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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校園 消防安全 管理
近些年來我國各地校園頻繁的發生火災,造成了慘重的損失。根據公安部消防局的統計來看,我國校園發生火災事件每年在不斷的增加。因此,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減少校園火災的發生,是確保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我國當代的高等教育是一個具有開放式的教育,高校在改革中呈現了前所未有的開放性,校園成了一個多元化、多因素、多層次的社會公共場所,安全工作的對象已不僅僅是校內人員,使高校的消防管理工作難度進一步加大。
1、校園火災多發的原因分析
從近些年來校園火災的案例來看,當前學?;馂牡钠鸹鸬胤蕉嗉性趯W生宿舍樓、圖書館、計算機中心、實驗室等物資集中和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
1.1 用火不慎引發火災
學生正處于成長發育階段,對許多事物懷有好奇心,吸煙是最典型的,往往幾個學生聚在一起吸煙,亂彈煙灰、亂扔煙頭,同樣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熄燈后點蠟燭看書一些學生考試前臨時抱佛腳,晚上在宿舍點起蠟燭加夜班,或是加班加點的看課外書籍,容易導致火災事故。學生焚燒書信雜物。在宿舍或走廊焚燒書信雜物是非常危險的。如果火焰太大失去控制或人離去而火星未熄滅都極易引起火災。
1.2 電氣火災突出
學生大量使用劣質電器產品。學生基本沒有經濟收入,又缺乏專業知識,往往會購買低價劣質的電器,這種電器在長期使用后往往導致火災。校園內私拉亂接電線嚴重。有些學校的教師、學生、員工取暖做飯等隨意亂拉亂接電線,有可能因電線短路、接頭接觸不良導致電氣線路火災。宿舍內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校內人員大量使用電熱毯、電爐、電熱水器等大功率電器。電腦等高科技設備引發火災。隨著科技與教育事業的發展,現在大學宿舍中電腦的使用越來越普遍。這一方面提高了學生運用現代化科技產品的能力,另一方面也為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帶來潛在的隱患。
2、高校校園存在的消防管理問題主要表現
分析我國校園火災,可以看出其根源是我國的教育部門、學校等對消防安全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對消防宣傳不深人、教育不廣泛。廣大的教師、學生缺乏防火、滅火和火場逃生知識。有的學校的建筑不符合防火安全設計,建筑物內沒有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有的建筑物發生火災后安全逃生困難。消防安全制度不夠完善。有的沒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對具體程序、工作內容、工作職責和獎懲措施等予以明確和規范。有的雖然明確,但籠統空洞,可操作性不強,消防觀念僅僅局限于火警電話或等待消防隊的撲救。有的沒有建立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等基本制度。有的雖然建立了,只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在實際行動中沒有明確的監督執行機制,制度多半落空 。安全疏散通道不足。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電教室、食堂、學生宿舍等部位,是人員相對密集的場所,而且經常有超員現象,這些場所校方往往重視不夠,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學校為了便于對學生的管理,采取了一些不利于消防安全疏散的措施。許多高校都是歷史悠久,部分老式建筑的規劃、結構和設施都未考慮到消防安全要求。存在消防給水不足,消防通道不暢,且大部分都年久失修,火災隱患較嚴重。
3、做好高校防火安全工作幾點對策
(1)加強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素質消防教育實質上是國民素質教育,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納人教學內容,在有關制度中中予以確定,使學校的消防教育實現法制化、規范化。教育部門、學校、消防三方要建立長效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合作機制和協作關系、密切配合,組織開展各種消防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宣傳教育進一步深人開展,讓廣大師生共同參與、共同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2)建立健全校園消防安全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校園消防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和防火安全責任制。狠抓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層層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學校要認真落實《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明確的消防安全檢查,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全年工作計劃與目標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組織教職員工成立各種義務消防隊,建立巡查制度。
(3)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營造濃厚的校園消防安全氛圍,傳播消防知識。充分利用高校先進的教育條件,如校報、校園廣播、閉路電視、校園網絡等媒介和傳播手段,開設相對固定的消防宣傳欄目,組織宣傳火災事故教訓,曝光火災隱患,提高防火安全意識,讓大家時時、事事提高警惕,思想上繃緊消防安全這根弦,防止火災悲劇在學校發生。消防監督機構應將各級、各類學校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針對學校特點,制定適合本校各重點部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熱情服務,為學校安全出主意、想辦法。重點監督檢查、指導、制訂滅火預案,開展演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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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濤,胡元慶,沈淑梅.淺談高校學生公寓的防火工作[J].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04.
