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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和信息的生產、擴散和應用是保持經濟活力和可持續增長的關鍵因素。這不是什么新鮮事物,然而知識相對于自然資源、實物資本和低技能的勞動力已經在經濟發展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雖然OECD各國的步調有所不同,但各國都在發展知識經濟。知識增加了設備、工人、公司和公共團體的價值。
公司和個人正在花費越來越多的資源生產知識。在知識方面的投資從狹義角度(包括R&D、軟件及對教育的公共支出)看,目前占OECD各國GDP的8%,并仍在增長,與在設備方面的投資相近。如果將私人在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支出包括在內,則超過10%。
勞動力技能正在不斷提高。OECD各國超過14%的勞動力受過大學教育。
R&D支出經過50多年穩定之后,在大多數國家又開始增長。這部分原因是90年代中期以來經濟的較快增長。R&D的約1/5投向了基礎研究,整個90年代沒有太大的變化。在大多數國家,商業部門提供的基金在R&D中呈增加之勢,這在20多年前就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并在90年代有過之無不及。服務業,特別是那些生產或使用信息及通訊技術的部門,商業研究所占的份額正在增加,在一些國家已占到1/4。
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支出,包括在新設備、新設計和市場開發方面的支出已經超過了R&D。在有這方面統計數據的國家,這項支出相當于R&D支出的兩倍左右。此外,服務部門有關銷售的創新支出與加工部門的該項支出幾乎相等。
大多數R&D發生在大公司,但工業結構的變化(如軟件、生物技術等新興工業)也使一些新興工業和快速增長的工業非常重視R&D。風險資本是向新型的、高風險的商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提供基金的一種重要方式。它在幾乎所有OECD國家迅速擴大,到1998年已經超過150億美元。新技術的涌現,以及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改革后形成的市場開放對此給予了有力的支持。
歐盟教育投資(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5%)雖占較大比例,但R&D和軟件開發滯后。美國在這兩個領域的投資分別占GDP的2.6%和1.5%。日本R&D雖然占GDP的2.8%,但軟件開發僅占GDP的0.9%。
二、日益重要的信息和通訊技術
信息和通訊技術(ICT)被公認為是知識經濟的主要基礎。它巨大的、持續的進步使不斷增加的大量數據迅速而廉價地貯存、處理和傳遞成為可能。技術進步是生產率提高的關鍵因素,而ICT在其中占很大的比重。應用和掌握ICT已經成為一些國家經濟運行的關鍵。
公司、居民和政府正在向ICT大量地增加投資(1997年OECD國家此項投資占GDP的7%)。一些國家在這一進程中處于領先水平,其他國家則迅速追趕。在OECD各國,ICT中的2/5支出投入到了通訊、2/5投入到軟件,另有1/5是投入到硬件中。
在OECD各國,使用計算機的人口正不斷增加。其中使用計算機的白領工人超過了50%,使用計算機的居民超過了25%?;ヂ摼W是ICT中增長最快的部分,越來越多的居民和企業正在上網。過去幾年,由于技術進步和通訊業內的競爭使互聯網的通訊費用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在一些國家,高價格仍是其普及的一個障礙。這些技術也導致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雖然目前迅速增長的業務量仍主要限于美國。
技術創新是ICT擴大的基礎。R&D支出在信息與通訊技術及服務業上升得最快。在90年代后期,幾乎有1/5的專利是與ICT有關的,而在90年代前期這個比例是1/10。在這方面,美國和日本占盡了競爭優勢,大多數歐洲國家落在了后面。此外,在過去幾年這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
三、科技政策
在所有OECD國家,政府在發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它們要想從科技方面獲得最大的利益,將不得不為知識經濟的增長創造新的條件。限制公共支出、改變技術創新的驅動者,以及對什么樣的政策應該和不應該做出更好的理解,已經引導政府更加面向市場。此外,政府應該成為工商界和消費者達到他們目標,保證他們適應知識經濟帶來的新需求的推動者。由于大多數公司覺得投資基礎研究很難產生足夠的收益,然而其對社會的長期回報是相當高的,所以政府需要直接投資于基礎科學。為滿足公共需求的需要,政府仍要繼續投資于國防、衛生和環境。
在大多數國家,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已經下降。國防支出的減少(由于冷戰結束)和對預算的約束已經對科技經費支出形成壓力。英國和美國的經費削減得特別多,法國和德國也進行了較大的削減。在OECD大多數國家中唯一例外的只有日本,雖然其全部R&D費用所占份額仍相對較低,但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仍在增加。
對產業的公共支持包括金融支持(轉移支付、稅收減免),公共品采購(主要是國防和航空),及設立科技基礎設施(如公共實驗室)等幾部分。90年代國防合同的減少由航空費用的大量增長所替代。在這一階段,雖然各國有明顯的不同,但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支持已經減少。大體上,對大公司直接的公共支持的比重遠遠超過它們從事商業R&D的比重,這表明如果政府要鼓勵新興產業加入者的技術創新,現有政策必須進行調整。
在一些國家,由于R&D支出會給小公司帶來很高的成本和負擔,常對此類企業這方面的活動起著抑制作用,因此這方面的稅額抵免(taxcredit)對小公司來說是一種優惠待遇。目前OECD中有11個國家已經實行了稅額抵免或相似的政策。
90年代由公共實體(主要是政府實驗室和大學)承擔的研究支出份額已經下降,但相對于公共研究基金來說下降的幅度仍不算大,工商界承擔的R&D公共基金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術創新不再單獨依賴于公司、大學、研究機構和管理者如何如何,更多地是依賴它們如何共同協作。它正在轉變為公司增加對大學研究基金投入(雖然目前仍較低),以及公司認識到學術研究對自身技術創新的作用。
四、技術的全球化
科學技術是經濟全球化的一個主要方面。信息和通訊技術已經使金融市場全球化成為可能,并大大促進了國際商品和服務貿易的擴大??萍蓟顒拥膰H作用也大大增加了。
在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國際合作研究正在增加(有25%的出版物和9%的專利是多國合作的結晶)。
跨國公司在全球化中發揮著主要作用。雖然R&D比其他方面,如生產,國際化的成份仍很少,但它已經呈現出全球性的趨勢了。結果,越來越多的創新為許多國家的公司,而不是為發明者個人所有。公司間的跨國技術合作協議比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高出兩倍以上。
高技術商品貿易作為國際技術支付的一種(如專利許可證,技術決竅),比其他商品貿易更快速地增長。
然而,經濟國際化仍是不平衡的。愛爾蘭是一個國家受惠于科技全球化的典型例子,它的高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依賴進口技術和資本的流入。另一個極端是日本,它的技術似乎受島國思想的影響過重。歐盟由于是多個成員國組成的國家聯盟,其國際化程度與美國大體相同。
五、科技產出及對各國經濟的貢獻
