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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合同階段:信息義務和透明度
先合同階段的歐盟電子商務立法要求網絡消費交易過程盡可能透明化,即交易前商人應該提供充分信息,使消費者做出深思熟慮的決定。它主要涉及信息義務和透明度問題,如廣告、商業通訊、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的要約以及有關合同和合同義務的信息等問題。
(一)廣告和商業通訊
歐共體誤導廣告指令第1條規定,禁止商人刊登誤導廣告,使消費者避免誤導廣告及其不公平結果;比較廣告不應該是誤導性的,不能在刊登廣告者和競爭者之間產生混亂,不能懷疑或詆毀競爭者的商標、商業聲譽等,也不能不公平地使用競爭者的商標、商業名稱等。歐盟電子商務中社會信息服務指令界定了“商業通訊”這一術語,即旨在直接或間接促進商品、服務或公司、組織或個人的形象,追求某種商業、工業或藝術行為或從事某項自由職業的任何商業形式。該指令第6條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所做的商業通訊行為必須能夠明確辨認。例如,成員國允許服務供應商采取的打折、抽獎和禮品等推銷商品的報價形式,但這種推銷商品報價條件的表達必須肯定、清楚和易于接受。
(二)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要約
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服務供應商必須向服務接受者和主管當局提交一些簡明且長期有效的信息,具體包括服務供應商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包括電子郵箱)。該指令第4條規定,商人在締結任何遠程合同之前的相當期間內,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身份信息,如果合同要求事先支付,供應商必須提供明確地址;在締結網絡消費合同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所推銷商品和服務的信息,包括商品和服務的主要特征,合適的運輸費用等;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使用遠程通訊方式計算費用的信息,而不是基本費用;必須通知消費者有關推銷或價格的有效期限,或有關合同的最短履行期間。歐盟價格指示指令第3條也規定,價格信息必須明確標明銷售價格和產品的每測量單位價格,特別是必須指明它是否包括稅費和運費。
(三)合同和合同義務
網絡消費過程本身應該透明化,使消費者明確在哪個階段需要做出何種決定,這種決定有何后果以及事后能否改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商人必須給消費者提供與合同和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有關支付、運輸、履行、撤銷權、售后服務和保證的信息,并給消費者提供明確地址以提起任何形式的要求和申訴。此外,消費者也許并不熟悉締結電子合同的方式。因此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服務供應商必須在約定做出前,明確提供締結合同所必須遵守不同技術步驟的信息,是否發送合同文本及其能否收到的信息;消費者在發送指示前必須被通知合同語言,以及辨認和糾正錯誤的技術方法。
二、合同階段:電子商務合同與電子支付
(一)電子商務合同
進行網絡消費交易之前,首先關注的是怎樣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以及怎樣執行該合同,這就涉及這些事項的幾個細節問題:(1)合同條款。歐盟《不公平消費合同條款指令》第3條規定,格式合同條款是不公平條款,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商人聲稱這種條款經過私下談判,那么他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2)要約和承諾。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如果消費者通過技術方式做出自己的指示,服務供應商就必須通過電子方式毫不延遲地承認收到消費者的指示;消費者做出指示之前,允許他通過合適有效方式辨認和糾正輸入錯誤,以有效地接受服務。(3)撤消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6條規定,消費者必須享有至少7個工作日的撤銷期間;在該期間撤銷合同,消費者既不受懲罰也不需說明原因,但要支付返還商品所需的直接費用;而商人必須在30天內盡快償還消費者預先支付的任何費用。(4)履行。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7條規定,在消費者提出訂購之日起,供應商必須在30天內履行合同,否則應該在30日內盡快償還消費者支付的任何費用。(5)擔保和責任。歐盟消費商品銷售擔保指令第2條規定,送達的商品必須與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供應商應該就所送達商品的任何不一致性對消費者承擔責任(第3條)。從送達之日起2年內,供應商應該對其商品逐漸顯露的不一致承擔責任;但締結合同時消費者知道或并非合理忽視這種不一致時例外;商品在送達后6個月內開始顯露的任何不一致,將被假定送達時已經存在,除非提供相反證明,或這種假設不符合商品的自然性質或不一致的自然性質(第5條)。根據該指令第6條,供應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任何擔保將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其擔保文件或廣告中規定的條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必須用書面文件表達,并可在購買前自由查詢,特別要表明擔保的期間和范圍,以及擔保人的名稱和地址。供應商締結的任何合同條款或協議,只要它直接或間接剝奪或者限制指令所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者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二)電子支付
在網絡消費交易中,支付及其調整規則甚至比其他商業方式更重要。雖然締結網絡交易合同并不必然需要電子支付,但目前的信用卡支付是網絡消費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為確保電子支付的安全,需要討論以下幾個問題:(1)撤銷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8條規定,如果消費者的支付卡發生與電子合同相關的錯誤使用,那么消費者可以不受懲罰地要求取消該支付。(2)用戶責任限制。歐盟委員會電子支付工具使用建議第6條規定,當電子支付工具丟失或失盜時,消費者被通知的丟失或失盜的賠償責任不能超過150歐元,但消費者行為具有特別疏忽或錯誤時不能適用該責任限制。通知后消費者不再對任何損失負責,除非他繼續進行錯誤操作。如果支付的發生沒有確定有形的表達,或者沒有電子支付工具本身的認證,那么消費者不須對任何損失負責。(3)用戶的義務。歐盟委員會上述建議第5條規定,為了保持平衡和實行誠信支付,消費者必須采取合理措施,履行確保電子支付工具的安全義務(如使用PIN代碼)。消費者一旦知道電子支付工具丟失或失盜后必須盡快通知發行者,如果發行者帳戶發生錯誤或其他不正常時,消費者必須盡快通知有關支付的服務供應商。
