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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費醫療模式計
劃經濟體制下,普通高校都是公辦的,因此此文中狹義的“大學生”定義只滿足了當時特定環境下的大學生醫保需要。當時常州市僅有公辦高校四所,資金來源是“根據一定的年人均標準和學生人數,國家給予相應數量的撥款”,公費醫療實行屬地管理,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統籌撥付,省地級公辦高校公辦生生均撥款40元/人.年。對于不受國家保障的職業院校,沒有國家撥款,全靠學生自己買保險。沉重的醫療負擔使學校和學生都不堪重負,一旦有學生不幸染上重病,就會將學校當年的公費醫療撥款用盡。
(二)公費醫療加商業保險模式
隨著大學教育由精英制向大眾型的擴展,高校招生規模不斷的擴大,物價的不斷上漲,高校的公費醫療已經遠遠不能保障大學生正常住院開銷,部分地區的財政因不堪重負,停止了公費醫療制度。面臨這種情況,常州市的四所高校普遍使用了公費醫療加辦理商業保險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困境。公費醫療僅用于學生在校內醫務室門診看病,如學生發生較大的意外須住院治療,則選擇由商業保險來承擔醫療費用。為保障學生的利益,部分高校(河海大學常州分校)就采用了新生入校即買入四年的商業醫療保險的方式,在連保上有一定的保障,常州工學院則通過與多家保險公司簽定合同的方式,通過多家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來保障學生的利益。但商業保險畢竟是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在大病報銷的手續上和審核程度上都有較為繁雜的要求,同時報銷的周期較長而且有大病報銷的最高限額(6萬元)。這對目前不斷高發的白血病等重癥猶如杯水車薪,常工院教職工和全體學生曾兩次為身患白血病的學生捐款救助。
(三)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的模式
國內有些專家對大學生醫療制度不斷的探索,在推進新的醫療制度過程中提出自己的個人見解的一些論文,李潔《高校醫療保險現狀及改革》醫藥世界2006(6),《高校大學生公費醫療改革的探討》連利,李林2008.6(4),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圍。大學生醫保在2009年江蘇省內全面開展,常州市內的高校(包括高職高專)全部納入常州市大學生醫保的范圍。
二、大學生醫保的存在優勢
目前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實施優勢,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能夠保障資金的有效供給
基金的籌集采取多供給、合理分擔的方式,即國家、學校、個人和社會多方共同籌資,有利于保證資金的有效供給,同時制度本身的強制性又具有保障基金穩定的作用。依據目前常州市大學生人數測算,納入大學生城鎮居民醫保的人數大約10萬余人,目前年個人繳納標準60元/人.年(不包括財政補助金額)。并且低保的學生由財政買單,省去了這部分學生的后顧之憂。每年足額的資金能保障大學生醫療報銷比例。
(二)擴大了大學生參保醫保的范圍
大學生公費醫療的保障范圍僅為公辦高校公辦生,商業保險因保險其性質,不能強制參保導致大學生參保率不高。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為全市內全日制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全日制研究生。有效的保障了所有在校大學生的醫療衛生需要。體現了教育公正,人人平等原則。
(三)新制度在統籌支付方式,生病住院的醫療機構的選擇上靈活性較強
公費醫療指定門診必須在校醫務室看,住院也指定了相應的醫院,導致門診、住院機構的選擇比較單一。新制度籌資方式多元化,完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統一明確報銷范圍,一、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次;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600元/次;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限額的醫療費用,三級醫療機構就診的,由居民醫?;鹬Ц?5%;在一、二級醫療機構就診的,由居民醫?;鹬Ц?5%。使學生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擇任意一家公立醫院就診,且個人承擔的治療費用較為合理。通過對常州市四所本科高校部份大學生的問卷調查,大學生對目前的大學生醫保滿意度比較高。
三、大學生醫保目前發現的一些問題
目前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雖然具有一定的優勢,但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問題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校醫院醫療服務的質量有待提高
根據調查,學生普遍認為學校在保障學生健康方面首先是提供便捷的基本醫療,其次是經辦報銷手續,政策實施四年來,在轉診、住院等就醫行為上,某些院校及醫療機構存在利用政策鉆空子的現象。有30%的學生抱怨校內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差的情況,需加強就醫行為的監督。
(二)實習期、寒暑假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不便
目前的大學生醫保規定大學生在實習期及寒暑假發生的醫療費用如需在學校所在地外就診的由個人先行墊付,回到學校后再進行報銷,目前在校的部分大學生因家境貧困,而現在醫療費用比較高,造成了較大的經濟負擔。
(三)對大學生因各種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件賠付存在盲點
隨著人類文明程度不斷的發展,社會開放程度在不斷擴大,大學生再也不是關在“象牙塔”里的學子,他們在不斷走入社會,參加各種社會實踐活動,雖然學校會在各種方面對學生進行自身保護的教育,但難免會有死亡的意外發生。大學生醫保理賠主要在門診和住院費用,在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理賠上是個盲點,容易導致學校與學生家庭的糾紛。
四、對目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建議
(一)建立大學生居民醫保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以保障基金的正常運轉
目前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為住院和門診統籌基金,納入常州市財政??顚S?。任何機構和部門不得挪用此基金。保障大學生城鎮居民醫保基金使用原則為當年收支平衡,不應當有過多結余,按發達國家醫?;鸾Y余比例不超過10%比例控制大學生醫保結余,真正做到醫?;鹗褂眯首畲蠡_保資金用于解決大學生看病的問題。
(二)不斷推進基本醫療保障法制建設
我國由于社會保障起步較晚,社會保障也是近幾年才才逐步完善,大學生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大學生醫療保障在試點推進的基礎上,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大學生醫療保障的條例,在強制實行大學生參保,各地醫保收費標準及支付等方面定義各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在財政財力允許的情況下,不斷提高財政補助的水平,進一步改善醫療保障水平提高醫療報銷比例,擴大醫療保障范圍,減輕參保人員的個人負擔。
(三)提高門診的報銷比例
目前常州市大學生醫保門診報銷200-1500之間屬醫保費用的報銷45%,遠低于住院報銷平均75%以上的報銷比例,導致部分門診費用在2000元以上的不需住院的同學經衡量后門診改為住院,其最終結果是導致醫療費用的浪費,不利于節約衛生資源。
(四)要求大學生強制參保并鼓勵商業醫療保險發揮補充作用
大學生強制參保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比較完善的發達國家已經用制度的形式制定下來,在美國和德國大學生入學要憑借保險來注冊。在常州的四所本科高校中,河海大學和常工院除了參保大學生城鎮居民醫保外,在基本保險的盲點學生意外險和死亡喪葬賠償上用商業保險作為補充,較全面的保障了學生利益。政府應給予商業保險政策支持,規范商業保險市場,建議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發適合大學生的新險種,同時高校也應鼓勵商業保險的推行,提高大學生參保率。
(五)提高大學生的保險理財意識
提高大學生的保險意識迫在眉睫,有調查發現當下的大學生對商業保險不了解的高達52.9%,比較了解的只占4.62%,這一結果與目前的醫保制度背道而弛,這就要求學校在宣傳上下工夫,通過海報宣傳,知識講座,校園論壇,網絡宣傳等各種形式的宣傳手段使保險觀念深入人心,培養學生的理財觀念,讓學生充分理解社會保險具有共同分擔風險、社會互助的功能,使廣大學生學會合法使用醫療保險。
(六)跨省醫療的聯保
參保意愿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為檢驗大學生是否參保的客觀影響因素的統計顯著性,現采用二元概率分析,利用Logit模型,對803名大學生的問卷調查數據進行了計量分析。模型中用到的解釋變量主要包括4項,即性別(L1)、所在年級(L2)、家庭住所(L3)和健康狀況(L4)。因大學生年齡段比較集中,這里不再對年齡分段做變量分析,以上變量均采用在兩種可能性之間進行選擇的定性數據形式。用Eviews統計分析軟件,將賦值后的數據進行模型化處理,可得結論:若顯著水平為0.05,L2的P值為0.1449,可知變量L2不顯著,即學歷對是否參保并無顯著影響?,F剔除L2變量,重新以L1、L3、L4這3項變量計算模型,結果得出:L1的P值為0.0000、L3的P值為0.0000、L4的P值為0.0491,檢驗全部通過。可見,L1、L3、L4對P值具有較大的影響,其中L1的影響大于L3,而L4為反向影響,即性別和家庭所在地是參保的積極影響因素,健康狀況與是否參保呈負相關,具有消極影響因素。
2結果
2.1問題現狀
2.1.1城鄉醫保制度的認識及了解度
