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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城市公共行政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法定性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許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為依據,要求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批過程要有法律依據,程序合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檔案是依法行政許可的重要法律憑證,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制作,不得隨意更改。
(二)專業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工作涉及建筑、檔案、文秘等多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要求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許可的審辦人員應具有較高的綜合能力和素質,不但要熟悉相關法律知識,而且還要掌握建筑業相關規范及檔案專業相關知識。
(三)涉及部門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檔案從建立到最終歸結,涉及申請人、土地、規劃、圖紙審查、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備案、建筑企業、開發企業、現場審核及報批等多個部門,影響因素多,管理難度大。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許可檔案的質量需從多個環節加以保證。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檔案的作用
(一)依法管理社會的重要體現。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許可檔案是建筑工程準予開工的原始憑證,充分體現了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管理社會的職能。
(二)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行政許可檔案是許可活動的法律憑證,是行政許可工作接受社會監督,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重要依據和法律佐證。
(三)考核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重要依據。行政許可檔案真實地反映了行政許可承辦人員的從業素質、執法水平、文書制作水平,體現行政許可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一份完整的檔案能夠充分反映出許可流程的規范,從而杜絕一些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的現象發生。
三、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管理欠規范長期以來,有些單位和行政許可審辦人員對行政許可檔案的作用認識不足,對申請資料審查不夠嚴格,忽視審批過程的文書制作及所形成的檔案的管理,缺少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檔案存放條件也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員很少開展培訓,統計分析手段落后,檔案沒有得到有效利用。
(二)檔案質量不高。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檔案的內容不齊全,該歸檔的未歸檔。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有的是在受理、審批、辦結過程中缺少受理憑證,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的缺少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憑證等。2、制作不規范。如申請資料中申請表格項目填寫不全,遺漏簽名,使用圓珠筆甚至鉛筆書寫,紙張大小不一;行政許可審批表填寫不規范,有涂改,字跡潦草,缺少審批部門負責人簽字等。3、整理工作不規范。如檔案沒有檔案盒,缺少封面、檔案號、卷內目錄、頁碼等。
四、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檔案管理的幾點思考
(一)提高思想認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檔案的質量反映了行政許可工作的質量,關系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佐證的真實與否。因此,行政許可審辦人員要具有高度的責任心、事業心和使命感,提高對檔案作用的重視。既要做好申請資料的形式審查,做到資料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又要確保審批文書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二)加強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提高審辦人員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水平,這是提高檔案質量的前提以及必須條件。熟練掌握應用法律法規知識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也是審辦人員必有的素質。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文書制作要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手段來保證,沒有扎實、全面的業務知識,就很難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全面客觀地判斷和分析,也無法制作出高質量的行政許可文書。因此,要堅持集中培訓和自學相結合,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辦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與實際許可事項相結合,打造學習型的隊伍,為制作高質量的行政許可檔案提供支持。
