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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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LD:普通債權;質押;公示
在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對于應收賬款質押應否在物權法中進行規定存在著一些爭議。人民銀行、四大商業銀行強烈要求將應收賬款質押寫進物權法草案中。但誠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應收賬款是會計學概念,不是嚴謹的法學概念。應收賬款,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債權,因此是建立在債務人的商業信用基礎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種信用債權。筆者認為應收賬款屬于法學上的普通債權,解決應收賬款能否質押的理論前提是普通債權能否質押。
一、普通債權質押的條件
普通債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權的一種。從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可為權利質權標的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須為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權利質權是以權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債權的履行,因而用來出質的權利必須能以金錢來估價;(2)須為可轉讓的權利。因為質權是一種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的價值權,故標的物應有變價的可能。(3)須為適合出質的財產權,這集中體現在此種權利應當具有可以外在公示的手段。筆者認為普通債權能否出質取決于該債權能否滿足權利質權的三個前提條件。因普通債權質押公示問題較為復雜,對于該問題文章第二部分作進一步的分析,下面分析普通債權質押的前兩個條件。
首先,普通債權須為財產性債權。日本聞名民法學家我妻榮先生認為不動產作為擔保物時,只需要抽出不動產潛在的貨幣價值或資本價值,以之作為債權清償力的確保即可。因此,擔保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主要指的是對擔保物貨幣價值的支配,而非對其實體的支配。謝在全先生認為:“擔保無權基于價值性的特質,實不重對標的物的占有,而系重在對標的物交換價值之直接支配?!惫饰覀兛梢哉J為擔保物權的本質屬性是價值權,擔保物權是以取得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的,權利質權當然也不例外。債權質權并不是用債權本身做擔保,而是用債權內涵的財產性利益做擔保。在動產質權中,也絕非用物本身而是用物的交換價值對債權進行擔保,這種交換價值本身就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假如拋棄二者的形式會不難發現,二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用特定財產性利益對債權實行擔保,并沒有實質的、內在的差別,僅是在質權的設定方式實行方法上有所不同罷了。而債權以債的效力給付是否具有財產性的內容,可將給付分為財產性給付與非財產性給付。債權有財產性債權與非財產性債權之分。財產性給付是指給付具有財產性內容,其給付的結果可以以財產的價格計算。例如交付某項財產、支付一定款項、移轉財產性權利等。這些以財產性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可以稱為財產性債權。那些以非財產性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則為非財產性債權。所謂非財產性給付是指對于給付不具有財產性內容,且其給付不能以金錢價格計算。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賠禮道歉。另外,以不作為為形式的給付種類,多屬于非財產性給付。不作為給付債務可以分為單純的不作為債務與容忍債務,前者如競業禁止、不為泄漏商業秘密等,后者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修繕房屋、患者應容忍醫生為必要的檢查和手術等。能夠出質的普通債權根據擔保物權的本質屬性首先應是財產性債權。假如該普通債權屬于非財產性債權,則債權不具備交換價值,那么就無法實現其擔保功能。
其次,普通債權須為可讓與性債權。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方式決定的,質權人作為債權人,當其債權到期得不到清償時,就可以獲得設質債權的請求權,即取代出質人的債權人地位向第三人請求財產性給付,因此設質債權應是可轉讓性債權。我國學者一致認為,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答應絕大多數債權能夠轉讓。但與此同時,法律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出發,對債權轉讓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逗贤ā返?9條規定三類債權不得轉讓,分別是:(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2)根據當事人非凡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債權。因此普通債權能否設質還需滿足可轉讓這一條件,假如該債權屬于上述三種情況中的債權則不能用于出質。
二、普通債權質押的公示方式
為協調在物權變動中物權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兼顧靜的財產歸屬安全與動的交易安全,各國民事立法采用了一種法律調整機制——物權公示制度。因為物權為對世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以物權的歸屬及內容應有能從外部加以熟悉的表征,使物權法律關系據此得以透明。普通債權出質同樣必須滿足物權公示原則,假如普通債權出質無法進行公示,則普通債權的質押無法進行。
(一)普通債權設質應當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公示方式
對于普通債權的公示方式,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應以債權證書轉移為公示方式,也有學者認為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公示方式。筆者認為普通債權的出質的公示方式應從普通債權的實際特點出發,而不能局限于傳統的物權公示方式。擔保物權法的一個發展趨勢是公示方法類型越來越豐富,在擔保形式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也促進了擔保制度在內容上根本的變革,許多規則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在公示方法上,也適應擔保類型的改變,公示方法類型越來越豐富。普通債權的債權法律文書的轉移占有能否作為普通債權的公示方式必須考慮到普通債權文書的性質和特點。首先,普通債權并不一定都具有債權文書,如口頭合同或侵權所生之債權,可見以普通債權文書轉移作為普通債權出質的公示方式,可操作性存在重大缺陷。其次,普通債權的法律文書,并不直接代表權利本身,僅證實債權的存在。因為,這種債權證實文件并不具備權利外觀形式,也不具有公信力,即使得到該債權文書,也不表明其已得到該債權。所以在以普通債權設質的情形中,就不必以債權文書的交付占有為公示方式。
從債權轉讓的角度看,各國立法存在不同的規定:第一種為自由主義,人為債權轉讓只需要原債權人之間達成轉讓協議即可生效,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第二種為通知主義,即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必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必須在接到轉讓通知后,轉讓債權才發生效力;第三種為債務人同意主義,即認為債權的轉讓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才能生效。我國《合同法》采用了通知主義,《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里轉移債權憑證的占有則不在考慮范圍。所以,以普通債權出質應當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公示方式更為合理。(二)普遍債權設質以通知第三債權人為成立要件或對抗要件
從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民法規定,債權質權設定后,出質人或質權人有義務通知第三債務人。但通知義務究竟是債權質權的成立要件還是對抗要件,各國立法例有所不同?!兜聡穹ǖ洹返?280條規定:“出質有轉讓合同即可移轉的債權的,僅在債權人將質權的設定通知債務人時,始為有效?!憋@然,這里通知第三人是債權質權設定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075條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800條的規定,這兩國也采用成立要件主義。而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將通知第三人作為債權質權對抗第三債務人的要件。如《瑞士民法典》第900條第二款規定:“質權人及出質人可將質權的設定通知債務人?!贝藭r,通知第三債務人并非質權設定的必要條件,如不通知,第三債務人可因清償出質人而消滅其責任。在日本民法中,通知第三人為對抗第三債務人及第三人的要件?!度毡久穹ǖ洹返?64條第一款規定:“以指名債權為質權標的時,非依第467條的規定將質權的設定通知第三債務人或經第三債務人承諾,不得以之對抗第三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在上述立法例中,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債權質權設定的成立要件或對抗要件。之所以要通知第三債務人,乃是為了維護質權設定的效力,防止第三債務人在不知情情況下向出質人清償而使質權人的權利落空。因此,通知第三債務人是債權質權設定的公示方式,也具有剝奪出質人對該債權的清償受領權限的機能。同時通知第三債務人還可以限制出質人以轉讓該債權以保障出質權的安全性。普通債權設質后,債權證書即使仍由出質人占有,并再設質權或轉讓,也不會因此造成第三人不測的損害。一般來講,出質人利用債權證書重復設質或再無債權證書的債券上成立數個質權時,質權的先后可由對第三債務人通知的先后決定,設質通知同時到達第三債務人時,則各質權人應當依照其債權額的比例享受該債權質。從交易安全和證據角度考慮,質權人和出質人之間也可以約定已占債權法律文書,但這并非普通債權擔保生效的要件,相反即使擔保權人失去對債權法律文書的占有,也并不意味著質權的消滅。
三、答應普通債權質押的意義
(一)答應普通債權質押,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我國現行擔保物權制度不利于金融資源的充分利用,制約了金融創新和金融寬度的發展,阻礙了金融效率的提高。絕大多數金融產品都需要擔保,擔保資源是稀缺的金融資源。但是現行物權制度限制了擔保資源的充分利用,據有關專家估算,我國有16萬億元的資產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擔保以生成信貸,其中包括企業應收賬款5.5萬億元。在我國目前這種非凡背景下答應普通債權出質可謂意義重大:一是打開企業融資創新空間,可以擴大企業再生產能力,為企業資金加油。在市場經濟中,賒銷是企業為擴大銷售的信用銷售方式。應收賬款屬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應收債權,以此抵押擔保貸款,擴大了抵押物的范圍,更加有利于企業籌集資金,展開經營。非凡是對一些沒有有效抵押物作擔保的中小企業,應收賬款抵押貸款業務是中小企業一種理想的融資方式。二是應收賬款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現金流和為銀行提供擔保之間的矛盾。例如,企業以應收賬款抵押而獲得的貸款,可以自由地用以經營,不受抵押的限制;而應收賬款的收益,一旦付入應收賬款抵押的特定賬戶,則不能被處置,這又保證了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擔保利益。三是對于銀行來說,應收賬款抵押便于控制,可以加強擔保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假如企業不履行主債務,銀行可及時將應收賬款的收益用來優先償還債務。
(二)答應普通債權質押,符合私法自治原則
