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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學方法論”呢?要分析“法學方法論”的內涵,筆者認為,必須先弄清“方法論”的概念。許多權威詞典,對方法論的概念,作出類似的定義:在朗內斯特1983年所編的《哲學詞典》中“方法論”指的是“對那些總是指導著科學探索的推理和實驗原理及過程的一種系統分析和組織……也稱之為科學的方法,因而,方法論是作為每一門科學的特殊方法的一種總稱”;1977年出版的《韋伯斯特大學詞典》則將方法論定義為“一門學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規則和基本原理;……對特定領域中關于探索的原則與程序的一種分析”。梁慧星教授在論及“法學方法論”時,也提及了關于“方法論”的定義,他認為:方法論的任務是說明這樣一種方法,憑借這種方法,從我們想象和認識的某一給定對象出發,應用天然供我們使用的思維活動,就能夠完全地即通過完全確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論證的判斷,來達到人類思維為自己樹立的目的;方法論與人的活動有關,它給人以某種行動的批示,說明人應該怎樣樹立自己的認識目的,應該使用哪些輔助手段,以便能夠有效地獲得科學認識。從而,筆者認為可以將“方法論”理解為一種指導研究,統領分析,認識世界的工具。正如德國卡爾•拉倫茨在其名著的《法學方法論》中所言:“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法學也具有其固有的方法論。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定義更是莫衷一是,引用比較權威的說法,卡爾•拉倫茨教授是這樣定義其的:“法學方法論是以詮釋學的眼光對法學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對法律決定過程的心理分析,雖然這種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發掘出法學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對之作詮釋學上的判斷”。簡而言之,法學方法論就是為法學問題提供思路與觀念和對于法學問題提供解決方法的理論和手段。
根據筆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學方法論”概念的基礎上定義“國際經濟法方法論”就要先理清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根據王傳麗教授在其主編的新版《國際經濟法》教材中的詮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于商品、技術、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項下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方法論的概念理應與國際法方法論的概念息息相關。按照《國際公法百科全書》中的經典詮釋,國際法的方法論這個概念,既指其廣義的概念,即用于獲得國際法律體系的科學知識的方法;也指其狹義的、更專門的概念,即用來確定國際法規范或規則的存在的方法。盡管與與其同宗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獨有的特點:首先,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國家間、自然人及/或法人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不涉及國家間的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一般是國家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法律關系,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其次,國際經濟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除了國際條約外,還包括了作為商人習慣法的國際商務慣例以及相關國內法,而國際公法的主要法律淵源為國際條約及產生于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的國際慣例,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因此,根據上述概念與特征,筆者認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觀點,將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定義抽象為:為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宏觀的觀念和對于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論和手段。
三、國際經濟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實證研究法
實證研究的方法是一種現實主義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討論實然問題,采取規范分析、實例分析的方式,對某一領域的問題進行研討。實證分析大都是同事實相關的分析,關注的問題一般都是“是什么”。這種方法在國際經濟法中頗為常用,尤其體現在WTO法中。例如,研究“發展中成員差別與優惠待遇原則”是否是WTO各項協定中的一項比較重要的原則,就要客觀審視WTO協定中的相關規定與案例,用以分析該原則是否為WTO比較重要的原則之一。回顧WTO內發展中成員的差別和優惠待遇原則的發展歷史,發展中成員差別和優惠待遇作為一項被認可的概念,始于《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及《WTO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但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協定》中體現最多。例如,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12條第4、5款中規定了“各成員認識到,雖然可能存在國際標準、建議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下,發展中成員采用的某些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旨在保護與其發展相適應的本國技術、工藝和生產方法。因此,各成員認識到不應期望發展中成員使用不適合其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其技術法規或標準、包括實驗方法的依據。”按照此條文的規定,發達成員在采用較高標準的時候,應當考慮到發展中成員出口到其境內的商品不能單單按照發達成員所采用的較高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發展中成員國內適用的,符合發展中成員發展水平的標準來提供市場準入。同時,《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協定》第10條規定了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例如,為保證發展中國家成員能夠遵守本協定的規定,應請求,委員會有權,給予這些國家對于本協定項下全部或部分義務的特定的和有時限的例外,同時考慮其財政、貿易和發展的需要。各成員應鼓勵和便利發展中國家成員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上述對于WTO規則的實證分析,都可以說明“發展中成員差別與優惠待遇原則”是WTO各項協定中的一項比較重要的原則。
(二)歷史研究法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歷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門學科所最常用的學科分析工具。對國際經濟法學史的研究能夠揭示國際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多元的史學研究方法能夠為國際經濟法解決復雜的國際經濟貿易及金融問題提供有效的方法論基礎。在對國際貿易術語進行研究時,就要從其歷史淵源開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進過程,并且比較每一版本與上一版本的不同與進步。因此,筆者關于國際貿易術語的論文和授課都是以此開頭:“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商事慣例的一種,伴隨著十八、十九世紀全球范圍內商品貨物貿易的大規模開展而出現的,用于解決國際貿易問題的,具有實體法性質,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為了避免各國在貿易術語的使用上出現分歧和糾紛,國際商會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國際貿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供給一套具有國際性的通則的解釋,使從事商業的人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解釋的情況下,能選用確定而統一的解釋,其后為了適應不斷發展進步的國際貿易,國際商會先后進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歷史上的第七次修訂,由國際商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鄙鲜龆际菍τ趪H貿易術語歷史淵源以及演進的研究。在學習研究國際金融法時,歷史研究法同樣必不可少。筆者碩士時曾經研究中國企業美國上市的相關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國自1999年7月《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4、5、6標準”的規定到現在可以用以規制反向并購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之間法律的演變與更迭以及美國自1933年《證券法》到2005年的“關于空殼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規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規改革內容與其相關背景。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學還是學術論文的寫作中,每次提到規制“提單運輸”的國際規則時,都會從《海牙規則》談起,再講到《維斯比規則》對其的演進,之后談及《漢堡規則》的新變化,以及后來并沒有生效的《鹿特丹規則》等有關于多式聯運的相關規則。不僅如此,還要追溯其演變的原因與經濟,社會歷史背景。筆者認為,這都是對于歷史研究法的實踐。
(三)比較研究法
比較法學研究方法也是國際經濟法學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論述經濟法學方法論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學研究應當注重不同國家或地區商品經濟關系及其法律秩序的異同,對此進行充分的比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會制度國家經濟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經濟秩序的差異性,并給出科學闡釋。筆者認為這種論述同樣適用于國際經濟法。學習,研究國際經濟法,一定要熟悉相關國家的政治經濟歷史背景,以及其之間的異同。比如筆者在學習,研究,講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都重視將其與UPICC,PECL以及我國合同法進行比較研究,類比分析其之間異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筆者的博士課題是關于“國際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幾大發達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和發展中經濟體臺灣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BankSupervision;BCBS)及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決議合作發展國際間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則“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以及之前由IADI單獨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為指引,從而力爭提煉出兩個主要結論:一是我國是否具備建立顯性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條件;而是我國的建立該制度之時得以借鑒的國際與國外經驗。在此研究中,不論是問題的提出,論證過程還是結論的得出,該比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現階段的研究中,筆者主要研究美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及其改革發展,對其中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并比照我國現實情況,考慮相關制度的法律移植問題,通過對兩國及世界金融環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適用于我國金融發展水平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在這其中也用到了比較研究方法,比照我國現實情況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與屢次改革時的現實情況,金融法制背景。