調查數據顯示,在獲得健康信息的渠道中,大學生通過網絡獲得的有75.8%;通過新聞廣告認識的有43.2%;通過醫療書籍獲得的有42.5%;通過選修課獲知的有18.4%;通過講座和報告的有17.7%;其他方式有8.3%。在參保的群體中,認為非常了解城鄉醫保制度的學生只占5.4%;知道一些但不全面的占71.1%;完全不了解的占23.5%。由上述信息傳播的交叉數據中可以得出,大學生獲得健康信息的最主要渠道是網絡,參加了城鄉醫保的學生占80.8%;沒有參加占19.2%,其中有64.1%的學生已經參加其他種類醫療保險,有27.6%的不了解該項政策內容、不知如何參加。顯然網絡及其他有效途徑的宣傳并沒有被相關部門重視,部分學生對現行的醫保制度還是一知半解,這離我國基本醫保100%參保率的目標還存在一定差距。
2.1.2城鄉醫保制度的效果及認可度
調查數據顯示,大學生認為參加城鄉醫保能緩解家庭的經濟負擔的占45.1%;認為沒有作用的占24.8%;不清楚的占30.0%,大學生對城鄉醫保就制度層面分析,能夠起到減輕經濟負擔的作用。另外,認為推行大學生城鄉醫保非常有必要的學生占59.3%;認為無所謂、有沒有都行的學生占27.6%;還有13.1%的學生說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有近6成的學生認為推行城鄉醫保非常有必要,說明大學生極力推行并相對比較認可城鄉醫保制度。結合實地調研的情況,大學生對城鄉醫保制度制定與運行兩方面的認可是相互矛盾的,被調查的學生普遍反映因為不太了解現行的醫保制度,所以無法做出確切的判斷和選擇,雖然已參保,但對實施中運行效果的認可度相對并不高。
2.1.3城鄉醫保制度的使用及滿意度
調查數據顯示,大學生醫療費用全部自負的占54.4%;部分報銷的占42.5%;全部報銷的只占2.9%,有超過半數的學生醫療費用選擇全部自負。由于醫保報銷的使用率不高,造成大學生對現行制度運行的評價不是很滿意。醫保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報銷的比例,認為報銷比例很高的占4.5%,比較高的占10.2%,合計14.7%;認為報銷比例中等的占37.4%;認為報銷比例比較低的占8.8%,很低的占5.6%,認為報銷比例低的合計為14.4%;與認為報銷比例高的基本相當,不清楚的占33.5%。由此可看出,大學生認為醫保報銷比例并不算高,對制度實效性的滿意度相對較低。
2.1.4辦理城鄉醫保報銷的情況及評價
調查數據顯示,首先在本地醫保報銷的難易程度,認為很方便的占6.2%,認為方便的占19.9%,認為一般的占23.8%,認為比較方便的占10.3%,認為很不方便的占16.9%,沒辦理過、不清楚的占22.8%,認為方便程度一般及以上的占60.3%;其次在異地產生醫保報銷,認為辦理手續很方便的占3.6%,認為方便的占12.8%,認為一般的占19.1%,認為比較方便的占3.5%,認為很不方便的占14.2%,沒辦理過、不清楚的占46.8%,認為方便程度一般及以上的占39%。由此可以看出,本地辦理報銷有6成的學生認為比較方便,而在異地辦理報銷手續,有4成的學生認為比較方便??傮w來說,辦理醫保手續繁瑣,異地辦理比本地更加不便。
2.2原因探討
2.2.1學生參保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雖然有超過半數的學生醫療費是全部自負,但那僅僅是醫療費發生較少的情況。對于部分家庭一二百元目前已經不能產生負擔,城鄉醫保的初衷原本也是通過全市的統籌,當遇到大病時能起到救助的作用,如重大疾病門診醫療費,一檔參保學生每人每學年限報10萬元;二檔參保學生每人每學年限報12萬元,當出現這樣的情況時能夠大大的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大學生是一個年輕的群體,身體正處于比較健康和免疫力較高的狀態,近些年來,由于學習、就業及生活等各種壓力的多重影響,身體素質開始下滑,很多疾病開始趨于年輕化,肥胖病及心理疾病等方面的醫保需求在增長,亞健康問題日益突出,疾病風險正隨著現代大學生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的改變而改變,大學生健康狀況不容忽視,這就彰顯了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性。
2.2.2多渠道全方位來獲得健康信息
由于大學生醫保是由學校統一組織辦理,有其特殊性,大學生又具有聚集、文化水平高等特點,在宣傳上,讓每一個學生都了解,并不是難事。然而,部分大學生反映由于不太了解現行的大學生醫保制度,無法做出確切的判斷和選擇,所以政府、學校及相關部門在組織、宣傳城鄉醫保方面還有更細致的工作要做。目前網絡比較發達,大學生又是新生代,對于信息的獲取網絡獲得是很正常的,相對于新聞廣告和醫療書籍等,學校傳統的選修課、講座和報告等形式卻排在了后面。因此,推行多渠道全方位來宣傳醫保政策,進一步提高大學生對醫療保險的認知度,使其更進一步的了解和掌握醫保經辦流程及各種業務辦理,有助于實現大學生基本醫保100%參保率的目標,進而推動重慶市醫保事業健康和諧發展。
2.2.3城鄉醫保報銷的效用與水平不高
調查數據顯示,大學生1年內醫療費在100元以下的占38.0%。然而,現行制度中醫保報銷的起付線是100元,直接導致這部分學生只能全部支付,不能享受醫保報銷的優惠。1年內的醫療費在100~200元之間的占24.7%,即使超過了醫保報銷的起付點,由于辦理報銷并不方便甚至不知道怎么辦理,況且沒有高出多少,這部分學生就放棄報銷。所以基于該問題,推高了大部分學生在發生醫療費用時選擇全部自負。據統計,認為繳保費水平很高的占4.9%,認為比較高的占24.3%,認為水平一般的占57.9%,只有5.0%的認為比較低或很低,還有8.0%的認為不太清楚。大學生不是創收而是消費的群體,繳保費用基本是需要由家庭來支付,在社會上這繳費水平看似很低,對于學生來說,就顯得有點偏高。
2.2.4城鄉醫保報銷的比例不高且繁瑣
因為“報銷金額=(單次醫藥費-自付費用-起付線)×支付比例”中自負費用占的比重較大,由于醫院開藥時并不是只選擇醫療報銷欄目內的藥品,所以有時盡管看病花費大量資金,體現在報銷金額上卻很低,造成部分大學生認為報銷比例不高。調查數據顯示了大學生對醫療費用報銷程序的評價不高,辦理手續復雜繁瑣,這主要是因為辦理時需要出具相關的票據和證明諸多,基本的手續應具有身份證、醫???、醫藥費用收據、處方等,特別是在外地就醫者,需要的票據和證明更多更麻煩,如出院證明、醫院級別證明、外地就醫相關手續及外地就醫申報登記等。由此可見,醫保報銷手續相對麻煩,尤其外地就醫時更加不方便,大學生在辦理相關的全部手續需要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多,難度較大,因此給學生造成選擇困惑。
3結論與建議
3.1結論
通過調查問卷和計量分析,可以得出:第一,基本的客觀情況中,性別和家庭所在地是參保意愿的積極影響因素,健康狀況是參保意愿的消極因素,學歷對參保意愿并無顯著影響;第二,參加城鄉醫保的大學生比例并不低,但離我國基本醫保的100%參保目標還有一定差距,而且女生參保比例多于男生,城鎮戶口的參保比例高于農村;第三,辦理醫保報銷時,還不是很方便,而且異地辦理補償手續比本地辦理更加麻煩;第四,大學生對城鄉醫保的了解度并不高,有超過兩成的學生完全不了解重慶市大學生城鄉醫保制度;第五,大學生對城鄉醫保有很多的期待,如提供優質的服務、包含更多疾病種類、政策改進方向、補償比例等方面。
3.2建議
3.2.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參保意識
有針性地對大學生群體進行醫保知識的宣傳教育,強化基本醫療保險意識,做好城鄉醫保相關的政策宣傳工作和政策咨詢工作。如以網絡宣傳為主,同時開設城鄉醫保的知講座、選修課、創辦宣傳欄等,讓每一個大學生都能認識到風險的不確定性,有效地調動大學生參保的積極性,使大學生充分了解醫保政策帶來的好處,通過醫保平臺真實體驗到參保的重大意義。在新學年之際有必要集中開展宣傳教育、醫保辦理、續保繳費相關方面工作,讓大學生了解城鄉醫保政策的特點:如政府補貼、繳費較少、待遇較高等,正確引導并加強大學生的參保意識,使大學生認識到醫保制度對保障學生的利益的重要性,從而形成大學生城鄉醫保工作運行的長效機制[7]。
3.2.2改進補償程序與水平,增強吸引力
城鄉醫保補償程序繁復,導致了報銷難度加大,無疑成為大學生參保的一大障礙[8]。加強制度創新,簡化報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兼顧成本控制,形成信息化管理模式,切實發揮城鄉醫保對大學生的健康保障作用。首先,對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有針對性地制定關于寒暑假期間大學生就醫和跨地區就醫管理辦法:如外地就醫的大學生在辦理報銷補償時,所需的醫院級別證明、轉區外就醫手續或區外就醫申報登記可由學校相關部門代辦,緩解大學生醫療報銷難度;其次,由于大學生極少患病住院,因此要提高門診補償額度,適當降低住院和門診報銷的起付線,提高封頂線,降低自負比例。全面推行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兼顧門診醫療需求,提高補償水平,使大學生具有更高的參保積極性,增強醫保的吸引力。
3.2.3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推行強制參保
城鄉醫保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從理論上說應該具有強制性[9]。雖然無收入來源的大學生基本上是靠家庭供給,大學生又作為特殊的群體正是身體健壯的黃金時段,直接導致參保意識不高,全面推行強制參保無疑具有一定難度,但是針對大學生群體,只有繳納了基本醫保費用,才能更好的明確權利與義務關系,當患病時切實減輕國家、學校及家庭的經濟負擔,使大學生真正體會政策實施的優越性。國外大學生醫保制度幾乎都采取強制參保原則,如德國、新加坡、英國、日本等,這些國家要求大學生必須參加醫療或相關保險才能注冊入學[10]。據以往研究表明,實行強制參保原則,能更好地規避醫療保險中的逆向選擇現象、保證大學生全部參保同時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使城鄉醫保真正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和互助共濟的功能。
3.2.4政府主導,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1.1對象
采用分層抽樣方法,于河北聯合大學、唐山師范學院、唐山學院及河北能源技術學院4所高校,按年級分層抽取1100名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共回收有效問卷1017份,有效率92.5%。其中河北聯合大學學生348名,唐山師范學院學生302名,唐山學院學生160名,河北能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207名;男生551名,女生466名;一年級學生189名,二年級學生271名,三年級學生177名,四年級學生270名,五年級學生110名;152名學生來自城市,685名來自農村;461名大學生月平均消費在500元以下,370名月平均消費在500~800元之間,186名月平均消費在800元以上。
