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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小學初級階段英語教學應以激發小學生的學習興趣為根本出發點,整個教學過程要以情感為主線,交際為目的,培養學生的英語語言運用能力。因而,筆者試提出在小學英語教學中的五個原則,并闡述了五個原則的理論基礎及原則的具體運用方法。
(一)揉趣味性原則于教學
在心理學上,興趣主要指的是學生心理、觀念的積極廣泛的運動,及其對所學事物所產生的有高度吸引力和高度注意力的內部心理狀態。興趣通常維持著個體恒常的腦的優越狀態,因此它驅使人指向所愿意接近的對象,激勵人創新鉆研和探索,有利于人進行有創意的活動。興趣處于中度激活狀態,使人傾向于想要吸收信息和擴展自己,這種狀態保證興趣和認知的聯系,維持和支持認知加工。不難發現,興趣總是和快樂相伴。興趣來源于刺激的新異性和變化性。人的意識中的預期也可以成為興趣的原因。
在眾多有關興趣理論的代表性研究中,米切爾情景對興趣(人們通過參與到某種環境和場合而獲得的一種興趣)所作的區分在教育實踐中有顯著作用。它把情景分為引發性興趣和維持性興趣兩種情景。前者的功能是暫時激發學生的學習活動;后者主要體現在學習內容的意義性,由此賦予學生以動力,維持學習的興趣,同時還涉及到自我卷入即學生感到的他們主動參與到學習過程的程度。
瑞士著名兒童心理學家皮亞杰在描述兒童思維發展理論中,闡明了興趣對教學理論和實踐的深刻影響。他認為,一切有成效的活動必須以某種興趣為先決條件,強迫工作是違反心理學原則的。他強調了興趣和需要在兒童心理發展過程中的動力作用。我們必須承認有一個心理發展過程的存在,一切理智的材料并不是所有年齡段的兒童所能吸收的,我們應考慮到每個年齡段的特殊興趣和需要。
《小學英語教學與教材編寫綱要》指出,興趣是學好語言的關鍵,激發學生學習英語的興趣是小學階段英語教學的一項重要任務。興趣作為一種非智力因素,對學習活動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興趣是最好的老師。達爾文曾說過:“我對探索自然界有一種由衷的興趣”,“它使我走進了科學的大門”。學生對某一方面的濃厚興趣會促進他們更自覺、更努力地學習相關學科;另一方面,有關知識的積累又不斷強化他們的認識興趣,形成良性循環。我們認為,既然興趣在認識和學習活動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我們應該特別重視小學生興趣的培養和發展。首先,教師可以利用兒童好奇、好動、愛幻想、爭強好勝的心理發展特點,來培養其認識的直接興趣,其次,培養學生積極進取的精神,使認知進一步發展,從而培養他們的間接興趣。再次,除了上述提到的直接興趣和間接興趣外,我們還要認識到興趣的遷移作用。學生對英語課感興趣往往是與對任課教師的喜愛有關,因此,英語教師一定要為人師表,對教學工作要兢兢業業,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較高的業務能力,努力使自己得到學生的認可和喜愛。最后,培養師生之間的積極感情及對學生的激勵在培養興趣上也十分重要。教師對學生要充滿愛心,不僅要在學習上成為學生的指導者,而且要在生活和各方面成為學生的知心朋友和顧問。
(二)揉交際性原則于教學
【關鍵詞】公募;私募;信息顯示效應
1.引言
股權發行方式是指公司發行股票時采用公募發行還是私募發行。公募發行是指企業必須經過政府監管部門審核,才能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私募發行,是指無須經由政府監管部門審核、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能公開募集的股票發行方式。公司股權發行方式的選擇是財務理論中很重要但研究甚少的一個領域。大多數的財務教科書都把公開發行當作融資決策中的一個制度性方面加以研究,很少對此進行評論。公開發行股票僅僅當作是公司成長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而已。盡管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因為許多公司的確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才能借助公募資本市場獲得資金。但僅靠這種觀點很難解釋公司的募集行為。實際上,在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美國,一些大公司沒有采用公募融資方式而成為上市公司。在德國和意大利,公開交易的公司更是偶然情況,而不是達到一定階段的必然情況,相當多的私有企業實際上要比公開交易的公司平均規模要大。這些典型的、不同國家公司之間存在的差異就說明了公募并不是所有公司最終要達到的一個階段,而是一種融資選擇(Pagano[1],Panetta,and Zingales,1998)信息顯示理論是典型的解釋股權發行方式選擇的理論之一。
信息顯示理論是指由于外部投資者與公司發起人股東對公司未來經營前景存在信息不對稱,因而發起人股東所認定的價值與投資者所作的判斷存在分歧。當公司宣布進行公募或私募時,投資者會據此行為判斷:以現在的投資價格表現公司未來價值,是高估還是低估。當經理以現有股東利益為目標時,那么發行股票就意味著向潛在的投資者傳遞了公司價值的信息,根據優序理論,Myers and Majluf[2](1984)認為,公開發行股票就會向投資者傳遞公司價值被高估的信息。這樣,公募往往會引起現有股東股權價值的降低。Hertzel and Smith[3](1993)認為,如果公司采用私募方式發行股票,就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向投資者傳遞公司價值被高估的信息。Asquith and Mullins[4](1986),Masulis and Korwar[5](1986),Mikkelson and Partch[6](1986),Smith(1986),Denis(1994)等許多人都發現,當公司宣布采用公募形式發行股票時,通常會引起股權市場價格的消極反應。Wruck[7](1989)認為,公司宣布以私募方式發行股票,會傳遞出公司價值被低估的信息,因而在私募后公司股權價格往往會上漲,并得到了Hertzel and Smith(1993)的證實。由于私募的信息顯示作用,盡管私募發行既可能為價值低估的公司采用,也可能為價值被高估的公司采用,但Ferreira and Brooks[8](1999)對這兩類公司的特征進行了實證檢驗,認為采用私募發行不會傳遞虛假信號,會對股票價格產生積極影響。Janney and Folta[9](2003)通過對328家生物高技術公司的695次私募發行研究證實了上述的私募發行所傳遞的對股票價格的積極信息。但Lee and Kocher[10](2001)以配股公司為樣本進行了股權發行方式的比較發現,采用私募發行的動力在于對外部資本的需求,而不是因會傳遞股權價格被低估的信息。
本文是利用信息顯示理論對股權發行方式進行研究的一次嘗試,并對用于解釋股權發行方式選擇的Hertzel and Smith(1993)模型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新的股權發行方式選擇模型。
現有股東會以一定的折現率發行股票,其中表示私募股權的市場價值。如果不進行股權融資,投資不能實現,那么現有股東的股權價值依然還是現有資產的價值。當下列條件成立時,私募發行會消除投資不足問題:
當時,說明因投資使現有股東的股權價值降低。說明了說明投資機會的凈現值超過了向新股東所作的補償,采用私募發行可以進行投資。
私募發行也會為現有股東帶來收益。
采用私募發行為老股東帶來的收益多于采用公募發行帶來的收益。
因此,如果在完全信息下老股東所保留的股權比例超過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股權比例,那么采用私募發行總會帶來較多的收益。
2.2 Hertzel and Smith模型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有股東股權價值界定不明確,難以準確理解其含義。
其次,在分析股權時,沒有貫徹新老股東在公司中的同股同權地位;如果現有股東以折現率發行股票,其中表示私募股權的市場價值。
第三,Hertzel and Smith模型并沒有真正體現出股權發行方式對現有股東股權價值的信息顯示作用。
Hertzel and Smith模型本身所要解釋的是私募與公募所產生的信息顯示作用,但實際上從其原文中的分析可以發現,其目標已經發生了轉移,實際上在解釋私募發行方式如何減少因公募發行可能產生的投資不足而引起的成本。因而如何對其模型進行重新詮釋也應當成為本文的一個重要任務。
