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1:00
序論:在您撰寫遺囑繼承法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但《繼承法》對于幾種遺囑形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
(一)錄音遺囑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磁帶、錄像磁帶記載遺囑內容的遺囑。錄音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有信息量大,內容豐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點。但錄音遺囑有其自身的缺陷。比如錄音遺囑易于被偽造、模仿、剪輯?!独^承法》對錄音遺囑的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
1.見證人見證的內容、程序不清,見證作用難以體現。見證人“在場見證”的作用是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這直接關系到錄音遺囑的效力。但《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在場見證”見證的內容、見證的程序沒有規定。因此,錄音遺囑見證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見證人的見證作用難以體現。
2.錄音遺囑內容的真偽難以辨別。錄音遺囑是使用錄音設備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錄入磁帶用以保存的,但人的聲音經過錄音后,會發生一定量的音變,錄放設備以及磁帶質量的好壞也直接錄音效果,這是其一。其二,遺囑人制作錄音遺囑時,如果處于患病期間,也會影響發音,使錄音遺囑聽起來與遺囑人平時的發音有所不同,而引起爭議。其三,錄音遺囑使用的磁帶放置時間的長短,也會影響錄音遺囑磁帶的音質。以上幾種情況都會使錄音遺囑在使用時,導致錄音遺囑引訟爭論,影響遺囑的執行。
鑒于此,筆者認為應對錄音遺囑的條文作如下修正完善:
1.錄音遺囑應記載遺囑人以及見證人的身份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錄音遺囑應當記載作出遺囑的時間和地址,以便確認錄音遺囑的效力。
3.錄音遺囑錄制完畢后,經回放校對無誤后,應當將錄音遺囑的載體封存,并由遺囑人、見證人共同驗證、簽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見證人保存。
4.錄音遺囑實施時,見證人應當在繼承人或受遺囑人、遺囑執行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開啟封存的錄音遺囑載體,以確保錄音遺囑的真實性。
(二)口頭遺囑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惫P者認為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設立是比較合適的。但是這就涉及另外一個問題,危急情況解除以后,是不是馬上就要立其它形式的遺囑,或者以多長時間后他應當以其它形式重立遺囑。但在我國繼承法上暫無此規定。鑒于此,筆者認為口頭遺囑的條文應作如下修正完善: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設立口頭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當及時將其見證的遺囑內容作成書面形式,注明遺囑設立的時間、簽名并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迅速交付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自危急情況解除之日起三個月后失效。二、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狈Q之為“必留份”?!陡叻ㄒ庖姟返谌邨l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鄙鲜鲆幎ǖ牧⒎ㄗ谥际潜Wo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權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但《繼承法》過于原則化的規定,使得司法實踐中無法操作或處理案件中違背立法原意。鑒于此,對于此方面的繼承制度我認為應作如下修改完善:
1.《繼承法》修正時可以借鑒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特留份”的法律制度,并根據我國大陸社會發展之現狀,可規定“遺囑應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至少保留二分之一的遺產份額”。
2.規定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必須為特留份繼承人預留出法律規定的份額,并不得為特留份設定負擔。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對特留份所作的遺囑處分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對此,應借鑒臺灣、澳門民事立法限制遺囑人在一定期限的贈予行為?!杜_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份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薄栋拈T民法典》第二千零五條規定:“生前慷慨行為或死因慷慨行為對特留份繼承人之特留份造成損害時,稱為損害特留份之慷慨行為?!钡诙Я懔鶙l規定:“應特留份繼承人或其繼受人之聲請,可從損害特留份之慷慨行為中扣減為填補特留份所必需之部分。”
三、關于遺囑執行人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關于遺囑的執行,在我國《繼承法》中沒有規定,應當予以明確,而遺囑的執行是實現遺囑的必要程序。《繼承法》對遺囑執行人只是略有提及,這種過于原則化的條款,司法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形同虛設。鑒于此,筆者認為遺囑執行人制度應作如下修改完善: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遺囑執行人的責任。
【摘要】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有了較系統、完整的體系。但《繼承法》制定于計劃經濟年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公民繼承的遺產大多局限于生活資料,現階段私有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私有經濟規模之大,使《繼承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需要,完善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 元好問 現實主義 建安文學 杜甫
元好問(1190―1257)字裕之,號遺山,太原秀容(今山西忻州)人。元好問是金代文學大家,堪稱金代文學史上一代人杰。他不僅是個有著明確創作追求的詩人,同時也是一論自覺的文學批評家,元好問現存詩一千四百余首,著有《元遺山先生全集》,詞集為《遺山樂府》。他的詩論作品《論詩三首》、《論詩三十首》、《與張仲杰郎中論文》、《校笠澤叢書后記》、《楊叔能小亨集引》等等,都很精辟地評論了古代詩人詩派的得失。其中,《論詩三十首》,是繼杜甫《戲為六絕句》之后,以絕句的形式系統地表達詩歌理論的又一重要著作,對后世影響深遠,其中元好問直接或間接提出自己的文學主張,從他對前人的評價總結中,筆者體會最深的是他對傳統現實主義詩風的繼承與提倡。
一、對建安文學的推崇
