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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信托投資基金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可見,在現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F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5.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模式。(1)章程的確立和公布。章程是確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權利文件,它對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說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發起人制訂,提交首屆成立大會通過后,交公證人認可,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應詳盡說明如下內容:基金的名稱、經營地址、目的、資本總額、經營人和保管人的名稱和職責、基金的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轉讓、基金的投資政策和限制、經營情況的信息披露、會計和稅收、終止和清盤等。(2)訂立信托契約(契約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資人與管理人簽定的委托管理契約、投資人與保管人訂立的委托保管契約以及投資人由于購買信托基金受益憑證而形成的契約等。(3)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認購??梢圆扇」己退侥純煞N方式,通過募股說明書對于該基金加以詳盡的說明。投資者通過購買信托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來實現投資(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資者則通過購買公司股份的形式實現)。(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開披露。管理人對房地產信托基金的投資人情況、基金的運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人情況、保管人情況、資產凈值、變動情況等重要信息必須及時進行公開披露。(5)受益憑證的購回與轉讓。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購回受益憑證使投資人實現退出,如基金上市則可在證券市場上通過交易實現退出。
6.1結論
缺乏有效的融資渠道制約了我國房地產企業擴大經濟規模,增強市場競爭力。國外(或地區)經驗表明,REITs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REITs在國外(或地區)的成功經驗使我們有理由相信這種投資產品能為我國的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注入新的活力,推動我國房地產業的健康轉型,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近年來,我國一直在邁向REITs的道路上摸索前進、不斷創新,但我們的產品與REITs仍有一定的距離。各種現象表明,我國國內環境基本具備REITs的發展條件,各方對REITs的迫切需求也迫使我們加快發展REITs的步伐。雖然制約REITs發展的因素仍有存在,但我們相信通過努力,REITs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在我國內地市場誕生。本文在借鑒他人研究的基礎上,通過閱讀國內外大量文獻來探討REITs的中國化發展策略。通過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幾點結論:首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是解決我國房地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發展REITs的條件,我們應該在已有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基礎上,通過借鑒國外(或地區)的成熟經驗,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快發展REITs的步伐。其次,在借鑒國外(或地區)經驗時,要對其REITs產品進行認真地分析比較,有選擇地加以吸收,并結合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地進行一定的創新。再次,在我國發展REITs市場時,宜采取分階段發展策略。同時,筆者認為在我國已有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基礎上,結合國內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我國REITs的組織形式宜采用直接式契約型,并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但同時需要采取措施對封閉式的缺陷進行一定的彌補;運用資產組合理論和投資風險決策模型進行投資資產的選擇和組合,在地域選擇上可以多關注二、三線城市有增值潛力的房地產資源,同時對開發性項目進行一定的限制;應該盡量延長REITs的期限,這有助于提高產品的收益和穩定性,要盡快解決REITs上市的問題,增強產品的流動性;制定合理評估REITs價值的方法,盡量做到減少誤差,同時對REITs的分紅比例和分紅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此外要合理并有選擇地使用REITs的財務杠桿,-60-在提高產品競爭力的同時注意防范財務杠桿過高帶來的風險。總之,我國發展REITs還處于起步階段,未來的道路還很長,需要各方積極努力,加大理論研究力度,加快完善法律政策的步伐,推進產品的突破和創新。同時希望本論文能對我國REITs的發展提供一些幫助。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本文在研究和撰寫過程中,通過閱讀相關書籍、文獻、瀏覽相關網站和文章,獲得了大量資料,對本文的論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尚未誕生,而國外的實際情況與我國存在差距,所以沒有足夠相關成熟的理論可以借鑒。因此本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需要在今后研究中不斷完善和改進。
1.由于我國尚未有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同時我國信托機構對已有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本文無法收集到更多的資料來進行實證分析和數據分析,有待今后進一步研究。
2.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涉及領域較廣,包括金融領域、房地產領域、法律領域等。同時內容較復雜,如RETIs的稅收問題,就涉及到眾多稅種和稅目。因此,本文在某些方面分析還不夠深入,需要今后加以完善。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屬于應用領域,更注重產品的開發介紹和相關政策研究。在運用經濟學理論具體分析問題方面仍有不足。由于筆者水平有限,所提觀點不一定正確,不足之處懇請各位專家批評、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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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REITs的概念
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簡稱REITs)2的概念,根據已有資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側重于指產品,認為REITs是一種專門投資于房地產業的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受益憑證),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通過多元化的投資,選擇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投資組合,在有效降低風險的同時通過將投資不動產所產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給股東,從而使投資人獲取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另一類是指機構,REIT在美國也是一種機構,可以采取公司、信托或協會的組織形式,在納稅時視同國內法人。REIT作為一種機構,可以發行權益證券籌集權益資本,也可以發行各種債務證券負債經營,評級機構對REIT及其發行的債務進行評級[17]。本文在探討我國發展REITs的策略時,主要將REITs視為一種產品加以討論。
2.1.2REITs的相關主體
REITs一般有以下四方基本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發起人)管理人是具體對基金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機構,負責基金的設立、募集、投資和管理等。大多數REITs是由某個組織或某個機構發起的。發起人通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機構、信托機構、房地產公司等。
2.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投資者購買了基金份額就成為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資人,同時又是受益人。如果是契約型基金,投資者就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投資者因購買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享受股東應有的一切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3.基金托管人(保管人)基金管理人將其基金財產存放在獨立的保管機構處,以滿足REITs作為信托形式的法律要求。保管機構作為資產的名義持有人,即受托人,負責資產的保管、2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美國等大多數國家稱為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簡稱REITs,或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簡稱REIT.只是在英國和亞洲一些國家才稱之為房地產投資基金(PropertyInvestmentFund,簡稱PIF)。-7-過戶與收益的收取。
4.基金承銷人(人)基金通常不是由投資者直接向管理人購買,而是通過基金承銷人進行買賣活動的。承銷人是管理人的人,一般可以由信托公司、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擔任[18]。
2.1.3REITs的類型
1.根據REITs投資對象的不同,分為股票型REITs、抵押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
(1)股票型(權益型)REITs股票型REITs主要投資房地產的所有權,收購現存房地產或即將開發的房地產,其投資者取得的是房地產的股份所有權,依靠擁有和經營不動產帶來收益。
(2)抵押型REITs抵押型REITs主要是發行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人取得的是抵押貸款債權,主要依靠利息取得收入。
(3)混合型REITs混合型REITs既投資購買物業,又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收入也來自租金收入或地產增值收益和利息收入等方面。理論上,混合型REITs在向股東提供該物業增值空間的同時也能獲得穩定的貸款利息。早期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主要為股票型信托,目的在于獲得房地產的產權以取得經營收入,但隨后抵押型信托發展較快,曾一度超過股票型信托。近些年來,混合型信托也有一定的發展。目前,無論是數量還是市值,股票型REITs占絕對主導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2.根據REITs能否被投資人贖回,可以分為開放式REITs和封閉式REITs
(1)封閉式REITs封閉式REITs的發行規模固定,投資人若想買賣此種投資信托基金的證券,只能在公開市場上競價交易,而不能直接同REITs以凈值進行交易。同時,為保障投資人的權益不被稀釋,此種REITs成立后不得再募集資金。同時其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要符合REITs專項法的一系列規定和交易所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封閉式REITs的規模一般不發生變化,但是如果在基金募集說明書中注明遇到新的投資機會可以選擇發行新的基金單位,則基金可在適當條件下可以擴大規-8-模。事實上,不少房地產投資基金在募集說明書中都會附有這樣的選擇權,以省去每次發行新基金時審批的麻煩和注冊所需的成本[19]。(2)開放式REITs開放式REITs的發行規??梢栽鰷p,投資人可按照基金的單位凈值要求投資公司買回或向投資公司購買股份或認購權證。此類基金資產應當保持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相關贖回的程序按照REITs專項法的規定,如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則要按照其規定。
3.根據REITs組織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契約型REITs和公司型REITs
(1)契約型REITs契約型REITs是指在信托人與受托人締結以房地產投資為標的的信托契約的基礎上,將該契約的受益權加以分割,使投資人取得表示這種權利的受益憑證。此類基金依據信托契約成立,由信托者(管理者)、受托者(托管者)和受益者(投資者)三方構成,依據《信托契約》運營。契約型REITs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者的出資額全部置于受托者的管理下,信托者代替投資者就信托資產的投資內容向受托者發出運用指示。
(2)公司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指設立以房地產投資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使投資人取得公司股份的形態,公司再將收益以股利形式分配給投資人。公司型REITs在法律構造上由投資者、投資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當事人組成。這四方當事人間存在兩層互動的法律關系:一是發生在投資人和投資公司之間的股東與股份公司的關系,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公司法》予以調整,投資收益和盈利由投資公司分配給投資人;二是發生在投資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三方當事人的關系如同信托制度中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關系,其中的投資公司兼具信托人和受益人雙重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20]。在美國,自九十年代以來,借用高科技風險投資的合伙制成為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主流。此外,根據REITs是否上市流通,可以分為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等等。
2.1.4REITs的運營結構-9-契約型REITs的運營結構相對比較簡單,亞洲國家大多發展契約型REITs3,其結構如圖1所示。圖1契約型REITs的運營結構美國的REITs一般為公司形式,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與其它房地產企業組成合伙企業,并出現了聯合經濟和范圍經濟的現象,運營模式開始多樣化和復雜化,先后演變出多種結構。
