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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外商投資企業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在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害,提請投訴受理機構進行協調解決,或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請求,由投訴受理機構依法進行協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投訴人投訴應遵循誠實、自愿、合法的原則,應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相應證據,并對投訴受理機構進行調查工作提供積極協助。
第四條投訴受理機構應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理投訴。
第五條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和地方各級政府具有受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地方投訴受理機構)依據實際情況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
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訴至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的事項,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和影響重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負責與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相關的培訓、調研及管理、協調工作。
地方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受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轉交或督辦的投訴事項。
投訴被受理后,原則上由投訴事項發生地的當地機構處理解決。投訴受理機構在受理投訴后,應該調查情況,反饋信息,予以協調。
第六條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負責處理由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門和行業過多、需要召開部際協調會議加以解決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制訂解決爭議的政策原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投訴人提出投訴時,應向投訴受理機構提交書面投訴材料,其中應列明投訴事項基本情況、相關證據材料、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
第八條投訴受理條件:
(一)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投訴請求;
(二)符合投訴主體資格;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理由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
第九條以下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進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已經或正在由投訴受理機構受理的;
(四)匿名投訴;
(五)其他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
第十條投訴處理程序:
(一)審查投訴材料。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人的投訴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投訴受理機構審查,認為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受理機構應于5日內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訴材料;對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投訴材料的,投訴受理機構應于5日內通知投訴人予以補充完善。
(二)投訴受理登記。投訴受理機構對受理的投訴應及時辦理受理登記,建立卷宗,并標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訴人。
(四)處理投訴。投訴受理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受理的投訴事項,因爭議或糾紛事實復雜、當事人不配合投訴受理機構工作或其他原因,導致投訴事項處理工作無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應及時通知投訴人。
(五)投訴處理完結后,將投訴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
(六)進行結案登記。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見書。投訴受理機構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投訴人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促使投訴事項得以解決。
(二)同有關部門進行行政協調。
(三)移交當地投訴受理機構或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按照第十一條規定處理完畢的;
(二)經協調、調解,投訴事項由當地投訴受理機構或相關部門予以解決的;
(三)當事人就投訴事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經核實,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五)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
(六)投訴人不予配合,并拒絕提供真實情況的;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機構應保守投訴人的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投訴受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協調處理投訴事項。
第十五條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設在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在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害,提請投訴受理機構進行協調解決,或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請求,由投訴受理機構依法進行協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投訴人投訴應遵循誠實、自愿、合法的原則,應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相應證據,并對投訴受理機構進行調查工作提供積極協助。
第四條投訴受理機構應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理投訴。
第五條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和地方各級政府具有受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地方投訴受理機構)依據實際情況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
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訴至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的事項,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和影響重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負責與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相關的培訓、調研及管理、協調工作。
地方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受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轉交或督辦的投訴事項。
投訴被受理后,原則上由投訴事項發生地的當地機構處理解決。投訴受理機構在受理投訴后,應該調查情況,反饋信息,予以協調。
第六條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負責處理由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門和行業過多、需要召開部際協調會議加以解決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制訂解決爭議的政策原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投訴人提出投訴時,應向投訴受理機構提交書面投訴材料,其中應列明投訴事項基本情況、相關證據材料、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
第八條投訴受理條件:
(一)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投訴請求;
(二)符合投訴主體資格;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理由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
第九條以下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進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已經或正在由投訴受理機構受理的;
(四)匿名投訴;
(五)其他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
第十條投訴處理程序:
(一)審查投訴材料。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人的投訴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投訴受理機構審查,認為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受理機構應于5日內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訴材料;對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投訴材料的,投訴受理機構應于5日內通知投訴人予以補充完善。
(二)投訴受理登記。投訴受理機構對受理的投訴應及時辦理受理登記,建立卷宗,并標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訴人。
(四)處理投訴。投訴受理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受理的投訴事項,因爭議或糾紛事實復雜、當事人不配合投訴受理機構工作或其他原因,導致投訴事項處理工作無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應及時通知投訴人。
(五)投訴處理完結后,將投訴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
(六)進行結案登記。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見書。投訴受理機構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投訴人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促使投訴事項得以解決。
(二)同有關部門進行行政協調。
(三)移交當地投訴受理機構或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按照第十一條規定處理完畢的;
(二)經協調、調解,投訴事項由當地投訴受理機構或相關部門予以解決的;
(三)當事人就投訴事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經核實,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五)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
(六)投訴人不予配合,并拒絕提供真實情況的;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機構應保守投訴人的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投訴受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協調處理投訴事項。
第十五條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設在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在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害,提請投訴受理機構進行協調解決,或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請求,由投訴受理機構依法進行協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投訴人投訴應遵循誠實、自愿、合法的原則,應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相應證據,并對投訴受理機構進行調查工作提供積極協助。
第四條投訴受理機構應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理投訴。
第五條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和地方各級政府具有受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地方投訴受理機構)依據實際情況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
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訴至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的事項,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和影響重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負責與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相關的培訓、調研及管理、協調工作。
地方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受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轉交或督辦的投訴事項。
投訴被受理后,原則上由投訴事項發生地的當地機構處理解決。投訴受理機構在受理投訴后,應該調查情況,反饋信息,予以協調。
第六條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負責處理由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門和行業過多、需要召開部際協調會議加以解決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制訂解決爭議的政策原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投訴人提出投訴時,應向投訴受理機構提交書面投訴材料,其中應列明投訴事項基本情況、相關證據材料、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
第八條投訴受理條件:
(一)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投訴請求;
(二)符合投訴主體資格;
(三)有具體的投訴事實、理由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
第九條以下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進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受理的;
(三)已經或正在由投訴受理機構受理的;
(四)匿名投訴;
(五)其他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
第十條投訴處理程序:
(一)審查投訴材料。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人的投訴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投訴受理機構審查,認為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受理機構應于5日內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訴材料;對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投訴材料的,投訴受理機構應于5日內通知投訴人予以補充完善。
(二)投訴受理登記。投訴受理機構對受理的投訴應及時辦理受理登記,建立卷宗,并標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訴人。
(四)處理投訴。投訴受理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受理的投訴事項,因爭議或糾紛事實復雜、當事人不配合投訴受理機構工作或其他原因,導致投訴事項處理工作無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應及時通知投訴人。
(五)投訴處理完結后,將投訴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
(六)進行結案登記。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見書。投訴受理機構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投訴人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促使投訴事項得以解決。
(二)同有關部門進行行政協調。
(三)移交當地投訴受理機構或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按照第十一條規定處理完畢的;
(二)經協調、調解,投訴事項由當地投訴受理機構或相關部門予以解決的;
(三)當事人就投訴事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經核實,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五)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
(六)投訴人不予配合,并拒絕提供真實情況的;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機構應保守投訴人的商業秘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投訴受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協調處理投訴事項。
第十五條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設在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__。
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p>
第五條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后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后根據國家〔或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p>
第十條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歷。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公司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古田縣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營雙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簽約方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職務:****國籍:****
法定代表:********國籍:****
