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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創業管理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人們對于企業的創業管理也開始從對創業類型與創業范式的研究轉向了對創業機會與創業范式的研究。換句話說,也就是人們越來越認同將創業看作是信息社會中不均衡分布的結果。因此,組織和學者也逐漸將對企業創業管理的焦點轉向對企業創業活動、企業的組織績效與企業的第三方變量這一范式中去。隨著科學技術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創業型經濟已經成為了二十一世紀發展的重要特征,企業創業已經不再僅僅局限在之前對理論進行研究的范圍內,而擁有了更為廣闊的發展與研究空間。經過了三十多年的發展,企業創業管理的重點現如今主要集中在對企業競爭優勢源泉的思考上,具有雄厚發展實力的大公司要想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就需要不斷的對企業的高靈活性、高適應性的創業精神進行培養。
(二)戰略管理與創業管理兩者的比較
創業管理的理論基礎在很大程度上為我們傳達了這樣的信息:創業管理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認同并接受了企業戰略管理的理論觀點。而這一現象之所以存在最為合理的解釋就是由于企業創業管理理論本身就存在著理論上的漏洞,而這正好為戰略管理領域對其合理性、可接受性與貢獻提供了把柄。而戰略管理理論的許多相關研究也在隱秘的向人們傳達著企業創業管理是企業戰略管理的一個分支這樣的思想,并且企業的創業管理發展歷史也似乎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這種說法。因此,許多學者已經開始逐漸認同了創業管理是戰略管理的一個分支這樣的說法。例如美國的管理學會就認為:企業的創業分支實質上就是經營政策和戰略分支的一個副產品。從研究的對象上看,兩個領域的主要研究對象都是既有組織;從研究方法上看,兩個領域內的研究者都將公司績效作為主要的因變量。表1戰略管理與創業管理兩者的比較企業戰略管理企業創業管理研究對象從大型企業擴展到中小企業從中小企業擴展到大型企業研究方法定性與定量結合定性與定量結合,案例研究少主要內容內外環境分析,戰略制定與選擇內為環境因素如何激發和保持創業激情核心競爭優勢創新成長目標進行合理的決策,選擇合適的行動,獲得競爭優勢尋找和利用機會,創新創造維度外部環境,內部過程創新冒險先動性
二、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的關聯性研究
(一)在資源上的關聯性
作為企業創業管理與企業戰略管理這兩種理論的共同理論基礎,資源學派對雖然對企業的資源組成、資源獲取與建立等問題都進行了闡釋,但是企業的創業管理與企業的戰略管理卻對這幾個問題進行了不同的闡述,并最終給出了不同的結論。企業的戰略管理理論認為,企業中被客戶肯定的并且獨一無二的資源是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所在,利用杠桿作用對企業的這些優勢資源進行整合,使其發揮出巨大的核心效能是企業進行有效擴展并獲得最終發展的有效方式。其中,企業戰略管理理論中企業將培育、構建核心能力及其相應的配套資產以建立和維持企業的持續競爭力看作是企業戰略管理的核心問題。然而對于企業的創業管理機制而言,企業的中人力、物力、財力與技術等并不是企業資源的核心內容,更不足以決定企業創業的成功,企業的信息,社會資本、創業經驗與創業能力等資源才是企業創業管理中應該關注的重點內容。并且,企業為了保障企業創業管理能夠在短期內保證企業財務的穩定與對機會的長期把握,那么企業就必須建立起結構化的資源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對企業創業管理所建立的結構化資源基礎不同模式的研究就成為了創業管理課題中最為關鍵性的問題。
網絡作為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資源,對企業的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在企業戰略管理者的角度上來看待這一資源,人們往往將網絡這一資源看作是幫助企業實現相對于競爭對手的成功的一個有力工具。而在企業創業管理者的眼里,網絡是幫助企業獲得更為豐富生產要素資源、為企業的生產提供和拓展銷售渠道與為企業培養聲譽、提高企業社會形象、構建企業社會資本的重要手段。并且企業的創業管理人員認為,企業對網絡這一資源的有效運用與及時維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創業組織的生存與成長創造更好的環境條件。而無論是企業的創業管理部門還是企業的戰略管理部門,在對企業的網絡資源進行維護這一問題上,它們都存在著一定的技能缺陷。在這一問題上企業創業管理領域面臨的挑戰是,處于起步階段企業中的企業家要想建立起完善的個人社會網絡,就需要其要具備良好的社交技能、準確的感知能力、快速的適應能力等,而一個人身上同時擁有這些能力是十分不易的。而且處于起步階段的企業由于在實力上還有所欠缺,因此在與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共同分享財富創造成果時往往會吃虧。因此,許多企業的創業管理人員也正在積極努力地為提高網絡共享時財富分配的公平性而進行不懈的研究。
(二)在成長上的關聯性
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兩者都需要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成長,然而企業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對于成長這一問題研究內容的側重點確是有所差異的。而造成側重點差異的原因主要有兩點:首先,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的成長模式不一,第二,企業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兩種模式在提煉通用上的成長難度是存在顯著差異的。而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往往會將收購與兼并作為企業進一步成長的首要戰略選擇。隨著世界性收購與兼并浪潮的掀起,對兼并收購對象的評價選擇、兼并收購過程的管理、兩個企業之間的文化融合以及企業之間的組織融合都成為了企業戰略管理中的重點問題。而對于創業管理來說,企業進一步成長的機會主要是來自于下面兩大方面:首先是社會經濟、政治與技術的發展與變革,其次是現行市場中存在的技術壁壘與信息不對稱等無效率現狀。而要想更好的抓住這一企業創業的成長機會,就需要企業努力尋求新產品的研發、介紹、生產與組織和市場。從很大程度上來說,企業戰略管理的形成過程往往是一個有意識的、深思熟慮的思維過程的前提條件。而企業戰略管理最主要的研究目標就是為企業未來的發展指明道路,并幫助和推動企業的快速發展。例如著名的學習曲線、波士頓矩陣以及Porter的行業競爭力量模型等也都是圍繞這一個目標理念的提出而并廣泛實踐和應用的。而Chandler成長道路模型的提出以及Porter通用戰略模型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都為這一目標的進一步實現而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三)在國際化上的關聯
為了有效的發揮自身的作用、體現自身的價值,企業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都會將國際化作為其發展的一項重要途徑。而由于企業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在特性上存在著明顯差異,因此,它們在對待國際化這一問題時也是有所不同的。戰略管理研究對國際化的研究重點主要放在對宏觀戰略與微觀效應的研究上。從企業發展的戰略角度來看,國際化的進出口、跨國經營與兼并、跨國戰略聯盟等模式都能夠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企業的組織學習能力與創新能力,而這些能力的進一步提高,對于企業經濟效益的顯著提升與財富創造能力的顯著增強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而所謂的國際性創業主要指的是那些利用跨國組織方式來對價值創造與創新性活動進行追求的做法。國際性創業管理的主要內容有:第一,能夠被國際性創業所采用的發展模式。第二,對于一個創新性捕捉市場機會的組織而言,戰略經營能力往往超過管理控制能力。如何駕馭分散的市場/組織實體是企業的現實問題,也是研究的重點之一。第三,實施國際化創業的企業需要具備在復雜、跨國組織內部傳播、擴散知識的能力以及快速應對由復雜多變的全球經濟帶來的競爭壓力的能力。
(四)在高層管理團隊與治理上的關聯性
“高層管理團隊”這一角色在創業管理領域擔負著與戰略管理領域不完全相同的責任。在企業的戰略管理中,人們往往將企業的高層管理團隊看作是配置企業非常規能源資源與能力、利用多種手段來降低外部環境對企業威脅的主體,高層管理團隊肩負著企業戰略的選擇與實施以及競爭優勢的最終建立的責任。高層管理團隊作為企業創業管理中對網絡進行維系的關鍵性人物,其對于企業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以及企業發展的成敗具有著決定性的影響。而企業創業管理與戰略管理在高層管理團隊這一命題上研究側重點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企業的治理問題不同造成的。對于企業的戰略管理體系來說,治理是關系到企業的發展方向能否滿足相關利益群體期望的問題;而對于企業的創業管理而言,治理的最大問題卻是在企業原有利益相關者與新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上。例如,創業投資和其他投資者會更多傾向于與高層管理團隊保持距離的獨立的董事會,而那些已經獲得成功的創建者和企業家卻偏好弱化的董事會。
三、結束語
隨著中國旅游行業的蓬勃發展,高職旅游管理專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政府在政策和扶持方面的傾斜和導向作用,校企合作不斷深入、教育質量不斷提高,這些都為學生就業和創業教育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但還存在諸多不足。
二、高職旅游管理專業就業與創業教育面臨的問題
1.傳統教育理念的桎梏,教育專業面相對狹窄
傳統教育理念對我國高職教育影響很大,如應試教育、“填鴨式”教育模式,僵化了教育形式,更加注重的是理論教學,而實踐教學不足。此外,旅游管理作為一種服務性工作,被誤認為是低人一等的行業,大學生在就業和創業方面很難全心全意投入進去。旅游管理是一門綜合性學科,但是當前我國高職教育專業面相對狹窄,系統化和專業化程度不高。實踐教學更多限制在酒店和旅行社兩個部門。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旅游管理需要多元化的人才,如市場營銷、旅游規劃、景區管理等。但是當前就業、創業教育對這方面的教育相對薄弱。
2.學生對就業、創業的認識準備不足,缺乏創業觀念的教育
當前我國高職旅游管理專業的畢業生更加傾向于就業,對創業興趣不高。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創業教育的缺乏,狹隘的教育方式使得學生簡單地認為創業就是創辦公司,并且將創業看作是很難的事情。這主要是因為高職學校對創業觀念的教育缺乏客觀性,致使學生對創業認識不足,缺乏深刻理解和風險意識,沒有理性的創業精神,創業觀念只停留在理想認識,創業很難達到“踏實”階段。還有的學生是因為“就業受阻”而不得不去創業。
3.就業、創業教育的支持不足,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不突出
當前中國高職教育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實驗用具和教學設施的購買上,而對就業、創業教育的投入支持不足。學生的就業和創業動機并不是來自學校的教育過程,而是自我激勵或社會刺激,學生在就業、創業方面沒有實質性內容,父母成了學生就業、創業的支持者,特別是創業的學生認為原始資本投入應依靠父母。這一切都是相關教育的誤區,學校和社會對學生創業的支持明顯不足。當前高職旅游教學最大的不足是忽視了學生溝通能力和組織能力的培養。
4.教育環節存在漏洞,師資力量相對薄弱
我國高職旅游管理專業教師上崗需要“雙證”,不僅要有教師資格證,在理論方面有很深的造詣,而且需要教師具有很強的實際實踐能力,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但當前我國“雙師型”教師名不副實,有的教師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職業資格證,但是卻沒有實際工作經驗,屬于“有證無業”,沒有參加過旅游業實際生產、管理工作,這就造成了“雙師型”老師數量不少,但是實際師資力量薄弱,質量不高。教育環節上很難做到連續有序,存在漏洞,實踐教育環節不科學。
三、開展高職旅游管理專業學生就業與創業教育的幾條措施
