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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不足
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锻赓Y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
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4.業務范圍的限制。2006年起,外資銀行可以向我國國內任何客戶提供外匯和本幣服務。外資銀行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國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國應適當增加對外資銀行某些業務的限制,比如零售業務。同時,也可以對一些特殊客戶的資產、負債業務給予適當的限制。結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我國應注重該《條例》與《商業銀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的監管基本一致。
(三)加強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已承諾實施《巴塞爾協議》,這是我國金融監管機制與國際接軌的必經之路。我國監管當局應注重國際交流,中央銀行盡早充實調查統計分析部門,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間的協助,通過信息交流促進信息共享。立法上應該明確母國監管大局和我國監管當局的雙邊信息交換協議或諒解,以此作為市場準入條件之一,在實踐中保證只有那些受母國有效監管的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市場。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
一、投資監管概述
(一)投資監管的內容
投資監督管理是指有關監督機關和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的投資活動和政府管理投資的工作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實質是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的約束和規范,使政府的投資行為和管理投資的行為在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范圍內進行。
(二)投資監管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同時,投資體制中還存在企業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政府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不夠規范、投資宏觀調控能力有待加強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盡快建立健全投資制衡體系,不斷強化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和改進對投資的監督和管理。
二、我國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現狀
(一)監管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主體眾多,監管不全面、不完整。
民用機場建設過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監管主體眾多,大到中央部委,小到地方政府。這種監管機構分散,監管效率不高。目前,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的監管機構主要包括國家發改委、民航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一個民用機場建設投資項目要接受多個監管部門的重復監督檢查,既浪費監管資源,又影響監管效率。
雖然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部門和機構眾多,但沒有一個部門或機構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實行真正的、全面的和完整的監管。這種分頭監管的局面使得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性差,責任落實不到位,從而降低了投資監管的作用。
2.監督的法律依據比較多
民用機場建設過程中,各監管部門監管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和規章制度比較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都是針對民用機場建設各個階段的,都是比較零散的,沒有一個法律法規涉及到監管的全過程。
(二)民用機場建設中技術與財務方面存在的問題
1.民用機場建設時間跨度長
由于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大、審批環節多,因此歷時較長。特別是籌建期,要經過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門、環保部門、地方政府等多部門的審批,如此繁瑣的審批環節為民用機場建設單位帶來沉重的人力和財力負擔,也為以后建設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物價上漲導致工程成本上升等問題埋下了安全隱患。
2.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前期工作考慮不全面
民用機場建設項目都進行了立項、可行性研究,也履行了報告批復程序,但有些項目僅僅是履行了建設審批程序,沒有深入地從財務、經濟效益及社會影響角度進行預測,對項目的投資價值及如何進行建設的咨詢意見不夠客觀、科學。
3.民用機場設計分別存在設計保守或超前現象
由于對民用機場業務量預測不夠準確,對民用機場規模涉及不夠準確,導致設計目標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出現設計保守或超前現象。
4.預算、概算與實際投資差異較大
在民用機場建設的實踐中,無論是新建或者是改擴建項目,工程造價控制中普遍存在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不良現象,其結果不僅影響了國家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的宏觀控制,而且給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投產運營后帶來了較大的財務負擔。
5.機場建設工程結算不規范
在機場建設工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出現一些不規范之處。比如結算資料保存不完整、費用項目重復計算、變更合同沒有補充協議等。結算過程中出現的這些不規范之處至少會產生兩方面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可能會助長現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決算的正常和按時進行。
三、完善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措施
(一)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保障措施
1.建立投資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政府投資監管沿著法治的軌道發展
全面落實民用機場建設的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除了要健全監管模式,明確監管主體及職責、理順監管流程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相關法規制度?,F行的各種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尚未對政府投資監管特別是決策責任的追究做出專門的明確界定。因此,要以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來推進政府投資的監管,用法管權、法管人、法管事,盡快構筑起政府投資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2.建立完善的組織保障體系
(1)理順管理部門職權。投資的主管部門,要認真梳理,使投資管理的權力配置職責明確,分工合理,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行政的層級監督制約。
(2)加強各項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度,嚴格執行建設資金及財務管理制度。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審撥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進度款和尾留款,及時審批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地方審計部門可選擇一定規模的項目,依法對項目實施、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概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3)加強項目建設監督檢查。民航局會同地方管理局對項目實施進行檢查和稽查,發現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突破設計概算、不按規定招標發包、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質量低劣、建設資金損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等、、營私舞弊的行為,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及時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二)建立完善的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體系