三、后合同階段:爭端解決
在締結電子商務合同后,關于合同的履行可能發生糾紛。歐盟立法規定了以下兩種解決網絡消費交易糾紛的方法。
(一)法庭內訴訟制度
網絡消費糾紛發生后,任何個體消費者都可以向法院。歐盟保護消費者利益指令第3條規定,任何在確保消費者集體利益中具有合法利益的實體機構都有資格,但這種實體機構必須按照成員國的法律組建,并必須獨立于公共機關,成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專門組織,具體負責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且,這些實體機構必須有權對網絡消費交易中的任何侵權行為提訟。根據該指令第2條,法院或合適的行政當局應該設計一套程序性規則,確保這種實體機構有權提起禁止或義務性訴訟。
(二)法庭外爭端解決機制
通過第三方的積極干預,爭端可能在法庭外解決。歐盟委員會消費爭端法庭外解決責任機構之適用原則建議規定,網絡消費爭端的法庭外解決則可使用不同模式:(1)磋商。消費者應該首先聯系服務供應者,并通過協商友好解決爭端。(2)調解。即一個公正的第三人(調解者),作為一個中介在需要解決爭端的當事人之間進行溝通的過程。(3)調停。即一個公正的第三人(調停者),幫助存在分歧的當事人達成相互接受的解決方案。調解和調停都是第三人促成網絡消費爭端解決的法庭外解決程序,即將爭端雙方召集在一起,幫助他們達成一致同意的解決方案。(4)仲裁。它是一種兩個或更多的當事人同意讓公正的第三人(仲裁者)解決其爭端的程序。仲裁是第三方給當事人建議或強加某種解決方案的庭外爭端解決程序。
四、歐盟關于消費者信賴利益的電子商務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一)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夠證明產品有缺陷,產品的制造商、供應商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行為的合法性及其缺乏故意和過失都不是有效的抗辯理由。嚴格責任原則立足于市場經濟和社會本位,以舉證責任倒置和產品安全需要為基礎,平衡強勢商人和弱勢消費者的利益,最終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例如,歐盟《關于消費商品銷售及其相應擔保幾個問題的指令》就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
(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為了懲罰加害人的過錯行為,歐盟電子商務立法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懲罰性損害賠償數額不以實際損害為標準,而與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惡意程度等成正比,它遠遠超過受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在網絡消費交易案件中,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大的社會功能,一方面毀滅性地打擊和懲戒了不法商人的違法行為,使其喪失了危害社會和消費者利益的基礎,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救助和補償受害人以其他形式無法得到補償的損失,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先進的立法方法:細化與借鑒
信息和通訊領域的技術發展異常迅速,數字化、多媒體化和國際化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這體現在歐盟立法上,一方面盡量使立法細化,另一方面借鑒其他國際組織的先進做法。僅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信賴利益問題上,歐盟就頒布了80多個指令或決議,例如《關于建立歐盟特別審判系統以解決消費爭端的指令》、《信息社會中消費者保護準則決議》等;同時大膽借鑒OECD《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準則》(1999)、UNCITRAL《電子商務示范法》(1996)和WTO《關于電子商務的日內瓦部長宣言》(1998)。
(四)公平快捷的網絡消費爭端解決機制
瞬息萬變的電子商務市場要求公平高效的網絡爭端解決機制,促使歐盟法庭內訴訟制度實行公訴、集團訴訟和小額訴訟等原則。公訴原則是指公訴人在缺陷產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時對制造商提起“公共”訴訟。集團訴訟原則是指消費者協會在刑事犯罪案和直接觸犯“消費者集體利益”案中提起民事訴訟,直接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小額訴訟原則就是設立一些小型、手續簡便、受理小額消費糾紛的消費法庭,方便消費者訴訟。而與消費爭端相關的經濟價值和司法解決的代價之間比例失衡,使傳統的民事審判程序不能及時解決網絡消費糾紛,從而促使歐盟法庭外爭端解決機制的產生和使用(包括合適的電子方式),因為該程序可以縮短爭端解決期間,減少消費爭端的解決成本,對消費者和商人都有利。
一、國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訴訟救濟方式
由于消費者訴訟與通常一對一對抗式訴訟的顯著區別,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打擊違法經營者,各國針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救濟方式。
1.集團訴訟。就語意而言,所謂集團系指成員間彼此利害關系相同的團體。此種集團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組成,而系純因利害關系相同,法院為求一次實現多數人利益,而使其在訴訟上結合為團體,但此種集團的成員對其他成員的長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團訴訟制度肇端于英國,植根于19世紀英國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集團訴訟的規定外,美國的很多州也都以該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自己的集團訴訟規則。此外,英國、加拿大也都相應地設立了自己的集團訴訟制度。它具有兩大優點;(1)與消費者個人單獨提訟相比,能簡化訴訟程序,節約時間與費用,給予消費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團人數眾多,聲勢較大,容易引起公眾注意,從而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威懾違法的經營者。但同時,集團訴訟存在著當事人的適格、當事人范圍的確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
