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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制教育缺乏一種育人合力體系。大學生法制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各自承擔不同的教育責任,扮演不同的角色。就學校來講,一方面由于高校對大學生法制意識的培養遠遠不夠,學生沒有全面系統的接受法律知識教育,導致了大學生法制意識淡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輔導員和班主任不能嚴格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對學生管理不夠嚴格,對于遲到曠課、考試作弊和打架斗毆等違紀違規行為不能嚴肅處理,助長了不正之風。對于家庭來講,進入大學后,學生與家庭聯系較少,家長沒有主動協助學校做好子女的道德修養和法制意識的教育,家庭法制教育功能在逐漸弱化,增加了學校教育的難度。由于大學生的價值觀還沒有完全形成,因此他們容易受到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的沖擊,如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等,再加上現象、網絡上不良信息的傳播等侵蝕著大學生的心靈,這些都大大降低了學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效果。因此,只有學校、家庭、社會三者互相配合,形成育人合力,才能強化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效果,更好地培養大學生的法制意識。
二、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對策分析
(一)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主陣地。因此,要增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就必須改革《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努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1.改革教學內容,增強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教育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法制教育要以培養大學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核心”,但目前高校對大學生進行的法制教育仍側重于法律知識的灌輸,輕法律意識的培養,所以高校有必要圍繞“如何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來進行教學內容的改革。在精煉課程內容的同時,教師必須把主要的法律知識深入透徹地講解給學生,這樣既可以克服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豐富課堂教學內容,更好地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進一步提高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2.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一方面,增加師生互動環節。在課堂教學中要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改變“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加強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條條框框變為生動的、易于被學生接受的知識,從而不斷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另一方面,靈活采取多種教學方法。教師可以通過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辯論賽、模擬法庭、講座等生動活潑的形式開展教學,圍繞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點面結合的形式,提高課堂教學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時,結合大學生關注的現實中典型案例進行教學,引導大學生科學理性地面對社會現實問題,從而進一步提高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他們遵法守法意識,避免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不能僅僅停留在課堂教學上,要始終堅持法制理論教育與法制實踐活動并重的原則,必須把法制教育實踐活動常態化,并且要納入到大學生素質教育的整個計劃中。逐步拓寬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構建完善的大學生法制教育體系,更好地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胺梢庾R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1.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結合當前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校內可采取開設法律公選課,定期召開主題班會,定期舉辦法律征文比賽、法律演講比賽、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調查、模擬法庭、專設法制宣傳園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請知名法官、律師、公安人員、檢察官等一些法律專家來學校開設法制教育講座,通過營造濃厚的校園法治氛圍來不斷地熏陶和感染學生。同時,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經常組織學生走出校門去旁聽法庭審判、參觀勞教所和監獄、參與普法知識宣傳、寒暑假組織學生到農村、社區等進行普法知識宣傳、參與社會調查等多種形式,將大學生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開拓他們的法律視野,不斷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2.積極利用大學生法律社團,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大學生社團是高校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是高校第二課堂的引領者。學生社團是指學生為了實現會員的共同意愿和滿足個人興趣愛好的需求、自愿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高校各二級學院可以鼓勵學生根據不同的興趣愛好,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團,如辯論協會、演講協會、寫作協會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務社團,如法律咨詢志愿服務中心、法律宣傳服務中心等,每個社團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技能培訓、志愿服務等活動,充分發揮每個大學生的特長,提高他們的法律實踐能力。3.利用網絡資源,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高??梢詫⒕W絡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將法制教育融于網絡管理之中,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使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使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有效地引導大學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為。
