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06:06
序論:在您撰寫交易成本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電子商務信用體系
目前我國的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評價機構本身服務的誠信可能就有問題,甚至出現3A評級也可以隨意買賣的現象,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一些個人和企業沒有為經常性的違約、失信而付出代價。這種“守信卻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會得到更大懲罰”的現象,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
一、構建信用體系的意義
傳統商業相比,電子商務通常是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更加需要參與者誠實守信:買賣雙方信用狀況信息不對稱甚至缺失,往往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進行綜合判斷,而網下調查的成本很高,有些業務很難調查到,這就很容易出現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影響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心;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們希望傳統商業模式下的信用模式盡快完善,信用數據盡快共享;同時我們認為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建立必要、實用的、符合電子商務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數據管理機制;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涉及的因素較多,但與信用有關的立法、執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未來可能還需要有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的管理辦法、網上拍賣交易管理辦法、電子商務稅收及發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金融領域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影響電子商務的效率和質量。底層的信用體系,會影響到客戶端對電子商務的信任、信心與效率。市場經濟是信用化的商品經濟,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和生命線,特別是在經濟進入全球化的過程中,信用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二、我國信用管理的現狀和主要問題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包括國家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執法;政府對征信行業的監督管理;行業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仍然存在嚴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體系,缺乏有效的失信、違規行為監督懲罰機制。我國尚處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級階段,各個方面還是不太規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市場化運作模式雖已初露端倪但運作存在不規范現象
拿企業誠信來說,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誠信公司按照商業化原則在市場上開展競爭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國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機構。然而與之相配套的監管體制相對落后,缺乏對誠信機構、誠信活動有效的管理。出現了一些誠信機構采取低價格、高回扣、高評級的手段搶奪市場,使評級結果成為一種可以買賣的商品的不規范的情況;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機制
多頭管理現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給企業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負擔。同時,各部門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對整個行業行使統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
(三)行業自律尚未形成
從事征信行業的隊伍總體素質和水平偏低,缺乏對從業人員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業標準制定、行業國際交流的職能機構。
三、構建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思路
(一)政府應實施積極的電子商務政策,設立全國電子商務協調指導小組,統一協調全國電子商務推進工作
建議國家設立全國電子商務協調指導小組作為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常設機構,統一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和各地區的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并注意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業電子商務試點為突破點,加強推廣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業和傳統產業為先導,加快實施企業內部信息化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應以大中型企業和傳統產業的內部信息化為依托,通過基于電子商務平臺的供應鏈和產業生態群帶動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要重點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業傳統的生產管理模式,優化企業流程,培育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三)構建網上信用銷售評估模型
在電子商務交易之前,首先通過兩種方式評估客戶信用,一種方式是根據客戶的財務報表進行評估,另一種方式是開發出適合本行業特點和本企業特征的信用評估系統。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還只是停留在感性認識階段,只有一部分外貿企業吸收了最近幾年的經驗教訓,已經開始重視收集客戶的信息資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應收賬款逾期率、壞帳率大幅下降,企業效益明顯回升。
(四)加強網上客戶檔案管理
歐美企業對賒銷客戶的檔案一般進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審查,根據客戶信用信息的變化,及時調整信用額度,而我國企業不能及時根據用戶信息的變化及時調整信用額度,使得優良的客戶定單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時發現信譽較差的客戶,造成壞賬損失,給企業蒙上了一層陰影。歐美國家普遍實行信用卡消費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體系,這為電子商務的網上支付問題解決了出路.細致說來,歐美國家的信用保證業務已開展有80年的時間.在歐美國家,人們可自由流動,不用像中國一樣受戶口的限制,為方便生活起居,每個人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不能偽造并伴隨終生的信用代碼,持此信用卡進行消費,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大額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規定時間內將所借款項歸還,如果某企業或個人惡意透支后不還款,那也就意識著以后他無論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記錄上都會有此污點,不論他想貸款買房,購車或辦公司,銀行都不會貸款給他,這在貸款成風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將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誰也不愿意貪小利失大義,當在網上購物時,他們會在點擊物品直接輸入密碼,將信用卡中的電子貨幣劃撥到網站上,商務網站在確認款到后,立即組織送貨上門。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
[論文摘要]國務院的《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誠信建設戰略思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的方針和目標。
目前我國的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評價機構本身服務的誠信可能就有問題,甚至出現3A評級也可以隨意買賣的現象,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一些個人和企業沒有為經常性的違約、失信而付出代價。這種“守信卻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會得到更大懲罰”的現象,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
一、構建信用體系的意義
傳統商業相比,電子商務通常是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更加需要參與者誠實守信:買賣雙方信用狀況信息不對稱甚至缺失,往往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進行綜合判斷,而網下調查的成本很高,有些業務很難調查到,這就很容易出現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影響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心;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們希望傳統商業模式下的信用模式盡快完善,信用數據盡快共享;同時我們認為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建立必要、實用的、符合電子商務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數據管理機制;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涉及的因素較多,但與信用有關的立法、執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未來可能還需要有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的管理辦法、網上拍賣交易管理辦法、電子商務稅收及發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金融領域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影響電子商務的效率和質量。底層的信用體系,會影響到客戶端對電子商務的信任、信心與效率。市場經濟是信用化的商品經濟,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和生命線,特別是在經濟進入全球化的過程中,信用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二、我國信用管理的現狀和主要問題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包括國家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執法;政府對征信行業的監督管理;行業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仍然存在嚴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體系,缺乏有效的失信、違規行為監督懲罰機制。我國尚處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級階段,各個方面還是不太規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市場化運作模式雖已初露端倪但運作存在不規范現象
