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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逐年增加對園林綠化的投資,并按照標準撥付城市綠化管理、養護費用。
第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單位內部的園林綠化建設,鼓勵創建花園式單位、庭院。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按規劃設計規范標準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規劃設計規范標準的,地處城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舊居信區、居住小區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綠地率已達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三)新建區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舊城改造區擴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項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生產有害氣體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業,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學校、醫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獨立庭院的夜大學、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進行高等教育的學校以及走讀制的高等院校,地處城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確定的危房改造區、一般配套建設的小型公共建筑設施的綠地,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綠化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外,其他建設工程的綠地比率,地處城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符合規劃設計規范標準的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公共綠地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建居住區,人均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舊居住區、居住小區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區人均已達到一點五平方米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公共設施的綠地面積,與居住區、居住小區統一計算;非配套建設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設工程設計的綠地面積,按下列規定計算:(一)成片綠化的項目,按其設計的實際范圍計算,但非園林設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綠化項目,按其設計中可用于綠化的實際用地計算,但距建筑外墻一點五米和道路邊線一米以內的占地除外;(三)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綠化項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積比例分別計算;(四)道路的綠化項目,按其設計中的綠化設計面積計算;(五)喬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計算為綠地面積。
第八條建設工程的綠地比率或公共綠地的面積,因特殊情況達不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標準的,應經建筑工程審批機關的同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后,方可持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后,持下列材料報有關部門審批;(一)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二)反映周圍環境的規劃位置圖;(三)1:1000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四)1:500的景區建設設計圖(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構筑物及各種設施和平面、立面的設計圖);(五)1:200的綠化種植設計圖;(六)園林建筑設計圖(包括1:1000的總平面圖,1:100的平面、立體、剖面圖,1:50的特殊位置圖)。(七)技術經濟指標,包括:1、用地總面積(公頃)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類和百分比;2、建筑總面積(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質的分類和百分比,層數、建筑基底面積;3、綠化苗木明細表;4、建筑工程項目的概算;(八)規劃設計說明書。
第十條市內區、開發區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按下列程序報批;(一)新建市級公園,風景林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旅游、體育及文化娛樂場所的附屬綠化工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審核、市規劃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報批;(二)園林綠地內的建筑工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審核后,由市規劃局審批;(三)列入城市園林綠化投資計劃的公共綠地(含區屬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公園)、城市道路綠化、沿主干道或重點地區的大型工程的附屬綠地,必須有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參加審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城市聯片改建區、城市重要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時,必須有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參加審查;(五)其他園林綠化項目,由所在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單位附屬綠地規劃設計方案,由該單位負責,單位可以在規定綠地面積內,決定綠化布局??h(市)、礦區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報所在地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繳納少數綠地補償費,按下列公式計算少建綠地面積;新建工程少建綠地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X規定綠地比率-設計綠地面積已建工程少建綠地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X規定綠地比率一實有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除單位附屬綠地的設計、施工外的其他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
第十三條設計方案一經審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實施,不得隨意改變。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引進外省的花草樹林品種,應報植物檢疫部門檢疫。
第十四條嚴禁伐移樹木或占用園林綠地。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一)申請單位應填寫伐移樹木、臨時占用綠地的申請表,持綠化平面圖、基建工程開工審批表和其它文件資料,向所在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按到伐移樹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權限審批或上報;(三)經批準的,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并核發伐稱樹木、臨時占用綠地的《許可證》?!对S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過期應重新申報辦理。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避免因樹木正常生長影響城市管線安全。樹木結管線安全構成妨礙時,管線管理部門可以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剪。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管線管理部門,每年對管線與樹木交叉地段進行巡視,商定修剪樹木方案,并有計劃地組織修剪。修剪方案應明確修剪時限。
