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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全市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從業人員總數1.5%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條線垂直單位,均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征繳標準
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就業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本單位應繳納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本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總數)×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數。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一定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
從業殘疾人員: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與用工單位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
征繳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及代碼的機構。
三、征繳辦法
(一)每年3月15日前為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年報核報截止時間,各單位須在規定時限內攜帶本單位上年度有關材料到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核定。逾期未報送材料的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征保障金,如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行先征后退。有關材料包括:
1、《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基層表》;
2、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
3、單位與殘疾職工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外);
4、殘疾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外)。
(二)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將各單位應征收的保障金數據于3月底前傳遞給各應繳單位。
(三)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期,各單位應如數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解繳至指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專戶。
四、基金管理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辦法原則上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23號)執行,待上級有新的規定后,再行補充完善。
五、監督檢查
一、征繳對象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組織以及部、省駐區各單位。凡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的,均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征繳標準
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障金。按規定就業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比例繳納保障金。
單位應繳保障金=(上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本單位已安置從業殘疾人員數)×上年度全區職工平均工資數(以統計部門公布數為準)。
從業人員:指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從業殘疾人員: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與用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
三、征繳機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征。
四、征繳辦法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每年的6月份起征繳當年的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基數核定和數據傳遞。
1.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負責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審核認定。
2.用人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建軍東路84號;電話:81507098156033)報送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殘疾從業人員名冊、相關人員的殘疾人證和傷殘軍人證、殘疾從業人員勞動合同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逾期不報送上述資料的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征保障金,實行先征后退。
3.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負責將各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據傳遞給地稅部門。
4.每季度地稅部門反饋征收情況給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所,以使及時核退達標單位的保障金。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律實行就地征繳。凡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一律向地稅部門繳納。
(四)地稅部門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江蘇省基金專用繳款書》。
(五)地稅部門將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暫通過基金過渡戶管理,按戶設立征收臺帳。征收期終后10日內將征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連同產生的利息一并繳入區財政基金專戶。其中:5%繳入省庫,95%繳入地方庫。
五、基金管理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二)保障金的使用辦法按上級規定執行。
(三)對遭受自然災害、企業嚴重資不抵債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繳費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區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地稅部門認定后,可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期滿后如數補繳。
(四)未經批準逾期拒不繳納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保障金。
六、監督檢查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人數]
第五條各單位交納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按屬地原則征收。
第六條每年1月31日前,各單位到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納稅單位的名單和相關情況。
每年3月31日前,各單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職工編制統計年報表或統計年報102表、殘疾人證、勞動部門鑒證章的勞動合同書(或殘疾人就業證)及法人簽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到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確定本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未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年審手續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計算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由地方稅務部門按規定時間足額征收。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應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和數額。應繳納保障金的各單位必須在當年7至9月的稅收征期內到主管地方稅務部門申報交納保障金。
第七條保障金征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專用票據,由地稅部門逐級發放。
第八條對因為特殊原因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須在每年1月底前憑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書面申請,經本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批準后,予以減緩。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憑該證明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減緩手續。
第九條除經批準予以減緩的單位外,對其他未按時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由地方稅務部門通知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從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定后,將繳款通知書送達該單位,并抄送地方稅務部門,與保障金一并征收。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年以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以補繳,補繳金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并通知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經費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律就地繳入國庫,由各級國庫逐級劃解省國庫省財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資金科目。由地方稅務部門填寫保障金征收進度年報表,地方稅務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逐級上報,于當年9月30日前,以設區市為單位,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疾人聯合會。
每年10月30日前,省殘疾人聯合會對全省年度保障金進行核算,由省財政部門將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預算,其中將可供支出的80%按屬地原則撥付設區市,20%留省專項用于殘聯管理支出,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按照有關規定調配使用。設區市殘疾人聯合會應于每年11月底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所轄縣(市、區)撥付保障金。
第十三條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將保障金納入稅務稽查范圍,并會同財政、殘疾人聯合會、審計等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金征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各有關單位要如實向征收機關提供資料、報表等材料,各征收單位應認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違規操作等行為,要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保障金按基金預算資金進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按編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預算撥入殘疾人聯合會賬戶,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和特困殘疾人補助;
(三)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六)與殘疾人就業工作有關的其它支出。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社會各單位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行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征收范圍及繳納對象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未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末達到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紐織(以下簡稱各單位),均應接本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征收標準
各單位應按在崗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遷0.5人的,按1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規定比例繳納保障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末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不均工資標準的100%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末單位職工人數XI.5%?在崗殘疾職工人數)X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五條征收管理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代扣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另行制定。
