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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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算體制要想從根本上完善財政體制改革,就必須要選擇完善預算體制改革,而要完善預算體制的改革,最關鍵的一個方向就是加強對預算的監管力度。通過實現單一賬戶與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法,才能從根本上加強效率建設,完善對改革的促進作用,加大規范力度。國有資本預算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指標,從這方面促進預算體制改革才能更好地將預算體制上升到一個更加良好的平臺,對社會主義稅收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2.稅制轉型實現稅制轉型主要通過四個方面體現。首先,要想不斷規范中央與地方政府,增強管理財務的主動性,加強管理各級政府的財務分配,發揮主要的財政職能,就需要采取建立分稅制度的辦法。其次,通過采取抬高補助額等舉措來完善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緩解了部分地區被迫增長經濟卻又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支持去促進其持續發展經濟。此外,統一所得稅制度,將所有的企業按規則展開公平競爭,可以平衡各種資源的最優配置。最后,把增值稅作為主體,將消費稅與營業稅作為補充,建立新型的流轉稅制度,將計劃經濟稅制轉變為市場經濟稅制,一方面增加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又能確保我國稅收制度的正常實施。
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1.財政稅收制度存在不足我國當前的財政稅收體制仍然留有局限性,使得財政不能均勻分配,影響了宏觀調控,主要原因第一是由于財政收支沒有合理分配,呈過度集中的態勢,第二是由于非稅收收入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歸納在政府的財政收入管理體系之內,第三是由于某些重要的稅種不在征收稅負的范圍之內。
2.預算體制改革存在不足如今國內所施行的財政預算制度由于涵蓋范圍面窄且地方政府預算體制不夠先進,導致出現了嚴重的資金問題。這樣的預算體制實在是不適合國家進行宏觀調控,也與整體發展規劃格格不入。同時沒有嚴格的監管部門對財政預算進行規范的監督指導,使得某些實際問題沒有得到進展。
3.財務管理存在不足在不斷深化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政府通過采取精簡結構、精簡人員的方法來節約成本,這樣的做法缺失了部分甚至全部專業的管理財政稅收的人員,讓財政稅收在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大的漏洞,不能積極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此外,正處于轉型期的財政管理隊伍難免出現能力參差不齊的人員,容易發生事故,不能有效地管理財政稅收工作。
4.轉移支付存在不足各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可以通過中央的財政支出來調節差異。由于各地區轉移支付類型的選擇重點不同,以及缺乏監管部門強有力的監督,在轉移支付中就容易出現官員腐敗或者效率低下等不良現象,會增大不同地區的收益差別,不利于國內經濟社會的穩定。
三、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創新性建議
1.建立財政管理體系要想建立既高效又精簡的財政管理體系,首先應該逐漸實現征收稅收機構的統一化,此外建立省、市、縣甚至鄉鎮的財政管理機制,然后建立地方政府的債務解決辦法。這樣的上下一體化管理同時配以嚴格的監管力度,能夠以很高效地的工作效率進行財政管理工作,最終達到規范化。
2.建立健全預算管理體系擴大預算涵蓋范圍的同時健全包括經常性、資本性等預算的復式預算體系,最大程度地將財政收支加入到預算管理的范圍之中,從而達到大范圍多元化的預算管理,最大限度地惠及民生。
3.建立合理的轉移支付體系建立健全轉移支付體系,就要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相整合,首先增加前者作為支付手段的比例,將后者作為補充相結合,合理安排二者的結構比值。其次,將資金分配公開化、透明化,對轉移支付支配辦法進行改革。
4.建立健全稅收制度稅收制度的設立應該以促進科學平衡發展為基本目標,建立公平的稅收結構,合理調控宏觀稅負水平。首先不應給納稅人造成太重的負擔,確立適中的稅負水平,而在減輕納稅人稅外負擔的基礎上進行適當地提升。此外,可根據我國具體情況改變稅收結構,將營業稅或物業稅作為主要稅種,同樣也可以重置直接稅與間接稅兩者的比重,也可以選擇及時加收環境稅來合理分配資源。
5.建立健全財政體制財政體制的建立應該緊密結合我國的具體實情與發展需求,統籌兼顧,最大可能地實現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穩定與平衡。要做到這樣就應該讓中央政府將部分實際權力下移至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能自主行使部分權力,此外在中央財政收入穩定的基礎上將其余地方政府合理分配,然后在二者財政支出比率保持合理穩定的前提下,讓中央對部分支出直接管理,緩解地方壓力。
四、總結
稅收是政府主要的財源,又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桿。當前我國正處在體制轉型的關鍵時刻,加強稅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與加強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稅收制度和稅收體制改革。當前,以下諸點應予以關注:
1、理順納稅人與稅收征管人、公務員之間的關系,確立納稅人的主人翁地位。
稅收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途徑和形式。勞動群眾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納稅人,無論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們所繳納的稅金都來自勞動群眾所創造的社會財富。納稅人與政府之間是權力和義務對等的關系。公民作為納稅人具有照章納稅的義務,同時又享有接受政府及其雇員所提供的服務的權力;政府及其雇員擁有依法納稅、領取俸祿的權力,同時又必須履行對納稅人應盡的義務。這種權力、義務體現了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主仆之間的關系。納稅人是社會的主人,政府公務員則是為納稅人服務的公仆。古人把官吏稱之為百姓的“父母官”。其實,納稅人供養了政府及其官吏,而不是相反。政府及其官吏絕沒有超越公仆之外、凌駕于主人之上的特權。明確這種主仆關系,是市場經濟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稅法要實現稅收調節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首先必須規范這種主仆關系,并給予法律保障。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主仆關系在人們心目中卻往往被淡忘,甚至被扭曲、顛倒。特別是一些官員并不珍惜手中的權力為納稅人服務,他們肆意侵吞公共財富,橫行鄉里,魚肉百姓。他們所作所為不僅背離了人民政權和執政黨的宗旨,而且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
2、依法照章納稅,廢止自上而下地下達征稅指標的傳統做法。
稅收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表現在:納稅人必須依照稅法從其收入中提取法定數額作為稅金上繳政府;政府稅務部門依法向納稅人征收稅金;司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納稅人照章納稅,稅務機關照章征稅,是規范化市場經濟的通行規則。依法稅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稅負,防止偷逃稅,才能防范稅務人員營私舞弊,貪贓枉法。
