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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XX年12月13日02時13分,粵贛高速公路30公里+300米路段(河源市和平縣上陵張仙塘大橋)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傷,6車及車上貨物不同程度損毀,直接經濟損失1264.3萬元。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駕駛人李艷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及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夜間和行經下坡路段時車速過快,又沒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遇事時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曹立金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在前方機動車遇事故等候通行時,沒有按順序排隊等候通行,而是從左側車道隨意變更車道,占道停車,影響后方車輛通行秩序,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駕駛人李峰駕駛小型客車,未按規定裝載,超載1人,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間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萬通運輸有限公司(簡稱“萬通公司”)、廣東開盛鋼鐵實業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豐物流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河南省漯河市有關部門對貨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揭陽、河源市有關部門治超不力,路面執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關部門事故信息報告不及時等。
廣東省政府對粵贛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復,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駕駛人李艷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及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夜間和行經下坡路段時車速過快,又沒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遇事時采取措施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駕駛人曹立金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在前方機動車遇事故等候通行時,沒有按順序排隊等候通行,而是從左側車道隨意變更車道,占道停車,影響后方車輛通行秩序,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駕駛人李峰駕駛小型客車,未按規定裝載,超載1人,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
間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萬通運輸有限公司(簡稱萬通公司)、廣東開盛鋼鐵實業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豐物流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河南省漯河市有關部門對貨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揭陽、河源市有關部門治超不力,路面執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關部門事故信息報告不及時等。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規定,司法機關已對萬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伍、閩B09610(閩A8895掛)半掛貨車駕駛人曹立金采取措施;將萬通公司安全負責人、變更前企業法定代表人陳小剛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予河南省漯河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王玉成等11名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對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羅暉誡勉談話。
經國務院安委辦審核,廣東省政府日前對《粵贛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按照以上主要調查結論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同意對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廣東省政府還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一是落實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狠抓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三是深入開展高速公路隱患排查治理;四是加強高速公路應急處置;五要規范機動車駕駛陪駕服務市場。
2010年****左右,我公司駕駛員**駕駛****大客車從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駛至***交叉口時,因紅燈,大客車駕駛員在導向車道內正常停車等待。在等待過程中聽到車后一聲巨響,駕駛員下車查看時發現一輛二輪摩托車(為套牌車)撞在大客車左下尾部,摩托車駕駛員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傷。駕駛員立即撥打110報案、120搶救傷者。目前,受傷摩托車駕駛員在**市中醫院接受治療,摩托車女乘員在普濟醫院接受治療,兩傷者傷情較重,正在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后經調查了解,摩托車駕駛員***,***人,現年26歲,在泰打工;摩托車女乘員***,黑龍江***人,現年26歲,在***昆山打工。事故發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并到交警隊積極配合處理。從事故現場分析,我公司車輛正常停車等待信號燈,摩托車是從車后撞上大客車的,按法理講,責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隊責任認定書尚未下達,交警部門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壹萬元費用。
**月30日、**月31日、**月1日傷者家屬到我公司交涉,無理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傷者家屬情緒激動,并在交警隊辦公室毆打我公司駕駛員**,無理指責說:你不停車,就不會有事故發生。我公司要求家屬依法辦事,但傷者家屬置若罔聞,一再到我公司胡攪蠻纏。
**月**日正是清明節假日運輸高峰期,傷者家屬在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條件下,于10時左右糾集數十人在南站車輛進出口攔堵大門,給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響,旅客投訴不斷,嚴重擾亂我公司正常生產秩序。
鑒于以上情況,我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應由交警隊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只要交警隊認為我公司需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我公司當有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傷者家屬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攪蠻纏,妄圖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應其無理要求,這是難以辦到的?,F在的社會是法制的社會,不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時代,是講法講理的時代,而且我公司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又墊付了兩萬元醫療費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們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對該事故能夠秉公執法,依法處理。
根據來自4538位新浪網友的調查顯示,有81.29%的被調查者同意酒后駕駛屬于違法行為,但在被問及是否有過酒后駕駛行為時,僅有20.63%的被調查者從未有過酒后駕車的行為。在被問及酒后駕駛人員存在何種心理時,有39.84%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27.35%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有18.97%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后駕駛人員存在僥幸心理。
飲酒與開車——致命的結合
然而事實并非想象中那樣簡單,來自某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每33分鐘就會有一人死于與飲酒有關的交通事故。盡管有大多數人認為酒后駕車釀成的交通事故永遠不可能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但專家的統計結果證明:在每個人的一生中卷入與喝酒有關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為30%。顯而易見,飲酒與開車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結合,正是由于酒后開車這個“罪魁禍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該發生的慘劇接連上演,造成一個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
酒精對駕駛員身體的影響
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尤其是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下降。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意外的機會越高,受到酒精影響的司機通常會有如下特征:
1.對信號燈反應慢;
2.逆向行駛;
3.搖擺不定、突然轉向、飄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線駕駛;