元好問在《論詩三十首》中極力宣揚恢復建安以來的詩歌優良傳統,筆者認為他所推崇的建安傳統,主要是建安文學作品所表現出來的高度的現實主義精神。他在第二首中論道:“曹劉坐嘯虎生風,四海無人覺兩雄??上Р⒅輨⒃绞唤虣M槊建安中?!痹脝栒撛姀慕ò膊抛诱f起,鐘嶸在《詩品》中說,“曹劉殆文章之圣”,元好問也以曹植、劉楨為代表說起,從“曹劉坐嘯虎生風”中,可見他推重建安詩人的是他們在詩歌中所表現出來的氣概和力量,元好問欣賞他們的慷慨激昂、悲壯動人。曹植《前錄自序》里自云:“余少而好賦,其所尚也,雅好慷慨?!彼衷凇顿浶旄伞分性疲骸翱犊斜?,興文自成篇?!辈苤驳脑姼杳黠@的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前期多抒發遠大的理想和宏偉的抱負,寄托詩人欲建功立業的豪情壯志。典型代表的是《白馬篇》“捐軀赴國難,誓死忽如歸”,然而書寫志向的同時,曹植詩中又常彌漫著戰亂環境所賦予的悲涼慷慨情思和對人生無常的嘆息。歷史上的建安時期,戰亂連年、民生凋敝,動亂的社會現實在給英雄們建功立業提供可能的同時,激發了人們積極進取的強烈愿望,當時一流的文學家們都卷入了戰爭,他們用文人特有的眼光把他們的經歷紀錄下來、以文人的特有的情懷評價、審視這一時期的現象,并用文人特有的文筆激勵人們的斗志。鐘嶸在論建安文學時,明確提出“建安風力”,劉勰論及建安文學總結了“風骨”理論,無論是“風力”還是“風骨”,其來源都是當時特定的社會現實所喚起的特定精神――傷時憫亂、哀民涂炭。西晉時期,王敦每酒后輒詠魏武帝樂府歌“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以如意擊唾壺為節,壺邊盡缺。高遠闊大、悲涼雄渾一直是曹操詩歌的藝術風格。曹操《短歌行》詩云:“慨當以慷,憂思難忘?!薄吧讲粎捀?,水不厭深,周公吐甫,天下歸心?!笨犊谋?,雄渾的氣勢表現了曹操高遠的志向和堅定的信心,能激發起讀者積極向上的精神。由戰爭亂世刺激而產生的慷慨激昂情懷構成了建安風骨的主要內涵,使這一時期詩人的作品表現出慷慨縱橫、激越昂揚的風格。然而,戰亂同時帶來的“生民涂炭”,生命的朝不保夕,給人們帶來生命無償、歲月不居的深沉嘆息。這一壯美、蒼涼的風格是這一時期現實生活的集中反映,生動寫照。元好問之所以標舉豪邁悲壯的審美標準,源于這一風格是建安文學現實主義的集中體現。并且,對于這樣一個現實轉化為文學作品的過程,元好問感同身受,元好問“值金源亡國,以宗社丘墟之感,發為慷慨悲歌”,他所處的時代是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極端尖銳的金末元初時期,民族斗爭不斷,國破家亡、國難民艱,這一連串的動蕩、不幸,激起了元好問強烈的愛國憂民之情。所以元好問認為客觀的社會現實是詩人創作的源泉,豐富的生活體驗是詩人創作的基礎和前提。所以他標舉反映現實的詩風,提倡切身體會、感受,他在《論詩三十首》二十三中說“池塘春草謝家春,萬古千秋五字新。”高度贊頌南朝詩人謝靈運《登池上樓》中的“池塘生春草,園柳變鳴禽”,寫的是眼前景,即景抒情,充滿了生活氣息,飽含蓬勃生機。而同時在二十三中,他對脫離生活、缺乏社會內容的詩作給予了批判,他說“傳語閉門陳正字,可憐無補費精神”,江西詩派代表作家陳師道,愛苦思苦吟,錘字煉句,以“閉門造句”見稱,“平日出門,覺有詩思,便急歸擁被,臥而思之,如病者,或累日方起”,黃庭堅有“閉門覓句陳無己”之句。元好問在此借用黃庭堅的話批評陳師道作詩無補于世、浪費精神、實在可憐??梢?,無論建安詩人的悲壯雄健,還是一如謝靈運的清新、自然,風格雖有不同,然而他們的現實主義精神是一致的,從中可見,元好問論詩的標準之一是對現實主義精神的繼承。
二、對杜甫的推崇
元好問推重唐詩,唐詩中最欣賞杜甫,所以他對杜詩有專門的研究《杜詩學》。元好問在《杜詩學引》中說:“竊嘗謂子美之妙,釋氏所謂學至于無學者耳。今觀其詩,如元氣淋漓,隨物賦形;杜甫生活在唐朝由盛而衰的歷史轉折時期,他的詩歌真實地反映了安史之亂前后的社會動亂情況,成為時代的一面鏡子,以時事入詩,直面社會現實,成為杜詩的突出特點。由于對離亂生活的經歷與特殊體會,杜甫詩中常有“瘦骨伶俜的壯丁、被抓應役的老婦、新婚即別夫的嫁女、子孫死盡的老人、無家可歸的老兵、在顛沛流離中扔掉孩子的母親”等形象,而這些都是在戰亂的時代,社會悲劇加身的無辜者形象?!叭簟?、“三別”描繪了民不聊生、國將不國的歷史,《月夜》、《羌村》、《述懷》描寫了貧賤夫妻、饑寒兒女,杜詩中始終交織了國恨與家仇,國恨使家仇更痛徹,家仇使國恨更具體化,而這些都是安史之亂時期特定的社會歷史的生動紀錄。杜甫的詩歌多是以反映現實社會人生為目的,取材多是時事和他曲折的生活經歷,用敘事手法寫顛沛流離的社會生活,用紀行方式書寫山川風物,細膩、真實,感情真摯。他論詩亦如此,在《戲為六絕句》中,他說“別裁偽體親風雅,轉益多師是汝師?!彼^“親風雅”實際就是在創作實踐上表現為寫時事的寫作傾向,把文學從側重于抒發個人情思引向寫民生疾苦,從書寫理想引向寫實。所以本著杜詩的現實主義宗旨與精神內核,面對標榜以學杜詩為宗旨的江西詩派,元好問直指江西詩派并沒有學習到杜詩“善陳時事”、憂國憂民的現實主義精神的弊病,他在《論詩三十首》中說道“古雅難將子美親”,這是說江西詩派雖然打著學杜的旗幟,其實其創作已遠離杜甫的道路,他們的學杜只是在創作技法上仿效,而沒有學到杜詩的精髓。作為江西詩派的開山鼻祖黃庭堅,自認為得詩法于杜甫,但他對于詩歌創作的理論主張只是“無一字無來處”、“點鐵成金”、“奪胎換骨”,他認為“自作語最難,老杜作詩,退之作文,無一字無來處,蓋后人讀書少,故謂韓、杜自作此語爾?!痹脝柺冀K堅持自己的現實主義詩歌審美標準。提倡創作應親身實踐、思考現實、體察民生,詩歌失去了現實依據,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他在《論詩三十首》十一中說“眼處心生句自神,暗中摸索總非真。畫圖臨出秦川景,親到長安有幾人?”創作只有“親到”、“眼處”,才能產生有“神”的詩句,而“暗中摸索”,脫離現實,憑空想象,暗中虛擬,總不是真實之境,對于創作只是白費精神。
三、元好問的詩文創作
元好問是一代文論家,但首先他是位詩人。其現實主義詩學觀不僅表現在他的詩論中,而且用他的創作來詮釋自己的理論主張。他欣賞建安風骨、心儀杜甫,因為他與他們有著相似的社會經歷,相似的民生意識,他們都是站在百姓立場上的士人,都是為反映百姓疾苦而紀錄現實的詩人。元好問早年,從師郝天挺,業成之后,“下太行,渡大河,為《箕山》、《琴臺》等詩,趙禮部見之,以為少陵以來無此作也,以書招之,于是名震京師,目為元才子?!碑敃r,世人見好問詩,能突破時間時代的限制,直接把他比杜甫,可見好問詩風一如杜詩。《四庫全書總目?遺山集》提要中,記載評價好問,說:“好問才雄學贍,金元之際屹然為文章大宗。所撰《中州集》,意在以詩存史,去取尚不盡精。”“以詩存史”,這是對元好問詩歌創作現實主義精神的充分肯定,可見遺山詩亦有杜甫“詩史”的特點。因為親歷戰亂的流離失所,目睹亡國的慘痛,元好問將個人的際遇與國家民族的命運緊密的聯系在一起。他的“喪亂詩”記錄了他所目睹的山河破碎、生民涂炭。蒙古兵圍金鳳翔,鳳翔失陷后,元好問隨即寫下了《岐陽三首》,詩云:“突騎連營鳥不飛,北風浩浩發陰機。三秦形勝無今古,千里傳聞果是非。偃蹇鯨鯢人海闊,分明蛇犬鐵山圍。窮途老阮無奇策,空望岐陽淚滿衣?!保ㄆ湟唬鞍俣P河草不橫,十年戎馬暗秦京。岐陽西望無來信,隴水東流聞哭聲。野蔓有情縈戰骨,殘陽何意照空城!從誰細向蒼蒼問,爭遣蚩尤作五兵?”(其二)“眈眈九虎護秦關,懦楚孱齊機上看。禹貢土田推陸海,漢家封徼盡天山。北風獵獵悲笳發,渭水瀟瀟戰骨寒。三十六峰長劍在,倚天仙掌惜空閑。”(其三)三首詩中首先描寫了鳳翔城被蒙古軍包圍時,固若金湯的局面,詩人只能長歌當哭,然后記錄了攻陷時人民流離失所和金兵橫尸野草的慘狀,表現了詩人對侵略戰爭的譴責。最后追溯戰爭失利的原因,是金宣宗雖置秦關等處九個防御使,但形同虛設,天險尚在而武備不修,只能任人侵略的事實。如今讀來,那段慘痛的歷史尤然在目,讓人心痛。從中可見好問“詩史”的具體表現。金亡后,他寫下了《壬辰十二月車駕東狩后即事》,其二中道“慘淡龍蛇日斗爭,干戈真欲盡生靈。高原水出山河改,戰地風來草木腥。精衛有冤填瀚海,包胥無淚哭秦庭!并州豪杰知誰在,莫擬分軍下井徑?”詩中記載了蒙古鐵騎兵臨城下,金哀宗親自帶兵出征,然兵敗退走的歷史事實,詩人用沉雄的筆勢抒發了國破家亡的巨痛。城破后,元好問被蒙古軍押送至聊城,沿途的情景,讓他心情悲涼至極,遂寫下了《癸巳五月三日北渡》三首,詩云:“道旁僵臥滿累囚,過去旃車似水流。紅粉哭隨回鶻馬,為誰一步一回頭?(其一)白骨縱橫似亂麻,幾年桑梓變龍沙。只知河朔生靈盡,破屋疏煙卻數家?。ㄆ淙?,詩中描述了途中蒙古兵恣意搶奪的行徑和戰后凄慘的景象,慘烈而無情的現實使詩人譜寫了一首首絕望哀歌。
參考文獻:
[1]元好問.遺山先生文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37.