法定地址:********
第三章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福建省古田縣建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合營公司的名稱為:******(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四條合營公司是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合營公司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甲、乙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經董事會同意和中國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七條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充分利用古田縣的資源優勢,采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是:************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建成后生產規模如下:************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萬元。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出資額為****萬元,以此為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出資****,占**%;乙方出資****,占**%。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均以現金出資,甲方以***出資,乙方以外匯折人民幣出資,按資金到位當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中間匯率折算。
第十三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比例分期繳付,具體如下:
第一期:自合營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到位15%,其余資金2年內全部到足。
認繳出資額應遵循同時繳納的原則,任一方不得以他方同期資金不到位為由,不繳或遲繳其應繳金額。
第十四條任一方繳付出資額,均由合營公司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合營公司在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出資方出具說明書。
第十五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的調整應報審批機關批準。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享有優先權。轉讓協議經審批部門批準生效。
第十六條合營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部分可以從國內外取得貸款解決。
任何一方事先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設立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債權。
第六章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為辦理申領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的設計;
按第十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出資;
協助辦理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火葬率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協助辦理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協助合營公司產品銷往海外市場;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的產品可在中國境內外銷售。
第十九條產品可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也可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收購外銷,也可由外方包銷。價格由董事會根據成本和市場行情確定。
第八章董事會
第二十條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由第***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長1名,由**方擔任,副董事長1名,由**方擔任。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不論委派還是撤換董事,均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審批和登記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定;
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調整;
合營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或分立;
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的股權;
一方或數方將其在合營公司的股權質押;
抵押合營公司資產;
董事會認為需由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
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為代表。董事長未明確授權且不履行其職責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等,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3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應當有3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合營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按照該方法定地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通知發出后45日仍未將答復送達通知人,或簽復不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對方掛號函回執后,其委派的董事和其他董事達不到法定人數,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合營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做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九條不在合營公司經營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經董事會聘任,任期4年??偨浝?、副總經理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在總經理不在時行使總經理日常經營正常范圍內的必要職權。重要事項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共同做出決定。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所有經理均應認真履行其職責,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經理或其它的雇員。
第十章場地、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的場地由合營公司向當地古田縣****租用解決。
第三十四條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可在國內購買。
第三十五條合營公司委托外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服務及其他物資時,應充分與其他方協商。
第十一章勞動管理
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家庭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依照有關法規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合營公司應按中國有關法規規定,組織職工成立工會,并及時依法向工會支付經費、支持、保障工會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章稅務、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的科會計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一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設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要求重新審查的一方負擔。
第四十四條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應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六條合營公司的外匯往來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繳納各項稅費及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決定是否分紅,紅利應按投資方實際投入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以往年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紅。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應向當地稅務部門及時申報納稅收入,依法納稅。
第四十九條合營公司應向當地政府財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三章合營期限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的經營期限為**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可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十四章合營期間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清算,雙方對清算及有關事項由有爭議且無法進行正常清算的,可以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各方實際投資比例進行分配。非現金資產原則上折價處理給中方,或拍賣后再行分配。
