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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銀行;外包;監管
近年來,在全球銀行業興起的電子銀行業務(ElectronicBankingBussiness)大大改變了銀行業的傳統經營方式與業務模式,不僅銀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務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業銀行也被賦予了許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務內容的開放性和服務對象的全球性,傳統業務和網絡技術的緊密結合,以及銀行與外包第三方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等。[1]雖然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帶來新的風險,但其無疑會增加和改變傳統銀行業務實踐中的風險結構。因此,各國銀行監管機構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相應的專門監管,而其中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活動的監管則是各國共同關注的重點之一。
一、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優勢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個外來詞,其基本含義就是將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給其他人去做。由于電子銀行業務對信息技術及網絡安全都有著極高要求,而這就意味著巨大的資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業規則下,銀行往往選擇將電子銀行業務中的軟件開發、信息處理、硬件維護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給更為專業的第三方公司去做。從經濟學和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銀行之所以傾向于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慮:
1.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需要。電子銀行外包可以讓商業銀行轉而注重自己的核心業務,專注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據調查,美國有68%的信用卡業務都是通過非商業銀行機構來實現,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業務本身而非后臺支持,因此銀行沒必要雇用大批的網絡高手來維護網絡,交給專門的網絡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根據管理學理論,優秀企業通過將價值鏈中的不同環節外包給更為專業的公司,從而節省資源獲得規模經濟。例如,根據美國Forrest調查公司的一項統計,美國企業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維護一個Web網站,頭年的費用是22萬美元,而將此工作外包給網絡公司僅需花費4.2萬美元。
3.獲得新技術和提高服務效率。IT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而電子銀行的技術外包不僅可以使銀行內部技術人員獲得更多接觸新技術的機會,還可以使他們擺脫一些繁雜的日常事務,從而大大提高技術支持的響應速度與效率。四是發展戰略和風險規避的考慮。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下,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網絡技術的運用更給傳統的生活方式與商業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與機遇,而通過與專業外包服務商的利益捆綁,銀行可以圍繞最新科技的發展趨勢來發展各項新興業務以搶占市場先機,并因此減少了很多系統維護管理和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電子銀行業務外包在提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的同時,也會給銀行帶來新的潛在風險,并且給傳統的銀行監管體系出了新的難題。撇開就業等社會問題不談,從經濟與法律角度分析,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本身也蘊涵著許多隱患。
1.信譽風險。銀行業最為核心的資產是信譽,而外包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質量低下將會影響銀行的信譽。例如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原因硬件設備出現故障維修不及時或軟件系統存在漏洞等致使銀行客戶受損(包括客戶在業務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資金、機會方面的損失等),即使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過錯也同樣會大大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與信譽。
2.技術風險。在技術選擇上,銀行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因而當各種電子銀行的解決方案紛紛出臺時,商業銀行選擇與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種解決方案都將是電子銀行存在的一種潛在風險,一旦選擇不當,將使銀行面臨巨大的機會損失與利益損失。同時由于核心技術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職員利用工作便利來從中獲利的道德風險也不可不防。
3.法律風險。由于電子商務和網上銀行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環境,再加上網絡的無國界性與各國監管機制的差異性使得電子銀行業務外包中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例如,外包過程中銀行客戶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商業秘密和技術專利的歸屬問題、跨國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都可能對銀行的審慎經營造成巨大沖擊。
4.系統風險。銀行業是一國金融發展的核心,其對風險管理有著更加嚴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術的壟斷,在IT外包行業也存在著若干寡頭公司,因而可能產生某一國(地區)的多家銀行過于集中依賴某些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會造成連鎖效應。另外從長遠來看,過于依賴某些跨國公司的技術外包還可能不利于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甚至可能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域外經驗
銀行業是個對風險管理有著異常嚴格要求的行業,而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屬銀行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及合規要求轉移給不受監管當局監管的第三方。在此情況下,銀行機構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帶來的運營風險?監管機構如何確保外包供應商在外包過程中履行了其監管要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已經陸續對此作出反應,以監管報告、建議或指引方式將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活動納入到其原有監管體系中。
1.美國。早在1990年1月,美聯儲就通過一份監管聲明提醒金融機構注意訂立電子數據處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務合同的潛在風險,美聯儲最為關注的問題是金融機構所簽EDP服務合同中是否含有對其原有風險管理體系存在不利影響的條款,如責任免除條款等。而美聯儲紐約銀行1995年的一封監管信函則明確了外包服務安排報告規則,即無論任何銀行服務機構都應該在首次簽署外包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內向合適的聯邦銀行機構報告這種關系。
另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還了一系列旨在闡明銀行管理IT外包風險方面職責的指引與公告,例如《FFIEC對外包技術服務的風險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會負責外包引入和風險管理的原則;《FFIEC對技術服務商(TSP)監管手冊》(2003年)概述了TSP風險的監管流程與方法;《IT外包技術服務檢查手冊》(2004年)為監管人員的審計檢查提供了相應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對本地銀行業的的外包活動表達了相當明確的監管態度,它雖然并非專門針對電子銀行,但其中載明的一般監管方法及有關技術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對電子銀行外包具有參考價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確只要被監管機構的外包安排具備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且不會有導致損害客戶利益的情形發生,金融管理局就不會干涉。[2]
