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6:28:50
序論:在您撰寫科技立法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個人主義在面對人體基因科技問題時難以推導出審慎的道德選擇。在英文中,個人主義的表達是“individualism”,這是一種道德態度,是作為政治哲學的意識形態,或者說,是一種強調個人的道德存在價值的社會共識。它的基本前提是人類個體要求的爭取自由解放的斗爭[3]。因此,個人主義的本質在于強調個體的尊嚴、權利和價值,強調理性的人類具有選擇尊嚴、權利和價值的可能性,強調不論個體通過何種方式加入到社會中,都具有和平共存的可能性。在此基礎上建立的社會強調民主、自治和理性,這帶來了個人主義在人體基因科技問題上的悖論。從個人主義下的民主原則出發,人體基因科技能否全面實施是一個二元化的答案,即行與不行。最有可能出現的一種情況是,罹患只有依靠改變基因才能治愈的疾病的人在社會中處于少數地位,而由于懼怕倫理學家們所鼓吹的基因革命引發的末世危機,占社會多數的人群不愿意通過關于人體基因科技的法案,使得少數人僅有的治療疾病的權利被剝奪;另一種情況是,占社會多數的人群因為聽從科學家們樂觀的基因革命立場,相信基因能夠使人類更加強大,而愿意通過關于人體基因科技的法案,使得人類作為族群所面對的存亡風險陡然增加,并將子孫后代置于未知的境地;理論上還可能出現第三種情況,即同意進行基因改造的人群和不同意進行基因改造的人群數量相同。因此,民主原則在人體基因科技的立法問題上難以具有真正的意義,這正是人體基因科技特殊性的體現。一方面,人體基因科技的專業性使得人們容易被輿論導向所影響;另一方面,能夠通過人體基因科技受益或受損的未必是當代人,很難要求人們立足于全人類甚至子孫后代的利益思考問題,這有悖于個人主義要求關注自身的獨特性。
個人主義強調的理性被暴露在顯微鏡下,它的真實情況能夠在基因序列中得到證實,這也將帶來兩種可能性。一種可能性是理性被證實是獨立于基因而存在的,如同康德所架構的先驗理性一樣,通過人體基因科技對個體基因的修正或增強都不會影響到人的理性,即對自然世界中的人的修正改變不了理性世界中人的地位。因此,從“人具有理性”的角度出發無法推導出應該限制人體基因科技發展的結論,對人類基因的修正亦不會影響人的本體性。另一種可能性是理性被證實是依附于基因而存在的,那么人的理性世界來源于人的自然世界,受到人類基因的限制。換言之,人的理性不僅存在,而且可以根據人類基因進行預測和改變。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允許人體基因科技中的基因修正或增強的主張,人的理性就成為了人工設計的產品,將會導致以理性為基礎建立的權利框架崩塌,自由主義所賴以建立的根基將受到沖擊。由此可見,隨著人體基因科技的發展,僅從自由主義所主張的理性出發,既可以推導出不應該限制人體基因科技的開發研究的結論,因為人的理性不受人類基因的限制;又可以推導出應該禁止人體基因科技的開發研究的結論,因為人的理性不能獨立于人類基因而存在,一旦改變人類基因,將帶來以理性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的動搖。在當前的人體基因科技立法中,僅能從疾病預防的層面上探討實施人體基因科技的領域和范圍,無法永久禁止在當前情況下禁止的生殖細胞基因治療和基因增強,這是在自由主義框架下探討人體基因科技立法存有的悖論,僅從個人主義的角度出發,無法完全達到從立法上全面禁止可能改變人類基因的人體基因科技的目的。
二、人體基因科技立法在自由選擇問題上面臨的悖論
人類基因組組織倫理委員會《關于干細胞的聲明》指出,在一些已經患有疾病的情況下,預防或治療疾病可能會導致一種嶄新的和潛在的優生學風險,影響那些已經生存和那些尚未出生的人類,并指出個人差異和自由選擇應該被保護,個人的完整性和個人權利應該予以堅持,因此,不建議進行能夠影響到未來人利益的基因修正。歐洲的《奧維耶多協議》第四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旨在改變人類基因組的干預只能出于預防、診斷或治療目的,且僅當它的目的不是基于對后代基因組的任何修正,方得實施。這些規定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出發,基于保護未來人的自治權利而制定的,然而,這些規定充分反映出自由主義所要求的個人自由選擇權在人體基因科技立法中所面臨的悖論,體現出代際可遺傳的“自由選擇”問題。遵循自由原則,個人享有自由表達和自由選擇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僅限于當代人,亦應該適用于那些未來要生存在世界上的個人,他們的權利也是與生俱來的。從這個角度出發,自由不僅僅是一種既得權利,還是一種期待權利。因此,人類在面對人體基因科技時享有根據自己的真實情況自由選擇的權利,這種自由選擇權天然地及于當代人,也及于未來人。但是,在實踐中兩種選擇權可能存在矛盾,個人的自由選擇權本身內含著當代人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選擇是否適用基因改造技術的權利,而鑒于基因的遺傳特性,當代人的選擇勢必影響到未來人的權利,影響到未來人的自由選擇權。這種代際間可遺傳的“自由選擇”帶來了自由主義優生學的問題。尼古拉斯•阿加主張父母只有在確保基因改造有利于其子女選擇的情況下,才能自由地對子女的基因進行干涉,且倡議允許當代人改造下一代人的基因,但是要保證這種改造由個人決定而不是由國家決定。換言之,在人體基因科技問題上,政府要保持中立地位,由父母來決定如何在不影響孩子的自由人生規劃的前提下增強基因[4]。這種觀點得到了很多自由主義學者的支持,主張絕對自由的羅伯特•諾奇克認為,人體基因科技應該完全自由開展,人們應該建立“基因超市”以備父母在完全不受任何政府強制性決策限制的情況下自由選擇孩子的基因。主張平等主義的德沃金則認為“使人類未來一代的生命更長,更充滿才能并因此更有成就”本質上是不存在問題的,“相反,如果扮演上帝意味著努力去改良人類,決心用我們蓄意的設計來改進上帝慎重地或自然盲目地進行了千萬年的人種,那么道德個人主義的首要原則統領著這份努力?!?/p>
他認為,自由主義倫理不應該在人體基因科技的發展中投反對票,因為這不合乎自由主義倫理所要求的允許人們通過發達的技術手段得到幸福生活的要求。優生主義雖然來源于自由主義的啟迪并得到了很多自由主義學者的支持,但是,這種思路帶來的是尖銳的自由主義理念的兩難境地。一方面,它尊重了父母的自由選擇權,保障了當代人在人體基因科技適用問題上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它所允許的是父母能夠自由地按照他們對事情后果的假想而做出選擇,而父母的決定必然嚴重受到現存觀念中關于美好生活本質認識的影響,因此,在給予父母自由選擇權的同時,亦侵害了孩子的自由選擇權。同時,如果允許父母通過改造基因的方式增強孩子的抗病能力,并強制性增強各種認知、社會和智力能力,那么,國家也必須對這些基因干預進行授權,保證基因干預的合法性,以便實現對類似胚胎等自然產品的安全保障[6]。這意味著可遺傳的“自由選擇”既在父母和子女的個人自由選擇問題上存在悖論,不利于代際公平的實現,又暗含著政府干預的必然結果。通過這些分析和爭論,不難看出,在自由主義框架下,人體基因科技立法僅保護未來人的自由選擇權而忽視當代人的自由選擇權,是難以得到普遍認可的。
三、解決悖論的可行性思考
人類基因組組織倫理委員會的多份聲明都明確規定了人類基因組是全人類共同遺產的一部分,不論是從人類基因數據的保護方面,還是從人體基因科技成果的分配方面,都要求重視基因對人類個體、家庭以及社群的意義。這些規定顯然不是僅僅從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出發所制定的,而是更多地考慮到了人類的整體價值和區域文化的特殊性,這恰恰是社群主義的主張。因此,針對自由主義在人體基因科技立法領域中面臨的悖論問題,援引社群主義的觀點能夠對人體基因科技的立法層面產生積極影響,緩和與化解許多源于自由主義核心理念而引發的人體基因科技立法上的爭議。首先,對社群主義觀點的借鑒有利于緩解人體基因科技對自由主義理論預設的自然狀態的動搖。
社群主義者認為,人的自然狀態并非是構建民主法治社會的必然前提,人類是進入到社會后才被賦予德性和善,通過這種設定使得個體之善和共同之善在國家中得到糅合,人類真實的自然狀態并不影響人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追求善的權利,也不影響人類步入社會、組成國家后享有權利的正當性。雖然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社群主義主張的這種善很容易導致極端家長式的國家管理,繼而引發集權政治,但是,不能否認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辯證統一關系方面,它更利于人們理解和接受。而一旦人的自然狀態的假定變得微不足道,平等問題也再次回到了社會層面上,人類的先天不平等同自然狀態的假設一樣,再次變成了可以忽略的問題。因為人的本質是作為一個共同體中的個人,所要求實現的平等是共同體中的平等而絕非作為個人所要求的天賦平等,不平等問題在社群主義的設定里明確地變成了社會造成的問題,這使得人體基因科技所能夠通過技術實現的先天平等不會對個人的發展產生決定性影響。在援引社群主義觀點對可修正的“先天不平等”問題加入了更多對人類整體利益的思考后,完全出于個人利益的考量而選擇適用人體基因科技來改造個人基因是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而國家的責任不僅是要保護個體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還要顧及到全社會成員追求共同性美好生活的權利,這就解決了單一的自由主義觀點帶來的平等問題上的悖論。在社群主義的道德追求中,人們對通過技術手段修正先天不平等的關注和選擇被轉化為對因先天差異而存在的社會不平等現象的思考和防治。其次,針對自由主義設定的民主、理性及自由問題在人體基因科技立法中存在的悖論,社群主義的引入能夠起到劑的作用。自由主義的民主要求強調個人的理性,強調有限政府的重要性,不追求政府的主動性,正如麥金泰爾所說:“在亞里士多德的實踐推理中,他是作為公民個體進行推理的;在托馬斯主義者的實踐推理中,個體是作為探究者來探究他或她的善或他或她的共同體的善的;在休謨的實踐推理中,個體作為有產或無產的參與者,處于一種特殊的相互關系和相互性的社會中;但在現代自由主義的實踐推理中,個體卻作為個人而進行推理。”[7]社群主義者認為,任何將個人從社群參與者的角度中抽離出來的論證方式都是不可靠的。人只有在參與到社群生活中后,才能證明自身之所在,即人只有在與他人的關系中,才能證明自身之價值,才具有生存之意義,因此,個人理性亦不能獨立于社群生活而存在。社群主義者認為自由主義所主張的有限政府的理論應該順應時代要求有所改變,主張政府應起到引導人們走向共同的善的積極作用。
