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17:32
序論:在您撰寫教育督導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二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督導工作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實行督導評估與改進教育工作相結合,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縣教育督導工作??h人民政府在縣教育文化局內設教育督導室(以下簡稱督導室),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由縣教育文化局領導,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教育督導室負責人由教育文化局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設專職督學。
第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根據縣督導室的委托進行工作,與專職督學具有同等職權。
第八條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由縣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
第九條督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忠誠于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業務,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經驗和寫作水平。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遵紀守法、敢說真話。
(五)身體健康。
專職督學應當接受規定的專業培訓,并經考試、考核合格。
第十條縣教育督導室負責本縣的教育督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和實施意見。
(二)督導鄉鎮、街道、行政村的教育工作,并組織對縣屬以下的學校進行督導評估。
(三)培訓評估人員。
(四)完成縣政府、縣教育文化局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下達的專項督導任務。
(五)完成有關教育督導的課題研究任務。
第十一條縣督導室和督學具有以下職權:
(一)督學可列席被督導單位有關教育的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被督導單位匯報工作,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發現明顯違反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四)督導室有權向被督導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糾正錯誤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導室應向縣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及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經縣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的同意,可向社會公布。
(六)可以對被督導單位或有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批評處分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督導室應根據縣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制定督導計劃,并組織實施。
綜合督導指按照督導方案進行全面督導、評估。
專項督導指按督導提綱進行的單項或多項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督導室應當下達綜合督導方案或專項督導提綱,并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被督導單位。
(二)被督導單位應按計劃方案、提綱進行自查,準備相應的資料。
(三)督導人員須持督學證或督導通知,按照督導方案或督導提綱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研究、督導檢查。
(四)充分聽取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并記錄在案,下達書面督導意見。
凡不符合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被督導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并可向督導室或縣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反映。
第十四條督學和被督導單位存在可能影響依法督導的情況,被督導單位可以提出回避請求,經縣督導室同意,督學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主動配合督導室和督學依法從事督導工作,被督導單位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打擊報復。
被督導單位對督導意見或建議,應當采納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報告督導室。
第十六條被督導單位對督導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督導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督導意見的督導室申請復查,督導室應在十五天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教育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阻撓、抗拒督導室和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二)弄虛作假、逃避督導檢查的;
(三)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四)阻撓他人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反映情況或者打擊報復有關人員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督導工作的。
第十九條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的;
(二)絢私舞弊、影響公正督導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廉政規定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督導工作的。
關鍵詞:督導評估 均衡發展 專業成長 學校發展
“東風送來滿眼春,活水入渠清如許?!苯逃綄?,就像一場及時雨,督促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按照教育規律辦好學校,按照學生的成長規律教育好學生。幫助教師認識了自己,學會了反思,更新了觀念,創新了方法,從而快速地成長起來。
一、督導評估促學科均衡發展
九年義務教育應該是德智體美勞各方面全面均衡發展的素質教育。由于受到中考高考的影響,從學校領導、班主任,到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都只注重統考科目,其他則無足輕重,經常是非學科教師兼課。學校、老師不重視,學生自然也是隨便應付。如此一來,學校的學科教學就必然失衡。
