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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外匯管理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對“境內交貨、境外收匯”做出許可2007年8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結匯“關注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5號),通知第六條對“境內交貨、境外收匯”業務作了如下規定:“境外采購商向境內供貨商購買商品,該商品在境內使用(不運往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不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且境內供貨商在收到境外匯入的貨款時申報涉外收入交易編碼為“貨物貿易其他收入(109000)”的,收匯單位(境內供貨商)應當憑與境外采購商簽訂的購銷協議或加工合同發票、情況說明函到銀行辦理入賬或結匯手續。收匯單位被列入關注企業名單的,應當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入賬或結匯核準手續。銀行應當在審核收匯單位提交的上述證明材料后,為其辦理入賬或結匯手續,且不得為收匯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收匯單位為關注企業的,銀行還應審核外匯局為收匯單位出具的核準件”。很顯然,此條規定對“境內交貨、境外收匯”做出許可,但由于僅對合同或發票提出審核要求,實際上對此收匯的真實背景難以把握。
(二)加強對“境內交貨、境外收匯”的真實性審核2008年7月2日,《關于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出臺,文件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結匯“關注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予以廢止。2008年9月12日,外匯局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操作規程》,其中規定“,按規定應申報為貨物貿易的符合規定的境內交貨境外收匯,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需要結匯或劃出資金時,收匯單位(境內供貨商)應向銀行提供《出口收匯說明》、企業操作員IC卡、與境外采購商簽訂的購銷協議或加工合同、發票、貨運單據、蓋有銀行業務公章的涉外收入申報單正本、情況說明函。銀行應在審核收匯單位提交的上述證明材料后,登陸核查系統,參照按規定不需辦理貨物報關項下的出口收匯,記錄對應的涉外收入申報號和收匯金額后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對此類收匯,銀行不得為收匯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彪S后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政策相關問題解答》第二期第四條對“境內收貨、境外收匯”交易給予了進一步解釋:招標項下,境外采購商向境內供貨商購買商品,該商品在境內使用(不運往境外或境內特殊經濟區域,不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且境內供貨商在收到境外匯入的貨款時應申報為貨物貿易項下的,對于此類收匯可比照“按規定不需辦理貨物報關項下的出口收匯”辦理核查和登記。從以上政策可知,一是在資料審核方面加強了真實性審核,增加了貨運單據的審核要求,但僅憑貨運單據仍無法確認貨物的價值;二是依據問題解答理解,應只有招標項下才允許進行此類交易。但是,單從貨物供應商供貨收匯這一方面去監管,仍難掌握貨物的真正用途,進而無法判斷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三)深化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6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在通知中將包括《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操作規程》在內的116個文件予以廢止。至此,“境內交貨、境外收匯”的外匯管理失去了法規依據。外匯管理法規的缺失,對于此類交易的正常進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如廣東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前2012年1-7月該公司模具費累計收匯204.27萬美元,同比增長79%;但自2012年8月1日起,企業已被迫停辦相關業務。
二、“境內交貨、境外收匯”的外匯管理難點
(一)交易的真實背景難以把握由以上政策演變過程可了解,原有政策是從國內供貨商與境外付款兩者的交易材料的審核來確認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但憑合同、發票、或貨運單據,難以確認供貨合同是否如實履行,即使憑貨運單據證明已經供貨,仍不能確認供貨的貨值,因而無法判斷貨物與收匯的一致性。再有,僅憑對國內供貨商與境外付款兩者交易材料的審核,無法深入了解國外付款方替國內收貨方付款所生成的兩者之間的潛在交易,也無法斷定它是否合法,進而也影響了對此筆“境內供貨、境外收匯”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判定。
(二)交易的全面監管難以實現在“境內供貨、境外收匯”交易中,境內供貨商與境內收貨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區,這就涉及到不同外匯局,從而引起外匯監管分離的問題。而已有的相關外匯政策,僅依靠供貨商所在地外匯局,難以實現對此類業務的全面監管,從而削弱了外匯監管的有效性。從以上四種“境內交貨、境外收匯”類型分析,第一種情況下是否引起境外付款方重復付匯,第二種情況下如何保障中標的境外公司為合格承包工程資質企業,第三種情況下招標方是否已進行了相應的外債簽約登記,第四種情況下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投資批準或外債簽約登記,這些問題僅依靠供貨商所在地外匯局均難以解決。
(三)準確申報與統計難以保證一是就國際收支申報而言,此類交易中跨境收入的交易性質與境內外公司之間的關系、貨物的真實用途存在密切的聯系。如延吉市某項目是我國與亞洲開發銀行于2008年2月26日簽訂的外債轉貸款項目中的一個子項目。廊坊一公司在招標中中標,與延吉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合同金額約2000萬元人民幣,并已經供貨。根據雙方約定,貨款支付方式為亞洲開發銀行直接向廊坊華宇天創能源設備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金額約280萬美元。此筆收匯從亞洲開發銀行向我國提供貸款的角度看,該資金屬于資本項下外債。但從廊坊企業所收貨款來看,又具備了經常項目性質。對此,企業如何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成為擺在外匯局和銀行面前的又一難題。二是此類業務規模難以統計。當前“境內交貨、境外收匯”交易,只是做為個案被不斷發現,無法統計這類交易的整體規模。單就此類收匯數據而言,主要申報為“109000其他收入”(2014版涉外收支交易編碼為“122990”),但該交易編碼項下還包含其他跨境貨物流的數據,且只能手工通過交易附言進行區分。并且由于交易附言的填寫隨意性較大,造成“境內交貨、境外收匯”業務匯總數據缺乏準確性。再有,即使單獨掌握收匯規模,也不能實現對境內收貨方與境外付款方進一步交易如外債簽約、外資流入等數據的統計。
