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2:17
序論:在您撰寫植物檢疫執法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植物檢疫是《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各級植物檢疫機構的重要行政執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近年來,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國的事件時有發生,有害生物在國內地區間傳播擴散的風險也日益加大,植物檢疫執法顯得越發重要和緊迫[2]。然而當前植物檢疫執法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與當前對植物檢疫執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現以揚州為例,就植物檢疫執法現狀淺談如下。
1當前植物檢疫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植檢人員數量不足,執法強度不夠
現階段揚州市各縣(市、區)植物檢疫人員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僅有1人,植物檢疫人員基本是以病蟲測報人員兼職為主,有些植檢員因工作調動已離開植檢崗位,在崗人員既要負責本地區農作物病蟲草測報與防治,又要負責植物檢疫執法,往往一到農作物常規病蟲草測報與防治關鍵時期,植檢人員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測報與防治工作中,難以兼顧植物檢疫執法。近年來,揚州市繁育種基地面積逐年加大,已達4667~5333hm2,加之要開展農業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帶建設,布點廣,防控對象多,關鍵時刻顯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處于被動狀態,很少有時間去各種子經營門市進行執法檢查。
1.2植檢人員身份尷尬
多年來,由于植檢人員名義上是專職植檢員,實際上大多數是植保站的專業技術人員,更多的是以農作物病蟲測報與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出現在公眾面前。因此,植檢執法長期以來,沒有象工商、公安、質監等行政執法部門那樣眾人皆知;而且植物檢疫人員是事業編制性質,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在執法時沒有強有力的行政支持,無法充分發揮其作用。
1.3執法手段落后
一是調查鑒別方法落后。植物檢疫執法開展有害生物調查時,靠手查眼看,憑經驗,遇到可疑對象不能準確判定時,就送到上級植物檢疫部門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請專家鑒別。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帶建設通常是要檢查出本地沒有發生過的有害生物,植檢員靠書本抽象介紹來鑒別往往比較困難。二是辦公條件落后。沒有執法檢查專用車,去種苗繁育基地執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種單位的車子,工作效率低。
1.4執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產地檢疫證號。繁種單位大量種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揚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種面積,把外地種子調回來后,套用揚州市發放的產地檢疫合格證號上市場。二是調出種子不開植物檢疫證書。隨著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快遞公司如春筍般涌現,郵政、鐵路部門調運植物及植物產品時需要植物檢疫證書,而這些快遞公司則不需要。三是不開具調運檢疫要求書。調種單位調入種子前不向植檢部門提出申請,種子調入后,不向當地植檢機構寄送植物檢疫證書。植檢機構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時通常會讓貨主把一份證書寄給調入地植檢機構,而貨主往往又不去寄。隨著農作物種子市場的放開,經營單位網點的增多,揚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種子調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幾份調入的植物檢疫證書,這樣就不知道外來種子的來路和去向,給當地有害生物的發生增添了風險,給監控增加了難度。四是調種單位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時信息不全。有些單位來植檢機構辦理調運檢疫證書時信息不全,有時有收貨單位沒有單位地址,或者沒有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來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單位通常是比較固定的幾個單位和人員,植檢機構辦事人員往往礙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況下也給辦理了證書,這給以后對調出種子的追蹤帶來極大不便。
2發展對策
2.1開展聯合執法
在植檢執法人員少而現階段增加人員又較困難的情況下,可在一個地級市范圍內將各縣(市、區)植物檢疫員集中起來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以達到以下幾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執法力量,體現植檢執法的嚴肅性。通過聯合執法避免有些縣(市、區)植檢員少,田間調查的范圍、面積不足,從而給種子(苗)繁育單位造成植物檢疫執法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感覺。同時由于執法力量的增加,田間有害生物調查的面積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機率大大減少。二是相互監督,避免人情關系。聯合執法實際上也是異地執法,避免本地執法時,由于人情關系讓一些育種單位有弄虛作假的機會,比如育種單位有多大面積繁種田、多少個品種,聯合執法時當場查證,相互監督[3]。
