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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加工貿易知識產權商標侵權防范侵權
隨著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也越來越多,其中商標糾紛尤為嚴重。我國作為加工貿易大國,在商標權方面可謂遭遇頗多。僅2001年至2005年,國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查處涉外商標侵權案件1.8萬多件,在剛過去的2006年里,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3.39萬件,其中涉外商標侵權案件7439件。本文從一實際案件出發,著重分析侵權責任的劃分,商標侵權帶來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標侵權。
一、案例再現
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協)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間,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并委托寧波萬亞傳動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亞)加工生產標注“GATES”注冊商標標識的傳動帶27350根,非法經營額達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標所有權人美國蓋茨公司的合法權益。杭州市工商局責令浙江經協國際經貿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390000元罰款。這一判決引發了人們對加工貿易中商標權保護問題的思考,侵犯商標權的后果是嚴重的,那么如何劃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權中的責任呢?
(一)、國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權責任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行為強調的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國蓋茨公司是“GATES”商標在中國的合法擁有者,受到中國《商標法》的保護。經協在未經蓋茨公司的許可下,就將“GATES”商標提供給萬亞進行加工生產,顯然侵犯了蓋茨公司的商標權?!渡虡朔?)第53條規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責令經協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至于在對外加工貿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為依據行為的加工方,國內目前還沒有具體法規來規定其是否應該為這種完全被動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可以從《商標法》中分析一二。商標法第56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對萬亞做出處罰。
(二)、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的侵權責任劃分
那么經協在受到處罰之后,是否可以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賠呢?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第10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從事進出動中,對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且未超出許可范圍的證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該商標不得與已在我國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裝、裝璜也不得與他人已在我國使用的包裝、裝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經協在未向對方索取商標權屬證明情況下,就擅自接受外商來樣定貨出口訂單,沒有履行對商標的審查義務,結果造成商標侵權。在這種情況下,經協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為了侵權人,它不能將侵權責任完全歸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須承擔責任。至于經協和外商各自承擔多少責任,經協向外商索賠多少,則由二者協商而定。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發現,當我國對外加工貿易中出現侵犯國外商標權的情況時,國內工商管理部門執法的對象往往是國內侵權人,根據《商標法》劃分國內責任,并不深究貿易雙方(國外委托方和國內被委托方)孰對孰錯,如何劃分責任;而我國《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及一些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恰恰對其做出補充——規定了貿易雙方責任的劃分。如《公約》第42條規定:(1)賣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是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委托加工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2)賣方在上一款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約》是不適用于加工貿易中的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而上述案例屬于來樣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約》作為參考。
二、商標侵權對我國造成的危害
1、商標侵權嚴重危害了加工企業的發展。對國內加工企業來說,獲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費,大部分利潤被委托方攫取。隨著國內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引起商標侵權的風險是巨大的,同時商標侵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很嚴重的。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外對商標管理也相當嚴格,如美國商標法就對偽造商標的處罰做出如下規定:對個人偽造的,罰金25萬美元或者處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處100萬美元罰金,或者處l5年以下徒刑;對合伙偽造的,處100萬美元罰金;再犯者處500萬美元的罰金。加工貿易這種風險大,利潤小的生產方式從本質上決定了加工企業的不利地位。企業一旦被卷入商標糾紛,完全是得不償失。
2、侵權嚴重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及國際形象。近年來我國加工貿易中侵權案件頻頻發生,貨物被海關扣押或者沒收,這些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產品的出口。此外,美國海關曾列出五大侵權“黑名單”,中國大陸居于黑名單首位。美國公布2006財政年度海關知識產權類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關共扣押仿冒品1.4萬余起,案值超過1.55億美元,原產自中國的涉案產品金額約1.26億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權貨物總價值的81%;這些統計無疑會使中國的貿易合作伙伴降低對中國產品的信任,提高與中國合作的警惕,影響了我國外貿環境和國際形象。
三、我國加工企業防范商標侵權的對策
面對侵權風險,加工企業要以積極的態度面對,防患于未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1、在接受定牌時,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標合法性的證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標使用轉讓證書。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證明文件或轉讓證書,即使驗證過程可能很繁瑣,企業一定要驗明其真偽。如發現可疑之處,企業應當婉轉拒絕。
2、當企業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標可能存在侵權問題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貪圖蠅頭,拒絕為妙。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國加入的《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對于馳名商標來說,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類別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不得在不同類別甚至性質不相關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就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權。
因此當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馳名商標時,企業要高度警覺,調查清楚該馳名商標能否用于自己生產的產品之后,再決定是否接受。
3、為避免卷入侵權糾紛,企業與委托方應該事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當委托方指定的商標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權時,應由委托方與控告者交涉,與加工方無關,由此給加工方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賠償
我國農產品貿易的不斷增加導致我國農產品貿易糾紛也在不斷的增加。首先,在農產品貿易糾紛發生以后,最先影響到的就是農民的經濟收入。在只考慮經濟的直接影響時,貿易額減少一個單位,農民的經濟收入就會減少一個單位。在考慮了對外貿易促進經濟的乘數效應,可能會導致農民的收益額減少量大于一個單位,這樣就會嚴重影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致使農業的生產量減少,長此以往,就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嚴重影響著我國農業的正常發展。
二、產生農產品貿易糾紛的原因
1.農產品貿易操作復雜、限制繁多
