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0:36
序論:在您撰寫國際商務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課程內容多,而教學課時少
《國際商法》是一個制度完善的獨立法律部門,所以涉及內容廣而深。包括了:國際商法概論,商事組織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商事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產品責任法,法,國際海上、鐵路、航空貨物運輸發,海上保險法,票據法,國際商事仲裁法等內容。非法學專業國際商務專業的學生在上此門課程之前,并沒有系統的學習過法律知識。而《國際商法》的課時一般安排在五十個左右,課時有限。在有限的課時內,如何針對國際商務專業調整課程內容,讓學生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同時,適應高職院校的職業能力培養的要求,是承擔這門課的教師面臨的一個難題。
2.傳統教學方法效果不佳
《國際商法》雖然屬于應用法學,但是法律知識的應用以掌握理論知識為前提,學生掌握理論知識主要還是來自于教師的講授。而高職院校的學生更注重實操課的學習,這是一個毋庸置疑的事實。所以對于國際商法這樣一門體系大且枯燥的法律課程,單向性的教學缺少師生互動,缺少學生實踐的機會,容易使學生失去興趣,為了應付考試盲目死記硬背,從而達不到對學生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有的老師可能會在理論知識講解完畢后,安排案例分析用來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但是這種單一的案例分析方式,實際上還是老師的個人演示,并不會產生很好的效果。
3.考核方式
國際商務專業的《國際商法》課程沒有單獨安排實訓課,所以考核方式一般是設置為閉卷考試。閉卷考試的題型往往是固定的,一般包括選擇題、填空題、判斷題、案例分析等。而單一的考核方式很容易讓學生認為考試前死記硬背就能通過考試,不再注重課堂內容,同時也不能讓教師精準地把握學生對課程內容的掌握程度。
二、國際商務專業《國際商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路及方向
1.根據專業有針對性的調整
課程內容國際商務專業的學生在學習《國際商法》這門課程之前,已經學習的《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結算》等專業課程,課程內容都與《國際商法》有一定程度上的銜接。比如《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學習的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慣例、爭端解決等知識點;而海上貨物運輸及保險也在《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這門課里有所介紹;《國際結算》課程更是對國際貨款支付的相關概念做了介紹。因此教師在安排授課計劃的時候,不需要面面俱到,而是要考慮有哪一些內容是不需要重復講授的,重點講解學生沒有接觸過的法律知識。并且,針對國際商務專業的學生,要讓學生明白哪一些是作為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所必須了解的日常法律事務。因此應該針對實際外貿業務流程過程中會遇到的法律問題,來逐個突破,去補充和完善教學內容。
2.讓案例教學法
貫穿整個課程雖然國際商務專業開設《國際商法》這門課,更多的是要增強學生的法律知識,提高法律運用能力,但是必須掌握一定理論知識才能實現。所以直接講授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教學方法。同時為了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案例教學應該貫穿整個《國際商法》的教學。而案例教學也應該把主動權交給學生,以學生的自主討論和思考為主,老師的引導為輔。讓學生在真實的案例或情境中學習,激發參與和學習的熱情。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可以采取一下方法:(1)案例分析法由于國際商務專業的學生法學基礎比較薄弱,所以教師在講完理論知識后,可以列舉幾個簡單的小案例,更好的解釋相關法律概念或法規的內容。也可以根據章節內容,按照任務導向型的方式,在學習理論知識之前,以一個案例作為任務,要求學生帶著案例聽課,在學完本章節理論知識后,適當的鼓勵學生通過自主思考來解決。通過案例分析,更好的幫助學生吸收和消化理論知識。(2)分組討論小組討論是學生參與度很高的互動學習方式之一。教師可以在講完理論知識后,用一個課時的時間,選擇一個典型的案例,提出如干問題,將學生分成6~7人一組在課堂上自由討論。由每個小組發表自己的意見,組與組之間進行互評,最后由教師進行歸納總結。比如在進行商事組織法教學時,可以給定一個背景材料,讓學生分組討論設立一個企業,要求每組拿出一個最佳投資方案。這能使學生全程參與到課堂中來,提高學習興趣的同時培養團隊合作精神。(3)模擬實訓因為國際商務專業的學生,通過之前的專業課學習,已經具備了一定跟國際商法相銜接的知識,所以可以以國際貿易業務流程為導向,設計多個模擬環節,從買賣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到國際商事仲裁等,讓學生充當各個環節里的不同角色,使學生從自己的角色出發,運用法律知識來分析、思考、判斷案情。不僅能夠使學生更快速的掌握自己學到的法律知識,還能夠把《國際商法》與國際貿易實務聯系起來,具有實踐操作性。
3.考核方式多樣化
課堂教學引入小組討論以及模擬實訓,所以考核方式也因此多樣化。在傳統的用筆試成績來決定一個學生成績好或壞的基礎上,加入實訓方面的考核。對課堂小組討論以及模擬實訓時的表現打分,學生最后的成績由平時成績70%(出勤20%+小組討論、模擬實訓50%)+期末成績(筆試30%)構成,既達到了本??己藰藴?,也使考核多樣化,客觀合理。
三、結語
[關鍵詞]國際商務談判溝通文化背景價值觀念文化傳統
談判是一種進行往返溝通的過程,其目的是為了就不同的要求或想法而達成某項聯合協議。國際商務談判要面對的談判對象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制度不同,各民族間有著迥然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各國客商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念也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一、商務談判中應注意的談判技巧
(一)適時反擊
反擊能否成功,就要看提出反擊的時間是否當掌握得準確。反擊只有在對方以"恐怖戰術"來要挾你時方能使用,所以,它也可以說是一種以退為進的防衛戰。其次要注意的是,使用反擊法時,如果對方不認為你是個"言行一致"的人,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情況如果恰巧相反,結果也自然大不相同了。所以,在使用反擊法之前,你必須先行了解,在談判對手眼中,你是否是個言行一致、說到做到的人。