(二)各類企業、與財政沒有款項繳撥款關系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沒有分設地稅的市、縣由國稅機關代征。
(三)除前(一)、(二)款以外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征收。
(四)中央各單位、自治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區屬各類企業、外省市、自治區駐寧單位以及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自治區國庫。
(五)市、縣(區)所屬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六)年審。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時間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按比例就業年審具體實施工作。按比例就業年審必須統一使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國殘疾人聯合會開發的《全國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軟件》,每年2月底以前,各單位到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預算單位和納稅單位的名單。
(七)認定。每年6月20日前,各單位持上一年度接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報表(寧統函[*3]20號01、02、03表),殘疾人證(復印件),新錄用殘疾人員工須提供有勞動部門簽證(章)的營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經單位法人代表簽章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到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各單位從業人數、計算出應繳納保障金數額,并于6月底以前提供給財政、稅務部門,作為各級財政部門代扣、稅務機關代征的依據。
(八)未按期辦理年審手續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計算征收保障金。對于各單位虛報、瞞報、遲報或拒收統計資料的,將按照《統半法》及實施細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每年7-9月份為上一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時間。
(十)企業、城鄉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中列支。
(十一)稅務部門代征保障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制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繳款書》(專用繳款書式樣附后)。其他部門征收或代扣保障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制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費票據》(票據式樣附后)。稅務部門的代征專用繳款書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統一領取后交自治區稅務部門發放,其他部門的代征或代扣票據由各級征收部門到所在地財政部門領取。
(十二)稅務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適用財政部規定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國家基金預算收支科目,代碼為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其他部門征收或代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當地收費收繳分離規定執行。
(十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原則上不能減免。企業因停產、嚴重虧損與財政治山有款項繳撥關系的事業單位因經費事實確嚴重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須在每年3月底前憑稅務部門核定的上年度財務決算表和書面申請,經本單位主管部
門簽署意見,送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后,予以減緩。申請單位須持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減緩的批復到稅務征收機關辦理減緩手續。中央各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按照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16號)執行。
(十四)各征收單位要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附加許可證》,亮證征收基金,代征代扣單位的許可證由委托單位統一辦理,按征收網點辦理副本懸掛,并將征收基金項目名稱、征收依據、標準、使用票據版式、征收對象及范圍、舉報電話等內容公示。
第六條處罰
對末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又不申請減免、緩繳,或者減免、緩繳申請未獲批準而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滯納金。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征收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對保障金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續費
代征代扣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續費,手續費按實際繳入國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10%的比例提取,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代征代扣單位,屬于市、縣級收入的由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文付給代征代扣單位,屬于自治區級收入的由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支付給代征代扣單位。
第九條保障金使用管理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于每年7月30日前,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預算計劃,經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條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
(二)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個體經營;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四)在收取的保障金總額10%的范圍內,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五)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六)支付代扣部門的手續費。
保障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本市市區范圍內(包括城區、市開發區)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部、省駐各單位,凡安置殘疾人未達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比例的,均屬于保障金征收對象。
二、征收標準
單位應繳保障金二(年末單位城鎮從業人員總數x1.5%一本單位已安置殘疾人職工數)x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數(以統計部門公布數為準)。
三、征收機關
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市殘聯委托市地稅部門代征。
四、征收程序及辦法
(一)核定殘疾人數。各單位每年按要求填寫《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基層表》,并提供本單位下列材料:1.勞動統汁年報基層表(統計局102—1表)或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登記手冊;2.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3.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用上合同;4.殘疾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核準后,確定單位年度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發繳款通知。每年3月15日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年報審核截止時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向未達到殘疾人安置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三)繳款時限。保障金實行按年征收,每年4月1g一6月30日為保障金征收期。在此期限內,各單位根據繳款通知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理繳款手續。凡逾期未繳納保障金的單位,除限期補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四)票據使用。收取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省基(資)金專用繳款收據》。
(五)領取合格證明。達到安置殘疾人規定比例的單位和交清保障金的單位,持保障金繳款憑證等材料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市市區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合格證》。
(六)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每年3月底向地稅部門遞送年報統計數據。征收開始后,地稅部門于每月15日前向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遞送保障金征收情況統計清冊。
五、資金管理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使用范圍??顚S谩H魏尾块T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二)地稅部門應將征收到帳的保障金于7月15日前足額繳入市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繳款后地稅代征帳戶無余額。
(三)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按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通過市財政專戶及時足額將所征保障金總額的5%上繳省財政專戶。
六、減免和緩征
這次會議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全省、全市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會議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我區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剛才,傳達了全市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區關于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見和辦法,區地稅局副局長葛家懷同志和區殘聯理事長張遠禮同志分別代表區地稅局和區殘聯講了很好的意見,大家要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再講幾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就業是民生之本,擴大就業是我國當前和今后很長一段時期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我省頒布的《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X.X%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由于各種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措施,是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公正、公平的具體體現。我區有X.X萬殘疾人,安排他們就業的任務非常繁重。在國家、社會、家庭的扶助下,采取多種形式,使殘疾人由救濟供養對象變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不僅能夠從根本上改變殘疾人的生活狀況和社會地位,而且能夠解除部分家庭的后顧之憂。如果有相當一部分殘疾人不能安居樂業、擺脫貧困,不僅會增加其家庭負擔,而且會影響社會穩定,還有損人民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意義,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履行職責,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把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落到實處。
