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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中,始終堅持的原則之一即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作為發展中國家,加入WTO會由于市場開放對國內的某些產業造成沖擊,另外政府因履行多邊義務會喪失一部分制定和調整政策的權利。烏拉圭回合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和差別待遇也十分有限,但發展中國家畢竟獲得了一定的緩沖機會,在某種程度上,暫時減輕市場開放對國內產業的壓力。為迎接加入WTO所面臨的挑戰和機會,我們應及早采取相應的政策,在加入的初期,通過援引GATT及WTO規則中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條款,對幼稚產業進行一定的保護。
一、關于幼稚產業保護的理論
中國準備加入WTO必然要承擔開放市場的義務,但這并不等于立即、全面開放市場,任何一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開放市場是有條件的,對不具備競爭能力的行業在一定時期內都需要實行一定程度的保護。
德國歷史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曾經系統地提出了幼稚產業保護的理論。所謂“幼稚產業”,是指那些當前還不成熟,經不起外國的競爭,如果采取適當的保護政策,扶植起競爭能力將來可以具有比較優勢,能夠出口并對國民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產業。對這些產業在開放的初期,應該采取過渡性的保護措施。約翰-穆勒也曾指出:幼稚產業保護論是保護貿易可以成立的唯一理由,此理論在貿易理論中占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和貿易的中心問題,也是發達國家保護增長產業的重要理論支柱。
關于幼稚產業的選擇,穆勒認為:保護幼稚產業理論與自由貿易理論并非是絕對沖突不可協調的,只要某種工業適于建立,并且經過相當時間的保護這項工業能夠自立,達到其它國家的發展水平,這一工業是值得保護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在一定條件下是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我們目前面對的是一個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主義相伴而行的時代。從理論上講,貿易自由化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貿易自由化可以形成合理的國際分工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發揮一國的比較優勢。而一個封閉的市場會因價格扭曲帶來超額利潤,吸引更多廠商進入被保護的行業,從而使廠商“過度進入”,最終使生產分割,規模下降,無法取得規模效益,而使整個社會福利受到損失。
然而,貿易自由化實施的結果是它體現了發達國家的利益,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則處于劣勢。關貿總協定曾給予發展中國家一些優惠政策,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對幼稚工業進行一定的保護,雖然它偏離了關貿總協定的一般規則,但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速度較快,市場擴大的情況下,發達國家在WTO新體制下開始要求把知識產權等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以鞏固和擴大其優勢,并要求對原有的幼稚工業保護條款進行重新解釋,并用有關條款實行嚴格限制。
二、幼稚產業的確定與保護
加入WTO意味著中國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也必然對中國經濟產生多方面的影響。隨著市場的進一步開放,競爭會加劇,對不同部門和行業產生的影響也不盡相同。我們應在WTO的規則下,既享受有關的權益也承擔相應的義務。然而市場的開放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我們首先應在WTO原則下確定需要適當保護的產業,并實行相應的扶持政策,以利于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中美協議客觀上承認了中國發展中國家的身份,說明中國可引用幼稚工業保護這樣的例外條款,在國內市場受到強烈沖擊而導致損害時,采取臨時措施加以補償,這大大減少了入世后對中國產業的不利影響。
根據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我們可以確定對那些在國內國際市場上具有很大潛力、且有一定的發展水平但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較弱的產業進行保護,加入WTO后,這些產業將受到很大的沖擊,進行適當的保護是必要的,因此在制定產業發展戰略時,對此應有相應的措施。
目前,我國的幼稚產業主要集中在信息技術、電訊服務、金融保險、汽車、石化領域以及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某些領域。加入WTO,這些產業將受到很大沖擊,因此,應調整產業發展戰略,確定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并采取具體措施加以扶持。在確定重點產業時,要考慮的問題包括:該產業在整個世界上的發展狀況及在我國的現狀、產業結構、發展模式、前景和由于保護而產生的損益比較。
具體來看,高新技術產業近二十年來得到了飛速發展,其高度的滲透性和輻射性刺激了各國經濟特別是發達國家經濟和貿易的增長??梢哉f正是信息產業為主導的新經濟增長點導致美國經濟90年代以來的持續增長,信息已經成為當今世界重要的增長源泉。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已不允許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實施獨立的發展計劃,只能在世界經濟主流中依據自身的條件尋找最佳的位置。以信息技術為中心的高新技術是世界各國爭奪的制高點,發達國家為占據我國信息技術產品市場,在技術方面將會對我國實行更加嚴密的封鎖,因此,立足發展本國的信息產業是至為關鍵的。據預測,我國信息產品市場到2010年將達6萬億人民幣,信息產業即將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因此,當務之急是根據技術進步和市場發展趨勢對信息產業實施戰略性結構調整。
從電訊服務業的現狀看,我國目前國有電訊企業不僅在增值業務的技術和經驗上處于劣勢,而且在承擔著固定通訊設施建設和“普通服務”等政府經營方面也處于不利地位。目前國際電訊公司的合并和結盟已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從產業發展看,合并與重組是推動該產業向前發展的主流,而我國目前電訊業還未根本改變傳統的運營機制,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電訊業不能完全脫離國際電訊市場的重組和資本擴張,也不可忽視國內的現狀而采取輕率的市場開放政策,政府的宏觀調控仍將對該行業的發展起主導作用,不僅如此,還要向國際電訊業進軍,挑戰國際市場。
中美世貿談判協議規定:從中國“入世”之日起,將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電訊服務業,外國電訊公司可在合資公司擁有49%的股份,經營一年后增加到50%,外國ICP獲準在華投資,外國公司可參與衛星通訊業務,因此,我們應對此作出迅速反映,做到開放與政府的調控并舉,制定相應的管理法規指導電信企業在開放發展的過程中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
加入WTO對金融保險業的沖擊迫在眉睫,中美談判協議規定外資銀行在中國加入WTO后兩年可以從事人民幣業務,進入五年后可以以事零售銀行業務,享受國民待遇,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都在5年內取消,外國銀行可設立分支機構。開放金融保險市場會對國內銀行業產生較大的沖擊,金融機構面臨挑戰,在向金融自由化發展的過程中,如何提高國內金融保險業的競爭能力抵御外來的壓力,同時加強對資本市場的管理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從汽車工業來看,加入WTO后,中國在2006年前將進口關稅從80%-100%下降至25%,中國同意外國生產商和金融機構提供購車款并允許外商建立自己的分銷渠道,在通用、福特等國際著名的汽車廠商摩拳擦掌,準備大舉進軍中國市場之際,作為國內受進口保護最高的工業部門,我國的汽車工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有資料顯示20-25年內中國可能成為世界最大的汽車市場,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車消費量也會隨之提高。因此,在有限的時間內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并援引GATT及WTO中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條款對該產業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是當務之急。
三、實施保護的措施
應該看到,加入WTO,市場開放,確實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它也給我們的經濟注入了巨大的活力,我們應抓住機遇,增強競爭意識,利用開放的契機,加快改革的步伐,使我國經濟真正融入世界經濟的潮流中。為迎接加入WTO后的挑戰,我們應及早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根據選擇性保護理論選擇需要保護的產業
即使是發達國家也曾通過貿易、非貿易壁壘保護那些不具備國際競爭力的民族工業,因此,在加入WTO的初期,我們應在不違背WTO的原則下,對某些不具備競爭力的幼稚產業實行一定程度的保護,選擇和確定那些在國際國內市場有很大潛力,又有一定發展基礎和相對優勢的產業進行重點保護,對這些行業從研究與開放投入、稅收、信貸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高新技術產業、信息產業以及我國現有的支柱產業,如電訊產業、金融保險業等,幫助這些產業形成大企業集團,以提高其國際競爭能力,充分利用入世對我國企業和產業可能造成的巨大壓力,激發這些企業和產業的自我調整和應變能力。
(二)調整產業發展戰略
加入WTO后新條件下的產業發展戰略應首先確定產業的定位,即某一產業的發展水平,包括規模、技術及在國際同行業中的地位。政府有關部門應重點研究產業政策的調整方向,確定需要重點扶持的產業,在不違背WTO的原則下,有重點地保護。當然,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在開放時應從國家長遠發展利益出發,對這類行業中的劣勢企業加大保護力度,特別是應用產業政策手段對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給予支持,以抵消市場開放對些產業的沖擊,促進中國的產業結構升級,在保護過程中,通過適當的方式對其弱勢方面加以幫助,提高其競爭能力。可以由國家投資立項,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扶持,協調國內同類企業的關系,加強相互間的技術合作,組建高科技的大企業集團,實現規模經營,爭取打入國際市場。