隨著花費在知識生產方面的資源增加,有更多數量的知識產生(科學發現、發明)。由于創新增加了市場,提高了生產率,擴大了高技術的出口和技術貿易,由此導致經濟發生變化,改善了經濟的運行。然而,各國經濟運行情況的不同表明,科技活動的產出不僅依靠投入的數量,也依靠整個創新體制的效率,而后者主要有賴于創新體制的框架條件和政府政策。
就科技活動而言,計算產出比投入更困難。投入可以以貨幣的方式或勞動力的方式來計算出,但產出更多樣化,經常是間接的,沒有相應的人和物來對應。
科學發現和新的技術裝置是研究的直接結果。它們可分別通過科學出版物和專利來測算,雖然這種方法不夠充分和不完美的。這兩種方式自90年代以來都呈現上升的勢頭。
自從1985年以來,OECD國家勞動生產率年均增加約1.5%。技術變化和勞動力技能提高是這一趨勢變動的主要因素。目前的經濟增長率約是60年代和70年代的一半,當時多數OECD國家正處于經濟追趕階段。在90年代,一些國家經濟增長率仍很高,那些在80年代技術水平較低的國家,如愛爾蘭和韓國,90年代已經經歷了很高的經濟增長速度,科技產出也相當高。
[關鍵詞] 知識產權法;民法;世界法;歸屬
【中圖分類號】 D9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3-052-1
我國為了在競賽日趨激烈的高科技領域中占據一席之地,并在全球化的經濟開展中處于有利位置,實行了知識產權強國戰略。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能否成功,最為要害的即是樹立一個合理完善的知識產權準則,并經過知識產權維護構成一個公平合理的技能立異環境,一個賦有功率、有條有理的立異次序。因而,加強知識產權準則建造,加強知識產權立法與法令作業,清晰知識產權法的部分歸屬,就有著十分主要的含義。
一、現有觀念
有些專家以為知識產權法屬經濟法部分,特別是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其主要根據是知識產權膠葛本來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有些專家將知識產權法劃入科技法部分,其根據是知識產權法與科技聯絡密切。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專利準則、專有技能準則等與科技活動密切相關。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許多民法專家持有這種觀念,其首要根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和第六章第三節把知識產權納入了其調整規模。知識產權是一種與物權、債務并排的獨立的民事權力。而且民法中基本準則與基本準則也通常適用于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是獨立的法令部分。有的專家以為,適應部分法適應社會聯絡調整需求而逐漸分化細化的趨勢,將知識產權獨立成了一個法令部分。
二、對現有觀念的剖析
筆者以為,就經濟法與知識產權法的聯絡而言,經濟法是調整經濟聯絡的總稱,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是一種社會法。經濟法維護的不是私法含義上的私家利益,因為那種私家利益是一種特別性的、利己性的私家利益。經濟法所維護的是社會公法標準,而經濟法標準對比適中的調整,有利于社會私權力與國家公權力的合理運用,經濟法標準是一種彈性標準,特別有利于國家公權力根據具體情況審時度勢地自在裁量。因而將知識產權劃入經濟法是不合適的。
就科技法與知識產權法的聯絡而言,科技法所調整的是科技社會聯絡,其內容首要包含:
(1)科技基本法;
(2)科技主體法;
(3)科技做法法。
首要包含:
①科技投入法;
②科技研究開發法;
③科技成果法;
④科研獎勵法;
⑤科技情報、檔案管理及科技保密法;
⑥科技世界協作法;
⑦處理科技膠葛程序法等首要法令。
知識產權法與科技聯絡有一定的聯絡,科技成果通常由專利法、商業秘密法等法令調整。
筆者以為,就知識產權的性質看,知識產權屬私法?!八綑唷笔菤w于具體的、特定主體的權力。這就決議了它的“專有權”,即決議了它的專有性。未經權力人答應運用,通常構成侵權。從本質上看,知識產權與別的民事權力并無本質差異。因而,由民法調整并無不當。且從內容上看,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最為中心的聯絡是民事聯絡。且作為通常民事權力所具有的對等性、自愿性、私利性、對抗性等特征知識產權也悉數具有,而且知識產權的通常準則、通常準則也可以處理知識產權的大多數疑問。
雖然知識產權有一些差異于別的民事權力的特征: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但這些特點本身即是相關于別的的民事權力而言的,恰是民事權力多元化的一種反映。因而,從知識產權的性質上看,知識產權法歸于民法是水到渠成的。但是,僅僅指出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是不行的,還應當認識到知識產權法客觀存在的特別性致使了它不同于民法的通常分支,是民法特別法。即在適用知識產權法,處理案子時,在知識產權法有具體規則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其規則,在知識產權法無具體規則的情況下,適用民法的相關準則與規則。
除此之外,在知識產權法全球化的今日,知識產權的世界維護顯得極為主要。從19世紀末至今,知識產權的世界維護首要經過世界雙邊與多邊條約完成。維護工業產權的巴黎條約、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主要的條約,均歸于世界法的規模,變成知識產權世界維護的主要準則。
三、結論
知識產權的權力特點決議了知識產權法歸于民法的分支。知識產權本身的特征也是相關于別的的民事權力而言的,筆者以為,首要是相關于物權而言,知識產權的特征體現也是民事權力多元化的具體體現。而且,民法的基本準則大多也適用于知識產權法并為我國現在立法所承認。因而,將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的分支是水到渠成的。同時咱們也應當看到,因為知識產權的特別性致使了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通常分支(如物權法、債務法)有所差異。因而,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一個特別的分支,是民法特別法。
從法理學角度上看,在研究知識產權法時可以精確地找出其在全部法令體系中的定位、研究每一個知識產權準則時都將有一個精確的起點。在訂立或修正知識產權法時不只要思考知識產權法本身的準則建造,還應思考是否契合民法基本準則以及與別的相關民事法令準則的聯接。這么不只可以找準知識產權法在民法中的定位,而且關于開展與豐厚民法體系也有著非常主要的效果。
從實踐角度上看,清晰了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分支在適用知識產權法時有著非常主要的效果,在處理知識產權案子中,假如知識產權法有相關規則應首要適用其規則,假如知識產權法沒有相關規則,則適用民法的通常規則及準則。而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則,我國訂立或許參加的世界條約,除聲明保存的以外均將變成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組成部分。這么,不只節省了立法本錢而且可以極好地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令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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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家興.民事法學[M].北京:法令出版社,1998:261.