而所謂“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則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選擇外包服務商時,銀行應審查其是否具備足夠的資源與專業知識,而在將關鍵技術如數據中心操作外包時,還應由獨立第三方作出獨立評估報告,報告將提交金融管理局備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務商簽訂協議時,金融管理局強調應清楚載明外包服務商的履行標準和服務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續期間,銀行應對外包服務商實施持續充分的監控和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最后,為了防止外包風險的過于集中,銀行還應盡量避免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服務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SFBC)了針對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許金融機構在未經SFBC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外包。但該指引規定外包必須得到董事會的同意方可實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機構將外包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外包合同必須明確允許SFBC、金融機構及其內外部審計機構對外包服務商進行必要的監控,同時某些核心管理職能是不允許外包的。
此外,伴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各國監管者也逐漸意識到,外包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是超越國境的。因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3年先后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及《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管理與監管》,為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外包)的監管提供了高級指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綜合各國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指出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控制首要原則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該對與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通過建立全面和持續的盡職調查制度與監管程序來處理銀行與外包第三方的相互關系。[3]
四、我國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實踐與法規建設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的外包勢頭也發展迅猛,各大商業銀行都相繼開設了電子銀行業務,其中四大商業銀行都選擇了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與輔助業務外包相結合的道路,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則選擇將更多的信用卡業務、網絡銀行業務外包出去以降低運營成本。但在電子銀行業務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對其的監管還處于逐漸發展和不斷探索中。目前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監管事宜主要由銀監會負責,關電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確立,主要由《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銀行業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辦法》等組成,而其中2005年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我國首次出現“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發展和監管可謂意義深遠。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及自助銀行、ATM等均納入電子銀行業務范疇,擴大了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范圍,改變了長期以來部分電子銀行業務監管無據的狀況。[4]同時《辦法》突出強調了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評估工作,要求金融機構聘請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至少每2年對電子銀行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而為了應對新興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辦法》還明確了許多具體的監管措施:(1)規定金融機構在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充分審查、評估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能力。(2)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外包服務供應商的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3)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并應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外包服務供應商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4)規定金融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涉及機密數據管理與傳遞環節的系統進行外包時,應經過董事會或者法人代表批準,并應在外包實施前向銀監會報告。
筆者認為,《辦法》的上述規定已經吸收了很多國外監管的經驗,并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情況有所考慮,它的出臺既是我國監管當局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對監管工作的一項適應性創新,也是一項有利于我國銀行業在改制上市及發展過程中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但是《辦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諸如要求金融機構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可靠性和公信力進行保證并不盡合理。此外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規定也過于嚴苛。
五、健全我國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體系的思考
雖然我國已經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制定了比較明確的規章,但是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體
系,而且目前在我國的社會背景下,紙面上的法律要變為行動中的法律無疑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實踐中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很多監管人員對于電子銀行外包風險的認識不足,導致我國各地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和執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有關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體系,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良性發展。
1.在監管的價值取向上,銀監會應該綜合考慮監管的安全目標與金融機構的效率追求,實現金融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發展。銀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實施外包的,因此監管當局不能僅僅為了監管的安全價值而不顧銀行的效率價值。筆者認為,銀監會應在謹慎基礎上支持銀行業更多的外包活動,這也是應對入世后更為激烈的銀行競爭所必需的。當然銀監會應始終堅持以下兩個原則:第一,確保銀行業外包活動處于銀監會的有效監管之下;第二,確保銀行機構合理制訂外包計劃和妥善處理外包風險。
2.銀監會應進一步細化現有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規則。現有的外包監管規則總體而言仍偏于原則性,因而需要在既存原則框架之下盡快出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細則對監管人員的監管范圍、權限和監管程序予以規范。此外,電子銀行外包的實踐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而密切關注電子銀行的最新發展動態,適當汲取國際上的先進經驗,豐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管理的內容也極為必要。
關鍵詞: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監管
2007年,因三家中資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相繼成立私人銀行部,開展私人銀行業務,而被銀行業稱為中國“私人銀行元年”。今年,國內的主要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等,也陸續開展了這一業務??梢姡饺算y行業務將成為中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又一個重點。與業界的趨之若鶩相比,目前國內并沒有針對私人銀行業務出臺專門的監管法規。那么,私人銀行業務這一金融創新有哪些特點,其面臨的風險有哪些,出現這些風險的原因是什么,現有的針對理財業務的監管制度是否適用于私人銀行業務,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國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促進業務的穩健發展。