民法的本質乃是私法,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導干預人民的行為,而是賦予人民完成的行為具有某種法的效力?!彼椒ㄗ灾问侵浮案鱾€主體根據他的意思自主形成法律關系的原則”,或者是“對通過表達意思產生或消滅法律后果這種可能性的法律承認。具體來說,一方面,在私法自治原則之下,法律原則上成人當事人出于自由意思所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的約束力,并對基于此中表示所形成的私法上生活關系賦予法律上的保護。另一方面,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廣泛行為自由。物權法屬民法的一部分,也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答應普通債權設質,其擔保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實現,完全取決于第三債務人的履行情況,而不像實物擔保那樣,擔保權人的權利直接通過對擔保物的支配就可以實現。從這個角度看,對擔保權人來說,接受一般債權設質,確實比采用實物擔保風險大。然而根據私法自治的理念,既然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質權人同意接受普通債權出質擔保,表明他愿意承受由此帶來的風險。在市場經濟中,每個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者和最佳捍衛者,每個進行交易的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他應有足夠的理智去判定債權質押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和利益。在接受債權作為質押標的之前,質權人應該會對設質債權的風險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就像抵押權人要對抵押物進行考察一樣,質權人也會對出質債權的種類、數額、履約的風險等進行考量,因此答應普通債權設質符合私法自治原則。
論文摘要:降低不良資產比率是國有商業銀行近年來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受到黨和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經過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各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占比均下降明顯,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也遇到諸多困難和阻力,嚴重遲滯了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本文就進一步優化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執政環境和社會誠信環境問題,進行了較全面的分析和論述,旨在引起有關各方的重視。
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問題,近年來,各國有商業銀行按照國務院及人民銀行的有關文件要求,加大了不良貸款處置力度,不良貸款余額和占比下降明顯,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在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中也遇到諸多問題,集中表現為受外部環境的制約而遲滯了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所謂外部環境主要包括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執政環境和誠信環境。
一、一樣不良資產,兩種處里政策:姍優化政策環境
1999年到2000年,國有商業銀行根據國務院、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將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由于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享受的政策不同,給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帶來了困難。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財政部只要求其收回貸款本金的部分(據企業反映,收回呆滯貸款的底限為本金的30’}a)即可,而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不僅不能將本金打折,并且對不良貸款企業的欠息都無權擅自減免(去年四季度后,經國務院批準,四家國有銀行開始對符合減免利息的企業可作有條件讓渡表外利息)。由于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不同,造成企業往往愿意積極配合與資產管理公司一次性了斷不良貸款,而以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要價太高為由,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置之不理。如某化工集團是某工行的3A級企業,經營情況較好,為其下屬企業某化工供銷公司和某硫鐵礦借款分別提供保證擔保。此化工供銷公司貸款于2000年8月_剝離給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時結欠貸款928萬元,利息364萬元。2001年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債務人某化工供銷公司、保證人某化工集團償還履行債務總額1350萬元。經過雙方談判,于2001年10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務人支付現金625萬元一次性了斷該筆債務,綜合受償率約46%。某硫鐵礦實際已經關閉,截止2000年12月結欠該工行貸款255.5萬元,該企業的貸款本金及欠息均由保證人某化工集團承擔,并排出了還貸計劃,計劃于2003年全部還清貸款本金。自2001年10月該化工集團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化工集團的債務進行一次性了斷后,集團公司拒絕履行有關硫鐵礦的還款計劃,要求該工行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一樣,對某硫鐵礦的不良貸款進行一次性了斷。由于該工行無此政策,如按目前減免表外利息試點辦法操作,無法與企業進行一次性了斷不良貸款,導致該行處置不良貸款進程受阻。此外,國有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在清算企業以資抵貸的稅收政策等方面也存在著一定差別。一樣不良資產,兩種處置政策,實踐的結果是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銀行方面的利益,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國家有關部委應在充分調研基礎上作出調整,以優化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環境。
二、實物受償。稅費沉五:拼優化法律環境
從目前銀行方面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上看主要有協議清收、訴訟清收、以物抵貸、利用企業重組清收等,而通過訴訟取得借款企業的資產,再處置“抵債資產”是目前最為常見的手段。在銀行取得抵債資產。變賣抵債資產.最終以現金方式收回不良貸款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費用,主要有: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約為標的的2%)、抵債資產的評估費(約為標的的1%)、營業稅(約為標的的5.5%),契稅(約為標的的4%)、登記費(約為標的的1%o)、房產交易管理費用(每平方米10元)、拍賣費(約為標的的5%左右),而且抵債資產還要產生抵人、處置二次過戶費用等。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往往本金已經受損,還要承擔上述巨額費用,導致受償率極低。同時,銀行在行使抵(質)押權過程中還涉及到以下問題:
一是銀行訴訟后,法院往往不會將抵押物拍賣,以現金清償銀行,而是將銀行的抵押物進行評估,然后以評估價將抵押物按照訴訟標的額裁定給銀行(一般按評估價處置都會有較大損失)。這樣,銀行對抵債資產處置后的損失部分對企業無追索權。
二是銀行取得抵貸資產后,如果一時無法處置,就將抵貸資產出租,用租金沖減195科目(指待清理抵債資產的科目,即銀行將以物抵貸的科目),這是目前各行比較通行的做法,但目前還不能明確銀行這種做法是否合規。同時租金收人按規定要繳稅,這樣又減少了變現收人,加大了抵債物的處置損失。
三是對于抵貸中涉及原為國有劃撥土地的,需補繳巨額土地出讓費用(約為評估價的40%),銀行是否應該代為補繳,該部分在財務上如何列支尚不明確。
四是抵貸資產的管理問題。由于抵債資產種類各異,銀行缺乏專業人員對其進行管理。如何增強抵債資產管理的有效性,對銀行來說也是一個難題。
上述問題的存在,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應加快對相關法律的修訂步伐,以優化法律環境。
三、一些地方行政部門對保全國家金融債權意識淡薄:捅優化執政環境
在企業轉改制過程中,一些地方行政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從狹隘的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發,普遍只重視轉改制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而忽視銀行金融債權的落實與保全,使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工作步履艱難。其主要表現為:
1、有權決定評估機構的部門,單方面指定評估機構,授意進行資產評估,往往對改制企業的資產進行低評。如低評固定資產,隨意認定應收賬款為呆賬,隨意確定財產報廢;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企業的破產財產往往被評得極低,使銀行貸款的損失加大,甚至出現零受償。
2、地方政府干預法院獨立審判權,要求法院為轉改制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出謀劃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計認定銀行抵押無效,或單方授意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或強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銀行為追償債權提起的訴訟案件,或出面干預已生效法院判決終止執行等。政府部門的不當干預,防礙了司法公正和銀行又寸不良債權的處理。
3、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轉制企業重新登記注冊時,對企業是否落實銀行債權一般不予關心,把關不嚴。這些企業一旦重新注冊登記成功,就會“新人不.理舊賬”,將銀行債權懸空。
4、少數地方乘改制之機,上演“金融債務勝利大逃亡”的鬧劇。政府部門制定硬性的破產任務指標,把任務分配到各部門,作為考核部門領導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把幫助破產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作為搞活地方經濟的重要舉措。
四、少數企業惡意逃廢金觸債務:浦優化誠信環境
論文摘要:降低不良資產比率是國有商業銀行近年來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受到黨和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經過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各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占比均下降明顯,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也遇到諸多困難和阻力,嚴重遲滯了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本文就進一步優化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執政環境和社會誠信環境問題,進行了較全面的分析和論述,旨在引起有關各方的重視。
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問題,近年來,各國有商業銀行按照國務院及人民銀行的有關文件要求,加大了不良貸款處置力度,不良貸款余額和占比下降明顯,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在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中也遇到諸多問題,集中表現為受外部環境的制約而遲滯了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進程。所謂外部環境主要包括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執政環境和誠信環境。
一、一樣不良資產,兩種處里政策:姍優化政策環境