2.2改進執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過先進的執法手段來加強執法的嚴肅性,避免人情關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國植物檢疫遠程管理平臺”的現有功能;開植物檢疫證書時,日期由電腦自動生成,避免一些單位事先不開證,而被調入方植檢部門查到時才到調出地補證把日期提前的虛假現象發生。發放產地檢疫合格證號時,將合格種子數量輸入電腦,開植物檢疫證書時,每次調出的種子數量自動從合格種子數量中減去,一旦調出種子數量超過合格種子數量,植物檢疫證書將不能生成,這樣就避免了一些單位在當地繁殖少量的種子騙取產地檢疫合格證號,而將大量在外地生產未經檢疫的種子上市銷售。同時將全國各地植物檢疫機構的地址存入“全國植物檢疫遠程管理平臺”,調出地簽發好植物檢疫證書后,直接通過平臺上的地址發送到調入地的植物檢疫機構,避免了植物檢疫證書郵寄的麻煩,便捷了信息交流溝通。將全國的和各省補充的植物檢疫對象公布在“全國植物檢疫遠程管理平臺”上,或者在電腦上一輸入調入地縣市名稱就自動顯示出該地檢疫對象名單,這樣辦理植物檢疫要求書,對調入地的檢疫對象一目了然,就能確認種子能否調入該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儀器設備。基層植疫單位要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給有害生物識別提供方便。給植檢員配備GPS,在產地檢疫時,避免繁種單位報多少面積,植檢人員因驗證困難只能默認多少面積的現象。有了GPS,在產地檢疫時,農作物繁種面積就能現場測量。三是配備植檢專用車。有突發疫情能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給植物檢疫部門重新定性
建議將植物檢疫機構定性為國家行政執法單位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明確植物檢疫人員的國家公務人員身份,使他們安心執法。
2.4組織交流學習
建議全國、全省各地植物檢疫人員經常組織一些交流學習活動,一些地方出現的問題,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經得到很好地解決,這樣植物檢疫人員通過相互學習,了解借鑒其他地區執法過程中取得的好的經驗做法,取長補短,提高執法水平,從而推進植物檢疫事業的發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
2.5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對快遞公司托運農作物及其產品時也要求攜帶植物檢疫證書,如果在托運農作物及其產品時不攜帶植物檢疫證書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和處罰。
3討論
該文僅就當前揚州市植物檢疫執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問題進行探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員和物資流通的進一步加大,有害生物傳播的機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檢疫工作必將面臨更多的挑戰,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對策,完善執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檢執法水平,以適應改革開放和貿易流通迅猛發展的客觀需要。
4參考文獻
[1]馬士能,王崗.關于加強植物檢疫工作的思考[J].現代農業科技,2008(16):158,160.
[2]黃俊霞.加強植物檢疫工作,確保農業生產安全[J].內蒙古農業科技,2004(S1):71-73.
關鍵詞:植物檢疫執法;存在問題;對策
植物檢疫是《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各級植物檢疫機構的重要行政執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近年來,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國的事件時有發生,有害生物在國內地區間傳播擴散的風險也日益加大,植物檢疫執法顯得越發重要和緊迫[2]。然而當前植物檢疫執法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與當前對植物檢疫執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現以揚州為例,就植物檢疫執法現狀淺談如下。
1當前植物檢疫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植檢人員數量不足,執法強度不夠
現階段揚州市各縣(市、區)植物檢疫人員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僅有1人,植物檢疫人員基本是以病蟲測報人員兼職為主,有些植檢員因工作調動已離開植檢崗位,在崗人員既要負責本地區農作物病蟲草測報與防治,又要負責植物檢疫執法,往往一到農作物常規病蟲草測報與防治關鍵時期,植檢人員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測報與防治工作中,難以兼顧植物檢疫執法。近年來,揚州市繁育種基地面積逐年加大,已達4667~5333hm2,加之要開展農業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帶建設,布點廣,防控對象多,關鍵時刻顯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處于被動狀態,很少有時間去各種子經營門市進行執法檢查。
1.2植檢人員身份尷尬
多年來,由于植檢人員名義上是專職植檢員,實際上大多數是植保站的專業技術人員,更多的是以農作物病蟲測報與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出現在公眾面前。因此,植檢執法長期以來,沒有象工商、公安、質監等行政執法部門那樣眾人皆知;而且植物檢疫人員是事業編制性質,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在執法時沒有強有力的行政支持,無法充分發揮其作用。
1.3執法手段落后
一是調查鑒別方法落后。植物檢疫執法開展有害生物調查時,靠手查眼看,憑經驗,遇到可疑對象不能準確判定時,就送到上級植物檢疫部門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請專家鑒別。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帶建設通常是要檢查出本地沒有發生過的有害生物,植檢員靠書本抽象介紹來鑒別往往比較困難。二是辦公條件落后。沒有執法檢查專用車,去種苗繁育基地執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種單位的車子,工作效率低。