4.亂踩剎車;
5.轉彎幅度大;
6.蛇行;
7.沒有原因就停車;
8.開車速度極慢;
【關鍵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機動車交通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特點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數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數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識不強,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不看紅綠燈,甚至還有翻越隔離欄桿的行為,電動摩托車在馬路上隨意行駛,造成事故頻發。另一方面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改變了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調解為提訟的前置條件,導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為例,2013審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811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419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1%。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計730件,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占當年民一類案件50%。
(二)案件審理期限長
依某地法院為例,2014審判年度該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計362件,其中需要傷殘鑒定以及財產損失鑒定的案件為270件,約占總數的3/4。這類案件從立到審,大都經歷較長時間的中止程序來進行鑒定,造成大量案件審理期限過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根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一般應自醫療終結后或者作出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對于財產受到損害的,一般應在二年內。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會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事故責任方逃避、隱匿、轉移賠償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當事人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盡管此時受害方尚未醫療終結或作出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采取中止審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過審理期限。待當事人醫療終結后有些案件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這一個步驟,也就是說治療終結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無形中將該項程序納入了法庭的審理步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屬于提出反駁證據、相反證據、新的證據范圍內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另外,對申請鑒定的事項涉及重大利益的,為了解決矛盾、平衡雙方利益,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間也可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的也不計入審限。這自然造成了案件審限過長,因此部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在審理時往往會因證據來源的條件顯得較為繁瑣復雜,由簡易轉為普通審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對簡單,但雙方不容易達成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報告,此份報告是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且證明力強。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一方要求盡快得到賠償救治。事故責任一方以及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則表示在責任劃分明確后進行合理賠償。法院的審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責任、費用等問題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該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書。據此,可以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程序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責任主體之一保險公司也不認可調解書,交強險是一種社會性質的保險,它區別于商業保險,不盈利、不虧損是其自身特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定,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雖然調解書在執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險公司根據其自身的業務需要拒絕調解,往往雙方當事人拿到的是調解而成的判決文書。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現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是明確的侵權案件,機動車保險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屬于兩種案由。但為提高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權利。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追加機動車責任方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直接參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雖然有法釋【2012】19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但法理依據欠缺。
案件自身特點(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其中)及監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個環節多又缺乏制度約束,各個環節的機構又很難統籌的達成更高的監督體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漏洞(即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而進行牟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趨勢)已經出現部分人員通過先行墊付治療費用而盈利的現象。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賠償又等不到法院判決執行款的情況下,部分人員提供先行墊付治療費用,待判決生效后提取賠償執行款中除治療費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具有經驗的法官加以審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大部分是經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權責明確的案件,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很多復雜情形例如:判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買受人、受贈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掛靠人、承租人、承包經營人責任問題;判定車輛借用人責任問題;判定駕駛員的責任問題;判定車輛被盜搶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判定車輛維修人、保管人的責任問題;判定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發生事故的責任問題;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產權人、維護人責任問題;判定行為人的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問題;判定無償搭乘人責任問題等情況,這需要富有經驗的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運用法律加以解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審判人員短缺,案件審理期限長且不易調解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大,通過數據已經充分顯現出來。法院審判人員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面臨較大壓力。雖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點造成審理期限過長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調解結案。這樣為審判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往往案件當年立案不能在當年審理結案變成積案轉而給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負擔,影響法院的綜合指標。
