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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影響工程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1市政工程自身的變更
能夠對工程變更產生影響的問題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建設項目自身發生了變更。這里的自身主要指的是業主和承包商,首先假設市政工程的業主方面,其選派的參建人員的專業技術素質并不達標,而且還存在著一定的道德問題,那么這個項目變更是極有可能的;或者這個項目本身就是以虛假的工程變更來騙取建設資金。其次假設承包商方面,參建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都沒有過強、過硬的技術素質,使得設計文件粗制濫造,與預期的質量標準相差甚大,這勢必會在施工之后導致工程變更;再或者這些人員身心和道德觀念也極易動搖,很有可能在利益的趨勢下,人為的進行不合理的工程變更乃至惡意的工程變更。
1.2設計上的變更
在市政項目的施工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可避免的變更需求。因為最初的設計方案是設計人員基于在各種資料以及自身臆想中產生的,所以這極容易使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實際的地質條件發生改變,導致設計方案不能滿足真實的施工需求,迫使工程進行設計變更的情況。通常在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在路基的基底發現了軟土層,而設計方案中并未提到,那么此時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速度和質量,就需要及時的采取換土或打樁等技術措施,而這就產生了設計上的變更連帶著對應的施工措施也要進行變更。而且在項目的施工過程中,往往還會受到罕見或惡劣天氣情況的影響,這也會使施工過程發生速度上的變更。
1.3計劃上的變更
市政工程項目涉及范圍非常廣,牽連部門非常多,所以無論是市政工程的業主,還是設計方、承包商,其在計劃實施的工程中,總是會存在考慮不到或考慮不周全的地方,同樣這都是引誘工程發生變更的因素。例如,在政策法規方面,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或施工組織文件中使用了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產品、工藝等,就要立即按照政策法規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設計變更或施工措施變更;或者,工程項目所需的某種材料在項目施工期間發生短期現象,而為了保證項目工程能夠在期限內順利完成,就需要將材料品種進行替換,這就產生了設計變更。再有,由于施工條件無法滿足施工方案的要求,導致工作質量的低劣,此種情況下工程項目是必須變更的。而且還有一些建設單位,想要創造品牌效益,就會提升原本約定好的工程質量等級標準,以求評優,所以設計上的變更和施工措施的變更都是必要的。
2工程變更對市政工程造價的影響
1)工程變更影響著市政工程項目的投資成本和經濟效益。
市政工程項目設計的變更越多,其項目成本的投資也就越來越大,這樣產生的影響也隨之加大,極有可能導致前期投入成本過多,而后期回籠的經濟效益太少,無法達到收支平衡。所以要盡可能的阻止變更的出現,或者盡量在工程項目施工的前期,發現問題,及時變更,減少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將成本資源的消耗量降到最低,從而保證后期施工的時間、空間。
2)市政工程項目在進行設計的時候
一旦某部分的施工出現了設計變更,就會導致整個工程的全部施工都要進行重新的設計,連帶著施工項目的成本、施工進度、施工范圍都要進行改變,受到影響。如果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發生的變更次數和種類越多,而發生時間與工程收尾期限越接近,就會加大工程的造價,影響市政工程的投資收益,不妥當處理的話,甚至會致使投資崩盤,施工失控的情況。
3)工程造價還受到工程項目變更占投資總成本的比例影響。
當工程變更占投資資金的比重并沒有超過總數的10%,這時業主完全可以根據進度來進行價款支付,同樣能夠確保施工的正常進行和完成;一旦超過20%,在變更后很有可能會造成工程施工成本的嚴重縮水,整個施工隊伍管理水平的降低。
3如何控制建設項目中的工程變更
1)制定出有著較高操作性的招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中,應當嚴格羅列出變更費用的處理條款,清晰的標注出項目單價的原則、定額、收取標準以及與原合同單價的關聯等等,讓承包商明確風險問題。而且要特別注意有關于子項目的范圍、質量標準以及執行規范的明細。以防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時,監理工程師無法提供變更依據,發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爭執現象。
2)嚴格編制工程量清單。
建筑單位要重視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問題以及工程價款的計算問題,可以聘請專業的有編制資質的、責任心強、信譽好的造價咨詢公司來進行編制,不過還要將編制好的工程量清單送往相關部門進行審查,補缺查漏,從基礎上降低工程價款的計算偏差,避免發生因為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與施工圖紙不符造成的工程變更。
3)重視設計圖紙。
設計圖紙是工程項目的基礎,所以建設單位要在得到圖紙的第一時間,組織相關的技術人員,細致、深入的研究設計圖紙,將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扼殺在圖紙的會審階段,以控制工程的變更量。評審的內容有:對限額委托設計執行情況進行評審,對設計深度進行評審,對概算進行評審,對技術和經濟的結合性進行評審。
4)簽訂嚴謹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可以將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法律的手段合理的體現出來,這是工程管理的一個有力的依據。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可以保證各方按照合同履行職責,減少因合同問題產生的糾紛,保證合同雙方的利益。要將施工過程出現的變更的責任問題進行劃分,減少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的爭執。
4結語
評價中公眾的參與目的由于我國環境工程開展的資金來源于公眾交納的稅款,所以公眾有權利了解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公眾需要了解每個環境工程開展的目的、過程、結果等。公眾是環境工程的使用者,他們很了解自己需要怎樣的環境工程,如果相關部門在開展環境工程時能聽取公眾的意見,那么環境工程開展的結果將更能滿足公眾的需求。由于種種原因,部分部門的環境工程工作存在偷工減料的現象、的現象等現象,如果公眾參與評價環境工程,公眾就能從各個角度監督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相關的部門在開展環境工程的時候,如果能讓公眾參與評價,公眾將能理解到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是與自己的利益息息相關的,他們會愿意主動的配合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