建立一套涵蓋宏觀調控管理、建設決策管理、計劃控制管理、資金撥付管理、建設過程管理、后續審計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全過程監管體系,需要全面認識“工程”和“資金”之間的關系,正確判斷它們之間作用力的大小,以這兩條鏈為準繩,挖掘控制點,采用恰當的監管方式方法,并將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貫穿始終,這樣才能取得最佳的監管效果(見圖1)。
1.工程鏈監管
工程鏈監管是指對于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流程從工程建設角度監管各階段的合法、合理、合規性。
(1)投資決策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選址、項目建議合理性的審查。審查可分如下幾個階段進行:項目申報及篩選;項目立項審查;簽訂責任書。
(2)前期規劃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可行性研究、總體規劃合理性的審查。建設單位提出民用機場總體規劃,民航局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旅游事業發展情況、對外貿易發展水平、鐵路、水運、高速公路等運輸方式的發展水平、鄰近區域民用機場情況、本地區人口統計狀況等因素研究并確定民用機場建設標準。
(3)項目設計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初步設計的合理性、施工圖設計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特別注意的是,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設計對造價的影響較大,應確保建設單位在綜合考慮安全、功能、標準及經濟等各方面要素的基礎上,把有限的建設資金用到刀刃上。
(4)建設實施準備及招投標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招投標合同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如果建設實施準備及招投標階段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等不夠嚴密、明確,在今后結算時,容易引起扯皮而影響工期及造價失控的現象。該階段審查主要可通過審查民用機場招投標制度及管理程序作為基本考核點。
(5)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階段。該階段主要審查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是否合理。對此進行審查主要是檢查建設部門是否有相應的制度與有效控制措施。比如變更立項制度,凡是與原合同量、價有變化的,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立項等。6)竣工決算階段。該階段主要審查民用機場建設的質量是否合格,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審計等。
2.資金鏈監管
資金鏈監管是指對民用機場建設項目過程中資金撥付的合理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效率性進行監督管理。
(1)投資決策、前期規劃階段。該階段應盡可能掌握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規劃費、資金成本及管理費用(含建設單位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等)等可能發生的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費用,為后期做好項目經濟評價提供數據。
(2)設計階段。在設計階段需要組織專業人員盡可能地收集相關資料,對每個設計方案作出經濟估算及評價,審核概算,控制造價,確定民用機場概算總投資和具體建設內容,同時確定民航基金撥付的最佳比例。
(3)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招投標及施工階段。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可能會出現設計變更偏多、工程驗收不到位、監理單位監管不力等情況。因此,應根據實際發生的變化,充分深入施工現場,制定合理的資金使用計劃,既要保證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有足夠的資金,又要做到盡可能不占用過多的資金,減少利息支出,降低資金籌措的難度。
(4)竣工決算階段。在竣工驗收階段,要檢查工程監督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要核實建設成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審定建設項目的資金結余;檢查各類竣工驗收時工程與概算內容的一致性、財務支出的合法性;要關注工程技術資料對執行項目概算、財務決算結果的影響程度。
(5)民用機場交付使用階段。在民用機場交付使用階段,要做好建設項目后評估工作。在竣工決算審核的基礎上,將項目的有關資料及分析結果匯總并建立數據庫,為后續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提供參考。
3.實行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
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需借助社會專業審計力量,將事后審計環節提前并始終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以充分發揮國家審計、行業部門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合力。既杜絕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又規范建設程序,確保建設資金安全完整,節約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投資。
(1)建設項目前期階段審計。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前期決策工作十分重要,它從根本上影響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的成本和投資效益,因此應對其進行審計。建設項目前期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投資決策、項目可行性研究、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概算、預算的審查;招標文件、投標標底、投標報價審查;建設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
(2)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審計。施工階段的審計是民用機場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重點,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的關鍵環節,審計內容包括對收入、成本、費用、資金撥付金額進行核實,對各項管理工作進行中途定性評價。
(3)建設項目結束階段審計。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完工后,審計部門要對項目部門實際完成的各項經濟指標情況進行審定,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和規定情況進行審計。
此外,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要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對項目建設程序、招投標制度、合同簽訂、質量管理、造價控制、資金使用管理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履行職責情況等重點環節重點加強審計監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審計機構要緊緊抓住資金流程這一主線,重點關注建設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緊緊抓住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造價控制審核這一關鍵控制點,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合理化建議,糾正并完善建設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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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信公司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主體建設企業,早在1998年開始,就根據我們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理解和市場的客觀需求,從支付、ca、信用等關鍵環節,進行了不懈努力和持續創新,形成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的重要基礎。今天,我們很高興看到中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態勢,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給與了高度重視。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關鍵環節,仍然不同程度地影響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借此機會,我想在誠信、支付、認證方面三個方面與大家交流分享。
