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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國在農村開始實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家庭承包制也顯露出其缺陷,農戶缺乏穩定的土地產權,土地分包到千家萬戶,導致土地的細碎化,客觀上阻礙了土地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等的發展。所以,在穩定與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機制,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其客觀和現實的意義。
1湖北省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湖北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看,盡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經濟發達的省份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好的縣(市)相比,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1廣大農民尤其是鄉村領導干部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缺乏認識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能夠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業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實現農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認識缺乏,導致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步子緩慢,范圍較小,覆蓋面不寬。
1.2缺乏統一規范的交易市場,導致“有市無序”和“有地無市”共存雖然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規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做出許多規定,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私下交易仍頻繁發生。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是現階段湖北省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還未發育成熟,進一步說就是缺乏統一規范的交易市場。沒有規范的交易市場,也就不能將需要流轉的集體土地進行合理的引導,從而形成一種“有市無序”的現象[2]。
1.3由于湖北省農村的二、三產業不發達,沒有給農民提供足夠的土地流轉空間,經營土地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盡管湖北省農村勞動力轉移逐年增多,勞務輸出人數逐年增加,但其中絕大多數為臨時性,無經濟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農民盲目轉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問題出現,就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1.4因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發展農村經濟,相繼上馬一些工業項目,建立工業園區,征用了一些農用土地在征用集體土地過程中,因土地補償、土地安置機制的不健全,時常出現損害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情況,并由此引發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3]。
2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幾點建議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過程,是土地資源重新優化配置的過程,也是決定流轉機制得以形成的條件而逐漸成熟的過程。因此,在機制上要創新,在工作態度上要積極引導,在工作方法上要堅持條件,在流轉形式上要靈活多樣,在具體操作上要依法規范,切忌強迫命令搞一刀切。為了搞好土地使用權流轉,推動農業結構的調整,加快農業產業化的進程,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2.1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
長期穩定農村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是黨的一項農村基本政策,必須長期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是實現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前提條件。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是依據承包權而產生的,離開了承包權的穩定,就談不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因此,只有從根本上解決承包權的穩定問題,才能有效地促進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這是土地使用權有效流轉的體制前提[4]。
2.2加大農村金融對土地流轉的支持
由于農村土地投資風險高,回收期長,大規模的土地經營需要有力的資金支持。但是,目前農業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農民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取得貸款,從而影響土地市場化流轉。農村信用社在湖北省農村金融中有著重要地位,農民卻難以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缺乏農業發展資金,影響了土地投入和產出,成為制約湖北省農業發展的瓶頸。地方政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完善農村信貸市場和農業經營環境:政府盡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農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許農民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獲得中長期貸款,切實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不僅能降低農業融資風險,為農業發展籌集資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貸管理體制,加大農業信貸投入。對農村信用社,要合理確定信貸規模,適當下放信貸審批權限,放寬審批限額;要改善信貸投向,使信貸投入資金向龍頭企業、種養大戶、專業能手和其他農業經營大戶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培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中介機構
2.3.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為了促進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優化農地資源配置,必須在政府的引導下,建立一個開放、公平、規范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及時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積極探索建立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包括農用地使用權的價格機制、農用地流轉約束機制、農用地使用權交易的中介機制、農地收益的分配機制[6]。