1.2方法
自行設計問卷,首先進行現場預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問卷進行適當的調整,從而確定最終問卷。問卷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對醫保的認知、參保情況。
1.3統計分析
采用EpiData3.1軟件建立數據庫,使用SPSS17.0進行數據處理和分析,其中百分率和構成比的比較采用χ2檢驗,影響因素分析采用Logis-tic回歸分析,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基本情況
調查對象中,27.0%的大學生表示最近1a內身體不適,其中77.4%進行了治療,22.6%未進行任何治療;治療的方式主要是去醫療機構就診(78.7%)和自我治療(21.3%)。大學生就診地點主要為學校衛生室、診所(45.31%),社區衛生服務站(39.52%)及醫院(8.18%)。
2.2對醫保的認知情況
2.2.1對醫保制度了解程度
2.1%的大學生表示很了解醫保制度,31.8%表示了解,66.1%表示完全不了解。經χ2檢驗,不同性別、不同年級、城鄉的大學生對醫保制度了解程度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χ2值分別為28.520,27.833,6.165,P值均<0.05)。女生比男生更了解大學生醫保制度;隨著年級的升高,大學生對醫保制度的了解增多;來自城市的大學生比來自農村的更了解醫保制度。
2.2.2參加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62.3%的學生認為很有必要參加大學生醫保,33.7%的學生覺的無所謂,4.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經χ2檢驗,不同性別、不同年級、城鄉的大學生對參保問題的認識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值均<0.05)。大學生認為沒必要參保的原因依次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23.3%)、報銷手續過于麻煩(23.3%)、保障范圍太小(16.3%)、報銷比例太低(14.0%)等。
2.3大學生參保情況
2.3.1大學生參保的基本情況
2012年河北省大學生參保率為82.0%,而唐山市大學生參保率為61.1%。不同年級、不同性別、城鄉學生參保率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值均<0.05)。
2.3.2提高大學生參保險意愿的主要途徑
大學生認為提高報銷比例是最主要的途徑(35.9%),其余依次為降低起付線(28.8%)、其他(18.0%)、增強大學生的醫療保險意識(17.3%)、簡化服務手續(5.8%)、提高服務質量和態度(5.0%)、降低繳費額度(3.6%)。
2.4大學生參保影響因素分析
以大學生是否參保作為因變量,大學生的性別(0=女,1=男)、年級(0=大一和大二,1=大三~大五)、城鄉(1=城市,2=農村)、月平均消費額(0=<500元,1=≥500元)、是否了解大學生醫保制度(0=不了解,1=了解)、是否認為有必要參保(0=沒必要,1=有必要或無所謂)等因素為自變量進行單因素Logistic回歸分析。為進一步明確參保的影響因素,采用逐步法以0.10作為排除概率標準,以0.05作為入選標準,將單因素分析結果中有統計學意義的變量納入多因素Lo-gistic回歸分析中,結果見表4。α=0.05檢驗水平下,大學生的性別、年級、是否了解大學生醫保制度和是否認為有必要參保對大學生參保情況的影響均有統計學意義(P值均<0.05)。
3討論
(一)學校醫療機構整體滿意度低
校醫院是公費醫療的服務提供者和醫療制度實施的執行者,在高校公費醫療制度中曾扮演重要角色。在本次調查中,只有4.3%的同學表示對校醫院醫療水平十分滿意,54.2%表示一般滿意,28.9%表示不滿意,12.6%表示十分不滿意。對于學校醫務人員的態度,只有3.5%的同學表示十分滿意,55.0%表示一般滿意,29.9%表示不滿意,11.6%表示十分不滿意??傮w來說,只有1.3%的同學對校醫院的整體滿意度十分滿意,70.8%表示一般滿意,22.3%表示不滿意,5.6%表示不滿意,醫患雙方矛盾較嚴重。
(二)保障范圍狹窄,報銷手續麻煩
調查的同學中,對于醫保的缺點進行分析,有29%的大學生認為報銷手續麻煩,占比最大,而參保價格過高以及醫療資金負擔太重所占的比例較少。對于醫療保險有哪些方面需要改進,34.7%的大學生認為報銷繁瑣,30.4%認為報銷范圍過窄,只有18.1%認為公平性不足和15.7%認為參保費用過高。同時,針對醫保存在缺陷的調查,有24.2%的學生認為放假期間的事故不能報銷。大學生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大學生醫療保險范圍不能覆蓋全國導致該制度的保障作用受到質疑。綜上所述,應該要改進報銷手續以及保障范圍,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學生來購買醫療保險。
(三)大學生作為消費者,報銷的額度不能與居民相提并論
大學生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只屬于成年人消費者的角色,醫療保險的報銷額度將直接關系到大學生的參保熱情及長遠利益。對于醫療保險如何完善的調查,20%的大學生認為必須加強服務水平,其次針對是增強醫療水平和報銷金額增加這兩個方面,比例各占19%和17%。針對如何完善醫保體系的調查,有23%的大學生認為醫療保險必須增加報銷的金額。面對當前物價的不斷上漲,醫療、藥物的費用的逐漸提高,大學生醫療報銷的額度不能與居民相提并論,建立符合大學生群體實際利益的醫療保障顯得更為重要。
二、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后的問題分析
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還是處于初期探討階段,存在上述問題只要有如下幾點原因:
(一)“低水平”的目標決定了在校大學生看病就醫的局限性
政府一直強調目前城鎮醫療保障體制的發展目標是“廣覆蓋,低水平”,其中“低水平”,就決定了即使大學生加入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制,所能得到的保障也將是有限的。首先,新的保障體系所能支付的資金數額與實際醫療所需費用存在較大差距。當出現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醫療保障體系只會根據報銷額度的多少為參?;颊邎箐N其中一部分的醫療費用,同時還有報銷的最高額度限制。而且新制度的門診大病和住院只是對某些特定的病種進行報銷,不能夠滿足大學生全部的醫療需求。其次,醫保基金所能報銷的藥品種類少,一些治療重大疾病的特效藥品卻不包括在報銷的范疇之內。而且大學生就醫通常還要先自墊醫藥費用后才拿去報銷,加之現在藥品價格居高的情況,對于患病學生而言,就醫仍然有巨大的經濟壓力。
(二)放假期間不在本社區發生的醫療事故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在校大學生寒暑期放假或在外實習期間不在本社區發生的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的醫療事故,盡管不同地方的高校因地制宜地作出了適合本地方的相關規定,但是,就目前來說,在全國范圍內,關于這個問題的解決,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可行的規定體系。造成許多大學生雖然入保,但是由于其地域距離相差太遠和地方規定的不完善等因素,在寒暑假放假或在外實習期間不在本社區內發生的醫療事故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穩妥的解決。這種不完善的制度必然會給大學生的看病就醫和各種醫療費用的報銷以及問題的解決帶來許多麻煩。
(三)政府取消資助后給醫療基金帶來負擔
隨著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大學生的人數將越來越多。而且,把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制后,便取消了政府的直接資助,缺少了一個重要而穩定的資金來源,這將使原本就捉襟見肘的醫保基金的運行負擔進一步加重。另外,在校大學生群體的人數相比起城鎮居民來說相對少得多,大學生總人數占城鎮居民總人數的比例低,那么,繳納的大學生的醫療保險的費用對于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的總繳納費用來說,其所占的比例也是很低的,所以大學生繳納的保險費用對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幫助是杯水車薪的。而且,醫保的新體制規定了大學生的醫療保險不獨立設立賬戶,而是將剩下的醫?;鹑繗w入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的基金當中,這樣一來,不僅加重了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的負擔和壓力,同時也相當不利于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儲備資金的積累。
三、進一步完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議
鑒于上述問題和分析,為了進一步完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體系,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立健全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的法律制度
國家應出臺綜合性的大學生醫療保險立法,明確政府、高校、醫療機構和大學生個人四個主體,在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中的各地收費標準、給付標準、報銷范圍與支付方式,明確問題出現以后各方的責任機制,尤其是當醫療問題發生時,能夠更快地確認責任主體,高效地解決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督促各方主體自覺履行自身的義務,保證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充分保障大學生應享有的基本醫療保險權利。同時要將高校對大學生疾病預防等工作內容及責任納入法制的范圍。
