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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分析職業倫理的特殊性
自德洛爾1967年在《公共行政評論》雜志上發表了《政策分析家:一個政府部門中新的職業性角色》以來,“政策分析者”一詞已普遍地用以指稱那些職業從事政策研究的學術家或實踐者,與這一特殊角色密切相關的職業倫理也已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公共管理的職業倫理存在共同性質的東西。在世界一切民族當中,他們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確立了一些共同的價值準則與倫理標準,我們可以稱之為黃金法則,如對生命的尊重,誠實,公正,廉潔,負責等。此外,民主的價值和原則,如公共利益,個人權利,正當程序,責任等,也為公共管理的職業倫理奠定了基礎。
然而,政策分析者總是面臨著相互競爭的價值沖突,從而陷人典型的倫理困境。解決這種困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對自身職業角色的定位,更有賴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職業倫理的養成。美國行政倫理學家庫珀認為,要解決這種倫理困境,不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資源(法律、組織制度和規章等),還要求政策分析者積極運用自己的倫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組織或組織上級的不負責任行為。而這種倫理自主性的獲得,需要通過政策分析者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內部控制資源(個人價值觀、信仰等)。這種內部控制資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討的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過程中運用內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惡標準進行認識和判斷。同時,它并不直接或簡單地批評對錯、是非或者得出結論,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職業倫理的不同觀點
有關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觀點,這些觀點圍繞著政策分析者應當扮演什么樣的角色而展開。歸結起來,學者們大致有三種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爾德認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幫助委托人。盡管政策分析的資助者施加壓力,分析者還是應該把自己看成是更廣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僅僅是某個組織的人,分析者應該對公共福利事業更感興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識的人都不難發現這一邏輯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義成分,傳統自由主義的核心假設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夠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動,因而“人民的統治”是正當的。由理性公民通過現代民主制度選舉產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負責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現嚴重的、持續的非良性活動,公民最終能夠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徑改變政府。
第二,黨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鑒于“追求公共利益論”可能具有的烏托邦色彩,以美國學者查爾斯·林德布羅姆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政策分析者應當是一個現實主義者,他不應追求虛無縹緲的“公共利益”,而應當是黨派利益的追求者。這是因為,現實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謂“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現代民主政治無一例外地都是政黨政治,本質上呈分散狀態的共享利益只有通過黨派之間的“觀念競爭”以及投票、交易等類似市場行為的過程才能形成。既然每個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黨派觀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應回避“黨派偏見”,而應當坦率“承認對一些可能的利益和價值選擇引導著他的工作;要盡可能的表露他的選擇;不宣稱他的價值和利益對每個人都有好處。
第三,醫生、律師角色。通格為代表的一些學者根據現代經濟學中的委托理論,建構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說政策分析者的角色。這是一個以公共利益為背景、對委托人負責的模型。這一模型中實際由雙重委托—關系構成:(1)委托者與政策分析者之間的委托—關系;(2)公民與政治家、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之間的委托—關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誰?他應向誰負責?”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較少發生爭議。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內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應的政治理論支撐,從而容易引發爭論。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對委托人負責,但也要將維護公眾利益作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職業倫理的基本內容
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是一種特殊的職業倫理,不同于醫生/病人,律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它涉及公共責任和廣大民眾利益的實現問題,具有多層面內容。正如魏陌所建議的:“我們應該認識到我們有義務維護他人的基本權利,支持我們憲法中的民主程序、促進分析和個人誠實。這些價值在我們的倫理評估中普遍支配我們對顧客的職責。盡管如此,我們應該對顧客選擇不同價值間沖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們也應該對我們分析的預測能力持一種現實的謙虛態度。
(1)道德品質的準則。職業道德實質上就是責任與義務的表現。政策分析師具有雙重責任: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前者產生于“顧客導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間的職業關系,以及法律、組織和社會對政策分析師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種信仰、價值和偏好所組成的內在驅動來指導如何去做。