從近幾年我區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看,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殘聯屬群團組織,成立晚、人手少、收繳手段落后,執法力度不夠,征收面窄、效率低,盡管每年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難以做到應收盡收。其次是宣傳力度不夠,還沒有像稅收工作那樣深入人心。地稅部門機構健全,征收手段先進,征收網絡完善。從外地已實行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看,實行地稅代收的效果十分明顯,不僅加大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力度,而且促進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為搞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工作,區政府已正式同意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是為促進我區殘疾人就業作出的一項重要舉措。地稅部門和殘聯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切實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收盡收,力爭使全區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加大力度,強化措施,確保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落實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XX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及《XX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為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證。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這些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開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傳。要通過電視、宣傳車等形式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和意義,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殘疾人就業和自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濃厚氛圍,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的社會責任感,推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要搞好征收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新形勢下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新探索,對地稅部門特別是殘聯而言是一項新舉措。地稅和殘聯要按照要求,搞好業務培訓,提高征收人員的業務素質,盡快適應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要嚴格依法征收。要認真做好用工單位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確認、應繳納保障金數額核定、減免管理、違章處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既要防止漏征,又要防止重復征收。對那些既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態度蠻橫,妨礙征收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
三、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扶持殘疾人就業、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專項資金,它的設立,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懷和對殘疾人事業的重視。各級殘聯要嚴格按照第XXX號省政府令規定的范圍使用保障金,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在資金使用上,要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質和參與就業的能力;要大力扶持殘疾人個體創業和合伙經辦企業,鼓勵更多的殘疾人自謀職業;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或在安排殘疾人就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要給予大張旗鼓的表彰、獎勵。同時,要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并將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嚴禁貪污浪費和挪作他用,發現有違紀違法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總之,要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取之社會,用之于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發揮出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強化領導,密切配合,推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加強領導,搞好部門之間的協調。有關部門要按照部門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地稅部門要把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作為本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計劃,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時足額征繳入庫。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嚴格入庫和支付制度,確保這一專項資金用于殘疾人事業。殘聯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履行統一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職責,加強隊伍自身建設,盡快適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代收后發生的新變化,按照新的業務要求,積極主動搞好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同時要認真研究解決好有關遺留問題。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的宣傳,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對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重要性的認識,推進代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僅是應盡的社會義務,而且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各用人單位一定要統一思想認識,按時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和報送有關資料,積極主動地在征繳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其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數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均應按本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四條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繳工作,負責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納保障金數額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減免管理等。
地稅部門負責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企業(包括外地駐榮企業)、負有納稅義務的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納稅戶)的收繳劃轉、收入統計、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五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級盲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按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一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經費中列支,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應納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末實際在職職工人數×1.5%-用人單位上年末在職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
用人單位年度實際在職職工人數,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具體可參照地稅機關確認的計稅工資人數核定。
在職殘疾職工人數,是指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數。
第六條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七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每年的7—9月份為申報和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時間。
2002年及以前年度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單位負責清繳。
第八條保障金繳納的數額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每年3月底前,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用人單位發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情況》、《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等有關資料。
(二)每年4月底前,用人單位應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情況》、《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已安排殘疾職工的單位,持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工資領取單、殘疾人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資料,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不按時提交有關資料審核的,按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認定。
(三)每年5月底前,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照有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定各用人單位上年度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后,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通過郵寄等形式送達用人單位。
第九條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全額預算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將保障金繳至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繳納的,由市財政局從用人單位經費中代扣。
(二)各納稅戶持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保障金。
(三)上級駐榮單位及垂直管理(經費上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持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
第十條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須憑市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核定的本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向市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市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予以緩繳或減免。用人單位憑有關證明到收費機關辦理保障金緩繳或減免手續。
第十一條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納稅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于征收期結束后,書面通知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對當年未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從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后,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催繳通知書》送達該單位。
第十二條對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市政府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對其做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市政府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地稅代征范圍內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四條收繳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地稅代征使用的《*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由市殘聯到市財政部門領購,連同專門刻制的征收專用章戳一起發放給同級地稅部門代收使用。
第十五條地稅機關代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實際劃入國庫的5%計算業務費,由市財政局撥付給地稅機關。此項費用主要用于軟件開發,設備購置,征繳管理,宣傳培訓等支出。
第十六條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按年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