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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的管理與控制,能及時發現施工中隱藏的問題,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減少施工阻礙,確保公路工程的順利進行,達到預期進度要求。另外,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能有效提升施工人員的整體素質。通過對不同崗位人員的目標分配,增加崗位員工的責任感,促使其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技能與職業素養。
2公路工程項目的質量特點
公路工程項目由于群體性、固定性、協作性、單一性、復合性、露天性等特點的存在,致使其形成了較為獨特的質量特點。
1)影響因素廣。涉及公路工程的相關項目建議書、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建設準備、建設施工等各個環節的各個工序都會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2)易受波動。由于公路工程自身存在露天性特點,極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如氣候特征、地質特征等,加之施工人員的流動性大,都易造成工程質量的波動。
3)隱患多。在公路工程設計施工中,設計計算失誤、材料劣質、施工方法不當、儀表偏差等都會形成工程項目的質量隱患。
4)在公路工程建設中,存在較多隱蔽性工程,前道工序往往被后道工序所覆蓋,如果沒有在工序交接時進行及時的質量檢查,就極易造成對前道工序的誤判。公路工程項目的質量特點決定了其質量管理與控制的高難度。
3公路工程質量的影響因素
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基本分為以下階段: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前準備、項目施工、竣工驗收。其中,每一階段都能對公路工程建設的整體質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1)在公路工程項目建設中,項目建議書與項目可行性研究為工程項目決策的關鍵,影響著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與水平,既反映出業主關于工程質量的要求,也反映出是否實現對三個控制目標(投資、質量、進度)的優化組合。
2)項目設計直接影響著公路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公路工程項目在其竣工完成后,是否具有較高的使用價值直接取決于項目設計的科學、合理,同時,項目設計也是后期項目施工的依據。
3)在工程項目施工前準備階段,需要通過招標形式,選擇最為合適的施工隊伍。整體而言,綜合素質較高的施工隊伍是確保工程項目建設保持高質量的基礎。同時,在這一階段,征地拆遷工作是否到位,也對后期施工環境造成了直接影響。
4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的有效策略
4.1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控制
在確定施工團隊后,應及時了解并掌握相關工程建設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的職業技能、思想素質,并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對其提出相關要求,確保其管理、施工行為的規范化與合理化。同時,還需要為工程項目建設的參與人員制定工作目標,并進行工作評比,以此來增強其工作責任感,并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
4.2對工程材料的質量控制
作為工程整體質量的基本保證,對工程材料質量的控制尤為重要。首先,對工程所需材料進行出廠證明、技術合格證明的嚴格審查,確保工程材料的合格。其次,對工程中所需的一些特定裝飾材料的訂購前,需由專業的監理工程師進行樣品的審查,如對路牌、高速公路反光板等的審查。第三,嚴格檢測施工現場的配置材料,應先進行試配,經檢驗達標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如對混凝土、防水材料、砂漿等的試配測驗。最后,對項目施工中所需的重要材料、構件,進行生產廠家實地考察,查看其對材料、構件質量控制是否規范、合理,并派遣專業監理人員對廠家材料生產過程進行考察,提出質量完善措施,確保重要施工材料的質量合格。
4.3對所用施工機械設備的質量控制
首先,對于一些能對工程項目質量造成直接影響的關鍵設備,需結合其配套技術說明,詳細檢驗設備功能是否與之符合,堅決避免不符合要求機械的被投入使用,如振動器、混凝土攪拌機等。其次,對項目工程建設中所需使用的各類計量器具進行檢查,查看其是否具備合格證明,并對其進行相關的校驗。最后,檢驗進場生產設備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并記錄其保修與索賠的期限規定。
4.4對采用的施工檢測方法的質量控制
首先,在項目施工前,嚴格審查具體的施工組織方案,規范化單項開工報告與復工報告所涉及的審批制度。其次,公路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相關監理人員需要對施工方法進行目測、測量、試驗等不同方式的監理,確保監理人員監理工作的到位。第三,當各項工序完成后,應及時進行施工單位的自檢,自檢合格后,再組織監理人員或相關代表人員實施共同檢驗,確保每道工序的高質量。第四,進行重點工序的嚴格控制,特別是對公路路基的碾壓控制以及對后張法預應力梁的張拉工藝檢測、控制。第五,對公路工程質量通病進行積極防治。制定專項規定,進行公路質量的檢測,特別是對軟基路段的檢查,采取觸探試驗實現對軟基路段的質量控制。最后,對于公路工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應馬上停止施工活動,及時與施工所涉單位共同進行事故原因的分析與責任追究,商定處理措施,并深入檢查處理措施的實施效果。