實施素質教育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它體現了基礎教育的性質、宗旨與任務。提倡素質教育,有利于遏制目前基礎教育中存在著的“應試教育”和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傾向,有助于把全面發展教育落到實處。從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和面向未來的要求看,素質教育勢在必行。
所以,“教育督導”應運而生。教育督導評估對學校教育教學各項工作的全面的整體的檢查、督促、指導和評估,督促學校給所有學生提供同等條件的學習機會,使適齡兒童在思想道德素質教育、文化科學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審美素質和勞動技能素質等方面都得到普遍發展。對學校提出了明確的具體的要求,增加了素質教育方面的具體指標,增加了有關“開設的各門基礎學科都應該均衡發展”的要求,糾正應試教育的弊端,全面考察學生的各學科水平,注重了學科的均衡發展,把“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落到了實處,讓學校工作回到素質教育的正常軌道。
二、督導評估促教師專業成長
教育督導的基本功能是“督政”和“督教”。而在“督教”這個概念中,有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通過對教師專業發展督導評估機制的運行,建設一支強有力的教師隊伍。我們知道,先進的教育理念,國家的各項教育政策等,最后都要通過教師落實到各項具體的教育教學工作之中,因而,重視教師的專業發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工作。
很長一段時間里,應試教育的根深蒂固讓教師的專業發展失去了方向性。盡管一直高唱素質教育的調子,高舉素質教育的旗子,什么德育為重,減輕學生負擔,等等,可是,最終壓在老師肩上的還是那一個簡單的分數和升學率。因而,什么樣的教師才是好老師,有什么樣的專業能力的老師才是優秀的老師,也自然地要以應試教育為準則去衡量。
有了教育督導,學校建立了各學科教師教學質量評價標準,制訂了符合學校實際情況的評價體系,通過評價體系的構建與實施,引導和促使教師自我調節、自能發展,引導他們向研究型、綜合型轉變,促進他們的專業發展。
校本研究也成為了教師專業成長的沃土。校本研究以發生在學校教學現實場景的真實問題以及提升教學常規、教學水平、教學管理等方面為研究內容,深深根植于學校與教師的現實需求。不僅可以促使教師在自己的崗位上,立足于自己的教學實踐,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使教學研究成為教師的職業生活方式、思想行為方式乃至生命存在方式的一部分。
校級教學督導更是成為了課堂教學質量監控的生力軍。校級教學督導圍繞“全面提高課堂質量,教師學生共同成長”的主題,堅持“以導為主、以督為輔、督導結合”的工作方針,制定了專門的聽課計劃。每次聽課后,督導們都能及時與任課教師交換意見,交流看法,或給予積極肯定,或提出改進建議,無疑為進一步夯實課堂教學質量起到了積極有力的推動作用。
這樣,教育督導便成了教師專業成長的糾偏儀,為教師搭建專業成長的平臺,促使教師主動自覺積極地進行專業發展,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讓教師專業水平與新課程改革齊頭并進。
三、督導評估促學校自主和諧
實施素質教育督導評估,對引導中小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科學管理,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校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督導評估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學校,督導評估的監督制約作用、評價激勵作用和導向作用是“外因”,學校的開拓創新、不斷進取是“內因”。學校依照素質教育要求提出有效發展目標,通過組織實施――自我修正計劃――制定新的計劃――再實施的步驟,形成自我診斷、自我調節、自我完善、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并把各方面工作納入自評范疇,納入學??茖W化管理的軌道,提高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水平。發揮團隊精神,激發廣大師生員工參與的積極性,層層發動,人人參與,層層分解指標,人人落實責任,形成群策群力、自我教育的局面。督導評估人員采取有針對性的指導和監督,深入基層,指導學校依據評估方案制定適合學校發展的計劃,在實施計劃過程中加強隨訪,及時反饋,提出進一步發展的建議,控制學校年度自評的方向。通過講解評估標準和方法、技術,解決疑難問題,幫助學校掌握和調控自評過程,從制度上和管理上對自評工作加以督促和檢查,促進了學校的自主、和諧發展。
反思促進提升,整改推動發展,創新拓展空間。督導評估,促進學校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把各項工作做實做細,追求辦學績效的最大化,從而推動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大鵬一朝同風起,扶搖直上九萬里”。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在教育督導東風的勁吹下,學校必將朝著教育強校的目標闊步前行,迎來春色滿校園。
參考文獻:
[1]陳至立《努力開創21 世紀教育督導工作的新局面》,《人民教育》2005年第12期。
[2]肖小華《我國現行教育督導機構設置中的問題及對策》,《大慶師范學院學報》2009年第1 期。
[3]王桃英《教育督導專業化的政策性探討》,《現代教育管理》2009年第3期。
[4] 程振響《發展性教育督導:當代教育管理發展的理性選擇》,《江蘇教育》2009年第8期。
[5]李卓《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獨立性之探討》,《教育探索》2004年第9期。
[6]許建美:《美國的教師專業發展學?!?,《比較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
一、對區域教育均衡發展的的解析
教育的實施主體在學校,因此區域教育均衡發展,是指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在辦學經費投入、硬件設施建設、師資力量配備、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方面能夠處于一個相對均衡發展的狀態。
(一)區域教育均衡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回首過去,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基礎教育發展到現在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
1、實現義務教育階段: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機會。
2、基本普及義務教育階段:為所有的人提供基本的教育。
3、改革開放30年即現階段:為盡可能多的人提供優質教育。
(二)區域教育均衡發展只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區域教育均衡發展不等于平均發展,而是使劣勢地區、學校的教育資源和教育質量向優質學??待R,縮小教育差距,從而實現共同發展。均衡發展的目標是要辦好每一所學校,促使所有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一步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使每個學生都能接受到優質教育。
二、目前區域教育均衡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府投入不均衡:由于歷史原因,教育投入一直不能滿足于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在教育投入不足的情況下,有限的教育經費分配不夠合理,造成了城區學校的投入要高于農村學校,重點學校的投入要高于一般學校,從而形成辦學條件參差不齊,校舍陳舊、教育教學設施不足,甚至難以滿足基本的教育教學活動所需。