三、政策建議
建議在總結以往外匯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操作規程,彌補“境內供貨、境外收匯”這一外匯管理政策空白,實現對這類交易的規范管理,促進這類交易的健康發展。從以上政策難點分析可知,原有政策因僅注重于境內供貨收匯這單一環節的審核,缺乏整體的視角,所以造成此類交易真實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難以實現。因此政策制定過程中,以全面監管為中心,破解“境內交貨,境外收匯”外匯監管難題。
(一)全面審核,實現真實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外匯監管要求對于此類業務,不但要審核境內供貨商與境外付款方的合同與發票、貨運合同,還需在情況說明中明確收貨方與境外付款方的關系和供貨目的,并可根據需要進一步要求其提供潛在交易的證明材料如工程承包合同等,以確定此筆資金的性質,完成真實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的審核。
(二)加強聯合,形成全面的外匯監管一是可采取事前登記的方法,要求發生此類交易的境內供貨商與收貨方各自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事前備案。外匯局以境內供貨商為中心,可在外匯局現有系統中,開發新的模塊,以通過系統迅速掌握此類業務的情況。當此類業務發生時,收款方外匯局根據備案情況,審核相應資料,在系統上予以確認。系統同時自動提示收貨方外匯局,收貨方外匯局取得提示后,要求收貨方提供相關資料,并辦理相關業務手續。通過供貨方與收貨方外匯局的聯合監管,有效防止異常資金的流入。
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強化對企業主體的跨境資金動態監測,堅持逐月統計涉外主體資金流出入規模、融資余額與結構,建立了宏觀形勢與微觀主體的聯接橋梁,并架構起政策傳導的有效渠道。同時,我們還在銀行層面較早建立了貿易融資信息監測點,從市場環境變化、資金價格波動、參與主體動向等角度了解貿易融資市場變化,把握管理重心,確定管理方向。建立機制,及時應對跨境資金異常流動。近年來,與全國形勢一致,寧波市貿易跨境資金呈大幅流入格局,2013年結售匯順差和順收順差規模同比分別增長18.9%、22.7%,并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列入流入重點地區。為了平抑區域跨境資金流動失衡風險,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及時構建了跨境資金流動指標體系,確立了三級風險管理機制,并做好應急措施儲備。2013年初,基于轄區轉口融資套利交易問題突出,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迅速啟動應急處置機制,比全國提早兩個月開展打擊虛假轉口貿易專項行動,為抑制跨境資金流入爭得主動。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基于跨境資金流入形勢需要,綜合運用窗口指導、分類管理等手段,積極促進區域跨境資金均衡流動。
二、引導銀行資金流入實體經濟
堅持共生共榮理念,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當前,流通型企業借助貿易融資大量融資套利和生產型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現象并存,貿易融資有“脫實向虛”、自我循環的傾向。對此,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連續多年實施了一系列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政策措施,從“惠企”與“惠民”兩個層面出發,鼓勵銀行在貿易融資資金投向、利率、費率等方面向實體經濟企業和中小企業傾斜,得到了廣大企業和當地政府的歡迎。強調風險底線思維,擠壓貿易融資泡沫。為了控制貿易融資中存在的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探索出一套貫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流程式管理模式:事前向金融機構動態通報區域經濟金融和外匯收支形勢,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在凈流入形勢嚴峻情況下督促銀行加強真實性審核力度,控制全額質押方式的套利交易;事中及時約談結售匯順差過大、融資套利問題嚴重的相關銀行負責人,對貿易融資規模增長過快的銀行召開政策通報會,要求它們樹立合規意識,積極維護區域良好金融環境;事后通過對銀行現場檢查來評估、審視銀行履職情況,選擇了部分外匯指定銀行開展轉口貿易專項檢查,嚴肅查處真實性審核不到位、縱容甚至協助企業利用虛假貨權憑證融資等違規行為。
三、分層次引導企業糾偏
對企業主體建立分層次監管梯隊。實施貿易融資管理既不能對其自由放任,也不宜實施“一刀切”管理,影響實體經濟發展。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根據問題的輕重緩急,建立了分層次梯隊監管機制。在融資主體選擇上,確立了“先轉口、后進口、再出口”的管理順序,起到了既能抓住重點,又不影響實體經濟的效果。在行為管理上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區別管理,重點打擊重復使用或偽造貨權憑證的虛假貿易融資行為,2013年以來已累計查實企業7家,實施行政處罰232萬元人民幣;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加強對貿易融資合理性審查,對構造貿易進行過度融資套利、且情節較重的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繼續鼓勵正常企業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兩種手段合理開展貿易融資,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規避匯率風險。采取剛柔并濟、以柔為主的管理手段。貿易融資管理的核心目標是遏制跨境資金異常流動,平抑國際收支波動,而非限制企業經營行為,把企業管死。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更加強調以窗口指導等柔性手段,在風險提示后允許企業主動調節融資結構、抑制不合理融資行為。對于存在違規、融資套利情況嚴重的企業列入B、C類企業,發揮分類監管的政策威懾力。在2013年“控流入”和貿易融資管理過程中,寧波市中心支行對321家企業制發了《風險提示函》,最終將54家企業列入B類,在貿易企業中占比僅為0.27%,但取得的效果卻十分明顯,貿易項下跨境資金連續呈現凈流出格局,緩解了集中流入的監管壓力。
四、推進政策改革和工作創新
