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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一些不足,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制度的完善已經提到議事日程。本文結合理論界關于離婚損失賠償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對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不足及完善措施進行分析與探討,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隨之而產生的離婚率居高不下,而由離婚帶來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問題也因此成為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問題已經成為擺在我國法律理論界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
1精神損失賠償的概念、性質
精神損失賠償制度萌芽于古羅馬時期,在20世紀得到確立與發展。精神損害現已涉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權等許多方面,財產和人身損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物質賠償。
1.1精神損失賠償的概念我國立法明確規定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這一法定范圍,顯然是過于狹窄了,其與現實狀況不適應,就我國司法實務而言,采取司法解釋的方法,將隱私權、自由權、信用權某些方面的保護,納入了精神損失賠償范圍,類推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關于保護名譽權的規定,但是,即使采取了這些辦法,也沒有徹底改變我國精神損失賠償適用范圍過于狹小的弊病,對于民事主體人身權的保護,仍存在諸多不完備的情況?,F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失賠償司法解釋解決了這個問題,使精神損失賠償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大。
1.2精神損失賠償的性質精神損失賠償的法律性質,應該是財產賠償責任。確定這一性質有三點根據
1.2.1精神損失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失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即以由侵權人向被侵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進行救濟。
1.2.2精神損失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補償功能精神損失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補償功能。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于填補損害。精神損失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失無法完全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失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補償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失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補償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1.2.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失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均規定有“賠償損失”,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因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失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2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
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案件在現實中是很難確定的,所以要弄清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案件,就要先弄清其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
2.1離婚精神損失的構成要件:
2.1.1須有違法行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即有違法的存在。違法行為主要指,實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遺棄、意圖殺害配偶,因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違法行為。
2.1.2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生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違法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導致無過錯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損失。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精神損失是相對于物質損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權利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其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的情緒。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損害。也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失賠償不居限于非財產損害,也包括財產權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失,同時也不居限于精神或肉體痛苦,有時精神權益受損失,受害人盡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請求賠償。
2.1.3須有因果關系不管任何法律犯罪行為都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也不例外。配偶一方實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精神損害的原因。
2.1.4須有主觀過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已經認識到這種結果可能發生或者必然發生而積極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或放任其的發生的行為。所謂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沒有意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或是過于自信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實施的行為。
2.2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舉證責任結合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不難看出損失的構成條件非常嚴格,在實踐中認定損害事實存在是比較困難的。由于現在民事訴訟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無過錯方舉證比較困難,甚至還要冒著侵犯隱私權的風險,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因證據形式或者渠道存在問題,也很難被法院認定,這必然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這一規定被現實虛置而難以真正實現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對此,有人主張司法權力的介入。筆者認為這類過錯行為一般都涉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問題,公權力不宜介入。故此,應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減輕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將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的負擔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給加害人一方,從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無法獲得賠償的情形。按照過錯推定原則,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就推定他有過錯并確認他應負民事責任。若能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則能實現對無過錯方的有效保護和救濟。
3我國婚姻家庭法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婚姻家庭法對離婚損失賠償制度的規定具體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重婚;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北M管我國婚姻家庭法規定離婚損失賠償制度顯示了我國婚姻立法的長足進步,但是無庸諱言,這一規定太過籠統,以下就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進行詳細的論述.