農產品進入國際市場需要經過許多方面的限制,并且操作過程也非常的復雜,如市場準入、動植物的安全檢查、衛生檢查、國內的支持等,他們中間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引起貿易糾紛,并且解決起來也比較復雜。如歐盟國家以我國動物源性食品中的抗生素含量超標,從而禁止我國動物源性食品的貿易,使我國失去動物源性食品的市場,對我國經濟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技術差異的限制
農產品貿易中對技術的要求也比較高。我國加入WTO以來,出口貿易的直接限制減少,但是各種間接的限制卻日益突出,如衛生標準、安全標準、技術標準等。其中技術的差異已經成為農產品貿易的重要障礙。就以茶葉為例,茶葉在我國的出口貿易中占的比重比較大,它在整個市場中的競爭力也在不斷增強,但是歐盟提高了茶葉中禁止使用的農藥的種類,有原來的29種增加到了現在的62中,并且有些農藥的標準較之前提高100倍之多。
3.農產品貿易的出口市場比較集中
我國的農產品貿易出口市場相對比較集中,一般分布在亞洲的各個地區。我國農產品的貿易出口至亞洲各地的占據整個中國農產品的68.9%,日本市場就占據了亞洲市場的41%,可見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集中的程度,直接結果就是國內的各個企業之間相互競爭,降低價格,造成各國提出傾銷申訴。
4.貿易自由化中產生的必然結果
WTO在農業方面制定了《農業協定》,它對農產品的自由化貿易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由于這些相關協議制定不完善,造成這些協議在執行上有一定的偏差,形成各種矛盾,進而造成各種農產品貿易糾紛的產生。
三、解決農產品貿易糾紛的措施
1.我國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戰略措施和制度措施
為了保證我國農產品貿易糾紛的順利解決,我國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戰略措施和制度措施,對農產品的出口貿易結構進行優化,促進農產品貿易的發展。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農產品貿易戰略,保證農產品出口的產品結構和市場結構的完善。如鼓勵種植和養殖各種有機的、綠色的農產品,保證農產品出口的質量。同時還要保證市場的多元化,解決出口市場過于集中的問題,如可以不斷的開拓新的出口市場,分散貿易市場,避免出現農產品的惡意競爭。其次,不斷完善我國農產品貿易的制度和技術體系,如制定農產品貿易的質量標準體系;建立動植物的衛生檢疫體系;建立完善的預警、保障以及應訴機制;嚴格按照WTO規定的規則實施,保證我國農產品貿易糾紛及時解決。
2.農產品貿易的相關企業積極處理農產品貿易糾紛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要積極的應對各種農產品貿易糾紛,充分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首先,農產品的企業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從“以廉取勝”轉變為“以質取勝”,保證農產品的質量。其次,企業要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堅持以WTO的相關規則以及現在一直倡導的綠色產品為先導,不斷吸取其他各國國的先進管理經驗,不斷規范企業的管理。第三,積極開展綠色營銷,保證農產品的環保。第四,農產品的質量要符合國家的認證標準。
3.充分利用商會、行業協會的促進作用
論文摘要:國外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的摩擦不斷升溫,成為貿易糾紛中的焦點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企業頻繁遭到反傾銷調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反傾銷現狀對策
目前,我國的企業遭遇反傾銷案件越來越多,涉及的面越來越廣,如:紡織、機電、眼裝、大蒜、果汁、鋼鐵、彩電、海鮮、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國出口支柱產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傾銷工作任重而道遠。目前我國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傾銷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時也應看到,這些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增長也是世界上最快的。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反傾銷多也是正常的。而且,與出口額相比,反傾銷案例也不是很多。
許多出口企業一聽說國外反傾銷就緊張,其實用不著緊張。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鼓勵公平貿易,所以絕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會引發反傾銷,或者其他的貿易糾紛。比如資源性的,不可再生的產品出口,一般就不會引起反傾銷。
一、反傾銷概述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任《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發達國家頻繁對華啟動反傾銷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國對華反傾銷案累計高達584起,直接影響國內500億美元的出口。對華反傾銷所涉及的商品類別也不斷擴展,涉及產品約有4000多種,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到目前為止,超過l億美元的大案共約20起。中國已成為世界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連續9年成為世界頭號反傾銷目標國。
美國商務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對來自中國和阿聯酋的部分鋼釘品種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額度分別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對部分中國公司的反傾銷稅將追溯90天前執行。除了傳統的發起反傾銷的發達國家外,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加入了對華反傾銷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對華反傾銷案開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國、歐共體、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實施反傾銷。進入20世紀90年代,對華反傾銷的國家增至26個,除歐盟、美國仍然保持對華反傾銷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也將反傾銷的矛頭對準了中國,成為對華反傾銷的另一支需重點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國企業遭受反傾銷調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案中勝訴率低的原因后,這主要是因為中國企業應訴不力和應訴能力差。l997年3月我國首次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并在同年l2月對進口新聞紙發起了首例反傾銷調查。l997—2007年十年間,我國完善了反傾銷法律制度,組建了反傾銷調查機構,并開始了反傾銷實踐。
二、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投訴的原因
(1)低價傾銷的客觀存在成為反傾銷訴訟的導火線
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尚不合理,行業的發展缺乏長遠規劃,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個企業在國外哪個國家或地區銷售不錯,其他同類企業馬上蜂擁而上。中國企數量眾多,行業管理和協調力度不夠,經常出現自相壓價的現象,最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市場上因而出現了大最過剩產品,企業為了生存在其國內和出口的銷售策略上競相采取低價傾銷策略。在出口價格上,香港某刊物對我國l60種出口產品的調查中發現,有l20種商品價格比應有的價格低20%。由此可見以低于正常價格向外國銷售我國產品的現象的確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與此同時也有不少數據顯示我國部分出口商的低價銷售給進口國的國內同類產品工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2)外國對中國的歧視性政策
長期以來,西方一些國家將中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市場經濟轉型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商品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是以我國國內的價格為依據,而往往由進口國采用“替代國”標準計算傾銷幅度,并且在選擇替代國時一度故意選擇與中國實際情況相差甚巨的國家。國外對中國的歧視性反傾性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行“一國一稅”政策,無分別裁決。通常說來,在確定傾銷產品的反傾銷稅時,應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業的實際出口價格征收不同的反傾銷稅率。其結果是我國被認定為高幅傾銷,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我國商品不得不退出該市場。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國標準的確立,不僅影響我國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約我國外資的引進,外資企業對其出口商品無法得到市場經濟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額反傾銷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投資環境。
(3)我國企業對國外傾銷指控的應訴不力
反傾銷法規定,在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時,被控方有申辯權和訴訟權,如果能夠積極應訴,尚有可能挽回敗局。一個普遍現象是,我國涉訴企業大多只是消極等待,而不愿意積極應訴。從而帶來的結果是以“不合作條款”為由單方判輸,不戰自敗。
遭受反傾銷訴訟后,中國的一部分企業采取消極應訴。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沒有勝訴的信心,所以只能聽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應訴成本,一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成本在400萬至800萬人民幣之間。比如2003年美國對中國28個省、市的253家軸承企業,提起反傾銷調查,對此我國200多家軸承企業拒絕應訴,唯有浙江慈興公司積極應訴。