拿企業誠信來說,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誠信公司按照商業化原則在市場上開展競爭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國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機構。然而與之相配套的監管體制相對落后,缺乏對誠信機構、誠信活動有效的管理。出現了一些誠信機構采取低價格、高回扣、高評級的手段搶奪市場,使評級結果成為一種可以買賣的商品的不規范的情況;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機制
多頭管理現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給企業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負擔。同時,各部門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對整個行業行使統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
(三)行業自律尚未形成
從事征信行業的隊伍總體素質和水平偏低,缺乏對從業人員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業標準制定、行業國際交流的職能機構。
三、構建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思路
(一)政府應實施積極的電子商務政策,設立全國電子商務協調指導小組,統一協調全國電子商務推進工作
建議國家設立全國電子商務協調指導小組作為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常設機構,統一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和各地區的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并注意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業電子商務試點為突破點,加強推廣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業和傳統產業為先導,加快實施企業內部信息化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應以大中型企業和傳統產業的內部信息化為依托,通過基于電子商務平臺的供應鏈和產業生態群帶動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要重點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業傳統的生產管理模式,優化企業流程,培育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三)構建網上信用銷售評估模型
在電子商務交易之前,首先通過兩種方式評估客戶信用,一種方式是根據客戶的財務報表進行評估,另一種方式是開發出適合本行業特點和本企業特征的信用評估系統。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還只是停留在感性認識階段,只有一部分外貿企業吸收了最近幾年的經驗教訓,已經開始重視收集客戶的信息資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應收賬款逾期率、壞帳率大幅下降,企業效益明顯回升。
(四)加強網上客戶檔案管理
歐美企業對賒銷客戶的檔案一般進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審查,根據客戶信用信息的變化,及時調整信用額度,而我國企業不能及時根據用戶信息的變化及時調整信用額度,使得優良的客戶定單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時發現信譽較差的客戶,造成壞賬損失,給企業蒙上了一層陰影。歐美國家普遍實行信用卡消費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體系,這為電子商務的網上支付問題解決了出路.細致說來,歐美國家的信用保證業務已開展有80年的時間.在歐美國家,人們可自由流動,不用像中國一樣受戶口的限制,為方便生活起居,每個人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不能偽造并伴隨終生的信用代碼,持此信用卡進行消費,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大額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規定時間內將所借款項歸還,如果某企業或個人惡意透支后不還款,那也就意識著以后他
無論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記錄上都會有此污點,不論他想貸款買房,購車或辦公司,銀行都不會貸款給他,這在貸款成風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將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誰也不愿意貪小利失大義,當在網上購物時,他們會在點擊物品直接輸入密碼,將信用卡中的電子貨幣劃撥到網站上,商務網站在確認款到后,立即組織送貨上門。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論,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屬于事前交易成本。編制過程中由于各參與主體的行為目標的差異及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交易成本產生。因此,應加強基礎性制度構建,使財政部門與其它部門的工作規則制度化,建立預算資金使用的激勵機制。
關鍵詞:交易成本;部門預算;制度構建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以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為主體的財政支出改革是我國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完善財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門預算改革在這三項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從實施的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的部門預算編制、執行與公共財政對部門預算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在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制預算編制參與主體的情況下,由于編制參與主體行為目標差異以及信息不對稱,導致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論回顧
在交易成本的理論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論證了“契約人”人性假設與“經濟人”人性假設的內在聯系——均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別強調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人性以及資產的專用性,同時將交易成本分為兩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為簽訂契約,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二是簽訂契約后,為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包括當交易偏離了所要求的準則而引起的不適應成本,糾偏引起的爭論不休的成本,建立和運作管理機構的成本,安全保證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經濟學作為一門分析經濟組織的制度理論,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被運用來解釋公共預算制度的設計(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這種分析框架中,預算被看成一種合同。實際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預算專家瓦爾達沃斯基就已經表述了這樣的觀點(Wildavsky,1964,p.2)。從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預算過程就是制定和實施預算合同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會發生各種交易成本:形成預算合同時必須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討價還價費用、信息費用、決策時間和協調費用等;確保預算合同能夠實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門預算合同的交易成本,從其內涵來看,為威廉姆森定義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簽訂預算契約的交易成本。
在對官員行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認為,官員與其它所有人一樣,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員的效用最大化即預算最大化。根據繆勒的模型(1999,中譯本),設預算部門通過預算獲得的收益函數為:
B=B(Q),B′>0,B″<0
由預算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生產函數為:
C=C(Q),C′>0,C″<0
作為理性經濟人的預算單位官員,其追求預算最大化的約束條件是獲得的預算數要能彌補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成本,其目標函數為:
Ob=B(Q)+λ[B(Q)-C(Q)]
其一階條件產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為拉格朗日乘數。預算資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條件應為預算支出給官員帶來的邊際收益等于給其帶來的邊際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數λ卻表明了預算支出的擴大趨勢,即B′(Q)<C′(Q)。由此可知,預算單位官員不是在預算資金效率最大化的生產條件下提供公共服務,而是追求預算最大化。
二、各參與主體之間交易成本分析
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分配預算資金。由于預算資金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因此,作為預算委托—關系中的重要一層委托人[4],財政部門需要對預算編制的效率及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因此,在本文中,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這一層委托—關系中的行為目標被設定為預算編制效率最大化和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員(即預算用款單位)“追求預算最大化”,即意味著預算單位以追求本部門預算最大化為目標。而具有預算資金分配權的部門(發改委、科技部門等)的行為目標則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作為預算資金分配管理主體之一,它們在對其掌握的資金的分配的委托—關系中,作為一個委托方,它們存在著預算編制效率及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另一方面,它們也存在著本部門預算最大化的動機。
(一)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交易成本分析