第十六條經批準砍伐城市樹木和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須按管轄范圍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二)砍伐樹木的,按標準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補栽保證金,并提出計劃,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補栽樹木成活后經檢查驗收合格退回保證金。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按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向具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第十七條樹木和其他植物及綠化設施所有權的確認,可按《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臨街綠地實行了臨街單位包投資、包栽植、包管護綠化責任制的,所有權歸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所收費用統一上繳同級財政,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顚S?。具體使用計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九條對違反《條例》及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貪污委托的組織在其委托范圍內,按照本辦法實施。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單位或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地低于規定標準,尚有空地要以綠化而不按照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進行綠化,閑置兩年以上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綠化。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綠地比率因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標準又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處以應繳款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補繳。
第二十二條委托無相應有效資質證書的設計或施工單位設計綠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處以該工程設計費或承包價款總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后一個半月內,未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所占綠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條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建設單位未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二倍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實需費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綠化延誤費,并代為綠化。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適應創建國家優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園林綠化的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化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街頭綠地、廣場綠地、行道樹和文化宮、俱樂部、青年宮、名勝古跡區等公共場所內的綠地。
(二)專用綠地: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團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化用地。
(三)生產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行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原則。通過園林綠化專業隊伍和全民義務植樹垂直綠化活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市綠化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委屬市園林處具體承擔全市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所有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其他綠化和愛護樹木、綠地、花草的義務。
第七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地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小區)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市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行綠色圖章制度。凡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改作他用的,要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城市規劃新區和改造舊區,一定要留住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30%;改造舊區綠地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25%。不得占用現有綠地進行其它建設。
第十條凡屬中心城區新、擴、改建工程,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將園林綠化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留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所需經費列入建設工程概算。園林綠化設計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設計方案。綠化任務完成時間,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凡城市規劃區內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必須由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按規定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領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進行園林綠地施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綠化設計圖紙必須經規劃和園林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向園林管理部門繳納工程造價5%的綠化保證金,并領取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能進行施工。綠化完成一年后,經園林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者如數退還綠化保證金;如綠化不合格,則按實際情況將保證金抵作綠化費用。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花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的權屬和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園林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園林部門所有,并由園林部門管理。
(二)各單位的專用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本單位所有。
(三)沿街單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間營造的公共綠地,由營建單位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營建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負責此區綠化投資單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個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六)各單位在指定地點義務栽植的樹木,栽植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樹權歸園林管理部門所有。
(七)屬國家所有散生在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和居民庭院的樹木,由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
第十五條城市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有,由園林部門建立檔案和標志,重點保護,嚴禁砍伐、破壞或遷移古樹名木。生長在城市街巷、廣場等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散生于各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城市所有樹木非經園林部門批準,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請移植或砍伐非本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要按規定的標準繳納補栽費;砍伐樹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則進行補栽,在領取砍伐證時,應按補栽數以每株150元的標準繳納補栽保證金。對補栽樹木成活的,要如數退還保證金;未成活的,保證金抵作栽植費用。
