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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司法拘留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l、受訴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人民法院違法侵權事實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決定書等);
(4) 人民法院以各種形式確認違法侵權事實的法律文書(改判無罪的刑事判決書、撤銷原民事裁定或決定的新的民事裁定書或決定書、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作出的確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裁定書、判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察部門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材料。
2、賠償義務機關是下級人民法院,賠償請求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第1類案件所列材料;
(2)下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賠償決定書。下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的,應提供已向下級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的證據。
3、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司法機關違法侵權行為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拘留證、逮捕證、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決定等);
(4) 違法侵權行為已被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等確認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書面材料(撤銷拘留決定、撤銷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判決被告人無罪的一、二審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解除財產強制措施的決定書、判決司法機關有關責任人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察部門對有關機關和個人的處分決定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材料;
(6)賠償義務機關做出的賠償決定書和復議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和復議決定的,應提供已先后申請賠償和申請復議的有關證據。
4、共同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的
(1)上述第3類案件第(1)、(2)、(5)項所列材料;
(2)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的未生效刑事判決書;
(3)二審改判被告人無罪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蛘叨徣嗣穹ㄔ喊l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無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蛘吖V機關在案件重審期間申請撤訴,一審人民法院準許其撤訴的裁定書等。
5、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共同賠償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七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十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十五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司法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二、請貴院到漢壽縣聶家橋鄉找當時的鄉長劉娜(現今書記)等提取證據。因為2019年7月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出具拘留證,后又收回去了,劉娜等鄉領導正好在場(國保大隊)。
以上證據用以證明2019年7月30日(或31日)縣公安局已出具過拘留證這一事實,從而得出2019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為依據,縣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這一結論,好請貴院依法撤銷拘留證。
由于當天,縣公安局干警違法把拘留證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沒有拘留證了,再由于國保大隊和聶家橋鄉我無法找他們出示證據,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附上2019年9月5日15點54分漢壽縣公安局在常德論談上發的曾拘留我后暫緩執行的帖子。用以輔證11年7月底縣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實。請貴院在常德論談上認真查查,核實一下。如憑此輔證貴院能認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過拘留書這一事實,那么正文的一、二點提取也就免了。
三、請貴院找縣公安局干警劉文利、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提取證據。證明:1、只有劉文利一人詢問過我,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從來沒有詢問過我;2、劉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11月21日詢問我時只有他一個人在場;3、劉文利11月21日拘留書和處罰告知書是同時給我的,且拘留我時申辯和陳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寫了幾句話,沒有讓我寫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寫,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沒有梅其君,卻有劉文利在拘留執行回執中代梅其君簽的假名;4、詢問筆錄,拘留執行回執,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有幾份簽名都是劉文利作假代簽的,只有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的簽名是梅其君后來趕過來他本人簽的。
此三中提取的證據用以證明縣公安局拘留我程序違法(縣公安局1人詢問我,拒絕我的申辯和陳述等),好請貴院撤銷拘留證。因為證據我提取不了,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四、請貴院行政合議庭認真鑒別縣公安局答辯材料中劉文利代梅其君簽字的字樣,來和梅其君本人簽名的字樣比較一下(因為這個簽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來是假的了)。劉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簽名時,劉文利和梅其君二個名字字樣完全一樣,而梅其君本人后來趕過來在處罰告知書中的簽名完全不同形態。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寫錯了。
如合議庭不認為是劉文利作假代簽,我請貴院提出司法鑒定,請求鑒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幾處簽名不是同一個人所簽,而是劉文利代簽作的假。
當然如貴院僅依據其它方面(如漢壽縣公安局無管轄權,如我進京上訪實體實質不應拘留),就能撤銷縣公安局的拘留證書,那么本申請書相信貴院不會考慮,免得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此致