我國對部門預算編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門代下屬單位編制預算不同,現行部門預算要求基層單位根據科學合理的定員定額標準及事業經費編制預算上報部門,由部門匯總后再上報財政部門。將預算數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門后,財政部門也可以將工作重心轉到對預算管理的宏觀層面上來。但是在目前定員定額標準不完善、項目管理不健全的情況下,財政部門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中。
對于預算單位來說,它們控制的專業知識和信息都可以用來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預算單位常見的行為有:
1、隱瞞收入。部門預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點,要求將所有的收入項目都編入預算。在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沒有普遍推行的情況下,這一要求無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預算單位為了本部門的利益,往往截留預算資金,私設小金庫,隱瞞應納入預算的收入,雖經多方查處,仍屢禁不止。據估計,目前我國的預算外收入已經達到了與預算內收入相當的規模,而部門隱瞞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則是很說得清楚的。
2、虛增開支。在開支數目的核定中,預算單位往往利用信息優勢,不是從預算資金的最優使用效率出發,而是盡量地將開支標準提高,從而導致資金使用的浪費,相當一部分資金被用于官員的在職享受,腐敗現象也難以杜絕。
3、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管理混亂?;局С雠c項目支出的管理辦法是有著很大差別的。但現行的對這兩類支出界線的規定很模糊,缺乏具體的標準,這就造成預算單位在編報預算數字時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有的將這兩類支出隨意調節,而有的甚至是將相同的支出兩邊都列,虛增預算支出。
財政部門要掌握預算單位的真實收支信息,無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尋成本。同時,在確定預算數額的過程中,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之間要就預算數進行反復的協商、討價還價,這無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成本與人員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財政部門往往只能根據以往的經驗,對各部門上報的數據進行削減,“基數加增長法”往往成為財政部門應付各預算單位的主要方法。同時,如果所有的部門都預期,即使他們不從財政資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資金,其它部門也會選擇這樣的策略,那么他們便會發現,對財政資金采取掠奪策略是最佳策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結果就只能是一種“囚徒困境”,掠奪性策略在預算領域就會盛行[2]。而如果財政部門預計到預算單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奪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會是對所有上報的部門的預算數都進行經驗性地削減,這樣便會出現即使沒有虛報的部門的預算也會被削減,由此就導致了預算編制過程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預算資金分配的科學合理性也就難以保證了。
(二)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之間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不僅發生在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之間,在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之間同樣存在交易成本。部門預算改革中財政部門內部機構改革措施是要對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及其管理職能進行重新設計,由預算機構作為統一管理預算的部門,改變原來按經費性質設置機構的做法,做到一個部門歸口財政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財政部門一個口子對外。這項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強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的統一性,有利于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發揮其業務特長,對各部門的預算工作加強領導與監督。
但是,各業務部門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專業性,掌握了分管部門預算資金信息的部分“專用資產”,因此,預算部門與各業務部門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F實的情況便是,各分管業務部門往往不是站在財政全局的角度對預算用款單位上報的預算數進行嚴格的審查,而是分別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為分管的部門爭資金、爭項目,甚至一些人將部門的領導能否為其所分管的部門爭到更多資金、項目視為其能力、權力的象征。這樣,在財政部門內部就形成了“諸侯割據”的局面[5]。而各預算單位也就沿襲了傳統的“跑部錢進”的做法。最終,各業務部門初步匯總編制的財政預算往往會超出預算可用財力界限。由此,財政部門內部的協商、討價還價現象也就在所難免。
(三)具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與其它各參與主體交易成本分析
部門預算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改變以前的切塊分配預算資金給部門自行分配使用資金的撥款模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行使財政管理職能。而目前的情況是,除了財政部門之外,科技部門、發改委(原計委)等部門還具備預算資金分配的職能。2003年成立國資委、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之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建立問題也提上了議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個在公共財政框架下如何處理好財政部門與國資委的關系的問題。毫無疑問,這些部門掌握了其分管項目資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財政部門與其存在信息不對稱。而這些單位與預算單位之間同樣也存在著類似于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預算資金分配過程中同樣存在交易成本。同時,這些部門除和其它部門一樣存在隱瞞收入、虛增支出外,預算資金分配權也被這些部門用來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例如審計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門預算中,有預算資金分配權力的部門年初大量預留資金,造成資金分配隨意性很大,降低了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財政部門在信息搜尋以及和這些部門的協調、溝通方面的難度無疑更大,預算資金多頭管理增大了預算編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得出,各參與主體之間由于行為目標的差異及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信息搜尋、討價還價、協調等交易成本和預算資金的不科學、合理地分配一樣,都會造成無效率的社會支出。
三、降低編制過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構建的建議
從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筆者認為應該通過以下制度的構建來達到提高預算效率與預算資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強基礎性制度構建
科學而嚴格的基礎性制度約束,可以使各參與主體形成正確、合理的預期,使其行為目標趨于一致,降低編制過程中的信息成本與協調成本,從而提高預算編制效率與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應抓緊以下基礎性制度的構建:1、修改《預算法》。對《預算法》的修改中,應增加對編制部門預算的具體規定,完善預算編制范圍,明確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保證預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員定額標準和收支分類體系,加強項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強的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劃分辦法。在此基礎上,按照零基預算制度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編列各項支出。3、和財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兩項改革政府采購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聯動進行,保障財政支出制度運行的整體有效契合。
(二)財政部門和其它部門的工作規則制度化
1、加強預算編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財政部門要改變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信息收集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筆者認為,科學的定員定額標準及規范的項目管理制度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基礎。同時,財政部門還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預算體系,建立部門預算單位的基礎信息資料庫。主要收集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職能、人員編制、實有人員、各類資產使用和占用情況,并且應對以上信息及時更新,以便于財政部門進行日常的預算監管。財政部門在掌握了足夠的信息情況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門預算編制中的話語權,擺脫在和各部門的“討價還價”過程中的被動地位的劣勢,從而強化部門預算編制的監管工作,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
2、協調好和其它有預算資金分配權的部門的關系
從長遠來看,發改委、科技部門等單位的預算資金分配權應該集中到財政部門,以改變預算資金多頭管理的現狀,保證部門預算的規范性與完整性,這也是我國經濟管理與預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況下,這些部門在經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職能,這些職能的發揮對處于經濟轉軌期間的我國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轉變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簡單地將這些部門資金分配權力上收也許并不現實,現實的選擇是規范好這些部門的工作程序,協調好財政部門與這些部門的關系。作為一個過渡的選擇,應由財政部門牽頭,建立財政部門和這些部門定期的、制度化的協調與溝通機制,從預算編制的審核,到預算資金的撥付,再到對這些資金使用過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財政部門和這些部門都要及時溝通和協調。這樣不但可以加強對這些單位預算資金分配權力的監督,而且也可以監督由這些單位分配的資金的使用情況。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論,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屬于事前交易成本。編制過程中由于各參與主體的行為目標的差異及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交易成本產生。因此,應加強基礎性制度構建,使財政部門與其它部門的工作規則制度化,建立預算資金使用的激勵機制。