三、企業應對反傾銷的對策
(1)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
當一家企業具備了一定的實力,準備進入一個成熟的市場,又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這個時候就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對對方可能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都要做好準備。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以外經貿部我駐外經商機構——外國律師事務所——中介組織一進口商為主渠道的預警機制,駐外機構對于國外市場的供需狀況要跟蹤掌握,如有異常要及時反饋到國內,外經貿部要及時把信息傳達到各企業。對于企業自身來說,應建立專門的部門,搜集和接收與所在行業有關的進出口情況及國內外法律法規的變動情況。
(2)完善反傾銷專門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這是我國關于反傾銷的第一部專門法規。針對我國進口反傾銷的專門立法比較粗疏的不足,在具體制定法律條款時,應采取“宜細不宜粗”的立法原則。關于“公共利益”條款的完善、反傾銷時效的完善、“反傾銷規避”條款的完善、“司法審查”條款的完善都應予以具體的考慮。實踐表明,通過依法、公正、合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遏制了境外傾銷產品對國內產業的沖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大部分受損害產業生產經營狀況明顯好轉,產業競爭力迅速提升。
(3)被訴企業要積極應訴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面貌發生了舉世矚目的變化。其中有兩個重要支點:國際貿易和引進外資。逢此之際,有必要對已經走過的歷程作一階段性的總結,以求踏上更加光明的旅途。
對于國際經濟往來而言,無疑是先有國際貿易,爾后引發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包括出口和進口,往返運輸需要增加交易成本、中介費用和時差間隔,由此引發資本輸出動機,即把資本直接投入到商品需求國家,就地生產就地銷售。資本輸出又引發生產要素的國際移動,由此出現跨國公司和國際金融。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盡管是國際貿易引發國際投資,但國際投資作為一個后來者卻起來了主宰國際貿易的作用。21世紀是知識經濟世紀,也是金融世紀,資本運營已成為現代經濟活動的神經中樞。
當今世界經濟格局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經濟全球化。一國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終究要突破國界走向世界,經濟發展已無邊界。經濟全球化也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9世紀中葉就已經開始了?,F在不過是“在更高層次回到1941年以前時代的經濟全球化趨勢”?!皬纳a力發展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科學技術達到了高發達水平的結果:人類發展到今天,在世界范圍內選擇低成本生產和低成本交易已經成為可能?!盵1]
早在100多年前,馬克思就對國際貿易、國際分工和國際投資作過描述。“由于機器和蒸汽的應用,分工的規模已使大工業脫離了本國基地,完全依賴于世界市場、國際交換和國際分工?!盵2]在《******宣言》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進一步強調了生產社會化必然要求國際分工、合作、交流的思想?!半S著資產階級的發展,隨著自由貿易和世界市場的確定,隨著工業生產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生活方式的一致化,各國人民之間的民族孤立性和對立性日益消失下去?!盵3]
在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國際分工和國際協作日益活躍,資本、技術、人力、信息等生產要素愈益跨越國家、民族的界限,在全球范圍內自由、全面、大量、綜合地流動和配置,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覆蓋面日益擴大,已使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規模出現空前的擴散效應和乘數效應。
二、國際投資引致生產要素跨國移動
單純的國際貿易,主要是商品的跨國移動,只有國際投資,才有可能形成生產要素直接的和大量的跨國移動。在土地、資本、勞動三種生產要素中,除土地之外,資本和勞動都能在國際之間自由流動。
國際投資,即國際間的資本轉移,指的是貨幣資本和貸款資金從一國流向他國。任何國家或地區要發展經濟,必須積累資本。積累資本一種方法是國內儲蓄,由儲蓄轉化為投資;另一種方法就是吸引外資,包括國際貸款和外商直接投資。在經濟不發達國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儲蓄能力受到限制,資本積累緊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外來商品能形成入超現象,國內資本積累才有可能不減少當前消費。但是,入超國家又必須清償入超商品的資金。由于資本積累不足,只有依賴外國貸款。而能否得到外國貸款,又取決于兩國利率之間的差異,即債務國的利息必須高于債權國的利息。所以,國際投資的驅動因素是各國之間利率的差異。至于外商直接投資,則取決于生產成本、市場需求、預期回報率、投資環境和相關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
國際間的勞動要素的轉移,主要取決于勞動價格,即取決于平均工資水平,比如某種類型的勞動在美國的工資率高于墨西哥,就成為墨西哥人跨越國界的經濟動機。一般說來,發展中國家工資偏低,移民傾向尤甚。其次,勞動要素轉移還取決于勞動者擁有的數量。在一個勞動資源相對過剩的國家,很容易引發向勞動資源稀缺的國家移民的動因。當然,國際投資也會引起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勞動要素轉移,但畢竟屬于少量,而且大多是伴隨著技術引進,隨同設備和資金的技術人員配套轉移。而且,這種轉移大多帶有臨時性質。一旦投資項目完成,隨行技術人員又會回歸本土。
國際投資實現生產要素轉移的微觀載體是跨國企業。投資的始初動機是以謀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生產和經營。建立跨國企業伊始是資本運營,購進設備和技術,又實現了物質生產要素的轉移,招聘經營人員和企業員工,又實現了勞動要素轉移??梢?,國際投資是生產要素跨國移動的第一推動力,跨國企業的規模和數量是鑒定生產要素移動的基本尺度。
生產要素跨國移動有兩大效應:
(一)促進世界生產效率并提高實際收入水平
如果資本在美國的邊際生產率低,在資本稀少的中國邊際生產率高,若美國的資本流向中國,全世界的產值就會獲得提高,最終超于均衡。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不斷增加,就是這個原因。
實際上,直接投資并不只是一種資本移動。有時,投資方“完全是在東道國借取創辦企業的金融資本,只是加上它的商標牌號、經營準則,以及較少屬于有形資產的一些其他資產而已。這個子公司一旦成為獲利的企業,它就通過內部利潤再投資和新借入資金來發展了,同時還把一部分利潤上繳給那個很難看出其進行了投資的母公司”。[4]這種情況雖然鮮見,但仍會使雙方感受其益,最重要的是促進了世界生產效率。
勞動要素的跨國移動也是如此。例如某種類型的服務業美國每天能賺15美元,而在意大利每天只能賺3美元;于是某一勞動者移居美國,每天升值到15美元,若移居意大利每天下降到3美元。這樣移動的結果,致使意大利勞動的邊際生產率自然趨向提高,而美國而相對下降。不過只要有差別,雙方就會產生移民的經濟動機,從而使實際收入水平提升。
(二)使生產要素稀少性相對差異減輕
由于資本和勞動被吸引到相對稀少的地區,隨著跨國移動,相對稀少性在國際間就會減弱。印度相對過剩的勞動者遷往美國,就會降低美國勞動稀少程度,同時降低印度勞動的豐富程度。資本從相反的方向移動,將減輕資本在美國相對豐富的程度,同時降低資本在印度相對稀少的程度。
薩繆爾森寫道:“物品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部分影響,就好像使生產要素在國際間自由流動一樣,衣服從歐洲流向美國、食品從美國流向歐洲趨于使每一國家的特別充足的生產要素不像過去那樣充足,并使每一國家的特別稀少的生產要素不像過去那樣稀少?!盵5]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自由移動,會使各種生產要素的價格趨于均衡。
三、國際投資促使國際貿易立體擴散
國際投資直接推進的是中間產品的貿易,間接推動的是最終產品的貿易。一般說的國際貿易,指的是最終產品的貿易,即商品貿易。
國際投資實現的生產要素移動雖然減輕了商品的稀少性,從而減少了國際貿易的機會,可是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新生產場所的開辟和建立,又創造了新的貿易園地。假設有一個資本貧乏的國家,從外國進引長期貸款,用以發展本國產業。某些制造品(例如紡織品、塑料之類)原先輸入本國市場,現在國內也可以像外國一樣廉價生產,故而不需要再輸入此類商品。不過由于本國發展生產的結果提高了收入,消費數量與結構已經變化,因而創造了新的需求。所以從現象上看,進口商品減少了,但國內市場卻因生產要素的移動而擴大了。因此,一方面貿易關系是國際借貸的產物,即生產要素移動創造了新的商品需求;另一方面,國際貿易又能借助推廣市場及刺激資源更有效的利用,因而能創造投資機會,不僅吸引了本國的投資者,也吸引了國外的投資者。新的投資者的出現,又擴大了市場的商品需求。這就是國際投資引發的貿易創造。
投資和貿易的不同之處在于:貿易是一種遞增效應,投資則是一種乘數效應。按一般慣例估算,投資效應是貿易效應的5倍。盡管投資有風險,但風險越大,欲念越大,經營者依然會選擇投資。只有投資,才能使國際貿易實現立體擴散。
我們不防借助一組數據來說明這個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方面,1978~2007年,共簽訂投資協議項目464801個,合同金額9428.77億美元,實際使用外商直接投資4997.6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協議項目數從1980年的470個上升到2007年的4萬多個,增長了近90倍,年均增長率為25.05%;合同外投資從1983年的17.32億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1千多億美元,增長了近70倍,年均增長率為23.35%;實際使用外商投資從1983年的6.36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35.05億美元,增長了84.13倍,年均增長率為24.81%。中國已連續10年位居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首位。[6]
外商在華投資對雙邊貿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我們可以從我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總額來印證這個問題。