1.4執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產地檢疫證號。繁種單位大量種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揚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種面積,把外地種子調回來后,套用揚州市發放的產地檢疫合格證號上市場。二是調出種子不開植物檢疫證書。隨著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快遞公司如春筍般涌現,郵政、鐵路部門調運植物及植物產品時需要植物檢疫證書,而這些快遞公司則不需要。三是不開具調運檢疫要求書。調種單位調入種子前不向植檢部門提出申請,種子調入后,不向當地植檢機構寄送植物檢疫證書。植檢機構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時通常會讓貨主把一份證書寄給調入地植檢機構,而貨主往往又不去寄。隨著農作物種子市場的放開,經營單位網點的增多,揚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種子調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幾份調入的植物檢疫證書,這樣就不知道外來種子的來路和去向,給當地有害生物的發生增添了風險,給監控增加了難度。四是調種單位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時信息不全。有些單位來植檢機構辦理調運檢疫證書時信息不全,有時有收貨單位沒有單位地址,或者沒有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來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單位通常是比較固定的幾個單位和人員,植檢機構辦事人員往往礙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況下也給辦理了證書,這給以后對調出種子的追蹤帶來極大不便。
2發展對策
2.1開展聯合執法
在植檢執法人員少而現階段增加人員又較困難的情況下,可在一個地級市范圍內將各縣(市、區)植物檢疫員集中起來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以達到以下幾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執法力量,體現植檢執法的嚴肅性。通過聯合執法避免有些縣(市、區)植檢員少,田間調查的范圍、面積不足,從而給種子(苗)繁育單位造成植物檢疫執法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感覺。同時由于執法力量的增加,田間有害生物調查的面積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機率大大減少。二是相互監督,避免人情關系。聯合執法實際上也是異地執法,避免本地執法時,由于人情關系讓一些育種單位有弄虛作假的機會,比如育種單位有多大面積繁種田、多少個品種,聯合執法時當場查證,相互監督[3]。
2.2改進執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過先進的執法手段來加強執法的嚴肅性,避免人情關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國植物檢疫遠程管理平臺”的現有功能;開植物檢疫證書時,日期由電腦自動生成,避免一些單位事先不開證,而被調入方植檢部門查到時才到調出地補證把日期提前的虛假現象發生。發放產地檢疫合格證號時,將合格種子數量輸入電腦,開植物檢疫證書時,每次調出的種子數量自動從合格種子數量中減去,一旦調出種子數量超過合格種子數量,植物檢疫證書將不能生成,這樣就避免了一些單位在當地繁殖少量的種子騙取產地檢疫合格證號,而將大量在外地生產未經檢疫的種子上市銷售。同時將全國各地植物檢疫機構的地址存入“全國植物檢疫遠程管理平臺”,調出地簽發好植物檢疫證書后,直接通過平臺上的地址發送到調入地的植物檢疫機構,避免了植物檢疫證書郵寄的麻煩,便捷了信息交流溝通。將全國的和各省補充的植物檢疫對象公布在“全國植物檢疫遠程管理平臺”上,或者在電腦上一輸入調入地縣市名稱就自動顯示出該地檢疫對象名單,這樣辦理植物檢疫要求書,對調入地的檢疫對象一目了然,就能確認種子能否調入該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儀器設備?;鶎又惨邌挝灰鋫浔匾膬x器設備,給有害生物識別提供方便。給植檢員配備GPS,在產地檢疫時,避免繁種單位報多少面積,植檢人員因驗證困難只能默認多少面積的現象。有了GPS,在產地檢疫時,農作物繁種面積就能現場測量。三是配備植檢專用車。有突發疫情能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給植物檢疫部門重新定性
建議將植物檢疫機構定性為國家行政執法單位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明確植物檢疫人員的國家公務人員身份,使他們安心執法。
2.4組織交流學習
建議全國、全省各地植物檢疫人員經常組織一些交流學習活動,一些地方出現的問題,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經得到很好地解決,這樣植物檢疫人員通過相互學習,了解借鑒其他地區執法過程中取得的好的經驗做法,取長補短,提高執法水平,從而推進植物檢疫事業的發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
2.5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對快遞公司托運農作物及其產品時也要求攜帶植物檢疫證書,如果在托運農作物及其產品時不攜帶植物檢疫證書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和處罰。
3討論
該文僅就當前揚州市植物檢疫執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問題進行探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員和物資流通的進一步加大,有害生物傳播的機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檢疫工作必將面臨更多的挑戰,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對策,完善執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檢執法水平,以適應改革開放和貿易流通迅猛發展的客觀需要。
4參考文獻
[1]馬士能,王崗.關于加強植物檢疫工作的思考[J].現代農業科技,2008(16):158,160.
