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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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律又稱法則,是事物發展中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任何事物的運動發展,都有自己內在的、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對待客觀規律,人們只能遵循,不能違背,否則就要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語文教學也是這樣。
關鍵詞:試論 正確 認識 小學 語文 教學 規律
教與學的雙方,如果遵循其自身的規律,語文教學就能打碎應試教育的桎梏,提高學生的語文素養和語文能力,語文教學就能沿著素質教育的方向發展;反之,語文教學就會變味異化,就會受挫低效,與素質教育相背離。因此,不管語文教學如何發展,如何改革,不管語文教學產生多少新的理念,產生多少新模式與新方法,也不管是選修課還是必修課,都不能違背這一規律。因為語文教學的自身規律是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也是小學語文教學的母規律。它制約著語文教學的原則、方法、過程與結果??梢詳嘌?,能否遵循語文教學的自身規律,是語文教學能否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語文教學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歸根結蒂,最重要的問題是認識和遵循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的問題。什么是小學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呢?按道理說,《小學語文新課程標準》應該對這一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而規范地表述,但結果卻令人失望。《小學語文新課程標準》在“前言”中有一句:“遵循語文教育的規律,努力建設與現代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語文課程”。在“教學建議”中只是有一句:“遵循學生身心發展和語文學習的規律,選擇教學策略?!钡W語文教學的規律到底是什么,卻未作有詮釋。那么,小學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究竟如何表述呢?筆者通過學習研究《小學語文新課程標準》和現代教學論,認為,語文教學的基本規律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自主有序地感知課文,領悟思想內容,積累知識和語言,并通過運用(即訓練或實踐)提升學的語文素養和語文能力。簡言之,就是感知——領悟——積累——運用。
一、重視感知。
從認識論的角度說,語文教學是一種特殊的認識過程,而感知即是這特殊認識過程的初級階段,是對文本的感性認識。學習任何課文,不論是選修課還是必修課,都不能超越這個階段。都要求從整體上把握文本,大體弄通詞語、理清思路、概括要點,初步領會作者的思想傾向觀點和感情。那么,如何感知呢?感知的方法多種多樣,閱讀是感知文本的主渠道,應根據文本的特點或默讀、或略讀、或跳讀、或精讀、或查資料、或述情節、或列提綱等等,一句話,要看菜吃飯,量體裁衣,根據不同的體裁和內容加以選擇。可是有的老師往往超越這個階段,以長篇累牘的分析來代替學生的自我感知,這正如張大文先生所指出的問題,是對其規律性和工具性的忽視,而空談思想性與人文性。
二、重視領悟。
如果說,感知是閱讀教學的初級階段,那么領悟則是閱讀教學的深化,是對課文的理性認識,是閱讀教學的高級階段,是知識形成能力的前提。所謂領悟,就不僅是知,知道是什么,而且要懂,能回答為什么,能夠舉一反之,聞一知十。許慎在《說文解字》中說:“悟,覺也,從心,吾聲?!笨梢?,領悟從人的心智上、思想上啟發人的“悟”。這種“悟”的特點是由感性的量的變化到理性的質的飛躍。在具體操作中,就是在感知的基礎上,從文本的特點出發,抓住重點,突破難點,引導學生對文本或其經典段落進行默讀、品讀,讀出重點、節奏、韻律、感情和意境,鼓勵學生討論、質疑。使學生不但明白文本寫什么,而且還要明白為什么寫,怎么寫,這樣寫妤不好,好在哪里。同時,對文本的思想內容與藝術形式進行深層的探究、評價與鑒賞,這也是語文教學人文性的本質要求。
三、重視積累。
積累是提升學生的語文素養基礎。素養,顧名思義,靠平時的積累和修養。何謂積累?即積累語言,積累思想,積累文化、文學常識,積累生活素材。積累要做到“三多”,多讀、多背、多記。多讀就是多讀課文,多讀文學名著經典、科普書刊和其他有益讀物;多背就是多背誦名篇名句,特別是古典詩歌和優美散文;多記就是多記筆記,或存入電腦,并引導學生觀察生活,記錄生活中的點點滴滴。古今多少碩儒、大師級的博學人物,其淵博的奧秘之一是善于積累罷了。當然,這種積累,不僅是簡單的量的增加,而且通過梳理、歸納,使知識系統化、序列化、網絡化的過程。
四、重視運用。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任何社會經濟活動都應納入法治的軌道,城市公交事業也不例外,這就要求城市公交事業的政府規制要以立法為先導,按法定程序進行改革,以法律制度為規制依據。公交事業發達國家在進行政府規制改革之前,制定并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以此為綱領指導政府規制改革的實踐。不言而喻,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我國對公共交通研究不深,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已經跟不上城市公交事業發展的步伐?,F行的規制依據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一些政策和辦法,如《關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規定》、《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以及地方城市政府出臺的一些管理條例,如大連、濟南、武漢等城市制定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這些規定、辦法和條例對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進城市公交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些法律層級低、法律效用較差,因而在執行中打了不少折扣,對城市公交行業的約束力不一,既缺乏統一權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也缺乏本行業的專門法律。
根據公交事業發達國家在政府規制法律制度方面可資借鑒的經驗,我國應建立城市公交政府規制體制的法律框架,作為政府規制體制改革的準則。當前,應盡快出臺一部具有權威性、全國性的《城市公共交通法》,為城市公交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法》應對公共交通各方面的具體管理作出較為全面的法律規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質、規劃、設施建設、線路經營、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然而我國地域遼闊,各城市之間的差異大,需要以《城市公共交通法》為指導,因地制宜,制定一部適合本地區特點的、具體的、操作性強的《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二、政企分離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關鍵
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之前,其政府規制體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政企合一,政府既是規制政策的制定者與監督執行者,又是具體業務的實際經營者。這種高度政企合一的政府規制體制,其主要弊端是國有公交企業壟斷經營,沒有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權,缺乏提高生產效率和服務質量的動力,因而也就缺乏競爭活力。因此,實行政企分離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體制改革的關鍵。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重構政企關系,政企分開,即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公交企業所有者職能和公交企業經營者職能分離。
面對走向民營化的城市公交事業,政府將不再直接干預公交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組建一個獨立、公正的規制機構(如城市公共交通監管委員會)來規制和監督公交企業的市場行為。城市公共交通監管委員會的職能定位為合理授權、完善規制、適當監管,即制定具體的行業規制規章、頒發公交企業經營許可證、對城市公交進入和退出市場進行規制、制定并監督執行價格規制政策、制定公交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規定公交企業的普遍服務、確定公交補貼方式和額度等。
政企分離后,公交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依托、以多元化經營為扶持、以股份制經營為運作機制的全新型公交企業經營模式。利用公共交通優先的發展契機,向國內外開放城市公交市場,積極引進外部資金,運用控股、參股的方式,組建多家股份制公交企業在同一個層面上展開競爭。公交企業可以資產為紐帶,建立緊密型的集團式經營企業,發展廣告、房地產、旅游、商貿、物業管理、汽車維修與配件供應等相關領域的產業,突破城市的地域限制,與其他上市公交企業聯合經營,進入其他城市的公交客運市場。
三、有效競爭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目標導向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顯著的特征?!案偁幊鲑|量,競爭出效率,競爭機制的引入與完善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根本之道”[1]。城市公交事業的自然壟斷性意味著其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但是由一家或極少數幾家公交企業經營又會扼殺競爭活力。因此,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便構成政府制定城市公交事業規制政策的兩難選擇。從世界范圍看,任何一個城市公交市場均是適度開放和適度競爭的市場。對此,以實現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競爭作為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的目標導向,對城市公交規制并舉。
其一,適度的城市公交市場準入機制。城市公交行業并非自然壟斷行業,由眾多的私營公交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可以降低價格,減少政府補貼。城市公交市場應在政府的監控下,實行有限度的競爭,適當控制進入者的數量和規模,并逐步推行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對新增的公交客運線路或收回的現有公交客運線路的經營權,以拍賣、公開招標方式,讓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公交企業公平競爭,由提供最低報價的那家公交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規制機構與之簽定特許經營合同,準許其經營城市公交業務。如果公交企業未能履行合同,規制機構可以取消與這家企業簽訂的合同,重新選擇另一家,這打破了公交營運的終身制,把競爭機制注入城市公交行業。
其二,公交企業有序退出的制度安排。在通過特許投標來選擇經營者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公交企業退出經營問題。如果政府對公交企業的退出缺乏一定程度上的規制,可能會使公交服務供給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進而影響城市公交的穩定運營。因此,政府必須要求已獲準入的公交企業負供給責任,從而對它們實施退出規制:首先,選擇退出對象。只要符合退出規制條件的,不論其所有制如何,均應列為退出對象。其次,退出對象補償的問題。根據退出公交市場的經營者所遭受利益損失的程度進行等價補償。最后,引入新的經營者。在妥善處理企業退出公交運營的過程中,應該同時引入新的經營者,讓符合條件的公交企業進入客運市場,以確保公交運營的連續性。
四、激勵性規制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有效手段
激勵性規制是相對于政府單方強制規制而言的一種新型管制方式。在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政府為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通過激發、引導的方法使公交企業自愿按政府意圖進行生產經營[2]。其實質是給予公交企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促使公交企業降低成本、提高質量、改善服務,誘導公交企業逐步接近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思路。為了提高行業效率而給予公交企業的激勵方法是多樣的,主要有:
一是在公交票價規制中引入區域間比較競爭機制。公交票價是公交企業和乘客的利益沖突點,需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規制機構指導下制定市場競爭價格。我國城市公交行業基本上是由區域性壟斷企業經營的,政府規制機構可以運用區域間比較競爭機制控制成本的變化,剔除各種影響成本的外部因素,以運營效率最高的公交企業的成本作為制定價格的依據,促使各區域的公交企業為降低成本而開展間接競爭。
二是建立規范的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政府對公交企業的扶持和財政資助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的職能,體現了政府為社會提供公益性公共產品的責任。我國應確立重點扶持城市公交企業財政補貼政策,建立規范的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對公交企業的運營成本和費用進行年度審計與評價,根據票價收入情況,結合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成績,合理界定和計算政策性虧損基數,切實發揮政府財政補貼在城市公交發展中的作用。
三是提高城市公交服務質量。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對出門乘車的服務質量提出了上檔次、多樣化、便利性等需求,這要求城市公交創新服務模式,推出特色服務、特需服務、精品服務等新產品。公交企業有必要針對不同類型的乘客提供不同的乘車服務。比如,通過車型和票價的差異,開通普線、大站快線、直達線等類型的快速公交線路,相應地將票價上調至2~4元。
參考文獻:
[1]周志忍.當代國外行政改革比較研究[M].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147.
關鍵詞:城市公交;政府規制;競爭
2004年,我國提出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對城市公交事業進行民營化改革,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公交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允許不同產業形式的公交企業進入公交客運市場,打破國有公交企業壟斷經營,形成多家公交企業競爭格局。在不斷探索和推進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普遍服務不足、線路經營權私下倒賣、服務質量差、安全事故多等。世界范圍內的民營化實踐表明,民營化大潮席卷過后必然是政府規制的跟進,城市公交事業的民營化改革需要政府規制,本文從四個方面探討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政策思路:
一、法律制度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準則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任何社會經濟活動都應納入法治的軌道,城市公交事業也不例外,這就要求城市公交事業的政府規制要以立法為先導,按法定程序進行改革,以法律制度為規制依據。公交事業發達國家在進行政府規制改革之前,制定并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以此為綱領指導政府規制改革的實踐。不言而喻,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我國對公共交通研究不深,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已經跟不上城市公交事業發展的步伐?,F行的規制依據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一些政策和辦法,如《關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規定》、《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以及地方城市政府出臺的一些管理條例,如大連、濟南、武漢等城市制定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這些規定、辦法和條例對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進城市公交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些法律層級低、法律效用較差,因而在執行中打了不少折扣,對城市公交行業的約束力不一,既缺乏統一權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也缺乏本行業的專門法律。
根據公交事業發達國家在政府規制法律制度方面可資借鑒的經驗,我國應建立城市公交政府規制體制的法律框架,作為政府規制體制改革的準則。當前,應盡快出臺一部具有權威性、全國性的《城市公共交通法》,為城市公交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冻鞘泄步煌ǚā窇獙步煌ǜ鞣矫娴木唧w管理作出較為全面的法律規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質、規劃、設施建設、線路經營、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然而我國地域遼闊,各城市之間的差異大,需要以《城市公共交通法》為指導,因地制宜,制定一部適合本地區特點的、具體的、操作性強的《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二、政企分離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關鍵
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之前,其政府規制體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政企合一,政府既是規制政策的制定者與監督執行者,又是具體業務的實際經營者。這種高度政企合一的政府規制體制,其主要弊端是國有公交企業壟斷經營,沒有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權,缺乏提高生產效率和服務質量的動力,因而也就缺乏競爭活力。因此,實行政企分離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體制改革的關鍵。城市公交事業民營化重構政企關系,政企分開,即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公交企業所有者職能和公交企業經營者職能分離。
面對走向民營化的城市公交事業,政府將不再直接干預公交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組建一個獨立、公正的規制機構(如城市公共交通監管委員會)來規制和監督公交企業的市場行為。城市公共交通監管委員會的職能定位為合理授權、完善規制、適當監管,即制定具體的行業規制規章、頒發公交企業經營許可證、對城市公交進入和退出市場進行規制、制定并監督執行價格規制政策、制定公交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規定公交企業的普遍服務、確定公交補貼方式和額度等。
政企分離后,公交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依托、以多元化經營為扶持、以股份制經營為運作機制的全新型公交企業經營模式。利用公共交通優先的發展契機,向國內外開放城市公交市場,積極引進外部資金,運用控股、參股的方式,組建多家股份制公交企業在同一個層面上展開競爭。公交企業可以資產為紐帶,建立緊密型的集團式經營企業,發展廣告、房地產、旅游、商貿、物業管理、汽車維修與配件供應等相關領域的產業,突破城市的地域限制,與其他上市公交企業聯合經營,進入其他城市的公交客運市場。
三、有效競爭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目標導向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顯著的特征。“競爭出質量,競爭出效率,競爭機制的引入與完善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根本之道”[1]。城市公交事業的自然壟斷性意味著其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但是由一家或極少數幾家公交企業經營又會扼殺競爭活力。因此,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便構成政府制定城市公交事業規制政策的兩難選擇。從世界范圍看,任何一個城市公交市場均是適度開放和適度競爭的市場。對此,以實現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競爭作為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的目標導向,對城市公交規制并舉。其一,適度的城市公交市場準入機制。城市公交行業并非自然壟斷行業,由眾多的私營公交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可以降低價格,減少政府補貼。城市公交市場應在政府的監控下,實行有限度的競爭,適當控制進入者的數量和規模,并逐步推行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對新增的公交客運線路或收回的現有公交客運線路的經營權,以拍賣、公開招標方式,讓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公交企業公平競爭,由提供最低報價的那家公交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規制機構與之簽定特許經營合同,準許其經營城市公交業務。如果公交企業未能履行合同,規制機構可以取消與這家企業簽訂的合同,重新選擇另一家,這打破了公交營運的終身制,把競爭機制注入城市公交行業。
其二,公交企業有序退出的制度安排。在通過特許投標來選擇經營者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公交企業退出經營問題。如果政府對公交企業的退出缺乏一定程度上的規制,可能會使公交服務供給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進而影響城市公交的穩定運營。因此,政府必須要求已獲準入的公交企業負供給責任,從而對它們實施退出規制:首先,選擇退出對象。只要符合退出規制條件的,不論其所有制如何,均應列為退出對象。其次,退出對象補償的問題。根據退出公交市場的經營者所遭受利益損失的程度進行等價補償。最后,引入新的經營者。在妥善處理企業退出公交運營的過程中,應該同時引入新的經營者,讓符合條件的公交企業進入客運市場,以確保公交運營的連續性。
四、激勵性規制是城市公交事業政府規制改革的有效手段
激勵性規制是相對于政府單方強制規制而言的一種新型管制方式。在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政府為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通過激發、引導的方法使公交企業自愿按政府意圖進行生產經營[2]。其實質是給予公交企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促使公交企業降低成本、提高質量、改善服務,誘導公交企業逐步接近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思路。為了提高行業效率而給予公交企業的激勵方法是多樣的,主要有:
一是在公交票價規制中引入區域間比較競爭機制。公交票價是公交企業和乘客的利益沖突點,需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規制機構指導下制定市場競爭價格。我國城市公交行業基本上是由區域性壟斷企業經營的,政府規制機構可以運用區域間比較競爭機制控制成本的變化,剔除各種影響成本的外部因素,以運營效率最高的公交企業的成本作為制定價格的依據,促使各區域的公交企業為降低成本而開展間接競爭。
二是建立規范的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政府對公交企業的扶持和財政資助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的職能,體現了政府為社會提供公益性公共產品的責任。我國應確立重點扶持城市公交企業財政補貼政策,建立規范的政策性虧損評估機制,對公交企業的運營成本和費用進行年度審計與評價,根據票價收入情況,結合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成績,合理界定和計算政策性虧損基數,切實發揮政府財政補貼在城市公交發展中的作用。
三是提高城市公交服務質量。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對出門乘車的服務質量提出了上檔次、多樣化、便利性等需求,這要求城市公交創新服務模式,推出特色服務、特需服務、精品服務等新產品。公交企業有必要針對不同類型的乘客提供不同的乘車服務。比如,通過車型和票價的差異,開通普線、大站快線、直達線等類型的快速公交線路,相應地將票價上調至2~4元。
參考文獻:
01什么是民族?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是什么?
