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5:07:27
序論:在您撰寫稅務局法制支部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為何要修訂《發票管理辦法》?
答:原發票管理辦法自1993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施行以來,對加強稅源監控、保證稅收收入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管理辦法在執行中出現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制售和使用假發票、不依法開具發票等違法行為花樣翻新且日益嚴重,管理辦法規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應完善;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輕,難以有效懲處和制止發票違法行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對管理辦法作了修改。
為防止假發票的制作、擴散和使用,
新《辦法》增加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制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新《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并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新《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為有效防范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新《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新《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并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范虛開發票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目前比較常見的虛開行為是在發票聯多開金額(多報銷)而在記賬聯和存根聯上少開金額(少繳稅),形成“大頭小尾”,很難一一查證。近幾年,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并試點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也可借此直接監控納稅人開具的發票聯信息,不必再依賴記賬聯和存根聯信息,效果較好。因此,增加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同時,對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也作了進一步規范。
為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新《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三是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新《辦法》還有其他配套文件嗎?
答: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于2011年1月27日由國家稅務總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局長在2011年2月14日簽署了國家稅務總局第25號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其他企業和單位的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暫比照國有企業職工取得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二、1999年我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4000元。以后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數額,參照統計部門的數據,另行下文明確。
為了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市局下發了《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驗舊購新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稅函〔2004〕541號),對于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驗舊購新環節的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著數據采集工作量大,影響專用發票發售速度及納稅人等候時間長等問題。市局及時對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現提出如下補充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
(二)已開具的第一份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和最后一份發票記帳聯原件。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二、驗舊購新程序
(一)納稅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將上述資料如實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必須認真核對納稅人報送的記帳聯(記帳聯應認真核實打印在密碼區內的代碼和號碼是否與紙質發票代碼和號碼一致)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等資料。同時,在新《稅網》或中國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CTAIS”)驗舊模塊下,將已填開的發票代碼、號碼按起止號錄入、保存,其中:金額欄是否需錄入數據由各區縣(市)局根據征管情況確定,作廢發票可按正常填開使用處理。驗舊崗位人員審核無誤后在專用發票記帳聯上簽注“已審驗”字樣和蓋章。
(三)發票發售崗位在發售專用發票時,必須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和新《稅網》(或CTAIS)中的驗舊情況,驗舊處理符合以上規定并且與新《稅網》(或CTAIS)中的驗舊數據一致的,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上的準購份數發售專用發票,否則一律不予發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發票管理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20081114號)有關精神,現就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三、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四、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172號)和《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另行發文明確。
六、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人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七、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八、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稅[2005]2號文件規定執行到期。
九、本通知適用于所有文化企業。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文化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
除上述條款中有明確期限規定者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文化企業的具體范圍
1 文藝表演團體;
2 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 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 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 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 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7 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 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制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 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 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 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絡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 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貿易的企業;
13 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絡圖書、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音像制品、網絡電子出版物、網絡游戲軟件、阿絡美術作品、阿絡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互聯網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 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字化加工的企業;
15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縣及縣以下以零售為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 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只讀類光盤復制企業、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
為了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稅函[2004]521號)精神,為了方便納稅人使用發票和購車人辦理購車手續,經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車管辦協商,現就我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31日前,銷售到本市范圍內的機動車可繼續使用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從4月1日起一律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對到期未使用完的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各區縣(市)局收回裁角作廢。
二、銷售到外省市的機動車,從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對2005年1月1日起已使用舊版“機
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向市外銷售機動車輛的,可持舊版發票到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鼓勵并推動骨干和重點軟件企業加快發展,根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經研究,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核認定了2003年度國家規劃布局重點軟件企業(名單附后),現予以公布。
根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的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稅務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確保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享受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
附:2003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信息產業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穩定國內化肥市場的供應,經研究,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停止化肥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財稅明電[2004]4號)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 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產品,不論出口合同是否備案,一律暫停出口退稅。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