3.股權發行方式選擇的信息顯示分析
根據第二部分的分析,如果我們不考慮因融資不足而產生投資不足問題,只考慮公司確有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必定要融資,此時Hertzel and Smith(1993)模型實際上就變成了單純的股權發行方式選擇模型。為了能夠更為清楚地體現出股權發行方式對現有股東股權價值的影響,我們將對Hertzel and Smith(1993)模型中的變量作適當修改。
之所以認為采用私募發行與公募發行分配給新股東的股權數數額存在差異,這是因為:在融資凈額一定的條件,采用不同的發行方式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發行價格和發行費用,因而就可能會使分配給新股東的股權數額存在差異。
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到采用不同發行方式對現有股東股權價值的影響。可以發現,采用不同發行方式對現有股東股權價值的影響主要取決于在不同發行方式下分配給新股東的股權數額。
當成立時,兩種融資方式的選擇對現有股東股權價值沒有影響。此時正說明了知情的老股東預期未來股權價值不會升值也不會貶值,因而只會按照老股東股權價值的價格分配給新股東確定的股權數額。
當成立時,顯然采用私募發行會使現有股東的股權價值更高,與公募發行相比,發起人股東只愿意將較少的股權數額分配給新股東,說明了知情的老股東采用私募發行方式向外界傳遞了公司未來股權價值必定要上升的信息;
當成立時,采用公募發行更有利于現有股東實現股權價值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與私募發行相比,發起人股東愿意將較大數額的股權分配給新股東,說明知情的老股東預期將來股權價值必定要下降,公募發行方式正向外界傳遞了公司股權價值必定要下降的信息。
可見,兩種股權發行方式的選擇將會因信息顯示效應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真實價值的判斷。當公司采用私募發行方式而向外界傳遞公司股權價值被低估的信息時,外部投資者如果據此做出是否進行投資的決策,將會以較高的價格認購公司的新發股權,使發起人股東以較低的融資成本實現資本的籌措;反之,當公司采用公募發行方式時,將會向外界傳遞公司股權價值被高估的信息,如果外部投資者據此做出是否進行投資的決策,必將會以更低的價格認購公司股權,事實上提高了股權融資成本。股權發行方式所產生的信息顯示效應將會對股權發行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就具體的一次股權融資而言,如果可以進行公募與私募的選擇,公司必須對慎重考慮股權發行方式對融資效率的影響。
4.結論
綜上所述,私募與公募屬于可供公司選擇的兩種股權發行方式。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以發起人股東股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公司選擇不同的股權發行方式會向外界傳遞有關公司股權價值的不同信息。采用私募發行方式會向外界傳遞有關公司價值被低估的信息,而公募發行會向外界傳遞有關公司價值被高估的信息。股權發行方式的信息顯示效應對發起人股東的股權融資效率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公募與私募的選擇對于股權融資決策具有重要性。
目前,公募資本市場在中國已經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情況尚未得到證實。要將私募與公募一樣,成為中國公司股權發行的一種主要方式,目前還存在嚴重的體制。在證券金融法律中,目前還沒有與私募相關的法律規范,這就使私募無法成為合法的股權發行方式;機構投資者的規模和數量還不夠大,使私募資本還不能成為公募資本市場的競爭者;更沒有促進私募證券流通的柜臺交易商和柜臺交易市場,這將無法化解因私募證券流動性不足而產生的高風險;更為重要的是,上述體制將無法克服私募的先天缺陷金融欺詐,這將為私募在中國的發展受到了懷疑。要使私募成為中國公司股權發行的一種選擇方式,關鍵在于相關體制的逐步消除。隨著上述條件的逐步具備,私募必將成為公司股權發行的一種重要方式,促進公司融資創新,使公司能夠真正自由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融資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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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教育現代化進程,著力推進教育均衡發展,強化績效考核,增強辦學活力,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教師隊伍的生機和活力,根據富陽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__]43號文件精神,以及富陽市教育局、財政局富教[20__]78號文件精神,按照“統一政策、規范發放”的原則,就我校教職工績效考核獎及福利發放工作提出以下實施細則:
一、考核類別及標準
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際,將市政府統一按月發放的增收節支獎和季度績效獎共1000元/人·月,作為教職工績效考核獎標準??己霜劮謨蓧K:一是月度考核獎,獎金額度按人均每月800元計算;二是學期考核獎,獎金額度按人均每學期1200元(200元×6)計算。
二、考核項目與辦法
(一)月度考核:主要分考德、考勤、考量三塊,獎金按月考核發放。
1、考德:考核教師的師德師風(含一票否決要求),師德師風優良,按人均每月300元計算發放。如有下列情形的,實行一票否決:
(1)參與賭博被查處或情節嚴重;(2)體罰與變相體罰;
(3)以贏利為目的的家教; (4)其他違反政策法規的情節。
以上情形,經查實扣發當月人均300元師德考核獎,情節嚴重的(如被上級主管部門、效能監督部門等查處的),直至扣完當月人均800元月度考核獎。
2、考勤:考核教師的每月出勤,全勤的按人均每月200元計算發放。
(1)按有關規定請的病假、事假不計缺勤(如國家規定的婚、喪、產假)。病假應出示本人病歷卡或市級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考慮方便、就近原則,新義衛生院出具的證明也一并認同。
(2)其他事假按每天100元計算扣發。
(3)上下班實行簽到和抽查制;遲到早退每月三次以內按每次10元扣發,三次及以上扣發當月人均200元出勤考核獎;曠工半天扣發100元出勤考核獎;情節特別嚴重者,一并扣發當月人均300元師德考核獎。
(4)原學校發放的全勤獎和月出勤獎廢止。
3、考量:考核教師的相關工作量。學年初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及各學科(崗位)實際確定教師的工作量。能按規定完成指定工作量的按人均每月300元計算發放。
(二)學期考核:主要考核教師崗位實績,包括平時(月度)考核成績、期末綜合考核成績、競賽成果等,獎金按學期考核人均1200元(200元×6)計算發放。
1、學期考核參照“教師學年崗位目標考核辦法”實施,得分在前15%的,獎金系數為1.1,其余的獎金系數為1;
2、違反師德師風(含一票否決要求),經查實扣發300元學期考核獎,情節嚴重的,直至扣完人均1200元的學期考核獎。
三、教職工福利及標準
為規范教職工在重大節日的福利發放,核定全年人均福利開支標準為20__元,其中:春節500元,五一節300元,教師節300元,中秋節300元,國慶節300元,元旦300元。學校原有福利(如課時補貼等)相應取消。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專家咨詢法、邏輯分析法對高校體育運動傷害中學校應承擔責任進行了法律層面的分析。認為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產生原因復雜,形式多樣。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責任)認定應具體條件具體分析。確定責任時要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無責任。