2.團體訴訟。此處的團體系指相對穩定的,有一定組織形式、章程的社會團體。例如,消費者保護協會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團。團體訴訟是指為了使某一團體組成成員的利益能夠得到司法保護,法院規定該團體組織有權代表成員或應訴,其判決對團體組織的成員有拘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團體訴訟的意義在多數人受害的場合,最能顯現。(1)能有效地實現司法保護。團體訴訟以團體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辦人來操作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數人訴訟更加經濟。它將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關系的多數人分別提起的多個訴訟變為由團體統一提起的單一訴訟,大大減少了訴訟開支,節省了法院和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3)團體訴訟避免了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帶來的大量的復雜的訴訟技術問題。團體訴訟以團體組織為當事人,訴訟實質上仍是一對一的結構,只存在對外的單一關系,不存在內部關系,避免了代表人訴訟中遇到的通知、送達、訴訟費用的分擔、和解、上訴等方面的問題。但團體訴訟也存在著對損害賠償的救濟無能為力、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以及團體資金籌措方面的難題。
3.選定當事人訴訟。選定當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國法之訴訟,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人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選定人同意后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并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此項規定要求受訴法院,應更積極對于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的多數利害關系人,賦予相當機會,使其能及時參與訴訟程序,即利用選定形式上當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為訴訟進行實質上當事人,以防免自行時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費者訴訟所遇勞費上障礙及訴訟進行資格短缺等難題,并且與消費者保護團體賠償訴訟制度并存,擴充了消費者選擇程序的機會,可被評價為同時具有認知程序選擇權法理的意義。但因其以每一消費者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構成訴訟標的并轉讓訴訟實施權為前提,引發了同團體損害賠償訴訟中同樣存在的資訊不足、證明困難及勞費負擔過重等問題。
4.小額法庭。最早倡議建立小額索賠法庭的是美國社會法學派的法學家龐德。目前,美國、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額索賠法庭;創立小額索賠法庭的原意是為了幫助消費者,但是在實際審理中卻出現了兩大問題。(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這種法庭來催收賬單,它們成了原告,消費者反而成了被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亞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業主在小權利索賠法庭;(2)小額索賠案中,消費者一般沒請律師,而工商業主則聘請了律師,因而消費者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辯、諳熟法律的律師出庭肯定會影響到審理的最終結果。因此,有些國家禁止雙方當事人在小額索賠法庭中聘請律師。
除了以上幾種制度以外,為減少訴訟上的障礙,方便消費者,一些國家還進行了其他一系列訴訟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許檢察長或官方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代表消費者提訟等,使消費者索賠權的實現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國的消費者訴訟救濟方式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對消費訴訟作特殊規定,實踐中解決消費爭議除單個消費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訴訟之外,主要適用的是代表人訴訟。
代表人訴訟制度比較活躍的領域就是消費及消費者保護。由于在消費領域,經營者面對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如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而經消費者造成損害,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人數可多至幾十、幾百甚至幾千。例如,1992年5月至10月間河北省邯鄣市磷肥廠出售1000多噸對農作物有害的劣質磷肥,結果造成4個縣17個鄉鎮的2.69萬畝小麥冬苗枯死,涉及數千戶農民;對這類受害消費者眾多且小額的案件,一方面法院無力承擔單個,另一方面消費者自己也得不償失。在解決這類消費者糾紛中,代表人訴訟可以實現糾紛一次解決,以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適應了主體數量眾多的民事訴訟的要求,體現了法律對民事權利的全面保護。然而,代表人訴訟在實踐中卻很少得以利用,我國現行民訴法關于代表人訴訟制度只作了粗線條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尚有不少問題需要作出理論上的探討和技術上的處理。
1.消費者權益缺乏監管保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盡管銀監會出臺了針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辦法》,理財產品市場投資標的資產池管理的《通知》一系列措施,但是在執行力度上卻差強人意。這使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遭遇推諉與投訴無門的境遇,或因對銀行違規行為舉證困難導致維權行動失敗。