但是,稅收的強制性和稅務機關自上而下地下達指令性稅收指標,是不能混為一談的。在制定年度財政預算時,為實現預算收支基本平衡,對稅收作出初步預測,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必須逐級下達指令性征稅硬性指標。這種辦法違背了市場經濟通行準則,十分有害:第一,它會破壞公平稅賦、合理負擔的原則,征稅時做不到公平、公正。因為稅務機關并不是根據納稅人當年經營實績和實際收入征稅,而是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指標為根據,參照納稅人上年繳納的稅金進行分攤。所以就會出現該多征的卻少征,該少征的卻多征,當年稅金繳納越多,次年稅負就越重。第二,滋生弄虛作假,征過頭稅。稅務機關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任務,置法律不顧,用各種辦法湊足指標。例如,先征后返,貸款納稅,抽肥補瘦,超前征收等。當年任務完成得越好,稅收基數越大,由此便形成惡性循環,把“依法治稅”拖進死胡同。第三,為偷漏稅提供縫隙。稅務部門一旦完成任務便不尋求新稅源,該征不征;納稅人千方百計偷逃稅金。第四,為稅務人員搞權錢交易,滋生腐敗提供土壤。稅務部門按上級下達指標征稅,是典型的“人治”、“權大于法”的表現。它使某些稅務人員無視稅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使國家蒙受損失。所以,自上而下地下達指令性稅收任務的做法是違背市場經濟通行規則的,是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背道而馳的。
3、根據擴大內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稅制已經提上了日程。
近20年,稅收制度經過了多次調整和改革?,F行稅制是1994年以抑制經濟過熱、治理通貨膨脹為主要目標而制定的。當時雖然提出了“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的原則,但在稅制中并未得到充分體現?,F在隨著形勢的變化有必要進行全面修定。在修定稅制中有以下幾個問題應予以特別關注:
首先,按照國際慣例可否考慮取消農業稅。目前在農業稅項下每年向農民征收稅金約400多億元。按農田計算,每畝征收20多元。農業稅在全國稅收總額中的比重不到3%左右。這個數額并不算大,對整個預算收支影響不大。近兩三年政府年度預、決算收入都保持了較高的增幅。去年預算增收1000多億元,決算又比預算超收1000多億元。如果狠剎公款吃喝和公費旅游等不正之風,特別是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力度,財政增收節支的潛力是很大的。第二,免除農業稅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購買力。擴大內需的重點在農民,擴大內需的難點也在農民。免除農業稅,這個數額對政府來說是十分有限的。但對農戶來說卻可以增強他們對收入增長的預期,從而增加即期消費和投資的支出。第三,在提取“三提五統”的同時,征收農業稅,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與城市職工相比,農民實際上承受了雙重稅費負擔,在繳納農業稅的同時,還必須上繳“三提五統”。如果把農業稅比作個人所得稅,它的起征點卻遠遠低于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近兩年農民年人均現金收入僅為2000多元,月均160多元,遠未達到800元起征點。所以,農民的法定稅費負擔比城市職工重是不容置疑的。第四,目前市場經濟國家均未開征農業稅,不僅如此,政府對農產品還實行價格補貼。中國“入世”已成定局,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改革稅制勢在必行。
其次,改革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已迫在眉睫。當前,個人收入分配不公十分嚴重,收入差距急劇擴大,貧富分化加劇。據權威人士分析判斷,我國的基尼系數已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達到0.456。一方面已形成了一個不是靠勤勞發家的暴富階層;另一方面出現了一個人數眾多的龐大的待救濟的貧困階層。然而,稅收作為調節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的功能,在現行稅制下卻被窒息。這主要表現在:該開征的稅種遲遲不出臺,如社會保障稅,致使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嚴重滯后;不該征收的卻征收,例如收入低于800元起征點的職工,省吃儉用在銀行存了點錢,卻要繳納利息稅;該抵扣的不扣除,例如贍養老人費用、教育費用等;重復征收,例如企業按33%稅率繳所得稅后,分配給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還要再征收20%的稅;平均主義一刀切,例如不管儲戶儲蓄金額多少,一律按同一稅率征收利息稅,等等。此外,在個人所得稅征管辦法上,目前主要管住了工薪收入階層,管不住個體和私營業主,致使大量稅金流失。所以,目前改革個人所得稅法已刻不容緩。按照調節差距、公平稅負、統籌兼顧的原則,把分類征收和綜合征收結合起來,改變現行單項計征辦法。
4、為適應加入WTO后形勢的變化,改革現行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實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公平稅負。
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我國實行內外有別、內高外低、內重外輕的稅收制度。例如,外資企業購置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購置國內設備實行退稅;有些地方實行“兩免三減”等更為優惠的政策。這對大量吸收外資起了重要的激勵作用。這些年我國引進外資的規模,居世界第二位,居發展中國家第一位,這是和此項稅收制度分不開的。但是,內外有別的稅制卻不符合市場經濟通行的公平稅負的原則。又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由于稅法不統一,內資企業的稅負大于外資企業。據測算,由于實行此項政策,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是外資企業的兩倍左右,內資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承受了比外資企業大得多的沉重稅收負擔。這是導致大中型企業大量虧損的原因之一。內外有別、內重外輕的稅制是不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我國加入WTO之后,必須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外資企業進入的限制將被取消。在這種條件下,原本在技術、管理和資金方面居優勢的外資企業如果在稅收方面繼續享受政策優惠,我國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進行平等競爭從何談起呢
5、為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由抑制投資的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
1994年稅制改革將產品稅改為增值稅,這是稅制改革的重大進步,對抑制經濟過熱、治理通貨膨脹、保證稅收增長,起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改革深化,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這主要表現在:對購進資本品在計算增值額不予抵扣,不利于企業更新改造,不利于激勵擴大社會投資;存在重復征稅,征收范圍沒有涵蓋全部生產、經營和服務領域;由于不采用通行的規范的發票扣稅法,為偷漏逃稅提供了便利。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則可以避免上述弊端。從近期看,它有利于擴大內需,刺激社會投資需求的持續增長;從長遠看,有利于建立先進的規范化的稅收制度。
