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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經濟的快速發展 個稅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制雖已幾次做了相應調整,但還在其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稅制不完善、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執法不嚴等問題,致使稅款流失嚴重。因此,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使其更加規范化,符合國際慣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稅源隱蔽分散難以監控。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及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復雜。除稅法上列舉的十一項內容外,還有許多隱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稅務機關無法監控。而且在窄的課稅范圍內還規定了一些免稅、減稅政策,致使大量的稅收收入流失。
2、稅制模式片面單一,無法體現公平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目前采用的是分類法,對不同的收入采取了不同的稅率,但對納稅人不同的收入來源沒有考慮進去,容易造成高收入群體偷、漏稅問題,一定程度上減弱了以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這種稅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從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從而與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標產生嚴重的沖突。
3、工資薪金費用扣除“一刀切”不合理。根據我國國情,各地經濟發展并不平衡,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不同,存在差異,發達地區,工資收入已經遠遠超過了2000元,而在欠發達地區平均工資收入卻依然低于2000元,如果全國“一刀切”,那么,無法實現調節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同時根據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理論,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勞動力只是作為活的個體的能力的存在;第二,生產勞動力所必須的生活資料的總和,要包括勞動者的子女的生活資料,只有這樣,這種特殊商品的所有者的種族才能在商品市場上永遠延續下去;第三,要使人獲得一定的勞動技能和技巧,成為熟練的和專門的勞動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訓練。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費用扣除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與勞動力價值的決定理論相脫離,具體表現,一是雖然考慮了對維持勞動者所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的扣除,但沒有考慮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持的有關費用的扣除,沒有考慮個人月度之間的收入差異,沒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近一兩年這情況特別明顯,物價不斷上漲;二是沒有考慮個人承受的債務額的差異,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具體家庭開支情況和實際負擔能力。三是沒有考慮維持勞動者家庭以及勞動者本人的教育費用,社會是不斷進步的,我們在近幾年來也是提倡終身教育,子女的教育費從幼兒園到大學有不斷上升的趨勢,特別是大學教育費,有好多孩子因經濟問題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而目前所得稅法沒有將教育費予以扣除。
4、個人所得稅稅率及稅率檔次不合理。我國工薪所得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達45%,這種稅率雖然適用者極少,但對于適用此稅率的納稅人而言,會嚴重傷害他們的積極性,另外,絕大多數納稅人只適用5%-15%的稅率,而20%-45%的稅率基本不起作用,稅率檔次太多不僅會增加稅制的復雜程度,而且增加了偷漏稅的機會。還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進行分類計算,即來自不同收入按不同稅率方法計算,對工資按5%-45%的累進稅率,對稿酬所得按20%稅率,對勞務報酬、利息股息、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20%稅率。這同樣存在不合理之處,例如,同樣收入是3000元,如果你把它按工資、薪金計算為:(3000-2000)?鄢10%-25=100(元);如果你把它按勞務報酬計算為:(3000-800)?鄢20%=440(元),那么納稅人會選擇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資、薪金,以達到節稅的目。這可以說是個人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鉆法律空子,即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5、個稅來源比例不合理,偷逃個稅有所上升。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來源由較小比重逐漸變大。1994年以來有持續增長的趨勢,然而每年全國征收個人所得稅額中,多數是工薪階層繳納,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僅占少數,這是十分反常和不合理的,也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另外,偷逃個人所得稅有所上升,正如上述那個案件,納稅人可以鉆法律空子,還有用多頭出工資的方法,例如,A月工資4000元,按正常計算為:(5000-2000)?鄢15%-125=325(元),即應交個人所得稅為325元;而一些人采取將A的工資一分為二,即加多一個B,其計算為:(2500-2000)?鄢5%=25(元),兩個合計50元,可少交275元的稅,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發放,當然還有不少其他方式手段偷逃個人所得稅。
二、對策措施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還存在著不少缺陷,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一刀切”不合理,稅率及稅率檔次不合理,以及偷逃個人所得稅案件的上升,這些對于社會的穩定造成很不利的影響。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設想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漸提高,個人所得稅將是一個最有潛力,有發展前途的稅種。因此,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應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1、根據不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費用扣除內容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關費用以及生活費用、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和與之相關的教育、住房、醫療、各類保險等費用。同時費用扣除應根據物價指數和匯率的變動而靈活地加以調整,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 具體做法有兩種,一是標準扣除按年度設計:項目扣除應與失業、醫療、養老、教育、家庭生計等扣除;二是實行費用扣除指數法,即根據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對扣除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