2、師資力量不均衡:大學生畢業選擇時,往往都會傾向城區學校、重點學校、優質學校,這些學校教師學科配備齊、學歷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好。而一般學校,特別是一些薄弱學校經過長期的惡性循環,不僅學科不夠配套,年齡偏大,水平偏低,學歷層次不高,師資素質差,而且不少學校還出現師資緊缺現象,個別學校連國家規定開設的課程都無法保證正常開齊,而一些熱點學校還會想方設法從其他學校挖本身就少得可憐的優秀教師,造成師資力量不均衡。
3、生源基礎不均衡:雖然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的政策已經實施多年,但受中、高考指揮棒的制約和社會大環境的影響,不當地、人為地強化精英學校,拉大了學校之間的差距,造成嚴重的擇校風,助長了義務教育階段本來不應該具有的競爭性,而一些熱點學校還會不擇手段從其他學校拉本身就不夠多的優質生源。這樣就形成了這種“削弱助強”、“錦上添花”的做法,也使得熱點學校與一般學校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大,導致一部分學校大班額,另一些學校學生大量減少,形成了明顯的生源量與質的差別。
三、發揮教育督導職能,推進區域教育均衡發展
區域教育督導部門,在推進區域教育均衡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應積極發揮教育督導職能,強化教育督導評估工作,完善與推進區域教育均衡發展相適應的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促進政府履行職能,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加大教育督導評估力度,全力為區域教育均衡發展保駕護航。
(一)促進政府履職:
首先,在辦學條件上的均衡:政府的投入對每一所學校必須是平等的。
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自己是辦學主體,學校的硬件設施的改善和保障,是政府的責任,一句話,就是在義務教育階段為老百姓提供均衡的辦學條件。這樣就不會存在學校各自為戰,自謀出路的做法了。
其次,在生源基礎上的均衡: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加大力度規范辦學行為。
生源基礎均衡是學校發展的前提,每所學校都想招收更多更好的學苗,保障生源基礎均衡的主要責任在教育行政部門,要辦好一個地區的教育,僅僅改造辦學條件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高舉公平大旗,切實采取“免試,就近入學”的做法,保障各學區適齡學生進入所屬學區學校就讀,做到學校認同、家長滿意、社會公平,堅決杜絕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現象。
第三,在教師隊伍上的均衡: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保障校際之間師資力量的相對均衡。
學校是否均衡,關鍵在教師。毋庸置疑教師教學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一方面責任在學校的培養,但是基本素質的差別也是決定教師成長的重要因素,因此教師配備的均衡和交流政策的落實,也是師資力量均衡的重要保證。要使教師隊伍交流形成制度,統一調配,“貨真價實”,才能實現學校之間的師資力量均衡。
(二)督導學校辦學:
首先,在學校管理上的均衡:辦好學校,要有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校長隊伍。在中小學校,校長是法人代表,他們在組織實施素質教育,貫徹教育方針,促進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只有作風好和素質高的校長,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有改革創新精神、業務嫻熟、善于管理、教職工擁護、善于領導的好校長才能夠管理好一所學校,才能有效實施辦學理念,形成高效務實有創新力的學校管理機制。
其次,在隊伍建設上的均衡:學校的辦學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由干部和教師來完成,這兩個隊的建設是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的關鍵。學校校長的辦學理念通過干部隊伍的管理來落實,形成管理網絡,作用于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和發揮,也是檢驗學校辦學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三,在辦學成效上的均衡: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大力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履行行政職能的情況下,學校辦學成效就成為衡量學校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學校的辦學成效應該從德育工作、教學工作、體育工作、藝術教育工作、科技教育工作的開展和成績等方面來考察評估。另外,學校的生存與發展也依賴于學校特色的建設,因此在評估學校時,學校的辦學特色也應該成為一項指標,或者作為附加指標予以實施。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教育現代化這個中心,全面加強督政、督學工作,高要求履行督導職責,創新教育督導機制,不斷提高督導水平,積極擔負起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使命,為促進學校的可持續發展,為我區實現教育均衡、內涵、協調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主要工作
㈠以構建保障機制為重點,促進教育高水平發展。
進一步加強督政工作。按照蘇教督〔**8〕1號文件精神,結合每年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和考核要求,做好自查和迎檢工作。同時做好對教育費附加等征收、管理、使用的自查工作,迎接省、市教育督導團的檢查。
㈡以推進素質教育為核心,認真開展專項督導。
1.認真貫徹執行省、市教育督導團關于開展“執行《江蘇省中小學管理規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專項督導的通知精神,今年著力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對各校落實此項工作的專項督導:
⑴構建規范長效管理的機制,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認真執行課程計劃,開齊開足各類課程,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
⑵落實“三項規定”,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活動時間,創設生動活潑的育人環境,還學生自主發展的時間和空間,合理利用大課間,激發學生興趣、發展個性特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⑶自覺規范辦學行為,嚴禁開設各種名義的重點班、實驗班、特色班,做到免試就近入學并均衡分班,嚴格執行“一費制”,無亂收費現象;
⑷加強行風及師德師風建設,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認真組織教學活動,尊重愛護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2.繼續開展對學校藝術教育工作的專項督導。今年上半年將對彩香實驗小學、彩虹小學和八一小學進行此內容的專項督導。