6、規范稅外費征管,減輕納稅人的稅外費負擔,并逐步將游離于財政之外的收入納入政府預算。
(一)財政稅收本身結構不健全
財政稅收是我國政府調節市場經濟的重要經濟手段,財政稅收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和矛盾,造成財政稅收的調節也會產生一些不利影響。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還存在不少問題,人們的經濟水平還有待提高,財政稅收在調節的過程中勢必帶來一定的社會矛盾,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有效開展。我國財政稅收存在結構上的不健全和不合理,表現在稅制結構上的不合理和財政支出結構上的問題,如增值稅和營業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疊和交叉征收現象,財政支出在轉移性支出方面存在不科學的現象,這些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目標的有效實現,表明我國財政稅收的結構還有許多問題。
(二)財政稅收體制不合理
當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財政稅收的各項管理機制和制度不能夠保證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實施,造成財政稅收工作存在諸多問題。首先,當前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財政稅收工作在實施的過程中受到來自多方面力量的約束和影響,造成稅收工作的低效率。其次,稅收體系不健全。稅收體系的缺漏,不僅造成了財政收入的損失,影響財政預算和財政支出,造成社會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缺乏充足的資金來源。最后,財政稅收的監督機制不健全、不合理,造成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影響財政稅收工作人員工作實施的有效性,不利于工作人員盡職盡責、高效完成工作職責,產生許多違法亂紀行為,給稅收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三)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推行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并取得顯著的效果,我國在稅收體制改革及財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許多實質性的進展和成績。但是,我國當前的預算機制還不夠健全,造成財政稅收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當前我國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得不到重視,預算管理的覆蓋面較窄。地方政府在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十分滯后,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缺乏透明度,沒有體現公共財政的目標,財政資金造成不同程度的挪用和浪費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年度預算計劃,財政預算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和監督審核機制。預算機制的不健全給我國財政稅收的宏觀調控政策造成許多不利的影響。
二、推動財政稅收工作的深化改革建議
(一)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
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是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應該進一步改革和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健全和完善政府轉移性支付體系,以促進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的結構和比例。中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應該充分考慮地方的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科學分配轉移支付的資金分配比例,保證轉移支付的科學合理性。促進專項轉移支付的與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有效結合,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中的比例。此外,中央政府應該進一步深化轉移支付,保證轉移支付的資金的穩定來源,提高轉移支付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在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上,應該更加偏重對民生民建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業設施的支出,加大對教育、衛生、科技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財政支出,通過在公共服務領域擴大財政支出實現財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服務性,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二)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
復合型的預算體制是我國財政稅收預算體制的表現形式,是制約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必須推動適當的預算體制改革。首先,通過建立專門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促進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能夠在科學的、嚴密的系統中運行。政府應該重視實施短期預算和中長期預算規劃相結合,實施復式的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復式預算體系,需要進一步擴大經常性預算和資本性預算在內的國家復式預算的范圍,將國有資產管理、社會保障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等財政性收入通通納入預算管理的框架之中,加強對政府預算管理體系的改革,成立專門的預算管理局和預算管理委員會等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機構,加強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體制的改革,將預算監督作為深化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提高社會力量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作用,保證政府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有效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稅收的征管與審計工作