2.消費者知情權受損宏源證券2013年就銀行的信息披露狀況了一份研究報告,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外資銀行中選取樣板揭示分析了各個類型銀行的信息披露問題。以中國建設銀行為例,建行提供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客戶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客戶權益須知》以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風險揭示及說明書》。以建行理財產品為例,建行對產品的發售時間、運行期限、收益狀況、投資情況、托管費率等作出公告說明。但是在產品運營期間并沒有相關信息披露,且要求投資者在網站上自行查詢,風險自擔。在風險揭示方面,建行較為全面的提示了政策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產品不成立風險、利率及通貨膨脹風險、提前終止風險、延期風險、信息傳遞風險、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風險等11類風險,說明了其適用群體。由于風險與收益是相匹配的,產品的適用對象也是特定群體,見表1。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問題成因
1.銀行理財產品具有特殊性理財產品從產品實質來說,是金融創新和風險定價的結合體。銀行理財產品具有不易確定的消費內容,一款理財產品可能同時包含多種基礎資產。隨著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發展,產品種類越發豐富,產品設計復雜性加劇,甚至過于復雜,使得很多金融專業人士都無法理解,更不用說普通消費者了。而理財產品的特殊性意味著其消費者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消費者,理財產品的消費者也具有特殊性,應該更加注重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2.消費者風險意識與專業意識不足第一,消費者風險意識不足。消費者往往忽略了理財產品的風險隨著收益增加而增加,從而把投資的重點或者說投資選擇的標準僅放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上。此外,消費者不能從自身需求與投資目的出發,盲目追求高回報,忽視自身承受潛在的虧損風險的能力;第二,消費者專業知識不足。衍生類理財產品的高收益令人怦然心動。但是它蘊含的高風險與專業性對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提出了高要求,適合對金融領域有相當研究的消費者。然而由于學歷,專業知識等因素的限制,消費者既不能準確的認識自身的理財需要,又不能正確理解各款銀行理財產品的異同,因而造成了理財產品消費者在選擇理財產品時不能理性決策,又易被利益驅動受到誤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隨意性比較強。消費者大多并沒有認真閱讀產品的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就直接簽字,對自己所購買的的產品類別、產品特性一無所知。
3.消費者與銀行的不平等地位首先,消費者在市場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導致了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對等以及信息不對稱。以建行為例,銀行合同中多有“在本產品投資期間,投資者無提前終止權,如出現如下情形,中國建設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理財產品”的類似條款。這使得銀行擁有提前終止履約職責的權利,而消費卻沒有得到控制損失的平等權利;其次,擁有高層次、專業化的金融人才,專業性程度高的銀行在信息獲得方面渠道更為廣泛。而在信息披露方面卻十分懈怠。在對資產投資方向的信息披露也比較模糊,雖然給出投資類別與投資比例,但是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投資資產池內容。而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必須簽訂銀行設計的理財產品合同,不可以更改合同條款或與銀行協商以改變這種收益分享、風險卻不共同分擔的情況,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這致使消費者的知情權、收益權、止損權、公平交易權等都受到損害,造成信息披露不明。
4.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監管不力中國的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年輕,法規不到位,監管機構缺位,監管責任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清晰,是出現監管真空的主要問題。而處罰力度不夠,沒有對銀行擁有實際處置權的機構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受損情況進行監管,對銀行理財產品風險等方面監管缺乏,也使得處于信息劣勢的消費者身受其害。
5.銀行存在不規范經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表現在其專業知識素養和其職業道德素養。具有AFP資格認證的金融理財師或國家理財規劃師的人員,才有對客戶提出理財規劃建議的資格。但在實際操作中,向消費者介紹銀行理財產品的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大堂經理等并沒有相關資格認證的銀行從業人員。此外,由于績效薪酬制度,利益驅動的原因,道德風險顯現,銀行從業人員罔顧消費者需求,推銷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財產品;二是客戶風險評級流于形式。《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各商業銀行建立理財產品風險等級制度。根據消費者的各不相同理財規劃與目標提供不同類型的理財產品,根據風險偏好差異細分消費者市場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一部分。但是銀行的客戶風險評級工作中銀行從業人員代填,擅自提高消費者風險評級的做法使得風險評級的實質作用得不到發揮,對理財產品市場銷售的亂象也起不到約束作用。
三、加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分析