我校認真學習貫徹各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把安全工作作為學校第一要事來抓,列入議事日程,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班會講安全,級會講安全,校會講安全,堅持做到,時時講、天天講,“警鐘長鳴”,進一步強化安全工作管理,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確保了一校的安全。
一、 學校安全制度
1、 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了保衛組。
2、 班主任和保衛組分別簽訂了安全工作責任書。
3、 制定了“校園安全工作緊急處理預案”,并落實了各項措施。
4、 長期堅持領導值班制和級組教師輪值制,節假日以及敏感期,加強值班。
5、 每周行政會,教師例會都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二、 校園安全消防工作
1、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及公共活動場所的電線安裝使用基本上規范,供電設施較完備。
2、滅火器、應急燈等設備部分已過期,計劃重新購置。
3、消防通道和樓梯較暢通,無障礙物。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使用、管理比較規范。
5、危險建筑物已拆除。
三、 教學樓及設施
1、教學樓沒有危房,學校廚房危房已拆除,教師住房還有一千平方米屬危房,計劃本學期改造300平方,學校周邊地質比較好。
2、教學樓、學生宿舍數的欄桿高度是按設計施工,比較標準。
3、體育活動場地,實驗室設備比較安全,使用規范。
4、沒有游泳場地。
四、 飲食衛生
1、學校廚房拆除后,尚未重建,臨時采取措施,條件不好。食品衛生有加強監督,并簽訂了責任書。
2、食品逐餐購買,逐餐食用。
3、食堂人員每年一次體檢。
五、 校車與駕駛員—學校沒有校車。
六、 安全宣傳教育
1、 每學期確定第四周為“安全教育周”,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 高一軍訓時,一是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組織工作,學校領導、班主任、體育教師一班人到現場,做好學生安全保護工作。二是派出衛生員到現場,配齊各類常用藥品,發生學生病傷,及時給予救護。
3、 安全教育課程,課時和教材,尚未落實。
4、 學校宣傳欄,定期出版安全教育內容。
5、 學校聘請了甲子邊防工作站前站長陳奇春同志為學校法制副校長,定期來校作法制講座等,對加強學生的紀律教育、安全教育,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
七、 計劃整改
1、 進一步完善學校治安管理的規章制度。
2、 提高消防意識,新購置一批消防器材。
3、 計劃重新整改電線路。
4、 積極與市交通局聯系,爭取在外校門口公路段劃斑馬線。
5、 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繼續做好安全宣傳工作。
一、將認真抓好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切實保證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作為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本人將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將指定一名消防管理人或兼職消防員具體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建立健全逐級的崗位防火責任制(包括領導責任制),切實作到“責任到崗,任務到人”。
三、將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和校規,接受公安消防部門和保衛處消防科的指導、檢查和督促。主要做到:
1、 要制定消防工作計劃,要組織落實各項消防管理措施,要認真作好消防工作的年度總結。
2、 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檔案。對重點防火單位和部位要建立健全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墻張掛。要建立專項的消防安全工作檔案,日常的防火安全檢查要有記錄,并裝進檔案。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3、 要認真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消防培訓,做到本單位師生員工熟悉“二知三會”,即知防火知識、知滅火知識;會報警、會疏散自救和會協助救援。
4、 要加強對師生員工(含聘用的臨時工)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做到不拘形式、反復強調;做到愛護消防器材、學會使用、維護和保養;重在經常性教育和管理,嚴禁未經批準的明火作業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和在禁煙區吸煙等。
5、 要指定專人做好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各類消防器材及設施能夠正常使用。
6、 凡是在公共聚集場所開展各類大型活動,舉辦單位應按《集美大學大型公共活動報批表》的規定進行報批,并制定詳細的應急處置方案,要確保安全出口暢通無阻,保證應急時人員能夠及時疏散,
7、 要加強本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特別要重視節假日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節前要認真抓好安全檢查工作,尤其要查找消防安全方面的漏洞和火災隱患。要求主抓的重點部門、部位包括:校部大樓電梯、各片區食堂的油爐、煤氣、建筑或裝修工程的易燃材料、違章用電、電焊設施、電機供電,各類文件、財物、資料倉庫、學生宿舍[含各院(系)、學生在校外租賃的宿舍]、廚房餐廳、圖書館、檔案室、工商院報告廳、藝術學院音樂廳、財院小禮堂、體育場館、教學大樓實驗室、國交和財稅接待中心、網絡中心、以及校內印刷廠等人員集中的場所。要做到經常而全面的防火檢查,力爭早發現早整改,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實消除火災隱患,確保萬無一失,共創“平安校園”。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消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鄉(鎮)人民政府管轄的地區。城市市區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促進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發展。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事業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評內容,定期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與管理、集鎮消防規劃與建設經費主要由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捐助。消防經費保障確有困難的地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購置撲救化工、水上等火災所需的特種裝備可以由相應的受益單位承擔一定的費用。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依法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貿、農林、財政、建設、監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內容,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分工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設立在農村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做好本單位(經營戶)的消防工作,依法對本單位(經營戶)發生的火災事故和消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適應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建立多種形式的專(兼)職消防隊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鄉(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年生產總值十億元以上;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易燃易爆化工企業較多;
(三)集鎮常住人口多、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
(四)有重要港口和碼頭;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在公安消防隊保護范圍內的區域可以不建立專(兼)職消防隊。
第十一條村和設立在農村的規模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適應撲救本村(單位)初起火災的需要,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隊。
第十二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與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應當建立必要的通信聯系,其人員、裝備和執勤訓練設施建設應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專職消防隊參照執行《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鄉(鎮)專(兼)職消防隊訓練、執勤工作標準和管理制度由省公安機關參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三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已經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圖冊范圍的,免繳車輛購置稅;根據國家規定,經交通部門核準,可以免繳養路費。