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是民族平等、團結是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
02民族團結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即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平等相待、友好相處、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共同努力奮斗。
03什么是“三個離不開”?
指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
04“四個認同”的內容是什么?
指對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民族文化的認同,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
05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含義是什么?
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不斷得到發展,特別是經濟建設得到發展;二是各民族自身都得到發展進步,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得到提高;三是各民族自身固有的優點和特點得到充分的展現。
06民族問題有哪些基本特點?
長期性、復雜性、敏感性、群體性、震蕩性、國際性。
07我國現階段民族關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國現階段各民族之間的關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勞動人民之間的關系,是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規范性和靈活性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辯證關系。首先,規范性是基礎和根本,教師在具體的教學中必須要遵守思政教學的大方向,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一致;與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保持一致;教材大的框架和基本內容不改變。只有在規范性的指導下才能更好地進行靈活性的操作。其次,靈活性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規范性的要求,即采取靈活多變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更好地實現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與宗旨。概言之,沒有規范性,靈活性便會失去方向;沒有靈活性,規范性也很難具體落到實處。如何把握兩者在具體教學的尺寸和力度,這就根據不同院校和教師的具體情況了。
筆者從事思想政治教育時間雖然不長,但深感教學過程中規范性和靈活性兩者結合的重要性,以下筆者結合自身教學經驗和積累,就它們二者在具體教學中的結合談一下自己的淺見,以求教于學術界和教育界的方家善士。
第一,的指導思想是規范性的根本,要貫穿五門思想政治教育課程。從根本上講,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對他們進行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教育,就是要讓他們學會如何應用的基本觀點、方法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只有把握住了這一根本指導思想上,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更好地發揮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這一目的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具體的教學中,必須始終遵循這一根本指導思想,來著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素質,來進行法制教育和國史國情教育等方面。但是在具體的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中,各門課程皆有其特色,比如在《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簡稱“基礎課”)這門課當中,我們可充分地讓學生參與課堂,進行各種關于理想信念的主題演講;在培養職業精神教育中,我們模擬具體的招聘情景,或者要求學生組成一個小團隊模擬各種企業項目的策劃和執行;在法制觀念教育中,我們組織和開展模擬法庭,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把靈活性發揮的淋漓盡致。
第二,嚴格按照“05方案”精神,落實五門課程的學分和課時,在這兩個方面,絕不打折扣。遵循中央指定教材的教學體系和教學內容,對于五門課程所規定的章節,在具體的教學中絕不刪減,真正意義上做到規范性管理和規范性教學。在具體落實學分和課時方面,筆者認為教師可根據學校和學生的具體情況做一定的適當調整,比如《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簡稱“概論課”)一共有6個學分,在具體的教學中即可分為4個理論學分和2個實踐學分;在五門課程的內容和章節上,亦可作詳略得當的調整,比如《基本原理概論》(簡稱“原理課”)第六、七章、《中國近現代史綱要》(簡稱“綱要課”)下篇相關章節與《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有相似或相同的內容,筆者認為,為了避免教學內容上的重復,可把“原理課”、“綱要課”的相關章節略講,重點放在“概論課”上來進行講述。這樣的靈活性處理,既可以在“概論課”中把相關內容講實講透,又可以讓其他課程騰出更多時間進行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
摘要:本文從對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的名稱考辨入手,對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的主要特點(優點和缺點)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并得出了兩者需要互補的必要性;然后探討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互補的可能性,隨后作出筆者的六點小結;接著對規范—實證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進行比較并指出其在會計準則制定中的應用;最后筆者對在我國進行多樣化的會計理論研究提出三點建議。
勿庸質疑,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會計研究已成為當代會計理論研究之中的兩種主流。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兩種研究的支持者們互不相讓,曾掀起一場理論大“論戰”:規范會計研究者們認為實證會計研究只注重對細枝末節問題的糾纏不休,得出的結論往往是人們已經熟知的既定事實,因而對整個會計理論并無貢獻;實證會計研究者則抨擊規范會計研究方法的不科學,認為規范會計研究忽視對已有會計理論的檢驗。結果,整個會計理論框架仍擺脫不了“空中樓閣”的尷尬〔1〕〔2〕!而這場論戰也恰恰反映了我國會計研究者對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會計研究存在著的普遍模糊認識。進入九十年代以后,西方會計學界已經開始平心靜氣地評價這兩種各具特色的會計理論研究〔3〕,本文將結合目前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的現狀,來客觀地評價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希望能對我國的會計研究有所啟發。
一、名稱考辨關于實證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基本內容,馬克·圖恩曾作過一個簡明扼要而又比較全面的對比分析〔4〕,即:
實證是手段事實現實描述真或假精神的問題解釋分析
規范應該目的價值理想規定好或壞心靈的問題評價政策
我們可以看出,上述的區分涉及語言形態、研究領域、內容性質和作用特征等多個方面,如果具體到會計理論研究中來,多數會計學者首肯實證會計研究主要回答會計“是”什么,認為進行實證會計研究時應該超脫或排斥一切價值判斷,只考慮建立會計信息系統運行之中的會計處理程序之間關系的規律;而規范會計研究一般著重回答會計“應該是”什么,因此往往含有一定的價值判斷,需要提出某些準則,作為進行會計處理的標準和制定會計政策的依據。進一步詳細來講,規范會計研究(NormativeAccountingResearch)的范式是(1)研究、分析大量的會計實務,從中概括出良好、理想的會計實務,并作為日后指導會計實務的標準;(2)規范會計研究并不滿足于現有的會計慣例,而是試圖從邏輯性方面指明怎樣才算是良好的會計實務;(3)規范會計研究往往以演繹法為主,但是并不排斥使用歸納法〔5〕,而恰恰從利用歸納法得到少數基本概念出發,然后演繹出會計的基本原則與方法,再從中推出與之相適應的會計程序與基本方法,用來指導會計實務。
而對于實證會計研究(PositiveAccountingResearch),由于我國近年來還處于介紹和初步運用階段,所以對“實證會計研究”不可避免地還存在著一定的模糊認識,因此有必要詳細分析。關于實證會計研究的“實證”一詞,我國會計學者在引入的過程之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絕大多數同志從“positive”和“positivism”(實證主義)詞根的相似性入手,從哲學角度探討實證會計研究的哲學基礎,試圖從中概括出實證會計研究的一般范式〔6〕。但是,對“實證”一詞最權威的解釋應該來自“實證會計學派”(或稱羅切斯特學派)。按照實證會計學派的代表——瓦茨和齊默爾曼的解釋,“‘實證’一詞來自于實證經濟學,之所以將其研究冠名‘實證會計研究’,主要意圖是為了區別于業已存在的傳統的規范會計研究”(WattsandZimmerman,1990)。那么,“實證”一詞到底應該如何解釋呢?筆者在查閱了大量相關的經濟學文獻(樊剛,1995;光,1997;張宇燕,1993)和典型的實證會計研究經典文獻(WattsandZimmerman,1978,1979,1990;BallandBrown,1968;)以后認為,實證會計研究包括兩個相互聯系的部分或階段——理論實證和經驗實證。理論實證的目的是用來提供一個基本體系,對現實會計實務本身究竟是怎樣的問題作出理論和邏輯上的分析和解答。理論實證過程包括(1)三個基本要素——有關會計問題的基本假設、一套邏輯嚴密的系統化的推理機制和方法以及最終的理論結論;(2)提出理論假設、建立分析模型以及進行邏輯推理和證明三個緊密聯系的步驟。經驗實證是指對理論實證得出的結論進行經驗檢驗的過程。對于經驗實踐和理論結論相符合的部分,就應該當作正確的理論加以運用,直到被經驗證偽為止,而對于被經驗直接所證偽的理論結論,就必須逐漸修改原有的理論假設,再次進行理論實證和經驗實證。
