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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職務、住址)
據了解,被申請人________與本案________是________關系,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________回避。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______(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______與本案______是______,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注:
①本申請書供審判人員等回避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或書寫負印。
②“申請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③“申請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附: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在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回避分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兩種。如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回避,須提交回避申請。
申請人:孫**,男,漢族,1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420106**2035,住**市武昌區***區**號,系***訴***等人遺產繼承糾紛案之被告。
請求事項:
申請人在原告***訴***等人遺產繼承糾紛一案中,不服**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申請本案審判長李**回避的決定”,現提出復議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復議,變更原決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依據不當,無法保證申請人合法訴訟權利并保證案件公證審理。
原決定認為,申請人***申請回避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因此決定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六項明確: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訴審判長李**先生曾經多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之相關規定,試圖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現列舉如下:
一、原回避申請載明,第一次開庭結束后,本訴審判長李**先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章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剝奪了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二、2014年1月20日,本案第二次開庭,申請人委托人徐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在向法庭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推薦函、申請人授權委托書后,作為申請人的委托人出庭,本訴審判長李**先生查閱相關委托手續后,依然認為徐綱無權為申請人本案,并對其無理驅逐。試圖剝奪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托訴訟人的權利。
綜上,本訴審判長李**先生,多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明確規定,試圖剝奪申請人合法的訴訟權利,申請人無法確定其在隨后的訴訟活動中能夠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依法公正審理該案。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六項“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敝幎?,依法提出回避申請。原決定駁回請求人的申請是錯誤的。
特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復議,依法變更原決定。
此致**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鹿路生
被申請人:過元申法官
關于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來以為原一審的錯誤判決被發回重審,再次接手本案的法官應該很慎重,絕對要自覺的公平公正中立的來審理這個案件,原來我錯了,防不勝防,我再次被以同樣的方式愚弄。申請回避也是過元申法官讓我申請他回避的,之所以沒有申請,是因為即使過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錯誤,但他的每個錯誤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溝通,使我有表達異議的權利,盡管一次次的異議并沒有被明確采納。但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竟然八個月沒有就案情和我溝通過一句話,使我枉費心思遞給他接近30封溝通書信?,F在之所以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是因為過元申法官拒絕與我溝通,而之前的一些行為會影響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審理和判決。具體理由如下:
1、過元申法官重審組成的合議庭成員有原一審合議庭成員孫利明,當然后來改正了,我也原諒了;但我仍無法排除這是故意行為。
2、原一審蔡建忠法官用“證據交換”代替“開庭”,故意制造錯誤判決;重審中過元申法官又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無非是千方百計的回避質證雙方證據的真實性!并且在此次違法開庭中以“你現在能說的清楚的”來喝止我質證被告的謊言,必定是一個錯案的開始。
3、被告一直惡意刪除韻達網站上的相關證據,本人特意申請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換雙方2009年網站證據,否則之后證據將在網站中自動消失。申請被采納,同時申請也被變相利用。不但不是證據交換,反而又是一次正式開庭,并沒有質證我申請要質證的證據。本次開庭出現如下不公事實:首先,過元申在我提醒的情況下剝奪我陳述案情的權利;被告抗辯的謊言再次被過法官以“你能說的清楚的”阻止我繼續質證;我對被告的正常提問多次被過元申法官搶答,且最終喝止我繼續提問,這種審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且單方面明確告訴我拒絕審理書面合同之前的實際承包期間雙方認可的債權債務;當然我對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遞出相反意見書,從后來的談話推理應該是拒絕采納,我堅信這絕對是錯誤的!
4、2012年3月5日的談話徹底揭開了過元申欲枉法判決之路,完全是拒絕審理和質證被告的虛假證據,不尊重原告的客觀事實證據,強制性的相信謊言,完全不顧“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雙方質證”等當事人舉證須知原則。請問過元申法官用開庭代替證據交換,拒絕審理雙方證據的真實性,一定強迫我去被告處找人證來證明我的證據的真實性,否則必輸!這合情、合理、合法嗎?以下是過法官說過的話,如有虛假,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過元申法官說過“原一審法官那怎么都沒認定的,我們的思維都是一樣的”
;“實話給你說,光憑這一個東西肯定改不了”;“他(韻達公司)現在認為,其他的都沒有,他現在就是在抗辯,他不用提供什么證據”;“他應該出具我會跟他說,但是拒不提供沒有法律后果的,我給你說清楚的”;“那人家都有問題,那我也有問題。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問題呢?你怎么不考慮考慮?”;“你其實是想說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說的是真話,但是我不能在判決書上寫,我相信你說的是真話,我就認定這個情況。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輸,我也要給你說清楚。就是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條,都讓出具明細,不出具明細就不認,那沒有辦法審理案件了”;“他當然不承認了,承認就是壞人了。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你別老是那個,我給你說,世上有兩種,一種是事實,但是證明不了,有一種不是事實,但是證明的了。你說法院怎么做”。
“我給你說,案件沒有細看,但是我知道這里面有2個問題,定完區域我們再定那些有瑕疵的問題。這是兩個問題,如果瑕疵沒問題,他給你解除合同是沒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問題,一樣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綜上,為了使本案能夠公平公正中立的審理和判決,還給本人遲來的公正,特申請過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錫山區人民法院
注意事項:
知識拓展:《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如何申請回避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例文: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XXX,女,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案判員,在審理申請人訴XX市XX公司債務糾紛一案中擔任審判員。
請求事項及理由:
據悉,被申請人XXX與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關系。為避免本案不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必須回避,現申請XXX回避。
請人民法院審查,更換審判員審理本案。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加蓋公章)
你院受理的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天民初字第xx號},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郵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時本人委托律師前來你院1420辦公室查詢、了解、復制相關材料,你院xx及其辦公桌對面的法官說:“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權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責令其提供擔保,這是我們的事,與你們無關,對方申請保全的材料、我們決定這些材料不提供給你們;對方只提供了買賣合同,你們就拿買賣合同去復印是的。”我認為你院法官xx等的行為是錯誤的!是不符合法官行為規范,也不符合群眾路線教育要求,為確保xx區法院公正執法、為民執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貴院領導報告,并且依法申請xx等法官回避,請貴院依法答復處理。事實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泵鞔_了不提供擔保就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法官怎么能夠說可以不要其提供擔保呢?據此操作不是偏袒對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將法院牽扯到當事人的紛爭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擔一方的責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絕群眾的監督。
陽光司法是人民法院為人民的本質要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本案中的所謂財產保全的對方都無法了解、掌握財產保全的情況,法官都不讓知道、了解又如何為人民法院陽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讓人民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辦理案件的公務費用又是誰支付的?
法官到xx市進行財產保全的費用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當事人支付的活動都是不公平的、更是與反腐敗斗爭格格不入的!法院領導是絕對不會支持的這種行為!
4、法官雖然暫時不進行實質審查,但是形式審查是必須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沒有讓起訴人提供基本證據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證據交換時了解相關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沒有公平可言!況且,法官沒有依法進行證據交換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訴訟權益!
當前,只有上述事實理由,但有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條就足夠了,足夠讓法院領導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決定,我靜待貴院的決定!
此致
被申請人:(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ΧΧ與本案ΧΧΧ是ΧΧΧΧ,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ΧΧΧ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ΧΧ與本案ΧΧΧ是ΧΧΧΧ,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ΧΧΧ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