消防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消防車輛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的管理單位應當與消防隊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已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兼職消防隊員,不適用前款規定。
消防隊員參加滅火救援犧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可以批準為革命烈士。
第十五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參加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撲救、社會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消防部門核定后,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被施救單位參加保險的,從保險公司償付的保險費中補償;
(二)被施救單位沒有參加保險的,由起火單位補償;
(三)保險費補償不足或者起火單位無力補償的,由被施救單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工作組織網絡,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機構的消防工作職責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編制集鎮消防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公共消防設施;
(三)建立和領導鄉(鎮)消防隊伍;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消防工作職責: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見,擬訂消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開展消防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參與集鎮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對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提出意見;
(四)組織實施本鄉(鎮)消防工作考評;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六)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農村消防工作職責:
(一)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二)對集鎮消防規劃與建設實施監督;
(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鄉(鎮)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四)指導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業務建設;
(五)對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向政府提出表彰獎勵意見;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鄉(鎮)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三)管理鄉(鎮)保安消防隊,組織、指揮保安消防隊參加滅火救援;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場所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職責:
(一)熟悉責任區道路、水源等情況;
(二)承擔責任區火災撲救工作,參加責任區搶險救援工作;
(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防火檢查活動;
(四)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專(兼)職消防隊的責任區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職責:
(一)制定并督促村(居)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約,督促轄區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第四章消防規劃與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集鎮總體規劃中應當有消防規劃。消防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建設等內容。
集鎮總體規劃中沒有消防規劃的,上級人民政府不得批準。不符合集鎮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建設、規劃部門不得批準。
第二十三條集鎮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用設施同步建設和管理。
農村供電、供水、道路建設和房屋改造應當考慮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條農村應當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設消防取水設施;天然水源、集鎮供水不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的,應當建設消防水池。
第二十五條出售、租賃、承包建筑物或者場所時,當事人應當就建筑物、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建筑物、場所出租后的消防管理由承租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生產、使用、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設立在農村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依法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完整、有效。
第二十八條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并且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
第二十九條人員密集場所營業或者使用期間,疏散通道應當保持暢通,安全出口嚴禁上鎖,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應保持完好并嚴禁覆蓋、遮擋。
第三十條人員密集場所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掌握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一條集鎮和村莊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固定的消防宣傳標志或者消防宣傳園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本地區發生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火災事故的,對政府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本地區發生的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對部門或機構的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導致發生火災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該場所應當停止使用,可以對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營業或者使用期間,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蓋、遮擋的,責令改正,可以對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人員密集場所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基本知識和技能的,責令參加消防教育培訓,可以對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給予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部門決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依法規定的權限和范圍內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經營場所”,是指用于生產、加工、儲存、零售、批發、物流以及提供其他商業服務的場所。