(2)行為選擇的準則。政策分析包括對政策方案的預測、回溯和評價,其本質是基于客觀分析之上對方案的選擇,既包括價值認識也包括價值創造。因此,它體現了主觀與客觀、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統一。首先是政策分析應合乎政治性: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來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環境中的一環,因此,作為一個稱職的政策分析師,必須要對外在的政治環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過決策者的選擇;其次是政策分析應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為政策主體的價值取向,必須通過政策目標群體的實踐活動才能實現;第三是政策分析應體現創造性:政策分析師應該既立足于現實,又著眼于未來,要適應環境的變化,敢于創新。
(3)價值判斷準則。價值判斷要以事實為根據。事實與價值的結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礎。政策分析師的價值判斷就是對事物、社會現象和人的行為在倫理意義上進行估量和預測,并在此基礎上影響政策主體的價值方向、行為決斷和價值追求。價值判斷應體現社會責任。政策分析師應從專業上為弱勢群體發聲,為“沉默的犧牲者”代言,并由此來確保分散利益在決策過程中受到應有的重視。
四、如何加強我國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建設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來說,政策科學作為一門學科在我國的起步較晚,還有很長的一段發展之路,如何借鑒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促進我國政策分析領域的發展,培養適應中國國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對于推進我國決策的科學化、制度化、系統化具有重大意義。
中國公共政策分析的價值取向包括:社會公正、民主化、科學化、以及服務原則。中國公共政策分析的價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準確迅速、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顧局部。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國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備的。庫珀在其論著《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中也曾說過,“顯然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給行政人員的實踐活動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導,但它仍然存在于我們的政治傳統中,政策倫理法規中,辭藻華麗的演說中,以及存在于我們對危機突發事件的反思中。理所當然地,它也存在于我們對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對公務員責任的思考中?!?/p>
參考文獻:
[1]張昭慶,閆博慧,張陸慶,.律師職業倫理的價值分析[J].職業時空,2007,(2).
[2]張斐松,.政策分析師的角色定位與職業倫理規范[J].廣西社會科學,2005,(12).
[關鍵詞]公共管理;職業活動;倫理;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現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肮俦疚弧蔽幕乃悸吩诮K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疾烊说穆殬I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關鍵詞]公共管理;職業活動;倫理;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F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肮俦疚弧蔽幕乃悸吩诮K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考察人的職業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自德洛爾1967年在《公共行政評論》雜志上發表了《政策分析家:一個政府部門中新的職業性角色》以來,“政策分析者”一詞已普遍地用以指稱那些職業從事政策研究的學術家或實踐者,與這一特殊角色密切相關的職業倫理也已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公共管理的職業倫理存在共同性質的東西。在世界一切民族當中,他們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確立了一些共同的價值準則與倫理標準,我們可以稱之為黃金法則,如對生命的尊重,誠實,公正,廉潔,負責等。此外,民主的價值和原則,如公共利益,個人權利,正當程序,責任等,也為公共管理的職業倫理奠定了基礎。
然而,政策分析者總是面臨著相互競爭的價值沖突,從而陷人典型的倫理困境。解決這種困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對自身職業角色的定位,更有賴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職業倫理的養成。美國行政倫理學家庫珀認為,要解決這種倫理困境,不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資源(法律、組織制度和規章等),還要求政策分析者積極運用自己的倫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組織或組織上級的不負責任行為。而這種倫理自主性的獲得,需要通過政策分析者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內部控制資源(個人價值觀、信仰等)。這種內部控制資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討的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過程中運用內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惡標準進行認識和判斷。同時,它并不直接或簡單地批評對錯、是非或者得出結論,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職業倫理的不同觀點
有關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觀點,這些觀點圍繞著政策分析者應當扮演什么樣的角色而展開。歸結起來,學者們大致有三種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爾德認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幫助委托人。盡管政策分析的資助者施加壓力,分析者還是應該把自己看成是更廣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僅僅是某個組織的人,分析者應該對公共福利事業更感興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識的人都不難發現這一邏輯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義成分,傳統自由主義的核心假設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夠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動,因而“人民的統治”是正當的。由理性公民通過現代民主制度選舉產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負責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現嚴重的、持續的非良性活動,公民最終能夠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徑改變政府。