(二)攻擊要塞
在以“一對多”或“以多對多”的談判中,最適合采用的,就是“攻擊要塞”方式。當談判對手不止一人時,實際上握有最后決定權的,不過是其中一人而已。在此,我們姑且稱此人為“對方首腦”,稱其余的談判副將們為“對方組員”?!皩Ψ绞啄X”是我們在談判中需要特別留意的人物,但也不可因此而忽略了“對方組員”的存在。
如果在談判時,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說服“對方首腦”,就應該另辟蹊徑,轉移目標,把矛頭指向“對方組員”,向“對方組員”展開攻勢,讓“對方組員”了解你的主張,憑借由他們來影響“對方首腦”。其過程也許較一般談判辛苦,但是,不論做任何事,最重要的就是要能持之以恒,再接再厲,始能獲得最后的成功。這正如古時候的攻城掠地一般,只要先拿下城外的要塞,就可以長驅直入了。
(三)白臉黑臉
兩名談判者不可以一同出席第一回合的談判。
第一位出現談判者唱的就是“黑臉”,他的責任,在激起對方“這個人不好惹”、“碰到這種談判的對手真是倒了八輩子霉”的反應。而第二位談判者唱的是“白臉”,也就是扮演“和平天使”的角色,使對方產生“總算松了一口氣”的感覺。
使用“白臉”與“黑臉”戰術時,通常是在對方的陣營中進行談判的情況下。
(四)文件戰術
“文件戰術”的使用,多半產生在談判一開始時,也就是雙方隔著談判桌一坐下來時。主要是讓對方知道自己事前的準備有多么周到,對談判內容的了解又是何等的深入。在采用為利戰術時,應該注意的是,一旦采用了“文件戰術”,就要有始有終,在每一次的談判中,都不要忘了把所有的文件資料帶在身邊。談判自然是以在自己的“地盤”上舉行較為有利。但是,有時候,卻又不得不深入虎穴,到對方的陣營中展開談判。而信用,正是談判成功的關鍵所在。
(五)期限效果
為了能使談判的“限期完成”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對于談判截止前可能發生的一切,談判者都必須負起責任來,這就是“設限”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只有在有新的狀況發生或理由充足的情況下,才能“延長期限”。你的談判對手或許會在有意無意中透露一個“截止談判”的期限來,等著那“最后一刻”的到來,由于時間迫切,對方很可能便勉為其難地同意你的提議,不敢有任何異議。這種錯誤,是絕對不會發生在一名談判高手身上的。
在談判時,不論提出“截止期限”要求的是哪一方,期限一旦決定,就不可輕易更改。必須傾注全力,在期限內完成所有準備工作,以免受到期限的壓力。如果對方提出了不合理的期限,只要你抗議,期限即可獲得延長。不過,若對方拒絕了你延長斯限的提議,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倍努力,收集資料,擬定策略。不論你有多少時間,冷靜地擬定應付措施、仔細地檢查對策,才是最聰明的做法。
(六)調整議題
不管談判遭遇到何種困難,還是必須坐在談判桌前,繼續討論,直到有了結果為止。為了顧全大局,無論如何,你都必須做到“使談判繼續下去”的基本要求。有時候,談判雙方或單方會急欲獲得某種程度的協議。為了使“換檔”的技術在談判中發揮效果,最重要的,就是不讓對方察覺到你的意圖。你可以顧左右而言他,可以裝作漠不關心的樣子,也可以聲東擊西
(七)聲東擊西
這一策略在于把對方的注意力集中在我方不甚感興趣的問題上,使對方增加滿足感。具體的運用方法是,如果我方認為對方最注重的是價格,而我方關心的是交貨時間,那么我們進攻的方向,可以是支付條件問題,這樣就可以對方從兩個主要議題上引開。這種策略如果能夠運用得熟練,對方是很難反攻的。它可以成為影響談判的積極因素,而不必負擔任何風險。
(八)金蟬脫殼
當談判人員發覺他正被迫做出遠非他能接受的讓步時,他會聲明沒有被授予達成這種協議的權力。這通常是談判人員抵抗到最后時刻而亮出的一張“王牌”。在這時,雙方都很清楚,這是為了不使談判破裂。
一方如果怕對方使出這一招,最好在談判開始時就弄清楚。在談判的目標、計劃和進度已經明確,亮底牌階段即將完成之前,談判人員的個性已初步掌握之后,可首先提出一個這樣的問題:“你有最后決定的權力嗎?”
(九)扮豬吃虎
“為什么”是一句探求原因的問題,甚至有時是在一方說明原因后的進一步探求。這種使用“為什么”的提問方式,在交涉階段初期有積極作用,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對方是如何真正評價事物的。同時,這也是我們在某一階段提出的一系列問題中的一部分問題。
對于這一策略的反措施是,對對方的疑問“為什么”只提供最簡要的情況,在直接答案后面不做詳細的解釋。不過要注意,在交涉初期階段,對方有權迫使我們回答對他們有益的情況。要是對方過于頻繁地發問“為什么”,比如,在我們試圖提出新的建議和準備讓步的時候,對方就無理要求針對所有細節都加以說明,我們就可以開始進行反擊。
2、 見面進要有禮有節。一般在做自我介紹時要先講自己的身份,然后請教對方。此外,國際上往往在互相介紹時有互相交換名片的習慣。
3、 參加商務活動要守時,因為出席商務活動抵達時間的遲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對訪問國主人的尊重程度。
4、 參加宴請活動要有禮節。出席宴會應正點或提前二、三分鐘抵達,告辭時要等主賓退席后才能退席。確實有事需提早退席,應向訪問國主人道歉后悄悄離去。
5、 選擇適當之稱呼方式。在國際交流中,一般在招呼上均稱先生、女士和小姐。但要注意在招呼地位高的官方人士時,要選用“閣下”或稱呼其“職銜”方式。
6、 帶備適當之禮品。在國外,大多數商業機構有鼓勵或禁止送禮,有時贈送禮品會使訪問國主人處于一種在道德上進退兩難的境地。但適當之友誼禮品,如國產的一些很有特色且花銷不大的紀念品或帶有公司標志的意義和獨到的作用。
(1)大量專業術語國際商務語言是一門專業性質極強的語言,它為國際社會貿易的正常往來起著橋梁的作用,除了具有基本的英語語言特征,它實際擁有更強的語言特性和表現內容。因此,專業性更強,大量專業術語的出現就是其最明顯的一個特征表現。比如,TradeSurplu(s貿易順差);AbsoluteAdvantag(e絕對優勢);FactorProportionsTheor(y要素比例學說)。(2)詞匯的詞義具有多義性英語單詞本身就具有一次多義的現象,那么在特定場合下,當然單詞所表達的意思就要更具場合語境進行變換。例如,“balance”一次,有平衡、余額、勻稱等意思,而在“balancesheet”(資產負債表)中其意思為“資產負債”的意思;“balanceofpayment”(國際收支平衡)中為“平衡表”的意思,而在“thebalanceofaccount(”賬戶余額)中又為“余額”的意思。(3)舊體詞的運用英語語言學家Leech在英語詞義的分類學說中指出,專業詞匯、舊體詞以及外來詞都屬于具有正式用語風格的詞匯,這一特征完全符合商務英語語體行文準確、簡潔的要求,而常出現在商務英語文體中的詞匯有很多都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詞為詞根,加上介詞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構成的合成詞。例如,hereafte(r從此以后)、heret(o對于這個)、hereinbefor(e在上文中)、whereb(y根據,憑)等。