二、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之比較
1、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的分化——一個簡單的回顧。
會計學研究方法的發展演變,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其它學科的影響。哲學家、科學家關于方法論的論述(如波普爾的“證偽主義”、庫恩的“科學范式”、拉卡托斯的“科學研究綱領方法論”),都對會計研究產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真正對會計學產生直接影響的無疑是經濟學方法論的演變和發展。經濟學方法論的發展和變遷對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影響可以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直到本世紀初以前,經濟學方法論的討論,都主要是圍繞著抽象演繹法和歷史歸納法哪個更適合于經濟分析而展開〔7〕。在此影響下,會計理論研究亦是以這兩種方法為代表,如佩頓(WilliamPaton)、坎寧(Canning)、愛德華茲和玻爾(EdwardsandBell)、穆尼茨和斯普瑞斯(MoonitzsandSprouse)等都是演繹法的典型代表,而井尻雄士(YuijIjin)和利特爾頓(Littleton)等則極為推崇歸納法——一言以蔽之,該時期的會計理論研究主要以定性的文字描述為主,十分注意會計理論之間的內在邏輯而忽視對既有的會計理論研究成果的檢驗,我們將之總稱為規范會計理論研究。一般認為,本世紀60年代末期以前,會計理論研究中是規范會計研究占統治地位的時期。規范會計研究的形成,一掃19世紀末期以前會計理論研究混亂、無目的的狀況,在其大力推動下,會計理論體系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方告初步形成。第二,從本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經濟學和財務學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這主要表現在研究對象的擴大化和廣義化,與此同時,西方經濟學的主要流派研究方法已不再滿足于定性的演繹或者歸納推理,而是逐步轉向實證分析。在經濟學研究方法的影響下,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在財務學研究方法的影響下(目前從事實證會計研究的學者更直接地從財務學中獲得或移植某些科學的研究方法,實質上財務學承擔了經濟學研究方法對會計理論研究產生影響的“載體”和“催化劑”的作用),一大批年輕的會計學者(以羅切斯特學派為主要代表)逐步豎起實證會計研究這面大旗,并形成了別具特色的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給會計理論研究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和震撼。(1)1968年,鮑爾和布朗的“會計收益數據的經驗性評價”一文標志著實證會計研究初露端倪;(2)70年代中期“羅切斯特學派”代表人物簡森(Jensen)的“關于會計研究現狀及會計管制的評論”一文可視為是向規范會計研究挑戰的宣言;(3)瓦茨(Watts)和齊默爾曼(Zimmerman)1978年“決定會計準則的實證理論導論”、1979年“實證會計研究的供需:一個借口市場”兩篇論文的發表及1986年《實證會計理論》一書的出版,標志著實證會計研究已逐漸與規范會計研究分庭抗禮。乃至1986年-1989年期間提呈給美國權威會計刊物《會計評論》(AccountingReview)的論文僅有一小部分可歸類為規范研究〔8〕。
2、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的優缺點
規范會計研究在會計理論研究中的作用表現在:(1)規范會計研究對理論的論證具有重要作用,規范會計研究從假設或初始理論命題推導出下一層次的理論命題,并可對某一個理論命題作出演繹證明。這樣,在對理論進行實踐檢驗前,可預先對理論進行檢驗以使理論具有更加嚴密的邏輯性,這在會計基本理論和對整個會計理論體系的研究中尤其具有重要意義。(2)規范會計研究可從理論命題推導出事實命題,也可用來解釋已知的會計理論或會計行為。(3)規范會計研究同時還對已有會計理論進行邏輯檢驗,以發現錯誤理論及現存理論的內部矛盾。但是,規范會計研究又有其不可克服的系統性缺陷。這表現在:(1)規范會計研究忽略了對作為演繹邏輯推理起點的假設或前題的判別和檢驗。(2)規范會計研究往往忽視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的經濟后果、不重視會計主體的行為因素,僅將會計環境中的不同利益集團簡化為一個總體來看待。(3)運用規范會計研究得到的結果往往由于缺乏經驗支持而僅代表了“閉門造車”式的個人觀點和論斷。實證會計研究的作用表現在:(1)實證會計研究從評價規范會計研究所依據的前提入手,對規范理論賴以依存的前提的現實有效性進行檢驗,進而肯定或否定規范研究成果。(2)運用實證會計研究得到的實證理論不僅對所觀察到的會計實務提供解釋,說明現存會計實務程序、方法在應用程序上存在差異的原因,而且還對未觀察到的會計現象、實務和那些雖已發生,但尚未通過數據搜集和分析獲得系統性證據加以證實的現象和實務提供解釋。實證理論不是告訴人們應該做什么,而是告訴人們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能夠做些什么??梢哉f,實證會計研究使會計理論研究的目標從理想轉向現實。(3)實證會計研究十分重視對會計主體行為及其動機的研究,并大量引進了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如產權理論、契約理論、企業理論,拓寬了會計理論的研究范圍。實證會計研究將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視為各種“契約關系”的結合體,對各種利益集團出于維護自身利益而對會計準則呈現出的態度行為進行了大量的經驗分析,得出了許多規范會計研究所不能認識的有益結論。
實證會計研究的局限性表現在:(1)實證會計研究力圖使用有限的事實和現象去證明普遍命題,因而其研究結果不可避免的只具有概率或然性。(2)實證會計研究過分強調模型化和定量化,經常由于忽略某些想當然是次要的因素,結果有時會導致研究對象過于簡化和研究的系統性偏差。(3)實證會計研究在進行會計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完全排除價值判斷也有不盡合理之處,因為會計信息具有經濟后果,作為“經濟人”的會計研究者,在進行實證會計研究的過程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個人偏好所帶來的先入為主的干擾。(4)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會計研究相比往往具有時間上的滯后性,如對與具體某項會計準則相關的問題研究總是在會計準則公布之后若干年,確切地說總是等到有足夠的樣本數據建立數學模型進行經驗分析時才能得以實施。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Watts/Zimmerman在《實證會計理論》一書中認為實證會計理論的作用只在于解釋和預測,而并沒有提及實證會計理論具有對會計實務的指導作用。
3、關于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總的評價
(1)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都具有自身所不可替代的特定功能。規范會計研究在理論證明和構建會計理論時具有優勢;實證會計研究則具有獲得新知識、新理論的優勢作用。
(2)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在運用時應該相互依賴、互相滲透。規范會計研究的大前提要接受、依賴實證會計研究來進行經驗檢驗,實證會計研究中的分析要依賴規范會計研究。
(3)單純依靠規范會計研究或實證會計研究都有其自身所無法克服的各自的系統缺陷。如實證會計研究結論的概率或然性質,規范會計研究大前提的來源及正確與否的問題。
(4)規范和實證會計研究都忽略了人的認識本來就是從特殊到一般,又從一般到特殊的不斷往復的過程,是漸進性和飛躍性,邏輯主義和非邏輯主義的統一。因此,片面強調任何一種方法都是不科學的。
(5)實證會計研究往往適合于對具體的會計理論問題進行證實或證偽,但如若涉及到對整個會計理論框架的研究則無能為力,而此時便必須依賴規范會計研究。
本文以上的論述可以說明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存在著相互結合的必要性,以下將兩者的結合簡稱為規范—實證會計研究。
三、試論規范、實證會計研究的互補性
1、規范、實證會計研究的互補性——會計理論發展模式的啟迪〔9〕