3.1離婚當事人“無過錯方”的提法不夠準確婚姻法對離婚當事人“無過錯方”的提法不夠準確,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歧義和爭論。因為,任何一個破裂的婚姻,處于當事人的夫妻雙方,都沒有絕對的“過錯方”或“無過錯方”可言,只有過錯多或過錯少之說。建議將“無過錯方”改為“受害方”、“無法定過錯一方”或“無下列行為的一方”,可能在實踐中更容易被接受。在此基礎上,婚姻法應進一步明確無過錯配偶應當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法定離婚損害行為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當事人,并非是對于對方配偶實施離婚損害行為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當事人。這樣可能更有力地保護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3.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家庭成員”概念模糊由于婚姻法主要是規范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就現實情況來看,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其他家庭成員的不一定必然導致離婚,也就談不上離婚損害賠償了。因此,應就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家庭成員”作縮小解釋,不應當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員包括在內,離婚損害賠償應僅對配偶進行救濟,而其他家庭成員則可以通過相關侵權行為法來救濟。
3.3離婚過錯范圍太小我國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過錯行為不足以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說婚外、長期通奸、姘居行為,可能比一般的虐待、遺棄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大。又如因一方好逸惡勞,不務正業,不履行家庭義務,沾染如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嚴重影響了家庭生活的正常進行,嚴重挫傷了夫妻感情等等。此外還包括被判重刑、欺詐性撫養子女及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鑒于此,如果法律規定的范圍過窄,就容易造成對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全面保障。因此,婚姻法應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在立法技術上應考慮采取列舉性規定與概況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在列舉性規定之后增加一個概況性規定:“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具體何種行為構成重大過錯可由法官根據過錯情節、傷害后果及大眾的一般認識來確定。
3.4關于第三者能否成為責任主體的問題不明確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主體的問題,主要是過錯方配偶,但是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還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問題。對于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能否針對第三人的問題,理論界有學者主張是要求負連帶責任,但是這種觀點是值得商酌的,其實應該把負連帶責任的范圍限定在:因第三者導致他人離婚的行為情節嚴重、產生重大后果并對無過錯方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而排除僅僅存在婚外戀而無實質性的連續較長期的婚外而致離婚的第三者。并且如果配偶一方與第三人共同實施侵害無過錯配偶一方配偶權行為的,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5關于訴訟時效的認定存在問題關于時效的問題,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分三種情況對離婚損害賠償提出的時間作了規定。但筆者認為,司法解釋(一)中關于“離婚后一年內”的時效規定,仍不完善,因為其違反了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司法解釋(一)規定,“離婚后一年內”強調的是離婚判決生效后的一年而不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后的一年。而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在離婚后一年內,不一定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橐龇ㄔ谛再|上屬于民法的范疇,因此民法總則關于時效的規定也應該理所當然地適用于婚姻法;同時,離婚損害賠償設立的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予以補償,讓受損的利益得到救濟。如果把請求賠償的時間界定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有可能使該制度不能實現其應有的目的。而且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對離婚后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是“從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其實這也是婚姻法遵循民法訴訟時效規定的體現。因此,筆者認為,從保護受害方利益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既可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在離婚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在離婚判決生效后,無過錯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訴,逾期則視為放棄。
3.6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范圍不明確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發生精神損失賠償的情況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子女能否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這些問題是不無討論余地的。權利主體僅僅限制為無過錯方不是很恰當,也就是前面說的過錯多的一方.而義務主體要不要有第三者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讓司法實踐者自己去決定,這樣必然會帶來在運用中的一些麻煩和法律的濫用,最好是可以明確出來,讓執法者可以有法可依。
3.7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否讓與和繼承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一身之專屬權,是不可以讓與的,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例如請求人在還沒有得到賠償的時候就已經死亡,其所應該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可以讓于和繼承?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所以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是專屬權,在未決定前,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一經決定行使,則與普通財產權無異,具有移轉性。
4參考文獻
1劉士國.現代侵權損害賠償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楊立新.人身權法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
3馮得妮.離婚損害賠償及其責任承擔[C].中國婚姻法學研究,2001.