(三)發揮優勢,迎接挑戰
自國際貿易產業以來,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的孰優孰劣便是經濟學家一直喋喋不休爭論的焦點,也是各國政府在貿易政策抉擇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自由貿易思想雖然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保護貿易不甘示弱,在各國的貿易政策中依舊或多或少的占有一席之地。
發達國家的保護對象主要是陷于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而發展中國家主要是保護民族經濟,且保護的重點是幼稚產業。
加入WTO后的中國是否應該完全貿易自由?幼稚產業的保護是否喪失了意義?對幼稚產業政策應該如何予以取舍?本文將通過對理論基礎和現實的分析來得出結論。
一、保護幼稚產業的理論基礎分析
幼稚產業的理論基礎是李斯特的“幼稚產業論”。李斯特發揚了美國漢密爾頓保護本國制造業的觀點,以歷史判斷為基礎,提出不同的國家由于其發展階段不同貿易政策也應有所不同。處于落后地位的國家應該對那些面臨國外強有力競爭而自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身又具有潛在的比較優勢的幼稚產業予以高關稅保護,培植它們的競爭力,直到這些產業成長起來為止。
這些新的產業能給國家帶來未來收益,形成強大的生產力,而這些“生產力比財富本身更重要”。幼稚產業論一經提出便對自由貿易思想造成了巨大的沖擊,現在也依然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一般認為幼稚產業論對斯密的自由貿易思想提出的質疑主要在于各國國情不同,落后國家進行自由貿易最終不利于該國的生產力的提高和產業體系的建立。李斯特認為自由貿易思想是“世界主義的”。但現實世界是由各國家組成,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
經過李嘉圖完善的自由貿易理論強有力的證明,自由貿易能使世界資源優化配置、能帶來各貿易國福利的增加和世界總產量的提高。
但李斯特認為對于落后國家而言,這種短期或眼前利益(可以比較低的成本換取較多的商品和勞務,增加國民福利)是以犧牲長期或未來利益為代價的。從長遠來看,目前尚處于萌芽階段但將來對國民經濟發展十分重要的工業產業的生產能力在國際自由貿易的環境下會受到劇烈沖擊,根本沒有發展空間,這種只重視眼前利益忽視未來利益的自由貿易對落后國家而言非常不利。
所以李斯特主張:通過國家的干預對幼稚產業實施暫時的保護,這種保護應持續到該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為止。幼稚產業論也認為保護可能會產生資源配置扭曲、走私、降低效率等效果,尤其是在幼稚產業的選擇失誤、保護措施不當等情況下。
但支持幼稚產業保護的經濟學家認為受保護的幼稚產業應該具有潛在的動態的比較優勢和外部經濟,在保護下只要其生產成本下降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足夠快,那么保護結束后所得的收益就足以補償保護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的保護就是有利的。貿易保護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放眼世界完全的自貿易也是不存在的。
世界各國在選擇貿易政策時都要考慮與其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
二、國際貿易環境的分析
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WTO,自由貿易在更大范圍得到了推進。但是在自由貿易的背后我們也不難感受到貿易保護的潛流強有力的涌動。
首先是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與加劇。
上世紀7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許多國家加大了利用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保護本國產業的力度,尤其是隱蔽的靈活的具有歧視性的非關稅壁壘的運用非常廣泛。
由于這一時期的貿易保護特點明顯不同于以往的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所以被稱之為“新貿易保護主義”。
在進入21世紀以來,這種保護具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集中的表現就是更多的更為隱蔽的非關稅壁壘的使用。
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采用高標準的環境、技術等“綠色貿易壁壘”保護國內市場,其中發達國家所設置的市場準入門檻(技術標準等)明顯高于發展中國家。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也提出了更進一步的開放市場的要求,而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自己卻在農產品等領域牢牢的奉行保護主義。美歐日等國采取的農產品補貼政策拉低了全球農產品價格,而農產品出口正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支柱。目前日本對水稻的進口關稅依舊高達490%。
其次,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停滯不前。這集中體現在多邊貿易體制下的多邊合作進展緩慢,如國際社會普遍關注
的WTO多哈回合,在坎昆會議的失敗的陰影下步履蹣跚,而個別WTO成員,特別是發達國家成員,一意孤行的實行單邊主義,使多哈回合的主旨——發展問題的多邊談判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目前區域性的貿易合作的活躍反映了多邊貿易自由化的困境。
自由貿易與保護的相互交織是這一時期國際貿易領域的一大特點,自由化是斷斷續續的主旋律,而保護似乎是一個無處不在的“幽靈”。不同的國家保護的重點也不同,發達國家主要在于農產品和陷于結構性危機的產業,發展中國家在于幼稚產業和服務業。這種現實反映了它們經濟處于不同的發展水平,也表明了在目前世界經濟格局下國家之間利益爭奪之所在。
三、外貿政策的現實環境——漸進的貿易自由化近年來,中國經濟穩定增長,外貿以高于國際貿易的增長速度在增長,進出口額在國際貿易額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
但與貿易強國相比我國外貿還存在明顯的差距:如出口結構以低檔產品和低附加值產品為主,貿易條件持續惡化,貿易競爭力較弱,服務貿易出口發展滯后。其中,服務貿易方面的差距尤其引人矚目,1999年發達國家服務貿易出口相當于其商品貿易出口的24%,我國的服務貿易出口相對于商品貿易出口的比重低于15%。這些差距折射了我國經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發展中存在的產業結構不盡合理,產業競爭力較低等深層次問題。中國雖然被號稱為“世界工廠”,但產業競爭力僅限于勞動密集型產品,高科技產業、服務業等相對落后屬于幼稚產業,這種國情決定了中國對外開放的路徑是:漸進的開放市場——漸進的取消保護——逐漸取消保護——貿易自由化。
加入WTO的談判過程和我們做出的承諾清楚的表明了這一點,而這種漸進的開放思想也構成了被國外學者所稱道的“中國模式”精神的重要部分。實事求是的依據經濟規律和發展所能承受的限度確定開放的步驟是我們理性的選擇,超越式的外貿政策是非理性的。許多拉美國家從80年代起奉行新自由主義,不顧國情的實行貿易自由化最終導致經濟危機的例子應該引起我們的警醒。根據發展階段適時調整、靈活應對才有利于向最終目標的邁進。自由貿易是世界各國理想的終極目標,但在我國工業化尚未完全實現的現實下適度的保護是必要的。這就是國情所給予我們的外貿政策環境。
四、目前中國幼稚產業政策取向的建議
根據以上的分析,在當前國內國際經濟環境下,我國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是必要的,而幼稚產業論的理性的成分也給予保護以一定的理論支持。
但由于對幼稚產業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經濟效率,所以必須審慎運用保護政策,盡量減少因為保護所造成的經濟扭曲和福利下降。鑒于中國目前的經濟狀況,對幼稚產業實施保護的政策取向應該是:謹慎選擇、適度保護、漸進開放、完善市場體制。
謹慎選擇體現在要科學的選擇被保護產業:主要的原則是應該本著與時俱進的思想科學的選擇被保護產業。一方面是根據巴斯塔布爾標準和肯普標準選擇那些具有明顯外部性和潛在比較優勢的產業,這些產業的保護在一定時期后收益應該大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于保護的成本,應該是一國具有戰略地位的產業同時能起到帶動其它產業部門發展的作用,同時對它們的保護也應該是能彌補市場不完善所造成的企業先進入損失以有利于技術的創新。另一方面要適時的對被保護幼稚產業進行篩選。保護不是無期限的,否則會造成低效率和嚴重扭曲資源配置的惡性循環,李斯特提出的時限是最高30年,對于保護時間過長而至今還未成熟起來的幼稚產業應該取消保護。
適度保護體現在制定合理的保護措施,保護程度要適當。
一般的保護方式是關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貿易政策主要是關稅和非關稅,產業政策是政府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對被保護產業提供資金、信貸、補貼等產業支持。目前我們的保護方式面臨著調整,原因在于加入WTO后我國承擔的主要義務是關稅有步驟的下降,非關稅壁壘也在逐步取消。所以運用傳統的關稅手段來扶持幼稚產業發展的空間已經逐漸的在縮小。
以往的以關稅為主的保護措施要逐步的讓位于非關稅措施和產業政策。在可以運用關稅的空間里就要設法提高保護的效率。
一方面要研究關稅結構,爭取設置對幼稚產業有利的關稅結構,同時提高關稅的有效保護率。除關稅措施以外要適時、適度的使用WTO所允許的一些非關稅措施來實行保護,并且將WTO框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用足用好。其中可以依據GATT等18條的規定來施行對重要的幼稚產業的保護。
漸進的開放體現在保護應該是開放的保護、逐漸取消的保護。
保護的目的是提高產業的競爭力,但完全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封閉的保護只會產生低效的懶惰的產業,所以應該適度的引入競爭,或者是國內市場分割的打破,或者是在一定限度內允許外國廠商的進入。當然這要根據被保護產業的實力、國內和國際市場環境來決定。此外,要適時的引入“畢業條款”機制,根據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逐漸的弱化保護并在其成熟后堅決的撤銷保護。所以保護政策不應該是剛性的,應該靈活而富有彈性。超級秘書網
sp;完善市場體制。