1999年到2000年,國有商業銀行根據國務院、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將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由于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享受的政策不同,給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帶來了困難。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財政部只要求其收回貸款本金的部分(據企業反映,收回呆滯貸款的底限為本金的30’}a)即可,而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不僅不能將本金打折,并且對不良貸款企業的欠息都無權擅自減免(去年四季度后,經國務院批準,四家國有銀行開始對符合減免利息的企業可作有條件讓渡表外利息)。由于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不同,造成企業往往愿意積極配合與資產管理公司一次性了斷不良貸款,而以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要價太高為由,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置之不理。如某化工集團是某工行的3A級企業,經營情況較好,為其下屬企業某化工供銷公司和某硫鐵礦借款分別提供保證擔保。此化工供銷公司貸款于2000年8月_剝離給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時結欠貸款928萬元,利息364萬元。2001年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債務人某化工供銷公司、保證人某化工集團償還履行債務總額1350萬元。經過雙方談判,于2001年10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務人支付現金625萬元一次性了斷該筆債務,綜合受償率約46%。某硫鐵礦實際已經關閉,截止2000年12月結欠該工行貸款255.5萬元,該企業的貸款本金及欠息均由保證人某化工集團承擔,并排出了還貸計劃,計劃于2003年全部還清貸款本金。自2001年10月該化工集團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化工集團的債務進行一次性了斷后,集團公司拒絕履行有關硫鐵礦的還款計劃,要求該工行與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一樣,對某硫鐵礦的不良貸款進行一次性了斷。由于該工行無此政策,如按目前減免表外利息試點辦法操作,無法與企業進行一次性了斷不良貸款,導致該行處置不良貸款進程受阻。此外,國有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在清算企業以資抵貸的稅收政策等方面也存在著一定差別。一樣不良資產,兩種處置政策,實踐的結果是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銀行方面的利益,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國家有關部委應在充分調研基礎上作出調整,以優化處置不良貸款的政策環境。
二、實物受償。稅費沉五:拼優化法律環境
從目前銀行方面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上看主要有協議清收、訴訟清收、以物抵貸、利用企業重組清收等,而通過訴訟取得借款企業的資產,再處置“抵債資產”是目前最為常見的手段。在銀行取得抵債資產。變賣抵債資產.最終以現金方式收回不良貸款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費用,主要有: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約為標的的2%)、抵債資產的評估費(約為標的的1%)、營業稅(約為標的的5.5% ) ,契稅(約為標的的4%)、登記費(約為標的的1 %o )、房產交易管理費用(每平方米10元)、拍賣費(約為標的的5%左右),而且抵債資產還要產生抵人、處置二次過戶費用等。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往往本金已經受損,還要承擔上述巨額費用,導致受償率極低。同時,銀行在行使抵(質)押權過程中還涉及到以下問題:
一是銀行訴訟后,法院往往不會將抵押物拍賣,以現金清償銀行,而是將銀行的抵押物進行評估,然后以評估價將抵押物按照訴訟標的額裁定給銀行(一般按評估價處置都會有較大損失)。這樣,銀行對抵債資產處置后的損失部分對企業無追索權。
二是銀行取得抵貸資產后,如果一時無法處置,就將抵貸資產出租,用租金沖減195科目(指待清理抵債資產的科目,即銀行將以物抵貸的科目),這是目前各行比較通行的做法,但目前還不能明確銀行這種做法是否合規。同時租金收人按規定要繳稅,這樣又減少了變現收人,加大了抵債物的處置損失。
三是對于抵貸中涉及原為國有劃撥土地的,需補繳巨額土地出讓費用(約為評估價的40% ),銀行是否應該代為補繳,該部分在財務上如何列支尚不明確。
四是抵貸資產的管理問題。由于抵債資產種類各異,銀行缺乏專業人員對其進行管理。如何增強抵債資產管理的有效性,對銀行來說也是一個難題。
上述問題的存在,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應加快對相關法律的修訂步伐,以優化法律環境。
三、一些地方行政部門對保全國家金融債權意識淡薄:捅優化執政環境
在企業轉改制過程中,一些地方行政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從狹隘的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發,普遍只重視轉改制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而忽視銀行金融債權的落實與保全,使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工作步履艱難。其主要表現為:
1、有權決定評估機構的部門,單方面指定評估機構,授意進行資產評估,往往對改制企業的資產進行低評。如低評固定資產,隨意認定應收賬款為呆賬,隨意確定財產報廢;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企業的破產財產往往被評得極低,使銀行貸款的損失加大,甚至出現零受償。
2、地方政府干預法院獨立審判權,要求法院為轉改制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出謀劃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計認定銀行抵押無效,或單方授意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或強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銀行為追償債權提起的訴訟案件,或出面干預已生效法院判決終止執行等。政府部門的不當干預,防礙了司法公正和銀行又寸不良債權的處理。
3、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轉制企業重新登記注冊時,對企業是否落實銀行債權一般不予關心,把關不嚴。這些企業一旦重新注冊登記成功,就會“新人不.理舊賬”,將銀行債權懸空。
4、少數地方乘改制之機,上演“金融債務勝利大逃亡”的鬧劇。政府部門制定硬性的破產任務指標,把任務分配到各部門,作為考核部門領導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把幫助破產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作為搞活地方經濟的重要舉措。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思路:政府要在誠信建設中起帶頭作用;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加強法制建設、嚴厲打擊社會誠信缺失行為;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要加強“重合同,守信用”為主要內容的誠信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本文就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現象,結合從事銀行業日常監管的理論與實踐,對如何加快福建省社會誠信環境建設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法制經濟,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建立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經濟金融正常運行的根基。社會誠信,是一個地方投資環境優劣的重要標志。社會誠信混亂,不僅敗壞社會風氣,扭曲經濟關系,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當前社會誠信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拖欠貨款、合同欺作、虛報注冊資本、生產、加工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有毒食品,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搞虛假報表、偷稅漏稅等問題也時有發生,失信行為屢禁不止,使得誠信成為社會稀缺的“資源”。誠信環境差,危害大,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和金融秩序。據我省某市建設部門統計,該市施工企業累計被拖欠工程款高達24億元,造成許多施工企業資不抵債,面臨破產。此現狀不改變,不僅會影響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而且增加交易成本,給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往蒙上陰影,造成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感,更嚴重的是敗壞了社會風氣,長此發展必然導致社會誠信危機,影響和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在稅收方面,有的別有用心的人為了鉆國家稅收的空子。有的人搞到國外“綠卡”后“打道回府”,連自已的祖宗都忘記了,張口閉口“我們外國人”,用點小利搞所謂的“贊助”、“捐助”,騙取信任和榮譽,偷稅漏稅;有的中介機構采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辦法,設圈套鉆國家法律的空子,在協議書上有意遺漏重要事項,騙了錢財后舊的公司不辦理年檢,搖身一變又成了另一家新的中介機構,使善良的百姓投訴無門。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日前抽樣調查表明,有六成以上的企業家認為在商務交往中要小心提防,有九成的各類企業發生過合同糾紛,其中有10%以上的企業合同糾紛在10起以上,誠信問題已嚴重阻礙了商務經濟活動的開展。
(三)企業與個人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和違約施欠貸款履禁不止近兒年來社會誠信的缺失,借款人缺乏還款意愿,誠信道德水平低下,導致銀行貸款出現不良,信貸員產生“懼貸”心理,企業資金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的不良貸款大量出現,嚴重挫傷了銀行業貸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那些善良的擔保企業和個人蒙受巨大損失,對其它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擔保要負連帶責任故而望而卻步。社會誠信缺失,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銀行與政府的關系,擠壓了銀行和企業的發展空間,惡化了經濟、金融的運行環境
二、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主要成因
