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1 22:56:45
序論:在您撰寫語法理論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ofsomegrammaticalproblemsthatarenotsoeasytobeexplainedbyothertheories.(3)Valence
grammaticaltheorycanhelp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heteachingofChinesegrammar.
Theaimofthispaperistoillustratethat,inorder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eachingC
hineseasasecondlanguage,languageteachersmustlearnsomegrammaticaltheories.
在對外漢語教學中,不宜大講語法,更不能大講語法理論,這已成為大家的共識。但是,這不等于說,
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可以不關心語法,可以不學習語法理論。事實告訴我們,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懂得
語法,學習掌握一定的語法理論,將大大有助于提高對外漢語教學的質量。舉例來說,語言構造的層次性和
層次分析法是語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漢語教學中,老師絕對不能在課堂上給外國學生大談語言構
造的層次性和層次分析法,但是老師自己如果具有一些這方面的理論知識,那么在教學中就能用通俗易懂的
語言較好地分析說明一些外國學生感到難以理解和掌握的語言現象。請看下面三個例句:
(1)衣服晾干了。
(2)坑兒挖淺了。
(3)頭發剪短了。
這三個例句從格式上看,都是“名詞+動詞+形容詞+了”,但它們所表示的意思卻并不相同。例(1
)的意思是,洗了的衣服需要晾干,通過晾曬,達到了晾干的目的。我們不妨把這種意思概括為(A)“預
期目的的實現”。例(2)的意思是,坑兒挖得過于淺了,不合預期的要求。我們不妨把這種意思概括為(
B)“預期目的的偏離”。例(3)則有岐義,既可表示(A)“預期目的的實現”——頭發長了,需要剪
短,理發后達到了頭發剪短的目的;也可以表示(B)“預期目的的偏離”——頭發剪得過于短了。下面是
類似例(1)的句子:
(甲)杯子洗干凈了。
衣服熨平了。
隊伍排齊了。
關系理順了。
菜刀磨快了。
以上各例具體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預期目的的實現,即都表示(A)意。下面是類似例(2)的句
子:
(乙)衣服買貴了。
雨鞋買大了。
西墻壘矮了。
木板刨厚了。
照片放小了。
以上各例具體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預期目的的偏離,即都表示(B)意。下面是類似例(3)的句
子:
(丙)坑兒挖深了。
照片放大了。
衣服染紅了。
馬路修寬了。
繩子接長了。
以上各例具體意思各不相同,但都既能表示預期目的的實現,也能表示預期目的的偏離,即既能表示(
A)意,也能表示(B)意。上述語言現象,外國學生肯定會感到迷惑不解,他們很自然地會提出這樣的問
題:這些句子格式相同,都是“名詞+動詞+形容詞+了”,為什么在意義表達上會不一樣?作為一個對外
漢語教學的老師,如果沒有句法構造層次性的觀念和層次分析的知識,將很難回答外國學生提出的上述問題
;相反,如果他有句法構造層次性的觀念和層次分析的知識,就比較容易解釋清楚上面所提出的問題。那就
是這些表面看來相同的句子之所以會表示不同的意義,原因就在于內部詞語組合情況不同。只要對例(1)
—(3)分別稍作層次分析,它們的不同就可以顯出來,請看:
表示A義表示B義
(1)衣服晾干了(2)坑兒挖淺了
——————————
——————
————
(3)頭發剪短了頭發剪短了
——————————
——————
————
很明顯,當表示A義時,動詞和形容詞先組合成述補結構,然后那個“動詞+形容詞”的述補結構再與
“了”組合;當表示B義時,則形容詞和后面的“了”先進行組合,然后“形容詞+了”作前面動詞的補語
。
總之,作為一個對外漢語教學的教員,如果能掌握一定的語法理論和語法分析方法,就能把一些學生感
到困惑的語法現象講深講透,解釋清楚。
二
這里想介紹一種新的語法理論——配價語法理論。其實這種語法理論也并不新了,不過在對外漢語教學
中,似還未運用這種語法理論,從這個意義上說,也可以說這種語法理論還是新的。
配價語法,是五十年代由法國語言學家特思尼耶爾(LucienTesniere,亦翻譯為特尼耶爾、泰尼耶爾、
特斯尼埃)提出來的。他于1953年出版的《結構句法概要》(Esquissedunesyntaxestructu-rale)
,就使用了“配價”這一概念;1959年問世的《結構句法基礎》(Elementsdesyntaxestructurale)
則標志著配價語法論的形成。
“價”(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英文valence/valency,漢語亦稱“配價”“向”)這一術語借自
化學?;瘜W中提出“價”(亦稱“原子價”,或稱“化合價”)的概念為的是說明在分子結構中各元素原子
數目間的比例關系。取氫原子為一價,某種元素的一個原子能和多少個氫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換多少個氫
原子,那么該元素就是多少價。如水分子式(H[,2]O)中一個氧原子總是跟兩個氫原子化合,所以氧
的原子價是二價。當初特思尼耶爾在語法學中引進“價”這個概念,為的是說明一個動詞能支配多少個名詞
詞組(稱為“行動元”)。動詞的價就決定于它所支配的行動元的數目。動詞可比作帶鉤的原子,它能鉤住
(即支配)幾個行動元,那它就是幾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不能支配任何行動元,那它就是零價動詞(漢語
中的“地震、刮風”就是零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能支配一個行動元,那它就是一價動詞(漢語中的“病
、醉、休息、咳嗽、游泳”等就是一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能支配兩個行動元,那它就是二價動詞(漢語
中的“愛、采、參觀、討論”等就是二價動詞);一個動詞如果能支配三個行動元,那它就是三價動詞(漢
語中的“給、送、告訴、賠償”等就是三價動詞)。
當初特思尼耶爾只討論動詞的配價問題,現在已經進一步討論形容詞配價問題和名詞的配價問題。先說
形容詞。例如“美麗”(孔雀很美麗),它只能跟一個名詞詞組(孔雀)發生關聯,所以“美麗”是一價形
容詞;可是“熱情”(她對顧客很熱情),它可以關聯到兩個名詞詞組(“她”和“顧客”),所以“熱情
”是二價形容詞?,F在說名詞。例如“大海”,不要求一定與一個名詞詞組發生關聯,所以它是零價名詞。
親屬稱謂名詞(如“弟弟”),一定要與另一個指人的名詞發生關聯(某人的弟弟),所以“弟弟”是一價
名詞。可是像“意見”則又是一種情況。“意見”要求有兩個名詞詞組與它關聯——一個是持意見者,一個
是意見針對者(如“他對今年考試提意見”“他對今年考試的意見”里的“他”和“今年考試”就是名詞“
意見”所關連的兩個名詞詞組)。所以“意見”是二價名詞。
從世界范圍看,德國在配價語法研究上是最有成就的。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期,德國(當時不論是東德
和西德)德語語法學界開始引進配價語法理論,德語語法學者普遍感到,原先語法研究和語法教學中的許多
疑難問題,在運用配價理論后。就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在德國的德語語法研究和德語教學中,配價語法理論
的影響日益擴大,出現了研究配價語法的。特別是在對外德語教學,都摒棄了傳統語法學體系,而普遍
采用配價語法理論;另外編寫出版了好幾部有影響的配價詞典;一時間產生了一大批有成就的配價學者,如
博林克曼(HennigByinkmann)、艾爾本(JohanneErben)、赫爾比希(GerhardHelbig)、邦茨歐(Wilhe
lmBondzio)以及恩格(UlrichEngel)、舒馬赫(HelmutSchumacher)等,以致在國際語言學中有“配價
語法理論產生在法國,發展在德國”的說法。
在我國,最早引進配價概念的是熙先生。朱先生在1978年發表的《“的”字結構和判斷句》[
①]一文中第一次運用配價概念解釋了“的”字結構的岐義現象(當時朱先生用的術語是“向”)。但是,
類似配價的觀念,四十年代就有了。1946年,呂叔湘先生在《從主語賓語的分別談國語句子的分析》[
②]一文中,有那么一段話:
細想起來,“施”和“受”本是對待之詞,嚴格說,無“受”也就無“施”,只有“系”。一個具體的
行為必須系屬于事物,或是只系屬于一個事物,或是同時系屬于兩個或三個事物。系屬于兩個或三個事物的
時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別;只系屬于一個事物的時候,我們只覺得這么一個動作和這么一件事物有關系,
施和受的分別根本就不大清楚?!?/p>
呂先生在這段話后加了一個注:
照這里看法,動詞的“及物、不及物”,“自動、他動”,“內動、外動”等名稱皆不甚妥當,因為都
含有“只有受事的一頭有有無之分,凡動詞皆有施事”這樣的觀念。照這里看法,動詞可分“雙系”與“單
系”,雙系的是積極性動詞(activeverb),單系的是中性動詞(neuterverb)。
文中所說的“系”,就大致相當于特思尼耶爾所說的“關聯”(connexion);注中所說的“雙系”與“
單系”就大致相當于我們現在所說的“二價”和“一價”(或“單價”)??上蜗壬@個觀念和思想,呂
先生本人和他人在后來都沒有引發,沒有進一步論述和運用,鮮為人知。所以七十年代后,中國有關配價問
題的研究與討論主要是從國外借鑒來的。
配價語法理論引入我國后,就立刻引起了我國語法學界的廣泛興趣和重視。繼熙先生之后,張斌、
吳為章、范曉、廖秋忠、劉丹青、袁毓林、張國憲、譚景春、王玲玲、沈陽和陸儉明等學者先后發表文章,
或深入探討配價理論,或運用配價理論來觀察、分析一些漢語語法現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三
我們從國外引進一種新的語言學理論主要是為了促進漢語的研究與教學。從這十多年來的研究情況看,
配價語法理論在解釋某些漢語語法現象方面確實能提供一種新的分析角度。我認為,配價語法理論對于對外
漢語教學無疑是有幫助的。下面不妨舉些實例來作說明。
漢語語法學界對于“的”字結構已經討論得很多,對于由動詞性詞語加“的”所形成的“的”字結構(
下面記為“VP+的”),以往的語法論著也曾作過如下較為詳細的描寫:
一、“VP+的”指稱V的施事。條件是施事成分不在VP中出現。例如:
做完了的可以走。
去上海的已經走了。
會修理錄音機的就他一個人。
我們這里抽雪茄煙的不多。
送你書的是那位叔叔。
二、“VP+的”指稱V的受事。條件是受事不在VP中出現。例如:
吃的已經準備好了。
他把沒有做好的也拿來了。
我買的是永久牌自行車。
借圖書館的都已經還了。
三、“VP+的”指稱V的與事。條件是與事不在VP中出現,或者與事以第三人稱代詞的形式在VP
中出現。例如:
我送過書的請留下來。
我給他書的叫張三。
你送他們書的都是些什么人?