第十八條對樹種樹苗,要建立嚴格的檢疫制度。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準調入或調出本市。發現有疫情的樹種樹苗,由種苗管理部門采取打藥、銷毀等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園林綠地。確須占用的,應向園林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繳納綠地重建費。臨時占、挖綠地的,要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標準繳納綠地占、挖費和綠地恢復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綠化帶(島)設置任何指示標牌,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必須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樹木、綠地、草坪等,要嚴加保護,按實地情況繳納保護押金。工程竣工后,經園林部門驗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補償。
第二十二條城市市政養護,公用事業,電力電信部門因業務需要移植或修剪樹木時,應事先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在園林主管部門指導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園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是供群眾游覽休息的園地,必須保持樹木繁茂,園林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投擲污物,排放污水,捕鳥釣魚,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畫,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壞水源水體、地質地貌。
第二十五條對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內的古建筑、文物古跡、風景點應采取措施重點保護。不準在其保護區內修建格調與之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公園、風景區內為旅客服務的飲食、照像、小賣部等服務網點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游人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衛生,愛護公園設施。
第五章管理職責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園林綠化部門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組織開展城市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四)開展園林綠化的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園林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情服務,遵紀守法,不準利用職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搖樹、爬樹、攀枝、采花、摘果、刻畫樹皮和竹子;
(二)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靠放鋪板;
(三)綠帶內停放非機動車輛;
(四)穿行綠籬、翻爬欄桿,在綠地內嬉戲斗毆;
(五)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內狩獵捕鳥,逗打、恐嚇動物。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警告、限期清掃拆除、沒收裝置物品,并依法處以罰款:
1.在樹旁、綠地、綠帶取土、傾倒垃圾污水;
2.在綠地、綠帶內停放機動車輛;
3.在樹下、花壇、綠地內明火設灶、借樹搭棚或在花壇、綠地內擺攤設點;
4.公園、綠地、綠帶內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噴水池拋廢棄物。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一)、(二)項違章行為損傷了樹木花草;
2.車輛撞傷、掛傷或機械損傷樹皮、枝丫、花草;
3.撞倒、損壞公園、風景區、小游園等綠地欄桿及其它設施;
4.圈圍樹木或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嚴重污染,危害樹木生長。
5.擅自移植、修剪樹木;
6.在樹下攪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管理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以上第三項違章行為造成樹木死亡;
2.踐踏花壇綠地,造成嚴重損失;
3.盜伐、盜竊樹木花草。
(九)沒收采集物,依法處以罰款。
未經園林部門批準,擅自砍伐國有樹或雖經審批(無論國有樹還是單位樹)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樹木死亡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十)未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規劃區內山場及綠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對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以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市市區(指規劃區,下同)內的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市市政局是我市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綠化工作。市政局屬下的**市園林管理處負責市區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并對市區內各種專用綠地、生產綠地和其他綠地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
市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自來水企業應依照各自的職能,協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的發展目標是:到2005年,市區綠地率達33%以上,綠化覆蓋率達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10平方米以上,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達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市區綠地率達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4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15平方米以上,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達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規劃區綠化指標先進,綠地分布均衡,服務半徑合理,城市周圍綠地環繞,城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水源防護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亞熱帶植物群落和嶺南園林特色的城市綠化體系。
第六條園林綠地包括:
㈠公共綠地:供群眾游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小游園、街道廣場、人行道林帶、花壇、綠島、道路綠帶、街頭綠地等,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㈡專用綠地:工礦企業、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內街、巷道、住宅區內的綠化及私人住宅的庭園綠地等。
㈢生產綠地: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和草圃等。
㈣其他綠地:指用于防護和觀賞作用的林帶和綠地、風景名勝區等綠地。
第七條凡列入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公共綠地,由市園林管理處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報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共綠地或改作他用。
第八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的指標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經批準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在竣工驗收時必須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城市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園林綠化用地標準。