一、私人銀行業務的特點
私人銀行(privatebanking)的發展已有400余年的歷史,它通過客戶經理向擁有高額凈資產的私人客戶及其家庭提供以財富管理為核心的、高質量、專業化金融及相關服務獲取收入。私人銀行業務具有五大特點:一是客戶的特殊性。其目標客戶群不是一般大眾客戶,而是高額凈資產客戶(HNWIs);二是服務多元化、個性化。私人銀行提供了多元化的產品結構和個性化的服務方式來滿足客戶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對稱程度高,易導致利益沖突。由于銀行無法完全掌握客戶的準確信息和客戶無法了解私人銀行業務的相關信息,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利益沖突問題的產生;四是服務期限長、私密性高;五是賬戶復雜、交易金額巨大。私人銀行業務和理財業務不是同一個范疇,私人銀行業務更為廣泛,包括投資、融資、保險、咨詢顧問等多項業務在內,跨多部門、多業務領域;而理財是縱向的,理財服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內容,所以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規范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
二、私人銀行業務的風險的特點
私人銀行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與理財業務相比,私人銀行業務風險特點表現為:一是面臨的風險多。由于私人銀行業務的產品和服務范圍遠遠豐富于理財業務,因此其面臨風險更多。二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大。私人銀行業務更復雜,存在更多的潛在風險事件和風險點,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但作為一項新興業務,銀行相應的內控管理較弱,因此更容易引發風險。三是風險復雜,有較強的關聯性。私人銀行業務集多種風險于一體,各種風險的抵補或交叉關系更為復雜,更容易相互傳染、轉化。四是風險計量難度大。由于私人銀行業務是針對極少數的客戶,面臨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許多新型風險,傳統的計量方法較難預測和計算。五是從風險分類來看,操作風險與合規風險是商業銀行發展私人銀行業務面臨的最大風險。
私人銀行業務由于其組織形式和業務特點,導致了其風險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利益沖突。私人銀行的存在和發展降低了市場的交易費用,改善了市場和投資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促進了市場的發展。但私人銀行的中介地位決定其難以規避利益沖突,由于私人銀行獲得信息的機會和能力遠勝于客戶,客戶不得不依賴私人銀行提供的信息進行決策,當一項交易為客戶服務而可以有兩種解決方式時,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從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為有利的方式,進而引發“利益沖突”?!盎乜邸笔抢鏇_突的典型表現形式。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給予自己回扣多的產品與服務推薦給客戶。私人銀行給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時,利益主體也隨之多元化,利益沖突就更為激烈。二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合謀行為。在私人銀行業務中,合謀主要是指私人銀行可能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協助客戶從事“洗錢”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社會福利。
三、我國現有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私人銀行業務實施的監管主要是依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進行的。盡管他們都是商業銀行個人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監管手段、指標設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對私人銀行來講,它畢竟與理財業務有不同的業務特點,面臨不同的風險,因此,對它的監管還應考慮其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否則監管就極可能出現低效率的情況。具體來說,私人銀行業務在風險監管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沒有針對私人銀行監管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暫時采用理財業務的監管規定,這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理財業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規定與辦法,或主要針對某一種產品,或主要針對某一種風險,而私人銀行業務是一種產品多元化且具有復雜風險的業務,這些規章制度不能替代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
(二)監管主體多元化,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并存。從監管部門來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進行監管。但從整個業務范圍看,涉及的部門更多。如,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反洗錢,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匯,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等。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須與不同監管部門溝通,得到不同部門的許可,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職能的重復與真空,造成商業銀行的被監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監管。因此,私人銀行這一金融創新實際上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三)缺乏風險監管,監管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目前,對于開展私人銀行業務的準入條件、客戶構成、產品定價等方面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可循,對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特別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來抑制利益沖突與共謀行為引發的風險。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銀行業務出現經營風險,監管部門只能被動地事后處理,這影響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
(四)與國際監管標準還沒有接軌。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私人銀行業務已從傳統的自律型監管向政府型監管方向轉化,各國監管機構出于保護消費者、控制業務風險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如,歐盟2007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場法規”,幾乎涉及到私人銀行業務的方方面面。國內目前較為寬松的監管要求易使中國成為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洼地”,對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范圍相對復雜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難以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四、改進私人銀行業務監管的建議
(一)制定私人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協同監管。監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內。銀監會應盡快制訂私人銀行業務監管條例,在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范圍、信息披露、監管流程等方面參考國外立法做出相應規定,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應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助監管和補充監管,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時提供監管對象的活動情況和通報監管要求的變化與考慮。
(二)加強私人銀行業務市場準入監管。監管當局應通過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標,加強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場準入標準有三方面:一是銀行的準入標準。由于銀行經營私人銀行業務后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加大了,因此可考慮對經營私人銀行業務的銀行提出資本充足率要求、合規記錄要求、經營范圍要求等,以保證銀行的安全與穩健經營。二是從業人員的準入標準。制訂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對高層管理人員、客戶關系經理的任職資格提出嚴格要求,盡量避免人為因素可能造成的風險。三是客戶的準入標準。監管當局應規定私人銀行客戶的最低個人凈資產要求,并要求商業銀行實施“認識你的顧客”(KYC)的測試。