堅持市場需求為導向,實施政策創新突破。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膽實施資本項目制度創新、管理創新,自2007年以來,先后推動11項試點政策落地寧波。特別是近年啟動的非關聯擔保、對外債權登記、境外放款三項政策創新是全國唯一試點,中資企業“外保內貸”、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中資企業借外債等多項政策是全國首批試點。一系列創新性政策的落地生根為涉外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如中資企業“外保內貸”試點幫助寧波春和鉀資源有限公司成功獲得1.4億美元海外并購貸款;跨境貸款試點以來支持了100多家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及海外項目建設、運營,為走出去企業實體運營提供支持,得到了銀行和企業的歡迎。探索工作方法創新,提升管理效率。針對貿易融資市場發展迅速及對跨境資金流動影響加深,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通過方法創新、手段創新來提升管理效率。比如,通過對融資資金來源、流向的跟蹤管理,探索形成了財務現場核查方法;通過對套利交易的主體信息、交易標的、融資手法和資金使用的分析,總結了“四步評估法”精準識別融資套利交易。上述創新均被國家外匯總局在全國層面推廣應用。此外,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還根據貿易融資的業務發展趨勢,積極探索了本外幣、跨部門的聯動監管機制、資本項目與貨物貿易的主體監管體系,取得了良好成效。2013年,在落實貿易融資管理措施后短短三個月內,當地貿易資金凈流出14.46億美元,緩解了資金流入壓力;融資結構更趨合理,2014年4月末,90天以內短期融資占比較上年同期提高8.32個百分點;轉口融資套利明顯收斂,貿易融資“脫實向虛”傾向得到糾偏。
五、對貿易融資外匯管理的幾點思考
[關鍵詞]外匯儲備匯率風險儲備管理
一、美元貶值背景下我國外匯儲備承擔的主要風險
龐大的外匯儲備雖然可以減少本國貨幣貶值的金融風險,卻又引入了另外的金融風險,那就是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
1.匯率風險
我國的外匯儲備往往由多種儲備貨幣組成,分散在不同期限的資產上,但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約占60%~70%,包括大量美國政府與公司債券。這一結構帶來的問題是,儲備資產的價值受美元價值變動的影響較大。美國的經常項目赤字已高達GDP的6%,凈對外債務己接近GDP的30%。導致美國經常項目赤字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國居民過渡消費和政府的財政赤字。而美國通過大幅度貶值美元來平衡美國的經常項目收支,可以把調整的負擔從美國轉移給其他國家。因此當前全球宏觀經濟的一大特征是美元面臨中長期貶值,這樣必然使持有美元占較大比例的中國外匯儲備嚴重縮水,發生巨大賬面損失。
2.利率風險
另一方面,我國外匯儲備中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目前外匯儲備主要用于購買美國債券,其中絕大部分購買的是美國國債、政府下屬機構或政府擔保的債券。從收益來看,歷年來的儲備收益約在1%~2%之間。另外,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是與人民幣國債的增長同時進行的,這相當于一個資本由中國流向美國的過程。政府以發行國債的形式向老百姓借錢,將人民幣形式的資金以貿易或金融兌換方式轉換為外匯儲備,以外匯儲備購買美國債券。在發行人民幣國債購買美元債券的這一借貸過程中,潛在的利率損失不容忽視。
3.其他風險
首先,會導致我國面臨流動性過剩的壓力。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隨著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央行通過外匯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礎貨幣顯著增多,近幾年一直保持在40%以上,外匯占款激增極大增加了我國基礎貨幣的投放,致使當前我國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其次,加大了國內金融市場動蕩的可能性。外匯儲備的持續增長,大大增加了對人民幣的需求,使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也隨之不斷加大,人民幣升值預期不斷得以強化。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導致大量“套利性”外匯資本通過各種渠道進入我國境內,使我國外匯儲備規模進一步擴大。一旦“套利”成功,這些投機資本又會流向國外,尋找新的目標。巨額外匯資本的進出,有可能引發我國國內金融市場的動蕩。
二、我國外匯儲備的管理對策
1.建立多樣化外匯儲備結構
首先,從經濟實力和幣值穩定原則上考慮,歐盟、美國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經濟發展成熟度和穩定度最強的國家和地區,因此其幣值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我國的外匯儲備應首選歐元、美元和日元。其次,從交易匹配原則方面考慮,中國的主要貿易地區是亞洲、歐洲和北美。在亞洲,中國大陸的貿易對手主要是香港和日本,結算貨幣以美元、港幣和日元為主;在歐洲地區,德國、英國、荷蘭、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與中國的貿易往來金額相對較大,主要結算貨幣為馬克、美元和英鎊;在北美地區,主要貿易國家為美國和加拿大,結算貨幣主要是美元。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往來一是金額較小,二是結算貨幣多以美元為主??梢?,從交易匹配的角度來看,目前中國的外匯儲備貨幣,選擇美元、日元、歐元和英鎊為宜。另外,從確保外債的及時還本付息及盡量降低因幣種轉換帶來的交易成本考慮,在外匯儲備幣種組合中考慮外債因素是必要的。通過上述分析,目前中國外匯儲備的貨幣種類選擇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較為適宜。轉2.開拓多元化外匯經營渠道
首先,由央行持有的以保持流動性為主的部分,其投資對象應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的高流動性和高安全性的貨幣工具和政府債券。還可以考慮將外匯儲備轉變為物質儲備。目前中國石油、鐵礦石、錳礦石、鉻鐵礦等進口量大幅增長,利用國外資源的成本在驚人的大幅度上升,中國應將部分外匯儲備轉變為物質儲備,以緩解國際資源價格上漲對經濟的影響。其次,由財政部掌管的超額外匯儲備,可以將其中一部分交由中司或國際上的私人投資基金代管,主要進行對海外的直接投資,或購買具有一定風險的國外高收益股票、債券甚至金融衍生產品。另外一部分可以用來進行能力儲備建設。主要是收購對外重要經濟資源開采權、投入對中國具有戰略意義的出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引進和培養海外人才,購買循環經濟和環保的技術與設備,購買改善國內教育、科研、醫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事業急需的先進設備。
(一)外匯監管部門無法監測和統計境外承包工程資金情況
按照《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要求,境外承包企業可以經外匯局批準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并按季度向外匯局提供開戶銀行對賬單,按年度向外匯局提供資金使用情況書面說明,但實際上境外工程使用的外匯賬戶一般不是以境內機構的名義開立,大部分是承包商在境外成立臨時辦事機構或外派機構后,以境外機構名義開立外匯賬戶,上述情況在外匯管理框架內無任何明確規定。同時,大部分工程項目回款由資金調劑中心調劑,外匯局無法掌握收匯頻率及境外項目資金總量,出于節省費用和便利的考慮,將境外承包工程收匯款循環利用,或在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或境外直接采購,或以收抵支等,外匯局無法延伸監管,同時境外資金若在一段時期內大量進出,還會形成對外匯收支的沖擊。