(二)探索構建覆蓋全國、貫通所有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障格式
由于大學生群體的流動性較強,尤其是大學生在寒暑假或外地實習期間,若在異地不能夠享受到與本地平等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結算或醫療服務水平,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學生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不利于他們就醫,且甚至有些學生還可能會出現由于治療費用太大,資金短缺而迫不得已地拖延病情,以至于把小病小痛拖延成重大疾病等的不良后果。因此,國家應該構建覆蓋全國的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險體系,創新聯通全年、處處受保的醫療保障形式,統一醫療保險的繳費金額和報銷比例,讓在校大學生在全國范圍內都能夠享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
(三)引入社會力量,發展大學生群體的醫療保險
足夠的資金是保障參保人的最根本條件。在政府力量有限的情況下,為動員和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必不可少。我們要建立一個專門性的大學生醫療救助的公益組織,發揮社會上其他慈善公益組織的力量,利用他們的權威和知名度,來廣泛籌集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捐款。一方面可以為貧困大學生提供醫療保險投保上的經濟補貼,另一方面也可以為患重大疾病的大學生提供醫療方面的資金救助。探索模仿美國的醫療模式,利用藍盾、藍十字等數家著名的非營利性保險公司提供多種醫療保險服務,鼓勵非營利醫療機構的發展,能夠未解決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帶來方便。
(四)強化政府管理,加強社會監督,提高醫療保險水平
1.高職院校學生的素質要求
對于高職院校學生而言,近期面臨的主要是專業學習和就業兩大問題,因而對于素質教育的方向更為明晰,綜合來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個層次:即思想和身心素質、職業素質、綜合素質,這三個部分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第一層次,思想和身心素質,主要包括學生的政治修養、思想道德、心理和身體健康狀況、學習和工作態度等內容。這些素質是學生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決定了學生生活工作質量的好壞。這類素質的教育目的是讓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具備健康的體格,良好的身體素質,同時在心理上具有堅強的意志力以及積極、樂觀、向上的處事心態。第二層次,職業素質,主要包括學生的專業技能、職業素養、溝通能力、團隊合作意識、職業責任意識等。這類素質的教育目的是使學生掌握基本的科學文化及專業技能,做到專業知識扎實牢固,掌握職業崗位所需的各種方法技能,同時具備在工作中應有的語言溝通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等。第三層次,綜合素質,主要包括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環境適應能力、創新意識、抗挫能力、職業遷徙能力和個性化發展等。面對學生就業環境的變化,這類素質顯得尤為突出,它可以使學生在具備基本素質的前提下得到自我提升。它要求學生能夠面對工作環境的變遷及工作內容的更新進行自我學習及自我調整,能夠在遇到困難時捋清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能夠對自我發展進行合理的規劃。
2.高職院校金融保險專業學生素質的要求
金融保險類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是面向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培養技術技能型金融保險人才,涉及的崗位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綜合柜員、大堂經理、客戶經理、保險人、理賠員,證券公司客戶經理等。在這種情況下,梳理金融保險專業學生應具備的素質內容時必須考慮金融行業的自身特點,為學生今后的發展起引領作用。金融行業有別于其他領域,首先,金融企業所從事的工作主要為貨幣領域,因此金融行業具有經營高風險的特殊性質,這就對金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要求較高;其次,金融體系中金融機構的種類繁多,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機構等,各類機構業務專業性強;再次,金融機構的工作崗位涉獵寬泛,如商業銀行的相關崗位從大類上分為柜面業務崗、國際結算崗、客戶經理崗、理財業務崗、信用卡營銷崗、客戶服務崗等,每類崗位又會細分具體崗位;最后,隨著金融創新自由化的發展,金融企業的相關業務更新快,就銀行而言,從過去的存、貸、結算業務到隨后的拆借、投資業務,發展到現在的期貨、期權、互換、遠期協議等,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尤其在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條件下,業務國際化趨勢明顯,與此同時,面對全球金融業新趨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國今后將更加需要金融復合型人才,因此這些行業特點要求金融專業學生素質更加全面。
二、高職院校素質教育工作重心調研
當前,很多高職院校的金融保險專業對學生素質教育都非常重視,在很多方面突出素質教育的內容,也為學生提升素質做了很多工作。大部分學校比較重視學生職業素質的提高,例如在金融保險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實訓比例的提高,部分學校金融保險專業在教學中增設實訓課程,開設一些銀行業務模擬、證券軟件行情分析、保險業務流程操作等,或在專業課程的教學基礎上增加案例分析及情境模擬等環節,以提高學生的專業能力。但素質教育的內容包括三個層次,企業及學生自身到底哪些素質迫切要求提升直接關系著我們高職院校素質教育重心的偏轉。通過調查研究,對金融企業及在校金融專業學生從三個層次中的思想道德、身心健康、工作態度、專業技能、溝通能力、合作意識、學習能力、適應能力、創新能力、抗挫能力及職業遷徙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走訪調查,研究當前環境下學生素質提升的主要方向。調研中發現企業與學生對素質要求的內容側重有所不同,從金融企業角度看,由于金融業經營的高風險及程序化,他們更希望增強學生的思想道德和工作態度,即第一層次素質;而金融保險專業學生自身認為面對金融行業發展迅速,產品更新快的大環境,當前最需要提高的是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及職業遷徙能力等,即第三層次的素質。素質教育內涵的三層次說明對學生素質教育是全方位、多面化的,對當前素質提升重心的研究則可以幫助我們在全方位素質教育中做到普遍化提升的基礎上發現關注重點。
三、素質教育融入金融保險專業的載體研究
目前,高職院校的金融保險專業都在積極的將素質教育與專業教育相融合,通過調研走訪,總結了一些效果較好的融入載體,主要包括:
1.舉辦和參加金融技能大賽主要通過銀行技能競賽、證券模擬交易大賽、保險產品創意比賽、金融案例分析大賽等形式來實現素質教育與專業的融合。這些比賽有校內賽、省賽、國賽,層次多樣,有的還通過與校外金融機構合作,以金融企業一線職員為裁判或評委來保證比賽的專業性和正規性。金融技能大賽為高職院校的金融專業師生搭建了展示能力的平臺,力求提高學生的專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使學生拓寬視野,開闊思路,達到以賽促教,以賽促學的目的。目前,天津市有12所高職院校開設了金融相關專業,其中金融保險專業有3所,經過調研發現這些學校大多舉辦或參加過校內外金融相關技能大賽,目前,很多軟件公司如國泰安、典閱等都在開發軟件的同時借助所開發的軟件舉辦一些金融專業技能大賽,如銀行技能大賽、金融證券投資模擬大賽、投資理財規劃大賽、金融建模大賽、保險技能大賽等。高職院校金融相關專業可以根據這些大賽的特點,綜合比較后選擇適合的比賽參加,可以在各校師生廣泛交流的基礎上,促進專業與素質提升的融合。
2.對專業課程進行改革
(1)從教學內容方面看,主要包括在了解金融保險行業需求的基礎上,分析專業崗位知識結構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對專業課程的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比例進行合理分配,通過實踐教學環節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尤其是情境教學的設計要以項目情境為導向,使學生在工作中學習,從而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教學內容應加強職業道德素質,教師設計案例及情境時可以適當增加相應內容,利用金融企業的真實案例對學生進行教育,正確引導學生行為,在教學中讓學生了解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從而自覺遵守職業準則,直至形成習慣。
(2)從教學方法方面看,可以鼓勵教師運用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包括講授、討論、實驗、案例分析、頭腦風暴、小組拼圖、小組合作、卡片展示、角色扮演等多種教學法,運用多樣的教學方法不僅使課堂氣氛活躍,還可以培養學生學習的自主和協作意識,例如角色扮演法在保險類課程中的應用,可以讓學生扮演保險公司人、理賠員以及客戶等,將保險產品的推銷、保單的促成以及在出險后的審核理賠過程立體呈現在學生面前,既提高學生的溝通能力,了解保險中應遵循的職業操守,又熟悉保險業務流程,學習保險專業知識。再如小組合作法在銀行會計課程改革中的應用,對于商業銀行的會計核算工作可以讓學生針對每個實訓情境在制定實施方案后,分工合作完成分錄編制、審核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明細賬和總賬賬頁,在實際操作中讓學生對賬務處理的嚴謹性有了深切體會,同時還能實現“理實一體”教學效果。教學手段除了可以運用多媒體設備,還可以在實驗實訓類教學環節,通過與金融企業的校企合作來實現,例如可以聘請金融企業的專業人員為學生進行講解及指導,提高教學的專業性。