1.高職教學應注重就業、創業意識的培養,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
高職教學注重就業、創業意識培養應該貫徹始終,在學生入學第一天就開始注重相關方面的教育,培養學生的創業精神,比如開展就業、創業的校園活動,把教學課程融入實際生活中,滲透于班會、社團活動、興趣小組、各類競賽。同時,根據就業、創業課程目標開展各種就業、創業教育活動,如開展就業創業方案大賽,參觀中小型企業,專題訪問,邀請優秀就業創業人進行專題講座。樹立學生自主就業、創業的觀念,培養學生的獨立性、堅韌性、克制性、適應性、合作性等個性心理品質。
2.強化文化環境建設,營造良好環境,豐富就業、創業知識
強化文化建設,加強學生就業、創業宣傳,積極調動校園文化資源進行宣傳,如宣傳欄、校園刊物、報告會、行業專家專題講座。組織就業、創業活動,推動學生提升就業、創業能力,學生在進行創業活動過程中,充分發揮團隊力量,靈活運用各方面知識。就業、創業實踐工作可以通過創業園區進行實際實踐培訓,學生可以提出申請項目,然后根據自己能力進行實際創業,為學生提供真實的創業平臺,指導老師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力度的幫助和扶持,提出一些建設性意見,創業環境建設需要學校各部門的相互協作。
3.改革完善就業、創業教育課程,加強學生綜合素質培養
改革完善就業、創業教育課程,應構建具有就業、創業特色的課程結構。學校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就業、創業課程體系,如企業管理、產品開發、道德品質、法律法規、市場營銷、企業策劃等方面的課程,把創業精神和課程結合在一起,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不僅掌握基本的專業技能,而且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質,把創業常識、就業指導、創業心理技能、市場經濟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相互融合,從而促進學生對就業、創業的了解。
4.加大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重視實戰教育
關鍵詞人才強國戰略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創業
1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創業人才的政策創新
1.1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創新
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分配機制,鼓勵各類人才用自己的技術、知識等要素參與分配,或實現資本化、產權化,形成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化分配機制。①各類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逐步實行市場工資制,工資水平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崗位工資水平要努力達到國際同類崗位培訓的市場水平。②在高新技術領域建立高層次人才分配特區,試行按要素分配制度,以二股、期股等股份化分配方式,推進管理、技術、知識產權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給予優秀人才以應有的報償,從根本上解決人才的分配問題。③建立企業家報酬制度,采取股權、期權、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明確企業家的合法收入,激勵企業家管理才能的充分發揮。④在高新技術企業先試行新的工資制度改革,綜合運用崗位市場工資制、要素參與分配等形式,形成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的工資分配制度。條件成熟后,逐步向國有企事業單位推廣??偟姆较蚴怯砂磩诜峙渑c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與人才實際價值與貢獻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
1.2人才配置政策創新
人才配置政策宜由政府主導走向市場主導。①信息化——重點發展無形市場(網絡市場)。使人才市場由初級市場走向高級市場。②多元化——鼓勵和支持各方力量參與人才市場。加入WTO后,國外人才交流機構也將陸續進入我國,新世紀人才市場,將形成國家、民間、合資多元化的人才市場格局。③主體化——技術創新的主體在企業,人才配置的主體也應在企業。通過行政配置與市場配置相結合,盡快形成人才主體集中在企業的局面。④產業化——促使人才市場形成一種產業。人才市場的產業化包括人才交流的產業化,人才評價的產業化,人才信息的產業化等。⑤國際化——建立國際人才市場。依托國際人才交流網絡,引進國外人才,使人才市場在更廣闊的空間動作。⑥法制化——依托管理人才市場。視人才市場的發展變化,逐步制定、出臺人才市場管理方法。
1.3人才評價政策創新
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評價政策的關鍵在于探索建立“具有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特色的用人制度”。其核心內容是:以海納百川的胸懷,廣招天下有用之才,實行一種“不唯學歷,就看業績”的用人標準。形成以業績取舍人才的用人才機制,打破論資排輩、吃大鍋飯的格局。要確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資源開發特別是鼓勵人才創業的評價導向,一看總量擴大:超前規劃,保持人才總量與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經濟發展的需求適當超前;二看含量提高:優先配置,使大中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密度高于一般民營企業的平均水平;三看質量優化:注重培養,重視人才培訓,改善人才結構,倡導人才創業精神;四看動量加強:科學管理,充分發揮人才作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五看流量控制:完善人才合理流動的機制,促進正態流動;六看張量開拓:選拔優秀人才建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中心,開展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七看能量增加:與高校開展人才科技共建共享,產學研相結合。
1.4人才使用政策創新
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具有比較豐富的人才資源。但豐富的人才資源優勢并不一定形成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經濟騰飛的生長極??偟膩碚f,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的使用效益并不高。我們必須實施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資源效益提升戰略,最大限度地利用每個人才的能力,使其發揮最大的使用價值:一是人才配置與企業需求相吻合;二是給予優秀人才與其業績相符的激勵,使人才的價值與貢獻的比例適宜;三是建立全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學習型組織;四是建立競爭優化機制,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五是搞好人才資源的二次開發;六是人才培養戰略。
1.5人才激勵政策創新
由單一的“獎金、股份、期權”激勵轉向“事業激勵、待遇激勵、感情激勵”。要在全社會倡導、增強人才資源的保護意識,創設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環境,形成惜才、愛才、留才的社會氛圍。要珍惜人才,關心、理解、信賴人才,對人才要有寬容心,容納人才個性,允許人才犯錯誤。
1.6人才引進政策創新
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對人才引進創新提出新的要求,總的來說,就是由“本地化”走向全球化。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狀況,應實現人才盡其用引進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圍內配置人才。
1.7人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創新
要實現跨世紀的發展,建設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隊伍,必須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專利保護放在戰略的高度,制定系統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以此來保障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的創業。既要保護民族知識產權,以此來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又要保護企業特別是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以此來支持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科技企業提高技術水平;還要保護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特別是職務成果的收益權,調動廣大的科技工作者和研發人員的積極性。
2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創業社會服務體系創新
2.1推行高等教育產業化
實現高等教育產業化,有助于高等院校面向市場,以發展我國國民經濟為導向,設置學科專業、進行科研課題選項。高等院校在實施產業化的過程中,必將重視科技成果的轉化,將現代科學技術知識與經營管理知識結合起來。建議高等院校緊密結合科技產業發展的最新需求,從造就新一代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群體的戰略思維出發,實施高等教育產業化戰略。
2.2拓展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創業發展空間
一是提供創業平臺。積極支持建設以企業為依托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一批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區域性、開放性重點實驗室,吸引一批高層次人才;辦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為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提供施展才華的舞臺;構建一個穩定可靠的推動成果供需交流的信息平臺,促進產銷見面,促進科技信息跨地區、跨部門快捷交流。二是實行市場準入制。取消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生產要素配置等方面不合理限制。積極支持民營經濟投資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降低門檻,為民營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三是放寬注冊資本限制。實行直接登記制度,允許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創業人員先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法人,再申辦項目。同時,允許新設立的民營企業注冊資本實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切實解決企業創辦時資本短缺的問題,促進民營經濟快速“繁育”。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按高新技術產業自身發展規律,進一步優化要素資源配置,發揮各地的比較優勢,搞好高新技術開發區及其功能區塊的布局,自覺引導高新技術產業實行行業集聚,繼續建好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為高新技術人才提供創業樂園。要積極引進國內外著名高新技術研發機構和企業,進一步營造高新技術發展的區域優勢,努力增強浙江對高層次高新技術人才的集聚能力。建立高效優質的科技孵化器。高效優質的孵化器體系對于民營高新技術人才創業,特別是剛走出校門和海外歸國人員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北京已有30多個科技孵化器,如清華科技園、北航新材料孵化器、中關村留學人員創業園等,通過政府引導和政策激勵,更多地創建一些專業化和社會化的孵化體系。通過建立大學科技園、市場策劃、技術評估、教育培訓和信息咨詢,降低科技人員的創業成本,促進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的涌現。