社會誠信缺失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利益驅動,法制環境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執法不嚴、懲處力度不足,失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影響所致。從深層次分析,許多問題是由討一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如我省金融系統對誘發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問題進行專題調研音!J析相當有代表性。調研認為,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經濟轉軌原因。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主體的往來主要由政府誠信這只“有形之手”調節。改革開放后,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市場經濟逐步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主要手段,而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誠信制度建設明顯滯后于改革的進程〔。由此出現誠信約束的真空。二是受美國次貸危機、國際市場需求萎縮、和人民幣升值等不確定困素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本和風險上升,國家加大了宏觀調控力度。尤其是Zoos年下半年以來,央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銀行受資金與貸款規模的限制,貸款增幅回落,企業資金短缺周轉不暢,一些企業受原材料提價、勞動力成本上升影響出現虧損,有的甚至喪失了清償能力,誠信問題凸顯,一些企業拖欠和賴帳問題越演越烈,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氣是法制不健全因素?,F階段,我國沒有控制債權人誠信風險的專門立法,有關債權人誠信控制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洽同法》、K擔保法》、《破產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但在實踐中,現行的誠信控制法律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控制作用,致使逃廢債務行為泛濫,以致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F行法律對債務人的違約、逃廢行為的懲處力度遠遠小于企業違約所獲得的收益?,F行有關債務風險控制制度,大都是民事法律制度,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等價有償,對債務人違約所提供的救濟手段基本是補償性的,懲罰性的措施運用的很少,難以抑制逃廢債行為。雖然從理論上說,采取民法的司法救濟手段也可以有效地控制債務人的誠信風險,但這需要一個公正、透明的執法環境?,F實中還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不公的問題。
三、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要在誠信建設中起帶頭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講,建立社會誠信體系首先要建立政府誠信,要旗幟鮮明地與失信違法行為作斗爭,在建立社會誠信制度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具體地說:一要轉變政府職能,重視誠信建設,規范政府行為,建立政府誠信;二要帶頭講誠信,全力維護社會誠信,模范遵守誠信規則,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品德。基層政府在安排大項目投資時,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拖欠建設企業工程款的,應積極籌措資金歸還承建者;對招商引資做出的承諾,應及時兌現;;三要加大科技投人,盡快組織各有關部門對誠信資源進行整合,實現信息共享,聯手打擊破壞社會誠信的行為。
(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要讓每個企業和個人都有一張“誠信身份證”,使具有良好信譽的企業和個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處和便利,使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個人付出代價、聲譽掃地。首先,啟動企業和個人誠信的聯合征信評估體系。假如不誠信,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就會有污點,從而使自己一生的誠信受到影響。通過建立、健全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機構放貸的風險,另一方面促進了消費,支持了經濟的發展。在具體操作上,可先以央行掌握的金融系統信息資源為基礎。目前各個商業銀行儲戶個人的資料,已基本實現聯網,央行可以此已經掌握的企業和6顧億戶個人誠信資料作為該誠信征信體系的基礎。其次,由政府牽頭制定統一標準,運用統一的技術平臺,組織有關部門通力合作,把金融系統的基礎數據(含外管、證券、保險等)與工商、稅務、質檢、政法、海關、社保等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進行聯網,將整個體系的模型設計、評估方案以及詳實的數據資料匯總,開展社會誠信管理體系的基礎建設。第三,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并對系統掌握信息進行整理、加工、研究、分析和評估,為社會提供誠信咨詢服務,通過內部通報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實行誠信信息資源共享,避免各部門都設立系統,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提高該系統的科技含量和利用率,為誠信制度的建立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資料。當整個資信系統運作成熟之后,將移交給一個獨立的征信公司進行企業化運作管理,促進全國誠信體系的建設。
(三)加強法制建設、嚴厲查處失信行為,逐步凈化社會誠信環境。解決好社會誠信缺失問題的關鍵是建立社會誠信法律體系,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迅速建立起誠信制度,特別要注意發揮地方立法的作用,必須盡快在建立失信懲治制度方面取得突破,建立完善的誠信制度。如建立《誠信管理條瓣,制定各類誠信評價標準,對誠信中介行業加強監督和管理。依法加大對失信和破壞誠信行為的懲治力度。對搞假破產逃廢金融債務、合同欺詐等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包庇、縱容逃廢金融債務等問題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給予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增強金融訴訟案件審判的公正性,維護金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抵押登記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責和行為。通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經濟金融秩序,加大打擊逃廢金融債務、信用卡惡意透支、票據詐騙、逃套匯、騙購匯和制販假人民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搞“地下錢莊”等金融“三亂”和各種失信行為工作的力度,促進社會誠信狀況根本好轉。政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企業改制的有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對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范企業改制行為,積極維護金融債權,堅持制止和嚴厲打擊各種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在落實債權基礎上,要制定有關可操作性的法規和政策,加大對逃廢債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懲罰力度,限制他們的高消費行為、外事活動以及有關經濟行為。對有逃廢行為傾向的人應采取防范性的限制措施,對賴債不還和資金流向連帶者實行財產清償制度;由司法程序確立債權人延續債權追償權利,只要債務人有了債務償還能力,任何時候都必須優先履行債務清償責任;限制賴債不還者和資金流向連帶者出國離境。要創造有利于保障金融債權安全的司法環境,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重點打擊涉及黑社會性質的金融逃廢行為。四川滬州市進行了成功的償試,該市《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出臺后,收回“賴債戶”、“釘子戶”80%的欠款,其經驗就在于監督工作到位,懲罰無信動真格的。主要措施兩條:一是公開曝光。法院在公告和媒體上公布舉報電話,要求市民對被限制高消費的債務人進行監督;二是有償舉報,言而有信。一經查實,按執行到位金額巧%的比例從獎勵基金中列支。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頒發《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的同時,向債務人所在地工商、稅務、銀行、居委會、派出所、房地產登記機關發放《協助監督函》,請有關部門共同監督債務人高消費的行為,上述做法值得我省借鑒。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思路:政府要在誠信建設中起帶頭作用;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加強法制建設、嚴厲打擊社會誠信缺失行為;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要加強“重合同,守信用”為主要內容的誠信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本文就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現象,結合從事銀行業日常監管的理論與實踐,對如何加快福建省社會誠信環境建設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法制經濟,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建立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經濟金融正常運行的根基。社會誠信,是一個地方投資環境優劣的重要標志。社會誠信混亂,不僅敗壞社會風氣,扭曲經濟關系,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當前社會誠信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拖欠貨款、合同欺作、虛報注冊資本、生產、加工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有毒食品,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搞虛假報表、偷稅漏稅等問題也時有發生,失信行為屢禁不止,使得誠信成為社會稀缺的“資源”。誠信環境差,危害大,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和金融秩序。據我省某市建設部門統計,該市施工企業累計被拖欠工程款高達24億元,造成許多施工企業資不抵債,面臨破產。此現狀不改變,不僅會影響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而且增加交易成本,給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往蒙上陰影,造成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感,更嚴重的是敗壞了社會風氣,長此發展必然導致社會誠信危機,影響和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在稅收方面,有的別有用心的人為了鉆國家稅收的空子。有的人搞到國外“綠卡”后“打道回府”,連自已的祖宗都忘記了,張口閉口“我們外國人”,用點小利搞所謂的“贊助”、“捐助”,騙取信任和榮譽,偷稅漏稅;有的中介機構采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辦法,設圈套鉆國家法律的空子,在協議書上有意遺漏重要事項,騙了錢財后舊的公司不辦理年檢,搖身一變又成了另一家新的中介機構,使善良的百姓投訴無門。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日前抽樣調查表明,有六成以上的企業家認為在商務交往中要小心提防,有九成的各類企業發生過合同糾紛,其中有10%以上的企業合同糾紛在10起以上,誠信問題已嚴重阻礙了商務經濟活動的開展。
(三)企業與個人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和違約施欠貸款履禁不止近兒年來社會誠信的缺失,借款人缺乏還款意愿,誠信道德水平低下,導致銀行貸款出現不良,信貸員產生“懼貸”心理,企業資金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的不良貸款大量出現,嚴重挫傷了銀行業貸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那些善良的擔保企業和個人蒙受巨大損失,對其它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擔保要負連帶責任故而望而卻步。社會誠信缺失,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銀行與政府的關系,擠壓了銀行和企業的發展空間,惡化了經濟、金融的運行環境