4.5對生產、勞動、管理環境的質量控制
在公路工程質量影響因素中,環境因素同樣占據較大比重。工程質量施工環境包括自然環境、管理環境、生產環境等。自然環境為公路工程所處范圍內的地質條件、水文、氣候等;管理環境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組織管理體系等;生產環境為施工現場布置、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力合理配置等,這些因素都對公路工程施工的質量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中,需要進行必要的環境控制,為工程質量的保證創造有利環境。在公路工程項目準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結合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要求,構建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為項目總體質量目標的實現奠定堅實基礎。
5結束語
關鍵詞:成本控制存在問題具體措施
1進行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所謂成本控制是指在成本形成的過程中,對項目施工所需消耗的人力、物質和費用開支,進行指導、調節和限制,及時糾偏,把各項費用控制在計劃之內,達到成本控制目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單位在各個方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企業能否為社會提供質量高、工期短、造價低的建筑產品。因此成本控制成了建筑管理的核心內容。實施項目的成本控制是貫穿在工程建設自招投標階段直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它是企業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環節,必須在組織和控制措施上給于高度的重視,以期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2目前簡直施工單位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2.1人員素質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項目管理已取得了豐富的經驗,進行了大量的創新,形成了一整套施工項目管理理論和行之有效的科學方法,并逐步建立了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既推動了施工項目管理經驗向科學化、規范化、法規化方向發展,又促進了我國項目管理與國際同行業項目管理的接軌。但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水平較低,除了體制方面和行業方面的客觀因素外,企業和項目經理部中成本管理人員的素質較低,未能更好地將理論與實踐進行有機的結合,這是造成成本管理水平較低的主要原因。
2.2部分建筑單位的執行力度不夠
項目經理是項目管理的承擔者和實現者,既要對項目的成果性目標向建設單位負責,又要對項目管理的效益性目標向企業負責,這樣,若沒有具體、明確的責任、權限和利益,則會從根本上影響其對本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責任。此外,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的責職和權利也要得到落實,沒有按既定的規劃和方案實施,管理程序步驟的隨意化,成員的職責、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容易打消員工的工作熱情。因此,在施工過程中,應根據成本管理的條件、內容及采用的成本控制方法,克服流于形式、管理表面化的現象,按成本控制的程序進行施工項目的成本預測、計劃、實施、核算、分析、考核及整理文件資料和編制成本報告工作,才能使成本投入最低化,利潤最大化,以達到企業的預期目標,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
2.3有些建筑單位簡單地將成本控制的責任歸于財務人員。
成本控制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而成本控制的各項指標有著其綜合性和群眾性,所有的項目管理人員,特別是項目經理,都要按照自己的業務分工各負其責,只有把所有的參建人員組織起來,共同努力,才能達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因此必須建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項目成本控制體系。不能把責任全歸于財務人員,所有人應該一起努力。
3成本控制的改進措施
(一)施工單位存在的問題