鑒于人體基因科技的高尖端程度,政府在面對該項技術的立法問題時,如果采取守勢,可能不利于這項技術知識的普及和理解,也不利于涉及到人類基因保護的共同的善的形成。相反地,如果政府采取一種積極的態度,在對國民的教育過程中,慢慢滲透和說明人體基因科技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危害,以及能夠帶來的優勢和利益,將有利于個人在面對人體科技問題時發揮主觀能動性,尤其是在人體基因科技的話語權方面。人體基因科技的專業化程度和語言的晦澀程度使得具有解釋權利的主體在交流中起到主導作用,在話語權的分配中處于優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應限于自由主義所要求的有限政府,而應該更為主動地關注人體基因科技中的話語權轉化問題,提高政府在此問題上的引導能力和平衡能力,這是從社群主義的角度出發來解決人體基因科技話語權問題的重要方式。這種方式不僅體現在政府對醫生、研究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道德規范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政府對人體基因科技產品的研發核準和臨床研究審核上。政府的這種引導和平衡是積極的,目的在于防止人體基因科技話語權的過度傾斜和集中,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實現對共同的善的追求。西方國家一直大力發展人體基因科技的倫理委員會建設和關于此項技術的基因咨詢建設,這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出現科技濫用的情況,保障人們的知情同意權;另一方面是為了人體基因科技話語權的開放,進而為在西方自由主義的體制下推廣和普及人體基因科技開辟道路。最后,援引社群主義的主張在人體基因科技立法中樹立人類共同的善的理念,有助于緩解自由主義所要求的價值普遍性所引發的矛盾。社群主義承認特殊性的重要地位,認為受到歷史、文化、科技等影響,在全世界范圍內建立整齊劃一的價值取向是不合理的,應該允許各國按照自身的客觀實踐來選擇能夠遵循的法律規制方式,不能因為他國在某些方面與自由主義所推崇的普遍價值有所沖突,即認為該國的這些方面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或是判定這些方面是錯誤的。同時,如果自由主義能夠吸收和理解社群主義所推崇的共同的善,將有利于在人體基因科技的立法保護上采取更為寬容的態度,這既能緩解各國在人體基因科技競爭中的巨大壓力,又能增加在國際間建立關于人體基因科技合作共識的可能性。
正如在一個社區范圍內確立共同的善將有利于這個社區的公共利益一樣,地球作為人類最大的社群,建立共同的善將有助于對人類基因資源共有性和多樣性的保護。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要求的價值普遍性的緩沖,也有助于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建立起適合自身發展的人體基因科技立法。雖然儒家文化強調的家庭主義不同于社群主義對社群的理解,但家庭作為一種社群的意義是不可忽視的。家庭作為儒家文化下的第一社群,按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來確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互動,且通過家庭的觀念將當代人同祖先與后代密切結合在一起。儒家重視家族的完整、繁榮和持續,講求自然的男女結合和傳承,因此,在人體基因科技的立法方面,東方國家很難按照西方自由主義的要求擺脫外力束縛實現完全個人自治,家庭應該作為第一考量對象而受到重視。這一方面要求在是否適用人體基因科技方面要由家庭共同決定,另一方面要求在適用人體基因科技時要尊重人的自然屬性,保持人倫關系的穩定。儒家文化對人體基因科技的要求可以視為對家庭“共同的善”的追求,這從另一個角度呼應了社群主義在人體基因科技立法方面的積極影響。
論文關鍵詞:非營利科技機構;法律;政策;建議
作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科技中介機構,尤其是非營利科技機構,其發展與壯大對于我國順利實施產業結構優化與調整,提高抗擊國際金融風險等能力,由經濟大國變為經濟強國,由中國制造變為中國創造,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在中國,非營利科技機構跟它的上層概念“非營利組織”一樣,目前還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來規范、支持它的發展,只是2000年由科技部、中編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制定的并由國務院轉發的《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有所涉及。根據意見中“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以推進科技進步為宗旨,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社會公益為主的學科研究、技術咨詢與服務活動”“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自主管理”“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資者的約定,制定章程,明確機構宗旨、業務領域、組織結構、決策監督程序、內部管理制度”等捕述(不是定義),對這類機構有了一些抽象概念。
1.非營利科技機構的法律定位
在國內,由于非營利科技機構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實際存在形式有的是事業單位,有的是非企業法人、有的是實質上的財團法人(我國沒有明確提出此概念),形式多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非營利科技機構也在逐步發展壯大。與之相適應,國家也出臺了一些與非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科技機構相關的不成體系的“補丁式”文件。但始終沒有涉及到法律定位這一根本問題。為達到既要保持穩定又要加快發展的目的,在參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筆者建議對“民法通則”關于法人的章節盡快做出修改,并同時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相應的條款,存事業單位沒有完全退出;我國法律框架之前,新增非營利科技機構法人作為過渡。
從圖1可以看出,社團法人可根據科教文衛等不同目標,建立相應的非營利機構。
2.非營利科技機構的認定與管理
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制定非營利科技機構的認定與管理的正式法律。2000年民政部頒布了《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唯一涉及科技類非營利機構認定的部門規章,其中只涉及了民政部登記和科技部負責審查,缺乏實際運行和管理的條款,實際操作較困難。另外,雖然在《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中有“科研機構按非營利機構運行和管理的認定條件、規章制度和配套政策等,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中編辦、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的規定,但到日前為止,這“另行制定”的政策毫無蹤影,因此近10年來科技類非營利機構沒有得到大的促進和發展。建議我國應盡快制定“科技類非營利機構條例”,指導各地方政府制定非營利科技組織認定與管職實施細則,從而健全非營利科技機構法律體系。
由于非營利科技機構實際仔存形式很多,此建議新制定的條例和符地的實施細則中應涉及以下幾方面內容。
(1)財務與會計。
改革現行的事業單位會汁制度,創建非營利科技機構的會汁模式和統一規范的會計準則體系,構建起我舊政府會計、非營利科技機構會計和業會計大會計體系的新模式。
一是非營利科技機構會汁準則?涉及的內容與事業單位會汁準則基本相同,其日的、意義及作用存此不作闡述,縣就具體內容提出建議。①會計基本前提。與事業單位一致,為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記帳本位幣。但對會計主體再新確定,對于非營利科技組織來說,應引進“項目”概念,進行項只管理,以確立新的會計主體②會計要素、建議增加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現金流人、現金支、現金凈流量)。
二是非營利科技機構財務與基金管理。涉及這方面的規定很多,在此只做框架描述①制定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如盈余分配約束、支出比例、行政方而開支比例、財務公開制度等。②制定投資活動有關規定、如投資的基本原則、理事會責任追究制、專業咨詢和投資經理制、投資類的限制等。③制定財務督制度。如非營利性的約束、受贈財產支出比例約束等。④有關財務控制的艦定如支出權限的流轉、預算的調整等.⑤基金管理規定如基金投資原則、基金投資策略與注意事項等。
(2)桶利與保險
結合我同發展現狀,就非營利科技機構從業人員的編利需求提出建議。
①津貼: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從業人員少應留目前事業單位所享有的保健、誤餐、交通等各項津貼;津貼汁人員工個人所得;津貼標準的制定及變更由非營利科技機構理事會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標準議定。
②假期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從業人員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H和其他假期之外,還可享受特別休假(取代公休假),可參照的標準:非營利科技機構從業人員自服務于本機構滿一年起享受特別休假:服務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服務3年以上5年未滿者lO日;服務5年以上10年末滿者14日;服務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加至30日為止。:
③培訓。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從業人員依照組織規定之程序可享受培訓福利;組織為此項福利所列支經費不計人員工個人所得,可按組織運行成本處置;非營利科技機構年度培訓經費需由理事會審議批準。
④社會統籌保險:非營利科技機構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失業、醫療等各類社會統籌保險。
⑤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非營利科技機構需為其從業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由國家、非營利科技機構、員個人分攤保險費用,且員工個人分攤不超過50%。其中組織承擔部分不計人員工個人所得,而是納入運行成本。