四、“VP+的”指稱V的工具。這有四種情況:
1.如果VP是“(NP)+V”,以V能帶工具賓語為條件。例如:
抽的是煙斗。(抽煙斗)
我洗的是涼水。(我洗涼水)
他切的是那把刀。(他切那把刀)
2.如果VP是“(NP1)+V+NP2”,以表示工具的NPi能作“(NP1)+V+NP2”
的主語為條件。例如:
(我)切熟肉的是那把刀。
(那把刀(我)切熟肉)
這支筆是(我)畫畫的。
(這支筆(我)畫畫)
我自己做了個舀水的。
(這個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來+V+(NP)”(V如果是單音節動詞,后面一定要帶上NP)。例如:
用(它)來舀水的是那個瓢。
(*用(它)來舀的是那個瓢)
那花生油是用(它)來炸油條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來炸的)
那鐵錘是用(它)來鍛煉身體的。
(那鐵錘是用(它)來鍛煉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單音節動詞,后面一定要帶上NP)。例如:
熬藥用的擱在柜子里。
(*熬用的擱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種尺是測量地形用的。
(那種尺是測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個單個的動詞,那么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會有岐義。例如“吃的”這個“的”字
結構就有岐義——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舉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買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進配價理論之前一般對由動詞性詞語加“的”構成的“的”字結構的認識。以上認識應該
說是符合語言事實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媽媽做的”等,能作主、賓語,能單獨指稱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舉手。[作主語,指稱施事]
我吃媽媽做的。[作賓語,指稱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張三參觀展覽會的”,不能作主、賓語,而且不能單獨指稱事
物,例如我們不能說:
*唐山是地震的。[作賓語]
*張三參觀展覽會的是昨天。[作主語]
這種“的”字結構只能作定語,例如:
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語]
張三參觀展覽會的時間還沒有定。[作定語]這是為什么?
B.以往的論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義,如“吃的”,可以指稱“吃”的施事(如“吃的舉
手”),也可以指稱“吃”的受事(如“買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義,如“我
給張三的”就沒有岐義,它只能指稱“給”的受事(所給的事物,如“我給張三的是書”)。那么什么情況
下會有岐義,什么情況下不會有岐義呢?
C.當“VP+的”作名詞的定語時,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結構,有的其中心語可以省去,有的則不行,
例如:
a.他駕駛的車是奔茨車。
(他駕駛的是奔茨車)
b.他駕駛的技術很好。
(*他駕駛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兒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時間不能太長。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長)
這又是為什么?
運用配價理論,就能比較好地回答這些問題,而且會解釋得比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
能不能作主、賓語,“VP+的”會不會產生岐義,這決定于以下兩點:
(一)V的配價數,即V屬于幾價動詞。從配價的角度看,現代漢語里的動詞,可分為四類:
1.不強制要求與某個行動元關聯的,這大多是反映自然現象的動詞,這類動詞我們就稱它為零價動詞
,記為V[0]。例如:
地震、刮風、下雨、下雪……
2.強制要求與一個行動元關聯的,我們把這類動詞稱為一價動詞,記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強制要求與兩個行動元關聯的,我們把這類動詞稱為二價動詞,記為V[2]。例如:
愛、采、參觀、討論、改良……
4.強制要求與三個行動元關聯的,我們把這類動詞稱為三價動詞,記為V[3]。例如:
給、送、告訴、退還、賠償……
(二)V的行動元在VP中出現的個數,即V的行動元在VP中出現幾個。
根據以上(一)、(二)兩點,就能說清楚什么樣的“VP+的”能作主、賓語,什么樣的“VP+的
”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什么樣的“VP+的”會有岐義。具體如下:
1.由零價動詞構成的“V[0]+的”,不能單獨用來指稱事物,原因就在于他沒有強制性行動元。
在語法上,這種“的”字結構(如“地震的”)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如“地震的時候”)。
2.由一價動詞構成的“V[1]+的”,能作主、賓語,能單獨用來指稱事物,它所指稱的就是V[
1]所關聯的那個行動元。由于V[1]只能關聯一個行動元,所以這種“的”字結構不會有岐義。例如:
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正在游泳的”這個“的”字結構在這里是作主語,指稱“游泳”的施事。這個“的”字結構沒有岐義
。
如果V[1]關聯的行動元在VP中出現,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也就不能再單獨指稱事物,而且這
種“的”字結構在語法上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例如:
我們游泳的時間是下午4—5點。
“我們游泳的”在這里是作定語,它不能單獨指稱事物。
3.由二價動詞V[2]所構成的“的”字結構,如果V[2]所關聯的兩個行動元都不在VP中出現
,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可以作主、賓語,可以指稱事物,但有岐義。舉例來說,“參觀”是二價動詞,
它關聯兩個行動元,一個是“參觀”的施事,一個是“參觀”的受事。在“參觀的”這個“的”字結構里,
“參觀”所關聯的兩個行動元一個也沒有出現。因此,“參觀的”可以作作主、賓語,可以指稱事物,會產
生岐義。例如:
參觀的到左邊排隊。
[“參觀的”作主語,指稱施事]
參觀的是工業展覽會。
[“參觀的”作主語,指稱受事]
如果VP中V[2]所關聯的行動元只出現一個,那么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仍可以作主、賓語,仍
可以單獨指稱事物(指稱另一個行動元),但不會有岐義。例如:
參觀展覽會的是北大學生。[作主語]上例“參觀”關聯的一個行動元(“參觀”的受事“展覽會”)
已在VP中出現,所以“參觀展覽會的”這一“的”字結構就只能指稱另一個行動元(“參觀”的施事),
沒有岐義。再如:
張三參觀的是工業展覽會。[作主語]
上例“參觀”關聯的一個行動元(“參觀”的施事“張三”)已在VP中出現,所以“張三參觀的”這
一“的”字結構就只能指稱另一個行動元(“參觀”的受事),也沒有岐義。
如果V[2]所關聯的兩個行動元都在VP中出現,那么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就不能單獨指稱事物
,在語法上就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試以“張三參觀工業展覽會的”為例,“參觀”的施事(張三
)和受事(工業展覽會)都在VP中出現了,所以這個“的”字結構不能單獨指稱事物,不能作主、賓語,
只能作定語(張三參觀工業展覽會的時候)。
4.由三價動詞V[3]所構成的“的”字結構,如果V[3]所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不在VP中出現
,或者在VP中只出現其中一個行動元,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可以作主、賓語,可以單獨指稱事物,但
是有岐義。這與二價動詞的情況相仿。試以“不給的”(“給”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沒在VP中出現)為例
:
不給的舉手。[作主語,指稱施事]
張經理我是不給的。
[作賓語,指稱與事——張經理]
不給的是英漢詞典。
[作主語,指稱受事——英漢詞典]
再以“我給的”(“給”的施事在VP中出現,另兩個行動元未在VP中出現)為例:
我給的是張經理。
[作主語,指稱與事——張經理]
我給的是些衣服。
[作主語,指稱受事——衣服]
再以“給學校的”(“給”的與事在VP中出現,另兩個行動元未在VP中出現)為例:
給學校的只有周經理一個人。
[作主語,指稱施事——周經理]
給學校的我已經準備好了。
[作主語,指稱受事]
再以“給雞蛋的”(“給”的受事在VP中出現,另兩個行動元未在VP中出現)為例:
給雞蛋的請馬上來把雞蛋領走。
[作主語,指稱與事]
給雞蛋的不是我。
[作主語,指稱施事]
如果VP中出現V[3]關聯的兩個行動元,而由于V[3]能關聯三個論元,所以由此構成的“的”
字結構仍可以作主、賓語,仍可以單獨指稱事物(指稱另一個行動元),但不會有岐義。例如:
我給張三的是雞蛋。
[作主語,指稱受事]
給張三雞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語,指稱施事]
我給雞蛋的就是那個人。
[作主語,指稱與事——那個人]
如果V[3]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在VP中出現,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一般就不能單獨指稱事物,
就不能作主、賓語,只能作定語。例如“我給張三雞蛋的”就不能單獨指稱事物,在語法上就只能作定語,
因為“給”關聯的三個行動元(“給”的施事、與事和受事)