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工作效率必須從征管和審計兩個環節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完善稅收的征管和審計工作是推動財政稅收工作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首先,應該重視對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稅收在征收和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許多的問題。在征收和賬戶管理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審查機制,造成稅收稅額的縮減和流失,存在稅款被少征和漏征的現象。因此,應該完善稅收征管的制度和程序。采用科學的稅務管理軟件提高對征稅過程的管理。加強對定額的納稅戶名單的管理,采用科學的稅收管理方法,完善財政稅收工作,有效地保證財政稅收收入。其次,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流程的精簡和完善,提高稅收征管的一體化和合理性,加強對政府的財政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防止財政稅收工作出現腐敗行為。最后,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財政稅收征收和財政稅收管理的內部審計。通過開展高效的審計活動,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促進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穩定、規范、健康發展,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關鍵詞:外部性;資源稅;礦業權;和諧社會;煤炭財稅政策
我國經濟長期保持著8%—10%的增長速度,但經濟增長也帶來了越來越大的資源、環境壓力。據統計,從1980年到2000年,我國是用能源供應翻一番來保證GDP翻兩番目標實現的;2003年,我國占全球的GDP和出口總額約為4%和6%,但卻消耗了全球31%的原煤、27%的鋼材、20%的鋁和30%的鐵礦石。和諧社會不僅是人與人和諧相處的社會,而且也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從深層次理解,和諧社會必然是資源節約型社會,應該將節約的理念貫穿于生產、流通、消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也包括在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依據自然資源的特點,進行適時、適量、適度的開采和使用。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國家,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本文從資源開采的源頭入手,利用經濟學原理和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和諧社會背景下,如何提高煤炭資源在生產領域的利用效率進行研究。
一、煤炭開采外部性的經濟學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的煤炭生產一直呈現出這樣的一種悖論,一方面從資源供給上看,我國的人均煤炭占有量已經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資源危機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煤炭生產仍然處于十分粗放的狀態,掠奪式開采、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等現象已經成為煤炭企業的通病。據測算,我國煤炭資源的平均回采率僅為30%,相當于采1噸扔2噸,資源浪費現象十分嚴重。
從經濟學角度進行分析,上述現象屬于一種典型的“公地悲劇”現象,在成本核算、市場影響和產權模糊等因素的約束下,產生了生產的外部性,煤炭資源開采的私人成本遠小于社會成本,無形中助長了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使用,導致資源在開采階段的驚人浪費,同時也帶來了安全隱患、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問題。
1.我國煤炭行業的市場結構
在由梅森(Marson.E)、貝恩(Bain.J)等學者創立的哈佛學派中,“結構—行為—績效”(SCP)分析范式奠定了現代產業組織學的基礎,按照這個分析范式,市場結構決定行為,行為產生市場績效。從市場結構上看,集中度指數的高低反映了產業內企業規模的不對稱程度和企業間的壟斷競爭關系,如果有限數目的企業控制了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則市場結構是寡頭壟斷結構;如果同樣數量的擁有最大市場的企業只能控制很小比例的市場份額,則市場結構是集中度較低的壟斷競爭或自由競爭。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鎮煤礦發展迅速,煤炭生產由國有重點煤礦為主逐步轉向國有重點煤礦、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企業煤礦三分天下,最終演變為鄉鎮煤礦占據半壁江山的局面,成為煤炭供應的主力軍。目前我國有2000多家重點煤礦和2300多家鄉鎮小煤礦,據調查,2004年全國煤炭企業產量前8名的企業生產總量只占全國總產量的19.96%,而美國的煤炭生產企業只有200家,前8名企業在全行業的產量卻在45%以上。因此,從市場集中度可以看出,我國的煤炭采選業非常接近于完全競爭市場,其重要特征是產品的品牌效應弱,價格成為主要的競爭手段,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占有顯著的市場份額,也沒有任何一家企業能對整個產業具有重大影響。
2.煤炭企業的生產短期行為
在完全競爭市場,假定煤炭生產的邊際企業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分別為MC和MSC,由于生產外部性給社會帶來的是負效應,故邊際企業成本小于邊際社會成本:MCQ*,說明煤炭企業存在盲目擴大生產規模,進行掠奪性開采的動力因素,顯然社會資源沒有達到帕累托(Pareto)最優狀態,存在帕累托改進的余地。
3.煤炭供需關系對價格和產量的影響
在供需關系上,我國煤炭工業的發展歷程經歷了如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這一時期對應我國煤炭生產的計劃經濟時期,由國家統一安排配置各煤礦的產量,各煤礦按照計劃數量進行生產,并按照需求計劃統一調撥分配至社會經濟各領域。
第二階段,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家逐步放寬對煤炭生產的控制,假定在市場化初期,煤炭行業的供給曲線為S1,需求曲線為D1,市場均衡位于E點(P1,Q1)(如圖1所示)。在這一階段,由于煤炭開采的邊際企業成本(MC)低于邊際社會成本(MSC),煤炭供應規模擴張,煤炭行業的供給曲線由S1右移至S2,最終市場均衡位于F點(P2,Q2)。整個煤炭市場處于過度競爭和惡性競爭時期,其中地方鄉鎮小煤礦的產量增幅很快,它們與國有大礦爭資源、爭市場,煤炭價格逐年降低,很多煤炭企業陷入虧損的境地,特別是國有大礦由于社會負擔沉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紛紛破產倒閉。這也是我國20世紀后10年,煤炭企業生存狀態的真實寫照。