⑥附加體保險。非營利科技機構可為其從業人員投保團體保險,具體險種、范用、保額及保費分攤標準南組織理事會確定。其中組織承擔部分計人員工個人所得,可納入運行成本。
(3)審計。
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汁法實施條例》和有關非營利科技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制汀具體的(可參照行業性)《非營利科技機構負責人離任審計實施細則》《非營利科技組織年度審計實施細則》和《非營利科技機構內部審計實施細則》等法規,從而讓非營利科技機構的公益性、道德感和使命感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
3.非營利科技機構的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對非營利機構規定了名日繁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基本上涵蓋了向非營利組織征收的各個稅種,如所得稅、營業稅、增值說、消費稅、關稅、房產稅、土地稅和車輛購置稅等。在此僅討論所得稅、營業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公益事業捐贈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關于非營干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規、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非營利科技的稅收優惠,但由于政策的不配套,非營利科技機構無法享受這些優惠。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所得稅法》的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就讓人無法理解和操作。另外《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是一項有針對性的政策,但由于配套的認定管理辦法未出臺而令眾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可望而不可即。此,建議政府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業所得稅法》,明確關于非營利科技機構的有天免稅政策;盡快出臺《關于非營利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具體執行辦法,讓非營利科技機構十年的期待得到落實。我國非營利機構情況復雜,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難度較大,建議先選擇一些非營利機構發展成熟的行業,如科技領域進行實踐,盡快出臺《非營利科技機構稅收管理條例》,指導、規范相應的稅收工作。
在市場經濟、民主政治與法治政府的社會背景支撐下,中國司法改革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司法改革研究已成為近年來的理論熱點之一,出現了賀衛方、張衛平、譚世貴、左衛民等一大批對司法改革問題進行過專門研究的專家學者。相關專著幾百本,研究論文也達數萬篇。構建中國司法管理學這樣一門對中國司法改革及司法管理研究成果進行有效知識利用的新學科已經是一種必然趨勢。
從中國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與有效利用知識角度來看,中國司法管理研究的學科化也是中國的社會現實需求與對研究成果進行有效知識管理的必然要求。這就從社會基礎與管理的內在效率邏輯兩個方面為中國司法管理研究的學科化提供了有力支撐。
一、中國司法管理研究學科化的社會基礎
(一)社會基礎——學科產生與發展的必要條件。一門學科的產生與發展,并不完全是學者思想深度與智力程度所及即可成功的事情,環境,特別是社會環境十分必要。這在科學與社會發展史上不乏先例:微積分雖有阿基米德的天才智慧而沒有在古希臘進一步發展,布魯諾為哥白尼的“日心說”殉道,20世紀三、四十年代眾多中國法學精英競相鼓吹司法要服從中國的“司法黨化”謬論,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不少知識分子因堅持“司法獨立”的觀點而慘遭厄運足以證明這一點。
中國司法管理學,特別是科學、獨立的中國司法管理學的產生與發展,同樣需要一個適宜的社會環境:強烈的個體權利意識、自由競爭的市場基礎、寬松民主的政治環境等等。離開了這些環境,在一個赤貧和專制的社會環境下,司法本身存在是否都顯得無關緊要,遑論研究如何管理好司法以實現社會正義的司法管理學。
對于中國司法管理學產生與發展的環境基礎,筆者的基本判斷是,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現階段我國的歷史條件、社會現實對如何研究管理好中國司法的學科——中國司法管理學有著強烈的需求,以市場經濟、法治政治和和諧社會為主要特征的中國社會環境允許并且需要中國司法管理學的良好發展,而知識經濟時代的司法運作則要求各個層面的司法管理充分、有效率地利用關于司法的知識,提高司法組織的核心競爭力。所有這一切社會背景,都成為構建(及發展)中國司法管理學這樣一門研究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實現司法正義學科強有力的外在動力。
(二)市場經濟——權利意識的孵化器。經過包括在內的動蕩與浩劫,人們發現,那種指望靠國家計劃與政府包辦的社會運行方式給人們帶來的更多是貧困、絕望與低效率。從“計劃經濟”到最終確定“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提高了我國經濟資源運用的合理性與經濟的高效率,而且,個人財產權利的真正認可,個體利益的彰顯和保護,交易機會的增加,使得人們對“單位”生老病死般的依賴逐漸打破,漸漸實現了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個體權利意識、個人主體意識在增強,本來也許只是致力解決溫飽與效率問題的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不經意間孵化了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度時代,恰恰成了中國公民“走向權利的時代”,這為保障權利、尋求權利救濟、尋求司法正義打下了最為現實、扎實的基礎。
市場經濟背景下的對外開放,為經濟全球化與個人權利標準“去國別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國際、國外權利保障方面信息的增多,使借口“具體國情”而弱化、限制權利的做法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權利標準國際化的趨勢難以阻擋。
在權利社會中,個人是單個的個體與獨立的主體,而不是單位的附庸,靠領導干預而獲得對某種糾紛解決的正當性難以為人們承認,需要接近司法正義、進而獲得更高質量的司法正義成了權利時代人們普遍的訴求,而研究如何管好司法、如何提高司法質量,“多快好省”(譚世貴、黃永峰,2002)地實現司法正義的中國司法管理學就應該成為保障權利、救濟權利必不可少的學科,成了與人們生活關系極為密切的顯學。
(三)法治政府與和諧社會——以司法正義為核心的社會運作。德沃金說過,“我們生活在法律當中并憑借法律生活”,而“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則是其王侯”。當法治社會或法治國家成為現實時,法律及司法的地位就應當如此。
經濟改革開放引起人們對法律重要性的強調,特別是1999年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中國憲法以后,法治或“依法治國”正逐漸成為中國社會的現實。而“依法治國”要求良法之治,要求依法治官、依法治權,要求“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有效監督”(譚世貴,2005)。這當中,司法正義始終是法治社會運作的核心價值與制度。
進入新世紀后,隨著“保障人權”、“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等一系列具有現代意義的進步理念在我國的確立,面對世界進步潮流與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紀我國應該構建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基本內涵的和諧社會,其基本價值取向可以用“人權”與“法治”進行概括。同樣,管理公平、正義的分配(主要為司法審查)與救濟(主要為對具體案件的公正裁判訴訟)的司法,在社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進一步加強。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的市場經濟、法治政治、和諧社會這一時代環境對中國司法管理學這門學科產生了強烈需求及推進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司法審查制約不科學、不合憲(法)的立法及行政行為,從源頭上管理正義,以及在具體爭議裁判過程中救濟正義,實現整個社會的“正義最大化”,又使得中國司法管理學又能夠在當今良好的社會環境中發揮用武之地。這樣,中國司法管理學發展的社會基礎得到進一步夯實。
二、有效率地管理知識:中國司法管理學科化研究的內在邏輯
(一)知識管理的核心——有效利用及創新知識。自1988年賽得勒(PhilipSadler)提出“知識經濟”的概念以來,有關“知識社會”、“知識管理”的話語席卷全球。在知識經濟中,管理的核心不再是對自然物的管理,而是對知識的管理?!皩χR的管理也逐漸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管理就是對企業的知識資源進行開發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創造價值的能力”(毛衛平、韓慶祥,2003)。
受知識經濟影響,知識在社會當中的重要性凸現,社會知識化,形成“知識社會”。知識社會中,各種組織(不僅僅是企業,還包括這種公權力組織,如國家、司法機關等),必須注重知識管理,有效開發、利用知識。知識的傳播及以新的知識培訓組織成員,增強組織及其成員掌握、運用、生產、創新知識的能力,乃是知識管理的必然要求?;蛘哒f,知識經濟的內在邏輯是要求處于社會之中的各種組織主體及成員有效率地利用知識。
知識經濟、知識社會對中國的影響不可忽視。在全球化背景下,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國必將步入且正在步入知識經濟時代。處于通往知識經濟道路上的中國,不僅要充分利用科技知識來富國富民,而且還應該充分、有效率地研究和吸取有關司法的政治管理、法院管理、訴訟相關因素管理(這些均為司法管理之研究范圍,均屬于司法管理范疇)方面的一切知識,打造具有權威性、公信力的法院(這正是法院在社會糾紛解決上應具有的“核心競爭力”),在提高司法公正度上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