2.3建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創業的區域創新體系
發揮區域綜合科技優勢,加強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是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創業成功的重要保障。第一,以建設科技園區為龍頭,通過營建創新網絡,優化創業環境,使之成為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的創業基地,涌現一大批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群體,并形成輻射作用。第二,加強科技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創新工程的實施,造就一支企業創新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要在組織技術創新中發現、選拔、培養一流人才,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隊,給專業技術人才創立一個寬松的環境。第三,提高整體創新能力,不斷生產出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帶動提升產業結構調整。要建立完整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的創造才能,從選題開始到成果轉化形成完整的技術集成,使技術商品化、成果產業化。知識向技術應用轉化,科技開發向生產力轉化保持在高水平。第四,建立健全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體系,為了進一步推動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創業的服務體系。
2.4建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創業的優質中介服務機構
發展人才市場和中介組織。辦好各類人才市場,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場許可證制度。鼓勵創辦為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資源開發提供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通過這些機構為企業服務,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改善產品質量,降低成本。
參考文獻
1劉國新,趙光輝等.創業風險管理[M].武漢:
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
2劉國新,趙光輝等.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人才
創業研究[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二、與創業投資基金募集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且不具有公開信息的長期投資活動,所以,創業投資基金更適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資本。因此,完善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樣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類型證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貿易類公司通過私下發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對募集對象的保護等方面都具有相同點,所以,世界各國均不是通過制定單行的《創業投資基金法》或《投資基金法》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而是通過《證券法》來對“私募條款”進行統一規定。
從國際經驗看,為了切實避免并不具有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被卷入各類私募活動中,有關私募活動的法律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規定:一是規定私募只能針對“合格投資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資者不超過一定人數(100人)。其中,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通常又是依據不同的國情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在財產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通常以個人或機構的已有資產和目前每年可獲得的收入來界定;在財產制度不不夠健全的國家,則通常以投資者一次性以其名義購買相當規模的私募證券(比如100萬美元)來界定。
三、與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相關的法律制度
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的自身特點相適應,創業投資的資本來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資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長期投資理念,最好是對創業活動也具有一定的興趣;二是具有較高風險鑒別能力;三是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按照這些要求,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個人,尤其是那些曾經創業成功的富有個人;(2)大型企業;(3)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4)銀行等金融機構。
在以上四大主要資金來源中,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風險資產,隨時處于“理賠”風險中,對“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們的資金規模大,故以較小比例(如不超過5%)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并不會造成整體性風險。銀行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的要求較高,所以,一般意義上的銀行資金不適合從事創業投資。但由于銀行具有“資金規模大、資本實力雄厚”的優勢,因此,將少比例的核心資本用作創業投資,并不會對銀行總體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構成威脅。但是,由于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的使用往往要適用于特定的行業性法律,因而使得這些行業性法律制度直接影響著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所以,在考察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須將《保險法》、《銀行法》等行業性法律制度也包括進去。例如,在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都傾向于禁止商業保險基金(包括人壽基金)、銀行資金直接從事投資業務。而隨著金融業內部系統管理技術、風險控制藝術的提高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不少國家也正在逐步放開商業保險和銀行運用部分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限制,從而拓寬了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美國的創業投資基金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輪快速發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過兩次修訂《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壽基金能夠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記為“投資顧問”方面獲得特別豁免。在英國,商業銀行由于可以通過另行成立附屬性創業投資公司或參股社會性創業投資公司的方式從事創業投資,故已經成為僅次于人壽基金的第二大創業資本來源。
四、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為了分散創業投資過程中的高風險,一家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對多個項目進行組合投資,因此,只有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具有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可能保證創業投資基金具有起碼的組合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但創業投資作為一種謹慎而有耐性的投資,通常需要在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謹慎調查之后才會決定實際投資,因此,在法律上允許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分期到位,對于避免資本閑置具有重要意義。
創業投資的一項重要使命是發揮創業投資家的資本經營優勢,為創業企業提供包括制定長期發展戰略與市場營銷策略、物色戰略合作伙伴和關鍵人才、部署融資安排和重構財務結構等多方面的創業管理服務,以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快速成長和發展。美國和英國的創業投資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們特別注重在為創業企業提供股權性資本支持的同時,還提供重要的創業管理服務。美國的《投資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將創業投資基金定名為“企業發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將其界定為“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證券,并且向這種證券的發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幫助……”(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8款),即是為了引導“企業發展公司”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為了使“企業發展公司”切實履行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的職能,《投資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業發展公司”所必須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即:“(A)企業發展公司通過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一般合伙人,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經后者同意確實提供了有關管理、運作、經營目標與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導與建議;(B)獨自或與其他企業發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并對其經營管理與經營策略之制定具有決定性影響;(C)若企業發展公司是一家經小企業管理局批準并依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運作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則可以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貸款”(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7款)……此外,為了避免企業發展公司所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詢服務,有關條款還就滿足“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條件作出具體界定。若僅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詢服務,則仍只能被視為“沒有達到提供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要求。