一、研究概況
2006年8月15日至16日,中國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在哈爾濱市召開了“和諧家庭與和諧社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五周年”學術研討會。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的理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共70多人參加了此次會議。與會代表圍繞著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這一研究主旨,重點探討了我國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保護與和諧社會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立法及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社會性別視角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中國農村婚姻家庭新問題。與會者還聽取了專家關于我國《物權法》(草案)起草情況及我國《侵權行為法》立法研究情況。
2006年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學著作主要有:楊大文、龍翼飛、夏吟蘭等合著的《婚姻家庭法學》和《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陳葦主編的《家事法研究》和《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群眾出版社)。主要論文:楊大文、王世賢的《婚姻自檢討》;馬憶南的《婚姻法第32條實證研究》;孫若軍的《父母離婚后的子女監護問題研究》;夏吟蘭、鄧麗的《婚姻關系模式理論與離婚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性研究》;楊青、郭穎的《離婚案件股權分割的法律分析》;趙麗霞的《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林雅的《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及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王琪的《經濟學視閾的離婚婦女財產權益》;謝慧的《婚姻財產流轉之分析》;付翠英的《家庭破產制度初探》;杜江涌的《繼承中的財產轉移機制研究》;金眉的《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張新寶和高燕竹的《性騷擾法律規制的主要問題》等。
二、熱點與創新
1.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學者們指出:婚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建設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建設和諧婚姻家庭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橐黾彝シ芍贫韧ㄟ^特有的調整機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的實現,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和健康,從而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發展。[1]
2.關于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外立法主要有同一制和區別制兩種形式,而目前呈現出采取促進身份關系確立的選擇性多邊沖突規范的趨勢。我國應借鑒其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完善我國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適用制度。[2]
3.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問題。學者們指出: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在土地權益保護的實踐中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究其原因,除經濟、文化、社會方面的諸多制約外,法律制度規定的不完備是影響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完全、充分實現的一個重要因素?,F有法律制度缺乏社會性別視角;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手段維護婦女權益;法律制度的不穩定、不統一和缺乏連續性等問題影響了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有效保護。[3]
4.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性騷擾作為復雜的社會現象,從不同角度能看到不同側面,每一側面都只能反映問題的一個方面。規制性騷擾的任務不能單純地由某一個部門法來完成,而應當構建一個多層次全方位,能夠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法律規制體系。世界各國的禁止性騷擾立法,除去美國的反歧視的立法模式,性騷擾立法還有著兩大趨勢:一是走向性騷擾單獨立法的趨勢,二是性騷擾的法律規制逐漸被有關騷擾問題的法律規制所淹沒,正如工作場所性騷擾法律規制逐漸被各種場合性騷擾規制所淹沒、對女性的性騷擾法律規制逐漸被性別中立的性騷擾法律規制所淹沒一樣。不排除我國的性騷擾立法將向此方向發展,但構建一個由多個法律部門構成的綜合調整的性騷擾法律規制體系是我國現在必經的階段,也是目前最佳的選擇。[4]
5.關于婚姻自的性質??v觀中國婚姻自發展史,可看出婚姻自的主要內容是結婚自,婚姻自是性質的特別人格權。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個要素,因而婚姻自屬于人格權?;橐鲎灾魇潜WC個人在自己的婚姻決定中處于主體的地位,由他(或她)選擇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動的被人決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體是當事人在選擇配偶問題上的選擇自由,與主體密不可分,因此婚姻自是人格權?;橐鲎缘目腕w比較容易界定,就是個人在結婚問題上的選擇自由,也即內在于主體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誰結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對于主休天結婚問題上選擇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本質上是一種特別人格權。對侵犯婚姻自的法律救濟,學者們提出有必要在立法上規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侵害公民婚姻自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行為人有侵害婚姻自的行為;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被侵害的結果;第三,干涉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關于侵害他人婚姻自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人首先有必要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其次,要給付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其賠償數額的多少取決于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財產損失的賠償應以直接損失為限,可得利益不應該賠償。[5]