自由貿易思想因為其完美的市場假設與現實相去甚遠而使自由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的理想目標,但較完善的市場體制無疑是企業正常開展其經濟活動的基礎。健全的市場功能齊全的市場意味著市場扭曲的減少,這將為產業的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在市場扭曲消除的前提下許多保護措施也就不必要了。
但目前國內市場存在諸多問題,如市場體系的不健全,部分市場秩序的混亂,政府的職能“越位”、地區市場壁壘的存在等。所以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市場體制的完善是當務之急,是對幼稚產業逐步取消保護的前提,是進一步對外開放市場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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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幼稚產業的若干原則
無論是亞當·斯密的絕對成本論和大衛·李嘉圖的比較成本論,還是赫克歇爾和俄林的要素稟賦論,都認為實行自由貿易能夠增進全人類的利益,對各國均有好處。但是在現實中,各國卻堅持民族利益高于一切,況且自由貿易的基本假定與當今世界經濟的壟斷競爭市場和規模經濟遞增的現實完全不符。在理論上,許多經濟學家主張一國應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護幼稚產業。在實踐上,當今世界的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后起的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中都含有保護幼稚產業的政策成分。也就是說,保護幼稚產業是大多數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通過保護幼稚產業促進幼稚產業發展,使其在國際市場上擁有競爭優勢而謀取遠期的動態比較利益。然而,保護幼稚產業是一項有風險的事業,從歷史上看,成功與失敗的例子都有。為了取得大于近期保護成本的遠期的產出,政府在保護幼稚產業的操作中應考慮以下原則:
1.科學選擇幼稚產業。選擇幼稚產業失誤被認為是保護幼稚產業的風險之一。并非所有的尚未成長起來的產業都是幼稚產業。綜合漢密爾頓、李斯特、約翰·穆勒、小島清、赫爾普曼、克魯格曼等經濟學家的理論,幼稚產業大致有四個方面的特征:(1)具有潛在動態比較優勢。幼稚產業應是有發展前途的產業,盡管近期內尚不具備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但是在保護一段時期之后該類產業能夠成長起來,并在逐步取消保護之后有能力參與國際市場競爭。(2)遠期的產出要大于近期的保護成本。幼稚產業保護是有成本的,如消費者福利的損失、生產效率的降低、資源配置及利益分配的扭曲等等,這些成本必須要小于遠期的產出。(3)具有規模經濟遞增的性質。在規模經濟遞增的條件下,大規模企業具有邊際成本低的優勢。為規模經濟遞增的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能夠促進本國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市場擴大規模,從而有利于本國企業通過擴大產量和邊干邊學的動態發展以不斷降低邊際成本。(4)具有一定的外部經濟性。幼稚產業的發展對其他產業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應具有促進作用。同時,為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要有利于國民經濟結構的動態變化,順應產業結構升級的規律,并有利于要素利用率的提高。
2.隨著幼稚產業的發展遞減保護力度。為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成本之一是生產效率的損失,即企業在貿易保護下缺乏競爭動力而不思進取,不盡最大的努力把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有的經濟學家認為,相對于X—無效率造成的損失,壟斷和關稅的福利損失是較小的。我國汽車產業效率低下便是例證。我國汽車產業在高度貿易保護下成長了40多年,幾乎成了“老幼稚工業”,仍處于效率低下的水平,若不借助于外商直接投資帶來的資本、技術及管理經驗,可能連今天的成就也不會有。保護幼稚產業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把其培養成為具有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的產業,如果達不到此目的,還不如不保護。一般說來,保護時限越長,保護成本越大,效率損失也越大,但是保護時限過短,又達不到保護的目的。同時,保護力度越大,保護成本越大,效率損失也越大,但是保護力度過小,也達不到保護的目的。因此,科學確定保護時限和保護力度是十分重要的。在選準幼稚產業之后,政府應制訂在一定期限內保護幼稚產業的目標,并制訂隨著幼稚產業的成長遞減貿易保護力度直至完全廢除的方案。
3.盡可能地避免與他國的貿易戰。貿易戰是一把雙刃劍,傷人又傷己。從理論上講,在國際貿易中的兩國都選擇合作是最優決策,都選擇不合作是最不好的決策。但是,在單次博弈的情況下,兩國往往選擇不合作;在重復博弈的情況下,兩國往往會總結上次選擇的教訓而選擇合作。在國際貿易中,多邊、雙邊協議對締約方是有約束作用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也不可低估。WTO提供了一種集各種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準法律方法的綜合性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實質在于求得有關爭端的有效解決,維持和恢復爭端當事國依照有關協議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WTO的有關協議是120多個締約方之間的多邊協議,體現著國際規范,況且我國加入WTO是遲早的事。WTO并不反對在一定條件下的貿易保護。為了避免因為保護幼稚產業而與他國發生貿易戰,政府應采取符合WTO有關協議的貿易保護的措施和力度。一旦發生了貿易戰,政府應通過外交途徑,盡可能地達成雙邊協議,選擇合作對策解決貿易戰。
4.考慮外商直接投資對進口的替代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三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逐步被取消,國內企業將和“三資企業”在同一條起跑線上競爭。一國為幼稚產業提供保護實際上是為幼稚產業中所有企業提供保護。保護程度與受保護產業對外資的吸引力顯著相關。一般說來,保護程度越高,受保護產業對外資的吸引力就越大。因為,貿易保護程度越高,兩國間的交易費用越大,而外商的直接投資正是將這種高昂的交易費用內部化的方式。政府在確定貿易保護程度時應考慮外商直接投資因素。在我國,飲料行業的有效保護率高達340%,汽車行業的有效保護率高達293%。這種過高的有效保護率促進了外商對受保護產業的直接投資,換句話說,外商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繞過了高度貿易壁壘,進入了龐大的且充滿著誘惑力的飲料市場和汽車市場。因此,在確定貿易保護程度時,忽略分行業外商直接投資對進口的替代作用是危險的,因為進口關稅率過高會引致外資流入增加而不能轉移租金或使得保護失效。
二、新形勢下保護幼稚產業措施的選擇
為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的措施主要有進口關稅、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政府采購、反傾銷、反補貼等。在組合運用這些貿易保護措施時應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以WTO的有關協議為準則調整貿易保護措施的組合。進口關稅保護原則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因為與非關稅保護措施相比,關稅措施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和非歧視性,便于其他國家和貿易經營者辨析保護的程度。在肯定進口關稅保護原則的前提下,該組織還主張通過多邊談判遞減進口關稅以促進貿易自由化??梢姡M管進口關稅保護是WTO所倡導的,但是進口關稅水平的上限有一定限制。此外,WTO并不反對在一定條件下采取非關稅措施保護幼稚產業。事實上,由于進口關稅保護功能的弱化,各國越來越重視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但是,在我國保護幼稚產業措施中,進口關稅水平為23%,仍高于發展中國家的13%—15%的平均關稅水平,同時對非關稅措施的運用不夠。光等近期的研究表明,我國的貿易保護程度并不高,遠低于日本。在選定的25種產品中,我國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等價的加權平均值為43.29%,其中經過調整的關稅率為21.74%,非關稅數量限制的關稅等價為21.55%。日本采取價值量方法對1989年五大類產品(食品和飲料、輕紡產品、金屬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的貿易保護程度進行了估計,關稅和非關稅數量限制的關稅等價為178.2%,其中平均實際關稅率為4.7%,非關稅數量限制的關稅等價為173.5%。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幅度調整了貿易保護措施。1996年4月1日,我國不僅大幅度地將進口關稅水平由35.9%降至23%,還取消了176種商品的進口配額,削減配額商品約30%。這次大調整大大降低了我國的貿易保護程度。以WTO的有關協議為準則進一步調整貿易保護措施的方向是:將進口關稅率由23%降低至15%左右,同時靈活運用WTO的有關協議賦予發展中國家的保護幼稚產業的措施。
2.使既定的進口關稅水平發揮最大的功能。我國進口關稅水平的上限可確定為15%左右,且這一進口關稅水平還會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而遞減。其原因:一是因為我國的貿易政策取向。我國的貿易主管部門于1995年5月宣布,我國將積極推進貿易自由化,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能與世界通行的貿易制度接軌的自由貿易制度,而高于發展中國家平均關稅水平的關稅政策是與這一制度不相容的。二是因為我國履行國際多邊、雙邊協議的客觀需要。近年來,WTO的有關締約國對我國申請加入該組織提出了苛刻的降低進口關稅水平的要求,亞太經合組織的有關協議及我國對外簽訂的有關雙邊協議也驅使我國把進口關稅降低至發展中國家的水平。為了使既定的進口關稅水平發揮最大的功能需要考慮四個方面的措施:(1)給予幼稚產業適當的進口關稅保護。對于沒有發展前途的商品及已具有競爭優勢的商品,應盡快降低關稅水平。眼下,我國的紡織品、服裝與鞋帽、食品等已具備競爭優勢,再保持較高的進口關稅率是不妥的。(2)注重有效保護率的運用。有效保護率是衡量某個行業或產品的有效保護程度的指標。我國1996年的關稅結構從上游產品至下游產品呈逐漸上升的格局,總的說來這種格局有利于有效保護水平的提高。但是,仍有一些產品,如船舶、火車、電力等處于負保護狀態;另一些商品,如儀器儀表、飛機等有效保護率大大低于名義關稅率。盛斌在1996年的研究表明,化纖、鋼鐵、有色金屬、電子通訊等行業的實際保護率仍是偏低的,應實施適度的有效保護,以促進這些產業充分發揮動態的學習曲線效應降低生產成本。(3)強調最優關稅率的運用。征收最優進口關稅有利于改善貿易條件并提高福利。最優關稅率與市場結構密切相關。當國內外市場為完全競爭時,把進口關稅水平最好定為T,T=l/S,式中S為進口商品的供給價格彈性;當國內外市場為壟斷競爭時,把最優關稅率定在怎樣的水平上,不僅要考慮購買外國商品的支出份額,而且要考慮國內外產品之間的替代彈性。最優關稅率的確定還應考慮外國廠商的壟斷程度。外國廠商的壟斷程度越高,其獲得的壟斷租金R就越高,R=P-MC,式中P、MC分別為價格與邊際成本。要在外國廠商壟斷度的基礎上制定壟斷租金轉移的從價關稅率,以抽取外國出口廠商的壟斷租金。