二、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主要成因
社會誠信缺失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利益驅動,法制環境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執法不嚴、懲處力度不足,失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影響所致。從深層次分析,許多問題是由討一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如我省金融系統對誘發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問題進行專題調研音!J析相當有代表性。調研認為,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經濟轉軌原因。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主體的往來主要由政府誠信這只“有形之手”調節。改革開放后,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市場經濟逐步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主要手段,而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誠信制度建設明顯滯后于改革的進程〔。由此出現誠信約束的真空。二是受美國次貸危機、國際市場需求萎縮、和人民幣升值等不確定困素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本和風險上升,國家加大了宏觀調控力度。尤其是Zoos年下半年以來,央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銀行受資金與貸款規模的限制,貸款增幅回落,企業資金短缺周轉不暢,一些企業受原材料提價、勞動力成本上升影響出現虧損,有的甚至喪失了清償能力,誠信問題凸顯,一些企業拖欠和賴帳問題越演越烈,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氣是法制不健全因素?,F階段,我國沒有控制債權人誠信風險的專門立法,有關債權人誠信控制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洽同法》、K擔保法》、《破產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但在實踐中,現行的誠信控制法律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控制作用,致使逃廢債務行為泛濫,以致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F行法律對債務人的違約、逃廢行為的懲處力度遠遠小于企業違約所獲得的收益?,F行有關債務風險控制制度,大都是民事法律制度,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等價有償,對債務人違約所提供的救濟手段基本是補償性的,懲罰性的措施運用的很少,難以抑制逃廢債行為。雖然從理論上說,采取民法的司法救濟手段也可以有效地控制債務人的誠信風險,但這需要一個公正、透明的執法環境?,F實中還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不公的問題。
三、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要在誠信建設中起帶頭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講,建立社會誠信體系首先要建立政府誠信,要旗幟鮮明地與失信違法行為作斗爭,在建立社會誠信制度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具體地說:一要轉變政府職能,重視誠信建設,規范政府行為,建立政府誠信;二要帶頭講誠信,全力維護社會誠信,模范遵守誠信規則,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品德?;鶎诱诎才糯箜椖客顿Y時,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拖欠建設企業工程款的,應積極籌措資金歸還承建者;對招商引資做出的承諾,應及時兌現;;三要加大科技投人,盡快組織各有關部門對誠信資源進行整合,實現信息共享,聯手打擊破壞社會誠信的行為。
(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要讓每個企業和個人都有一張“誠信身份證”,使具有良好信譽的企業和個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處和便利,使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個人付出代價、聲譽掃地。首先,啟動企業和個人誠信的聯合征信評估體系。假如不誠信,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就會有污點,從而使自己一生的誠信受到影響。通過建立、健全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機構放貸的風險,另一方面促進了消費,支持了經濟的發展。在具體操作上,可先以央行掌握的金融系統信息資源為基礎。目前各個商業銀行儲戶個人的資料,已基本實現聯網,央行可以此已經掌握的企業和6顧億戶個人誠信資料作為該誠信征信體系的基礎。其次,由政府牽頭制定統一標準,運用統一的技術平臺,組織有關部門通力合作,把金融系統的基礎數據(含外管、證券、保險等)與工商、稅務、質檢、政法、海關、社保等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進行聯網,將整個體系的模型設計、評估方案以及詳實的數據資料匯總,開展社會誠信管理體系的基礎建設。第三,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并對系統掌握信息進行整理、加工、研究、分析和評估,為社會提供誠信咨詢服務,通過內部通報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實行誠信信息資源共享,避免各部門都設立系統,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提高該系統的科技含量和利用率,為誠信制度的建立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資料。當整個資信系統運作成熟之后,將移交給一個獨立的征信公司進行企業化運作管理,促進全國誠信體系的建設。
(三)加強法制建設、嚴厲查處失信行為,逐步凈化社會誠信環境。解決好社會誠信缺失問題的關鍵是建立社會誠信法律體系,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迅速建立起誠信制度,特別要注意發揮地方立法的作用,必須盡快在建立失信懲治制度方面取得突破,建立完善的誠信制度。如建立《誠信管理條瓣,制定各類誠信評價標準,對誠信中介行業加強監督和管理。依法加大對失信和破壞誠信行為的懲治力度。對搞假破產逃廢金融債務、合同欺詐等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包庇、縱容逃廢金融債務等問題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給予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增強金融訴訟案件審判的公正性,維護金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抵押登記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責和行為。通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經濟金融秩序,加大打擊逃廢金融債務、信用卡惡意透支、票據詐騙、逃套匯、騙購匯和制販假人民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搞“地下錢莊”等金融“三亂”和各種失信行為工作的力度,促進社會誠信狀況根本好轉。政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企業改制的有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對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范企業改制行為,積極維護金融債權,堅持制止和嚴厲打擊各種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在落實債權基礎上,要制定有關可操作性的法規和政策,加大對逃廢債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懲罰力度,限制他們的高消費行為、外事活動以及有關經濟行為。對有逃廢行為傾向的人應采取防范性的限制措施,對賴債不還和資金流向連帶者實行財產清償制度;由司法程序確立債權人延續債權追償權利,只要債務人有了債務償還能力,任何時候都必須優先履行債務清償責任;限制賴債不還者和資金流向連帶者出國離境。要創造有利于保障金融債權安全的司法環境,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重點打擊涉及黑社會性質的金融逃廢行為。四川滬州市進行了成功的償試,該市《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出臺后,收回“賴債戶”、“釘子戶”80%的欠款,其經驗就在于監督工作到位,懲罰無信動真格的。主要措施兩條:一是公開曝光。法院在公告和媒體上公布舉報電話,要求市民對被限制高消費的債務人進行監督;二是有償舉報,言而有信。一經查實,按執行到位金額巧%的比例從獎勵基金中列支。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頒發《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的同時,向債務人所在地工商、稅務、銀行、居委會、派出所、房地產登記機關發放《協助監督函》,請有關部門共同監督債務人高消費的行為,上述做法值得我省借鑒。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思路:政府要在誠信建設中起帶頭作用;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加強法制建設、嚴厲打擊社會誠信缺失行為;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要加強“重合同,守信用”為主要內容的誠信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本文就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現象,結合從事銀行業日常監管的理論與實踐,對如何加快福建省社會誠信環境建設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法制經濟,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建立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經濟金融正常運行的根基。社會誠信,是一個地方投資環境優劣的重要標志。社會誠信混亂,不僅敗壞社會風氣,扭曲經濟關系,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當前社會誠信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拖欠貨款、合同欺作、虛報注冊資本、生產、加工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有毒食品,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搞虛假報表、偷稅漏稅等問題也時有發生,失信行為屢禁不止,使得誠信成為社會稀缺的“資源”。誠信環境差,危害大,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和金融秩序。據我省某市建設部門統計,該市施工企業累計被拖欠工程款高達24億元,造成許多施工企業資不抵債,面臨破產。此現狀不改變,不僅會影響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而且增加交易成本,給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往蒙上陰影,造成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感,更嚴重的是敗壞了社會風氣,長此發展必然導致社會誠信危機,影響和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在稅收方面,有的別有用心的人為了鉆國家稅收的空子。有的人搞到國外“綠卡”后“打道回府”,連自已的祖宗都忘記了,張口閉口“我們外國人”,用點小利搞所謂的“贊助”、“捐助”,騙取信任和榮譽,偷稅漏稅;有的中介機構采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辦法,設圈套鉆國家法律的空子,在協議書上有意遺漏重要事項,騙了錢財后舊的公司不辦理年檢,搖身一變又成了另一家新的中介機構,使善良的百姓投訴無門。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日前抽樣調查表明,有六成以上的企業家認為在商務交往中要小心提防,有九成的各類企業發生過合同糾紛,其中有10%以上的企業合同糾紛在10起以上,誠信問題已嚴重阻礙了商務經濟活動的開展。