(二)中國司法管理研究的學科化——管理中國司法管理研究成果的有效途徑。作為知識管理的一種有效方法,通過學科化研究,將已經積累了的大量有關中國司法改革或中國司法管理的知識進行有效利用,避免分散、重復、研究成果得不到應有的傳播及運用所帶來的知識管理上的不經濟與無效率,并通過建立科研機構、創辦刊物、設立學科、培養人才等方法進一步創新、傳播、運用中國司法管理知識,正是知識經濟背景下有效率利用知識這一知識經濟內在邏輯對于中國司法管理研究的必然要求。
就有關中國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已經產生的研究成果而言,無論是基礎理論,還是制度構建,亦或具體的管理技術,對“中國司法改革”(這是中國司法管理的另一個面孔)的研究已經相當系統化,研究的對象、基本概念、方法、問題、體系、發展方向等等也逐漸清晰明朗,并在研究中逐漸形成了一支相對穩定的群體,積累了大量的有關中國司法改革或中國司法管理的知識,已經到了非以學科化方法不足以進行有效知識管理的地步。研究分散、研究重復、研究成果得不到應有的傳播及運用,都可能會成為阻礙有關中國司法管理研究成果進一步發揚光大的因素;而這種傳播、運用與研究深化上的障礙,可能是“司法正義”的理念在中國大地上不能有效傳播和現實司法中司法正義難以充分實現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科學發展的一般規律來看,社會的變更與科學的發展,總是不斷拓展人們的認識領域和研究范圍,不斷為人們帶來新的知識。對知識進行管理,使之系統化、體系化、學科化,使之走出學者的個人書齋得以廣泛傳播,使之運用到實踐并在實踐中不斷校正、發展、豐富,成為“顯學”,反過來又更好地指導實踐,乃是一種知識被系統研究后得到有效管理而不至無從流傳甚至于散失的良好的途徑。中國司法管理的知識也應進入這種良性循環。換言之,通過對在中國司法改革中不斷產生、形成與積累的有關中國司法改革和中國司法管理方面的知識進行學科化,并在學科化過程中整合、集中研究的人、財、物、信息等資源,避免重復研究造成資源浪費,使中國司法管理學成為一門全社會都感興趣的“顯學”,為“司法正義”的理念在中國的有效傳播和現實司法中司法正義更有效率地在中國大地上得以實現有了扎實的理論基礎與牢靠的方法支撐。知識管理不等于研究學科化,但學科化卻是天然的知識管理技術。
水利經濟的效益有一個很重要的難題,就是在水利工作的不同部門,收到的財政效益也不同。因此,對于不同的水利工程的管理部門國家要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維持社會穩定。讓各部門加強聯系,相互合作,共同促進水利水電事業的發展。部門不同帶來的經濟效益、質量結果都不同,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因地制宜,相對應的制定不同的經濟政策,扶持水利產業,從而使得水利經濟達到良性發展。要制定適宜的能擴大水利社會效益的經濟政策,首先我們要對各個部門所能給我們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估價,然后考慮到各個業主的家庭經濟情況和享受到的服務大小不同,采取不一樣的經濟扶持政策,以達到逐步減少財政政策,擴大受益者應繳納的費用。在經濟條件不錯的地方,政府就要回籠資金,因為投入資金也會增加,所以受益者承擔的責任也增大;反之,若當地為經濟較為困難的地區,政府就會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宣傳,擴大水利事業,盡量減小受益者應繳納的費用。
(1)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水利建設的資金來自于人民,應造福于百姓。近年來,中央水利投入的大部分為國債資金,這是人民借國家的錢,政府部門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利用好這筆錢,使其發揮應有的效益。建設期間,政府要做好監督監測機制,防止的出現。一旦發現,立即上報組織和媒體。組織好施工隊伍,并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福利工作。并且做好移民工作的相關事項,書面和口頭說服程序都要做好,真正的把水利經濟的事情落到實處,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并且促進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2)實現水利經濟科學發展的有效方法
在水利工程的財務收益中,存在著各部門收益不均平衡的現象。針對此特點,政府就需要在水利工程建設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統籌兼顧、多面思考,既要滿足中國農業的發展所需,又要有意識地使各部門能夠相互配合工作互相幫忙解決問題,共同促進水利水電科學發展。這樣就使得水利的社會效益和財政效益共同體現,達到雙贏的目的。統籌兼顧的作用不僅是使得水利經濟能夠科學地發展,而且能夠提高人民對水資源的認識水平,從而能夠更加合理地利用水資源,提高國民素質,目前我國對水利和水電不是統一管理,因此就需要加大科技力度投資,提高技術水平,讓水利水電共同發展,使得水利部門的財務收益再上一個臺階。
(3)依法治水
政府要全面推行建設監督監察機制,規范工程項目建設,依法治水,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按要求清理河道維護水利工程和做好移民工作等,全面推進水利局各部門依法行政科學管理工作。做好《水法》的公布和宣傳作用。深入普及水法知識,提高村民教育程度,各部門做好水利執法工作,做好因水利工程項目帶來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科學治水
注重水利創新,加快水利研究體制改革,加大水利科技管理,培養水利型人才、大力獎勵水利科研技術開發,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水平,把水利工作做到扎實,保證質量問題,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傷害。大力推進水利系統電子政務建設,實行網民網上評價、網上監督,真正的把水利工程這件事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讓全社會都重視這件事。繼續實行南水北調這一重大戰略,做好沿途設施設備的安全維護,時時去檢測和觀察,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保護環境。促進水利經濟科學發展。
(5)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
繼續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水利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黨風廉政政策,做好黨員分子帶頭領導作用,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愛護百姓,促進水利水電科學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有好的口碑才有好的未來。而不僅僅在意部門的財務效益。各部門要實事求是、腳踏實地,不搞花架子;要顧全大局、統籌兼顧。把發展放在首位。要堅持科學防治、綜合治理,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根治水利出現的問題,把水利工作做到實處。致力于解決因水利工程帶來的一連串社會矛盾。加大對水利重點部門的監測力度,防止貪污事情發生和工作漏洞出現。嚴肅處理安逸無勞者,為水利改革和發展提供保障。加強學生在學校的節約和保護環境節約水資源的意識,在農村宣傳水利水電的好處,提高百姓的科學文化素質,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不向河道亂扔垃圾、污染物不亂排亂放,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政府更應該帶領全體人民奔小康,促進和諧社會。
2結語
水利經濟的效益有一個很重要的難題,就是在水利工作的不同部門,收到的財政效益也不同。因此,對于不同的水利工程的管理部門國家要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維持社會穩定。讓各部門加強聯系,相互合作,共同促進水利水電事業的發展。部門不同帶來的經濟效益、質量結果都不同,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因地制宜,相對應的制定不同的經濟政策,扶持水利產業,從而使得水利經濟達到良性發展。要制定適宜的能擴大水利社會效益的經濟政策,首先我們要對各個部門所能給我們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估價,然后考慮到各個業主的家庭經濟情況和享受到的服務大小不同,采取不一樣的經濟扶持政策,以達到逐步減少財政政策,擴大受益者應繳納的費用。在經濟條件不錯的地方,政府就要回籠資金,因為投入資金也會增加,所以受益者承擔的責任也增大;反之,若當地為經濟較為困難的地區,政府就會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宣傳,擴大水利事業,盡量減小受益者應繳納的費用。
(1)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水利建設的資金來自于人民,應造福于百姓。近年來,中央水利投入的大部分為國債資金,這是人民借國家的錢,政府部門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利用好這筆錢,使其發揮應有的效益。建設期間,政府要做好監督監測機制,防止的出現。一旦發現,立即上報組織和媒體。組織好施工隊伍,并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福利工作。并且做好移民工作的相關事項,書面和口頭說服程序都要做好,真正的把水利經濟的事情落到實處,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并且促進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2)實現水利經濟科學發展的有效方法
在水利工程的財務收益中,存在著各部門收益不均平衡的現象。針對此特點,政府就需要在水利工程建設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統籌兼顧、多面思考,既要滿足中國農業的發展所需,又要有意識地使各部門能夠相互配合工作互相幫忙解決問題,共同促進水利水電科學發展。這樣就使得水利的社會效益和財政效益共同體現,達到雙贏的目的。統籌兼顧的作用不僅是使得水利經濟能夠科學地發展,而且能夠提高人民對水資源的認識水平,從而能夠更加合理地利用水資源,提高國民素質,目前我國對水利和水電不是統一管理,因此就需要加大科技力度投資,提高技術水平,讓水利水電共同發展,使得水利部門的財務收益再上一個臺階。