四、結語
關鍵詞:全球化、國際經濟法、法理學、理論多元、中國學術
國際經濟法是二戰之后新興的年輕的法律領域,也是一個存在著概念爭議的領域,但是,這個領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并未形成繁榮的學術景觀和多元的理論爭鳴。這大概與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制度實踐在當時不夠活躍、不夠成熟或不夠發達有關,也可以說與國際經濟法學界的理論研究在當時不夠自覺、不夠開放和不夠沉潛有關。國際經濟法理論在當代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終于因緣各種契機(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實踐)而開始形成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學術上的爭鳴、走出總體理論上的幼稚和貧困并進而出現了多元的理論視角和各種視角之間的對話和交流。
一、全球變革——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和話語轉型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全球經濟制度實踐出現了重大的制度轉型。英美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拉美嚴重的債務危機、東亞“四小龍”經濟的起飛、蘇聯解體和巨變,促成了自由市場體制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復興,各國經濟和國際經濟越來越強調市場化和自由化,全球經濟越來越結成了復雜的相互依賴的統一網絡體系。這種全球大轉型在法律和制度層面表現為各國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正經歷著自由化、全球化和一體化的大變革,在國際層面,WTO、IMF和世界銀行這戰后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這種經濟領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變革也帶動著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衛生、人權等等其他領域的全球化,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即生態系統的失衡,以及這種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復雜化導致發展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全球經濟及其法律體制所必須面對和處理的重大問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越來越走向復雜、多樣,同時也孕育了變革的契機和因素。
語境變遷促動了國際經濟法學術話語的轉型。全球化既促成了傳統的一般人文社會學科開始越來越自覺的把經濟全球化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納入自己的理論視域,也促使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思考人類社會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會學科、理論和學術的理論資源。在這種背景下,國際經濟法學術終于開始逐漸走出傳統的,初級的議題和論爭,例如,國際經濟法是否存在?國際經濟法是否有效?國際經濟法如何定義?等等。如今,國際經濟法學術已經開始超越了這種初期的國際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門類定位和定義之爭,廣泛深入
到國際經濟法的更加深層次的理論基礎和更加專門性的具體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國際經濟法學術也越來越具有法理自覺和理論意識,甚至越來越回歸到一般人文社會科學學術,開始努力嘗試走出傳統上沒有理論和不成體系的狀況。這種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話語轉型可以概括為“從概念之爭到理論之爭”。
二、法理思考——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多元和復雜進路
自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幾年來,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理論研究熱潮和學術爭鳴現象。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夸爾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之中首先意識到并強調了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及其多元進路??錉栂V赋?,“可以從多種多樣的角度來洞察國際經濟秩序: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學的(例如分配正義),目標導向的(例如比較優勢模型),國家中心論的,個人的(例如人權),機構的,南/北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女性主義的,文化的,或者歷史的。有一點是非常清楚的:國際經濟秩序不可能僅僅從一個單一視角來理解,同樣清楚的是,它需要從每個單獨視角來更好的理解?!盵①]隨后,夸爾希教授推動了2001年5月4日曼徹斯特大學國際經濟法多元視角的研討會,并主編了《國際經濟法諸視角》的研討會文集,旨在薈萃國際經濟法諸多視角各自的優點和旨趣,這些視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綜合視角、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國際機構沖突與協調視角、民族國家及其國民身份的視角、爭端解決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多邊貿易談判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區域經濟一體化視角、人權視角、女性主義視角、新葛蘭西政治經濟學視角、弗蘭克國際法正義論視角、伊斯蘭文明視角、可持續發展視角、經濟分析視角、歷史分析視角等等,被劃分為9大類16種視角。[②]不過,正如夸爾希所指出的,這些視角并沒有窮盡國際經濟法的所有視角,它們只是提供了一種觀察國際經濟法的模糊的大綱,而且,即使這些視角本身也并沒有深入展開而僅僅是考察的起點。[③]除了以上這些視角之外,國際經濟法的法理視角還廣泛包括民主視角、視角、科學視角、視角、非政府組織視角、規制競爭視角、機制沖突視角、公共健康視角、經濟制裁視角、域外管轄視角、國際倫理視角以及其他各種不斷涌現的理論視角,等等。
在各種視角之中,Thompson闡釋了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認為所謂全球化和國家自治空間的消失是夸大其辭的,國際體系的治理機制不應該被塑造成一個單一的全球治理機構,也不應該像全球激進抗議者所主張的那樣被激進的加以徹底摧毀,歐美日三邊治理機制的作用也不必被過分夸大,民族國家、國家治理及其適當的國際協調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機制,同時,也可以考慮各種可能的區域一體化治理機制甚至可以考慮適當的各種私人市場治理機制和公民社會治理機制。Kwakwa指出,國際經濟組織的不斷擴展出現了職能、權限和管轄的沖突與重疊的現象和問題,認為需要保持既有國際組織的多樣性,發揮不同國際組織各自的專業化和分工的比較優勢,加強不同國際組織之間的有效協調,加強不同國際組織的程序和過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創建世界經濟安全理事會作為全球經濟治理的總體戰略協調。Carty強調“國民”(TheNational)應該是國際經濟法的元概念,他認為當代國際經濟法的意識形態基礎在于自由主義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消費主義的拜物教,政治與市場的簡單二元劃分及其隱含的政府消極不干預的意識形態在現實實踐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機,在認識論上則存在著巨大的困境,“國民”概念提供了一種相對更好(盡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費主義的方法,這種方法無法在北方國家主導的國際經濟秩序之內實施,只能在國家或區域機構的層面實施,然后,在此基礎上,立足“國民”概念而在國際經濟法的全球聯邦框架之中適當界定“國際”的概念地位,進而,達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認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支配了當代國際經濟法爭端解決機制,為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采取各種可能的戰略來質疑目前的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訴諸國家豁免原則和國家行為學說,在涉及環境、腐敗、文化保護和世界遺產保護等全球公益問題的情況下,要考慮地方共同體乃至國際共同體的政策和價值,最好由國際法院來解決這樣的案件,貿易和投資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只能用來解決比較單純的貿易和投資爭端。Page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參加多邊貿易談判,這樣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之中可以結成新型的靈活利益聯盟,多邊貿易談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應該作出調整,以便更多的更靈活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參與。Pomfret考察多邊貿易體制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幾次浪潮,分析了區域一體化對于多邊貿易體系的影響,認為目前的第三次區域一體化浪潮本身對多邊貿易體制沒有大的負面沖擊,卻又一定的積極效果,而且,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仍然是處于領先地位的。Addo認為,人是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經濟活動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嚴和福利,國際經濟法中的國家應該遵守它們簽署的國際人權條約義務,非國家行為者的活動同樣影響到人權,爭端解決機制如果限制利害相關的國家提訟也不利于保障人權,因此,必須把人權與國際經濟法相互結合起來,必須認識到,所有國際法的基礎都在于人,國際經濟法必須兼容人權價值,必須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與Beveridge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具有性別屬性,在全球化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過程之中,婦女的地位、價值、利益和聲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須反思國際經濟法的機構、規則和過程中的這些問題。Wilkinson將葛蘭西的理論和概念分析工具運用到國際關系和國際經濟法領域,指出,國際經濟法最好被理解為一種跨國統治精英和全球資本主義借以行使霸權的媒介,為此,在當代全球化語境之中,應該在新的霸權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尋求各種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闡釋了伊斯蘭宗教法律傳統對于當代法律文明和國際經濟法的貢獻,指出了當代伊斯蘭國家面臨的追求政治獨立和經濟繁榮的挑戰以及走向伊斯蘭國家區域一體化的前景。Subedi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與環境法、人權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歷史與實踐,認為可持續發展原則整合了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環境法,有助于實現更高的國際共同體目標。Cass把規范經濟學的效率分析、實證經濟學的效果分析、博弈論合公共選擇理論運用于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法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各種經濟分析工具有助于我們豐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理解、解釋乃至預測。Botchway從歷史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的演進和發展,認為歷史分析有助于我們對于國際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把握。Cryer運用弗蘭克的國際法正義論分析了國際經濟法中的合法性和正義話語問題,尤其強調了分配正義和程序正義以及羅爾斯正義論的“最大最小”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運用。[④]
三、管中窺豹——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選擇與學術采擷