二、我國環境工程影響評價中公眾的參與現狀
1.參與的范圍狹窄公眾原本是環境工程體驗的主體,環境部門應當讓公眾廣泛的參與到環境工程影響評估中來,然而目前公眾參與的范圍極為狹窄,這體現在:部分部門認為自己是環境工程的主體,他們在開展環境工程時以自己的意見為重,拒絕公眾參與發表意見,或者即使允許公眾發表意見,也僅僅在公眾中選擇一些與自己意見相若的群體,讓他們做公眾的代表,這使公眾根本不能參與評價;部分部門的公眾意見統計缺乏科學性,這使他們選取的公眾參與影響評估統計全面。
2.參與的效果甚微相關的部門讓公眾參與評價的方法一般為調查問卷的方式,這種方式存在很多問題,比如相關的部門在建設工程以前未做好宣傳工作,公眾對環境工程一無所知,且部分公眾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他們不了解調查問卷里的專有名詞,所以根本無法有效的參與的問題。
3.參與的內容片面相關的部門用調查問卷的方式讓公眾參與影響評價,然而這些問卷的內容是被相關的部門預設的,公眾能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不多。相關的部門了解公眾的意見時,往往也僅僅將調查問卷的數據統計一下,看看數據的結果。
4.參與的結果滯后部分相關的部門在開展環境工程的時候,沒有事先的做好工程宣傳,沒有在工程開始以前詢問公眾的意見;在工程開展的過程中,相關的部門沒有向公眾詳細的說明工程開展的情況,也沒有做好與公眾的溝通;只有在工程完成以后,相關的部門才形式化的發放一下調查問卷,形式化的讓公眾參與影響評價。這種方法使公眾即使參與影響評價,環境工程的開展情況也幾乎成定局。
三、我國環境工程影響評價中公眾的參與措施
1.吸收國外的經驗,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國外先進的國家做環境工程時,非常重視公眾的意見,他們調查公眾的意見時,會根據公處居住住的范圍、公眾的年齡、公眾的性別、公眾受教育的程度等情況做科學的模型評估,然后選取一個最能代表公眾意見的范圍人群讓公眾參與影響評價。他們相關的部門有時還會以座談會等方式與各類社會群體近距離的溝通。國內要做好公眾參與影響評價,就要吸收國外的經驗,用科學的方法選取參與影響評價的人群。
2.利用網絡的渠道,擴大環境工程的宣傳目前的社會正在向信息化的方向發展,未來公眾將能從計算機、移動設備中接受各種信息。相關的部門要建設專門的環境工程網站,然后定期的公布與環境工程相關的信息。比如相關的部門要在工程開展以前要公布環境工程的意向、在環境工程開展的過程中要做好財務、技術方面的公布工作;在環境工程完成以后要公布與質量相關的信息、相關的部門只有做好環境工程的宣傳,才能打好環境工程公眾參與評價的基礎。
3.開辟參與的平臺,廣泛收集公眾的意見相關的部門要用多種方法收集公眾的意見。以網絡的渠道來說,相關的部門可用發放網絡調查問卷的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用開設專門論壇的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用開設微博的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以實體的方式來說,相關的部門要定期用座談會、新聞訪談節目等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
根據土的顆粒組成情況,土料可分粗粒和細粒土兩大類。粗粒土類包括卵石、礫石、礫質土、砂等,細粒土類包括粉砂、粉土、砂壤土、壤土、粘土、重粘土以及由上述某些土類派生的粉質砂壤土、粉質壤土等土類。在堤防工程填筑中,有些工程的支撐棱體部分是用粗粒土做的,但是起防滲作用的斜墻或心墻基本上仍需用細粒土填筑,而大部分堤防工程原則上都采用細粒土類填筑。在一般情況下,細土類中的中粉質壤土以及粘粒含量≤40%的粉質粘土更為適宜作為筑堤土料,因為粘粒含量過低的土壤不易壓實,土體也易失水開裂。相反粘粒含量過低的土的碾壓含水率很難掌握,當含水率小時,經壓實后的填土仍很松散,達不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當含水率稍大一些碾壓時會發生“彈簧土”現象。且粉性土的抗滲透變形的能力較低,汛期高水位時,背水坡較易發生滑坡或流土破壞;干旱季節如果堤防表面植物防護做得不好,則會塵土飛揚,影響交通和環境??傊?,應根據當地可供采用的土質,選取適宜的施工方法。
2碾壓式堤防填筑施工時土料的壓實問題
2.1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優含水率
采用碾壓施工法對細粒類土進行壓實時,有2個土工指標很重要,即土料的最優含水率及其相應的最大干密度。這2個土工指標是從對土料的室內擊實試驗求得的。指標的物理意義是:當土的含水率最適宜時,由于土中所含水分使土顆粒表面都裹有1層薄膜水,而眾多土顆粒的接觸面上因為薄膜水的作用,在擊實試驗做功的擠壓下,能使小尺寸的土團?;撇⑿ㄈ氪笸翀F粒的孔隙中,從而使土的空隙率變小,土的干密度變大,致使壓實土變得更加密實,而所含水分無多大改變,因而導致飽和度增加。如果土中含水率大于這個最適宜的值,則土顆粒表面的薄膜水增厚,引起土體膨脹,使干密度降低,所以擊實的效果是不好的,水分繼續增加時還會出現“彈簧土”現象;反之,土中含水率減小,則土團強度高不易發生畸變,同時土顆粒間作用不夠,要使小的土團?;撇D入大的土團顆粒間的孔隙阻力很大,故擊實效果也很差,土料無法變得更密實。一般來說,某種土質最適宜的含水率在壓實功能的作用下只有一個數值,稱為最優含水率,它對應的土的干密度將會最大,稱為最大干密度。土的壓實一般能使其抗剪強度增加、壓縮性降低、滲透性減少,即其力學性能得到提高,這就是土料壓實的目的。作為設計要求提出的壓實干密度或壓實度,施工中必須做到,才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現行的《土工試驗規程》中,對擊實實驗中采用輕型擊實試驗的擊實次數標準為25擊。25擊標準適用于采用羊足碾、氣胎碾、重型鏟運機等碾壓機具施工的大中型堤防工程。對25擊的標準實驗所得的干密度要通過輕型壓實工具是難以達到的,因為壓實功能不夠,即使多壓幾遍也無濟于事,所以壓實機具的選型要與擊實標準相匹配。
2.2土料的現場碾壓試驗
根據設計部門提出的填筑干密度或壓實度的要求,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要用規定的土料和壓實機具進行1次工地現場碾壓試驗。大中型特別是Ⅰ級堤防工程一般質量控制要求甚嚴,必須使上堤土料含水率控制在最優含水率,否則要作處理。而通常的中小型堤防工程要達到土料含水率嚴格按最優含水率控制是做不到的,所以有時也可按實際料場土的自然含水率(穩定值)進行控制,再通過現場碾壓試驗對設計施工參數進行適當修正,如果差別很大則在設計階段就要擬定有效的技術措施。2.3填筑鋪土厚度
每種碾壓機具都有一定的影響深度,如果鋪土厚度太厚,即使增加碾壓遍數也是徒勞的,因為除了表層一定深度內能滿足要求外,向下仍是疏松層,此時只有將超厚的土層挖去后再進行碾壓才能奏效。
3堤防工程施工中常見問題及處理
3.1架空層
施工作業面要加強統一管理,應做到統一鋪土和碾壓,并配備平土機具參與整平作業,作業段與段之間出現高差時應以斜坡相接,斜坡的坡度一般不陡于1∶3,上堤土料的塊狀粒徑應嚴格控制,對塊狀粒徑超過10cm的土塊必須進行破碎,避免出現大的塊狀土堆積而形成的架空層現象。
3.2界溝、界墻
施工過程中作業段之間未進行認真處理或層面未過界碾壓時,作業段處會形成虛土、塊狀土堆積現象,從而出現界溝、界墻等隱患部位。施工中應將界溝、界墻一定范圍內的填土挖開后重新分層鋪土填筑,與兩側填土以斜坡相結合,斜坡的坡度在1∶3~5之間,并適當地增加碾壓遍數。