(三)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舉。私人銀行最大的責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確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風險控制。監管當局的監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與合規職能,監管當局應對私人銀行的業務流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規范各服務提供方的行為,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促使服務提供商高度重視業務流程,嚴密監控主要的風險集中及其傳遞,保護消費者利益。
(四)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目前,銀監會正積極推進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并與英美等國的監管機構達成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協議。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和監管合作,建立監管高層的互訪和磋商機制,實行跨境聯合現場檢查。同時,還應努力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促進監管制度國際化,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
私人銀行(privatebanking)的發展已有400余年的歷史,它通過客戶經理向擁有高額凈資產的私人客戶及其家庭提供以財富管理為核心的、高質量、專業化金融及相關服務獲取收入。私人銀行業務具有五大特點:一是客戶的特殊性。其目標客戶群不是一般大眾客戶,而是高額凈資產客戶(HNWIs);二是服務多元化、個性化。私人銀行提供了多元化的產品結構和個性化的服務方式來滿足客戶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對稱程度高,易導致利益沖突。由于銀行無法完全掌握客戶的準確信息和客戶無法了解私人銀行業務的相關信息,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利益沖突問題的產生;四是服務期限長、私密性高;五是賬戶復雜、交易金額巨大。私人銀行業務和理財業務不是同一個范疇,私人銀行業務更為廣泛,包括投資、融資、保險、咨詢顧問等多項業務在內,跨多部門、多業務領域;而理財是縱向的,理財服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內容,所以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規范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
二、私人銀行業務的風險的特點
私人銀行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與理財業務相比,私人銀行業務風險特點表現為:一是面臨的風險多。由于私人銀行業務的產品和服務范圍遠遠豐富于理財業務,因此其面臨風險更多。二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大。私人銀行業務更復雜,存在更多的潛在風險事件和風險點,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但作為一項新興業務,銀行相應的內控管理較弱,因此更容易引發風險。三是風險復雜,有較強的關聯性。私人銀行業務集多種風險于一體,各種風險的抵補或交叉關系更為復雜,更容易相互傳染、轉化。四是風險計量難度大。由于私人銀行業務是針對極少數的客戶,面臨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許多新型風險,傳統的計量方法較難預測和計算。五是從風險分類來看,操作風險與合規風險是商業銀行發展私人銀行業務面臨的最大風險。
私人銀行業務由于其組織形式和業務特點,導致了其風險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利益沖突。私人銀行的存在和發展降低了市場的交易費用,改善了市場和投資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促進了市場的發展。但私人銀行的中介地位決定其難以規避利益沖突,由于私人銀行獲得信息的機會和能力遠勝于客戶,客戶不得不依賴私人銀行提供的信息進行決策,當一項交易為客戶服務而可以有兩種解決方式時,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從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為有利的方式,進而引發“利益沖突”。“回扣”是利益沖突的典型表現形式。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給予自己回扣多的產品與服務推薦給客戶。私人銀行給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時,利益主體也隨之多元化,利益沖突就更為激烈。二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合謀行為。在私人銀行業務中,合謀主要是指私人銀行可能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協助客戶從事“洗錢”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社會福利。
三、我國現有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私人銀行業務實施的監管主要是依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進行的。盡管他們都是商業銀行個人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監管手段、指標設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對私人銀行來講,它畢竟與理財業務有不同的業務特點,面臨不同的風險,因此,對它的監管還應考慮其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否則監管就極可能出現低效率的情況。具體來說,私人銀行業務在風險監管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沒有針對私人銀行監管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暫時采用理財業務的監管規定,這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理財業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規定與辦法,或主要針對某一種產品,或主要針對某一種風險,而私人銀行業務是一種產品多元化且具有復雜風險的業務,這些規章制度不能替代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
(二)監管主體多元化,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并存。從監管部門來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進行監管。但從整個業務范圍看,涉及的部門更多。如,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反洗錢,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匯,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等。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須與不同監管部門溝通,得到不同部門的許可,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職能的重復與真空,造成商業銀行的被監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監管。因此,私人銀行這一金融創新實際上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三)缺乏風險監管,監管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目前,對于開展私人銀行業務的準入條件、客戶構成、產品定價等方面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可循,對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特別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來抑制利益沖突與共謀行為引發的風險。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銀行業務出現經營風險,監管部門只能被動地事后處理,這影響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
(四)與國際監管標準還沒有接軌。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私人銀行業務已從傳統的自律型監管向政府型監管方向轉化,各國監管機構出于保護消費者、控制業務風險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如,歐盟2007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場法規”,幾乎涉及到私人銀行業務的方方面面。國內目前較為寬松的監管要求易使中國成為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洼地”,對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范圍相對復雜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難以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四、改進私人銀行業務監管的建議
(一)制定私人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協同監管。監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內。銀監會應盡快制訂私人銀行業務監管條例,在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范圍、信息披露、監管流程等方面參考國外立法做出相應規定,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應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助監管和補充監管,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時提供監管對象的活動情況和通報監管要求的變化與考慮。