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法理視角之中,我們選取三種基本視角加以概括介紹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遜實用主義政策視角、憲法理論與制度分析
杰克遜教授的國際經濟法研究視角和理論風格都頗為獨特,可以說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憲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視角。
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研究特別強調國際經濟法的規則導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遜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界定體現出了典型的實用主義風格。杰克遜一方面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范圍非常廣闊的領域,既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規制法”,還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同時又強調避免把許多不同的主題堆在一起的“大雜燴”(smorgasbord)方式。杰克遜屏棄了傳統的概念主義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實用主義的跨國法方法。其次,杰克遜對GATT/WTO研究在總體風格和具體內容上都體現出明顯的實用主義和政策導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遜教授的研究風格超越了傳統上簡單的公法與私法、經濟與法律、法律與政治、外交與貿易、國際與國內的區分,盡管仍然可以看出經濟更勝于法律、法律更勝于政治、私法更勝于公法、國際更勝于國內,但比之于傳統上國際公法學者而言,杰克遜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更加自如,能夠信手拈來的把各種理論、材料和歷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遜沒有抽象的探討國際法的存在、性質和效力問題以及市場經濟和自由貿易理論的哲理問題,而是把國際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貿易促進人類福利的好處以及國際法能夠促進自由貿易直接作為一種事實、一種歷史和一種背景。杰克遜強調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導向”,強調自由貿易和人類福利的世界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導建立一種嚴格的、明確的、肯定的、剛性的國際公法秩序和機制,他對各種宏大的理論和計劃一般都持有一種實用主義的經驗主義的懷疑。杰克遜強調的是如何通過一種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協調、界面、調適的機制和過程來說服各國決策者支持自由貿易及其法律規則。這是一種管理相互依賴的政策過程和治理技術。第三,關于GATT/WTO法,杰克遜不僅強調一般的規則導向和各種具體的規則和程序,更強調GATT/WTO乃至一般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體制(system)即憲法問題。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憲法視角既體現了一般的精神,即強調規則導向而非權力導向,強調通過國際規則和國際組織的“SIFT”過濾功能來篩選出各國的合法的國內政策目標,削減跨國自由的國內障礙特別是國內特殊利益集團和尋租活動對自由貿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卻并不贊成過于理想主義的古典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他認為GATT/WTO法的“自動執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為這會違背國內民主代議制,會限制政府的靈活選擇乃至輕微違反國際協定的空間,各國一般不會支持這種直接適用的制度安排。第五,關于問題。杰克遜的理論也明顯體現出了實用主義政策導向的風格。杰克遜也否棄傳統絕對主義的神話和鬼迷心竅的觀念,甚至也贊成廢棄這個詞匯,不過,他還是認為可以保留這個詞匯而重新理解其含義,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就特定事務的治理權力究竟應該配置在國家還是國際、民間還是政府這樣一個權力資源的配置及其決策問題,在這里,就成為一種事務性的和技術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過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義理想視角、理論和人權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國人,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家,他開創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
彼德斯曼結合國際經濟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指出,個人是知識和價值的最終源泉,只有通過個人在國內市場以及跨國市場上自由行使財產權利,才能夠實現國際范圍的有效的專業化和社會分工,最終促進各國國民財富的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的長久繁榮,這就需要各國國內的民主法律規則。但是,在國際經濟交往層面,各國歷來都深受形形重商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思想和政策的影響,進而在對外(經濟)事務領域公共權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約的國家全權主義問題,結果,往往都是維護國內特定產業部門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損害了國民總體財富和利益。
為此,需要借助于國際法律規則機制予以幫助解決國內層面自由貿易和體制的失靈和失效問題。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約束各國政府在經濟事務尤其是對外經濟事務領域的公共權力從而使之不被任意濫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認為,WTO調整范圍的不斷擴展、法律規則的不斷明確、監督機制尤其是爭端解決機制的不斷強化,表明國際經濟法能夠通過有效的機制來保障跨國私人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能夠有效約束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權力濫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時指出,通過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來約束各國公共權力濫用和保障跨國經濟自由客觀上存在許多局限,為此,需要把直接約束政府權力行為而間接保護私人權利利益的自由國際經濟規則有效地轉化為國內法上針對政府權力的私人權利,并通過國內法院訴訟機制直接予以保護。這樣,就可以把個人的跨國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提升到一項基本人權的地位,可以通過國際法的直接效力原則抵制國內法層面上固有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特殊利益集團問題,減少國家間談判和交易層面上的公共權力濫用現象,克服國際談判過程之中的權力、利益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尤其是生產商利益偏向的問題。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與復合相互依賴語境中,國際組織的數量擴展和職能擴張在民主的授權、權力和責任鏈條上拉得過長,確實引起了國際機制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為此,
國際組織本身必須同樣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則。同時,這種危機也表現為經濟領域與社會、文化、環境、健康等等其他領域之間的緊張關系問題。為此,需要加強各國國內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設立一個多邊議會監督機制參與國際貿易談判過程,需要加強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和國際經濟立法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需要各國和國際組織在決策和行為之中遵守或尊重國際人權義務,尤其是需要在國際爭端解決過程之中比較靈活的解釋國際經濟條約,從而,真正實現財產權利、經濟自由——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間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進,需要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尤其是有效參與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實施和爭端解決過程及發展援助和能力建設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最終仍然要立足于國內的民主機制。
彼德斯曼運用古典的自由主義的啟蒙思想、個人主義的方法論、秩序自由主義的構成原則與調節原則、民主與經濟學乃至國際、政府規制與公共選擇理論等等這些古典的、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的理論進路及其當展,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述了從國內民主秩序到國際自發經濟秩序,從對外事務失靈到需要自由國際經濟規則,從各國分散實施失靈到國際組織實施機制,從國際法律機制的困境到國內秩序的回歸的國際經濟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爾希的綜合折衷視角、全球視野和復雜進路
夸爾希是著名的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他特別具有國際經濟法的學術自覺和理論意識,提出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獨特的多元綜合折衷視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這種方法或者視角能激活現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視角可以指稱某種追求的理念、觀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無論如何理解,“視角”必須具有規范品格和分析意義。國際經濟法是一個內容紛繁復雜、圖景極其廣闊且論述多種多樣的法律領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種全球的、開放的、復雜的、折衷的過程和進路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而不適合追求一種單一的、獨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視角。這是因為,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各種視角與其說是幫助人們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的照明燈(illuminators),還不如說是經常成為教條主義的蒙眼罩(blinkers)。