第二,黨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鑒于“追求公共利益論”可能具有的烏托邦色彩,以美國學者查爾斯·林德布羅姆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政策分析者應當是一個現實主義者,他不應追求虛無縹緲的“公共利益”,而應當是黨派利益的追求者。這是因為,現實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謂“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現代民主政治無一例外地都是政黨政治,本質上呈分散狀態的共享利益只有通過黨派之間的“觀念競爭”以及投票、交易等類似市場行為的過程才能形成。既然每個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黨派觀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應回避“黨派偏見”,而應當坦率“承認對一些可能的利益和價值選擇引導著他的工作;要盡可能的表露他的選擇;不宣稱他的價值和利益對每個人都有好處。
第三,醫生、律師角色。通格為代表的一些學者根據現代經濟學中的委托理論,建構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說政策分析者的角色。這是一個以公共利益為背景、對委托人負責的模型。這一模型中實際由雙重委托—關系構成:(1)委托者與政策分析者之間的委托—關系;(2)公民與政治家、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之間的委托—關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誰?他應向誰負責?”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較少發生爭議。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內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應的政治理論支撐,從而容易引發爭論。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對委托人負責,但也要將維護公眾利益作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職業倫理的基本內容
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是一種特殊的職業倫理,不同于醫生/病人,律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它涉及公共責任和廣大民眾利益的實現問題,具有多層面內容。正如魏陌所建議的:“我們應該認識到我們有義務維護他人的基本權利,支持我們憲法中的民主程序、促進分析和個人誠實。這些價值在我們的倫理評估中普遍支配我們對顧客的職責。盡管如此,我們應該對顧客選擇不同價值間沖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們也應該對我們分析的預測能力持一種現實的謙虛態度。
(1)道德品質的準則。職業道德實質上就是責任與義務的表現。政策分析師具有雙重責任: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前者產生于“顧客導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間的職業關系,以及法律、組織和社會對政策分析師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種信仰、價值和偏好所組成的內在驅動來指導如何去做。
(2)行為選擇的準則。政策分析包括對政策方案的預測、回溯和評價,其本質是基于客觀分析之上對方案的選擇,既包括價值認識也包括價值創造。因此,它體現了主觀與客觀、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統一。首先是政策分析應合乎政治性: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來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環境中的一環,因此,作為一個稱職的政策分析師,必須要對外在的政治環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過決策者的選擇;其次是政策分析應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為政策主體的價值取向,必須通過政策目標群體的實踐活動才能實現;第三是政策分析應體現創造性:政策分析師應該既立足于現實,又著眼于未來,要適應環境的變化,敢于創新。
(3)價值判斷準則。價值判斷要以事實為根據。事實與價值的結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礎。政策分析師的價值判斷就是對事物、社會現象和人的行為在倫理意義上進行估量和預測,并在此基礎上影響政策主體的價值方向、行為決斷和價值追求。價值判斷應體現社會責任。政策分析師應從專業上為弱勢群體發聲,為“沉默的犧牲者”代言,并由此來確保分散利益在決策過程中受到應有的重視。
四、如何加強我國政策分析的職業倫理建設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來說,政策科學作為一門學科在我國的起步較晚,還有很長的一段發展之路,如何借鑒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促進我國政策分析領域的發展,培養適應中國國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對于推進我國決策的科學化、制度化、系統化具有重大意義。
中國公共政策分析的價值取向包括:社會公正、民主化、科學化、以及服務原則。中國公共政策分析的價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準確迅速、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顧局部。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國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備的。庫珀在其論著《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中也曾說過,“顯然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給行政人員的實踐活動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導,但它仍然存在于我們的政治傳統中,政策倫理法規中,辭藻華麗的演說中,以及存在于我們對危機突發事件的反思中。理所當然地,它也存在于我們對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對公務員責任的思考中?!?/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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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的反面應該就是拖延,拖延來自什么呢?來自于對未處理過的事情的莫名恐懼或者盲目自信地以為時間充分,那么我們就是自己最可怕的敵人,永遠要與拖延和恐懼戰斗下去。
我們該如何提高執行力呢?