1.銀行加強行業自律第一,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投資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目前多數銀行通過網絡渠道公告的方式進行信息披露,且對重大信息披露格式、時間(例如產品運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夠完善,實際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第二,建立客戶至上的服務精神。理財產品市場同質化嚴重,因此銀行理財產品的營銷重在服務。銀行抓住互聯網金融的機遇,完善客戶購買體驗,開發符合客戶需求的低起購門檻產品;第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消費者教育。銀行在加強銀行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培訓,道德把關的同時對理財產品市場進行細分,引導消費者合理進行投資理財,建立正確的投資觀念。
2.消費者提高自身素質理性消費。消費者局限于知識領域、羊群效應、心理賬戶效應,存在盲目購買理財產品的問題。對此,消費者應主動學習,提升自身金融理財水平。政府應履責提供相應培訓。
3.建立健全第三方投訴機制或針對性強的投訴受理部門,疏通消費者的投訴渠道,防范銀行聲譽風險可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由中央人民銀行牽頭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數據庫,以此為監測市場行為,防范金融風險的信息基礎。
摘要:近幾年來中外移動商務呈現快速發展勢態,以手機為終端的無線接入用戶迅猛增加。B2C移動商務的成功主要取決于消費者的接受和使用。為此,從消費者接受問題的相關理論出發,結合B2C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模型,研究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影響因素,并從操作層面上提出相關成功因素的具體內涵。
關鍵詞:移動商務;消費者接受;技術接受模型
互聯網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2007年7月的第2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表明:截至2007年6月,中國網民的總人數達到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以手機為終端的無線接入網民數達到4430萬,占總數的27.3%。移動應用在消費者的生活和工作上扮演著重要角色。近幾年來,學者們和行內人士開始關注移動商務的研究。在1999至2002年期間,出現了很多關于移動商務如何給商業帶來利益的研究觀點,目前的研究重點更多的是轉向用戶,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取決于消費者的接受。因此,本文在消費者接受模型的基礎上研究其成功因素。
一、消費者接受理論
從研究方法的角度,消費者接受問題所基于的理論有多種,其中包括創新擴散理論(Diffusion
ofInnovationTheory)、理理論(TheoryofReasonedAction)、計劃行為理論(TheoryofPlannedBehavior)、技術接受模型(TechnologyAcceptanceModel)等。下面分別對這幾種理論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創新擴散理論
Rogers在1995年提出,該理論預測了媒體以及個人交往中如何提供信息以及影響他人的觀點和判斷,并試圖解釋影響用戶如何以及為何接受某一新信息媒介的因素。其包含五個方面:(1)創新的特性;(2)決策過程;(3)個人的特性;(4)接受創新的結果;(5)溝通渠道。Rogers將整個過程分為五個階段:認知、產生興趣、評估、嘗試、接受,相關研究表明創新的相對優勢、復雜性、兼容性等與該創新是否被接受有著重要的聯系。
(二)理理論
源于社會心理學,由Fishbein和Ajzen在1975年提出。社會心理學家試圖解釋態度如何以及為何會影響行為。該理論認為人的行為是由執行此項行為的意圖(Intention)決定的,而該意圖是關于行為態度(Attitude)和主觀規范(SubjectiveNorm)的函數。然而理理論是基于行為受意志力控制時進行假設和解釋的,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計劃行為理論
由Ajzen提出,是對理理論的延伸,解決了原模型在處理那些不完全由意志力控制的行為時的缺陷。該理論認為可以通過行為態度(Attitude)、主觀規范(SubjectiveNorm)和感知的行為控制(PerceivedBehaviorControl)來預測行為意圖,所有的行為意圖加上實際的行為控制構成了影響實際行為的解釋變量。計劃行為理論得到了實證研究的有力支持。
(四)技術接受模型
Davis(1986,1989)在理理論的基礎上,在信息系統領域提出技術接受模型。該模型包括兩個重要因素:感知有用性(PerceivedUsefulness)和感知易用性(PerceivedEaseofUse),它們決定了使用系統的個人意圖,同時感知易用性直接影響著感知有用性。該模型得到了很多實際應用的驗證和支持,學者們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該模型進行延伸:從相關模型中引進因素,增加或者引進其他的關于信念的因素,驗證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的前導因素。
二、B2C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模型
近年來,在研究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問題上,學者們大多是在運用前面相關的接受理論基礎上提出研究模型的。實際運用中,移動商務在不同的背景下如B2C、B2E、B2B,其用戶目標和體驗來源是有所差異的。B2C移動商務關心的是消費者的需求和目標,通過讓消費者體驗到滿意以及個人效能的提高而獲得消費者的接受。Lin&Wang提出的基于B2C移動商務的消費者接受模型通過實證研究得到了比較高的支持。而Cheong&Park、Lee&Jun以及其他學者們的研究表明感知娛樂性也會影響消費者對移動商務的接受。
三、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因素
消費者接受模型有助于我們理解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因素。感知有用性從企業的商業模式、內容創新性獲得,而感知易用性從用戶界面設計、基礎設施與技術支持、互動服務支持獲得,感知信任性從企業的信任度獲得,感知娛樂性從休閑娛樂支持獲得,感知價格水平則主要體現在移動商家的價格策略?!案兄晕倚堋备M者的性別、年齡、教育背景、個人能力等相關,屬于個體的微觀層面,并非企業所能控制。本文研究的成功因素是針對企業而言,因而感知自我效能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圍之內?;谝陨戏治?本文提出B2C移動商務的成功因素。在這些成功因素當中,“基礎設施與技術支持”涉及整個行業的技術水平、國家的政策,屬于宏觀層面,而企業處于中觀層面,因此不作展開。下面對各個成功因素的含義以及其操作層面的內容進行分析。