市區內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應責成權屬單位進行綠化,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綠化費用由土地權屬單位支付。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生活小區內的園林綠化建設投入應不低于工程土建投資額的2%-5%。按規定須送審的建設項目,園林綠化的設計與土建工程設計必須同時送審。未按規定送審或經審查園林綠化標準未獲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不予核發建設、施工許可證。建設、市政、規劃等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措施保證綠化建設資金的投入。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園林綠化工程納入綜合驗收。園林綠化工程經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配套綠化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有關規劃驗收和申領權證的手續。有關的驗收資料須分別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管理處備案。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的園林綠化資質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承擔。市園林管理處要嚴格監管承攬單位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審查和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條市區園林綠地上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㈠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綠地、防護綠地等,由園林管理處負責;
㈡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㈢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園林
管理處組織專業隊伍負責;
㈣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㈤公民在私有庭園或住宅基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由公民負責;
㈥沿街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市園林管理處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市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市園林管理處應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確定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園林管理處負責監督和指導。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按《城市綠化條例》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砍伐古樹名木以外的樹木花草,臨時占用園林綠化用地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㈠建設或維修架空線路、地下管線,需要對公共綠地上的樹木花草進行修剪、斷根、砍伐或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前10天以上,報市園林管理處同意后,由市園林管理處派人處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因搶險救災、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修剪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及時通知市園林管理處,險情過后5個工作日內,到市園林管理處補辦手續備案;
㈡需遷移、砍伐公共綠地上的花草樹木(古樹名木、大樹除外)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報經市園林管理處審查批準,由市園林管理處負責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支付;
㈢單位、住宅小區、街巷內需將樹木進行遷移、砍伐的,應報經市園林管理處審查批準,由市園林管理處負責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支付;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三條哈爾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并組織實施。
市、區政府聯合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并組織實施。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管,并負責招標方案審核。
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園林綠化工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投標人均可以參與投標。
第六條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必須具備三級(含三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規模較大工程,投標人應當具備二級(含二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涉及市政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資質等級要求,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建設規模確定。
第七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國家規定,三分之二由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三分之一由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市、區有關監察部門應全過程監督評標活動。
第八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的最終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三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九條招標設定最高限價。最高限價隨招標文件一同或在投標截止日前3天公布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復人。
第十條最高限價由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文件編制,并以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為準。
第十一條最高限價只衡量投標報價的有效性,不計入評標標底的計算,投標報價高于最高限價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
第十二條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對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投標文件進入商務標評審。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施工技術方案進行評審,主要評審以下幾項內容:
1.施工主要工藝技術要求;
2.工程質量標準;
3.安全施工措施要求;
4.工期要求;
5.項目經理業績;
6.其它。
第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要求進行響應性投標,由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投標人未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委員會按不合格判定。
第十五條對技術標合格的投標,商務標按百分制分別進行詳細評審,各項計算、評分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
第十六條各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加權平均后的算數值與招標競爭率的乘積的數值作為評標標底,接近標底的投標報價為中標價。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按投標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予中標人。
第十八條投標競爭率取值為2-6。該系數取值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或在投標截止后開標前,在監管人員的監督下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九條工程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對清單所確定的苗木種類,要多渠道并按工程需要進行采購。除特殊苗木外,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指定采購地點。
第二十條投標人中標后,應當按照投標承諾和有關要求與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對不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的中標單位取消其中標資格,由排序確定的第二中標人中標,依此類推,中標價格以評標確定價格為準。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不能按期履行施工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的有關條款對中標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工程價款的撥付,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后,按合同約定分期撥付。對沒有按合同要求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或出現質量問題的中標單位,按合同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合同價、最終工程結算應當與中標價一致。除由于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經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按照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外,其它不做調整。