第三階段,進入21世紀以來,由于我國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經濟發展不可避免要增加對資源的使用,而資源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存在的浪費現象,進一步刺激資源消費的增加。煤炭行業的需求曲線由D1右移至D2,最終市場均衡位于H點(P3,Q3),P3>P2,Q3>Q2。呈現煤炭生產供不應求,價格攀升的現象,這又激發了煤炭企業的新一輪超規模開采、掠奪性開發,許多已經關閉的小煤礦死灰復燃,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煤炭開采外部性的存在,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煤炭供應規模急劇擴張,導致我國煤炭市場形成過度競爭的市場結構,煤炭價格不斷下跌,煤炭生產企業在損害社會利益的同時,也將自身推入了困境。從21世紀初開始,由于世界能源供需形勢的變化以及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量增大,包括出口在內,呈現產銷兩旺的態勢,煤炭價格走高,煤炭資源供不應求,但在繁榮背后仍然難以掩蓋危機,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煤炭企業掠奪性開采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甚至愈演愈烈,煤礦安全事故增多,尤其是煤炭資源的回采率過低,不僅不符合我國和諧社會的基本國策,而且還會影響到我國長期的能源戰略安全。
4.國外煤炭資源稅費制度借鑒
在西方國家,礦產資源的開發歷史長,礦產資源所有權以及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建立較早。其中,與礦產資源所有人和礦業權人有關的資源稅費包含權力金(Royalty)、資源租金稅(Resourcerentaltax)、固定費(Mineralfixedfee)、紅利(Bonus)、資源耗竭補貼(depletionallowance)等[5-6],我國煤炭資源稅費和西方國家的資源稅費制度比較,如表1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西方國家的煤炭稅費制度從礦業權出讓(轉讓)、絕對地租(權力金)和級差地租(資源租金稅)的收取,以及資源補償機制等方面都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基本上保證了煤炭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國的煤炭資源稅費制度與國外相比存在以下不足:(1)資源稅費設計未遵循地租理論,費率和稅額偏低,無法遏制“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的短期行為。(2)礦業權作為一種他物權沒有人格化,輕易取得的資源往往不懂得珍惜,資源浪費嚴重。(3)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各項稅費之間缺乏協同和調節作用。
煤炭企業生產的外部性給社會福利帶來損失,使經濟體系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按照福利經濟學第二基本定理所述,“假定多個人和生產者都是利己的價格接受者,倘若恰當的一次總稅負和轉讓施加于個人和企業,幾乎任何帕累托最優均衡都能通過競爭機制來實現”。從中可知,征稅和一次性轉嫁的方法就是政府以強制手段實施,基于市場機制的外部性內部化處理方法,從而減少社會福利損失,恢復帕累托最優。
二、煤炭資源稅與和諧社會構建
利用西方經濟學完全競爭市場中廠商和行業市場均衡的分析手段,對煤炭資源稅和礦業權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做進一步的分析。
1.廠商和行業供給曲線分析
按照我國資源稅的征收原則,假定對煤炭企業按所生產的單位產品征收某一固定數量的從量稅——資源稅,單位稅額為t,圖2顯示征收資源稅前后,企業平均成本與邊際成本以及行業的供給曲線的變化。
假定在所討論的期間內,市場需求不變。征稅前,煤炭行業的供給曲線為SS0,需求曲線為D,市場價格為P0。稅前廠商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分別為AC和MC,廠商利潤最大化的均衡點在F(P0,Qi0)點,均衡產量是Qi0。征稅后,邊際成本和平均成本分別提高到MCt和ACt。由于行業供給曲線由廠商供給曲線疊加而成,廠商作出的最初反應是將產量降至邊際收益(P0)與邊際成本(MCt)相等的點Qi1。廠商產量的減少將會導致整個行業的供給減少,供給曲線由SS0左移到SS1,與需求曲線D相交于E1點,形成新的市場均衡價格P1。按照新的市場均衡價格,煤炭廠商利潤最大化點在K(P1,Qi2)點。因此,從短期均衡看,征收資源稅后,煤炭廠商和煤炭行業的均衡產量都下降了。
從長期均衡來看,由于征收資源稅,部分按價格P1生產的廠商將發生虧損,并退出煤炭行業,行業內的廠商數量減少,市場供給曲線將在SS1的基礎上進一步左移,整個行業的產量降低,價格提高。維持生產的煤炭廠商將在價格調整至與長期平均成本(LACt)相等時,達到長期的穩定均衡。
2.分析結論及政策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知,資源稅在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的改革探索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征收資源稅后煤炭產品供應量下降,價格提高,既可以體現煤炭資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又有利于鼓勵并促進人們節約資源,提高煤炭資源使用效率。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政策仍存在一些不盡如意之處,為構建和諧社會,本文對煤炭資源稅的配套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現行的煤炭資源稅單位稅額明顯偏低。國家雖然在2005—2006年提高了12個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但仍低于近兩年的煤炭價格上漲幅度,煤炭開采中的暴利現象仍然存在。如,山西省重點煤礦噸煤平均售價由2003年165元/噸,上漲到2006年3月份317元/噸,漲幅92.1%;而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后山西煤炭的資源稅稅額為3.2元/噸,僅占煤炭價格的1%。由圖2可知,如果資源稅單位稅額與價格相比微不足道,煤炭企業對資源稅額上調的反映就不會敏感,稅收的調控作用有限,無法遏制煤炭企業的無序生產和惡性競爭。本文認為,在資源稅的改革上應體現系統性和配套性,一是煤炭資源稅費的改革應具有系統性,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權力金為主的資源稅費制度,從而體現國家對絕對地租的所有權,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只能反映劣等煤炭資源與優等資源的級差收益,從長期來看,我國的資源稅改革應通過資源稅參與煤炭資源價格的形成過程,使資源的絕對地租部分能充分收歸國家所有,改變無償開采和使用的狀況,如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資源稅,實行稅費合一等;同時,資源稅還要能夠調節煤炭開采企業的級差收入,將級差地租Ⅰ的部分(指因資源自然條件好、運輸條件好而形成的)收歸國有,這也是保護不同類型的資源同等條件開采的一個重要前提。二是煤炭資源稅費改革與增值稅、所得稅改革的配套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煤炭增值稅稅率13%,不予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而煤炭工業位于產業鏈的前端(在國外列入初級產業),外購資產中原材料所占比重小,固定資產所占比重大,因而可抵扣的購進額僅占產品銷售收入的20%左右,遠遠低于一般工業產品70%左右的比重,課稅過重,不利于煤炭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資源稅的改革必須與增值稅、甚至所得稅的改革同步進行,在探索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將固定資產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降低煤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的同時,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保證煤炭企業整體稅負的平衡。