(一)商業模式
關于移動商務的商業模式研究,一般都是從其通訊模式、信息服務模式、廣告模式、銷售模式、移動工作者支持服務模式等進行討論。I-mode提供的服務內容分為四個方面:娛樂、交易、信息和數據庫,并在日本市場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具體操作層面分析如下。
1.客戶關系管理,即通過在線服務為客戶提供在移動環境下的支持。比較典型的是銀行業、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的實時在線交易、信息服務,提高顧客的滿意度、忠誠度。
2.移動支付,包括信用卡支付、銀行轉賬、現金交易等多重方式。對用戶而言,只需提供手機的PIN碼即可完成注冊,輸入該PIN碼登錄進而實現移動支付。
3.無線廣告業務。廣告是消費者獲得移動商務信息的重要渠道。商家通過收集完整的用戶信息數據庫,運用移動技術獲取消費者當前的地理位置,進行有針對性的廣告活動。廣告的方式包括文本信息、多媒體信息,基于人口統計信息或區域位置信息進行。I-mode的廣告模式包括簡單的標題廣告、特殊的菜單頁、群發式的短信息服務。騰訊公司在近期推出網絡廣告的精準定向系統。由于移動設備的個性化特征,將“精準廣告”運用于移動商務平臺將獲得更高的價值。本文由中國收集整理。
(二)內容創新
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產品服務不斷更新的時代,引發了“眼球經濟”競爭潮流,移動設備、移動技術和服務的創新又將創造“手指經濟”潮流。內容創新,意味著產品或服務的新穎性和豐富性。本文僅舉出兩個實操例子:提供位置敏感、個性化書簽服務。
在B2C移動商務領域,基于位置的服務(LBS)通過精確定位實現了傳統電子商務無法實現的應用而被稱為殺手锏應用(KillerApplication),具體內容有:目錄服務如動態黃頁服務、旅游、表演、訂餐服務;追蹤服務如資產追蹤、個人追蹤、物品追蹤;導航服務如動態交通信息、路線描述;基于位置的廣告和促銷策略等。另外,提供個性化書簽服務,便于消費者在移動環境下將所需的信息歸類和匯總。而移動搜索也將成為業內發展的熱點。
(三)用戶界面設計
J.Buranatrived&P.Vickers指出:界面設計已經成為用戶接受移動商務的重要影響因素。移動商務的終端設備諸多為手機、PDA等,這些設備的屏幕比較小,當搜索信息或者進行交易程序時,容易使得消費者失去信心和耐心。高級的用戶界面至少要解決三個問題:輸入/輸入、空間節省技術、界面適宜。AaronMarcus等通過研究和實踐發現,在移動用戶界面設計的過程中應當做到:重視安全性、避免感官上的超負荷、降低復雜性、謹慎使用圖片、提供自然的用戶控制、允許信息的定制等。
(四)互動服務支持
目前移動商務應用的平臺主要有三種:移動信息平臺、移動網絡接入平臺,IVR(互動式語音應答)業務平臺。各平臺均可以實現互動服務支持,而且新的移動設備擁有越來越多的交互模塊?;臃罩С挚梢源龠M交流,從而提高消費者對整個應用的感知易用性。
(五)信任
網絡信任問題在電子商務領域尚有待于進一步的解決。在移動商務領域,消費者信任機制的建立至關重要,提高移動商家的信任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樹立良好的聲譽。許多新的移動產品和服務推向了消費者,如移動搜索、移動博客、無線廣告,消費者更偏向于選擇聲譽良好的企業為自己提供服務。
2.采取恰當的營銷策略以增加消費者對移動服務的熟悉程度。廣告宣傳、媒體報道、有獎互動參與、適宜的吸引性促銷等等是增加熟悉性的有效手段。隨著E-learning的發展,提供適當的移動學習和在線培訓也將成為可能。
3.引進第三方認證。在移動商務交易中,引進第三方認證有利于消費者對在線交易、安全支付以及隱私保護等方面產生信任感。
(六)娛樂支持
I-mode的統計數據表明,移動娛樂是移動商務所有應用中最成功、利潤最豐厚的業務。據“2006國際移動娛樂峰會”透露的信息顯示,2005年全球移動娛樂市場銷售收入達176億美元,比2004年增長71%,預計至2009年,全球整個市場將超過590億美元。手機游戲、音樂、視頻、手機電視、數字賀卡等個性化移動娛樂的應用將推動無線市場的繁榮和發展。
(七)價格策略
2005年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開展的相關調查顯示,54%的消費者認為“成本太高”是沒有使用移動商務產品服務的原因之一。盡管目前無線網絡構建和運營成本還是比較高,在價格策略方面亦當合理化。B2C移動商務的消費群體在整體上是一個比較年輕的群體,其好奇心和追求時尚的心理比較明顯,那么可以凸現“增值服務”的運用。在整個移動商務的價值
鏈上,要強化定價的透明化與規范化。
服務營銷也是一種新型的現代營銷模式,是經濟飛速發展、商品供過于求的必然產物?,F階段來看服務營銷的地位遠遠上升,企業傾向于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提高營銷水平,因為一個商家的服務態度往往會影響顧客的心情,進而影響到其消費愿望,在當前這個各色消費品琳瑯滿目的時代,消費者的可選范圍也日益擴大,此時能夠真正抓住顧客心理的處理產品質量、價格外,更重要的當屬服務質量,同類商品、相似的價格和質量,更多的消費者傾向于選擇高服務質量的商品,這其中的服務就好似無形的商品,商家在銷售物質的有形商品的同時,同時也要注重以服務為代表的無形商品的營銷,在滿足消費者物質需要的同時,也應該本著相互尊重、負責的態度滿足他們的精神需求。
2.關系營銷
這是一類長遠的、合作式營銷方式。各企業通過建立合作關系來擴大雙方共同的影響力,進而帶來高效的營銷水平,獲得共同可觀的經濟利益,以此來帶動雙方的長遠合作、發展。這其中體現了一種聯系、互動關系,因為涉及到同生產商、銷售商、國際行政部門、消費群體等之間的關系,也彰顯了人性化理念,因為它是建立在同客戶積極溝通、交流基礎上的,將客戶的需求與利益放在首位,盡可能地滿足其利益與需求,最后達到讓客戶滿意的目的,可以說關系營銷在整個的營銷體系中占據著關鍵而重要的地位,各個企業必須善于運用這種營銷方式,來擴大銷量。
3.文化營銷
在這個物質商品極度充盈的現代社會,人們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了物質生活所帶來的便利,然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不再滿足于物質享受,更加強調精神世界的豐富和充實,因此,在消費過程中也更加善于從文化內涵的角度來分析,也就是說往往帶有一定文化意義和精神內涵的商品能夠更加吸引消費者的目光,各大企業要意識到消費者這一心理需求,提高文化營銷水平,從消費者的需求和愿望出發,創造具有深刻文化內涵、地域風情或者特色歷史的產品,這樣才能促使消費者在巨大的文化力量的吸引下前去消費。例如肯德基之所以暢銷,并不是因為它有多么健康、好吃,更多則是其中蘊含著一種個性化、方便、現代化的文化,正是這種文化吸引了更多的消費者。