(一)我國的進出口總額的增長
我國的進出口總額從1983年的436.16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萬多億美元,增長了19.52倍,年均增長率為16.02%。其中,出口貿易從1983年的222.26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5千多億美元,增長了19.72倍,年均增長率為15.95%。我國出口總額在世界所占的比重同期也上升了5.86%,進口總額上升5.32%。出口總額排名由第17位上升到第3位。
(二)外商在華投資企業進出口總額的增長
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總額從1980年的0.42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千多億美元,增長了11244.17倍,年均增長率為50.01%,其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上升55.48%。其中,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出口總額同期增長30042.63倍,年均增長率為56.56%,其占我國出口總額的比重上升54.82%;進口總額增長了68213倍,年均增長率為62.24%,其占我國進口總額的比重上升56.18%??梢?,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對外貿易積極地推動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7]
國際經濟學的傳統觀念認為,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有互相抵消作用。國際投資引發的生產要素移動減輕了生產要素的稀少性。生產要素跨國移動數量越大,國際貿易的動機與賺取的利潤也就越少。極言之,生產要素的相對稀少性的懸殊情況可能因國際投資完全消除,那么,引起國際貿易的原因也不復存在。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國際投資或是國際貿易,都不可能消除各國之間要素和商品的相對稀少性狀態,所以兩種功能得以并存,并會逐步擴大。
其實恰恰相反,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更多地表現為互補作用。國際投資能夠創造和擴大國際貿易,國際貿易也可以創造國際直接投資。這種關系分為四種情況:(1)投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對本國出口貿易具有促進作用,如設備、技術和軟件可跟隨資本;(2)本投資國的出口貿易對本國的直接投資具有促進作用,如通過貿易出口可以引發直接投資就地銷售跨國企業的產品;(3)投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可以促進東道國的進口貿易,東道國引進了外資,相應地就會進口生產要素及技術軟件;(4)東道國的進口貿易會促進投資國的直接投資,既然有了進口貿易,就會致使投資國實行直接投資,以創造更簡便、更有利的貿易機會。
根據國際貿易的實踐經驗,建立各種經濟共同體撤銷關稅壁壘,實現自由貿易,更能實現比較利益。由此獲得的經濟利益,西方經濟學稱之為“貿易創造”。但是,這種情況只適用于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對外卻設置一個共同的關稅壁壘,可能導致“貿易轉向”。當經濟共同體的國家較低成本的供給來源代替了共同體內較高成本的來源,即會出現“貿易轉向”,即轉向低成本的國家。[8]令人遺憾的是,這種機會并不顯見,太多的機會往往會消失在經濟共同體內。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后,這種情況更為顯著,國際貿易在WTO之內,成員國更多地表現為“貿易創造”。未進入世貿組織的國家積極申請入圍,其中原因就在于要享受組織內的“國民待遇”。它們需要的是直接的“貿易創造”,而不是消極等待“轉移轉向”。
伴隨著世界貿易組織的不斷擴大,“貿易創造”的功效會逐步消失,因為國家越來越少。如果所有國家都加入WTO,“貿易創造”就會完全消失。隨之而來的將是“資本創造”,或稱“投資創造”。國際投資力度的增強,會實現更為廣闊的貿易空間。國際投資引發的貿易效應必將大大超越單純國際貿易的效應。
四、國際投資推進傳統貿易方式改變
世界經濟早期的歷史格局,國際投資主要是發達國家對殖民地國家和落后國家的投資,俗稱資本輸出。這種投資雖然有資本入侵的含義,但在客觀上卻推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也推動了傳統貿易方式的改變。
(一)促進出口商品換代升級
從出口商品的結構,可以反映出一國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一般說來,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亦即資源性產品為主。資源只有經過開發和利用,才能成為商品,才能實現商品流通?!八裕瑢τ谌祟?,所謂‘資源’,是社會經濟結構和人類素質的函數。對應不同的經營方式和開發手段,資源的含義不同?!盵9]對于多種經營、綜合利用、深度加工和專業化、商品化生產的立體開發方式,就可以構成發展的良好基礎;而對于倒山種地、單一經營、自給自足的平面墾殖生產方式,那就只能陷入“低水平陷阱”,那就只能是“富饒的貧困”。
資源開發固然要靠人的智力,但智力必須凝聚為技術,才能形成現實的生產力。依靠自身經營的積累,社會也會有進步,但那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在世界競爭的格局下,很可能會出現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經濟全球化和世界市場的開放,無疑會縮短這個歷程。國際投資、技術引進,會不斷使資源性產品升級,增加科學技術含量,從而使商品換代升級。
(二)從“進口替代”到“出口替代”
發展中國家的開放經濟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基本的內向經濟,但又是有進出口貿易;二是外向經濟,有大量的進出口貿易。與之相適應,發展中國家的進出口戰略也可分為兩種:“進口替代”和“出口替代”。
進口替代,指的是過去以進口工業制成品為主,現在改為本國工業制成品代替同類進口商品,為此,這些國家需要在國內建立面向國內市場的工業,以減少對國外市場的依賴。但進口替代需要進口用于發展本國工業品的設備和某些原料,因此又需要出口初級產品以換取外匯,彌補國際收支逆差。在這種情況下,進口替代往往以初級產品的出口作為前提。
出口替代,指的是過去以出口初級產品為主,現在改為以本國工業制成品的出口代替初級產品的出口。為此,這些國家應在國內建立起面向國外市場為主的工業部門,并要使這類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能力。
當代經濟發展理論普遍認為,進口替代是較低級的出口模式,出口替代是較高級的出口模式。
新加坡和韓國是兩個比較成功的實現“出口替代”的典型例證。
新加坡1965年宣布獨立,當時只有橡膠園,地勢坎坷不平。沒有什么基礎。通過引進外資和引進技術,使本國經濟在短期內改變了面貌。當時,新加坡政府積極支持和鼓勵工業界實現生產自動化,重點放在推廣和使用機器人上。新加坡自造的第一名“燒焊工”機器人于1983年誕生,另一臺“噴漆工”機器人也相繼問世。新加坡推行了電腦教育“五年計劃”,使20%的中學生成為電腦俱樂部成員。20世紀80年代新加坡開始出口電子計算機,駛向國際市場的驚濤駭浪。
韓國在過去30年里,利用美、日等發達國家改變經濟結構的機會,將外國資本、技術同國內的廉價勞動力結合起來,20世紀60年展了輕紡工業。70年代又突出發展了重化工業,用出口推動了經濟發展,從一個貧窮落后的地區一躍成為新興工業化地區。韓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大力發展科學技術,實行“科技興國”方針。為了跟上新技術革命的步伐,韓國制定了“1984-2000年科技發展戰略”,提出兩項主要任務:一是開發尖端技術,將產業結構改造為“發達國家型”產業結構;二是根本上解決糧食、能源、環境污染、疾病、住宅、城市過密等問題。韓國的學者、實業家、官員都認為21世紀將成為“太平洋世紀”,強調“不要錯過時機”,要積極地迎接“太平洋時代”。
(三)從“單向投資”到“雙向投資”
單純的國際貿易,很容易因襲原有的方式。只有通過國際投資的沖擊,才能推進貿易方式的改變。
國際投資的始初行為是資本過剩的發達國家向資本稀少的落后國家的單向投資,落后國家在很長時期內幾乎沒有什么對外投資能力。但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一樣,基本上屬于雙邊行為,落后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沖出國界,走向對外投資的行列。從單向投資轉向雙向投資,是世界歷史的巨大進步。
我們試以中國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大量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市場,大量外資企業落戶中國,國內市場競爭激烈。因此,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把視角轉向海外市場??梢钥隙ǖ卣f,尋求市場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直接動機。
1979年8月13日,國務院提出“出國辦企業”的經濟改革措施,第一次把發展對外直接投資作為國家政策,從而拉開了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序幕。
中國對外投資包括三種類型:(1)為支持進出口貿易而進行的投資;(2)為支援第三世界國家而進行的投資;(3)為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而進行的投資。
1990年,我國已開辦801個世界境外企業,分布在93個國家和地區。在美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和港澳地區就集中了我國非貿易性企業的2/3。
1999年,我國境外投資擴展到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投資相對集中于發達國家以及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排在前10位的是獨聯體國家、美國、港澳地區、泰國、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德國。截止2007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布在全球已達149個國家和地區,投資存量已達5百多億美元。[10]
中國對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雖然不是首開先例,但其雄健的腳步卻有后發奪人之勢。盡管我國目前對外投資的比重還比較微少,風險投資領域尚未涉足,但這卻是一個光輝的起點??梢钥隙ǎ袊鴮ν馔顿Y終究要躍居世界前列,并將對國際貿易發生更為積極的影響。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必將成為我國步入世界經濟舞臺的“雙子星座”。
參考文獻
[1]陳勝昌,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影響,透過互聯經濟體系創造財富[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89