2、建立科學合理的個人所得稅制。目前,國際上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有三種,即:一是分類所得稅制,我國現行的稅制模式就是分類所得稅制;二是綜合所得稅制;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從全球各國的實踐來看,綜合稅制已經成為主流,因為綜合稅制的稅率結構簡單,納稅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負擔稅收,體現了稅法的公平原則?,F在,歐洲各國大部分采取綜合稅制,所以我國應該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或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3、調整稅率即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應以3-4級為宜,這樣不僅減少征收成本而且會相應減少偷逃個人所得稅現象,減少納稅人的抗稅思想。
4、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我國個人所得稅款流失嚴重的重要原因是稅源不清。因此,抓住稅源的監控是管好個人所得稅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這方面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值得借鑒。所得稅務號碼制度實際上是“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通過銀行賬戶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以供稅務機關查詢并作為征稅的依據。因此,我國也可采用這一做法,盡快建立“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在實行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基礎上增強個人收入的透明度和銀行電腦信用制與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促進公民依法自覺納稅,減少偷漏稅款行為。
5、加大稅收執法力度,爭取盡快建立一套科學、嚴密、有效的征管新體系??刂贫愒?,掌握主動;強化個人申報制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健全掌握納稅人收入情況的輔助制度;稅務部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征管力量,建立一支具有權威性、擁有相應技術手段的監察隊伍。
為保證這些措施的有效實施,還應加強稅務司法體系的建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另外,要多方面全方位地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讓人們理解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總之,稅制的缺陷應統籌加以解決,由于經濟是不斷發展的,隨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加入世貿以后,由于外資企業的進入、國際先進科學文化技術的沖擊,意味著我國整個經濟領域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稅制的改革迫在眉睫,從總體上說,要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原則,穩步推進稅制改革,要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綜合利用上述方法措施。當然沒有一成不變的方法措施,我們要有針對性的改變,即“以變應變”。
【參考文獻】
[1] 尹承國:從稅收公平原則看個人所得稅改革[J].五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征管效率 納稅人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產生于1980年9月10日,為了使個人所得稅法更好的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多次調整,在全國人民的期盼下,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階層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伴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年收入將減少1600億元人民幣,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也將減少為2400萬,伴隨著財政收入的減少,這無疑將影響到我國的經濟建設。由此可見,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個人所得稅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個稅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弊端
1.從納稅人角度看,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不高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個人申報與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制度,此項制度的實施主要由代扣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聯合執行,因此容易造成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過分依賴單位扣繳稅,形成被動納稅的局面,使得有些納稅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繳稅費的數額,對納稅程序及稅收法律法規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從稅收征管相關部門角度看,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2.1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單一、技術水平落后
我國稅收征管部門的征管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信息化程度低,與發達國家相比,缺乏從事稅源監控的一線管理人員,信息傳遞的時效性差、信息來源不準確 ,缺乏科學的稅務信息分析工具。在信息化的社會浪潮下,由于上述問題的長期存在,極易導致稅收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的出現。
2.2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意識薄弱,對隱性收入缺乏有效地監管
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結構呈現多元化,隱性收入不斷提高,而我國的稅收依賴于發票管理,開具發票在單位報銷的現象屢屢發生,加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意識薄弱,很難辨別真偽,導致稅收的嚴重流失。
2.3稅務部門缺乏合作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僅靠稅務部門單方面進行稅收的征管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要全面了解一個人的收入情況以確定其實際應繳納稅額,必須依靠諸多部門的配合。我國由于有關部門與稅務部門無法有效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溝通協商機制,使得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對于應稅收入無法進行合理的判斷界定,甚至無法全面了解個人或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使得偷稅漏稅行為泛濫。
2.4代扣代繳質量低下
由于我國代扣代繳制度的不健全,對扣繳義務人的教育培訓力度不到位,扣繳義務人的業務素質及思想素質不高,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存在等現象,同時在對違規扣繳行為的處罰方面,不能從嚴管理、秉公辦事,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使得代扣代繳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2.5服務不到位
稅收征管過程中,稅收宣傳力度不夠、納稅咨詢方面的工作欠缺,也是造成納稅人不了解稅法、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方面。
3.從稅法本身角度看