服務營銷也是一種新型的現代營銷模式,是經濟飛速發展、商品供過于求的必然產物。現階段來看服務營銷的地位遠遠上升,企業傾向于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提高營銷水平,因為一個商家的服務態度往往會影響顧客的心情,進而影響到其消費愿望,在當前這個各色消費品琳瑯滿目的時代,消費者的可選范圍也日益擴大,此時能夠真正抓住顧客心理的處理產品質量、價格外,更重要的當屬服務質量,同類商品、相似的價格和質量,更多的消費者傾向于選擇高服務質量的商品,這其中的服務就好似無形的商品,商家在銷售物質的有形商品的同時,同時也要注重以服務為代表的無形商品的營銷,在滿足消費者物質需要的同時,也應該本著相互尊重、負責的態度滿足他們的精神需求。
2.關系營銷
這是一類長遠的、合作式營銷方式。各企業通過建立合作關系來擴大雙方共同的影響力,進而帶來高效的營銷水平,獲得共同可觀的經濟利益,以此來帶動雙方的長遠合作、發展。這其中體現了一種聯系、互動關系,因為涉及到同生產商、銷售商、國際行政部門、消費群體等之間的關系,也彰顯了人性化理念,因為它是建立在同客戶積極溝通、交流基礎上的,將客戶的需求與利益放在首位,盡可能地滿足其利益與需求,最后達到讓客戶滿意的目的,可以說關系營銷在整個的營銷體系中占據著關鍵而重要的地位,各個企業必須善于運用這種營銷方式,來擴大銷量。
3.文化營銷
在這個物質商品極度充盈的現代社會,人們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了物質生活所帶來的便利,然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不再滿足于物質享受,更加強調精神世界的豐富和充實,因此,在消費過程中也更加善于從文化內涵的角度來分析,也就是說往往帶有一定文化意義和精神內涵的商品能夠更加吸引消費者的目光,各大企業要意識到消費者這一心理需求,提高文化營銷水平,從消費者的需求和愿望出發,創造具有深刻文化內涵、地域風情或者特色歷史的產品,這樣才能促使消費者在巨大的文化力量的吸引下前去消費。例如肯德基之所以暢銷,并不是因為它有多么健康、好吃,更多則是其中蘊含著一種個性化、方便、現代化的文化,正是這種文化吸引了更多的消費者。
摘 要: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成為各國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服務糾紛也日益增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鑒于此,我國要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理念和監管目標,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以促進金融市場健康運行,順利實現金融轉軌。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消費者權益;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一、金融消費者
(一)定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構成消費者需具備的三個要素:自然人;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勞務。
我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判斷:第一,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自然人”的標準。第二,從個人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購買保險、基金、股票等行為,都是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實現個人或家庭財富的保值、增值,這些財富歸根結底還是用于個人消費。因此,符合“為生活需要”這一標準。第三,金融業屬于服務行業,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標準。綜上所述,“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理應遵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規定。
(二)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1.理論基礎
(1)消費者與經營者理論。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最早提出了“消費者”的思想,指在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在市場上購買所需的產品。隨著科技發展和現代化大生產的興起,生產者的規模越來越大,并以一種有組織的形式出現,有能力采取多種方式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品種、價格、質量來購買商品,形成了經營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場才是有效的市場,只有消費者利益和生產者利益都得到實現才能保證市場的效率。然而,在現代經濟金融環境下,壟斷造成的賣方市場,使得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無實質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嚴重的損害了市場充分、有效的發展。
(2)信息不對稱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會濫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為處于信息的弱勢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在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顯著,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費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護理論弱者保護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弱者享有特權,使之與前者交易中擁有同等的條件,維護自身的權益,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按照弱者保護理念,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顯而易見:第一,結構弱。金融消費者是分散的,勢單力薄。第二,實力弱。單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是無法與金融機構相匹敵的,即使是金融消費者團結起來也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費者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