1、不是動作越快就代表執行力越好,如果方向錯了,那么也只能越走越遠,所以第一步要把握好大方向,明白事情的目標導向,困惑的地方一定要問清下達任務的人,開始的方向不能偏。
2、善于分解目標,復雜事情分解成很多個簡單事件,排好時間表,變身高效能人士。
關鍵詞:新產業組織理論突破創新
傳統產業組織理論的主要觀點及缺陷
(一)結構主義學派
結構主義學派又稱哈佛學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梅森(Mason)、貝恩(Bain)、謝勒(Scherer)等人,他們提出了市場結構(Structure)—市場行為(Conduct)—市場績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即SCP分析框架。
在SCP分析框架中,產業組織理論由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這三個基本部分和政府的公共政策組成。哈佛學派以實證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導出企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存在一種單向的因果聯系,即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而市場行為決定市場績效水平。其中,進入壁壘是市場結構的決定性因素,而主要的進入壁壘是現有廠商規模經濟、產品差異化、絕對成本優勢等。該學派認為,如果現實中的市場結構是集中的,壟斷廠商就有可能通過限制產出、提高進入壁壘或者串謀,把價格提高到獲取正常收益以上的水平,從而削弱了市場的競爭性,破壞了資源的配置效率,而要想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最重要的是通過公共政策來調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場結構。因此,哈佛學派主張采取企業分拆、禁止兼并等直接作用于市場結構的公共政策來恢復和維持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
哈佛學派也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他們的研究主要依靠短期截面分析,往往帶有經驗主義的性質,忽略了長期過程中產業的動態效率和配置效率;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模型分析;過于強調市場結構是導致廠商不同行為和績效的決定性因素,忽視了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的相互影響關系。
(二)績效主義學派
績效主義學派是在與結構主義學派的爭論中崛起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斯蒂格勒(Stigler)、德姆塞茨(Demsetz)、布羅曾(Brozen)、波斯納(Posener)等,由于這些學者主要來自芝加哥大學,故理論界也稱該學派為芝加哥學派。在理論信念上,芝加哥學派信奉自由主義思想和社會達爾文主義,認為市場競爭過程是市場力量自由發揮作用的過程,是一個適者生存、優勝劣汰的“生存檢驗”過程,相信市場力量的自我調節能力。
在市場結構與市場績效的關系上,芝加哥學派認為市場績效起著決定性作用,不同的企業效率形成不同的市場結構。正是由于一些企業在競爭中具有更高的生產效率,它們才能獲得高額利潤,進而促使企業規模擴大和市場集中度的上升,最終形成以大企業和高集中度為特征的市場結構。芝加哥學派指出,只要市場上現有的廠商(一家或多家)時刻面臨著潛在進入者的競爭壓力,大廠商就不可能像哈佛學派所言的那樣可以任意制定價格,從而獲得超額利潤。因此,企業規模的擴大或集中度的提高并不意味著壟斷程度的上升和競爭程度的下降,大公司的高利潤完全可能來自于自身的高效率,而與壟斷勢力無關。所以,生產的集中有利于提高規模經濟收益和生產效率?;谝陨险J識,該學派主張:不能以集中度的高低和規模的大小作為實施反壟斷政策的判定標準,只要大企業有高的績效水平,就應當放松對大企業的不必要管制,反對政府對市場競爭過程的干預。