3.1稅制本身不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較窄,且實行分類課征的稅收征管模式,費用扣除標準不夠合理,對稅和費的界限劃分模糊不清,造成稅費征收的混淆或重復征納,極易引發逃稅、漏稅、抗稅行為。另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對有些應納稅項目沒有列舉、稅收征納覆蓋面不全等問題,不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2稅法的懲罰力度不夠
由于受暴力抗稅行為的影響,稅務執法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往往左顧右盼、怕這怕那,不能嚴格執法,對偷逃稅、抗稅行為往往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無疑縱容了稅收犯罪行為。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的方向
我國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增長規模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功能的發揮,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1.提高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水平,建立起與計算機相結合的稅收征管體系,開發運用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精確的稅收管理軟件,擴大計算機系統與其他部門的聯網范圍,提高信息的傳遞速度與準確度。
2.加強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定期培訓和考核,不僅包括技術層面的考核,還應包括道德素質方面的考量。要求稅務人員既要熟練掌握稅收法規、財會制度、查賬技術等專業知識,還要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思想素質,要廉潔奉公、從嚴執法。
3.加強社會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如強化與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海關、銀行、證券交易所、居民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合作,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護稅、助稅作用,以充分了解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4.認真落實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雙向申報制度,這要求扣繳義務人不僅要申報扣繳單位的總體納稅狀況,還要及時申報扣繳單位的每個人員的明細納稅狀況。
5.切實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服務水平,為稅收的征管提供后續保障。如加強對新出臺的所得稅政策等的重點宣傳講解,讓納稅人熟悉操作流程;開通納稅服務熱線建設,積極為群眾提供及時的納稅服務。
6.在稅收制度上,應該簡化稅制,建立起新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進一步改革現行分類課征的稅制模式,向分類與綜合課征的稅收模式演變。拓寬稅基,縮小各級應納稅額的差距,對于稅法中沒有列舉而又應該征納的稅款應該分情況處理。
7.建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稅務執法隊伍,加大對偷稅、逃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對依法納稅行為予以表彰獎勵。具體來說,對不依法納稅或延遲納稅的納稅人可通過媒體、報紙等途徑通報批評,或者將其計入信用檔案,強化信用機制對納稅人的約束;對依法按時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
參考文獻
2022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最新
2021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跨度4個月。為提升大家的辦稅效率和申報體驗,防止匯算初期扎堆辦理造成不便,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稅服務。
有年度匯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辦稅需求的納稅人,可登錄手機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隨時可以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二)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應退或應補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1.稅基狹窄問題突出。在課稅范圍設計上,個人所得稅有概括法和列舉法之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列舉規定了11項應稅所得,但沒有明確規定資本利得項目。而目前我國城鎮居民特別是高收入人群,資本利得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如表1所示,自2005年以來,城鎮居民的收入逐年增加,工資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超過60%,但工資性收入所占總收入的比重逐年遞減(從2005年的68.88%降至2010年的65.17%),而財產性收入的比重卻逐年遞增(從2005年的1.70%升至2010年的2.47%)。而且,我國稅法中“財產轉讓所得”的概念與國際通用的資本利得有較大的區別,無法將資本利得納入其中。這就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占應稅總收入的比例還比較低,如2007年,個人所得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6.4%,占GDP的1.24%。而在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國家稅收比重一般在40%以上。如2008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為14501億美元,占聯邦稅57%,占其GDP比重為10.17%。我國在這方面的差距正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過窄的反映。另外,個人證券交易、股票轉讓以及外匯交易等所得項目尚未征稅,還有附加福利、投資資本利得、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等高收入者經營所得等并未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基涵蓋面小,無法真正實現稅收負擔公平。
2.稅負不平等現象加劇。新個人所得稅制度規定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按月減除3500元,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不變,這樣導致改革前和改革后相同的收入所交稅款出現變化。由于現行稅制中除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外,其他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都是20%的固定稅率,難以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例如:居民買彩票中獎所得2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應納個人所得稅40萬元,實際稅收負擔為20%;如果200萬元為年薪制企業工人的工資,則應納個人所得稅為71.17萬元,實際稅收負擔為35.6%;如果200萬元為納稅人的勞務報酬所得,則應納稅額為63.3萬元,實際稅負為31.56%。由此可見,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實際稅收負擔遠遠高于偶然所得的實際稅負。而獲得勤勞所得的納稅人大多是中低收入者,較高收益獲得者多為高收入者,所以新的稅法難以對高收入者進行有效的調節。
3.工薪階層的稅負較重。稅負,是指納稅人實際負擔稅款的比重。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后與改革前相比較,工薪階層的實際稅收負擔變化不大(最大變化4.8個百分點),月工資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階層稅負變化很小。工薪階層仍然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力軍。