(三)案件執行難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強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但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責任者是未參加保險的司機或是摩托車駕駛人員,案件發生后有些人員責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自身受傷需要治療,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往往原告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對責任人不能執行,案件只能中止執行。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鏈條以及審理模式,在法律法規未作改進的情況下很難對案件進行快審快結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這個鏈條中涉及到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司法工作人員、鑒定機構、審判組織、以及執行機構的參與,可以說動一發便觸動全身。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下,這些人員及部門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質量,即使通過加強管理,調配人員提高某一個環節也難以追趕上這類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項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針對問題產生并隨著事物的發展而隨之變化,應以疏導為主,防治為輔。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隨著時代的發展產生新的規律。因此找到這一規律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還應大力加強對人民群眾對交通安全的意識,完善法律法規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機動車交通案件的審理模式以及這一鏈條是在處理問題過程中運用法律與實踐結合形成的,它已經形成了穩定模式。問題也突顯出來,針對法院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優化環節,達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簡分流,以一個審判庭為例,這個審判庭共9人在面對基數龐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審理案件中,會遇到案件審理周期平均分攤在這9個人身上,盡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權責明確極易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與此同時這9個人還負責審理較為復雜的合同及土地糾紛等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上,每名審判人員都要經過很長審理周期才能將案件審理完畢。這樣造成案件無奈的積壓,若能根據案件情況,劃分出容易和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集中負責這項工作,將審理周期長的交通事故案件由這幾名同志負責處理,進而讓其余審判員從案件簡單且周期長得案件中解放出來審理其他案件,也許會在審判工作中達到很好的效果。但這個辦法在實際中也會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體上看,案件依舊滯留在我院只是將此類轉移到幾個人員那里去;這樣做也會造成權利過于集中,審判工作中會產生帶有個人色彩較濃不良的慣性。此法在實際操作中能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還需進一步實踐。可以考慮定崗不定員的交流辦法加以改進。
思考二案件審理前置,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庭,將此機構直接設立在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這樣做會使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簡化了訴訟程序。但這一制度并不適合全部法院,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發生具有多樣性、地域性、行政行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諸多特點。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運用。
思考三嚴控收案范圍,為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圍,即明確凡此類案件如原告未治療終結或提出訴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醫院接受長時間的治療,造成案件中止、積壓。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數量,但于法無據。造成此類案件社會上的積壓,也不利于社會穩定,效果不佳??梢赃M一步改進為嚴控收案范圍的同時擴大現予執行的受案范圍。
思考四加強業務培訓。在審判工作中更應加大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以應對復雜多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梢约哟笃胀ò讣喴讓徖淼哪J?,將雙方爭議不大且權責明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進行普通案件簡化審理,做到案件的快審快結。
關鍵詞:事故調查;水上交通;處理
中圖分類號:C91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同任何事實調查一樣,要經過調查準備、簡單查詢和現場調查等步驟。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律規定海事調查分為簡單查詢和正式調查。我國沒有關于海事調查種類的法律規定,所有的水上交通事故似乎都應遵循同樣的調查程序,而具體的調查方法則由海事管理主管機構和而事管理機構以指導性文件確定。
1.準備階段
海事管理機構內部負責事故調查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應隨時作好事故調查的淮備,包括細致地準備一個公文包,內備;執法證或授權證明書‘錄音機;空白報告書和記錄紙;照相機或攝僚機;指南;手電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通訊設備及通訊錄以及相關法規規章。
2.了解基本情況
根據信息來源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發生的地點;事故種類;事故造成的損害;當事船舶的情況;當事人的情況;所載貨物的情況;通航環境的情況;其他有關情況。
3.編寫調查提綱
考慮所需要的證據,可能的信息和證據來源,調查的重點,調查的順序,取證的方法,查詢證人的順序等,以避免陷于不相關的事情上。
4.調查
事故的發生是一個過程,事故的結果是一種狀態,這種狀態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現場。事故現場與事故過程密切相關,而事故過程就是事故原因諸要素相互作用的過程,因而,事故凋查一般都從現場調查開始。事故現場對查明事故原因至關重要,但由于自然條件變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現場可能會變動,事故痕跡可能會消失、現場物件可能會變化、消失或變得難以提取,船上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也可能會離船、分散等。因此,證據的搜集必須及時主動、客觀、深入細致以獲得充分、真實的材料。
二、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一旦收集到水上交通事故事實材料,便需對其加以分析,以幫助確定事故或事件中事項的順序,并對調查中發現的安全缺陷作出結論。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是使用邏輯和推理在事實信息和結論之間建立聯系的一項嚴謹的活動。200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編寫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具有理論上的代表性。該指南提出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將調查中搜集的信息歸結為船舶因素、貨物因素、人的因素及環境因素等幾種主要致因要素,并祥細分析各要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在基本要素分析后,又列出了條件要素分析,其包括安全管理相處置。安全管理包括單個要素的安全管理和整個系統的安全管理。從船舶管理和岸基管理加以分析。處置是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和個體環境的應急處理。認為單個基本要素或多個基本要素綜合作用,在滿足安全管理不當或處置不當條件下,都可以引發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狀態或不良環境,并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進行水上交通事故分析,就是在調查的基礎上,從基本要素和條件要素分析著手,出表及里地進行,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郝勇等結合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海事界對海上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為因素以及控制人為因素的主要措施在于加強岸上和船上管理的共識,提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如圖 1 所示。
圖 1 水上交通事故致因理論模型
該模型是海因里希事故因果連鎖理論的應用和發展。該模型說明,廣義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的缺陷是造成事故的本質原因。該系統至少包括航運公司的船舶安全運行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簡稱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兩個了系統。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的缺陷引起人員、船舶、貨物、環境中的一項或數項的缺陷,這些缺陷即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因,或稱間接原因,包括船員、船舶、貨物和環境諳要素。船員、船舶、貨物和環境的一項或數項缺陷引起船員的不安全行為,和/或船舶貨物的不安全狀態和/或不安全的航行環境。船員不安全行為、船舶、貨物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航行環境是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導致事件的發生。
事件(incident),指不希望發生的事件,該事件可導致損失,也可能未造成任何損失,取決于事件發生當時當地的環境和條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希望發生的事件包含了水上交通事故過程的一個階段,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序曲”;該序曲可能不再發展,而成為一個“險情”(Hazardous Occurrence)。事件造成的損失稱初始損失(Initial Loss),初始損失指事故在采取應急措施以前所造成的損失,如船上著火燒毀貨物和船上設備。初始損失因事件而產生,如果未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則可能向更大的損失發展,即最終損失。應當注意的是,事故和初始損失具有多重性,一個事故產生一個或幾個初始損失,而初始損失可成為另—個事故向最終損失發展。最終損失(Final Loss)指在采取應急行動后事故過程所造成的損失。最終損失發生與否及其大小取決于應急行動的成效和當時當地的環境。同樣的事故和初始損失,其最終損失可能差別極大。