3.3新、老堤連接處
新、老堤連接處應先將結合處老堤坡上的雜物、樹根、植物根莖清理干凈,并將老堤坡削成1∶3~5的緩坡;根據填土的進度進行逐層清理,以保證接頭處填土很好地結合,高差比較大時可適當放緩坡度。對于老堤坡上堅硬的粘土,在采用削緩堤坡的同時,可以沿緩堤坡上開挖一條結合槽,使新、老堤更好地連接。
3.4剛性建筑物結合處
建筑物兩側回填土的施工宜在建筑物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50%~70%的情況下進行。應將建筑物表面的乳皮、粉塵等清除,對表面外露的鐵件割除后,應用水泥砂漿覆蓋保護,填筑時須將建筑物表面濕潤,邊涂泥漿邊土、夯實,涂泥漿高度應與鋪土厚度一致,嚴禁泥漿干涸后再鋪土、夯實,避免結合處產生接觸滲透和沖刷。
(1)因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
(2)因設計變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內容被取消
(3)因設計變更或技術規范改變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的改變
(4)因設計變更而導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結、位置、尺寸的改變
(5)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因規范變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從以上類型可以看出,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范圍很廣,這些變更均涉及到設計圖紙或技術規范的改變、修改或補充,只要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參必須進行工程變更,而沒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就不能進行工程變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工程變更超出上述范圍時,隨之也超出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力范圍,此時的變更應由業主和承包商平等協商,簽署變更協議,之后方可由監理工程師按變更協議執行。另外,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價管理,對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在實踐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變更后所出現的新的工程類型應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類型。例如,將當合同中本已存在橋梁工程時,則將高路堤改成高架橋的工程變更才是可以考慮的,反之,這種變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許的。這是因為
第一,這種變更會使得質量控制難度加大,甚至會出現重大質量責任問題。因為當原合同中無橋梁工程項目時,意味著招標或資格預審時,并未對承包商的橋梁工程施工業績和施工能力進行審查,承包商不一定能勝任橋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這種變更會引發大量施工索賠。因為,在這種變更下意味著承包商要重新更換已進場的人員和施工機械設備,甚至要為此添置新的施工機械設備,承包商的施工隊伍調遣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為此增加,索賠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這種變更會增大工程結算和投資控制的難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量清單中不可能有相應的計價項目和計價依據,變更工程的單價被迫要重新協商,原有的招標成果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
2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管理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的一種權力,但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滿足獨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這種權力。因此,FIDIC條款規定,當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或道德素質無法滿足這種要求或監理模式改變時,可以通過專用條款對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權力進行進一步限制或通過業主的監督和審查來進行進一步的管理。在變更工程的審查過程中應本著控制投資、保證質量、加快進度、提高效益的原則來確定工程變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當上述原則在實施中存在著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審,并貫徹分級審批和互相監督的審查原則,避免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文2)。監理工程師在變更工程的造價管理中應貫徹合理定價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即變更工程的結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據,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觀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競爭、供求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且總造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概算或投資估算的范圍之內。
3變更工程的定價方法
3.1合同中有相應計價項目時的變更工程定價
3.1.1定價原則
l、以合同單價為計價依據
根據FIDIC條款第52條的規定,當合同中有相應的計價項目時,原則上應按其相應項目的合同單價作為變更工程的計價依據。此時,可將變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項與合同規定相對應的計價項目,然后根據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應的單價辦理變更工程的計量支付。
實踐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尺寸的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以及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均可按上述原則來定價。這樣能保持合同履行的嚴肅性,有效地發揮通過招標而產生的合同價格的作用,同時能有效地避免雙方協商單價時的爭議以及對合同正常履行帶來的影響,且只要合同單價公平合理,則這一原則也是公平合理的。但當合同單價不合理時,則按上述原則計價時可能給業主或承包商帶來不利影響(單價偏高時對業主不利、單價偏低時對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則上述計價原則是仍應堅持的。