申請人:XX,女,XX歲,XX族,系犯罪嫌疑人XX的XX;
聯系地址:XX;手機:138xxxxxx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X。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XX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XX一案,于XX年XX月XX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關押在XX守所。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申請取保候審,基于以下理由:
一、申請人是被申請人XX的XX,現在已經懷孕六個月。在XX被刑事拘留之前,完全依賴XX的勞動收入維持基本生活,也全靠XX一人照顧日常起居。 XX被拘留以后,因為全力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用盡家里的錢,還債臺高筑,申請人生活每況愈下,如今六甲之軀病倒入院,既無經濟來源,又無人照顧,生活無以為繼?,F在申請人每天以淚洗面,身心疲憊,卻無計可施,只望XX能獲得取保候審,得以相見,以稍稍安慰。同時,家中還有年邁老人無人奉養照料。只因被申請人無心闖此橫禍,這個原本并不寬裕的家庭就陷入舉步維艱的困境。
二、被申請人XX認罪態度誠懇,對被害人家屬補償到位,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一致諒解。原本事故的發生,被害人的監護人也應承擔一定監護不當的責任,但XX 沒有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重新區分交通事故責任,而是千方百計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受害人家屬鑒于被申請人的誠懇態度和承擔責任的努力,對被申請人予以充分諒解,其《諒解書》中寫道:“事故發生后,司機XX采取了積極的搶救措施,比如報警、打120電話等。在事故的賠償事宜方面態度比較積極,給予了適當的賠償和精神撫慰。我們同情、寬恕、理解XX,愿意給予諒解,也希望能得到有關司法機關的寬恕,免于刑事處罰。”
三、交通肇事罪屬于特定情況下的過失犯罪,被申請人的行駛證被扣押后也不可能再合法駕駛車輛,因此相信取保候審申請獲得批準后,他不會再危害社會。
綜上,為了申請人和腹中胎兒的健康,以及申請人的家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96條的規定,特申請取保候審,懇請批準。此致深圳市公安局
申請人:XX
關鍵詞:警院學生;寫作能力;就業;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G40-0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幾何時,法律(法學)專業是文科高三學生趨之若鶩的專業。不料想,近兩年該專業已成為就業率墊底的若干“老大難”專業之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中,應用法律系學生的就業率與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筆者認為,這一就業壓力主要是專業開辦門檻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國有一千余個法科專業,可以說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學校開辦了“法律(法學)”專業。描述得形象一點――在許多地方,只要有兩支粉筆,一本教材,就開辦了法學專業。再加上授予“法學”、“法律”學位的相關專業太多,使得法科畢業的學生數量劇增,直接拉低了該專業的就業率。
壓力要轉化為動力,才是積極的應對態度。對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法科學生來說,從自身技能著手,增強就業競爭力,是微觀角度的有效措施,這與國家、省政府增加就業機會的宏觀政策并行不悖。
一、學歷限制亟需寫作強項來補短
蔡曉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陸智聯招聘網,搜索并篩選出在廣州招聘的128家企業共144個法務類崗位。法務經理/主管崗位(管理崗)共有56個,法務專員/助理崗位(事務崗)共有88個。這些企業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計656條。在法務崗位任職資格中,絕大部分崗位的最低學歷要求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專,占11.8%,要求碩士以及學歷不限的分別占2.1%和1.4%。[1]這一調查有參考價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十三地編寫了《西部地區職業院校職業指導現狀調查》(在校生問卷)。[2]筆者曾采用這一問卷對云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分屬兩個年級)進行了調查。調查共計350名學生,回收問卷342份,有效問卷309份。從此次調查獲得的數據發現,學生對“高職高專”的學歷層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梢?,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尋找“突破口”,鍛造自己的職業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長,化解“學歷自卑”。
二、法科職業要求熟練的司法文書寫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學科的教師在上課過程中比較多的時間花在了講授“三個特征、五個作用、七個條件、九項意義”上面。期末考試考查也較多地從這些知識點出發進行測試。試卷的題型一般由名詞解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題七種題型構成。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業壓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學生、家庭、社會不免將其視為“屠龍術”。高職高專對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視無睹,而應當反應靈敏,及時調整,做出回應。
蔡曉琪調查發現――專業技術可以說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來的專業技術要求中,了解行業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程序的有73項,占到了32.6%,文字表達功底強的有51項,占到了22.8%,法律實務水平較高的有23項,占了10.3%。[1]蔡曉琪調查還發現――招聘企業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將許多應屆畢業生排除在外。因為大部分企業不愿意在培訓上花費過多成本。[1]鑒于此,在校學生更應該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極少數學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訓練不夠,以至于三年高職學習之后,其寫作能力還不如高中三年級的水平。法科學生尤其要警惕這種“退化”現象,努力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使司法文書的寫作成為自己(應屆畢業生)的強項,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法科學生的文書寫作能力,不是要給每個教學班(分隊)普遍再開設一門《寫作》課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爐灶,關鍵是要立足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課堂,立足教科書。比如,黃京平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法》,比較成熟,現在已經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也比較成熟。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立案報告、搜查筆錄、逮捕證、拘留證、通緝令、提請批準逮捕書、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偵查終結報告、補充偵查意見書、書、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辯護詞、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合同、公證書、支付令、仲裁書、民事訴狀、民事反訴狀、民事答辯狀、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合議庭評議筆錄、判決書、詞、調解書、宣判筆錄、民事申訴狀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狀、行政撤訴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答辯狀、行政申訴狀、行政上訴狀、行政判決書、舉證通知書、行政裁定書、共同賠償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公證書等。