6.我國現行離婚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制度存在的缺失。如何構建一種具有高效率的離婚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制度,矯正權利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引導人們朝既“利己”又“不損人”的方向發展,使外部效應“內部化”,大大降低社會成本,進而達到“利人利己”的最佳境界,是我國婚姻法必須面對的當務之急。婚姻法可以放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可以列為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重新審視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整合家務勞動補償和經濟幫助制度,構建完善的離婚扶養給付制度:一是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二是重建離婚扶養給付制度。這樣,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就會根據法律預期自己行為成本和收益,將會更多地以家庭利益為出發點來調整他們之間的位置和角色。[6]
7.我國的老年型社會具有人口老齡化速度快,經濟相對不發達、未富先老、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等特點。我國現有的成年人監護制度存在諸多缺陷,不足以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谖覈纳鐣F實和法律現狀,我國亟須設立老年人監護制度。構建我國的老年人監護制度應在借鑒德國、日本等國成年人監護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突破我國傳統的監護理念,在老年人監護制度的設計上體現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區分被監護人的不同需求、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護和支持等特點。[7]
8.設立家庭破產制度的必須性和可行性。隨著市場信用的發展以及超前消費理念的盛行,大量的家庭已經在經濟上陷于“破產”的邊緣。家庭作為民事主體,立法應當賦予其破產能力。家庭破產是指家庭的共同財產進入破產程序供債權人分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家庭破產制度所要規制的對象,是立法對有破產能力的家庭設計的破產程序。其特征表現為:第一,家庭破產是以家庭為主體啟動的程序。第二,家庭破產是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的破產。第三,家庭破產直接影響到家庭功能的發揮。第四,家庭破產的結果并非是家庭關系的終止,而是家庭的“重生”。家庭破產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家庭作為經營主體,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其次,家庭作為消費主體常常因過度消費而破產。最后,家庭因社會風險以及個人風險而破產。家庭破產制度的結構要素:一是家庭破產中的債務人是家庭及其全體成員。二是家庭債務中的債權人或對家庭成員個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家庭破產。三是家庭破產中的破產財產是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來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共同積累、購置、受贈的財產。四是家庭破產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中還包括:允許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并同時提出和解方案;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運行期間可以繼續其經營活動。五是家庭破產程序的適用,應當針對家庭破產的特殊性設立專門程序,例如法院外整理程序和簡易程序,前者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法院外自行達成協議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達成協議,以此解決債務人經濟困境的過程;后者是指在司法程序中,針對家庭破產的特殊性,以簡潔、高效為目標設計的程序。我國立法設立家庭破產制度的主要立法意義在于:首先,家庭破產是回應社會現實的需要,即我國已經出現“負產階級”群體,需要通過家庭破產制度調整這部分社會群體的生活和消費。其次,在家庭出現破產時,及時給予破產救濟,使其獲得重生的機會,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睦,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最后,規定家庭破產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必然結果。[8]
9.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的監護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我國監護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婚姻法中的相應條款較為單薄,尤其是對父母離婚后的監護問題更是缺乏系統規范。為此,我們需要對現行立法中監護制度的設置及其基本理念作重新的審視。第一,重新設置離婚后的子女監護模式。應當取消法律中要求父母離婚后必須共同監護的規定,由《婚姻法》直接規定為:父母離婚后,監護方式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子女的利益和實際情況予以判決。即法律應允許離婚的父母選擇監護方式,允許父或母單方行使監護權。第二,修正監護權審酌的具體規范。在確定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解釋時應當主要考慮以下方面:子女的意愿及情感,子女生活的主要照顧者,子女的身體、心理、教育和人格發展上的需求,子女對家庭、學校和居住地的適應,父母的心理和身體狀況及對子女的影響,父母的監護意見及滿足子女需求的能力。第三,繼父母介入繼子女監護問題。應當堅持生父母監護的原則,同時規定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母對繼子女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增設不完全收養。[9]
10.關于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學者們提出:應重點解決的問題:第一,對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如果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即使是不離婚也應當允許其請求經濟補償。第二,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由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擴大至法定共同財產制及部分共同財產制和部分分別財產制的任何夫妻。第三,確定經濟補償數額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所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10]
注釋:
[1]楊大文、龍翼飛主編:《婚姻家庭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