(二)“經營管理人”,是指管理經營場所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三)“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人員經常聚集,發生火災時容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網吧、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第四十一條城鄉結合部的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學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學校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園防火檢查,并在開學、放假和重要節慶等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檢查,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整改。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二是日常防火檢查工作落實情況;三是教職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四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五是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六是廚房煙道等定期清洗情況;七是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八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九是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十是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記錄納入校舍消防安全檔案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學校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加強夜間巡查,并明確巡查人員、部位。食堂、體育場館、會堂等場所在使用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一是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疏散通道及重點部位鎖門處在應急疏散時能否及時打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五是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變配電室、體育場館、會堂、教學實驗、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四、加強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和管理。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依照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五、規范消防安全標識。學校應當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學校應當每年至少對教職員工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職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教職員工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自救。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生課堂教學內容,確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進行授課,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幼兒園應當采取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兒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中小學校要保證一定課時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針對各學齡階段特點,確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內容。
消防安全應急預案【1】消防安全工作,是關系到商場安全及員工顧客生命安全的大事,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在平時工作中必須嚴格按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辦事,并成立消防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李志鵬,成員:劉冰、 。在定期檢查的基礎上,認真落實重點部位安全保衛責任區,做到防范于未然,切實做到消防安全無事故。為應對突發事件制訂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一、火警通報順序:
一旦出現火災,現場人員根據火災情況及時組織撲滅或撥打火警119,并組織人員關閉煤氣及電源總開關,上報商場餐廳負責人。
二、全體人員注意事項:
1、當某處發生火災時,全體人員應保持鎮定,及時報警并迅速依據任務分工和組長的命令擔負起撲救任務,不要坐等消防員前來搶救而延誤時機;
2、迅速切斷配電箱總電源;關閉燃氣、燃油閥門。
3、火災發生后,除參與搶救工作外,其余人員應迅速遠離現場,以免影響或妨礙搶救工作。
4、現場有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迅速搬離。
三、各組成員注意事項:
1、滅火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了解電及天然氣管道鋪設的線路;
③清楚所有消防設施的放置地點;
④了解消防設備的保養維護與操作方法;
⑤了解火勢情況是否能控制。
組長:李志鵬 成員:廚師、部分職工。
2、警戒疏散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當某處發生火災時,應迅速確定安全出口組織疏散。
③在警戒線負責攔阻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組長:劉冰 成員:部分女員。
四、防火注意事項
1. 定期檢查煤氣導管、接頭、儀表閥門,防止泄漏;發現泄漏時,首先要關閉閥門,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和啟動各種電源開關;要隨時用漏氣檢測儀進行檢測。
2. 廚房內的電氣機械設備不得過載運行,并防止電器設備和線路受熱、受潮、腐蝕、摩擦等損毀。
3. 廚房工作結束后,應及時關閉電源、氣源,檢查無誤后方可離開。
4. 廚房應按有關規范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單位消防和應急預案【2】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所有校區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納入學校各級領導的議事日程和目標管理體系。
第四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據需要,校長可以委托分管保衛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負責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級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擔任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校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學校保衛處(部)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對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負責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辦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對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在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五)對全校所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管理、維修和保養,與責任單位簽訂《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保管責任狀》明確責任,確保設施、器材、安全標志均處于完好有效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負責組織對全校師生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八)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衛處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學校或學校各單位在與外單位或個人進行有關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活動時,要在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由學校承擔消防安全責任的,應當征得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同意,并規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必須服從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學校統一管理。
第八條 校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九條 學校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學校所屬建筑物進行局部改(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學校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協議)時,要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其消防經費由消防安全責任方負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 學校保衛處負責確定校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立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各二級單位也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校保衛處統一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下列范圍屬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點部位,將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