一、探討電子商務發展中的誠信問題
國務院的《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誠信建設戰略思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的方針和目標。大家都稱誠信是電子商務的基石。應當看到,電子商務不是空中樓閣,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傳統經濟方式和交易環境的。因此我認為,誠信,不僅是電子商務的基石,首先也是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我國的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還處在多頭管理的階段,一些信用評價機構本身服務的誠信可能就有問題,甚至出現3a評級也可以隨意買賣的現象,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一些個人和企業沒有為經常性的違約、失信而付出代價。這種“守信卻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會得到更大懲罰”的現象,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
與傳統商業相比,電子商務通常是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更加需要參與者誠實守信:
(一)買賣雙方信用狀況信息不對稱甚至缺失,往往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進行綜合判斷,而網下調查的成本很高,有些業務很難調查到,這就很容易出現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影響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心;
(二)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們希望傳統商業模式下的信用模式盡快完善,信用數據盡快共享;同時我們認為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建立必要、實用的、符合電子商務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數據管理機制;
(三)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涉及的因素較多,但與信用有關的立法、執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未來可能還需要有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的管理辦法、網上拍賣交易管理辦法、電子商務稅收及發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
(四)金融領域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影響電子商務的效率和質量。底層的信用體系,會影響到客戶端對電子商務的信任、信心與效率。
具體在b-c、c-c、b-b電子商務中,誠信狀況還是有差別的。
(一)b-c電子商務:b2c交易趨于成熟,雖然存在個別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情況,但比例不大。消費者通常會選擇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較高的網站購物。從98、99年至今,我們欣喜地看到,越來越多如卓越、當當這樣在細分領域的品牌不斷涌現,一定程度上對交易誠信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些誠信的商務平臺交易額連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穩定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給商戶平臺及其用戶提供在線支付服務,也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創建于1998年的“首都電子商城”(現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創性地打造了基于銀行的“信任機制”──整合銀行服務資源,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基本賬戶開設在銀行,資金支付通過銀行執行,保證及時準確結算,使銀行的客戶(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在信任銀行的前提下,逐漸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接入的企業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年審證明,防止誠信不足的商戶欺詐消費者;第三方支付平臺保持客觀中立,成功地解決商家、消費者、銀行之間的糾紛,保護了各方的利益。這種模式已被同行業廣泛采納。
(二)c-c電子商務:c-c電子商務的難點是,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難找到一個信任的“支點”。在信用評級模式和擔保模式之間,擔保模式似乎更受個人用戶歡迎。第三方中介的這種以擔保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c2c業務的發展,但這種模式設計的起點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導致了資金流與物流之間的不同步、甚至較長時間的割裂,因而減緩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效率,比如說賣家遲遲收不到貨款導致經營成本過高,無法滿足數字化虛擬商品和服務交易的需要。從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看,這種擔保模式是誠信體系不完備、認證注冊機制不健全情況下的一種臨時過渡模式。c-c電子商務是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晴雨表,這種誠信與支付模式,必將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而不斷創新。
(三)b-b電子商務:我們都知道,國內的b-b電子商務基本上還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階段,只有為數不多的大型企業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購或銷售平臺,90%左右的企業甚至還沒有體驗過b-b電子商務給自身業務帶來的優勢。由于企業之間交易的額度較大,誠信問題更為突出,反過來企業不講誠信的代價
往往也很高。以大企業為核心的b-b電子商務平臺以及垂直性行業平臺,由于各方面的資質背景與行業領導優勢,誠信度相對較高;而其他類的中小企業為中心的平臺與綜合性b2b平臺上,仍然比較多的是在網上獲取信息、談判、下單、網下再商議、再談判等傳統的方式來實現。
針對上述情況,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了基于多銀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務,有幾方面的特點:
1)是基于國內各銀行的信用體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評價體系,對買方交易支付情況實時反饋;
2)二是將資金流與信息流有機結合,款項瞬間到帳,滿足了b-b電子商務平臺中部分業務對實時交易的要求,對交易談判起到很大促進作用;
3)三是能夠為企業在商業談判、下單、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務,例如:分期、保證金等付款形式。
4)第三方b-b支付服務要立足于國情,因地制宜。我們的經驗是,在解決支付問題的同時與賣方企業、銀行共同打造了“信任機制”,能很好地解決b2b交易中的支付、誠信、資金安全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在各方面與國際電子商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不是技術上和商業模式上,而是誠信體系、安全認證與支付方面。作為從業者,我們既需要自身誠信,更需要積極配合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行不斷的創新與突破。
二、探討支付市場與第三方支付發展的問題
國內電子支付市場,主要包括三種業務形態:銀行或銀聯的電子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電子支付平臺,企業內部自行建設的電子支付平臺。在行業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如下一些問題,已經引起行業主管部門的關注:
1.虛擬貨幣作為新的貨幣形式,形成了虛擬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央行的監管體系之前,及早防范風險;
2.電子支付服務的風險管理、自律與監管體系需要建立和加強;
3.電子支付營運資格的認定、保護與發展的問題;
4.支付服務客觀上提供著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務,應明確其業務范圍,促進其業務大膽清晰的創新;
5.要警惕支付行業內無序甚至惡性的競爭,損害支付服務,甚至對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起到負面沖擊作用。
6.在保護電子交易的同時,國家要考慮從支付認證、支付標準、交易透明度等角度,為工商管理、稅收征管、政府的行業管理業務統一籌劃建立一些標準上的、技術上的和政策上的準備。
7.要高度警惕電子支付行業中的洗錢、國際支付轉移、國際信用卡盜竊、國際交易稅收流失等問題;
可見,放任電子支付行業不加以監管的風險很大,但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其他的支付平臺監管時,我們認為應該給第三方支付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三方支付優勢在于:利益中立,商業模式比較開放,能夠滿足不同企業的商業模式變革,幫助商戶創造更多的價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銀行的服務為基礎,與銀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業提供個性化的電子支付服務,為銀行發展面向用戶的增值服務。很顯然,銀行的個性化服務成本仍然較高,一些銀行操作起來成本高的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可能是盈利的業務。
第三方支付在近兩年飛速發展,創新應用不斷涌現,我們來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1、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1)銀行加快了處理速度和效率,企業減少了人力和時間成本;
2)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企業與多家銀行連接,減少了開發和維護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遲、付款失敗、信用欺詐的風險,提高企業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業競爭力
1)企業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進了許多新型創新服務的出現;
2)企業的業務覆蓋區域擴大,顧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選擇;
3)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促進了消費者消除對中小商家交易的疑慮。
3、促進產業發展
1)幫助銀行推廣了電子銀行業務,推動了b-c、c-c業務的發展;
2)銀行、企業能夠根據專注于產品服務設計與市場推廣;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觀中立地處理交易,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可見,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專業與專注,確實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發展環境也逐漸復雜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收益模式經受考驗。因為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漸透明,下降幅度較大,加之從交易手續費中付給銀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務的直接毛利率相當低。如果再以低于銀行成本、甚至免費進行服務,那么這些服務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業務對支付業務的補貼是普遍現象,但這種用戶互聯網的免費思路來進行對虛擬經濟運行極為關鍵的支付服務,站在行業發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險的。所以,希望政府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從長計議,認定、保護、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二,創新不足,同質化競爭嚴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銀行與銀聯、企業內部的支付平臺之間的支付業務重疊比例越高,惡性競爭就越大,很容易導致支付服務商在穩健經營、高質量服務、誠信方面不出現問題,最終的結果是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利益受到損害,實力弱、缺乏創新和利潤增長點的支付平臺商被淘汰。
第三,商業
銀行的發展促使支付服務商加快創新。銀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重要戰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時個別銀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費率,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直接展開低端的競爭。銀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約以及市場不成熟制約下,前幾年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現在銀行認識到網銀業務的重要性,逐漸基于網銀發展針對用戶的在線服務。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跳出過去的業務局限,這樣才能在新的起點上與銀行達成更深入的合作,實現新的業務創新,做到雙贏。
第四,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管支付服務的同時,也需要有相應的扶持政策。我們都知道,央行針對電子支付行業的管理規則即將陸續出臺,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該如何幫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較理想的環境是,主管部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幫助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爭取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統一銀行支付網關的技術規范,統一各銀行的數字證書,給市場一個相對寬松、有利發展的環境。
建立和實現安全、簡單、大眾化的電子支付功能,是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這應該是政府、銀行和支付服務商共同的責任。
作為行業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業創新的主體,應該更多發揮政策支撐的作用;商業銀行承擔著創新的職責,同時也受到自身條件的制約,對企業和個人服務能力有限,發展業務的靈活程度也有不足,應該利用自身的優勢,與支付服務商合作創新;
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各自有著網上、網下、全國、地方、行業等不同的性質,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務于不同的對象,對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徹的理解,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的主力,是商業銀行的合作者,同時也是商業銀行的客戶,在相當程度上依托商業銀行的業務體系。國內電子支付市場正處在蓬勃發展的時期,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移動支付同時并存,有著巨大的市場容量,全國性的網上支付服務商和移動支付服務商、地方性的線下支付服務商、綜合多種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務商都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支付服務商中還有不可忽視的一類,即自建支付平臺的企業,可能是電信運營商、公共服務運營商、互聯網業務運營商、電子商務企業等,他們具備深厚的行業基礎或者巨大的客戶數量,也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隊伍中不可忽視的力量。
三、安全認證問題
