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2:32
序論:在您撰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e異議登記申請人 e預告登記申請人 e其他 名稱(姓名) 李** 張** 證件種類 e組織機構代碼證 ?居民身份證 e護照 e軍官證 e其他 證件編號 510112************ 510112************ 單位性質 e行政 e事業 企業(e國有 e集體 e私營 e外資 e港澳臺 e聯營 e股份制 e個體 e其他) ?個人 通訊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證地址) 郵編:可選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系人:李**聯系電話:13********* 電子郵件:可選填 人姓名 職業資格證書號 機構名稱 聯系電話 登 記 申 請 人 (開發商填寫) e抵押人 e供役地權利人?權利轉讓人 e預告登記義務人 e其他 名稱(姓名) 開發商名稱 證件種類 ?組織機構代碼證 e居民身份證 e護照 e軍官證 e其他 證件編號 機構代碼證 單 位 性 質 e行政 ?事業 企業(e國有 e集體 e私營 e外資 e港澳臺 e聯營 e股份制 e個體 e其他) e個人 通訊地址 地 址 郵編: 可選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代表人名字 聯系人:李**聯系電話:13********* 電子郵件:可選填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土
地
情
況 坐 落 龍泉驛區**街道**號*棟*單元**號(按照房產證地址填寫) 土地證號 龍國用(****)第***號 房產證號 權******* 土地面積 ***平方米(按照土地證書上登記面積填寫) 土地用途 住宅/商業/車庫(按照土地證書上登記面積填寫) 權利設立情況 ?地表 e地上 e地下 取得價格 選填 權屬性質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e國有農用地使用權 e集體土地所有權
e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e宅基地使用權 e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使用權類型 國有 ?劃撥?出讓 e作價出資(入股) e租賃 e授權經營 e其他 集體 e荒地拍賣 e批準撥用宅基地 e批準撥用企業用地 e集體土地入股(聯營) e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情況 土地價格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面積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金額 無需填寫 土地抵押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無需填寫)
申請登記的內容
因購買商品房,產權證已辦理,現申請辦理國土證分戶。
備
注
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ð異議登記申請人 ð預告登記申請人 ð其他 名稱(姓名) 宋三 證件種類 ð組織機構代碼證 Ö居民身份證 ð護照 ð軍官證 ð其他 證件編號 652823198011272216 單位性質 ð行政 ð事業 企業(ð國有 ð集體 ð私營 ð外資 ð港澳臺 ð聯營 ð股份制 ð個體 ð其他) Ö個人 通訊地址 新疆巴州尉犁縣農二師三十一團 郵編:841503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宋三 聯系人: 宋三 聯系電話: 131****5065 電子郵件: /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登 記 申 請 人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權利人Ö權利轉讓人 ð預告登記義務人 ð其他 名稱(姓名) 王四 證件種類 ð組織機構代碼證Ö居民身份證 ð護照 ð軍官證 ð其他 證件編號 652823193804012213 單 位 性 質 ð行政 ð事業 企業(ð國有 ð集體 ð私營 ð外資 ð港澳臺 ð聯營 ð股份制 ð個體 ð其他) Ö個人 通訊地址 新疆巴州尉犁縣農二師三十一團 郵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王四 聯系人: 王四 聯系電話: 4350000 電子郵件: /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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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坐 落 農二師三十一團團部 面 積 364 用 途 住宅用地 權利設立情況 Ö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取得價格 / 權屬性質 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ð國有農用地使用權 ð集體土地所有權
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ð宅基地使用權 ð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使用權類型 國有 Ö劃撥 ð出讓 ð作價出資(入股) ð租賃 ð授權經營 ð其他 集體 ð荒地拍賣 ð批準撥用宅基地 ð批準撥用企業用地 ð集體土地入股(聯營) ð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 土地抵押情況 土地價格 / 土地抵押面積 / 土地抵押金額 / 土地抵押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土地抵押順序 / 申請登記的內容 王成坤于2003年4月16日依法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該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用途為住宅用地,土地面積為364平方米。王成坤將本宗地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宋財富。現申請辦理該宗地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依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二師國用2003字第0203120031999
2.2009年6月19日,王四與宋三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
3.宋三繳費票據。 備
注 /
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ð異議登記申請人 ð預告登記申請人 ð其他 名稱(姓名) 宋三 證件種類 ð組織機構代碼證 Ö居民身份證 ð護照 ð軍官證 ð其他 證件編號 652823198011272216 單位性質 ð行政 ð事業 企業(ð國有 ð集體 ð私營 ð外資 ð港澳臺 ð聯營 ð股份制 ð個體 ð其他) Ö個人 通訊地址 新疆巴州尉犁縣農二師三十一團 郵編:841503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宋三 聯系人: 宋三 聯系電話: 131****5065 電子郵件: /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登 記 申 請 人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權利人Ö權利轉讓人 ð預告登記義務人 ð其他 名稱(姓名) 王四 證件種類 ð組織機構代碼證Ö居民身份證 ð護照 ð軍官證 ð其他 證件編號 652823193804012213 單 位 性 質 ð行政 ð事業 企業(ð國有 ð集體 ð私營 ð外資 ð港澳臺 ð聯營 ð股份制 ð個體 ð其他) Ö個人 通訊地址 新疆巴州尉犁縣農二師三十一團 郵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王四 聯系人: 王四 聯系電話: 4350000 電子郵件: /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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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坐 落 農二師三十一團團部 面 積 364 用 途 住宅用地 權利設立情況 Ö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取得價格 / 權屬性質 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ð國有農用地使用權 ð集體土地所有權
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ð宅基地使用權 ð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使用權類型 國有 Ö劃撥 ð出讓 ð作價出資(入股) ð租賃 ð授權經營 ð其他 集體 ð荒地拍賣 ð批準撥用宅基地 ð批準撥用企業用地 ð集體土地入股(聯營) ð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 土地抵押情況 土地價格 / 土地抵押面積 / 土地抵押金額 / 土地抵押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土地抵押順序 / 申請登記的內容 王成坤于2003年4月16日依法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該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用途為住宅用地,土地面積為364平方米。王成坤將本宗地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宋財富?,F申請辦理該宗地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依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二師國用2003字第0203120031999