長期以來,學校傷害事故一直影響著學校教育的順利開展。在學校傷害事故中尤以體育運動傷害事故出現的頻率最高,因此,一直以來法律界、體育界圍繞著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確認、賠償實現爭論不休。由于人們對問題認識的模糊,相關的法律法規又存在著諸多盲點,導致實踐中的司法處理呈現許多分歧。事實上,體育傷害事故本身就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也因為傷害事故的頻頻出現導致了學校體育工作健身性、趣味性大大降低,從而失去體育課的本質意義。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使學校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據,但是體育傷害發生時賠償主體的確立仍然是難以清晰明確的問題,這也嚴重制約了高校體育活動的開展。那么究竟學校在此事件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本文就此展開討論與論證。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范圍
1. 1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一個特殊類型,它是指在高校體育教學、體育課外活動、體育運動訓練和體育競賽中發生的致使學生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樣性、突發性和復雜性的特點。
1.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
2002年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規定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也適用這一范圍。
2體育傷害事故之“校方責任”確立的法理分析
2. 1適用于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否都適用與解釋體育傷害事故呢?有的學者認為三種歸責原則均有適用的余地;有的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后者的觀點也就是我國法律界目前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時普遍使用的歸責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F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經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則的適用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與困境。首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等幾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學校傷害事故責任LZ。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法律依據。此外,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存在著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國際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著法律漏洞和適法困境,必須進行全面考察,合理規范。也就是說,學校不應當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的區別。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有規定的情況,而公平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又顯失公平的案件。可見,公平責任原則的設定,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為高校體育傷害事件的受害人—學生而言,在整個事件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所要考慮的因素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和負擔能力。在學校一般比個人有更強的賠付能力的情況下,即使學校沒有責任也應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部分賠償。然而,在應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往往會造成學校有無過錯都要賠付的局面,從而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其實際效果是對學校的不公平。因此,在當前我國處理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那么隨著專項法的產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則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最后,一般來說,我國在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件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同樣,美國也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性質界定為過錯責任,法院并不是對每一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川。簡單的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的結果: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的范圍相一致。
當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后,如何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成為最棘手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責任的確立也為后續的賠償奠定了法律依據。在責任確立的過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關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還涉及到了許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司法解釋還有許多分歧的情況下,確定主體的責任大小仍是個難題。
2. 2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之侵權行為的確立
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了原則性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由此可見,我國在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人身傷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追究學校責任的。但是,高等學校的學生已經是成年人,與中小學生顯然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于是就有人認為這樣做一是對學校的責任規定明顯過輕,不能使受害人獲得完整的賠償,有違侵權行為法的公平原則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或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時學校應負的責任沒有做出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屢屢突破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所以在確定侵權行為后,就應該根據具體的事故發生情況來進行責任與賠償確定。