(3)從教學考核方面看,應該采取靈活多樣的考試形式。教學考核不應再簡單的從職業能力角度出發,而應是對學生綜合素質進行全面評價,只有從考核上重視學生的綜合素質能力,才能在日常促進學生自我提升。為了更為全面的對學生進行評價,應該將綜合素質的三層次結合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展開,以期在教學過程中做好各環節的實時評價,這要求教師在設計情境及項目時要將計劃評價考核的內容融入其中,并在課前以任務單的形式向學生明確工作內容及任務目標,與此同時還應該在過程實施中隨時以評價表的形式進行考核記錄。由于金融專業的理論分析多于實踐操作,對問題的分析研究更能體現學生對專業知識的掌握及運用,加強思維訓練可以利用小組討論、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考核學生職業素質能力水平,利用特定課程內容使專業與品德教育相融合,如金融案例中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貨幣,樹立良好的金錢觀,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通過金融案例分析考核學生思想道德素質水平。
四、素質教育載體與專業融入的建議及嘗試
1.實習實訓環境的改善:實地實驗感受實習實訓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教中做,做中學”的教學模式,目前國內大多金融類專業的教學實訓項目都設置了實訓室或實訓基地,一般校內實訓基地以模擬實訓室為主,普遍設置的有商業銀行綜合業務實訓室,讓學生完成銀行柜面業務、會計核算等相關工作;證券投資實訓室,完成證券業務的開戶、看盤、分析、交易等模擬操作;保險實訓室的設置主要通過學生處理承保、核保、理賠等來實現。這些校內實訓內容的實現主要通過模擬仿真軟件,在一定程度上讓學生擺脫了傳統理論教學模式,加強了對專業的認知。經過對新加坡職業院校的考察,切身體會到真實實習實訓環境的重要性,應該借鑒新加坡職業院校的“教學工廠”模式,邀請金融企業,例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在學校成立業務部門,分別在校內成立金融投資實訓室、保險業務實訓室,將真實的項目帶到學校,讓學生接觸并參與企業真實的業務操作,而不是只停留在模擬層面。真實的環境、真實的項目可以讓學生看到企業真實運作情況,不論從道德素養、職業素養還是創新等綜合素質都可以在前輩的帶動下有所提高,這種環境下提升的素質是自然改變并形成的,而外界強加給學生的則往往收效甚微。
2.授課形式改善:翻轉課堂與微課配合使用翻轉課堂的教學模式在2007年就開始在美國的一些學校嘗試,它是在薩爾曼·罕的微課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模式重新調整課堂內外的教學結構,將學習的決定權由教師轉移到學生,使學生在課外利用視頻、電子書等現代化信息媒體自主的進行學習,還可以通過網絡實現與同學及老師的討論分析,同時將課堂的時間解放出來供學生和教師進行交流,并完成項目內容及互動環節。翻轉課堂地有效實施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參與性,增進師生間的個性化溝通,對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有很大幫助,尤其是對金融專業的學生來說,大量的金融案例資料會占用課堂的很多時間,金融知識、經濟問題通常比較抽象,利用微視頻的方式使學生更容易接受和學習。學生通過這種模式的學習,可以鍛煉自己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經濟現象建立獨特的見解,從而多角度的看問題,實現學生的個性化發展。
論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術技工學校(以下簡稱g技校)向z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險公司)遞交團體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保險投保單,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在校學生386人申請投保學平險。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單記載如下:1、在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保險公司問:現在或過去有無患膽、腸等消化系統病癥的被保險人?g技校選擇項為:無。2、投保單位聲明欄中:茲我單位申請投保上述保險,貴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條款并詳細說明了合同內容,特別是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部分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我方已知悉其涵義,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本投保單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不實或疏忽,我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該投保單尾部加蓋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繳納保費1930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技校為抬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及保險單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據保險單正本記載,保險生效日期為09年9月19日,保險期限一年。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5)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單項下386名被保險人均年滿18周歲,女生甲系該校07級學生,為被保險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該學生因膽囊結石進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健險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對被保險人出險過程描述為:因9月前體檢發現膽囊結石,2010年4月5日發作入院手術治療。同日,保險公司對女生甲母親進行了書面詢問并制作筆錄,在該份詢問筆錄記載: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體不舒服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查出有膽結石,當時未進行手術的原因為希望藥物治療。之后,保險公司調取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該病歷記載,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該院確診為膽囊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以“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師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雙方爭議
原告認為:1、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內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因此,被保險人沒有對保險公司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份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沒有進行任何確認,所以保險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無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2、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對合同相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是保險理賠及法院裁判的依據;3、該事故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4、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但應當明確: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實告知義務。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386名在校學生投保學生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且已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單后所附的被保險人名單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于被告應否履行保險義務,第一,本案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學生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單只有一份即保險合同只有一個,就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單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可;第二,依據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且g技校在投保單及簽收單中對此均蓋章確認,所以就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本案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09年7月3日,該院確診為膽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另原告母親的筆錄與上述病案記載事實吻合,上述證據可認定原告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第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投保前原告身體的疾病癥狀已經消失。