一、通過必要的任務型訓練進行語法教學
近年來,任務型教學作為一種新的教學方式被很多英語教學在課堂中大膽實施。任務型教學是培養學生運用所學語言進行交際的有效途徑之一。比如,讓學生在完成規定任務的過程中,領悟語言形式的表意功能,使所學語法規則在真實交際中得到靈活運用,使學生由被動接受變為主動實踐,使枯燥的語法學習變得生動活潑,提高了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例如,在教學Unforgettableexperi-ences的Warmingup之后,學生初步接觸了關系代詞引導的定語從句,我布置了如下任務:運用who,which和whose引導的定語從句與小組成員談談教室現有的東西和人物,然后各小組選手在全班陳述,最后評出優勝組,很多學生說出這樣的語句:Theboywho/thatisbehindmeisourmonitor.Thegirlwho/thatiswearingtheredcoatandapairofglassesismydeskmate.Thebookwhich/thatliesontheplatformisourEnglishteacher’sEnglishbook.Theclassroomwhich/thatisnexttooursisClass5.ThebookwhosecoverisyellowismyChinesebook.ThewomanwhoseshirtisblackismyEnglishteacher..
二、通過必要的對比和歸納進行語法教學
能夠準確靈活的運用語法知識進行練習、對話等學習活動,對于學生來說還顯得比較困難。教學中,教師發現很多學生會產生混淆,針對這種現象,教學需要對語法知識進行必要的對比和歸納,讓學生更好的辨別各種不同類型的句型使用的不同形式,有針對性的解決語法問題。
從對學生的調查問卷結果來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一)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離
晉中職業技術學院在大一年級就開設了國家規定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從這門課程上來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結合在了一起,但這只是表面現象,從這門課程的具體內容來看,雖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養的內容,也包含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礎內容僅僅是一些法律常識,沒有與道德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結合起來。而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形式僅為課堂講授,缺乏多樣與生動的形式。這就使得作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學生心中,影響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的關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脫離的狀況比較嚴重,例如馬加爵案,當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強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導,案件應該不會發生。
(二)部分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競爭的日趨激烈,在大眾教育的趨勢下,學生就業問題也在不知不覺中影響著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為了更順利地從事自己喜歡的工作,很多學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專業課的學習上,投入到了相關證書的取得和培訓上,而對于不能短期見到成效的高?!皟烧n”來說,同學們往往都抱著“別掛科”的態度來應對,學生學習的目的只是應付考試,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對于學習這門課的積極性。而對于大多數學生來說,法律基礎知識也并非完全沒有,但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沒有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意識,用意識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從而做出正確的抉擇。
(三)法制教育方法簡單,手段單一
隨著我國近些年對法律的重視,通過電視和廣播開展的法制宣傳形式越來越多樣,但高職生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吃住都在學校,很少有機會或者說很少自覺收看或收聽法制類節目,使得全社會比較認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對他們來說收益甚小。當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課時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教師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識的講解和傳授作為重點,例如什么叫法律,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內容等等,使學生覺得法律離自己很遙遠,看到的、聽到的也都是別人的事情,跟自己沒有什么關系,也不會從他人的角度來思考這類問題,借鑒別人的經驗,吸取別人的教訓。課堂簡單的理論堆積卻沒有更深入的、更貼近學生實際的法律內容的講解,把法制教育簡單地理解為法律知識的教授,忽視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容。
(四)教師水平參差不齊
從我國目前的現狀和課程設置的狀況來看,高?!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課教師承擔的,我院也是這樣。而思想政治課教師很少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對現行中國的法律體系和社會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難給予正確的法律分析,從而在教學過程中具有一定難度。而我國的綜合類大學當中,有一批水平比較高的專業法律教師隊伍,他們不僅從事多年法律教學工作,而且開展比較深入的專業法律知識研究,絕大多數的法律教師還從事律師工作,具有相當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們在教給學生更多法律知識的同時,也指導大家對當下社會上的一些現象給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確的認識。但現實中這類專業法律教師很少愿意從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這就形成了實踐中的一種矛盾,專業的老師不愿代,非專業的老師又代不好,使學生成為了最終的受影響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應對策
(一)建立獨立的法制教育體系
從近些年來高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頻發的現象可以看出,當前的法制教育摻雜在道德教育當中的“觀念教育”并沒有達到讓學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雖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園環境氛圍已經比較友好和諧,但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筆者認為,學院法制教育要切實發揮作用,需要構建一套獨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為樹立法律意識和社會進步起到積極作用。
(二)重視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
全社會都應該重視法律知識。對于我院來說,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重視,如畢業法律課分數限制,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應加強對應聘人員法律基礎知識的考核。除了增長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法律意識。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學院可以廣泛利用學院報刊和廣播等媒介,加強法律宣傳,并結合學生實際和社會的熱點問題,開展形式多樣的辯論賽、演講賽、展覽會、報告會等活動,更多地將教育從“進耳”向“進腦”“進心”轉化,從思想層面增強大學生的法制意識。
(三)改革大學生法制教育方法作為學院的教師
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也可將課堂教學延伸到校園中、法庭內,選擇較為貼近學生實際的案件,組織學生進行旁聽,引導學生思考身邊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現象。另外,還可以由學生自己選取較為感興趣的話題,在每次課前安排一名學生上講臺與大家分享這個案例,這不僅鍛煉了大家的組織和表達能力,更豐富了知識,在學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四)提高法制教育師資水平
在我國的教育機制當中,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思維是行動的先導,只有擁有健康的思想,才能指導自己正確的行為。在高中階段,設置一些法律知識的教育是豐富政治課的教學資源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促進學生思想政治全面發展的有效途徑。學生通過學習、掌握一些法律知識,可以強化他們的法律意識,因此,在政治課的教學中,教師要不斷地向學生滲透一些法律知識,以補充政治課程中的教學內容,豐富政治課堂教學的資源,從而讓政治課的教學達到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識教育相結合的雙重教育作用,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的發展,為提高政治課堂的教學效益服務。
二、結合案例進行教學,讓教學更具說服力
在教學法律知識的時候,結合具體的案例教學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在對案例進行必要的分析與探究時,既能使法律條文更加的生動、具體,而且這些真實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對法律的條文提出一定的挑戰,引發學生的思考,提高學生對相關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學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還能夠改革過去傳統的教學模式,有效地解決理論知識與實際生活相聯系的問題,逐漸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將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一些實例引入到政治課堂教學中,能增強學生學習政治知識的主動性、積極性,激發他們學習的興趣,有效地促進教學相長,為構建高效率的政治課打好堅實的基礎。比如,在組織學生探究“依法辦事,樹立社會主義的權利義務觀”的相關內容時,為了更好地突出教學效率,讓學生更好地吸收這些知識點,教師就可以舉一些現實生活中的鄰里關系,特別是居民樓中上下樓層之間的相處關系。學生也舉了很多這方面的真實案例,通過學生間的討論、分析等,讓學生知道了依法辦事的重要性:依法辦事關系到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同時也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權利與義務統一起來,樹立起社會主義的權利義務觀,是實行依法治國的思想基礎。讓學生掌握一些與自身實際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逐漸地促使學生養成遵守法律的好習慣,讓學生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能夠依法辦事,自覺地去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理念。
三、在實踐中深化學生的法制意識與觀念
學習政治知識切忌死記硬背,因為死記硬背的收獲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傳授法律意識的時候,教師要寓法制教育于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當中,這樣不但能讓政治課堂“活”起來,而且還能夠激發學生積極參與的熱情。比如,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組織學生模擬選舉人民代表或者模擬法庭;討論一些關于“青少年應該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辯論賽;也可以讓學生自編一些法制小報展評的知識競賽等。這些實踐活動的開展既能活躍課堂的教學氣氛,還能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促使課堂教學達到預期的效果。實踐活動的開展也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
四、結語
(一)武漢知識產權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現有的數量少。截至今年,武漢市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有《武漢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商品流通領域專利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知》《武漢市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示范商場認定管理辦法》《武漢市商業企業專利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等,而由湖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則無相關涉及。而且這些規章僅涉及專利,沒有涉及商標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以獎勵為主,少有涉及處罰或者沒有任何相關處罰,因此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武漢市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相對薄弱,沒有形成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原因是立法者擔心保護知識產權有礙技術知識的傳播,阻礙經濟的發展,沒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立法者立法技術落后,如果只有鼓勵措施而沒有有效的懲罰措施,就不能成為打擊侵權者的利器,法律如果只有天平,沒有利劍是沒有用的。武漢市知識產權部門還存在選擇性執法、執法不嚴等問題,原因是分頭管理,責權不清,溝通不暢。武漢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有武漢市專利局、知識產權局、武漢市工商管理局等部門,消費者管理協會也在參與知識產權的監管。因缺少有效的溝通,執法不能形成合力,導致“誰都管,誰也不管”。消費者遇到的問題不知道找誰維權、如何維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如果遇到利益相關的案件,多部門爭相受理和管轄,遇無利可圖的案件則常常“選擇性執法”。