創業投資公司應當參與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為了避免其蛻化為控股公司,有關法律又通常規定其必須按照組合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例如,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其創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這樣,也便于創業投資公司適度地分散風險。
五、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區別于產業投資的顯著特點是,產業投資以投資經營產品(或服務)為手段,以獲取產品(或服務)銷售收益為目的;而創業投資則以投資經營企業為手段,以獲取轉讓企業股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因此,在所投資企業發育相對成熟后,創業投資就一定要適時退出。雖然創業投資退出的方式有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私下轉讓所持股權,整體并購、創業者回購和清算等五種,但通過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的方式實現投資退出是最利于投資收益實現的方式,由于傳統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為成熟企業提供上市融資的場所,上市門檻較高,通常必須有持續盈利業績,因此,如果僅僅寄希望予主板市場,不僅不利于快速成長的創業企業上市融資,也不利于創業投資比較快地實現投資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在設立有主板市場的條件下,還紛紛設立創業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上市門檻較低相對應,創業板市場的運行風險也相對較高,故對創業板市場往往需要另行制定專門的運行與監管規則。所以,在構建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然地涉及與創業板運行與監管規則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
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與創業投資業發達國家與地區都建立有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不同,盡管我國已制定有與創業投資相關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這些法律時沒有考慮到創業投資的特點,導致現行法律體系并不適應創業投資業發展的要求,不僅較難為創業投資提供特別法律保護,反而在若干方面構成法律障礙,具體表現為:
一、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以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不利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采用多樣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創業投資公司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這種委托—關系既可以體現在董事會與其經理班子之間,也可以體現在公司董事會與另一個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之間。尤其是隨著創業投資家隊伍的發育成熟,一些規模較小的創業投資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別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顧問公司代為其管理資產。這樣,既可以避免因為自身資本規模小、難以請到一流的創業投資管理團隊的問題,又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管理的規模效應。但現行《公司法》卻僅僅為董事會與經理班子之間的委托—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2)多重公司行政機關可能導致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過高的制度成本。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都已實現權力結構中心從傳統“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現代“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為了更好發揮經理人員的專家管理的積極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的前提下,正在賦予經理人員更多的經營自。為了提高運轉效率、降低運作成本,可以授權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精簡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機關。例如,當公司委托其他機構管理資產時,公司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時起著監事會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設監事會。但是,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一律必須同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這不僅增加了運營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資決策的高效率。
(3)缺乏對經理人員或其投資顧問公司的激勵機制安排。激勵機制是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過程中信息高度不對稱性問題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現行《公司法》并未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可以實行業績報酬提供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許多國有控股創業投資公司很難實行國際通行的業績報酬機制。
(4)缺乏促進創業投資公司建立責任約束機制與成本約束機制的條款。創業投資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勵約束機制外,還通常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約束機制。例如,通過設立有限的存續期(通常為10—15年),存續期一到便予以清盤,使得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很快就水落石出,從而強化出資人對經理人的責任約束。通過規定固定的“管理運營費用”,約束經理人員將開支控制在一定幅度,從而建立起成本約束機制。但現行《公司法》卻缺乏針對創業投資公司特點的類似條款,從而使得一些創業投資公司有可能通過做假賬的方式將虧損無限期地掩蓋。一些創業投資公司剛剛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購買豪華寫字樓和汽車,肆意揮霍投資人的錢。
2.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如前所述,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設立,但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卻無法以私募方式設立。盡管《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設立,但這里所謂“募集方式”特指“公開募集”;除“公開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發起方式”設立。對有限責任公司,則只能采取“出資方式”設立。就加工貿易類企業而言,只能以“發起方式”、“出資方式”設立倒也并不構成大的法律障礙。因為,加工貿易類企業通??梢韵扔缮贁祹讉€創業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后,再逐步增資擴股。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而言,在設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而僅僅靠少數幾個投資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以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則較難形成規模,所以,往往還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參與具體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投資。但由于這兩類不同投資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所實際擁有的權利并不完全相同(具體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擁有更多支配權,不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權利則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應受到必要的監督并履行更多義務)來均衡這種權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難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參與?,F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對出資方式和發起方式的規定過于籠統,才導致難以吸引民間資本加盟。目前已經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主要僅限于少數幾家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共同出資或共同發起,其原因即緣于此。
3.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沒有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提供法律依據。為了保證公司擁有一定的責任能力并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現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質,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做了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于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創業投資公司作為一種專門從事資本經營的特殊類型的公司,顯然屬于需要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另行做出特別規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沒有相應的法規來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做出特別規定,導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規模過小。有些創業投資公司只有幾百萬的資本,由于抗風險能力極低,很難進行有效的組合投資,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項目。