4.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可知,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已經扣繳但未繳納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扣繳義務人應扣繳未扣繳的稅款,且稅款的納稅義務人仍是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并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已扣未交”和“未扣未交”是兩種類型的違法行為,且前者的法律責任大于后者。雖然,法律對于這兩種性質不同的違法行為的納稅人作了不同處罰的規定,但是扣繳義務人在其中的法律責任并不十分明確。另外,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補交稅款時是否加收滯納金問題,這在《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中都難以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文,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時全憑主觀意愿采取不同的措施,使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稅收負擔產生差異。
二、改革建議
1.拓寬現有稅基,擴大征稅范圍。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設計中有關費用扣除減免的項目過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免稅項目過多,主要包括國際組織、省級以上軍政機關單位和外國組織發放給個人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獎金及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等。這些規定不利于公平稅收負擔,縮小了稅基,只宜將部分合理的減免稅項目列入扣除項目,不宜將這些項目全部予以減免。二是對外籍人員的特殊規定不妥,如對外籍人員取得的利息、股息、房補等費用予以扣除的例外規定,不利于公平競爭和我國公民納稅意識的提高。
2.消減累進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主要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其中,自2011年9月起工資、薪金所得實行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實行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轉讓、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世界上許多國家僅規定了三到六級的超額累進稅率,而我國個人所得稅低稅率級距過小、稅率級次太多、級距不合理、結構復雜以及最高邊際稅率過高,使得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成為被調控對象,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高于一些非勞動所得最高邊際稅率,有失公平。因此,在確定項目適用稅率時,建議:①取消45%層級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定為40%;②取消15%、25%、35%三檔稅率,將應納稅所得額的第一檔的1500元調整為2000元,將第二檔和第三檔、第四和第五檔合并;③適當拓寬中低收入稅率級次。具體可如表3所示:
3.健全強化征管。以世界各國稅收實踐經驗看,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納稅制度效果較好的國家,除公民依法納稅意識較強外,現金交易少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稅務部門通過賬戶可以對納稅人的稅源進行有效控制。而在我國,由于現金交易普遍,使得稅源核查難度增加,稅務機關難以獲取相關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真實準確信息資料,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困難重重。因此,建議作以下改進:
(1)以身份證為基礎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納稅人編碼制度是國際上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要經驗之一。我國可以公民身份證為基礎確定年滿18歲公民的稅務編碼,規定納稅人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編碼卡。納稅人可以個人編碼卡填報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源泉扣繳證明與繳款書及不動產登記、收益申報表、不動產轉移或轉讓文書,也可用于辦理銀行儲蓄、社會保險,申請土地使用和建房許可證等等。與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各種活動都應用稅務編碼卡予以記錄。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編碼卡的制作、發放和管理工作,同時將稅務編碼管理與政府其他管理系統如戶籍管理、身份證管理等相連接。這樣,稅務機關可以很方便地掌握到納稅人相關收入信息,以此控制和審核個人的納稅情況,使申報得以更有效地進行,也為計算機集中處理納稅事項奠定一個良好基礎。
(2)建立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與編碼制度相配合,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數據信息應用計算機進行統一管理。稅務部門的計算機系統要與其他相關部門的系統相連接,允許稅務機關從相應部門的系統中提取相關信息數據。
(3)加強稅務工作人員的素質技能培訓。稅務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稅收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須通過各級上崗資格考試,在崗職工應采取在職培訓、單項技能培訓、或高級人員培訓等,以使其能充分勝任工作。
(4)加強源泉代扣代繳及中介制度。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主要有源泉代繳和中介兩種形式,應進一步明確規定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另外,可對依法履行代繳義務單位給予一定的鼓勵措施,對不履行義務的單位處以懲罰。代繳義務人必須按規定填寫稅務機關規定的各種申報表,按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人納稅編碼實施繳稅,按相應法律中規定的代扣代繳程序進行繳稅。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對11項所得獨立計算納稅,是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弱的首要原因。分類課征模式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負稅能力,導致收入總量相同的納稅人稅收負擔不同,違背了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其次,在分類所得課稅制度下,對未列舉的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將國家一些獎勵、津貼、補貼等福利排除在課稅對象之外,某些壟斷行業以支付個人費用的方式將其壟斷利潤轉化為個人福利等也排除在課稅對象之外。第三,由于分類課征,在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上采用分享扣除方法,容易導致收入水平相同的人收入來源越多,扣除的項目費用越多,收入來源越少的人費用扣除越少。因此,要將分類課征逐步過渡為綜合課征制度。在綜合課征模式下,個人所得稅能夠更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課稅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