論文內容摘要摘要: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對爭端方進行司法審查,其對象主要是以各成員的抽象辦法為主,如行政行為、貿易管理行為或辦法,涉及的是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新問題。本文以此為基礎,探索了國際貿易糾紛司法審查對象在適用中存在的新問題,以期促進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
在WTO調整各國貿易關系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審查各國政府行為的情況,包括審查對外貿易、對外貿易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明確WTO體制下的司法審查對象,可以防止WTO各機構,確保爭端解決機制嚴格地在WTO法規定的范圍內運作。
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包括國內和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本文中提到的司法審查是WTO體制下的國際司法審查,即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根據WTO《有關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DSU)進行的處理成員間貿易爭端的國際司法程序活動。
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針對的是被審查行為的性質,如違憲審查、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等。通過審查該類行為,判定哪種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而所解決的是被訴主體及其行為的可訴性新問題。
在國際貿易糾紛中,爭端的成員方一般將爭議提交WTO尋求解決。WTO協議中對司法審查,并不明確所審查的行政行為或外貿管理行為的性質究竟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但也沒有限定是具體行政行為。由于WTO成員的國內法院處理貿易行政案件時,更多的還是以國內法規為裁判依據,并不會直接適用WTO相關規則。即使是從國際規則方面考察政府政策或抽象規則,對國際規則的識別,除非是直接違反國內法律,否則也會作出有利于本國政府的解釋。對于抽象的法律規定提起司法審查,就需要WTO體制規定國際層面的司法審查。
國際法層面上的司法審查結果,是WTO/DSB對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結果,表現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WTO下針對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審查成員的外貿管理權時審查其行為或辦法是否違反WTO國際規則,進而判定該規定是否構成貿易自由障礙。這就要求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首先審查被訴成員的相關立法規定和辦法是否違反GATT/WTO規則,涉及更多的是成員相關辦法的違反和非違反性。
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對象
(一)審查對象的范圍
WTO規則約束的對象是政府,所調整的是政府間的宏觀經貿政治關系,以政府間貿易政策和實踐的協調為其價值取向和終極目標。DSB是WTO在實踐中為解決貿易爭議而設立的專門的爭端解決機制,它明確規定了其司法審查對象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受理的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它所接受的案件是以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為訴因的。將司法審查對象區分為審查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依據是DSU第3條第8款和第26條第1款。DSU第3條第8款規定摘要:“凡出現違反涵蓋協定規定應承擔的義務的情況下,該行為就被視為構成了利益受到抵消或損害的表面證據。這表明,正常情況下可推定為摘要:違反規則就對該涵蓋協定的其他當事成員方產生了有害影響,在此情況下,要由被告方舉證反駁訴訟”,即為違反之訴。第26條第1款則規定摘要:“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表述的不違反之訴”。
根據GATT1994第23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摘要:凡任何一個締約方認為,它依本協定直接、間接預期的任何利益受到抵消或損傷,或者實現本協定的任何目的受到妨害,而這是由于摘要:(a)另一締約方未履行其本協定的義務,或(b)另一締約方采取的任何辦法,不論其是否和本協定相沖突。
根據以上的規定,(a)項為違反之訴,是指方指控或認為被訴方國內法規或行政辦法和其承擔的WTO體系下某項協定義務不一致或者違反了協定義務。而(b)項為非違反之訴,是指方認為被訴方的國內法規的實施或者行政辦法的結果導致其在WTO協定下直接或間接的利益損失或減損,或者認為損害了協定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即使對方辦法不和“本協定相沖突”或“存在任何其他優勢”,即使不違反GATT/WTO法律規定,亦可作為的理由或“訴因”。可見,DSU基本上沿用了GATT第23條的規定,把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作為其司法審查對象的范圍。
(二)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區別
通過分析DSU可知,適用違反之訴是基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而在GATT/WTO多邊貿易法律制度設置“非違反之訴”,最原始的指導思想是“利益平衡”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通過采用GATT未明確禁止的貿易辦法(即所謂“灰色區域”貿易辦法)而損害或破壞貿易談判和減讓表現產生的相互利益。
因此,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基于損害、依據WTO有關協議產生的正當利益而提起的,而它們的區別則表現在摘要:
產生的原因不同摘要:違反之訴是違反協定義務而造成傷害,其根據是禁止違反條約義務和具體承諾;而非違反之訴是必須實施了辦法而導致損害,但并不一定違反協定義務,其根據是禁止剝奪合法預期利益。
舉證責任不同摘要:舉證責任在哪一方,對能否勝訴具有重大影響,成為訴訟程序中的決定性因素。在國際貿易糾紛規則中,明確規定了違法之訴和非違法之訴的舉證責任。對于違反之訴而言,DSU規定了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方。而對于非違反之訴,方應提出詳盡理由以證實有損失或損害存在。
救濟手段不同摘要:根據DSU的規定,在違反之訴案件中,若裁定有違反WTO義務的行為,違反方有義務停止違反WTO有關規定的辦法,并采納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建議。在非違反之訴的裁定中,被訴方主要是補償,即爭端當事雙方“做出相互滿足的調整”。
(三)對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規定
1.對違反之訴的規定。絕大多數國際貿易糾紛涉及的是違反之訴。WTO項下,如《補貼和補貼辦法協定》、《和貿易有關的投資辦法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等,明確規定在違反適用協定下承擔的義務都被視為構成利益喪失或減損的案件中,可直接適用于GATT1994第23條(a)來解決爭端。
2.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非違反之訴是建立在這樣的一個事實基礎上摘要:政府希望從貿易協定中獲得的利益,可能為另一政府毫不相關的并可容許的行為所抵消,而有關行為是在制定協定時不可能合理預見的。各國進行對外貿易時會出現許多不可預料的情況,非違反之訴的設立可以更大地拓寬爭端解決的領域,便利于各成員解決爭端。在WTO的立法過程中,“非違反之訴”被適用到其立法領域,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WTO對GATT1994的各項補充協定中,如反傾銷反補貼、海關估價等,但對《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則規定了其對GATT1994第23.1(b)和(c)的非違反喪失和減損的適用期限。在此重點介紹GATS規定及TRIPS協議的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非違反之訴”方面大多仿效GATT的規定。具體而言,對“非違反之訴”的訴因規定在兩個條款中摘要:在GATS第23條第3款里明文規定摘要:“凡任何成員方認為,按本協定第三部分規定,一成員方在具體承諾中計入給另一成員方的可合理預期的利益,在采取任何和本協定不相沖突的辦法而受到抵消或損傷時,可求助于DSB?!倍鳪ATS第6條第4、5款則規定摘要:“為保證有關資格必備的條件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條件等辦法不致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在一成員已作具體承諾時,該成員不得以不能合理預期的方式來適用許可證和資格必備條件、技術標準,使具體承諾受到抵消或損傷。”可知,GATS在爭端解決方面直接引入GATT爭端解決機制,包括非違反之訴在內。
《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并未明確規定有非違反之訴,只是在TRIPS協議第64條第2款規定了對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的適用期。即摘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非違反之訴和情勢之訴)的規定不得適用于TRIPS協議下的爭端解決。何時適用并沒有規定,也就不可能利用非違反之訴解決國際知識產權爭議。
國際貿易糾紛司法審查對象在適用中存在的新問題
非違反之訴是WTO的一項非凡訴訟機制,由于GATT/WTO未作更明確規定,其作為WTO協議的一部分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成為一項極富爭議的機制。
(一)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趨于模糊
雖說WTO各協議大多規定有非違反之訴,但規定極其模糊。對于GATS和非違反之訴,由于GATT本身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在措辭上比較模糊,這也就導致GATS在依靠GATT爭端解決機制時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非違反之訴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如在服務貿易談判中沒有“關稅制約”的概念,每一成員方在“逐步自由化”原則的指導下,遞交一份包括市場準入承諾表和國民待遇的條件和限制在內的“非凡承諾時間表”。這樣也就沖淡了各成員方可合理預期的利益,對于非違反之訴的使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對于TRIPS而言,由于對非違反之訴的適用設置了期限,在使用效力新問題上表現得更為模糊,實踐中也就不可能適用非違反之訴解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爭議。