會計理論體系一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在保持會計基本理論與結構不變的前提下,可用于指導會計理論研究,對會計理論研究起到規范的作用。同時,它一般經受得住某些“反?!钡臎_擊、詰難,具有一定的彈性,并通過對理論的局部調整或修改輔前提、假說,把反對轉化為支持,此時會計理論就處于上升時期。但是,任何會計理論總并非盡善盡美,總有其賴以存在的會計環境,一旦其在強大的“反?!泵媲耙换I莫展并不能將其納入自己原有的理論框架之中時,就勢必將會被新的會計理論代替,這時就需重新調整會計理論的內涵及其基本結構。此時,會計理論就處于顯著變動狀態,就強烈需求質變。但是,新的會計理論并非對舊的會計理論的完全拋棄,而是一種“揚棄”。新舊會計理論之間仍然存在著一種包含或對應關系,新理論是對舊理論的繼承和發展。整個會計理論的發展過程是前進的上升運動,是向絕對真理逼近的過程。由此可見會計理論的發展過程是“相對穩定顯著變動相對穩定…”這樣一個不斷往復的過程。這樣,在會計理論不同的發展階段,其相應的主要的會計理論研究方法也應有區別:在會計理論體系相對穩定的階段,會計理論表現出對會計研究的指導作用并具備應付反常沖擊的彈性,因而可以在原有理論和思路指導下,主要運用規范會計研究(收斂性思維)繼續進行研究,通過輔命題克服理論的困難,使理論作為規范較好地發揮作用。當會計理論發展進入顯著變動階段后,原有的會計理論如果繼續存在勢必會產生阻礙作用了,因而必須另辟蹊徑,從新的角度解決問題才能克服困難,因而主要采用實證會計研究(發散性思維),持批判的態度從會計實踐、現象的經驗分析中創造出新的會計理論。總而言之,只有在會計理論發展的不同階段著重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才能更好地促進會計理論的發展。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在會計理論發展的特定階段,采用某種研究方法并不排斥同時使用另外一種研究方法。我們對會計理論發展階段的劃分是人為的,而事實上,會計理論體系中不同會計理論的各個發展階段又是相互交織在一起的,所以科學的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是綜合的而非單一的,是各種研究方法的有機結合,是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的統一。如美國“財務會計概念結構(SFAC)”便是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共同配合、協作成功的范例!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問題就是事物的矛盾,科學研究從問題開始?!睍嬂碚撗芯恳膊焕?它也必須從問題著手進行研究。作為會計理論研究起點的問題可以直接來自于會計實踐,也可以來自過去會計實踐的產物——已有會計理論。因此,我們必須重視長期會計實踐中積累起來的已有會計理論,同時不斷從會計實踐中吸收“營養”,發現新問題,開辟新的研究領域,絕不允許忽略會計實踐。但是,從實踐中得到的會計知識由于其歸納特征不可避免地具有概率或然性,因而必須從會計理論高度運用規范會計研究進行演繹推理,以發現其有無邏輯矛盾,得出正確的認識然后上升為會計理論。所以會計理論研究的整個過程可歸納為“會計理論會計實踐新的會計理論…”這一不斷往復、逐漸完善的過程。相應的,會計理論的研究方法也可歸納為“規范實證規范…”這樣一個循環過程。概括來講,規范—實證會計研究是會計理論研究者根據已有的知識,對會計實踐和理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假說,并通過對假說的實踐檢驗、修正,逐漸使假說演變為新的會計理論。
2、規范、實證會計研究互補的可能性
如果詳細比較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的大量會計文獻之后不難發現兩者在以下重大方面各具特色,也正是在這些重要方面,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需要互補:
(1)規范會計研究往往從少數幾個基本會計概念(會計基本假設或會計目標)出發,主要運用演繹法來推出一套用來指導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而大凡實證會計研究,一般總是先根據大量的會計現象歸納出一個或多個命題,然后利用來源于會計信息市場的若干會計數據來進行經驗檢驗;或者對規范會計研究的既有研究成果進行證實或證偽。一言以蔽之,規范會計研究代表了會計人員對會計現象的本質特征由一般到具體的認識,而實證會計研究則代表了會計人員對會計現象的本質特征由具體到一般的認識。根據唯物主義的認識論,我們對會計現象的認識是由一般到具體和由具體到一般的有機結合,因此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不應有所偏頗。
(2)規范會計研究往往從較高的會計理論層面上來把握整個會計理論框架的內在邏輯一致性,如對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研究,其研究結果往往會作為制定會計政策的依據;而實證會計研究則往往是針對具體的會計理論如存貨發出的計價在什么情況下采取先進先出法,在什么情況下采取后進先出法等。近年來,實證會計研究的趨向是研究的問題越來越小、越來越細致,一些規范會計研究者借此攻擊實證會計研究對整個會計理論體系沒有貢獻。筆者對此觀點不敢茍同,實際上,實證會計研究是規范會計研究的基礎,因為實證會計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會計現象的本質是什么(Whatitis),只有掌握了各種會計現象的本質,才能從邏輯高度上來進行探討會計應該是什么(Whatitshouldbe)的問題;規范會計研究是實證會計研究的前提和終極目的,因為研究會計現象的最終目的并不僅僅在于探討會計是什么,而必須研究會計應該是什么。可以這么來講,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與會計目標系統的層次相關(實際上,Trueblood報告就曾指出,會計目標是一個多層次的系統),會計目標層次越低,其研究的實證性就越強;會計目標的層次越高,越需要對之進行評價,因此其越具有規范性。規范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是對會計目標不同層次上的研究,角度不一、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組成一個不可分割的研究整體。
(3)規范會計研究的較高層次性決定了其必然涉及到價值判斷,而實證會計研究則由于側重于在較低會計目標層次上進行研究,則涉及到事實判斷。那么,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關系如何呢?兩者的關系如下所示〔10〕:自然事實存在人類經驗認知或判斷事實判斷主觀需求與客觀環境制約價值判斷(肯定或否定)由此可見,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是具有相互關聯性的,因此規范會計研究不可能排除事實判斷,實證會計研究也不可能完全摒棄價值判斷。此外,按照哲學觀點,“是什么”(事實判斷)先于“應該是什么”(價值判斷),所以實證會計研究是規范會計研究的基礎;但是由于“是什么”總有些捉摸不準的味道(如會計基本假設來自于客觀會計環境,具有客觀性——“是什么”,而會計目標代表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主觀需求即“應該是什么”,但是會計界卻并沒有厚此薄彼,而是兩者并重,這是否對我們有所啟發?),所以需要對“應該是什么”進行某些規定,這樣規范會計研究同樣必不可少。
3、小結
(1)會計理論研究之中,“是”與“應該是”,或者“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往往交織在一起,并無明確的界限可以辨別或者有意識地去遵循。
(2)從邏輯上來講,事實的描述先于價值的形成,盡管在現實的會計研究之中,由于會計研究者個人的價值取向和意識形態的不可捉摸性,是什么總有點捉摸不準的特點。
(3)雖然在會計理論研究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研究者個人先入為主的干擾,但是追求實證會計研究的“純潔性”,將人為的干擾降低到最小仍是一種會計研究者所應該具備的科學精神。
(4)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會計研究之間并無人為的鴻溝,作為實證會計研究精神的對事實解釋和預測最終必須過渡到規范會計研究的主旨——會計應該是什么上來,換句話來講,實證會計研究應該以規范會計研究的目的為歸宿。
(5)在會計理論研究之中,由于兩者的互補性,絕對地將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會計研究對立起來的態度固然不可取,但是絕對抹殺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會計研究的做法也同樣不可取。
(6)規范會計理論研究由于是從邏輯高度來把握整個會計理論研究過程,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和會計實務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而實證會計理論研究則立足于會計實務,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與會計實務中的結果比較吻合或基本接近,但是這并不能夠說明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會計研究孰優孰劣——“存在的未必合理”!從一定意義上來講,規范會計研究的成果說到底是把會計實務界暫時認識不到的結果展示給會計界,在理論的指導下,我們雖然不能改變既定的利益格局,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借此改變會計人員的認識格局,并可能最終因此影響他們的選擇。
四、規范—實證會計研究和實證會計研究的比較及應用
實證會計研究和規范—實證會計研究方法的區別大致有二:
(1)實證會計研究以有用事實為基準來檢驗假說,但“有用”并無一確定標準,對某一利益集團有用未必對另一利益集團也有用,因而實證會計研究的檢驗標準實質是以利益為導向并由此制約的社會需求為標準。而規范—實證會計研究以社會需求確立的課題為出發點,這既是形成會計理論的最終歸宿,也是逆向思維在會計理論研究中的具體應用。概而論之,規范—實證會計研究的檢驗標準是思維模擬檢驗和社會實踐檢驗的統一,其中思維模擬檢驗大量運用了形象思維,直覺邏輯思維的方式將從會計實踐中抽象出的理性客體蒸發、升華為理想客體,使其既保持了本質特征,又保持了思維過程的邏輯性;社會實踐檢驗則是對假說概念予以具體化,使之具備可度量性,從而將理論性假說轉化為可實踐性假說。
(2)實證會計研究片面強調感性經驗對假說的檢驗,卻忽略了作為會計理論研究主體的研究者的能動認識能力以及其創造性思維在會計理論研究中的作用,所以最終也未逃出對會計實踐進行描述和解釋的傳統思維的來源。規范—實證會計研究辯證地運用發散性思維和收斂性思維,突出了研究者的主觀能動性及認識活動所應遵循的思維規律,因而具有明顯的綜合及辯證特征,并且具有在不同認識階段調整認識方法和認識手段的內在調節機制。
眾所周知,我國會計準則是按規范(演繹)方法制定的,是準則制定者在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的認識基礎上做出的主觀規定,它代表了規范會計實務的理想準則。但是,我國會計準則的實施環境是一個在經濟體制改革下不斷發展變化的環境,因而對準則的實際效用及預期目的之間關系的檢驗就變得尤其重要。準則制定者必須了解,現有準則的執行是否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是否強化、規范了企業的財務行為,是否增強了外部利益集團及企業內部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重視程度,而要獲得以上各項認識,既不能依賴研究者的個人主觀判斷,又不能從原有理論中演繹推理而知,而必須展開廣泛的會計實踐,通過調查、征集意見,獲得有關會計準則實施后的反饋信息,才能不斷修改原有準則,使會計準則不斷地發展完善。規范—實證會計研究吸取了規范、實證會計研究的優點,不僅彌補了傳統會計理論研究中的方法論缺陷,而且可促使研究者更加注意接觸會計實踐,按科學的程序,從會計實踐中獲得對會計準則更深刻的認識。