關鍵詞:交易成本;部門預算;制度構建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以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為主體的財政支出改革是我國構建公共財政框架、完善財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門預算改革在這三項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從實施的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的部門預算編制、執行與公共財政對部門預算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在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制預算編制參與主體的情況下,由于編制參與主體行為目標差異以及信息不對稱,導致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論回顧
在交易成本的理論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論證了“契約人”人性假設與“經濟人”人性假設的內在聯系——均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別強調有限理性與機會主義人性以及資產的專用性,同時將交易成本分為兩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為簽訂契約,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二是簽訂契約后,為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包括當交易偏離了所要求的準則而引起的不適應成本,糾偏引起的爭論不休的成本,建立和運作管理機構的成本,安全保證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經濟學作為一門分析經濟組織的制度理論,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被運用來解釋公共預算制度的設計(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這種分析框架中,預算被看成一種合同。實際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預算專家瓦爾達沃斯基就已經表述了這樣的觀點(Wildavsky,1964,p.2)。從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預算過程就是制定和實施預算合同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會發生各種交易成本:形成預算合同時必須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討價還價費用、信息費用、決策時間和協調費用等;確保預算合同能夠實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門預算合同的交易成本,從其內涵來看,為威廉姆森定義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簽訂預算契約的交易成本。
在對官員行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認為,官員與其它所有人一樣,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員的效用最大化即預算最大化。根據繆勒的模型(1999,中譯本),設預算部門通過預算獲得的收益函數為:
B=B(Q),B′>0,B″<0
由預算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生產函數為:
C=C(Q),C′>0,C″<0
作為理性經濟人的預算單位官員,其追求預算最大化的約束條件是獲得的預算數要能彌補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成本,其目標函數為:
Ob=B(Q)+λ[B(Q)-C(Q)]
其一階條件產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為拉格朗日乘數。預算資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條件應為預算支出給官員帶來的邊際收益等于給其帶來的邊際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數λ卻表明了預算支出的擴大趨勢,即B′(Q)<C′(Q)。由此可知,預算單位官員不是在預算資金效率最大化的生產條件下提供公共服務,而是追求預算最大化。
二、各參與主體之間交易成本分析
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分配預算資金。由于預算資金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因此,作為預算委托—關系中的重要一層委托人[4],財政部門需要對預算編制的效率及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因此,在本文中,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這一層委托—關系中的行為目標被設定為預算編制效率最大化和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員(即預算用款單位)“追求預算最大化”,即意味著預算單位以追求本部門預算最大化為目標。而具有預算資金分配權的部門(發改委、科技部門等)的行為目標則具有雙重性,一方面,作為預算資金分配管理主體之一,它們在對其掌握的資金的分配的委托—關系中,作為一個委托方,它們存在著預算編制效率及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另一方面,它們也存在著本部門預算最大化的動機。
(一)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交易成本分析
我國對部門預算編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門代下屬單位編制預算不同,現行部門預算要求基層單位根據科學合理的定員定額標準及事業經費編制預算上報部門,由部門匯總后再上報財政部門。將預算數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門后,財政部門也可以將工作重心轉到對預算管理的宏觀層面上來。但是在目前定員定額標準不完善、項目管理不健全的情況下,財政部門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中。
對于預算單位來說,它們控制的專業知識和信息都可以用來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預算單位常見的行為有:
1、隱瞞收入。部門預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點,要求將所有的收入項目都編入預算。在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沒有普遍推行的情況下,這一要求無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預算單位為了本部門的利益,往往截留預算資金,私設小金庫,隱瞞應納入預算的收入,雖經多方查處,仍屢禁不止。據估計,目前我國的預算外收入已經達到了與預算內收入相當的規模,而部門隱瞞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則是很說得清楚的。
2、虛增開支。在開支數目的核定中,預算單位往往利用信息優勢,不是從預算資金的最優使用效率出發,而是盡量地將開支標準提高,從而導致資金使用的浪費,相當一部分資金被用于官員的在職享受,腐敗現象也難以杜絕。
3、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管理混亂?;局С雠c項目支出的管理辦法是有著很大差別的。但現行的對這兩類支出界線的規定很模糊,缺乏具體的標準,這就造成預算單位在編報預算數字時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有的將這兩類支出隨意調節,而有的甚至是將相同的支出兩邊都列,虛增預算支出。
財政部門要掌握預算單位的真實收支信息,無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尋成本。同時,在確定預算數額的過程中,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之間要就預算數進行反復的協商、討價還價,這無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成本與人員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財政部門往往只能根據以往的經驗,對各部門上報的數據進行削減,“基數加增長法”往往成為財政部門應付各預算單位的主要方法。同時,如果所有的部門都預期,即使他們不從財政資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資金,其它部門也會選擇這樣的策略,那么他們便會發現,對財政資金采取掠奪策略是最佳策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結果就只能是一種“囚徒困境”,掠奪性策略在預算領域就會盛行[2]。而如果財政部門預計到預算單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奪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會是對所有上報的部門的預算數都進行經驗性地削減,這樣便會出現即使沒有虛報的部門的預算也會被削減,由此就導致了預算編制過程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預算資金分配的科學合理性也就難以保證了。
(二)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之間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交易成本不僅發生在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之間,在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之間同樣存在交易成本。部門預算改革中財政部門內部機構改革措施是要對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及其管理職能進行重新設計,由預算機構作為統一管理預算的部門,改變原來按經費性質設置機構的做法,做到一個部門歸口財政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財政部門一個口子對外。這項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強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的統一性,有利于財政部門內部各部門發揮其業務特長,對各部門的預算工作加強領導與監督。
但是,各業務部門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專業性,掌握了分管部門預算資金信息的部分“專用資產”,因此,預算部門與各業務部門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F實的情況便是,各分管業務部門往往不是站在財政全局的角度對預算用款單位上報的預算數進行嚴格的審查,而是分別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為分管的部門爭資金、爭項目,甚至一些人將部門的領導能否為其所分管的部門爭到更多資金、項目視為其能力、權力的象征。這樣,在財政部門內部就形成了“諸侯割據”的局面[5]。而各預算單位也就沿襲了傳統的“跑部錢進”的做法。最終,各業務部門初步匯總編制的財政預算往往會超出預算可用財力界限。由此,財政部門內部的協商、討價還價現象也就在所難免。
(三)具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與其它各參與主體交易成本分析