其次,現行的煤炭資源稅費制度沒有起到促進資源節約的作用。在計稅依據上,既沒有區分某一礦山的富、貧礦段,也沒有考慮某一礦體開采的時間階段,開采1噸富礦與1噸貧礦,1噸難采儲量和1噸易采儲量繳納同樣的資源稅,無法從源頭上遏止煤炭企業“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的短期行為。從理論上分析,資源稅從量計征,可以作為計稅依據的“量”有儲量、產量、銷量三種,理想的資源稅應以儲量為計稅依據,即按照煤炭資源已探明的地質儲量的動用量計稅。這樣,開采企業如能節約利用資源,等量的資源儲量消耗可以生產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負擔的稅額也就相對較少,可以相應得到較多的利潤,這就能促使企業節約、有效地利用資源。但是這種方法在實踐中不易操作,難度很大,不僅要求對煤炭資源地質儲量勘探準確無誤,而且要求有很高的征管技術水平,但其確是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如果進一步加以分析,最符合資源稅立法精神的計稅方法,應該是在按照儲量計征的基礎上,以從量差額計征,將單位稅額與回采率掛鉤,通過制定完善煤炭資源開采技術標準,將資源儲量與實際的開采量掛鉤,對回采率高的煤炭企業給予降低稅率等優惠待遇;反之,實行懲罰性稅率,直至其虧損破產,退出行業市場。
三、煤炭礦業權與和諧社會構建
1.廠商和行業供給曲線分析
礦業權的出讓與稅收不同,它相當于一次性轉嫁的總付稅,不隨產量或價格的變化而變化,是對煤炭企業征收的一筆固定費用,增加企業的平均成本。
采取礦業權出讓的方式獲取采礦權,廠商的邊際成本MC保持不變,而平均成本由AC提高到ACt,廠商對一次性征收總付稅的最初反映仍舊是生產Qi0的產量(如圖3所示),因為在這一點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如果征收一次性總付稅后每個廠商都能夠彌補平均變動成本,則行業市場供應量維持Q0的水平不變。如果某些煤炭廠商因征稅后不能彌補其平均變動成本而停產,則行業市場的供應量將低于Q0,這是短期均衡的情況。
長期來看,由于部分煤炭廠商不能彌補虧損,退出該行業,市場供給將減少,行業供應曲線由SS0左移至SS1,最終整個行業的均衡點在E1(P1,Q1)。而煤炭廠商的均衡點在B(P1,Qi1),形成新的市場均衡價格(P1),它能夠彌補留在該行業內的廠商因征稅而增加的長期平均成本。因此,煤炭礦業權有償出讓導致市場均衡價格提高了,留在行業內的廠商的產出水平提高了,但是,由于部分廠商的退出,導致整個行業的產量減少。另外,采取出讓方式獲得礦業權,廠商總的固定費用增加,平均成本增加,從產業組織上看,大的煤炭廠商由于規模經濟因素,更容易生存下來,小的煤炭廠商逐步被淘汰,有利于提高整個煤炭行業的產業集中度。
2.分析結論及政策建議
礦產資源的的產權可以分解為所有權和礦業權,后者又細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在市場經濟下,為使礦產資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必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由于礦業的勘探與開發是一項需要大量資金和專業技能的工作,由國家或所有權人親自行使探礦、采礦的職能是低效率的,所以,一般實行所有權與礦業權分離。
據有關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我國14萬個礦業企業中90%以上的采礦權仍然是無償取得的,而擁有采礦權的主體與實際生產經營者也不是統一的,80%的地方國有煤礦持有采礦權許可證,而投資及生產經營者是民營企業甚至自然人。我國礦業權的制度安排起步較晚,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通過合理的產權安排提高煤炭資源的使用效率,需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首先,合理評估礦業權的價值。礦產資源的價值歸屬與補償,使得資源使用者能夠獲得未來收益的穩定預期,從而在當期和遠期的開采效用中做出理性選擇。礦產資源的總價值是經濟價值(EconomicValue)、存在價值(ExistenceValue)和環境價值(Environmentalvalue)的總和,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推行,后兩種價值會越來越大。在我國,按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的相關規定,采礦權的價值是以礦產資源儲量為參數,確定的礦產資源在投資開發后每年獲得的總收入,扣除了各種投資成本及稅費和合理的收益之后剩余的部分的現值之和。可見現行的采礦權價值不包括礦產資源的后兩種價值,是以部分價值取代了全部價值,特別是協議出讓的采礦權,從理論上就造成了礦產資源價值的缺失,由圖3可知,由于采礦權無償或低價獲得,煤炭生產企業需要攤銷的固定費用少,進入壁壘偏低,這是民營礦山、個體礦山與國營礦山之間長期惡性競爭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煤炭資源礦業權評估時,必須選擇科學的方法,對其各種價值予以充分考慮,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以反映煤炭開采企業真正的資源成本,增加成本約束的作用,促進其走上集約生產的道路。
其次,完善礦業權二級市場。國際上礦業權流轉制度總的特點是:一級市場是礦業權流轉的初始交易,由國家壟斷,出讓的原則主要是權力和義務一致,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二級市場是礦業權的再交易,由礦業權的受讓人再行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礦業法規主要是調整資源所有權人、礦業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而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國家收回煤炭資源一級探礦權,有利于資源的長遠規劃,而礦產資源的隱蔽性,決定了勘查投資的風險性(包括市場風險和資源風險),在二級市場上,通過設置礦業權,并以探礦權有償轉讓為基礎,國家可以將探礦的風險轉移到礦業權主體的身上,配之以高收入(包括優先獲得采礦權等)作為回報,實現了風險與收益的一致;采礦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采礦權的有償轉讓也十分必要,把礦產資源當作國家一項特殊資產,以一定的程序和合法形式通過評估價值出讓給業主,在保留國家名義資源所有者身份基礎上,使業主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開采權,還有變賣本塊段“資源”的資產的處分權。也就是礦業權由國家流轉給業主、業主還可以再次流轉。只有如此,業主會才會放心地按需投入、合理規劃、合理開發。
最后,公平分配資源租金。自然資源的價值(租金)獲得市場實現后,將由所有者、使用者、各級政府和當地居民共同分享[8]。所有者分享租金的權力來自于對自然資源法定所有權,是對其部分讓渡自然資源產權的機會成本的補償。使用者通過與所有者簽約獲得自然資源的一部分使用、收益、處置權,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以利潤的形式分享租值。各級政府則通過征稅分享租值,假如政府同時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它還可以依據所有權收取租金。如果自然資源的開采和使用增加了當地居民的就業機會,使他們的收入提高,則提高的收入可以看作是當地居民從中分享的部分資源租金。并非所有的租值都能實現,由于各種制度性因素,在自然資源使用和租金分配的各個環節,租金消散(Rentdissipation)的現象極為常見[11],這一點恰恰是需要國家在煤炭稅費改革中統籌考慮的。因此,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在中央、地方、礦業集團和當地居民等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合理分享資源收益的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包括使各級政府在資源租值的分配中獲得更大的份額,實施財政資助、耗竭補貼政策鼓勵礦業集團尋找新礦體,保證其可持續發展等等。
參考文獻:
[1]謝浩然.GDP再翻兩番,能源供應也翻兩番嗎[N].經濟日報.2003-02-26.