(2)實收資本制度造成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閑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應該說,在中國現行社會信用狀況與法律制度環境下,這種實收資本制度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盡管它有可能導致資金閑置,但對于一般加工貿易類公司而言,這個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因為加工貿易類公司完全可以以較小資本金注冊,然后再慢慢增資。然而,對于創業投資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具有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現行的實收資本制將所有資本在注冊時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導致資金閑置問題。
(3)對外投資限制與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設立宗旨相違背?,F行《公司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边@一規定不僅不適合于大型公司開展“公司附屬創業”活動,更不適合于創業投資公司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投資能力。因為,創業投資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資本對外投資,即使對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適當范圍;而且創業投資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過對外投資來獲取資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貿易類公司那樣對外投資只是副業,主業仍是從事產品經營。所以,要求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僅沒有必要,也有違其設立的初衷。
(4)沒有為以特別股票方式投資創業企業提供法律依據。與創業投資能夠以可轉換優先股等特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相適應,創業企業應當可以向創業投資機構發行特別股票。但我國現行《公司法》目前還只是為公司發行普通股提供依據。盡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司發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迄今為止,國務院并沒有就公司發行特別股票作出過規定。在這種法律環境下,如果創業投資公司以可轉換優先股等形式進行投資,就必然面臨缺乏法律保護的問題。
(5)沒有為創業投資公司的組合投資方式提供法律規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針對創業投資公司制定組合投資規范,導致了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在實際運行中演變成了投資控股公司。
4.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關條款,公司只有具備了3年持續盈利業績后方可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這種高門檻顯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長中的創業企業通過公開上市的方式融資,也不利創業投資快速實現退出。盡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時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另行規定”,但由于無法對“高新技術”進行準確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為公司能否上市的標準,所以,這種修改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不得不決定分兩步建成創業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推出“中小企業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門檻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
二、《合伙企業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和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目前國際上的合伙企業立法紛紛借鑒公司的三大機制來實現合伙企業的自我完善:一是賦予合伙企業以法律實體的地位,便于合伙企業更好地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二是允許合伙人會議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類似公司股東大會的作用,從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條件下參與合伙事務的重大決策;三是允許合伙人對合伙進行派生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各類合伙人的權益。但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還僅僅停留于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貿易類企業提供法律規范的地步,無法滿足創業投資基金對企業組織結構的要求。
2.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設立的話,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業形式,而無法按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由于合伙人僅僅限于自然人,從而使得最適合創業投資基金特點的機構投資者無法參與創業投資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業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須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并不具體參與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由于懼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敢投資于合伙企業。
三、《證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私募作為一種與公募相對應的直接融資方式,在西方資本市場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場上的投資者通常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較高風險鑒別能力,所以,只需規定投資者的資格,以確定誰是“合格投資者”,投資風險就完全可以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對發行主體,則通常是豁免審查。由于通過私募發行的證券仍然屬于證券范疇,因而在國外普遍通過《證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另一方面設立“發行主體豁免審查”條款。這樣,既充分發揮成熟投資者的風險自擔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預,而且還能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但在我國,由于出臺較早的《公司法》沒有為公司私下發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據,導致后來出臺的《證券法》也僅限于對公開發行證券進行相應的規定,對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股票在內的各類證券的私募則未能設置任何規范性條款。因此,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證券法》的法律支撐。
四、《保險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在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盡管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一活口,經國務院批準,目前保險資金可以部分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但要使之能夠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則又受第三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的限制。盡管2002年我國對保險法作了一些修訂,但修訂后的保險法依然禁止保險資金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依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2003年,該條雖然被修訂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沒有為商業銀行可以向創業投資(基金)企業投資制定特別規定,使得商業銀行還無法成為創業投資資本的現實來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資來我國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許多的障礙。本來,國外資金通過創業投資公司來我國從事創業投資,在性質上已經不同于外商直接來我國投資辦廠或是設立以投資辦廠為目的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種直接投資行為,可能直接控制國內企業,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前者卻只是一種財務性投資,即投資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從財務上獲得資本增值,一旦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長性時就會立即撤出,因而不會造成對所投資企業的控制,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就此而言,以創業投資方式吸引外資可以說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們對外資以創業投資方式來中國投資的意義缺乏足夠認識,導致不僅沒有任何鼓勵性政策,反而對其存在著種種歧視。例如,在我國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但根據2003年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卻“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對策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當前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法律體系。
1.盡快出臺《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部分解決創投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問題。