但是,績效主義學派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在區分企業的高贏利是來源于自身的高效率還是壟斷勢力問題上還存在著一定爭論??死耍≧.Clarke,S.Davies,M.Waterson)等人在對英國的研究中發現沒有任何證據能表明,產業越集中,產業中不同規模企業的贏利能力的差異就越大這一現象。蓋爾(Gale)的研究表明還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導致市場占有率高的企業的高贏利,而不僅僅是因為其自身的高效率(多納德·海,德理克·莫瑞斯,2001)。
新產業組織理論的觀點和發展創新
(一)主要理論觀點介紹
1.策略(StrategicBehavior)理論。寡頭競爭企業的策略是新產業組織理論研究的核心內容。策略包括合作策略和非合作策略。其中,非合作策略是新產業組織理論研究的重點。在壟斷或寡頭市場中,主導廠商可以通過策略影響競爭對手的預期,改變競爭對手對未來事件的信念,達到迫使競爭對手做出對主導廠商有利的決策行為。因此,市場環境不再是外生的。策略理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影響未來市場需求函數和成本函數的策略;二是影響競爭者對事件估計信念的策略。前者包括過度生產能力策略、提高對手成本策略、品牌多樣化策略等,后者包括與進入遏制和退出引誘相聯系的限制性定價策略、掠奪性定價策略、消耗戰策略、研發競賽策略等(余東華,2004)。
2.可競爭市場理論??筛偁幨袌隼碚摰拇砣宋镏饕絮U莫爾(Baumol)、帕恩查(Panzar)和韋利格(Willing),該理論是在芝加哥學派的理論基礎上形成的。該理論主要以“完全可競爭市場”的概念來分析有效率的產業組織形態。所謂“完全可競爭市場”,是指市場內的企業在退出市場時完全不負擔沉沒成本,進入和退出市場完全自由。該理論認為,只要市場是完全(或近似完全)可競爭的,潛在的競爭壓力就會迫使任何市場結構中的企業采取競爭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包括自然壟斷在內的高集中度的市場結構是可以與效率并存的?;谏鲜稣J識,該理論認為在完全(或近似完全)可競爭市場上,政府應當放棄反壟斷政策,并放松對某些壟斷性行業的政府管制。政府產業政策的著眼點應是確保行業中具有充分的潛在競爭壓力,為此關鍵是要盡可能地降低沉沒成本。
3.新制度學派的交易費用理論。傳統產業組織理論雖然在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和政策主張上不盡相同,但在市場機制問題上卻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沒有考慮利用市場機制的成本問題,即交易費用問題??扑梗–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阿爾欽(Alchian)等人正是憑借對交易費用理論的闡述逐漸引起了人們的廣泛注意。他們的理論貢獻在于引入了交易費用的概念,用以說明企業與市場的邊界問題,徹底改變了其他學派只從技術角度考察企業和只從壟斷競爭角度考察市場的做法。
科斯早在1937年就發表了著名的《企業的性質》一文,他指出企業與市場是兩種可以互相替代的組織生產的方式,企業的本質就在于節約市場交易費用。1985年,新制度經濟學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威廉姆森出版了《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企業、市場和關聯合約》一書,對交易費用的理論體系、基本假說、研究方法等作了系統的闡述,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新制度學派的產業組織理論。交易費用理論認為企業的邊界不單純由技術因素決定,而是由技術、交易費用和組織費用等因素共同決定,其主要觀點如下:借助于資產專用性、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等概念,認為當市場交易活動產生的交易費用大于企業內部的組織費用時,企業規模應當擴大,企業之間應當實行兼并、聯合;反之,企業規模應當縮小。指出企業組織也是對資源配置的一種合理、有效的方式,企業組織這只“看得見的手”和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共同參與對資源的配置。