(二)對于“非違反之訴”機制的啟動存在不同立場
爭端解決實踐中,爭議成員根據自身的利益,對于非違反之訴機制選擇了不同的立場摘要:“克制主義”和“激進主義”?!翱酥浦髁x”認為非違反之訴應該有所限制,并要求最低限制地運用非違反之訴。這是為了避免非違反之訴機制的負面效應,從而維護WTO規則的導向性。而“激進主義”則認為針對一成員方所采取的辦法是否違反WTO協議這一法律新問題時,該成員方無須花太多精力去判別應當提起何種訴訟,而是直接提起非違反之訴?;凇凹みM主義”,非違反之訴被認為是“獨立性模式”,這樣就很輕易導致非違反之訴機制的濫用。所以確立非違反之訴機制的目的在于填補WTO協議的漏洞并對關稅減讓的原始利益進行重新平衡。因此,將非違反之訴視為“克制主義”而予以啟動,只將其作為對違反之訴的一種輔質的權利救濟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最終控制那些GATT未明確禁止成員方使用的辦法,防止由于這些辦法的實施而事實上損害其他成員方從關稅減讓中獲得的利益,從而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各成員繼續實行關稅減讓,達到貨物貿易自由化。
涉及WTO協議的爭議,最終都會歸結到對某個成員方的貿易政策和辦法。而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要求建立一個可以適用于各成員方的獨立的行政救濟機構;建立一套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救濟程序,從而為有關的當事人提供可能救濟的機會;對當事人的或申請給予同情的考慮并提供充分磋商的機會,同時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并告訴其有上訴的權利。因此,明確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對象是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充分利用WTO項下的相關協定,非凡是DSU來解決貿易往來中出現的爭端,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進行和糾紛解決。
參考文獻摘要:
1.孫南申.論世貿組織體系下的司法審查對象[J.社會科學,2006(5)
關鍵詞:產業內貿易新貿易理論新Heckscher-Ohlin理論
產業內貿易理論研究上的分歧源自于新貿易理論和新Heckscher-Ohlin理論對產業內貿易性質的不同理解。新貿易理論(規模報酬遞增和不完全競爭)分析方法將產業內貿易定義為相似要素密集度(similarfactorintensity)產品的交換。理想狀態下的產業內貿易產品被稱為“完全的產業內貿易產品”(perfectly-intraindustrygoods),指在任一相同的要素價格下,貿易產品都具有完全相同的要素密集度(identicalfactorintensity)。新Heckscher-Ohlin理論則將產業內貿易定義為同一產業內不同質量產品品種的交換,而不同質量產品品種的要素密集度卻是不同的。本文分別對這兩種不同類型產業內貿易理論的觀點及爭議進行分析。
一、新貿易理論在相似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產業內貿易研究
新貿易理論在產業內貿易研究方面考慮的是產品的水平差異性,即分析相似或相同要素密集度產品在存在水平差異時的交換,其主要原因在于產業內貿易活動主要發生在技術水平、要素稟賦和收入水平都相似的發達國家之間。影響比較大的理論模型包括Krugman(1979)、Lancaster(1980)、Brander和Krugman(1983)等。這些研究的結果認為規模經濟、產品多樣性、消費者偏好等構成了產業內貿易的基礎。
Krugman(1979)將基于張伯倫壟斷競爭模型的Dixit和Stiglits(1977)封閉經濟下的分析擴展為開放經濟的分析,證明了規模經濟和產品水平差異的相互作用是促使國際貿易以產業內貿易形式發生的獨立原因。該模型在需求方面假定,每個消費者的效用函數相同,而且所有品種都對稱地進入效用函數,即每增加一單位任何品種的消費帶來的總效用的增加是相同的,并且消費的品種越多,總效用增加越多。該模型在供給方面假定,只有一種生產要素勞動,產品所有品種的生產函數相同并具有規模經濟特征。由于規模經濟的作用,每一個產品品種只有一個廠商生產,即廠商數目和產品的品種數相同,每一個廠商也都試圖分割市場以形成自己的壟斷力量。在封閉經濟條件下,每個國家消費者可得到的產品品種種類和規模經濟的利用程度都受制于各自國家的市場規模。因此,通過國際貿易創建更大的一體化市場,可以使消費者得到更多的產品品種種類,并享受到規模經濟帶來的利益,從而增進各國福利。該模型認為,在存在規模經濟和產品水平差異性的條件下,即使兩個完全相同的國家也能開展產業內貿易活動,并且這種貿易會增進兩國的福利。
Lancaster(1980)模型仍以產品的水平差異性為基礎。該模型認為,每個產品品種都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品種的特征,正是這些不同的特征構成了產品的水平差異性。消費者對不同的特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只會選擇具有其喜歡的特征的品種去消費,而不是購買產品的多個品種。在供給方面,該模型假定廠商可以自由進入和退出市場,并能以相同的成本生產任何產品品種,而且任一品種的生產在一開始其平均成本遞減。該模型以“完全壟斷競爭”(PerfectMonopolisticCompetition)描述了均衡時的狀況:實際生產的產品品種均等地分布在“光譜”(spectrum)上,每一品種的生產數量和銷售價格都相同,每一廠商都獲得正常利潤,即價格等于平均成本。在引入兩個完全相同的國家進行貿易分析時,該模型具有了一般均衡的特征。Lancaster(1980)和Helpman(1981)共同完成了這一分析工作。模型假定存在兩個部門,一個部門以規模報酬不變方式生產同質產品,另一個部門以規模報酬遞增方式生產有差異性的產品,勞動是兩個部門的流動要素,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特定要素,對差異產品的需求收入彈性大于1。當這兩個完全相同的國家開展貿易后,同質產品之間沒有貿易發生,但差異化產品按照“完全壟斷競爭”的方式在兩國共同生產并展開貿易活動。由于開展貿易后消費者得到的產品品種數目比封閉條件下要多,而且有規模經濟利益存在,兩國的福利因此得以改善。
Brander和Krugman(1983)在雙寡頭壟斷條件下對產業內貿易的發生給出了一種解釋。該模型假定所有方面都相同的兩個國家中各有一個廠商,他們以同樣的成本生產同樣的產品,并且兩國對該產品的國內需求函數也相同。兩國廠商采取的是古諾競爭行為,即每家廠商都是在對方銷售不變的條件下選擇他對兩個市場的銷售來獲取最大化利潤。由于模型存在著嚴格的對稱性,在均衡的時候,每家廠商都將產出的一半在國內市場銷售,并將另一半出口,產業內貿易由此而發生。在引入運輸成本后,每個廠商從自己國內市場銷售得到的價格必然高于他在出口市場銷售減去運輸成本的價格,因此,Brander和Krugman(1983)把這種產業內貿易也稱作相互傾銷(ReciprocalDumping)。
二、新Heckscher-Ohlin理論在不同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產業內貿易研究
新Heckscher-Ohlin理論在產業內貿易研究方面的代表當屬Falvey和Kierzkowski,其重要的假定在于產品不同品種間的要素密集度是隨著質量差異而變化的,從而開辟了垂直型產業內貿易的研究領域。
Falvey(1981)首先對垂直型產業內貿易進行了研究,將垂直型產業內貿易與要素稟賦理論相結合,指出資本充裕的國家出口高質量物品、勞動充裕的國家出口低質量物品。Falvey的貢獻在于引入產品質量的垂直差異對比較優勢理論基本框架進行簡單的修正,從而對產業內貿易進行理論解釋,同時也是對比較優勢理論的發展。Falvey(1981)在比較優勢理論2×2框架內構造了一個關于產品垂直差異的模型。因為這一模型對比較優勢理論的基本框架偏離不大,尤其是完整地保留了完全競爭假設,并且得出產業內貿易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的傳統論述的結論,因此又被稱為新Heckscher-Ohlin模型。以比較優勢理論的基本框架為基礎的Falvey模型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征,其一是說明了在沒有報酬遞增和不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下,也會產生產業內貿易;其二是每個國家都生產質量上具有垂直差異的產品。同時,和傳統的基本框架一樣,Falvey模型也假設兩個國家(本國和外國)的要素(資本和勞動)稟賦存在差異,其中本國是資本相對豐裕,從而資本的租金比率較低,而外國則勞動相對豐裕,從而工資率較低。Falvey模型得到的結論是,本國會在那些質量高于臨界值的產品上擁有比較優勢,而外國則在那些質量低于臨界值的產品上擁有比較優勢。產業內貿易格局也就由此得以確定。Falvey這一模型的一個關鍵特征是產品的質量取決于生產產品的資本密集度,所以一些學者認為該模型偏離了產業內貿易關于近似生產函數假定的研究方向。
Falvey和Kierzkowski(1987)在Falvey(1981)的基礎上考慮了兩個部門的情形,其中一個是上面分析的產品存在質量垂直差異的部門,另一個則是傳統的生產單一同質產品的部門。這一模型和上面的模型一樣,都是建立在比較優勢理論基本框架的基礎上,也采用完全競爭假設。這一模型同時產生了產業間貿易和產業內貿易,并且兩種不同貿易的格局都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Falvey-Kierzkowski模型(1987)表明,在不存在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的條件下,產業內貿易也會存在,即產生垂直型產業內貿易。工資較低的國家在生產低質量產品上具有比較優勢,工資較高的國家在生產高質量產品上具有比較優勢,而且兩國間要素稟賦的變化對于垂直型產業內貿易增減具有重要影響。Falvey與Kierzkowski的研究將產業內貿易歸因于比較優勢,在產業內貿易理論研究方面獨樹一幟,對于發展中國家參與產業內貿易活動給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釋。Shaked和Sutton(1984)也對垂直型產業內貿易進行了研究,其特點是將產品品種的不同質量和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相聯系,在存在規模經濟和寡頭壟斷的條件下,來分析產業內貿易活動的狀況。該模型假定廠商要開發一個質量較高的品種就要在產品投入市場之前進行研究與開發,這種研究與開發費用被看作是固定成本。平均可變成本被假定為不變,或隨著產品質量的改進而緩慢提高。假定消費者的偏好相同,對不同質量的產品有著相同的排列順序,但消費活動受制于收入水平,高質量的品種被收入較高的消費者所購買。假定有兩個完全相同的國家,每個國家在封閉條件下都有兩家廠商分別生產高質量和低質量的產品品種。在兩國開展貿易之后,由于競爭和規模經濟的作用,兩國生產相同質量的兩家廠商中的一家會退出市場,因為在兩家廠商并存的情況下沒有一家能夠獲利。在自由貿易下,一個產品品種只有一家廠商來同時為兩個市場生產和提供。消費者會因為規模經濟帶來的價格下降而受益,也會因為更高質量產品品種的開發而受益。但問題在于,此時無法判斷哪個國家的哪家廠商會生存下來,因此也無法確定產業內貿易是否一定會發生。只有當兩個國家分別保留下來一家生產不同質量品種的廠商時,產業內貿易才會發生,只是無從確定貿易流向。