2.3.2積極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機構,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土地交易與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的區別,其運作程序相對復雜,涉及到多個產權主體的經濟利益。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之服務,如資產評估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中介組織應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通過各種渠道調查、搜集土地流轉的供需和市場價格等資料,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區位、價格等信息資料,并加以統計、分析和預測,定期公開,對外公布,接受供求雙方咨詢,溝通土地資源市場供需雙方的相互聯系,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
(一)部分農村實情需要從我國農民收入的來源構成及其比例來進行分析。從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農業家庭經營性收入從原來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資性收入從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轉移性和財產性收入從28.96元增加到935.75元。從增長量來看,農民收入的增長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經營收入的增長,而2005年之后則工資性收入的增長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幾乎持平。從農民收入構成比例來看,從1990—2012年農業家庭經營收入從75.56%下降到44.63%,而工資性收入卻從20.22%增長到43.55%,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從4.22%增長到11.82%。這些變化說明:我國相當一部分農民已經不需要像過去一樣完全依賴經營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務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這樣一個事實,河南省部分農村出現了一些農業從業者銳減、農村土地被撂荒、糧食產量降低等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農村實情是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根本因素。
(二)市場推動—工商資本下鄉市場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轉與農業開發巨大升值潛力的驅動下,工商資本“上山下鄉”。與以往響應政府支持鄉村建設不同,這是工商資本的主動出擊。大到像聯想這樣的世界500強企業,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動。在“褚橙柳桃潘蘋果”等農產品的成功營銷之下,又加上社會輿論的引導,工商資本不斷下鄉投資土地與農業,并呈現增長之勢。當工商資本對農村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時,這必然會引起土地流轉的熱潮。
(三)地方政府推進近期以來,土地流轉快速發展,這和地方政府的推進密切相關。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項政策的具體落實者。中央和省級的行政系統頒布命令與任務,具體的執行要依靠市、縣、鄉(鎮)。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對政策的解讀會有加減。土地流轉與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無論是在發展現代農業方面,還是在建設政績層面,對地方政府來說都是一個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這也不難猜測到今天農村土地流轉熱的局面。
(四)學術界的肯定態度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推進,城鄉差距的一步步擴大,三農問題不斷加劇以及國際環境的復雜變化,我國農業發展雖然總體穩定增長,但是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多。多年來,學術界不斷有學者提出向國外發達國家學習,加快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尤其是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之下,促進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已成為了學術界的主流。
二、結語
土地流轉對于農村發展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從現階段看,對于經濟欠發達的寧夏,通過有效的土地流轉可以解決當前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諸多問題,增加農民的積極性,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有利于推動寧夏農村各項社會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是從長遠發展來考慮,土地流轉工作若不能合理、有序地推進,會使大量失地農民涌現,糧食安全危機繼續凸顯,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包袱劇增,農村空心化的問題將會進一步延伸并持續,農村社會將會重演貧困的惡性循環,將嚴重制約寧夏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1.1寧夏土地流轉于農村發展的積極作用1)有利于實現規模經營,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寧夏農村大多數農戶的耕地比較零散,面積小,僅有的幾畝耕地不能取得高收入,更不能致富.土地流轉能夠全面實現農村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以及機械化種植,促使土地向專業種植大戶、種地能手、農民經濟集體組織和龍頭企業流轉,不但會加快寧夏農業現代化的發展,而且從某種角度看,能有效緩解“三農”問題危機,保障糧食安全.2)有利于解決農村“空巢”化和“三留守”問題,加快和諧新農村的建設.寧夏農村土地的規?;c集約化發展,會激發農民種地的積極性,讓農民嘗到規模種植的甜頭,既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又能使農民致富.另外,將土地流轉后,能夠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有利于緩解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矛盾,解決農村“空巢”化、“三留守”等許多問題.3)有利于推進城鎮化建設,演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土地流轉與城鎮化是相輔相成、相互協作的.城鎮化促進土地流轉,建立與完善土地市場服務系統,將土地推向市場交易,實現土地資源的公平與效率兼顧.土地流轉有利于推進寧夏的小城鎮建設與市區周邊區域的大縣城鎮化建設,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有效緩解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矛盾,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演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4)有利于凸顯土地效益,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土地流轉將促進農村土地由粗放式耕種向精細化耕作方式轉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杜絕農村土地的閑置與撂荒等,能直接實現寧夏農村土地邊際收益的遞增,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凸顯土地效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的多樣化.