(三)企業與個人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和違約施欠貸款履禁不止近兒年來社會誠信的缺失,借款人缺乏還款意愿,誠信道德水平低下,導致銀行貸款出現不良,信貸員產生“懼貸”心理,企業資金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的不良貸款大量出現,嚴重挫傷了銀行業貸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那些善良的擔保企業和個人蒙受巨大損失,對其它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擔保要負連帶責任故而望而卻步。社會誠信缺失,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銀行與政府的關系,擠壓了銀行和企業的發展空間,惡化了經濟、金融的運行環境
二、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主要成因
社會誠信缺失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利益驅動,法制環境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執法不嚴、懲處力度不足,失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影響所致。從深層次分析,許多問題是由討一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如我省金融系統對誘發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問題進行專題調研音!J析相當有代表性。調研認為,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經濟轉軌原因。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主體的往來主要由政府誠信這只“有形之手”調節。改革開放后,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市場經濟逐步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主要手段,而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誠信制度建設明顯滯后于改革的進程〔。由此出現誠信約束的真空。二是受美國次貸危機、國際市場需求萎縮、和人民幣升值等不確定困素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本和風險上升,國家加大了宏觀調控力度。尤其是Zoos年下半年以來,央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銀行受資金與貸款規模的限制,貸款增幅回落,企業資金短缺周轉不暢,一些企業受原材料提價、勞動力成本上升影響出現虧損,有的甚至喪失了清償能力,誠信問題凸顯,一些企業拖欠和賴帳問題越演越烈,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氣是法制不健全因素?,F階段,我國沒有控制債權人誠信風險的專門立法,有關債權人誠信控制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洽同法》、K擔保法》、《破產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但在實踐中,現行的誠信控制法律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控制作用,致使逃廢債務行為泛濫,以致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F行法律對債務人的違約、逃廢行為的懲處力度遠遠小于企業違約所獲得的收益?,F行有關債務風險控制制度,大都是民事法律制度,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等價有償,對債務人違約所提供的救濟手段基本是補償性的,懲罰性的措施運用的很少,難以抑制逃廢債行為。雖然從理論上說,采取民法的司法救濟手段也可以有效地控制債務人的誠信風險,但這需要一個公正、透明的執法環境?,F實中還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不公的問題。
三、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要在誠信建設中起帶頭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講,建立社會誠信體系首先要建立政府誠信,要旗幟鮮明地與失信違法行為作斗爭,在建立社會誠信制度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具體地說:一要轉變政府職能,重視誠信建設,規范政府行為,建立政府誠信;二要帶頭講誠信,全力維護社會誠信,模范遵守誠信規則,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品德?;鶎诱诎才糯箜椖客顿Y時,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拖欠建設企業工程款的,應積極籌措資金歸還承建者;對招商引資做出的承諾,應及時兌現;;三要加大科技投人,盡快組織各有關部門對誠信資源進行整合,實現信息共享,聯手打擊破壞社會誠信的行為。
(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要讓每個企業和個人都有一張“誠信身份證”,使具有良好信譽的企業和個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處和便利,使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和個人付出代價、聲譽掃地。首先,啟動企業和個人誠信的聯合征信評估體系。假如不誠信,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就會有污點,從而使自己一生的誠信受到影響。通過建立、健全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機構放貸的風險,另一方面促進了消費,支持了經濟的發展。在具體操作上,可先以央行掌握的金融系統信息資源為基礎。目前各個商業銀行儲戶個人的資料,已基本實現聯網,央行可以此已經掌握的企業和6顧億戶個人誠信資料作為該誠信征信體系的基礎。其次,由政府牽頭制定統一標準,運用統一的技術平臺,組織有關部門通力合作,把金融系統的基礎數據(含外管、證券、保險等)與工商、稅務、質檢、政法、海關、社保等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進行聯網,將整個體系的模型設計、評估方案以及詳實的數據資料匯總,開展社會誠信管理體系的基礎建設。第三,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并對系統掌握信息進行整理、加工、研究、分析和評估,為社會提供誠信咨詢服務,通過內部通報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實行誠信信息資源共享,避免各部門都設立系統,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提高該系統的科技含量和利用率,為誠信制度的建立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資料。當整個資信系統運作成熟之后,將移交給一個獨立的征信公司進行企業化運作管理,促進全國誠信體系的建設。
(三)加強法制建設、嚴厲查處失信行為,逐步凈化社會誠信環境。解決好社會誠信缺失問題的關鍵是建立社會誠信法律體系,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迅速建立起誠信制度,特別要注意發揮地方立法的作用,必須盡快在建立失信懲治制度方面取得突破,建立完善的誠信制度。如建立《誠信管理條瓣,制定各類誠信評價標準,對誠信中介行業加強監督和管理。依法加大對失信和破壞誠信行為的懲治力度。對搞假破產逃廢金融債務、合同欺詐等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包庇、縱容逃廢金融債務等問題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給予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增強金融訴訟案件審判的公正性,維護金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抵押登記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職責和行為。通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經濟金融秩序,加大打擊逃廢金融債務、信用卡惡意透支、票據詐騙、逃套匯、騙購匯和制販假人民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搞“地下錢莊”等金融“三亂”和各種失信行為工作的力度,促進社會誠信狀況根本好轉。政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企業改制的有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對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范企業改制行為,積極維護金融債權,堅持制止和嚴厲打擊各種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在落實債權基礎上,要制定有關可操作性的法規和政策,加大對逃廢債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懲罰力度,限制他們的高消費行為、外事活動以及有關經濟行為。對有逃廢行為傾向的人應采取防范性的限制措施,對賴債不還和資金流向連帶者實行財產清償制度;由司法程序確立債權人延續債權追償權利,只要債務人有了債務償還能力,任何時候都必須優先履行債務清償責任;限制賴債不還者和資金流向連帶者出國離境。要創造有利于保障金融債權安全的司法環境,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重點打擊涉及黑社會性質的金融逃廢行為。四川滬州市進行了成功的償試,該市《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出臺后,收回“賴債戶”、“釘子戶”80%的欠款,其經驗就在于監督工作到位,懲罰無信動真格的。主要措施兩條:一是公開曝光。法院在公告和媒體上公布舉報電話,要求市民對被限制高消費的債務人進行監督;二是有償舉報,言而有信。一經查實,按執行到位金額巧%的比例從獎勵基金中列支。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頒發《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的同時,向債務人所在地工商、稅務、銀行、居委會、派出所、房地產登記機關發放《協助監督函》,請有關部門共同監督債務人高消費的行為,上述做法值得我省借鑒。
關鍵詞:可置信博弈;不可置信博弈;道德風險激勵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5-0046-04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Since 2002, both the net non-FDI capital inflow and th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have turned positive, reversing the pattern of the last decade. The “positiv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usually can explain the most part of the capital inflow volume out of the state supervision. The “double positives of both” should be partly contributed to the hidden inflow of speculative capital driven by the expectation of RMB apprecia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capital inflow upon China’s macro-economic stability and provides corresponding policy-related suggestions.