中心語是V的行動元
開車的人開車的
他吃的蘋果他吃的
擴大招生名額的學校擴大招生名額的
群眾擁護的干部群眾擁護的
顯然,用配價理論來觀察說明由動詞性詞語都在VP中出現了。請看:
我給張三雞蛋的時候,老李在場。
上面用了“一般”這個字眼兒,所以要說“一般”,因為有特殊的情況。那就是當與事由第三人稱代詞
表示時,由此構成的“的”字結構雖然關聯的三個行動元都在VP中出現了,但是還是可以作主、賓語,還
是可以指稱事物,不過只限于指稱與事。例如:
我給他雞蛋的是那個人。
現在,說一說為什么當“VP+的”作名詞的定語時,由此形成的偏正結構,有的其中心語可以省去,
有的則不行。這個問題也是用配價理論來解釋比較清楚。現在我們把由“VP+的”作名詞定語所構成的偏
正結構記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個行動元,即NP是V的一個配價成分,那么這個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
一個行動元,即NP不是V的一個配價成分,那么這個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學生”,其中心語
“學生”是動詞“游泳”的行動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語“學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學
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說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語“理由”就不能省
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會兒告訴你”就不能說成“*不游泳的待會兒告訴你”,原因就在于作為中心語的
“理由”不是動詞“游泳”的行動元。再看下面的實例:
中心語不是V的行動元
開車的技術≠開車的
他吃的時候≠他吃的
擴大招生名額的問題≠擴大招生名額的
群眾擁護的原因≠群眾擁護的
加“的”構成的“的”字結構,就更容易把問題說深說透,也更容易讓人理解??傊?,配價理論有助于
漢語語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對外漢語語法教學。
下面再舉一個實例——關于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問題。
由介詞“對(于)”組成的介詞結構加“的”后可以作名詞的定語,例如:
對(于)考試的意見
對(于)身體的害處
對(于)祖國的感情
關于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作定語的問題,以往的語法論著已有所論及,有的已觀察得比
較細。譬如,指出不能修飾單音節名詞,例如:
*對(于)黑社會的仇(比較:對(于)黑社會的仇恨)
*對(于)家鄉的情(比較:對(于)家鄉的感情)
所修飾的名詞也不能是具體名詞,請看:
*對(于)《紅樓夢》的論文
*對(于)農村情況的影片
雖然作了上述的描寫,而且這種描寫也是正確的,但是在對外漢語教學中,留學生根據這些描寫,仍然
會說出不合漢語習慣的話來。例如:
*他談了一些對(于)家庭的話題(所修飾的是非單音節名詞,是抽象名詞)
*他介紹了對(于)外交工作的原則(所修飾的是非單音節名詞,是抽象名詞)
這是為什么呢?從配價理論的角度來觀察,問題就變得清楚了。
前面說過,名詞也有配價問題。名詞的配價表現為該名詞要求與另外的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不
要求與另外的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這樣的名詞,我們稱為零價名詞,如“大海、天空、空氣”等;
如果只要求與一個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這樣的名詞,我們稱為一價名詞,如“哥哥、弟弟、叔叔、
爸爸、爺爺、姑父”等親屬稱謂名詞,“質量、脾氣、價格”等屬性名詞,“腳、手、鍋蓋、抽屜”等部件
名詞,等等;如果要求與兩個名詞在語義上構成從屬關系,這樣的名詞,我們稱為二價名詞,如“意見、興
趣、態度、害處”等。還沒有發現有三價名詞。
最近李小榮運用配價語法理論很好地考察、研究了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情況。她不僅正確地
指出了能受介詞結構“對(于)……”(加“的”)修飾的名詞只限于二價名詞,而且對能受介詞結構“對
于……”修飾的二價名詞作了很好的概括和分類。她分了以下幾類:[③]
1.情感、態度類,如“感情、興趣、信心、靈感、感覺、反應、戒心、敵意、熱情、好感、態度”等
。
2.見解、論點類,如“看法、見解、偏見、結論、印象、意見、感想、觀點、說法”等。
3.作用、效果類,如“作用、效果、意義、責任、吸引力、解釋力、洞察力、好處、害處、益處”等
。
4.方針、政策類,如“方針、政策”。
下面試以“情感、態度類”名詞受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修飾的情況為例,說明這類
名詞確實都屬于二價名詞。
“情感、態度類”名詞,都是表示人或感情動物對人或事物的感情、態度的。它們的兩個配項分別是“
情感、態度的持有者”和“情感、態度所針對者”。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修飾這類名詞
時,介詞“對(于)”的作用就在于引出“情感、態度所針對者”。例如:
(1)(他們)對(于)祖國的感情
(2)(人們)對(于)旅游的興趣
(3)(人們)對(于)弱者的同情心
(4)(他)對(于)藝術的靈感
(5)(群眾)對(于)這件事的反應
例(1)名詞“感情”就有兩個配項,一個是感情的持有者“他們”,另一個是感情所針對者“祖國”
。介詞“對(于)”就引出感情所針對者“祖國”。余者類推。
有時,介詞結構“對(于)……”帶“的”出現在名詞前所形成的結構會有岐義,例如:“對校長的意
見”,就可以有A、B兩種理解:
A.對校長的意見
12
1—2“定—中”偏正結構
B.對校長的意見
12
1—2介詞結構
很清楚,A和B內部層次構造不同,意思當然也不一樣。這種岐義現象也是用配價語法理論來解釋才比
較清楚而深刻。那就是當介詞“對(于)”的賓語成分在語義上可以任意地理解為“的”字后面的那個二價
名詞的任何一個配項時,那么整個結構就會有岐義。
顯然,在對外漢語教學中,當給學生講授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作定語的問題時,如
果能注入配價的思想,肯定有助于外國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好介詞結構“對(于)……”(帶“的”)作
定語的用法。
下面再舉一個實例——關于能受介詞結構“對……”修飾的形容詞。
形容詞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例如:
對顧客很熱情|對學生很嚴|對這一帶很熟|對工作很負責
關于這一點,有關論著早就談到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詞都能夠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
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詞能夠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能受介詞結構“對……”修飾的形容詞有什
么特點?這種形容詞的語義配項是怎么樣的?這很值得探究。
不是所有的形容詞都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的,像“大、紅、深、漂亮、干凈、聰明”等等,
都不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例如我們絕不說:
*對這個蘋果大|*對這件衣服很漂亮|*他對計算機很聰明
那么什么樣的形容詞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呢?引入配價理論能比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上面說過,形容詞也有配價問題。在語義上要求必須有一個配項與之配搭的形容詞,我們稱之為一價形
容詞;在語義上要求必須有兩個配項與之配搭的形容詞,我們就稱之為二價形容詞。我們看到,能受介詞結
構“對……”修飾的正是二價形容詞。上面所說的“大、紅、深、漂亮、干凈、聰明”等,之所以不能受介
詞結構“對……”的修飾,就因為這些形容詞都是一價形容詞;而前面舉的“對顧客很熱情|對學生很嚴|
對這一帶很熟|對工作很負責”這些實例里的形容詞“熱情、嚴、熟、負責”都是二價形容詞。
如果設A[2]為二價形容詞,設X和Y為二價形容詞所配搭的兩個配項,那么二價形容詞的語義配置
式可表示如下:
A[2]
XY
或表示為:
A[2](X,Y)
對二價形容詞來說,X是主體,Y是對象,因此二價形容詞的基本語義表述式為:[④]
A[2][某人/某事/某物對某人/某事/某物]
能受介詞結構“對……”修飾的二價形容詞,根據其具體意義的不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A[2]1情感態度類,如:“氣憤、恐懼、麻木、生氣、友好、熱情、友善、熱心、冷淡、客氣
……”。例如:
大家對腐敗現象很氣憤
他對什么事情都很麻木
他們對我們很友好
張三對人很熱情
那狼狗對她特別友善
老板對他很客氣
2.A[2]2經驗認知類,如:“內行、在行、精、精通、熟、熟悉……”。例如:
他對炒股票很內行
張三對修摩托車最在行了
他對電視機很精(通)
李老頭對這條山路很熟(悉)
3.A[2]3有用無益類,如:“有用、有害、有利、有益、無用、無益……”。例如:
這個人對我們有用
抽煙對身體有害
形勢對我們有利
有的形容詞能表示多種意思,它的價也會因意義不同而有所不同。舉例來說,作為形容詞“熟”,起碼
有三個意義:[⑤]
(1)植物的果實等完全長成。如:“西瓜已經熟了?!?/p>
(2)(食物)加熱到可以食用的程度。如:“飯熟了?!?/p>
(3)因常見常用而知道得很清楚。如:“這條路我很熟。”
義項(1)、(2)的“熟”在語義上都只跟一個配項發生聯系,所以都屬于一價形容詞;而義項(3
)的“熟”在語義上就要求有兩個配項與它聯系,所以它是二價形容詞。因為它是二價形容詞,所以它可以
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例如:
他對這一帶地形很熟
他對這條山路很熟