3.開展對全區各校落實有關文件精神,實施“學生陽光體育工程”的專項調研。
4.對已經接受綜合督導的山塘中心小學和三元第三小學進行回訪復督,促進學校辦學水平的提高。
5.繼續做好對各校現代教育技術裝備管理及使用情況的調研。
6.認真學習貫徹落實《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做好前一輪綜合督導的總結工作,并制定新一輪綜合督導規劃。
三、以提升督導水平為抓手,加強自身建設
1.加強教育督導的理論學習與研究,注重理論聯系實際,不斷提高工作質量與水平。認真學習**8年度省、市教育督導工作的要求,領會有關文件精神,把握工作重點,提高教育督導的政策水平和專業能力。
2.積極參加教育督導培訓,不斷探索在新形勢下教育督導的新視角、新途徑、新方法,拓寬思路,創新理念,增強實效。
3.繼續做好《蘇州教育督導》、《**教育信息網》的信息編發工作。
第二條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是省、市、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督導;
(二)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制度及評估指標體系;
(三)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素質教育工作進行督導;
(四)對本行政區域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進行督導;
(五)參與對下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抓教育工作的實績進行考核;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教育的職責進行督導;
(七)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經費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師工資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統籌管理、組織實施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督導評估及其辦學水平等級評估;
(九)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和專項督導,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組織教育督導科研和教育督導人員培訓工作;
(十一)參與評審教育先進集體與個人;
(十二)承辦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督學,可以根據職責和任務設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并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督學顧問和兼職督學。主任督學和副主任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其他專職督學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和程序辦理;督學顧問和兼職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條督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從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學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作風正珉,辦事公正;
(五)身體健康;
(六)受過教育督導業務培訓。
第七條教育督導形式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檢查。
綜合督導是指有計劃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活動。
專項督導是指有計劃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專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活動。
經常性督導檢查是指不定期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一所學校執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工作的情況進行了解、調研、檢查。
第八條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確立的督導內容向被督導單位下發督導通知書;
(二)被督導單位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
(三)教育督導機構組織人員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
(四)向被督導單位提出督導意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督導結果。
第九條教育督導必須以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聽取有關部門和學校領導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四)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進行調查和個別專訪。
第十一條督學在督導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二)對被督導單位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的行為責令改正,提出處理建議;
(三)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行為立即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督學顧問和兼職督學(含特約教育督導員)享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十二條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督導要求,配合開展活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督導意見和建議應當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必要時教育督導機構進行復查。
被督導單位如對督導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督導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督導結論的教育督導機構或者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提出書面復查申請。有關教育督導機構在收到書面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主辦單位應當把督導結論作為被督導單位領導班子考核、評先、安排有關經費和招生計劃、調整學校設置的一項重要依據。
教育督導機構綜合評估中所涵蓋的內容,其他部門不再進行單項重復評估。
第十四條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在督導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阻撓、抗拒或妨礙教育督導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對向教育督導機構或督導人員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拒不采納的。