從根本上講,必須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進行全面修訂,才能徹底解決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設立與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但是,由于全面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非一日之功,比較現實的選擇便是根據《公司法》中的“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另行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以部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形式設立與運作的法律依據問題。
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組織結構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現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許創司可以聘請投資顧問機構等法人擔任“經理”的條款,以實現創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下,分清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資顧問機構)的權利義務,通過賦予后者更多的經營權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三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實行業績報酬的條件與方式,幫助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激勵機制。四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事先設定固定的存續期限和管理運營費用比例,從而為創業投資公司建立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由于《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可以設定如上規定,所以,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來設置如上條款,并不違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募集資本的要求,可考慮創業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和出資設立過程中,由“主要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對創業投資公司的設立承擔主要責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補“主要發起人”和“一般發起人”、“主要出資人”與“一般出資人”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稱性的問題。
為了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運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據“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設定創業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規模的資本額,從而確保創業投資公司具有起碼的抗風險能力。二是實行與實收資本制并不必然沖突的認可資本制,即允許創司在設立之初必須注冊一定規模資本的前提下,可以在運作過程中隨時增資擴股,每一次增資擴股之后只需報管理部門認可,而無需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這樣,既減少了審批環節,又不至于導致資本閑置。三是可以依據現行《公司法》所設置的“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對外投資比例限制的條款,明確“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以全額資本對外投資”,從而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功能。四是根據《公司法》的“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另行作出規定”條款,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可以對創業投資企業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特別投票權普通股”等特殊類型的股票,以促進創司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并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五是在組合投資規范方面,以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司總資產的15%較為合適。這樣,既避免其蛻化為產業投資性質的控股公司,又使創業投資公司能夠相對集中地投資。
2.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工作。
如果《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能夠盡快出臺,則可以比較從容地在《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結合創業投資的特點,研究如何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在修訂《公司法》時,應積極研究借鑒國際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原則,適當下放董事會的權力,以便更充分地發揮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對于另行委托專業性管理顧問公司管理的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而是由董事會代行監事會之職,從而降低創業投資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業法》時,應當借鑒國際社會有限合伙立法的經驗,允許新創設的有限合伙制度從起步伊始即可借鑒公司的制度優勢來實現自我改造,從而較好地克服傳統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確有限合伙的法律實體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業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二是強化合伙人會議制度,使之有條件地發揮類似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合伙事務,三是借鑒美國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經驗,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擔有限責任。四是借鑒引進美國公司的“派生訴訟”制度,允許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進行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有限合伙的權益。
3.修訂《證券法》,從根本上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
在適當時機修訂《公司法》,允許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時,借鑒國外制定《證券法》的經驗,在我國的《證券法》中規定各類證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對象,以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在國內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設立最低投資額度(比如500萬元人民幣),來確保只有相對富有的個人或機構成為私募對象,為了避免私募范圍過大,還可設定投資者人數不超過100人。
4.進一步修訂保險法、銀行法,拓寬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
隨著國內保險資金運用越來越成為突出問題,以及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應不失時機地進一步修訂《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可以以不超過5%的比例,將資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國內銀行體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后,還應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將它的資本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商業銀行法》未進一步修訂前,可考慮通過《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這種特別行政法規,允許銀行以不超過5%的資本投資于創業投資企業。此外,應盡快修訂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鼓勵外商以創業投資方式來我國投資。
5.結合“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進程,修訂《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條件款項,為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掃除法律障礙。
在“中小企業板”試運行一段時間后,應及時總結經驗,研究制定一個比較適宜的創業板上市資格標準,并基于該標準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長性的創業企業能夠通過創業板融資,并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于創業投資退出的作用。
我們相信,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工作,我國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一定能夠扎扎實實地構建起來。至于國內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風險投資法》,則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沒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調整范圍都只能限于可以準確界定的對象,所以將包括“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在內的各種形態創業投資都囊括進《風險投資法》就勢必無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對創業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化的創業投資需要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之類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它的組織結構外,對各種“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則只需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就足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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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健鈞、沈仲祺、王守仁:《超越有限合伙迷信,走現實的制度創新之路——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制度創新的理性思考》,《中國創業投資與高科技》2002年第7期。