關鍵詞:保障條款;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關稅,反對形形的限制貿易措施。WTO幼稚產業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援助而設計的,以體現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它是WTO的“安全閥”之一,體現了對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該條款也必須符合特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探討幼稚產業條款是否更具可行性,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援引條件更為寬松,對我國來說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WTO幼稚產業條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內容體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8條之中,分為五個部分:引言、A節、B節、C節和D節,被學者們認為是專門的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只是其中的A節、C節和D節。其中的D節,廣義上也屬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范圍,但只適用于西方工業國家中相對不發達的國家,而且自1948年以來從未被援引過,形同虛設,本文不加討論。
1關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的條文規定
GATT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基本概念是,發展中國家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條A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或援引第18條C節實施數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響的國家可以獲得補償或進行報復。
1.1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WTO成員援引第18條A節,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實質條件:第一,成員必須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只要尚未完成工業化,均可認為屬于“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據此,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均可視為第18條規定的“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中國亦屬此列。第二,援引第18條A節的WTO成員需證明,其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是為了促進國內特定工業的建立,而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是實施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需要。實踐中,如果某一特定產業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屬于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所促進的產業,則不能援引本節的規定。GATT為這種情況作了另外的規定??陀^而言,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發展中國家,都可滿足上述兩個實質條件。
(2)程序要件。
根據GATT1994的相關規定,援引A節的程序如下:①該締約方首先通知締約方全體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該締約方與擁有初談權和其他與其有實質利益關系的締約方進行談判;③若談判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要給予適當的補償;④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后60天內經談判沒有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可以將此事提交締約方全體。若后者認為,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是適當的,而且它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最大努力,則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其他締約方不得進行報復;若締約方全體認為,盡管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不適當,但已經為這種補償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其他談判參加方可以進行報復,即修改或撤銷與該締約方原來談成的大致相等的關稅減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會對實施其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造成困難,援引第18條的締約方還可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這就說明,即使沒有締約方全體的事先授權,締約方也可以采取有關行動,然后再進行談判。這就增加了發展中國家使用關稅措施的彈性。
1.2援引第18條C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本節允許發展中國家為經濟發展的目的采取和關貿總協定不相一致的數量限制等措施,以保護幼稚產業。欲援引本節,締約方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前兩個條件與援引第18條A節相近,成員須為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處于經濟發展初期的國家,通過數量限制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須是為了執行經濟發展計劃和政策;第三個實體要件是,只有在與總協定其他條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時,才可實施數量限制。這個要求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條件。
根據GATT的規定援引本節的程序如下:①締約方首先應在采取數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內將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難和為克服該困難準備采取的具體措施通知締約方全體。②如果該措施不涉及約束關稅產品,締約方全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也未要求進行磋商的,該締約方可以采取擬定的措施。如果締約方全體要求與其進行磋商,該締約方應予以同意。③如果該措施涉及約束關稅產品,則該締約方應先同擁有初談權和有實質利益的其他締約方進行磋商,如果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即可以實施該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內未達成協議,但締約方全體認為,該締約方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締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適當的保護,則該締約方亦可采取擬定措施。
2幼稚產業條款在現實中的運用
從WTO條文的規定來看,各種保障條款的適用條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對而言,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條件顯得較為寬松。因為,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不需要以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為前提;與第28條的關稅重新談判相比,援引第18條B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既不受三年約束期的限制,也不會被WTO機構所阻斷。而第20條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條B節和第25條的援引條件變得難以達到。似乎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有優越之處,就此我們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具可行性的結論呢?既然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援引條件顯得較為寬松,那為什么國際范圍內反傾銷案件急劇上升,各國包括眾多發展中國家卻紛紛采取反傾銷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呢?筆者認為,回答這一問題還得回到實際運用的效果中去考察,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透視幼稚產業保護條款。
經過近半個世紀對GATT規則的修補與解釋,尤其烏拉圭回合對例外條款采取收緊法網與嚴密條件限制以后,這些保障條款的性質和條款的適用,確實有很大變化。在GATT實際適用中,對幼稚產業條款的解釋和程序規則上,遇到很大困難。首先,從第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展中國家可以援引18條以背離GATT規則的條件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締約國,這些國家可以根據該條A、C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以及采取非關稅措施。為了幫助對哪些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締約國的理解,GATT對此做了進一步注解:“在考慮一締約方的經濟是否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時,締約方全體應考慮這一締約方經濟的正常狀態,而不應以這一締約方的某項或某幾項主要出口產品暫時存在特別有利條件的特殊情況作為判斷的基礎”?!八锰幵诎l展初期階段一詞不僅適用于經濟剛開始發展的各締約方,也適用于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已改正過分依靠初級產品的各締約方”。這一解釋還是顯得過于寬泛、含糊,在實際適用過程中仍然無法確定地判斷適用的標準。