造成單價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報價,將開工早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開工晚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或者將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工程量可能減小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等等,詳見文3。除此之外,還因為現行的招標文件中各工程細目的工作內容或單價構成并不十分明確,因而使得承包商無法將某些工作費用準確地進行分攤。例如,路面施工中要進行拌和場地的建設工作,當合同中對該工作的費用分攤方式有明確規定時,承包商在報價時可以明確地按規定分攤,但如果合同規定不明確,則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種不同的分攤方式,他可能將其均攤到路面工程的報價中,也可能將其放入開辦項目的報價中等等,由此,也會相應地產生單價偏高或偏低的現象。為避免單價不平衡現象,在招標時,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現行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定,對每一個工程細目的單價構成(包括計價內容和費用構成)應進行全面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在評標時應對承包商的不平衡報價現象進行限制。
2、合同單價的變更原則
當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較大或工作性質有重大改變使得繼續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單價計價會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時,原有的合同單價應進行變更。FIDIC條款規定了變更合同單價的雙控條件。其表述是:“合同內所含項目的費率或價格不應考慮變動,除非該項目涉及的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0%,以及在該項目下實施的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規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見文1)。但由于該條件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譯的原因,因而導致出現各種不同的理解,以及執行中出現各種不同的做法。如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有的理解為被變更的項目,有的理解為變更后出現的項目(文6)。實際上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條款原文之精神,見文4。在這里,由于討論的是合同單價,即工程細目的單價,因此,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指的應是工程細目(Item),文5對此作了更清楚地規定。即當工程變更使得工程量的變化超出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細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該細目的合同金額超出合同總價的2%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單價辦理結算。新的合理單價的確定原則是:原單價偏高,應相應降低,反之,應予以提高。
3.1.2單價變更方法
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是較復雜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說明。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細目,按其工作內容以及當前的市場價格(考慮成本、供求及競爭因素),其合理的價格組成應為:
(1)直接成本:6.5元/M”;
(2)間接成本:1.5元/M3
(3)利潤:0.5/M3
所以其合理的價格應為8.5元/M3。(假定該價格為標底價)。但在報價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報價:
第一種報價:8.5元/M3以上,即報價與標底相當甚至更高。
第二種報價:8.0元/M3,即報價中采取了讓利策略,利潤為0。
第三種報價: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種報價的基礎上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或將管理費分攤到了其它工程細目的報價中,此時的單價為一虧損價。
現假定因工程變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較大的增加,且超過了合同規定的“雙控”標準。此時單價的變更方法會因以上三種不同的報價方法而不同。
對于第一種報價。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規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均會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單價應予以降低,當單價因不平衡報價而超出8.5元/M3時更應如此。
對于第二種報價。盡管承包商并未承諾對變更工程繼續向業主讓利,但由于規模效益的增加會使得承包商獲利,因此其單價可維持不變。
對于第三種報價。由于其單價為一虧損價,因此繼續使用原單價對超出“雙控”的工程量計價是不公平的,此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價格來計價。
3.2合同中無相應計價項目的變更工程定價
3.2.1定價原則
l、以計日工為依據定價這種方式僅適用于,一些小型的變更工作。此時可將這些小型變更工作進行分解,并分別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機械臺班消耗的數量,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指示,最后按計日工形式并根據工程量清單中計日工的有關單價計價。對大型變更工作而言,這種計價方式是不適用的。因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發生的計日工數量的準確確定會有一定難度。
2、協商確定新的單價這是合同中無相應計價依據時的常見做法,協商確定單價的方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以合同單價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法,另一種是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方法。
3.2.2定價方法.