第二十四條投送標書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對行賄、營私舞弊、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泄露標價或串通其他投標者哄抬標價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推進不利的、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未進行招標的、未足額匹配資金的、未按合同要求按期完工的、未達到質量標準的、違規違紀的實行責任追究制,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應追究主管領導、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園林綠化養護市場管理,規范園林綠化養護招投標行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本市園林綠化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的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主管部門和職責)
市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局)是本市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的實施辦法;
(二)對招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三)組建評標專家庫;
(四)接受投訴、查處園林綠化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實施部門和職責)
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簡稱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本市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審核招標人的資格、受理招標文件備案;
(二)組織信息、負責養護招投標項目登記;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核準中標結果;
(四)調解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分歧;
(五)承擔評標專家庫成員的日??己撕驮u估;
(六)指導和監督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的招投標活動。
第五條(原則)
市綠化局對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工作的規范和要求、招標范圍和規模提出指導意見。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對招標人的一般要求)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須招標的養護項目以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交易場所)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園林綠化分中心(以下簡稱園林分中心)是為本市園林綠化養護項目交易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服務機構。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活動原則上應當在園林綠化分中心進行。對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交易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標準收取。
園林綠化分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則,對養護交易所涉及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八條(反對地方保護和部門封鎖)
依法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投訴和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綠化局監察室、市綠化投訴舉報受理中心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章招標
第十條(招標范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養護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養護項目;
(三)緊急整治的養護項目除外。
第十一條(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自行招標)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專門負責養護招標的工作部門;
(三)有2名以上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持以上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三條(委托招標)
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與招標機構簽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標機構資格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四條(招標條件)
(一)養護招標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并且資金已落實;
(二)具備養護招標所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信息)
招標人應當在“綠化”門戶網站()和園林分中心信息網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連續時間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住所;
(二)邀請的投標人名稱;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及發包范圍和基本要求;
(四)對投標人資格要求。
第十七條(入圍方式)
(一)全部入選法
所有符合養護項目招標人資格要求的潛在的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后均可成為投標人。
(二)資格預審法
對規模較大的或者園藝養護技術要求較高的養護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法。資格預審文件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制定評審要求,但不能以預先確定投標人的數量作為評審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投標人。
(三)隨機確定法
當投標申請人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過多時,招標人可要求采取隨機確定法,從所有投標申請人或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中隨機確定投標人,但投標人最低限額不少于7家,且在招標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發包范圍及內容、養護期限、養護等級要求、資格要求、資金來源、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現場踏勘日期、投標答疑會日期、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標截止時間、承包方式等內容;
(二)擬簽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術規范及要求;
(四)投標文件的格式以及應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樣本。
(五)評標的標準與辦法。
(六)對細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認定。
(七)評標辦法。
(八)工程量清單及綠化養護現場圖。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澄清)
招標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的備案)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前二天,應當持招標文件樣稿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應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二十一條(踏勘和答疑)
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投標人獲得踏勘現場的機會應當平等。
招標人對任何投標人做出的答疑,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第二十二條(信息保密)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規避招標)
招標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屬于規避招標
(一)擅自改變養護項目資金來源或者用途;
(二)虛假招標或者使招標活動流于形式;
(三)將部分項目排除在具體招標范圍之外;
(四)其他不招標或者不公開招標的行為。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四條(投標資格)