(一) 校內商場(超市)、餐廳(飯店)、體育場(館)、禮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 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檔案館、宿舍(公寓)樓。
(三) 煤氣站、汽油庫、變電站、倉庫、木工房、醫院、幼兒園。
(四)其他人財物集中,容易誘發火險、火災的場所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位。
第十二條 學校新建建筑物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保衛處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 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工作人員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三條 舉辦集會、講座、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保衛處和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消防檢查按檢查主體劃分為各單位組織的自查,由校保衛處(部)組織的巡查,由學校及公安消防機關組織的督查以及多家組織的聯合檢查。各二級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第十五條 對重點部位的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 部位的用火、用電、用氣、用油有無違章、違規現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實,值班人員能否達到正確處理緊急情況下的滅火報警,引導疏散等要求。
第十六條 對于檢查中存在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情況,檢查人員有權責成有關責任人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 違章、違規用火、用電、用氣、用油,亂接、亂拉電線、煤氣管道,違章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危險菌種、國家嚴格控制的品、生物制劑、放射性物品。
(二)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損壞、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消防栓。
(三)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不適合人員居住的環境安排人員居住,未經消防主管單位審核同意而進行裝修、加固、封閉,在有火災危險的情況下,未采取相應預防措施而冒險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 對于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消防檢查人員有權責成有關責任人當場改正,對于無法當場改正的隱患,檢查人員將向有關負責人開據限期整改通知單,通知單上應有隱患部位、性質、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單位意見等,整改單位應該盡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員及物資,同時要負責確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隱患釀成災害。
第十八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的有關情況應該據實歸入消防檔案,除校保衛處(部)建立消防檔案外,各消防重點單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檔案。
第二十條 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基本情況及本單位重點部位分布,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情況。
(二)本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及負責人情況,義務消防隊員及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防設施、器材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三)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及歷年消防工作記錄,火險、火災的發生情況。
(四)本單位消防教育、培訓及義務消防隊員滅火訓練的演習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衛處與責任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部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
第二十五條 校保衛處(部)及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對全校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的培訓、宣傳和教育。主要內容包括:
(一)通過多種形式對全校師生進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及安全防火、滅火、報警、逃生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
(二)各單位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派本單位的義務消防隊員參加公安消防部門舉辦的各種消防知識培訓班并從經費和組織上予以保障。通過專業知識與防火滅火技能的學習,使義務消防隊員的素質不斷提高,成為保障各單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 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保護國家財產和全校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順利進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沈陽藥科大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代表即校長負責制和逐級行政主要領導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門的。
第三條 學校的消防工作由保衛處實施管理和監督,領導、監督,向校黨委和校長負責。保衛處設專職防火干部,負責全校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學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委員會向校長及其委托負責防火工作的副校長負責。其具體任務是:一、貫徹落實消防工作的條例、法規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學校全年工作要點,督促、檢查各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三、每季度例會一次,研究解決各單位存在的火險隱患,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四、協調全校消防工作,組織全校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五、對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防火工作的制度、規定。六、落實獎懲制度,組織評選防火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第五條 各院、系、部、處、廠、館、所、公司、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向本單位行政領導和校防火安全委員會、保衛處負責。其具體任務是: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法規及校有關消防工作的規章制度,貫徹執行逐級消防責任制和各崗位消防職責。二、對本單位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認真執行特殊崗位人員崗前、崗位培訓制度。三、組織本單位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火險隱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四、對所屬單位和人員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獎懲意見,上報校防火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 各級防火負責人的推選、委派和變動,要經同級行政領導批準并報上一級防火監督部門備案。
第七條 為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學校實行逐級責任狀制度,以實現甲乙雙方責權明確,獎懲分明,把責任落到實處。
第三章 制度建設
第八條 學校制定《沈陽藥科大學消防安全責任狀》由學校的校長、副校長與各中層單位的行政領導、防火責任人簽定。各中層單位應與本單位所屬基層單位簽訂責任書。第九條校保衛處代表校長與學校所有承包承租經營廠(點)的單位法人代表或個體業務責人簽定責任狀。
第十條 學校制定《沈陽藥科大學消防管理處罰辦法》由校長、校安全防火委員會、保衛處對一切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辦法進行處罰。第十一條各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各級政府的消防法規和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崗位防火制度和各崗位人員防火職責。報保衛處備案。