[2]李明高.《文心雕龍》譯讀[M].濟南:齊魯書社,2009.
[3]趙翼.甌北詩話[M].胡主佑,霍松林,點校.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63.
[4]馮至.馮至全集[M].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5]周建忠.中國古代文學史[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3.
作者簡介:
[關鍵詞]質量工程 問題 集成式發展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2)02-0127-03
質量工程是“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簡稱,自2007年實施以來,在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引領作用,是“十一五”期間高等教育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改革措施。但也必須看到,以項目建設為出發點的思路,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使質量工程的示范引領作用受到了限制。筆者根據多年從事高校教學管理,特別是質量工程管理的經驗,對質量工程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梳理,并就新一輪質量工程的建設提出建議。
一、質量工程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重項目申報,輕項目建設
質量工程建設初期,各高校對質量工程項目非常重視,工作認真踏實,成效比較顯著。隨著質量工程項目在高校影響力的增強以及標志性特性的顯現,部分學校出現功利性傾向。為使項目申報成功,專門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打造、包裝,在人員結構上進行調整,在科研和教研成果上進行組合,使整個申報隊伍的結構、成果盡可能地符合申報要求,這樣的項目一旦申報成功,由于后續建設跟不上,往往造成項目進展停滯甚至癱瘓,建設工作無法進行。另一方面,對于那些確實具有實力獲得立項的項目而言,通過3~5年的建設應達到什么樣的效果才能符合建設要求,大家心中并不清楚。由于目前質量工程項目只有評審指標,沒有最終完成期限的指標,使得質量工程項目失去了后續發展的方向,最終造成質量工程項目日常管理不善或輕視項目建設等現象。
2 單一項目建設的方式削弱了質量工程的整體性與效果
質量工程是國家為提高本科教學質量而實施的一項重要改革,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精神,質量工程的建設以特色專業、精品課程、萬種新教材、實驗教學示范中心、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教學團隊等項目來實施,這樣的思路本無過錯,但數量的累積比質量的變化更易顯現,使本為提高教學質量設立的質量工程演變成為項目數競爭的數量工程。那些在科研和教研方面有著明顯優勢的重點大學,在國家級、省級質量工程立項中占盡優勢,而數量眾多的一般大學特別是省屬地方院校明顯處于劣勢,只能凌亂地填補一些數量空白,即便通過多年的努力也很難實現由量變到質變的轉化,要想全面提高本科教學質量顯然是很難的。從內容來看,質量工程所建設的內容不是各自獨立的,而是相互關聯而構成一個系統,項目是其中的子系統。按照系統論的觀點,整體具有不同于各個要素的系統質或新功能,具有非加和性,也就是說,每個項目的最優并不能達到整體效果的最優。事實上,現有的質量工程是以項目制運行的,項目的負責人只負責本項目的建設,考慮的最高目標恰恰是項目的最優,質量工程整體的效果不在其考慮的范疇,使項目與項目之間各自為政,本身具有緊密關系的質量工程內容被人為地分割,無法形成合力,從而削弱了質量工程的整體性,影響了質量工程建設的最終效果。
3某些項目評審指標描述模糊,對評審結果的客觀、公正造成潛在影響
質量工程項目自實施以來,國家即制定了各個項目的評審指標,用于國家級項目的評審,各省也根據國家的標準制定了本省的評審指標,對于質量工程項目建設起到了引導作用。但從已實施的評審指標來看,各項目的評審指標有較多定性描述,且描述較為模糊,在評審過程中難免出現主觀理解偏差,使評審結果出現差異。如《精品課程建設評審指標》中關于“課程內容”的評估標準有“本課程與相關課程內容關系處理得當”,“教學內容組織與安排”的評估標準中有“教書育人效果明顯”,《教學團隊評審指標》中“教師培養”指標的評審標準有“指導和激勵中青年教師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的措施科學、合理”等模糊描述。這樣的描述還有很多,評審時,評審人對“效果顯著”、“科學、合理”等詞句的認定標準直接關系到評審結果,影響到評審的公正,也為各種項目評審的人為操作預留了空間。
二、新一輪質量工程的集成式發展
“十二五”期間質量工程應如何發展是我們必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不論是教育主管部門還是高校都應該總結“十一五”期間質量工程建設的經驗與教訓,認真透析質量工程建設的內涵,理清各項目之間的關系和層次,將項目作為子系統,集成到質量工程這個大的系統中,構建質量工程項目的集成體系,以集成式發展的思路開展新一輪質量工程建設。
1 確立質量工程項目的集成體系
在過去的發展過程中,質量工程以項目方式推行,所有的項目在一個平面展開,項目與項目之間的內在關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相互依托的層次也沒有形成,項目建設更多考慮的是項目本身,而不是該項目在質量工程中所處的位置以及對質量工程整體建設的作用,很難將各個項目整合到一條發展的主線上形成合力。在評價質量工程的效果時,無法用一個有效的載體來對質量工程建設的整體效果進行評價,只能根據項目數量的多少進行排列,導致發展的最終目標不明確。因此,在新一輪質量工程建設中,首先要認識到質量工程是一個大的系統工程,由相關的項目(子系統)集合而成,項目之間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所有項目應集成到系統中形成體系,系統內項目之間有層次和結構,相互依托,每一個項目的建設不僅為項目本身服務,同時也為其他項目的申報或發展服務,以此達到一個或多個優勢學科的形成,最終實現教學質量的全面提高。筆者認為,一個或多個優勢學科的形成是新一輪質量工程的目標,它可以體現各個項目集成發展后的整體效果,是質量工程建設成效的載體,應該將其作為質量工程建設的新內容納入質量工程體系,使質量工程不再是過去那種簡單的數量堆積,而是為形成優勢學科開展的有選擇、有目的的系統建設工作。為使新一輪質量工程建沒能有明確的發展目標,筆者以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為最終目標,以優勢學科的形成為載體,從課程建設入手,分析了質量工程各項目的內在關系,構建了質量工程項目的集成體系(見圖1)。
2 集成申報,分類評審
在現有評審指標中,精品課程作為質量工程的基礎,在特色專業、教學團隊、人才培養創新實驗區的評審指標中都有體現,但這種體現只是得分項目,也就是說有精品課程可得分,沒有不得分,是否有精品課程作為基礎對于上一級項目評審的意義不大,其結果勢必造成對課程建設的不重視,也難以將課程與其他項目聯合做大做強。集成申報是將精品課程作為上級項目的必要條件,精品課程的門數以及課程性質將對上一級項目的申報起著決定作用,這樣高校在申報精品課程時就會認真對待,以優勢(特色)
學科的形成為目標,認真思考申報精品課程的學科所在及這個學科的后續發展能力、有沒有培育的希望與價值等,避免申報時的隨意性以及拼湊申報等現象。此外,還應將教學團隊作為特色專業建設的必要條件,將特色專業作為人才培養創新實驗區的必要條件。通過層層引導,使高校清楚教學工作必需從最基礎的課程建設抓起,只有課程質量和數量并舉才能為其他項目爭取更多機會。因此,學校應沉下心來思考課程發展,仔細分析課程發展的方向,在已有的資源中發掘、培育突破口,通過實實在在的工作,使新一輪質量工程不再是各個高校數量比拼的面子工程,而是根植于課程,以促進教學團隊培育、形成專業特色為主線的教學質量工程。
目前已建質量工程項目的評審,主要是采取分級評審的方式,即國家級由教育部組織評審,省級由各省教育廳組織評審。由于我國高校發展層次有著明顯的差異,重點大學特別是“211”大學,在學校發展上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與大量財政投入,其發展的水平遠遠高于一般省屬高校,現有省級評審方式使“211”大學在各省內具有絕對優勢,削弱了一般省屬高校開展質量工程建設的愿望,長此以往,不利于“211”大學的發展,也背離了質量工程建設的初衷。分類評審是將“211”大學統一到國家層面,由教育部統一組織質量工程的評審,使立項項目為我國高等教育整體發展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各省負責本省一般重點大學和省屬普通高校質量工程項目的評審,評審時按類進行,建設效果顯著的質量工程項目可申報到教育部與“211”大學競爭國家級項目。
3 師資隊伍是實現集成式發展的關鍵
在質量工程集成式發展的體系中,精品課程、教學團隊和特色專業項目作為整個體系的支撐和主干,對體系建設起著重要作用。師資隊伍作為核心,貫穿這些項目建設的始終,是建設的關鍵因素,抓好了隊伍建設,就抓住了質量工程建設的主體,質量工程的集成發展就有可能實現。
在集成式發展的思路下,高校在選擇申報精品課程時,不僅要考慮這門課程負責人的水平、能力以及課程內容的先進性,還要考慮這門課程現有教師隊伍的水平,這樣才能在課程負責人的帶領下快速形成一支高水平的課程教學隊伍,所以精品課程的建設過程是形成一流師資隊伍的過程,也是培育優秀教學團隊的過程,精品課程的建設可為教學團隊以及其他項目申報打下良好的基礎。