1.2寧夏土地流轉于農村發展的消極作用寧夏在土地流轉的發展過程中,也應重視土地流轉給農村發展帶來的弊端.如農村剩余勞動力再就業問題沒有得到進一步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會限制土地規模化流轉,阻礙寧夏現代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業種植缺乏技術指導與創新,資金鏈條短,加劇了農業產業化種植與技術供需之間的矛盾,從而嚴重傷害農民的土地權益.這一系列問題都會削弱土地流轉對寧夏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促進作用,延緩寧夏農民致富與和諧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2寧夏土地流轉的制約因素
2.1農民對土地流轉不夠了解,導致土地流轉比率低寧夏位于偏遠落后的西部地區,貧困地區農民對于土地流轉帶來的利益并不是很了解,導致土地流轉效率低下.大多數農民不愿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他們認為土地是一種資源,不能賣.其次,農民的“戀地”情結比較嚴重,有的農民把土地當作命根子,土地就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離開了土地就無法生活.另外,有些農民認為,土地流轉到別人手里,會使土地效力發生改變,當自己想再次耕種時土地的最佳效力會減弱.
2.2土地承包經營主體與產權不明晰,農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主體不明晰也是滯緩寧夏農村土地流轉的一大重要因素.比如,政府因招商引資,將農民的土地以國家名義征收,再與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合作,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賺取其中的土地差價,這種現象普遍存在.再譬如,農村以集體合作經濟組織的名義將村內農戶的土地流轉,具體程序為:先由當地村委會將土地從農戶手中集中租用,再由村委會和承租方簽訂相關協議與租賃合同.此時的村委會并不是村內土地流轉的經營主體,但其又是發包方,這種流轉形式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經營產權不明晰,一旦發生糾紛,農民的權益將會受到嚴重損害,流轉土地的收入無法得到保障.
2.3土地流轉呈現封閉性,無法實現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從現階段寧夏土地流轉的效果來看,除了比較典型的石嘴山市惠農區的中糧模式和固原市西吉縣的華林模式外,平羅縣的小店子與和平村模式以及賀蘭縣的稻田全程機械化托管模式等只是集體組織內部村民之間的流轉.這種外來人不能進、本地人不能出的流轉,嚴重制約著寧夏農村土地流轉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存在極為顯著的封閉性.這種人為因素割斷了農村土地資源與外界社會資本、企業資本和社會管理要素的有效銜接,阻礙了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的有效配置.
2.4土地流轉隱性化,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目前,寧夏農村土地流轉大部分發生在本村內親戚、朋友或鄰居之間,實行的是委托代耕的方式.這種流轉方式只是農民之間的一種短期行為,沒有書面合同,沒有期限約定,沒有貨幣化的市場交易,只有口頭約定,流轉的目的不是為了賺取轉讓土地的費用,只是委托親戚、朋友或鄰居暫時看管好自己的土地而已,并且這些土地流轉后較為分散,形成不了大面積的規模化種植區域,很難實現土地流轉的預期目標.由此不難看出,寧夏農村居民相互之間的社會關系是比較復雜的,他們默認了村內私下進行的土地流轉,這就無意間加大了當地政府對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監控成本,加劇了土地產權市場的隱性化傾向,致使土地的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3對策及建議
3.1抓緊基礎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人力資本投資對于農業經濟增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寧夏要整合教育資源,積極進行創新與改革,改變農民的舊觀念,鼓勵農民積極流轉土地,提高寧夏農村土地的流轉比率.目前,寧夏農村的基礎教育工作還不完善,應結合所在縣(區)當地的實際,因地制宜,在縣(區)內或村內建立幼兒園.進一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此外,土地流轉后的模式化種植對務農人員的技術要求較高,應大力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勞動人員的技能素質.此外,進一步促進寧夏高等教育的發展,以高知識人才的力量推動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實現.