部門預算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改變以前的切塊分配預算資金給部門自行分配使用資金的撥款模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行使財政管理職能。而目前的情況是,除了財政部門之外,科技部門、發改委(原計委)等部門還具備預算資金分配的職能。2003年成立國資委、建立了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之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建立問題也提上了議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個在公共財政框架下如何處理好財政部門與國資委的關系的問題。毫無疑問,這些部門掌握了其分管項目資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財政部門與其存在信息不對稱。而這些單位與預算單位之間同樣也存在著類似于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預算資金分配過程中同樣存在交易成本。同時,這些部門除和其它部門一樣存在隱瞞收入、虛增支出外,預算資金分配權也被這些部門用來追求本部門利益最大化,例如審計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門預算中,有預算資金分配權力的部門年初大量預留資金,造成資金分配隨意性很大,降低了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財政部門在信息搜尋以及和這些部門的協調、溝通方面的難度無疑更大,預算資金多頭管理增大了預算編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得出,各參與主體之間由于行為目標的差異及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信息搜尋、討價還價、協調等交易成本和預算資金的不科學、合理地分配一樣,都會造成無效率的社會支出。
三、降低編制過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構建的建議
從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筆者認為應該通過以下制度的構建來達到提高預算效率與預算資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強基礎性制度構建
科學而嚴格的基礎性制度約束,可以使各參與主體形成正確、合理的預期,使其行為目標趨于一致,降低編制過程中的信息成本與協調成本,從而提高預算編制效率與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應抓緊以下基礎性制度的構建:1、修改《預算法》。對《預算法》的修改中,應增加對編制部門預算的具體規定,完善預算編制范圍,明確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保證預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員定額標準和收支分類體系,加強項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強的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劃分辦法。在此基礎上,按照零基預算制度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編列各項支出。3、和財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兩項改革政府采購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聯動進行,保障財政支出制度運行的整體有效契合。
(二)財政部門和其它部門的工作規則制度化
1、加強預算編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財政部門要改變預算編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信息收集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筆者認為,科學的定員定額標準及規范的項目管理制度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基礎。同時,財政部門還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預算體系,建立部門預算單位的基礎信息資料庫。主要收集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職能、人員編制、實有人員、各類資產使用和占用情況,并且應對以上信息及時更新,以便于財政部門進行日常的預算監管。財政部門在掌握了足夠的信息情況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門預算編制中的話語權,擺脫在和各部門的“討價還價”過程中的被動地位的劣勢,從而強化部門預算編制的監管工作,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
2、協調好和其它有預算資金分配權的部門的關系
從長遠來看,發改委、科技部門等單位的預算資金分配權應該集中到財政部門,以改變預算資金多頭管理的現狀,保證部門預算的規范性與完整性,這也是我國經濟管理與預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況下,這些部門在經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職能,這些職能的發揮對處于經濟轉軌期間的我國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轉變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簡單地將這些部門資金分配權力上收也許并不現實,現實的選擇是規范好這些部門的工作程序,協調好財政部門與這些部門的關系。作為一個過渡的選擇,應由財政部門牽頭,建立財政部門和這些部門定期的、制度化的協調與溝通機制,從預算編制的審核,到預算資金的撥付,再到對這些資金使用過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財政部門和這些部門都要及時溝通和協調。這樣不但可以加強對這些單位預算資金分配權力的監督,而且也可以監督由這些單位分配的資金的使用情況。
一、家族與企業
以往的家族企業研究都是從文化或社會學上作出解釋,即中國傳統的家文化與家族的對中國人的行為規則產生很大的影響。家族不但成為中國人之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為正式生活的主導因素,并導致了家族主義與泛家族主義在企業中的復制、延伸。
這些觀點只是簡單地把企業主的行為動機歸納為追求家族利益的最大化。但研究表明,中國社會呈現出的以血緣、地緣關系為代表的“差序格局”,是能放能收的伸縮性網絡,它暗示著中國傳統社會中的私的問題:為了自己可以犧牲家,為了家可以犧牲族。這表明,雖然人的行為受家族主義的影響,但個人依然有自身利益的追求。
因此,本文在具體分析以前,首先對企業主的基本動機作出新的假定:“行動——結構”互動的雙重動機假設。它強調,作為社會人的個人動機是由價值動機和利己動機組成的,雙重動機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并且由此決定著個人的行動。
從這個基本假設出發,本文認為,企業主基于利己動機希望企業能得到發展,而價值動機也促使他把家族的興盛作為自己的一項職責。而作為家族興盛的條件,就是先把企業搞好,企業搞好了才能帶來家族的繁榮。因此,本文的邏輯起點是,企業主不論是出于利己還是價值動機,都要把企業的興盛作為自己追求的動機。
二、企業與交易成本
企業如何才能發展?新制度經濟學的企業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給我們分析企業,包括家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分析框架。
新制度經濟學因其對制度的關注而有別于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它的興起改變了傳統上的把企業作為生產機器的看法??扑拐J為:企業與市場是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企業是作為市場的價格機制的替代物,在人們既可以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合作,又可以通過企業形式實現合作時,并且兩種合作的效果是相同的時候,采取哪種形式的合約取決于交易成本。
在張五常那里,市場交易涉及的是產品與商品的契約安排,而企業交易涉及的是生產要素的契約安排。相應的,科斯關于企業邊界的結論也就演變為:“當產品市場發生的交易(定價)費用的節約在邊際上等于新興的‘市場要素’中費用(也是交易成本)的增加時,就達到了均衡?!?/p>
這里涉及到交易成本問題,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在進行比較研究時的基本單位,主要是在產權(根據契約)被用于市場商務活動中的交易時發生的,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發生的為達成一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發生的監督貫徹該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它們區別于生產成本,既執行合同本身而發生的成本?!备鼮榫唧w的來看,它包括以下各項行為所引起的成本支出:(1)進行市場調查;(2)討價還價過程;(3)起草、討論、確定交易合同的過程;(4)監視合同簽署人;(5)貫徹合同;(6)保護雙方權益,防止第三方侵權。
上面的相關研究給我們一個分析的框架來對家族企業進行研究:在企業生產成本和市場結構不變的前提下,企業的規模由交易成本決定。而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則表現為企業主與“生產要素”(主要是勞動力)的契約的簽訂所花費的成本。因此,要想企業壯大,必須減少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這樣,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結構就成為企業主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擴展企業的規模,進而榮耀家族。
三、交易成本與信任
企業內的交易成本主要體現為企業主與勞動力之間的契約成本。按樊綱的六分法來看,主要體現在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事后可能出現違約造成的成本。具體表現為:由于企業主的有限理性使分散的人才信息的搜集變得困難,而且應聘人員機會主義的存在導致信息障礙和信息失真所造成的信息成本;合同簽訂后員工可能出現的搭便車、偷懶等機會主義行為,導致企業要設置相關的人員與機制來監督員工的工作,從而造成監督成本;同樣利益的沖突和外來的引誘都可能導致員工出現違約行為,從而導致企業主的損失等等。
合同簽訂的一系列成本導致了交易成本,這些成本所產生的背后都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信任。從信息成本來看,在信息爆炸、各類信息真假難辯、社會誠信有待提高的社會中,如何辨別所需人員的信息的真假,找到自己要找的人才是企業主和應聘人員簽訂合同時面臨的問題。同樣,企業主不信任員工,怕他出現機會主義,員工對自己企業的不信任也會導致機會主義,所以企業主要花費監督成本來減少員工的機會主義。而違約行為的出現也是雙方缺乏信任,對未來沒有信心的表現。
而且,信任在企業中的重要性并不僅僅體現在有利于防范機會主義,減少信息成本和監督成本,降低員工對未來的不確定,從而減少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它還有利于促使成員之間的互助合作,使人際溝通更加順暢,提升企業的凝聚力。
信任在企業內部的作用如此之大,對于企業的發展與壯大(在生產技術和市場結構不變的前提下)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只要是理性的企業主都會注意這樣的問題,并把企業內部信任的建構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而中國社會的信任建構的機制是什么樣的?家文化對信任的建構又有什么影響呢?
四、家族主義、泛家族主義與信任的建構
正是因為信任的重要性,使其成為國內外炙手可熱的研究話題。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對信任的研究取向有兩種:(1)將信任理解為人際關系的產物,是由人際關系中的理性計算和情感關聯決定的人際態度;(2)將信任理解為社會制度與文化規范的產物,是建立在法理(法規制度)或倫理(社會文化規范)基礎上的一種社會現象。以關系和制度兩種對信任的建構機制不同取向的研究也表明,信任作為社會關系的一種重要的維度,是和社會結構、文化規范想聯系的。因此,對中國信任問題的研究,其根本的出發點就是中國的本土文化和社會格局。