(三)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檔案內容封面:檔案內容的重要反映及裝訂門面,包括檔案號、行政許可事項、建設單位名稱、建設單位地址、申請人、申請事由、受理日期、辦結日期、承辦人、歸檔日期、保存年限。目錄:反映檔案內全部文書及所處位置,方便文書檢索,防止文書遺漏。申請材料清單:申請行政許可所需材料的清單列表。封底:包括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審核人及立卷時間
關鍵詞.武當山;遇真宮;世界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工程;南水北調工程;遺產真實性
一、緣起
南水北調工程是繼三峽工程之后,我國又一項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工程,是為解決北方缺水問題,優化我國水資源配置,保障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而實施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特大型水利工程,分為東線、中線和西線三條線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是通過加高丹江口水庫大壩(從162米加高到176.6米),提高正常蓄水位(從156米提高到170米),增加庫容從而實現向華北地區調水。根據工程設計,中線工程建成后,水庫水位上漲,將對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古建筑群造成影響,其中位于武當山下的遇真宮面臨被淹沒的危險,必須對其實施搶救性保護。
二、武當山古建筑群及遇真宮的遺產價值
武當山地處湖北省十堰市境內,武當山古建筑中的宮闕廟宇集中體現了中國元、明、清三代世俗和宗教建筑的建筑學和藝術成就。古建筑群在明代早期逐漸形成現有規模,包括9宮、9觀、36庵堂、72巖廟。武當山古建筑群是由皇家統一規劃建造,其建筑體系從地形勘測、規劃設計到興建營造等,都有周密籌劃,具體建筑設計具有濃郁的建筑韻律,達到了建筑與自然的高度和諧,其建筑規模大、等級高,構造嚴謹,裝飾精美,是目前國內保存最完整、規模最大的道教建筑群;武當山的古建筑對宗教、民間藝術和建筑藝術的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建筑類型多樣,用材廣泛,各項建筑的設計、構造、裝飾、陳設等都達到了很高的技術和藝術成就;武當山以道教為中心的宗教體系,對區域和哲學思想的發展起到了深遠影響。武當山建筑在規劃與建設的過程中,突出體現了道教“崇尚自然”的思想,朱棣皇帝特別下諭要求對山體不要有分毫修動,這也是武當道教建筑群的又一個特點。
武當山古建筑群代表了中國近千年最高的藝術和建筑成就,符合世界文化遺產突出普遍價值中的(i)、(ii)、(vi)條評估標準,1994年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遇真宮是武當山古建筑群的重要組成部分,位于武當山山麓,海拔高度為1 60.1米,坐北朝南,背依鳳凰山,面對九龍山,水磨河從宮前向東繞行。明初著名道士、武當拳創始人張三豐在此結庵修行,名日“會仙館”。明永樂十年(1412年),明成祖為紀念張三豐,以“遇真”為名敕建道觀,歷時5年建成,主體建筑由周長857米的宮墻環繞的中宮、西宮和東宮三部分構成?,F存東、西宮遺址和中宮宮門、宮墻、龍虎殿、配殿等建筑30間,建筑面積1 459平方米,總占地面積56780平方米。
根據《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對文物價值的論述,遇真宮的核心價值體現在歷史、藝術、科學、社會四個方面:遇真宮是武當山明代皇家道教建筑的寶貴實物遺存,是明代道教繁榮發展的重要歷史見證;遇真宮建筑院落寬敞,優雅靜穆,早在明代就被譽為“香靄親霞樓,仙樂空中流”的“靈境”;遇真宮選址嚴格按照古代堪輿理論選址布局,體現了中國傳統樸實的規劃理論,是研究明代建筑特征的實物;遇真宮是道教文化的物質載體,在道教文化的傳承與發揚方面具有特殊地位。
三、遇真宮保護方案的論證
遇真宮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因工程建設的影響涉及到的保護級別最高的文物,也是我國加入《世界遺產公約》后,第一次對世界文化遺產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工程建設的影響,實施重大保護措施的一次實踐,對此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國家及省市文物主管方面本著對歷史負責的態度,慎重組織有關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及多方面專家進行多次論證,以確保遇真宮得到安全、有效和真實的保護。
(一)保護原則和策略
遇真宮是南水北中線工程涉及的唯一一處世界文化遺產,其保護工作備受各界關注。為盡可能地保持這處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按照《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等國際、國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要求,湖北省文物局委托清華大學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所等機構編制了《遇真宮保護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遇真宮保護工程的原則為:嚴格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不改變文物原狀,減少對文物的干預;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保護與文物本體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等要素。并以此為標準,通過對遇真宮文物價值的分析,明確了遇真宮保護工程的策略:一是對遇真官文物建筑群可延續的保存,通過各類工程技術手段,保證文物本體不會受到可預見影響因素的侵害;二是最大限度保持所有信息的真實性,以考古發掘和大量歷史文獻考證為依據對文物建筑原貌加以認定,盡量保存現有建筑及遺存構筑物,在完整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基礎上提出復原方案,并在設計中考慮新舊構筑物的可識別性;三是盡可能保持現狀文物本體及環境的整體性,對遇真宮周邊山形水勢等地理環境應盡量保持,盡可能避免施工對文物建筑本體、考古遺址以及潛在文物要素的損害;四是保護方案必須建立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礎上,綜合考慮工程費用、相關技術及施工組織難度以及后期運營、日常維護管理的相關費用和難度等各個方面。