[2]林雅:《涉外非婚生子女準正及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載《法學雜志》2006年第6期。
[3]羅虹、鐘宏武:《制約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學分析》,載《甘肅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
[4]張新寶、高燕竹:《性騷擾法律規制的主要問題》,載《法學家》2006年第4期。
[5]楊大文、王世賢:《婚姻自檢討》,載《民商法學》2006年第6期。
[6]趙麗霞:《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1期。
[7]康娜:《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探究》,載《民商法學》2006年第11期。
[8]付翠英:《家庭破產制度初探》,載《民商法學》2006年第10期。
論文摘要:新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橐黾彝シㄒ云湔{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的。經過這次修改,填補了一些原來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實際情況,也證明了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規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對其作理性的審視,這次修法在內容上是沒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雖經修改和補充,仍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橐黾彝ヮI域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尚不完備,體系結構和規范的配置尚待改進,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尚未系統、全面地確立。筆者認為,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又是一種過渡性的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橐黾彝シㄖ频娜嫱晟?,仍須繼續努力。
三、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
論文摘要:新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橐黾彝シㄒ云湔{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的。經過這次修改,填補了一些原來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實際情況,也證明了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規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對其作理性的審視,這次修法在內容上是沒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雖經修改和補充,仍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婚姻家庭領域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尚不完備,體系結構和規范的配置尚待改進,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尚未系統、全面地確立。筆者認為,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又是一種過渡性的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橐黾彝シㄖ频娜嫱晟?,仍須繼續努力。
三、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
論文關鍵詞 婚姻家庭法 實踐教學 設計方案
婚姻家庭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特點,學習好婚姻法,不僅需要認真學習領會婚姻家庭法學的相關知識,還需要學生通過深入了解家庭生活,認真觀察社會倫理關系,從而用心體會,積極思考,更好的理解和判斷現實與理論之間的差距,增強知識的靈活運用能力。而傳統的法學教育是以課堂講授的教學方法為主,不足以滿足現今婚姻家庭法學的教學需要。所以,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實踐教學的嘗試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筆者依據近兩年的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經驗和教學法的研究,通過本文將筆者長期以來從事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進行系統介紹和分析總結,力求與相關學者進行一次交流,從而能夠更好的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實踐教學的嘗試和研究。
一、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一)婚姻家庭法課程的性質決定了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和倫理性特點,它與每個公民、每個家庭都息息相關,涉及到的法律關系既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實婚姻家庭法學習的就是我們身邊最熟悉的倫理關系,需要我們掌握的正是中華民族最引以為榮的道德標準,所以,面向生活,面向社會的實踐教學是婚姻家庭法教學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學生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扮演的角色單一,決定了實踐教學環節的重要性
學生在家庭中扮演的多是需要父母撫養,長輩關心愛護的享受權利的角色,而此點又決定了學生體驗婚姻家庭多重復雜關系的感受有限,從而阻礙了學生理解和判斷婚姻家庭案件中各種法律關系、還原婚姻家庭案件的真實案情。所以,在婚姻家庭的教學過程中實踐環節尤為重要。
(三)實踐教學的優點和傳統教學方法的局限性,決定了其在教學活動中的重要性
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還原案件本身,體會當事人案發時的心理狀態及動機,同時發現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差距。實踐教學還可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例如如何與當事人接觸和交流,建立良好的關系;如何準確理解當事人、證人的案情表述,從而正確掌握事實中心;如何正確與當事人、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傳遞法律信息;如何與團隊成員分享學習經驗等。
傳統婚姻家庭法教學內容不能與時俱進,婚姻家庭法與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國家政策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政策的相繼出臺,保持著穩定性的婚姻家庭法部分內容已不能跟上社會的需要;教學方式的單一,以課堂講授為主,一味灌輸,學生缺乏自主思考和靈活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缺乏對現實的思考、對老師的質疑、對理論的批判;缺乏實踐性的教學環節,由于受到傳統教學方式、課程安排模式、考核制度等的影響,婚姻家庭法中實踐性教學環節設計缺乏多樣性,不能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