[2]黃俊霞.加強植物檢疫工作,確保農業生產安全[J].內蒙古農業科技,2004(S1):71-73.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剪紙藝術;發展趨勢
剪紙藝術是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體現了傳統審美觀念、價值觀念以及人文觀念,是一種本原藝術,并且具有生生不息、世代相傳統的特點,更是我國民俗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步入“新常態”發展階段,剪紙藝術更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呈現出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研究剪紙藝術的發展趨勢問題,不僅有利于促進我國剪紙藝術的科學發展,而且對于推動剪紙藝術產業化、市場化發展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一、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特別是在我國文化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剪紙藝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取得了重要的成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剪紙藝術具有地方特色,從我國剪紙藝術的整體發展情況來看,地方特色已經成為我國剪紙藝術發展的重要特征之一,除了祭祀、喜慶、過年等民間活動之外,還出現了具有商業需求的剪紙藝術品類,比如佛山的剪紙藝術就是已經有800多年歷史、具有一定商業需求的藝術品類,在寫、記得、繪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特別是寫色、襯色、純色三類刻藝更是具有很強的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我國剪紙藝術具有重要保護價值,從我國剪紙藝術來看,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具有很強的保護價值,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傳承價值,這主要是其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工藝價值都很強,但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剪紙藝術的保護與傳承還受到一定的局限,特別是缺乏足夠重視,導致剪紙藝術市場化進程不快,制約了剪紙藝術的科學發展。
二、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趨勢
通過對我國剪紙藝術的深入分析,盡管當前我國剪紙藝術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特別是保護與傳統意識較弱,制約了我國剪紙藝術的健康發展。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特別是文化產業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
(一)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傳承化的方向發展
剪紙藝術作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推動剪紙藝術的文化傳承已經迫在眉睫。特別是在我國文化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的新形勢下,我國剪紙藝術將在保護的基礎上,朝著傳承化的方向發展。這就需要國家以及地方政府要加大對剪紙藝術的傳承工作,比如可以建立博物館進行保護和傳承,再比如還可以將剪紙藝術納入到“文化創意”當中進行推廣和傳承,同時也可以采取學校教育的方式進行傳承,這樣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的傳承得到拓展。比如在創作題材方面要進行創新,可以在燈具、瓷磚、衣服等應用剪紙題材,這樣能夠使剪紙藝術的傳承更具有多元化的特點。
(二)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產業化的方向發展
在我國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剪紙藝術已經成為文化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隨著人們對剪紙藝術的喜愛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產業化的方向發展。這就需要積極推動剪紙藝術產業化進程,提升剪紙藝術與產業的融合發展能力,對傳統剪紙藝術進行改造、升級和創新,融入現代元素,并且要讓剪紙藝術“走進企業”,激活民間資本,投資剪紙藝術,進而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的產業化發展更具有支撐作用,更能夠推動我國剪紙藝術科學發展。
(三)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在我國大力實施市場化發展的新形勢下,市場具有決定性作用,隨著剪紙藝術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展,剪紙藝術不僅具有強大的藝術價值,而且還會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剪紙藝術的經濟價值以及實用價值將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這就需要積極推動我國剪紙藝術市場化進程,將剪紙藝術與市場需求、市場趨勢等緊密結合起來,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剪紙藝術集散地,進行市場化運作;再比如還可以采取“技術+企業”的方式,使剪紙藝人與企業進行合作,提升市場化水平。通過對剪紙藝術進行市場化運作,能夠使我國剪紙藝術不斷走向市場、走出國門、走向藝術,影響力將得到提升。
三、結語
綜上所述,剪紙藝術作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已經成為我國文化產業不可匱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剪紙藝術的發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保護與傳承方面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在我國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新形勢下,國家和各級政府、廣大市場主體越來越重視剪紙藝術的發展,未來我國剪紙藝術將朝著傳承化、產業化、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動物往往和人類一樣也會發生爭論。有時候比我們爭論得還要激烈。瞧!我在放學的路上又看見了一場動物之間的爭論,好奇的我,便不知不覺得走了過去。
爭論的地點:一個垃圾箱的旁邊。時間:下午3:15分。甲;黑貓。乙;灰貓。內容;一條魚到底歸誰。
黑貓用腳踩住魚的頭,灰貓踩住魚的尾。兩個人誰也不甘示弱。黑貓說:“快點兒把你的臭腳拿開,不要弄環了這魚的尾巴,再說了這魚也是我先找到的,你憑什么要拿掉這條魚?”灰貓反駁說:“你在瞎說什么呀!你這么會編干脆去當導演算了,就不要和我瞎攙和了。明明是我先發現的,你卻要說是你先找到了,真是牛在天上飛,你在天上吹。你個吹牛精!”“到底是誰吹牛???你怎么不把這些話用在你身上呀,就會說別人,不會說說自己,你個賴皮鬼?!焙谪垰鈩輿皼暗卣f。灰貓一聽黑貓對自己說的那些,氣得臉都漲紅了,一邊瞪大著眼睛,向黑貓示威,一邊又說:“你也還不是跟我一樣?!本瓦@樣,你一句我一句的,爭得越來越激烈,越來越可怕。我心想:這樣下去也不是個辦法。于是,我就對黑貓和灰貓說;“喂,你們兩個都不要爭了,大家各自都讓一步,那不就海闊天空了嗎?”兩只貓好像聽得懂人話似的,可是它們都不讓一步,而爭得更厲害了,還向我狠狠地瞪了一眼。我又氣呼呼地說:“真是好心沒好報,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不讓我管,我就不管,我還不想管呢,哼,再見!”說完我就走了??晌易焐险f是走,卻時不時的往后看,看看爭論的結果怎么樣?可兩只貓還是不停地爭論。為了看結果怎么樣了我的腦門和大樹打了一個親密的Kise了。
論文關鍵詞:U型簡易氣體發生裝置
面向全體學生,讓每個學生都有動手參與實驗的機會,是提高學生素質的一種有效方法。我?;瘜W教師在教學中,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制作出一種簡易氣體發生裝置,可使反應自動發生,也能使反應自動停止。改變了學生只能觀看老師用啟普發生器做實驗的尷尬局面,,學生自己在節約藥品的前提下也能從容地進行實驗,,受到學生的青睞。具體做法如下:
1 裝置組裝
1.1主體部分:取兩具20毫升已消毒去掉針頭的注射器(如圖1),分別抽出活塞軸取其中之一,將黑色的橡皮活塞去掉,活塞柄朝下,用自澎螺釘把活塞柄固定在直徑約為15cm倒置的圓形塑料杯底的中心位置上,以增強裝置的穩定性;在距離活塞柄0.5cm處打一直徑為0.5cm的小孔;
圖1