而義項(1)、(2)的“熟”就不能受介詞結構“對……”的修飾。
很清楚,如果我們具備配價語法理論的知識,能運用配價語法理論的分析思路來說明形容詞受介詞結構
“對……”修飾的情況,也無疑有助于對外漢語語法教學。
四
最后,我還想重復一下文章開頭所說的話,在對外漢語教學中,不宜大講語法,更不能大講語法理論,
但是,這不等于說,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可以不關心語法,可以不學習語法理論。事實告訴我們,對外
漢語教學的老師懂得語法,學習掌握一定的語法理論,將大大有助于提高對外漢語教學的質量。我認為,配
價語法理論就很值得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老師學習、了解,這種語法理論會幫你進一步打開思路,幫助你解
釋一些其他語法理論所難以解釋或難以說清楚的語法現象。
附注:
①載《中國語文》1978年第1、2期;又見熙著《現代漢語語法研究》,商務印書館,198
0年。
②見《漢語語法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56年,北京。
③參見李小榮《從配價角度考察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情況》,見《配價理論與漢語配價語法
研究》(即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
④參見張國憲《論雙價形容詞》,見沈陽、鄭定歐主編《現代漢語配價語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5年。
⑤據《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館,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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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榮從配價角度考察介詞結構“對于……”作定語的情況,見《配價理論與漢語配價語法研究》(即
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
沈陽、鄭定歐(1995)現代漢語配價語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
作者:劉曉梅
哲學上的“直覺”范疇已在喬姆斯基語法學上有所表現。喬姆斯基認為,語法學研究不可能完全依賴對素材的描述,更需要語言學家依據自己的直覺,本語族人的直覺來進行研究。對語法規則上是否可用,他并非以技術驗證而是強調本語族人的直覺,并且認為直覺是語言素材的一部分。以下我們來分析一下喬姆斯基TG理論中短語結構與轉換結構是如何運用“直覺”范疇的。1.短語結構與直覺。詞與詞之間組合成短語,在其組合過程中需要有一定的系統規則,系統規則并非與生俱來,而是通過人們自身的直覺探索再分析,最終用語言來表達形成的一種體系。例如:Theboybrokethecap.為什么不能說成“Theboyhitthecap.”或“Capthebrokeboythe.”為什么冠詞只能放在名詞前面,為什么動詞不能用hit?這是種語言直覺,洛克認為“直覺可以直接認識一件事物的正確本質而不致陷入于錯誤”。[4]于是,我們認識到了現實生活情境中一些動詞的選擇,也懂得了詞與詞之間的依賴關系和語句通順即稱為語感,這屬于語言使用者的“語言直覺”。根據“語言直覺”我們歸納出許多的短語結構規則。但是這時的理論研究還不夠完善,在80年代初,喬姆斯基意識到在詞匯性范疇和短語性范疇之間還存在著中間狀態的范疇。例如:Thisverygoodidea.根據“語言直覺”我們可以了解到中間狀態的存在,而沒有其他的方式來驗證,也無從說明?!罢Z言直覺”提供前提,喬姆斯基把短語結構規則改用X價(Xbar)作為中間狀態,在例子中isa就是那個中間狀態。2.轉換結構與直覺。轉換結構規則更能夠體現我們對語句的直覺。轉換結構規則主要是主被動句之間的轉換。轉換是TG理論的特點之一,原是指事物從一種狀態轉化為另一種狀態,而在喬姆斯基的語法體系中卻是指句子生成過程定階段上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的操作手段或規則。直覺在轉換結構中并非用來解釋轉換規則而是在轉換規則中運用直覺更具有解釋力。例如:a.Theboybrokethecap.b.Thecaphasbeenbrokenbytheboy.這兩句之間主被動轉換的聯系應如何解釋呢?在喬姆斯基眼中,“簡單性是一切科學理論的追求,也是他多年來從事生成語言學研究的追求,引入轉換這一操作手法就是這種追求科學理論簡單性的嘗試”。[5]若用規則的“簡單性”來解釋其轉換之間的聯系是不夠完全,也很難解釋的。于是后來喬姆斯基更多強調它符合本語言人的直覺作用。
共相是現代哲學中的基本范疇。通俗點講就是在個別與普遍的辯證關系中?!肮蚕唷本褪谴砼c個別事物對立的那個“普遍”。一開始,“共相”代表的是普遍的事物,是與代表個別事物的“殊相”相對立的。到了現代羅素則提出“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到共相,而所有有關真理的知識也都涉及到對于共相的認識”。以下我們就從喬姆斯基普遍語法層面上來分析羅素在《哲學世界》中涉及到共相的兩個方面。1.各種詞類共相的存在?!肮蚕啻嬖谟诰袼季S上”的觀點就直接引發了證明共相存在的問題即共相是存在于現實中還是精神上。在語法學層面上來說就引發了名詞、動詞等詞類共相是否存在的討論。我們在說明名詞的共相時就會涉及到名詞的用法。我們就會先列出各種含有名詞的句子,盡管句子在結構上有所不同,但是只有根據句子中相似的聯系,才能總結出一些普遍的語法規則。例如:a.花瓶倒了———熱水器壞了。b.我喜歡跳舞———我熱愛祖國。這兩組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只要是名詞就存在這樣的關系即可以在句中充當主語、賓語等這一語法共相的存在。在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熱水器”“花瓶”是主語共相;“跳舞”與“祖國”是做賓語共相。由此,我們知道了名詞的共相存在,實際上表現為名詞在各句中聯系的實際存在,名詞在句中的用法有很多,但是在每一個殊相中卻永遠存在某一點相似且為彼此相似,那樣就可以證明其共相是什么了,同時也證明了共相不僅存在于思維也存在于現實。因此,語法學上的“共相”世界是知識的世界。2.普遍語法中語言共相是共相的知識。從語言學層面上說普遍語法研究的是共相的知識即為“語言共相”?!罢Z言共相”主要是各種語言都遵循的普遍原理。以下我們根據普遍語法來分析一下語言共相知識的一些方面。(1)每種語言不僅有名詞、動詞等詞類分析,也有主謂結構之分。例如,在英語中“Theboybrokethecap”;在漢語中“那男孩打破那杯子”。首先,都有詞類之分,男孩、boy為名詞,打破、broken為動詞;其次,都有結構上的“共相”即為主謂賓結構;最后指稱代詞都位于名詞前面而不是“boythe”或“男孩那”。普遍語法研究的是其共相即語言中相同部分,特殊語法則反之可作為殊相看待。(2)許多命題是有關殊相的,卻只有關共相。因此,在研究語言共相的時候也要關注殊相的重要性。我們研究語法上詞類的用法,我們就必須列舉多個殊相句子加以分析,通過經驗得到“語言共相”。例如,在句式的變換中:a.Johnopenedthedoorwiththekey.b.Johnusedthekeytoopenedthedoor.c.Thedoorwasopenedbyjohnwiththekey.d.ItwasJohnthatopenedthedoorwiththekey.再如:a.我們去過天壇。b.天壇我們去過。c.我們天壇去過。在第一、二組的各個句子是作為殊相存在,但是它們都是由施事John和我們、受事thedoor和天壇、動作open和去過、工具thekey等共相組成的,都是通過詞序與動詞形態的變換來進行詞義的同義轉換。整體上看,每一句都不同,但從某個角度上看又顯出它們的相同點,即表達意思相同只是結構不同。換句話說,實際上是驗證了形式的特殊性與規則的普遍性哲學原理。因此,無論在英語學科還是中文學科中在進行句法詞義轉換時,都要涉及到列舉不同句子為殊相,以上7句都為殊相,再進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到語言共相,即作為一種句法手段變換可以通過移動、添加、刪除、替代等句法規則把語義同句式聯系起來。
不僅在美國,而且在歐洲和亞洲等地區都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從學科上看,其學術影響遠遠超出語言學的專門領域,不僅在語言哲學上有所影響,也帶來了在心理哲學上前所未有的沖擊。喬姆斯基語言哲學中引發的一些哲學思辨,既繼承前代一些哲學范疇問題的探討,又開創了一些新的發展方向?!半m然它不能完全扭轉乾坤,但的確開辟了一條新的道路,展現了一個全新的方向”。[3]總之,對喬姆斯基語言哲學的研究是對以往傳統語言學新的一種繼承方式。
由于文化差異會影響到學生的交際水平,因此,教師在法語教學過程中首先要向學生介紹法語的文化背景,讓學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語文化,熟悉中法的文化差異,如果教師只關注單詞和語法結構,會極大地挫傷大家的積極性,定期組織學生表達自身的法語思想學會在適當的場合運用適當的法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在這個過程中指出學生的問題,尤其是文化方面的,適當羅列一些日常生活的例子,讓學生了解法國人說法語的習慣,這樣能夠更形象生動的展現出中法文化差異,學生能夠準確恰當地說出法語,避免只講述法語語音和詞匯的情況。此外,教師應該多比較中法文化,增強學生對法語文化的敏感性。
2.教師應持續進行法語教學學習
教師應該不斷為自己充電,進行法語學習,尤其是文化方面的變化,日常積累時不能只上升法語基礎方面,應該重視法語文化方面,多閱讀這方面的小說、多看這方面的電源、多聽這方面的音樂、多關注這方面的網站等等,總之,讓自己愛上法國文化,只有這樣才能深刻理解法國文化,在課堂上能夠更好地向學生展示,提高學生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效果。
3.法語課堂上多進行法語語境訓練
為了鍛煉學生的能力,可以以課堂討論的方式,討論的范圍主要是法國文化方面,這些也是學生關注和感興趣的,刺激他們多說,還可以模擬法國的日常生活場景,用法語展現出日常生活,通過學生的廣泛參與,既掌握了法語,也熟悉了法國文化,此外,還能夠發現學生身上的文化問題,及時糾正,效果顯著。
4.要求學生課后多了解法國文化