夸爾希認為,利益驅動了不同的視角。為了理解國際經濟法及其法理視角,必須思考國際經濟關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載主體。國家、國際經濟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分別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們分別具有各種經濟的或非經濟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產利益、發展利益、環境保護、人權保障、公共健康,等等。為此,需要尋找各種方法、途徑、進路來識別、認定和澄清各種利益。這可能包括從各國國內的善治和民主過程以及國際組織的法律過程來分析和思考。這樣,不同的利益及其識別過程就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法理視角。法律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憲法框架的確立、促成立法的變化和提供行動守則以及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沖突。在國際經濟法的不同領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異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國家、法律、制度(包括國際經濟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異,由于國際經濟法之中公正話語的差異,導致了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種不同視角,通過采取一種綜合折衷的靈活視角,可以包容和審視各種法律視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國際經濟秩序和從事國際經濟事務。例如,有的強調國家管轄權,有的強調跨國私人經濟人權,有的強調實證主義法學,有的強調自然法,有的將國際經濟法僅僅理解為一套規則,有的則將國際經濟法理解為一種過程。有的強調國際經濟法就是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有的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幾乎無所不包,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但有的則認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論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沖突的兩個領域。這些都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視角。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公正話語(fairnessdiscourse)也體現出法律視角的差異。這里的正義既包括實體維度即分配正義,也包括程序維度即正當程序,這意味著,國際經濟領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響的配置標準必須是公正的,而且,實施和執行這種配置標準的形式過程也必須是公正的。正義話語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種共同體感,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國家、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個人和非政府組織都是我們這個共同追求經濟發展的相互依賴的共同體的參加者。正義話語也要求區分集中總和意義上國家間公正,也要考察分散個體意義上的國家內部以及代語境之中個人之間的公正。國際經濟法公正話語的核心在于遵循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最大最小”原則(“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當處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個其他國家都得到適當的或者不只是適當的利益和好處之時,不平等才可以說是正當的。就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而言,夸爾希認為,國際法院具有一種獨特的、根本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憲法性的地位。這種地位既保障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即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方法。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與其說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視角,不如說是體現了一種從事(engaging)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本質上是開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為,這種多元綜合視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從事國際經濟法而非集中于國際經濟法的實體內容應該是什么,這保證了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國際話語不走向某種極端的主張。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首先有助于識別和澄清國際經濟法各種可能的視角淵源,包括各種經濟或非經濟的利益以及表達這種利益的各種人格者;它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種可能方向和各種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國際經濟法的各種利益驅動,同時也分析了各種理論和哲學基礎;它提供了一種能夠最大程度上包容和匯合各種國內和國際經濟“意識”(consciousness)的必要過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從各種視角來分析國際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思路??傊瑖H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作為一種從事國際經濟法的方法論,在嚴格的方法論意義上,必須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實體內容層面,則必須是一種既能夠反映人類狀況,又能夠以一種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來實施的包容性的進路。
四、中國學術——國際經濟法學術的中國視角和中國問題
中國學界曾經長期爭論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范圍和體系及其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乃至國際商法之間的邊界關系問題,無論是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來介紹國際經濟法的定義之爭問題。[⑦]這既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領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處有關,與國外學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題、內容和范圍的爭論有關,也與國際經濟法律實踐之中所需解決的各種不同但緊密相連的法律問題有關。此外,這還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自身的兩個重要因素密不可分。這里首先涉及到中國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公法學乃至國際商法學相互之間的學術論爭和資源配置有關。[⑧]同時,中國之所以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存在長期論爭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識,也與中國法學尤其是法學基礎理論(理論法學、法理學)受到蘇聯法學的深刻影響有關,法律部門的概念、劃分及其標準是從蘇聯學界學習過來的,法律部門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價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國學界(以及蘇聯學界)對于法律部門的論爭本身卻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邏輯要求。這與其他西方學界形成了明顯的對比,西方學界探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問題但卻并不爭論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及其獨占調整對象的問題。[⑨]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目前需要深化,進而超越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和概念之爭,走向多元視角和理論之爭。晚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已經開始關注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秩序變遷及其對于國際經濟法學術的影響,開始自覺關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和理論發展,[⑩]開始調動各種理論資源尤其是國際關系理論資源和分析工具,[11]進而拓展國際經濟法問題視域,加強國際經濟法學術交流[12]。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大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術多元視角的語境之中,中國學界應該加強譯介和研究當代西方國際經濟法學術熱點和學術前沿,發現和思考國際經濟法的中國問題,開啟當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成長和學術繁榮之路,進而,為中國也為世界作出既具中國問題意識又有全球視野的學術貢獻。
可以預期,隨著國際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的不斷成熟,國際經濟法的觀察視角必然越來越多,而且,每一種觀察視角也必將走向縱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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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這些視角的綜述均依據夸爾希編著的論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關于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關于彼德斯曼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彥志:《國際經濟法的進路》,《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⑦]其中關于國際經濟法性質、范圍及其與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比較集中的討論至少有3次,參見王鐵崖、陳體強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83),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頁;王鐵崖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頁;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頁。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國學者對于國際經濟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經開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較合理的解釋方式和解決方法,參見左海聰:《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頁;徐崇利:《走出誤區的“第三條道路”:“跨國經濟法”范式》,《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⑧]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的成立(2005年7月6日)過程也體現出中國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位以及對于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學術認知視角的矛盾和學術治理體制的問題。
[⑨]這種強調或者爭論法律部門的獨特對象和獨立地位的現象不獨存在于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存在于中國其他所有部門法學界,不過,在中國國際法學界這種爭論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決,這種現象似乎也可以說是中國法學包括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蘇聯傳統和中國特色。
[⑩]See,YangYi&LuZhian,BookReview,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Manchester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2004,pp.76-81.