(二)承包工程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難度較大
由于對外承包工程都在境外,無法實地考察,對真實性判別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對服務貿易外匯收入法規中沒有明確所審核的單證類型,且因部分工程款由境外收入直接支付,承包合同中可對外支付金額明顯虛增,企業可操作空間巨大。
二、相關建議
(一)協調統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匯管理政策口徑
建議總局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統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匯管理政策口徑,以增強境外承包工程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具體有以下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一是統一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對境外承包工程按期限劃分的標準進行管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定不變,即一年以下的承包工程,申報在貿易及服務項下,收付匯的管理納入經常項目貨物進出口核查、核銷及服務貿易收支真實性審核管理范疇。一年以上的承包工程,無論是否在境外工程地成立企業,除申報為對外承包工程貨物出口收入(101050)、利潤匯回(302011)的收入納入經常項目管理外,其他申報在資本項目的收付匯均納入資本項目管理,由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二是統一按照資本項目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劃分標準進行管理。資本項目管理規定不變,即只有在工程地成立企業的承包工程業務才視同境外直接投資行為,才納入資本項目監管范疇。在申報與管理相一致的原則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管理規定作相應調整,未在工程地設立企業的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統一申報在經常項目下,并執行貨物及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而對于在工程地設立企業的境外承包工程業務,則統一申報在資本項目下,執行資本項目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管理規定。
(二)完善對境外承包工程的監測統計制度
對境外承包工程的收支情況納入統計監管,建立與其他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目前商務局對各境外承包工程企業的經營情況有統計,通過將外匯部門與商務部門的相關數據比對,結合企業上報的資金留存境外和境外資金使用情況,建立對境外承包工程外匯收支的監測指標,實現對境外承包工程的非現場監管體系。
(三)增強真實性審核的可信度和關聯性
(一)缺失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實施細則。
當前境內個人各類境外直接投資需求高漲,如境外購房、投資移民、直接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等。以廊坊為例,2013年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咨詢為127次,同比增長了1.3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也提出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然而目前多數的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僅有概括性政策性的規定,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边@些文件雖然總體規定了境內個人可以從事對外直接投資項目,但在之后的外匯文件法規中,并沒有就上述條款制定相應專項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這限制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的正常流出。政策限制迫使個人通過異常渠道實現直接投資,例如近期廊坊市中心支局連續收到有關個人對外投資資金匯回的咨詢,如某個人咨詢將對外炒股的130萬港幣如何匯回,以上案例表明部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已通過異常渠道實現流出。
(二)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政策難以落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钡趯嶋H業務中,這些規定幾乎未被個人執行,其原因主要為:一是為避免取得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和辦理結算賬戶備案時復雜手續;二是個人出于躲避工商、商務、稅收等部門監管的考慮;三是個人一般以零星貨物貿易為主,一般采取郵寄和網購等形式,其結匯時提供出口報關單的要求不易實現;四是對比個人貨物貿易項下的外匯管理,個人“非經營性”限額以下收付匯及結售匯更為便利。
(三)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政策存在多項不足。
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為當前對個人外匯業務的最主要監管手段,但個人“關注名單”管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關注名單”分拆標準范圍過于局限。目前,根據《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其分拆結售匯交易標準主要為四類,實際上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個人分拆外匯業務行為。如同一個人通過多個銀行網點實現當日累計提鈔超過等值1萬美元,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1萬美元的購匯提鈔,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的結匯等。二是對“關注名單”個人限制范圍過于狹窄。僅對“關注名單”個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現行政策規定對其進行真實性審核,而個人外匯業務還包括個人跨境收付匯、個人現鈔提取、存入、攜入攜出、個人境內劃轉,以及個人B股交易、個人資產轉移等資本項目業務等,對這些個人外匯業務并沒有一并限制。三是“關注名單”未實現跨區域、跨銀行系統的全國共享。“關注名單”納入、變更、取消等管理仍以各省為主。而且“關注名單”的下發基本以電子表為主,銀行辦理每筆業務前,均需與表中的“關注名單”個人信息核對,降低了業務辦理的效率。
(四)個人攜帶外幣現鈔政策管理不平衡,外幣攜帶政策作用弱化。