二、婚姻家庭法實踐課程設計方案
(一)實踐教學方式介紹
一般來說,實踐教學的方式多種多樣,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課時安排、教學條件等,我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實踐方式展開教學。
1.模擬案例教學。模擬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法,具體到婚姻家庭法的教學中,在婚姻家庭法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家庭關系、離婚制度、法律責任與救助措施等章節中,對知識點通過案例教學的方式進行,手段主要通過角色扮演、案例模擬、當事人咨詢演示、我是主持人、PPT、視頻短片等形式將案情展示在學生面前,然后分組討論,頭腦風暴、辯論、我是律師等形式積極探索、主動思考,在此過程中教師可以進行適當指導并最終做出總結。這種教學法側重于對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有助于提高分析、歸納、推理思維能力;模擬的親身經歷有助于培養實務技能的提高;主動實踐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學生在實踐中的表現可以向老師及時反饋學生掌握知識的情況,教師可以因材施教,及時調整,重點突出的進行針對性培養。
2.診所式教學。利用周末時間安排學生到社區進行咨詢活動;通過學校校園網的論壇,專門開設一個面向全校同學進行法律幫助的版塊,進行實踐演練;與實習基地的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對于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學生全程參與辦理過程,如與當事人會面、調取證據、開庭審判等。通過以上方式定期整理案例并匯總成集,其中詳細記錄案件的辦理過程、歸納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解決方案及最終結果,總結辦理此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等經驗總結。
3.旁聽法庭審判。聽審前向實習基地法院詢問案情及收集相關資料,全面呈現給學生,由學生分角色從法官、律師、當事人等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列出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涉及的法律規定及應對方案,為聽審做好準備。庭審結束后,及時組織學生進行分組交流,重點在于自己的思路與審判現實的差別,認真思考并加以總結。交流的方式包括分組討論匯報會、觀點交流會、書面觀后感等,最后由教師評價聽審的效果。
4.模擬法庭。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活動,同學們不僅能了解司法審判的全部過程,還可以學習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和訴訟法;其次,同學們將日常學習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審判實務結合在一起,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思辯能力、應變能力、組織協調和團結合作能力,提高了學生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從而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
5.社會調查。為了讓學生貼近家庭、貼近生活,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學過程中,遇到的社會問題,如“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維吾爾族婚姻家庭習俗”等問題組織調研學習。具體方法是由學生提供自己感興趣的婚姻家庭法主題,教師篩選,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可行性強、調研具有可操作性的題目確定為調研主題,確定題目以后,學生根據興趣自由組成調研小組。邀請社會學老師給學生培訓社會調查的相關知識和實踐要點,之后,由學生詳細擬定調研方案、設計調研問卷,教師進行指導確定方案。每小組分派一名教師隨行指導。教研工作結束,各小組統計、歸納、分析調研數據,結合婚姻法知識并書寫調研報告,教師對調研報告進行評分,對于優秀報告,召開匯報會交流分享。學生的社會調查研究成果,還可以申報每年學校組織的大學生創新項目,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申報2013年“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和創業計劃競賽活動。目前,已有七位同學成功申報“新疆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項目”,結項兩項。有兩位同學正在為全國大學生“挑戰杯”的申報積極準備。
(二)實施方案
1.婚姻家庭實踐教學團隊組成:婚姻法授課的教師、教師和律師雙重身份的教師、實習基地法院的法官、實習基地律師事務所律師組成。
2.教學方案的制定:按照大學本科學生婚姻家庭法的教學要求,制定教學大綱,擬定實踐教學方案。根據教學大綱的章節羅列重點和難點,按照知識點的重要程度、難易大小及教學手段限制等方面,以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編排教學方案。方案的涉及應當突出重點難點,案例的選取具有代表性及知識的覆蓋性,方案中應當有序安排課前預習和準備的內容,課堂實踐的具體環節,還有課后的復習題和作業題,并明確每種實踐教學中的角色安排及評價標準。
3.考核方案:(1)考核主體:考核主體包括教師打分、學生自評、小組互評以及相關單位的評價等。教師打分時應當嚴格依據考核的量化指標,并注意測評的時機,評判的態度及方式等細節,激勵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增強學習能動性;實踐教學是一種由全部學生共同參與的教學模式,教師的單方面評分不足以反應學生的真實水平,由于實踐教學的方式多樣,一些情況下教師無法對每個學生給予適當公平的評價,所以,學生自評、小組互評就成為一項有效的考核評價方式,同時,學生參與評價也有助于促進建立“追趕超”的學習氛圍,小組互評增進小組內部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學生的互相監督和鼓勵作用,從而促進實踐教學的有序、有效開展;實踐基地、周邊社區等相關單位要對實踐教學活動的開展情況、開展效果及整個活動的秩序情況給予整體打分。(2)考核形式:主要分為閉卷考試、實踐考核,分別占期終考核比重為1:1。其中,實踐考核的50分,主要通過以下形式:每位同學有五次發言或獨自表現的機會,一次3分,共15分;分小組討論匯報或辯論時以小組分數為各成員分數,共四次,一次3分,共12分;在社會調查、法律服務、模擬法庭中的表現,一次3分,共9分;書面材料批改四次,一次2分,共8分;案例建檔共6分,包括診所式教學案例匯總建檔2分、社會調查資料建檔2分、旁聽法院案件資料建檔2分。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一)在授課過程中,處理好實踐教學與講授的關系
我國學生和教師長期受到傳統灌輸式教學法的影響,將知識概念化和形式化,學生以記憶性學習為主,培養出來的學生往往需要工作一段時間才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然而,實踐性教學把單一的課堂講授轉變為多元化的教學方式,學生可以積極主動參與到學習中來。因此,在實踐性教學時,要正確處理好傳統教學法與實踐性教學法的關系,力求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把傳統的理論觀點應用到實踐教學的每個環節。
(二)處理好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角地位