3.2建立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經營主體與經營權1)構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激發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要得民意,合民心,要能夠代表所有以村或縣(區)為單位的農民權益,并建立信用制度,才能從某種程度上全面激發農民流轉土地并耕地的積極性,以此來確保寧夏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有序進行.2)明確經營主體與經營權,合法保障農民切身利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土地流轉工作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明確經營主體應轉向種植能手、專業大戶、農業專業合作組織以及龍頭企業等,而不是政府機構、村委會、村干部個體等,避免政府“缺位”與“越位”帶來的消極影響.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明確承包經營權,不能因為集體或個人糾紛等問題而讓農民承擔風險損失,要合法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
3.3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促進土地經營主體多元化以家庭農場為切入點,建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促進土地經營主體多元化,發展現代農業,實現寧夏土地流轉的規?;б?1)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在市場化條件的要求下,土地將作為一種資源要素實現市場化流通,這就需要培養一批懂管理、懂經營、會管理、會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以促進土地多樣化發展適應多元化的經營主體,穩妥有效地挖掘土地資源存在的潛在價值.2)加強培育經營性農業服務組織,不斷加強培育與建設具有寧夏回族特色的經營性農業服務組織,使土地流轉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特色化.一是要為農村的土地流轉提供及時準確的市場交易信息,讓土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減少資源的浪費與盲目流轉.二是要加強政府對土地資源市場的預測、規劃、調控、立法以及監督,促使土地流轉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三是以中阿博覽會為契機,發揚寧夏的回族特色,建設具有穆斯林風味的農業服務組織,體現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優勢.
關鍵詞:土地流轉利益機制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須是能夠反映并適應客觀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從而能夠正常運轉,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對土地的合理利用、經營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勵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總體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轉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的問題
第一,總體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模不大,范圍較小,與加速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土地流轉面積約占農民承包地的3%-7%。農村大多數勞動力外出務工,并沒有放棄農業生產和土地的承包權,出現“有人無田種,有田無人種”的現象。
第二,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一是流轉隨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數流轉是農民私下協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二是村干部隨意流轉土地,不尊重農民意愿。有的強行將農戶的承包地長時間、大面積轉租給企業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有的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時間、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權。三是土地流轉的收益分配不規范。由于行政干預過多,補償不到位,農民所得甚少,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轉市場,信息不暢。農村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匾乏,信息不靈,致使一些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難以形成有效流轉,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問題的原因探究
第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民的權利得不到保證。產權在個人收入最大化原則下,應從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國農民擁有的產權無法流轉。從我國現行法律對本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承包經營做了嚴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對農民的產權流轉管制過多,無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轉機制,阻礙了要素的合理流動。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產權主體也是虛擬的,所有權事實上經常由村鎮干部行使,使農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既是無償或低償的,又是保證不夠或不完整的。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常常得不到落實,使用、處置、收益等權利經常得不到保證。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熱
農村土地流轉仍需改善
作者:滕華文章來源:本站原創點擊數:87更新時間:2009-12-1515:36:47
第二,農村土地流轉缺少必要的法律規范,基層政府和農民自治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干預過多。缺乏完備的法律規定和規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農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規范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如對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主體地位、權利義務、受讓人資格、收益分配等問題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定,土地流轉合同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使得一些基層政府和村委會干部利用權力,大打法規上的球,借土地流轉的名義,侵害農民的利益,導致不少地方制訂了有損農民權益的所謂集體土地流轉的政策,導致土地流轉內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轉價格的不確定性、土地流轉目標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轉格局的不穩定性,無法培育出適度規模的符合市場要求的經營主體。