(4)縮略詞的使用國際商務本文中縮略詞是頻繁出現的,而這也是商貿英語詞匯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縮略詞是人們長期在交流和使用過程中慢慢演化而來的,這些單詞的詞義單一,使用起來也簡潔方便,比較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誤差;同時也節約了時間,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首先出現縮略詞很多的地方是在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中,例如,ICC(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國際貿易商會),EEC(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歐洲經濟共同體),NYSE(NewYorkStockExchange紐約證券交易所)。其次是出現在經貿類的文體中,例如,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到岸價格),L/C(LetterofCredit信用證),VC(VentureCapital風險資本)等。而第三類就是國際貿易電訊中出現的縮略詞,這類縮略詞對于很多譯者或者非此領域專業人士來說比較陌生,比如,YRTLX28THRCVD(28日來電收悉)。(5)外來詞匯的使用由于歷史發展的原因,英文單詞收納了很多外來詞匯,其中很多都來自拉丁語、法語,以及希臘語等等,而國際商務的貿易本身就是一個大融合,因此有很多專業詞匯都來自于外部,其實這種用法也使得商務用語更加正式,也更加具有包容性,而比較常見的拉丁語有aspe(r按照)、talequal(e按照樣品),來自法語的forcemajeure(保險用語,意為不可抗力)等等,這些外來詞不能以平常自然的方式進行翻譯,不然就可能造成誤譯,進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此,這樣一些外來詞在我們國際商務合同中的運用就變得較為廣泛。
2語句特征
(1)多用被動句式在英語的表達習慣中,多用被動語態。而在國際商務語言當中,為了表達更為準確和緊湊,因此也大量使用了被動句。而其好處是在句子中可以不用出現動作的發出者。這樣就避免了犯邏輯性的錯誤。例:Colonialtradewasconductedforthebenefitofmothercountries,andcoloniesweregenerallytreatedasexploitableresources.像這樣的被動語態在國際商務文本中的占有率約在70%左右。由此可見,被動語態以及被動語句在國際商務文本中起著支撐整個篇章的作用。由此,這一點也可以證明英語是一種靜態語言,邏輯性比較強。這也體現了國際商務英語嚴謹的語言特點(2)多用長句長句能夠構成較為復雜的語句。商務英語中長句的出現頻率也比較高,這是由于商務語句結構復雜、句式收稿日期:2014-6-6正規、文體嚴謹、邏輯性強的原因。例:Today,countriesseenbyothersastryingtomaintainatradesurplusandexpandtheirnationaltreasuriesattheexpenseofothernationsareaccusedofpracticingneo-mercantilismoreconomicnationalism.英語是一種講究形合的語言,其結構就像一根樹干一樣,有一條主干,在主干上衍生出很多小的枝干結構,這就猶如英語的句子一樣。因此,結合國際商務文本的語句特點,長難句的運用可以使得商務文本的語言更加簡潔、精練。(3)非謂語動詞多非謂語動詞有三種形式:不定式、動名詞和分詞(包括現在分詞和過去分詞),長句以及非謂語的運用,都是英語語句的最大特征,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句子的長度以及厚度,使得英語句子結構嚴謹、層次分明,進而突顯英語句子邏輯性強的特點,這些特征正好是國際商務文本所需要的。因此,長難句以及非謂語結構在國際商務本文中也大量出現。例:Australia''''simports,ontheotherhand,consistmostlyofmanufacturedrawmaterials,capitalequipment,andconsumergoods-thingsneededincapital-intensiveminingandmodernagriculture.此句中的“manufactured”以及“needed”都為各自單詞原型的過去分詞,前者是用來修飾后面的名詞短語,而后者是用來限制前面的名詞。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國際商務舞臺上,如能熟練而恰當地運用禮儀知識,就有可能對業務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下列準則應當熟知:
知己知彼,入鄉隨俗 由于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對禮儀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與國外商家做生意時,要盡可能多地熟悉對方的商務習俗和節奏。當你代表公司洽談生意時,如能尊重對方的風俗習慣,使客戶心情舒暢,成功的概率就可能增大。為了避免交往中的失禮行為,事前應閱讀一些介紹客戶所在國的概況資料,了解問候用語、服飾規范、用餐知識、地理概況、赴約及贈禮習俗等。在異國他鄉,嘗一嘗當地的特色食品,學一學當地的言談舉止,有助于拉近彼此間的距離,并對業務的開展產生積極影響。
尊重對方,不妄加評判 不同的國家,做生意的方式會截然不同,不能因存在這種不同就認為對方不對。如歐美人認為,與人交談時目光注視對方表示著關注、真誠和尊敬,不愿與人對視是不善相處的人;而亞洲和非洲一些國家的人則認為,視覺會影響聽覺的注意力,他們以回避目光方式來表達對他人的尊重。因此,要時時站在對方的文化角度去觀察事物,動轍批評他人的做法,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一向被視為不禮貌行為。如果你使主人或客人的處境難堪,即使是一時疏忽,也往往會給業務帶來嚴重損失。
友誼第一,生意第二 友誼的建立與業務的開展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對許多國家而言,在建立工作關系之前,往往需要建立相互間的信任。從禮儀的角度看,只關心生意是否做成是短視行為。一次商務會談能否成功,或取決于你打高爾夫球的水平,或有賴于主人在同你進餐或聽音樂會時對你的品位及性情的了解。國外許多商家都把建立彼此信任視為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必要“投資”。在歐洲和中東,如果對方認為你不可信賴,即便對你提供的產品感興趣,也不會同你做生意。在日本,商人們更重視建立在相互信任、彼此友好并能提供優質商品和服務基礎上的長期合作關系。
關鍵詞:跨文化貿易能力跨文化能力發展曲線跨文化能力培養教學方法本科
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使跨國公司越來越多。新的國際貿易形式的出現,比如戰略聯盟和國際易貨貿易,這意味著企業對具有跨文化管理能力的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缥幕芾碜鳛橐婚T新興學科是20世紀末首先在在歐美等西方國家出現的。隨著全球化的不斷發展,企業跨國經營的日益深入,跨文化領域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了,美國和歐洲一些一流的商學院非常重視培訓學生的跨文化能力。中國企業國際化程度總的來說相對較低,對這個課題的研究起步也比較晚,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跨文化能力對國際貿易的重大意義。