第十五條教育督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
(二)歪曲事實,影響公正督導的;
教育督導與評估
英國的教育督導、評估包含督學與督政兩個方面:督學就是對以中、小學校為主體的各類學校、辦學機構的督導、評估;督政則主要是對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導、評估。
對中小學校的督導、評估 英國目前有對5歲至11歲孩子進行教育的學校1.8萬所,有對11歲至16歲或18歲孩子進行教育的學校3600所,還有1300所主要對學困生提供幫助的特殊學校。按照規定,教育標準局要組織力量每4年對上述學校督導一輪。督導評估內容主要包含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的質量、財政管理情況、學生社會能力等幾方面;這幾個方面都在督學細則中作了規定,依據這四個大的方面又制定70個至80個小項。從程序和方法來看,英國教育標準局每年都公布對學校的督導評估計劃,正式檢查前兩三個月,與校方取得聯系,共同決定檢查日期,正式檢查前召開3個會議:一是校長會議,初步討論督導團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校長表格與校長聲明、學校簡介、發展規劃、近12個月董事會記錄、上年度的年度報告、教職工手冊、課程計劃原則、教學規劃與評估文件、課程表、學生人數、缺席記錄、考試成績等,共同商定檢查期間的行政安排;二是部分教職工會議,商定聽課、評課、課后總結及信息反饋等;三是家長會議,3周前書面通知家長,了解子女學習成績,學校提倡的學習態度與風尚,學生表現與出勤情況,學校對家長提供信息的反映,家長對學校工作的作風及家長建議等。督導小組到學校后,各位督學根據各自的專長進行分工,要找校長和教師個別談話,搞問卷調查,到課堂聽課。英國非常重視教學評估,在整個督導過程中,約有60%多的時間花在教學評估上,由于提前閱讀學校大量資料,督學所提問題及了解的情況很有針對性,獲取的信息隨時記錄在登記表中,對一所學校的督導評估結束后,注冊督學要全權負責寫出督導報告,校長對督導報告的內容有申辯的權利,督導人員在工作中客觀公正、敬業精神、作風嚴謹、禮貌待人、以學生利益為重,涉及的人事材料或有關信息要注意保密,督導評估采取等級量化方法,對督導的各個方面都要打等級分。
對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導、評估 1997年通過并于1998年生效的《教育法》中,增添了一項新的內容,規定教育標準局有權對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其目的在于:推擁胤澆逃局幫助學校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監督地方教育局幫助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地方教育局的任務就是保證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保證所管范圍內的學校教育的高質量,地方教育局不應控制學?;蛑甘謩澞_,而應是為學校提供一個良好的宏觀環境,幫助學校分析他們的運行情況,制定規劃和實現這個目標。1997年,英國在6個地方教育局進行了督導評估的試點,英國教育標準局對地方教育局的評估,實際上是對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評估,英國地方高度自治、獨立,地方由公民選出的議員組成議會,議會由議員組成不同的委員會,議會的教委會是其中之一,教委會通過招聘組成教育局,中央政府與地方教育局的聯系主要是:地方教育局必須依照法律進行工作;中央通過地方教育局向學校撥款,其中經費的90%須撥給學校,經費的10%可留教育局,變成教育設備再次分配給學校,在加大地方對教育的責任的同時,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監控,標準局不直接評估學校,而直接評估地方教育局,可以隨時評估,發現有的地方教育質量不高,標準局就去檢查評估地方的工作。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政府對教育工作的監督,確保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范圍和對象)
教育督導的范圍為本市中等以下各級各類教育及與教育相關的活動。
教育督導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教學機構(以下簡稱學校)。
第四條(督導原則)
教育督導必須依法進行,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
第五條(督導機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教育督導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六條(市教育督導室職責)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市的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指導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對本市貫徹落實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對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加強教育領導和管理、保障教育經費投入、加強隊伍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依據職責分工,對本市學校辦學方向、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等進行評估;
(五)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全市重大教育評估工作;
(六)對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工作進行指導;
(八)對全市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九)組織本市督學的培訓,開展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十)辦理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區、縣教育督導室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區、縣的教育督導工作;
(二)對本區、縣貫徹實施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對本區、縣有關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教育職責、加強教育領導和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依據職責,對本區、縣學校辦學方向、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等進行評估;
(五)對區、縣教育工作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會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本區、縣教育評估工作;
(七)辦理區、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機構人員組成)
教育督導室根據職責和任務配備教育督導人員。教育督導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教育督導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