(二)武漢基礎設施建設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復建設問題。武漢重復建設的現象相當嚴重,比如魯巷光谷大轉盤,建成不久,現在又開挖,建地鐵站;比如剛建好的道路因安裝天然氣重新破土,下水道改造又破一遍,埋設通信光纜再次挖開道路,形成“拉鏈式”重復建設,造成了資源浪費和交通擁擠、影響人民的正常生活等,比比皆是,不勝枚舉。其次是對古舊建筑損害嚴重。由于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市政府不惜把古老的建筑或者建成不久的各種建筑設施或者住宅拆掉重建,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和資金的浪費,原因很簡單,拆一次創造一次GDP,再建一次又創造一次GDP。歐美等發達國家城市里古老建筑到處都是,可以發展旅游業。反觀武漢旅游景點少就是大量古建筑被拆所致,比如1995年價值6億的武漢展覽館炸毀重建,武漢展覽館是20世紀50年代蘇聯在武漢市建設的重要標志性的建筑,非常漂亮,如果留下來應該是武漢旅游必去的景點之一。最后是經濟開發區重復建設。目前,武漢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多個經濟開發區缺乏合理規劃布局,重復建設占用大量的土地、資金,造成巨大浪費,還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能源透支消耗。
(三)武漢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環保投資小。武漢市環保投入僅占GDP的2%左右,不足防止環境惡化的最低標準3%。環保投入的不足導致城市污染綜合治理能力薄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能力跟不上武漢城市現代化的步伐。其次環境保護監控力度不足。武漢城市開發、新建工業園區的環保評價不夠全面,部分建設項目缺乏全方位的環境保護指標評估,部分重點污染企業缺乏環保監控手段。最后產業結構不夠合理。作為一個老工業基地,武漢市第二產業特別是電力、鋼鐵、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比重較大,比如武漢陽邏發電廠到2015年仍然堅持煤炭發電,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也是造成武漢霧霾天氣的主要因素。同時象光谷軟件園這樣高新技術企業和現代服務業所占比重相對較低。
(四)武漢教育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是公辦學校收“擇校生”。公辦學校不能擇校,否則會造成公辦學校領導尋租。擇校應該交給民辦學校,他們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讓市場決定學費。另一方面是武漢大多數老百姓不讀書問題?,F在武漢民眾每年的閱讀量還不到有些發達地區人均的十分之一,說明武漢老百姓不喜歡讀書,有時間就去打麻將、斗地主。但是人類不僅要追求物質財富的增加,而且希望有更豐富的精神生活。2015年3月15日在回答中外記者問時說道“:書籍和閱讀可以說是人類文明傳承的主要載體,我希望我們國家全民的閱讀量能夠逐年增加,這也是我們社會進步、文明程度提高的十分重要的標志?!闭f明閱讀普及度是一個城市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武漢作為全國文明城市,武漢人不閱讀是說不過去的。一定要讓武漢市民減少打麻將、斗地主的時間,回到書桌上來。
二、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漢法制建設諸問題之對策
(一)武漢知識產權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首先增加立法數量和質量,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制定企業侵犯知識產權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賠償性制度。武漢市人大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單一化,產品一旦進入流通領域,執法統一交由工商行政部門全權負責。最后,加大執法經費支出,嚴格執法。嚴厲懲罰不作為和選擇性執法,把不作為和選擇性執法的官員清理出執法隊伍。
(二)武漢基礎設施建設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首先完善投資法制建設。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減少政府投資,擴大民間投資。完善民間投資市場準入機制,取消對民間投資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減少民間資本介入基礎設施建設的種種壁壘?;A設施建設要吸引外資參與,外國專家可以參與資金運用的決策活動,為避免重復建設把關。其次完善財政預算法制建設。防止重復建設對策是使投資決策者對投資經營后果負責,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負責。在各種項目的建設中,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潤收益和風險責任統一起來。最后完善貸款法制建設,建立健全銀行信貸管理內部監督機制,完善銀行貸款審查機制,讓責任人為因為重復建設而出現的呆賬、壞賬負責,對貸款經營過程實行全面的微觀監督管理。
(三)武漢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首先是立法加大環境保護投資。比如鼓勵民間資本入股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入股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比如加大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的投資;比如加大醫療、放射性等危險廢物處置的全程監管系統的投資;比如大幅度提高環衛工人工資待遇等。其次是立法規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的拆除過程。拆除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是為了優化產業結構,部分工業企業已不適應武漢城區功能定位,馬上拆除高污染企業,還武漢干凈的天空,讓武漢人也可以看看藍天白云。然后要立法為高新技術產業降低準入門檻,降低費用支出。讓武漢走集約化內涵式發展。把武漢打造成高新技術制造業中心。要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和節約經濟,推進清潔生產,培育環保節能型產業。接著立法強化環境執法監督,比如制定重點項目的環境監管制度;比如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制度;比如重點污染源網絡監控制度等。然后立法保護節能減排等知識產權。政府在立項中加大對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投入,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轉化應用,用“免費試用,政府補貼”方式推廣節能減排的新產品,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達到節能減排目的。最后是司法上鼓勵老百姓對環保問題提起公益訴訟。比如2015年3月24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被告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現在企業已經徹底停產)大氣污染行為,索賠近3000萬元,這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國內第一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武漢的法院和環保組織要積極行動起來,為治理環境污染貢獻自己的力量。
(四)武漢教育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內容提要:進入21世紀以來,以英德日韓等國的金融法制出現了從以往的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2006年日本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期貨、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統合性的規范,構建了一部橫向化、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也深刻認識到其縱向割據的監管機構對不斷創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橫向統一規制的問題。本文考察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后,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對適用對象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投資者種類、自律規制機構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探討我國應對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的對策。
21世紀以來,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無法阻擋的潮流,混業經營格局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又進一步促進混業經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無論是破產重組或被收購,還是主動申請轉型,各大獨立投資銀行紛紛回歸傳統商業銀行的懷抱,開始全面組建金融控股公司。[1]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但這絕不是歷史簡單的重復,而是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市場穩定性、審慎性、商業行為三大監管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主旨就是將多頭分業監管格局收縮為混業綜合監管格局,將授予美聯儲綜合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就是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缺乏有效監管,而缺乏一有效監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監管機構的縱向割據造成的。美國的金融混業綜合監管和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已經落后于歐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構筑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這是大幅改變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從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證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協調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此次美國金融海嘯席卷全球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未受太大影響,并且逐漸在充當美國金融危機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繼受和創造金融法制的經驗,值得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借鑒和參考。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也需要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戰。
此次危機雖未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從長遠戰略來看,探討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
近年來,以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為代表,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出現了根據單一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模式來重新整理和改編原有的多部與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相關的法律而將傳統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投資業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趨勢。英國率先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第一次金融大變革,制訂了《金融服務法》(1986年),20世紀90年后期又進行了第二次金融大變革,并于2000年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中的“投資商品”定義包含“存款、保險合同、集合投資計劃份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合同等”。通過金融變革,倫敦金融市場的國際地位日益加強。德國通過2004年的《投資者保護改善法》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修改,導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對“有價證券、金融市場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過修改《招股說明書法》導入投資份額的概念,將隱名合伙份額等納入信息披露的對象。歐盟2004年4月通過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蓋了可轉讓證券、短期金融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和衍生品交易。歐盟內部則出現了金融服務區域整合,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法制也逐漸呈現橫向化和統一化趨勢。