2.2009年6月19日,王四與宋三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
3.宋三繳費票據。 備
注 /
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ð異議登記申請人 ð預告登記申請人 ð其他 名稱(姓名) 宋三 證件種類 ð組織機構代碼證 Ö居民身份證 ð護照 ð軍官證 ð其他 證件編號 652823198011272216 單位性質 ð行政 ð事業 企業(ð國有 ð集體 ð私營 ð外資 ð港澳臺 ð聯營 ð股份制 ð個體 ð其他) Ö個人 通訊地址 新疆巴州尉犁縣農二師三十一團 郵編:841503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宋三 聯系人: 宋三 聯系電話: 131****5065 電子郵件: /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登 記 申 請 人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權利人Ö權利轉讓人 ð預告登記義務人 ð其他 名稱(姓名) 王四 證件種類 ð組織機構代碼證Ö居民身份證 ð護照 ð軍官證 ð其他 證件編號 652823193804012213 單 位 性 質 ð行政 ð事業 企業(ð國有 ð集體 ð私營 ð外資 ð港澳臺 ð聯營 ð股份制 ð個體 ð其他) Ö個人 通訊地址 新疆巴州尉犁縣農二師三十一團 郵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王四 聯系人: 王四 聯系電話: 4350000 電子郵件: / 人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號 / 機構名稱 / 聯系電話 /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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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坐 落 農二師三十一團團部 面 積 364 用 途 住宅用地 權利設立情況 Ö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取得價格 / 權屬性質 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ð國有農用地使用權 ð集體土地所有權
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ð宅基地使用權 ð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使用權類型 國有 Ö劃撥 ð出讓 ð作價出資(入股) ð租賃 ð授權經營 ð其他 集體 ð荒地拍賣 ð批準撥用宅基地 ð批準撥用企業用地 ð集體土地入股(聯營) ð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 土地抵押情況 土地價格 / 土地抵押面積 / 土地抵押金額 / 土地抵押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土地抵押順序 / 申請登記的內容 王成坤于2003年4月16日依法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該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用途為住宅用地,土地面積為364平方米。王成坤將本宗地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宋財富?,F申請辦理該宗地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依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二師國用2003字第0203120031999
2.2009年6月19日,王四與宋三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
3.宋三繳費票據。 備
注 /
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土地權利人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
2、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其土地證書滅失。
3、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媒體上的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原權源資料等。
4、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
5、經審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6、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以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
土地登記分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含縣級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下同)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登記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預。
第五條 土地登記的申請書、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土地歸戶冊、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記
第六條 初始土地登記又稱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鎮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
第七條 初始土地登記程序。
1.申報;
2.地籍調查;
3.權屬審核;
4.注冊登記;
5.頒發土地證書。
第八條 準備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記工作方案;
2.物質、技術準備;
3.收集整理地籍資料。
第九條 初始土地登記開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
1.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2.土地登記期限;
3.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4.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提交的有關證件;
5.其他事項。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法人代表申請登記;
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他項權利需要單獨申請的,由有關權利者申請登記。
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委托人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人、委托人雙方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以宗地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擁有或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分宗申請。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應分別申請。
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二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者的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基本事項,并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1.申請者名稱、地址;
2.土地座落、面積、用途;
3.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權屬來源的證明;
4.其他。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接受土地登記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應在收件簿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并給申請者開具收據。
第十五條 申請土地登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按照土地登記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
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的;
2.土地登記申請者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3.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地籍調查。地籍調查規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地籍調查結果,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填寫審批表。