1、以合同單價為基礎定價例:設某合同中瀝青路面原設計為厚4cm,其單價為80元/M3。現進行設計變更為厚5cm。則按上述原則可求出變更后路面的單價為:5/4×80=100(元/M3)該方法的特點是簡單且有合同依據。但如果原單價偏低,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低,反之,原單價偏高,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高。所以其確定的單價只有在原單價是合理的情況下才會相對合理,當原單價不合理(有不平衡報價)時,該方法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價是不合理的。
2、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定價仍以上例說明之。先確定瀝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進行資源價格的預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及相應的編制辦法,確定其預算單價。該方法的優點是有法律依據,產生的價格相對合理,能真實的反映完成該變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潤。其缺點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會有不同的單價,另外該方法無法反映競爭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標成果的作用,特別是當承包商有不平衡報價時,該方法會加劇總造價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項變更發生后瀝青路面(5cm)的預算單價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確定的單價(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瀝青路面(4cm)的單價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報價普遍較低(即合同總價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該單價上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即合同總價不低,但單價偏低)。對于前一種情況,采用預算單價后會使投標競爭所產生的積極成果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使合同的結算價回復到預算價。對于后一種情況則不僅不能使投標競爭所產生的積極成果發揮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結算價格,使合同的總結算價超過預算總價。下面以示例說明。
設某項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項工程,其工程量和標底價格如下表。當承包商采用平衡報價或不平衡報價時,其報價結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報價是基于路基工程開工早,適當報高有利于資金周轉及提前受益)。現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變更為5cm;則采用不同的定價方法時會有不同的結算結果。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報價,則采用第一種方法定價時其結算總價為3965萬元。該價格的不合理之處在于,對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樣要求承包商向業主讓利(10%),而承包商在投標及簽約時并末作此承諾。而采用第二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420萬元。該價格的不合理之處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預算單價作結算價,使得承包商在投標及簽約時作出的讓利l0%的承諾沒有真實執行(承包商的路面報價是90元/M2,標底100元/M2,故讓利10%)。
如果合同單價是一種不平衡報價,則采用第一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300萬元。其不合理之處在于,對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樣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標底20%的水平結算,而承包商在投標時并未作此承諾。而采用第二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820萬元,其結算總價已大大高于預算(標底)總價(4520萬元)。其不合理之處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價和不平衡報價因素使得其單價偏低的現象被新確定的單價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報價偏高的現象仍在繼續執行價。
變更工程造價分析表
工程細單位數量(萬)標底平衡報價不平衡報價備注
單價金額(萬元)單價金額(萬元)單價金額(萬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計400036403780
變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種方法定價時
合計452039654300
變更路面(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種方法定價時
合計452044204820
變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權定價法定價時
452042644404
3、加權定價法以上兩種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價方法是在考慮路面(5cm)的單價時,在保持原有報價不受實質影響的前提下,對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預算方法定價以此加權確定路面的單價。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單價應為80+120/5=104(元/M2)該方法的不足之處是未考慮規模效益對成本和價格的影響。
4、定價方法的適用范圍上述方法中第二種方法適用于新增工程的定價,而第三種方法適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設計修改(尺寸修改)時的定價。在造價管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會比上述示例要復雜得多,但不管如何復雜,價格公平是造價管理的基本原則。
4工程總價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變更為承包商擺脫合同價偏低困境,擴大自身利潤提供了機會,也為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和控制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監理工程師要搞好工程變更的造價管理和控制,首先應具備豐富的經濟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其次,在進行造價管理之前,應對承包商的合同造價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評估,確定該項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獲得的預期利潤,并且加強單價分析,對因不平衡報價產生的單價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細目及與此有關的工程變更,更應加強跟蹤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價管理中應加強控制的工程變更:
(1)工程規模擴大的工程變更;
(2)單價偏高的工程細目其工程量會增大的工程變更;
(3)單價偏低(虧損價)的工程細目其工程量會減小的工程變更。
在變更工程造價管理過程中,除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定價及單價合理性分析外,還應加強工程總造價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賠和反索賠的可能性,并保證工程總造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FIDIC條款52.3款規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結算時,由于工程變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計誤差使得工程結算款額的增加或減少合計起來超過“有效合同價”(有效合同價是指合同總價中剔除計日工和暫定金額報價)的15%,則對超出部分給總價公平性帶來的不利影響進行調整。這一條款實際上是對工程總價的公平性進行有效控制的一個有力規定。如何準確地執行這一規定則是在實踐中難度較大的問題。關鍵是監理工程師首先應通過造價分析確定合理的總造價,然后比較二者之間的差別,再對超過15%的部分按造價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現仍以前面的示例為基礎進行說明。設該項目在實施中除路面(4cm)變更為5cm外,其工程量清單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計誤差(或變更),其實測數量均為120萬M3,而不是100萬M3,則此時,如按前述的單價確定原則結算,項目的結算價格分別為4524萬元或4744萬元(見下表)。
總價合理性分析一覽表
工程細目單位數量(萬)實測數量(萬)平衡報價不平衡報價備注
單價金額(萬元)單價金額(萬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權法確定單價
總額45244744
有效合同價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種報價,其結算款的增加額均將超出有效合同價的15%。其中,當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價時,其結算款的增加額更大,說明如按原合同價(或工程變更的單價確定原則確定的單價)結算,其結算價的不合理性加劇,因而有必要對結算總價進一步進行調整。
當承包商采用平衡報價時,承包商會從土方的增加中獲得規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報價時已向業主讓利(挖方、填方單價均比標底單價低),因此,兩者相抵后,其結算款額4524萬元仍是相對合理的,即總價可不作調整。.當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報價時,承包商除獲得規模效益外,還會從土方的超高報價中獲得不合理利潤,其結算款額達到4744萬元,為有效合同價的26%,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因此其合同款額有必要調低。如考慮15%內的變化不作調整,而只調整超過15%的部分,且將挖方、填方的價格下調到8元/M3及5元/M3,,則調整后的結算情況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萬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萬元;
路面:26×104=2704萬元;
合計:4724萬元。
因此,通過該方法,下調了20萬元,總價的不合理性相對受到控制??們r調整問題也是造價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復雜的問題,它取決于監理工程師對合理總造價的正確估計。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許多簡化,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如工程量的變化意味著開辦費用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但該例中沒考慮。
參考文獻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航空工業出版社,1988
2.交通部行業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楊子敏,袁劍波,公路工程造價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4.FIDIC,CONDITIONS0F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航空工業出版社,1988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對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數量或質量做出的變更。它的費用是工程量上的變化,或單價的變化,或計費項目發生變化,或三者同時變化產生的結果。工程變更一般伴有費用變化,然而,變更的范籌非常廣闊,它包括:
(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項目中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
(2)取消合同中任何部分的工程細目的工作;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質、數量及種類;
(4)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
(5)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改變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時間等。
這就意味著對工程變更的估價的工作是復雜和困難的。同時公路工程本身就是一項線長、面廣的工作項目,它不僅受到地質、水文、氣候以及其它自然因素的影響,還受到業主、監理和承包人的諸因素和政治、宗教、民俗等社會環境的影響。在這樣復雜的自然和社會因素影響下,公路工程本身就是一項不斷修建、不斷變更直到最后建成一項工程與自然、社會相協調的建筑。目前,通常一條公路的設計不過半年時間,與建設過程相比,設計時間是短暫的。自然,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里怎么能把這么復雜的問題全部考慮進去呢?這也是公路建設期中要不斷設計、不斷改進,不斷完善的原因之一。這種改進和完善就是變更,因為變更發生了投資的變化,當這種投資的變化累計到達一定程度時又引發了索賠或價格調整,使投資變化更快。
因此,及時掌握投資動態信息,控制好工程變更事關工程投資控制大局,是關系到工程是否能順利建成的大事,而變更費用估算又是進行變更決策的依據。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投資動態影響到參與建設的各方:監理要進行投資控制,以完成業主交給他們的任務;投資變化直接關系著承包人的利益;業主關注投資變化是否突破預算;此外,在我國目前的體制下投資信息還牽動著上級主管部門的心,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政府都關心工程能否控制在概算投資以內。所以,做好投資變化估算,及時發送投資動態信息是工程建設中一項重要工作,搞好這項工作有著重大的意義。
2、當前評估工程變更投資變化的問題和困難
工程變更,長期以來一直是工程建設中困擾投資控制的關鍵問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工程主管部門、行政所屬機關,對能否按概算完成工程很關注,而往往是工程到了關鍵時期,以前一直反映工程投資情況運行良好態勢的統計報表,突然來了一個急轉彎,投資快到了紅線而工程還摸不到邊。也有工程完了,一結算發現投資已超越了紅線且還有大量的錢未支付,這才真正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要求重新核實,而結果還是一樣,這時為時已晚。那么,問題的結癥到底在哪里呢?