三、結論
產業內貿易的理論研究是由經驗研究推動的,但產業內貿易理論上過于苛刻的假定條件卻偏離現實較遠。因此,將產業內貿易區分為水平型產業內貿易和垂直型產業內貿易分別進行研究使理論與現實的結合更為密切一些。
從經濟學說史上看,國際貿易理論可追溯到十五世紀末十六世紀初的重商主義學說。斯密和李嘉圖的貿易理論中,勞動是唯一的生產要素,生產技術是給定的外生變量,生產規模報酬不變。斯密與李嘉圖的貿易理論是古典經濟學理論體系的一部分,被稱為“古典貿易理論”。二十世紀初,瑞典經濟學家赫克歇爾和俄林提出了“資源配置”或“資源稟賦”的貿易學說。在赫克歇爾和俄林的模型中,勞動不再是唯一的投入,但生產的規模報酬仍然不變。他們的理論被稱為“新古典貿易理論”。
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后期,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和結構變化,在赫克歇爾—俄林體系中徘徊多年的國際貿易理論又活躍起來,一部分經濟學家開始用新的方法來研究貿易的原因和結果,研究新的貿易結構與貿易政策,創立了一系列新的學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這些學說已逐漸成熟。其中一部分已被編入教科書,另外部分仍在繼續討論之中,仍是貿易的前沿論題,本文將簡要地介紹這些貿易理論的新發展并闡述其對我國貿易政策的意義。
一、規模經濟、不完全競爭、工業發達國家之間和相同產業之間的貿易
為貿易原因提出新解釋的主要是從七十年代末發展起來的“規模經濟貿易學說”,主要的貢獻者是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PaulKrugman)。這一理論以企業生產中的規模經濟和世界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為基礎解釋戰后增長迅速的工業國之間的和相同產業之間的貿易。
規模經濟貿易理論[(1)a]的發展是建立在兩個與以往理論不同的假設上:(1)企業生產具有規模經濟;(2)國際市場的競爭是不完全的。
具體講在“規模經濟”和“壟斷競爭”的條件下,企業的長期平均成本隨著產量增加而下降,企業面對的是市場需求曲線,市場需求量會隨著價格的下跌而增加。在參與國際貿易以前,企業所面向的只是國內的需求。由于國內市場需求有限,企業不能生產太多,從而使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不得不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
如果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產品所面臨的市場就會擴大,國內需求加上國外需求,企業生產就可以增加。由于生產處于規模經濟階段,產量的增加反而使產品的平均成本降低,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競爭能力。
由于工業產品的多樣性,任何一國都不可能囊括一行業的全部產品,從而使國際分工和貿易成為必然。但具體哪一國集中生產哪一種產品,則沒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競爭)產生,也可以協議分工。但這種發達國家之間工業產品“雙向貿易”的基礎是規模經濟,而不是技術不同或資源配置不同所產生的比較優勢。
二、國際貿易、技術外溢、與經濟增長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來,國際貿易理論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國際貿易與技術進步、經濟增長的關系來進行。在經濟學文獻中,雖然已有許多理論闡述了技術在貿易和經濟增長中的作用,但是最新一系列的研究則把技術作為一種內生變量,不僅討論技術對貿易的影響,也分析國際貿易、經濟增長在技術進步中的作用。把技術變動、不完全競爭、規模經濟和經濟增長等結合起來研究,是國際貿易理論的最新發展和前沿課題。
國際貿易理論的這一新發展的背景也與戰后國際貿易格局變化有關。在用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的理論說明了當前“北北貿易”和同類產品之間貿易的原因之后,人們自然就會進一步探討。為什么會有規模經濟?產業的規模經濟和國際分工是怎樣形成的?如果說技術的差異與發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那么,技術又是怎樣產生、發展、傳遞的?技術的發展與國際貿易、經濟增長的關系又是如何?這些問題引起了國際經濟學家的極大興趣。學者們將國際貿易理論與增長理論結合起來,提出了許多新的觀點。
近年來,在國際經濟學的研究中,關于國際貿易、技術變動與經濟增長的文章很多。從其理論淵源來說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沿著李嘉圖的模型,仍把技術作為一種外生變量,但從動態角度分析技術變動對貿易模式和各國福利水平的影響,另一部分則把技術作為一種內生變量,不僅研究技術怎樣影響貿易和增長,同時把技術發展作為科研、投資、貿易和經濟增長的一種結果,研究技術變動、國際貿易與經濟增長相互間的關系。
1.技術作為外生變量的貿易與增長理論
(1)技術差異所形成的貿易模式
除了“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的貿易學說外,技術作為外生變量上的差異亦被用來說明發達工業國家之間和同類產品之間的貿易,馬庫森和斯文森(MakusenandSvenson,1985)在他們的研究中假設兩國的資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都是相同的。產品生產需用兩種以上的要素投入,但不具有規模經濟。但如果兩國在生產技術上有某種細微的差別,勞動生產率就會略有不同。在兩國的貿易中,各國都會出口其要素生產率相對高的產品。
戴維斯(Davis)在他1994年的研究中也假設兩個國家兩種產業。其中第一種產業只生產一種產品,而第二種產業生產兩種不可完全替代的產品。假設其中一國在第二種產業的生產中與國外略有技術上的不同,在其中一種產品的生產技術上比別國略勝一籌。在自由貿易條件下,要素價格的相等會使該國生產和出口這種產品,而別國則會生產出口另一種產品。
馬庫森、斯文森和戴維斯的研究說明,即使在規模報酬不變和完全競爭的市場上,技術上的差異亦可引起同行業產品之間(intra—industry)的貿易。
(2)技術變動對貿易模式和福利的影響
克魯格曼1986年研究了技術進步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福利的影響。在他的模型中,他假設有兩類國家:技術較先進的國家(發達國家)和技術相對落后的國家(發展中國家),產品亦分為兩類:技術密集型產品與非技術密集型產品。這些假設與赫克歇爾—俄林模型有些相似,它的發展在于:假如技術變動了(而不管為什么會變動),會對各國的貿易模式和福利產生什么影響?
如果這種技術進步發生在發達國家,則結果是沒有壞處。第一,對發達國家來講,它技術更高了,產品更先進了,由于本來就在技術上領先,更新的技術的產生并不面臨什么競爭,也不威脅別國,別國也威脅不了它,所以技術進步對它有好處。第二,對落后國家也沒壞處,因為技術差距拉大了,給后進國家更大的空間來發展和趕超。所以技術進步發生在先進國家對這兩類國家均有利。對先進國家唯一的不利之處是對一些本來就有技術優勢的產品,技術進步和生產出口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這些產品的價格下降,貿易條件有可能變得不利。
假如技術進步發生在后進國家呢?克魯格曼認為結果是縮小了兩類國家之間的差距,對原來先進國家是一種競爭,對他們不利。后進國家會因為自己有能力生產這類產品而減少進口,造成兩方面的結果:一是使該類產品價格的下降,對先進國不利,二是如果這種產品需要密集使用后進國本來就稀缺的資源,那么對后進國來說也不利。
2.技術作為內生變量的貿易與增長理論
貿易理論的另外一方面發展是將技術視為內生變量來分析,研究技術變動的原因,也研究技術的進步作為生產和貿易的結果對貿易模式與社會福利的影響。技術變動有兩種源泉,一種是被動的,不是經過專門研究開發出來的,而是從看中、干中學會的,是通過經濟行為學來的,這叫“干中學”(learningbydoing)。這里所說的技術不光是生產技術,還包括管理知識。另外一種是主動的,是自己創造出來的。這種技術變動是一種革新(innovation)。技術革新一般是研究和發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簡稱R&D)的結果。
(1)“技術外溢”(Spillovers)與“干中學”(Learing—by—Doing)
所謂技術變動或技術進步并非都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發明。在許多情況下,所謂技術進步只是學到了別人已有的先進技術。這種學習過程有時并非是最初的目的,而是在從事生產或其他經濟行為時自然產生的副產品。作為先進技術的擁有者,有時也并非有意轉讓或傳播他們的技術,而是在貿易或其他經濟行為中自然地輸出了技術,被稱為技術“外溢”(Spillovers)。不管什么技術,都有一個外溢的過程?!案芍袑W”式的技術進步,大部分是從技術外溢中獲得的。技術外溢,又可分國際、國內、行業間和行業內幾種不同情況。
a)國際技術外溢
國際技術外溢指的是技術通過直接或間接(如通過貿易)的途徑傳播到了別的國家,從而使別國的生產者也逐漸掌握了這些技術。
為了說明技術在國際間的外溢,我們假設有兩個國家:A國和B國,各國分別生產兩種產品,X和Y。在兩國沒有貿易時,各國的生產是由本國的生產技術和資源配置決定的,A國有生產X的比較優勢,B國則有生產Y的比較優勢。如果兩國發生貿易,根據“比較優勢”理論,A國會專門從事X的生產和出口,B國則專門生產和出口產品Y。這是貿易發生后的最初均衡。
現在我們再進一步假設技術是無法壟斷的,可以通過商品貿易“外溢”到別國。貿易的結果,AB兩國的生產者都掌握了彼此的生產技術并有可能對本國的生產進行調整。這種國際范圍內的技術外溢會有各種不同的結果。一種情況是,A國本來有生產商品X的比較優勢,但B國生產X的技術更先進,有絕對優勢。A國引進了B國生產商品X的技術,提高了本來就有比較優勢的生產率。這種結果發揮了本國資源上的比較優勢,有利于A國的長期增長。另外,商品X本來就是B國相對短項,在兩國實行分工和貿易后便不再生產。A國多生產X可以使B國的進口價格下降,也有利于B國。這種技術的外溢使原來由“比較優勢”決定的貿易模式變成了由“絕對優勢”決定。技術外溢的結果,兩國都從中受益。
但是如果B國生產商品Y的技術比A國先進,A國從B國中學到這種技術并用此來改進發展其本來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Y。對A國來說,這種技術引進的結果是一種進口替代型增長,但對B國來說則是一種威脅和競爭。如果A國生產Y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的資源,對A國的長期發展也不一定有利。貿易和技術外溢有可能將發展引入“錯誤”方向,使兩國的長期發展速度都受影響(參見Yanagawa,1993)。
b)國內的技術外溢
國內技術外溢指的是技術在本國范圍內的傳播。由于地理、語言、文化等原因,國內技術外溢比學習外國技術更快。
八十年代后期,克魯格曼和盧卡斯(Lucas)分別討論了國內技術外溢的問題。在克魯格曼(1987)的模型中,他假設有兩個國家A和B,生產一系列產品。其中任何一國會在一些產品的生產技術中有最初的領先地位。盡管技術可以在國際間傳播,但本國內的技術外溢會更快。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較快的國內技術外溢過程,該國原先的領先的行業會有加速發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較優勢會增強,“國內技術外溢”也會使別國在他們原來就有比較優勢的產品更有領先地位,技術的國內傳播使各國的差異擴大。