投標人應當具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加投標的養護企業應當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向招標人報送投標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養護企業營業執照;
(二)具備招標人對投標人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投標文件的要求)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二)投標人的報價應當保證其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標項目。
(三)投標文件應當由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撤消)
(一)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應當將投標文件密封,封口處由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
(二)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管投標文件,開標前不得開啟、遺失。
(三)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投標文件。
(四)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不含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投標文件的變更和補充)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
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達補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八條(投標保證)
投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等方式。保證金應視標底的大小,按養護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第二十九條(投標保證金的退回)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退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后,中標人在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定合同的;
(二)在領取招標文件并支付投標保證金的情況下,投標人未按時提交投標文件、提交的投標文件無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評標委員會作廢標處理的;
(四)投標人拒絕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其投標的。
第三十條(投標截止期限)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標人和投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串通投標)
投標人之間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共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一致投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事先商定,突出一個投標人,其他投標人作為陪襯參加投標;
(三)招標人將投標情況透露給投標人;
(四)招標人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六)招標人和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七)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三十三條(無效投標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
(一)投標文件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處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簽章的;
(三)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從市綠化管理局建立的養護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與投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參加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對評標專家施加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行為。
在中標結果確定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評標專家的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是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與養護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經濟類人員,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當定期對評標專家庫成員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需要對專家庫進行調整和更新的,對在評標過程中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資格,應當報市綠化局同意。
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今后不得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六條(評標)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人應當給予評標委員會足夠的閱標時間。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提供書面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將評標過程與結果形成書面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進行。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當對評標過程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和協查各類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評標辦法)
根據養護項目的不同特點,招標人可以分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投標文件的澄清)
經招標人同意,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它投標或者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拒絕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九條(廢標)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不能對報價較低作出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投標人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認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
(三)投標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第四十條(中標候選人)
公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排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邀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排序向招標人推薦1至2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中標)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財政資金撥款或者財政資金撥款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約的,可以依序確定其他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后10天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天。定標后,招標人應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重新招標)
有效投標不足3個(不含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招標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評標備案)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
(三)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未中標人的投標報價表。
第四十四條(結果公示)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應及時將中標有關情況告知市綠化局信息中心。市綠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及時將中標情況信息在“綠化”門戶網站(和園林分中心信息網上進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合同的簽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的內容訂立書面合同。