(二)遇真宮保護方案的編制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立項后,為科學做好遇真宮保護工作,湖北省文物局于2004年4月組織編制完成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淹沒區湖北省文物保護規劃》,對遇真宮的保護初步提出了圍堰、抬升、搬遷三種保護思路。隨后,在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國家文物局的指導下,根據前期確定的保護原則和保護策略,湖北省文物局先后組織并委托具有相關工程資質和實踐經驗的單位制定了圍堰、抬升、搬遷三個保護方案。
為了將丹江口水庫大壩加高對遇真宮保護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記錄遇真宮的歷史原貌,按照國家文物局《關于對遇真宮保護方案的意見》(文物保函[2005]1187號),湖北省文物局組織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考古機構,先后對遇真宮西宮、東宮、中宮及山門前的附屬建筑遺址、遺跡進行了大面積考古調查、清理和發掘,總面積達1.95萬平方米,系統掌握了遇真宮內外的建筑布局和詳細的基礎數據,進一步明確了遇真宮的保護內容、范圍等,第一次全面地掌握了明清時期遇真宮的建筑規模及興廢過程,為遇真宮的保護論證提供了考古依據。在此基礎上,組織方案編制單位先后對圍堰、墊高、搬遷三個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設計文件。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院制定的圍堰方案,分大、中、小三種,其中圍堰方案通過在遇真宮前方200米處,建立自西南向東北的隔水圍堰以確保文物安全,圍堰由防護堤、排水閘、泵站、截洪溝、排水溝組成,防護堤設計堤型為粘土心墻,砂卵石層采用塑性砼防滲墻進行垂直防滲,透水性較大的巖層采用灌漿處理。在高程171米附近開挖截洪溝,攔截汛后來水,以減小泵站裝機容量。在防護堤后順堤軸線方向開挖排水溝,匯集區內來水,通過閘、站排出區外。
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和清華大學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所編制的頂升方案,通過將遇真宮由原址向上頂升約17米,高于丹江口水庫的水位,以達到保護的目的。保護方法有兩種:原地頂升和原地墊高、復建。
陜西省古建設計研究所編制的搬遷方案,是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將遇真宮搬遷至其西側2.6公里處。工程內容包括施工建檔、文物解體、搬遷、文物復建等。
(三)遇真官保護方案的比選確定
2006年5月,湖北省文物局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再次就三個方案方案的比選召開論證會,專家從對文物價值的影響,對武當山整體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的影響,施工技術的難度及可行陛,投資運行管理等方面進行比較。
工程防護(圍堰)方案,不改變武當山古建筑群相互的位置關系,可以對遇真宮小范圍環境原狀保存,對文物本體破壞最小,最大限度地保存了遇真宮建筑的空間位置及周邊環境,但存在堤壩對武當山整體環境景觀造成一定影響、堰內積水外排及環境潮濕等問題。
搬遷方案,改變了遇真宮建筑在整個武當山建筑群規劃布局及風水格局中的位置,對武當山古建筑群的原真性有顛覆性的破壞,且解體、構件運輸和復建中,不可避免地對文物共建造成一定損失。
頂升方案,只在三維空間上一定程度地改變了遇真宮所在的垂直位置。工程實施后遇真宮將成為一個三面環水的宮殿區,該區域原有的景觀、生態環境沒有太大的改變,在武當山古建筑群中相互位置關系不變,可以完好地保留武當山總體布局乃至風水格局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但工程內容多,組織實施復雜,一次性投資大。
與會絕大多數專家認為工程防護方案在保護建筑與環境方面優點更為突出,符合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高標準要求。會后,湖北省文物局將專家意見上報國家文物局(《湖北省文物局關于報送南水北調工程武當山遇真宮文物保護方案的請示》,鄂文物發[2006]58號)。2006年7月,國家文物局在北京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對湖北省文物局上報的三種保護方案進行評審后做出批復,同意采取工程防護的思路對遇真宮進行保護(《關于武當山遇真宮保護方案的批復》,文物保函[2006]789號),要求湖北對工程防護方案進行充分研究,確保實施方案對遇真宮的影響降到最低。
(四)遇真宮保護方案的調整完善及最終確定
在采取防護的思路開展方案編制工作的過程中,按照國家文物局的要求,在對方案進行充分研究分析并從不同的角度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時,很多新的問題又出現了,防護(圍堰)方案技術是可行,但綜合考慮仍存在潛在的較大風險,如南水北調工程蓄水后防護體內內澇、潮濕環境的影Ⅱ向,尤其是防護工程如遇極端天氣和事件,無法保證遇真宮萬無一失,且后期維護經費無法估算等。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國家文物局對此高度重視,經充分溝通協商,為確保實施南水北調工程的同時,對遇真宮的保護做到萬無一失,雙方同意對按工程防護(圍堰)思路編制的方案進行了全面的風險評估。
2007年7月,河南古代建筑保護研究所、長江水利委員會、清華大學等單位分別接受委托,就遇真宮防護方案運行管理風險、超標準洪水淹沒及汛期排澇風險、物理環境變化影響風險等方面對防護(圍堰)方案分別開展論證評估。