我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加入WTO以來日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當中,但對國際經濟游戲規則的掌握卻相對滯后。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各大學、研究所都開設了國際經濟法課程,但由于該課程內容的龐雜性和學科的交叉性以及極強的實踐性和鮮明的國際性,使得我國在開展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往往差強人意。實際上,國際經濟法教學不同于其他國內法法學學科教學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不同國家當事人開展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時的行為規范,因此,國際經濟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國家基于地理環境、經濟方式、社會結構、民眾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傳統等因素產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在當今全球化時代,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之間因經濟上的一體性而不斷進行交流、溝通、碰撞、競爭、排斥、滲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間的接觸與互動也越來越頻繁、廣泛和深入。盡管經濟全球化浪潮帶來了法律的國際化趨向,即法律的“非國家化”,也就是通過締結全球的多邊貿易協定來統一國際經貿游戲規則,但各國法律文化差異性的存在使得經濟法律的國際化始終是有限的。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動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經過長時間,特別是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的演變和發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創造出了一整套能夠有力支持市場經濟、工業文明、民主政治發展的法律觀念和制度,而這些內容是很難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發展出來的。因此,我國的學生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相關規則時,往往因為缺乏文化背景而對相關規則不能透徹理解,并將之應用于國際經貿實踐。
二、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經濟法教學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語境也日益明顯,其跨文化傳播特質也愈發凸顯和普遍化。因此,在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必須將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的跨國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貿規則不同于國內法那樣具有絕對的強制力。國際經貿規則的有效性取決于不同國家當事人對不同法律的選擇和適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對于要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而言,首先必須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國際經濟活動本身只有實現當事人共贏才能不斷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選擇也需要實現共贏。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的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將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同時,國際經濟法的“弱法性”也決定了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法律只是當事人最后的救濟手段,卻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協商與適當妥協才是解決國際經貿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護本方當事人利益,就必須在熟練掌握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上,通過跨文化交流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共贏。在這種價值取向指導下,學習國際經濟法的學生除了需要做到對本國傳統文化的了解和傳承之外,還得具有自覺的國際意識,對世界各國的相關國際貿易、金融等法律知識都應了如指掌,對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當理解和認識。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徑選擇
1.多元法律文化的沖突與整合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在這一語境中,國際經貿活動的游戲規則表現為多種多樣的形式。由于國際經濟法主要屬于任意法,當事人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將直接決定國際經貿糾紛的發展走向。而各國的法律規則以及各國各地區的國際貿易慣例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上述差異與不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要增強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使學生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形成全面、綜合的認識,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首先強調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間的沖突,再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學生自主探究式學習去發現和體驗、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異性對于國際經濟活動的發生和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為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
2.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要滲透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國際經濟法所具有的鮮明的國際性和任意性決定了國際經濟法課程本身貫穿了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跨文化交流的過程,因此,對于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而言,就必須將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作為其教學的核心目標,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必須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在國際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要圍繞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過各種教學法的綜合應用,提高學生對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重要性的認識;同時,通過案例、問答、角色扮演和辯論等方式,讓學生在與實際相似的情景中逐漸體會、認知和運用跨文化交流能力,從而為國際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一)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關系變化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帶動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規范。我們通常所說的國際經濟法不僅僅只是指國際經濟關系,其中還包括了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規范勢必也會使國際經濟法中的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之間的關系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首先,經濟全球化的一大標志就是“WTO”組織的建立,WTO的建立讓一些原本屬于國內控制與管理的經濟活動歸置于WTO的管理之下,國際經濟法的應用更為廣泛。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經濟發展與規范盡量能夠保持一致,其中就要求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盡量的能夠達到基本一體化,努力使全球的經濟法都處在步調一致、目標一致的要求上,使全球的經濟發展也趨同化,從而能夠使經濟全球化做到更好。第三,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變得更加廣泛,目前,經濟全球化得到了各國的大力支持與發展,WTO的建立也使得經濟全球化有了保障,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與WTO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也變得更加廣泛。
(二)國際經濟法各部門間的聯系也更為密切
經濟全球化之所以受到了關注與支持,正是因為經濟全球化提倡經濟自由化,促進了各國各種經濟交易與活動相互融合、作用、甚至相互促進,從而有效的刺激了經濟增長。經濟全球化為各種形式的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廣泛的、自由的交流平臺。在這樣的平臺之上,國際經濟法也必須順應發展,相互部門之間的聯系也更為緊密,以確保各類經濟的融合與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貿易與投資措施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貿易與投資措施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投資作為向市場提供貨物與服務的主要途徑,能夠有效的影響著貿易的規模以及構成,還能夠決定著貿易的發展方向。同時,貿易的發展也能夠反過來影響投資的規模與方向等。其次,金融服務、服務貿易與投資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目前,金融業的發展已經逐步成為了經濟發展的核心,金融服務作為服務貿易當中的一種,是金融業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方向,金融服務涉及的領域較廣,例如銀行、保險、證券等等,這些領域都與投資貿易有著緊密的關系,金融服務采取的相關措施與政策和投資貿易的發展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第三,投資貿易與環境之間的關系也變得更為密切。環境問題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了國際性的問題,現如今,人們無論做什么都要考慮到環境問題,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務必要考慮到其對環境的影響。目前,環境問題已經與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綁在了一起,WTO也將環境問題作為了討論的一大重要議題。貿易的發展可以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但是也可能由于其發展導致資源開發過度或資源濫用加速而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因此,投資貿易與環境問題的關系越來越緊密,如何讓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互協調是目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所面臨的一個問題。
二、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執行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之前,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法規范往往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但是經濟全球化使得全球的經濟格局發生了變化,國際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具有實踐意義,這就要求國際經濟法要有相應的機制來保證有關規則的實施。
(一)WTO規則的實施方式
WTO組織的建立對于協調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之間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其規定的一些規則就可見一斑,特別是WTO對其規則的實施方式,WTO要求各國的經濟法措施不得與其規則相沖突,以此來保證其他國家的利益。同時,WTO要求也必須秉承“統一、公正、合適”的原則來實施其規則。
(二)WTO爭端解決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要實現不同國家的經濟交流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不同的國家法律不同、信仰不同、習慣不同,這些差異通常容易使各國在經濟貿易的過程中產生爭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WTO建立了強有力的解決爭端機制。這個解決爭端機制的建立是國際經濟法發展當中的一個重大突破。在解決爭端機制的監督之下,那些違反國際經濟法的國家無疑會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從而使其經濟發展受到影響,還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經濟制裁。