一是目前仍實行的2004年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體現的是“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原則,如出境人員攜帶外幣金額在等值5000至10000美元和10000美元以上的,應分別向銀行和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而對于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現鈔入境則只需進行申報,沒有最高限額的規定,這與現階段均衡管理的指導思想不相適應。二是由于海關的抽檢方式,削弱了《攜帶證》的管理功能?,F實中,眾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出入境,并不申領《攜帶證》和申報,并已漸成習慣。如2013年廊坊市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為5359萬美元,而銀行和外匯局出具的《攜帶證》數量僅為44筆,約36萬美元,這表明了外匯管理部門與海關在出入境攜帶外幣現鈔管理相互脫節,缺乏溝通與協作。
二、建議
(一)明確規定個人跨境外匯收入真實性審核要求。
制定個人跨境收入真實性審核限額,以等值50000美元為限,限額(含)以下的,可免于審核有關資料,之上的需進行真實性審核。按外匯性質進行分類管理,對于資本項下的個人跨境外匯收入,按照資本項目下有關規定管理,并入相應的資本項目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貨物貿易項下業務提供合同或發票或出口報關單,然后入個人結算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非貿易項下的收入需提供資料,可參考個人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要求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循序漸進開放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政策。
順應對外發展經濟形勢,實際調研個人對外直接投資需求,然后根據對外直接投資開放后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風險可控程度,排定各類對外直接投資的開放次序,逐步放開對外直接投資。
(三)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貨物貿易管理的限制。
各部門加強協調溝通,完善現行外匯政策,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貿易的條件限制,如僅憑個人身份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既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等,為個人對外貿易提供便利。
(四)完善個人“關注名單”管理政策。
一是擴大個人“關注名單”分拆行為標準及其限制業務范圍。歸納涉及個人分拆外匯業務的行為,訂立分拆標準,將其完整納入個人“關注名單”政策;對被納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辦理外匯業務實施全面限制。二是建立個人“關注名單”管理系統,實現全國共享,提高效率。三是建立個人外匯業務征信體系。收集、記錄個人辦理外匯業務信息,建立信息庫,利于金融服務部門或個人的交易對方確定個人資信,促進商業銀行為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和外匯支持的安全性。
(五)開發系統,替代原有《攜帶證》管理政策,加強對個人攜帶現鈔入境的管理力度。
一是監管職能的統一性。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作為現行監管模式,其特點是強調監管職能統一,從法律體系和監管組織上不分經常與資本,而按照交易主體進行規范監管,以解決監管職能分散性與市場主體業務復雜性的矛盾。二是監管內容的全面性。一體化主體監管需要將外匯局各業務系統數據與外部信息進行有效整合,通過對同一交易主體內外部監測信息的比對和驗證,使收集到的交易主體的監管信息更為翔實、全面,從而克服監管信息分割與主體行為內在聯系的矛盾。三是科學評價、預警指標體系。主體監管的核心是以涉匯主體的部分外部信息和外匯局內部系統數據為基礎,通過運用各項非現場預警監測指標實現對涉匯主體的評價和預警。在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模式下,信息實現最為全面的整合,構建了以交易主體為基礎的全面統一的評價、預警指標體系,是實現一體化主體監管的必要手段。
二、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的必然性
(一)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是經濟制度適應經濟發展變遷的必然選擇。
我國外匯管理監管體制與監管方式沿革大致可概括為雛形行為監管、初期行為監管、完善行為監管和分項主體監管四個階段。
(二)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符合當前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需要。
世界經濟金融發展到今天,貨物、服務、投資、債務,自有資金與融資資金,通過復雜的金融運作,彼此的邊界逐漸模糊。功能監管下的主體監管,貨物、服務、資本通過分割單個業務系統,其數據信息在沒有與其他系統數據進行核對與匹配的情況下,不足以反映市場主體的整體狀況,數據運用與分析局限于各自的監管職能之下,雖會發現某些具體操作風險,但對大量的不斷積聚的系統風險可能不易覺察。相比之下,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強調監管職能的統一和監管內容的全面,要求基于整合后的外匯系統強大數據庫的基礎上,能夠全面掌握市場主體的全口徑數據與信息,具有高效的數據采集、監測、分析和預警功能,及時發現市場主體異常外匯收支行為,實現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最大程度地便利經濟主體的對外貿易投資行為,有效維護國家經濟金融的安全。
(三)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能有效提高監管效率,降低成本。
首先,從博弈論(分離均衡)角度分析,分類監管能提升監管效率。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監管低效的主要因素。分離均衡以不同的信號顯示將不同群體區分開,可以阻止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低效。分類監管把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即風險性指標較低的企業,B類即風險性指標高但可以合理解釋的企業,C類即風險性指標高的企業。由于三類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時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大部分B類企業會主動通過申訴將其與C類企業區分開來,而C類企業則不會通過提交虛假材料要求提升為B類企業。因此,只要合理設置分類監管的風險性指標,就可以均衡分離三類企業,進而縮小監管范圍并提升監管效率。。其次,相較于現行監管模式,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可避免對經常、資本監管及對交易主體的重復核查,降低企業成本,并建立在交易主體業務總體監測分析基礎的科學分類,提高監管效率。
三、實施外匯主體監管面臨的問題與困難
(一)監管職能的分散性與市場主體業務的復雜性矛盾日益突出。