第十八條 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的名稱、地址;
2.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及其他有關土地權益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4.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并按規定交復查費。經復查無誤復查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差錯的,復查費由造成差錯者負擔。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過程中的土地權屬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告期滿,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擁有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申請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報經人民政府批準,進行注冊登記。
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卡組裝)是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他項權利注冊登記的簿冊,是最基本的土地權屬文件和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土地證書、土地歸戶卡。
第二十二條 土地證書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
根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性質,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分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土地證書是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三條 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四條 臨時用地的登記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他項權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轉移,屬于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在工程竣工1個月內,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復查后再正式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七條 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持出讓、轉讓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 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持有關的合法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九條 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應由雙方持協議和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條 宗地合并或一宗地分割為兩宗以上宗地時,有關各方應持合并或分割協議書及其他合法的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一條 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變更的各方應持有關的合法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二條 凡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應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同他項權利擁有者,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轉移登記。
第三十三條 抵押由土地出讓、轉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抵押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抵押權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收到抵押權登記申請的先后為序進行登記。因債權轉讓申請變更土地登記時,原抵押權登記次序不變動。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四條 因土地征用、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抵押終止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以及他項權利消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應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土地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或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的名稱、地址,或因變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錯、漏登記的,應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六條 凡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以及他項權利變更登記的,除以上各條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外,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原土地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申請書經地籍調查、審核,符合變更土地登記規定的,報人民政府批準后,變更注冊登記,更換或更改土地證書,地籍圖、土地歸戶冊(土地歸戶卡組裝)作相應的更改。
第四章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土地登記形成的主要文件資料有如下幾種: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收件單;
3.土地權屬證明文件、資料;
4.土地登記審批表;
5.地籍圖;
6.土地登記簿;
7.土地證書簽收簿;
8.土地歸戶冊;
9.土地登記復查申請表;
10.土地登記復查結果審核表。
以上文件資料由土地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更新、提供應用。
第三十九條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的查閱,按土地管理部門規定辦理。不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第四十條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損壞、丟失的應及時修補,并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土地登記簿、地籍圖和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文件、資料,不得偽造、擅自涂改和復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土地初始登記的,按照非法占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
第四十三條 擅自印制、出售土地證書的,沒收非法所得和印制出售的全部證書,并處以罰款、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嚴重失職的,應根據情節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規則受到政紀、經濟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30日內做出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按有關法律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因土地管理部門責任錯、漏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更正或補登。
第四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應按規定交納土地登記發證費用。
2、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在十日內無異議由土地權利人申請所屬鄉鎮的規劃建設管理站的人員到實地測量。
3、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媒體上的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原權源資料等。
4、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經審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