(二)加強私人銀行業務市場準入監管。監管當局應通過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標,加強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場準入標準有三方面:一是銀行的準入標準。由于銀行經營私人銀行業務后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加大了,因此可考慮對經營私人銀行業務的銀行提出資本充足率要求、合規記錄要求、經營范圍要求等,以保證銀行的安全與穩健經營。二是從業人員的準入標準。制訂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對高層管理人員、客戶關系經理的任職資格提出嚴格要求,盡量避免人為因素可能造成的風險。三是客戶的準入標準。監管當局應規定私人銀行客戶的最低個人凈資產要求,并要求商業銀行實施“認識你的顧客”(KYC)的測試。
(三)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舉。私人銀行最大的責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確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風險控制。監管當局的監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與合規職能,監管當局應對私人銀行的業務流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規范各服務提供方的行為,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促使服務提供商高度重視業務流程,嚴密監控主要的風險集中及其傳遞,保護消費者利益。
(四)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目前,銀監會正積極推進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并與英美等國的監管機構達成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協議。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和監管合作,建立監管高層的互訪和磋商機制,實行跨境聯合現場檢查。同時,還應努力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促進監管制度國際化,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
(五)加強監管人才培養和對金融消費者的知識普及。監管當局應加強對監管人才的培養和對金融消費者的知識普及,提高私人銀行監管的效率。監管機構對監管人員要加強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培訓教育,增加員工對被監管機構創新產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養熟悉業務運作的高素質、專業化的監管隊伍。監管部門還應加強對消費者金融知識的普及,提高消費者風險認知水平,以提高對金融機構選擇能力,消費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況下,理應為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
(六)加強私人銀行業務現場檢查。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對私人銀行業務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力求保證業務發展是在謹慎經營和真實管理各種風險的前提下進行。銀監會應對私人銀行業務實施持續跟蹤監控,確保業務依法合規,有效控制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保障業務穩定、健康發展。
摘要:WTO后過渡期是國內銀行提高自身實力,迎接外資銀行競爭的關鍵時期。文章分析了當下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緊迫性,對現行條件下制約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因素做了一些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字: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緊迫;外資銀行;制約因素
一、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緊迫性
隨著全球資本市場快速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迅速崛起,使得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等傳統業務面臨巨大挑戰,經營風險加大,生存空間日益縮小,這樣的外在環境迫使商業銀行必須進行多元化的發展,拓展新的收入來源。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逐步放開,越來越多優秀的國外同行加入到爭奪蛋糕的行列,它們豐富的市場運作經驗以及強大的研發和營銷能力,讓過度依賴傳統存貸款業務和利差收入的中國銀行業面臨嚴重的挑戰,爭奪利差收入以外的中間業務是中國銀行業必然的出路。
二、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現狀和特點
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雖然剛剛起步,但可以看到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取得長足進步,但總體上還不太成熟,體現在:
品種單一,結構欠合理。從商業銀行開展的一系列中間業務品種上來看,在傳統的中間業務基礎上創新的產品居多而新興的中間業務品種居少。如目前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品種和中間業務量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業務以及與之關聯度較高的業務上,而具有較高附加值的與資本市場密切相關的新興業務,如理財、咨詢相對較少。
收入水平貢獻度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內,有的甚至不足10%。而許多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往往占到總收入的50%以上。我們的中間業務還有相當多的潛力可挖。
科技手段運用有限。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雖然都有比較發達的電子網絡系統,但在對中間業務產品創新的運用上極其有限??萍純瀯葜饕窒拊趨R兌、支付和結算等傳統業務上。
三、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的戰略性對策
(一)提高對發展中間業務重要性的認識
提高發展中間業務認識的高度,關鍵是要實現“十個轉變”,即在營業理念上從專業銀行向現代銀行轉變;在經營目標上從間接創收向直接和間接創收并重轉變;在經營意識上從“副業”向“主業”轉變;經營模式上從“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在經營品種上從傳統產品向新興產品轉變;在經營手段上從科技含量低、單一化向高技術、多元化轉變;在服務策略上從低效向高效轉變;在經營態度上從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在經營機制上從僵化向靈活方式轉變;在經營作風上從“以自我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通過上述的轉變,進一步提高對發展中間業務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最終在戰略和行動上推動中間業務的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完善中間業務的組織管理體系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富人階層迅速崛起,財富管理的需求不斷增強,因此,中外 金融 機構紛紛把
私人銀行業務(private banking)是指商業銀行以富人階層客戶為目標,以財富管理為核心,向社會富裕人士所提供的一攬子頂級專業化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起初,私人銀行業務只是向皇室成員提供服務,內容也只是單一的財富管理。隨著世界 經濟 的發展,私人銀行業務服務范圍涵蓋資產管理、投資、資金轉移、信托、稅務及遺產安排、收藏、拍賣等廣泛領域,私人銀行業務成為了新的利潤增長點和最具發展潛力的業務。
2007年3月28日,
3、對私人銀行的監管政策還處于空白
在監管方面,由于私人銀行是一個全新的業務模式,目前國內所有的銀行法規中均沒有針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和約束,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政策還處于空白狀態。2005年5月25日,
三、促進我國私人銀行業務健康發展的建議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監管法規不斷改進,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和加深,我國發展私人銀行業發展已具備了良好的市場基礎和金融環境。
1、私人銀行業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市場潛力巨大
據波士頓咨詢公司的《全球財富報告》顯示,中國內地擁有百萬美元金融資產的家庭數量已從2001年的12.4萬上升到2006年底的32萬,躍居全球第五,僅次于美國、日本、英國和德國。同時,中國市場現有65%的所有資產是以現金的方式持有,是世界上現金持有率最高的國家。2007年12月5日,在北京舉辦的第二屆中國私人銀行與財富管理論壇活動中,人們再次將視線注視到了私人銀行這個話題上來,目前中外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爭取已有高凈值客戶、發展和挖掘潛在的客戶。
2、外資銀行的廣泛進入,給中資銀行帶來了許多值得借鑒的發展私人銀行的經驗