綜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約定;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觀點,因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二審調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審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七條規定: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保險人應當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僅對學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或者保險人提供了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告家長書》但無涉案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的《告家長書》回執欄的,對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會議紀要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援引,但紀要確定的案件處理方式卻能在所轄基層法院得到絕對適用,鑒于省高院對此類案件態度明確,保險公司為盡量減少損失,作出妥協,本案最終在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五、法律分析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中對學生平安險承保模式的判定,對本案二審產生逆轉性影響,該會議紀要認為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只能以個險形式承保,從而得出學生平安險的承保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逐一向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而本案系學校自籌費用為學生投保,被保險人清單中學生均已成年,投保行為經得學生同意,保險公司以團體形式承保,學校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鑒于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并無就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在展業時就保險條款內容通過發放文字資料的方式向學生進行了宣傳,但并未要求學生書面簽字。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認定學平險為個險,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保險經營實務進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現行法律并未絕對禁止學生平安保險以團險形式承保。認為學生平安保險為個險者所持觀點基本為:(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2)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學生為未成年人,因此學校不能作為投保人;(3) 學平險的交費主體是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學生或其家長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8月30日開始,各大、中、小學校將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學生在校保險,這表明行政監管機構認為學生平安保險應該為個人保險。
學平險作為團險承保還是個險承保,主要區別是投保人是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對學生不具有法定保險利益是否定學平險團體性的重要理由。關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劃分為純粹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所謂利益原則即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必須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各國立法一般規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我國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被保險人若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雖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但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若同意學校為其投保,學校則因同意原則而取得了對學生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該條屬于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該條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新保險法第33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僅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學平險中被保險人范圍為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根據我國的教育體系設置,排除極端個例,初、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的學生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學生不屬于保險法33條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圍。我們應看到,保險合同由于其帶有射幸性質而容易誘發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無論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保險之投保人的限制規定,均是為了抑制道德風險。然而,學平險不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為在校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如教育管理機構為學生投保學平險,將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應該講道德風險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機構自籌費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學生投保團體學生平安保險,既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同時也是教書育人、關愛學生的師德所在,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司法不應當干預。
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保險展業實務中,大量辦學條件較好的教育機構(特別是民營私立學校)為保障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為減輕校方責任,順利解決可能與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的矛盾,愿意撥付一筆款項為學生投保學平險,甚至,一些地區的教育管理機構統一撥付費用,要求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必須為在校學生投保。此類投保意愿的教育機構大量涌現,禁止這類愿意為學生承擔交費義務的教育機構成為投保人顯然不恰當,司法機構對教育機構的投保資格進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斷然排斥的做法阻礙保險功能的發揮。
關于2003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誤讀,該通知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社會非議的教育機構亂收費問題,防止學校以集體名義強制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改善保險公司在爭奪學平險業務中惡性競爭帶來的混亂局面,并沒有一律禁止保險公司就此險種以團體形式承保。相反,從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情況來看,一些保險公司報備學平險條款即以團體保險冠名,如《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類條款中一般均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名冊、聲明、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附被保險人清單投保是典型的團體險,由此可見保監部門亦未禁止學平險以團險方式承保。