部分施工單位不重視土木工程的施工質量問題,由于缺乏應有的認識,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忽視相關質量標準,不按照施工質量標準施工,或者不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的細小質量問題,導致土木工程的整體質量受到影響。具體來講,施工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施工設計階段考慮不全面,本身存在設計缺陷,導致施工質量無法符合質量標準。部分施工單位根本不了解土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程序,因此時常會出現違法、違規的施工行為,舉例來說,施工單位有時候不對工程可行性狀況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就急急忙忙開始施工,或者在無證設計或者隨意設計的情況下施工,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嚴格遵循圖紙要求。另外,土木工程質量問題還表現在工程竣工階段沒有經過驗收程序便直接交付使用,使土木工程質量缺乏應有的保障。土木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管理過程中不能承擔起自身職責也是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原因。舉例來說,施工單位不按照合同規定施工、不及時糾正施工過程中的偏差等。此外還有,施工單位采購的施工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也是造成施工安全隱患的原因之一。
(二)外部環境問題
土木工程質量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起最關鍵作用的是勘查地質工作因素,最終的勘查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直接影響到施工過程,最終對土木工程質量產生嚴重影響。包括天氣狀況在內的自然因素會對施工周期產生影響,尤其是在需要露天作業的施工中,這一點體現更明顯。雷電、暴雨等天氣因素會影響施工質量,減慢施工進度,所以土木工程施工單位在開始施工之前必須建立起科學的預防管理機制,減弱天氣因素的影響作用。除此之外,施工單位要妥善處理填土、軟土、熔巖、地基等,杜絕事故發生,只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施工,才能從根本保證土木工程質量。
二、木工程開展施工質量控制的科學策略
(一)完善土木工程施工進程的質量控制管理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能直接影響到工程的整體質量,如果工程的施工階段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或者發現問題沒有及時解決,就會影響到土木工程的使用年限,甚至不能充分發揮工程的原有功能,所以必須針對土木工程制定科學的質量管理目標,并制定完善的質量控制管理體系,由監理人員做好監督工作,保證及時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這樣才能將土木工程施工建設質量提高到更高層次。土木工程的參與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合同,以便明確各方的權利以及應該承擔的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內容要明確各方責任、條款要詳盡,還要獎懲分明,另外,合同簽訂完成之后應該由主管單位進行審批,批準通過之后進行公證,合同才具備法律效力。土木工程的施工圖紙應該以質量為中心,同時還要加強管理,力爭在施工之前保證不存在任何的質量問題。重視施工過程的監督工作,并構建完善的工程管理質量體系以及有效的監管機制,在監管過程中既要進行定期檢查,同時還要做好隨機抽查工作,管理提高監督人員的專業素質,保證監管工作有效開展。施工單位要注重建筑材料的選擇,首先要嚴格考察建筑材料生產商的資質,還要檢查產品的合格證,認真核實產品的認證質量報告與出場報告,確保做到萬無一失。施工單位與材料供應商之間應該簽訂規范化合同,目的的保證施工材料能夠按時供應到位,如果出現供應變化,施工單位應立刻做出調整,以免造成工期的延長。在竣工驗收階段,驗收人員必須對工程的整體設計、施工質量進行全面總結,同時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工程進行驗收,絕對不能出現驗收人員不按照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等規定進行驗收的現象。
(二)優化土木工程建設
環境施工單位要高度重視土木工程施工現場環境,一方面要頒布實施嚴格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施工技術水平,改善施工人員的工作環境。施工人員應樹立文明施工的先進理念,同時要優化外部施工環境,如施工材料應在施工現場擺放有序、符合相關規范,保證施工現場秩序。如果土木工程被承包給各個分包商,專業人員需要定期對各個分包工程進行驗收檢查,如果分包商的管理水平較低,且施工環境混亂,則需要接受相應的警告處罰,同時還要停工整頓。
三、結語
[關鍵詞]工程成本控制問題研究
1前言
隨著我國投資結構的調整和建設行業的市場化,施工企業的競爭愈演愈烈。目前,有些施工企業因底子薄,冗員多,面臨著舉步維艱的境地。由于承接任務后施工組織、施工方式、資金運用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發生一系列變化,給成本控制帶來了許多新課題。一個施工企業只有通過充分發揮自身在資金、人才、設備等方面的優勢,從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做好施工組織工作,科學有效地配置施工企業的資金、人才、設備等資源,降低工程成本,以提高施工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廣闊的空間。
2工程項目成本管理與控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責、權、利相結合的成本管理體制
任何管理活動,都應建立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才能取得成效,成本管理也不例外。成本管理體系中項目經理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其它業務部門主管以及各部門管理人員都應有相應的責任、權力及利益分配相配套的管理體制加以約束和激勵。現行的施工項目成本管理體制,沒有很好地將責、權、利三者結合起來。有些項目經理部簡單地將項目成本管理的責任歸于成本管理主管,沒有形成完善的成本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成本管理制度。