第十五章保險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原則上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決定。
第十六章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因下列原因,可以終止合同提前解散合營公司;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
一方或數方實質性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使本合同沒有必要繼續履行的;
雙方一致認為合營公司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合同合營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終止合同的原因。
合營公司的解散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但由于一方或數方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開集董事會會議的,致使董事會無法做出有效企業的決議,經其他股東至少三次書面催告,仍無任何音訊的經中國公證機關或律師見證的,其他股東可向企業原審批機構申請解散企業。
第五十五條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營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甲、乙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章規定依法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和合營條件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費應交出資額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給守約的其他方。如逾期一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違約金外,視為其自動放棄在合營公司的一切權力義務,退出合營公司。對此,守約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向審批機關申請提前解散合營公司或另尋合作伙伴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公司中的一切權力義務。違約方已繳付的出資由合營公司依法清理。
第五十七條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幾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八條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已經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材料,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適應法律
第五十九條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現行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第六十一條在仲裁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條本合同用中文寫成,以中文本為準。
第六十三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四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在各方簽字后,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甲、乙雙方發送通知如用電報、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信形式發出,發出方在收到回執后即視為送達。合同中所列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信地址。
第六十六條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各方的法定代表在中國福建古田縣簽字。
甲方:乙方:
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勞動法規和政策,聘用_______(乙方)為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生效后前____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有效期采取下列第幾種形式。
1.無固定終止期限(即長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七條變更、解除或終止)。
2.合同期限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崗位與職責任務
乙方的工作部門及崗位(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本職位的職責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生產(工作)任務。甲方可視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或依照合同約定可調整乙方工作,同時甲方可依乙方的工作表現按規定給予獎懲。
三、勞動時間與休假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超過36小時,每個工作日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11小時。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政府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工資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按下列第____種工資形式執行: (1)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崗位定為____元。以后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工資;
(2)計件工資。按乙方崗位計件單位及完成情況計發計件工資。
2.甲方每月如期以貨幣發放工資。
3.甲方要求乙方(工人崗位)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政府有關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甲方按不低于乙方停工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70%的標準,發給乙方停工工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患職業病及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甲方按本市社會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發給工傷生活費和報銷醫療費。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女工孕期、產假期及哺乳期等保險福利待遇,以及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等各種保險福利待遇。
3.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以及非因工傷亡,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甲方分別發給乙方親屬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優撫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或救濟費等。
4.合同期內,甲、乙方須按照本市政府的規定,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交繳社會保險基金情況。
六、勞動保護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3.甲方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規程的教育培訓。
4.甲方執行政府有關女職工及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勞動保護規定。
5.乙方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違章作業。乙方有權拒絕違章的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員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續訂、變更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2.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條 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政府規定的退休年齡;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或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1.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一詞源于國外,最早出現于美國,1915年阿奇·蕭在《市場流通中的若干問題》一書中就提到物流一詞,并指出“物流是與創造需求不同的一個問題”?,F在歐美國家把物流稱作Logistics的多于稱作PhysicalDistribution的。Logistics包含生產領域的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中的物料搬運與廠內物流和流通過程中的物流或銷售物流即PhysicalDistribution,可見其外延更為廣泛。物流可以定義為“是指物質實體從供應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動,它由一系列創造時間價值和空間價值的經濟活動組成,包括運輸、保管、配送、包裝、裝卸、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處理等多項基本活動,是這些活動的統一”。