我國個人所得稅宜采用分類綜合課征模式。從稅務實踐來看,分類綜合課征模式又分為兩種:一是交叉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二是并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由于綜合所得稅和交叉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兩種課征模式,征管都比較復雜,對納稅人的要求比較高,我國采用分類綜合課征模式即并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但是,鑒于綜合所得稅最符合量能負擔的公平原則,隨著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高,財務會計的健全和稅收管理能力的提升,從長期來看,應逐步將現行的分類所得稅過渡到并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最終實現綜合所得稅。第一階段,對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這三項經常性收入實行綜合課征;對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以及其他各項所得等非經常性收入實行分項課征。待征管條件成熟時再過渡到第二階段,即: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合并征收,綜合設計累進稅率。其原因在于,這些項目都需要費用扣除,且它們中大部分屬于勞動報酬所得,性質類似。其他類別的所得,如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這些項目均不需要進行費用扣除,且大多數具有投資性質,對它們采取分項征收的方式,有利于根據特定的政策目標進行調控。
在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的改革方面,申報單位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個人申報制,即以具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為申報單位,具體又分為未婚者單獨申報和已婚者單獨申報。二是家庭申報制,即以夫妻或整個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的申報制度,具體分為以一對夫妻為一個申報單位的已婚者聯合申報和以一個家庭為單位的戶主申報。個人申報制以個人為基礎的方法難以做到按納稅能力負擔稅收,取得相同收入的不同納稅人,會因其贍養人口數量不等、家庭負擔不同而具有不相同的納稅能力,但稅收負擔相同,顯然有違稅收橫向公平原則。從公平性的角度來看,允許以家庭為申報單位更符合橫向公平原則。選擇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從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角度來說,以家庭為申報單位最為顯著的優勢在于兩個方面:第一,有利于激勵個人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資力度。選擇以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有利于綜合衡量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能力,更能體現財產家庭共有的性質,可解決家庭財產所得的歸屬分割問題,有利于同后文中的費用扣除規定有機結合,激勵對子女撫養、教育等人力資本的投資。第二,更能夠體現稅收制度的公平原則。通過根據納稅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合理的費用扣除,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稅收,充分體現了個人所得稅的量能負擔原則。因此,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應在納稅申報環節實現家庭計稅。
二、所得額扣除標準的確立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調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百姓仍覺得偏低。據此,許多學者指出,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給高收入群體帶來更多的稅收好處,并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縮小。免征額取決于稅基的扣除項目和扣除額度。本文認為,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不利于收入差距縮小,原因在于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和級次的設置不合理,而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缺乏公平性、合理性。一般而言,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要經過三種扣除。一是成本費用扣除,二是個人免稅扣除,三是家庭生計扣除。鑒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經驗不足,征管能力有限,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應盡量簡單化,并使規模和構成各異的家庭納稅義務人趨向于平等。本文選擇的稅制模式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允許夫妻聯合申報,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是單獨申報還是聯合申報模式,因此,可以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簡化為三類:一是成本費用扣除;二是生計扣除;三是撫養和教育扣除。
(一)成本費用扣除在上述分類綜合課稅模式下,綜合在一起的各項所得有必要在綜合前進行一定的成本費用扣除。如上文所述,新的綜合所得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就工資薪金所得而言,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沒有關于工資薪金的必要費用扣除,就我國的現有狀況也沒有必要進行扣除。因為就個人而言,工作單位一般都有工作期間發生的車船費、通訊費的報銷,如果在計算稅額時再進行抵扣,就會存在重復扣除的問題。就勞務報酬而言,在新制度設計上,應當按照“為所獲得收入所支付的費用”的定義,僅對其獲得勞務報酬發生的車費、住宿費等進行據實扣除,然后再納入綜合項目進行匯總。就生產經營所得而言,可以沿用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的成本費用扣除的規定,設計時可以將其成本費用在規定的一定比率內據實扣除。就承包、租賃所得而言,可以參考生產經營所得的設計辦法,也是規定一個比率,在規定的比率內據實扣除。就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言,難以評估著作權人在寫作中和轉讓特許權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因此,可以規定一個比率來進行扣除。就財產租賃所得而言,其設計思路與勞務報酬所得扣除額一樣,僅對在財產租賃過程中發生的維修費用據實扣除,然后再納入綜合項目匯總。
(二)生計扣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該將個人所得稅的覆蓋范圍放在中等收入家庭以上。根據《統計年鑒》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每一個就業者平均負擔的人數為1.94,并且收入越低,負擔的人數越多。因此,生計費用考慮家庭人口負擔是很有必要的。2009年我國城鎮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戶平均每人消費性支出11309.73元/年,通過參照2009年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情況的人口負擔數(約等于2),則可以算出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為1885元/月。如前文所述,新制度下以一對夫婦為一個納稅單位,對于一個家庭有兩對夫婦以上的采用拆分的方法。假設每個就業者平均負擔人數為2,根據測算,具體申報單位的扣除標準見表3-1。