[2]宋冬林,趙新宇.不可再生資源生產外部性的內部化問題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6,(1):28-2.
[3]張米爾.市場化進程中的資源型城市產業轉型[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114-115.
[4]仵自連.煤炭產業過度競爭的原因及對策[N].光明日報.2006-07-20.
[5]楊人衛.促進我國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資源稅費體系改革研究[D].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23-24.
[6]李國平,張云.礦產資源的價值補償模式及國際經驗[J].資源科學.2005,(5):70-75.
[7]王世軍.我國礦業問題的制度分析[J].中國礦業,2005,(4):24-27.
[8]馬珺.資源稅與區域財政能力差距[J].經濟學動態,2003,(6):38-41.
[9]DennisJ.Mccarthy.MiningTaxation:Aglobalsurvey[M].Taschenbuch:Coppers&LybrandNatlTax,1991:3-7.
稅收優惠是稅收分配活動固有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是政府為了保證管理意向和目標的實現,在法定的范圍內,將本應繳入國家財政收入的稅款,以稅收減免、抵免、扣除、豁免等優惠形式,直接地讓渡給納稅人,以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我國經濟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等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好這些稅收優惠,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卻經常采取偷逃稅的方式。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取得空前發展,總體數量顯著增加,獲利能力明顯增強。調查表明,從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業的各項指標均實現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業10萬余家,增長了61.05%;總資產規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業增長值,產品銷售收入及利稅總額均翻了一番。總小企業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量的99.3%、中國GDP的55.6%、工業新增產值的74.7%、社會銷售額的58.9%。由于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并沒能獲得足夠的稅收優惠。
根據筆者從成都市武侯區國稅局獲得的數據顯示:成都市武侯區共有中小型開戶企業三萬多家,占該區開戶企業總數的80%。該區的三萬多戶中小企業2000年至2007年共申請稅收優惠397條。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168條。從成都市武侯區內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情況來看,該區內的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比率較低。按全區三萬戶中小企業計算,全區申請稅收優惠企業的比率為0.4%。,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申請的稅收優惠57條,申請避孕藥品、廢舊物資回收、農業生產資料、飼料生產的低稅率優惠分別為14、5、34、10條,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共12條。
通過以上對我國中小企業各種稅收負擔及申請稅收優惠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數量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國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差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一般都處在企業發展的初期,規模較小,財務制度不健全或不規范,給企業發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頸,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稅收優惠。不少中小企業會計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領導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設置賬外賬,弄虛作假,造成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等假象。
有些企業還沒有規范的帳務體系,不能每月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向稅務機關提供有效的財務數據申報納稅,而只能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數據估定企業應納稅額。有些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聘請財務人員建立賬本,只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負,更無從談及申請稅收優惠。
2、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完全掌握國家的稅收政策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參與博弈的各方中間某些方擁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擁有。稅收信息不對稱,就是指稅務機關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所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存在差異。企業無法完全地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信息、優惠政策,增加了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成本。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有著各自具體的行為目標。企業作為被征稅主體,一般不會對我國復雜的稅收法規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人力資源的有限對稅收法規地掌握相對較差。稅務機關對于稅收法規具有較強的掌握和了解,企業和稅務機關對于稅法和稅收優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因此就需要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收法規的全面培訓并且向企業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但稅務機關作為自利主體,可以采取行政不作為行為,不向企業提供有關稅收優惠信息的服務,使得企業始終不能有效掌握這些稅收優惠,從而不能有效地行使這些稅收優惠。
3、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
我國是一個缺少法制傳統的國家,習慣上把“皇糧國稅”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沒有充分滿足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稇椃ā分幸矝]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和宣言。
稅收母法的缺位。我國稅收法律多是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法規的形式頒布的,而沒有一本系統的稅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就造成了稅務機關自己制定的稅法自己執行。
由于在稅收立法行政行為上的問題,導致我國納稅人不能正常享受稅收權利。一方面,國家法律沒有為納稅人提供獲取納稅利益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缺乏獲得正常納稅權利的意識,不能有效地申請并享受稅收優惠。
4、部分稅收優惠申請程序過于復雜
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經歷了高度集中階段到適當分權的分級管理階段。這是我國特定的歷史、政治以及經濟發展狀況決定的。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已經發揮出一定的作用,即增強了我國宏觀調控能力,緩解了不同地區間的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給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持等。但是,由于很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財政稅收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一)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過于高度集權這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特征是我國的體制本身決定的,因為我國本身就是一個高度集權的發展中國家,盡管我國在實施了改革開放政策后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并沒有能夠完全消除掉,很多地方經濟發展并不夠平衡,稅權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稅權較為有限,從而造成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尤其是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的有效配置。
(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法治建設工作較為弱化,很少具備較為完善的法律機制,從而導致了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財政稅收管理方面的權限劃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此外,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人員也缺乏必要的管理監督機制,他們在某些領域中享有過于自由的裁量權,嚴重損害了我國財政稅收司法機關的執法權威性。這些都是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缺乏可靠的法律保障的集中體現。
(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機制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不僅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時還缺乏必要的強有力的監管機制來提供監督與管理工作。此外,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素質仍然有著較大的差異性,缺乏強烈的工作責任心與使命感,對于一些違法違紀現象常常會監督不力。當然,我國最近這些年來也在對財政稅收監管機構進行人員精簡工作,從而大大削弱了一些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嚴重影響到了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我國財政稅收管理機構對于財政稅收轉移支付方面也存在著監管不力的問題,從而無法對我國財政稅收事業的均衡發展發揮出積極的作用,也無法促進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