課上,教師可以播發一些積極向上的法國電影和音樂,提高他們的法語文化素養,教會學生如何在有限時間內掌握法語學習方法,這些是書本上學不到的,需要學生慢慢領悟,但是由于課堂上的時間有限,只靠課堂上的有限時間是遠遠不夠的,此外,由于課后的時間比較多,教師多鼓勵學生閱讀法國書籍,書籍能夠反映出一個民族的生活習慣、文化特點等等,還要多看法國電影、多聽法語音樂、多瀏覽法語網站等等,此外,教師可以給學生布置作業,讓學生課下以組的形式查找資料,并進行整理,上課時按組進行匯報,這樣能夠增加學生對法國文化的了解,并且還提升了表達能力,總之,通過這種多途徑的學習,能夠讓學生感受法國文化,深層次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和風俗習慣,進而提高自身的法語能力,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語法上比較中法文化
由于兩個國家的文化不同,導致這兩種語言的語法句子結構不同,漢語中很多句子沒有主語和謂語,但是法語句子中必須有主語,這充分顯示了兩種語言的差異,尤其法語重形式的特點反映了法國民族文化,因此,教學中比較法語和漢語之間的差異非常重要。
6.結束語
契約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和文明的產物,同時對人類的倫理與法都有重要影響。例如作為西方倫理和律法的文化源頭,摩西十誡就被視為人類與上帝的契約?!捌跫s是法治社會的神經,亦是其得以維系的倫理形式。”在契約與法的理論中最具有影響力者,恐怕要屬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了,它將所有法都解釋為社會契約的產物。契約原是存在于由人所構成社會之中,它后來又被引入到人與自然的關系中,而這種契約關系則被稱之為自然契約?!吧鐣跫s是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公正關系,自然契約則是在人類與地球之間建立起一種公正關系。”但是其實無論社會契約還是自然契約,在實際上都可以被視為是種倫理理論,換而言之它們都屬于契約倫理的范疇。而契約倫理則是契約在倫理上的表達,它是“指倫理依照契約而展開,按契約履行責任義務,并對違約承擔道德后果的倫理現象和倫理類型?!弊匀黄跫s與環境法之間有著密切關系。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對此曾有過論述,“法是正義和正義事物之間的界限,是自然與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間達成的一種契約,它們與自然的標準相符,并構成了對邪惡予以懲罰、對善良予以捍衛和保護的那些人類法?!边@意味著人與自然間也存在契約關系?!白匀黄跫s,即指人作為自然之一員,處于一種血脈相連的契約網絡關系中,構成人對自然的一種責任,形成的一種信托契約關系”。自然契約關系體現在環境法理論之中,而其中最明顯地體現就是環境權理論?!碍h境權又是人類與社會和自然所訂立的契約:在這一契約中,人類和社會居主導的一方,契約所約束的是社會對自然無限度的侵入?!弊匀黄跫s論對環境法有著重要的影響?!捌跫s法將由人域法進化至人際同構法,將契約關系的外延從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擴展至代際之間、人類與非人類存在物之間,從而為傳統的契約理論注入生態倫理的內容?!钡亲匀黄跫s不能全面替代契約倫理,實際上就目前現代環境法的發展而言,其與契約倫理間有著更為密切的關系。“環境法的形成和出現,則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著現代法律‘從契約到倫理’的前進……但以環境法出現為契機而興起的‘從契約到倫理’的運動,‘是法律與倫理二次整合的初步嘗試,也是最為徹底的、革命性最強的嘗試。”此外,我們認為自然契約論也有其倫理缺陷,最主要的就是其非人類中心主義傾向。例如法國哲學家呂克·費里就論證了①,自然契約為自然提供權利主體地位時,將遇到兩個自身無法避免的倫理難題。正是因自然契約存在著這些倫理缺陷,使其無法完全成為環境法的倫理基礎。也正是因此我們將目光轉向社會契約,并開始探討社會倫理與環境法的問題。而除此外,契約倫理還與市場經濟有著密切關系?!笆袌鼋洕举|上是一個合理的秩序和有效率的活動,其中必有某種‘合意’、‘共同意志’,這就是契約倫理,它構成市場經濟運作過程的倫理基礎?!蔽覀冋J為其將在環境法的具體制度中,特別是那些市場性的環境保護制度中,如排污權交易制度中發揮其重要作用。
二、社會倫理與環境法
人類法律在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期后,最重要的發展就是法律的社會化運動,社會法正是這場運動最為直接的產物。而這也是受人類倫理觀嬗變影響所致,因為其中蘊涵了“由契約倫理到社會正義”的時代精神變革。人類社會在其產生之初并沒有環境法。由于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的沖擊還比較小,這時的環境問題主要是環境侵權問題,即因污染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失。這時并不需要有作為部門法的環境法,對此僅需適用民法中的侵權規定即可,即環境法主要是以私法的形式存在的。此時也有以國家名義頒布的環境公法,但調整環境關系的法律仍以私法為主,而這也存在著任意性和消極性等不足。為彌補這些不足環境法也開始社會化,并在其中逐漸成為了獨立的法律部門,環境法在這時也被歸入到社會法范疇,“環境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而包括環境法在內的法律社會化運動,都與強調社會公正的社會倫理有關系?!啊鐣惱怼陨鐣惱黻P系為研究對象,以權利-義務關系為核心,以人的自由為目的,是關于社會和諧秩序及其實現條件的社會公正的理論?!鄙鐣ㄕ且云錇槔碚摶A而構建的,社會公正可謂是其中最為核心的價值。社會法“主張法律規則應被認為是達到社會公正結果的指針?!蔽覀冋J為環境法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自于維護社會公正的現實需要——社會上污染破壞環境的畢竟是少數人,若不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那么這對大多數人而言就是不公正的,而環境法要維護的就是這種社會公正。“為了維護環境,保護環境的責任有一個公正分配的問題。在特定的環境之中,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污染和破壞環境。恰恰相反的是,任何人都有維護環境的責任,這種責任的分擔就有何以公正的問題?!倍@種責任主要是通過環境法實現的,在這方面政府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罢呢熑沃饕谟谕ㄟ^制度保障社會的公正運行,就環境問題而言,就是制定環境法規、環境決策,通過環境立法、執法、司法,命令等環節使各行各業遵守環境法規,執行環境決策?!倍h境法自身具有的強烈社會性特征,也決定了環境法必然與社會倫理相關——社會性就是社會倫理據以建立的基礎。環境問題是具有著重要社會性的問題,它的產生具有著極為深刻的社會根源。環境法作為環境問題的解決之道之一,自然而然地也就具有了明顯的社會性。環境法主要是解決人類同自然的矛盾,環境保護的利益同全社會的利益一致,就此而言環境法也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然而環境問題是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我們與其說環境問題具有社會性特征,還不如說環境問題具有全人類共同性;因此社會倫理在環境問題上也有缺陷,它也難以全面支撐環境法的倫理基礎。隨著環境問題“類”主體概念的出現,人類在環境問題上進入生態倫理時代,生態倫理也成為環境法新的倫理基礎,環境法也因此過渡到了生態法的時代。
三、生態倫理與環境法
在環境法發展史上有件標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爾摩世界環發大會的召開。該會議確認了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也使環境法進入了生態倫理的新時代。“這個階段的環境法的主要特點是……環境道德和生態倫理成為環境法學認識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環境法治的重要條件。”我們認為在環境法的發展演進歷程中,生態倫理時代的到來必然是大勢所趨,而這也恰是由環境法的特殊性決定的。環境法的特點意味著“它的歷史發展最顯著的趨勢是生態哲學的引入?!鄙鷳B倫理是倫理學在當代的最新發展,它的出現影響甚至顛覆了傳統倫理學,其也對環境法的演進產生了重要影響。人們進入到現代社會之后逐漸意識到,造成當今世界環境危機嚴重的總根源,乃是人們對自然在認識上的錯誤所致?!碍h境危機的實質是文化和價值問題……環境問題的實質是價值取向問題,是目標和意義的選擇問題?!睋Q言之環境危機的實質是倫理的危機。這也意味著環境法作為人們環保手段,如果不能從倫理觀上進行徹底的革新,其作用將很難以完全充分地發揮出來。中國環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論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態倫理所引發的。生態倫理對環境法發生了重要的影響,這些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了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在顛覆傳統的環境法理論的基礎上,重新塑造了現代環境法新的理論基礎。所有的法產生和存在都需要倫理基礎,且最初都以人類中心主義的形式出現。傳統人類法律大多是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法作為其中的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類中心主義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缺陷在于,它忽視了人與自然相互依存的關系,忽視了人類的存在必須以自然的持續存在為前提?!边@也使其愈加無法支撐環境法的演進,于是生態中心主義傾向逐漸開始產生。這時“傳統的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思想開始發生轉變。