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六條(履約擔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中標人須提供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百分之十的履約擔保。
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十七條(合同履約)
中標人應當就承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備案的處理)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內容,以及招標機構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在招標人報送備案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四十九條(行政管理措施)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索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公正度評價)
市綠化局監察部門負責招標投標公正度評價工作,對反映招投標不公正的項目,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關鍵詞:園林綠化;進度控制;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TU98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城市的環境質量的要求也不斷提高。人們越來越多地關注自己生活的質量,因此,為了改善城市環境和面貌,許多城市都加大了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投入。隨著我國園林綠化行業的不斷發展完善,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質量以及服務質量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從而使城市的品味以及投資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因此搞好園林綠化建設不僅是城市發展建設的要求,更是市民生活質量提高的需求。對于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來說,把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管理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也是企業生存的關鍵。
一、園林綠化施工項目進度控制
1.園林綠化施工項目進度控制概述
園林綠化施工項目進度控制是指在既定的工期內,編制出最優的施工進度計劃,在執行該計劃的施工中,經常檢查施工實際進度情況,并將其與計劃進度相比較,若出現偏差,便分析產生的原因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找出必要的調整措施,修改原計劃,不斷地如此循環,直至工程竣工驗收。施工項目進度控制的總目標是確保施工項目的既定目標工期的實現,或者在保證施工質量和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實際成本的條件下,適當縮短施工工期。
2.園林綠化施工項目進度控制的原理
園林綠化施工項目進度控制是一個不斷進行的動態控制,也是一個循環進行的過程。當實際進度計劃不一致時,便產生超前或落后的偏差。分析偏差的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調整原來的計劃,使兩者都在新起點上重合,繼續按原計劃進行施工,并且充分發揮組織管理的作用,使實際工作按計劃進行。但是在新的干擾因素作用下,又會產生新的偏差。施工進度控制就是采用這樣動態循環的控制方法。
3.園林施工項目進度控制措施
園林綠化施工項目進度控制的措施主要措施有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
(1)組織措施。充分重視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根據項目的特點及施工現場實際,確定合理的項目經理部組織架構。明確職能分工與職責,在組織結構中要有專門負責進度控制的專門人員負責進度,同時在職能分工表在予以標明并落實。編制主要施工環節、施工過程的進度計劃,并定期跟蹤、檢查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偏差,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及時糾正偏差。編制項目進度控制的工作流程及應急預案。
(2)管理措施。重視管理學科理論的應用。包括運用動態控制的原理、組織系統的原理等進行進度控制。應用網絡計劃技術,運用關鍵線路、時差等組織施工。重視信息技術的應用。如加快信息的傳遞與處理,從而提高效率,利于施工進度控制。
(3)技術措施。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案與方法進行施工。通過某些技術措施縮短施工間歇時間,或者改變施工方案。
(4)經濟措施。應編制與進度計劃相適應的資源需求計劃,包括資金需求計劃、人力資源與物力資源需求計劃,從而做到及時地為施工提供各種物資及資金供應。制定可行的激勵制度,做到獎罰分明。
二、園林綠化施工項目的質量管理
1.園林施工項目質量管理的意義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質量是項目建設的核心,是決定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因此,加強園林企業質量管理是園林企業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的重要保證,也是建設節約型園林的重要保障。
2.施工工序的質量控制
工程實體的質量是在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最后檢驗出來的。由于施工過程是由一系列相互聯系與制約的工序所構成,工序是人、材料、機械設備、施工方法和環境等因素對工程質量綜合起作用的過程。因此,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是施工階段質量控制的重點。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必須以工序質量控制為基礎和核心。
2.1工序質量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工序條件的控制和對工序活動效果的控制兩方面。(1)對工序條件的控制。就是指對于影響工序生產質量的因素進行控制,換言之,就是要使工序活動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以確保工序產品的質量。(2)對工序活動效果的控制。主要反映在對工序產品的特征指標的控制上。步驟如下:實測—分析—判斷—糾正或認可。
2.2工序質量控制的實施要點(1)確定工序質量控制計劃。(2)進行工序分析,分清主次,重點控制。(3)對工序活動動態控制。(4)設置工序的質量控制點,進行控制。在施工生產現場,對需要重點控制的質量特性、工程關鍵部位或質量薄弱環節,在一定的時期內,一定條件下應強化管理,使工序處于良好的控制狀態。這種為“質量控制點”。建立質量控制點的作用,在于強化工序質量管理控制,防止和減少質量問題的發生。
3.施工質量控制的要點
3.1施工組織設計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1)施工平面設計應注意避免將項目部辦公場地、材料堆放場地等設置在要種植喬木或園林建筑、水體、園路及場地鋪裝的位置。(2)合理安排施工順序,特別是大樹、喬木以及栽植季節性強的喬木的種植時間的安排。(3)合理安排地基基礎、地下管線以及園路鋪裝等施工順序。(4)處理好園建與種植工程的交叉作業矛盾以及半成品的保護。(5)明確有針對性的管理制度。(6)制定對現狀植被的切實保護措施。(7)明確表土堆放、轉動以及使用措施。
3.2建立健全圖紙會審以及技術交底制度(1)開工前項目經理集各專業施工技術人員、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圖紙會審,熟悉設計圖紙。(2)參加業主組織的圖紙會審與技術交底會,充分了解設計意圖,特別是設計者對景觀、局部等設計意圖。
3.3施工材料的質量控制(1)園林建筑材料。園林建筑所需要的混凝土、砂石、鋼材等均需符合設計要求。裝飾材料,特別是各種石材、陶瓷裝飾材料必須做到色澤純正且無明顯色差、大小均等、線條平直或圓滑,且符合設計要求,木材防腐及干燥處理符合設計要求。(2)植物材料。搞清施工圖紙及其他設計文件中所選用的植物材料種類(包括變種、變型及栽培種)、規格要求。按照設計要求嚴格進行苗木(或盆花)的預選。預選后,邀請業主、設計以及監理單位對所預選的苗木進行確認。大苗還應在樹干上標識其方位。嚴格按照規范進行苗木的挖掘、包扎及裝卸,以免對土球造成損傷。
4.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后期養護管理
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后期養護管理是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保證。目的就是確保綠化苗木成活,生長良好。俗話說“三分栽,七分管”,如果后期養護管理不到位,導致病蟲害嚴重等質量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園林綠化工程后期養護管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1)設專人對管轄綠地內及時進行看管,避免人為活動破壞,對遭到破壞的樹木和綠地,要及時進行修復,以鞏眉綠化成果i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定期對苗木的生長情況進行檢查,適時對枝條進行修剪,發現樹木生長不良時,及時進行施肥。同時,要觀察雜草和病蟲害的發生情況,防早、防小,節約養護費用。2)水分是植物生長的必要條件之一,要根據樹木的種類確定澆水頻率和每次澆水量,定期進行澆水。在多風季節,采取支撐固定,以防止樹木倒伏。應及時掌握園林綠地所在地區的天氣情況,以防止災害性天氣對樹木造成傷害。
結語