Key words: Non-FDI; financial stability; international capital
一、序言
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國家主導整個經濟變革,改革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尤其是金融體制變革。從中國經濟改革的初始稟賦出發,改革必須要保證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這是政府目標函數中最為關注的兩個變量,為此國家就必須壟斷金融收益,以保證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
如果說中國市場取向改革一個重要特征是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產權收縮,這個特征只在非金融國有工業企業表現明顯,而對國有銀行來說,盡管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機構,但是由于國家壟斷金融收益,增量改革即非國有的金融產權則始終沒有達到像非國有工業產權那樣的規模及在經濟中的地位。與非金融企業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向正好相反,在其他國有產權開始調整、重組乃至相對收縮時,而國有金融產權的形式卻經歷了迅速的擴展過程(張杰,1998)。正是因為相同產權性質卻經歷兩種不同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式,導致金融體制改革,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直滯后中國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滯后于非金融國有經濟的過程也是制度性金融風險積累的過程。人民銀行在2001~2002年對不良貸款成因做的抽樣調查統計顯示,在不良資產的形成中,由于計劃和行政干預而造成的約占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占30%,國家安排的關停并轉等結構性調整約占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約占10%,而由于國有企業銀行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占全部貸款的20%,此外,社會信用環境,企業逃廢債務嚴重(周小川,2004)。從上面的數字比例可以看出在國家主導金融制度變遷過程中制度性風險的積累占了近80%的比例。這80%的不良貸款是政策、政府行為施加在商業銀行身上造成的,這一方面和政府不當干預有關、一方面和轉軌經濟政策要求有關,另一方面也和司法、法律和執法對債權人保護不足有關。盡管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原有產生不良貸款的原因如:政企不分、政策性貸款、不當行政干預等因素逐步得到解決,而且新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過程中,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規如果執行不力也形同虛設,有效的法律執行力和完備的法律對保護債權人權益是同樣重要的。
本文比較了貸款人和借款人在不同法律及法律執行力約束下截然不同的博弈結果,分析在法律不完備環境下國有企業向國有銀行借貸過程中存在故意逃債的道德風險激勵行為,并認為新《破產法》中也存在一些模糊權利界定,對債權人權益保護不利。
二、在相關法律缺乏和法律執行不力背景下借款人道德風險行為分析
信貸市場交易是一種跨期交易,涉及跨期交易的契約并不總是可以自我實施的。在信貸市場上有兩種不同性質的違約,一種是由于經營不善或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所形成的“非自愿違約”,另一種是主動違約或策略性違約――債務人有能力也不償還債務。不管是哪種性質的違約,對于債務融資,違約狀態就意味著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轉移(哈特,1999)。因為在企業正常經營狀態下,債權人獲得固定的合同收入;在企業陷入困境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沒收擔保品、債務重組或破產等獲得企業的控制權。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該制度是對信貸交易中違約方的法律約束,也是對債權人權益的法律保障。通過《破產法》相關條文和相關程序,可以保證當借貸方違約時,資產控制權由債務人轉為債權人,債權人成為資產新的所有者,債權人有權決定對資產的處理方式。有效的破產法規、破產程序等相關制度可以抑制締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對產權提供保護,增強經濟活動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降低債務融資的風險和交易成本,及時對閑置資源進行再配置,從而促進投資、經濟增長和就業。
外部投資者保護程度一方面取決于界定外部投資者的法律和條款;另一方面取決于這些法律條款的執行力,任何法律如果沒有負責執行機構的支持,無論條文中對權利的保護多好,都是無用的。法律完善,但由于執行機制的無效,對外部投資者的保護實際很差(La Porta ,Lopez-Silanes,Shleifer Vishny ,1999)。Pristor等人(2000)也指出許多轉型經濟國家書面上的法律已經達到了西方的標準,但這些標準由于制度原因實際上沒有實現。缺乏透明性、法庭行為不端、腐敗等都是影響法律效率,從而影響對投資者的有效保護程度的重要原因。
一個有效和正式第三方機制存在有助于產生對合同可實施性和產權安全性穩定預期,從而擴大交易域范圍(青木,2001年)。在信貸交易中,如果沒有明確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缺乏規范的破產程序、沒有公正的裁決機構和有效的執法機關,外部投資者利益不能受到明確和有力的保護,導致即使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也不愿償付債務。一個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不愿償付債務的原因在于:違約收益大于他所預期受到制裁時的成本支付。
這個預期成本高低除取決于債權人是否積極主動實施制裁外,更取決于管理信貸市場整個制度安排,否則任何事前達成的合約在事后都可能作廢,正因為如此,不同法律背景下的信貸博弈出現不同經濟均衡。原因在于債務人面對跨期交易博弈,可以根據法律完備程度差異、法律執行力區別做出不同的對策。以可置信博弈和不可置信博弈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法律保護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博弈均衡。我們把缺乏完備法律、法律執行不力或者二者蒹具統稱為缺乏法律保障。
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對不遵守契約者宣稱如果對方不遵守交易契約將進行懲處的威脅是可信的,因為懾于懲處,交易將按契約進行。所謂不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對另一方宣稱如果對方不遵守諾言將進行懲處威脅是不可信的博弈。我們以銀行和借款者為例分析懲處的威脅由于法律執行力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均衡結果。具體如圖一圖二分析。
在此博弈過程中,企業向銀行借貸。借貸前,銀行企業收益為(1,0);現在企業有一項目進行生產,如果能融資成功,且經營成功贏利則雙方的收益都會增加,銀行、企業的收益分別為(2,2)。面對借貸者,銀行有兩種選擇:貸或者不貸。如果不貸則博弈在第一階段就結束,銀行企業收益不變為(1,0),如果銀行選擇貸,則企業就會有兩個選擇:還款還是不還。如果還款則銀行企業收益分別為(2,2)出現帕累托改善。如果企業選擇不還,銀行的選擇也是兩個,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債權權益或者聽之任之。如果法律嚴格保護債權人利益且執行嚴格,則銀行會選擇打官司。當銀行選擇訴諸法律且法律嚴格時則雙方的收益變為(2,-2)。在法律執行嚴格的社會里,違約者要受到法律嚴懲收益為-2。所以從其理性選擇角度,他會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就選擇還款,出現可置信博弈均衡(2,2),此博弈是帕累托改善均衡。反之,如果是在法律執行力度小,法律保障不足且法律執行成本較高的社會里,對企業不還款的行為,銀行將訴諸法律威脅就是不可置信的。具體分析如圖二。
圖中如果企業不還款,銀行訴諸法律,但是沒有對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或者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沒有有效執行的機構支持,法律執行力度有限,執行成本很高,高到足以使銀行的收益由于打官司而最終變為負值的結果,企業對銀行訴諸法律的威脅就是不可置信。因為債務人清楚知道法律對債權人保障不足,法律執行成本很高,而且知道如果銀行對企業不還款行為訴諸法律,銀行不但收益不會增加,而且還會因為高額法律執行成本收益減少,所以企業的對策選擇就是不還款,因為對銀行打官司是不劃算的事情。同時,銀行也預期到企業不還款的選擇,為了避免損失就選擇不貸,從而在第一階段就結束博弈,出現不可置信博弈均衡,即社會福利沒有改善的非帕累托改善均衡(1,0)。由于法律保護不足及法律執行高成本導致原本可以增加整個社會福利的信貸交易卻沒有實現,從而導致信貸交易效率低下。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對債權融資關系,債權人權益能否得到保證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破產制度的有效性(Levine,2003),另一方面還要依靠有效的低成本的法律執行機構。如果存在嚴格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破產制度, 但是沒有執行有力法律執行機構,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博弈,就是不可置信博弈。