五、關于進行多樣化會計研究的建議
誠如本文上述,實證會計研究具有時間上的相對滯后性,并不能在會計準則制定之前就為準則制定者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意見,因此規范—實證會計研究也并非盡善盡美。為了克服這個缺陷,筆者建議:
(1)在會計理論研究中大量開展實地研究(FieldStudy)和案例研究(CaseStudy)。盡管這樣做并不一定能夠完全證實和證偽什么,但是卻可以力求在會計準則制定之前對會計實務和會計現象的本質及其矛盾運動過程作出恰當的描述和中肯的分析。
(2)應該盡量學習美國和臺灣目前應用較好的實驗會計研究(ExperimentalAccountingStudies),通過建立會計實驗室,模擬與所要研究的會計準則相似的會計環境,對搜集的專家或專業人士的意見進行分類、分析和概括,事前為會計準則制定提供有益的意見。
(3)在會計研究之中大量運用數學方法、模型開展量化研究。也許有的同志認為鑒于我國目前證券市場還不太成熟,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仍大量存在,由此搜集到的會計數據的可靠性往往值得質疑,因而提倡在應用數學方法和數學模型進行研究時應該謹慎,并對國外會計文獻中充斥著數學表示擔憂和不理解。筆者認為這些同志混淆了會計研究中數學模型的兩種類型——理論模型和計量模型,前者是用數學符號對會計理論研究過程進行的表述,無須使用來自于會計信息市場的具體會計數據;而后者則必須帶入會計數據,并要設定某些參數。筆者此處主要提倡會計研究的理論模型,因為數學語言表達最為簡潔明了、無歧義,可以加強對會計理論問題的論證力度,邏輯嚴密并且更容易被證實或證偽,因而更符合科學進行會計理論研究的要求——一門學科只有在成功地使用數學時,才算達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馬克思)。此外,筆者也贊成利用恰當的計量模型進行會計研究(實際上,與國外的會計數據相比,我國的會計數據來源也許更加可靠),關鍵在于建立我國自己的大型數據庫,為日后利用計量模型進行大量的會計研究奠定條件。
注釋:(1)CharlesChristenson:“TheMethodologyofPositiveAccounting”,1983。
(2)Watts/Zimmerman:“PositiveAccountingTheory:ATenYearPerspective”,TheAccountingReviewVo1.65,No.1,January1990,pp131-156
〔3〕葛家澍:“關于市場條件下會計理論與方法的若干基本觀點”,原載于《財會月刊》,1996.2-6?!?1—No.1.2000LIAONINGFINANCIALCOLLEGEJOURNALVol.2,SumNo.7
〔4〕馬克·圖恩:《自決的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79,第279頁。
〔5〕Hendrikesen:《AccountingTheory》1995,5thed,Chapter2。
〔6〕劉峰:“實證會計的方法論基礎及批判”,《會計研究》,1997.7。
〔7〕樊剛:“思維方式的自我批判”,原載于《讀書》1988年第12期。
〔8〕HaimMozes:“AFrameworkForNormativeAccountingResearch”,JoumalofAccountingLiteratureVol.11,1992.P.93-120。
〔9〕本部分主要參考了西方著名科學哲學家庫恩·玻普爾和拉卡托斯的觀點,如“范式理論”、“證偽主義”和“科學研究綱領理論”,是將上述理論應用于會計理論研究之中并結合會計理論研究的具體情況后得到的結論。
〔10〕陳秉漳:《價值社會學》,臺北市桂冠圖書有限公司,1990.8第314頁。
主要參考文獻:〔1〕WattsandZimmerman:《PositiveAccountingTheory》,1986。
〔2〕陳岱孫:“規范經濟學、實證經濟學和西方資產階級政治經濟學的發展”,《經濟科學》,1981年第三期。
〔3〕張宇燕:《經濟發展與制度選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
〔4〕光:“經濟學的理論范式和分析方法”,1996年,原載于《中國經濟學:向何處去?》一書。
〔5〕[英]馬克·布勞格:《經濟學方法論》,黎明星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
〔6〕關士續等編:《自然辨證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
〔7〕周忠惠:《會計研究方法論》,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4年。
〔8〕Watts/Zimmerman:“PositiveAccountingTheory.ATenYearPerspective”,TheAccountingReviewVo1.65,No.1,January1990,pp131-156。
〔9〕Watts/zimmerman:“TowardsaPositiveAccountingTheoryofDeterminationofAccountingSandards”,TheAccountingReview(Jan),1978,P.112-134。
〔10〕Watts/Zimmerman:“TheDemandforandSupplyofAccountingTheory:TheMarketforExcuses”,TheAccountingReview(April),1979,P273-305。
(11)Ball/Brown:“AnEmpiricalEvaluationofAccountingIncomeNumbers”,JoumalofAccountingResearch,196
〔12〕葛家澍:《市場經濟下會計基本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5/13。
〔13〕劉元亮等編著:《科學認識論與方法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87年。
〔14〕Hung-ChaoYu:“IntroductiontoExperimentalEconomicsStudies”,參見俞洪紹先生1997年10月1日在廈門大學會計系的報告稿。
【關鍵詞】:行政復議 調解 目標定位
一、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目標選擇
行政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有效形式,已經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嘗試多年,其效用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罢{解主要通過運用溝通技巧及協調復雜問題的技術來發現和促進合意。調解的過程伴隨著各種各樣的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調解人可以整理出各種爭論點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協助爭議的當事人之間進行符合實際的、有效的溝通,尋求分歧中的共同點,并在協商可能破裂的情形下使各方保持克制。”{1}但行政復議調解制度在我國法律上正式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1]1990年國務院出臺的《行政復議條例》第8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適用調解?!?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將原國務院的《行政復議條例》中關于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的內容刪除。但是由于受“公權力不可處分”思想的影響,對能否在行政復議中使用調解手段,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在進行行政復議活動時,逐漸形成了不能使用調解方式結案的慣性思維。行政復議機關只是對部分復議案件采取不公開的“案外調解”方式解決疑難問題。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統計,這個時期全國各地在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實行“案外調解”方式審理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加。[2]從吉林省《行政復議條例》實施后(1990年)、《行政復議法》出臺前(1998年)、以及《行政法復議法實施條例》頒布前(2006年)三個階段行政復議案件數量變化情況,也可以看到吉林省行政復議“案外調解”的案件數量有很大增長。也說明了行政復議實踐領域,對建立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強烈。行政復議調解節約行政復議成本,提高行政復議效率,“取得的無形效益是非常巨大的”。{2} (P246)
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調解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秾嵤l例》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边@一規定明確了調解在行政復議中的合法地位,由此經歷了20年的時間,我國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正式確立。