(1)傳統結構,UPREIT和DOWNREIT傳統REITs的資產管理和運作、房地產租賃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活動一般外包給獨立的合約方進行。此時,房地產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地產投資基金直接擁有資產、而不是通過經營性合伙企業間接擁有資產[21]。UPREIT(UmbrellapartnershipREIT)(傘形合伙REIT)對傳統REIT的組織結構進行了創新。如圖2所示[22],UPREIT有兩個實體組成:REIT和合營合伙公司(Operatingparnership,OP),兩者均發行所有權股份。REIT對公眾發行股票,用其所籌集的資金購買物業和OP公司的股權(通常是控股),通過OP間接地擁有其物業。經營合伙人(通常包括REIT的管理層,以及在將物業轉換成REIT之前物業持有人)為其提供給REIT的房地產資產發行OP股份。這種UPREIT結構通過允許經營合伙人延緩繳納資本利得稅,直至這種轉換的稅收收益達到最大,因此促進了房地產的證券化。UPREIT能夠使新建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迅速達到公開上市融資的規模,從而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IPO熱潮成為可能。3關于亞洲國家的REITs發展情況,下文會詳細介紹。REITs托管持有REITsREITs管理人服務服務房地產或房地產有關資產組成REITs投資者(持有人)-10-DOWNREIT由UPREIT結構演變而來,它同樣允許REIT通過發行合伙公司的單元股份,在延緩納稅的基礎上,購置房地產。不同的是,一家DOWNREIT可以同時擁有多重合伙關系,并且能夠以REIT和合伙公司的形式擁有資產。因為DOWNREIT可以和每一宗所購置的房地產形成合伙關系,所以這種結構比UPREIT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圖2UPREIT的概念圖示(2)合股結構(Stapledstockstructure)在合股結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中,房地產投資基金和房地產營運公司的股份被“合訂”(stapled)在一起,REIT股份持有人同時持有并不控股的運營公司的股份,兩公司具有相同的所有權。REIT通過募集設立,且房地產運營公司(operatingcompany)采取“C類公司4”組織形式。這種房地產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優勢。第一、合股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通過房地產投資基金運營公司股東的同一性規避法律限制,同時可以獲得經營受限房地產的營運優勢。第二、運營公司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經營目標趨同,有利于減少兩個公司在公司目標上的利益沖突。第三、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把持有的房地產出租給運營公司經營,運營公司可用租金抵減收益,得到與REITs類似的稅收優惠。1984年的美國聯邦4C類公司是美國的一種有限責任公司,納稅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現金REIT股份UPREIT經營合伙公司(OP)現金和/或REIT股份OP單元股份物業市場開發商投資者物業所有者現金和/或OP單元股份股票市場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11-立法已經禁止新設這種結構的REITs。
(3)紙夾結構(Paperclipped)“紙夾”結構與“合股”結構十分相似,兩者都是由REITs和其運營公司組成,“紙夾”結構的特點在于投資者可以單獨買賣REITs或其運營公司的股份。因此,這種結構可以獲得“合股”結構REITs全部優點,同時可以有效地避免1998年立法對“合股”結構獲得稅收優惠的限制?!凹垔A”結構與“合股”結構的主要差別在于其各實體之間的聯系比較松散。近年來,“紙夾”結構REITs在美國得到了很好的發展,許多“合股”結構REITs正在向“紙夾”結構轉變[23]。
2.1.5REITs的相關特點
1.產品的收益特征REITs投資最大的優點是高分紅,有著定期的股息收益。根據美國法律,REITs必須把至少90%的應課稅收入,以股息形式派給股東,因此股息率相對優厚,投資者可以獲得比較穩定的即期收入。在過去十年里REITs平均年度股息率達6.96%,遠高于十年期美國政府債券5.86%、標準普爾指數公用股4.45%和標準普爾500指數1.79%[24]。此外,從歷史數據來看,與美國的主要股票指數相比,REITs股票收益比較高。圖3顯示了股票型REITs,混合型REITs,和S&P500(標準普爾500指數),DowJonesIndustrial(道瓊平均工業指數),Russell20005,NASDAQindexes(納斯達克綜合指數)在過去1年,5年,10年,30年期間的收益比較[25]。5低市值股票的指標,是Russell3000指數中最小2000家企業股價表現的指數。-12-圖3REITs與主要股票指數的收益比較2.產品的風險特征REITs與其它金融資產的相關度較低,因此有相對較低的波動性,風險較小。表1顯示了美國股權類房地產信托投資收益與其它投資產品的相關系數6,從70年代開始到2005年,REITs與其它投資產品的相關性在逐步降低。表1股權類REITs與市場的相關系數市場指數1972-19791980-19891990-20001990-19941995-20002000-2005Russell20000.830.740.50.670.360.31S&P5000.640.650.390.530.280.22NASDAQComposite0.730.710.290.640.090.04S&PUtilities0.650.380.330.290.370.3NASDAQ100NA0.680.230.570.010.03MerillLynchGovt/Corp0.470.170.250.390.10.14資料來源:IbbotsonAssociates,NAREITs根據資產組合理論7,在資產組合中加入相關系數低的資產能有效分散風險,6關于“相關系數”,將會在下文“資產組合理論”中加以說明。7美國股權類REITs指數和其它指數收益率1.374.554.918.2912.172.248.230.030.5418.9019.087.689.207.769.0813.8714.5011.808.8312.7215.920.2113.79-50510152025NASDAQRussell2000DowJonesIndustrialsS&P500NAREITCompositeNAREITEquity1年5年10年30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百分比-13-表現在機會集8上就是使市場有效邊界(Efficientfrontier)向左上方移動。圖4顯示了REITs對市場有效邊界的優化[26]。246810121416180510152025風險(平均每年標準差)%均收益率年說明:T-Bills(短期債券)—30天美國國債;Bonds(長期債券)—20年期美國政府債券;LargeStocks(大盤股)—標準普爾500指數;InternationalStocks(海外股票)-摩根斯坦利歐洲、澳洲及遠東地區國際指數;SmallStocks(小盤股)-由紐約交易所市值占有1/5的股票代表;REITs-NAREIT股票型REITs指數。圖4REITs對市場有效邊界的優化3.產品的保值特征因為REITs的價值基礎為房地產,這使得REITs在通貨膨脹時期具有保值功能。當通貨膨脹上升,物價上漲,房地產物業的價值升值就很快,REITs的資產價值與租金收入也隨之上升,間接幫助投資者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REITs是一種很好的保值類投資工具。
4.產品的稅收優惠特征對于REITs的投資者而言,稅收優惠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REITs具有避免雙重征稅的特征。由于REITs的經營利潤大部分轉移給REITs股東,一般是將90%的稅后收益分配給投資者,因此,REITs在公司層面是免征公司所得稅的,這對于投資者來說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REITs在支付股利時具有遞延納稅功能,這也是許多投資者投資REITs股票的主要原因。8隨著組合中證券比例的變化,組合的預期報酬率和風險組成的對應點就會變化,連接這些點所形成的曲線稱為機會集。相關系數越小,機會集曲線越彎曲,風險分散效應越強。完全正相關的投資組合,不具有分散化效應,其機會集是一條直線。TBillsBondsLargsStocksREITsInternationalStocksSmallStocks含有REITs的多項資產組合不含REITs的多項資產組合含有REITs和不含REITs的資產組合的有效邊界(1972-2005年)-14-
2.2相關理論
2.2.1金融創新理論
根據熊彼特的“創新”理論,金融創新是在金融領域內經濟主體為適應實體經濟的發展要求和為了追求利潤機會而進行的新的生產函數的創新活動,是各種金融要素的重新組合。它泛指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上出現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資方式、新的金融市場、新的支付清算方式以及新的金融組織機構與管理方法等內容。REITs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在房地產行業對資金的需求超過自身資金積累的能力,而以銀行業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務又不能滿足房地產行業資金的規模和期限結構需求的情況下,隨著新的融資方式的出現和資本市場的深入發展而產生的。同時也是房地產金融領域為滿足投資者對資金增值和分散投資風險的需要而進行的金融創新行為。作為一種新的金融組織機構和金融工具,REITs也為儲蓄轉化為投資提供了一種新的機制。
2.2.2資產組合理論
資產組合理論是關于風險控制和增加收益的理論,應用標準差和期望值進行資產組合配置,以期望在風險程度一定的條件下實現期望收益最大化,或是期望收益一定的條件下達到風險程度最小。其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組,是從資產收益角度對投資資產的現金流進行分析。資產組合的收益率:兩種或兩種以上資產組合的預期收益率(報酬率)是單個資產收益的加權平均數,可用下列公式表示:∑==mjpjjrrA1(1)其中,jr是第j種資產的預期收益率;jA是第j種資產在全部資產中的比重;m是組合中的證券種類總和。資產組合的風險用標準差表示,組合的標準差不僅取決于是單個資產的標準差,還取決于各個資產之間的相關系數。標準差∑∑===mkjKjkmjpAA11δδ,其中,jkjkjkδ=ρδδ(2)其中,jA,KA分別是第j種和第k種資產在資產總額中的比例;jkδ是兩種資產收益率的協方差;jkρ是兩種資產收益率的預期相關系數。在資產組合中加入-15-相關度低的產品,即jkρ較小的產品,則pδ就會變小,風險降低[27]。單一的房地產投資資金量巨大,風險集中,而通過資產組合,特設機構將具有某種特質并在地域分布呈現出一定多樣性的資產組合起來以分散風險,并能夠根據資產的歷史數據,利用各種模型較為準確地確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收益率。
2.2.3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托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笊a的出現而產生的。一方面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但在委托的關系中,由于委托人與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托人追求自己財富的最大化,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28]。委托理論的核心是如何通過形成激勵與約束機制對人進行有效的監督,是從道德的角度對現金流進行分析的。信托基金的運作是通過供需雙方之間的中介者進行的,而不是由供需雙方直接見面協商完成。在信托這種多邊的經濟關系中,受托人(中介者)起著關鍵性作用。委托人往往面臨著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容易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使成本增加。為了減少風險,取得最大化效益,就應該從解決問題的思路出發,設計合理的報酬函數機制(如業績評價體系)、尋找以最小的成本構造可觀察的合同關系等辦法對人進行監督,激勵人采取合作行為,以保證委托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房地產業是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不可缺少的重要產業,作為資金高度密集型產業,其發展離不開強有力的金融支持。從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現狀看,資金來源單一,主要是商業銀行貸款,這使房地產業的產業風險容易過渡為銀行的金融風險。因此,房地產業要發展就必須分散其風險,從多個渠道獲得資金來源,而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是國際上比較成熟而且運行比較成功的一種房地產直接融資方式。這種房地產融資模式在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等地較為流行,尤其在美國有較長的實踐,在房地產行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合理借鑒國外經驗發展REITs對我國房地產業的生存與發展、房地產企業與信托機構自身的機制改革、金融體制的改革、企業競爭力的增強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本文就是要通過對我國房地產信托基金的發展研究,探索適合于我國國情的REITs發展模式。本文首先在系統地闡述REITs理論的基礎上,介紹了國外(或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發展的成熟經驗,并將各國(或地區)的REITs進行了比較分析,得出我國發展REITs的一些啟示。在此基礎上,介紹了我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重點對近幾年房地產信托領域對REITs的嘗試開發做了比較詳細的分析,并將其與標準REITs進行了比較,指出其不足之處。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本文從多個方面系統探討了我國REITs的發展策略,并對如何創造發展REITs的良好環境提出了相關建議。最后,對全文進行了總結,得出以下結論:在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意義重大,目前國內環境已經基本具備了發展REITs的條件,我們應該積極克服不利因素,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使REITs這種有活力的產品在我國得到很好的發展。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策略中國化
AbstractRealestateindustryisanessentialindustryinmarketeconomycountryorregion.Asacapitalintensiveindustry,itwillnotdevelopdurablywithoutfinancialsupport.Now,theprimaryfinanceofChinarealestateisthebankloan,whichwillcausetheriskofrealestateindustryturntofinancialriskofbankeasily.Sorealestateindustryneedsexpandingitscapitalchannelstodecreaseitsriskanddevelopbetter.REITsisadirectfinanceproductwhichhasgotgreatsucceedintheworld.REITsisverypopularinAmerica,Australia,JapanandSingapore,etcandplaysaveryimportantroleinthesecountries,especiallyinAmerica.UsinginternationalexperienceasasourceofreferencetodevelopRETIsinChinaishelpfulforrealestateindustry’sgooddevelopment,trustinstitution’sandfinancialmechanism’sreformandenterprisecompetitivestrength’sincrease.TheaimofthispaperistoexplorethedevelopmentalpatternofREITswhichissuitableforChina.ByexpoundingREIT’stheoryandintroducinginternationalREIT’sdevelopexperience,thepapercomparesdifferentcountries’sdevelopmentalpatternsandeducessomeelicitation.Then,thepaperintroducesChina’strustgoodsinrealestateindustryandSpecificAssetManangementPlans.Afterthat,thepaperanalyzestheattempttoexploitREITsinChinaindetailinordertofindshortcoming.Ontopofthat,thepaperdiscussestheREITs’sstrategyofdevelopmentinChinaroundlyandputforwardrecommendationstocreatgoodconditionsfordevelopingREITs.Finally,ThepapercomestotheconclusionthatdevelopingREITsinChinaissignificativeandtherearemanyfavorablefactorsinChina,soweshouldconqueradversefactorsandcreatgoodconditionsothatREITswillgetagood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REITsStrategyofdevelopmentSinicize
目錄第一章緒論
1.1論文的研究背景