2. 3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
無論應用哪一種歸責原則,有一點我們一定要清楚,那就是當前我國學校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承擔過多的責任和行使過多的權利。在某種情況下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責任的大小,學校作為從事教育活動的公益機構,其民事權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其財產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護這些公益機構的穩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為體育意外傷害事故不斷的賠償,勢必會給體育教學帶來不小的影響,而且在《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體育法》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只字不提,對是否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也未及一筆。顯然是為了保護學校這樣的公益性教育機構。所以,以此為出發點,在學校無過錯的前提下,體育傷害事故中公平原則的適用顯然是充滿矛盾的。
2. 4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的場所,其基本職能是實施教育管理,傳授文化科學知識,因此,學校的法律地位較其他法人、單位、機構特殊,這是它鮮明的公益性決定的。所以,高校與學生只能是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關系。學校應當關心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促進學生在體質、品德方面的和諧發展。高校作為教育機構,既要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在學校有人員管理的場所,比如運動會、體育課中受到傷害,學校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一般的說,以享受閑暇時光作為一種興趣參與體育活動的參與者與學校之間不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若出現傷害時,就要根據我國民法中的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確定賠償主體。當然,還有許多J情況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不能單純的理解為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如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時受傷,就需要事前簽定合同,從而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有學者認為高校與學生還應該是合同關系,合同一旦生效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s7,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教育與被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梢?,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中,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關系。日本的《民法》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經濟索賠時依據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條是關于債務不履行責任,其中規定:“債務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債務,債權者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關于這一條文,不少日木學者認為,校方相當于債務者,學生相當于債權者川。因此學校負有保證學生在接受教育過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對物、人、環境完備的義務,學生在學校中發生包括體育傷害事故在內的事故,說明學校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此,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應該是處理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前提條件。
2. 5確定責任之明確高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
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據《民法》的規則進行處理,將傷害事故定為一般侵權責任事故,之后的責任認定原則與賠償也都是按照侵權責任來進行。對于一般的體育傷害事故而言多數適用于侵權行為解釋,但是在判斷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時還應有其他法律責任,那就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a}。刑事責任適用于情節嚴重,事故后果影響比較大,帶有故意人身傷害的事件,具體的司法定義與處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對于行政責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責任就是有過錯的學校及教師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師因違反《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行政責任的追究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過錯的判斷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師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履行了義務。其中學校有過錯的,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 6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分類與責任承擔
2.6.1高校體育的特點
高校體育具有群眾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和開放性。此外,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相當部分都是意外發生,因此根據其特點高校在承擔責任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與無責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責任事故