第四章 人員職責
第十二條 校長職責 一、校長對學校的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可以委托副校長負責具體工作。二、校長應將消防工作納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匯報,研究學校的防火工作形勢。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落實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項指示,研究、部署、督促、檢查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積極組織學校的消防宣傳和防火檢查工作。主持召開校防火委員會會議。五、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狀中甲方的職責。
第十三條 院、系、部、處、廠、館、所、公司、中心行政領導職責:一、認真執行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落實上級和學校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認真履行消防責任狀中乙方的職責,實行消防工作逐級責任制,把責任落實到個人。三、將消防工作納入領導的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本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分析單位防火工作的形勢和任務,針對存在的隱患漏洞,及時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實。四、經常向本單位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消防意識。五、組織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認真做好記錄,對檢查出的隱患要限定時間,認真進行整改,一時無法整改的,要及時向校長和保衛處報告,并臨時采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防止引發火災事故。六、負責向校防火委員會、保衛處報告本單位防火
安全工作。第十四條 科室、車間、廠點等負責人職責:一、組織本單位人員,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落實學校各項防火規定、制度。二、建立健全并貫徹執行本部門和各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三、認真做好本部門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并作好檢查記錄。四、維護保管好單位內部的滅火器材,遇有過期、失效、損壞等情況,及時向保衛處報告進行更換。五、單位施工維修等需要動用明火的,要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定時檢查,確保安全。六、確保本部門室內外消防通道暢通,需改變建筑結構或室內裝修的,必須報經消防管理部門審批。七、嚴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建立完整的領取、保管、使用、回收、銷毀制度。
第十五條防火專職干部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條例、實施細則、法令,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落實相應的規章制度。二、對全校師生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三、起草制定學校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總結。四、依照消防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全校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五、對違反消防法規、制度等行為實施監督,及時向保衛處長、校長匯報,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應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六、統一管理、購置、配發全校消防器材,負責學?!皠踊鹱C”的審批。七、建立健全學校消防檔案,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八、協助市消防管理部門查處火災事故,依照程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學校在基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時,必須執行有關消防法規,使消防供水、封閉隔離、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設施符合規定。做到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期竣工,同時驗收。
第十七條 學校有關單位在進行房間改造和內部裝修時,必須報經市公安消防部門批準,采用防火材料和經過阻燃處理的材料,嚴禁采用易燃有毒化學材料裝修。
第十八條 學校各崗位動用明火進行維修、生產、建筑及進行非生產性活動時,必須申領動火證,并指定專人負責,清理安全隔離區,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檢查,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九條 配備到各崗位的消防設施、器材,必須始終保持完好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保管、使用、儲存、運輸、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生產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需更改原工藝和采用新工藝時,必須報經市消防監督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批準,并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藥廠、實驗室、教研室、計算機室、圖書館、電教室、印刷廠、俱樂部、招待所、會議室、藥品庫、變電所、倉庫、車庫、幼兒園、儲蓄所、檔案室、電話站、教室、集體宿舍等一切明示嚴禁煙火的重點防火部位禁止吸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嚴禁亂拉接電線、電源,擅自變動保險絲保險系數,嚴禁用銅絲代替保險絲。增加較大功率的儀器設備時,應及時報告用電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煤氣管線、報警裝置、滅火器材等,發現問題要及時組織人員維修或通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實驗室、車間等重點防火部位做飯、會餐,嚴禁在學生宿舍、獨身職工宿舍使用酒精爐、電爐和液化氣罐等。
第二十六條 電工、焊工、油漆工、鍋爐工等特殊崗位工種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崗位證件方可上崗,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各類氣體鋼瓶(含液化氣罐)在灌裝、運輸、保管、領取。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鋼瓶的各種防護措施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八條 各類有機溶媒及毒麻藥品,嚴禁放入電冰箱或烘箱內,實驗室應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教研室、車間、藥品庫等,嚴禁將低燃點化學品、濃酸類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在一起。
第六章 火災撲救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火警時,都應當迅速準確地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工作。起火單位必須及時組織力量,搶救人員和物質,撲救火災,其它單位應積極支援和配合。由消防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第三十一條 火場的撲救工作,火場總指揮員有權調動學校的一切人力、物力。
第三十二條 在消防隊趕到火場前,校領導及保衛人員,有權采取一切減輕火災損失的措施,如停電、停氣、供水加壓、調動人員和車輛等。
第三十三條 在撲救火災中受傷、致殘或犧牲的各類人員,學校將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治療、評殘、撫恤。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集體學校給予表彰并獎勵,(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識,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及時消防火險隱患,消防器材設備完好,年度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持他單位或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三)為學校的消防基礎建設,改善消防設施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四)在消防工作其他
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第三十五條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個人,學校給予表彰并獎勵(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行為,事跡突出的;(三)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四)積極進行消防器材的保管、維護,向學校及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有突出貢獻的;(五)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