將左高右低(高度差約為5cm)朝下的兩空筒分別用透明膠帶固定在X型的活塞軸兩旁,高空筒做為貯液裝置,低空筒做為反應裝置;用力把長約12cm、直徑為0.3 cm的輸液管的兩端套在兩空筒的上;這樣就做成U型氣體發生裝置的主體部分。
1.2 導氣裝置
1.2.1制作導氣管
將廢輸液器用消毒液浸泡后取出,截取長約50 cm透明塑料管,穿過廢塑料彎管初中物理論文,套在已用小橡皮帽封閉進氣孔的穿刺器上,
1.2.2導氣管的組裝
將帶導氣管的穿刺器插入橡皮塞中,見圖2
將帶導氣管的橡皮塞插入較低的注射器的口部,見圖3
圖3
2 氣密性檢查
關閉限速閥,從左側注射器的口部倒入約10ml的水,如果左側注射器中的水面不下降,
右側注射器中不進水,則裝置的氣密性較好;否則氣密性差。
3 制取氣體
3.1倒掉左側空筒中的水,取下橡皮塞,向右側的空筒中裝人一些固體顆粒,如鋅粒,再蓋上橡皮塞。
3.2向左側空筒中加人約15ml的稀酸。
3.3需要反應時打開限速閥,酸液經過U型輸液管流入反應裝置中與固體接觸,產生的氣體從導氣管排出;不需要反應時關閉限速閥,酸液壓回左側的空筒中,反應自行停止。
4 優點說明
具備啟普發生器的優點,而且耗酸量小,儀器洗滌方便,不易破碎,經久耐用,適合在農村鄉鎮中學推廣。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政保護;民事保護
一、關于保護模式的實踐與爭論
國家對法律的建設一般有兩個作用:首先設定行為標準,其次是通過合法的程序和適當的措施對于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處罰。當前,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提供某種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法律保護模式的解讀多種多樣,所以導致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過程中是采用哪種保護體系、利用何種保護的理念等等各個相關單位和個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從國際國內已有的立法經驗和實踐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包括行政保護制度和民事保護兩方面的內容。前者是為了保證民間文化能夠更好的傳承,防止中途中斷或者被破壞,當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具體保護工作。比如對這些傳統的民間文化進行統計、記錄,確定這些民間傳統文化在歷史發展以及現在社會的價值體現,推動這些文化遺產繼續發揚光大,提高大眾的保護意識。而后者保護則對傳統的民間文化保護有了強有力的保證,在國家法律層面對傳統民間文化的創作者或傳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或傳承者創設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1989年設定的《保護民間創造(民間傳統文化)建議案》中就強調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
在最近幾年,我國對于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模式上的討論出現了很大的分歧,分歧點主要是對這些文化的保護是公權還是私權保護不統一。從理論上而言,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具有本質的區別,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調整衡量政府機關與民間傳統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各個部門在對文物保護過程中的具體事項,而不涉及平等主體間就某一財產的歸屬、利用、轉讓等產生的權利。民事法律則是規定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人的有關法律權利和義務等。兩種關系雖然對于保護對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護的實質上是有很大差別。行政保護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其的一種保護行為,比如對于傳統民間文化的調查、記錄、研究、傳承等,以及還為了讓以上具體的保護措施能夠真正的實施而提供的物資、技術保障等,本質就是一種行政保護;而民事保護則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護,是權利人的精神和物質權利的具體實現,主要是解決在對這些遺產的開發和盈利過程中一些問題。從實施效果來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護能夠以國家強有力的執行力來推動,促進其得到傳承和弘揚,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護則能夠從根源上調動權利人的積極性,從而使其發展。對于兩種方式的保護,專家學者和政府所持的觀點不同,政府單位更多是想通過行政保護手段,由機關單位對這些民間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而專家學者則主要是想通過法律的體系,提高人們自覺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通過法律的約束讓人們對于文化遺產進行長久的利用和保護。部分專家還認為,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復雜特點,所以在保護過程中應該注重兩種保護模式的結合,既通過法律干預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對各項有關知識文化的綜合保護過程中,知識產權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于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的改變來解決單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我們應該大力采取公法和專項法制為一體的建設過程,采用多種保護措施相協調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保護。
二、民事與行政保護兼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方式的多樣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僅是民族特征的體現,它也是少數民族團體政治文化的表現,對其的保護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牽涉到各個方面的權益,所以我們在制定保護策略的時候要系統的、綜合的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既要對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整理、記錄,又要做到對它的繼承和發揚光大。所以在制定這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的時候,必須統籌兼顧,行政手段與民事制度一起進行。如果對這些遺產只是進行行政方面的保護,對文化遺產只是做調查、建檔、宣傳和弘揚方面的公力救濟方式,那么一是因為公共資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過程中還要考慮多種因素的發生,對于實際的操作過程會較困難,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龐雜,這就對我們遺產的保護很難做到理想的目標;而且由于沒有任何的鼓勵措施,這就很難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保護遺產的自覺性,不能阻止人們濫用遺產獲取利益的情況出現,其遺產本身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如果國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沒有行政手段的干預,則就會出現某些遺產因為開發晚或者受眾群體少等而不能走進人們的生活進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會出現人們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損害國家和長遠的利用,對于國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壞。所以我們應該全方位的綜合考慮對這些遺產的保護制度的建立。
(二)國際社會已經發現單純適用一種手段的不足,并開始嘗試新渠道