還可以要求學生自己撰寫“模擬審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書。這樣,既鍛煉了寫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條文的內容,還可以逐漸養成法律思維習慣。這些措施使學生在將來的實習階段能夠較快適應律師事務所、法院、社區矯正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課時太少,也可以重點訓練幾種主要的司法文書,將一部分文書的寫作訓練放到課余時間。
四、改革考試考查制度,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期末試卷的題型由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案例分析題五種題型構成。有必要進行改革,突出實作實訓。筆者主張,如果期末試題難以改革的話,教師可以考慮在平時的課堂作業、課后作業、期中測驗中進行變革的嘗試,將司法文書的寫作納入考核的內容,并逐漸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圍繞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單罰與并罰”、“為什么”來展開的。其實,這些知識點都可以用“司法文書寫作”這一載體來完成考核、檢查。比如司法文書中,在“本院認為……”部分,重點考查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為了保證考卷題目總量適中,考題難易度適中,考題覆蓋大綱要求,題型結構基本合理,可以考慮刪除判斷題,甚至減少選擇題與問答題,增加司法文書寫作題;甚至在一套試題中設計兩份短小的司法文書寫作題。
改革考試制度,需要大量的嘗試,需要長期的試錯、糾偏,積累了足夠的經驗之后,再著手改革期末考試制度。
五、循序漸進,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可以先在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中進行嘗試。
在《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幾門課程中都有實訓教學大綱,且已逐漸成熟。其中,司法文書的寫作已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除完成課堂理論教學的規定學時外,還安排了適當的學時用于實踐教學。根據司法警官職業院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通過實踐教學環節,使學生了解公、檢、法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讓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小組討論、模擬庭審辯論、組織參與模擬刑事審判,使其職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得以融會貫通,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刑事法律分析、解決刑事訴訟中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實踐能力。實訓共20學時。實踐教學成績由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情況考核評定,作為形成性考核,占課程總成績的20%。
其中,有幾個實訓項目占用課時較多。例如:“實訓項目五――旁聽庭審。(1)實訓目的和要求――讓學生通過觀摩法院庭審過程,直觀了解刑事審判各個環節。(2)課時――4課時。(3)實訓內容――普通一審案件。(4)實施步驟――①聯系法院。盡量選擇交通便利、和我們單位有業務聯系的法院;旁聽的案件必須是和教學內容、教學進度相適應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紹基本案情。為確保旁聽能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應提前向學生介紹基本案情,提示學生控辯雙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張。③落實往返交通工具;強調組織紀律,確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點評與總結。旁聽結束后,教師應對此次法院旁聽進行點評,總結控辯雙方適用的法律主張,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聽以后最好要有相關討論,或者要求學生作一些書面的總結等。針對發言結果或者書面材料以及學生在整個旁聽活動中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評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記入平時成績?!庇直热纾骸皩嵱栱椖苛D―模擬法庭。(1)實訓目的和要求――通過扮演刑事訴訟種類角色,讓學生熟悉刑事審判流程,掌握審判理論與技巧,能夠在具體的案件中準確運用相關法律服務社會需要。(2)課時――8課時。(3)實訓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模擬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開庭程序。(4)實施步驟――①選定案例。選題要結合教學內容的要求,并考慮到實踐教學的特點,所選案例要具體、務實,具有可辯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學生自行組成審判、公訴、辯護、證人等團隊。③各組學生按角色擬定任務,草擬各自的法律文書(書、判決書、公訴詞、辯護詞)。④教師根據學生需要進行先期指導,幫助審、控、辨各方設計實施方案,確定辯論思路。⑤實施模擬庭審。⑥教師點評、總結。(5)考核――擔任角色的同學的成績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擬法庭相應工作中的表現來評定;其他同學的成績評定可以以參與活動的程度、積極性及分組撰寫相關材料的完成質量給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記入平時成績?!?/p>
目前,一部分專業基礎課中沒有實訓教學大綱。對實訓教學的重要性,一些教師的認識還不夠充分。
提高就業競爭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寫作訓練,不單單只在專業課中進行,也不是擴大到專業基礎課就行了,最終還是要推廣到所有理論課程中。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職業高校,不應該像研究型大學那樣,把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理論講授、文獻綜述、邏輯思辨、理論創新上面,而要以“夠用即可”為尺度,少講、精講理論,多進行技能訓練,并輔之以個別指點、因材施教。為了提高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科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必須在日常教學過程中增強學生的寫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書寫作技能,使之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蔡曉琪.智聯招聘網法務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4,(18):21-28.