1.2論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1.3論文的研究方法
1.4國內外研究的現狀
1.5論文的結構
1.6論文的主要特色
第二章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相關理論
2.1REITS的內涵
2.2相關理論
4第三章國外(或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狀況和實例分析
3.1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3.2亞洲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3.3各國(地區)REITS的比較
第四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現狀和發展環境
4.1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的現狀
4.2我國發展REITS的必要性和具備的發展條件
4.3我國發展REITS的制約因素
第五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策略
5.1我國標準REITS的發展策略
5.2創造發展REITS的良好環境
第六章結論和展望
6.1結論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第一章緒論
1.1論文的研究背景
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先導型產業,其健康發展對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房地產業融資主要以銀行信貸為主,其它方式如上市融資、債券融資、基金融資以及信托融資等比重較小,這導致我國房地產業融資渠道單一、風險集中。2007年9月27日,央行、銀監會共同了《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緊縮,這更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問題。因此解決好房地產業的融資問題已經迫在眉捷。在解決房地產業融資問題上,各界都對REITs寄予厚望。原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早在2005年就指出,當前用公開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設立REITs,是房地產業直接融資的方向和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也是解決房屋租賃市場投資來源的重要融資方式。中國房地產業界特別是一些商業物業,希望通過REITs來緩解企業資金的壓力,同時提升企業的品質和規模。2007年澳大利亞最大的投資銀行,也是全球管理REITs規模最大的投行——麥格理集團副執行董事理查德·謝帕德(RichardSheppard)在悉尼總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中國盡快推出REITs[1]。在我國,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隨著“一法兩規”的實施,經歷了五次清理整頓后的信托公司獲得了重生,信托公司依照央行的121號文件,針對房地產企業迫切希望得到融資的市場需要,積極開發房地產信托投資計劃,我國的房地產信托從零開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然而我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還不是國外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只能稱為準REITs。近年來,各大信托公司開始加大力度研究開發REITs產品。2007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專題研究小組正式成立。同年上半年中信信托、聯華信托獲得了REITs試點資格。據悉,兩家公司均已上報有關REITs的設計方案,但至今仍未推出REITs產品。
1.2論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REITs在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經歷了迅速發展、衰落、復蘇、穩定發-2-展的過程。隨后REITs在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也都得到了良好的發展。REITs的全球發展經驗表明,REITs是解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研究探討REITs的中國化發展有助于發展適合中國的REITs產品。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我國房地產業缺乏有效融資渠道的問題,減輕銀行系統的貸款壓力;另一方面使我國日益上升的居民儲蓄量和養老基金等有了更多的投資渠道。此外,REITs還有助于建立長期投資概念,減少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增強市場的透明度,吸引更多人投資于房地產市場。從長期來講,建立REITs體系也可以幫助提高資本市場的流動性。鑒于發展REITs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意義,本文將結合國外(或地區)REITs的發展經驗,以及國內學者對REITs已做的研究,在已有產品的基礎上,探討適合中國的REITs發展策略,并針對目前REITs開發過程中存在的制約因素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1.3論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運用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統計學和經濟法中的相關知識。運用比較研究、實例研究、靜態和動態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以及經濟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工具。通過介紹REITs的相關理論和基本特點,對世界各國(或地區)REITs的模式進行了比較分析。同時結合目前國內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聯華信托、中信信托等機構對REITs產品試點開況,對我國房地產信托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探討我國REITs的發展策略并提出培育發展REITs良好環境的政策建議。
1.4國內外研究的現狀
REITs在國外(特別是美國)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各國對REITs的研究文獻也比較多,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對REITs進行總體介紹美國的Apgar和Mahlon(1986)[2]、Block和RalphL.(1998)[3]和Garrigan、RichardT.和JohnF.C.Parsons(1998)[4]等都在各自的文章和著作中對REITs作了整體的介紹。
2.對REITs的稅收政策的研究-3-Sanger等(1990)通過研究表明,美國1976年的稅法改革以及1975年和1976年間對影響REITs的其它法律所作的修改,在有效地減少其與整個證券市場相關聯的風險的同時,提高了其經營績效[5]。美國Damodaran等(1997)通過對REITs的組織結構的研究,發現那些從REITs轉變為有限公司結構的公司,是被分紅政策和資產重構的靈活性優勢所驅使,而公司從有限公司轉變為REITs時,稅收優惠通常是驅動力[6],等等。
3.對REITs的財務杠桿和分紅政策的研究Brown和DavidT.(2000)研究結果表明,在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較高的財務杠桿和所貸款物業所有權的特點,是導致一些抵押型REITs的業績相當不理想和產生重大財務問題的主要原因[7]。McDonald等(2000)通過考察1995-1996年間在REITs分紅公告前和后的買賣報價價差(Bid-askspread)的信息不對稱成分后,發現分紅越高,買賣報價價差就會越小,反之,買賣報價差就會越大[8]。
4.對REITs的價值衡量的研究美國的RichardImperiale(2002)提出用三種方法來衡量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價值:(1)將房地產投資信托價格與其所持有的房地產凈值進行比較。(2)比較REITs的收益率與十年期國債殖利率之間的差幅。(3)將REITs的本益比與標普500指數或羅素2000指數的本益比相比[9]。
5.對REITs投資理論的研究澳大利亞的Newell等(1996)以美國REITs相關研究為背景,對澳大利亞的LPT1的戰略投資理論進行了研究[10]。在我國,REITs尚未真正推出,但已有這方面的研究。主要研究涉及REITs的可行性分析、模式探討和相關政策分析等方面。
1.對我國發展REITs的模式進行研究王冉(2002)最早提出了我國REITs本土化策略。他認為,目前在中國比較可行的路徑是先通過成立私募房地產投資信托把商業模式建立起來,發展到一定規模再通過相關立法和稅收優惠轉化為公募信托[11]。周泯非(2003)認為,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決定了只能采用私募的方式發行受益憑證和房地產基金股份募集資金,并且在起步階段宜采用抵押型REITs的形式,以便降低投資風險,吸引1REITs在澳大利亞被稱為LPT.-4-投資者[12]。2004年4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完成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研究》對我國發展REITs產品的可行性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種可能的模式,即信托計劃模式、房地產上市公司模式和封閉式產業基金模式,并認為我國發展REITs最適合采用房地產上市公司模式。許南等(2006)指出我國現有的集合信托計劃可以作為借鑒,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應該采用信托型、封閉式、信托期不低于30年、收益90%分配給投資人的模式[13]。
2.對我國發展REITs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毛志榮(2004)認為大力推進我國REITs產品的開發,對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產品結構,滿足投資者的不同投資需求,解決房地產業的銀行外融資渠道,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14]。孫靖(2005)指出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支持,國內信托業經過5次整頓已具備發展REITs的基本條件,同時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多樣化的融資渠道,REITs剛好可以滿足這一要求,因此其在國內的發展具有可行性[15]。
3.對我國發展REITs的障礙進行研究羅剛強等(2006)把我國發展REITs的障礙分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宏觀層面的障礙主要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缺失、金融體制的不成熟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觀層面的障礙是公司組織結構不適合REITs的發展以及沒有國外REITs的稅收優惠。微觀層面的障礙就是投資主體的道德風險和專業人才的缺乏[16]。此外,還有很多文獻對REITs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論述,包括REITs發展的前提條件、風險因素和風險度量等等。這些文獻的共性是借鑒國外成功的REITs運作模式和經驗,結合我國自身的特點設計符合我國國情的REITs運作模式,肯定了在我國發展REITs對金融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1.5論文的結構
本文結構安排上共分為六章,第一章是緒論,就論文的背景、研究目的和意義、研究方法、相關文獻綜述等內容做出系統的說明,并初步構建了論文的框架;第二章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相關理論,主要是REITs有關概念的介紹和相關理論的闡述,是本文的理論基礎;第三章是國外(或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狀況和實例分析,主要對國外(或地區)發展REITs的背景和現狀、發展的模式和相關政策進行了介紹,選取有代表性的REITs產品-5-進行實例分析,并對國外(或地區)的發展模式進行了比較;第四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現狀和發展環境,主要介紹了我國現有的房地產信托產品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重點對近幾年我國嘗試開發REITs的情況進行了介紹,指出不足之處,同時對我國發展REITs的環境進行了分析;第五章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發展策略,系統地闡述了我國發展REITs的相關策略,并對如何創造發展REITs的良好環境提出了建議;第六章結論與展望,對本文進行了總結并指出論文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以及今后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3.1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REITs最早誕生于美國,美國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最發達的市場,其規模約占全球的76%左右。美國型REITs相比其它國家(或地區)的REITs有其自己的特點。
3.1.1稅收優惠對美國
REITs的推動縱觀REITs在美國的發展歷史,其變化發展均受稅法變動的顯著影響。REITs傳統的含義是專門持有房地產、與抵押貸款相關的資產或同時持有這兩種資產的一種封閉式基金[30]。目前REITs的前身為馬薩諸塞商業信托(Massachusettstrusts),它是為了享有稅收優惠,規避相關法律而誕生的9,隨后這種信托投資方式很快在美國各大城市發展起來。到了1935年,美國最高法院取消了這種信托的稅收優惠,房地產類信托在美國開始進入基本停滯狀態。1960年美國《國內稅法改革》正式批準成立REITs業務,并規定了REITs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同年出臺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法案》(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Actof1960)進一步明確了REITs享有與共同基金同樣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REITs成立后,隨著美國經濟環境的變化和稅法等相關法律的不斷調整,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其中《1976年稅制改革法》(TaxReformActof1976,TRA76)和1986年的《稅收改革法案》(TaxReformActof1986,簡稱1986)對當時處于低迷的REITs起到了有利的推動作用。2001年的《REITs現代化法》允許REITs獲得稅后補貼,同時將REITs應納稅收益的分配比例從95%降低到90%,這使得在亞洲金融危機時期受到嚴重打擊的REITs又開始穩步發展[31]。美國REITs稅收的變革對REITs發展的影響如圖5所示。9當時美國的法律禁止一般的公司持有與經營無關的房地產,而允許信托持有房地產,只要信托的收入被用來分配給各個受益人的,就不必納稅。-18-1971-2007年1月底美國REITs的數量與市值05010015020025019711976198119861991199620012007年份個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400,000450,000500,000百萬美元美國REITs數量美國REITs的市值來源:根據NAREIT網上資料整理編制,具體數據見附錄1圖5稅收政策與美國REITs數量和市值的變動關系
3.1.2美國REITs的法定條件自1960年《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法》起,美國多次出臺稅收改革法案,對REITs的收入來源、擁有、運營、管理、服務范圍、稅收補貼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稅收優惠已經成為其主要優勢之一:凡符合稅法規定要求的REITs具有避免雙重征稅的特征,獲準把股利支出從公司應稅收入中扣除;同時REITs在分紅時具有遞延納稅的功能。為了取得免繳公司所得稅的地位,REITs必須滿足以下5方面的法定要求。這些要求被業內稱作是取得REITs免稅資格時的一系列“測試”(見表2)。1986年稅收改革法1976年稅收改革法2001年《REITs現代化法》-19-表2REITs資格的法定要求資料來源:InternalRevenueCode,IRC,Secs.856-858.