在關貿總協定的實踐中,為了克服第18條過于空泛的缺陷,采取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結合第18條規定的標準,提出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工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等幾項具體標準,綜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過第18條的定義或其他標準解決,而是經過締約方全體的非正式談判為特定案件達成一份非官方名單。由此可見,解決因援用第18條的締約國的適格問題并非易事。
其次,對“為促使某項工業建立”難作界定,也使得適用范圍不清。再次,許多專家認為,第18條B節“為保證其經濟發展項目能有足夠的儲備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節“促使某項工業建立”包括進去,沒有必要再去界定C節所指的確切范圍。最后,C節對申請審查批準手續的程序規定得非常周折、繁雜,其至要經“締約方全體一致同意”(第17款),很難成功。
趙維田先生更尖銳地指出“至今尚為某些同志所津津樂道的‘幼稚工業’條款,實際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認為反傾銷是“最適合保護本國企業的手段”。
單從規定的表面來看,幼稚產業條款的條件確實相對寬松或說是更具有一些彈性,但我們確實不能忽視其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的困難,范圍解釋的模糊與程序的繁雜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適用。因而我國在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時也須慎重。
總的來說,我國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恢復締約國地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仍不容質疑。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狀況亦確實符合該條規定的“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和“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等要求。其二,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無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我國完全可以以這些規劃或計劃為依據要求對有關產業進行保護。
摘要: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對于發展中國家保護本國幼稚產業十分重要,從援引該條款的實體和程序要件的分析入手,將其與其他保障條款作比較,側重幼稚產業條款在實際操作上的問題,以探討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更具優越性。
關鍵詞:保障條款;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關稅,反對形形的限制貿易措施。WTO幼稚產業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援助而設計的,以體現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它是WTO的“安全閥”之一,體現了對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該條款也必須符合特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探討幼稚產業條款是否更具可行性,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援引條件更為寬松,對我國來說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WTO幼稚產業條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內容體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8條之中,分為五個部分:引言、A節、B節、C節和D節,被學者們認為是專門的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只是其中的A節、C節和D節。其中的D節,廣義上也屬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范圍,但只適用于西方工業國家中相對不發達的國家,而且自1948年以來從未被援引過,形同虛設,本文不加討論。
1關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的條文規定
GATT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基本概念是,發展中國家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條A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或援引第18條C節實施數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響的國家可以獲得補償或進行報復。
1.1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WTO成員援引第18條A節,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實質條件:第一,成員必須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只要尚未完成工業化,均可認為屬于“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據此,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均可視為第18條規定的“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中國亦屬此列。第二,援引第18條A節的WTO成員需證明,其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是為了促進國內特定工業的建立,而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是實施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需要。實踐中,如果某一特定產業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屬于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所促進的產業,則不能援引本節的規定。GATT為這種情況作了另外的規定??陀^而言,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發展中國家,都可滿足上述兩個實質條件。
(2)程序要件。
根據GATT1994的相關規定,援引A節的程序如下:①該締約方首先通知締約方全體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該締約方與擁有初談權和其他與其有實質利益關系的締約方進行談判;③若談判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要給予適當的補償;④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后60天內經談判沒有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可以將此事提交締約方全體。若后者認為,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是適當的,而且它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最大努力,則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其他締約方不得進行報復;若締約方全體認為,盡管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不適當,但已經為這種補償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其他談判參加方可以進行報復,即修改或撤銷與該締約方原來談成的大致相等的關稅減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會對實施其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造成困難,援引第18條的締約方還可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這就說明,即使沒有締約方全體的事先授權,締約方也可以采取有關行動,然后再進行談判。這就增加了發展中國家使用關稅措施的彈性。
1.2援引第18條C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本節允許發展中國家為經濟發展的目的采取和關貿總協定不相一致的數量限制等措施,以保護幼稚產業。欲援引本節,締約方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前兩個條件與援引第18條A節相近,成員須為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處于經濟發展初期的國家,通過數量限制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須是為了執行經濟發展計劃和政策;第三個實體要件是,只有在與總協定其他條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時,才可實施數量限制。這個要求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條件。