(三)撫養和教育扣除鑒于人力資本的重要性,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部分,對人力資本投資的成本應予以充分考量。我國在撫養和教育扣除方面,可以在將各類所得匯總后,視納稅人的子女教育撫育情況進行費用扣除??珊唵畏譃閾狃B費用扣除和教育費用扣除兩個方面。撫養費用即家庭所撫養的未滿18周歲子女的人均消費性支出(這部分支出已經作為生計費用扣除),教育費用扣除可以區分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經費標準予以扣除。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國家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鼓勵公民加大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資本價值。如:丹麥于2001年4月對稅收法案做出增補,為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員從事研發,提出25%的稅收減免計劃,即從事科研活動的研究人員在前三年可減免25%的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地位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促進人力資本投資的優惠政策尚不健全的問題將逐漸突出,個人所得稅制度成為阻礙我國人力資本投資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圍繞提高勞動者素質、激勵人力資本投資的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當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以免稅法、減稅法或者歸集抵免法解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重疊征收的問題,加大鼓勵家庭教育投入、培育高新技術人才以及促進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力度。
三、綜合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級距的設計
(一)稅率的檔次“減少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適當調低稅率”是學界普遍的看法,本文也支持這一觀點。特別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的課征模式之后,如果按照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七級超額累進稅的計算方式依然比較復雜,減少級次的方式調低稅負會使個人所得稅更加簡便。就國際比較而言,我國的稅率檔次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也明顯偏多。自1995年以來,各類型國家稅率檔次的平均數量一直維持在4—6個。2005年,大約有23%的國家設置1—3個稅率檔次,32%的國家設置4—5個稅率檔次。因此,我國實行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檔次不宜過多,以4—6個稅率檔次為宜。
(二)稅率的設計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最低稅率為3%,僅從稅率的角度來說,我國中低收入階層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并不高。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中低收入階層的邊際稅率也處于中低水平。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的課征模式后,最低稅率仍可以保持在3%。我國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處于國際高水平行列,最高邊際稅率為45%。據劉佐(2009)收集的169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資料顯示,139個國家和地區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不超過40%,占82.2%。盡管我國高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很高,但是由于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情況,高收入者沒有真正的負擔更高的稅率,中、低收入者,特別是工薪階層反而成為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主力軍。從提升高收入者稅收遵從的角度考量,應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以提升高收入群體的自行申報遵從度。另一方面,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營業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為35%。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個人所得稅稅率相差較大,容易形成稅收漏洞。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累進程度,在邊際稅率為30%時,平均稅率為24.39%,與企業所得稅最為接近。也就是說,按照當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的設計,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定為30%較為合理。
(三)累進稅率的級距設計我國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比重最高,影響也最大。按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進行計算,將每一級征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最高值(級距限)除以人均國民總收入(以2009年人均國民總收入25575元進行計算),我國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級次,應納稅所得額在不超過6000元的部分,級距上限相當于人均國民總收入的0.23。那么,從最低邊際稅率級次到最高邊際稅率級次,每一級應稅所得額上限與人均國民總收入的比值區間為0.23-46.9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專項附加扣除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手段,在我國稅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個人所得將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普遍較低,其主要原因是納稅人對稅收改革政策的認識不到位,尤其是對稅收具體政策的內容不了解,普遍缺乏納稅意識,大多數人缺乏納稅籌劃意識,不能進行合理合法的納稅設計籌劃。
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籌劃思路與實例
(一)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設計。本文以某職工李某家庭為例,對選擇不同專項附加扣除方式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并提出選擇合理的扣除方式,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假設該職工李某2020年全年工資總額100000元,其妻子王某年收入60000元,有一進行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兒子需要共同撫養,有一年齡65歲父親需要贍養。假設李某家庭成員沒有免稅收入,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李某家庭成員只在境內該單位一處有工資薪金所得。繼續教育分為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和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假設兒子小李本納稅年度考取在職本科生進行學歷繼續教育,不考慮全年一次性獎勵及稅前扣除的公積金等。(李某家庭只考慮學歷教育專項教育附加的扣除)表1丈夫李某扣除學歷教育附加家庭成員納稅情況表單位:元由表1、表2、表3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的家庭成員扣除繼續教育專項附加,合計納稅額不同,方案一:選擇丈夫李某扣除,李某年度應納稅額840元,劉某年度應納稅額0,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為840元。方案二:選擇妻子劉某扣除,丈夫李某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年度納稅額-360元,妻子劉某納稅額為負數,不納稅,納稅額為0,合家庭成員合計計納稅額為1480元。方案三:選擇李某和劉某各扣除500元,丈夫李某年度納稅額1020元,妻子劉某年度納稅額-180元,不納稅,家庭成員合計納稅1020元。