(三)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大學生法制教育是一項政治性、思想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教育,必須有受過正規培訓、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成功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證。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力量薄弱,嚴重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養成,因此,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師資隊伍建設迫在眉睫。1.大力加強教師隊伍的培訓工作。通過崗前培訓、定期輪訓、脫產進修等多種方式以及參觀、考察、交流、研討等多種渠道,讓教師掌握大學生的成長規律,掌握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與技能,更新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師的法律素質和法制教育水平,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榜樣。2.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的教學業務素質。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教師不僅要精通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備比較全面的教育教學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學藝術。教師只有采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并不斷提高自己組織教學和實施教學的能力,才能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法律課程的教學效果。3.注重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建立專兼職結合的法律教師隊伍。高校應加大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力度,對教學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師要給予經費支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科研條件。目前部分高校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師大部分都是思政專業背景出身,缺乏法律專業出身的教師,因此,各高??筛鶕陨韺嶋H情況,聘請一些精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擔任兼職教師,進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水平。
(四)構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育人合力體系
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的法律身份如何確定呢?能否看作是勞動者?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者地位否定說”,即認為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不是適格的勞動者。因為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實習生與單位之間不成立實質的勞動關系,而只是一種勞務關系。一方面,在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學生,其與接收實習生的單位都沒有簽訂正式勞動關系的意圖。對于參加就業實習的學生來說,他們的參加實習目的是為了鞏固自己的所學知識和積累實踐經驗而沒在乎是否有勞動者身份;另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實習生顯然不能同正式員工相提并論,他們在很多方面和正式員工有著根本的差別,比如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受到的待遇與正式員工有很大的區別,待遇很少有的甚至沒有工資,反之,實習學生或者實習學生所在的學校一般還要向實習單位繳納一定的實習費用。用人單位只是為學生提供一個參加實踐的機會,這一過程很難有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意思可能。另外一種觀點是“就業實習生勞動者地位肯定說”,即認為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是適格的勞動者。因為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付出了勞動,且已經超過十六周歲,其主體是適格的。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勞動權,而我國勞動法也沒有明確排除大院校畢業生在就業實習期間的勞動權,因此大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屬于適格的勞動者,理應收到勞動法的保護。大學生實習種類繁多,比如教學實習,這種實習是理論教學的延伸,實習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鞏固課堂教學所學的理論知識,鍛煉技能。這種實習的學生明顯不是勞動者。但是,本文所講的就業實習生理應列入勞動者范疇,主要理由如下:
1、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具有勞動權,只要具有勞動權利和可以承擔勞動義務的公民就有勞動權。實際上就業實習生已經承擔勞動義務,雖然形式上他們的檔案還由其所在學校管理,這只是暫時的現象,不能作為排除其勞動者身份的理由。
2、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將大學生排除在勞動法保護的范疇之外,但是,現在社會普遍不承認實習生勞動法保護的主體資格,主要依據是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通過對該條文進行分析,該條并沒有排除實習生的勞動法主體資格。首先,該條文只是說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利用課余實踐去勤工助學不能算作是就業。因此,應該明確區分大學生哪種實習屬于該條文規定的不視為就業的情況,哪些是不屬于該條文規定的情形。其次“就業”與“建立勞動關系”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如果就業的話就一定有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建立勞動關系并不一定意味著就業。這正恰恰說明勞動法并沒有將實習生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
3、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適格的勞動者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有適格的年齡,即已經年滿十六周歲,事實上大學生的年齡一般都是在十六周歲以上的;二是具有勞動能力,既然在就業實習中實習生已經和實習單位達成了就業意向,說明了單位已經初步認可了實習生的勞動能力。這就說明實學生是具備勞動能力的。
4、本文所涉及的就業實習是學生的自發行為,在與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后正式參加工作,只是因為單位規定需要經過一些條件諸如拿到畢業證等條件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實習的學生的實習目的就是就業,他們在單位中往往做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工作,雖然因為其工作經驗的欠缺,有時會在業績上不如正式員工,但是這也不能成為排除其勞動者身份的理由。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就業實習其實在某種情況下已經成為可以視為就業,因為他們已經與單位之間已經形成實質的勞動關系,雖然因為單位要求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并不影響其具有勞動者身份。
二、大學生就業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
依前文所述大學生在就業實習中是適格的勞動者,已經視為與實習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受到實習單位的管理,同時,因其學生身份仍受到學校管理,因此,在就業實習中產生多重法律關系,即實習生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等。