但是我國行政復議中調解制度的實行時間不長,學術界對此問題關注不夠,各地對《實施條例》的適用情況也不盡相同,甚至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原因之一是各地對復議調解制度的目標定位理解的不同。[3]關于行政復議調解的目標定位學術界對此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功能應該包括:(1)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行為解決行政糾紛。(2)自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尋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3)效率:調解雙方作為平等主體以最少的成本投入獲得最大的效益產出。(4)公民平等參與,是現代民主法制社會的基礎。(5)促進制定法的完善,根據調解反饋的信息,發現制定法的瑕疵,進行修改補充。{3}還有學者認為應該定位于六個方面:(1)簡便高效,成本低。(2)實現“以人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3)充分尊重當事人解決行政爭議的選擇權。(4)減少行政機關與民眾的對立情緒。(5)徹底解決行政爭議,減少訴訟,上訪案件,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6)為法律的完善提供實踐經驗。{4}行政復議調解是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最大程度上的融合與體現,是個體自由與公共秩序的有機結合。{5}
筆者認為行政復議調解制應有六大目標選擇:平等參與、意思自治、合意抉擇、法律規范、提高效率、減緩沖突。
平等參與,這即是實現行政復議調解的前提也是其目標。民眾與行政機關通過調解的形式直接參與到關系他們切身利益的行政復議中。也就是說行政復議調解能夠使普通民眾在行政復議調解過程中,與行政機關處于平等地位,民眾能夠影響行政復議決定或調解協議的作出。通過民眾的平等參與,實現政府與民眾的直接溝通和互動,增進相互的合作。相關的程序要求及衡量指標主要有:征詢行政機關調解意愿時,是否同時也征詢了普通民眾的調解意愿;調解過程中,普通民眾是否與行政機關有平等的發言權;雙方的意見是否得到了平等的重視和尊重;各方的利益和意見是否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協調和平衡。
意思自治,即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管理相對人自主決策、自由行動、充分表達個人意志。有學者分析指出“調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權利人放棄部分權利為代價的,所以,即使是調解中的讓步都是當事人自愿作出的。”{6}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確立是盡可能保障管理相對人在解決糾紛中的自由,給予他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的處分權,這是對社會成員私權利尊重的具體體現。相關的程序要求及衡量指標主要包括:管理相對人是否有自由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調解過程中,管理相對人有自主決定權,即行政復議調解程序的啟動權,是否要將調解進行到底,如果管理相對人不同意調解繼續進行,行政復議機關應終止調解;調解協議的簽署必須是管理相對人自愿達成的,任何人包括行政機關不能將自己認為正確的解決方案強壓給管理相對人,要求他們接受。
合意抉擇,這是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基礎,是指求大同、存小異有原則的自愿。包括是否選擇調解、如何調解以及是否接受調解的結果都有賴于調解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選擇等內容。調解方式的采用與調解結果經雙方同意或合意,類似于契約,調解過程則類似于在第三者幫助下或主持下展開的契約交涉過程。相關的程序及衡量指標主要包括:行政復議調解能否達成一致,是否雙方都同意選擇調解方式,調解協議是否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才生效的;對調解協議的全部內容是合意的,而不是部分合意。
法律規范,就是通過完善行政復議調解的程序規范(包括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保證行政復議調解協議內容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最終保證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相關程序和衡量指標包括:行政復議調解有無規范的制度依據和具體操作程序要求;程序規范的細致化和完善程度,行政復議調解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是否維護了公共利益等,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調解行為是否具有“先例”示范作用。
提高效率,是指以最小的行政復議調解成本,實現全面徹底的解決行政糾紛的目的。通過調解解決行政爭議,可以使行政復議程序大大減化,減少了行政復議機關的人財物的投人。在行政復議調解過程中,雖然也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成本,但是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比其成本大大減低。正如學者余凌云分析的那樣,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而締結調解契約的方式,即可以使行政機關以最經濟的方式排除不明確的事實或法律狀態,使行政秩序歸于穩定,又可以避免發生相對人因行政機關單方以行政決定形式解決行政糾紛,使行政機關免于訟累。{7} (P69)相關程序要求及定性定量指標:在平等、民主、公平、自由、解決糾紛的基礎上,是否做到了程序最少化;不同內容的行政復議調解是否區別對待;行政復議調解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人力物力成本(包括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是否做到了最低化;行政復議調解協議是否簡便容易操作,行政復議調解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是否達到了有效的統一等。
減緩沖突,是對沖突主體之間是非曲直的判斷,或化解或消除沖突.恢復受沖突所侵害的合法權益,保證沖突所規避的法定義務得到履行。行政復議調解可以消除主體間的心理對抗,尤其是避免以后可能引發的“二次沖突”,使行政糾紛徹底得到解決,緩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相關程序要求及衡量指標: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條件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是告知代管理相對人有申請調解的權利;調解過程中,管理相對人是否能夠真實全面陳述事實,行政復議機關能否充分聽取意見;行政復議調解協議是否是相對人在明了整個調解協議真實內容的真實意思表示;行政復議調解協議是否真正考慮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
二、關于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目標的實證分析
關于上述的目標選擇,各地在實踐中各有傾重。為此,筆者到湖北等九個省、市進行了實踐調研。從九個省市有關行政復議調解規范性文件來看,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比較側重的目標是自愿(意思自治)、合法(符合法規范)、解決行政爭議(減緩沖突),可以說這三項目標被大多數地方所肯定。例如上海市,在“蝸牛信息技術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工商局暫扣營業執照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案、“王某不服上海市某區公安分局作出治安拘留處罰申請復議”案、“山河置業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申請復議”案、“天馬廣告公司不服市容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廣告決定申請復議”案中,這些典型的案件分別體現了上海市行政復議調解遵循的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8} (P74)當然,我國不同行政行業中適用行政調解也遵循一定原則,例如在海關行政復議調解中,遵循自愿、有限、合法、拘束性等原則。{9}稅務行政復議調解為稅務行政相對人提供了平等和諧的對話氛圍,不僅能夠快速解決糾紛,而且對于延伸稅收服務職能、促進征納關系和諧具有重要作用。{10}
總體上講,各地相對比較重視行政復議調解的定紛止爭功能,對于程序性和價值性功能不夠重視。具體而言,一是各地的行政復議調解制度都具有暫時性和試行性,即許多是初步嘗試,具有不完善性。二是對于行政復議調解的意思自治功能雖然有目標定位,但在制度與程序上很少作出詳細安排。三是許多地方規定了邀請專家參與重大問題、群眾關注的行政復議調解。但如何在調解各階段發揮專家的作用沒有相應的內容。四是制度上大多數沒有提高效率這一價值目標的定位,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久調不決的現象。五是制度中雖然沒有規定合意抉擇功能,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地方比較重視合意抉擇,無論是調解方式的選擇,還是復議協議的達成都體現著合意抉擇這一定位。
根據以上統計數據,筆者嘗試將我國行政復議調解的目標選擇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行政性目標類,比較側重于減緩矛盾等功能發揮。主要代表有山西、沈陽。第二類是價值性目標類,比較重視體現平等參與、意思自治等方面功能特點,同時也體現了減緩矛盾、合法規范等功能,所構建的制度內容相對比較完善。主要代表是杭州市。第三類效率性類,這類主要是追求制度的簡練、明晰、容易操作。在功能體現上重視提高效率,同時也考慮到平等參與等功能,典型代表是江西。因此,筆者根據上述情況,選擇了具有代表性的山西、沈陽、杭州、江西四個地方三種模式,對其總體情況及其成因進行簡要分析,總結出我國行政復議調解目標功能定位的關鍵因素。
(一)山西省與沈陽市