教學團隊建設本質上是隊伍建設,教師隊伍由于其工作的性質,組織形式非常松散,首先要將他們組合到一個團隊中,提供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平臺,讓他們在這個平臺中有共同的愿景和奮斗目標,精品課程就起著這樣的作用。由于有精品課程作為平臺,使平臺內人員的業務具有關聯性,在研討教學大綱、教學方法等教學改革活動中有共同的語言,從而達到取長補短、共同提高的目的,為教學團隊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其次,為發揮精品課程的輻射帶動作用,將與精品課程相近或相關的課程組合形成課程群,產生基于課程群的教學團隊。團隊中一課多人、一人多課,每個人都可以找到討論的課程內容,多門課程的教學打破了課程原有的壁壘,使課程內容協調、融合和精簡成為可能,那些有能力的教師在團隊中相互交流和學習,脫穎而出快速成長。教學團隊,特別是基于課程群的教學團隊為教師隊伍的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條件,成為教學骨干培養的有效載體,團隊成員的教學能力和學術水平的提升,為新的精品課程的申報催生了增長點,進一步促進了教學團隊的發展。如太原理工大學以“智能控制基礎”精品課程促進教學團隊的建設,使教學隊伍由最初的課程負責人1人發展到8人,形成了一支結構合理、學術水平高、責任心強、年輕化的教學團隊,博士化率達到70%;國防科學技術大學以國家級精品課程“計算機硬件技術基礎”為示范,將該門課程建設的理念推廣到課程群中,創建了“計算機硬件技術與控制系列課程組”國家級教學團隊,團隊本著“立足原有、增強底蘊、依托團隊、優化結構”的原則,通過實施教師培養和繼續教育計劃,提高團隊成員的學術水平和教學水平,新增了“自動控制原理”和“計算機控制技術”2門精品課程。
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是特色專業的關鍵和核心。教學計劃的執行、人才的培養、課程改革的實施、教材教案的編寫、實驗實踐的指導都需要教師的參與,教師的水平和能力直接影響到專業的建設水平。特色則體現為“人無我有、人有我優”,涉及到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力度和創新程度、課程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和科學性、專業人才培養與社會生產實踐結合的推進程度等因素,教學團隊在師資隊伍建設中的成效對“人有我優”起著決定作用。如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土木工程專業結構類課程教學團隊,以課程體系建設促進了土木工程專業方向建設,不斷增強各專業方向的實力,著力于特色專業方向建設;桂林理工大學以高水平教學團隊建設支撐了“化學工程與工藝”國家級特色專業等。
綜上所述,師資隊伍作為集成式發展的關鍵,是各類項目必不可缺的核心,各個高校只有建設一支高水平有特色的教學師資隊伍,才能在質量工程建設中爭得發展空間,最終實現學校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參考文獻:
[1]李鴻江,尹軍,從國家級精品課程到國家級優秀教學團隊的建設經驗啟示[J],首都師范學院學報,2009,(4)
[2]廖紅,基于心理契約的高校教學團隊的創建[J],教育探索,2010,(1)
[3]謝克明,精品課程建設與中青年教師培養探索[J],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
[4]鄒逢興等,以國家精品課程帶動系列課程建設,催生國家級教學團隊,全面提升課程建設水平[J],高等教育研究學報,2010,(3)
一、關于繼承權制度
談及繼承權,我國學界比較流行繼承期待權和繼承既得權的二分法。然而,目前對于是否存在期待權意義上的繼承權,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期待權和既得權是學理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區分。期待權在學理上可被視為一種財產權利去實現,而從法律層面講,如果被繼承人還沒有死亡,繼承人對于財產的繼承也只是一種可能性,若將其視為期待權,未免有點牽強。另一方面,現今立法普遍認為,繼承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于死亡之外不承認有繼承開始之原因。在死亡之前,繼承只是一種可能性,而不存在所謂期待權,蓋因權利必有其主體及確定的客體內容,而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完全有可能因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繼承人通過新立遺囑使其先前遺囑無效的方式變更繼承人,換言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切都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即權利主體、客體及內容的不確定無法給繼承期待權提供生存的土壤。于此所述,應該只存在既得權意義上的繼承權,而不存在期待權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權究竟屬于身份權還是財產權?學者們看法并不統一。有學者認為,繼承權以繼承人的特定身份為前提,乃是專屬于該繼承人的權利,取得財產,乃取得繼承權之結果,故繼承權為身份權而非財產權。有學者認為,繼承權為財產權。財產權又分為物權說、債權說、特殊財產權說。還有學者認為,繼承權既是身份權又是財產權,或者說繼承權是親屬關系上之財產權。為了正確認識繼承權的性質,必須對繼承權中的身份、財產兩種屬性進行區分。首先,身份關系是繼承權的前提或原因,但該前提或原因往往并不為權利分類考慮,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身份關系為繼承權前提,就斷定繼承權為身份權。正如親屬關系雖為撫養請求權的原因,但撫養請求權卻屬于債權,而不是身份權。其次,財產是繼承權的目的或結果,繼承法律關系的中心就是財產。權利客體往往對權利的性質起決定作用,如物權以有體物為客體、債權以特定給付為客體、人身權以人身利益為客體。既然現代繼承法上身份利益不能成為繼承客體,因此繼承權不能成為身份權。繼承權以遺產為客體,是財產權。但繼承權既不是繼承人直接支配遺產的權利,也不是請求特定義務專業提供專業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人給付的權利,更不是以知識產品為客體的知識產品權,因此,我們認為繼承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其特殊性表現在繼承權是與身份關系聯系緊密的財產權,又不同于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的特點。
二、關于法定繼承
現代各國立法關于法定繼承人之規定,大都以血統關系和親屬關系為基點,但在立法模式上卻采取了不同的路徑:一是采取“親屬繼承無限制主義”。按照此種立法模式,法定繼承人不受親等限制,如《德國民法典》第1924-1931條規定,第一至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分別為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父母和父母的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和祖父母的直系卑親屬、曾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直系卑親屬;而第五順序和更遠親等順序法定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遠親等親屬和遠親等尊親屬的直系卑親屬。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作為法定繼承人,當其與不同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繼承份額的比例有所不同。二是采取“親屬繼承限制主義”。依此種路徑,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定,比如親屬和配偶。對于親等的限制,各國有其自己的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以十二親等為限,意大利民法以六親等為限,我國澳門民法則以四等親為限。相比之下,我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界定過于狹窄。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私有財產,維護家庭穩定,我國立法者應當考慮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目前,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之規定,法定繼承人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其中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特殊情況下,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繼承順序,主要是依據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和婚姻關系來確定的。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化,我國的家庭結構也發生了較為明顯的變化,從以前人類為了繁衍生息而建立的龐大的家族系統到今天受國家立法干預和鼓勵優生優育的比較單一的家庭結構,家庭財產狀況和人們的私有財產觀念也發生了深刻變化。直系親等以內的親屬成員漸次萎縮,而現行繼承法又未將侄子女、外甥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叔伯等規定在繼承人范圍之內,結果,就是將有一大部分人的財產將面臨無人繼承的窘境,這與我國繼承法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并且無法應對現實社會中所面臨的問題。因此,為了達到制定法與社會現實之契合,建議將四等以內旁系血親規定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