三、推動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目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條件下,土地所有權就不應再籠統地界定為集體所有,而應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主體。在農村的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鄉級組織因范圍太大,監督管理費用太高,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地所有權范圍之外,而村民小組似乎應成為土地所有權主體,但“村民小組”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無法替代原生產隊的地位和職能。因為現在的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新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既無公職又無辦公場所),所以由村民小組充當農地所有權的主體,顯然無法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我認為,新時期的農村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并獨立行使權利,因而在農民當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而且具有比較健全的行政組織機構和領導體制,有能力行使農地所有者的職責。
第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法律保證。應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制定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流轉納人法制化軌道。具體來說,要完善和強化國家土地法,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承包經營權主體、經營管理者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明確集體土地流轉的范圍、主體,明確地方政府包括鄉鎮政府在集體土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修訂和完善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將農民集體成員作為集體土地流轉主體凸現在這些法規中,并對集體土地受讓主體、權利義務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嚴格規定和限制;在有關財產法尤其是物權法中應確立集體土地承包權及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他物權,而且應明確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物權行為,使農民以及全社會確立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是+財產的意識,這種財產受法律保護;由國家統一制訂土地流轉合同,并納入合同法范疇,要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要重點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連帶責任。通過加快土地流轉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確保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才能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理確定地租、地價,以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場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最佳選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和基本力量,資本、勞力、生產資料、技術等生產要素如此,土地作為生產要素也不應例外,不僅可以避免集中統一調地給農業經濟全局的沖擊,而且能激發農戶改良土地、增加長期性投入的積極性,為農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農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場情況做出擴大或縮小經營規模的決策,從制度上避免土地經營格局隨少數人特別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劇烈變化,使土地的利用和農業經濟的發展更多地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從而可以減少少數農村十部的機會。有利于化解部分農村社會矛盾。采用市場機制,由有關農戶自由協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基本上體現了平等、自愿、經濟有償的原則,“愿打愿挨,兩廂情愿”,因而能夠非常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因土地流轉引發的農村社會矛盾。
第四,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中要找準自己的角色,不能過度干預。農村土地流轉是以農戶為主體的,是農戶自愿的市場行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來實現的?;鶎诱谕恋亓鬓D中不是代替和經營,不應當以管理者名義去分享地租,更不應去經營土地租賃業務,與民爭利。當然,同時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轉的資格審查、合同簽證、檔案管理和動態監測等工作,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中介、組織、協調等服務上作,制定土地利用與流轉的長遠規劃,做好土地的集中連片和整理工作,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
總的來說,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在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轉工作的效益,不僅僅要注意各種機制的建立,給予土地流轉一個很好的環境,同時政府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將土地流轉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農民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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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而農村土地制度是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土地制度經歷了兩次重要的創新:第一次是1950年以后的,其主要貢獻是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歸為公有。第二次是在黨的以后,規定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土地承包經營符合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農民的心愿,使我國的農業擺脫了長期停滯、農產品長期嚴重短缺的困難局面。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資源被大量用于非農產業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村土地征用的過程中,絕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受損,嚴重地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的安定。由于傳統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永久轉移以及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農村改革的成功取決于土地問題的妥善解決,而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合理的流轉必將給中國農民帶來巨大的變化?!掇r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這種歷史背景條件下出臺的。該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層面體現了對于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該法對于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現階段通常所說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地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就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二、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狀況的實證分析