(一)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在就業實習中,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是屬于什么關系呢?筆者認為他們之間已經形成實質性的勞動關系,盡管因單位某些內部規定暫時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參加就業實習的目的是留在實習單位工作,而且已經與工作單位達成了就業意向。在實際工作勞動過程中,就業實習生作為適格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履行了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形式上的欠缺并不能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實習單位也是按照單位正式員工的標準要求和管理就業實習生的,可以說,就業實習生除了因沒有拿到畢業證而沒有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外,其他方面與正式員工一樣。所以,就業實習生與工作單位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
(二)學校與就業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在就業實習中,實習單位和學校是兩個獨立的法人,雙方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在特殊情況下,二者是通過畢業生這個中介產生法律關系,例如,就業實習中畢業生因發生工傷事故受到人身傷害時,單位和學校則需要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的劃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 大學生 勞動報酬 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2)10-0128-01
9月份是全國大學生入校的日子,一些大學生家庭在高興之余也為高昂的學費一籌莫展?,F在的學費支出幾乎已經成為家庭支出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成為了一些貧困家庭的負擔?;谝陨锨闆r,我國的貧困助學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與高昂的學費相比,卻顯得微不足道。貧困家庭的莘莘學子們,為了能圓自己的大學夢,解決自己在完成學業的同時也能保證自己的日常生活,就在上學的同時做起了兼職。但這些學生們所獲得的勞動報酬與他們的勞動付出卻不成正比,甚至比當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還要低。
存在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一)用工雙方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在大學生用工這一社會現象中,雇主處于主動地位,掌握了報酬所得制定權。同時,不排除雇主與雇主間的聯合,一起將大學生勞動報酬推向低點。一般大學生群體來自于全國各地,具有很大的流動性,所以很難形成共識,而這些雇主們都是大學所在城市的本地人,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很容易結合在一起。這就造成了大學生群體在用工勞動報酬制定上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二)懸殊的供求關系。需要尋求兼職工作的大學生數量的供給與雇主對勞動者數量的需求方面的懸殊,供大于求,龐大的大學生兼職群體又一次把勞動報酬推向低點。(三)大學生維權意識的淡薄。雖然大學生們有勞動意識,但在維護自己的勞動權上意識淡薄。一是由于大學生們的社會經驗不足,對于社會勞動報酬平均標準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二是由于大學生在經濟上不獨立,主要經濟來源在于家庭,這就造成了在勞動報酬的索要方面很少有意識去討價還價,這就給謀求暴利的雇主們有了可乘之機。以上兩點造成了大學生在維護自己的勞動所得方面的意識淡薄。綜合分析以上原因使我們認識到,法律對于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所得的保護有待加強。但由于大學生群體的維權意識淡薄,在勞動報酬標準的制定上缺少話語權,致使很多情況下大學生們變成了“廉價勞動力”。同時這些付出勞動的大學生們的工作很多具有臨時性、短暫性,所以也造成他們不能形成共識,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大學生們,明知自己的勞動被變相打折,卻無能改變,所以,我們的法律更應該對他們給予保護,使我們社會的勞動更加具有公平性。
對大學生獲得平等勞動報酬權的保護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強立法保護?,F行法律對大學生勞動報酬所得權的保護仍處于空白狀態。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這一規定在現行法律實踐中,不能從根本上保護大學生。所以,對大學生勞動保護,尚需法律進一步加強。(二)加強行政監管。勞動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具有對個體商戶、企業的監管權力,在現行法律中主要調整的是正式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就造成了大學生勞動報酬所得權監管實施上的空白。所以,在立法保護的前提下,把大學生的勞動報酬所得權以及大學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工商管理部門監管范圍之內,有利于保護大學生勞動報酬權。
同時,對大學生勞動報酬權的保護還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可以緩解貧困大學生的經濟壓力。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大學生的勞動報酬如果能夠得到有力的保護,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長久生計。(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大學生們雖然在勞動報酬的給付上處于被動地位,不容易團結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代表他們就甘于接受,大學生群體是社會就業的主力軍,不久將來,也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在大學階段,對他們的勞動報酬進行保護,獲得平等的報酬權,有利于社會和諧發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國對大學生勞動報酬的法律保護仍比較薄弱,很多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立法、行政監管的手段對大學生的勞動報酬權進行保護迫在眉睫,對大學生群體的自立意識的培養、對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參考文獻:
[1]陳力.大學生兼職現狀調查[J].廣西青年干部學院學報,2005,(06).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
一、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常見問題
1.就業平等權得不到保障,歧視現象嚴重
眾所周知,勞資雙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明顯處于弱勢。就勞動關系自身特點而言,其具有從屬性。勞動關系雖然是依據平等的關系建立起來的,但一旦建立,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雙方形成隸屬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這種從屬性的關系使勞動關系脫離民事關系。因此,無論在勞動力市場整體還是在微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處于不平等的狀態。特別是女大學生就業因勞動力市場上的性別歧視問題,就更是困難重重。
導致就業歧視現象在我國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泛濫,使大學生就業平等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來高校擴招而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門就業政策的缺失、用人單位的效益至上觀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學人才培養存在問題等等,但是,從根本上講,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規制的不足。