根據GATT的規定援引本節的程序如下:①締約方首先應在采取數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內將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難和為克服該困難準備采取的具體措施通知締約方全體。②如果該措施不涉及約束關稅產品,締約方全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也未要求進行磋商的,該締約方可以采取擬定的措施。如果締約方全體要求與其進行磋商,該締約方應予以同意。③如果該措施涉及約束關稅產品,則該締約方應先同擁有初談權和有實質利益的其他締約方進行磋商,如果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即可以實施該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內未達成協議,但締約方全體認為,該締約方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締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適當的保護,則該締約方亦可采取擬定措施。
2幼稚產業條款在現實中的運用
從WTO條文的規定來看,各種保障條款的適用條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對而言,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條件顯得較為寬松。因為,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不需要以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為前提;與第28條的關稅重新談判相比,援引第18條B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既不受三年約束期的限制,也不會被WTO機構所阻斷。而第20條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條B節和第25條的援引條件變得難以達到。似乎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有優越之處,就此我們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具可行性的結論呢?既然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援引條件顯得較為寬松,那為什么國際范圍內反傾銷案件急劇上升,各國包括眾多發展中國家卻紛紛采取反傾銷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呢?筆者認為,回答這一問題還得回到實際運用的效果中去考察,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透視幼稚產業保護條款。
經過近半個世紀對GATT規則的修補與解釋,尤其烏拉圭回合對例外條款采取收緊法網與嚴密條件限制以后,這些保障條款的性質和條款的適用,確實有很大變化。在GATT實際適用中,對幼稚產業條款的解釋和程序規則上,遇到很大困難。首先,從第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展中國家可以援引18條以背離GATT規則的條件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締約國,這些國家可以根據該條A、C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以及采取非關稅措施。為了幫助對哪些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締約國的理解,GATT對此做了進一步注解:“在考慮一締約方的經濟是否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時,締約方全體應考慮這一締約方經濟的正常狀態,而不應以這一締約方的某項或某幾項主要出口產品暫時存在特別有利條件的特殊情況作為判斷的基礎”?!八锰幵诎l展初期階段一詞不僅適用于經濟剛開始發展的各締約方,也適用于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已改正過分依靠初級產品的各締約方”。這一解釋還是顯得過于寬泛、含糊,在實際適用過程中仍然無法確定地判斷適用的標準。
在關貿總協定的實踐中,為了克服第18條過于空泛的缺陷,采取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結合第18條規定的標準,提出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工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等幾項具體標準,綜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過第18條的定義或其他標準解決,而是經過締約方全體的非正式談判為特定案件達成一份非官方名單。由此可見,解決因援用第18條的締約國的適格問題并非易事。
其次,對“為促使某項工業建立”難作界定,也使得適用范圍不清。再次,許多專家認為,第18條B節“為保證其經濟發展項目能有足夠的儲備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節“促使某項工業建立”包括進去,沒有必要再去界定C節所指的確切范圍。最后,C節對申請審查批準手續的程序規定得非常周折、繁雜,其至要經“締約方全體一致同意”(第17款),很難成功。
趙維田先生更尖銳地指出“至今尚為某些同志所津津樂道的‘幼稚工業’條款,實際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認為反傾銷是“最適合保護本國企業的手段”。
單從規定的表面來看,幼稚產業條款的條件確實相對寬松或說是更具有一些彈性,但我們確實不能忽視其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的困難,范圍解釋的模糊與程序的繁雜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適用。因而我國在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時也須慎重。
總的來說,我國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恢復締約國地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仍不容質疑。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狀況亦確實符合該條規定的“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和“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等要求。其二,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無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我國完全可以以這些規劃或計劃為依據要求對有關產業進行保護。
關鍵詞:保障條款;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關稅,反對形形的限制貿易措施。WTO幼稚產業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援助而設計的,以體現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它是WTO的“安全閥”之一,體現了對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該條款也必須符合特定的實體和程序要件。探討幼稚產業條款是否更具可行性,與其他保障條款相比是否援引條件更為寬松,對我國來說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WTO幼稚產業條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內容體現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8條之中,分為五個部分:引言、A節、B節、C節和D節,被學者們認為是專門的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只是其中的A節、C節和D節。其中的D節,廣義上也屬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范圍,但只適用于西方工業國家中相對不發達的國家,而且自1948年以來從未被援引過,形同虛設,本文不加討論。
一、關于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援引條件的條文規定
GATT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基本概念是,發展中國家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條A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或援引第18條C節實施數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響的國家可以獲得補償或進行報復。
1.1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WTO成員援引第18條A節,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實質條件:第一,成員必須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只要尚未完成工業化,均可認為屬于“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據此,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均可視為第18條規定的“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國家。中國亦屬此列。第二,援引第18條A節的WTO成員需證明,其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是為了促進國內特定工業的建立,而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是實施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需要。實踐中,如果某一特定產業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屬于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所促進的產業,則不能援引本節的規定。GATT為這種情況作了另外的規定。客觀而言,援引第18條A節的實體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的發展中國家,都可滿足上述兩個實質條件。
(2)程序要件。