1.總體流轉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轉規模有差異。廣東、江蘇、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轉比例均較低,四省平均流轉比例為9.1%;不同省份流轉規模的差異,主要表現為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規模要高于經濟落后地區,廣東省耕地流轉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個百分點。主要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化、工業化水平較高,第二三產業發展水平較高,農民非農就業渠道相對較高,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要低于經濟落后地區,因此,其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動力較高,土地流轉的規模也相對較高。
2.傳統流轉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顯。從下頁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主要以轉包、轉讓等傳統的流轉方式為主。其中,湖南土地轉包比重達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轉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轉程度不高。目前,絕大多數省份此類流轉形式還只是剛剛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僅為3.5%。而廣東省由于經濟發達,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比重達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永久轉移的影響,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客觀上需要土地來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轉主要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且流轉戶占承包戶比重偏低。從下頁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也主要在農戶之間進行的。其中湖南省農戶間土地流轉比例達到85%,而農戶與企業流轉所占比重僅為15%,其他省份也基本類似。另外,從四省的流轉戶占承包戶的比重來看,最高的廣東省也只有25.3%。這充分說明我國農村土地市場還比較封閉,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真正發揮效應,還沒有完全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同時也反映了農業的弱質性及農業投資回報率低,以至于缺乏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
4.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持續不斷。前些年,由于農民種田效益比較低,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體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保證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轉包給他人耕種,并由其承擔稅費。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業生產效益的提高,外出農民紛紛回鄉要求獲得土地使用權。據對江蘇省52個鄉(鎮)部分鄉村干部的調查,由于無土地流轉協議、合同或土地流轉協議、合同規范以及土地流轉規模擴大等原因,在少數地區土地流轉糾紛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性流轉突出。一些舉家外出戶為了不讓稻田拋荒,隨意把承包田轉讓出去讓人種植。調查中發現流轉的土地除大部分仍為種植業用地外,還有部分用在牧業、漁業、和二三產業中,特別是還出現了破壞性比較嚴重的非農土地流轉。湖南省寧遠縣舜陵鎮樂家村100多畝稻田流轉后全部變成了漁池。據溆浦農調隊反映的情況,該縣占用良田建磚瓦廠的有10多個,共占良田300多畝。如雙井鎮大塘村磚廠,占良田面積達到70畝,涉及到該村的4、5、8、18組和寶塔村的6組,涉及農戶50多戶,雖然跟農戶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給予每畝800斤稻谷的補償(按當年市場價折幣),但磚瓦廠破壞性的取土,嚴重影響了良田的質量。這樣的例子各地都有發生。
三、影響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思考
1.農村土地產權虛位是限制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從土地資本角度分析,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土地分為“土地本身”與“土地資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無論是在產權制度安排上,還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人們往往關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權,而忽視土地資本的所有權問題,導致土地資本所有權在立法上的長期缺位,產生農村土地價值偏低、農民土地資本在流轉和征用中得不到補償的現實問題。事實上,土地的市場價值是已經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塊的勞動和資本,以及該地塊周圍地區所接納的經濟投入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的農民,不僅需要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以獲得更大的農業收益,而且需要通過行使土地資本所有權參與其他風險投資以獲得更多的非勞動收益。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實際上是否認農民享有土地資本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屬性,使農民部分地喪失了在市場競爭中從事資源配置、產權組合等交易活動的“理性選擇”權利,失去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長效激勵,降低了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動力。
2.農村土地市場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混亂。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村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致使農村土地流轉因缺乏土地市場信息以及無完善的市場操作而無序進行,因而導致流轉成本較高,流轉效益較差;三是各級政府組織干涉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市場機制的調節,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增加。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水平較低,絕大多數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完全空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嚴重滯后,極大地束縛了農村勞動力的流動,使農民長期依賴土地,從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轉。而土地流轉受到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業、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產業化的速度也相對緩慢,最終農民收入增長乏力,農業現代化進程也相對緩慢。