二、限制學平險以團體保險形式承保,使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日益萎縮。學平險屬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范疇,專門針對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設置,其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是學生平安保險的顯著特點,投保人只要交較低保費,被保險人就能獲得較高保額的風險保障,因此,學生平安保險曾是諸多保險產品中較為受歡迎的一個險種。另與其他醫療及意外險險種相比,因承保對象特定、保障范圍廣、賠償額度高、費率水平低,該險種具備一定的公益性質。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未成年人和學生的情況下,該險種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安全保障,對于減輕家長和學校的負擔而言,更是不容忽視的。學平險的開辦,保障了學生的人身安全,對穩定社會、促進國家發展都有巨大的推動力。
學平險的公益性其實溯源于大數法則,正是因為被保險人是在校學生這一特殊群體,保險公司將學生平安保險設計為團險,通過學校進行銷售,按團險計費,經營和展業成本減少,從而導致保費較低。如果實行保單人手一份,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和保險公司簽訂一對一的保險合同,銷售的成本優勢將不復存在。同時個體投保難以在兼顧承保面的基礎上防范逆選擇,逆選擇會使學平險業務不斷萎縮,使可保風險變為不可保風險,造成保費和風險之間的惡性循環,使保險公司不當賠付增加。禁止學平險以團險形式承報,實質是破壞了大數法則的基礎,作為商業企業,保險公司必然通過精算方式將其計入費率,轉由廣大投保人承擔,學平險的公益性將喪失殆盡。
論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術技工學校(以下簡稱G技校)向Z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險公司)遞交團體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保險投保單,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在校學生386人申請投保學平險。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單記載如下:1、在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保險公司問:現在或過去有無患膽、腸等消化系統病癥的被保險人?G技校選擇項為:無。2、投保單位聲明欄中:茲我單位申請投保上述保險,貴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條款并詳細說明了合同內容,特別是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部分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我方已知悉其涵義,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本投保單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不實或疏忽,我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該投保單尾部加蓋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繳納保費1930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技校為抬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及保險單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據保險單正本記載,保險生效日期為09年9月19日,保險期限一年。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5)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單項下386名被保險人均年滿18周歲,女生甲系該校07級學生,為被保險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該學生因膽囊結石進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健險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對被保險人出險過程描述為:因9月前體檢發現膽囊結石,2010年4月5日發作入院手術治療。同日,保險公司對女生甲母親進行了書面詢問并制作筆錄,在該份詢問筆錄記載: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體不舒服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查出有膽結石,當時未進行手術的原因為希望藥物治療。之后,保險公司調取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該病歷記載,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該院確診為膽囊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以“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師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雙方爭議
原告認為:1、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內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因此,被保險人沒有對保險公司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份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沒有進行任何確認,所以保險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無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2、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對合同相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是保險理賠及法院裁判的依據;3、該事故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4、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但應當明確: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實告知義務。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386名在校學生投保學生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且已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單后所附的被保險人名單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于被告應否履行保險義務,第一,本案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學生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單只有一份即保險合同只有一個,就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單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可;第二,依據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且G技校在投保單及簽收單中對此均蓋章確認,所以就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本案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09年7月3日,該院確診為膽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另原告母親的筆錄與上述病案記載事實吻合,上述證據可認定原告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投保前原告身體的疾病癥狀已經消失。