(2)忽視工程項目“質量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質量成本”是指為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而發生的一切必要費用,以及因未達到質量標準而蒙受的經濟損失?!捌鎻娬{工程質量,而對工程成本關心不夠,增加了提高工程質量所付出的質量成本,使經濟效益不理想,企業資本積累不足;項目經理部卻存在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質量,會產生因未達到質量標準而付出的額外質量成本,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對企業信譽造成很壞的影響。
(3)忽視工程項目“工期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所謂“工期成本”是指為實現工期目標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應措施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有些項目施工前期忽視工程進度,雖然工程進度不緊湊,但并不意味著工程成本就少發生,前期施工設備進場沒有完成計劃任務,造成機械設備的浪費及勞動力工作效率不高等情況,真正等到業主要求工期的時候,又不得不出現大干的情況。后期由于受到業主的硬性規定,又要采取特別措施趕工期,施工成本往往多于或倍于常規施工成本。
3加強項目成本控制的措施研究
(1)優化施工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在合理工期下,項目成本支出較低。工期比合理工期提前或拖后都意味著工程成本的提高。由最優的施工方案來計算的工程項目的工期以及各單位工程施工所持續的時間就是工程項目的合理工期。在安排工期時,要注意處理工期與質量、成本的辯證統一關系,應按合理的工時、工期進行勞動力的安排、材料的供應和機械設備的合理配置。施工組織實施時應該做到材料齊備,人員、機械到位時再施工,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避免不顧工程質量而盲目加快進度的現象。
(2)科學控制材料費用降低工程成本
材料的費用在建設中占的比重很大,約占建筑安裝費的40%~50%,有的高達70%左右。所以,材料價格對工程成本的影響是舉足輕重的。材料價格受材料的產地、運輸方式、運距長短、運價高低等因素影響,因此,選用材料時應采用招標的辦法,經過廣泛的市場調查,根據材料不同產地的價格、運輸方式、運價計算出不同供應方式的材料價格,再參考當地的市場價格貨比三家,選用最實際、最經濟的方案。
4施工方案的優化降低工程成本
施工方案的優化選擇是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徑。施工方案是否先進、合理不僅直接關系到施工質量,也必然會直接影響工程項目的目標成本和工程項目的利潤。按照最優方案施工可以降低成本、加快進度、保證質量和安全,實現工程項目投入少產出最大、提高經濟效益。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除了應組織專家對投標文件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外,還應對施工過程中的各個階段的施工方案進行比選,應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對項目做多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分析,努力挖掘節約工程投資的潛力,從而達到控制工程成本,獲取更高經濟效益的目的。比如,每個工程項目建點初期,都要涉及臨時設施搭建問題,對臨時設施可以采取自建、租用、自建與租用相結合等方案,每個方案成本投入是不同的。對工期較長、人力較多的項目,一般以自建為主,對工期較短、人力很少的項目,則以租用為主。在施工機械和設備的選擇上,更需要有一個方案比選問題,機械費用比例很大,購買或租賃要經過充分論證。
5加強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的成本控制與管理
這個階段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最后階段,工程項目經濟效益的好壞與最后階段的工程決算編制完整、正確與否息息相關,特別是完整性。一般來說,由中標價加上各種變更及簽證費用(包括索賠)形成最終結算額。在編制決算時不能遺漏每一張聯系單。平時要把聯系單當成支票、現金那樣重點保管,有些分包的決算應與專業分包單位核對后,再納入總包決算。最終向業主提供決算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成本分析,決算數是否大于財務成本,決算上的材料數量、價格與實際耗用量、采購價是否基本吻合。
6作好成本預測和成本計劃
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相關。作為工程建設過程中重要參與主體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自然不能例外。