山西省和沈陽市屬于行政性功能類,在制度構建上比較偏重行政性目標定位,偏輕于行政復議調解的價值性功能定位。由于這一特點,山西和沈陽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減緩矛盾的目標比較突出,特別是在擴大行政復議調解范圍方面作了大膽嘗試,為解決制約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發展的瓶頸邁出了重要一步。沈陽是東北老工業基地中最重要的城市之一,在經濟轉型時期,各種社會問題日益突出,大批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失業,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制度不配套,城市基礎設施陳舊等問題,造成“官”“民”關系緊張。對于各級政府來講,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發展首先要解決社會各類矛盾,創造一個良好發展環境。行政復議調解制度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方式,自然引起各級政府的重視,其制度的構建正是在這一大環境下開展的。山西作為資源大省,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著與沈陽類似的狀況。
(二)杭州市
總體上看,杭州市的行政復議調解制度偏重于價值功能,對于行政功能在制度中也有所體現,相對而言少一些。杭州市在價值目標別強調了意思自治目標的定位,這的確比較難能可貴。因為中國現階段推進行政復議調解制度建設,首要的任務要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思自由。由于“長三角”地區的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相對于中西部地區,民眾受教育程度比較高,民主觀念比較強烈。因此,民眾參加行政復議調解,注重調解結果的同時,也非常關注平等參與,相互溝通、平等對話,意思自由表達等民主權利的賦予與行使。這樣大大推動了杭州調解制度建設中的價值目標定位。
(三)江西省
江西省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構建突出提高效率功能,同時兼顧對平等參與、減緩沖突價值目標,形成了自己獨有的模式類型。江西法制辦在制定江西行政復議調解規則中,始終如一將效率理念貫穿于整個制度中,如為了減少調解程序,將行政復議調解與行政復議聽證合并進行;明確了復議調解的期限,3個工作日內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調解協議達成后3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整個調解制度規定僅僅有860字等,都說明了制定者結合本地實際在效率方面的大膽創新意識。
三、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目標定位
首先,對行政性目標的追求是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優勢所在。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將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確立下來,應該說是為了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變化,是為了滿足各種社會矛盾集中凸顯,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背景下,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的需求,是整個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一個片段、一個細節。具體來說,復議制度能夠從幕后走到臺前,主要是因為其行政性功能的發揮,也即其在化解社會矛盾,特別是化解官民沖突方面的實用性?!霸谛碌臍v史條件下,行政爭議多發的狀態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這一階段的矛盾有它自己的特點。一是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極不完整,并非所有的行政決定都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有一部分實際上是黨和政府同時做的,也有一部分公權力的行使是由企事業單位和自治組織做的,解決其他內部的行政爭議和行政決策相關聯的行政爭議,如果靠單一的司法救濟的途徑看來,有力不從心的方面。二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尚處于初級階段,法律還沒有成為評價行政行為的唯一標準。有一些法外的行為也要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評價,需要以法律為平臺更加的彈性”。{11}
以上我們對各地規范性文件的制度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地的復議調解規定非常重視行政性目標,各地的實踐也非常注重復議調解在減緩矛盾、平息糾紛方面的功能。2008年吉林省受理并審結的1289件行政復議案件中,運用行政復議調解方式結案的占38%,而這些案件都是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2個月期限內審結的。松原市政府在2008年對城市進行大批改造,其中涉及動遷的家庭近萬戶,一時間因為動遷補償問題有近800多戶申請行政復議,松原市政府在對這些案件進行行政復議中,將行政復議調解與聽證有效的結合起來,最終95%達成調解協議,城市改造全部按期完成,保證了當地在城市改造過程中的社會穩定。2008年長春市政府受理67件行政復議案件,通過調解結案的案件中,調解成功率達到了100%,行政復議調解書履行率達到了97%。僅有一件由于客觀原因沒有得到執行。而不在行政復議調解范圍內,通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結案的54件案件中,上訴率達到31%,繼續走上訪途經的占11%[4]在《湖北省行政復議調解處理辦法》、《吉林省行政復議調解辦法》中分別規定了社會敏感、矛盾尖銳等重大案件適用行政復議調解,這說明行政復議調解在解決社會重大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中的作用,通過制度加以確認。江西省、杭州市、吉林市等地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其次,現階段我們應高度關注行政復議調解的價值性目標,特別關注其中的法律示范目標。無疑,對行政性目標的追求是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優勢所在,必須堅持,但是一個制度的有效性并不能證明其正當性?!皩τ谛姓妥h,從政治家的角度看,有實用主義的傾向,無論是法律平臺還是非法律平臺,只要解決問題就可以?!眥11}單純的實用主義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危險的。退一步,我們追求行政復議調解的行政性目標,也必須追求的是目標實現的有效性和長期性,這樣我們就必須在重視其行政性目標的同時,關注其價值性目標。
在實踐中一些行政復議調解組織者對調解的意思自治、平等參與、合意抉擇、合法規范等原則不重視,民主意識較弱,在行政復議調解過程中往往僅注重調解結果,而不關心調解過程中體現出來的民主理念,平等意識等內容,這對該制度的發展與構建是很不利的。實踐中也出現復議人員與行政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串通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復議機關、行政機關利用其優越地位來強迫管理相對人接受其不公平的條款甚至霸王條款等現象。表面上糾紛得以解決,實際帶來更嚴重的隱患。作為治理的有效手段,行政復議調解必須以合法性為前提。行政復議調解不同于民事爭議的調解,在私法領域,原則上,私人合意高于法律規定。而在行政糾紛中,雙方合意的有效性必須以不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為前提,也即行政爭議一方(行政機關)的意志自由是有限的,因為它處置的并非個人權益。從本質上講,行政復議調解是判斷性調解,其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需要有權機關再次判斷其合法性。在調解過程中,行政復議辦案人員要運用法律規范性來分析雙方的法律事實關系,并用法律規范來判斷雙方要求是否合理,在此過程中,法律的規定始終應該是核心,決不能為了達成協議而跨越法律的界限,既不能允許行政官員出于個人政治利益的考慮打著化解糾紛、平息矛盾的旗號出賣國家利益,也不能允許行政機關借合意之名,以強制力為后盾壓制相對方的合法要求。
注釋:
[1]所謂行政復議調解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機關根據行政糾紛當事人申請,或主動就復議案件的需要,召集雙方對案件的處理進行協調,結果有兩種:一是調解不成功,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復議決定;二是調解成功,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作出終止復議決定。參見中國政府法治信息網:文克林:試論行政復議調解http: // chinalaw. gov. cn/article/dfxx/dffzxx/hain/200708/20070800020783. shtml
[2]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專門統計了相關數據。參見國家法制辦公室:政府法制簡報2006年第4期。
[3]行政復議調解制度的功能定位取決于對行政復議制度性質的理解。對此有“偏行政”“偏司法”兩說。兩種觀點都是從行政復議適用介于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之間而引申出來的結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行政復議制度要“……體現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特點,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程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參見曹康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梢哉f,國家在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中賦予并特別強調行政功能,是對行政復議行政性質的肯定。
[4]以上數據由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復議部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