3.1.3美國REITs的運營流程
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基本運作模式如圖6所示[32]。根據REITs的基本運作模式,其基本運營流程如下:REITs通過在股票市場發行股票(IPO或增發)募集資金后10,持有并管理房地產資產11,投資者通過購買REITs股票間接投資于房地產,并可以在股票市場進行交易,獲得資本利得和流動性。REITs的收入主要包括出租房地產的租金、投資于其它REITs股票所得的股利、投資于房地產抵押貸款和短期債務工具的利息收益。10這里的REITs是指公開上市交易的REITs。11REITs所持有的房地產資產的類型范圍較寬,包括持有
(1)實際房地產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資產的所有權及其他收益;
(2)其他REITs的股票。另外,REITs還可以持有不超過1年的短期投資(債務工具或股份)。主要方面具體要求組織結構(組織測試)1.必須采取公司、商業信托或者協會(association)的組織形式;2.必須由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者受托人進行管理;3.征稅時視為國內公司法人;4.不屬于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股權結構(所有權測試)1.股票或收益憑證必須可以轉讓;2.“百人原則”:股東或收益人不得少于100人;3.“五人原則”:在一個納稅年度的后半年,5個或5個以下的個人持有的REIT股份不得超過50%。資產結構(資產測試)1.房地產、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政府證券必須占到總資產的75%以上;2.除了上述政府證券之外,REIT持有單個發行人的證券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不得超過該發行人已發行有投票權證券余額的10%。收入結構(收入測試)1.下列收益必須占到總收入的95%以上:股利、利息、房地產租金,股票、證券和房地產處理收益,房地產相關稅種的減稅或退稅,被取消贖回權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等;2.下列收益必須占到總收入的75%以上:房地產租金,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擔保債務孳生利息,房地產處置收益,從其他REIT投資中所得收益,房地產相關稅種的減稅或退稅,被取消贖回權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等。3.下列收益占總收入的比例不得超過30%;處置持有期不滿1年的股票或其他證券所得,處置持有期不滿4年的房地產所得等。收益分配(分配測試)每年95%(2001年1月1日降低至90%)以上的應稅收入必須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20-圖6美國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基本運作模式
3.2亞洲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與擁有
40多年歷史的美國REITs相比,亞洲REITs市場如同一個“新生兒”。但近年來,以日本、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為代表的亞洲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較快。其中,馬來西亞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問世雖已有10多年時間,但發展狀況不好。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經驗并不理想。下面主要以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為代表,介紹亞洲REITs的發展情況。
3.2.1日本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日本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背景如下:(1)房地產價格飆升,資產膨脹;(2)政府對于證券發行管制放寬;(3)住宅融資貸款余額增加;(4)企業已發行證券籌資需求增加;(5)休閑與商用不動產漸趨熱火[33]。2001年日本首只REIT(J-REIT)NipponBuildingFundInc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標志著亞洲REITs市場的誕生。到2006年底,日本房地產投資基金公司數量在一年內從22家上升至38家,REITs市場規模已經達到290億美元,占亞洲REITs將近65%的市場份額。1.日本REITs的運作模式和流程(1)運作模式投資者證券市場REIT(上市公司)IPO/增發投資組合投資資產管理公司委托管理持有租金股利利息資本利得(股票升值收益)買賣股票股利持有股份-21-日本REITs的基本運作模式如圖7所示。圖7日本REITs的運作模式(2)運作流程日本REITs基本運作流程如下:A.不動產公司將土地、建筑物分售給投資者;B.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共有持分權信托給信托銀行;C.信托銀行給投資者發受益憑證,并將不動產全部貸給(即租賃給)不動產公司,同時向該公司收取租賃費;D.信托公司向投資者發放紅利;E.信托銀行也可以將該房地產在市場上銷售,從購買者身上獲取價款,再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2.日本REITs的組織形式REITs在日本既可以是公司型也可以是契約型,契約型REITs根據投資管理人的不同又可分為間接型和直接型。間接型REITs的投資管理人需要聘請國內某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運作。直接型RETIs不需要從外聘請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可由信托公司內部人士擔任[34]。
3.2.2新加坡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新加坡早在1986年就提出了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的想法。1999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頒布了房地產基金準則,為設立REITs跨出了關鍵一步。2001年11月新加坡嘗試通過SingMallPropertyTrust房地產信托(SPT)發行第一只REIT。由于首次公開募股的認購不足,導致首只REIT上市計劃無法實現。失敗的原因主土地所有者(委托及受益人)信托受益權信托紅利信托期滿歸還財產信托銀行土地信托銀行信托財產(土地)信托財產(建筑物)建筑公司承包合同金融機構建筑貸款支付利息承租或買受人出售出租租金價格-22-要歸咎市場時機不理想和缺乏稅收優惠。2002年嘉德置地(CapitaLand)重組了SPT,并以“CaptiaMallTrust”(CMT)的名字再次發行12,取得了成功。隨后騰飛基金(A-REIT)在2002年11月19日也首次公開募股。新加坡國內稅務局給予的稅收優惠是這兩只REIT獲得成功的主要因素。另一個原因是REIT客觀的收益率,CMT和A-REIT的預期收益分別是7%和8%[35]。目前新加坡有16只房產投資信托掛牌,涉及市場資金超過260億新元,使新加坡成為日本以外亞洲最大的房產投資信托市場,投資領域涉及到商場、工業廠房、辦公樓、車庫等,2006年又擴展到旅店業,甚至保健業13。
1.新加坡REITs的特點新加坡房REITs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很大程度上參考了美國和澳大利亞房地產信托基金的法規和實際經驗,為了使新加坡成為世界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放寬了很多相關的規定,包括稅務優惠政策,如REITs將收入的90%分配給投資者后其盈利可免繳所得稅,同時個人投資者收益可免繳個人所得稅,豁免注入REITs的物業所應繳付的印花稅等。
(2)法規較齊全,業務開展較早,市場信譽較好,且近年來發展很快,前景很好。新加坡已經吸引了16只REIT股,市值約為193億美元,而香港則只吸引到了7只REIT股,市值為88億元。在吸引來自中國大陸的REIT上市方面,新加坡的優勢變得越來越明顯。
(3)REITs的大股東都有很強的實力和房地產開發背景。這些大股東愿意在不失掉這些物業的情況下,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即融到更多的資金來進一步開拓自己的主營業務。
(4)新加坡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投資者中有16%是散戶,這個比例比一般股票的5%散戶投資者要多[36]。
2.新加坡REITs的運作流程新加坡REITs的基本運作流程如下。
(1)選擇包裝的物業。被選擇的物業必須能夠獲得穩定租金收入并有較廣的增值空間。
(2)以選出的物業為基礎,發行有價證券來募集資金。12CMT的IPO定價為每單位0.96新元,據估計大約是給予了凈資產(NAV)2%的縮水。第一次的IPO的縮水大約為2.7%。13《新加坡16個REITs260億新元:位居亞洲信托市場第二》,聯合早報,2007年5月28日。-23-
(3)將募集的資金用于投資其它房地產,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
(4)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有價證券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流通轉讓,從而解決投資者的資金退出問題。
(5)以作為基金基礎的物業產生的租金收入和基金募集之后投資的物業產生的租金收入來作為基金分配的紅利。
3.2.3香港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2003年8月,香港證券和期貨委員會(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SFC)了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相關規定,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設立條件、組織結構、從業人員資格、投資范圍、利潤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2005年6月16日,香港證監會對03年的《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的兩處地方進行了修改:一是REITs允許的投資領域發生了變化。原來《守則》規定,在香港上市的REITs只可投資于香港的物業,現在改為海外的物業也可投資;二是放寬REITs的負債比率,從原來的35%放寬至45%。2005年11月18日14,香港第一只REIT,也是全球最大的房地產信托IPO——領匯基金(LinkREIT)發行,募集到1,100多億港幣,獲得19倍的超額認購15。2005年12月16、17日又分別成功推出繁榮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ProsperityREIT)和第一只以廣州物業為基礎、跨境上市的越秀地產投資信托基金(GZIREIT)。到目前為止,香港已有七只REIT股,市值約88億元。
1.香港REITs的運作流程和特點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基本運作流程與新加坡相似,將合適的物業進行包裝募集資金,通過募集的資金去投資更多的物業,分派的股息收益主要來源于物業的租金收入,基金單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香港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以下特點。(1)專注投資于可產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產項目。禁止投資于空置土地或從事和參與物業開發活動(不包括修繕、裝修);不得以借出、承擔、擔保、加簽或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就任何人的任何責任或債務承擔責任;不得購入任何可能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2)為了確保房地產投資信托具有較為清晰的資產隔離,香港規定房地產投資14LinkREIT曾嘗試于2004年12月公開募股,但由于房屋租戶的法律訴訟而被擱置。15“LinkREITIPOsetspriceattheupperendofrange”,BusinessTimesSingapore,2005年11月21日。-24-信托必須以信托的結構模式組成。房地產投資信托可以通過特別控股公司持有物業。(3)必須持有每項房地產項目最少2年,分派股息占稅后凈收入比率不少于90%,借貸不超過資產總值的45%,可以將資產抵押作為借入款項的抵押品。(4)對股東沒有REITs分紅、地產稅和資本利得等方面的特殊優惠。但是越秀REITs作為香港上市的內地離岸REITs,由于越秀投資在海外注冊了六家BVI公司,根據香港有關規定,BVI公司自香港以外地區所得的租金收入一般被視為香港以外地區或源自香港以外地區的收入,免繳香港利得稅16。
2.香港REITs的實例分析鑒于香港地區的REITs對我國內地有較大的借鑒作用,下面選擇領匯(Link-REIT)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為例對香港REITs的資產選擇、運營結構和運作流程進行分析。(1)上市選擇領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通過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掛牌上市募集資金,公開發售集資237.06億港元。投資者購買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基金單位,可分享及分擔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持有的房地產資產的利益和風險。(2)資產的選擇領匯基金籌集資金后,購買香港房委會旗下的物業(包括151個房委會旗下商場和178個停車場)以賺取租金收入,從而為基金單位持有人帶來穩定的回報。領匯管理有限公司為基金管理人,領匯管理的商場、鮮活食品市場和停車場附近的公共屋及私人住宅樓宇居住的人口,接近全港一半人口,即約300萬人。領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領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投資和財務策略、資產提升、收購和出售資產政策,以及領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旗下物業組合的整體管理。(3)運營結構與運作程序領匯基金的運營結構如圖8所示。16REITs問路:越秀REITs案例解析,和越秀領跑內地首只離岸REIT分拆上市可帶來雙贏,證券市場周刊,2005年12月5日。-25-資料來源:領匯的招股說明書圖8Link-REIT運營結構領匯基金因需規避有關法律挑戰,結構設計相對復雜。根據領匯基金發售通函顯示,其基本運作程序是:A.香港房屋委員會組建領匯基金管理公司,領匯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FinanceCo,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HoldCo和PropCo兩個公司,由PropCo作為承接香港房屋委員會旗下商場及停車場等物業的主體;B.根據有關合約,領匯基金管理公司、HoldCo公司、PropCo公司、FinanceCo公司都是香港房委會附屬公司,一旦上市成功,領匯基金管理公司和HoldCo公司所有股本都以信托方式由受托人匯豐機構信托服務(亞洲)有限公司代為擁有,并為基金單位持有人之利益而持有;HoldCo公司成為PropCo公司的控股公司;FinanceCo公司則在領匯發售后作為領匯融資工具;C.PropCo公司向香港房委會購買有關物業,以基金發行所募集的資金作為對價;D.領匯基金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為投資者提供管理服務,并收取適當的費用[37]。3.3各國(地區)REITs的比較從發展歷程看,美國REITs主要是市場廣泛需求和稅收制度驅動的結果;而亞洲REITs主要是亞洲國家為了加強本地區經濟的競爭力,政府通過專項法律法規驅動的,沒有明顯的稅收優惠驅動。亞洲國家的REITs借鑒了美國的模式,因此和美投資者及基礎投資者受托人管理服務費用費用該等物業之擁有人、HoldCo、ProCo及FinanceCo以信托方式為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基金單位持有基金單位費用HoldCoPropCo該等物業FinanceCo管理人策略伙伴策略伙伴服務-26-國REITs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因為各國國情的不同,在很多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差異。