設計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運用工程建設的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活動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其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更是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兩個建設活動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加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缺陷將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資4.23億元興建的寧波招寶山大橋,在經過三年建設即將合龍之際,突然發生嚴重的梁體斷裂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工期延誤近兩年,經濟損失巨大,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造成該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設計上存在漏洞,主梁結構設計上欠厚、底板厚度過薄等等。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诒O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因此,為工程質量首先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建設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設[2001]105號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有關強化建筑市場管理的通知也進一步表明,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的問題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五、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所謂成本控制是指在成本形成的過程中,對項目施工所需消耗的人力、物質和費用開支,進行指導、調節和限制,及時糾偏,把各項費用控制在計劃之內,達到成本控制目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單位在各個方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企業能否為社會提供質量高、工期短、造價低的建筑產品。因此成本控制成了建筑管理的核心內容。實施項目的成本控制是貫穿在工程建設自招投標階段直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它是企業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環節,必須在組織和控制措施上給于高度的重視,以期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2目前簡直施工單位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2.1人員素質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項目管理已取得了豐富的經驗,進行了大量的創新,形成了一整套施工項目管理理論和行之有效的科學方法,并逐步建立了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既推動了施工項目管理經驗向科學化、規范化、法規化方向發展,又促進了我國項目管理與國際同行業項目管理的接軌。但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水平較低,除了體制方面和行業方面的客觀因素外,企業和項目經理部中成本管理人員的素質較低,未能更好地將理論與實踐進行有機的結合,這是造成成本管理水平較低的主要原因。
2.2部分建筑單位的執行力度不夠
項目經理是項目管理的承擔者和實現者,既要對項目的成果性目標向建設單位負責,又要對項目管理的效益性目標向企業負責,這樣,若沒有具體、明確的責任、權限和利益,則會從根本上影響其對本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責任。此外,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的責職和權利也要得到落實,沒有按既定的規劃和方案實施,管理程序步驟的隨意化,成員的職責、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容易打消員工的工作熱情。因此,在施工過程中,應根據成本管理的條件、內容及采用的成本控制方法,克服流于形式、管理表面化的現象,按成本控制的程序進行施工項目的成本預測、計劃、實施、核算、分析、考核及整理文件資料和編制成本報告工作,才能使成本投入最低化,利潤最大化,以達到企業的預期目標,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
2.3有些建筑單位簡單地將成本控制的責任歸于財務人員。
成本控制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而成本控制的各項指標有著其綜合性和群眾性,所有的項目管理人員,特別是項目經理,都要按照自己的業務分工各負其責,只有把所有的參建人員組織起來,共同努力,才能達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因此必須建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項目成本控制體系。不能把責任全歸于財務人員,所有人應該一起努力。
3成本控制的改進措施
3.1建立一個完善的成本管理機構
要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建立以項目經理為主的成本控制體系。成本控制工作不僅要從技術下功夫,更要建立以項目經理為主的統一領導的機制。作為項目經理,首先應全面了解、掌握各專業的工序,設計的要求。由專人統一指揮,解決各施工班組的協調工作,這樣才有可能統籌各專業的施工班組,保證施工的每一個環節實施成本最低化,且有序到位,以達到可能實現的最低目標成本的要求。