戰后一直學習美國金融證券法制經驗的日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英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在隨后的證券法修改中不斷學習英國和歐盟的經驗,早在1998年就成立統一橫貫的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在完善統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構筑以各種金融商品為對象的橫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對金融商品進行橫向規制的金融體系改革始于1996年橋本龍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個三級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銷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存款、保險商品將真正納入一部法律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由四個支柱組成。第一個支柱是投資服務法制部分。具體而言,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橫向擴大了適用對象(證券種類、金融衍生品)的范圍,與之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等。第二個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體包括季報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財務報告等相關內部治理措施的強化、要約收購制度以及大量持有報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個支柱是確保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的正常運行。第四個支柱是對市場操縱行為等加大了征收課征金(罰款)的處罰力度?!督鹑谏唐方灰追ā返膬热蓦m具有復雜的體系,但其特點又可用“四個化”來簡單概況:適用對象和業務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等的“橫向規制化”、規制內容的“靈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嚴格化”。[3]其中,“橫向規制化”是該法的最大特點。
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1998年4月韓國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韓國政府也開始推進統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韓國政府發表了將《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間接投資資產運用法等資本市場相關法律統一為《關于金融投資業及資本市場的法律》(簡稱“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計劃。2007年7月3日,韓國國會通過了能夠引起韓國金融業“大爆炸”的《資本市場統合法》,該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該法整合了與資本市場有關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將一并修改。該法將分為證券、資產運營、期貨、信托等多頭板塊的資本市場整合為一,旨在激勵各金融機構自我改革和創新,增強韓國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將給韓國資本市場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并預示韓國金融業整合期的到來。[4]
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質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資服務法,不是真正大一統的金融統合法,尚未達到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階段。但日本、韓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建立和統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資本市場逐漸進入與國際接軌的正常發展時期。我國是當今世界上唯一實行分業經營的大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從分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是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方向。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分階段加以推進。韓日兩國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經驗尤為突出,韓國的《資本市場統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響。而受到日本韓國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工作,計劃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機關,并預計2010年4月通過,2011年11月開始實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韓國和臺灣地區緊隨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完善我國金融市場法制、整合投資服務法制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縱觀各國或地區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或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一個最重要的立法原則即是由現行的商品類、金融業者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現行資本市場相關金融規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業者”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這種規制在如今迅速變化的金融市場環境中日趨不能適應。因此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從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為了貫徹這種功能規制原則,各國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先將金融投資商品、金融投資業、客戶等根據經濟實質進行重新分類,以金融投資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資業(買賣、中介、資產管理業等)、客戶(專業投資者、業余投資者)為標準進行分類。[5]以下分別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投資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論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橫向規制特點。
二、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統一規范投資商品或者具有投資性質的各類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質實際上是投資服務法。[6]與許多成文法國家相同,日本《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較為狹窄,不包括很多投資產品。此次修法,日本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適應近幾年來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現實環境。為了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證券交易法》的對象范圍即“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商品”為基礎,最大幅度地橫向擴大了法律適用對象的范圍。
1.有價證券的范圍的橫向擴大
日本此次修法,雖然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嚴格定義,《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仍是“有價證券”的定義。《證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了證券法相關的各種概念的定義,特別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1991年的證券交易審議會報告書參考美國的證券概念,提倡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概念。即作為有價證券的定義,在個別列舉之外,設置概括性條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的概念重新定義。但1992年的修改并沒有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僅完善了個別規定以對應證券化相關商品。1998年的修改對定義條款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類型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構建了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此次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定義,只是對有價證券的范圍進行了橫向擴大。在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上也曾探討根本修改“有價證券”概念,但考慮到世界上主要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仍在使用“證券”或“有價證券”概念,且“有價證券”概念長期以來已被日本社會廣泛接受,“有價證券”這一用語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將會影響向國會提交修改法案等情況,《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續了“有價證券”的概念。[7]
與《證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兩類:發行了證券、證書的權利(有價證券)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準有價證券)。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包括:①國債;②地方債;③特殊債;④資產流動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債券;⑤公司債;⑥對特殊法人的出資債券;⑦協同組合[8]金融機構的優先出資證券;⑧資產流動化法中的優先出資證券、新股認購權證書;⑨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⑩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⑪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投資法人債券、外國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⑫借貸信托的受益證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⑭信托的受益證券;⑮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證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質的外國證券、證書;⑱外國貸款債權信托的受益證券;⑲期權證券、證書;⑳預托證券、證書,21)政令中指定的證券、證書。該法第2條第2款是關于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而視為有價證券的規定(準有價證券)。具體有以下這些權利:①信托受益權;②外國信托的受益權;③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社員權(只限于政令規定的權利);④外國法人的社員權中具有③性質的權利;⑤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⑥外國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⑦政令指定的權利。
相比《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包括準有價證券)中增加了抵押證券(原由抵押證券法規制)、信托受益權(原由信托法規制)、集合投資計劃份額等?!蹲C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的信托受益權僅限于投資信托、貸款信托、資產證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權均作為準有價證券,無遺漏地橫向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
《證券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考慮到表示為證券、證書的權利的流動性較高的緣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無紙化法即《關于公司債、股份等過戶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發行股票制度開始全面實施,股票電子化后通過賬冊的過戶就實現股份的轉讓,股份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將權利表示為證券、證書流動性高的立法理念已過時。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據是否具有證券、證書來分類有價證券,被批評是一種古董式的陳舊做法。[10]
2.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
把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列入有價證券的范圍內,是為了各種基金適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規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近年來在日本依據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資對象已經擴展到了各個領域,個別投資對象已不在投資者保護的框架內。因此,迫切需要對于依據合伙合同的各類投資基金予以法律規制。