相比較中國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制度化的信任機制的缺失,建立在血緣、地緣關系上的家族成員所擁有的天然的、義務性的信任,不僅僅能減低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業的發展,以滿足企業主的利己動機,而且使用家族成員,帶動家族成員發家致富,也是符合企業主的價值動機的。因此,比起雇傭外人或陌生人給企業經營帶來風險,使用家族成員來經營企業就不可避免的成為企業主的首選了。
但是,只用家族成員來經營管理企業是以企業的小規模經營為前提的。隨著家族規模的擴大,不僅家族的勞動力供給會出現短缺,而且企業需要的各項專業人才也不是家族能夠供應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外招聘也就不可避免了。面對這些非家族成員,一方面要運用各種規章制度對他們行為進行約束,另外,與他們建立私人之間信任關系也是企業主要考慮的問題。
中國人對關系的分類,可以分為“自家人/外人”?!白约胰恕笨梢园_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親熱的人物。“自家人”是值得信賴的、可靠的,而外人則相反,給人一種不安全感。因此,基于利益等方面的考慮,企業主有必要把“外人”轉化為“自家人”,使其成為更廣泛意義上的家族成員。根據龔曉京的研究,中國社會特別是鄉土社會,普遍存在著一種將正式的人際關系轉化成非正式的人際關系的擬親化現象。在農民原本可以通過契約的關系達到合作或獲得資源的情況下,卻傾向于通過擬親化的途徑來解決。而其途徑,不外認同宗、認干親、拜把子等形式,這樣基于利益關系的業緣關系就轉換成一種類似的血緣關系,從而納入“差序格局”的范圍。
通過聘用家族成員和把家族外對企業發展有影響力的成員納入自己的“差序格局”,企業內部的信任就能產生,并對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產生影響:從信息成本來看,不僅家族網絡能夠提供信息的來源,還能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從監督成本來說,企業內存在的家族網絡使得監管的信息能及時有效地反饋到企業主手里,對員工行為進行監督,而且家族或泛家族認同的存在,也有效地遏制了員工的機會主義行為,使其更好的為企業工作;同樣,血緣與地緣的制約,使得違約行為也變得不太可能。
一、交易成本理論對法律的一般解釋框架
古往今來,有關法律的本質問題總是聚訟紛紛,法學家們從上帝意志、人類理性、絕對精神、民族傳統中找尋法律的源頭,也提出了許多學說觀點,比較重要的如規則說、命令說、判決說,還有神意說、理性說、公益說、權力說等。然而,這些理論大都只是從法律現象的某一個部分或某一個側面出發得出結論,不能整體把握人類社會的基本矛盾和根本決定力量,因此不僅沒有做出科學的回答,而且往往將問題弄得混亂不堪。
歷史上,第一次對法律本質正本清源,做出科學的解釋的是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為馬克思正確地認識到了法律上層建筑的經濟本質,即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2]開辟了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學者視為對社會歷史和制度研究的“一個根本的貢獻”[3]
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新制度經濟學及其在法學領域的分支——法律經濟學(或稱經濟分析法學)繼承了馬克思關于經濟生活決定法律制度的觀點,[4]將法律視為社會資源配置的秩序機制,它決定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并直接影響著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我們以此為理論基點,去觀照法律的本質及其價值追求,傳統自然主義法學那種認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義價值為目的,超越于人類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之上,有著一整套獨特的概念和邏輯體系,可以自主圓滿、絕無耗費地解決一切社會矛盾沖突的思想理論純屬紙上談兵,就象是在“無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討法律的功用一樣毫無實際意義。
在實用的經濟分析法學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釋法律制度的經濟本質及其演變過程的重要范疇。所謂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愿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關系成本。它與一般的生產成本(人—自然界關系成本)是對應概念。從本質上說,有人類交往互換活動,就會有交易成本,它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盡管通過理論模擬,我們可以發現:“在零交易成本的條件下,法律規定無關緊要”。[5]然而不幸的是,這種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會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關系行為都必然要花費代價。那種遠離社會實踐的先驗式法律思想無法經驗地說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實施,何以維持的問題,也不能解決面對社會實踐的法律改革與創新問題,無法解決真實存在的交易成本問題。而一旦我們從“紙面的法律”轉向“運行中的法律”(即從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轉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現實中的法律對經濟生活進行整合與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變得清楚的是,在這個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關重要?!盵6]
在某種意義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們的行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約而引致的其他類似成本的存在及其節約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經濟本質。法律制度的出現就是伴隨著早期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進步,社會分工結構與活動范圍的日益擴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間語言、習慣差異的基礎上,在國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確認的一套能夠簡化經濟關系的復雜性,節約交易成本,幫助社會成員安全、快捷、有序地進行交往的“標準化的”和格式化的規則體系。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詞通常的意義上,它的目的不僅僅在于管理(統治),它是一種促進自愿協議的事業──通過交易談判、發放有效證件(例如信用證或產權憑據)和履行其他性質的法律行為”[7]。
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發展中,奴隸制國家的出現,原始習慣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專業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減少交易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結果。從法律與經濟互動發展的歷史軌跡中可以看出: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換;哪里有交換,哪里就有市場;哪里有市場,哪里就有競爭;哪里有這些條件,哪里就有商業,哪里有商業,哪里就有法律?;趪业慕y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為社會各階級和每個社會成員提供一種相對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狀態,而所有社會成員作為法律公共品的消費者,也都會從中受益。節省了人們信息的獲得和傳播、草擬合約、交易談判、組織經營、產權界定、制度改革、激勵勞動、研究決策、維護治安、訴訟糾紛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論來分析人類社會發展,不僅法律必然能代替習慣,實際上,人類歷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創新(如國家制度、政黨制度、行會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蘊含著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鑒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紛程序和人們的實際法律行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們對法律,特別是對部門法的研究開出一條交易成本分析的進路顯得尤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說
合同是市場主體自由談判,以促進資源向更高價值使用轉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當事人雙方為確認某種事實而達成的具有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協議。由于一項合同成立的全過程可以細分為“準備-談判-簽約-執行-監督-救濟”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又都分別產生交易成本。因此,對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節約機制的研究,將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深化對法律成本規律的認識。根據一個權威的定義,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發生的為達成(arranging)一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發生的監督(monitoring)、貫徹(enforcing)該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它們區別于生產成本,即為執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發生的成本?!盵8]我們將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締約成本
締約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則和程序指引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進行談判并達成合意所支出的費用。也即交易雙方在獲得有關市場信息后,基于對經濟資源的不同認識而討價還價,實現權利交換支付的成本。當合同關系當事人獲得了有關交易信息,并與交易對方經過討價還價,就合同之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之后,便意味著契約此時已成為“依法必須履行的一種許諾”,即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雖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賦予單個公民訂立合同的權利,并規定了談判和簽約程序。通過訂立合同,單個公民創立了法律義務并使其目標生效。對于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來說,合同法就像一部憲法,而具體的合同則像憲法下新頒布的法律?!盵9]