根據調查分析,部分國家采取民事制度保護措施后,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他們在努力完善保護制度的確立,尋求一種更適合非物質文化的保護辦法。而對于倡導用行政手段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也開始注重對民事權利的利用。這說明單純適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組織頒布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一直被人們利用和學習,通過比對分析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年來在保護民間傳統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兩個國際組織的工作重點各有不同。前者是對傳統文化遺產保護起了主導作用,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考慮文化遺產層面出發,通過確認、保護、傳承、傳播等手段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后者則是強調對于這些遺產的保護不僅要看重文化價值,還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價值,把它看作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對象來看待,但是兩者的共同特點是它們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能夠更好的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歷史長河中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主張培養人們對民間傳統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濫用。
綜上,不管從哪個角度出發,任何單個的保護行為都不能很好的發揮其作用,民事保護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護給取代,行政保護也取代不了民事保護,兩者各有優點也有局限性,只有兩者統一的結合,才能對遺產保護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決定了其保護必須動用行政和民事兩種手段,在法律機制上應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護模式。二者同時寫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狀態。(作者單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系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L13CFX012”階段性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 韋之凌華 《傳統知識保護的若干基本思路》《知識產權文叢》第8卷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權利主體
【作 者】甘明,貴州凱里學院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劉光梓,貴州凱里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貴州凱里,556000
【中圖分類號】D923.4;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正在緊鑼密鼓的起草過程之中,在這個法案當中,權利主體制度構建是最大的難點。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哲學、法學教授邁克爾?D?貝勒斯認為:任何有價值的資源均須由特定的主體擁有。[1]目前,在全球化語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過理性擴張,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話語,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著非西方民族的文化個性和歷史傳統,使文化多樣性和國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機。因此,保護文化多樣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成為全球化語境中引起廣泛共鳴的話題。由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具有個人(傳承人)與集體(群體)相結合的二元主體結構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構建一種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傳承人與群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任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和傳承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傳承人和群體,都應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2006年10月發表的《保護傳統文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草案:政策目標與核心原則》,在第1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詮釋中,明確揭示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特征之一是“個人和集體的智慧創造物”。[3]另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保養和承傳這種遺產的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盵4]
1.運用田野調查法來論證傳承人與群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的主體地位
通過筆者對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式的調查,主要有祖傳傳承、師傳傳承和社會傳承三種方式。其中傳統醫藥、宗教祭祀、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等主要采取祖傳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樓、風雨橋的建筑工藝,苗族服飾、銀飾工藝、宗教祭祀、儺戲、苗族議榔、侗族議款等主要采取師傳方式;社會傳承是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間文學、民間歌舞以及傳統醫藥中的公共知識部分則采取社區全民傳承的方式。祖傳傳承和師傳傳承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而社會傳承又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全民性。這三種方式雖然各自有所側重,但又相互補充,由此構成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完整體系,加之相對封閉的生態環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當地的農耕文明頑強地抵御著外來文化的沖擊,使黔東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一脈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來。難怪世界鄉土文化基金會把黔東南確認為中國“返璞歸真、回歸自然”的十大旅游勝地之一(另一個是拉薩)。
另據相關資料顯示,對黔東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醫藥(苗族醫藥、侗族醫藥、瑤族醫藥和民間中草藥)和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錦雞舞、蠟染、鼓藏節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薩瑪節等所有權歸屬的問卷調查表明:傳統醫藥方面選國有占11.9%,選民間共有財產占74.3%,選家庭或個人私有財產23.85%;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方面選國有占16.14%,選民間共有財產占85.6%,選家庭或個人私有財產占10.7%。[5]可見無論是傳統醫藥還是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認為傳承人和群體是構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