顯然選擇年收入高的扣除專項教育附加比選擇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少納稅640元。同樣選擇年收入高家庭成員比夫妻雙方各扣除500元,合計納稅額也不一樣,少納稅180元,綜上所述,選擇不同方案的專項附加扣除,家庭成員的合計納稅額不同,工資稅負不一樣。所以家庭成員根據各自家庭的情況,設計合理家庭專項教育附加扣除,這樣才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家庭的納稅負擔,實際增加家庭的收入。(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設計。假如本年度李某家庭購買住房一套,產生住房貸款利息。(李某家庭只考慮住房貸款利息的附加的扣除)由上表4、表5可以看出,選擇以不同的家庭成員作為購房者扣除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合計納稅額不同。方案四:選擇丈夫李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4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成員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840元。方案五:選擇妻子劉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360元,不納稅,納稅額為0元,家庭成員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1480元,顯然選擇年收入高的扣除專項教育附加比選擇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少納稅640元。綜上所述選擇不同方案的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李某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不一樣。選擇方案四比方案五少納稅640元,所以每個家庭根據各自家庭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家庭成員作為購房者,能夠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少家庭的納稅額,減輕工資稅負,實際增加家庭的收入。(三)租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假設李某家庭工作的地點處于ABC三市交界處,A市是省會城市,B市戶籍人口大于100萬,C市戶籍人口小于100萬。(李某家庭只考慮住房租金的附加的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6可以比較李某在不同的ABC三地租房租住,扣除的標準不一樣,納稅額也不一樣。選擇A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66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660元。選擇B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04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804元。選擇C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912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合計納稅額為912元。李某在ABC三地交界處工作,分別選擇ABC三地租房,其家庭年度合計納稅分別為660元、804元、912元,顯而易見選擇不同城市租房,其家庭合計納稅額不同。李某選擇在A地租房,比在BC兩地租房分別少繳稅為144元和252元。根據上述分析,李某家庭根據自身家庭的情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租房地,能夠減少繳納冤枉稅,減輕家庭稅付,確實增加家庭的試劑收入。表6選擇A、B、C三地租房扣除扣除租房租金納稅情況表單位:元(四)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假設李某非獨生子女,稅法規定李某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1000元,分攤方式可以由均攤贍養人或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人分攤。假設李某兄弟姐妹4人共同贍養老人。(李某家庭只考慮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7可以看出,不同分攤方式納稅額不一樣。李某采用每月均攤500元,李某年度納稅額1020元。若李某采用每月約定分攤800元,則李某本年度納稅額912元。計中國鄉鎮企業若李某每月指定分攤1000元,則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40元,對于年收入高的子女來說,不管采用約定分攤還是指定分攤、均攤,年度收入高的子女應選擇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金額應大的分攤方式,根據本例李某選擇月分攤1000元比每月分攤500元和800元少交180元和108元。顯而易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選擇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金額應大的分攤方式,能夠減少納稅額,增加家庭的實際收入。(五)大病醫療報險專項附加扣除。假如李某家庭本年發生大病醫療費用60000元。(李某家庭只考慮大病醫療費用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8、表9顯而易見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納稅人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家庭合計納稅額不同。選擇丈夫李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方案,李某本年度納稅額-600元,納稅額為零,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合計納稅額為0元.選擇妻子劉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方案,丈夫李某的本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1800元,納稅額為0,家庭合計納稅額為1480元。綜合上例,選擇丈夫李某扣除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比選擇妻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支出少交1480元稅,增加了家庭的實際收入。綜上所述此次個稅改革,新增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考慮家庭實際情況下的改革嘗試,當下流行以家庭為單位籌劃和設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綜合征收辦法能更充分考慮一個家庭的實際消費情況,體現稅法改革逐步邁向合理、公平、人性化。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注意問題及意義
隨著個人所得稅法不斷完善與建立,做好合理的個稅設計和籌劃是個人合理減少納稅、增加實際收入的有效途徑。新稅法中關于個人專項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各種各樣的,為個人合理合法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選擇,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專項附加的扣除方式,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幫助納稅人少交稅款。納稅籌劃不同于“偷稅、漏稅”,是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對家庭情況進行合理規劃,同時靈活運用現行多項抵扣政策,盡量實現減少應納稅額。但整個籌劃過程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對于納稅人來說,納稅籌劃可以幫助其減少應納稅額,因此可以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每個人的到手實際收入。因此合理利用個稅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對每個納稅人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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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新個稅法;納稅籌劃;籌劃策略