(3)依法治水
政府要全面推行建設監督監察機制,規范工程項目建設,依法治水,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按要求清理河道維護水利工程和做好移民工作等,全面推進水利局各部門依法行政科學管理工作。做好《水法》的公布和宣傳作用。深入普及水法知識,提高村民教育程度,各部門做好水利執法工作,做好因水利工程項目帶來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科學治水
注重水利創新,加快水利研究體制改革,加大水利科技管理,培養水利型人才、大力獎勵水利科研技術開發,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水平,把水利工作做到扎實,保證質量問題,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傷害。大力推進水利系統電子政務建設,實行網民網上評價、網上監督,真正的把水利工程這件事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讓全社會都重視這件事。繼續實行南水北調這一重大戰略,做好沿途設施設備的安全維護,時時去檢測和觀察,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保護環境。促進水利經濟科學發展。
(5)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
繼續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水利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黨風廉政政策,做好黨員分子帶頭領導作用,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愛護百姓,促進水利水電科學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有好的口碑才有好的未來。而不僅僅在意部門的財務效益。各部門要實事求是、腳踏實地,不搞花架子;要顧全大局、統籌兼顧。把發展放在首位。要堅持科學防治、綜合治理,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根治水利出現的問題,把水利工作做到實處。致力于解決因水利工程帶來的一連串社會矛盾。加大對水利重點部門的監測力度,防止貪污事情發生和工作漏洞出現。嚴肅處理安逸無勞者,為水利改革和發展提供保障。加強學生在學校的節約和保護環境節約水資源的意識,在農村宣傳水利水電的好處,提高百姓的科學文化素質,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不向河道亂扔垃圾、污染物不亂排亂放,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政府更應該帶領全體人民奔小康,促進和諧社會。
2結語
「關鍵詞國際調節,國際經濟法,規制與保障
一、市場國際化與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20世紀終于出現規模空前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P4)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P20-21)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國際聯盟。它雖然主要是政治性組織,具有廣泛職能,但也包括處理和協調戰后經濟和社會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1945年簽訂了《聯合國》,建立了聯合國。它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威和影響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有關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在國際經濟生活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國際經濟調節職能。上述后三個機構被譽為戰后西方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二戰以后還出現了各種區域性組織,如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非洲統一組織(OAU)等,它們也對所在區域和全球的經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都是現代國際市場國際調節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礎上,誕生了一個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它成為當代國際調節機制的中心和主力,標志著市場國際化和國際調節機制發展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二、國際調節的性質和特征國際調節或稱國際性調節,是國際市場(國際社會經濟)的一種調節機制或調節活動,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或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的經濟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不同,它不是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由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機制,而是從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響,并且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為目的的社會事件,更不同于各種自然現象對經濟產生的影響)。至于同各國的國家調節比,他們在調節主體、作用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區別十分明顯。國際調節雖然也需要各國國家調節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對后者的某種限制和約束;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論及迄今為止國際調節現狀時,將鮮明地體現:包括WTO在內的國際調節實際上主要是以各國的國家調節作為其調節對象(客體);或者說,迄今為止的國際調節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一種再調節。國際調節在調節主體、客體(對象)、領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鮮明特征:
(一)國際調節主體調節機制作為一種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載體,此即調節主體。
國際調節主體是國際性的。從主體構成成分來說,迄今主要是由兩個及其以上國家構成,包括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等形式。從成員組合方式來說,有些僅僅由各成員國協商或通過簽訂(加入)有關條約、公約,協調各國對所涉及的國際市場的管理活動,達到共同調節國際市場的目的——這類主體可姑且稱之為“純契約型”調節主體;有些則除締結共同協定外,還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這些機構負責實施協定,執行一定的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組織型”調節主體。以上組織機構中,有些只是臨時性或松散型的,它們主要起一種聯絡、協調作用——此可稱為“契約型組織”;有些則是有常設機構較為穩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能夠依照有關國際法律規范獨立行使職權,執行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法人型組織”。
同上述情況相適應,各種類型主體在其職權和權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從市場國際化進程和國際調節機制形成演變史看,國際調節主體的形態,基本上是由雙邊、多邊發展為區域性和全球性,由“純契約型”、“契約型組織”發展為“法人型組織”。20世紀以前,擔負一定國際調節任務的主體多采取雙邊或多邊協商、或簽訂條約的形式(即“純契約型”)。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陸續出現了許多國際性組織,但直至20世紀中期,這些國際組織多為較松散、職能有限的機構(即“契約型組織”),例如GATT直至烏拉圭回合結束都基本屬于這種類型。20世紀中期二戰結束后以聯合國及IMF、世界銀行等組織為代表,出現了許多結構嚴密、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誕生的WTO,是這種“法人型”國際調節主體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開始就具有法律人格?!禬TO協定》第1條、第2條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為處理其成員國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钡?條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方都要賦予WTO以行使它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該條并規定了WTO及其官員為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樣僅是一種臨時性協議,它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確的法律體制”(《馬拉喀什宣言》)。其多邊貿易協定“法律文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WTO協定》第二條)。“每一成員都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前引第16條)。