對于不斷創新的多樣化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打破原有的縱向規制法制,無論運作對象資產和流動化的對象資產如何,構建著眼于運作或流動化構造功能的橫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資計劃是“金融大爆炸”之后應成為金融領域主流的“市場型間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當務之急。第二,集合投資計劃一般是銷售給普通投資者,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計劃的組成和運營進行橫向覆蓋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設。第三,投資者人數較多,容易產生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制基礎和制度建設。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縱向不全面的,其內容也不充分,產生了諸多不便和障礙。因此,需要對集合投資計劃加以橫向全面的根本意義上的制度建設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資計劃的基本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從多數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各種資產管理運作(資產管理型),另外一種是,特定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加以組合然后賣給多數的投資者的構造(資產流動型),針對這兩種方式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從歷史上、經濟上、實務上來說都是不同種類的類型,因此針對這兩種類型,需要制定橫向覆蓋的規則體系(交易規則、市場規則、業者規則)。[12]在進行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制完善時,有一個根本問題需要解決:不管計劃的私法上形態(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課以相同的交易規則。[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直接列舉和導入了“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該法最大限度地把幾乎所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納入適用對象,進行統一規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為實現投資服務法(暫定)”中,對作為《投資服務法》對象的金融商品設定了三個標準:①金錢的出資,具有金錢等的償還的可能性;②與資產或指標等相關聯;③期待較高的回報,承擔風險。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以此標準為基礎,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2款第5項規定:集合投資計劃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隱名合伙、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LPS)、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它權利,享有通過金錢出資進行的事業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或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的權利。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主要由三個要件構成:①接受投資者金錢的出資、支出,②利用出資、支出的金錢進行事業、投資,③具有將該事業所產生的收益等向出資人進行分配的相關權利。[15]上述條件均具備的權利,無論采取何種法律形式和進行何種事業,均屬于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而成為該法的適用對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
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性發展,鉆法律間空隙進行欺詐的事件在日本也頻頻發生。日本傳統的以行業區分的縱向金融監管體制,已逐漸不能迅速應對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業經營和多種新型金融商品所引發的問題。特別是2003年日本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成為社會關注的大問題,雖然此后緊急修改了《金融期貨交易法》,將外匯交易納入規制范圍內,但也未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如何盡可能地擴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規制對象范圍。對此,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的“中間報告”提出:不論原資產如何,均可作為適用對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資產而做出概括性定義,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則不明確,又會產生過度規制的問題。為避免過度規制,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需要將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實上操作起來又非常困難。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金融衍生商品沒有采取“概括性定義”的方式,而是在擴大交易類型、原資產及參照指標的同時,授權政令根據情況予以追加規定。
《證券交易法》中關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義僅限于原資產為有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指數等?!督鹑谏唐方灰追ā穼鹑谘苌唐返膶ο蠓秶枰源蠓葦U大,除《金融期貨交易法》的金融期貨交易之外,還包括利息、外匯互換、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氣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確立了范圍廣泛的“金融商品”的定義,沿用《金融期貨交易法》的“貨幣等”定義[17],并將有價證券和確保投資者保護所必須的價格變動明顯的原資產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遺憾的是,該定義仍停留在規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圍或從業者的一部分業務范圍上,并未形成完全橫向貫通規制,此為今后改革
當前,世界各國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蓬勃發展,已達數千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還在不斷涌現。同時,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發展已經混淆了很多以往認為是涇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類型難以界定性質,處于不同金融領域的機構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間接地進入了其原本無法進入的市場。在金融技術發展的大背景下,諸多購買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從傳統的以金融機構的類別劃分而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中得到救濟,使得金融消費者面臨蒙受損失的威脅。同時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變化,依照傳統方法已經很難界定金融機構的類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必然帶來金融機構間兼營業務的不斷擴大和融合,金融監管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調整因多頭監管而導致的監管主體模糊、監管空白、監管重復等現象,堅持統一金融監管體制,成為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發展趨勢。[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必然會要求建立橫向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4.關于存款、保險商品
對于存款、保險商品,《銀行法》、《保險業法》等各行業監管法律設置了保護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制的對象,但如外幣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變額保險、年金等,該法認可其具有一定投資性,但其又不屬于存款保險以及保險合同人保護范圍內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時,對《銀行法》、《保險業法》相應部分也進行了修改,設置了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所以,《銀行法》、《保險業法》等條文的修改實質上也是投資服務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標原本是通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證券、保險、銀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進行橫向全面的統一規制,但是因為諸多原因沒有實現真正的統一規制和統一監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廳、財政省、經濟產業省等政府機構存在部門利益的爭奪,導致目前無法實現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統一規制、統一規范、統一監管?!督鹑谏唐方灰追ā肺磳⑺薪鹑谏唐愤M行統一規制,固然存在遺憾和不足,但按照該法的原則和原理,通過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設置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亦可解決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最終實現投資者保護之目標。
該法制定后,針對金融商品、投資服務的對象范圍,日本正在討論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存款、保險商品真正納入統一規制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20]
三、金融業的橫向規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的內容,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趨勢也必然會要求金融商品交易業者、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規制機構等金融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內容做出了規定。
1.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
在擴大適用對象的范圍,對金融商品的進行橫向規制的同時,就會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了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了業務規制的橫貫化。
此前,日本針對與金融投資服務有關的行業的法律主要有:《證券交易法》(證券公司)、《關于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資委托業者)、《與有價證券有關的投資顧問業的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投資顧問業者)、《金融期貨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業者)、《信托業法》(信托業者)、《抵押證券業法》(商品投資交易業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為了構建橫向規制的投資者保護框架,也對上述各種復雜的行業類型進行了橫向整合,一并納入該法的射程內,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21]從事該行業的單位或個人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并一律適用登記制度。[22]該法還并進行了重新分類,具體分為①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②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③投資咨詢業;④投資運作業等四種行業類型。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有價證券相關業務;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關業務以及集合投資計劃相關業務;投資咨詢業相當于投資顧問業;投資運作業相當于投資信托委托業。除以上四種行業類型之外,該法將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和買賣委托媒介等的證券中介業者,定義為“金融商品中介業者”。[23]
該法依照以上各類行業類型的業務特點制定行業相關規定,但對各類金融行業從業者的具體規制、具體業務內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規定。[24]該法根據所要申請從事的行業不同,需要滿足的準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對資本金額和申請人資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請人既可以一次申請從事所有行業,也可以只申請從事準入要件比較低的行業,[25]體現了該法的靈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行為的橫向規制