設想假定是重復博弈,只要不存在有效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執行有力的執法機關,足以對違約者進行可信的強有力威脅,則債權人的保護就是不足的,債務人就有道德風險激勵,存在故意逃廢債的行為,則信貸雙方的博弈就是不發生交易。
在上文分析中沒有考慮抵押貸款,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抵押貸款發揮甄別和激勵作用,可以減少信貸風險,是銀行應對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它在借款人違約時直接減少貸款人損失,既使抵押品的清算價值比預期要小,也可以有效降低銀行貸款損失。但是,如果法律條文對有擔保的債權人的保護置在無擔保的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之前,清算不是按照規范的方式來處理債務人資產的,則有擔保債權人也不能獲得償付。如果裁決執行不力,抵押品清算成本太高的話,銀行寧可放棄清算,所以債權人在缺乏相關法律保護下,抵押貸款對借款人機會主義行為懲戒作用也是有限的。有效法律和相關執行機構的支持是債權人權益保證的關鍵,也是決定借貸交易效率的關鍵。
三、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的博弈分析
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是基于信貸市場的契約交易關系。但是我國的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既不同于規范的可置信博弈,也不同于不可置信的銀企博弈,而是銀行企業之間的不可置信博弈同可置信博弈一樣在經濟中運行,該種信貸交易持續運行的結果導致了大量金融風險。盡管我國書面上的法律標準已經很完備,由于同質為國有經濟,這些標準對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信貸契約執行過程中,由于政府的干預而形同虛設,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明顯具有不可置信均衡的特征。
國有企業違背交易契約一方面可以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另一方面又會受到相關法律和一些受制于政府的司法、執法機構的偏袒,因為以上兩個原因,國有企業即使盈利也存在逃債的道德風險激勵。由于歷史的原因,國有企業承擔了許多原本應該由政府承擔的社會責任,當國有企業在不能履約時就會冠冕堂皇以承擔社會責任而不能專注與經濟目標為理由。另一方面,借款者違背契約時,法律條文、裁決機構、執行機構首先都不同程度地偏袒企業,企業不可能破產、重組。出于考慮企業破產的外部效應,即企業破產下崗職工的生存問題、社會穩定等問題,地方政府干預案件的處理,導致法律執行成本極高。地方法院迫于地方政府壓力,在司法過程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不公正,偏袒企業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法院判決執行上軟弱無力,案件執結率低,執行過程漫長,即出現所謂的“不處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宣判,宣判不執行” ,造成債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極大挫傷債權人利用法律維護權益的積極性。
當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的債權權益不能得到保證時,那么為了減免損失,面對預期道德風險違約的貸款申請者國有企業,國有銀行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就應該不理會。按照不可置信的博弈,很多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不可能發生。可事實上,二者之間的交易關系卻如同可置信博弈在經濟中一直運行。國有銀行預期到國有企業的違約行為,仍然給予其貸款,而貸款的結果就是國有企業虧損違約,貸款變成銀行的呆賬、壞賬。不可置信博弈均衡等同于可置信博弈發生作用。交易的結果卻既不同于可置信博弈均衡,也不同于不可置信博弈均衡。既不是不可置信博弈維持交易前不交易的均衡結果;也不是可置信博弈均衡雙方都獲得利益帕累托改善的均衡結果,而是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博弈的均衡發生了變異,出現國有銀行因為實施借貸交易關系發生受損,而獲得信貸的國有企業也虧損的結果,具體如圖三。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法庭執行是否有效率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
如此博弈結果在經濟運行中持續導致嚴重后果,企業獲得貸款,并沒有贏利,反而是虧損,銀行貸款給企業,作為債權人,債權權益因為法律、執行不力而受損,收益沒有增加,而是出現違約的呆賬壞賬,債務人、債權人都虧損。違約企業因為政治目的、因為法院的不公正、因為司法機關的偏袒和執行的高成本不能做到破產清算,金融債權權益不能受到保護。這種現象滲透到跨期交易過程中,具有很強示范效應和傳染效應。導致整個信用環境惡劣,欺詐現象充斥市場,社會信用關系扭曲,嚴重影響正常信貸交易,影響經濟正常運行。
在我國經濟改革進行到一定階段時,由于國家、銀行和企業之間相互博弈,信貸市場中的道德風險已不是純粹信息經濟學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很多是公然的欺詐。作為國有企業的債務人知道司法部門對債權人權益要求的執行反映很慢且成本很高,那么他就可以不償還債務,因為不償還也不會受到懲罰。顯然,法律的約束力不足、法律的執法效率低下,都某種程度對借款人違約激勵,社會信用敗壞、金融風險的積累起了助推的作用。
四、對新《破產法》關于金融機構債權保護的思考
在轉軌經濟中,作為債權人的國有銀行的債權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及受保護的程度,取決于《破產法》法律條文的規范性、破產重組階段政府管理人的態度、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及執行機構執行力度的有效性。這些因素決定了對信貸違約人懲罰的可信度。
從新近出臺的《破產法》條文中可以看出,該法律對金融債權保護體現在把有擔保償付放在了清償順序的第一位,《破產法》關于多個債權人清償的順序確定問題直接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清償率。按照規范的破產程序應當保留要求權的絕對優先權,即最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應當得到在有次優先權的任何償付之前首先得到償還,以此類推,即有擔保債權人、職工債權人、稅收債權人、普通債權人,而普通股東位居最末。對我國的國有企業來說,債權人主要考慮職工債權和到金融機構債權償付的先后問題。1986年的《破產法》考慮到政策性破產首先要安置職工,所以把職工債權人置于有擔保債權人之前,導致了地方政府高估職工債權權益(職工安置費)擠壓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清償率的道德風險激勵。新《破產法》承認了擔保權的權利人優先受償的地位,而把職工債權放在了有擔保債權人之后、無擔保債權人之前,但也規定了歷史遺留問題,在新《破產法》正式實施之前(2007年6月1日)形成的職工債權仍然在有擔保債權人之前優先清償,在新《破產法》之后形成的職工債權的清償放在有擔保的金融債權清償之后,這就消除了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
但是新《破產法》相關條文上仍然存在對法律權利及權利行使的模糊之處。破產過程中,破產管理人有很大的權利,破產管理人的任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管理人制度是我國新《破產法》引入的新制度。1986年《破產法》中相關的職能是由清算組來行使的,而清算組成員是由法院“從企業的上級的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的;而新的《破產法》設置的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小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是法院按管理人的規定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樣指定政府官員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而由債務人主管部門和政府官員組成清算組操作破產重組是債權人權益得不到有效法律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張春霖,2006)。在許多情況下,大的優先債權人最有能力做出管理人的任命。在英國優先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經常把任命破產案管理人的權利作為債務合同的一部分來談。當不存在這種自然的大債權人的時候,可以由法院來進行這種任命。
對于金融機構債權權益的保護,仍然存在法院在接到債權人破產申請時是否受理、是否重整及是否公正、公平地對待出資人權益等問題,而這些直接決定債務人懲罰機制是否對債務人構成可信的威脅。
從上面不正式分析中可以看出新《破產法》中仍然存在相關權利界定不清、裁決機構、執行機構公正與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是銀行和企業博弈過程中債權權益不能得到保護的原因所在,也是企業可以鉆法律空子逃脫法律約束的原因,因為違約受懲罰的威脅是不可信的,而只要違約受懲罰的威脅是不可信的,信貸交易中的策略性惡意違約就會發生。
五、結論
從上文的分析中看出債權債務關系作為一種跨期交易,必須要求有第三方公正法律的有效支持以保證整個交易和約的自我實施。因此要求國家要進一步完善保護外部投資者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要求法律要得到負責執行機構的公正支持。讓不尊重債權人權益的借款人受到法律的嚴懲,要在全國形成良好信用文化和健全的征信機制,讓敢于逃債者永遠進不了信貸市場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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