現行外匯監管模式是不完全的主體監管。首先,市場主體的經常、資本項下外匯業務監管職能分割,信息不完整導致主體監管有效性降低。當前市場主體外匯業務越來越趨向復雜化,需要業務數據的全面立體呈現和綜合分析,監管職能分割必然導致其各自為政和信息不對稱,一體化主體監管的目標難以實現。同時,監管職能分割導致監管成本重復投入。主體監管不同于行為監管,無論經常還是資本項下外匯管理方法、流程與要求基本一致,監管職能分割下的主體監管必然導致重復勞動。且重復監管增加監管對象成本,影響便利化政策實施效果。其次,市場主體的本外幣監管職能分割影響主體監管效率。隨著人民幣國際化,跨境人民幣業務量增長迅速,國際貿易及資本運作中跨境本外幣轉換頻繁,利用境外結匯、人民幣對外保函等一系列基于匯差、境內外本外幣利差的套利行為頻發,跨境外匯與人民幣分屬不同部門監管,影響主體監管效率。
(二)實施一體化主體監管的技術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數據信息分散,監管對象信息通過不同渠道和系統采集,行為信息按性質不同分散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個人、資本項目等信息系統,各業務系統數據無法關聯。二是基礎數據質量不高,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的貿易信貸報告對企業依賴度較高,現場核查發現企業錯漏報情況較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統計數據缺失、錯誤較多。三是各業務系統的指標設置的有效性和科學性有待提高,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功能側重于業務辦理,系統中異常信息規則側重于收支超限等業務合規性預警,對主體監管評價整體外匯收支的目標意義不大,宏觀上缺乏監測預警指標;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的總量核查指標雖實現了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層面的監測預警,從微觀上看,指標針對性不足,對重點監測企業庫的核查結果90%以上都是正常,從宏觀上看,設定指標也相對簡單,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尚未建立。
(三)缺乏對銀行金融機構的主體監管。
金融機構在外匯監管方面的特殊地位,與其商業逐利性之間存在必然矛盾,其是否能夠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直接關系外匯管理政策的實施效果。從制度設計看,由于沒有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外匯管理法規,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分散于各項規范性文件中;從技術支持看,沒有專門針對銀行外匯業務風險的控制監測系統,銀行數據的采集都是為機構和個人主體監管服務;從實踐看,外匯局在對銀行監管方面還較多依賴于各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在檢查對象、項目的確定方面難以做到精準定位,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數據剝離和分析耗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有時還會出現檢查效果與初衷相悖的情況。
四、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實踐
通過主體監管模式實現跨境關聯交易行為的有效監管。由于境內外關聯公司關聯交易能夠提供表面合規的合同與憑證來證實貿易背景,使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難以對貿易真實性進行有效評估和認定,監管職能各自為政的監管模式同樣難以對復雜的企業跨境關聯交易實施有效監管。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打破經常、資本業務邊界,試點主體崗位管理模式,綜合柜員崗負責涉匯主體辦理所有經常、資本項下等事前審批業務;非現場監測分析崗負責對貨物、服務、資本項目等進行日常分析,提供異常線索;現場核查崗根據非現場核查人員提供的異常涉匯主體開展現場核查;事后監督崗負責對綜合柜員崗、非現場監測崗、現場核查崗等進行事后監督檢查。各崗位間形成了按流程、信息共享、共同監管的管理模式。試點支局通過主體流程監管發現轄區企業可能利用“進口”退匯渠道開展跨境資本運作。實踐案例:從貨物項下信息看,企業頻繁退匯:如2011年5月~2012年6月間,某糧油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和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以進口預付貨款名義支付給境外某糧油(香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累計8筆款項,金額合計折4650萬美元(其中A公司2筆,900萬美元,B公司6筆,3750萬美元)。2011年8月~2012年10月,A、B公司以取消合同為名收到C公司匯入的預付貨款退回19筆,金額累計3805.5萬美元,其中A公司8筆,900萬美元,B公司11筆,2905.5萬美元,預付貨款退回率高達82%,成交率為0。從資本項下信息看,境內外3家公司關系錯綜復雜,系家族企業性質的關聯關系:A公司和B公司為境內設立的以進口轉基因大豆加工豆油與豆粕的外商投資企業,A公司是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返程投資企業,同時還是B公司的中方投資人,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父女關系。C公司是A公司經批準在香港投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經營范圍為進口大豆、菜籽等糧食原料、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3家企業循環控股,實際是由具有多重國家身份證明的境內個人控制,最終的實際控制人和運作人均為同一人。結合經常、資本項下信息,非現場監測將線索移交現場核查結果顯示:C公司在境外開展與A、B公司進口大豆相關的期貨交易,通過期貨交易鎖定大豆價格,規避國際大豆價格波動風險。因境外C公司從事大豆期貨買賣,所需資金極有可能通過貿易渠道進出,而所得收益也可能通過境外公司利潤、個人及一般貿易差額退匯等渠道匯回或留存境外。
五、打破經常與資本邊界,構建一體化主體監管體系的思路
(一)構建一體化主體監管法規體系。
一要出臺《機構外匯管理辦法》,修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規,法律地位最高;《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令,法規地位僅次于《條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法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和,法規地位次于《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因此要從法規體系上構建主體監管框架,首先必須出臺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平行的《機構外匯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是實行機構外匯管理一體化主體監管的基礎。其次要修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細化相應的貿易與資本管理內容,使其更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并在上述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出臺《個人貿易管理外匯管理指引》等規范個人項下具體業務操作。