2.現代知識產權語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2.1.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知識產品特性決定了其應當受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名學者吳漢東教授綜合各家之言對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所具有的法律屬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質性即知識信息是區別于物的另類客體,屬于非物質財富的范疇;二是創造性即知識、信息與人們智力活動有關,產生于知識或精神領域;三是價值性即知識、信息作為民事客體,其意義在于它們構成了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利益。[6]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7]因而這種知識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識產品的法律屬性[8]。
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來自某一社區中個體或群體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個體或群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認同感的表達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總的來說反映了某一個體或群體在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感情上的總和。除了文學和藝術外,還包括生活方式、價值體系、傳統信仰等方面??梢娝鼘儆谥R形態的精神產品,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但沒有外在的形體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為認識和利用。
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創造性的特點,屬于一種智力成果。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勞動人民集體創作、反映勞動人民思想感情、表現了他們的價值取向、審美觀念和藝術特色并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流傳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智力成果的范疇,所以決定它適合用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
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為人們帶來經濟利益,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基于傳統的以語言、音樂、舞蹈、手工藝品、故事傳說等形式表達。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商業性使用可以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在大力提倡“返璞歸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比如黔東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興侗寨[9]
2.2.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前面論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當性,接下來進一步來論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關于知識產權的主體: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種主體從事創造性活動的自由選擇,是一種取得創造者權利的機會均等;同時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平等,是一種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是社會精神財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這兩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區別于一般財產權主體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以創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二是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從而產生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主體資格,作為民事主體在民法上(包括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資格,是自然人及其群體成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與主體人格獨立則是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主體資格的基本原則。同樣在法律上有著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取得,是以創造者的身份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前提。無論是傳承人或群體都是基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取得創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為是屬于行政法律行為,與創造性的勞動一樣,對權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義。借用美國學者的說法:創造性活動是權利產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國家機關授權活動)是權利產生的“根據”(origin)。[11]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受取得,即祖傳、師傳和社會傳承,這三種傳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從而就會導致產生數個權利主體或群體對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之立法保護構建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更明確地指出“個人在傳統文化表達的發展和再創造中起著中心作用”[12]可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和再創造主要是通過傳承人的活動來體現。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通過再現、模仿、表演、改編、收集整理等智力勞動傳播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然人或群體,尤以自然人為主。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口傳心授,人在藝在,人亡藝亡”的特點。所以應該主張:
1.成果確認權并給予相應的獎勵。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群體性及成果形式的復雜性,基于保護要求,可以通過特定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內容、表現形式、權屬等方面進行確認。例如中國文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國民間文化傳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報》2007年6月11日公布國家級目錄中代表性傳承人226名,其中黔東南有8名。(見附表1和附表2)據悉文化部辦公廳2008年1月26日下發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我州又有8人入選,他們分別是:《侗族大歌》吳品仙;《侗族琵琶歌》吳家興、吳玉竹;《苗族蘆笙舞》(錦雞舞) 李金英 、余貴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萬政文;《侗戲》張啟高、吳勝章。目前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正在申報之中,建議各基層單位做好候選人名單積極申報。
另外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法》,對于已經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傳承人稱號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盡快地及時給予物質或資金上的獎勵。應該給以定期定額生活補助,保證與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夠有時間去傳承文化。
刊《光明日報》2007年6月11日國家級名錄代表性傳承人226名 黔東南自治州8名(1)