3.3.1各國(地區)模式的比較表3各國(地區)REITs的比較
亞洲國家/地區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法律結構立法法度產品結構所有權結構用于房地產投資的最少份額分紅政策(最少分配)負債杠桿限制(占總資產百分比)對開發行為投資的限制稅收優惠地產區域限制公司稅收比較復雜5/50法則,最少100位基金投資者,根據OBR93,養老基金視為獨立投資者75%90%無無對分紅有優惠無投資信托或投資公司專項法規較簡單至少1000位基金投資者,最多的3位不得持有50%以上股份。前10位投資需少于總股份的75%75%90%無無對分紅有優惠無信托單位或共同基金專項法規較簡單至少25%的股份應被多于500位投資者所持有70%90%35%或65%(如有信用評級),(最早25%,后逐步提高)有(工程完成時擁有該物業,不超過總資產的10%)對分紅和交易有優惠無信托單位專項法規較簡單無90%90%45%(2005年6月17日起,原為35%)禁止對分紅無優惠無(2005年6月17日前僅限香港)來源:筆者根據相關資料整理通過本章上述分析,我們對國外(或地區)的REITs發展做以下小結。-27-
(1)各國的REITs以封閉式為主,開放式較少。而且封閉式期限較長,有利于基金更好地運作。上市型基金成為房地產基金的主流品種,而上市的條件一般參考主板股票上市標準。對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有嚴格要求。
(2)美國是最典型的采用公司型REITs的國家,美國的傳統REITs以公司型為主,大量的現代REITs是以契約型和公司型相結合的混合型REITs。而在亞洲契約型REITs是主流:香港REITs采用契約型組織形式;在日本和新加坡,兩種組織形式均為法律許可,但實際操作中,日本以公司型為主,新加坡目前發行的均為契約型REITs[38]。
(3)美國REITs的結構較為復雜(有UPREIT,DOWNREIT,合股和紙夾等),亞洲國家的REITs結構相對簡單。
(4)很多國家REITs發展得到了稅收優惠,且投資者必須獲得大部分投資收益(大多為90%)。
(5)各國都要求將REITs的大部分資產投資于房地產,并對REITs資產的出售有嚴格的控制,這與一般房地產開發商通過開發出售方式盈利有較大區別。
(6)各國(地區)REITs的投資對象具有廣泛性。可以投資商業地產、倉庫、工業廠房、優質零售商鋪、高科技園及工業園區等。同時,美國的REITs可以發放抵押貸款,而香港明文規定不允許REITs發放抵押貸款。
3.3.2對我國發展REITs的啟示
通過上文對各國(或地區)REITs的介紹和比較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出對我國發展REITs的啟示。
1.時機的選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除受到整體社會經濟環境——對房地產的市場需求與總體空置水平的影響外,投資對象選擇不當、投資時機把握不好或者是管理不善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房屋出租率的下降、營運成本的增加或貸款償還的拖欠,進而影響到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營運業績與市場價值。如上文介紹,新加坡首次嘗試通過SingMallPropertyTrust房地產信托(SPT)發行第一只REIT,就由于市場時機不理想和缺乏稅收的優惠而導致失敗。我國在推出REITs產品的過程中,要引以為戒,選擇合適的時機非常重要。
2.運營結構的選擇除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比較成熟,發展結構多樣化(有限合伙、UP-28-REIT或DOWNREIT等)外,各國(或地區)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一般都采用最簡單的信托模式。這與各國(或地區)的法律環境有關,美國的房地產信托基金相關立法已經很完善,而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立法遠遠不及美國。而我國在考慮REITs模式選擇時,應該選擇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模式,如果采用與美國一樣的公司模式,很可能無法控制其間的關聯交易。因此,我國在開始階段宜采用最簡單的模式,建議更多地參考香港REITs的結構。
【關鍵詞】房地產融資;房地產投資基金;聯信?寶利
房地產行業是中國支柱產業之一,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房地產行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很多地方政府的一半以上的財政收入都來源于房地產行業。然而,因為近些年來房價高企,普通百姓無力購買房地產,想直接投資房地產行業,分享房地產業高速發展的收益,更加困難:一是上市房地產公司的股票,在整個行業受國家打壓的背景下,沒有活力,不好投資;二是直接投資房地產公司實體,需要的是大筆的資金,也不是一般人能投資的;
另一方面,房企融資渠道狹窄單一,過度依賴銀行信貸。在因房價高企,國家加強了對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緊縮了銀根的背景下,很多房企因融不到資,資金鏈斷裂而倒閉。
國外很常見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卻是普通百姓直接投資房地產行業的一條相對比較方便的途徑,同時也是房地產企業的融資的一條合法途徑。
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可以為普通百姓多一條投資房地產行業的渠道,也對房地產企業的融資開辟了另一條合法途徑。
一、房地產投資基金界定
房地產投資基金,在美國等多數國家簡稱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在英國和亞洲稱為房地產投資基金,是指在信托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專門投資于房地產業的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受益憑證),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通過多元化的投資,選擇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投資組合,在有效降低風險的同時通過將投資不動產所產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給股東,從而使投資人獲取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
房地產投資基金,通俗地來講,是指投資人將資金投資在由專家管理的房地產投資組合里,主要用來購買有穩定租金收入的成熟物業,以得到的收益來回報投資人。由于采取公開募集,并發行上市交易的收益憑證的形式,所以被定義為大眾投資工具。迄今為止,中國現在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只是一種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而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它們之間的共同點:首先是將房地產投資作為基金投資的重要目標;其次是集中投資者的資金,交由投資專家進行投資,所以被通稱為房地產投資基金。
在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明地及最發達的美國,如果要取得房地產投資信托資格,公司每年必須將至少90%的應納稅收入分配給股東。取得房地產投資信托資格的公司可以從企業應納稅收入中扣除付給股東的股息,因此,房地產投資信托沒有企業稅,股東要按收到的股息和資本收益付稅。
房地產投資基金,不同于房地產直接投資,也不同于房地產上市公司的股票。因為她比房地產直接投資方便靈活,也比房地產股票的回報穩定。房地產投資基金也能通過上市發行,為房地產企業融來大筆資金。
二、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意義
房地產投資基金通過集合社會各方面資金,使用專業人士投資和經營管理,因此,它不僅可以解決開發企業外部融資渠道單一和困難的問題,而且可以促進房地產資金和產品結構不斷優化并減少商業銀行的貸款風險,更為中小投資者參與房地產投資和收益提供一條現實的途徑。
1.有效降低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
從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產生可以看出,房地產泡沫的破滅是亞洲金融危機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而銀行業不僅在房地產泡沫的產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也深受房地產泡沫破滅的危害。因此,銀行體系的安全決定著金融體系的安全。作為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補充,房地產投資基金可以有效減少銀行體第所承擔的巨大金融風險。作為國際金融市場上普遍的安全性和獲得性較為理想的投資方式,房地產投資基金可分流部分銀行儲蓄資金,以減速輕銀行系統的經營負擔,對居民的消費也將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也必將帶動銀行網點銷售、資金結算、托管等等一系列中間業務的產生,為銀行業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2.拓寬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
由于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渠道較為單一,中國人民銀行在2003年6月16日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實際上切斷了房地產市場賴以生存的資金鏈。按照目前防地產市場的需求趨勢,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的最根本問題不在與強制管理風險,而是開辟多元化融資渠道,發展多種沖抵風險的工具,保證防地產開發的資金供給,并分散資金供給雙方的風險。因此,從發展的前景看,房地產投資基金具備成為我國房地產資金供給主流渠道的特性和條件。房地產信托投資的迅速發展幾乎引起了房地產融資方面的最大的變革。
3.促進我國房地產資本市場的形成
從市場發展來看,我國的房地產金融創新仍停留在一個較第的水平,至今沒有建立一個穩定的房地產資本市場。房地產投資基金這種新型投資工具的出現為社會大眾資本介入房地產業提供了有利條件。正是由于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迅猛發展,美國的房地產業已經從一個主要由私有資本支撐的行業過渡到主要由公眾資本支撐的大眾投資產業。因此,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機制將有助與我國房地產資本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4.有利于房地產經營專業化和資源的優化配置
我國的房地產主體行為很不規范,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專業化運作使房地產投資漸漸從投機行為轉向理性的投資行為。房地產行業將進一步細分,出現專門的房地產投資管理公司,土地交易公司,物業開發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等等,從而使得整個房地產價值鏈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房地產投資基金由于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投資管理經驗的專家操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合理進行房地主投資,減少了盲目性。因此,在我國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機制,將在客觀上促進房地產行業內部的結構調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案例分析
目前我國內地尚處在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起步階段。除了稅收政策、財務制度、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障礙之外,還有國內的金融體系以及現有房地產政策支持下的市場環境等深層次的問題。
從目前看來,盡管2004年10月18日出臺《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已超過幾年,但由于存在房地產的配套法規和稅收政策等原因,該辦法的正式出臺進展緩慢。同時一定數量的內地開發商和投資機構,已經在探尋將中國內地的房地產項目,作為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列入在新加坡或中國香港上市的可能性方法。譬如,由廣州越秀集團旗下上市公司越秀投資有限公司(0123.HK)、越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也有的國內信托公司開始率先進行準房地產信托基金的嘗試,譬如,聯華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設計并推出了國內首只準房地產投資基金聯信?寶利。
第一只國內發行的類房地產投資基金聯信?寶利,值得業內人士分析研究。
2005年1月22日,聯華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順利推出了被譽為國內首只“準房地產信托基金”的“聯信?寶利”1號(“聯信?寶利”中國優質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募集資金金額≥2000萬元,期限9-18個月,信托預期收益為5.3%+浮動收益+超額收益,信托資金運用方式為貸款或股權融資)。同年3月11日,聯信?寶利一號公開發售,原定30天的推介期,提前于3月25日便發行結束,投資者認購金額達8515萬元。資金運用的主要方向是:給房地產經營企業貸款;投資于房地產經營企業股權;購買商業用途樓房或住宅。信托資金收益主要來源是房地產企業貸款利息收入;房地產企業股權投資收益;房產轉讓與租賃收入。首期募集的資金,將主要用于給房地產企業提供貸款。自正式面世以來,聯信?寶利就受到市場追捧,至2006年7月21日已發行到“聯信?寶利”第九期,總共籌資10多億元。
該產品是按照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標準來設計的,并借鑒了美國REITs、我國香港領匯房地產信托基金和內地證券市場基金的成熟管理模式。
之所以說準“房地產信托基金(REITs)”,源于聯信?寶利產品從發行、設計上借鑒了國外流行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方式。據聯華國際信托業務管理部經理陳穎介紹,聯信?寶利首次引進中介機構參與管理、首次實行受益人大會制度、按照公募產品要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這些都是國外房地產信托基金最經常使用的REITs方式。為了防范風險,聯華信托還為該產品引入了一家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負責監督該項基金的使用;普華永道會計事務所負責審計工作,戴德梁行提供項目的可行性咨詢。除此之外,聯信?寶利產品內容與以往的房地產信托項目大有區別。一方面,該信托產品改變以往由特定項目委托發行的模式,采用先發行產品募集資金,再把資金匹配到項目上去,按基金的模式滾動來做,與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非常類似,只是聯信?寶利是專門用于房地產投資項目。