(一)流轉方向聚焦特色農業,加快了農業產業化進程目前,靈寶市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向更多地圍繞果品、食用菌、煙葉、蔬菜、畜牧養殖等農業支柱產業和特色農業。隨著經營規模和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一些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經營模式得以推廣應用,農業生產的技術和物質裝備水平顯著提升,市場化程度明顯提高。陽平鎮溝南村張哲民,通過潛心研究,成功引進10個櫻桃新品種,并進行了無毒組培繁育,吸引溝南、九營2個村300多戶群眾流轉土地20hm2,注冊成立了鼎元櫻桃專業合作社,建成了20hm2的櫻桃基地。天地科技公司在建成亞洲最大杜仲基地的基礎上,進行杜仲產品研發,開發出杜仲雄花茶、杜仲膠囊、杜仲膠等系列產品,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隨著土地流轉工作的推進,靈寶市農業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發展,農業信息化、標準化、產業化發展水平越來越高。
(二)社會效果逐步顯現,破解了制約農民增收、農業增效的“瓶頸”問題首先,通過土地流轉,解決了一家一戶想辦而不能辦的事情,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明顯改善。故縣鎮馮家塬村連片流轉土地109.7hm2發展煙葉生產,以項目建設為抓手,建設高標準育苗工廠,極大地降低了農民的勞動生產強度,提高了土地產出率。其次,通過土地流轉,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蘇村鄉東里村民劉項臻流轉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個大棚,2014年收入達25萬元,同時家里還能騰出1個人外出打工。最后,通過土地流轉,有利于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加快了農業科技進步。靈寶市通過租賃形式流轉尹莊鎮尹莊村、東車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農業科技培訓、新品種和新技術引進與示范、科技研發、基地帶動于一體的高科技農業示范園,其兩大功能區、十大特色農業示范基地發揮了重要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受小農思想束縛,多數群眾對土地流轉積極性不高靈寶市大多數農民的戀土情結依然很重,認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證,所以寧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愿土地長期流轉。另外,由于近年來土地征用頻繁等原因,一些農民等待土地征用補償而不愿流轉土地,另一些農民對土地流轉價格的期望值在不斷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務引導,土地流轉的組織化程度依然較低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對土地流轉的重要意義缺乏應有的認識,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認識不足,普遍認為土地流轉是農戶自己的事情,與鄉鎮、村組關系不大,不愿參與管理。加之土地問題涉及千家萬戶,耕種情況又不盡相同,連片流轉往往因為一戶原因造成工作被動。因此,鄉鎮政府和村組對土地流轉的支持、引導和服務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轉的服務管理機制不健全,流轉行為有待規范在管理層面上,普遍沒有建立專門的土地流轉管理工作機構,沒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以及規范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土地流轉靈寶市土地流轉現狀與對策靈寶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王改麗工作還存在著程序不完善、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在服務層面上,還沒有形成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機制,缺乏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和糾紛調解機制,缺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四)土地流轉缺乏政策扶持在促進土地流轉方面沒有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具體表現在:推進土地流轉、加快規模經營沒有相應的激勵政策;農村金融服務不足,農業企業融資難、貸款難還普遍存在;農業保險發展滯后,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農村社保體系不健全,失地農民生活缺乏后續保障。
三、措施及對策
(一)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思想認識不斷加強土地流轉政策宣傳,采取人們喜聞樂見的形式,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中央關于推進土地流轉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始終堅持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能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能變、農戶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能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能變。通過宣傳發動,讓政府部門、社會各界了解土地流轉的大勢,協調配合,積極支持、投身土地流轉工作。
(二)健全服務體系,搭建土地流轉平臺農業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全市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土地流轉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鄉鎮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調解等工作。同時,市里設立土地流轉法律服務咨詢中心,負責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利用政府網站,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和服務網絡,為農民提供信息服務。
(三)鼓勵試點先行,創新工作機制土地流轉作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借鑒外地先進經驗,選擇經濟比較發達的村鎮,先行搞好試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促進土地流轉。對現有的龍頭企業帶動型、種養能手帶動型、吸納社會資本帶動型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轉形式進行鞏固、完善和提高,引導土地流轉向種養規模園區化、生產品種特色化、經營主體業主化方向發展。
1.1工作機制不健全美好鄉村建設由政府主辦,各地均成立了各級“美好辦”,負責美好鄉村建設的整體謀劃、綜合協調、組織調度與日常管理工作;牽頭制定美好鄉村建設工作方案和階段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但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機構在管理體制上歸口于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接受鄉鎮一級政府部門的指導。在實際工作中,因為職能在許多方面存在著交叉,且農村土地流轉面臨的新事物、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部分地區的“美好辦”與土地流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缺乏交流,各唱各的戲而造成工作開展的不協調。