盧卡斯(1988)的模型與克魯格曼有些相似,只是他假設一系列國家,生產兩種產品:X和Y。各國的勞動力和勞動生產率相同,但對兩種產品的技術知識的最初掌握程度不同。一些國家生產X,另一些國家生產Y,形成最初的國際分工。由于技術在國內的外溢,生產X和生產Y的國家都會在各自的專業生產中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使各國對兩種產品技術知識掌握程度上的差距越來越大。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很難改變,除非產品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跟不上產品價格下降的速度,改變原先國際分工的地位,從一種產品的生產轉向另一種產品生產的,也只能是那些原來就在邊緣上的國家(marginalcountry)。
克魯格曼和盧卡斯的分析說明:一個國家最初的比較優勢、產業選擇和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可能與它本國的技術知識和資源配置有關,也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但最初的產業結構一旦形成之后,國內生產技術的外溢使得一國在這些產業中的生產率比別國提高的更快,會使該國在這些產業中的領先地位更加鞏固。這在某種意義上解釋了為什么一些國家擅長于一些行業,而另外一些國家擅長于另外一些行業,這與國內的技術外溢是有關系的。而且,一旦形成了某種生產格局,改變是不容易的,因為產業規模與國內的技術外溢會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只要成本增長的速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速度,就會有利可圖而繼續存在。歷史在決定一國長期的生產和貿易模式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c)行業間與行業內的技術外溢
技術外溢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行業之間(inter—industry)和同行業之內,許多行業雖然產品不同,但所用的資源有許多是相同的,如何提高要素生產率對各行業都是有促進作用的。另外,這里的“技術”概念,也不僅僅局限于具體的生產方式,也包括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因此,一個行業擁有的技術優勢也可能外溢到別的行業,使別的行業的生產率也有所提高,并對社會的長期發展產生影響。[(1)c]
同一行業內也可能有不同的產業集團(industryclusters),各集團生產類似產品但生產技術不會完全相同。與國外類似的產業集團相比,生產上也會有不同的優勢。國際貿易以及由此產生的競爭和技術外溢會縮短各產業集團的技術差距。
(2)發展研究(R&D)與技術創新(Innovation)
技術變動的另一個來源是技術創新,它是一種投資、開發與研究的結果。新技術的開發主要表現在:a)提高要素生產率,用有限的資源生產出更多的產品,或保證產量的情況下,使用更少的資源;b)產品質量的提高和新產品的開發。
技術創新或開發型技術進步可以在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出現。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細,一個最終產品可以由一個企業變成許多個企業來生產。同一企業中也可分為許多部門,每個部門只生產產品的一個零部件。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使每個部門只集中于一個小范圍的大規模生產,而在這個具體的零部件生產中,企業有可能通過降低成本來獲得利潤。換句話說,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潤不再只是從最終產品中獲得,每個生產環節都獨立出來,都有獲得利潤的可能性。對利潤的追逐使生產的每個環節上都有改進技術的動力。
開發型技術進步也常常是在對新產品的研制中獲得的。市場競爭迫使企業不斷開發新產品或提高產品質量,從而產生出新技術。
與“干中學”不同,技術創新或開發型技術進步是需要大量投資和研究的,因此,只有在保證這些投資能夠獲利的條件下,企業才會去研制新技術。因此,一國能否獲得大幅度的開發型技術進步,需要兩個必要條件:(1)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為沒有保護的話,企業開發新產品所冒的風險與其收益不對稱,也就沒動力去投資、研究。(2)要鼓勵對科研的投資。干中學雖然也能提高技術,但畢竟有局限性,畢竟只能縮短與先進技術的差距,一個國家要想技術上領先,就必須有開發型的技術進步,但開發型技術進步是需要有法律和投資來保證的。
國際貿易與開發型技術變動有相互促進的關系,貿易對技術創新的影響,不僅通過國際市場的競爭迫使各國努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也通過國際技術外溢給各國互相啟發的機會。新技術的開發不再只是個別國家的行為,而成為各國的共同努力。這里邊也有一個技術開發的規模經濟問題。在某種意義上說,貿易和技術的國際流動可以使開發研究形成“規模經濟”而降低各國的科研開發成本。一項新技術從一國開始后,另一國可以馬上引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不應重復同樣一個過程。當然,這樣做需要許多政治條件和技術條件,但從經濟學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最優方式。
另一方面,技術革新也會影響貿易模式。在技術作為外生變量和“干中學”的模型中,最初的貿易模式都是給定的,都假定各國在生產技術上有差距但沒有討論為什么有差距。技術作為內生變量的模型則揭示了產生技術差距的根本原因。綜觀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盡管技術的國際國內外溢和干中學的過程有可能縮短各國技術上的差距,本國原有的資源和技術條件對于一國的長期發展和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仍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對發展研究的投資和不斷開發新的技術,是改善一國的貿易地位和保證經濟長期增長的必要措施。
三、國際貿易新理論對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啟示
過去十五年來,我們雖然在開放上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貿易政策上仍受許多傳統觀念的束縛。我們在出口方面作了許多努力,但是開放國內市場方面顧慮重重。在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地位的過程中,我們把擴大進口和開放市場看作是一種進關貿的代價,是為了獲得某種權利而不得不承擔的“義務”,其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來源于“保護幼稚工業”的理論。
中國仍是發展中國家,對某些產業的保護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問題是,怎樣選擇保護對象?采用什么方式來保護?保護的前景與代價是什么?我們必須充分估計為保護所付出的代價,并努力以最小的代價來實現我們發展先進或幼稚工業的目標。
古典和新古典的貿易理論已經分析了保護給消費者和整個國家福利所帶來的損失。關于技術外溢和干中學的學說又為我們揭示了保護所失去的“外部效應”,尤其是對電腦等高科技產品進口的限制,損失的不只是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拖延了技術外溢和干中學的過程。電腦等科技知識產品與一般消費品不一樣,電腦的使用和普及包含著科學技術的普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電腦迅速普及所能帶來的外部效應,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況且電腦行業發展的關鍵不是硬件而是軟件,只有在普及的基礎上才能有足夠的人力資本和市場需求來促進軟件的開發。通過貿易壁壘的辦法來保護幼稚產業,其代價和結果都是必須考慮的。
規模經濟的貿易學說還為我們的貿易政策提出了許多新思路,新的貿易理論揭示了當代國際市場的壟斷競爭和工業制成品貿易為主的特征,工業產品的多樣性使得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有足夠的資源來生產、出口全部的工業產品。國際貿易的空間變得越來越大,即使在同一行業內,也可能既進口又出口?,F代的國際競爭并不局限于個別產品的得失,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去限制外國優質產品的進口,不一定非要通過保護來生產國外已占優勢的產品。對外開放某些市場,并不等于國內的同類產業就不能發展了。別人生產了一些種類型號,我們可以集中資源生產別的或新的種類型號,并通過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向國外出口。
怎樣使某些產業形成規模經濟?規模經濟的貿易學說提出了一個“戰略性貿易保護”的問題。由于國際市場上的不完全競爭和現代企業規模經濟的存在,如何擴大國際市場份額以擴大生產降低成本,成為企業能否在國際競爭中取勝的關鍵因素。如果政府能夠正確地選擇某些有發展前途并能充分發揮本國資源優勢的產業,通過政策支持,幫助其達到一定生產規模的話,對本國利益和發展都會有利的。這種貿易保護著眼于一國長期的戰略發展,被稱為“戰略性貿易保護”。
不少國家曾采用過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如日本在戰后經濟發展過程中,也對許多產業有過保護。它將一個產業保護一段時期,然后就轉移。保護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護期內,讓產業自身產生出一種技術外溢和自行不斷壯大的能力,在短期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競爭力。保護的時間是短暫的,保護的行業是不斷變動的??唆敻衤栌昧思乃梗℅ivens,1982)的說法,將其稱做“狹窄的、移動的保護帶”(theNarrowMovingBand)。
無論是自由貿易的政策還是“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選擇的依據都是如何使本國的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不僅要從靜態上估計,也要從動態上考慮。對什么產業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盡可能精確的利弊分析。國際貿易的新理論并不告訴我們應不應該保護的問題,而是為了我們貿易政策的選擇提供了更多需要考慮的問題。簡單地利用貿易壁壘來保護幼稚工業是一種被動和陳舊的方式,代價是不小的。而從戰略發展的角度對某些產品(不一定是整個行業)實行保護也許會帶來長期的優勢和利益,但是這些產品不一定是幼稚產業,保護的手段也不一定是貿易壁壘,可以是代價較小的產業政策或消費政策,保護的時期應是短暫的,這種保護是一種積極的,有前途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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