4.企業理論。理論集中探討人目標偏離及其治理問題。例如:法瑪(Fama)、霍姆斯特姆(Holmstrom)和哈特(Hart)提出的“現代企業外部約束機制”理論,指出完善的經理人市場是約束管理者行為的一種有效機制;愛德華茲(Edwards)和漢南(Hannant)等人提出,若能保持產品市場上的充分競爭,產品市場也是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法瑪(Fama)在《問題與企業理論》一文中指出,有效率的股票市場同樣也是一種約束人的有效機制;詹森(Jensen)和麥克林(Meckling)在《企業理論:經營者行為、費用與產權結構》一文中提出了“企業融資約束機制”理論,指出通過債權和股權兩種融資方式的合理搭配,可以產生一種對經營者行為的約束機制。(牛曉帆,2004)
5.企業產權理論。格羅斯曼和哈特(GrossmanandHart,1986)以及哈特和莫爾的經典文獻(HartandMoore,1990)被合稱為GHM理論,構成了產權理論(property-rightstheory,PRT)原始意義上的基本框架,后來經過哈特(Hart,1995)的進一步工作而使該理論在體系上趨于完善。
PRT把契約權利(contractualrights)分為兩種類型:特定權利(specificrights)和剩余權利(residualrights),當在契約中列出所有的針對資產的特定權利的代價很高時,讓某一參與人購買所有的剩余權利可能是最優的,不可締約性越強剩余控制權的作用就越重要。PRT得到的一些重要命題如下:在任何一種所有權結構下,都存在關系專用性資產的投資不足;如果一方的投資決策是無彈性的(投資決策對激勵不敏感),那么最好就是把所有的控制權都給予另一方;如果一方投資是相對缺乏生產力的,那么另一方就應該擁有全部控制權;如果兩種資產是互為獨立的,那么非合并就是最佳的;如果兩種資產是嚴格互補的,那么某一種形式的合并就是最佳的;如果一方的人力資本是必要的,那么該方擁有全部控制權是最佳的;如果雙方的人力資本都是必要的,那么所有的所有權結構都同樣好(組織形式不再重要)。
(二)新產業組織理論的創新發展
1.在理論基礎上廣泛吸取了現代微觀經濟學的新思想,修正了傳統產業組織理論基于新古典主義的理論假設。新產業組織理論把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理論等都納入了對企業行為的分析框架,為理解企業與市場的關系以及企業內部組織結構、權利配置等提供了新的視角。
2.在研究重點上由市場結構轉到企業內部組織與企業行為上,即由“結構主義”轉向“行為主義”。新產業組織理論側重分析企業內部的產權結構、組織形式等對企業行為的影響。這與傳統產業組織理論視市場機制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方式,企業只是由技術水平決定的規模不等的生產單位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同時,新產業組織理論認為企業行為是企業決策者基于自身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目標的決策結果,并不只是受市場結構的影響,在市場結構與企業行為的關系上,二者并不是單向的決定關系。
(一)生產率與出口行為關于生產率與企業出口的理論研究的代表人物有:Melitz(2003)、MelitzandOttaviano(2008)、Bernardetal(2003),這些學者主要是構建了一系列的理論模型來研究基于異質性生產率的企業出口行為。Melitz(2003)在Krugman(1980)壟斷競爭模型的基礎上,引入了生產率異質性和固定成本,其中,行業的固定進入成本(fe)、出口固定成本(fex)和生產率(φ)都是外生決定的,生產率服從一個隨機分布函數。該模型研究了從封閉經濟到開放經濟的均衡狀態,并進一步求解了貿易自由化加深時市場均衡的各項重要指得出的主要結論有:國際貿易的深化提高了行業的進入門檻和出口門檻,只有生產率更高的企業才能進入出口市場并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和銷售利潤,生產率次之的企業雖然能夠出口并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但是由于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利潤會受損,生產率較差的企業只能在國內市場銷售,生產率最差的企業則會被迫退出市場。由此,Melitz指出,貿易可以通過資源在異質性企業之間的重新分配使行業平均生產率得到提高,而無需通過提高每個企業的生產率來實現。另外,貿易通過兩個途徑使一國的福利得到提升:行業平均生產率的提高和消費者偏好多樣性的滿足。