我們知道,電子商務是指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各種商務平臺、交易平臺、支付平臺應當認真負責地執行買賣雙方委托的任務,并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成交。其中認證中心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雖然還沒有一個對于電子認證的統一規范和標準,但我國各行業、各地區、各部門建立的電子認證機構已多達百余家,部分銀行也開始做自己的認證系統。盡管,ca認證對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交易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從電子商務產業的未來發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國家從交易、支付、虛擬貨幣的監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統一各種分散的ca認證體系;第二,需要考慮買賣雙方認證、訂單認證、虛擬貨幣認證的統一注冊問題;第三,ca認證的發展,需要和應用相結合,例如在推行g2b的業務過程中(企業網上納稅等等),推廣ca的應用。第四,電子商務也要重視中小企業市場。
(一)英國監管模式分析。英國是現資基金的發源地,英國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業自律為中心的基金管理體制。英國模式以基金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為主要特征,強調建立和完善帶有自律性的民間管理協會,并由協會制定出相應的規劃進行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適當的宏觀調控外,并不具體干預基金業務。這種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資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不易出現大起大落的波動對證券市場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積極作用。但該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導致行業協會的壟斷,致使基金的開放程度降低,這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矛盾,同時,也不利于一國投資基金的國際化發展和外資的引入。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叭灰惑w”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蚧鹦再|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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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梢娛袌鲋畯V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數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獲準入的境外保險公司、境外經紀公司及其它保險咨詢顧問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月4.2億元人民幣(據稱,這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字。)[12]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關當局已經采取的監管舉措
1999年12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之前,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構統一進行監管的。由于整個保險業的起步較晚,對人行來說,保險監管相對于銀行監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險監管職能客觀上有被弱化的傾向。監管工作中重審批、輕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審批新設企業和機構的資格與經營范圍限制。而對具體的市場情形,如保險條款、非律規定是否符合保險原則和奉獻水平,監管人員很少進行科學的測算與核實,致使一些保險企業自行開發的險種或者報來即批,或者根本不報批。[13]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后,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有了專門機構,有了專門人員,對保險業的監管就有所加強。保監會首先從混亂的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監會召集在華營業的各保險公司和在華合資保險代表處負責人,召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動員會議”。1999年3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公告,嚴禁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其中介活動。5月10日,保監會責令英國塞奇威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保監會指出塞奇維克存在以下問題:超范圍經營,違規像集團公司上交管理費;資本金不足,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違規核銷應收帳款等。9月9日,保監會通告,宣布撤銷英國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14]保監會的以上舉措,有力地整頓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混亂情況,有助于整個保險業健康地發展。2000年4月,保監會有嚴肅處理了北京安邦保險公司等兩家保險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監會又宣布對三家嚴重違反有關保險法規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予以撤銷。[16]
2.現有的監管法規
依法監管,是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更應該如此。這方面的依據首先是《保險法》關于監管的規定。不過,保險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適用于整個保險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后來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曾了不少的具體監管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0年3月了《保險公司管理辦法》,這三個文件是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法規。另外《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經完成,[17]并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報國務院批準。[18]
3.監管的具體方面
(1)準入監管
一般來講,有與保險也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各國政府對進入保險市場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避免由于進入者資本實力、管理經驗不足而引起的保險機構的停業,導致社會的波動。從一個國家來講,保險市場得準入應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大眾的需要。具體操作上,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維保險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最低標準,在堅持產壽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選擇,標準一般會更高一些,要求進入本國經營的外國保險機構本身在國外的經營業績良好,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外在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需經中國主管部門逐案審批,從最初批準的沒夠友邦等公司的情況來看,管理部門為了讓進入本國的保險公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他們適用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19]但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需要給與外國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市場準入,適用什么樣的標準還是一個尚不明確的問題。
(2)財務監管