這奠定了WTO規則”優于各國國內法的憲法性原則“。(P31)WTO有正規的組織機構,建立了健全的決策和運行機制。它除設”部長會議“外,還有常設機構”總理事會“。下分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還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SB)——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部門;設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關“(TPRB)——這是監督機關。此外還有由總干事率領的秘書處,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銀行一樣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但由于WTO的職權和所管理的經濟領域遠比后二者廣泛,因此它是國際社會經濟中更為重要的、綜合性的國際調節主體。20世紀后半葉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組織,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調節主體。它們不但對本區域的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調節作用,也對該區域外乃至全球經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歐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調節著該區域及其所屬各成員國國內的經濟,并且在全球經濟生活中充當著重要角色。歐盟各成員國分別參加了WTO,歐盟本身也作為WTO的獨立一員。如前所述,迄今國際調節主體主要是由各獨立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各種形態的國家聯合體,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間社會)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某種范圍和程度上對國際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國際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即為這種國際社會組織。
(二)國際調節的客體(對象)
國際調節的客體主要是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關系。所謂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服務品種)結構,地區結構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種比例關系。所謂經濟運行,主要是指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及構成總體的經濟各方面、再生產各環節的變化發展狀況。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就在于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宏觀結構能保持動態平衡和協調,避免各種比例失調,維護經濟總體運行穩定和持續發展,避免經濟發生大的動蕩起伏或停滯衰退,特別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本文前揭所列舉的各個時期出現
的國際經濟調節主體,其設立宗旨和后來的調節活動,都圍繞著以上基本調節任務。
我們不難發現,每當戰爭或各次國際性經濟危機發生前后,國家間的經濟協商與合作往往十分頻繁,國際性條約和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其原因正在于當其時也,作為戰爭或經濟危機的對策或作為其教訓與啟示,迫切需要采取國際調節措施,以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和運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末發生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前后的情況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和貿易自由體制列為基本內容。1944年在“布雷頓森林”召開國際金融會議,制定了以穩定匯率為主要宗旨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建立世界銀行等文件,并擬制了“國際貿易組織”。(P7)不久,IMF、IBRD、GATT相繼建立。聯合國也在這時宣告正式成立。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作為國際調節的基本客體,在不同時候有不同側重點和表現形式。從歷史演變上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之間經濟關系。①而欲調節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首先遇到和必須處理的,是因各國政府對各自國家的經濟管理和調節而發生的各國之間的關系,簡稱各國間的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各國對各自國家的經濟(尤其是其涉外經濟那部分)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當協調和處理,勢必妨礙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并且,它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即國際社會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育。
所以,迄今國際調節的首要任務是約束和指導各國政府的經濟調節管理行為,協調和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即使對于WTO來說也仍然如此。這就是如人們所說,WTO主要是規制政府的。或說,“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規則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國際調節在當前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再調節。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的障礙。市場障礙有兩類,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等之外,還有如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障礙,如與壟斷相關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后一類障礙,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預,但已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已有許多規則包含著對跨國公司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的約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競爭政策”規則“限制性商業行為”。例如TRIMS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本協定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逼渲械摹案偁幷摺本椭饕轻槍鐕镜摹跋拗菩陨虡I行為”的。雖然后來進行的多哈談判進展十分艱難,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無果而終,但相信各國最終總會找到妥協的途徑。今后WTO的規制對象除各國政府外,將會越來越重視對跨國公司這些社會組織的規制。WTO重在對各國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這是當前市場國際化進程所處階段決定的。當前國際統一市場并未完全形成。各國家的存在,以及各國國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異,必然會制約著國際市場化進程。國際調節是一種新的正處于形成初創階段的調節機制,它必須和只能針對國際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顧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國際調節的對象和領域肯定會不斷發展,WTO的調節對象和領域也會不斷拓展。這種情形好比20世紀初國家調節剛出現時主要針對壟斷采取規制,而以后再擴展到采取運用計劃及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還采取“國有化”和“私有化”那種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的調節方式,從而使國家調節臻于發達和完善的地步。
(三)國際調節的領域