Bernardetal(2003)的建模思想與Melitz大體相同,只是對生產率所服從的隨機分布有不同的解釋。Bernard假設異質性企業的生產率由Frechet分布隨機決定,而且廠商的加成率會隨著消費者需求價格彈性變化而變化。Jean(2002)假設不同企業的邊際成本采用離散的方式,由低到高進行單調遞增的序列排列。AsplundandNocke(2006)假設異質性企業的生產率服從馬爾科夫過程。StephenJ.Redding(2010)將異質性企業理論與傳統貿易理論相結合,分析了企業之間的生產率差異對比較優勢、市場規模、總量貿易和貿易福利的影響,并研究了貿易與收入分配之間的關系。Redding指出,盡管大量的研究表明企業生產率對貿易自由化有內生的反應,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和企業異質性的來源依然缺乏足夠的研究。
(二)出口固定成本與出口行為在異質性企業模型中,開始考慮固定成本的異質性無疑是一個巨大的突破,這將使異質性企業理論更加貼近現實,并具有更高的解釋能力。RobertsandTybout(1997)提到了出口固定成本對企業出口行為的影響。他們認為出口固定成本主要包括企業對國外市場的探索成本、對外國消費者需求信息的搜集成本、與國外消費者建立聯系渠道的成本以及本國商品為適應國際標準而做出的調整和修正成本。這些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對企業進入國際市場設置了一定的障礙,因為企業要有能力在出口前克服一次性的固定成本。這種固定成本通常與企業本身的規模有關,即不同規模的企業具有不同的出口固定成本,另外,具有較多出口經驗的企業相比于新出口企業面臨較小的出口固定成本。在此基礎上,SuzanneThorns-bury(2012)提出,企業的出口成本還包括合規成本,即企業為符合市場準入規制所要花費的成本。他認為企業在出口之前,需要支付必要的信息成本來減少或消除合規成本的不確定性。研究發現當存在不確定的合規成本和非零的信息成本時,出口企業與非出口企業在平均利潤和生產率方面的差異會縮小。HegeMedin(2003)構建了一個壟斷競爭的國際貿易模型,考察存在固定貿易成本的情況下,一個大國和一個小國的企業出口行為。他指出,在一個規模報酬遞增的部門,由于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出口企業與非出口企業并存,而且較大的出口市場可以使出口商獲得更多的利益,所以一個小國相比于一個大國出口比例更高,而且小國的規模經濟部門比大國更開放,盡管它們面臨著不利的國內市場。HegeMedin指出小國出口企業獲利多,出口動機強烈,容易實現信息外溢,使其整體的出口固定成本變小。JanG.Jorgensen(2008)在異質性出口固定成本的建模方面有了突破性發展。他展示了一個簡化的異質性企業模型,并假設對稱的兩個國家之間發生產業內貿易,產業內各個企業面臨不同的出口固定成本。研究發現:在異質性固定成本的假設下,存在正的雙邊關稅可以使福利最大化,即較小的雙邊關稅可以提高兩國福利水平。JanG.Jorgensen的突破性貢獻在于對冰山成本的假設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冰山成本的假設意味著單個企業內部的邊際生產成本不變,在企業之間則是生產率越高的企業,單位商品的出口運輸成本越低,這一結論并沒有事實依據。如果說貿易自由化可以視為運輸技術提高的結果,那么運輸技術的改善會對福利產生正的影響,JanG.Jorgensen引入了關稅模型,旨在區分關稅自由化效應和運輸技術效應對福利的影響。另外,他還將企業異質性出口固定成本與異質性邊際成本相結合,并指出企業的出口決策依賴于沉沒成本和預期的利潤流。ShonM.Ferguson(2012)側重于考察通過改變產品研發的固定投入成本來相互競爭的企業的出口行為。研究發現,由于研發密集度較大而產生的規模經濟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國際貿易的模式;企業的研發投入占總成本的比重越大,越容易成為出口商;研發密集型的產業對貿易成本的敏感度較低。GaoB,TvedeM.(2013)則真正將出口固定成本異質化并構建了一個完整的理論模型來解釋只出口企業(export-onlyfirms)存在的合理性。他們認為只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是存在的,這類企業往往面臨較低的生產率和較低的出口固定成本。當一國從封閉轉向開放時,面臨高出口固定成本的低生產率企業被迫退出市場,而面臨低出口固定成本的低生產率企業則有機會在國外市場存活。這一觀點與LuisCastro(2012)相似。因此,在GaoB,TvedeM.(2013)中,當生產率和出口固定成本同時異質化后,國際貿易使得三種類型企業同時存在:只出口企業、只內銷企業和同時服務于國內國外市場的企業。顯然,這種假設可以為現實的經濟活動提供更好的解釋,同時也更具有說服力。他們還進一步深入地分析了貿易自由化對企業出口行為的影響,研究發現,在異質性出口固定成本的假設下,貿易所引致的產業內資源重新配置的情況更為復雜,對產業總體生產率的上升或下降的影響并不確定,具體情況需要視出口固定成本的分布而定。