對外資保險機構財務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該保險機構具有財務償付能力。雖然經過審批準入的外資保險機構大都實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經營中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對其進行財務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了《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詳,下面僅從一般財務監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償付能力的標準。《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企業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企業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傳統上,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保證足夠的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其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這一觀念1946年首先在英國推行,并堅持產線公司的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達保費收入20%多,這一標準被很多國家所接受。[20]中國具體掌握的標準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險法的之一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的。第二,準備金。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準備近來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制定合理的準備金是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制定準備金的標準應該考慮保單的種類和期限等,使保險人在保證有足夠償付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健康的、充滿活力的競爭。制定出的準備金標準應該同時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保險機構。第三,資金運用。投資管制是保證償付能力和維持保險公司準備金的一個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當的投資風險,并相應確定保險基金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投資范圍特別是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做出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其他金融部門的投資應該受到特別的注意。
(3)產品監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實質,可能會有保險人在單方面制定條款時隱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等,對保險產品的監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資保險公司往往借助外國的經營經驗,涉及出一些中國公眾所不熟悉的新產品,對這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原則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就顯得更為重要。第一,保險條款申報審查。在很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保險人必須將構成與保戶之間合同關系基礎的文件呈報審核,如保單、保險條款、投保書等各種保險合同要件。我國保監會也要求各保險機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將這些文件報審。第二,費率制定。有監管機構來管制費率的做法是一種消費者最終保護措施。一般來說,把費率定在最高限制內好讓基本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險并使保險公司有起碼的利潤,以確保費率足夠單不過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性,而是消費者“買得其、買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眾免受保險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為所帶來的不合理待遇,并保護公平競爭。第一,分業經營。與當今世界銀行、證券、保險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同,我國不但強調各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內部也強調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侗kU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這一規定也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1995年,AIG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就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險業開展業務活動可能存在三個渠道: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和直銷業務員。對保險業務秩序的監管就是通過對經紀人、人、與業務員的執照管理和業務活動監管達到的。我國《保險法》第二章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坐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于1996年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為《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對這些主體的任職資格、業務活動等做出了法律規定。但是,中國保險業最混亂的地方就是保險中介市場,特別是經紀人市場。外資保險機構由于缺乏本地資源,就招募了大批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但對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場混亂。一些未獲批準進入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經營活動中來。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整治情況,我們就可以看出這種監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建議
1.關于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是指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國內和外資保險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在監管上不再去分內自與外資,都適用一樣的法律,實施同樣的標準。這是許多外資保險機構的愿望,也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監管要求。一家外資保險機構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指出:作為外國保險公司關心的問題首先就是對外資保險機構不應設置特殊的法規和規定。獲準在中國營業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規定,如果特殊規定太多,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變得透明度不高。[23]在這樣的市場也不利于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國保險業也就不能夠盡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仍然將內資外資保險機構明確地區別開來實施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標準,也將是不被允許的。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判金融服務自由化協議的時候,給與國外、國內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因素。[24]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在市場準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保險行業。[25]市場開放的結果必將是統一的監管,統一的監管將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中國已經在某些方面實施了內資外資的統一監管,整體的統一監管計劃似乎也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的加快而變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頒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就沒有區別內外資企業而同樣適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呈遞已近一年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至今尚未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似乎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26]