根據GATT1994的相關規定,援引A節的程序如下:①該締約方首先通知締約方全體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該締約方與擁有初談權和其他與其有實質利益關系的締約方進行談判;③若談判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要給予適當的補償;④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后60天內經談判沒有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可以將此事提交締約方全體。若后者認為,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是適當的,而且它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最大努力,則該締約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其他締約方不得進行報復;若締約方全體認為,盡管該締約方所給予的補償不適當,但已經為這種補償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但其他談判參加方可以進行報復,即修改或撤銷與該締約方原來談成的大致相等的關稅減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會對實施其經濟發展計劃或政策造成困難,援引第18條的締約方還可以在通知締約方全體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銷有關關稅減讓。這就說明,即使沒有締約方全體的事先授權,締約方也可以采取有關行動,然后再進行談判。這就增加了發展中國家使用關稅措施的彈性。
1.2援引第18條C節的實體和程序要件
(1)實體要件。
本節允許發展中國家為經濟發展的目的采取和關貿總協定不相一致的數量限制等措施,以保護幼稚產業。欲援引本節,締約方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前兩個條件與援引第18條A節相近,成員須為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處于經濟發展初期的國家,通過數量限制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須是為了執行經濟發展計劃和政策;第三個實體要件是,只有在與總協定其他條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時,才可實施數量限制。這個要求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條件。
根據GATT的規定援引本節的程序如下:①締約方首先應在采取數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內將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難和為克服該困難準備采取的具體措施通知締約方全體。②如果該措施不涉及約束關稅產品,締約方全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也未要求進行磋商的,該締約方可以采取擬定的措施。如果締約方全體要求與其進行磋商,該締約方應予以同意。③如果該措施涉及約束關稅產品,則該締約方應先同擁有初談權和有實質利益的其他締約方進行磋商,如果達成協議,該締約方即可以實施該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內未達成協議,但締約方全體認為,該締約方已經為達成協議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締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適當的保護,則該締約方亦可采取擬定措施。
二、幼稚產業條款在現實中的運用
從WTO條文的規定來看,各種保障條款的適用條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對而言,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條件顯得較為寬松。因為,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不需要以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為前提;與第28條的關稅重新談判相比,援引第18條B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既不受三年約束期的限制,也不會被WTO機構所阻斷。而第20條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條B節和第25條的援引條件變得難以達到。似乎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有優越之處,就此我們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更具可行性的結論呢?既然幼稚產業保護條款的援引條件顯得較為寬松,那為什么國際范圍內反傾銷案件急劇上升,各國包括眾多發展中國家卻紛紛采取反傾銷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呢?筆者認為,回答這一問題還得回到實際運用的效果中去考察,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透視幼稚產業保護條款。
經過近半個世紀對GATT規則的修補與解釋,尤其烏拉圭回合對例外條款采取收緊法網與嚴密條件限制以后,這些保障條款的性質和條款的適用,確實有很大變化。在GATT實際適用中,對幼稚產業條款的解釋和程序規則上,遇到很大困難。首先,從第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展中國家可以援引18條以背離GATT規則的條件是“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經濟處在發展初期階段”的締約國,這些國家可以根據該條A、C節修改或撤銷關稅減讓以及采取非關稅措施。為了幫助對哪些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締約國的理解,GATT對此做了進一步注解:“在考慮一締約方的經濟是否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時,締約方全體應考慮這一締約方經濟的正常狀態,而不應以這一締約方的某項或某幾項主要出口產品暫時存在特別有利條件的特殊情況作為判斷的基礎”?!八锰幵诎l展初期階段一詞不僅適用于經濟剛開始發展的各締約方,也適用于經濟正在經歷工業化的過程,已改正過分依靠初級產品的各締約方”。這一解釋還是顯得過于寬泛、含糊,在實際適用過程中仍然無法確定地判斷適用的標準。
在關貿總協定的實踐中,為了克服第18條過于空泛的缺陷,采取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結合第18條規定的標準,提出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工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等幾項具體標準,綜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過第18條的定義或其他標準解決,而是經過締約方全體的非正式談判為特定案件達成一份非官方名單。由此可見,解決因援用第18條的締約國的適格問題并非易事。
其次,對“為促使某項工業建立”難作界定,也使得適用范圍不清。再次,許多專家認為,第18條B節“為保證其經濟發展項目能有足夠的儲備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節“促使某項工業建立”包括進去,沒有必要再去界定C節所指的確切范圍。最后,C節對申請審查批準手續的程序規定得非常周折、繁雜,其至要經“締約方全體一致同意”(第17款),很難成功。
趙維田先生更尖銳地指出“至今尚為某些同志所津津樂道的‘幼稚工業’條款,實際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認為反傾銷是“最適合保護本國企業的手段”。
單從規定的表面來看,幼稚產業條款的條件確實相對寬松或說是更具有一些彈性,但我們確實不能忽視其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的困難,范圍解釋的模糊與程序的繁雜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適用。因而我國在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時也須慎重。
總的來說,我國援引WTO幼稚產業保護條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恢復締約國地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仍不容質疑。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狀況亦確實符合該條規定的“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和“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等要求。其二,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無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我國完全可以以這些規劃或計劃為依據要求對有關產業進行保護。
關鍵詞:新準則;資產減值;依據;標準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在資產負債表日,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資產減值進行準確的確認和計量。
一、資產減值認定理論依據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是資產的未來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減計資產的會計處理。資產減值是和資產計價相關的,是對資產計價的一種調整。
(一)資產減值的經濟實質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須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果資產不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帶來的經濟利益低于其賬面價值,那么該資產就不能再予以確認,或者不能再以原賬面價值予以確認,否則將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也無法反映資產的價值。其結果會導致企業資產虛增和利潤虛增。因此,當企業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時,即表明資產發生了減值,企業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把資產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