另外,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趨勢的不斷推進,涉外的民商事法律活動日漸增多,經濟交易頻繁,各國的經濟法律文化逐漸溶化,尤其是我國的港澳臺地區,由于兩岸與大陸地區關系的緩和及局面日趨正常化,這就導致涉外婚姻繼承以及涉及港澳臺的繼承更加繁茂。然而各國及港澳臺地區在制定法層面的不同規定將導致繼承糾紛事務的不斷涌現。其結果,就是民事主體的財產繼承權與被繼承權無法得到合理的保護。雖然目前各國都承繼了羅馬法關于繼承人范圍的基本原則,以血親為基礎, 按序繼承。但是繼承范圍依各立法而廣狹不同,最廣者采取血親屬無限制主義,如德國。以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直系卑親屬、尊祖父母及直系卑親屬、遠祖父母及直系卑親屬均為法定繼承人。其次法國民法以直系卑親屬、親兄弟姊妹及其直系卑親屬、父系母系尊親屬及其他六等以內旁系親屬為法定繼承人。我國香港地區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均為法定繼承人,較之我國規定之范圍廣泛,基于上述,我國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從而與國際趨勢契合。
三、關于遺囑制度
遺囑繼承是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遺囑繼承遺產的方式。當法定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繼承其遺產時專業提供專業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稱為遺囑繼承。此時,繼承人、遺產的份額、分配方式都來自遺囑的指定,充分尊重了遺囑人自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意志。遺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是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不斷富足,遺囑作為公民安排自己死后財產歸屬的手段,也越來越多的被適用,遺囑繼承正逐步成為繼承的一種主要工具。
目前,我國承認的遺囑形式主要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大于其他遺囑,此點上我國學界認為各遺囑應當具有相同的效力。因為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有可能會導致遺囑人的最終意愿不能夠實現,使得遺囑人通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的能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這不符合遺囑自由的立法原則,也有悖法律的效率價值。遺囑是遺囑人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在繼承法上的體現,它與人所追求的自由價值息息相關,立法者應當把此考慮進去,另外,在程序要件上,公證遺囑的訂立在形式上較之其他遺囑形式更為嚴格,再其撤銷時也應當遵循相應的嚴格要求,這就要花費遺囑人更多的時間、經歷與費用,在有些情況下,由于遺囑人可能病?;蚱渌馔馇闆r下根本來不及到公證機關去辦理公證遺囑的變更登記,而臨終前,體現在公證遺囑上的未必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那么,遺囑人想重新立遺囑的話就會受到公證遺囑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一是不能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二是在法的效率價值上來講,反而效率還不及其他形式的遺囑。
在遺囑的形式上,隨著現代電子產品的普適化,越來越倡導無紙化辦公等,很多人已經習慣了電腦打字或通過其他類型的電子設備進行文字處理,所以由本人親筆的自書遺囑已經趕不上時代的需要,應該通過立法認可由遺囑人親筆簽名的電子打印遺囑。再者,錄音遺囑,這種方便快捷又能準確體現遺囑人意愿的遺囑形式,我國法律將其規定的極其簡單?,F在科技愈加發達,像MP4、MP5、IPad、以及帶有錄像功能的電子產品已經大眾化了,最方便又簡單好用的就是我們手里拿的智能手機,隨手拿起就可以進行錄音錄像,通過錄像的方式記載遺囑人意愿的方式已經愈加普遍,而現行繼承法僅僅規定了錄音遺囑的方式,考慮到電子產品的普遍化,應當將原有的錄音遺囑進行合理的擴充,將錄音遺囑擴展為錄音錄像遺囑,即將任何可視聽的電子設備所制作的遺囑均可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并且音像遺囑還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證據相呼應。既能使遺囑人方便快捷的制作遺囑,又能適應現代社會影像普及的需求。
四、關于遺產制度
遺產作為繼承權之客體,也是我國繼承法中比較重要的問題。對于遺產范圍的規定各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差異較大。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采用羅馬法的總括繼承原則,將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都納入了遺產的范圍內。例如,法國采用的是法律地位說,既有積極財產又有消極財產。瑞士法律規定遺產包括積極的財產和債務。德國法律則規定遺產包括全部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實行遺產信托制度,其核心就是先將遺囑人的債務從其遺產中扣除,然后將剩余的遺產進行繼承分割。而在我國,遺產是遺囑人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體。根據我國法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不但要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專業提供專業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權利,還要承受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就必須承擔遺產債務,不能只繼承遺產而不清償債務,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遺產范圍是包括債務的。
就財產權利而言,各國法律規定大體相同,主要包括遺囑人所遺留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有價證券上載有的權利、人生前的特種贈與等等,類別、范圍都比較廣泛。我國現行繼承法對遺產的規定具體列舉為個人合法收入、儲蓄及生活用品、房屋、林木和牲畜、文物、圖書資料、生產資料和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概括性的規定,即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立法方式上來看,這是采用了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除了列舉公民個人財產外,還規定了一些兜底性條款,是比較全面的立法模式。而從法理的角度來講,這一兜底條款防止了列舉的不周延性,考慮到了以后社會情勢的可變更性,為之后增補規定及解釋的出臺提供了空間。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其所擁有的財產范圍不斷擴大,新的財產形態不斷涌現,而繼承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這些合法財產,特別是網路虛擬財產,已經逐漸成為人們生活中的有價物,發揮著與其他形態財產相同的作用。在自然人死亡以后,將其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納入遺產范圍具有合理性。同時,繼承法之修改應該對財產權利、虛擬財產等財產類別給予高度重視,將其納入列舉類別。另外,繼承法的修改還需與其他民事法律規定相銜接,在列舉時,將其他法律規定的可繼承財產類別進行融合分類,然后納入其中。例如,物權法新增的投資及其收益的繼承。投資的類型包括房地產、證券投資、黃金、外匯、郵票等。“投資及其收益”一詞就在此前公司法等法規的基礎上進行了范圍擴張,符合現代社會發展之需要,因此,需予以列舉實現繼承法與其他法規的銜接。
參考文獻:
〔1〕史尚寬.繼承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夏吟蘭.婚姻家庭繼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3〕郭明瑞.談繼承法之大修[N].法制日報,2010-3-17.