學校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學校承擔責任的客觀依據。對于這類事故,學校要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1)學校有關人員,致使運動場館倒塌;(2)體育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3)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學校未能落實安全保護措施,或教師違反教學大綱、教學常規:<4l在學校組織的課外社會體育實踐活動中,指導教師實施了錯誤的指導:<5)學校體育設施、設備陳舊老化或處置不當;<6)在正常體育教學時間內,教育人員撤離工作崗位。
2. 6. 3高校間接責任事故
這類事故一般不在學校內發生,而是在學生之間,或學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學校因素等,但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學校由于某些過錯或措施不利,客觀上為事故的發生或傷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條件,對于這類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擔責任,學校可以視具體情況承擔責任。此種情況有:(1)學校或有關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有某些過失,但不直接導致學生傷害:(2)在正常的體育教學時間內,教師讓學生隨意離開;(3)在學校組織的校外體育活動中,事故的直接責任為校外部門,但是學校組織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處;<4)有關人員對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和場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2. 6. 4學校無責任事故
有些情況之下學校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1)活動中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2)學生體質特殊或疾病復發,學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長和學生的通知;(3)學生在教學場地內自傷、自殺;(4)學生在往返活動場所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5)無論是學校組織的課外體育活動還是教學,在學校與教師完全盡到管理監護的條件下,由于校外人員造成學生傷害。
3安全對策
在我國傳統經濟體制下,缺乏其他社會救濟手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逐漸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在這樣的條件下,再讓無過錯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應該樹立這樣的意識:社會是有風險的,體育運動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風險更大,只能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滅風險。因此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保險,要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體育傷害事故所帶來的風險C97
學校體育的安全性包括很多方面: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檢查;教師對學生身體健康狀況的了解;教師對授課內容的充分掌握;體育教學要遵循體育、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等,要定期對涉及學校體育的教學以及活動的場地器材做安全性的檢查,教師要避免主觀錯誤帶來的傷害事故,同時盡量減少客觀造成的風險,引導學生活動時采用正確的活動操作方法。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專家咨詢法、邏輯分析法對高校體育運動傷害中學校應承擔責任進行了法律層面的分析。認為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產生原因復雜,形式多樣。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責任)認定應具體條件具體分析。確定責任時要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無責任。
長期以來,學校傷害事故一直影響著學校教育的順利開展。在學校傷害事故中尤以體育運動傷害事故出現的頻率最高,因此,一直以來法律界、體育界圍繞著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確認、賠償實現爭論不休。由于人們對問題認識的模糊,相關的法律法規又存在著諸多盲點,導致實踐中的司法處理呈現許多分歧。事實上,體育傷害事故本身就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也因為傷害事故的頻頻出現導致了學校體育工作健身性、趣味性大大降低,從而失去體育課的本質意義。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使學校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據,但是體育傷害發生時賠償主體的確立仍然是難以清晰明確的問題,這也嚴重制約了高校體育活動的開展。那么究竟學校在此事件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本文就此展開討論與論證。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范圍
1.
1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一個特殊類型,它是指在高校體育教學、體育課外活動、體育運動訓練和體育競賽中發生的致使學生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樣性、突發性和復雜性的特點。
1.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
2002年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規定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也適用這一范圍。
2體育傷害事故之“校方責任”確立的法理分析
2. 1適用于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否都適用與解釋體育傷害事故呢?有的學者認為三種歸責原則均有適用的余地;有的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后者的觀點也就是我國法律界目前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時普遍使用的歸責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F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經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則的適用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與困境。首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等幾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學校傷害事故責任LZ。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法律依據。此外,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存在著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國際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著法律漏洞和適法困境,必須進行全面考察,合理規范。