2009年11月,湖北省文物局在北京召開了“武當山遇真宮防護方案風險評估論證會”。會上專家綜合分析認為,水庫蓄水后遇真宮處于周邊高內部低的“盆”狀地形底部,常年處于雨水和山體坡面流水匯聚的低洼地內,必須常年采用水泵向堰外排水,初步估算僅此一項每年就將產生100多萬元(每年隨著物價指數遞增)的費用;圍堰后形成潮濕的小環境,將對古建筑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更為致命的是如遇百年以上一遇的洪水或特大暴雨,圍堰設防或暴雨產生的內澇將使遇真宮面臨滅頂之災,無法做到萬無一失。同時考慮到建成后項目運行管理的難度和費用,建議該方案不宜采納。會后,南水北調工程規劃匯總編制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根據有關方面專家和文物部門的綜合論證意見,就遇真官防護工程技術及管理運行風險進行了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建議放棄防護,重點研究采用墊高或頂升保護方案”。2009年12月,湖北省文物局將論證會專家組意見、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意見和武當山特區管委會提出的抬高復原保護遇真宮的請求一并上報國家文物局。
2010年2月,“武當山遇真宮文物保護方案論證會”在北京召開。經充分論證,國家文物局下發《關于遇真宮保護工程的意見》,同意采取原地墊高方案保護遇真宮,并要求湖北省文物局組織有關資質單位制訂切實可靠的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設計方案。湖北省文物局于同年3月7日在北京召開“武當山遇真宮原地墊高施工設計專家咨詢會”,廣泛聽取古建、考古、水利、頂升工程等方面專家關于原地墊高保護施工設計方案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原地墊高保護方案設計,制定科學、規范的施工藍圖。
原地墊高保護遇真宮的保護方案,保護內容包括基礎墊高、局部頂升(山門及東西宮門明代磚石建筑)、修繕、環境工程、保護與展示設施設計等。墊高保護中的局部頂升,雖然頂升體積和重量巨大,但有大量成功的先例,從邏輯上推論其技術難度在可操作范圍。相對防護(圍堰)及搬遷方案而言,頂升方案雖然投資較大,但對文物價值的改變和影響較小,特別是對體現東方、尤其是中國傳統建筑靈魂之所在的武當山古建筑群總體規劃理念、布局和風水格局沒有改變,對最難以原狀保護與傳承的磚木結構的三個門實施頂升,體現了對文物建筑的最小干預、原真性保護的原則。頂升方案,技術完善且容易操作,工程后期維護簡單,不會產生過多的日常維護的經費負擔和運行管理風險。
2010年10月,在對遇真宮原地墊高工程范圍內地質進行了勘察,查明了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不良地質作用、地質災害,以及墊高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分布位置、儲量、質量、開采和運輸條件的基礎上,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和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接受委托開展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設計。
2011年4月,經過專題論證,最終墊高保護方案上報國家文物局。同年6月,國家文物局下發《關于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設計方案的批復》,正式確定遇真宮現存地面建筑、東西官遺址、宮墻將整體拆除,待墊高工程竣工后原樣復原,其中山門和東西宮門實施整體頂升。7月,國務院南水北調辦下發《關于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武當山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的批復》,核定遇真宮保護工程概算投資18524.11萬元。
四、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的實施
為確保高質量做好遇真宮原地墊高保護工程,湖北省文化廳、湖北省移民局、十堰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了遇真宮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工程責任主體單位武當山特區管委會專門成立了工作專班,以打造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典范為目標,保護遇真宮的真實性為最高標準,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計劃,啟動了各項具體工作。
(一)文物資料信息全面留取
為使遇真宮的真實性得到充分保護,高水平保留遇真官原始詳實數據,將墊高工程對文物的影響降低至最低程度,繼2006年對西宮考古發掘的基礎上,2010年4月至11月,湖北省文物局組織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對遇真宮東宮、中宮及宮外附屬遺跡進行了考古發掘,全面掌握了遇真宮的整體布局和結構;2010年11月,湖北省文物局委托科洛博(上海)數字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對遇真官進行三維掃描和建模,采用數字激光掃描儀對遇真官正門、中宮、東宮、西宮及宮墻等現有建筑進行精密掃描,同時采用全息相機拍攝遇真宮全景及各部分照片,形成3D建模并繪制了2D圖紙,為恢復重建提供詳細的點位依據。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結合考古工作也采用數字激光三維掃描技術對遇真宮考古清理后展現出來的建筑遺址、遺跡進行了精密掃描測繪記錄,這些工作為遇真宮及其建筑遺址的真實性保護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前期準備工作