論文關鍵詞 法定繼承制度 遺囑繼承制度 繼承法律沖突 解決途徑
我國由于歷史原因,成為一個復合法域國家。在一個中國里面,大陸施行社會主義制度,港,澳,臺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內地與港,澳,臺施行各自的法律,進而成為四個法制互不相同的獨立的法域。在不同的法域里,區際法律沖突在所難免。因為繼承關系的基礎是人身關系且產生于親屬之間,涉及物權上的關系,調整不同法域之間繼承關系所涉及的準據法的確定及其適用變得十分復雜,因為我國沒有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方面的法律使得我國區際法律沖突變得特殊和復雜。對于我國不同法域之間的區際繼承法律沖突問題,成為了當前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大陸與港澳臺繼承制度方面的差異
我國的區際繼承法律沖突就是大陸與港,澳,臺之間的不同法域的繼承法調整同一區際法律關系而發生的沖突。主要是因為我國各法域之間在繼承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進而產生了區際繼承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一)關于法定繼承制度
1.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內地《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喪偶兒媳或是喪偶女婿其對公婆、岳父母必須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香港的繼承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除以上人員以外,其余均為法定繼承人?!鞍拈T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死者有事實婚關系的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四親,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倍芭_灣民法典”規定:“臺灣地區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的親屬,父母,兄姐,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2.關于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
法定繼承人在內地《繼承法》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蓖瑫r還規定:“對公婆或岳父母主要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以及女婿,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薄跋愀劾^承法”將法定繼承人分為六個順序?!鞍拈T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六個不同順序。在臺灣,繼承順序分為血親繼承和配偶繼承兩種。
(二)關于遺囑繼承制度
在我國不同法域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主要體現在遺囑能力和遺囑方式上。
1.對遺囑能力規定的差異
內地《繼承法》第22條規定如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是無效的?!毕愀邸斑z囑條例”規定:“立遺囑人必須是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的人所立遺囑無效?!痹凇鞍拈T民法典”對遺囑能力的規定較為具體。原則上,只要有訂立遺囑能力的人,都能訂立遺囑。但是下列兩類人員無立遺囑的能力:“一是親權沒有解除的未成年人;二是由于精神失常導致禁治產的人。無遺囑能力人所立遺囑是無效?!薄芭_灣民法典”規定,下列兩種人沒有遺囑能力:“一為無行為能力人;二為未滿16周歲限制行為能力人?!?/p>
2.對遺囑方式規定的差異
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依法定形式訂立的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大陸《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蓖瑫r具體規定了五種遺囑的適用條件和效力。香港“遺囑條例”規定:遺囑的形式主要為自書遺囑,必須是書面形式的遺囑,同時也規定了書寫遺囑的文字,署名以及見證等方面?!鞍拈T民法典”規定:“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薄芭_灣民法典”關于遺囑方式的規定:“遺囑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遺囑和口授遺囑?!边@與大陸頗為相似。“臺灣民法典”還規定了各種遺囑的具體要求和生效要件。
二、我國類推適用國際私法處理區際繼承應注意一些問題
由于法域不同,致使對國際私法在涉外繼承準據法的確定上必然存在不同,所以在利用法律制度解決區際繼承法律沖突時,應依據自有的法律規定來解決。
(一)法定繼承準據法的確定
國際上在解決涉外法定繼承準據法確定上主要有兩種制度,即“區別制”和“同一制”?!皡^別制”在涉外繼承關系中也叫分割制,它把被繼承人的遺產劃分為不動產和動產,由被繼承人的屬人法規定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規定不動產。而“同一制”就是依照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只把遺產當做一個整體來規制。我國大陸和香港同樣采用“區別制”。根據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在遺產繼承發生時,由永久居留地法律支配其動產,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支配其不動產?!巴恢啤眲t為我國澳門法定繼承所采用,其中“澳門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由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所規范。臺灣在涉外法定繼承上與其他地方不同。其立法偏傾向“同一制”,但另行規定了調整海峽兩岸繼承關系時的法律法規。比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強調,必須由本國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繼承問題。
(二)遺囑繼承準據法的確定
遺囑繼承以遺囑內容為依據,故其本身并沒有適用何種法律的選擇問題。但在法律上確定遺囑繼承的問題上,遺囑繼承得以實現是以其有法律效力為前提的,所以其效力的定奪,我們可以三方面加以考慮,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遺囑方式和遺囑的內容,故遺囑繼承的準據法確定也應該從這三方面分析。在立遺囑能力方面,大陸在實踐上采用“區別制”,主要是由于它沒有明確規定有關立遺囑能力方面的準據法。其規定動產遺囑適用的法律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遺囑所適用的法律必須是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香港在此問題上采用了“區別制”,是否有能力對動產訂立遺囑是由遺囑人居住地決定的。而澳門采用的“同一制”指的是訂立遺囑的能力應由處分人對遺囑作出意思表示時,當時的屬人法所規范。臺灣地區采用了“同一制”,特別之處在于,在有關大陸的遺囑方面作了較為特殊的規定。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確規定,人的行為能力,必須依照其本國法律。
三、解決我國區際繼承法律沖突的途徑及構想
港澳臺與大陸交往的頻繁,也加強了各法域之間的文化交流,而區際繼承的問題越來越頻繁,只有各法域以平等協商為基礎,加強法制的溝通,訂立一個統一的、協調的區際繼承沖突法或法律協議,才能更好的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
(一)關于法定繼承
眾所周知,事物皆有利弊,法定繼承的方法亦如此,即采用“區別制”和“同一制”各有其優勢和缺陷?!巴恢啤币詮娬{繼承的身份法上的性質為主,它的的優點是簡單,方便;缺點是遺產的歸屬的確定是由遺產所在地不同法域的法律規定的,與遺產所在地的利益相悖?!皡^別制”主要強調繼承財產法上的性質,“區別制”的主要作用是維護遺產所在地的公共利益?!皡^別制”的缺點體現在如下方面:如果遺產分布在幾個不同的法域,則需要由這幾個不同的地區共同支配遺產的繼承,結果會使繼承關系變得更加復雜。綜上,根據我國現存的不同狀況,筆者做如下歸納:在法定繼承的問題上,我國應當統一區際沖突法,采取“區別制”是最好的選擇。原因如下:首先,四個法域中采取“區別制”的占大多數,這樣有助于法制的協調和統一,其中大陸與香港采取了“區別制”,臺灣地區兩種制度并用,只有澳門自己仍采用“同一制”。其次,“同一制”有很大的缺陷,它以住所地法為標準,所以,事實上即使采取同一制,也是難以確定屬人法的。
(二)關于遺囑繼承
立遺囑的能力,遺囑的方式以及遺囑的內容三個方面夠成了判斷遺囑繼承是否有效的要件,所以解決遺囑繼承沖突問題也要從這三個方面來分析來。
1.立遺囑的能力
依據國際私法上的理論規則,人的能力,尤其是人的立遺囑的能力,應當是人的行為能力的問題,應該依據本人的屬人法。針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同一制”在解決區際沖突法上,在確定立遺囑能力準據法上,具有更好的效用。由于在我國各法域、各地區普遍認為在解決區際繼承立遺囑能力的方面,如若本國法規定相同,則應以住所地法為標準?,F實中會遇到人們時常變更住所,住所依不同沖突法相互沖突,而且會遇到,根據立遺囑所在地法律有遺囑能力,但是依據其住所地法該人無遺囑能力等問題,對于以上情況遺囑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適用以下幾種方法:假定立遺囑地法律認為遺囑人有能力,則認定其有遺囑能力;住所變更時,可以借鑒英國法,改變立遺囑人的連接點,如果立遺囑的人的住所地法認為其有遺囑能力,而后來住所地法律認為沒遺囑能力,則適用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來規制,例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認為其沒有能力,但是最后住所地法認為其有能力,則適用最后住所地法。
2.立遺囑的方式
強行法適用于“場所支配行為”的原則,并為立遺囑行為地則主張。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其認為遺囑制度從自身來說應當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愿來處理遺產,其身份性的特性決定了它應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那些以區分動產遺囑和不動產遺囑來選擇準據法的堅持:“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動產遺囑可以選擇適用立遺囑人屬人法和立遺囑地法?!笨傊陨献龇ǜ饔欣?。對于此我們可以比照1961年的《關于遺囑方式法律沖突公約》來做如下規定:凡是遺囑人的立遺囑地法;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亦或經常居所地法;不動產遺囑方式的財產所在地法都被視為符合遺囑方式的法律法規。
3.立遺囑的內容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北京
[摘要]本論文將介紹北京某法院的一起實際案例,然后對該案件進行分析,論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之間的主要不同,進而揭示法官存在的錯誤。最終得出遺囑繼承中不同順序繼承人之間在繼承時并不排斥,并且為了維護社會公正法官只能適用法律,不能創造法律的結論。
[
關鍵詞 ]繼承順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
一、問題的提出
近期北京某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在此我將該案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簡化,案件情況大體如下:A某(女)與B某(男)系夫妻關系,A某生前留有遺囑一份,內容如下:A某將A某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A某的妹妹C某。在A某過世半年之后,B某(A某老公)將C某(A某妹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A某留下的遺囑無效,房屋應當由B某繼承。通俗的講就是妻子死后將自己的房產留給了自己的親妹妹,姐夫不同意,認為妻子的財產應由自己繼承。
庭審時,在原被告準備按照立案案由遺囑繼承糾紛進行開庭答辯、質證時,案件主審法官指出本案應當屬于遺贈糾紛,原被告雙方應當改變案由,應就遺贈糾紛進行答辯、質證。法官所持依據是:繼承開始后,在存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情況下,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處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屬于遺囑,應系遺贈。在這里,我們先不討論本案究竟是遺囑繼承糾紛還是遺贈糾紛,我想先分析下在該兩種不同案由下法庭的庭審走向。