外資銀行在傳統銀行業務和新興銀行業務方面都具有豐富的經驗,金融全面開放必將打破中國銀行業的低效率均衡,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成為中資銀行在變革過程中選擇的可行性路徑,目前我國已有20家多中資銀行先后接受花旗銀行、匯豐銀行等多家外資金融機構的入股,在改變單一股權結構、提高了自身經營水平的同時,進一步做到了與國際接軌。通過與外資銀行的深入合作,國內銀行業的經營理念發生了深刻變化,將從傳統上過分依賴存貸款利差而生存轉為更注重金融產品的多元化發展并更注重私人銀行業務的開拓,在一定的程度上縮小了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金融服務水平上的差距。
3、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經濟全球化、消費者需求多元化
同時,激烈的市場競爭等多種力量的共同推動,金融綜合經營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加強了非利差收入業務的拓展,許多銀行都紛紛組建了金融租賃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開展多元化經營業務。理財業務、現金管理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衍生金融業務等得到快速發展,資金運用渠道日益多元化,綜合化經營進一步顯現,這些做法在某些程度上恰恰迎合了對私人銀行業務全能化、復雜化的要求,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必將成為國內銀行提高自身競爭能力與獲利能力的有效途徑。
4、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投資范圍擴大了私人銀行的業務范圍
近兩年,中國銀監會逐步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相關政策,允許商業銀行代客投資,并已與銀監會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機構監管的股票市場,以及上述境外監管機構所批準、登記或認可的公募基金。截至目前,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境外投資范圍擴展至香港、英國、新加坡、日本、美國等國家和地區。2007年底,共有23家中外資商業銀行取得了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這對于發展私人銀行業務來講是一個好消息。
二、國內發展私人銀行業務面臨的挑戰
富裕人群的急劇增長給國內私人銀行業務帶來誘人的發展空間,但我們不容忽視與國外成熟的市場相比,中資銀行私人銀行業務的配套基礎設施亟待完善,大踏步發展仍面臨人才、法規、產品及市場觀念等障礙。
1、專業人才缺失是國內發展私人銀行業務面臨的重要問題
私人銀行業務發展,最關鍵的環節是發現客戶需求,并做出滿足客戶要求的解決方案,這就有賴于高素質私人銀行客戶經理及其背后的專家顧問團隊,而目前我國私人銀行領域最大的問題就是難以招募到足夠的專業人才。由于專業的私人銀行客戶經理要求很高,客戶經理必須根據客戶的資產、性格、風險偏好等情況,當好客戶的“財富管家”,這就要求從事私人銀行業務的客戶經理必須精通個人財富管理、企業財務管理,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及衍生金融產品,了解資本市場運作的一般規則,了解保險知識,熟悉主要國家的稅收政策和移民政策,熟悉信托計劃的規則和運作,同時具有豐富的從業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目前國內能達到此要求的專業人才缺乏。
2、分業經營的局限性影響私人銀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的水平
目前,國外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模式對私人銀行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客戶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享受包括基金、股票、證券、保險外匯等多種投資組合,而我國一直是嚴格的分業經營模式,銀行、保險、證券三個市場相互分離,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投資、證券和保險等業務,客戶資金只能在各自獨立的體系內流轉,銀行無法開展涵蓋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各類別的綜合業務,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采取有限的變通方式為客戶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務,這勢必影響私人銀行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的水平。轉3、對私人銀行的監管政策還處于空白
在監管方面,由于私人銀行是一個全新的業務模式,目前國內所有的銀行法規中均沒有針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和約束,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政策還處于空白狀態。2005年5月25日,中國銀監委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第九條中首次提出了私人銀行的概念,但同年9月正式出臺的《辦法》最終刪掉了私人銀行服務條款。由于私人銀行業務提供的產品不同于普通理財產品,大多是具有創新性的產品,而創新和監管之間的矛盾也將凸現出來。私人銀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面臨著一定的風險,私人銀行業務法律識別難度大,金融監管還有待加強。
三、促進我國私人銀行業務健康發展的建議
由于私人銀行業務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業務本身的復雜性和綜合性及對從業人員高素質的要求,而國內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發展私人銀行業務,必須結合我國銀行的經營環境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發展私人銀行業務的道路。
1、優化客戶結構,對客戶進行有效細分,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
長期以來,國際私人銀行業細分客戶的基本思路是基于財富水平標準,即“財富金字塔”,但由于目前財富水平相似的客戶可能需求根本不同,近年來國際私人銀行機構又開始不斷開發應用各種新的客戶細分標準,如財富來源標準、財富管理參與程度標準、多重細分標準等。對于我國商業發展私人銀行業務來講,應首先找準拓展私人銀行業務的目標市場,在重點突出富裕認識階層的同時,應兼顧中產階級的需求,不宜將服務門檻定得過高,首先,在可選擇的經濟金融業發達的地區和城市試點開展私人銀行業務。其次,在對目標客戶進行細分的時候,應考慮多種維度,如金融資產、風險承受度、年齡和人生階段、職業與工作特征、金融需求的特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細分的難易程度,采用幾個維度進行客戶細分,從而提供有針對性的財富管理業務模式。
2、拓展豐富的私人銀行業務品種,滿足客戶全方位的需求
外資銀行在國外投資工具多,手段多。在目前我國投資工具不是很豐富的情況下,我們只有利用現有資源,力爭幫助客戶找到市場上最好的投資產品,同時確保投資組合的運作效果達到客戶想要的理想效果。為滿足我國私人銀行客戶的需求,必須學習和移植西方私人銀行業務的財富管理產品,在我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客戶提供盡可能豐富的金融產品。
3、防范風險,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管理
私人銀行業務在我國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由于其涉及的投資產品日益復雜化,而國內對拓展私人銀行業務的金融監管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交易風險在一定程度內存在,因此加強風險管理對于我國發展私人銀行業務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建議銀監會盡早推出包含私人銀行業務發展金融監管相關辦法,統一制定私人銀行業準入標準、業務范圍,提出明確的風險管理和對客戶了解的詳盡規范,制定私人銀行從業人員資格條件和從業規范;其次,立法部門應加快私人銀行業務相關立法工作,為發展私人銀行業務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私人銀行業務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規程、管理辦法和內控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保證私人銀行業務在規范和低風險下運行。
4、培養和引進穩定的專業人才隊伍
由于目前私人銀行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具有高標準、多元、全面化的特點,服務高端客戶必須是精通銀行、財務、稅收、不動產策劃、會計、法律等領域的高素質的綜合型人才,同時具備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而非一味地推銷銀行自身產品的一般銀行的理財經理。在國外加拿大皇家銀行、百達銀行等外資銀行中,從事私人銀行業務服務的理財師大多擁有國際金融理財師(CFP)、注冊金融分析師(CFA)、認證財務顧問師(RFC)等國際通用的理財師認證資格,目前國內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分別舉辦了認證私人銀行家(CPB)培訓班,學員大多是全國的理財人員中層層選的理財精英。在今后推動私人銀行業務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培養和引進專業人才隊伍,為客戶提供專業的個性化方案。
5、與外資金融機構構建戰略聯盟
國內銀行的薄弱環節是管理、經驗、人才等。同時,受國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限制,將制約著私人銀行業務全面開展。通過戰略聯盟,商業銀行可以與外資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形成中長期戰略合作關系,從而具備全能銀行的業務功能。另外,合作后,資源還能夠更有效地利用、成本降低和客戶基礎分享,更快地培養專業人才、積累經驗,從而擴大商業銀行本身的地理、產品服務及客戶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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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銀行;風險監管;完善立法