三、水上事故調查處理
從廣義講,水上交通事故處理包括事故的善后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措施、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判定和追究、損害賠償等。從海事管理的角度來看,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在水上交通事放困查的基礎上以預防事故再次發生為目的的行政為。包括下列工作:
(1)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形成正式的事故調查結論;
(2)確定當事人有無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并據此作出行政處理;
(3)根據事故原因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建議或將情況通報相關各方。此外,還包括應事故各方當事人的申請,調解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1.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在完成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后,事故調查組以海事管理機構名義編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和格式通常由行政法規和規章加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規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的詳略取決于事故的性質及主管機關調查的深度。
在許多情況下,事故比較簡單,其原因很快就可弄清楚,從中不能得出新的教訓,因而也無須提出新建議,在這種情況下,調查報告可以簡短扼要;相反,有些事故,甚至是相當小的事故,如果從事故中可以吸取有價值的教訓,則不論事故嚴重程度如何,都應全面、詳細地進行剖析。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性質應予明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及報告本身是行政事實行為,并不對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事故當事方不服調查結論、認為調查結論損害其利益的,不能對進行事故調查或作出調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提起行政訴訟,但有權對基于調查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通過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獲得法律救濟。
2.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水上交通事故,發現了事故當事人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他們的行政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都規定了法律責任條款?!逗I辖煌ㄊ鹿收{查處理條例》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將與事故有關的法律責任具體化,《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則將包括違反水上交事故管理規定行為的各種海事行政處罰集中加以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海事行政處罰程序。對事故船舶和事故責任人的海事行政處罰,既可以在事故調查結論作出后,也可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責任后對于水上交通的發生有過錯的當事人員,可按事故等級和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而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了當事方及人員有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在總的調查結論作出前,對已確定的海事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對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應采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除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海事管理機構還可以采取學習、教育的方式使其認識和糾正錯誤,如通過評估其適任能力,表明不能勝任船員職務的,在扣留或吊銷證書的同時允許其重新參加專業培訓和測試、并以此作為恢復適任證書的依據。但應注意的是任何強制性的學習和測試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應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實施。
四、對安全管理的建議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最終目的是從事故中吸取經驗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因此,在查明事故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后,調查人員應提出加強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建議。安全管理建議可以是管理方面的,也可以是技術方面的;可以對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加強或改進的建議,也可以對現行的法規或規范提出完善或修改的建議。
安全管理建議的形式沒有法規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基于事故調查的安全管理建議可以通過正式發文、在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發表、召集有關部門或人員參加座談會或討論會等形式提出,對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機構內部系統,航運企業,也可以是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因為海事管理機構從事的是公共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而不能局限于特定行業。海事管理機構應跟蹤安全建議的落實,至于有關人員、單位或部門是否采納安全建議、其理由或采納建議的實施情況是否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依各組織的行政程序而定。
參考文獻: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范圍、原則
(一)范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并且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案件由縣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車籍地為我縣的營運車輛在外省、市、縣發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對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
1、維護社會穩定、正確輿論引導的原則;
2、公平、公正、公開、公道的原則;
3、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
5、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
縣政府委托縣安監局牽頭組織對相關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交通局、監察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并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其職責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或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與事故有關聯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應為其保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勘驗、檢查現場、收集證據,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二)縣安監局對屬于調查范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調查處理原則,及時啟動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要自事故發生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四)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五)公安機關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按要求及時報縣安監局備案。
四、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一)事故調查組要在事故調查報告完成后,報縣人民政府批復結案。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
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安監部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
2.對事故發生負有其他責任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由縣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
3.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其他責任追究;
4.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由本單位按照事故報告的批復進行;
5.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以上處理結果報縣安監局、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