(一)實證模型與研究變量根據研究內容需要,本文設定如下回歸模型:(1)式中,α為需要檢驗研究假設的待估系數,C為常數項,ε為殘差項,其余相關變量具體解釋為:被解釋變量:盈余管理(DA)指利用Jones修正模型(Dechow,1995)估計創業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具體為:DA=TA/A-NDA=(NI-CFO)/A-NDA(2)(2)式中,TA為當年度的應計利潤值,由當年度凈利潤(NI)與當年度經營活動現金凈值(CFO)的差值求得,并由上年度資產總額(A)進行平滑調整,NDA為本年度非操縱性應計利潤值,需通過下式計算求得:NDA=β1(REV-REC)/A+β2PPE/A+β3/A(3)(3)式中,REV為本年度與上年度營業收入變動值,REC為本年度與上年度應收賬款變動值,PPE為本年度固定資產凈值,而β為變量待估系數,為求得β具體數值,需要構建以下回歸估計模型:TA/A=γ1(REV-REC)/A+γ2PPE/A+γ3/A+ε(4)通過(4)式求得的γ估計值即為(3)式中的β具體數值。解釋變量:社會責任(CSR)參考肖作平與楊嬌(2011)構建的社會責任指數衡量:CSR=a1政府貢獻率(X1)+a2員工貢獻率(X2)+a3股東貢獻率(X3)+a4債權人貢獻率(X4)+a5供應商貢獻率(X5)+a6客戶貢獻率(X6)(5)在(5)式中,X1=(支付的各項稅費-受到的稅費返還)/經營現金流入值,X2=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營業收入,X3=應付股利/營業收入,X4=財務費用/營業收入,X5=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經營現金流出值,X6=營業成本/營業收入。而a為各利益相關者指標的權重,借鑒沈洪濤(2005)的研究結果,a1=0.0053,a2=0.0117,a3=0.4637,a4=0.2516,a5=0.1138,a6=0.1539??刂谱兞?總資產(Size)以創業板上市公司當年度總資產衡量,并對其取自然對數;盈余操縱(ROE)指以創業板上市公司當年度凈資產收益率衡量的虛擬變量,若凈資產收益率為負值,或位于6%-7%之間,則ROE=1,否則ROE=0;資產負債率(Debt)以創業板上市公司當年度總負債與總資產比值衡量。
(二)數據選擇創業板上市公司于2009年正式上市,同時考慮到變量指標需要利用上年度數據,因此本文樣本年度選擇為2010-2012年,并剔除樣本期間缺失數據的樣本,最終得到2010-2012年間創業板上市公司462個樣本。
二、實證檢驗結果
(一)統計分析表1列出樣本年度內創業板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狀況的統計結果??梢钥闯?,2010-2012年間創業板上市公司平均社會責任程度為0.184,而且各年度履行社會責任狀況較為平均,3年的CSR均值分別為0.179、0.189以及0.183,并未出現較大幅度波動,但2012年較2011年卻出現了降低。同時也發現,不同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程度的差距是存在的,而且這種差距逐年擴大,這說明創業板不同的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投入不同,這與不同創業板上市公司經營業務、企業發展理念及企業實際經營能力存在差異是相關的。表2列出樣本年度內創業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統計結果??梢钥闯觯?010-2012年間創業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基本狀況與履行社會責任狀況存在不同,盈余管理行為表現出較大的波動狀況??傮w來看,創業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表現出正向的盈余操弄狀況,平均盈余管理程度為0.008,這與主板上市公司相比并不算高,說明創業板上市公司并不存在相對較高的盈余管理行為,但2010年與2012年盈余管理程度均為負值,僅2011年盈余管理行為為正值,這說明不同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存在較大的波動程度。另外,不同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最大最小值間差異較大,盈余管理程度最大值達到0.368,而最小值為0.210,這說明不同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差異較大,不僅盈余管理方向存在差異,而且操弄盈余管理的程度也存在較大差異。表3列出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梢钥闯?,被解釋變量DA均值為0.008,樣本年度內創業板公司呈現正的盈余管理趨勢,但不同的創業板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與方向均有較大差異。解釋變量CSR均值為0.184,樣本年度內創業板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狀況較好,但同樣不同公司的社會責任履行狀況存在較大差異。而在控制變量中,變量ln(Size)均值為20.817,表明創業板公司資產規模均值約為10.983億元,創業板公司規模相對主板公司要小;變量ROE均值為0.104,表明樣本內約有一成左右的創業板公司的ROE為負值或在6%-7%之間,更多的創業板公司并沒有主動操弄盈余管理的動向;變量Debt均值為0.194,表明創業板公司的負債總額約占資產總額的不到兩成,創業板公司資產負債率并不高。
(二)相關性檢驗結果表4列出了主要變量的相關性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表明,解釋變量與控制變量尤其是控制變量間的相關系數值均較小,基本都在0.30以下,這就說明在本文實證模型中的變量間共線性問題較小,并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可以認為后文實證結果是可信的。
(三)回歸結果利用(1)式及樣本數據,得到實證檢驗結果為(6)式,本文實證檢驗軟件為EViews7.0。從(6)式的實證結果來看,首先整個回歸結果的調整R2值為0.071,雖然該值并不高,但是在公司金融的研究中,通常調整R2值需要結合F統計量共同檢驗,并不能單純地看調整R2值大小,而F統計量是可以通過常規置信水平的顯著性檢驗,這就說明整個實證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實證結果可信。具體到解釋變量的回歸結果,解釋變量CSR與被解釋變量DA間存在負相關關系,而且這種負相關關系是可以通過顯著性檢驗的,這就意味著創業板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程度越高,盈余管理程度就越低,說明創業板上市公司會在短期的盈余管理行為與長期的履行社會責任行為之間,選擇更加適合長期發展的履行社會責任行為,會更加重視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履行社會責任行為,而較低程度的進行盈余管理操弄。也可以認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行為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行為,履行社會責任好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具有更好的責任心,會為股東、為證券市場、為市場普通投資者負責,并不會高程度地操弄盈余管理。而在控制變量的檢驗結果中,控制變量ln(Size)與被解釋變量DA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表明創業板上市公司資產規模越大,盈余管理程度就越大。這說明資產規模越大,創業板上市公司更有可能操縱盈余管理;控制變量ROE與被解釋變量DA間也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說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為負值,或處于6%-7%之間時,也就是說具有盈余管理跡象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操弄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會增加;控制變量Debt與被解釋變量DA間同樣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說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越高,負債壓力越大,操弄盈余的可能性就相應越大。
(四)穩健性檢驗為證明研究結論并非是因特殊樣本而得到的,本文進行穩健性檢驗。首先,考慮到樣本中極端值對回歸結果的影響,本文對極端值進行剔除后進行回歸檢驗;其次,考慮到被解釋變量,即盈余管理變量的測度方法有很多,本文采用Jones原始模型計算被解釋變量DA后進行回歸檢驗;最后,考慮到影響被解釋變量盈余管理的因素很多,即可加入的控制變量很多,本文繼續加入如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大股東持股數量等控制變量后進行回歸檢驗。穩健性檢驗的回歸結果與前文實證結果并沒有顯著差異,因此可以認為本文研究結論并非是由特殊樣本而得到的,即研究結論是穩健可信的。
三、研究結論
1、服裝業創業風險
一般來講,創業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從創業者的意愿來看,主要有主觀創業風險、客觀創業風險;從經營來看,主要有技術風險、市場風險、政治風險、管理風險、生產風險、經濟風險;從收益來看,主要是安全性風險、收益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2、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的程序,一般是制定風險管理計劃、識別風險、估算風險損失、選擇和實施風險管理方案、檢查和評估風險管理效果。
3、本文研究范圍界定
由于本文是服裝行業創業,針對進入服裝行業進行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預見性的風險管理措施。因此,本文僅僅針對制定風險管理計劃、識別風險、估算風險損失、選擇和實施風險管理方案進行論述。本文主要是結合創業者的態度和生產經營管理角度,分析服裝行業創業者的風險管理。
二、服裝業風險分析
服裝業創業風險,可以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進行風險評價,并在此基礎上采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技術和手段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創造條件,妥善處理風險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投資成本、管理資本,獲取高額的利潤空間。
1、創業風險
由于服裝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市場需求量巨大,利潤較好。另外,服裝業要求的管理、技術等相對較為低,投資相對較小,是個容易進入的行業。但是,由于國際國內經濟環境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國家宏觀政策容易變化,市場環境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威脅因素。另外,人們對服裝的要求在逐步提高,不僅僅是遮蔽軀體,不僅僅是保暖,人們也在追求品味和品質,這樣,服裝業就存在著較大的風險。服裝行業的工業總產值也不斷增加,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也不斷得到提高。工業總產值由2005年4723.54億元提高到2009年1-11月的8804.26億元,同比增長則出現下行勢頭。如下圖。
2005-2009年,我國服裝行業工業總產值保持了整體增長的態勢,本行業的增長速度遠超GDP增長速度,但呈現逐漸減緩勢頭。本行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在2.50-2.76%區間中波動,較為穩定。在2006年服裝行業的工業總產值所占比重達到了2.76%,2007年降到最低點,2007-2009年該比重呈現逐年回升的趨勢。
2、經營風險
所謂經營風險,主要是指原材料價格與服裝產品之間的價格差問題,換句話說就是追求利潤空間的問題。
3、現金流風險
所謂現金流風險,主要是指服裝業創業過程中,不僅需要啟動資金,原料、工人工資等資金,同時創業到一定程度擴大再生產的資金。
三、服裝業創業風險管理策略
1、創業制定總體戰略
企業創業初期,一定要進行企業定位。所謂企業定位,就是指企業經營的產品所服務的客戶群體。一般來說,剛進入服裝業創業,不僅要依據自身的資金狀況、技術能力等,進行科學的定位,避免出現好高騖遠現象,比如國人西服,創業初期就明確定位為白領,比如美特斯·邦威就進行了良好的品牌定位,專注于18-25歲的年輕、活力的消費者。當然,進行企業定位,還需要考慮市場因素,脫離開市場進行創業,顯然是不現實的。可以說,企業定位是創業者風險管理必須考慮的第一個因素,也是決定風險管理成敗的關鍵。