2.關于放松監管
在國際上,減少對保險業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所有新興市場的監管者都意識到了改進其監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別是歐盟的“歐洲1992”計劃實施后給歐盟各國保險市場帶來的巨大變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現了放松對保險業監管的呼聲。1994年7月1日起,歐盟建立統一大市場的第三代決議開始實施,這些決議關于保險行業的三個核心部分是統一歐洲共同體的營業執照、實施本國監管原則、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歐盟各國開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限制在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上,保險任何被保險人可以自由協商保險價格和保險條款,過去通常實施的獲得事先批準的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減少監管思想的逐步實施使歐洲保險市場進一步一體化,許多國家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得到了迅速開發。[28]那么,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跟隨這股國際潮流呢?在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也有些人提出了適當放松監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資保險機構北京代表處的負責人就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自主決定經營多少保險產品”。[29]本文作者認為,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真正形成實踐還很短,在改革前,中國的保險公司更像是一種官辦的事業,而不是市場主體。在目前中國保險各個方面都還很落后的情況下,不宜放松監管?,F在的問題是,我們還不知道怎么監管,市場剛剛形成,還很混亂。也許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較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險產品的設計等上面,可以適當放松監管,更多地讓市場的力量說話。但是,在目前階段,我們應該研究歐美國家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日后為我所用。
3.關于行業自律
保險行業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險組織共同達成的自律協議,相互監督、按規經營的一種形式。實踐證明,它對維護保險經營秩序,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國,就主要依靠行為自律管理,維系了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我國也出現了一些行業自發組織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東等地紛紛成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制定公約,防止不正當競爭;1997年9月,全國13家中資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匯集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保險行業公約。[30]本文作者也認為,組織全國性的保險機構自律組織并將外資保險機構納入其內,讓這種更具彈性和活力機制在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承擔某些監管和風險防范職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統一監管的發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讓外資保險機構自性組織自律阻止則是不可取的,這樣無異于加劇本來就不夠統一的保險市場。
以法律為核心的監管理念
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完善的監管環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監管環境首先就要了解電子商務區別于傳統商務的運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執行官盧·郭士納認為:“電子商務(e-business)涵蓋了生產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產效率、贏得新客戶以及在部門間共享知識從而獲得競爭優勢的方方面面?!彪娮由虅盏膽?,如電子銀行、電子政務或網上拍賣,都需要一定的基礎設施和其他支持機制。這些應用被劃分為企業對消費者、企業對企業、企業內部三種?;A設施涉及硬件、網絡和軟件領域。其中支持服務涉及的領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統、通信標準以及監管等問題。
監管問題是一個在制度層面上影響著電子商務在中國應用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同時它也如同系統支持方面的相關技術因素一樣,制約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其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問題仍處在不斷發展和變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業環境監管部分的關鍵組成部分。事實上,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最大障礙就是法律、道德及相關的公共政策問題。
理論上,我們可以區分法律問題和道德問題。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違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則可能并不違法。但問題是,在信息技術領域里,我們并不總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而道德問題又有頗多爭議。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嚴格的法定規則,在其司法范圍內監管所有公民或組織的行為。而道德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它規定哪些是正確的以及哪些是錯誤的。但在今天復雜的經濟環境中,對正確和錯誤的定義并不總是十分明確。正是因為電子商務開創了一系列現有法律沒有調整約束到的行為空間,所以道德就在這中間扮演了一種很重要的角色。在這樣的“灰色地帶”中,一些從事電子商務的機構就需要一種自有的指導方針,來規范特定情形下行為的合理性,以此來規避一些法律問題。
比如保護隱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隱私政策,它可以幫助機構避免相關法律問題。像IBM和微軟等信息領域內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隱私政策來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應商、顧客和員工信息時,有責任確保這些信息的安全。歐盟早在1998年就通過了一項隱私指導方針,這套方針致力于規范任何控制網上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動。
而在這些“灰色地帶”之外,政府的立法則起著更加宏觀的作用,因為它對各機構構建自身的規則起著協調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國的《聯邦因特網隱私保護法》禁止聯邦機構公布個人記錄或建立關于個人醫療、財務或雇傭歷史的鑒定記錄。《通信隱私和消費者權益法》涉及面更廣,以通過大量法律手段來保護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
簡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術是監管范疇中的三大要素。對于電子商務的監管也正是建立在這樣一個系統的、多維度,不斷協調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終的途徑,最上層的概念,它本身的產生需要更大范圍的調查和討論,并和國家在各個領域的法制系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當一些道德問題在未形成法律之前,應當給予私人、公司以及機構更多的決策權,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環境,也有利于新技術的不斷涌現,總之立法應當更大限度地體現出對于道德和技術更加寬容的態度,這才是監管的核心點。