概括地講,就是哲學倫理學界開始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反思和探討‘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理念……‘生態利益中心主義’者基于現代科學提出了應當擴大倫理學主體,將‘自然物’也作為與人類平等的倫理學主體的主張。”環境法在生態倫理的支撐下迅速發展,同時也成為生態倫理重要的實現形式,兩者呈現出良好的相互促進發展態勢?!艾F代環境道德的發展過程證明,環境道德與環境法的關系密切,它們相互滲透、互相補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環境法積極維護環境道德,一旦條件成熟就把環境道德規范提升為環境法律規范。另一方面,環境道德積極為環境法辯護,并通過道德輿論推動環境立法、守法和執法?!钡鷳B利益中心主義也并非不無詬病,學術界同樣也對其提出了許多的質疑,而這些質疑甚至還延伸到環境法領域。有學者將這種質疑歸結為了九個方面,即理論前提虛無、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維與大歸結眾化意識、核心理論正當性不足、顛倒倫理與法的關系、道德性過高、缺乏法律思維、忽視程序價值、實踐論證不足等弊端。這使其更無法成為環境法的倫理基礎,甚至在環境法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面前,它不僅顯得蒼白無力更是難自圓其說。因此生態倫理并非環境法的倫理終結,我們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倫理起點,即下文中所要論及到的生命倫理理論。另一方面,它促進了現代法律生態化的巨大變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環境法的生態化變革。生態化是當代法律發展最重要的趨勢,而它的出現就是由生態倫理所引起的?!胺缮鷳B化趨勢是生態倫理觀在法律上的反映,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到可持續發展倫理觀的革命是法律生態化的倫理基礎,正是這種變化了的價值觀引發了法律生態化的趨勢?!边@種趨勢在環境法中表現的最為明顯?!碍h境法的生態化是按照可持續發展要求對環境法進行的創新和改造……它的生態化將引導中國環境法律體系向生態法的方向發展?!笨沙掷m發展在實際上就是種倫理要求,它實現了社會倫理向生態倫理的演進?!翱沙掷m發展倫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納入倫理關懷的范圍,用道德來調節人與自然的關系,從而實現了從社會倫理、人際倫理向生態倫理的思維轉向?!币虼谁h境法伴隨著這種倫理觀的演進,也實現了從社會倫理為基礎的社會法,向以生態倫理為基礎的生態法的轉變,從而也就完成了環境法的生態化進程。
四、生命倫理與環境法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新事物源于舊事物,前者是對后者的發展、更新以及揚棄?!靶率挛镌谂f事物的基礎上產生出來,否定了舊事物中消極的,過時的、腐朽的東西,吸取、繼承并發展了舊事物中積極的因素,并且還添加了一些為舊事物所不能容納的豐富的新內容,因而它就比舊事物優越,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杯h境法演進中倫理觀的嬗變也是如此。生命倫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態倫理中,史懷澤最早開始對此進行了倫理思考?!坝兴枷氲娜梭w驗到必須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樣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體驗到其他生命。對他來說,善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使可發展的生命實現其最高的價值。惡則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壓制生命的發展。這是必然的、普遍的、絕對的倫理原理。”這就將生態倫理深入到生命的層次。而美國學者艾倫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即“地球是我們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夠維持人類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類活動卻逐漸使得地球很難適于人類繼續生活下去?!鄙鼈惱沓1坏韧卺t學倫理,“生命倫理雖是一門嶄新的學科,卻又與古老的醫學倫理學有著難解的淵源,直到目前,一些學者仍習慣性地稱其為‘醫學倫理’或是‘生物醫學倫理’?!钡疚闹兴接懙膮s是其語源層面?,F代生命倫理學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國,雖然其也表現出人類中心主義的色彩,但它卻是“以生命存在的價值為其全部理論的中心”的,并且非?!皬娬{對生命價值的動態性和開放性研究?!比缜八?,法學始終受到哲學倫理學的強烈影響,生命倫理孕育催生了新興的生命法學?!胺ɡ砩蟻碚f,生命法是生命倫理的法律化,是從生命倫理中分流出來的一種具有剛性的社會行為規范,它所維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倫理;生命法學作為以生命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是以生命倫理學作為其理論來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現象中的很多現象都必須從生命倫理學中尋找理論支撐?!鄙踔劣袑W者更為直接地指出“生命倫理學是生命法學的基礎?!闭軐W倫理學總在不斷尋求著終極思考,將對環保倫理深入到生命倫理的層面,也可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是終極思考。生命的存在是這個世界上的頭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環境狀況為前提的。這意味著如果世界上的環境極度惡化,最終使得所有的生命都無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討論任何的問題都將毫無意義?!吧鎲栴}總是只能通過生存活動本身來澄清?!蔽覀冋J為,環境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生命法,“當代生命法學研究與調整的對象不僅是人與人的社會關系,而且包括人類與地球生物圈的關系,即人與自然的關系。”將對環境法的認識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們對環境法認識繼續深化的結果,而這顯然是受到生命倫理影響的結果。立法可謂人類所特有的主觀能動活動,換言之只有人類才能充當立法的主體。但人類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須顧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叭祟悜敵姓J生物的權利,并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權利都是不可侵犯的?!闭J識到這點才能既擺脫人類中心主義,而又不至陷入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虛無,從而為環境法找到其終極價值之所在。
五、結語
關鍵詞中學;語法;教學;暫擬系統;語法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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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淡化語法”的觀點在中學語文界頗為盛行。許多語文工作者,包括一些語法工作者,公然提出“淡化中學語法教學”的觀點。對此,我和許多中學語文教師一樣,不能表示同意。
在“淡化語法”論的影響下,中學語法教學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其表現如次。
首先,語法知識內容過簡。近些年出版的幾套中學語文教材,特別是1992年10月出版的“九年義務教育三年制初中語文教科書”,即現在通行的初中語文教材(以下簡稱“新教材”),語法知識短文內容越來越簡,許多中學生必須掌握的語法知識被刪掉了。以“新教材”為例,短語這一十分重要的語言單位,只講并列短語、偏正短語、動賓短語、動補短語、主謂短語,連極為常見的介賓短語、復指短語、連動短語、兼語短語都不講。介賓短語,即由介詞和它后邊的詞或短語組成的語言單位,在任何一種語言中都是必須研究的重要內容,中學語文“新教材”中竟然沒有它的位置。句子成分,這樣重要的內容,“新教材”中只是蜻蜓點水講了一小頁。復句中的承接關系、解說關系也不講了。多重復句知識更是越來越簡,插入語這樣重要的語法現象也被舍棄??傊?,內容簡而又簡,語法練習越來越少,語法教學大有被取消的趨勢。
其次,輕視術語教學。學習任何一門知識,都離不開必要的術語,離開必要的術語,教學就無法進行。奇怪的是近些年一些語法專家對此也不予以重視,有人說術語不同“沒有本質性的區別”,“因此叫哪個都可以”,“名詞術語在教學上是次要問題”。近幾套語文教材,都不重視術語,“新教材”連主語、謂語的定義都不作交代,其它成分的定義更是只字不提。對動詞的幾種類型也不作交代,只說“有的表示心理活動”,“有的表示可能、意愿”,“有的表示趨向”等,為什么不可以用個“心理動詞”、“能愿動詞”之類的術語呢?又如,短語一節,“新教材”講了“動補短語”,后面又補上一句“和動補短語相類似的,還有由形容詞和補語組成的短語”,書后語法知識簡表中則概括為“動(形)補短語”,到底叫“動補短語”,還是叫“形補短語”?為什么不可以用“后補短語”這一明確的概念呢?又如,對疑問句的幾種形式,“新教材”都作了介紹,可為什么不用“特指問句”、“是非問句”、“選擇問句”、“正反問句”幾個術語呢?須知學生們學習外語,特別是英語,對這些概念所表示的內容,簡直是了如指掌,所用術語相差無幾,可“新教材”卻“猶抱琵琶半遮面”,避而不提這些術語。有些知識不給個明確的術語,學生就無法記憶,如上一套教材將動詞短語分為下面幾種:動+賓、動+補、動+得+補、狀+動、狀+動+補+賓等,別說學生,就是教師也感到難記。術語不統一、術語多變、該用的術語不用,給學生學習語法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礙。我真不明白,為什么不能給個明確的“說法”呢?