通常,理性的合同當事人往往希望通過最小的合同訂立成本一一盡可能明確和完備的合同條款,特別是詳盡的違約責任條款一一把合同對方將來從事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交易信譽和對合同未來結果的預期,來設計對自己有利但又能為對方所接受的“雙贏”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對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的規定過于嚴苛,且認為合同如不具備這些條款即不能成立,那么當事人必須被迫就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無形中就會增大締約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規定僅具備幾項主要條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規定合同不具備某一條款時可以通過一些附隨性條款來彌補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隨時提出履行),從而放寬對合同成立的限制,就會促使當事人達成更多的交易,并極大地減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產生的財產的損失和浪費。[10]
(二)履約成本
履約成本,是指合同在實施中當事人彼此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所支付的費用和擔負的風險。合同履約成本與合同過程中的風險承擔密切相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實施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擔的風險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長,風險系數也越大;合同主體的數量多少、合同價金數額高低等都對合同履行的風險系數產生作用。
英國契約法理論之所以認為合同生效的“對價”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視交易的可實行性而不是諾言的可實行性。我國1985年《經濟合同法》卻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規定,對生效的實質要件規定較為寬泛,致使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認定合同無效的現象較為突出。據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報》報導,我國企業間簽訂的合同有50%不規范,全國一年有500億元金額的合同違法;全國每年約有3000~4000億元的合同金額得不到履行,無效經濟合同約占全部經濟合同總量的10%~15%。
對此,一種實證的研究結論認為,違約率(合同糾紛數和合同總份數之間的比例)與履行率是對應概念,履約率越高,則違約率越低,反之亦然。違約率還與契約市場發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場的情況下,由于市場風險的作用暴利機會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為短期化,呈現出高違約率和高履約成本的局面。這也就是當前中國社會的情況。而隨著初級市場向現代市場轉變的完成,市場相對穩定,暴利機會相應減少,可預期交易得到發展,將呈現低違約率和低履約成本的契約良性運行的局面。[11]
在看到這種趨勢的同時,我們還應該采取積極措施合理消解合同過程中的風險:一方面可以通過合同法規定的對當事人損失進行補救的措施,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損害賠償等進行處理。另一方面,則要加強合同法監督機制(如合同公證、鑒證及合同擔保等制度),通過制裁機會主義行為,將一定的風險(違約的經濟損害)承擔轉移到違約者。經驗證明,合同監督越健全,違約率相應會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違約行為都會因加強合同監督而銷聲匿跡。無論契約法規有怎樣的救濟機制,它畢竟只等同于市場價格機制,并在本質上是以個人利益的實現為存在基礎的。這種個人利益,不可避免地會對經濟秩序產生某種破壞作用。例如有些個人和企業為實現其私利最大化,會采取拖賴合同義務后短期行為的手法,從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難以被執行。另外,在合同監督部門存在內部動力障礙和信息障礙時,會很難進行有效監督,監督成本比違約成本更高,造成經濟資源的雙重損失。
(三)救濟成本
所謂救濟成本,即人們依法請求恢復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獲得賠償所支付的金錢、時間、精力和精神負擔。廣義上的救濟成本具體包括各種方式的合同解紛成本,如當事人協商成本、調解成本、公證成本、仲裁成本和訴訟成本等。這些解紛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對立的,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之任一種救濟方式。這就意味著救濟成本具有復合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
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受損總要尋求救濟。但救濟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須盡快恢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盡早結束資源被凍結、難以發揮效用的狀態。以我國的合同糾紛的審判實踐為例:(1)缺乏靈活、簡便、能夠適應各種經濟沖突解決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夠經濟,訴訟中的人力、財力的耗費始終居高不下。(2)合同審判的適用程序選擇不盡恰當,如前所述,合同法本應以鼓勵交易為其主要目標。然而,1985年《經濟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標準卻過于寬泛,法官經常宣告一些本應有效的合同為無效,消滅了許多本來不應被消滅的交易。過多地宣告合同無效,不僅將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而且也不符合當事人訂約的目的。(3)合同裁決的執行率低,相當多的裁決不能執行或不能完全執行,從而造成當事人無謂的訴訟成本支出。我國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約20億份,如果違約率為10%,則違約合同數應達到2億份之多,但表現為合同糾紛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解紛的申請解份的合同糾紛只有100萬份,只占違約合同總數的5%。究其原因,與合同裁決的執行率低不無關系。
對于降低救濟成本,我們有如下忠告:(1)給合同當事人提供多種合法解紛辦法,允許其選擇救濟,而不是只準走行政干預和司法解紛一途;(2)鼓勵合同當事人充分協商,盡可能將違約成本“內部化”,即損失由雙方分攤,但雙方交易地位顯著不平等者不適用協商辦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糾紛“私了”優于“公斷”,合同當事人彼此之間的談判優于司法審判。
三、合同形式的寬松化設計與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經濟實質是提供各種交易規范和標準術語,以便當事人在合同過程中有法可依,從而減少他們為達成交易規范和反復推敲合同條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場變化條件下的交易風險。前述對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對優化合同法原則和諸條款有很重要的啟發。限于篇幅,本文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則和不要式原則的選擇問題、合同欠缺條款即不完全合同問題作一點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則和不要式原則之選擇
從合同形式發展演變的歷史來看,總體而論,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絕對的“要式原則”(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和手續訂立,否則無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強制執行。近代合同法則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和主張“不要式原則”(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無須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達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我們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來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車并到達目的地時,盡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我們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的成立。[12]在當今社會,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人們已由關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轉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現代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則為主轉為以不要式為主的原則。許多國家從便利經濟交往,簡化手續,提高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為寬松的態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則,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而其他類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訂立。因此,我國合同法理對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補充。[13]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規定用特定格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薄逗贤ā返谑畻l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庇纱丝闯?,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采取開放性立場,明確對現實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認可的各種合同形式加以確認,強調不違反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靈活,順應合同形式朝著更靈活、更簡便的方向發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擴張解釋與不完全合同
為適應鼓勵交易、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現代各國合同法紛紛變革,大都減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廣泛運用合同擴張解釋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現在:一方面,允許法官依據一定的原則來解釋或推斷合同所隱含的條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認為成立也能認為成立的情況下,努力解釋合同已經成立,即對合約的詞語須按照合約有效而不是合約無效的方式來理解。[14]
合同條款設計之不完全或具有擴張解釋可能的經濟學解釋是:現實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與所有未來自然狀態相聯系的風險。對大部分合同關系而言,發生合同變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發現所有這些在未來可能發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對所有這些假象狀態的最優反應,所需的資源成本很高。因此,從效率角度看,交易者為了避免事后不可確知的成本付出,就應該把大量時間和金錢資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談判過程中。然而,在這些假想的狀態中,有許多實際上是極不可能發生的,它在經濟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說,即使一個引起合同變更的“不可能發生”的事件確實發生了,當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時地補充協議或者修改合同條款,而這是很容易做到的?!逗贤ā返诹粭l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p>