跨文化能力的內涵
在跨文化能力內涵的研究上,跨文化意識、跨文化商務技巧和國際管理能力已成為研究的核心。
跨文化意識
跨文化意識是指商務人員對文化差異的理解并做出適當反應的一種商務意識。換言之,反映國際貿易者本土文化的價值觀的行為標準已不能滿足跨國公司發展的需要了。國際化的企業運作中的各個環節,如:人力資源管理和激勵機制、國際營銷、交流決策,都需要較高跨文化意識。在文化研究的范疇內,很多研究者提倡將文化差異概念化,以使學習者認識到文化多樣性對商務的影響,并為跨文化意識培養奠定基礎。
GuyandMattock(1991)提出了地域、宗教和歷史是影響文化的三個重要因素。BonvillianandNowlin(1994)則深入的解釋了文化差異對個體行為方式的影響。他們指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個體的交際行為、審美觀念、時間觀念和個人成就觀會有所不同。Hofstede對文化差異的實證研究則在該領域最具影響力。他認為,生活在不同文化下的個體受到態度、價值觀、文化差異的巨大影響。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個體從四個維度上互相區別:權力距離;不確定性規避;生活數量與生活質量和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Hoecklin(1994)提出文化意識不僅僅是在國際貿易中對文化差異的反映,良好地跨文化意識是跨文化貿易組織創造競爭優勢的首要條件。
不同民族的文化是影響國際商務活動的重要因素,有時甚至起決定性影響。以上有關文化意識的文獻回顧旨在為國際商務人才培養者提供一個框架,使他們能更好幫助學生深入、客觀的了解和理解文化多樣性。應當注意的是,僅僅了解文化差異是不夠的。至少,跨文化意識必須轉化為跨文化商務技巧才能為商務活動服務。
跨文化商務技巧
對國際商務人才所應具備的商務能力的研究,美國學者Bigelow在此領域的研究具有重大貢獻。Bigelow(1994)提出跨文化商務環境下的商務能力應涵蓋十個方面:對文化和組織的理解力、適應能力、建立關系能力、系統和多視角的思維能力、態度、敏感性、語言能力、文化影響下的決策能力、外交能力和跨文化能力。Lane與Distefano(1992)在回顧了有關全球國際商務戰略管理和國際營銷領域中急需解決的人力資源能力問題后,強調了國際商務管理人才必須具備的能力包括:發展和運用國際商務技巧的能力、管理變化和過渡的能力、在多元文化下進行管理的能力、在各組織結構中設計和運作能力、與人合作的能力、與人溝通的能力和在組織中學習與轉移知識的能力。顯然,良好的跨文化商務技巧能使商務貿易者有效的參與國際貿易事務。
在跨文化商務交際中,語言、文化、商務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在中國,此方面的研究集中揭示了跨文化交際能力的重要性和培養方式。馮毅(2004)闡釋了企業管理中的跨文化溝通。提出從認知層面、價值觀層面、語言層面和非語言交際層面構建我國企業跨文化溝通體系的建議。周錳珍(2004)從言語行為、非言語行為、意識形態、價值標準、禮貌策略等方面分析了跨文化經濟交際在商務話語系統中的表現、作用和影響,并提出了深入了解對方文化和遵循經濟市場的共同規約等建議。
誠然,跨文化商務技巧的發展需要在商務環境中得到磨練,實踐經驗和大量的在職培訓起著很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教育在培養商務人才時,義不容辭要以培養學生跨文化商務技巧為核心。越來越被首肯的做法是通過跨國合作提供國際商務課程。讓學生有機會參加多文化的小組活動,與來自不同文化的同學進行合作與交流。
跨文化管理能力
跨文化管理能力與跨文化商務技巧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強調綜觀全局的高級管理能力。一個跨國公司跨國投資經營時,他們往往需要融合三種文化:自己國家的文化、目標市場國家的文化、企業的文化??缥幕芾砟芰υ趪H化經營管理中非常重要(黃華,2004)。國際管理能力包括:具有國際視野的商務能力、在國際貿易管理中協調不同文化的能力和在國際貿易中有效管理人力資源的能力。合格跨國管理人才應具備:全球化的視野、對地方情況快速做出反應、協同學習、轉變和適應、跨文化交際、合作與國外經驗等素質(Adler和Bartholomew,1992)。
跨文化貿易能力的發展順序
在國際商務課程中,有效跨文化素養發展途徑要求其培養過程必須符合一定的能力發展順序。Clackworthy(Laughton和Ottewill,2000)的跨文化能力發展曲線將跨文化能力發展分為六個階段(見表1)。
發展的第一階段被Clackworthy看成為“質疑”或“無知”階段。他把受訓者稱為“本地專家”。也就是說,受訓者具有較表層的文化差異的認識,而他們行事以本國文化為標準。在“覺察”階段,學習者逐漸意識到跨文化差異的存在,同時他們也開始意識到自身的優勢和弱點及存在跨文化技能差距。到了“理解”階段,學習者開始深入的了解跨文化差異的內涵以及跨文化技能發展的性質和緯度。在“合成”階段,學習者開始將本土文化和異國文化進行融合,這些“二元文化專家”開始掌握了以技能為基礎的跨文化能力。接著學習者自然的過渡到了“選擇”階段,學習者又被稱為綜合者,能夠自如的融合兩種文化,并結合技能方法構建跨文化能力。到了最后的“能手”階段,學習者能夠利用跨文化能力管理國際貿易項目,達到了一個多元文化“領導者”應具有的能力水平要求。
高校國際商務課程是符合市場需要,并急需通過與國際接軌來加強建設的一門學科。對我國高校國際商務課程建設者來說,其挑戰在于開發將跨文化能力發展曲線和技能發展有機的融合在一起的課程內容,,以使學生的跨文化能力逐步得到提升。在采取這種培訓理念時,整個程序中的技能發展培訓必須在多元文化的視角下進行。但是在課程整合與統一的現代國際商務教學下,方案的設計有一定的難度。在英國,大部分大學的商校開設的國際貿易專業的一些課程的教科書都已將跨文化教學內容獨立成章,其他課程則將文化教育很好的融入各個章節中。在美國,不少商學院開設了“國際貿易文化”課程,如圣路易斯大學開設了“歐洲政治和文化環境”、“拉丁美洲政治和文化環境”、“亞太政治和文化環境”和“管理文化差異”等課程,以期更好的培養學生的跨文化商務能力。
跨文化能力培養的教學方法
深入到培養學生跨文化能力的具體教學策略,我們可以從人力資源培訓項目中汲取經驗。下文以Clackworthy的文化能力發展曲線為基礎,結合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培養任務提出具體的教學建議。
從教學的模式來說,我們可將教學分為事實教學、分析教學、實踐教學(見表2)。
事實教學
事實教學一般用于學生跨文化能力發展的初級階段,學生此時往往會對異域文化存在疑問,開始覺察到文化差異的存在,容易會以固有的本國文化來對異域文化想當然。教師在教學中要恰當的介紹不同的文化,并簡單介紹相關的文化理論(如:Hofsted的四維理論),使學生在了解大量的有關跨文化知識的同時建構初步的理論框架。具體的實施方法有講課、提供相關書籍、播放錄像、專題講座等。
分析教學