(二)資產減值認定的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迸c此同時,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當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為了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的質量,為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觀的會計信息,企業也應當于資產負債表日對發生減值的資產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把資產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
二、資產減值認定一般標準
如果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則資產已經減值,在資產負債表日需要重新確定其價值。對于減值資產的認定,通常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是當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時,則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理論上應針對每一單項資產或資產組都重新確定可收回金額,再與帳面價值對比確定該項資產是否減值。但從成本效益方面考慮,實際工作中可首先界定資產減值的認定標準,如果資產已經發生了減值,再進一步計算減值的金額,并且予以確認、計量和披露。資產減值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永久性標準
所謂永久性的資產減值,即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可能恢復的資產減值。永久性標準認為,只有永久性的資產減值損失才能予以確認。按此標準確認資產減值,可以避免企業為了自己的目的確認暫時性的資產減值損失,還可以防止在損失發生前就將其記錄。但是分清哪些是暫時性損失,哪些是永久性損失是比較困難的,而且主觀性較強。
(二)可能性標準
可能性標準是指對可能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認定。在可能性標準下,資產減值的確認被分為帳面價值“很可能”、“可能”、“極小可能”不能全部收回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確認,第二種情況應當披露,第三種情況既不確認,也不披露。可能性標準其確認和計量的基礎不同,確認時以未來現金流量的貼現值作為基礎,而計量時采用公允價值。如果未來現金流量的貼現值大于帳面價值,那么即便公允價值小于帳面價值,也不確認資產減值
損失。
(三)經濟性標準
經濟性標準是指只要資產發生減值,就應當予以確認,確認和計量采用相同的基礎。在經濟性標準下,資產被定義為“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具有可定義性;可收回金額小于帳面價值的差額用以計量減值損失,具有可計量性和可靠性;另外還能提供相關的信息,具有相關性。
由于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對會計造成的影響,會計人員很難判斷哪些是永久性的資產減值,哪些是可能性的資產減值。采用永久性標準可能導致管理層拖延減值損失的確認;采用可能性標準又會導致確認與計量基礎不同的資產高估。所以我國對于資產減值的認定是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同的做法,即以經濟性標準為主。以經濟性標準對資產發生減值進行確認和計量,需要綜合考慮企業內外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此需要對資產減值跡象加以判斷。三、關于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
企業所有的資產在發生減值時,原則上都應當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但是由于有關資產特性不同,其減值會計處理也有所差別,因而所適用的具體準則也不盡相同?!镀髽I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主要規范了企業非流動資產和非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問題,指出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如存在減值跡象,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以確定減值損失;如不存在減值跡象,不應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對于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企業可從外部和內部信息來源兩個方面加以判斷。
一是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的市場價格是其價值最為直觀的表現形式。如某一資產的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并且預計在近期內不可能恢復,那么這一資產就有可能發生了減值。
二是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當這種影響是負面影響時,企業應判斷該資產是否發生減值。
三是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當以已經提高的同期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來計算可收回金額時,勢必要大幅度降低可收回金額,表明資產有可能發生減值。
四是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資產陳舊過時或者發生實體損壞,將會直接影響到資產的生產能力,從而降低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進而表明其可收回金額的降低,也可能導致資產發生減值。
五是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此種情況發生,表明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影響,勢必直接影響到可收回金額,此時,資產就有可能發生了減值。
六是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
七是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在實際工作中,如果企業的資產存在上述減值跡象,則應按照準則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反之不用。
四、資產減值認定中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準則要求,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以確定資產是否出現了減值。進行減值測試的關鍵在于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墒栈亟痤~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即一項資產的可變現凈值與其未來現金流量兩者之間的較高者。
(一)如何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凈值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為資產的可變現凈值,可變現凈值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如果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企業按照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可變現凈值的,則企業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二)如何確定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預計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以及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使用期限和折現率等因素。
確定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必須考慮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流出,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凈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應當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交易時,企業預期可以從資產的處置中獲取或者支付的、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考慮使用期限,是因為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是企業管理層對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整個過程現金流量的最佳估計。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5年,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更長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
折現率應當是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資產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也就是說,如果用于估計折現率的基礎是稅后的,應當將其調整為稅前的折現率。
(三)如何對資產組進行認定
對于一些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在操作上有困難的情況,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同時在認定資產組時,還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幾項資產組合生產的產品存在活躍市場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這些產品均供內部使用,也應當將這幾項資產的組合認定為一個資產組。如果該組的現金流入受內部轉移價格的影響,應當按照企業管理層在公平交易中對未來價格的最佳估計數來確定資產組的未來現金流量。
總之,新準則的實施對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高信息質量勢必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劉永澤,陳立軍著.《中級財務會計》,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