(四)國稅與地稅機構的分設而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對于稅務機構的設置是有著不同的區分的,基本上都是設置為國稅和地稅。但實際上,這種稅務機構的分設反而增加了我國的稅收征收成本提高,因為這是分設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的辦公設施與工作人員。此外,國稅與地稅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而對納稅人有著不同的征稅要求與標準,反而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有時還會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大大降低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不利于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問題的解決路徑
鑒于以上的突出問題,我們必須盡快對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選擇一個合適的問題解決路徑,從而促進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由于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從而導致了該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的各種突出問題。因此,我們必須盡快擺脫掉傳統集權、分權循環的不良體制影響,強化自身的法律意識,降低人為的作用力,適當的放權,尤其是要把中央的集權適當的分散到地方政府的手中進行管理,只是地方政府在實行財政稅收管理工作時,應該以中央的稅收政策作為主要導向,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政策制定與實施權利。當然,中央政府在放權的過程中,也應該做到適當有度,切不可過大,也不過小,要讓中央與地方之間形成一種默契的財政稅收管理機制,避免出現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讓中央與地方處于一種健康、和諧的財政稅收管理關系之中,讓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稅收管理權限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從而促進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健康運行。
(二)提升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養在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與效果,因為他們是直接的參與者與實際執行者。那么,這就需要我們盡快提升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建立一個較為規范的財政稅收內部秩序,強化對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工作,增強這些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并努力提升他們的專業能力,避免各種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此外,我們還需要對這些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實施績效評估措施,優化其知識結構,建立相關的評估管理政策,讓他們在工作中能夠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我國現有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與效果,為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營造出一個更為寬松的財政發展環境,讓這些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獲得更佳的工作環境,及時鞏固自我發展的能力,真正為人民提供優質的財政稅收服務。
(三)建立一個合理的財政稅收管理與服務體系這就是說,我們應該合理界定并不斷擴大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建立一個一體化的管理與服務體系,充分利用好各種社會經濟資源來強化對人力資源的開發工作,并結合我國實際的經濟發展狀況來重新調整財政稅收收支的范圍,科學劃定稅負的比例,把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工作納入到預算管理范圍以內,調整各種不公現象,降低各種不良因素對財政稅收收入的影響力,建立一個較為長期有效的健康發展的財政稅收管理與服務體系,并建立一個合理的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系,讓一般支付和專項支付實現二者的合理搭配,不僅可以合理分配資金,還可以穩定資金來源,并通過建立一個資金分配體系來確保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合理、公平和公開。
(四)建立資金協調機制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國財政稅收資金很多情況下都是應用在公共事業方面,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我國必須盡快提高財政稅收資金的使用效益。這就需要我們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和機構整合各種財政稅收資源,盡可能的對各項財政稅收項目進行公開、透明化的管理,并加大對相關事業的扶持力度,利用財政稅收管理的優勢來實現資源和信息的共享,提升財政稅收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效率與效益。此外,我們還應該建立一個相關的資金整合協調機制,通過現代化信息技術的支持與使用來對資金使用狀況進行全程式的跟蹤與管理,切實讓財政稅收資金得到切實有效的利用。
三、總結
1建立和完善新的財政體制
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之下,進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的前提是建立起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所謂分級分權,指的是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實行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有利于實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稅收的調節,在分級的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合適的時間增加我國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中央政府的支出力度增加,減少財政管理問題的出現,對財務進行統籌管理,同時要切實的緩解地方政府財務管理自身所帶來的壓力,對于行政改革過程中的人員精簡所提出的要求盡量滿足,嚴格規范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保證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財政權力的前提下對地方財政的自由進行相應的控制,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實現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2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健全
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對于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條件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以保證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資金分配方法比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轉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專項轉移支付,使移動支付資金的來源愈來愈穩定。同時對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進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礎上建立公開、科學、透明和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保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3以制度創新保證管理體制的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對于我國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效的推廣能夠充分調動農民的勞動積極性,降低農業生產工具的成本,相應的農業生產成本也會降低,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既要免除農業稅等一些稅收項目,還要及時的調整稅收結構,同時正視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這是發展我國特色經濟的重要途徑。合同制是完善我國地方財務稅收管理分配職能的重要創新手段,因此將合同制納入到我國的財政稅收體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國地方財政稅收的自,還有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人們一直在倡導進行體制改革的進行,制度創新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作用逐漸體現出來,因此,為了開展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就必須要以加強中央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配合為出發點和著眼點。
4注重國稅和地稅的協調
國稅和地稅,都是國家的稅務機構。其中國稅歸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而地稅歸?。ㄊ校┑囟惥执怪惫芾?。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是稅務征收的范圍不同,因此,為了更加有效的發揮我國稅務機構的作用,必須協調好地稅和國稅之間的關系,健全地稅和國稅的協調機制和配合機制,由于我國近年來不斷的進行分稅制管理體制的改革,在我國的相關省份已經設立了相應的稅收征管機構,這些機構是將地稅和國稅分開的,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之間要進行充分的交流,實現信息的共享,當地稅和國稅對政策的理解出現不同時,兩種結構應當進行充分的探討,盡力的解決問題,以實現地稅和國稅的協調發展為主要目的。同時,政府要將相應的財政關系進行規范,對我國的財政體制進行健全,對于我國各級政府對于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責任進行明確,對于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權和財權相互匹配為重要原則,健全省級以下的財政管理體制,對于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要由中央政府來承擔,履行好其調節收入分配的責任,對于地區性的公共服務支出要由地方政府來負責,除此之外,對于一些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必須分清楚這些服務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增加一般性轉移的支付規模,增加對財政困難的城鄉建設力度。
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