1.高標準確定保護工程實施單位。2011年9月,經公開招標,確定文物解體及復原工程由國家文物保護工程一級施工資質單位北京市園林古建工程公司承擔,山門及東西宮門頂升工程由國家文物保護工程一級施工資質單位河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承擔,墊高工程由土石方墊高和建筑施工雙一級資質單位湖北新七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2.完成了文物庫房及項目部建設。為保證解體文物建筑構件安全合理堆放,經過平整、碾壓和排水渠道建設,開辟了一塊70畝的場地,作為臨時文物庫房和磚石構件的分類堆放場地,并在此場地內修建了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和辦公用房以及兩棟臨時文物庫房,庫房總面積2304平方米,用以存放解體的木質構件和磚石雕刻構件。
(三)有序推進保護工程的實施
1.精密實施文物解體
文物解體工程是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實施的第一個重要步驟,2011年10月10日動工,2012年2月30日完工。在遺址保護方面采用建筑學和考古學結合的方法,按建筑學方法測繪記錄,確定空間尺度關系,再結合考古學方法對遺址進行分塊劃分,用定位坐標確定各塊范圍及周邊關系,再測繪拍照記錄,確保復原遺址的過程中在坐標系中進行分塊放樣并精確復原。整個過程按照復核一測繪一編號一拍照一清理一拆除一運輸一存放的工作順序,安全順利地完成了東西宮遺址、宮墻、中宮所有建筑、院落、甬道、崇臺、地墁金磚等各類磚石木構件的解體工程,并按編號順序運往料場,分類堆放入庫。為確保各類構件安全以及復原施工時的原位恢復,工程實施過程中,采用了每個單體構件測繪編號、構件寫號、掛牌編號、原件拍照的方法,詳細記錄了文物信息,建立數字化資料庫,所有信息錄入計算機便于管理查詢。同時,積極籌備文物復原工程,為最大限度地利用已解體的文物構件,對拆除的各類磚、石、木構件進行了排查,對現有木構件進行了挖補、粘接加固,對保存基本完好的木構件進行防白蟻處理,對殘損的磚、石構件進行了粘接。同時對需要補配的材料及構件,按照質量要求進行前期準備。
2.科學推進頂升工程
頂升工程是對山門和東、西宮門實施的原位整體頂升,采用密布孔樁、箱梁貫穿、澆筑預應力混凝土,形成基礎托盤,設置鋼筋混凝土防傾柱的方式實施,頂升高度為15米。2011年12月進場前期準備,首先對選擇的山門和東西宮門進行全面測繪記錄,對文物本體進行加固,確保施工過程中建筑本體的絕對穩定性。
三座門均為磚石結構,其山門底層面積分別為520平方米,宮門底層面積為154平方米,三門的基礎部分用大城磚鋪作,基礎上部均采用整體大型青條石砌筑,地面上部為青石須彌座,座上采用明代官式雕刻手法,即陽雕卷草紋飾。墻體上部略有收分,屋面椽、望等按照天圓、地方的明代官式做法,三門屋面與屋脊設計出流動性效果,看上去十分優美,具有較好的韻律,使人賞心悅目,它們是武當山明代建筑的代表之作。在頂升前,為確保文物的絕對安全采取了一些必要的保護措施,如在建筑本體外部采用型鋼加固三道,型鋼與文物本體接觸部位采用橡膠皮墊固定,使文物在加固過程中不遭受到破壞。建筑頂部屋面部分用尼龍網包裹,預防頂升過高,使原來環境改變,或受風力影響,防止屋面松動造成瓦面脫落等。
遇真宮山門重量近5000噸,東西宮門重量為1400余噸。整個門分別用122個液壓千斤頂互換頂升,其中48個供臨時互換使用,50個永久安裝在門下。每個千斤頂可頂重為200噸,頂下分別用直徑25厘米、50厘米和75厘米的三種鋼墩垂直上升;遇真宮三座門頂升工作自2011年12月開工,歷時14個月完成。分別采用了地勘、井點降水、設沖擊樁(73根,直徑80厘米,深1 8米)、頂進箱梁、掏梁、澆筑、預應力張拉、安全柱、防傾柱、連梁、地下土回填與密實度夯實等多道工序。為了保證三座門升起后保持水平,先用儀器進行糾偏,最終四周均定位在同一水平線上,以山門為基準點,均由監控儀器和全站儀操平。201 3年1月,遇真宮山門頂升到位,由于措施得力,頂升之后沒有出現任何變化,經全面復查墻體沒有裂紋,歪閃,瓦面沒有出現脫落和松動,意味著頂升成功。
3.高質量實施墊高工程
在施工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對頂升區域外的設計墊高區域首先完成清表、清淤、清渣工作,再按嚴格的土石方配比實施土石方鋪墊、逐層碾壓到設計高程;在頂升工作進行到一定高度后,對頂升區域開始特殊施工,即剪力墻內人工回填夯實,確保夯實強度符合設計要求。在墊高區域東西兩側設3個排水箱涵,護坡基礎用毛石砌筑,護坡表面采用特殊設計的植生塊鋪設。
五、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文物保護影響評估
遇真宮墊高保護工程實施的是基礎墊高加局部頂升的方案,就是通過把遇真宮及與其有關的周邊地區在原高程基礎上墊高15米,對三座獨立的磚木結構建筑(山門及東西宮門)原狀垂直頂升15米,其它現存的建筑及建筑基址按照文物保護的原則拆除后,在墊高的原址上,按原布局、原結構、原工藝、原材料完成復建和復原歸安,工程對文物的影響是在可控范圍內并盡可能降到最低。
(一)墊高保護工程對遇真官文物價值的影響
當年張三豐在遇真宮所在地修煉,明成祖為紀念他,在原址以“遇真”為名建造道觀,有其特殊的文化價值。同時,在武當山古建筑群整體規劃格局中,遇真宮位于古神道之上,是古人登臨武當山進入“治世玄岳”牌坊后,上山必經的第一宮,因此遇真宮所在位置是其文化價值的重要見證和載體。墊高保護工程實施后遇真宮在整個武當山建筑組群中的平面位置沒有發生任何變化,沒有對其文化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遇真宮選址按照我國傳統的堪輿理論,周圍山形水系都是其文化內涵的重要組成部分。墊高保護工程雖然在立面層次,局部改變了建筑與周邊山形的相對關系,但從平面上最大程度地保存了其建筑空間位置,復建后的遇真宮與武當山古建筑群的平面位置與文化景觀的互動關系沒有遭到破壞和產生不利影響,將保護工程建設對文物價值的影響降低至較小程度。
(二)墊高保護工程對遇真宮文物本體真實性、完整性的影響
工程實施過程中,雖然由于需要拆解,不可避免地對一些建筑構件造成損害,但遇真宮中宮現有建筑拆解嚴格按國家有關古建筑保護的規定,做好文物的實測與各種文物構件的記錄、編號、存放,并將按照文物修繕的原則進行復原修繕;對于東、西宮建筑遺址和宮外與其相關的建筑遺跡等,則按照三維定位、分區分類編號、單獨包裝、清理加固、原位復原的程序操作。因此,基本確保了文物的原形制、結構、工藝、材料,將工程實施對文物本體真實性影響降至最小。
特別是針對最能反映文物歷史風貌和藝術價值特色的山門和東、西宮三棟磚石結構建筑的保護,在現有最高技術水平條件下,克服自然地質等不利影響,采用整體頂升保護,在頂升前對本體進行加固,頂升過程中進行全程檢測,已經安全頂升到15米的設計高度,施工中沒有對本體造成影響,確保了文物本體的真實性。在墊高的設計中最大程度地考慮了遇真宮門前的視線關系,保持了120米的開闊區域,而且對遇真宮周邊與其相關的泰山廟、神路、遇仙橋等建筑同時進行了墊高保護,充分考慮和保持了遇真宮的完整性。
(三)墊高保護工程對遇真宮周邊環境的影響