2.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簽訂,侵害大學生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事關勞動合同者權益保護。因此,《勞動法》第16條、19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用人單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驅動,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責任,規避勞動合同的簽訂。由于缺少書面勞動合同,在爭議處理時,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此外,有用人單位以就業協議簽訂代替勞動合同簽訂,規避自身責任。事實上,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截然不同,就業協議僅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達成的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畢業生的承諾,并不涉及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其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學生到工作崗位報到之時。顯然,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是真正就業的法律體現。否則,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學生實習期間工傷難于認定
在大學生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如何進行事后救濟,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對大學生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已成為專家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在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能適用《勞動法》,不能通過工傷賠償獲得救濟。實習生也不具有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大學生就業權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業促進法》,保障平等就業權
《中華人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應該說是就業受歧視的勞動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項措施促進勞動者平等就業,無疑是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新的權利保障書。然而,由于《就業促進法》不是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立法,故對就業歧視的一些專門性問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足。例如,未對就業歧視進行明確的界定,對就業歧視的列舉,雖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舉范圍仍未涵蓋常見的就業歧視,尤其是常見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遭受歧視等問題。另外,行政執法不足,《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后,該法雖然規定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確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處理就業歧視的職責,也未明確在這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中建立處理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更未規定監督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在《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后,雖然規定了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訟,但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都未作專門具體的規定。這些仍然會給處理就業歧視的司法實踐帶來不便。
2.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為防止企業濫用,對企業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權的行為,對其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1)限制了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不得重復約定。(2)規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報酬,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由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3)規定了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合同解除條件。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3.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安全
實習生與企業之間應該是一種勞務關系,應適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權來處理。但鑒于目前畢業生實習的情況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護大學生利益,我國應該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把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險體制。這樣,既維護了學生的權益,也為學校和實習單位分擔了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有利于消除企業的顧慮,調動他們接受實習學生的積極性,為深入進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創造寬松的社會環境,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護。
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法律對大學生就業的保障作用,不僅僅體現為事后的救濟,更多的是要事前預防。因此,我們呼吁相關部門盡快完善法律條款,盡可能為大學生就業創造寬松的環境;同時,高校要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知識的宣講力度,督促大學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及對大學生利益的損害,更加有效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摘 要】隨著就業形勢的嚴峻,高校和用人單位都開始關注大學生實習環節,尤其是用人單位特別看重大學生的實習工作經驗,使得在校外從事有酬勞動的大學生日益增多?,F實生活中,大學生實習權益屢屢遭受侵犯,因此,本文從民商法角度出發,去分析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我國民商法框架下構建和完善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途徑。
【關鍵詞】民商法;大學生兼職;法律保障
一、大學生兼職實習中的法律關系