(1)缺乏一個專業統計組織及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統,特別是處于最基層的工程承包人,缺乏專職管理人員,有些承包人搞統計的是不懂技術的打字員。報表時,往往是監理催緊了隨便填一張,交上去了事。駐地辦也因業主沒有要求設置專門人員,為了經濟效益自然也是兼職的,統計工作只是副業,制報表時也就把承包人的數據簡單地拼裝起來,就這樣一級傳一級往上報。
(2)工程變更沒有參照,變更多少無法確定,變更金額也就無法正確計算。故名思義是“變更”,就是應該有參照,對應于原設計或合同而言,但在設計圖紙上許多工程就找不到對應工程的數量,或者設計上標明的數量,或合同的數量是這一大項目工程數量的總和。從而無法算出變更數額。
(3)統計的數量是對應于概算定額的這種分類是根據工程的用途來劃分的,而合同清單數量則是根據工藝順序或技術基本相似來分的,它們之間關系較為復雜,統計歸口不同,許多數字難分別屬于哪一項,易產生混亂。例如,立交橋的匝道的工程量合同上是跟主線放在一起的,特別是象匝道主線的路基土石方、路面的工程數量的確也很難分清,但是概預算中匝道卻屬于交叉工程。
(4)變更的范圍十分廣闊,大規模、牽涉面廣的變更要計算它的變更金額工作量巨大、復雜。如廣西欽州~防城港高速公路K42+000~K45+500路段因為原設計跨越K45+500處的鐵路向K46的方向調運土石方11萬m3,要設置臨時叉道,鐵路部門不同意,實際上是很難辦到的,于是對K42~K45+500路段進行調整縱坡變更,這個變更的估價就很復雜。首先,土石方量要重新計算;其次,因標高提高,填方占地面積增大,地基為淤泥,故要增加軟基處理費;第三,由于填土提高使涵洞長度增長,圓管和蓋板要加強,要增加費用;第四,路基標高改變占地面積改變,要增加征地拆遷費用;第五,因為變更數量大,可能引起索賠。這么復雜的問題不是簡單能算清楚的,由此可見類似這樣的變更,工程數量發生變化的項目就很多,計算起來相當麻煩,如沒有完善的計算機系統和專職人員就無法估計變更。
(5)部分監理對FIDIC的管理還欠熟悉。許多監理指令沒有文字依據,有許多變更指令只有技術變更,沒有工程數量和估價的變更,或不夠明確。如欽州至北海高速公路某駐地辦下的一道變更令內容如下:
經調查××蓋板涵北海臺右側基底長10m及合浦臺基底長6m,經試驗分析地質為特細砂,較密實。因此提出如下變更處理:基底加深1m,加深部分回填砂礫,襟邊加寬按35。散角計算,每邊加寬0.7m。增加費用以實際發生工程量計量。
上述例子存在下列問題:
第一,該變更令沒有說明有幾個計費的變更項目;
第二沒有注明估計變更、單價以及估計變更金額;第三,根據《技術規范》規定,涵洞通道挖基的寬度計量辦法是基礎外側每邊加30cm,而變更令中:“增加費用以實際發生工程量計量”的指令,未考慮到實際發生工程量基坑開挖時必然有邊坡,寬度也沒有定數,故違反了《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這就給統計工程變更估算帶來困難。
3、解決工程變更費用評估問題的建議
(1)進一步強化FIDIC條款監理,不斷提高整個監理隊伍的整體素質,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下達的任何指令都要以文字形式為準,變更令應同時指明變更工程量和單價及變更金額。做好這項工作可采取兩方面措施,一是建立文件收發制度對每個文件進行驗收;二是最好在總監辦計量支付主管部門在對每一項費用計量時把好符合性審查關,沒有變更令的改變不預通過,對變更令規范化作經常性的檢查督促。
(2)監理和承包人均應建立專門統計的組織機構,監理辦要設立統計專業工程師,承包人設立專業統計員。業主應解放思想,在承包合同對承包人提出要求,在監理合同上增加統計人員編制和費用,包括建立管理網絡的費用。
(3)建立一套完整的項目網絡計算機管理系統。硬件應包括業主辦、總監辦、駐地辦、承包人各有足夠的計算機并聯成網絡;軟件應包括:行政管理子系統、文檔管理子系統、質量管理子系統、費用管理子系統、進度管理子系統、合同管理子系統、財務管理子系統、設計子系統。變更統計可納入費用管理中。
(4)業主應從設計、編標開始按系統的要求建立數據庫檔案,設計中應按系統的要求計算工程量,如建立以分項工程為單位的基本數據庫單元,分項工程單元中應包括該分項工程合同清單細目的各工程量,然后在此基礎上分別按概(預)算要求和按招標合同文件要求打出兩份工程量清單,業主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承包人在提交圖紙時,提交所有設計測量原始數據和設計數據的磁盤,作編標時使用,并最終移交給監理。變更統計人員以分項工程為單位建立工程量檔案,檔案初始數據為設計數據,這個檔案與變更文件相關聯,一有變更發生立即輸入變更工程量,如果該變更可能引起索賠時應考慮索賠金額,當有需要時隨時可得到變更數量和金額的報表及投資動態信息為監理和業主在工程建設中服務。
4、結語
相關法律尚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加強了對于工程建設行業的法律約束,并且基本構建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條款的不健全,尤其是部分規定難以滿足實際應用的需求,從而導致國內工程索賠管理中經常出現有法不依或無法可依的現象。另外,國內在合同法的編制過程中,對于工程建設合同的具體要求不是十分清晰,特別是在涉及到工藝、技術、質量等專業管理項目時,未能給出相應的索賠標準和依據,所以在工程建設合同簽訂中,各方僅是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合同條款,并未考慮到法律的具體規定,這對于構建良好的合同法律環境也是極其不利的。
國內建筑業的“買方市場”對于承包商不利
在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國內的工程建設市場呈現出了良好的發展趨勢,但是行業內部的競爭也日趨白熱化,特別是在“買方市場”的大環境下,承包商為了獲取工程項目的建設權,而不得不被迫接受業主方提出一些苛刻要求,雖然明知部分合同條款不符合相關法律要求,但是受到各種社會環境的影響只能被動接納。
施工管理中工程索賠的具體操作步驟
在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運用工程索賠的前提是承包商索賠工作人員必須了解其具體的操作步驟,以及各環節的具體注意事項,進而才能在履行合同規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1)當工程索賠事件出現后,承包商應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規范的索賠意向書,而且要將索賠意向書抄送相關單位或部門。
(2)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工程索賠意向書后,索賠工作人員應認真記錄工程索賠時間的起止日期,在每日的工作記錄中都要明確標準索賠事件的處理進展,并且請監理工程師前者確認。當工程索賠事件造成施工現場的損失時,應及時進行現場照相,最好將現場環境形成完整的理想資料,并且請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現場事故說明書,以便的索賠事件處理中可以提供有效的證據。在工程索賠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承包方要明確記錄這一期間造成的設備閑置、工期延誤、人員誤工等清單,并且對于施工作業的損害程度進行合理的預估。
(3)在工程索賠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承包商應定期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事件處理的階段性報告,詳細說明因工程索賠事件造成的損失款額,以及相關費用的具體索賠依據。當工程索賠事件的后續影響全部消除后,承包商也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索賠事件的最終報告,并且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增加施工費用或延長總體工期的要求,同時將報告抄送相關單位和部門。
在施工管理中如何有效進行工程索賠