國際調節的客體既然是國際社會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其調節領域必然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和全局,必然要涵蓋社會經濟的各產業、各行業、各地區和再生產各環節。當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細太死,而只是關注那些對國際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關系十分密切和關鍵的方面和部位。國際調節所涉及的經濟領域一般分為: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對于這些經濟領域中的經濟活動,國際調節只涉及其中同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相關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預各平等經濟主體間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需要國際調節介入的經濟領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個方面較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國際市場競爭的規制問題,包括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反傾銷等。這些是國際市場經常發生的,它們直接扭曲國際市場價值規律(即市場調節機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因而是國際調節必須加以規制的。這一點雖然早就引起一些專家學者們的注意,他們呼吁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競爭規則。但實踐中進展緩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反傾銷、反補貼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規定。今后關于國際競爭規制的立法和制度將會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WTO同包括GATT在內的以往國際調節主體比較,所管理和調節的經濟領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更全面發展的趨勢。WTO不但在貨物貿易方面,把過去游離于GATT之外的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貿易納入管理軌道,通過了《農產品協議》、紡織品協議(MFA),而且還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重要領域,分別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同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設立了相應的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實施。將服務貿易和投資納入WTO管理和調節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服務業涵蓋門類十分廣泛。
20世紀末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推動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出現許多新的服務種類,如金融服務、電訊與計算機服務等。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出口總額占的比重越來越大。(P346)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就曾倡議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框架。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終于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一涵蓋服務貿易各個方面的框架協議。GATT原來根本沒有涉及投資問題。雖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勵生產性投資的資金國際流動列為目標之一,承認國際投資“在推動經濟發展與重建及以后的社會進步,具有重大價值”,但“各成員方有權采取任何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不用作干涉內部事務或國家政策的根據?!敝灰蟾鞒蓡T方采取“以保證在其所轄區域內不從事(限制性商業)措施????并協助(國際貿易)組織制止這類措施。”③1973-1979東京回合期間,美國等曾提出討論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義”和“出口表現”兩項經營要求問題,因發展中國家反對而沒有結果。1982年發生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一案(“FIRA”案),GATT專家組在審理中涉及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當地制造”和“出口表現要求”等規定是否違反GATT的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的關注。烏拉圭回合經過反復協商,在綜合各種方案之后,于1994年終于達成一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定》(TRIMS協定)。TRIMS協定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有關投資問題的立法,是“向將貿易規則擴大到投資政策方向邁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將開啟投資領
域全面進入WTO國際調節范圍的新階段。迄今為止,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BOP)。GATT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同IMF關系密切。GATT第12-15條規定,對于一國是否陷入國際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認定或證明。因此,GATT的“國際收支委員會”離不開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調節的社會經濟領域有明顯擴大之外,對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權的制約也比以往廣泛。前面提到的服務貿易、投資政策以及知識產權等許多問題,過去被認為理當屬于各國正常管轄權和國內法范圍,亦即國家范圍,但WTO如今卻廣泛介入。WTO不僅加強了對各國政府的調節,還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
(四)國際調節的方式(手段)
國際調節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進行哪些基本類型的調節活動)?這除了由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所決定外,還主要同國際市場存在著的其他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以及各國的國家調節——的情況相關。市場調節本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國的國家調節,由于各國間的國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對各國經濟(包括其涉外領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國對于市場國際化、全球化進程所持態度也不同。各國往往設置各種障礙(如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是直接關系到國際市場的形成和能否正常運行的障礙。正是由于上述兩種機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國際調節,因此國際調節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為針對國家調節局限性而采取的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調節行為的規制,以及針對市場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調節措施。
1、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國家調節)的規制。
規制的領域主要同各國的涉外經濟相關——即同國際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相關的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相關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規制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各國上述那些管理行為基本接近或一致,盡可能克服、排除各國為市場國際化所設置的各種障礙(壁壘)。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協商——簽約——組織。即當事國之間自動協商,或由國際組織出面安排或組織有關各國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或簽訂協議或條約,或進而建立國際性組織,以協調和統一行動,共同促進和維護國際市場的形成、發育和運行;(2)調解或調停。即各國之間或各國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爭執時,由國際組織或其他第三方對當事各方進行居中調解和斡旋;(3)裁決與制裁。當事方因發生違反國際義務而損害他方或國際社會經濟利益情形,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強令其履行國際義務或賠償損失,以維護國際市場秩序。
2、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針對市場固有的三缺陷,國際調節需分別采取三種方式:(1)針對國際市場難免存在的限制競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際調節需要對市場競爭進行強制干預,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針對市場的盲目性和市場調節滯后、被動性,國際調節需要采取指導調控方式,如全球經濟統計數據,提供信息資料,作出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提出各種政策、發展建議,并制定有關政策,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各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3)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在運用前面引導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時,有關國際經濟組織還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資本直接投入到某個領域或地區,以期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例如IMF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④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密切關聯,并有所交叉。例如,對各國政府的規制,主要意義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和正常運行的障礙,這同市場競爭規則密切相關。國家設置的各種壁壘也是一種限制。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障礙外,國際調節主體也還通過信息、提供建議等指導調控方式、影響各國政府決策,并由政府引導該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