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擴大和完善眾多金融商品的橫向化法制框架,填補投資者保護法制的空白,對現有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重整,使具備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督鹑谏唐方灰追ā繁欢ㄎ粸榻鹑谏唐蜂N售與勸誘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而言,不分業務形態適用統一的銷售和勸誘規則。具體而言,該法針對廣告規制、合同締結前的書面交付義務、書面解除、禁止行為(提供虛假信息、提供斷定的判斷、未經邀請勸誘)、禁止填補損失、適合性原則等各方面確定了行為規范,其他行業法(如銀行法、保險業法、信托法等)均準用這些行為規范,接受同樣的行為規制,以保證行為規制的統一性。[26]
該法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基本規則,規制各類業務的共通行為,其中,適合性原則、合同締結前或締結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等,沿用了《證券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規的原有行為規制。
3.投資者種類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風險資本的供應,降低交易成本。該法根據投資者的專業程度,模仿歐盟2004年新投資服務法指令,把投資者分為特定投資者(專業)和一般投資者(業余),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特定投資者一般具備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從業者的服務對象是特定投資者,則可免除行為規制的適用,力求降低規制成本。具體包括(不包括內閣府令規定的情況)金融商品交易的勸誘時,不適用適合性原則、禁止未經邀請勸誘原則,此外,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書面交付義務等也可免除。締結投資顧問合同和委托投資合同時,不適用禁止接受顧客有價證券的委托保管的規定。特定投資者限定性地規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國家、日本銀行、投資者保護基金等。
以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顧客為對象時,免除適用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銷售業者的說明義務。區分專業的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中已部分導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導入的特定投資者制度涵蓋從金融商品的勸誘到締結等與金融交易相關的合同,擴大了行為規制適用除外的范圍,在橫向規制這一點上意義重大。[27]
4.自律規制機構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規制機構,在承續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礎上,完善了其機能,構筑了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橫貫化規制。
包括日本在內各國資本市場都設有各種各樣的行業自律機構,如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這些協會的組織形態比較豐富。為了實現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將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業協會等“核準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基于民法規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設立的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對其進行統一調整,對其設立要件、成員性質、主要業務、章程和準則等分別作出規定,實現了對行業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28]此外,為了靈活運用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通過自律規制機構以外的民間團體對投訴等紛爭進行公正迅速的處理,該法還創設了“核準投資者保護團體”。
該法又橫向整合了證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貨交易所,將東京證券交易所等六個證券交易所和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所”,隨著法律對有價證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義的擴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種類和范圍也隨之擴大。
另外,在交易所內部也進行了橫向規制。2003年《證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寬了對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形態的證券交易所被允許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態。大阪、東京、名古屋證券交易所先后轉變為股份公司的形態,其中大阪證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場上市。證券交易所既是市場運營的營利主體又是自律規制的實施者,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危險。
針對此問題,《金融商品交易法》為確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設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體有:第一,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設立從事自律規制業務的自律規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內部設立自律規制委員會。該法明確規定有關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業務和有關會員等法令遵守狀況的調查業務為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內容,突出了交易所作為自律規制機構的重要性。[29]第二,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設立“自律規制法人”的獨立法人,被批準后可以委托自律規制業務。第三,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時,可以在公司內設置“自律規制委員會”,授予其有關自律規制的決定權限。但作為自律規制委員會成員的董事的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以確保自律規制機構的獨立性。第四,規定必須明確自律業務的范圍,規定自律業務的實施體制,以達到強化其自律機能的目的。第五,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發生,原則上禁止其股東單獨持有超過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證券交易法》中原規定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日本采取實用主義的立法哲學,根據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發展的最新動向和趨勢,及時對本國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調整以適應國際國內變動的需要,應對金融立法的橫向化趨勢,分階段有效地推動。如前所述,一直學習美國的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后,不斷學習英國,1998年成立金融監督廳,2000年出臺《金融商品銷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需要分階段地逐步推動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橫向規制立法,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修改現行相關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時機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實現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立法。
我國有關金融商品的現行法規有《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我國金融商品立法還很落后,特別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開始,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已經歷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頓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這是我國內地成立的第4家期貨交易所,也是我國內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雖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逐漸步入正式軌道,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比較落后。我國于2007年才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考慮到要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修改后的《條例》適用范圍擴大為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這是可喜的進步,但還是剛起步。《期貨交易法》雖然也已經列入新一屆人大的立法計劃中,但這只是階段性的小目標,
我國應該盡快完善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鑒日本,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統一規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
第二,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制定《投資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國的股市進入迅速繁榮和強烈震蕩的特殊時期,出現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組合等,目前我國對其缺乏規范。我國對私募基金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管理原則。從日本的“集合投資計劃”來看,其實私募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應該有一個規范化的原則。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的做法,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對于資本市場上的各類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橫向全面的規制,以達到無縫隙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奠定基礎。
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很多金融機構目前都設計了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還有保險公司的聯結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專戶理財等。這五類機構所做的業務就其本質來說都屬于投資基金,就其法律本質來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中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來規制,剩下的都是以各個監管部門的規章來規范的?!蹲C券投資基金法》頒布至今已經五年,它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經不能滿足、也不太適應目前實踐發展的需要。關于如何修改該法,目前的兩種主流觀點是“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變為投資基金法”。[32]
筆者認為,借鑒日本的經驗,短期內如果無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務法》,則可以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歸納整理具有投資性的商品,將《證券投資基金法》改組為《投資基金法》亦是一種立法思路。
第三,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協調好金融創新活動和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關系,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的證券立法和金融監管多借鑒美國,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們應該及時反省美國危機的教訓,應多借鑒近鄰日本韓國的經驗,逐步推動金融的統一監管和金融橫貫立法。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四家,總體上是“四龍治水”的多頭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成本高、監管重復、監管缺位、不能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混業經營發展,這與美國的多頭雙層監管體制頗為相像,而美國此次次貸危機監管部門的缺位、錯位已經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
所以,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金融業者、金融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機構等金融投資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
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發展的大勢所趨,金融監管模式也會向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主管部門之間的混業監管或者以業務為標準(而非以機構性質為標準)的監管方向進行轉化和整合,從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統風險。