再次,語法知識缺乏系統性、準確性?!靶陆滩摹庇葹閲乐?,許多知識不夠嚴密、準確。有的概念突然出現,讓人摸不著頭腦。如,學生還未接觸到句子成分時,初中第二冊在講解“偏正短語”時,說“修飾名詞的詞是定語,修飾動詞、形容詞的詞是狀語,定語、狀語與中心語的關系是偏和正的關系”。講動補短語時,也說“中心語后起補充說明作用的詞是補語”。講動賓短語時,說“受動詞支配的詞是賓語”??傊?,在講短語時用了賓、補、定、狀等術語,須知這些術語是針對句子而言的,是句子的連帶成分。上述提法顯然是不嚴密的。假如我們分析句子“我認為,最后的勝利是屬于我們的”,“最后”一詞修飾名詞,你能說它是定語嗎?很顯然,“新教材”中的解說有失準確。再如,一些知識未作交代,語法練習中卻作了要求,使教師、學生手足無措。第六冊159頁,練習中要求將一些成語按組合方式分類,什么時候講過成語的組合方式?根本就沒講過。還有,一些知識模棱兩可,如講用符號法分析句子成分,舉例說明兩種標示方法,如分析“一輪紅日漸漸升上天空”,為什么不明確地確定一種分析方法呢?教材這樣講,教師和學生必然感到無所適從。知識的準確性、嚴密性是科學性的體現,模棱兩可則是教學中的大敵。
在“淡化語法”論的沖擊下,近些年,語法研究的文章和書籍越來越少,翻開80年代的中學語文教學刊物,語法研究文章比比皆是,不僅指導了中學的語法教學,而且促進了語法理論的研究。可是近些年,這類刊物中此類文章寥若晨星,語法專著也很難看到,這不能不使廣大語文教師深感遺憾。造成這種現象固然有諸多方面的原因,“淡化語法”論的影響不能不說是重要原因之一。
“淡化語法”論的直接影響是使當代中學生漢語語法水平下降,他們對一些常見的語法現象不能解釋,對稍復雜的句子不會分析,對復雜的多重復句更不能分析。語法水平低,影響了學生語文水平的提高,理解能力、閱讀能力、寫作能力都受到影響。“淡化語法”論的另一影響是造成中學語法教學的混亂。語法知識越來越簡,語法知識內容多變,語法術語也不時變化,以致教師講一個概念時,必須指出它們的另一些叫法,如講短語就得提一下詞組這一概念。一些考試又頻頻涉及語法知識,如1993年高考試題要求學生選出與“學校對我們的意見很重視”中的介賓短語結構相同的一項,對介賓短語和整個句子結構的理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學生很難應付。初升高考試,語法知識更是考查的重要內容,這使中學語文教師無所措手足。他們不得不借助于各種語法書籍對教材中的語法知識作必要的補充,結果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語法教學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F在的狀況是,“”前和“”中畢業的老教師教的基本上是“暫擬體系”,中年教師教的則是黃伯榮、廖序東的《現代漢語》與胡裕樹的《現代漢語》和“語法提要”的混合物;而青年教師則只是按中學語文教材中的知識短文教學,因語法知識內容過簡而常常捉襟見肘,被學生問得無言以對。
對“淡化語法”論,筆者委實不敢茍同。我認為,必須重新審視中學語法教學,對它予以應有的重視。
其一,要從語法的性質上來認識。語法就是詞的變化規律和組詞造句的規律,而語法學就是研究這些規律的一門科學。任何一種語言都有其自身變化運動的規律,漢語也不例外?,F在人們學習英語、俄語,要研究它們的語法,難道學習自己本民族語言,就可以置語法于不顧,只憑語感和語言習慣辦事嗎?不錯,孩子們不學語法,也逐漸學會了說漢語;一些人從未學過語法,也在利用漢語交流思想,并達到了相互了解的目的。但是,如果他們學習了語法,情況就會大不相同,他們就可以使語言表達得更準確,更符合漢語的習慣,自覺地避免語法錯誤。語法,產生于人們的語言實踐,又反過來指導人們的語言實踐,使人們的語言實踐更符合規律、更科學,這完全符合的認識論?!暗Z法”實際上就是忽視語法理論對語言實踐的指導作用。
其二,從我國語法發展史上看,我國的語法研究指導了語言實踐,促進了語文教學,帶動了文化普及。我國的語法學是幾代人對語言實踐的總結和概括,它是語法界老前輩智慧的結晶,又凝聚著許多語法工作者和廣大大中小學教師的辛勤勞動。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建立了比較嚴整體系的語法著作,是馬建忠老前輩在1898年出版的《馬氏文通》,馬氏的語法體系在本世紀初國內語法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后來,漢語的語法研究,在越來越多的語法工作者努力之下,不斷前進。1924年黎錦熙老先生出版了《新著國語文法》,1941年呂叔湘出版了《中國文法要略》,1943年王力著述了《中國現代語法》,這些語法研究著作,對漢語的語言實踐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
解放以后,1951年呂叔湘、熙二位先生又出版了《漢語修辭講話》。50年代初,許多語法工作者潛心研究,幾年內出版了上百種語法著作。由此,當時形成了一種群眾學語法的運動,中學里開始講授語法,社會上成立了各種語法學習班,極大地推動了當時的文化普及,提高了人民大眾的語言水平。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暫擬漢語教學語法系統”(以下簡稱“暫擬系統”)對語言實踐的影響和指導作用。這個系統形成于50年代中期,1954年開始醞釀討論,1956年定稿。當年,中學語文實行文學、漢語分科教學,漢語課教授的就是這一語法體系。這一體系是當時許多語法學專家和許多語文教師共同勞動的成果,它吸收了黎錦熙、呂叔湘、王力、高名凱、陸宗達、俞敏、丁聲樹、趙元任、李榮、呂冀平等許多老前輩和語法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在當時以至以后較長時期內產生過巨大的影響。由于中學的漢語、文學分科教學,使這一系統得到極大的普及。這一“系統”對提高學生的漢語水平起到了很好推動的作用。當時掀起了一個學習語法的,語法教學帶動了語文學習,促進了其它學科的學習,“暫擬系統”深入人心,為五六十年代學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許多60年代的大學生,每當回憶起中學時代的語法學習,都深深感謝50年代中學語法學習對他們的幫助。后來,實行了兩年的語文分科教學被廢止了,連張志公老先生也“說不清楚到底為什么”。但不管怎樣,語法教學促進了語文學習,指導了語文實踐,卻是大家公認的事實。這個“暫擬系統”一直沿用了近30年。
1981年7月,廣大語法工作者在哈爾濱召開了“全國語法和語法教學討論會”,開始起草新的語法,歷時兩年多,最后定稿,1984年各語文刊物正式登出了“中學教學語法系統提要(試用)”(以下簡稱“語法提要”),它修正了“暫擬系統”中的一些缺點,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這套語法教材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如只強調短語的功能類型,忽視短語的結構類型,對功能類型中的各小類劃分不夠科學,難以記憶等)及在中學語文教材中的多變性,其影響大打折扣,但十幾年來,對中學生的語文學習還是起到了較大作用。
其三,強化語法教學必將大大促進學生的外語學習和古代漢語學習。在當前國際上各國激烈競爭的時代,外語學習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學習外語成為時代的需要。然而,沒有良好的漢語基礎能夠學好外國語嗎?一個漢語基礎薄弱,對漢語語法一無所知的人,學好外語是不可想象的。世界上的各種語言盡管千差萬別,但總是有著許多共同的東西,探討他們的共同規律,認識它們之間的差異對外語學習好處極大。就拿復句來說吧,漢語語法中復句分句間的關系主要有并列、承接、遞進、選擇、轉折、因果、假設、條件等幾種。而俄語語法稱復句為復合句(сложноепредложенне),它分為并列復合句和主從復合句,主從復合句又分說明從句、定語從句、狀語從句;而狀語從句又分地點狀語從句、時間狀語從句、原因狀語從句、目的狀語從句、方式狀語從句、條件狀語從句、讓步狀語從句等。有比較才有鑒別,一比較,兩種語言的差異就一目了然了。而英語中則稱復句為多重句(multiplesentence),分并列句(compoundsentence)和主從復合句(complexsentence)兩種,并列句根據連接詞情況與漢語中的并列、遞進、選擇、轉折關系的幾種類型極為相似。主從復合句則又包含狀語從句、定語從句和名詞性從句三種。狀語從句又包括時間狀語從句、原因狀語從句、地點狀語從句、條件狀語從句、比較和方式狀語從句、目的狀語從句、結果狀語從句和讓步狀語從句等,英語俄語多有相似,與漢語則有同有異。至于英語中的定語從句和名詞性從句,在漢語中表達情況則很復雜,有的與大賓語句極為相似。學生在比較中學習,必將促進外語學習,也必將加深對漢語的理解。近些年,在“淡化語法”論影響下,學生漢語語法水平下降,嚴重影響了外語學習,應該視為深刻的教訓。
主要參考書目:
①潘允中:《漢語語法史概要》,中州書畫社,1982年版。
②呂冀平:《漢語語法基礎》,黑龍江出版社,1983年版。
③胡裕樹主編:《現代漢語》,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④黃伯榮、廖序東主編:《現代漢語》,甘肅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法哲學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胺ɡ韺W”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薄?2〕一些學者努力區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系密切,或有所重迭?!钡窃跉W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出現。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1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歷了一定發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薄?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薄?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經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發展,內在解釋)的‘法學理論’”?!?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學用語自產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薄?