三、結語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必要性
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有著深刻的內涵和現實必要性。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現階段,不可能有一種具有國際性的強制力的法律規則的存在,而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對于國際經濟關系以及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國際經濟的日益發展,全球化和一體化不斷加強的今天,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對于各國經濟的發展都是非常有益的;從二戰后世紀交替的時刻,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對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有著迫切的要求,而公平互利原則則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一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原則的內涵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在第一章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中規定:“各國間的經濟關系,如同政治和其他關系一樣,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則指導:……;(e)公平互利;……”明確地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
同時在《》中第二章第十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包括通過有關國際組織并按照其現有的和今后訂定的規則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边@樣的愿望和規定,同所有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構成了公平互利原則的豐富內涵。
二公平互利原則的要求
首先,要求國家在相同層面的國際經濟關系中均為平等主體。公平互利,在主體資格上先要平等,這樣,才談得上其他層次的公平,才談得上互利。
其次,各國有權自主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國際經濟交往關系,自主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最后,國家間的經濟交往和管理涉外經濟活動的結果,對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參與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利益。
三堅持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
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現階段,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都有著的作用,堅持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則,是十分必要的。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的產生上來看
公平互利原則,是適應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而產生的。
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第四部分規定: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應當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則的基礎上:……(2)國際大家庭的一切成員國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最廣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并保證大家享受繁榮;……
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但由歷史遺留下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在許多方面仍然根深蒂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濟大國依舊很有市場。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依然是任重而道遠。
作為公平互利原則產生要求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在現實中,堅持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當然存在。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作為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可避開的問題,必然要求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則。
(二)、從法理上看
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原則源于規則又高于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后果,但在創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并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已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三)、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看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完整?,F實中,許多借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四)、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看
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ダ拇嬖冢『檬菫榱藙撛煲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于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于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于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于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于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于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五)、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看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于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于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并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并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
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六)、從中國的實踐上看
中國現今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憲法》序言中提到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明確規定了平等互利原則;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薄瓏野压交ダ瓌t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因而,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1謝邦宗,張勁草主編:《國際經濟法原理》,世界圖書出版社,1992年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并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來源:()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完整?,F實中,許多借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來源:()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ダ拇嬖?,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于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于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于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于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于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于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于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于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并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并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來源:()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薄瓏野压交ダ瓌t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對于經濟實力相當的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于原有平等關系的維持;對于經濟實力懸殊的不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于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糾正以及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設。就應當讓經濟上貧弱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學科界定基本原則
一、廣義國際經濟法的“水果拼盤說”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這一學說的立論基礎在于,對某一涉外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既要涉及調整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又要涉及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法律淵源既包括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習慣、國際慣例等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管制法以及沖突規范等國內法。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由此得出結論: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對其中的法律癥結加以‘綜合診斷’和‘辨證施治’的現實需要?!?/p>
由此可見,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最大的特點在于,它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認為凡與此相關的法律規范便足以獨立地形成一個法學門類。這一學說立足于實用主義,對于解決現實問題確實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廣義說的觀點將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調整,將不同性質、不同部門的法律規范雜糅在一起,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造成這一問題的癥結何在?筆者認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因而在立論基礎上存在嚴重缺陷。