分析教學是指以對比分析為手段,深入分析理解國際商務實踐中成功和失敗的案例。學生對不同的案例加以分析,將理論與實踐相融合。較深層次的理解和掌握跨文化商務的技巧。在此階段,基于案例分析的教學方法是最有效的。教育者也可以采取課堂語言訓練、比較練習、多媒體交互學習等方法來進行教學。
實踐教學
實踐學習適用于跨文化能力發展的最后階段。教師以發展學生多元文化能力為目標。教育學生利用已有的跨文化技能構建正確的文化觀。初步參與并利用已有的跨文化能力進行商務實踐。這一階段是針對大三大四開始參加商務實踐的學生設計的。教學以參于活動的方式為主??梢圆捎玫慕虒W活動方式有:跨國小組活動、文化訓練自我診斷、角色扮演、國際工作經驗、跨國商務談判模擬等方法。這一階段的關鍵是發展學生的文化元認知能力,在每一項活動前,讓學生事先有一個明確的規劃:做什么,怎么做,為什么……。事后有反思:做了什么,成功否,學到什么,如何做的更好。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加快了其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進程??缥幕刭|是跨國界合作的必備素質。任何高校的人才培養都應服務于市場需要。忽略勞動力市場發展趨勢的培養模式將導致學生面對挑戰無所適從。以上對跨文化能力的內涵界定和發展順序的分析,以及便于操作的具體教學建議供高校國際經濟貿易課程設計者、教材編撰者、一線教育者參考。
參考文獻:
1.曾宇平.國家經濟與貿易人才獨特素質及其培養對策.經濟師,2003(11)
2.陳立新.跨文化管理對我國企業跨國經濟活動的影響.商業時代,2004(12)
首先講提單。提單有三個主要的作用,即作為物權憑證,充當運輸合約和收據,我按順序講。
一、物權憑證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是聰明的商人創造的游戲規則之一,簡言之,就是:提單可以背書轉讓。在通訊不發達的兩三百年前,背書起到了指示的作用,確保交貨準確。另外,持單人若提不到貨,可以提單為據,承運人。提單是物權憑證這一習慣法,早在兩百多年前就被判例法認可。
現代,各種運輸方式的速度大大提高,短途運輸增多,而提單的作成、出具、結匯等手續要求更加嚴格,常常使它到達提貨人的時間晚于貨物到港時間,增加倉儲費或影響貨權的進一步流轉。因此,提單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在某些場合下,出現了傳統提單的替代品。常見的一種是電子提單。在運用電子提單的國際貿易里,所有的環節,包括結匯和通知等,都通過電子中心(BOLEIO)進行,有些“物權公示”的味道,既能加速貨權流轉,又能保證船方準確交貨。但是它的運行成本很高,適用范圍不大;也許要等兩三百年,才是它一領的時候。另一種是海運單。短航次沒有中途轉賣貨權的風險,無需提單這種物權憑證,出具海運單就足夠了。英國法認為它實質上是不可轉讓的記名提單,因為流通受限,所以不被看作物權憑證。在美國提單法上,各種記名提單由于載明“不可轉讓”,也不被看作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在單證運輸中的比重越來越大。但是在很多領域,提單是有用武之地的,甚至在某些領域,提單是必要的,如以提單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貨權海上轉賣;一些需求變化大的商品,如原油、常常由最后持單人來確定卸港。
提單的物權憑證身份主要體現在提單轉讓、抵押和提貨上。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單背書轉讓。提單背書轉讓的做法早于本票和支票。多次背書的提單必須是連續的,否則,船方有拒絕交貨的抗辨權;空白背書更易流通,但風險更大,因為船方有見單交貨的權利或義務。
有人認為,提單流通與證券和鈔票的流通相似,但“流通”的說法不宜用于提單,“轉讓”更準確。因為鈔票的最后持有者無須特別要求就能實現其權利,提單的處理還涉及持單人身份的證明,有無貨權或有無優先權等。這里講一個case:中方發貨給香港中間商,因未結匯,中間商沒有得到提單。為早日轉手,中間商利用買方出具的信用證結匯,偷造了一套提單給買方。后來,中方與買方各持一套提單向船方要求貨權,船方只好將貨庫存,請仲裁委裁決。為節省倉儲費,仲裁委拍賣貨物,那么,誰對這筆價款享有所有權?無疑是中方(賣方)。理由是“任何人不得處分他人的權利”,中方未將提單背書轉讓給中間商,貨權因此沒有轉移;中間商“無權處分”的行為并不能使買方取得貨權。
下面講一講實務中常見的提單使用方式和問題。
1.“一式三份”:兩三百年前由英美商人創制,以防在轉讓過程中提單意外滅失,從而影響提貨和貨物風險承擔?!耙皇饺荨币滓鹌墼p,最早的判例產生于一百多年前:發貨人開出提單一式三份,將正本提單背書給銀行作保,請求銀行開具信用證。隨后,他利用其中的一份提單向船方提貨成功,逃之夭夭。銀行錢貨兩失,船方交貨有誤,侵犯了自己的貨權。法院判決,作為物權憑證,“提單是打開貨物倉庫的鑰匙”,一式三份的目的在于防止提單全部滅失,而“打開倉庫只需一把鑰匙”,所以,一份提單就足以起到物權憑證的作用,可以提貨。因此,實踐中,銀行在開具信用證時,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交所有的提單,并注意到貨日期,以便安全、及時地提貨。當然,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提貨時只需一份提單。
2.“副本(Copy)”:它不能轉讓,不是物權憑證。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讓收貨人用它先去清關;風險是收貨人能夠依照它載明的信息,在當地偽造出“正本提單”,前去提貨。這類性質的欺詐案近年來屢屢出現。
3.換提單:比如,在開具了海運單后,承運人才要求換成提單;或者把甲格式的提單換成乙格式的提單。這樣的交換是可以的,但一定要用完整的全套提單來交換。
4.換卸港:也需要全套提單,以防用其中一份在原卸港提貨。法律是否認可這種做法尚有疑問;英國有判例認為,只需一套提單中的一張就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只要雙方同意,船方仍有權要求貨方提供全套提單。
5.雙方爭貨:一種情況是銀行與收貨人爭貨。如銀行原先同意收貨人憑單提貨,出售后以價款償還貸款;隨后反悔,卻拿不回提單。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發貨人與收貨人爭貨。如發貨人未收到買方付款,即電告船方貨權未轉移、不能交貨。在諸如此類的情況下,不適用“見單即付”原則。實務中的一般做法是:(1)把貨交給能提供銀行擔保(保函)的一方。(2)更常見的做法是交由法院裁斷誰是貨主。當然,這個法院應是“CompetentCourt”,否則,它的確權判決將得不到承認和尊重。Case:在莫桑比克,外商與當地一國有機構爭奪貨權,為避免裁判不公,船東將貨運回香港,由英國法院適用《倫敦仲裁條款》等公認規則進行確權判決。由此可見,只有有了公平公開的程序,適用公認的規則,這樣的法院判決往往才會被認可。不可否認,發達國家的法院更易被認可為CompetentCourt,因為它們在審判經驗和程序方面更能博得信任和尊重。
可見,提單在實踐中的使用情況是復雜的,英國曾確立了幾條規則,用來對付各種不同的情況。
1.收貨人提貨后一定要交回提單,尤其是正本提單。因為法律向船東施加的是絕對責任。Case:船方在交貨后將提單還給了提貨人;后來,提貨人以仍持有提單為據,以未接到貨為由拒絕付貨款。