在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工程索賠管理并沒有統一的預定標準,承包商只有在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加強對于相關法律條款、規定的深入了解,才能依法保護自身的權益。為了在施工管理中有效進行工程索賠,承包商應注意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1認真分析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在施工管理中,承包商只有對于合同中的相關約定進行認真的分析,才能為工程索賠機會的識別提供有利的條件。在業主方與承包商之間簽訂的相關合同中,不但規定了雙方的責任與權利,以及各類風險的分配原則,而且是承包商開展工程索賠管理的主要依據。因此,在合同簽訂前,雙方必須進行反復的協商與探討,以避免合同中出現漏項、條款前后矛盾、專業術語定義不清晰等問題。
2加強工程索賠管理的意識
承包商在進行施工管理的過程中,必須加強項目管理部門,尤其是索賠工作人員的索賠管理意識,并提高他們對于工程索賠管理的重視程度。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工程索賠是業主方與承包商之間發生的一種管理業務,并須建立在雙方合作互利的基礎上,而并不是某一方凌駕于另一方之上的關系。承包商項目管理人員一定要認清進行工程索賠管理的意義和作用,并且根據相關法律條款的具體規定,充分利用合同中的經濟型補償條款,正當、合法的維護自身利益。
[論文摘要]分析施工布置方案的影響因素特點,指出人們在確定這些指標值時受到模糊性因素的限制很難給出精確值,同時決策過程還受到人們心理、主觀意愿和工作經驗等多方面的影響,因而決策過程也必然存在模糊性。
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布置方案的影響因素分析
施工總體布置方案優劣,涉及到許多因素,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評價,其評價因素大體有兩大類,一類是定性因素,一類是定量因素。屬于定性因素的主要有:1.有利生產,易于管理,方便生活的程度;2.在施工流程中,互相協調的程度;3.對主體工程施工和運行的影響;4.滿足保安、防火、防洪、環保方面的要求;5.臨建工程與永久工程結合的情況等。屬于定量因素的指標主要有;1.場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和費用;2.土石方開挖利用的程度;3.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量和費用;4.各種物料的運輸工作量和費用;5.征地面積和費用;6.造地還田的面積,建工程的回收率或回收費等。
由于施工布置屬于施工規劃內容,是人們根據工程經驗,結合工程實際資料對未來即將發生情況的一種預測。因此,不論是定性因素,還是定量因素,都存在不確定性。我們知道事件的不確定性有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種是事件是否發生的不確定性一一隨機性,事件本身狀態的不確定性一一模糊性。一般來說隨機性是一種外在因果不確定性,而模糊性是一種內在結構的不確定性。從信息觀點看,隨機性只涉及信息的量,而模糊性則關系到信息的含義??梢哉f,模糊性是一種比隨機性更深刻、更普遍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主觀認識領域,模糊性的作用比隨機性的作用重要得多。對于隨機性人們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而對模糊性得認識和研究正在進行和深入中。凡是有人參與的系統,都要由人進行規劃、論證、評價決策、設計和運行管理,因而,不能無視客觀外界事物在人腦中反映的不確定性一一模糊性,它是由客觀差異的中介過渡性所引起的劃分一種不確定性。施工總布置設計也不例外,在施工布置中客觀上也存在著大量模糊性因素的影響。例如,施工設施之間的相互協調配合程度的“好”和“一般”是不能以一個準確的數值來描述的。因此,不能無視或回避施工布置過程中存在的模糊性,而應客觀對待模糊性這種客觀存在,了解其規律,為人們規劃、論證、評價決策、設計和運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和方法。
由于施工布置涉及的內容較多,方案的影響因素存在模糊性,傳統的施工布置雖然考慮了模糊性的存在,但在決策過程中已經將模糊信息精確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模糊優選。故在方案優選中應著重考慮模糊因素的影響,其模糊性上要表現在決策指標、指標權重。對于定量指標,主要是有關工程量和費用的問題,其值可參閱工程資料和設計文件通過計算來確定,計算結果往往和經驗參數的取值有關。由于每位工程人員對事物的認識不一樣,經驗參數會在一定范圍內變化,計算結果也是處于某一范圍。對于定性指標,可以根據專家的工程經驗,可通過專家打分法、集值統計法來確定。這樣人的主觀因素、知識結構及決策偏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實際中,由于客觀事物的復雜性以及人們的思維對模糊概念的運用,用精確數來描述就顯得很困難,而用“大約”、“左右”等之類得模糊概念來描述就更為合理一些。確定評價指標權重,目前有許多數學方法可以進行精確計算確定。我們知道,對不同的工程而言,在同一個因素方面其重要程度是不一樣的,此時的數學模型很難全面反映實際情況,必須借助于專家的工程經驗來評判。
由于以上模糊性的存在,回避或忽略模糊性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以往那些決策指標值、決策指標權重作為確定值來進行方案優選的方法,必然存在著片面性、局限性。隨著科技發展,人們對精確性要求越來越高,所研究的對象趨于復雜化,當復雜到某種程度以后,有意義的精確認識能力反而下降,適當的模糊反而精確。在此,引入模糊數學工具,運用近代模糊多屬性決策理論,建立模糊多屬性決策模型,可以為人們考慮客觀上存在的模糊性,為合理決策提供有力支持。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布置方案設計
作為施工布置中的重點,圍繞混凝土系統布置各項臨時建筑物。主要有1.各種倉庫、料堆和棄料場;2.機械修配系統;3.金屬結構、機電設備和施工設備安裝基地;4.風、水、電供應系統;5.其他施工工廠,如鋼筋加工廠、木材加工廠、預制構件廠等;6.辦公及生活用房,如辦公室、實驗室、宿舍、醫院、學校等;7.安全防火設施及其他,如消防站、警衛室、安全警戒線等。此時,應提出各類臨時建筑物、施工設施的分壓布置一覽表,它們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和建筑安裝工程量;對施土征地作出估計,提出征地面積和征地使用計劃,研究還地造田征地在利用的措施,計算場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對填挖進行綜合平衡,提出有效挖方的利用規劃。
為了將混凝土系統設施布置在突出位置,使其受到其它設施的干擾盡量小,此時需要進行施工設施間鄰接關系的分析,由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設施多,不同的設施具有明確的重點功能,如炸藥庫、加油站等,如不進行鄰接關系的分析,將因為為施工設施間的功能沖突,給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以及埋下安全隱患。
為了避免施工設施間的布置沖突,在分析施工設施鄰接關系時,主要是分析施工設施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制約關系及關系強度。通常在鄰接關系的基礎上,考慮施工進度、施工強度、設施運行和物流運輸。分析施工設施的布置規模和在場地上的位置關系,其場地關系控制指標有:1.施工設施的布置規模,主要考慮滿足施工要求的情況下,施工設施的布置容量和占地面積。2.施工設施的地基承載能力,考慮地質情況、邊坡穩定情況等。3.水文地質的要求和施工導截流的情況,考慮不同的施工時段,洪水位、地下水位、施工場區水位變化等對施工設施布置的限制和影響。4.物流運輸的高差限制,考慮物流運輸線路的坡度和垂直高差、物流的進出口等。5.施工設施間的距離限制,主要是指施工設施運轉時所必須的最小作業半徑,運輸時問的最小限制,物流進出口的最小范圍,施工設施間的安全距離等。6.施工場區的對內對外交通狀況,考慮施工設備的最小運輸安全高度和寬度,場內建筑材料的運輸要求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