他們此時還不知道,這不僅是渭南市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更是陜西省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
“有了它,律師去調查取證,就像拿了一把尚方寶劍,會‘硬氣’很多,但同時不能排除一些單位和部門對此不予理會,或依舊對我們‘打太極’,畢竟,一些市民、單位、部門,對法院的傳票都會不予理睬?!睂τ谡{查令,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松濤的態度冷靜客觀:“有了這份調查令比以前讓我們有底氣,如今去各個單位覺得更有力、有效、也硬氣了。出臺這個調查令,我覺得是個重大進步。”
緣起:一起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案件
2014年,韓城市某公司向長安銀行貸款逾期未還,長安銀行依據生效的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民事案件中,債權人無權到政府相關部門調查對方資產信息,所以最終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無奈擱淺。2015年12月5日,渭南中院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2016年7月25日,注定是渭南中院執行工作中不平凡的一天。
這一天,長安銀行的律師向渭南中院提出申請,請求向西安、渭南、韓城的國土和房管部門出具《調查令》,調查韓城這家公司以及擔保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
申請:首張調查令最終順利獲得
“申請調查令對我們而言是首次,我們查看了全院、全省,都沒有出過執行案件方面的調查令。所以對我們而言,無疑就是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談到調查令,潘興意味深長地跟記者說。
受理申請后,承辦人執行一庭副庭長王亞民多次同擔任審判長的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合議庭成員劉漢超法官溝通、交流、探討如何辦理。審判長潘興更是高度重視,多方聯系,積極尋找法律、政策依據。
為了全力破解“執行難”,克難攻堅,探索創新,有力推進執行工作,潘興積極向省高院執行局相關領導、有經驗的執行法官等請教,多方尋找并參考外地法院的做法,結合當前執行工作現狀和前景,精心設計了本次《調查令》的樣式。合議庭成員在合議前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為了慎重起見,2016年8月18日合議庭首次合議,合議時大家認真負責、大膽發言、各抒己見,并就申請執行人律師提交的《調查令申請書》進行了認真審查,經過大家認真討論,針對《調查令申請書》的瑕疵問題,合議結果沒有同意簽發《調查令》。8月22日,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重新提交了《調查令申請書》。8月23日,經過二次合議,合議庭認為該申請書已經完全符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同意向該律師發出《調查令》。審判長潘興隨即向主管院長周稷作了認真匯報,并將該事項所涉全部材料報主管院長審查。
周稷副院長經過認真審查,即向院長作了匯報,并與辦公室主任賢了《調查令》如何用印問題,同時對《調查令》的樣式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
經過重重審核,8月23日下午,渭南中院發出了首份《調查令》。根據律師調查結果,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不恢復執行。
“我是在近一個月前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經過渭南中院反復討論、反復研究、反復修改,才最終得到了批準?!蓖觖惼颊f。
渭南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向記者展示了這張歷時近一個月才終于出臺的首張“神秘”調查令:在一張A4紙上,題頭寫著《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令》,并標有案件編號字樣。
調查令中明確了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需要核對持令人身份,并在有效期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記者注意到,渭南中院發出的《調查令》也明確注明,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如妨礙調查令執行,法院將依法對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罰款、拘留等手段。在隨附日期上,加蓋著渭南中院院長私章和渭南中院法院的公章。調查令有效期限15天。
手持《調查令》這把尚方寶劍,長安銀行的律師在15天的期限內,到西安、渭南、韓城三地的房管、國土等部門,調取多個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地產等信息,9月7日調查令期滿,律師發現其中一人在渭南有房產。隨即,申請法院依法恢復執行,申請法院依法查封。
贊揚:“令牌”贏得多方交口稱贊
“調查令這一規定剛出臺時,大家就在一起議論,覺得這個規定非常好,解決了很多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标兾鼾R一律師事務所王松濤律師說,“調查令就是法院賦予律師代表法院行使調查權。這就像給律師的一把‘尚方寶劍’,讓律師出門調查有了底氣,因為此時他所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律師本人?!?/p>
陜西高院執行局副局長鄧世軍告訴記者,在執行案件中,隨著案件的逐年劇增,法院因為人力、財力資源所限,已難以承受大量的調查工作,而在執行階段,大量的執行案件讓執行法官們早已應接不暇,如果要等法院調查、執行,往往要排隊等候,必然引起群眾不滿。現在有了調查令,可以說是不僅解決了律師調查難的問題,而且能有效緩解法院早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為今后破解執行難開辟了新手段、新路子。
長安銀行律師王麗萍高興地說:“我作為律師來說,感覺還是蠻有收獲的。因為這個案子已經被“終本”執行了,我們通過《調查令》也查詢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我們也就恢復到執行了?!?/p>
“說實話,手里拿著這份調查令,感覺很好,因為我背后是人民法院?!蔽寄弦幻蓭熆吹秸{查令后興奮地說,“調查令制度不僅減少了司法成本,也減少了申請執行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因為他等待法院調查或者自行調查,所付出的要遠遠超過于此?!?/p>
“散布毫無根據的言論”被拘留15天
年8月9日12時許,省市區辦事處黨支部委員,剛在辦事處開完會議,往家走的途中,突然被當地派出所所長等三人帶走,并被直接送到了區公安分局。傍晚,區公安分局對龍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然后就送其到了拘留所。
區公安分局查明,年7月1日上午9時許,在橋蔬菜大棚基地煽動鬧事,致使工作人員全某受輕微傷。根據這一事實,該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15日拘留。并告知,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據說,那天上午,他根本不在現場,后來,他得知消息,同居委會的有關干部到現場時,“阻工鬧事”行為已經發生,全某也已經受傷。