1.2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矛盾突出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必然會涉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而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作為調控土地利用的規劃,往往在實際工作中會出現不協調甚至沖突的狀況。尤其對于農用地和宅基地使用與調整缺乏長遠規劃,不僅阻礙美好鄉村建設,而且嚴重制約土地流轉的進程。另外,一些地方領導不能正確把握美好鄉村建設的內涵,追求大場面、高規格,造成大量土地浪費,耕地資源嚴重破壞。
1.3土地流轉用地管理機制和服務機制不規范從安徽省目前所開展的美好鄉村建設情況來看,農村集體用地管理仍缺乏有效的約束、監督和管理機制,導致土地粗放利用,耕地過多流失。土地交易市場和農地流轉中介組織的不健全,服務的不完善,農地流轉中操作程序的不規范,嚴重影響農地流轉和農民從土地流轉中獲益[3]。
1.4融資借貸難安徽省各地開展美好鄉村建設的熱情很高,土地流轉也呈“加速跑”態勢,但由于農業投資回報率低,回收期長,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積極性不高。因金融機構在發放涉農貸款時要求貸款者必須具有易變現的有效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貸款抵押,資金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和美好鄉村建設。
2.完善土地流轉對策建議
2.1改革行政工作機制
2.1.1土地流轉必須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已建立的與土地流轉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通過目標管理督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實,防范公共資源被隨心所欲地支配。規范美好鄉村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程序。完善土地流轉風險防控機制,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工作。確保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2.1.2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對業主的資信情況、履行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項目風險給予審查,掌握業主的經營狀況,確保土地流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1.3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土地經營權流轉操作方法。包括土地流轉的申報、審批、登記和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兌現、糾紛調處及仲裁以及日?;顒颖O督等一整套辦法。完善服務功能,加強備案管理,強化組織領導,對流轉集體管理的土地,需經有表決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強備案管理,未經備案的不得變更土地權屬登記,也不得享受有關土地流轉的優惠政策。
2.1.4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土地流轉檢查監督機制不健全,激勵制度不到位,影響規模效益實現。建立土地流轉保證金、抵押資產處置機制、動態監測管理等制度。充分發揮村級組織流轉中介的核心作用,配合鄉鎮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協助解決好流轉雙方的矛盾糾紛。要在全面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新體系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2.2積極培育多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
2.2.1完善土地流轉服務市場。完善縣、鄉(鎮)兩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建立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各鄉鎮按照設立一個平臺、構建一個網絡、推出一個窗口、規范一套制度、完善一套資料的要求,健全土地流轉市場。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配套,如便捷的融資服務、豐富的信息服務、多樣的培訓服務、公正的價格服務等,加快土地流轉的市場調節。
2.2.2建立多種中介模式,如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站,及時流轉信息。打造可面向社會服務的土地信息系統,創新通過網絡提供信息服務和流轉交易的方式方法。建立農地托管公司,土地投資經營公司,土地評估機構,土地銀行等,完善土地流轉網絡。
2.2.3建立科學的農地評定、評價體系。對土地流轉價格進行指導,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保護,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流轉價格要市場化、貨幣化,在土地市場中按市場規律適時變化,對土地進行定價要真實反映土地的實際價值。農地轉用價格的公式可表述為:土地征收價格=農用地基準地價+最低生活保障躉交保險費≈農用地質量價格+農地保障價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其中土地收益,特別是轉用后的預期收益對農用地轉用價格有重要影響
2.3完善土地流轉社會保障措施
2.3.1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落到實處。縣、市級要設立仲裁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為加快土地流轉創造寬松的環境。
2.3.2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農戶所處的社會階層與地位及農民及在農村從事行業與領域,是影響到農民土地流轉行為的主要因素[5]。建議強化農民職業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增強對農民培訓的力度[6]。政府可采取多種形式,對農村剩余勞動力進行不間斷的、系列化的、有針對性的免費教育培訓,促使其由農民向產業工人轉變。
2.3.3調整政策,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將參與土地流轉農民的社會保障置于權益保障的基礎之上,構建農村大社會保障體系。形成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議調整現行政策,允許其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適當地放寬對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限制。在繳納保險金的過程中,同樣也應采取靈活的方式方法,部分情況特殊的群眾可以為其提供分期分批付款服務。
2.4健全土地流轉金融市場體系
2.4.1創新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非貨幣化資產權證抵押貸款業務,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引導更多的資金投入新農村建設,大力支持政府發展規范的第三方擔保組織,為規模經營的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者貼息,幫助服務對象向商業銀行獲取貸款[7]。組建農業擔保公司。既要為農民土地流轉行為提供擔保,又要為參與土地規模經營業主提供信貸融資擔保服務,緩解土地規?;洜I的資金困難問題。
2.4.2完善現行財政資源配置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地方政府財政資源用于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比例和規模,切實擴大新農村建設的財政資源投入規模。尤其應制定相關法律制度,認真落實土地出讓金收益等收入用于農業和農村建設的比例,使新農村建設的資源配置效率得到顯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