一、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的稅率分析
新個人所得稅法在保持原來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基礎上,進行了重新的調整和改變,最大的變化就是調整優化了部分稅率的級距,將基本減除費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擴大了3%、10%、20%三擋低稅率的級距,即不超過3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超過3000元到1.2萬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超過1.2萬元到2.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超過2.5萬至3.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2660;超過3.5萬元至5.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4410;超過5.5萬元至8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7160;超過8萬元的部門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為15160??梢哉f,這樣的調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負擔,有助于更好的調節居民的收入,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影響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
之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是因為,基本減除費用提高到了5000元,而且擴大了3%、10%、20%三擋低稅率的級距,這樣一來,中等收入的群體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然會有所下降,具體如何減輕,本文以一個案例進行具體的分析。例如,胡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對夫妻,他們居住在河北某市,兩個人育有一個女兒,現在正在上小學,他們雙方父母的年齡均在60歲以上。每月在扣除五險一金之后,胡某的收入是1.8萬元,李某的收入是1萬元,經過夫妻二人的商量,他們決定女兒的教育和房貸費用均由胡某扣除,下面我們就分別分析一下胡某和李某專項附加扣除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影響。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基本的納稅計算公式,即個人需要繳納的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收入-五險一金-免征額-依法確定的其他扣稅-專項附加扣除。以此來算,胡某在2019年1月1日后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5000)×20%-1410=1190(元),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胡某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3500)×25%-1005=2620(元),由此可見,相比之前,胡某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少了2620-1190=1430(元)。此時,還沒有計算胡某的專項附加扣除費用,如果再減去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的話,那么胡某的應納稅所得額會更少,相應的,需要教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也就會更少。由此案例足以證明,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大大降低了胡某這類中等收入人群的納稅負擔。
(二)工薪所得稅率結構得以優化
之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使得工薪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得以優化,是因為,大部分工薪階層的群眾都面臨著買房和還房貸的壓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對一定額度的醫療費用,而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將基本扣除費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并且優化調整了部分稅率級距,這樣一來,工薪階層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有所下降,就擁有了更多的收入去進行調節分配,所以說,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能夠優化工薪所得稅稅率結構。
(三)促進稅負均衡和公平
新頒布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項目,這種針對性的減稅政策,充分地體現了國家對民主問題關注程度的增加,而這同時也是促進稅負均衡、公平發展的具體體現。
三、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納稅籌劃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落實對納稅人的稅負壓力有了一定的影響,而如何在新稅法下高質量地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納稅籌劃策略。
(一)提高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水平
可以說,納稅籌劃人專業水平的提高是確保納稅籌劃工作得以高質、高效展開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是保障性措施。而這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納稅籌劃人要加強對新稅法學習和研究的程度,明確其中的細則和規范,能夠根據納稅人身份、工作、實際生活的不同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第二,要加強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學習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觸最新納稅籌劃的案例,在不斷學習中更好的展開納稅籌劃工作;第三,要加強自身的責任意識,明確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各種失誤和錯誤。
(二)理解并利用國家優惠政策
國家之所以要頒布和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法就是為了在使得納稅人個人負擔得以減輕的同時,優化社會生產,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中,國家也推出了很多優惠政策,如只要出具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明就可以享受納稅減免政策等,而且個地區、地方也有著不同的優惠政策,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對各地執行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夠通過選擇不同的取得收入來源地區等策略來達到合理減稅的效果。
(三)規避個人所得稅交納中的不良影響
事實上,納稅人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都是國家規定的,任何人不能改變,因此,在實際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堅決避免個人所得稅交納中的不良影響,不規范操作,而是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后,運用合法的手段來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額,減少多余費用的扣除,從而達到降低納稅人納稅負擔的目標。而這樣的納稅籌劃才有價值、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