本案若是按照遺囑繼承糾紛處理,本案將適用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此時正常的處理方法是先將A某遺囑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家庭共同財產部分剔除出去,即保證A某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系其所有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處分的財產無瑕疵。然后就應當由本案原告B某舉證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即為什么認為A某的遺囑無效。此時,B某可以從多個角度證明該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如沒有必留份、遺囑不真實、遺囑形式不合法等等。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在B某,不利后果也應由B某承擔。但是,本案若是按照遺贈糾紛處理,本案將直接適用《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受遺贈人C某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而本案中C某未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法官認為,C某的做法應視為放棄遺贈。據此,B某起訴時距A某死亡已過半年之久,C某將不再享有受遺贈權,B某直接勝訴。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案由,不僅處理方式不同導致的結果也大大不同。現實中,本案主神法官就是按照上述遺贈糾紛處理的本案,法官直接適用了兩個月的特殊時效,C某不享有受遺贈權,A某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B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C某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存在時,第二順序繼承人妹妹不得繼承。所以,C某將完全不能繼承A某的遺產。法官的做法看似將本案大大的簡單化了,也好似處理了糾紛提高了審判效率。但是,法官的認定真的是正確的嗎?法案真的得到解決了嗎?下面筆者將對此作出一步步的分析。
二、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區別
因為本案最大的爭議是本案的案件性質,即本案是遺囑繼承糾紛還是遺贈糾紛。為了更好的分析研究上述案件,回答筆者提出的問題,我們首先應當弄清楚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包括遺贈)的區別
在探討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之前,我們應當解決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法定繼承與二者的區別。通俗地講,根據被繼承人(遺囑人)生前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我們將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包括遺贈)兩大類。一般來講,無遺囑的繼承就是法定繼承,并且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都是由繼承法直接規定的,不能任意適用。在法定繼承中繼承法直接規定法定繼承的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等。當被繼承人(遺囑人)所留遺囑無效或者生前未留遺囑時,此時將按法定繼承處理。而遺囑繼承和遺贈則是有遺囑的繼承,該種繼承更大程度的尊重遺囑人的個人意愿。遺囑自由是遺囑繼承的基本原則,這也是我國私法自治原則在繼承法中的直接規定。當然遺囑自由也不可能是沒有限制的自由,法律會通過一些制度對其進行制約,即所謂的遺囑相對自由主義。在國際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此做出規定,但稍有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因受傳統的家庭主義影響對遺囑自由限制的更為嚴格,如特留份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則個人主義盛行,他們更注重對個人自由的尊重,所以對遺囑自由的限制就小一些,但是家庭成員的扶養是不能不考慮的。
(2)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
弄清了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之后,我們再來分析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通過《繼承法》第三章中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大的區別在于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處分給不同的人。若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被處分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特定的人、集體或者國家就是遺贈。反之,遺囑的人個人財產若是被處分給法定繼承人中的特定一人或者多人的是法定繼承。在這里,“法定繼承人”的概念很重要,該處的“法定繼承人”和該法第二章中第十條規定的“繼承人”相一致。同時,該條又將法定繼承人分為不同的繼承順序,即與被繼承人關系最為親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與被繼承人關系較為親密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本案中B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C某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就是遺囑繼承糾紛,法官的認定是有錯誤的。首先,本案A某生前留有遺囑且合法有效,所以本案不能適用法定繼承。其次A某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處分給自己的親妹妹,而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所以A某生前留的是遺囑不是遺贈。
三、不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時并不必然排斥
分析完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我們再就本案法官的定案依據進行探討,即不同順序的繼承人之間在繼承時必然相互排斥嗎?
(1),法定繼承時,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并且排除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權問題給政法委的復函》中將法定繼承人分為三個順序,分別為:配偶、子女、無勞動能力或其他生活條件的父母;有生活條件的父母;兄弟姐妹。隨后在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了類似的說法,只是修改了極個別的措辭,將“生活條件”修改為“維持生活”和“能夠生活”?,F行的1985年出臺的《繼承法》第十條將配偶(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的)、子女(婚生的和非婚生的)、父母(包括養父母)規定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時對公、婆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也規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規定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此時,我國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了第二順序繼承人,并且將兄弟姐妹從第三順序繼承人變更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同時取消了第三順序繼承人。
從上述我國關于法定繼承人順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們國家是以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為基礎來劃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繼承時血脈近的優先,血脈遠的靠后。同時,從整個發展歷程來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有擴大的趨勢,這主要是為了減少無主財產的產生(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使得法定繼承人個數減少,繼承人范圍就顯得有些狹窄),也是與國際社會相接軌的需要(國際社會法定繼承人范圍更廣且順序較多),同時也與當今社會私有財產增加、私權越來越神圣相適應。當然,法律在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時候,并沒有侵害血緣關系近的親屬的利益。繼承法第十三條對此做出了規定,即法定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參與繼承,只能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在法定繼承時,順序優先的的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排斥順序在后的繼承人(第二順序)的繼承權。緊接著該法對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進行了規定,即處于相同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一般應均等。從這里可以看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是不排斥的。通過這種安排,既能保證被繼承人的遺產能夠有人繼承,又能保證被繼承人的遺產能夠保留在血緣最近的家人手里。但在這里我們必須認識到,該種結論是發生在法定繼承這個大前提之下的。
(2),遺囑繼承時,不同順序的繼承人之間并不相互排斥。
關于遺囑繼承,《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公民只能將財產處分給特定范圍內的人。即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人并且人數不限,同時法定繼承人都有成為遺囑繼承人的可能性。法定繼承人想要轉換為遺囑繼承人只需要遺囑人生前留有遺囑將其指定為遺囑繼承人這一事實即可。這里只強調法定繼承人這一范圍,并不注重這一范圍之內的人與遺囑人之間的遠近親疏,這同時也是法律尊重遺囑人個人自由的體現。遺囑人有充分的自由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可以任意指定一個、兩個或者三個等等作為繼承人,同時可以任意設定各個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在遺囑繼承中,只要遺囑人不違反法律的限制性規定,遺囑人就可以隨心所欲的在法定繼承人之間處分個人財產,此時法律充分尊重遺囑人的意思自治原則。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法定繼承的時候,不同順序的繼承人之間才會相互排斥,即順序在先的法定繼承人優先繼承并且排斥后位的法定繼承人,并且完全來源于法律的規定。而在遺囑繼承時,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完全來源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更重要的是來源于遺囑人的選擇。此時是遺囑繼承排斥法定繼承,而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排斥第二順序繼承人進行遺囑繼承。
四、本案法官存在嚴重的定性錯誤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本案法官存在定性錯誤。本案中法官將A某的遺囑認定為遺贈的主要依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遺囑人將遺產處分給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是遺囑是遺贈。該種觀點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1),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都是法定繼承人,遺囑人將遺產處分給第二順序繼承人完全可行。具體來講,遺囑人可以將財產只處分給第一順序繼承人(一人 數人),也可以只處分給第二順序繼承人(一人或數人),也可以同時處分給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一人或數人)。
(2),按照法官的邏輯,法官存在一個這樣的推定,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第二順序繼承人將不再是法定繼承人,這完全是荒謬的,沒有依據的。法官可以進行心證,并且要以法律和事實為基礎進行心證。而此處法官的推定完全是自己對法律的誤讀,并且該種誤讀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還與立法目的相違背。
(3),即便如法官所說,A某留的不是遺囑,但也不可能是遺贈。因為C某是個人,不可能成為國家或者集體,也不可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制度的存在使得遺囑人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任何人或者集體,這是對個人自由的充分尊重,這也恰恰是遺贈制度存在的意義。
(4),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法官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可能成為遺囑繼承人。但按照遺贈的規定,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可能成為遺贈的對象。這將使得在這種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永遠不可能享有繼承權。具體講,此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是遺囑的對象,也不是遺贈的對象。而且該種情況的前提是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那么除非第一順序繼承人被剝奪或者放棄繼承權,否則第二順序繼承人將永遠不可能獲得遺囑人的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實質上被剝奪了繼承權。很明顯,這是違背法律的立法目的的。從法理上來講,任何一個人都有得到遺囑人遺產的可能性,更何況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呢?