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專職督學按照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權限任免。兼職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會上有名望的人士作為特約教育督導員。特約教育督導員享有與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九條(督學條件)
督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小學高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應的工作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五)身體健康。
第十條(督學培訓)
督學應當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導與評估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教育督導證件)
《教育督導證》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統一印制。督學和特約教育督導員在進行教育督導時,應當出示《教育督導證》。
第十二條(職責履行和條件提供)
督學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三條(回避制度)
督學執行公務時,如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進行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導的實施
第十四條(督導的分類)
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隨訪督導等。
綜合督導是指有計劃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活動。
專項督導是指有計劃地對一個地區或者一所學校進行局部、單項的專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活動。
隨訪督導是指不定期地到一個地區或者一所學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和反饋督導工作情況的活動。
第十五條(督導程序)
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被督導單位下達督導方案或者督導提綱,并在督導30日前發出督導通知書;
(二)指導被督導單位進行自查自評,寫出自查自評報告;
(三)組織人員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評估或者督導檢查;
(四)向被督導單位提出督導意見,通報督導結果,發出督導結果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隨訪督導的限制)
隨訪督導應當按照教育督導室的安排進行,督學自行隨訪督導應當在事后向教育督導室負責人報告。
隨訪督導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督導工作方式)
教育督導室和督學在進行督導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有關部門和學校領導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四)召開座談會,進行調查和個別訪談。
督學進行隨訪督導,采取前款第(一)、(二)項方式的,應當出示教育督導室的介紹信。
第十八條(督導職權)
教育督導室和督學在督導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二)對被督導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提出批評并提出改正建議;
(三)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情況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導室責成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處理結果由主管部門報教育督導室;
(四)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被督導單位的義務)
被督導單位收到督導通知書后,應當按照督導要求進行自查自評,配合教育督導室和督學開展督導工作。
被督導單位在聽取教育督導室的督導意見和收到督導結果報告后,應當及時研究督導意見和建議。對教育督導室提出的整改建議,被督導單位應當在收到督導結果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改進情況或者計劃,書面報告教育督導室。
第二十條(督導復查)
被督導單位對督導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督導結果報告之日起60日內,向發出督導結果報告的教育督導室或者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被督導單位作出答復。
第二十一條(督導情況報告)
教育督導室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出改進教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督導通報制度)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建立督導結果的通報制度,不定期地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內容的督導結果,在向社會公布之前,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督導單位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
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督導過程中,無理拒絕向教育督導室和督學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報告工作的;
(二)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弄虛作假、蒙騙教育督導室和督學的;
(四)對督學或者向教育督導室和督學反映情況的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對教育督導室提出的督導意見拒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六)其他妨礙教育督導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教育督導人員的法律責任)
教育督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導單位可以向該工作人員所在的教育督導室申訴,教育督導室在查清事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督學職務并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瀆職貽誤工作的;
(二)在督導工作中歪曲事實,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
(五)泄露督導信息影響教育督導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用語解釋)
本規定所稱的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教學機構,是指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以下成人學校以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學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