網絡銀行是利用網絡技術在網上開展銀行業務,為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在一般情況下,客戶在通過網絡銀行實現其所需要的服務時可以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目前,網絡銀行有兩種模式,即純網絡銀行(internet-onlybank)和在線銀行(onlinebank)。純網絡銀行,又稱虛擬銀行,這種銀行一般只設一個辦公地址,沒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主要或僅通過網絡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在線銀行是現有傳統銀行利用網絡提供網上服務的網絡銀行,是傳統銀行業務與網絡信息技術結合的產物。中國大陸的網絡銀行主要是這種模式的銀行。網絡銀行業務具有交易虛擬性、跨國性、技術依賴性、經營混業性等特征。由于網絡銀行業務的這些特征,致使網絡銀行業務風險較傳統銀行業務風險發生機率更高、范圍更廣、破壞性更嚴重。當前,中國雖然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然而,網絡銀行安全法規不夠完善、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難以確定、傳統銀行分業監管與網絡銀行混業經營之間存在沖突、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規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嚴重地阻礙了網絡銀行業的發展。因此,盡快完善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法律制度,防范網絡銀行業務風險,已經成為中國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當務之急。
一、中國大陸網絡銀行監管的立法
建立健全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是網絡銀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法律保障。1999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當時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正式批準招商銀行開展網絡銀行業務。招商銀行成為中國金融監管部門首次正式批準開展網絡銀行服務的國內商業銀行[1](P223)。但當時中國大陸尚無調整網絡銀行的明確法律法規依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些規定為中國網絡銀行業務監管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絡銀行業務的定義、市場準入的條件和程序、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規則以及銀行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規定外國或中國港、澳、臺地區的銀行可以向大陸居民提供網絡銀行業務,大陸境內的網絡銀行也可以向境外居民提供網絡銀行業務等?!锻ㄖ愤M一步明確了審查、開辦網絡銀行業務的條件、程序和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的有關內容。隨著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2005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在借鑒國際立法,主要是巴塞爾體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上述法規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擴充和具體化。目前,中國網絡銀行業務監管的法規主要有兩類:(1)仍可適用于網絡銀行的傳統銀行業務監管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商業銀行法(修正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中的規定;(2)對網絡業務監管的專門規定,如《暫行辦法》及《通知》、《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這些有關法規為中國大陸開辦和監管網絡銀行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規依據。然而,從中國現行網絡銀行監管法規規定來看,由于它仍然沿用對傳統銀行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且尚存在許多立法空白和不合理之處,故難以適應中國網絡銀行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二、目前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法規存在的問題
(一)對確保網絡銀行安全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
近年來,中國大陸網絡銀行的數量和規模以及網絡銀行業務的交易量都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其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網絡銀行交易安全問題,這也是在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規時首先需要解決好的問題。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規其主要任務就是要完善防范網絡銀行業出現風險的法規。目前,中國大陸網絡銀行在兩個方面易出現風險:一個是網絡銀行系統自身易出現風險;另一個是網絡銀行與客戶資金等易遭受風險。網絡銀行系統的風險主要有網絡中的關鍵設備,如各類計算機、網絡通信設備、存放數據的媒體和傳輸線路等易遭受侵害。這些設備中的任何環節一旦出現問題都會給整個網絡造成嚴重惡果。此外,網絡銀行系統中的漏洞和計算機病毒的傳播也對網絡銀行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網絡銀行和客戶的資金風險主要來自網絡銀行竊賊竊取銀行和客戶的秘密,利用網絡銀行詐騙錢財以及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對銀行和客戶權益的侵害。上述大都屬于高技術性能的安全隱患,這就要求安全隱患的防治者和監管者必須具有高超的網絡技術。然而,目前中國大陸監管者的技術水平及其責任心都未能適應防范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確保網絡銀行安全的要求,而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在立法規定上仍不夠完善。
(二)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難以確定
管轄權是一國法院或具有審判權的其他司法機關受理、審判具有國際因素案件的權限。這種管轄權是審理有關案件的前提條件,它直接影響著案件的判決結果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如何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具有復雜性。網絡空間本身無任何邊界,是一個全球性的網絡系統,無法分割成諸多領域。要在一種性質不同的空間中劃定界限,這是傳統銀行交易管轄權規則所面臨的困境。網絡銀行業務與傳統銀行業務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它在與客戶交易中的地理空間位置的界限被淡化。由于網絡銀行的交易活動往往跨越了地區和國界的限制,它的無地域性、無國界性與國家對銀行監管的性之間的沖突日益顯現。在這種狀況下,如何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如何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的合法性?這些問題都關系著網絡銀行交易的安全、效率和發展。目前,由于這一問題在中國大陸的相關立法、理論與實踐中尚未得到解決,因此,很有必要對尋求解決該問題的途徑進行全面深入的探討。
(三)網絡銀行混業經營與傳統銀行分業監管之間存在沖突
依照當代中國金融管理法規規定,中國大陸金融業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然而,一方面,近年來,中國出現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證合作與銀保合作的模式也不斷得到發展,這種混業經營的現實與分業監管法制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另一方面,中國網絡銀行業取得了很大發展,網絡銀行不僅經營傳統的銀行業務,而且還提供信息咨詢、投資理財和綜合經營等業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網絡銀行的經營模式正是混業經營模式,網絡銀行的“全能經營,統一監管”模式與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之間的沖突日益嚴重。隨著當代國際金融業的創新與發展,各類金融業務之間、各類金融機構之間和各類金融業監管之間的界限逐漸淡化,很多金融業務之間出現了相互滲透的勢頭,尤其是銀行、證券、保險業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狀況與發展趨勢。事實上,中國大陸傳統的相對滯后的監管手段、監管工具以及分業監管體制已經難以適應中國現已存在的混業經營狀況和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發展趨勢。
(四)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規定不夠明確