誠然,國際經濟關系涉及的主體繁多,錯綜復雜,的確需要對其中存在的各種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但這是法律運用層面的問題,而不是部門法學分科層面的問題。我們并不能由法律運用上的綜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論相關的法律規范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不同法律部門的綜合運用并不等于相關的法學分支就應雜糅成為一個獨立學科。
事實上,在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中所述及的各種法律規范,相關國家的刑法規范(如一國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規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適用。如果按照廣義說的論證邏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刑法規范豈不是也應納入廣義國際經濟法的范圍當中。
以此類推,內國經濟關系雖不如涉外經濟關系復雜,但同樣有必要對其中的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對內國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也會同時涉及內國民商法、內國經濟行政法和內國經濟刑法等法律規范。試問,按照廣義說的理論邏輯,這些相關的內國法律規范是否也應混合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
再進一步而言,我們必須從深層次來探討如下一個問題,即法律運用的綜合性能否替代法學分科的必要性和嚴整性呢?也就是說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學分科的意義何在?尤其是在學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層出不窮的新情形下,傳統的法學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筆者認為,某一部門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內部具有本質上的共同性,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通過法學分科可以形成一種嚴整的知識體系,便于認識、分析、運用和預測。學理通說上以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部門法學的標準,“獨立調整對象”不僅要求以某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且要求這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必須具有質上的共同性。試以民法為例:平等主體之間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婚姻法律關系和家庭法律關系雖然相對獨立,但上述各種法律關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質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形成民法總則中的各項內容。不僅如此,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則。析微而知著,一個嚴整的法學分支必須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我們并不是為了刻意追求邏輯體系的完整性,而是因為只有這種“從抽象到具象”、“從一般到具體”的邏輯體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們便捷地認識事物、分析問題和預測發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們把握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人類創設各種各樣的學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其以跨國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似乎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但事實上,誠如廣義說自己所承認,跨國經濟關系既包括跨國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跨國經濟管制關系,而這兩類社會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廣義說將經濟流轉關系和經濟管制關系這兩類不同的社會關系放在一起進行調整,既無法進一步抽象出兩者之間的共同性,無法形成學科的總論,也無法真正提出學科的基本原則,難免帶有人為拼湊的色彩。由此可見,我們決不可因為法律運用中的綜合性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這或許并不是學術領域紛爭的問題,而是人類認識事物規律的本質要求。
誠然,隨著“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等趨勢的出現,傳統法學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學科界線周邊出現了許多“灰色區域”。但我們認為,決不可因為灰色區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學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們在一個新的角度上認識事物的本質。理論是清一色的,涇渭分明;但是社會關系卻是模糊的,黑白之間存在諸多灰色的過渡。學科分類時必須在這一灰色區域中厘定臨界點,因此種種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難免,不足為奇。對于灰色區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個案處理,也可以作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有了萘李、騾子等雜交品種后便否定門、綱、目、科、屬、種等生物學分類;同樣道理,我們亦不能因為法學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任何科學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貼近現實,也不可能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完全正確的結論;科學的作用只是通過初略的分類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基本正確的結論。
綜上而言,部門法學的分科應當是嚴整的,但在部門法學的運用上卻應當是綜合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雖注重了法律運用的綜合性,卻忽略了法學分科的嚴謹性,將法律運用和法學分科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廣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猶如一個水果拼盤:從營養結構和口味搭配出發,人們食用時需要的是各種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盤;但我們卻難以承認水果拼盤是另成一類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認水果分類的價值。
二、國際經濟法的學科界定
那么,如何對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進行學科分類呢?筆者認為,如下兩點論斷是我們分析的出發點:
(1)國際經濟關系當中既包括橫向的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縱向的經濟管制關系;
(2)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既涉及各國的國內法規范,也要涉及各種形式的國際法規范。
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經濟流轉關系經濟管制關系
國內法規范(1)沖突規范/民商法(3)經濟行政法
國際法規范(2)國際商法(4)國際經濟法
表: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類示意圖
(1)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是各國的沖突規范(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及其指引的內國民商法(如我國的新《合同法》);
(2)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是作為統一實體規范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內法規范為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4)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則構成國際經濟法(如《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個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對跨國經濟關系中涉及的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整和規范。在這四個部分中,國際商法可以通過優先直接適用成為成員國國內國民商法的組成部分;而國際經濟法規范則通過間接適用,轉化為成員國的內國經濟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將上述四個部分糅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水果拼盤,貌似完整,卻忽視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點,無法形成一個真正的、嚴整的獨立法學學科進行研究和學習。
同時,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并不是簡單地回歸到狹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本文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與狹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有如下兩點區別:
(1)部分學者主張,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是狹義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是,經濟流轉關系與經濟管制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筆者認為,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應獨立地構成國際商法體系,與內國民商法對應,而不宜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是建立在對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的,同時也汲取了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關于法律運用綜合性的觀點。
因此,至多而言,我們只能說本文對國際經濟法所做的學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個新的視角上對狹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回歸?;蛟S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總是一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過程。
有的學者在批判廣義說的基礎上,提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跨國間經濟協調關系以及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體系”,認為國際經濟法包括“經濟的國際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經濟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兩大部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從調整對象的同質性出發將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作為一個整體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其在調整對象、制定、效力、實施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區別。因此,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雖然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兩者仍不可同日而語。否則,內國涉外民商法與國際商法在性質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應把各國的涉外民商法納入國際商法的范疇當中呢?