2.法院在審理和判決時,一定要力?!耙妴渭锤丁钡暮唵涡?,以保證提單的可靠性,增強交易方之間的信任度。
3.確認提單是物權憑證的系統有兩個,一是習慣性,二是判例性。若不能依據這兩者,就要考慮合約法。以多式聯運為例。在這種承運合約關系中,存在許多講不通的問題,例如,承運人是否和每一次轉讓所涉及的交易方都有合約關系?承運人在單證上的簽字,是否足以認定他與每一交易方都有合約關系?習慣法認為有。包含了多種形式聯運關系的集裝箱多式聯運單,或者托代多聯承運人出具的提單是否是物權憑證?一般認為:只要在這些單上載明其物權憑證身份的,就可認定為是物權憑證。聯合國1980年《多式聯運公約》也表明,多式聯運單證是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但是沒有立法或判例確認這一習慣法。總之,由于承運人負有絕對責任,所以他應小心謹慎地出具運輸單證,包括海運單。
4.買方須憑提單提貨;若提單未到達,即使他能證明自己是真正的買方,法院往往也會支持船方“不見單不交貨”的做法;因為收貨方可能還包括不知名的買方。
由于航運業競爭日趨激烈,船東往往將幾個航次安排得比較緊湊,一旦某個航次受阻,就會引起很多問題。比如,由于提單未到,船方到港后不敢交貨,那么,等候的時間花費和相關損失如何承擔?收貨人有沒有立即提貨的義務?法律如何規范“無單提貨”的行為?等等。
這有一個例子:貨到科威特,因收貨人未能提交提單,船方拒不放貨,雙方陷入僵持。英國法院判令等待提單到達;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仍未到達的,交由法院決定是否放貨。法院認為,“不見單不交貨”是船方的合法權利,不但可以而且應當這樣做;等候的時間花費,若為程租船,則按照裝卸時間計算,若為期租船,則租金照付。可見,此段時間的花費多由貨方承擔。
但是,由于不能及時卸貨而引起的其他損失,如船方對下一航次租方的違約責任,是否能向貨方追償?回答是“不一定”。按照英國的法律,收貨方有這樣的默示責任:在合理時間內提貨。法律應與實踐相應,如果要求收貨人在貨物到港后馬上提交提單提貨,對他不太公平;但若船期損失只能自己承擔,船東容易走入貨的極端?!昂侠頃r間”即是法律平衡雙方利益的產物,其具體期限取決于買賣過程。如果提單轉讓環節多,到達的時間就晚,“合理時間”就會相應地長一些。合理時間過后貨方仍未提貨的,船方就可以不承擔船期損失。
目前,國際買賣中約有50%的交易是無單到貨的,無單提貨的做法因此備受關注。無單提貨常見于貨物轉賣和短航次的情況,比如,中間商可以以FOB買進貨物,再以CIF的方式賣出;為加速貨權流轉,他常常要求船方無單放貨,短航次中經常存在這種要求。無單提貨易導致船方交貨錯誤,引起貨權糾紛或侵權責任、托管違約責任。實務中,若買方要求無單提貨,賣方往往要求其開具備用信用證,保證將來買方如不付貨款,賣方仍可憑備用信用證避免損失。對于船方來說,減小無單放貨風險的主要措施,就是要求提供擔保(保函),否則拒絕無單放貨。一般而言,船東更樂意接受銀行保函,尤其是資信良好的大銀行出具的保函。船方在要求提供卸港地一流的銀行保函前,通常先考慮該地司法是否明確、公正,是否有外匯管制等,所以,許多無單提貨的交易一定要求提供香港、倫敦等地銀行的擔保。銀行擔保雖然比較安全,但費用高,貨方往往不同意提供。雖然保函不宜由貨方(包括發貨方和收貨方)出具,但實踐中不乏貨方出保的做法。例如:發貨方(租船人)要求船方無單放貨并提供了擔保,到港后,船方對其信譽不放心,要求讓銀行加保,雙方爭執不下,對薄公堂。法院判決,鑒于雙方已在租約中明確無單放貨而且無需銀行加保,船方不得違約,要求加保。后來,租約日趨完善,能較好地調和雙方利益。它一般這樣規定:“船方一旦同意無單提貨,就不能要求第三人加保;如果不同意無單提貨,則等待期內的租金和滯留金不得由租方承擔。”明示(合約)優于默示(法定的默示責任),因此,除非合約違反公共政策,法律允許當事人做出這樣的規定。
再給大家講個例子。中方(船方)接受澳方(發貨人)委托,運送貨物到馬來西亞交貨。到港后,有人提貨,雖無提單,但出具了保函,中方同意無單提貨。事后,澳方未收到貨款,該保函也沒有起到任何擔保作用,于是,澳方在中方到新加坡轉船時,向當地法院中方交貨錯誤,應承擔侵權責任。中方敗訴。這個結果是正常的,因為在無單放貨情況下,船方應承擔嚴格責任,很難抗辯。但后來,中方仍提出兩點抗辯理由:第一,中方經調查發現,在交貨時,提單已到馬來銀行,只是因有污點而被退回;中方認為,既然貨物到港時提單已到馬來銀行,提貨方已是貨權人,那么,中方并未交貨錯誤。對這一理由,英美法的態度是:在污點提單到達又被退回這段期間內,貨權并未轉移,否則,收貨人應以背書的方式退回提單;況且,中方是在糾紛提交法院后才調查出這一事實的,也即,中方交貨時已經認定提貨人是貨權人。衡平法不會支持這一抗辯。第二,中方認為,提單到達目的地后,不能再進行背書指示;而這一理由早被英國判例法,因為它有損提單物權憑證作用的充分發揮。在短航次中,常常是貨物被提走、甚至被消費光之后,銀行結匯手續等才結束。不能說這段時間里提單不是物權憑證。
因此,船方在無單提貨的情況下,必須小心謹慎。
圍繞提單發展出許多規則。比如說,提單上提供的信息應力圖準確,不得翻供,有“見單如見貨”的效果?!逗Q酪巹t》和《漢堡規則》要求船方準確記載貨物的數據、表面貨況、出運日期、裝卸港等,若違背此項義務,船方要向貨方賠償實際到貨與提單記載不符的損失。船方只能檢查表面貨況,如果沒有什么瑕疵,就應開具清潔提單;如果船方對此沒有把握,應在開單前請專家檢查;如果貨物瑕疵與船方無關,收貨人只能以買賣合約為據,向發貨方索賠。當然,對于無法檢查貨況的集裝箱運輸,船方的責任又該如何?對此問題,尚有爭議。
講提單,不可能不講到信用證。
出于維護“締約自由”的目的,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國際貿易當事人要采取怎樣的付款方式。事實是,國際貿易中無法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讓我們來假設一下這些付款方式:(1)先付錢,再發貨。這種方式下,買方面臨很多風險,如貨物質量不符要求,賣方欺詐或不發貨等。(2)先發貨,再付錢。同樣,賣方也面臨很多風險,尤其是外匯管制、物價突漲等情勢變更。為減少這些風險,同時減少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程度,一百多年前,英國商人發明了信用證。由資信好的銀行向發貨人提供保證單據,只要發貨人具備了規定所要求的文件,他就能收回貨款;為增強他的安全感,另一銀行參與交易,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稱為“保兌行”。開證方與保兌行“聯手”確保發貨方的交易安全。信用證是依據買賣合約開出的,不宜約定“由買方控制的單證作為使用信用證的前提”等這樣一些條件。賣方可憑信用證請求銀行派款,也可以轉讓或抵押信用證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
信用證的做法實際上是買方先付貨款給賣方,因此,在信用證做法下買方受騙的情況屢見不鮮;尤其是身為發展中國家的買方,由于缺乏經驗、業務知識和信息,它們常常成為假提單欺詐的受害者。
因為信用證針對的是單證而非貨物,而所有的單證都能被偽造;再加上銀行沒有能力也沒有意愿來辨別提單真偽,更何況UCP400和UCP500規定銀行在這方面不負任何責任;所以,買家只能自己“把關”,比如說:(1)確保賣方是有來歷的或是資信可靠的。(2)對來歷不明的賣方,如果查不清它的資信狀況,最好開具備用信用證。(3)如果對賣方信用沒有把握,最好采取FOB方式交易,以買方自己派的船去裝貨,受騙的概率極小。