網絡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具有重要作用。網絡銀行具有標準化運營的特點,銀行系統一般都使用同一套網絡銀行的操作系統,如果網絡銀行的發展戰略、風險控制策略、內部控制程序等得不到合理地制定,將會給網絡銀行帶來巨大風險損失。此外,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進入銀行系統,對網絡銀行及其客戶都有可能造成威脅。在已破獲的網絡銀行犯罪案件中,涉及銀行內部工作人員作案的比例高達75%。其中,內部授權人員占到58%。他們往往利用授權刪除、修改、增加網絡銀行中的數據,轉移、盜取某些賬戶的資金[2](P40)。這些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客戶的利益和銀行的信譽與利益。然而,中國大陸現有的相關法規卻缺乏對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監管的明確完整的法律規定。為此,相關立法應增加對監管者再監管的規定,盡快完善中國網絡銀行內部監管的法律法規。
三、對改善中國網絡銀行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建立網絡銀行安全法律保障體系
安全問題是網絡銀行運營和發展中最關鍵的問題。建立網絡銀行安全法律保障體系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它需要通過制定規范相關技術與人員的法律法規來實現。(1)中國應制定相關的技術應用法律規范,確保網絡銀行運營的安全,即系統安全與信息安全。網絡環境是一個技術支撐的特殊環境,必須依法規范網絡技術安全標準并確保安全技術標準的有效實施。一是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統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種安全管理機制,增強網絡銀行的安全性。二是要制定相關法律規范,確保不斷改進防范計算機病毒技術和防火墻技術,時時監測運行過程,檢查是否有對網絡銀行構成安全威脅的漏洞,及時發現、消除可能出現的潛在危險。三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完整的網絡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規范,明確網絡銀行業務操作規則與風險責任的劃分,健全安全認證制度。為此,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銀行安全認證中心,增強網絡系統中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風險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備份系統,以確保在出現故障后網絡銀行系統能及時得到恢復。(2)進一步健全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網絡銀行內部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基本素質與技術水平,嚴格規范金融從業人員防范風險的義務。
(二)暫依信息收到地來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
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是一國法院或具有審判權的其他司法機關受理、審判具有國際因素的網絡銀行交易案件的資格,是有關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在網絡環境中,以網絡傳輸交付電子信息,是網絡銀行交易的特有方式。由于網絡的全球性,當事人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個地方傳送給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并與其進行交易。網絡銀行的交易往往與交易所處的地理空間位置沒有實質的聯系。然而,按照國際私法理論,在依據連接點確定網絡交易管轄權問題上,有些中國學者認為中國暫且可依屬地管轄原則來確定管轄權,并認為在網絡交易中,如果依信息傳送地國(由接收者為信息的傳送而提供的地理處所所在國)管轄或信息收到地國(接收者營業處所或下載信息地點所在國)管轄,由于當事人隨機的選擇性很大,交易雙方的當事人未必相互清楚對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網絡信息產品的接收者無義務向對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處所。即使提供,接收者隨意提供的某一地理處所很可能與交易無實質聯系。因此,以信息傳送地或信息收到地來確認管轄權都不甚合理。但從中國國家利益考慮,當前中國通過網絡獲取的信息量較大,而輸出的信息量相對較小,以信息收到地管轄相對較為合理,信息收到地管轄實際上偏向于中國法院的管轄[3](P303)。由此可見,如果我們依信息收到地來確認管轄權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依信息收到地確認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是否符合國際社會對該問題的總體把握呢?對此,有必要作進一步深入探討。
在協調各國和地區有關確定網絡交易管轄權問題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了重要作用。1997年,各國專家學者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達成了五項共識:(1)網絡的本質是跨國性的;(2)網絡中也許真正存在的是法律過剩,而并非法律真空,這就有必要重新定義國際私法規則;(3)當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存在某種聯系時,確定在線活動的位置是可能的;(4)在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政府的角色并非不可替代以前,網絡空間的自治規則可能更受當事人的歡迎和喜愛;(5)各國應該合作制定國際性普遍接受的規則,而非單獨行事[4](P179)。應該看到,上述五項共識具有重要意義,它為各國和地區解決網絡環境下管轄權的適用原則指明了方向。從當代世界各國和地區確定管轄權的理論與實踐來看,各國和地區在確定管轄權時不僅要考慮本國和地區的利益,還要考慮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利益,乃至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盡管一國或地區有權對發生在外國而在本國或地區產生損害的行為行使管轄權,但是如果因此而損害了國際公認的行為準則或有損于網絡銀行的發展,其管轄權的合法性就會存在問題[5](P80)。我們還應該看到,在當代國際社會,依信息收到地來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輸出量大的國家或地區的利益,但也不被有關確定網絡銀行管轄權的國際立法所禁止。因此,當前在國際社會尚未就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依信息收到地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
(三)建立適宜網絡銀行交易的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津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網絡銀行法律制度要牢牢把握網絡銀行的網絡性。由于網絡銀行組織及其活動呈現網絡性,其生存與發展空間處于世界性網絡之中。這就要求在制定中國網絡銀行監管法規時,必須基于網絡銀行的網絡性,設計網絡銀行監管的對象和范圍、監管的組織形式、監管方式、監管權限范圍與責任的劃分等等。第二,要確立混業監管、多元監管體制。由于網絡銀行的無國界性等特征,網絡銀行監管主體呈現出多元化和國際化特征。這種監管主體既有本國或地區的監管主體,又有外國的監管主體,還有國際性的監管主體?;诰W絡銀行的混業性監管與國際性監管的特征,在制定中國網絡銀行監管法規時應當采用混業監管的模式。從金融監管法理論來看,對金融活動的有效監管應當實行混業監管,即由各相關監管部門依照統一的、權威的金融監管法規開展有機、協調的監管。目前,中國大陸金融業混業經營,網絡銀行、外資銀行的金融業務相互滲透,致使中國銀監會與其他監管機構,或者對商業銀行監管重復,或者監管空缺。因此,有必要重新整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建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對中國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同時,還要注意開展中國與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對網絡銀行監管中的協調與合作。第三,應當確立全面完整的監管方式。也就是要確立全方位、全過程、多種手段的監管方式。根據當前中國網絡銀行監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應對與中國相關的網絡銀行業務開展全方位、不間斷的監管,綜合運用技術、法律、經濟等手段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將網絡銀行的風險降至最低,有效地促進和保障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業的健康發展。超級秘書網
(四)細化網絡銀行內部監管法規
第一,網絡銀行內部監管法規對規范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銀行的薄弱點,查找可能出現的問題,評估、分析、化解風險,或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應當通過建立法律制度確保中國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具備監管的必要技能,建立銀行監管業務知識資格考試和職業評價等制度。內部監管工作人員要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能運用新方法、新技術對銀行的經營狀況進行研究。第二,立法應明確規定中國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者所必須具備的品德素質。由于少數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進入銀行系統作案,給網絡銀行的經營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銀行內部工作人員須應能夠及時制止并糾正銀行營業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第三,應當明確劃分內部監管人員的職責,規定對內部監管人員實行垂直領導。為了避免內部監管人員,應當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對內部監管人員進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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