墊高保護工程實施后,隨著丹江口水庫水位的抬升,遇真宮墊高并按原狀復建,復原后建筑群及其周邊墊高區域將會形成一個占地達8.5萬平方米面向水庫的自然臺地與遇真宮后的山地相連。為減緩保護工程建設對區域景觀的影響,臺地迎水坡將采用親環境植生塊護面,并采用互補的圖案形式進行植草,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和優化遇真宮區域的景觀格局。
墊高工程兩個料場距離遇真宮較遠,且處于隱蔽處,周邊沒有文物。取土實行分片開挖方式,取土時先將表層土臨時堆放在料場附近,并采取相應的攔擋措施;取土完畢后及時平整土地,并將原表層土覆蓋在上面,撒播草籽固土綠化。因此,對武當山整體環境影響較小。
六、余論
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對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遇真宮的保護論證,以遇真宮真實性得到充分保護為原則,綜合考慮了多方面因素,非常審慎和認真,可謂一波三折。這項工程的充分論證與順利實施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對文物保護理念、文物保護技術手段、文物保護管理、復雜文物保護工程協調組織實施能力的一次全面檢閱。目前這項工程的基礎墊高和三個山門的頂升工程已經完成階段性驗收,文物建筑的復建和考古遺址的復原已經啟動,預計2016年底完成,雖然全面評判該工程的效果和得失還為時尚早,但就工程方案的論證和有效實施而言,確有很多值得總結和反思之處。
一是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文物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對接,提前開展對工程中可能涉及文物保護的重點項目開展預研究非常重要。南水北調工程項目立項后,在開展系統調查的基礎上,即對工程涉及武當山遇真宮的保護進行預研究,提出三種保護思路,做好引導和應對,引起工程規劃和涉及部門的關注,為保護方案的充分論證打足提前量。
二是方案的確定以文物的原真性保護為第一要務,以把對文物本體、環境風貌、歷史及文化價值的影響降到最低為原則。在此原則基礎上對可能實施的保護措施進行綜合、慎重比選論證。我們對遇真官進行圍堰、抬升、搬遷三種保護思路都進行一定深度的設計,在此基礎上進行多方面比選,對世界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遇真宮的保護,我們考慮的不僅僅是對遇真宮本體真實性的保護,而是要綜合考慮,對其采取的保護方式會對世界文化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帶來什么影響。在論證中我們首先放棄的是搬遷保護的方式,我國三峽水利工程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張飛廟的保護,就是采取搬遷的方式,在總體得到比較好的保護和再現的同時,也存在一些缺憾,就是搬遷后建筑選址等無法再現原山地格局及與自然環境的和諧關系、后期存在滑坡風險等。遇真宮的保護級別更高,對其采取搬遷方式,且不說武當山下很難再找到一處有這么大面積的平地安置,僅從搬遷遇真宮將造成武當山建筑群總體布局被改變這一點就應該合棄,搬遷對“武當山古建筑群是由皇家統一規劃建造,其建筑體系從地形勘測、規劃設計到興建營造等,都有周密籌劃,具體建筑設計具有濃郁的建筑韻律,達到了建筑與自然的高度和諧”產生的將是顛覆性的破壞;而圍堰方案如僅從一般方面考慮,看似對遇真宮沒有任何的擾動,但從周邊景觀和微環境方面看,壯觀的擋水圍堰壩體破壞了遇真宮前面開敞平坦的山水空間,使其變成看不見山望不到水的“盆景”,整體上改變了遇真宮原有環境的真實性,更為嚴重的是水利部門和工程業主方面都提出限于圍堰工程無法保證遇真宮在圍堰建成、工程蓄水后受自然極端天氣等復雜因素影響,圍堰工程無法做到萬無一失,因此在充分分析各種潛在風險后,我們建議放棄防護思路,再次論證。
三是大膽設想、慎重論證、科學決策至關重要。遇真宮的保護經歷了一些波折,但在提出保護思路的過程中,各方可謂集思廣益大膽設想,三種保護思路中除搬遷方案只有一種外,圍堰方案還曾提出了大、中、小三種子方案,三個子方案之間進行多方面的比較,分析利弊,選擇弊端最小的進行深入設計。墊高方案中也提出對所有地面建筑進行大頂升的方案和墊高與局部頂升結合的方案,此外清華大學還針對考古遺址的保護展示提出了三個比選方案。其一是新建一個地下空間,中宮建筑地下空間作為闡釋遺址的博物館,東西宮將地處海拔160米的考古遺存不做任何擾動、原狀放置在地下,在地下空間體的頂部地面上復制遺址的臺基和矮墻體,原遺存和模擬展示共存,同時可避免真實的考古遺存免受風雨侵蝕。其二是在墊高的地面上放置考古遺存,同時在其上方分別搭建防護棚。其三是在墊高的地面上放置考古遺存并補配缺失磚石構件,露天展示。后經組織專家論證比較,認為方案一、方案二雖然可以保護考古遺存免受風雨侵蝕,但方案一的工程量及造價都非常大,且東宮、西宮與中宮的相對高度將永久改變,方案二的多個保護棚對整體景觀環境有不利影響,最終決定采用方案三安置展示考古遺存。
遇真宮的保護論證也有一些美中不足的地方,雖然我們對遇真宮保護論證是審慎的,但由于過程相對較長加之地方經驗不足,這個論證過程和選擇確定的保護方式,沒有及時向世界遺產報備,引起了世界遺產的擔心和關注,將武當山納入反應性監測對象。此外,目前對東西宮考古遺址的保護展示方式并不十分理想,建地下空間展示應該是相對最好的,但限于一些原因不得不放棄,這或許是一個缺憾。我們不能不說對遇真宮的保護論證是相對最慎重的,論證中一些文化遺產保護原則在一定意義和程度上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但也確實存在理想的保護方案和思路很大程度上受到諸如施工周期、保護經費等方面的制約,這確實是一種無奈,但也是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必須面對的現實。
通過一系列充分的論證,最終選擇的對遇真官實施原地墊高加局部頂升的保護方案,是在多個保護方案中選擇的可以做到相對最大程度地保護遇真宮真實性的方案,把南水北調工程對遇真宮的影響降低到相對最小程度。2014年3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等有關方面專家專程到武當山進行反應性監測考察,詳細聽取了遇真宮保護工程情況匯報,實地考察了遇真宮保護施工現場和文物構建保存管理倉庫,審查了有關技術文件和觀看工程各環節影像資料,對這項工程的保護論證和科學實施中系統性的記錄、存檔、工程信息管理以及對此處遺產的真實性保護所做的積極方面的努力等給予了肯定,對墊高后的臺地形狀和綠化等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并表示持續予以關注,這些建設性的意見我們已經做了認真積極的回應并將在下一步的工程實施中嚴格地加以完善。