園林綠化工程是建設風景園林綠地的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完善還需要很多的探索和實踐。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質量控制與進度控制之間是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關系,必須正確處理好他們之間的關系,做到工程質量合格,進度符合合同要求。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86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園林綠化建設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就是通過其規范化的工程建設的質量主體和質量檢測兩者相互結合的,對于工程實體質量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使得工程建設無法順利的進行,并且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的質量。目前來說,對于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已經轉變為宏觀的管理,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也是從質量上轉變為執法上,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也有了一定的保障。隨著園林綠化工程監督和管理不斷的提高,工程質量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園林綠化工程監督和管理人員也具備了綜合素質和專業的技能水平,這樣才能做好質量監督和管理的工作,全面促進綠化工程的發展。另外,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可以互相監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其園林綠化的質量監督和管理的工作。
1.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的概述
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的機構可以按照其法律的相關依據和強制性的標準,對于工程的實體和工程的質量責任體系等各個環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于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主要是針對于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功能進行實施的監督。對于工程的責任主體、質量的監督,主要對于相關質量檢測的單位履行其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1.1、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內容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執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質量情況;(2)設計到整個工程的主體結構和使用相關功能的質量關鍵;(3)工程質量的主體和工程的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4)工程的主要材料和結構的配件的質量,例如說是種植地的土質和種植的材料等;(5)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后的情況,就是在后期的驗收形式和驗收的程序等;(6)組織或者參與相關工程事故的調差和處理工作;(7)定期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的情況進行統計和對于違規處理的情況進行處罰措施。
1.2、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程序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單位和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要做好質量監督的相關手續;(2)制訂工作的計劃,并且按照計劃進行;(3)對工程的質量和檢測的工作等單位的工程進行檢查;(4)監督在工程后期的竣工驗收階段的質量好;(5)養成良好的制訂質量監督的報告;(6)對于工程質量監督的檔案,必須要做好相關的記錄。
1.3、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方式
目前來說,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的模式就是以抽查為主。一般情況下,可以抽查對工程的某一個工程或者環節,也可以對工程中的每一項具體的工程進行抽查。通過事先不定點和不定期的進行抽查,加快資源的合理化利用,并且提高其監督的效率。
2.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辦法
2.1、實施抽查
把抽查工程建設各個責任主體的違規情況記錄在案,并且根據其業績、質量保證能力、工程類別、工程重要性等情況,事先差別化的監督和管理,對于重要的工程和信譽度較差的施工單位來說,必須要加大其抽查的力度和頻率。另外,還應該打破行業內外的保護模式,開放園林綠化市場,促進公平競爭。
2.2、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監督
強化不良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且通過其公示和公告予以警告,加強社會的監督能力,充分發揮其市場的機制對于工程質量主體的約束力。
3.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面臨的問題
目前來說,在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中,質量監督機構的執法已經很明確化,法律法規也在趨于完善化。但是在質量監督實踐中還存在不適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對于這些問題進行解決,全面促進園林綠化質量監督工作的發展和順利進行。
3.1、法律法規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一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的標準,但是在法律法規中還沒有提出來具有強制性的處罰措施和辦法。
3.2、質量監督方式需進一步改進
目前來說,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易燃還在延續其早期的做法,即為實行以工程項目為基礎的單位,并且確定其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模式,直接導致質量監督工作陷入了一些困境,降低了監督的效率,沒有充分的體現出政府的質量監督管理的能力。
3.3、質量監督隊伍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
隨著園林綠化工程的全面發展,其質量監督的工作也增加了很多,專業的監督人員的工作還做得不夠好,不可能全面的監督到整個的施工過程中,更難對每道工序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質量監督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4.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措施
4.1、擺正管理者的位置
提高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在園林方面的認識和意識,統一管理者的思維,樹立管理者的微信,這樣才能肩負其整個管理的職責。項目的管理始終就是對于人、技術和財務的館辦理,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要綜合從這幾個方面入手,形成一定的形式,這樣才能綜合性起到管理的責任。
4.2、建立管理制度,明確規范章程
任何一個施工單位都必須要對園林綠化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備案。這種備案主要是審查其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從綠地的景觀性、生態性、功能性及其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全面考查?,F階段園林工程主管部門是市園林局,擬建園林工程施工圖的時候必須要經過市園林局組織進行統一的規劃和設計,從規劃、景觀、政策、法規等方面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除此之外,在施工的過程中還應該向園林主管部門提高相應的材料進行備案。這樣,有助于提高其工程綠化的水平,更加便于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掌握其綠化的情況,制訂宏觀計劃,進行全市的的宏觀調控和監督。
4.3、加強人員培訓和責任考核
作為建筑單位的管理人員,應該明確其各自的責任。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應該明確其各自的責任,對于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的上報并且處理。作為園林綠化工程的管理人員,應該參加培訓和堅持學習的態度,努力提高其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的水平。不僅僅要對施工的圖紙熟悉,按照施工的圖紙進行施工,還必須根據工程情況,了解與掌握深度的設計精神,深刻領會設計意圖,督促施工單位制訂詳細的施工預案,采取切實有效的工藝流程,力求達到最佳的設計效果與意景。
結束語
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其質量值根本,必須要全面做好。質量監督機構只有不斷的加強其質量的監督管理隊伍,全面提高其質量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增強其法制的意識,逐步加強其法律法規的相關質量,全面保證其園林綠化施工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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