REITs匯合眾多個人和機構資金,然后從已上市或未上市公司手中收購房地產資產包,像股票一樣在主要交易所掛牌上市,根據法律,REITs只能投資于房地產行業,而且要求財務制度更加透明,有明確界定的最高負債水平。
“聯信?寶利”由于高收益而大受投資者歡迎。根據設計,優先受益人的預計最低基準年收益為5.3%,如果信托計劃年收益率達到5.3%以上,優先受益人還可享受10%的超額收益。如果整體信托計劃運作收益低于年5.3%,則由劣后受益人以其信托財產補足。
四、房地產投資基金發展的未來展望:市場極大,未來發展潛力大有可為
由于目前中國經濟持續穩定成長,人民幣有升值預期,加上2010年上海世博會等利多因素影響.不動產需求隨之提振,長期以來大量人口自農村遷入城鎮地區,使得城市地區房地產價格節節攀升。大環境的經濟景氣,必然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意愿。而預期投資者對于宏觀經濟情況越樂觀,其購買房地產投資基金發展的機率越高??吹街袊康禺a投資基金發展市場的原因,除了內地龐大的房地產市場需求外,包括自住性與投機性需求,更因為有越來越多的QFII等外資,開始對中國房地產市場產生極高的興趣,這對發展中國不動產證券化必可造成正面的積極作用,更何況,中國將以其優于全球的經濟成長與人口成長成為亞洲地區第一大市場。
何宗益(2003)在探討臺灣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證券化商品市場規模的研究中,以各國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值占其股市市值的比率,推算臺灣地區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規模。以美國2007年3月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為例。擁有近50年發展歷史,約有300多個房地產投資基金在運作,基金所控制的商業物業,包括商業辦公大樓、廠房、購物中心的運營等,其管理資產總值(RE1Ts規模)超過26,384億元(人民幣,以下同),有近三分之二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值約占股市市值2.7%;日本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值約4,091億元,其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值約占股市市值1.4%;新加坡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值約占其股市市值6.5%:而澳大利亞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值占股市市值的比率最高,約為29.9%。若深滬兩市2009年3月底A、B股市值合計161,474.24億元來推估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假設其比率約1%,則保守預測將直逼1億元。因此,以目前中國經濟繁榮情勢來看,加上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在中國都還是起步階段,如果成功將不動產證券化推展開來,中國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市場極大,未來發展潛力大有可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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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5.13
投資基金財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屬不同主體,基金財產為基金受托人一手控制,卻又缺少監事會等內設監督機構,故相對公司而言,基金財產更易受侵害。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中,強化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保護,正是本次修訂的重點。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逐步拓寬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嘗試增設公司型投資基金等,逐漸增多的基金形態,對基金持有人的權益保護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公司型投資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可以援引公司法律來保護自身權益,但對于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而言,基金持有人卻沒有現成的法律制度可以援用,這造成不同組織形式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保護方式嚴重失衡。因此,有必要為契約型投資基金持有人創建一種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
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順應了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潮流,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已相繼確立了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而在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中,通過借鑒移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美國早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就在“公司型”投資基金中確立了派生訴訟制度,如今在“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中,也已有地方開始進行有益嘗試。號稱“公司注冊天堂”的美國特拉華州,在1998年修訂其州法典,率先創建了企業信托(Business Trust)受益權人派生訴訟制度。美國《特拉華州法典》所規定的“企業信托”是一種非公司制的法律主體,其采用信托法理論為基礎,來構建組織治理結構,與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契約型投資基金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因此,筆者考慮移植美國特拉華州的立法先例,同時借鑒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成熟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至于公司型投資基金,投資者可直接援用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故本文僅著眼于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派生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
一、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
縱觀世界各國投資基金立法,無論是美國的共同基金、對沖基金,英國及香港的單位信托,還是日本、韓國及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無一例外都采用了信托形式。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基本上是按照信托法律理論來構建,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財產信托關系,這已在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形成共識。因此,雖然投資基金與傳統信托存在些微差別,但都不能抹殺投資基金本身所具有的信托法律關系本質。故有學者認為,信托法律關系是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前提和基礎,投資基金法律關系則是信托法律關系的進一步發展,投資基金(特別是契約型投資基金)屬于廣義上的信托范疇,這是投資基金的本質所在[1]。對于投資基金的概念,學界存在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投資機構說,認為投資基金是通過公開募集資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有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此觀點系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一審稿中,參與立法學者的主流觀點。二是投資工具說,認為投資基金就是匯集眾多分散資金,委托專家統一進行投資管理的一種投資工具。代表學者為賀紹奇先生,具體參見:賀紹奇.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透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5-26?比?是投資方式說,認為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單位募集資金,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集合投資方式。中國證券行業協會官方指導性觀點,具體參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證券投資基金[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35四是投資集合說,認為投資基金是指由多數投資者繳納的出資所組成的、投資者按出資份額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資本集合體。代表學者為劉俊海教授,具體參見:劉俊海.證券投資基金法(學者建議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
筆者以為,“投資機構說”更加符合我國投資基金產業化發展的需要。理由在于,確保投資基金高度獨立性,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的核心理念,采用“投資機構說”,有利于保持基金財產的獨立性,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同時,將投資基金定位于獨立的民事主體,也有利于簡化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更直觀地體現投資基金的法律屬性。
二、投資基金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
通常而言,投資基金當事人包括以下三方:一是投資者,即投資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和受益人。二是基金管理人,一般是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其在基金當事人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在整個基金運行中維系基金當事人的中樞,決定著基金投資的成效。三是基金托管人,即設立基金帳戶、保管基金并執行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劃撥資金,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的機構,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必須是經批準的商業銀行。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林越堅,李 ?。和顿Y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比較法研究研究投資基金當事人,目的就是要廓清其法律關系,而要廓清基金的法律關系,則首先需明確我國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結構模式。關于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結構模式,學界主要存在“分離論”與“統一論”兩種觀點?!胺蛛x論”認為,投資基金的設立有兩層關系,一為基金的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系,二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關系,而兩層關系又以基金管理人為紐帶,投資人和基金托管人不發生任何關系,僅與基金管理人發生關系(這種關系一般是以募集、購買的方式發生),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產生基金保管關系[2]。德國立法采用的就是“分離論”觀點。很明顯,此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利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因為投資人與基金保管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當基金保管人濫用其保管權時,投資人無法直接運用訴權來保護自身權益。
而“統一論”的法律架構,則是以一個統一的證券投資信托契約為核心,結合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當事人,構成三位一體的關系。該理論又存在兩種不同的路徑:一種認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為一個整體與投資人發生關系,另一種認為三類主體間各自獨立發生關系。日本立法采用的就是后一種路徑,稱為“一元信托”模式,其在整體架構上是以投資信托契約為核心,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證券投資信托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與作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簽訂以基金投資者為受益人的證券投資信托契約。據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權,并負責保管與監督,委托人則保留了基金資產投資與運用的指示權,受益人則依受益證券的記載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資收益權[3]。此種模式雖然將三方當事人直接聯系在一起,但是作為受托人的基金保管人只是消極地持有財產,無法起到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作用,這導致信托關系錯位,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不周全。
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同時又規定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梢?,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實際上是采用了“統一論”中“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作為受托人與投資人發生關系”的法律構架模式,管理人和托管人都是信托法律關系的受托人。筆者贊同此立法模式,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就是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而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各自履行職責,共同承擔為基金投資者理財的重任。但我們也需注意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受托事務時分工協作、互相監督,依信托契約各行其職,并非傳統意義的共同受托,如果讓二者對所有經營管理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精神。基于此,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分別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只有二者共同行為造成基金財產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才承擔連帶責任。