也就是說,學校不應當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的區別。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有規定的情況,而公平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又顯失公平的案件。可見,公平責任原則的設定,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為高校體育傷害事件的受害人—學生而言,在整個事件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所要考慮的因素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和負擔能力。在學校一般比個人有更強的賠付能力的情況下,即使學校沒有責任也應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部分賠償。然而,在應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往往會造成學校有無過錯都要賠付的局面,從而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其實際效果是對學校的不公平。因此,在當前我國處理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那么隨著專項法的產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則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最后,一般來說,我國在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件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同樣,美國也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性質界定為過錯責任,法院并不是對每一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川。簡單的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的結果: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的范圍相一致。
當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后,如何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成為最棘手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責任的確立也為后續的賠償奠定了法律依據。在責任確立的過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關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還涉及到了許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司法解釋還有許多分歧的情況下,確定主體的責任大小仍是個難題。
2. 2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之侵權行為的確立
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了原則性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由此可見,我國在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人身傷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追究學校責任的。但是,高等學校的學生已經是成年人,與中小學生顯然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于是就有人認為這樣做一是對學校的責任規定明顯過輕,不能使受害人獲得完整的賠償,有違侵權行為法的公平原則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或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時學校應負的責任沒有做出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屢屢突破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所以在確定侵權行為后,就應該根據具體的事故發生情況來進行責任與賠償確定。
2. 3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
無論應用哪一種歸責原則,有一點我們一定要清楚,那就是當前我國學校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承擔過多的責任和行使過多的權利。在某種情況下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責任的大小,學校作為從事教育活動的公益機構,其民事權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其財產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護這些公益機構的穩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為體育意外傷害事故不斷的賠償,勢必會給體育教學帶來不小的影響,而且在《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體育法》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只字不提,對是否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也未及一筆。顯然是為了保護學校這樣的公益性教育機構。所以,以此為出發點,在學校無過錯的前提下,體育傷害事故中公平原則的適用顯然是充滿矛盾的。
2. 4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的場所,其基本職能是實施教育管理,傳授文化科學知識,因此,學校的法律地位較其他法人、單位、機構特殊,這是它鮮明的公益性決定的。所以,高校與學生只能是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關系。學校應當關心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促進學生在體質、品德方面的和諧發展。高校作為教育機構,既要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在學校有人員管理的場所,比如運動會、體育課中受到傷害,學校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一般的說,以享受閑暇時光作為一種興趣參與體育活動的參與者與學校之間不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若出現傷害時,就要根據我國民法中的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確定賠償主體。