大學生兼職實習行為涉及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他們之間存在三個法律關系: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在兼職實習類型中并不直接具有法律上的委托關系。兼職實習不同于學校與用人單位簽定實習協議的教學實習。在兼職實習中,由于實習是大學生自發尋找并提供勞動服務的,簽定實習協議的主體只有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學校并不參與。因此,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并無合同或協議進行約束。從責任承擔而言,兼職實習中,大學生脫離學校監管自發到校外尋找實習單位并從事勞動,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及安全保障義務等也相應轉為用人單位承擔。
(二)大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大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法》中規定的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兼職實習中,雖然學校對大學生一定的教育管理職業和安全保障義務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管理主體,畢竟對學生負有監管的義務,應當盡可能地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基于此種監管責任,如果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遭受人身安全損害,學校應該擔補充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全支付賠償費用時,由學校承擔補充的賠償義務;在用人單位不能及時支付賠償費用危害到受傷學生的治療或康復時,由學校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三)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兼職實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依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權利義務不同。勞動關系的建立伴隨著一系列義務和責任的產生。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時,需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但對于勞務關系,雇主不承擔被雇傭者的社會保險等義務,當雇主侵犯被雇傭者權益時,雇主一般也只承擔民事責任。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指揮;勞務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通過協議或約定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大學生兼職實習權益受到的侵害
(一)習報酬及工時問題現狀。大學生兼職實習過程中,實習報酬工時問題倍受關注。一方面,對于高校學生而言,兼職實習報酬是其賺取生活零用、生活費甚至學費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實習報酬普遍低于正式工或臨時工工資水平,部分用人單位也愿意為大學生兼職實習“買單”。然而,用人單位變相利用大學生頂替臨時工,賺取廉價勞動力甚至免費勞動力;用人單位故意克扣或延期支付實習生工資;用人單位并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等。由于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實習期限,現實生活中,不良用人單位無故延長或縮短實習期限,把實習期與試用期相混淆的現象比比皆是。
(二)實習工傷事故性質。大學生兼職實習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并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工傷”,應該按照民商法關于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由于實習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實習生也不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在勞動當中受到了傷害,不能按照《勞動法》或者《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边@一規定對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傷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大學生兼職實習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實習協議強制制度。目前大學生實習兼職行為處于學校監管的“模糊”地帶,而實習學生在與用人單位構成的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的意識不強,用人單位更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的主動意識。兼職實習行為在現實糾紛處理中,又基本只能依賴于民商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約和保護。因此,我國應該立法確定實習協議強制制度,要求接受在校實習學生與接受兼職實習的用人單位事先必須就實習事項簽訂實習協議,規范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實習地點、實習報酬、實習保險、實習工作條件、實習期間休息休假、實習保密協議、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責任分擔等。在實習協議中明確且量化違約責任。另外,為了保障實習協議的有效性,而不是一紙空文,雙方都應該遵守實習協議的有關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特殊舉證責任制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是當今有效維護兼職實學生合法權益的一種趨勢。我國勞動糾紛解決的一般舉證原則遵循民法的“誰主張,誰舉證”。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蔽覈P于勞動糾紛的舉證原則是區別對待的,特殊侵權如勞動工傷等,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其他一般的侵權則是一般舉證責任原則。鑒于處于弱勢群體和尷尬勞動身份的大學生社會經驗少,實習維權意識低,舉證非常困難,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工傷”性質認定又頗有爭議,故宜采用特殊舉證責任制度。
(三)特殊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一種針對大學生實習的特殊工傷保險制度,賠付的對象僅限于兼職實學生,保險費用由實習單位、實習學生和國家共同承擔。對于國家而言,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因此國家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是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就業的應有之意,規定實習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國家和實習生共同承擔,減輕了用人單位負擔,節約了成本。而對于實習生而言,其自身只需繳納一小部分的保險費用,一旦發生人身損害,即可獲得全額賠付,這極大保障了他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四)特殊薪酬工時制度。由于大學生薪酬與工時并不等同于勞動法規定的企業職工工資和工作時間,法律上并無實學生薪酬工時的規定。各地在制定辦法、意見等行政法規過程,對此也沒有統一標準,在保護實學生薪酬、工時的執行層面上,立法不一,實施難度很大。因此,應該統一規定用人單位招募兼職實學生要遵循最低工資制度和最高工時制度,并將其規范在實習協議中,以條款形式體現。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必須在實習協議中體現。這樣做能統一全國各地區關于實習薪酬和工時的法律法規和依據標準,能保證各地區有一定的制定標準和自由裁量的余地,實習薪酬只規定下限,實習工時只規定上限,能保護用人單位接受大學生實習兼職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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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民、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