無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基于何種理論,金融消費者遭受侵害的現象已成為共識,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刻不容緩。
2.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金融消費者個體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血液,普通群眾越來越多的參與金融交易,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共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成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
(2)保護金融消費者有利于金融機構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極大的影響著金融產品的設計。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金融消費者群體
(一)普通金融消費者
根據個人參與金融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普通金融消費者簡單的劃分為:
(二)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或者說自然人投資者包含于“金融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納入到金融消費保護的范圍之內。人投資者無論是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購買股票、期貨等具有明顯投資色彩的金融產品,其交易行為本身都具有消費和投資的雙重性質。
(三)不包括機構投資者
消費者保護理念本身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領域也是同樣的道理。關于金融消費者界定的重要標準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機構投資者有能力捍衛自己的利益,甚至獲得壟斷利益,不處于絕對的劣勢,機構投資者理應將其高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保護自身權益、防范侵害、彌補信息與專業劣勢的成本。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核心: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基礎性權益
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知識;有權獲得政府及金融機構提供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有權明晰保護自身權益的知識與途徑。無論是現實的金融消費者還是潛在的金融消費者,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是他們維護自身權益、提高金融行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依法享有姓名、名譽、肖像、人格尊嚴、風俗習慣等受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金融消費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費者的人格。
3.隱私權。隱私權指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過度收集、不當儲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謀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費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的權益,金融機構未經金融消費者允許,不得私自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其推銷其它金融產品。
4.監督權。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類型、服務態度等涉及自身權益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不恰當的保護工作做出批評。
(二)發展性權益
1.安全權。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發展性權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其中財產安全包括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時本身財產安全;實際財產利益安全;可預期財產利益安全等。
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其能否順利行使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前提條件。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全部、真實、準確信息。金融機構有義務披露所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幫助金融消費者作出理性的選擇。
3.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自主鑒別金融產品或服務;自主選擇金融機構;自主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種類。金融機構不得實施強買強賣、捆綁銷售等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包括公平的交易條件,如準確的計量、合理的價格;對金融消費者一視同仁,不得歧視金融消費者或用不同的標準將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金融機構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推脫自己的義務。
(作者單位:阜陽師范學院信息工程學院)
本論文是下面校級項目的階段性論文
校級項目:《中小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研究-以安徽省為例》
項目編號:2015FSSK06
參考文獻:
[1] 張為華.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高佳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途徑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