綜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約定;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觀點,因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二審調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審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七條規定: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保險人應當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僅對學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或者保險人提供了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告家長書》但無涉案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的《告家長書》回執欄的,對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會議紀要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援引,但紀要確定的案件處理方式卻能在所轄基層法院得到絕對適用,鑒于省高院對此類案件態度明確,保險公司為盡量減少損失,作出妥協,本案最終在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五、法律分析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中對學生平安險承保模式的判定,對本案二審產生逆轉性影響,該會議紀要認為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只能以個險形式承保,從而得出學生平安險的承保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逐一向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而本案系學校自籌費用為學生投保,被保險人清單中學生均已成年,投保行為經得學生同意,保險公司以團體形式承保,學校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鑒于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并無就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在展業時就保險條款內容通過發放文字資料的方式向學生進行了宣傳,但并未要求學生書面簽字。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認定學平險為個險,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保險經營實務進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現行法律并未絕對禁止學生平安保險以團險形式承保。認為學生平安保險為個險者所持觀點基本為:(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2)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學生為未成年人,因此學校不能作為投保人;(3) 學平險的交費主體是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學生或其家長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8月30日開始,各大、中、小學校將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學生在校保險,這表明行政監管機構認為學生平安保險應該為個人保險。
學平險作為團險承保還是個險承保,主要區別是投保人是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對學生不具有法定保險利益是否定學平險團體性的重要理由。關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劃分為純粹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所謂利益原則即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必須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各國立法一般規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我國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被保險人若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雖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但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若同意學校為其投保,學校則因同意原則而取得了對學生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痹摋l屬于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該條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新保險法第33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僅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學平險中被保險人范圍為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根據我國的教育體系設置,排除極端個例,初、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的學生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學生不屬于保險法33條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圍。我們應看到,保險合同由于其帶有射幸性質而容易誘發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無論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保險之投保人的限制規定,均是為了抑制道德風險。然而,學平險不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為在校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如教育管理機構為學生投保學平險,將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應該講道德風險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機構自籌費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學生投保團體學生平安保險,既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同時也是教書育人、關愛學生的師德所在,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司法不應當干預。
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保險展業實務中,大量辦學條件較好的教育機構(特別是民營私立學校)為保障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為減輕校方責任,順利解決可能與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的矛盾,愿意撥付一筆款項為學生投保學平險,甚至,一些地區的教育管理機構統一撥付費用,要求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必須為在校學生投保。此類投保意愿的教育機構大量涌現,禁止這類愿意為學生承擔交費義務的教育機構成為投保人顯然不恰當,司法機構對教育機構的投保資格進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斷然排斥的做法阻礙保險功能的發揮。
關于2003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誤讀,該通知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社會非議的教育機構亂收費問題,防止學校以集體名義強制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改善保險公司在爭奪學平險業務中惡性競爭帶來的混亂局面,并沒有一律禁止保險公司就此險種以團體形式承保。相反,從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情況來看,一些保險公司報備學平險條款即以團體保險冠名,如《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類條款中一般均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名冊、聲明、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附被保險人清單投保是典型的團體險,由此可見保監部門亦未禁止學平險以團險方式承保。
二、限制學平險以團體保險形式承保,使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日益萎縮。學平險屬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范疇,專門針對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設置,其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是學生平安保險的顯著特點,投保人只要交較低保費,被保險人就能獲得較高保額的風險保障,因此,學生平安保險曾是諸多保險產品中較為受歡迎的一個險種。另與其他醫療及意外險險種相比,因承保對象特定、保障范圍廣、賠償額度高、費率水平低,該險種具備一定的公益性質。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未成年人和學生的情況下,該險種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安全保障,對于減輕家長和學校的負擔而言,更是不容忽視的。學平險的開辦,保障了學生的人身安全,對穩定社會、促進國家發展都有巨大的推動力。
學平險的公益性其實溯源于大數法則,正是因為被保險人是在校學生這一特殊群體,保險公司將學生平安保險設計為團險,通過學校進行銷售,按團險計費,經營和展業成本減少,從而導致保費較低。如果實行保單人手一份,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和保險公司簽訂一對一的保險合同,銷售的成本優勢將不復存在。同時個體投保難以在兼顧承保面的基礎上防范逆選擇,逆選擇會使學平險業務不斷萎縮,使可保風險變為不可保風險,造成保費和風險之間的惡性循環,使保險公司不當賠付增加。禁止學平險以團險形式承報,實質是破壞了大數法則的基礎,作為商業企業,保險公司必然通過精算方式將其計入費率,轉由廣大投保人承擔,學平險的公益性將喪失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