反過來說,針對市場缺陷的三種調節方式,也分別適用對各國政府的規制,只是這個時候各個國家被當作法人對待了。國際調節最終目的是影響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經濟結構和運行最終由全體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所構成。國際調節從其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所經過的環節看,它又可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間接式是指國際調節首先調節各國政府管理行為,通過它最終影響各國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直接式則無須通過各國政府這一中間環節而直接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WTO迄今主要是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但調節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強。相對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它不僅為各國之間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制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導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協定對各成員國的約束多是一種柔性即導向性的,成員國可以保留許多適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諾應當履行的條款,如違反,國際社會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強制措施。WTO相對以往GATT,它減少了許多“適用例外”條款,廢止了“灰色區”,從嚴規定了“豁免”(weive又稱“解除義務)”。⑤這加強了調節措施的普遍適用性。WTO通過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設立了DSB這樣的準司法機構,因而有力地保障協定的實施,保障WTO對各國的調節。
「注釋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在成員國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以促進使其國際收支平衡。世界銀行的做法,是向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政府機構和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或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目的的長期貸款;它并設立了多邊投資保證機構(1988年),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鼓勵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上述兩組織的信貸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側重。其基本宗旨都是為了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⑤《WTO協定》第9條把批準豁免權的表決票從原來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關于GATT1994義務的諒解》中的規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應終止。”
「參考文獻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
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關鍵詞:現代科技;發展;科技倫理;道德
一、科學技術活動帶來的倫理道德問題
審視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一方面享受科學技術發展所到來的文明成果,同時也承受著與科學技術發展密不可分的令人不堪忍受的沉重代價,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科學技術發展與人的價值理想相背離,成為一種超出科學技術本身而具有負面社會效應的社會問題。早在19世紀,馬克思就針對科學技術發展所到來的倫理問題已經產生的負面社會效應進行過深刻的論述,他說,“在我們這個時代,每一種事物好像都包含有它自己的反面。我們看到,機器具有減少人類勞動和使勞動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卻引起了饑餓和過度的疲勞……技術的勝利,似乎是以道德的敗壞為代價換來的?!?/p>
二、科技倫理問題的表現
1.網絡技術對科技倫理的沖擊
(1)網絡技術的概述。網絡技術是以計算機信息科學為基礎,以計算機為載體,最大范圍提供信息服務的一項新興先進技術。網絡技術是計算機技術應用的具體形式,也是計算機技術的新的發展階段。自20世紀80年代起,網絡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的廣泛應用,已經對人們的生產生活、思維觀念及生存方式產生了變革性的影響,可以說這是人類科技史上的一個里程碑。但是網絡技術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為人類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對現有的社會倫理體系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和挑戰,面對網絡技術所引發的隱私權、知識產權、國家之間不平等、非人性等倫理問題,人們有些不知所措。
2.倫理問題及反思
(1)隱私問題得不到保護。網絡主張系統要開放,符號要通用, 強調言論的自由與人際關系虛擬溝通, 鼓勵追求“真實”與張揚“個性”。作為它的結果,這也會使個人的隱私權被剝奪, 私人生活價值受到貶值。面對電腦黑客無孔不入的盜竊行為,信息的安全性就顯得岌岌可危,人們往往在不知情中就受到損害,因而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據專家分析這種侵犯一般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對個人隱私的直接侵害。第二對個人隱私進行多手傳播。第三對個人信息進行歪曲。
(2)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知識產權被定義為: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據專家研究,網絡使用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大致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 知識產權的形式發生了變化, 給侵犯知識產權的界定也帶來了困難。第二, 有形載體的“無形化”, 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物質化不再明顯。第三,在網絡上有無產權的信息是難以分辨。
2.生物技術對科技倫理的沖擊
(1)生物技術的概述?,F代生物技術主要分為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和發酵工程。這些技術不是獨立發展的,而是相互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往往是通過其中某個技術的發展帶動其他技術的發展。例如“通過基因工程對細菌或細胞改造后獲得的工程菌或細胞,必須通過發酵工程或細胞工程來生產有用物質。”按照現代生物技術的目的和用途,還可分為諸如醫學生物技術、農業生物技術、工業生物技術、環境生物技術、軍事生物技術、海洋生物技術等。
(2)倫理問題及反思?,F代生物技術的廣泛應用為人類社會帶來了美好的前景,它在為人類解決大量實際問題的同時,也有可能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產生社會問題。轉基因生物產品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當人體食入轉基因食品,就有可能出現過敏反應。目前已經出現了飲用轉基因大豆豆漿過敏、轉基因西紅柿導致過敏、堅果作為基因被導入其他生物引起人體過敏等現象。在進行轉基因作物實驗時,較為常見的標記基因是使用抗生素抗性基因來充當,這也有可能讓人體對抗生素的耐藥性增加。轉基因微生物有可能會與其他生物進行遺傳物質交換,這樣就會增強有害生物的危害性或產生新的有害生物,導致疾病流行。轉基因生物可以破壞生態環境和影響生物多樣性。運用現代生物技術生產出抗旱、抗鹽堿、抗病毒、抗害蟲作物的同時,可能會導致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甚至一些物種會滅絕,還可能會加速土壤侵蝕和沙漠化。當轉基因植物大面積種植時,由于轉基因植物病毒載體使用可能導致病毒基因在全部細胞中普遍存在,它的重組風險比普通植物要高出許多,將會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李春秋.當代生命科技的倫理審視[M].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
[2]柳蘭芳.當代生態文明視閾下的科技倫理探析[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