三、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之訴權
要借鑒一種法律制度,首先要找到其理論依據,然后才能談論具體制度的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要提起派生訴訟,首要問題就在于,基金持有人是否有權在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訴權的時候,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就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程序法理依據來說,關鍵應當是基金持有人的訴權問題。而要賦予基金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訴訟權利時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就首先要為其找到提起訴訟的權利來源。
訴權是指可以為訴的權利,它是指當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形式或法典化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化后,為了闡明民事訴訟法學領域隨之產生的當事人“因何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而產生的理論[4]。關于股東派生訴訟的訴權性質,學界以公司制度為研究載體,存在多種觀點:其一是債權人代位權說,認為股東因股份之持有享有利益分配請求權而成為債權主體,為保全債權,能夠代位行使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代表學者為柯菊先生,具體參見:柯菊.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訴訟[G]//林詠榮.商事法論文選輯(上集)?碧ū保何迥賢際槌靄婀?司,1984:345-356?逼潿?是受益權說,認為從公司財產的角度看,股東的實質地位是受益權者,股東以其受益地位可以要求公司行使訴訟提起權,如果公司拒絕了股東的要求,即意味著公司違反了對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股東因而可以代位公司提起訴訟。代表學者為周劍龍教授,具體參見:周劍龍.日本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G]//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1-279?逼淙?是股東權說,其認為公司的出現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結果,公司的最終所有人仍然是股東,股東的所有權以股東權的形式存在,對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時又是對股東權的侵害,股東基于股東權被侵害的事實而享有對加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代表學者為江偉教授,參見:江偉,段厚?。摴蓶|訴權[J].浙江社會科學,1999,(3):80-86??
筆者以為,“股東權說”適用于公司股東的派生訴訟,但如果從信托投資基金的范疇來研究派生訴訟制度,則“受益權說”更為合理。原因在于,從信托投資基金與公司形態的發展軌跡來看,公司制度和投資基金制度都是根據信托原理演進而來的,信托制度在發展過程中,首先發展成為公司,然后公司與信托兩種制度相結合,才產生了投資基金形態 [5]。而從股東派生訴訟的源頭――英美衡平法上探尋,又可以發現,在信托法上還存在著這樣一種訴訟形態,即當甲與乙訂有以丙為受益人的信托契約時,如果甲不履行合同而乙又怠于起訴,則丙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此時乙為共同原告,如果乙不愿意被列為共同原告,則將乙列為共同被告[6]。這一訴訟形態與派生訴訟極為相似。故可以認為,派生訴訟就是由信托受益權人代位訴訟演變而來,受益權人代位訴訟是派生訴訟的初始形態,派生訴訟則是受益權人代位訴訟發展成熟的形態。因而筆者認為,把投資基金中的派生訴訟制度建立在“受益權說”理論上,更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軌跡。
四、我國建立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國基金業界,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管理人自律效果差、基金托管人監督獨立性低等問題廣泛存在,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就是要為投資者建立一種有效的損害索賠機制。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第7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這表明投資基金持有人依法享有獨立的“訴權”,這也為我們構建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美國投資基金及派生訴訟法律制度相對完善,其號稱“公司注冊天堂”的特拉華州于1998年修訂其法典《DELAWARE CODE》,并率先在契約型投資基金中建立了派生訴訟制度,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3816條:派生訴訟(derivative actions)本項內容系筆者自《私法學研究》原文英文資料翻譯而來,原文資料詳見:日本《私法學研究》第25號 [G].日本駒澤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私法學研究會,2001:179-183??
第1款:如果有責任提起訴訟的受托人拒絕提起訴訟,或促使受托人提起訴訟的努力難以奏效時,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有權為了企業信托的利益、依據企業信托自然享有之權利(in the right of a business trust),在衡平法院提起訴訟,以獲得有利于本企業信托的判決。
第2款:派生訴訟過程中,原告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必須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并且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A.在原告訴訟請求所針對的不當行為發生時亦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或B.原告作為信托財產受益權人的身份依法自其他原告轉移而來,或者根據企業信托創設文件的規定,由不當行為發生時具有信托財產受益權人身份的其他人轉移而來。
第3款:在派生訴訟之前,原告應該事先表明其曾經努力促使受托人立即提起訴訟,或者就未作此種努力的原因予以釋明。
第4款:如果派生訴訟全部或部分勝訴,或者諸如判決、和解之類的處理結果獲得企業信托部分認可,法院就應判決對原告合理費用進行補償,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如果此類結果同樣獲得了原告的認可,法院應從勝訴判決獲益中給付原告同樣足夠的補償,如果判決獲益金額不足以補償原告合理費用,法院應判決由企業信托財產對原告進行充分補償。
第5款: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應受附加標準的限制,例如,在企業信托創設文件中預先約定,要求信托財產受益權人在提起派生訴訟時,應擁有規定數額的信托利益。
(二)第3801條:概念定義(Definitions)本項內容系筆者自《私法學研究》原文英文資料翻譯而來,原文資料詳見:日本《私法學研究》第24號 [G].日本駒澤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私法學研究會,2000:152-154??
第1款:企業信托(business trust)是非公司制法律主體。它具備以下兩項要件:(1)要件一,根據基本創設文件(governing instrument)設立,為了信托財產受益權人的利益,由受托人根據信托創設文件的規定,對財產進行管理、控制、投資及經營,從事商業或專業活動。企業信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托類型:A?逼脹ǚㄉ系納桃敵磐謝頡奧砣?諸塞信托”。B?備?據1986年美國聯邦財稅法第856條及其替代性條款規定設立的“不動產投資信托”。C?備?據1986年《美國聯邦財稅法》第860條及其替代性條款的指引設立的“不動產抵押投資信托”。(2)要件二,根據本法第3810條的規定制作了信托權益證書。
本法頒行之前及之后設立的此類團體均是企業信托,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企業信托可以持續經營合法的商業、專業活動。其經營活動既可以營利為目的,也可為本章規定的其他目的。
第2款:信托受益權人(beneficial owner)是指對企業信托享有特定利益的權利人。對該權利的決定和證明,應符合企業信托創設文件定條款的要求。
分析上述條文可知,美國的企業信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不是公司型法人主體,并非美國通常采用的公司型投資基金結構模式,而是具有信托型投資基金的結構特征;第二,根據信托制度法律原理設計,由受托人為委托人的利益、按照信托法律管理財產;第三,范圍廣泛,涵蓋馬薩諸塞信托、不動產投資信托、不動產抵押投資信托等多種信托投資類型;第四,它既能以營利為目的,也可不以營利為目的。據此可知,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與企業信托的法律特征基本吻合,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實質上就是企業信托各種組織形態中的一種類型。既然企業信托受益權人有權提起派生訴訟,根據演繹推理,則契約型信托投資基金持有人也有權提起派生訴訟。特拉華州的立法例為我們探討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提供了現實的立法參考。
五、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當事人
投資基金具有不同于公司的法律架構,基金持有人與投資基金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同于股東與公司,故需辨證地借鑒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立法經驗,并結合美國特拉華州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立法先例,才能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
(一)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原告
《特拉華州法典》第3816條第1款規定,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有權基于企業信托的利益提起派生訴訟。在我國的投資基金中,只有基金投資人才能充當受益人,并不存在投資權人與受益權人分離的情形,故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只能是“基金持有人”。但是,為防止訴權被濫用,基金持有人并不能隨意地提起派生訴訟。在公司法上,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均會對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設定若干限制條件,我國公司法就對股東提起派生訴訟作出了限制。參照我國《公司法》、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以及《特拉華州法典》的立法經驗,可以考慮在以下幾方面對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進行適當限制:
第一,需具備基金持有人身份。在公司法中,原告提起股東派生訴訟時必須具備股東身份。美國法律規定,有權提起派生訴訟的人,必須是在被追究的不法行為或不作為發生之時就是公司股東,或者依法從當時股東那里直接受讓取得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這在學術上被稱為“當時股份擁有規則”,目的是為了預防購買訴訟行為的發生。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訴訟,除此以外,尚未對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身份作其他限制?!短乩A州法典》第3816條第2款規定,原告在提起企業信托派生訴訟之時,必須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且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A.在原告訴訟請求所針對的不當行為發生時亦是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或B.原告作為信托財產受益權人的身份依法自其他原告轉移而來,或者根據企業信托創設文件的規定,由不當行為發生時具有信托財產受益權人身份的人那里轉移過來??梢娞乩A州立法亦隱含“當時股份擁有規則”。因此,我們構建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亦可對原告身份作如下規定:原告在提起派生訴訟之時,必須是信托投資基金持有人,且原告在訴訟請求所針對的不當行為發生時亦是基金持有人,或其作為基金持有人的身份,基于法律規定及基金創設文件的規定,自不當行為發生時具有基金持有人身份的人那里受讓而來。
第二,原告基金持有人能夠持續、公正、充分地代表基金利益。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第23章第1條規定,若原告在行使公司或社團的權利時,不能公正、充分地代表與之處于相似地位的眾股東或成員的利益,則不得維持代表訴訟。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美國部分州法律則要求派生訴訟的原告股東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必須維持其股票利益的存在,這被稱為“持續利益規則”。持續利益規則主要是為了防止股東在不能從公司所獲補償中受益的情況下,接受價值很低的和解,損害公司利益?!短乩A州法典》并未明文規定企業信托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之后必須持續持有基金份額,但是比照公司法法理,基金持有人亦必須持續擁有基金份額,以保證其能夠公正地代表所有成員的利益。至于某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能否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可交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量。具體來說,可作如下規定:派生訴訟的原告基金持有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應維持其基金份額的存在,并且應當公正、充分地代表與之處于相似地位的眾成員的利益;法院對于原告基金持有人的訴訟行為的合理性有自由裁量權。