一方面,企業要樹立危機意識,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企業要轉變觀念,重視風險;分析預測,把握風險;統籌兼顧,預防為主。
由于服裝業產品種類多,款式流行周期短,市場訊息變化較快。因此,創業時期,不要一步到位,不宜一次投入到位。面對企業經營能力、經營規模等問題,可以分階段逐步進行投資。一方面可以減少投資風險,提高成功率,保證現金流穩定;另一方面,可以逐漸的提高組織管理水平,漸漸開拓市場。
2、如何因應進入服裝行業的風險呢?
首先,要把握國家與市場動態,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反饋和分析功能。密切關注服裝行業的動態,及時調整服裝業投資、市場對策、營銷策略。
其次,密切關注消費者的需求,關注行業發展的動態,在服裝的設計、銷售和制作理念上跟進。
最后,引進高素質管理人才。不僅是市場分析與評估人才,服裝設計人才,服裝營銷管理人才,服裝市場維護人才,而且也需要引進高端的風險管理人才。
3、經營管理要控制風險。
對策1:一方面,與原料供應商之間,與加工商之間,簽訂合同,保證原料、與加工費用波動幅度,完善組織管理體制;另一方面,建立高效的銷售與市場維護隊伍,既維護既有市場資源,同時突破潛在市場。
對策2:打造高績效的管理團隊。企業創業初期,一方面人才的引進較多,企業的理念等、管理優勢互補等,需要一個磨合期;另外,從設計、生產、銷售到市場維護等,各種團隊合作效益,也需要在摸索中漸漸的提升企業的效益。因此,打造高績效的管理團隊,要有明確的企業經營理念,完善的企業文化。
對策3:銷售績效的評估。對服裝業來說,創業風險的另一個因素是,缺少高績效的銷售隊伍。目前我國已經不存在買方市場,尤其是服裝業競爭日益激烈。如何將產品銷售出去,并確保銷售收入及時回籠資金,為企業的正常運作、企業投資、保證現金流運轉正常。因此,銷售相當重要。沒有高效的銷售團隊,則意味著企業
對策4:生產、庫存和市場維護方面風險管理的策略。由于,服裝業的產品是人們的裝飾品,人們購買服裝是提升個人的品味、品質,凸顯人們的地位、心理等。因此,服裝業的生產,對工人雖然技術要求相對較低,但是,服裝業創業不僅要重視生產的產品質量問題,更重要的是要符合人們的審美要求等。另外,庫存的管理與市場變化、服飾潮流、國家政策、人文環境也有密切的關系,比如某地禁止穿著暴露,而另一地則提倡人們追求自我,因此,服裝業的庫存管理也是需要重視。
4、資金管理方面的策略
從服裝行業本身看,盈利能力方面,服裝行業的銷售毛利率2008年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出現低谷,2009年隨著經濟形勢全面向好,銷售毛利率達到14.49%,為2005年以來最高,主要原因是由于2008年期間的累積需求釋放呈現報復性反彈態勢。銷售利潤率走勢與銷售毛利率基本一致,2009年呈現高點。資產報酬率在2006年至2008年一直保持穩定,2008年出現輕微下滑。2009年實現突破,達到8.87%,遠超2008年達0.52%。綜合看,在度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服裝行業盈利能力整體爆發,產品盈利能力快速增長,同時企業整體盈利能力得到很大提高,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良好。
對策,由于資金要么是融資,要么是貸款,同時資金的回收和流動也存在風險。因此,在融資階段,需要利用銀行、投行等獲得充足的資金,降低融資的風險,確保公司資金流動性良好;另外,通過銷售等科學管理,提高資金的回收效率。
當然,任何一個公司都存在突發的不可預期的風險因素,對于服裝行業來說,防水、防火更是責任巨大,因此,企業可以考慮財產保險,通過一定的資金來保障現金流風險,減少并控制可避免的風險,比如水災、火災、水漬、控制雇員不誠實、爆炸風險等。
江蘇省創業基地開展的信息服務項目中,入駐企業對政府政策信息的需求量最大;在資金服務中,投資融資和貸款擔保的需求量最大,反應了小微企業創業投融資困難以及貸款難的問題;技術提升服務方面,創業基地已開展人員培訓、技術支持和人才引進服務并且入駐企業對技術方面的服務需求都很高,說明企業已經意識到企業的技術水平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及能力的重要性。據調查,免費比率高于50%的服務占大多數,“高于成本收費”的比例相當小,可以看出服務基地的非贏利性質。創業基地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的,政府為其帶來了資金以及一系列優惠政策,幫助創業基地迅速達到很大的規模,滿足更多創業者進行創業的需求。但長遠來看,政府的過多干預使使創業基地存在許多問題。
(一)缺乏有效的進出機制
一方面,各級政府往往要求創業基地優先接納本地企業,創業基地無法對其進行篩選評價。另一方面,為了保證自身的財政收入和地方經濟和就業的穩定增長,政府會提供更多的優惠措施讓本該畢業的成熟企業繼續留在創業基地內,創業基地也無法對其辦理畢業手續。另外創業基地作為政府的下屬單位,很可能成為部分官員展示政績的工具,為搞“形象工程”一味擴大基地規模,不注重入駐企業的篩選和畢業制度的建立,導致基地“超載”。
(二)融資服務功能不到位
創業基地投資渠道單一,具有較明顯的“政府主導”特征,并沒有形成多元化的投資格局。但是政府的財政能力的限制,另外創業基地內的小微企業創業初期都需要資金的支持,這樣政府扶持資金分攤到每個企業就顯得較少。同時創業基地的擔保體制的不完善,加上風險投資機制的缺失,導致小微企業既無法從銀行得到貸款,也無法得到風險投資機構的幫助。
(三)非贏利的組織性質
在基地創建初期,獲得了政府的大量支持,不盈利不會影響基地的運營,隨著基地的發展,不贏利無法吸引人才,無法激勵內部員工,導致服務得不到改善;不贏利導致基地無法自我“供血”,難以實現“自收自支”的良好循環。
(四)服務積極性不足
創業基地的運營績效與員工的利益無關,即使創業基地的運營效果很好,在經濟上也不能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編制和薪酬的限制也制約了員工的積極性,不愿意主動站在入駐企業的角度思考問題,主動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創業基地的服務效果大打折扣。另外員工的收入有限,無法吸引和留住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
二、創業基地運營管理機制的構建
分析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運營機制,首先要對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培育機制即培育流程進行設計。創業基地建成之后,小微企業申請入駐創業基地,創業基地通過審查批準之后與小微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培育便開始了。接著入駐企業在基地的各項服務支持下進行孵化,此時需要分析創業基地的融資機制、收益機制以及激勵機制。小微企業在基地內培育一定年限之后,創業基地根據畢業標準對小微企業進行考核,達到要求的小微企業即可畢業。從小微企業申請入駐到入駐創業基地到畢業需要一整套的跟蹤篩選機制。
(一)跟蹤篩選機制
由于新創企業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同時創業基地的資源有限,為了提高運行效率,篩選出具有前景的企業,需要對小微企業的整個孵化過程進行篩選。分別在企業申請入駐、企業成長、企業成熟這三個階段對小微企業進行考核評估,考核合格即可繼續孵化或畢業,不合格的將被列入“留下察看”,若繼續觀察仍不合格,企業將會被淘汰。設計篩選機制需要制定篩選標準,隨著企業發展,其各個階段的篩選標準會存在差異,不能完全按照初期篩選的標準。創業基地在選擇入駐企業時,需要從政府的硬性規定、基地實力、該企業的外部環境以及內在的綜合素質這三個方面考慮篩選標準。入駐企業的綜合能力指標包括企業是否能夠滿足目標客戶的需求、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的管理能力以及財務能力。在企業的成長期,創業基地需要衡量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與商業計劃書的偏離程度,評估企業產品與現階段市場的匹配程度,預估企業的發展態勢并重新進行企業的外部環境分析。經過三到五年的培育,企業到達成熟階段,此階段的篩選機制就是畢業機制。創業基地需要對企業進行最后的考核,具有穩定的市場、完善的管理、充足的資金以及廣闊前景的企業將是孵化成功得以畢業的企業。例如,經過有效的篩選以及培育,常州市創意產業基地現有27家國家認定動漫企業,3家國家重點動漫企業,3款動漫產品為國家重點動漫產品,9家企業和6個項目榮膺2009~2010年度、2011~2012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上述指標均列江蘇各大基地之首。
(二)融資機制
創業基地的初創時期,資金主要來自政府的專項資金以及各類優惠政策和稅收政策。隨著創業基地的發展壯大,基地積累了一定資金之后對基地內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進行投資。另外,小微企業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和吸引風險投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在小微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往往因為沒有足夠多的有形資產作為抵押而難以得到商業銀行的貸款。因此,創業基地通過建立良好的信用擔保機制,對技術市場較好的企業提供擔保,可以幫助初創企業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對于暫時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創業基地對其進行診斷和建議,直至其符合條件再進行推薦。加強與風險機構的合作可以幫助發展前景較好的小微企業吸引更多的風險投資。創業基地與風險機構的合作模式有:一是外部合作模式。兩者在組織上保持獨立,只是在業務上發生聯系。例如,常州市創意產業基地定期組織“投融資洽談會”,幫助企業與投融資機構直接對接;二是內部合作模式。創業基地與風險機構合資建立創業基地或者在創業基地內部設立相對獨立的風險機構。例如,常州市創意產業基地通過引進中華軟件服務投資基金等7家基金公司,形成了35億元規模的園區投資基金,通過發揮常州軟件園發展有限公司、常州文化科技創意發展有限公司兩大國有企業的投融資功能,為基地企業打通融資渠道。
(三)收益機制
創業基地的運營需要大量的資金,只有保證自身良好的運營與發展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為小微企業服務,培育出更多的優秀企業和企業家。創業基地的收入來源有:政府專項資金;政府優惠政策;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收入;投資收入。創業基地對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和高成長性的企業進行投資,隨著企業的成長,創業基地可以獲得企業分紅或者通過出讓股份來獲得資本收益。投資收入是創業基地的長期收入來源。例如,常州市創意產業基地通過自身的良好運營,以高于GDP增長的速度持續攀升。2009~2011年,基地創意產業實現營收分別為63.5億元、109億元、151億元,年平均增長為55%;2011年貢獻稅收7.7億元;2012年,實現營收突破180億元,貢獻稅收9.21億元。
(四)激勵機制
完善創業基地的激勵機制,加強對基地內工作人員的激勵,有助于提高員工的服務熱情,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小微企業的成長。首先對基地內的員工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有兩方面作用,一是淘汰不勝任現在工作的員工,二是對通過考核的員工進行精神獎勵(晉升、培訓、嘉獎等)或者物質獎勵(加薪、股權等),加強對其的激勵措施。同時,對員工的考核將更加注重來自小微企業的意見,創業基地的建立目的是培育小微企業,基地內的工作都應該是圍繞扶持小微企業展開的,所以小微企業的意見對員工考核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在創業基地的運營管理中,不同的員工承擔著不同的工作,個人需求很不一樣,所以不同的員工要使用不同的激勵方式,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提供專業的技術人才,除了一般的升職、加薪、嘉獎的激勵外,還需要給予一定的股權收益作為激勵,這個股權既包括創業基地的股權也包括基地內企業的股權。例如,常州市頒布的《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規定“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可根據其實際貢獻,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所占股權比例不受限制”。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