中國買方常常被假提單欺詐,中國法院在種種壓力之下濫出禁令,禁止中國開證行為假提單付款,招致很多批評,因為這樣一來,真正受害的是外國銀行;這與國際商會及外國法律的立場完全相左。不改變對形式上無瑕疵的信用證拒不付款的做法,長次以往,損害的是中國銀行的信譽,從而影響中國的對外貿易。
二、運輸合約
提單是作為雙方同意的運輸條件與條款的證明。這主要體現為兩方面:第一,由于提單格式日趨國際化、標準化,為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約中往往明確規定:以提單條款作為履行的標準。由此引出的問題是:現實中,船東常在提單條款中加上免責條款來保護自己,那么,如何對待這些免責條款?對此,《海牙規則》表示了明確的態度。第二,收貨人現在可以直接以提單記載為據,船方或被船方。換句話說,英國法承認持單人有會約上的權利和義務。下面的介紹主要圍繞第二點進行,其中,希望大家注意從1855《英國提單法》到1992年《英國提單法》的發展變化。
一百多年前,英國合約法嚴格遵守“合約的相互關系”,或稱“合約的獨立性”(PrivityofContract)-即合約的權利義務關系只在訂約方范圍內有效-帶來了很多不便,比如說,第三人很難介入,而再次締約成本又太高。我舉個例子;某人投保人壽險,受益人是他的親人。他死后,若保險公司不履行約定,拒絕付款,受益人作為第三人,能否保險公司違約?后來,英國衡平法表示:不得以合同的方式為第三人設置義務,但可以約定把合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于提單而言,“運輸合約”的規則開始被創制。
按照“合約的相互關系”,持單人(收貨方)與船方并無合約關系,只會產生侵權關系;而船方在兩種關系中的責任是不同的:對于合約,他負有嚴格責任;對于侵權關系,他只負過錯責任。而且,因不同關系引起的訴訟時效也不相同。在國際貿易中,提單經常被轉讓,要維持人們的信心,就必須對持單人給予足夠的保護。在一百多年前的一個英國判例中,法官認為:發貨人與承運人訂立合約,承運人出具提單,當時雙方都明白,提單必將轉讓,而且轉讓的目的是轉移貨權,他們之間的合約關系將來會受到提單持有人的影響;因為提單是“為第三人(買方)利益的”(forthebenefitofbuyer),那么,賣方實際上有人的身份。提單轉讓后,就產生了新的合約,承運人與持單人之間存在合約關系。1855年英國《提單法》對這一觀點又有突破,它直接賦予提單持有人法定的合約上的權利和義務,使收貨人得以成為提單的訂約方,根據提單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收貨人可以直接依靠提單船東,或被船東(比如貨方拖欠運費)。
講到這里插一句。1999年11月,英國修改《合約法》,對這類“為第三人利益”的合約,有如下規定:(1)要求在合約中寫明受益人身份。(2)允許雙方在合約中明確:不許第三人占便宜;但受宜人的權利一經明確,訂約方不得反悔或修改。
但也要看到,1855年《提單法》并沒有完全解決“相互關系”帶來的困難。給大家講一個1981年的案件:賣方租船,運貨到印度賣給幾個買方。途中一部分貨物受損,買方船方。法院判決買方不能直接依靠提單船方。因為:(1)在國際貿易中,分不開的貨物是無法移轉貨權給買方的。比如,在途中發生部分貨損,若認為貨權已移轉,那么具體的損失如何在幾個買方間分擔?1979年《貨物銷售法》對這個原則有明確說明。因此,本案中,在貨損發生時,貨權仍在賣方。(2)1855年《提單法》表明:提單轉讓、背書的目的在于轉移貨權,這是令買方成為提單合約一方直接船方的前提條件。所以,本案中,只能由賣方向船方索賠。
這個案例讓我們進一步發現,如果賣方怕麻煩,或者怕敗訴,怕支付訴訟費用而不愿替買方出面索賠的話,買方(持單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1855年《提單法》還面臨這樣的困難:(1)當提單被轉讓給銀行作為擔保后,銀行不能直接依靠提單船方;因為提單轉讓的目的是擔保而不是轉移貨權。這樣,提單的擔保作用就大打折扣。(2)如果收貨方是發貨方的人,那么,合約并非“forthebenefitofbuyer”,背書的目的也不是移轉貨權,只是為了提貨;在這種情況下,收貨方也不能作為提單合約一方船方。這里還有一個案例,反映了1855年《提單法》的尷尬:南韓賣方賣一船鋼材給英國買方,但英方無法馬上轉售圖利,所以約定英方先以人身份提貨,待轉售成功向賣方付清貨款后,貨權才轉移給買方。這樣,賣方背書提單給買方是為了提貨,而不是為了移轉貨權。后來,英方以自己的名義,依據提單合約向船東索賠貨損。法院認為此案不能適用1855年《提單法》,買方從來不是提單合約一方,因而沒有訴權。英方以侵權的理由,也遭到了敗訴,因為他的貨權是在付清貨款后才獲得的,而這時貨物已在岸上的倉庫中。后來想到向賣方借進名義,但《海牙規則》規定的一年時效已屆滿。在這一先例之后,船東在抗辯貨損貨差時,動不動就質疑原告(買方)實際上是代位的保險商,或者是其他不能成為提單合約方的人。
可見,1855年《提單法》已不適應國際貿易的發展需要,1992年《海上運輸法》應運而生,放寬了對提單合約的限制。它取消了背書轉讓提單這一行為與行為目的之間的聯系,規定:只要是提單的合法持有人(lawfulholder),就是提單合約的一方當事人;并且,它還擴大了這條規則的適用范圍:海運單、多式聯運單等單證雖然不是物權憑證,但它們與提單一樣,也有運輸合約的作用,所以,收貨人可以直接依靠這些單證船方。要注意,在1855年《提單法》中,銀行幾乎永遠不可能成為提單關系的合約方;根據1992年《海上運輸法》,要是銀行只接受了已經背書的單證而不要求提貨的話,銀行就不用承擔合約責任,比如說,承運方不能要求銀行給付運費,滯期費等,如果銀行合法持有提單并且以自己的名義提貨,它就要承擔合約責任,就可能面臨船方的反索賠。
最后給大家講一個案例:西班牙石油公司A組建了一個貿易公司B;B是一個皮包公司,它按A的要求進行對外貿易,但貨款的實際給付者是A.在一樁國際貿易中,油輪在西班牙卸港擱淺,船體斷裂,原油泄漏,造成污染,船方因而被訴。在此期間,B要求賣方盡快將提單背書,以便早日提貨和索賠;賣方忙中出錯,將提單背書給了A.A接到提單后,馬上告訴賣方背書錯誤,被背書人應是B,并退回了提單;賣方將A的名字涂掉后重新背書給B.B持單提走部分原油。后來,船方租船人B申報不安全港口而導致油污,后發現B無力理賠,而提單曾背書轉讓給A,故以A是lawfulholder為由,要求它承擔合約責任,賠償船方損失。英國法院判決:(1)沒有理由讓一個因背書錯誤才成為“被背書人”的人承擔提單合約責任。(2)提貨的人是B而不是A;只有因被背書而持單同時又有提貨的行為或意思表示的人,才要承擔提單合約責任。船方敗訴。從這個案例中我們還可以得到一點啟示:中國每年要進口很多諸如原油這樣的危險物,中方應注意盡量減少風險,比如說成立皮包公司作為名義上的買方,從而轉嫁危險。
三、收據
因為提單上載明了貨物的數量、重量、表面狀況等信息,所以它往往被當作買方查收貨物的憑證。
因為提單的這個作用在實務中不是很重要,而我們講座的時間有限,所以就不多講了。下面進入“國際商務仲裁”這一主題。
國際商務仲裁
如果有兩天的時間,我就能把這個主題講得比較透徹;現在只能寄希望于再到北大來了;今天僅作一些簡單介紹吧。我主要講講國際仲裁的歷史發展、英美對仲裁員的管制、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的區別;至于仲裁條款和仲裁的具體過程,就跳過不講啦。
一、為什么國際仲裁能夠發展并興旺起來?