重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風雨兼程整整走過了四個年頭,其中不乏艱辛和汗水,“無罪推定”、“罪疑從無”等西方法律思想的移植,使刑訴法的價值理念日趨完善和成熟。然而,四年多來,刑事案件尤其是惡性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大幅上揚,刑事審判陷入一個頗為尷尬的境地,作為維護被告人權益屏障的辯護律師,其訴訟權利亦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刑事訴訟程序公正受到挑戰,具體表現在:
一、角色的錯位
1.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起訴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仍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倍聦嵣?,法官的職責中并沒有提起公訴的權利,對指控的罪名只能有認定成立或不成立的二元論,根本不存在法官認定與控訴方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改變定性時有發生,法官充當了控方的角色,使得控辯雙方的對抗成了控審與辯方的搏擊。
2.最高法院等六機關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無論人民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和證據材料。法官在庭審前對移送的材料進行梳理、歸納、確認,并對重點部分進行圈點,以便庭審的順利進行。不覺中站在控方的立場上看待問題,先入為主,使得案件的庭審流于形式。
3.美國律師界有句名言“最好的辯護就是主動進攻”,事實上,律師在現實中有種種顧慮,“不善于”、“不愿意”、“不敢于”與公訴方進行激烈的對抗。面對強大的公訴力量,辯護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最低利益,很少作無罪辯護(即使無罪成立,控方也絕不放過抗訴的機會),“往往不得不從有罪的角度作從輕辯護,引導法庭確立另一項相對較輕的罪名和法定刑,實際上演變成對當事人的變相指控”。
二、控辯力量失衡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最大的貢獻是法官從對被告人進行積極追訴的角度轉變為居中裁判、主持正義的消極角色,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無疑是訴訟法學的一大進步。而實踐卻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辯護律師提前介入的作用未能體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可達7個月之多,甚至更長,偵查機關利用國家賦予的強制措施,收集了大量的證據,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已獲得公安機關移送的主要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詢,并未規定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律師沒有權利知悉案件的任何證據,只能在案件移送起訴后才能調查取證,律師輸在起跑線上已成定局。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調查、閱卷,使得律師提前介入成為走過場,對改變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甚小。
2.層層設防。(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在查閱、摘抄、復印相關證據范圍由檢察院確定,檢察院移送的證據材料往往是部分證據的復印件,使得一些有價值的材料與律師擦肩而過,先天不足的律師難以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中有所作為,只能在初犯、偶犯、認罪態度等無關痛癢的酌定情節上為被告人爭取。(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無疑讓缺少司法救濟(強制措施)的律師雪上加霜。證人作證對國家是義務,而對辯護律師卻是權利,許多有價值的證據因被害人或其證人的不配合而滅失(有些案件如殺人案件,如果積極配合,豈不有助紂為虐之嫌),使律師的努力付諸東流。(3)人力與經濟的懸殊。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請兩名律師,而對檢察院辦案人員卻沒有相應的限制,甚至全院出動也在所不惜。由于種種立法及現實的限制,使得律師付出的艱苦的勞動難以得到成正比例的回報,浪費了本來就有限的律師資源,被告人的經濟實力也成為辯護律師是否能有效辯護(取證)的重要影響因素。
為保護國家和廣大人民的安全,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而有效的控制犯罪已得到普遍的重視,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卻未得到足夠的關心。要實現社會的“權力本位”向社會的“權利本位”過渡,通過刑事訴訟法程序公正而獲得實體的真正公正,就必須徹底清除封建思想及法律心理意識對刑事訴訟的影響,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尊重被告人的人權,切實的維護辯護律師的合法利益,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解決措施:
一、建立均衡對抗制
“司法權一旦與沖突的一方具有某種價值取向和利益性的偏異傾向,就會使人對裁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因此法官在訴訟中必須保持中立,對控辯雙方主張的利益給予同樣的關注,在訴訟中只能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去判斷‘是與非’,而不能身體力行去證明沖突一方的‘是與非’,嚴禁法官先入為主,對沖突一方產生偏見”。因此建立均衡對抗制,法官居中裁判意義重大。