3.2建立成本控制責任制
我們在工作中往往制定一些工作指標來衡量管理人員的責任,或者以計劃進度的完成情況來制定進度目標,從而作為獎罰的依據,但往往忽略了成本管理的責任,總之,在項目施工管理中,各參建人員應該在原有的責任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成本管理的責任。使每一個人,特別是國有施工企業的干部職工,都要有這樣的認識,抱著對企業和集體負責的主人翁意識為降低成本精打細算,為節約開支嚴格把關。所以,建立一個嚴密的成本控制責任體系,用統一的規范和責任來約束和指導工程參建人員的工作,保證施工項目達到預期的經濟指標,在項目施工中顯得尤為重要。
3.3加強對幾個關鍵要素的控制。
對人工費、材料費、鋼管腳手架等設備的控制;對現場管理費用的控制。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責任承擔 責任履行
目前在校園內發生的未成年人侵權案件越來越多,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何被減刑,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沒有“責任能力”,未成年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問題,未成年人在承擔法律責任之前有什么困境,未成年人能否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以及承擔相應的義務,這些問題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帶著這些疑問,作者從律師的角度重新審視法律責任以及未成年人這兩大“主控因素”,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責任承擔問題
未成年人造成傷害視情形嚴重情況給予一定的法律則免,這一規定是由法律自身制定的,換句話說,如果法律部給未成年人開啟“方便之門”,責任承擔就不可能成為問題,未成年人一旦侵犯他人利益,都會被正式認定為侵權行為。但是國際上法律健全的國家都會對未成年人做出相應的保護,這種保護在一定的“適度”原則之內,如在中國古代和日耳曼的古代,就采取未成年人犯錯家長替其承擔責任的法律條文,到了近代則特別針對未成年人侵權案件特殊考慮其承擔能力,即規定了“責任承擔”問題,比如大陸法律體系和盛極一時的古羅馬法律體系,而使用海洋法律體系的國家一般也會注意降低未成年人履行法律義務的標準,對其進行特殊保護,提升其受改造的空間,不過分壓榨未成年人的精神與身體。正是這樣的特殊優待讓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承擔在法律上產生了問題,那么為什么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的照顧呢?首先各個國家法律體系都認為,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存在一定的“風險判斷失誤”的問題,甚至在古羅馬時代,認為未成年人就如同小動物一樣對其侵權行為甚至不與訴訟,但是隨著近代科學文明的昌明,對未成年人的認識越來越多,了解了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風險認識能力,并且能夠控制風險因素,只是相比于成年人來說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律條文逐漸變化,將未成年人看做可以預見一般風險、可以履行一定的法律責任與義務,但法律畢竟還有人性的一面,針對未成年人確實與成年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法律制裁上給予了酌情處理。
尤其到了現代,各個國家提出了“責任履行能力”,將保護未成年人當做是法律的標準制度之一,對未成年人做出的傷害行為進行了標準的界定,明確表述未成年人因為沒有履行責任的能力,因此對一部分法律過失進行罪行減免或無罪處理,這就對受害者本身造成了困擾,因為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了侵犯,如果是成年人,這一侵權行為完全會受到法律的處理,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但未成年人卻能夠避免一部分的法律制裁,這對受到侵權的合法公民來說本身的不公平的。那么如何在公民受到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對公民進行合理的補償呢,是責任承擔問題當中的責任履行困難問題。
二、責任履行困難問題
校園是未成年人集中最多的地方,也是近年來發生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最多的地方,但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觸犯法律的情況下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這致使許多人產生了不滿,如山西13名初中女學生毆打1名女學生致死,這十三名女學生的法律處理是勞教兩年,第一是法不責眾,第二是13名女學生屬于未成年人,同樣毆打人致死的“山東省肯德基組織毆打公民致死案件”主犯與從犯一應受到了相同的法律措施,主要參與人大多被處以極刑,同樣在中國,同樣是毆打人致死案件,處理的結果卻是不同,這正是因為未成年人對自身責任履行困難造成的。