五、結論
(1),法官的認定是錯誤的。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本案系遺囑繼承糾紛,而非法官所認定的遺贈糾紛。在遺囑繼承中,第二順序繼承人完全可以成為遺囑繼承人,甚至超越第一順序繼承人成為唯一的遺囑繼承人。只有在法定繼承時,第一順序繼承人才有可能排斥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繼承權。遺囑繼承排斥法定繼承,而不是在遺囑繼承時,第一順序繼承人排斥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只有在法定繼承時才有區分繼承人順序的必要和意義。
(2),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本案中,法官對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理解明顯超越了繼承法的原文意思和立法目的。本案法官不是在適用法律,而是變相的通過錯誤的法律解釋創造了法律。我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法官審案、進行自由心證等都要以法律為前提。不管本案法官是真的認為A某所留遺囑系遺贈,還是想通過這種途徑最終適用遺囑繼承,本案法官都不是在適用法律。本案就是遺囑繼承糾紛,法官不能憑自己主觀認定應當是遺贈糾紛或者是認定本案應當適用法定繼承。即便本案法官真的認為或者社會大眾認為在妻子過世后,妻子名下房產應當由丈夫繼承,不能由妻子妹妹繼承,但作為中立的、信仰法律的法官,我們都只能以法律規定為準。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層防護,而作為司法體制中極為重要的一員,法官必須依法裁判。
參考文獻
[1]杜江勇,對法定繼承順序的幾點思考,理論與探索,2004年第5期
[2]王浩,論我國法定繼承制度的完善,華南理工大學2013年碩士論文
[3]李巖,論我國法定繼承制度的立法完善,南京理工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
[4]陳益民,談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統一,政法論壇,1986年第5期
[5]趙旭東,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關系研究,現代法學
[6]段偉偉,遺囑自由之限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博士論文
【關鍵詞】信托法 遺囑信托 繼承 立法完善
一、遺囑信托的基本法理分析
(一)遺囑信托制度的起源
法學界關于信托的起源,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信托起源于羅馬法上的遺贈;第二種觀點認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的用益制度在這兩種觀點中,贊成后者的人相對居多。
(二)遺囑信托的法律界定
我國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信托法的基礎上于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也對以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進行了認可與移植。我國《信托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托應該采用書面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合同、遺囑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所不同的是,我國除了規定信托的設立方式可以是遺囑的形式,還在該法第13條明確規定:設立遺囑信托,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由以上規定,在這里對遺囑信托的概念進行界定。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預先以設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管理規劃,包括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規定于遺囑中,并于遺囑生效后,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遺囑的內容,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制度。
(三)遺囑信托的制度優越性分析
傳承財富的功能。通過遺囑信托可以使財富順利的傳給后代,同時通過專業理財人才的管理可以彌補繼承人理財能力的不足,使遺產完全發揮整體優勢,家族得以永保富有和榮耀。
合法節稅的功能。信托從其誕生之時起就具有規避法律施加的不當影響之功能,遺囑信托更是這方面的典范。遺產稅是國家對死者留下的財產所征之稅,其設立目的在于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并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重要意義。盡管我國目前還未開征遺產稅,但是遺產稅的征收是一個必然趨勢,并且開征遺產稅已經列入我國稅制改革的議程。所以遺囑信托制度的合理節稅功能必然會有所體現。
減少家族遺產紛爭的功能。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設立遺囑信托做出財產規劃,待其去世以后由中立的受托人負責實施,而收益權歸繼承人享有,則完全不必再進行遺產分割,從而可以避免混亂和糾紛,即使在最終需要進行分割的情況下,由中立的受托人主持分割亦可實現合理公平的目的。
此外在我國建立遺囑信托制度還有充分遵循委托人意思表示、破產隔離、彌補遺囑繼承缺陷等諸多功能。
二、我國建立遺囑信托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一)經濟因素
中國經濟的發展為我國遺囑信托制度的完善創造了客觀條件。作為支撐信托制度的條件之一---存在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目前在我國已慢慢形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國外遺囑信托制度的建立也絕非偶然,而是生產力發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我國自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綜合國力不斷增強的同時,大量社會財富被創造,私人積累的財富不斷增加,與此相應的是財產繼承糾紛也不斷涌現,歸根結底在于現有《繼承法》關于財產繼承的缺陷。而遺囑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恰好可以有效克服這些缺陷并能夠滿足不斷增長的個人財富傳承問題。這無疑為遺囑信托制度的發展創造了可能性。
(二)社會因素
隨著我國正步入老齡化,關于如何處理遺產問題值得人們深思。遺囑信托為人們增加了遺產處分的選擇手段,它不僅能夠實現使特定人受益的目的,還能夠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經濟發展、財富增加促使形成社會理財需求,這也為遺囑信托的發展提供了客觀基礎。
(三)制度因素
多層次的法律框架為遺囑信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礎。盡管我國現在沒有專門的規范遺囑信托制度的法律,但是我國《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即頒布實施,至今已經有12年的時間。并且該法也有專門條款規制遺囑信托制度,也就是說,自2001年起我國的遺囑信托制度就已經開始發端,盡管這十余年時間并未成器,但是,其他信托制度的發展為遺囑信托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另外,我國《繼承法》中關于遺囑執行人的規定為遺囑信托的發展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所以,經過十余年的沉淀與醞釀,我國遺囑信托制度亟需進一步的完善的要求呼之欲出。
(四)自身優越性
遺囑信托制度特有的功能已為學者們關注,近年來研究此問題的人也越來越多,成為一個新的研究熱點,這必將促進遺囑信托理論的不斷完善以及更好的與我國實踐相結合,使得遺囑信托影響力逐漸擴大,為遺囑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盡管遺囑信托在中國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但是基于以上幾方面原因,可以看出我國存在著遺囑信托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法律制度,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遺囑信托在我國是一個朝陽產業,有巨大發展空間。筆者寄希望于遺囑信托制度乃至整個信托制度能夠在實踐的錘煉下日臻完善,以適應我國不斷增長的個人財富傳承。
參考文獻:
[1]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修訂本第三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3]張平華,劉耀東.繼承法原理[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4]張勁松.遺囑信托制度研究[M].黑龍江大學年研究生學位論文,2010.
[5]何寶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6]余能斌,文杰.我國《信托法》內容缺陷管窺與補正思考[J].法學,2002.
[7]龍云.完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若干建議[J].上海金融,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