二要強化對銀行的監管,建立銀行主體分類監管機制。對銀行的監管應包括銀行代客業務、銀行履行監管職責情況和銀行自身業務。對銀行代客業務監管要在傳統結售匯的基礎上,強化對直接或間接產生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將雖不產生跨境資金流動但與跨境業務相關的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整合分散于經常與資本法規中的銀行管理條款。要結合實際,先對銀行外匯理財及衍生產品、銀行貿易融資產品、銀行自身外匯資產負債業務等分項目出臺的規定進行規范,逐步積累監管經驗,待時機成熟后,進一步整合形成《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要結合銀行外匯業務考評辦法,建立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通過各類量化指標對銀行進行分類,并施以不同的監管措施。監管要側重引導各銀行依法、守信、合規辦理涉匯業務,對惡意違法違規行為可采取警告、處罰、暫停業務、取消市場準入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手段。
(二)構建一體化主體監管組織體系。
一要按監管流程設置監管組織體系,實現主體業務的集中管理。打破原有的業務管理界限,構建從法規到技術、從組織機構到監管對象統一、全面的主體監管。監管組織體系應按流程分為業務辦理部門、非現場監測部門、現場查處部門。業務辦理屬于前臺業務,非現場與現場屬于中后臺管理。前臺業務要注重服務,簡化業務辦理及材料審核程序;中后臺要強化預警、查處與分類管理。在簡化前臺程序與材料的同時,應明確具體禁止界限,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由于3個部門是按主體業務流程進行監管的,其聯系較以往經常、資本分設的監管模式應更為緊密,除了原有的線索、案件移交等單向聯系外,還要通過業務集體審議、核查結果反饋等機制,強化流程的統一。二要建立外部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外匯局與人民銀行的信息交流,掌握跨境人民幣、結匯人民幣去向、機構信貸等信息,實現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流監測;要加強橫向涉外管理部門間的聯系溝通,增進與商務、工商、稅務、海關、司法等部門的聯系合作,建立數據交換或定期信息核對機制,全面了解掌握涉匯主體相關信息,提升對主體跨境資金貿易真實性與合理性的判斷力。通過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共同制約、監管到位的協同監管機制,營造安全、穩定的外匯資金流動環境。
(三)建立以主體為基礎的全口徑數據采集和監測系統,科學設置監測預警指標體系。
一要整合系統資源,區分業務辦理與后臺監測。保留現有業務系統的業務辦理功能及必要的合規性指標,如資本金賬戶、外債流入超限等指標,建立以主體為基礎的包括貨物、服務、直接投資、外債、境外投資以及主體跨境資金、境內劃轉、結匯資金去向等在內的全口徑資金監測平臺,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二要建立科學的監測預警指標體系。要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結合國內實際情況,提高指標的適用性,構建可量化、易監測、相關性原則設置多種類型的預警指標,如單筆大額指標、高頻累計指標、貨物流與資金流匹配指標、動態和結構指標等;預警指標的設立要具有靈活性,給予不同區域外匯局充分的自主設定權,避免一刀切。三要不斷增強外部信息資源的收集與整理。對通過日常監管、信息共享及協作機制等獲取的外部信息,要采用合理方式實現系統的收集與整理,使監測數據信息隨著監管的推進與深入,實現監管數據的動態良性循環。
(四)堅持“抓大放小”的監管原則,實施對重點主體的全面監測。
基于此,我們認為,要做好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一是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隨簡政放權力度的不斷加大,隨外匯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領域的改革及各項工作亦應跟上時代的步伐。換角度說,即是要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該管的應牢牢管住,該放的應一步到位。具體說,第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應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對非法人保險機構市場準入放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含省級)市場準入原則上以備案為主。雖不再進行準入審批或核準,但應要求各級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第二是對保險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予放開,即不再將保險機構外匯賬戶視同金融機構同業往來賬戶,而將其視作一般企業賬戶進行監管,納入賬戶監測系統,由系統自動采集數據,外匯管理部門通過監測系統對數據進行監測。第三是重新設計保險監管報表內容,按險種、本外幣等統計保費收入、賠償、分保費等數據,報表應由各法人保險機構分地區(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統一報送,便于外匯管理部門監管。
二是處理好松與緊的關系。從目前外匯保險業務的監管現狀看,外匯管理部門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含續辦外匯業務)、外匯項下保險報表報送等,監管內容簡單,監管手法落后,監督頻率不高,現場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監管工作都在進行,但其監管成效不夠彰顯,監管力度明顯不夠,概括地說,即是監管流于形式,過度寬松。今后的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應嘗試建立穩健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況的前提下,實施松緊適度的監管策略。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4]64號),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線保險外匯監管報表系統,同時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鑒于保險外匯業務報表已經實現網上報告,應要求保險機構提高報表報送質量,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三是處理好促與幫的關系?;诮魇〉葍汝懬钒l達地區保險外匯業務開展不甚理想或不盡如人意的現實,應鼓勵并督促保險機構大力拓展市場,積極爭取客戶,主動營銷產品。以江西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計有進出企業超過5000戶(進出口名錄企業為5048戶),但在江西省內保險機構投保的企業僅1000戶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業在不同保險機構投保),占比僅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既有企業因報關地在沿海發達地區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險機構投保,或因保費費率因素選擇異地保險機構投保等因素外,也與內陸地區保險機構少、自身不夠重視拓展市場有一定關系。