綜上,筆者認為,應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跨國經濟管理關系的國際法規范”較為妥當。同時我們亦主張,在解決一個具體的跨國經濟問題時,不僅要運用國際經濟法,還要綜合運用內國沖突規范、內國涉外民商法、國際商法、內國涉外經濟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門或不同法律部門的分支。
三、國際經濟法學科基本原則的重塑
誠如前文所論及,一個真正的法學部門應當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換言之,無法提出學科基本原則,這一“法學部門”并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學分支學科。
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原則”是相對于“概念”和“規范”而言的法的三種要素之一。與一般原則相區別,基本原則應當貫穿于其調整對象內的各個領域,貫穿于其法律關系的始終,用于指導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串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p>
持廣義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學者提出了“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等作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科的基本原則。如果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理論是嚴謹的,這些基本原則就都應貫串于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國際經濟法分支領域,都應當既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范,也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但事實上,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這些原則都難以真正滿足作為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因此也難以發揮基本原則對于整個學科的指導作用。試舉一例說明:甲、乙是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兩個公司,雙方簽定某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試問,甲乙雙方的這一跨國經濟關系與一國的經濟有何直接關系?與不同國家間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關系?與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關系?
由此可見,目前“公認”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基本原則似乎無法滿足作為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廣義說理論無法提出大一統的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由此亦可佐證,廣義國際經濟法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門類。
以下,筆者將就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即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范,提出指導這一學科的三大基本原則:
(1)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自由化原則要求各國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應當逐步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為外國資本、技術和服務提供市場準入;應當逐步擴大外國資本的準入;應當逐步開放本國資本市場,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經濟自由化原則的經濟學基礎是大衛李嘉圖在國際貿易領域提出的“比較利益理論”(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這一理論主張各國出口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進口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并且得出國際貿易將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這一重要結論。
(2)經濟公正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有四重內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國在管制國際經濟交往時應當符合“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國要平等對待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最惠國待遇”,另一方面還要求一國應平等對待本國人與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國民待遇”。其二,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對他國政府和企業的扭曲自由經濟的措施采取對應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許一國針對他國企業的傾銷行為或他國政府的補貼行為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等。其三,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針對危及本國根本利益的事項,臨時采取一些限制經濟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協定中關于保障措施的規定,關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規定等。其四,由于歷史上西方列強對殖民地國家的侵略和掠奪,由于各國現實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巨大差異,要求發達國家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單方地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措施,例如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
(3)經濟便利化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隨著運輸與通訊方式的不斷改善,隨著關稅壁壘的大幅度消除,國際經貿的快速發展對各國經濟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強烈的訴求。經濟便利化與自由化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經濟便利化不僅要求在執行非關稅措施措施時程序應簡化和協調,不應有過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國有關涉外經濟管理的各種程序應當具有透明度,政府應當采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設備,政府各部門之間應當有效配合。
綜上而言,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成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動和指導各國的跨國經濟管理行為。之所以將上述三項原則確定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基于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1)上述三項原則是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為背景所提出的。雖然存在種種質疑和批評,但是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勢不可擋,這已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的10年間,全球GDP的年均增長率僅為2.3%,而全球貿易額年增長率卻達到7%,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總額已達到全球GDP總額的29%。與此同時,跨國直接投資迅猛增長,從1990年的2,060億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萬億美元。據統計,在2001年,全球6.3萬家跨國公司,其年銷售額超過14萬億美元,幾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產出、60%的世界貿易、70%的技術轉讓和90%的國際直接投資。經濟自由化、經濟一體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經濟發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協調各國外經貿管理行為,使其順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
(2)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國際經濟交往的內在訴求。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提出,應當從其調整對象出發,應當體現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訴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為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根本緣由在于它們都體現了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本質,是市民社會健康運作的內在訴求。經濟的本質是無國界的,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管制跨國經濟交往的行為必須在維護基本的經濟公正的基礎上,促進經濟自由而便捷地開展。由此,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和經濟便利化原則應運而生。
(3)上述三項原則是真正從法的價值層面提出的法律原則。筆者認為,部門法學的基本原則必須從法價值學的層面來概括,才能真正發揮對具體規范的統率和指導作用。部門法學在邏輯體系上總是從調整對象中汲取其價值層面的精神實質,并將其法律化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再由這些基本原則來統率具體的法律規范。以目前研究最為成熟的部門法學——民商法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其實都是自由、正義、效率等法價值在部門法學的具體體現。將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確立為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其實也正是自由、正義和效率這三個層面的法價值訴求在這一學科的體現。
反觀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原則亦是從法價值層面提出的原則,其在同一調整對象范圍內可以納入本文提出的經濟公正化原則當中;但全球合作原則則是從手段上提出的,無論南北合作還是南南合作其實都是實現經濟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原則似乎有所不妥。學者在研究WTO規則時,提出將非歧視、互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公平貿易、透明度等作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其實均可以經過整合,納入貿易自由化、貿易公正化和貿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沒有將經濟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是說經濟無關緊要,也不等于我們主張在國際經濟管理中放棄經濟。毋庸置疑,經濟始終是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