教師在各環節中始終起到主導作用,起到組織、激勵、調節、評價、控制實踐的方向和節奏。教師要時刻關注每位學生的上課反應及表現。學生才是實踐教學中的主角,教師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思考,解決問題,在實踐中靈活掌握知識學以致用。
經過全體與會者的交流討論,大家就以下方面達成了共識:
1 全球華人社會對中華民族悠久而優良的家庭文化傳統有著高度的認同和堅定的信念,“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和“家和萬事興”、“尊老愛幼”、“父慈子孝”等價值觀,仍然是當今華人家庭得以凝聚和興旺的寶貴基礎。
2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建設在社會建設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家庭也是社會組織,家庭在社會管理中扮演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國家已經把提升國民幸福指數作為我國今后社會發展的新方向、新目標。決定國民幸福指數的一個基本要素應當是男女老少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感、溫馨感、幸福感。家庭幸福感與家庭的完整、穩定及家庭成員關系的和諧程度密切相關。因此,促進我國婚姻家庭向健康文明、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是達到構建和諧社會、提高國民幸福指數這一重大目標的首要環節。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在制定各項涉及改善民生、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有關公共政策時,決不能缺少家庭這一視角和意識。
3 我國已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未富先老”的嚴峻現實以及實行三十多年之久的獨生子女政策所導致的“421”家庭關系結構,使養老保障問題十分突出。要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需要政府、社區、民間、家庭共同努力。從傳統的家庭養老過渡到以居家養老為主的綜合養老模式,需要一系列的政策配套和措施跟進。一方面要加強“孝敬老人”這一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的教育、傳播與實踐,充分調動家庭的潛能,使老人在物質條件、生活照料和精神撫慰方面能獲得親情的援助;另一方面要發揮社區鄰里的互助與服務功能,開發各種有償的和志愿無償的照扶項目;此外,建議各級政府加大對養老事業的投入,以建立和完善部分失能老人所必需的集中養老機構。
4 開展婚姻家庭的科學教育與知識傳播,在學校教育、成人教育、社會教育中以及大眾媒體上開設婚姻家庭方面的課程或講座,以培訓更多的合格夫妻、智慧父母,提高夫妻經營婚姻的能力、技巧,提高和改進父母撫養、教育孩子的方法,以增加幸?;橐?、降低離婚率、減少兒童和青少年的身心疾病和行為問題。在這方面,有些國家已開始做出努力,例如馬來西亞有政府支持的婚姻教育項目;美國有民間機構發起和各州政府資助的“健康婚姻運動”等,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5 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及專業社工師的隊伍正在壯大,在不少地區已建立了有償或低價的專業服務機構,政府應倡導并鼓勵這一做法,采取各種優惠扶持政策,發揮、調動和保護相關人士的積極性,有針對性地疏導、化解婚姻家庭問題、老人和孩子問題,將潛在的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
論文關鍵詞 女性 權益保護 法律思考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女性已成為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社會中的價值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體在社會中的權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時至今日女性在社會中雖然擁有了和男子一樣的社會地位,但現實卻并非盡如人意,因此要加強對女性法律權益的保護,社會才能更加和諧、進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權益是指女性作為社會上的人所應當享有的與其他主體(男性)一樣的平等自由的權利。下文主要對女性在婚姻家庭領域的權益保護進行法律的分析與思考。
一、現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及其內容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生了變化,現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現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于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么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或邊遠地區,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独^承法》規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象發生。如:女性繼承了亡夫的財產,要再嫁就不能帶走她所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婆家。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許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侵害女性權益的問題,就是現在討論的比較熱點的話題:家庭暴力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現實狀況仍然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得到解決。其中,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時還由于:(1)雖然現在是新時代了,但是在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質低下,在社會中無法找到自己的價值,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妻子來體現個人價值。(3)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會對家庭暴力現象的漠視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產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置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設置一些免費的法律宣傳講座,讓更多的人能夠了解法律
現在有些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更應該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農村各個村和鄉設置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讓各個村和鄉的政府部門組織大家去參加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農村的人法律知識不夠全面,法律意識不夠強,因此應該在農村做大力的宣傳。
(三)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四)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