被拘留后,的兒子龍傳平和當地居民趙某一起來到市公安局,以的名義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詢問情況后,沒有向他索要的委托手續,也沒有讓他簽字,口頭告訴他公安局決定立案了。
8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查明7月1日那天,在有居民拉扯全某,要與全某一起投水自盡時,身為黨支部委員的不僅不做疏導工作,反而在群眾中散布毫無根據的言論,導致了事態進一步擴大。據此,維持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還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尋求司法救濟道路艱難坎坷
年8月24日,被解除拘留后的第七天,聘請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張國律師為他的人,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以超過法定的期限為由,裁定駁回了的。
對區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即時提出了上訴。他不明白,自己在拘留所內沒有委托他的兒子龍傳平申請復議,這個復議決定書是怎么出來的呢?區人民法院又是根據什么認定自己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與此同時,又親自到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但該局卻不理會他的申請。他又到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很快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已于年8月11日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該復議決定書同樣還告訴了,如不服本決定,可在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久,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政府不作為,希望法院判令政府能受理他的復議申請。庭審中,區人民政府表示,根據管轄權限,無權撤銷上級政府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公安局已作出了復議決定,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判決之前,該案合議庭人員就表示,區政府不能撤銷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書,法院也不能撤銷這個復議決定書。最終敗訴。該合議庭人員還認為,不服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可以在15日內提訟,而不應是5日。
另外,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訴,由公安機關撤銷該復議決定。
獲取司法救濟的路子真的走錯了嗎?申訴路子的艱難,眾所周知,就是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區政府不作為的合議庭認為,區公安分局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而受理區公安分局的合議庭已經作出終審裁定,的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如果向公安機關申訴要求撤銷復議決定,路子又該怎么走?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本案暴露出了治安管理處罰上的諸多法律空白。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
首先,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吨伟补芾項l例》對此沒有規定?!缎姓妥h法》只是規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也只是規定,申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執行場所應當登記并在3日內將其行政復議申請書轉交公安行政復議機關。并沒有規定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申請。
應當肯定,如果排除工作上的草率,市公安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理其子龍傳平代為提出的復議申請,追求的是一種法制進步,以便受處罰的人及時得到司法救濟。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訟。問題是說他并沒有口頭或書面委托其子提出復議申請,也沒有向執行場所提出過復議申請。況且,該司法解釋適用的范疇是行政訴訟。
這就帶來了問題,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提起行政復議呢?如果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是在龍傳平沒有受委托的情況下作出的,那么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公民不服治安裁決,多長期限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存在的法律問題。
《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公安機關統一格式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會明確告訴被處罰人,不服決定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受治安處罰的當事人,同樣會被如此告知權利。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治安裁決,可以在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顯然,二者規定差別甚大。
那么,在治安處罰案件中,不服復議決定,應在多少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呢?《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缎姓幜P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的實施,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給當事人充分的時間行使自己的權利,敦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已經允許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機關,而不再局限于僅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我們也許可當事人可以在60日內申請復議,而不限定在5日之內。那么,我們又有什么理由不允許當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而仍然要求在5日內提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