作為管理部門應多與本地保險機構交換信息,互通情況,為內陸保險機構開展外匯保險業務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處理好大與小的關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監管理念或思路,作為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的一項內容,保險業務項下外匯收支金額相對較小,理論上說可不作為管理重點。但我們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監管監測工作中,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和監管重點,保險外匯業務亦莫能外。而在對保險外匯業務進行管理或監管的時候,也應抓住重點,抓住要害,發現隱患,控制風險,如重點監管業務量大的保險機構或業務,且應注重通過非現場監測,及時發現保險項下異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及外匯業務,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應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
五是處理好教與罰的關系。在監管工作中,應辯證理解并妥善處理好教育引導與檢查處罰之間的關系,關注面、抓住點、把握度。對過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輕微違規行為,或者根據形勢發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觀規律的考慮予以“赦免”,具體包括:雖經上級公司授權但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展業務或者以自身名義開展業務(展業除外);未經批準以上級公司名義展業但以自身名義開立外匯賬戶且直接收取外匯保費;外匯保險承保、理賠的收付幣種不匹配,以外匯收取保費、以人民幣支付賠償的行為;未充分注意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規定時間內向外匯局申請繼續經營外匯業務以及遺失《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等。上述行為雖違反現有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從發展和長遠看,對該類性質尚不算嚴重、或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違規行為,建議主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但對屢教不改、屢查屢犯的則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定位
綜上所述,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找準定位,主動作為,正確及準確履行好外匯管理職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進意見及建議,具體說則是建立“五項制度”:即通報制度、會商制度、培訓制度、核查制度、評價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機制,也可理解為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以適當方式建立定期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具體可考慮建立轄內保險機構相關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也可考慮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如設立網站、QQ群及微信公眾賬號等),對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進行宣講,對轄內對外貿易企業情況、進出口情況及其他對外經貿合作情況進行通報,使保險機構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規及相關資訊,便利其正常開展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聯席會議從頻次上可考慮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輪流由各保險機構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二是建立定期會商制度。橫向可考慮與相關部門(如保險監督、商務、海關、銀行等)共同建立會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門間涉及保險外匯業務的內容及其他相關內容,加強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作,協調解決保險機構在開展保險外匯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或難題,促進保險外匯業務健康穩健發展;縱向可考慮建立保險機構同業間(亦可擴大范圍至企業)的外匯業務研討制度,由外匯管理部門牽頭或聯合當地保險監督部門共同開展工作。會商及研討可每2年分別輪流進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訓制度。為保證保險機構全面準確理解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法規,保證保險機構外匯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嚴格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可考慮建立定期培訓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對相關人員有針對性、有區別地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并由其自主組織相關政策法規測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外匯管理部門可協助其進行開展此項工作,包括協助命題、協助閱卷等。測試結果可提請保險機構在對其從業人員安排崗位時作為參考依據。測試原則上可每年或每兩年進行一次。
四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對保險機構開展外匯業務的定期核查制度。鑒于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機構外匯業務量小、機構不多的現狀,可考慮在一定周期內對部分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如確定在某一個周期內(如3年或5年),原則上必須對所有保險機構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如是,則可基本確定每年對一定量的保險機構進行一次常態的現場核查。如非現場核查發現重大問題,則可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