一方面未成年人對風險判斷的能力過低,這導致在未成年人觸犯法律后能夠得到社會同情,法律不得不考慮這一因素,對未成年人網開一面,從而致使未成年人責任履行困難;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沒有經濟來源,無法自身對侵權案件進行賠償,因此也無法履行經濟承擔責任,造成了責任承擔困難。而從理論上看,未成年人還處于成長期,如果讓他以付出青春的方式在監獄中蹉跎歲月,那么有悖于人道對于弱勢群體的關注與憐憫,法律是不會允許這樣事情發生的,因此綜合上述種種未成年人履行法律責任存在一定問題,那么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三、從風險分配看法律判斷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責任主體的引入無疑給未成年人致害問題的解決帶來了希望,但是出現問題也有很多。比如如何判斷未成年致害行為中其他主體承擔責任?以如何來判定其承擔的責任其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是法律必須要解決的。在法律上并不能單一地規定監督人、監護人和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不法加害行為而承擔責任,在處理上必須考慮監督人、監護人和父母的利益。
在有多方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在處理上讓各方的利益都達到平衡是最重要的問題。如此,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就成了將未成年人不法致害的風險在受害人、未成年人、監督人、監護人、父母等主體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問題。從而,如何確定風險分配就是一個大問題。因此就要保護受害人與自己責任原則之間的平衡,做到未成年人致害風險的合理分配、了解自己責任原則在未成年人致害風險分配機制中的地位、衡量未成年人的責任能力進行平衡判定、了解監督人的過失對未成年人的責任進行重新界定,總而言之要采取再平衡策略。
(一)未成年人至害風險的合理分配
前文中提到,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并且沒有正常的判斷合理是非問題的能力,但隨著教育的升級以及科學的不斷驗證,未成年人并非對所有的風險問題沒有判斷能力,隨著年齡的逐漸增長,比如我國認定18歲之前都是未成年人,但人15歲左右就有一定的是非鑒別能力,這就使未成年人致害而不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產生了不公平,但是如果拉低標準線也顯得對未成年人不公平,因此如何解決未成年人法律犯罪是否受到合理制裁的矛盾,作者認為應當中合理分配至害風險入手,通俗的講就是“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法律成型于19世紀的大陸法律體系,在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后根據各自過失問題、社會法律體系、家庭背景情況、父母監護責任、受害人具體年齡等條件判定未成年人應當負責的法律責任,而非現在的一刀切,這就對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以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國對未成年人的法律制裁就偏向于這一方面,不僅在審判前對未成年人進行行為智力測試,并且調查未成年人生存及家居狀況,調查所處的社會環境,有無家暴等等,再結合陪審員制度給予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合理的法律判定,但這樣會急劇增加法律資金,造成社會負擔,因此想要實施這樣的法律必須要有強大的社會資源做后盾,但作者認為如果能夠徹底解決未成年人與受害人之間的不公平法律裁定現象,這樣的資源“浪費”是有必要的。
(二)責任能力問題的具體分析
責任能力問題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以及政府政策的不同,通常有不一樣的裁定劃分,分為大陸法律體系和海洋法律體系兩種,一般來說是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進行的法律特殊照顧,雖然各個地域國家的法律種類繁多,但綜合來看能將責任能力問題具體歸納為二點:
第一,具體識別能力的標準,這一標準是針對孩子是否有能力判別自己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如1998年黑龍江省虎林市校園初中生玩具有大威力的玩具氣槍至同學左眼失明的案件,在案件的裁定過程中,法官以及陪審員一致認定,未成年人張某首先沒有惡意侵害同學的意圖,同時不具備判定玩具氣槍是否擁有殺傷力的能力,意外導致同學失明,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起訴,但其父母監管不當導致孩子無意識的傷害了他人,因此父母負監管責任,賠償受害人全部醫療費用、營養費和后續一系列費用,但此判定原告家屬認為不公平,繼續上訴,但各級法院認為判定合理,始終堅持原判。
從這樣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對責任能力劃分制度已經具有了一定的裁定標準,并且經過多年的法律實踐已經形成了具體的判定方式;規定的年齡標準,即法律規定一個可以承擔責任的一個法定年齡標準,在判定過程中在低于規定年齡判定為無責任能力,相反在等于或高于規定年齡的會判定完全責任能力。在許多國家都運用這一模式,比如在智利規定為(7 歲)、阿根廷規定為(10 歲)、哥倫比亞規定為(10 歲)波蘭規定為(13 歲)等。在本文中已經指出,采用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優勢是可簡單的解決這次復雜的問題,無益于正義的實現。
第二,混合標準,即固定的年齡標準與具體的識別能力標準相結合,在法律上確定責任能力的一個最低年齡,在低于此年齡判定為無責任能力,高于(含等于)此年齡到成年之間的未成年人則規定為有限制責任能力,在實踐中有無責任能力則根據情況下的識別能力判斷。法律規定這人能力的年齡標準主要是不光是出于便于司法操作的考慮,更主要的是出于法律保護的政策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