當然,還有許多J情況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不能單純的理解為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如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時受傷,就需要事前簽定合同,從而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有學者認為高校與學生還應該是合同關系,合同一旦生效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s7,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教育與被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中,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關系。日本的《民法》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經濟索賠時依據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條是關于債務不履行責任,其中規定:“債務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債務,債權者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關于這一條文,不少日木學者認為,校方相當于債務者,學生相當于債權者川。因此學校負有保證學生在接受教育過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對物、人、環境完備的義務,學生在學校中發生包括體育傷害事故在內的事故,說明學校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此,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應該是處理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前提條件。 2. 5確定責任之明確高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
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據《民法》的規則進行處理,將傷害事故定為一般侵權責任事故,之后的責任認定原則與賠償也都是按照侵權責任來進行。對于一般的體育傷害事故而言多數適用于侵權行為解釋,但是在判斷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時還應有其他法律責任,那就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a}。刑事責任適用于情節嚴重,事故后果影響比較大,帶有故意人身傷害的事件,具體的司法定義與處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對于行政責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責任就是有過錯的學校及教師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師因違反《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行政責任的追究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過錯的判斷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師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履行了義務。其中學校有過錯的,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 6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分類與責任承擔
2.6.1高校體育的特點
高校體育具有群眾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和開放性。此外,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相當部分都是意外發生,因此根據其特點高校在承擔責任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與無責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責任事故
學校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學校承擔責任的客觀依據。對于這類事故,學校要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1)學校有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運動場館倒塌;(2)體育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2. 6. 3高校間接責任事故
這類事故一般不在學校內發生,而是在學生之間,或學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學校因素等,但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學校由于某些過錯或措施不利,客觀上為事故的發生或傷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條件,對于這類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擔責任,學校可以視具體情況承擔責任。此種情況有:(1)學校或有關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有某些過失,但不直接導致學生傷害:(2)在正常的體育教學時間內,教師讓學生隨意離開;(3)在學校組織的校外體育活動中,事故的直接責任為校外部門,但是學校組織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處;
2. 6. 4學校無責任事故
有些情況之下學校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1)活動中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2)學生體質特殊或疾病復發,學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長和學生的通知;(3)學生在教學場地內自傷、自殺;(4)學生在往返活動場所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5)無論是學校組織的課外體育活動還是教學,在學校與教師完全盡到管理監護的條件下,由于校外人員造成學生傷害。
3安全對策
在我國傳統經濟體制下,缺乏其他社會救濟手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逐漸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在這樣的條件下,再讓無過錯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應該樹立這樣的意識:社會是有風險的,體育運動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風險更大,只能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滅風險。因此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保險,要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體育傷害事故所帶來的風險C97
學校體育的安全性包括很多方面: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檢查;教師對學生身體健康狀況的了解;教師對授課內容的充分掌握;體育教學要遵循體育、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等,要定期對涉及學校體育的教學以及活動的場地器材做安全性的檢查,教師要避免主觀錯誤帶來的傷害事故,同時盡量減少客觀造成的風險,引導學生活動時采用正確的活動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