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學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2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占據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化了的和經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牛津法律大辭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2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爱敃r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薄?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W確實是一門科學?!薄?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薄?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3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3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范實證的法學。規范法學是作為職業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梢哉f,法學首先以規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
近四十年來,在歐美學界逐漸興起一門新的學科,即法律理論或者法理論。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名稱由來已久,但將它用于表示法學的一個特別學科應不超過四十年。”〔34〕依照波蘭法學家Opalek的說法,法律理論之研究,主要是在哲學實證主義的影響下,起源于俄國。這種法律理論強調的是經驗研究,并不能包含分析法理學?!?5〕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學科也并不是那么新,因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般法的學說”就跟今天所說的“法律理論”雖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極為相似?!胺衫碚摗弊鳛橐婚T特定的學科則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德國學界圍繞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分合之辨析。從另一方面考夫曼曾經談到“法哲學更關注內容,而法律理論對形式尤為看重?!钡瞧渫瑫r也認為,“由于不存在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36〕在過去的四十年間,法哲學中的一些特殊主題被分離出來,而被放到“法律理論”中來討論:如法律規范理論、法律論證理論、法律判決理論,此外還有法律方法論、法律語義學、法律詮釋學、法律詞序學、法律修辭學、純粹法學、法律的科學理論、系統理論、分析法學理論、法律語言理論和立法理論等。1970年由KarlPopper、凱爾森、哈特、KarlEngisch及UlrichKlug共同創辦的學術期刊《法律理論》,就帶有如下的副標題:“一份法邏輯、法方法論、法模控學及法社會學之期刊”。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法哲學中被視為重點的自然法論、正義理論等則在“法律理論”中不再被明顯地提及。不過,上述“法律理論”問題依然屬于法哲學,因為至今尚未有一個可將它們區別開來的標準。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顏厥安曾嘗試厘清法哲學與法律理論的關系:“(1)法理論的兩大思想背景為分析哲學及實證社會科學,因此其理論進路上就有別于經常探討法形上學與法存有論之法哲學;(2)法理論主要集中心力于有關于‘實證法’的理論,在此點上有別于‘哲思’方法探討自然法,理性法及正義問題的法哲學;(3)在上述方法與對象兩面向的條件下,法理論卻不一定接受‘法實證主義’的立場?!薄?7〕而德國學者魏德士在其編寫的法學教材中認為,法理學要認知與表達法本身及其在各個法律系統中的實際作用過程;法哲學強調的是對法的理性的再思考。它涉及的是法“應當如何”?!?8〕在20世紀70年代,德國法學家們曾對法律理論的學科性質及其與法哲學的區分進行討論,但未能達成一致看法。“‘法哲學’可能與‘法律理論’相反,然而‘法律理論’也可能被認為是‘法哲學’的一部分,‘法理學’可能是‘法哲學’的同義詞,或者‘法哲學’可能構成‘法理學’的一部分?!薄?9〕總之,法律理論和法哲學都是研究法律基礎問題的學術領域。法律理論只是出于自立門戶的緣故,才與法哲學有別。
作者:李軍 單位:江蘇泰州師范高等??茖W校人文科學系
通過抑制和學習無關的思緒和行為,這樣學生的興奮點遷移到相關的任務上,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變為主動的投入學習,興趣可以提高學習的效率。作為引發學生學習興趣的重要方式的任務任務情境,通過適度,新鮮有趣,引人入勝的任務條件,學生學習的興趣被強烈地激發,學生將會有積極的認識傾向,強烈的動機去學習,使其具有濃厚的興趣,并讓學生始終具有這樣的心態,始終處于這樣一個積極學習的狀態中。②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用于分析和解決問題。任務驅動教學調動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在老師的指導下從任務分析到找到答案,學生有充分的自主學習性,主動積極建構外界強加的信息,對教學內容不再是被動接受者,在意義建構過程中,學生認真思考,主動收集和分析有關信息和資料,借助新舊知識的聯系,探索學習過程中所用的方法,從而發現建構意義。③改善提高學生人際關系技巧。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和團體協作能力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在通過小組互動教學,學生學習與人溝通,傾聽,自我控制和與他人的和諧相處,提高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互動合作是這一進程的重要目的。
實施步驟:精心的設計任務。教師準備充分的具有典型的真實個案,運用多媒體工具,導入任務情境,指導學生思考。設計解決方案。學生思考如何完成任務,完成任務過程中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引導學生提出問題,設計出解決爭端的方案。例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明確任務后,使學生明晰完成的任務要找到哪些材料信息,如何解決爭端,讓學生提出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最大化建議的計劃。然后,根據學生在執行任務的角色學生合理分組。小組討論。全班分組,分配到一組的學生應該具有不同的學習能力,學業水平和合作技能,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優勢互補。以10人為一組,每三人為一小組分別代表權利方、侵權方和中立方對案情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各組確定一名組長,分配角色,明確小組成員的任務和職責。該小組確定一名組長,分配角色,明確團隊成員的角色和職責。學生根據自己的角色做到以下幾點:(1)收集信息,查找有關法律,法規的信息,整理資料。(2)解決方案的分析。(3)呈現各組的結果。在實施過程中,教師與學生交流,討論,發現問題,回答學生的疑惑,鼓勵每個學生表達他們的意見,積極引導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解決方案確定。每組學生根據所搜集的信息,進行法理分析,提出不同的解決糾紛方案,各組將處理過程和結果予以展示,最后由教師引導合理的法律糾紛解決方案的形成。學生利用有效的學習情境,通過再次分析任務,形成了自己的學習、思維方法,建立了新的知識結構。同時,引導學生自評,學生之間的互評必須在教師的正確引導下,其成果通過教師的適當的點撥,進認知結構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學生的綜合素質就會得到提高。評價綜述。對學生的任務進行評價,以及在類似情況下,解決相類似案件的步驟總結。當學生完成了任務,通過學生的自我評價和學生群體之間的相互評估,修改完善完成任務情景中的不足之處。通過對學生學習效果的評注,學生可以更清楚的對完成這項工作的有效途徑的明確。重新分析任務,利用有效的學習環境中,學生形成了自己的學習,思考的方法,新的知識結構的構建起來。與此同時,教師必須指導學生自評,學生之間互評,進一步提高學生的認知結構,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實施效果通過任務驅動的方法,在整個學習過程,學生自我探索參與學習,不僅掌握了民法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學生學會了學習方法,學習,探究的欲望的激發。學生解決了“任務”的實際問題,學會探索,解決了“為什么要學,學了有什么用”的問題。例如,關于民事權利變動這一情境中,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所產生的后果如何認識和把握,將內容轉化為6個知識點問題,引導學生對理論知識點進行搜集整理;并將其運用于解決實際案件中。同時運用一些形象的比喻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比如把中止、中斷、延長比作是給訴訟時效的優惠期間,把延長比作是中止、中斷的救濟空間,這樣使得學生聽起來生動,學習的興趣更加濃厚。在引導學生分析問題時啟發學生的思維,自己總結出中止、中斷的區別,教學生學會如何分析實際案例,并自己找到解決的方法,最后再進行案例分析討論,作歸納總結,使整個訴訟時效的內容形成“鏈條”,便于學生整體識記,又能靈活運用??傊?,教師的教學設計,仔細權衡每個已知的任務知識點,綜合分析,為學生設計,建構的典型操作任務的教學,使學生掌握一系列的知識,技能和方法,以其任務的完成。真正體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主導地位,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培養他們的創造性思維品質,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