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初,當事人各方沒有必要事無巨細,把合同訂立的十分瑣細,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盡事宜及情勢變更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即可保留極大的合同彈性空間。當用上述辦法仍不足以補充欠缺的條款時,則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列舉式規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合同漏洞加以填補,由當事人選擇。所以說,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設計為不完全的,正是欲將合同中可變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應該看到,這種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實、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當事人被對方帶有欺詐性的合同條款陷阱“套牢”的行為,依然否認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勢下簽訂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請變更和撤銷)。對于合同基本條款,如數量、質量及價金的條款中未明確規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擴張解釋,而只能嚴格按照文義去理解和執行。如果發生合同一方鉆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釘死在合同條款的文字內容上,意欲享有某種非法利益時,法院可以主動對合同進行解釋,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實現公平自愿原則進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強制力判定該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員審查合同糾紛個案時,依據任意性法律規范補充欠缺性的合同條款,會不符合當事人的利益,造成結果不適當。于此場合,則應改用補充的合同解釋填補欠缺的條款,即對合同的客觀規范內容加以解釋,以填補合同欠缺的條款。它所探求的,不是當事人的真意(事實上的意思),而是所謂“假設的當事人的意思”,即雙方當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條款。假設的當事人意思,屬于一種規范的判斷標準,以當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為出發點,依誠實信用原則并斟酌交易慣例加以認定,以實現公平、效率為歸宿。[15]應當承認,法官或仲裁員在個案中的“公平”判斷未必與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判斷相一致,法律人所補充的條款并不必然給雙方當事人帶來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名古屋大學的教育目標是“培養理論性思考力和創造力”。在這基礎上名古屋大學醫學部制定了“培養富有科學理論性•倫理性•人性的、具有豐富創造力,獨創性和使命感的,推動醫學研究及醫療的人”的教育目標。本著此教育目標,名古屋大學醫學部將本科課程體系分為全學教育和專業教育兩個階段。
1.1全學教育課程體系
充分利用綜合性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的優勢,開設以教養教育為根本的普通課程及實習課程。全學教育課程由理科基礎課程(包括數學、物理、化學和生物學)、基礎研討會(小組為單位的文獻資料檢索及討論)、文科教養課程和理科教養課程、語言文化課程構成。與全學教育并進醫學部在每周三下午開設了醫學入門課程。該課程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以英文版《人體醫學生物學》(SylviaSMader,2002)為教材,學習醫學生物學基礎知識(23學時);(2)以臨終醫療及心理關懷、醫學倫理學等為內容,開設特別講座,目的是讓學生為將來作為醫生做思想準備(16學時);(3)為了使學生早接觸醫學、體驗醫療,利用殘障者設施、老人公寓及附屬醫院,開設有臨床看護實習課和體驗醫生一天工作的影子體驗課(shadowing,10學時)。全學教育課程安排于第一學年和第二學年的上半年,醫學入門課程由醫學部施教外,其他課程由大學的教養部施教。
1.2專業教學課程體系
名古屋大學醫學部按學科組織了專業課程,分為基礎醫學、臨床醫學、社會醫學等。專業課程主要開始于第二學年,大多課程在第四學年結束。具體課程安排如下,第二學年下半年和第三年上半年開設基礎醫學課程;第三學年下半年開設基礎醫學科研培養計劃(也稱基礎醫學研討會);第四學年開設社會醫學和臨床醫學課程;第五學年主要是臨床實習和臨床病理學實習課;第六學年則為選擇性臨床實習和畢業考試。
其中,基礎醫學將課程改革前的解剖學、生理學、微生物學等基礎科目統編成人體器官的構造、生物體功能、人體與藥物、免疫與機體防御等科目,加強了基礎科目之間相關知識點的結合。為培養本科生醫學科研能力,開設了為期半年的基礎醫學科研培養計劃,學生離開課堂實踐實驗為主的科研活動。社會醫學課程包括環境勞動衛生學、預防醫學、法醫學、國際保健醫療學、醫療行政學及醫學英語。醫學英語主要目的是為本科生國外臨床研修奠定語言基礎、提供相關信息。臨床醫學課程包括腦外科學、老年科學、小兒科等19門臨床科目。臨床醫學的教學多采用傳授型教學模式結合以問題為主的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學模式,注重培養學生的臨床思維能力。
除以上的必修課課程以外,學生需要完成2~3單位的選修科目課程。選修課程以特別講座的方式開設,以當下醫學前沿、學生高度關心的問題為主要內容開設34次特別講座,分成A-I為標記的9類話題小組,話題涉及范圍非常廣泛(如2013年開設的特別講座題目有:心血管外科中人工臟器的應用;救命救急醫療的最新前沿;死亡教育;多種職業協同作用的地區醫療等)。學生需要在9個不同的話題分組中任意選擇自己感興趣的6次講座,滿出勤獲2單位學分;選9次講座并滿出勤,獲得3單位學分。
2特點與啟示
2.1重視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融合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名古屋大學醫學教育注重通識教育,非常重視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在醫學教育中的滲透,著力培養學生的多種綜合能力。醫學人才培養過程中,加入人文社科教養課程和理工科教養等通識課程,增強了醫學本科生人文社會基本素養,培養溝通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基礎研討會課前指定討論題目,通過訓練學生利用圖書館查找、獲取信息,學習處理和總結信息,培養學生的信息素養和信息利用能力。特別是醫學入門課程,讓醫學專業的學生感受病人、感受醫生、感受醫院、感受社區醫療現狀,促使學生樹立將來作一個好醫生的追求目標,加強了職業價值觀和職業道德觀的教育。
醫學是以“人”為對象的專業性極強的行業,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和綜合素質要求高。目前,我國醫學教育體制從應試教育正向素質教育轉變,教育部制定了以培養具有良好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較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知識,較堅實的醫學基礎理論、臨床分析和思維能力,能解決一定臨床實際問題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為醫學教育目標[2],力求培養學生綜合素質。而名古屋大學在醫學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過程中,開設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融合的全學教育課程的做法值得借鑒。
2.2實施多樣化教育模式
日本醫學教育方式多樣,努力充分帶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無論是基礎課程還是臨床課程,教學授課方式多樣化,內容靈活,并注重學生創造性思維和能力的培養。專題討論會或與講授相結合的PBL教學法注重培養臨床思維,強調實用性知識的傳授,激發學生主動攝取知識,同時鍛煉學生檢索文獻、邏輯推理、總結陳述、分析交流等多方面的能力。名古屋大學醫學部開設多角度的特別講座,以獲取學分吸引和鼓勵學生聆聽講座,促使學生了解當今醫療現狀及最新發展,理解社會醫療中醫生的作用和職責,觸及臨床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醫學倫理問題。這些專題講座擴寬了學生的知識面,利于開拓視野,激發學生多角度的思考。
而與日本學生相比,國內醫學本科生學習主動性不強,不善于思考和提出問題。課程安排和授課方式的單一,使我們的醫學本科生在考進醫學院校后容易孤立地看待各門課程。往往是備考階段死記硬背,強行記憶理論知識,而考試結束就忘記多半,導致理論知識和臨床實踐相脫鉤。我們應采用多種教學方式,改變學生被動接受的傳統學習方式,促使其主動學習,培養學生善于思考,大膽提出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
2.3重視本科生科研能力培養,提倡學生獨立思考
日本醫學院校十分重視培養本科生的科研能力,以必修課形式開設基礎醫學科研培養計劃,給本科生提供參與科研活動的機會,提高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如名古屋大學醫學部第三學年下半年停止所有其他課程,僅開設基礎醫學科研培養計劃一門課程。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與愛好,選擇導師及研究室,在導師的指導下,制定實驗計劃、進行實驗、總結實驗結果,并進行發表與答辯。該課程學生為主體,教師看重培養學生的科學思維、發現問題及積極解決問題的思考能力,并不注重最終實驗結果。另外,讓筆者深有感觸的是,教師在實驗指導過程別注重培養學生的嚴謹并細致的科研習慣,如實驗操作的規范化、嚴格要求實驗記錄等。
近年來,我國也在重視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養,但因多種原因,開展醫學本科生科研訓練計劃的學校并不多,提供給學生參與科研的機會很少[3]。多年的“探索性機能實驗教學”中筆者體會到,多數本科生動手能力強,對科研活動表現出很強的主動性。建議我國就教學內容進行適當改革,將本科生的科研訓練和教學緊密結合,給學生提供參與科研活動的條件,利于學生基礎知識的利用和鞏固,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利于培養具有發展潛力的人才。
2.4不斷完善課程建設,建立開放性管理平臺
名古屋大學醫學部獨立設置專門的教育教學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普通授課教師和學生組成,是在醫學教育教學過程中聽取學生意見的重要場所。委員會鼓勵學生經常思考醫學課程如何能學得更好,根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做到不斷發現問題,完善課程體系。另外,名古屋大學醫學部面向學生制定了詳細的課程導讀和課程安排介紹,并公開在學校網頁,六學年中的課程安排及要求一目了然。其中,課程導讀概括介紹了學生六年間每學年的課程、學分及升學年的必備條件。而課程安排介紹則更為詳細,條目清晰地介紹每學年所要學習的課程和安排的特別講座。課程安排介紹明確提出了課程學習內容、學生應達到的目標、成績評定方法、教科書及參考書籍或材料、負責教師、教學日歷等。
從讓學生充分了解、參與課程安排的教育教學管理模式不難看出,日本醫學教育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主體的教育,在明確教育目標的同時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讓學生真正做到了有準備的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