但從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復雜性和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路徑依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變,而應在增強各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完善更大范圍的金融監管機制,這些機構之間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和合作,建立各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機制和金融穩定的橫向協調機制,并注重加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注重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審計機構作用的有效發揮。[33]
筆者認為,在混業經營的多種實現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格局的條件下,在子公司層面實行“分業經營”,而在母公司層面實現“綜合經營”,通過母公司的集中管理與協調,實現子公司之間橫向協同,實現在同一控制權下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橫向化。[34]我國實踐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經發展十分迅猛,筆者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重要的公司組織形式的性質、地位以及組建方式進行專門規定,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和金融業務的橫向規制。
第四,對投資者種類進行橫向細分,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
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資人隊伍,上海證券交易所專門制訂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這只是一個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準,進行分類監管,包括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準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準入制度。[35]
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在立法上,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進行投資者分類管理,對于專業的投資者,免除很多行為規制的適用等,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
第五,時機成熟時逐步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
當前,我國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把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統一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橫向整合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現實。但是,考慮到我國的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都歸為中國證監會監管,相比日本來說,我國的金融期貨交易和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機構統一,將來一旦實施橫向規制、統一整合,困難并不大。
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面臨著將來是否選擇轉換為股份公司等組織形態的課題,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與營利業務之間的獨立性問題也是無法回避的。如何確保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設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結語
我國向來對美國、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法制和金融監管研究甚多,而對亞洲地區,特別是日本、韓國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較少關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反思,我們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實踐不能“美國一邊倒”、“歐盟一邊倒”。
特別是近幾年來,日本、韓國在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立法趨勢、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而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歐洲和美國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在研究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的同時,自然就會借鑒吸收歐美的經驗和教訓。
據筆者了解,日本、韓國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發展趨勢和動向目前已經引起了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如果讓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等開始重視對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的研究則幸甚。
注釋:
本文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次貸危機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響及我國的應對策略”(項目編號:22382008)資助。
[1]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總爆發導致了華爾街傳統投資銀行的獨立券商模式的終結。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請破產保護,其資產分別被日本野村證券、英國巴克萊銀行收購。同樣遭受次貸危機重挫的美國第三大投行美林,則同意讓美國銀行以500億美元全面收購。美國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動申請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
[2]參見張波:《次貸危機下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及其啟示》,《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年第12期。
[3]參見【日】松尾直彥:《關于部分修改證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載《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幾年,韓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致力推進包括監管機構及法規在內的金融改革,引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推出《資本市場統合法》等都是為推進改革做出的努力,這將對韓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深遠的積極影響,但也有可能加劇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參見李準曄:《韓國金融監管體制及其發展趨勢》,載《金融發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參見許凌艷:《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及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誕生》,載《社會科學》2008年第第1期。
[6]參見[日]黑沼悅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門(第二版)》,日本經濟新聞社2007年版,第15頁。
[7]參見【日】神崎克郎著、馬太廣譯:《日本戰后50年的金融、證券法制》,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2期;馬太廣:《日本證券法的最新修改》,載《法學雜志》1999年第3期。
[8]與我國的合作社相類似。
[9]商業票據是一種以短期融資為目的、直接向貨幣市場投資者發行的無擔保票據。
[10]同注⑥,第22-23頁。
[11]參見【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資計劃法制的思路》,載《關于集合投資計劃的工作報告書》,野村資本市場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頁。
[12]同注⑾,第42頁。
[13]美國的《聯邦投資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態如何,要求設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這也是橫向化的交易規則。
[14]其實質是參考了美國證券法相關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進行了成文法化。其著眼于經濟性的實質內容而不是著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維持“有價證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內容以“結構性”和“投資對象性”為目標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至此,可以說日本20年前開始討論,16年以來《證券交易法》修改沒有完成的所謂“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終于得以實現。
[15]參見[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監修,松尾直彥編著:《一問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務2006年9月初版,第91頁。
[16]參見[日]花水康:《集合投資計劃的規制》,載《商事法務》2006年第1778號。
[17]《金融期貨交易法》將貨幣、基于有價證券和存款合同的權利等定義為“貨幣等”,作為金融期貨交易的對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屬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對象的不動產基金(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和商品期貨交易等也適用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頁。
[20]負責《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第一部會的報告中指出:“關于以全部金融商品為對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規制框架的課題,將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實施情況、各種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長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態等情況,繼續加以討論?!?/p>
[21]參見【日】大崎貞和:《解說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頁;同注⒂,第13-14頁。
[22]但是,通過利用專用交易體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邊交易設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進行買賣交易等業務,適用核準制。另外,集合投資計劃的營業者必須以金融商品交易業的形式登記,不但要提交事業報告書,還須向金融廳報告,成為金融廳檢查的對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參見【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點—投資者保護的橫向化法制》,載《資本市場季刊》2006年春季號。
[24]但也有變化,比如,《證券交易法》將營利性作為證券業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將營利性作為要件,《證券交易法》未將發行人自己進行的銷售勸誘行為作為業務規制對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將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抵押證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資計劃(基金)份額的私募均列為規制對象,還明確將集合投資計劃中對于有價證券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自己投資)列為業務規制對象,橫向擴大了規制范圍。
[25]同注⑥,第34頁。
[26]參見【日】神田秀樹:《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構造》,載《商事法務》2007年第1799號。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頁。
[29]參見【日】松尾直彥:《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關政府令的解說》,載《別冊商事法務》2008年第318號,第248-252頁。
[30]同注21,第107-121頁。
[31]參見莊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評》,載《證券市場導報》2008年5月號。
[32]參見吳曉靈:《私募監管應寫入基金法》,載2008年3月10日《上海證券報》。
[33]參見朱大旗:《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