1.取消控方開庭前移送證據或者全部卷宗的做法,實行英美法系的“訴訟一本主義”,即“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訴書,而不得載入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生預斷的文書和證物”。實際操作中,只需提供起訴書及證人名單即可,從源頭上防止先入為主情況的發生。
2.建議律師介入調查取證的時間提前,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措施之日起即可介入調查并參與當事人的活動,取消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不合理限制。
3.程序公正集中體現在權利的分配上,因此必須建立理性的舉證分配制度,給控辯雙方平等的調查取證權。
二、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是事實的再現的載體;訴訟是證據的搏擊,使證據的價值得以界定。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滯后弊端日趨明顯,以合法性、維護人權為視角,建立與時代合拍的證據制度迫在眉睫。在此,美國在證據規則方面的“毒樹之果”原則值得借鑒。(“毒樹之果”原則在國內的很多著作中均有介紹,不在論述。)但切不可全盤照搬,或簡單的加以否定。我們應當順應民主的潮流,在對法律文化傳統和民族心理差別分析的基礎上,吸收美國“毒樹之果”原則的精華,“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中找到平衡的支點”。
三、廢除“可以派員”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派員”參加。在現實中“可以派員”變成“經常派員”,在被監督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如實向辯護人陳述案情存有顧慮,無法按照真實的意愿向律師供述有關事實,也無法就辯護事由與律師協商,對律師工作開展影響是不言而喻的。
四、修改刑法關于偽證罪的主體規定,賦予律師庭審言詞的“豁免權”
(一)描述性統計
首先對樣本進行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2。樣本公司中有52%的評價者高估了其全面預算管理成熟度水平,15%的評價者低估了其全面預算管理成熟度水平,僅有33%的評價者對其全面預算管理成熟度水平的認知不存在偏差。表明了評價者對其企業的預算管理實施效果存在較為普遍的認知偏差,其中高估現象更為嚴重,這也為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進一步的證據。
(二)均值差異檢驗
檢驗高估組和未高估組樣本中評價者的過度自信特征均值是否有顯著差異,結果見表3。從表中數據可見相對未高估組,高估組中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工作、是否為管理者的均值更高,且差異顯著,說明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工作以及是否為管理者會影響企業預算成熟度的高估,這與假設1a、假設1b一致,而對于工作年限未發現顯著差異。
按照產權性質分類的結果如表4,發現相對于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中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工作、是否為管理人員的均值差異更大且更為顯著,這說明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工作、是否為管理人員影響高估的效應主要存在于國有企業中,這與假設1a、假設1b一致。但是工作年限均值均不存在顯著差異。
(三)相關性分析與多重共線性診斷
使用Spearman簡單相關系數檢驗方法對變量之間的相關性進行了檢驗。高估與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管理工作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38,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初步驗證了假設1a;變量高估與評價者是否為管理人員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46 ,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初步驗證了假設1b;變量高估與評價者工作年限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12,但是并不顯著,假設1c沒有得到驗證。在進行Logistic回歸前,進行多重共線性診斷。變量的容忍度偏差最小值為0.732,大于0.1,方差膨脹因子最大值為1.286,小于10,所以文章變量不存在多重共線性(表略)。
(四)Logistic回歸分析
1.過度自信特征與高估企業預算成熟度的Logistic回歸分析
為了檢驗假設1,對模型進行Logistic回歸,結果如表5所示。控制了其他變量后,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工作的回歸系數為3.22,在5%的水平上顯著,驗證了假設1a;評價者是否為管理人員的回歸系數為3.23,在5%的水平上顯著,驗證了假設1b;評價者工作年限的回歸系數為0.10,但是并不顯著,假設1c沒有得到驗證。同時,還發現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成熟度等級即Grade的系數為負,在1%的水平上顯著,可見高估現象主要存在于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成熟度較低的企業中。
2.過度自信特征、產權性質與高估企業預算管理成熟度的Logistic回歸分析
為了檢驗假設2,把樣本按產權性質分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兩組,分別進行Logistic回歸,結果如表6。在國有企業中,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工作的回歸系數為2.627,在5%的水平上顯著;在非國有企業中,評價者是否直接負責預算工作的回歸系數為1.765,但是并不顯著。在國有企業中,評價者是否為管理人員的回歸系數為4.036,在1%的水平上顯著;在非國有企業中,評價者是否為管理人員的回歸系數為3.336,但是并不顯著,假設2得到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