電子商務監管理念在國外立法中的實踐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中寫到:“電子商務并不是發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為之創建一個全新的法律框架,關鍵在于調整現行的法律、法規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边@表明了立法所要體現的傳承性,然而現實世界的法律總是和鄰近地理、個人行為和本身的文化傳統有著深刻的聯系,故各個國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礎上,調整自身現行的法律、法規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觀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實踐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僅介紹美國和歐盟這兩個屬于不同法系的系統在這方面的立法概況,予以參考。
美國的立法啟示
近十年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為主要內容的《電子信息自由法案》、《個人隱私保護法》、《公共信息準則》等等;以基礎設施為主要內容的《1996年電信法》;以計算機安全為主要內容的《計算機保護法》、《網上電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務實踐為主要內容《統一電子交易法》和《國際國內電子簽名法》;還有屬于政策性文件的《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行動議程》與《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等。這些法律和文件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關聯,從而在整體上構成了電子商務的法律基礎和框架。我們從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啟示。
第一,完善電子商務整個監管環境,就應當在總體上將這種因特網上的革命認知為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其實質是把某一層次的技術或某一系列的新技術全面地應用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層面,這就要求具備這一系統工程順利推進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術的成熟度、社會的發展程度、學術咨詢界的辯論和預測、資金的支持力度與穩定性、管理機構的參與和支持、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堅持技術中立原則,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在立法上為技術發展留有空間。高新技術領域里的法律規范,尤其是信息技術領域的法律規范,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一些技術規范或技術方案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后逐步上升為標準再上升為法律的,或者說,這樣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語言表達了某種技術方案,運用法律原則和形式承認了某些技術方案的結果。最為典型的就是數字簽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個技術解決方案的基礎上,在這個技術解決方案成熟到亟需相應的法律予以認可和保護的時候,相應的數字簽章法或電子簽章法也就應運而生了。第三,監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過扮演積極的推進者與參與者來詮釋的。經合組織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作對于促進電子商務是至關重要的,在促進電子商務和電子行政管理原則協調發展方面應建立有效的對話機制;政府應調整現行法律(包括知識產權保護法)和法規,使其不僅適用于“有形”產品的需要也適用“無形”產品的需要,而且還應就制定政策和實施方面達成一致。在美國的發展模式中,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導作用,企業起主導作用。政府的引導作用很好地為新技術及新經濟的引進創造了條件,做出了榜樣,啟動市場和需求,并為廣大消費者樹立信心。企業的主導作用不僅可以為政府解決籌集資金的困難,而且也有利于企業在信息化建設中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為企業在國內外的開拓發展積蓄力量,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歐盟的立法啟示
歐盟自成立以來,已制定推出了關于構建新型科技信息社會的一整套政策,如《有關實施對電信管制一攬子計劃的第五份報告》、《電子通信服務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歐盟還同時出臺了《促進21世紀的信息產業的長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應的行動計劃,了一系列用以規范和指導各國信息化發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歐洲電子商務提案》、《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關于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協調信息社會定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指令》、《電信部門的隱私保護指令》、《軟件保護指令》等等。歐盟在電子商務監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國的特點。
第一,利用歐洲一體化的優勢,協調各國的立法,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無障礙的法制環境。比如,歐盟在《關于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中明確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內部市場的良好運行,重點在于保障信息服務得以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通。為實現這個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領域使各成員國關于信息服務的國內立法趨于統一。這些領域主要包括:內部市場制度、服務供應商的設立、商業信息傳播、電子合同、服務中間商的責任、行業行為準則、爭議的非訴訟解決、司法管轄和成員國間的合作等等?!?/p>
第二,重視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歐盟主張訂立嚴格的保護標準,并通過設立特別委員會,敦促各國以立法的形式來保護網絡隱私權。歐盟對于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個:一個是為配合經合組織《關于隱私和個人資料的跨國境流動的保護指令》而制定的《關于在自動運行系統中個人資料保護公約》;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關于個資料的運行和自由流動的保護指令》;三是1997年7月歐委會個人資料保護工作組制定的《關于個人資料向第三國傳遞的第一個指令——評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長會議關于互聯網隱私保護指引備忘錄中規定的《關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傳送個人資料的保護》。歐盟網絡隱私保護的特點在于其指令對于與歐盟有電子交易的他國的網絡隱私保護情況提出要求,將歐盟所確立的網絡隱私保護的標準提升為國際標準,這使得在國際范圍內出現了大規模的網絡隱私保護和立法活動。
完善電子商務監管體系的思考
無論是美國自下而上通過行業自律逐漸形成的監管體制,還是歐盟更加注重一體化的宏觀法制建設,中國都不能生搬硬套,因為中國自有其獨特的現狀。面對電子商務所燃起的激情,激進主義者總是不斷地強調中國所具有的后發優勢,“制度創新”是這些學者談論的最多的一個詞;而對于漸進主義者來說,他們則總是拿起缺乏說服力的“實證分析”來證明中國需要等待制度環境的進一步成熟,而這樣的代價是將國家的一些不透明而又低效率的運作機制進一步制度化。
(一)英國監管模式分析。英國是現資基金的發源地,英國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業自律為中心的基金管理體制。英國模式以基金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為主要特征,強調建立和完善帶有自律性的民間管理協會,并由協會制定出相應的規劃進行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適當的宏觀調控外,并不具體干預基金業務。這種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資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不易出現大起大落的波動對證券市場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積極作用。但該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導致行業協會的壟斷,致使基金的開放程度降低,這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矛盾,同時,也不利于一國投資基金的國際化發展和外資的引入。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叭灰惑w”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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