國際仲裁在外貿和航運領域已存在一百多年了。過去,國際商務糾紛的解決主要靠國家法院,尤其是那些經濟實力強大的國家,比如說大英帝國。憑借經濟實力和豐富的貿易經驗,大英帝國創制的一套商務游戲規則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可,英國法院的判決也往往能夠得到尊重而被執行。二戰后,大量的第三世界國家加入世界貿易體系,沖擊原有的商務游戲規則,英國法院對貿易糾紛的解決開始分化出國際和國內兩套體系。20年代以后,世界貿易規模進一步擴大,許多國家為保護本國利益,保留了承認、執行其他國家法院判決的權利。例如美國,它沒有同任何一個國家訂立雙邊協議,承認對方法院判決的效力;而且,美國法院一向喜歡爭奪管轄權,即便訂有仲裁條款,它有時也會大挑毛病,認為沒有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或是認為應該選擇另一國家的仲裁機構,等等。另外,一些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認為,由他國法院來裁斷本國的事務,有“家丑外揚”的危險,是有損國格的;一些當事人則考慮到,法院的審理和判決過程都是公開的,不利于保護商業秘密和維護資信,所以也拒絕訴訟。國際仲裁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這是它發展興旺的原因之一。
1958年,《紐約公約》頒行生效,促進了國際仲裁的規范化?!豆s》要求,只要當事人(雙方均為《公約》成員國)在合約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訂立了仲裁合約,合約的糾紛就應該首先交由仲裁解決;具體的仲裁方式由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來確定;即使一方當事人先向法院,仲裁條款也有中止司法管轄權的效力;仲裁決定應當被承認和執行;另外,只有在仲裁條款或仲裁決定“違反公共政策”等少數情況下,才能被宣告無效?!豆s》明確規定了這幾種特殊情況。盡管《紐約公約》被視為英美等國仲裁方法的再版,盡管它的規定比較簡單,可是它畢竟讓國際商務糾紛有了自己的解決系統。1996年,中國加入《紐約公約》;可以說,目前,在所有的聯合國國際公約中,《紐約公約》是成員國最多的公約之一。
二、在國際商務仲裁領域,英國法的地位一直很高,很多交易方都愿意選擇倫敦仲裁委作為仲裁機構。
英國最早的《仲裁法》頒布于1855年,并隨時代的發展一直在修改,修改的總趨勢是“尊重當事人的締約自由”。1979年,它允許除三種合約-航運合約、商品買賣合約和保險合約-以外,其他合約即使約定“仲裁裁決有最終決定力,不得上訴”,這樣的約定也是有效的,并不違反公共政策。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吸引那些新加入世界貿易體系的發展中國家選擇英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F在,對仲裁裁決的上訴必須以法院頒發的批文為前提;如果領不到批文,這個仲裁裁決就是終局性的;事實是,法院并不輕易頒發這種批文。因此,在商務糾紛的解決這一領域內,仲裁被鼓勵大顯身手。在1996年的修改中,最明顯地強調“締約自由”的舉措是:仲裁員的人數由雙方自行約定;如果仲裁條款中未講明人數,就以合約為準;如果合約中也沒有講明,則法定的人數為一名,但是,這個人選應由雙方達成一致來確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就由法院來確定。在香港,這名人選則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來確定,這樣可以省去當事人的律師費。可是,英國是不能采取香港這種做法的,因為倫敦仲裁委規模很大,機構眾多,英國法院不敢把這個權力下放,否則不便于監督和約束。過去,《仲裁法》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由兩名仲裁員解決糾紛而未講明若兩人意見相左如何處理,就由法院指定一名“公道人”做最后決定。1996年有所改動和發展:如果仲裁元人數是單數且無法形成多數意見,則由仲裁員自己來找這個“公道人”;如果仲裁員對此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就由法院指定“公道人”人選(同樣,在香港則由國際仲裁中心指定)。另外還規定,只要有持多數意見的仲裁員簽名,仲裁裁決書就能生效,因此避免了因少數異議者不簽名,致使裁決書無法生效執行的情況。英國《仲裁法》目前的適用效果很好。
說完“締約自由”,我們可以談一談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的區別。通俗地講,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一個非常設的仲裁機構(比如他們選定的一人或數人組成的仲裁庭),進行審理并裁決的仲裁方式。這種方式花錢更少,也更靈活,仲裁員的資格往往也不受限制,仲裁程序可以按當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事實來安排。因此,有些人就認為機構仲裁的水平更高;這種看法有失偏頗,因為:一來,很多大法官建議當事人事前在合約中對仲裁員的資格提出要求;第二,在仲裁中途,當事人有權申請撤換不合格的仲裁員;最后,有些仲裁機構的水平也不高,因為它們為了擴大規模,常常把某些不合格的人員列入機構仲裁員的名單中。當然,機構仲裁也有它的可取之處,比如說,不太容易產生仲裁員向當事人“敲竹杠”的現象;而且,如果發生當事人與仲裁員矛盾較大、無法合作等情況,由機構以第三人身份出面調合,效果要好一些。
三、英國對仲裁的管制
在英國,由法院對仲裁人員進行管制。一方面,法院把大部分權力下放給仲裁員;另一方面,強調“自然公正”,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中的法律部分可以上訴,“讓法官講最后一句話”,這很符合“司法作為權利的最后守護人”這一傳統理念。過去,英國判例法甚至認為:約定“對仲裁裁決不得上訴”的仲裁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它有違一個法治國家中“司法是最高權威”的原則,或者說,它因違反公共政策而無效。所以,在英國,陷于一切國際商務糾紛的當事人都有望得到法律的救濟。
仲裁決定書包括事實部分和法律部分。法律部分與證據無關,多是先前判例的適用、學理的推理,以及對規則或合同條文的解釋。對法律部分可以上訴;法律部分又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仲裁程序若違反自然公正,比如對雙方無爭議的事項進行裁決,則構成“不良行為”。
自然公正(NatureJustile)在仲裁中的主要體現為兩點:第一,裁判者應保持中立,保證沒有自身利益摻入被裁決的事務中。第二,裁判者應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公平平等的程序救濟。其中,前者是首要的。
比起法官來,仲裁員更難以做到“保持中立”;因為無論是從社會地位還是薪俸來講,仲裁員不可能像法官一樣,嚴格地與商業利益和社交活動隔絕?!氨3种辛ⅰ笨梢员痪唧w化為(1)若有自身利益涉及爭議事項,仲裁者應回避;(2)避免單方接觸。給大家舉個例子。我曾做過“中原公司”的顧問,但只是一個掛名,已有七八年沒有什么業務往來。最近,在仲裁一個案子時,發現有中原公司的利益牽涉其中;如果中途撤換仲裁員,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損失都很大。于是我決定辭去公司顧問這個職務,因為只有中立者才能更好地判斷是非,其裁決才能更讓人信服。還有一個例子:我兒子所在的一家英國律所委派我做仲裁員,我最終還是同意了;因為,首先,如果我拒絕,按照同樣的考慮,只要這家律所為任何一方當事人服務,我都要回避,這就大大影響了我的工作;我覺得,人最重要的是做到公正,能問心無愧就可以了。其次,香港律師公會將引起回避的“親戚關系”限定為夫妻關系。但是,我還是把自己仲裁的所有與這家律所有關的案子都做了記錄,一旦日后被人指控“不中立”,它們就是我的辨解證據之一。我們(仲裁員)就應該這樣考慮問題。單方面接觸常被認為是仲裁員的不良行為之一。它要求仲裁員應自覺地避免與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接觸,包括以電話、網絡等方式接觸;即使是見面會談,也應該做好談話記錄。對仲裁員的要求尚且如此,法官就更應該嚴守中立;現實中,常有中國法官單方面接觸當事人的現象發生,如果中國法官不杜絕這一現象,中國法院的判決就永遠不可能在國外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執行。
為當事人提供平等公平的程序救濟,主要是履行同樣的程序,給予各當事人同等的機會,讓他們進行陳述和抗辨。有這樣一個案例:仲裁員把一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傳真的方式發給另一方,傳真文件沒有到達;仲裁員在誤以為對方已收到傳真的前提下做出了裁決。事后,這份裁決被宣告因違反自然正義而無效。
在英國,只要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仲裁中有不良行為存在,都可以申請法院救濟;法院如果確定某一仲裁員確有不良行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命令該仲裁員不再擔任此案的仲裁人員;(2)如果是在裁決書做出后才發現有不良行為,法院應宣告裁決無效;(3)但是,為避免勞務傷財,在第(2)種所述前提下,法官還有選擇權;如果裁決可以補救,就命令仲裁員重新仲裁爭議部分;或者只宣告違反自然正義的部分無效。1996年英國有了新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管轄有意見,或發現有不良行為,應該馬上向法院提出,不得等到裁決書做出以后。但是,這樣做對當事人來講是有較大風險的,如果法院不同意撤換被認為進行了不良行為的仲裁員,在接下來的仲裁中,對申請撤換仲裁員的一方相當不利,1996年的另一個修改之處是:如果仲裁過程中出現變故,比如發現仲裁員自身利益牽涉其中,或仲裁員因意外事件暫時不能繼續仲裁,那么,是否中斷仲裁或者更換仲裁員,交由當事人商定,不再由法律規定;商定不成的,再提交法院定奪。
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擔任仲裁員;以立法明確規定仲裁員資格受國籍限制的最后一個主要的貿易大國是日本;但迫于美國政府的壓力,日本后來也改變了這個做法。外國對仲裁員的管制遠甚于中國,非常嚴格,以至1996年英國決定放松管制,并且把管制的權力從仲裁機構移轉給法院。一旦仲裁員被法院宣告有不良行為,其名譽、信譽將大打折扣;仲裁員的自律和他律都很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