第三,原告持有基金份額須達到法定比例。美國《特拉華州法典》第3816條第5款規定,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應當受附加條件的限制,例如可在企業信托創設文件中預先約定,信托財產受益權人在提起派生訴訟時應擁有特定數額的信托利益。可見,《特拉華州法典》并未對原告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額及比例作強行要求,而代以指引性條款,授權投資者們在投資基金創設文件中自行約定。這和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有所不同??v觀大陸法系國家,絕大多數都要求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持有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法國規定原告股東應該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方可提起股東派生訴訟,德國要求原告需持股10%以上,數據來源于劉俊海教授的論著,詳見:劉俊海.論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 [G]//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6-119?蔽夜?《公司法》也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提起派生訴訟。這些規定目的均在于防止濫用股東派生訴訟,并確保派生訴訟中的原告具有一定范圍的代表性。通過借鑒上述立法經驗,我們構建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制度,也應對原告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作出強制性要求??紤]到我國上市交易的基金規模較大,可以酌情規定0.5%以上即可。
(二)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的被告
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并沒有具體列明哪些主體可以作為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被告。而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關于被告問題,主要存在兩種立法模式。以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股東派生訴訟僅限于追究公司董事的責任;而以美國為代表的股東派生訴訟被告則不限于董事,其效力追及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的股東、職員、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責任范圍與公司自身有權提起訴訟范圍相同;在韓國,公司股東的派生訴訟除了針對董事以外,還可以針對發起人、監事、清算人而提起[7]。依照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定情形的,股東可以對之提起派生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梢?,我國公司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范圍很廣,包括了所有侵犯公司權益的主體,其范圍與公司自身起訴的對象范圍相同。
從股東派生訴訟的生成法理看,派生訴訟的被告是所有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而應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在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為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受托人,對委托人即基金投資人負有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當然可以作為派生訴訟的適格被告。基金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基金時,對所有投資者都負有誠信義務,并且實踐中往往就是由基金管理人自己來擔任基金發起人、主持基金設立事務。從常理推斷,基金管理人不大可能對自身的不當行為提起訴訟,而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也不大可能對其提起訴訟。因此,對于投資基金派生訴訟被告范圍,我們有必要借鑒我國《公司法》的立法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發起人有侵犯基金權益的行為時,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法對之提起派生訴訟;其他人侵犯基金合法權益,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本條第1款規定的基金持有人同樣有權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其他基金持有人在派生訴訟中的地位
派生訴訟制度作為解決群體性糾紛的一種訴訟方式,如果原告基金持有人符合代表的公正性和充分性,則其他基金持有人就必須承受該判決的既判力效果。未參加訴訟卻可能承受敗訴后果,這對于其他基金持有人來說十分危險,故必須同時維護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美國法律規定,未起訴的其他股東的訴訟地位等同于集團訴訟的成員,類似于我國代表訴訟中被代表的原告方當事人,且美國的法官通常都允許和鼓勵其他股東加入到原告隊伍中來[8]。日本法律則規定,原告股東一旦起訴,公司或其他股東就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提起訴訟,但可以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參加訴訟的其他股東的權利義務等同于原告股東[9]。 可見,在法律制度相對完善的國家,其他股東均以原告身份參與派生訴訟。所以在投資基金派生訴訟中,亦可規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作為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程序,其訴訟地位等同于原告基金持有人。至于原告人數眾多的問題,可以采用共同訴訟中推舉訴訟代表人的方式來解決。
(四)投資基金在派生訴訟中的地位
在派生訴訟中,原告基金持有人行使的訴權在本質上是屬于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才是真正訴訟主體。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基金的權利,必須明確其訴訟地位。美國《特拉華州法典》未規定信托基金的訴訟地位問題,但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美國的公司是作為形式上的被告、實質上的原告參加訴訟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公司,則以訴訟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筆者認為,因契約型投資基金自身缺少意思表達機關,無法像公司般獨立參與訴訟,故有必要借鑒大陸法系立法例,將投資基金列為訴訟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
六、投資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程序
(一)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的訴因
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并未細化信托財產受益權人提起派生訴訟的具體訴因,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0條則明確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禁止性行為,具體包括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受益或承擔損失的行為,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因此,上訴情形也足以構成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的法定訴因。
(二)請求前置程序
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各國一般都對請求前置程序作了明確規定,這在公司法上被稱為“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目的在于方便公司管理層站在更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來解決問題。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第2款對股東請求前置程序作了相應規定,而美國的公司法律除了規定請求前置程序之外,還對免除請求前置程序的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大致包括:董事們是所訴的過錯行為人、或在所訴的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董事們否認所訴過錯行為之發生,及其已經批準此種過錯行為。漢密爾頓教授對此有詳細論述,詳見:R.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ations[M].3rd ed. West Publishing Co.,1991:261-265.原告只要能夠證明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免除其請求前置義務。
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對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請求前置程序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其第3801條第1款要求原告起訴時需存在受托人拒絕提起訴訟的情況,第3款要求原告證明其曾經努力敦促受托人提起訴訟。相比較而言,美國公司法律對股東派生訴訟請求前置程序的規制更為完善。故可以借鑒股東派生訴訟的相關規定,規定:(1)信托投資基金持有人在提起派生訴訟之前,應事先以書面請求形式敦促受托人立即提起訴訟。如果基金托管人收到前款規定的基金持有人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基金財產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基金持有人有權提起訴訟。(2)原告只要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亦可免除請求前置義務:基金受托人是所訴的過錯行為人、或在所訴的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基金受托人否認所訴過錯行為之發生,及其批準了此種過錯行為。
(三)派生訴訟的管轄
在訴訟實踐中,管轄法院的確定事關訴訟能否有效進行。美國《特拉華州法典》規定,企業信托派生訴訟的管轄專屬于衡平法院。我國《公司法》并未就股東派生訴訟的管轄法院作出特別規定,而根據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性原則,訴訟應由侵權行為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故管轄法院不恒定。在日本,其《商法典》規定,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專屬于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其立法旨意在于方便公司其他股東以共同訴訟人身份來參加訴訟,提高司法效率。筆者認為,在投資基金派生訴訟的管轄問題上,有必要借鑒日本的立法例,由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因為投資基金規模大、基金持有人分布范圍廣,而投資基金管理人又是侵權行為的知情者,實行管理人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于法院調取案件所需的真實材料,方便對訴訟當事人的調查取證,節約訴訟成本。至于派生訴訟的級別管轄,可以考慮由法官整體素質較高的中級法院來行使一審管轄權。
(四)訴訟費用的補償
投資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后,可能勝訴亦可能敗訴。如果勝訴,其勝訴利益直接歸屬于基金財產,原告也只是間接受益,如果敗訴,則不僅需付出訴訟費用,還得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原告來講,勝訴的利益與敗訴的風險是不對稱的,這嚴重打擊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訴訟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在訴訟費用補償方面建立一套激勵機制,鼓勵基金持有人為了基金利益,積極起訴。美國《特拉華州法典》第3816條第4款規定了企業信托派生訴訟原告勝訴之后的訴訟費用補償機制,根據該規定,原告勝訴時,其訴訟費用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補償,補償范圍甚至包括律師費。但是,對于原告敗訴的責任承擔,該法典并未予以明確。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世界許多國家對此有規定。英國判例認為,如果原告提起派生訴訟的行為是合理的,即使敗訴,也可由公司對其訴訟費用進行適當補償;日本《商法典》則規定,股東在敗訴的情形下,如果沒有惡意,對公司不負損害賠償的責任。針對股東敗訴的賠償責任,有學者曾以英國及日本的立法經驗為例,進行過比較,詳見:周劍龍.日本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G]//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1-279?北收呷銜?,可以考慮移植美國特拉華州的立法,同時汲取日本立法經驗,規定:(1)如果派生訴訟全部或部分勝訴,或者諸如和解協議之類的解決方案獲得基金管理人部分認可,法院就應判決合理補償原告訴訟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誤工差旅費;(2)如果原告敗訴,只要其能夠證明自己善意,就無需對基金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七、基金持有人派生訴訟權利濫用的預防
通常情形下,基金持有人會出于善意、并以理性的原則來考慮是否提起派生訴訟,但并不排除部分基金持有人惡意利用派生訴訟以實現不正當目的。在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中,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可資借鑒。其一,訴訟費用擔保制度,即應被告請求,原告向法院提供訴訟擔保金的制度。美國《一般公司法則》、日本《商法典》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均對訴訟費用擔保制度作了明確規定。美國《特拉華州法典》對此則秉承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傳統,指引信托發起人在信托創設文件中進行約定。筆者以為,可以將訴訟費用擔保制度進行明文立法,至于擔保金的具體數額,可交由法院判斷決定。其二,法院對派生訴訟的審查監督,主要表現為對派生訴訟和解的審查監督。派生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有所不同,原告是代表公司利益參加訴訟,訴訟針對的是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害的不法行為,勝訴所得直接歸于公司,故原告在考慮是否和解時,還必須考慮公司的利益。因此,由法院對訴訟中的和解行為進行嚴格審查,不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