2.企業物流
物流的分類方法包括宏觀物流和微觀物流、社會物流和企業物流及國際物流和區域物流等。
企業物流是從企業角度上研究與之有關的物流活動,是具體的、微觀的物流活動的典型領域??梢詤^分為以下具體的物流活動:
(1)企業生產物流:企業生產物流指企業在生產工藝中的物流活動,實際上已構成了生產工藝過程的一部分。企業生產過程的物流大體為:原料、零部件、燃料等輔助材料從企業倉庫或企業的“門口”開始,進入到生產線的開始端,再進一步隨生產加工過程一個一個環節地流,在流的過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時產生一些廢料、余料,直到生產加工終結,再流至產成品倉庫,便終結了企業生產物流過程。
(2)企業供應物流
企業為保證本身生產的節奏,不斷組織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輔助材料供應的物流活動,這種物流活動對企業生產的正常、高效進行起著重大作用。
(3)企業銷售物流
企業銷售物流是企業為保證本身的經營效益,不斷進行銷售活動,將產品所有權轉給顧客的物流活動。
(4)企業廢棄物回收物流
企業在生產、供應、銷售的活動中總會產生各種邊角余料和廢料,這些東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隨物流活動的,回收物品處理不當,往往會影響整個生產環境,甚至影響產品質量,也會占用很大空間,造成浪費。
3.物流是“第三利潤泉”
我們曾接觸過這樣一個項目,計劃把位于加拿大和美國交界的阿拉斯加冰川水通過30萬噸散裝貨輪運到中國,通過管道分裝,再通過裝瓶灌裝送至市場。這個項目是否可行的關鍵就是物流,可以說,物流成本對這個項目具有“一票否決權”。許多投資項目能否在中國成功落戶與這個例子一樣,關鍵取決于物流效率。在今天的國際工商業界,降低物流供應鏈的成本已經成為經營管理的首選重點。物流領域已成為繼降低資源(人工和材料)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及通過擴大市場銷售獲取更多利潤之后的“第三利潤源泉”。
二、北侖區企業物流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
盡管我國物流業近幾年有了較快發展,許多企業也對物流管理有了一些認識,但通過對北侖區內的內、外資企業的調查、了解,我們發現,一些外資企業,已經導入準時制生產方式,物流效率較高,對物流理念的理解比較深入,在倉庫設置、物品存放、運輸等各環節,都有具體設計規劃、標識,實施也比較到位。而一些民營企業與這些外資企業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面在下面幾個方面:
1.物流理念認識不足
企業經營者,重生產輕管理、重工藝輕物流,對現代物流對新經濟時代中企業生產營銷的巨大支撐作用和“第三利潤源泉”的潛在能力缺乏應有的認識,墨守成規,缺乏物流革新精神。
2.企業的組織機構設計不合理、不科學
企業的計劃、采購、供應、存儲、運輸等物流活動分屬于各職能部門,各部門和各物流環節因沒有統一管理,只對上級負責、容易強調部門利益而沒有全局觀念。
3.物料儲放、運輸混亂
企業總體布局一般沒有進行物流的規劃設計,企業現有的總體或局部的物流格局不清晰,物料流混亂,物料流轉時間長,交貨周期長,空間浪費大。
4.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礎工作薄弱、效率低
采購信息、供貨信息、供貨質量信息、庫存中各種物資的歷史分布等物流的基礎數據沒進行很好的歸納整理;沒有利用看板管理、顏色管理等目視管理方法進行信息共享,信息網絡沒建立。
5.物流基礎設施不完善
技術裝備落后、機械化、自動化程度低。
6.物流成本方面管理滯后
相關物流系統一般沒有采取總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模糊,分部門核算時總成本不清,各種物資、人員、設備設施和時間效率的浪費現象普遍存在,沒有采用先進的物流比較成本。
三、如何提高企業物流管理水平
可以說我國的企業現在都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因為即使在國內,也有眾多外資企業同我們競爭。如果要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必須降低物流總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物流管理的定義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根據物質資料實體流動的規律,應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學方法,對物流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使各項物流活動實現最佳的協調與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經濟效益。
物流管理的內容包括:
(1)對物流活動諸要素的管理,包括運輸、儲存等環節的管理;
(2)對物流系統諸要素的管理,即對其中人、財、物、設備、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
(3)對物流活動中具體職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計劃、質量、技術、經濟等職能的管理等。
2.物流系統化
物流系統就是指在企業活動中的各種物流功能,隨著采購、生產、銷售活動而發生,使物的流通效率提高的系統。這種系統大致可由作業系統和信息系統兩個系統組成。
(1)作業系統就是在運輸、保管、配送、裝卸、包裝等作業中,引入各種技術,以求自動化和效率化,同時,使各功能之間能完滿地聯接起來的系統。
(2)信息系統也稱物流信息系統,在企業活動中和其他的功能——采購、生產、銷售系統有機地聯系起來從而使從定貨到發貨的信息活動更完滿化,從而提高物流作業系統的效率。
3.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具體對策
(1)建立企業物流成本構成模式與物流管理會計制度
在很多企業中,物流成本在企業銷售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企業物流總成本是企業產品在實物運作過程中,如包裝、裝卸、儲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處理等各個環節所支出的人力、財力、物力的總和。企業要明確物流成本的構成,全面、正確的把握包括企業內外發生的所有物流成本在內的企業整體物流成本,以企業整體成本為對象削減物流成本,建立企業物流成本的構成模式,從原來財務成本費用中剝離出屬于物流成本范疇的內容,能準確判斷和計算企業現有物流成本及其構成情況。分析和比較物流成本與制造成本,物流費用與其他費用之間的關系,建立科學的物流管理會計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與財務會計在系統上聯結起來,切實掌握物流系統的成本。分領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統的資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數據庫,建立物流成本科學的比較依據。
(2)在企業內部,充分利用7S、看板管理、顏色管理等手法,加快企業物流速度,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物流速度越快,所需流動資金越少,同時,盡可能減少流通環節和節約物流時間,盡可能直運輸、減少物資集中和分散運輸的次數,實現效率化的配送,從而加快企業物流速度,降低企業物流總成本。
(3)在企業外部,與上、下游企業配合,構建一體化物流戰略
企業要努力與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合作形成一體化供應鏈。實現由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消費者組成的供應鏈的整體化和系統化,構筑一體化物流戰略,使整個供應鏈利益最大化,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和供應鏈成本。
(4)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成立物流子公司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歐美國家采用較多的是物流的外包,或稱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它是利用企業外部的分銷公司、儲運公司或第三方貨運人執行本企業的物流管理或產品分銷職能的全部或部分。其范圍可以是對傳統運輸或倉儲服務的有限的簡單購買,或者是廣泛的,包括對整個供應鏈管理的復雜的合同。
除了通過將物流業務外包給第三方物流公司來削減物流成本外,建立企業物流子公司也是貨主企業控制物流費用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的特點是物流業務仍然處于貨主企業的總體控制之下,與此同時,通過子公司的獨立經營,來實現物流成本的下降。成立物流子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物流子公司是一個自負盈虧的獨立經營實體,因而在內部費用管理上會更有效,可以更好地消除設施、設備的重復投資、人員費用過大等現象,遏制物流成本上升的一些主要因素;另一方面,從各經營公司來說,物流作業全部外包給物流子公司,物流費用支出將能在財務報表上明確地表示出來,進而有利于促進各經營公司銷售上的成本效益管理,提高經濟運行質量。
在北侖區的一些大型石化、鋼鐵企業,已經采取第三方物流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如何更好地通過招商工作提高北侖區企業物流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港口優勢,引進高水平的物流企業,促進北侖區物流企業發展
寧波市北侖區“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奮斗目標:把北侖區域建設成為長三角南翼的國際航運中心和服務全省、輻射華東的區域性港口物流中心;2006年2月,寧波市“十一五”規劃再次確定,北侖臨港產業區是寧波市臨港大工業基地、上海國際航運中心重要組成部分,要大力發展石化、能源、鋼鐵等臨港工業和現代物流業。擁有天然深水良港的北侖區,區位優越,港口集疏運網絡正在逐步建成,發展港口物流產業的條件得天獨厚,世界港口發展的經驗證明,要成為國際航運中心,首先要成為區域物流中心。因此,在今后招商工作中,我們要加強對國際知名物流公司的宣傳,吸引這些高水平物流公司來北侖區投資。由世界500強企業馬士基集團投資的寧波龍星物流有限公司,去年上半年落戶北侖,該項目現已投產年可處理25萬TEU。
引進第三方物流公司,為北侖區企業第三方物流提供良好的選擇。初步調查預測,2007年區域內大中企業物流業外包達30多億元,按照規劃,北侖區2020年1000億元的GDP,相應所產生的企業配送物流服務增加值將至少達100億元,地方將增收至少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