中國文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國民間文化傳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創維護權。人們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補充,但不能背離原創主體以及基本表現形式,不能歪曲、濫用或實施其他不正當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在使用時應當明示原創群體或原創地名稱。如臺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無期限保護權。這一權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最本質的區別,其緣由就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時間上的續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據專家考證侗族大歌大約產生于500年前,是通過歌師世代相傳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每一個歷史單元都是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因而無法確定其起始點和終結點。
4.持有使用權。凡經確認的持有人和持有群體可以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使用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傳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之立法保護構建
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群體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主體之一,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傳統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數民族等群體在集體主義知識產權主體制度下,培育和滋養了集體創新機制,可以為人類創造更加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現代知識產權激勵理論來看,能夠保障對個人創造性給予補償的以集體為基礎的所有權也可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13]另外,承認集體主義財產權,可以使群體控制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減少,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的損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主義知識產權模式,不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了產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認群體作為集體著作權的權利主體,可以通過著作權特有的人身權制度,從法律層面強制性地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者,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身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覺”,并逐漸把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性宣示轉換為法律機制層面的操作,最終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一種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機制。
筆者以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侗族大歌為例,提出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建議以供專家學者參考。1.署名權。對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這充分體現了對整個侗民群體權益的維護;對內則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定:1)以地名或專屬地流行曲調署名。如“小黃侗族大歌”、“茅貢侗族大歌”、“肇興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創人員署名,如“嘎大用”即陸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興人);“嘎萬麻”即吳萬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創作等。3)以歌曲表現的內容署名,如“蟬之歌”,“上山歌”,“楊梅歌”等。
2.改編權。對侗族大歌的翻譯、配器、填詞等改編,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其改編的作品由改編人享有合法權益。根據改編的作品分以下情況:1)以侗族大歌的音樂曲調為素材,稍加藝術加工處理的作品,應注明“改編自侗族大歌×××,由×××創作?!?)沒有具體的侗族大歌原形,但運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應注明“作曲選自侗族大歌由×××改編或整理,×××作詞”。
3.個人或群體的演唱權及相關的鄰接權。為了保持其純正,不被仿造和惡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權利。凡未經侗民族允許而使用的行為應視為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侗族大歌的藝術價值是由其演唱者實現的。因此對其演唱者應主張相關的鄰接權。具體表現為:1)演唱者對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復制、錄音、錄像的所有權;2)演唱者對其演唱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包括他人現場直播和公開傳播其表演、他人未經表演者許可錄音、錄像復制發行等行為)。
4.傳播權。必須取得侗民族的允許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但為社會公共福利和傳承侗族大歌弘揚侗民族優秀文化的除外。
5.經濟利益的追償及分享權,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權,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民間出現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銷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為,也應持有經濟利益分享權,使其獲得的利潤部分支付給侗族大歌所有權人。
四、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創作和傳承模式,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制度與傳統知識產權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兩者都是一種集體與個人相結合的二元主體結構。因此,承認傳承人和群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制度的權利主體地位,對于創設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制度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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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貴州省黔東南傳統知識個案研究報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頁
[6]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黃玉燁。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J],中國法學,2008(5):139-104):)
[9]
[10]劉春田主編?!吨袊R產權評論 》第一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12]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ces and Principle,Publishedon October 2,2006,p.11,http:∥WWW.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