二、生產率、出口固定成本與企業出口行為的實證研究
在一系列的理論拓展模型誕生之后,學界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接下來就針對生產率、出口固定成本對企業出口決策的影響方面進行文獻的梳理和主要結論的陳述。
(一)生產率與企業出口學術界存在兩種假說,解釋了為什么出口企業比非出口企業更有效率。第一種假說認為,由于存在額外的出口成本,更有效率的企業會產生出口自選擇效應,因為出口固定成本為生產率較低的企業設置了貿易障礙,使其無法出口。第二種假說是“出口中學”效應,即參與國際貿易可以使出口商擁有更多的信息來源。例如,來自國際買家和競爭者的知識信息外溢有助于提高出口企業的績效;出口市場的激烈競爭會促使出口企業更快地進步和創新,以求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這兩種假說闡釋了生產率和企業出口之間的內在因果關系以及相互影響機制。JoachimWagner(2007)用10年的微觀企業數據來檢驗出口和生產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實證結果表明:總體來說,出口企業確實比非出口企業擁有更高的生產率,盡管出口行為未必可以提高企業的生產率。同時,JoachimWagner還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疑問:如果高生產率企業通過自選擇進入國際市場,那么這種高生產率是由外生的隨機因素決定的,還是企業有意識的進行出口戰略計劃的結果。AndrewB.Bernard(2007)采納美國進出口企業的交易數據闡述了一種典型化事實,即在多種產業內部,相比于非出口企業,出口企業擁有更大的生產規模,更高的生產效率,更密集的資本和技術,以及支付更高的工資。同時,他還指出進出口雖然是少數企業的行為,但這些少數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卻起到了舉足輕重的地位。RonnyThomas(2012)利用1990-2009年間印度CMIE制造業企業數據對“自選擇”與“出口中學”兩種假說進行實證檢驗。文章報告了1990-1999年期間通過自選擇進入出口市場的企業行為,研究發現隨著生產率的提高,企業將繼續參與出動且出口密度會進一步加強,2000-2009年期間,這些企業出現了明顯的出口中學效應。JoachimWagner(2013)選擇德國四位數產業的企業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在生產率分布中處于平均水平以上的企業里,出口商比非出口商有更高的生產率,但很多在生產率分布中處于平均水平以下的企業也都是出口商,但這些低生產率的出口商并不是所謂的邊際出口商。
(二)貿易成本與企業出口關于出口固定成本和企業出口行為方面的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出口固定成本的構成及其對企業出口的影響或其靜態比較分析、出口固定成本隨時間的動態變化而引起的企業出口決策的變化、企業之間的異質性出口固定成本與出口行為的交互變化。AndrewB.Bernard(2006)研究了美國制造企業的出口行為是如何隨著貿易成本的變化而變化的,展示了貿易成本和出口行為的動態演變過程。Bernard收集了美國1977到2001年間的企業數據,采納行業層面的關稅和運輸費率作為貿易成本的指標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從行業層面來看,當貿易成本的降低幅度較大時,該行業會呈現出明顯的生產率增長;從企業層面看,貿易成本下降時,低生產率企業更容易退出市場,高生產率的非出口企業可能開始出口,而在位出口企業則會擴大生產規模;從企業內部來看,貿易成本的下降有助于提高單個出口企業的生產率。Arkolakis(2010)發展了一種新的出口成本理論,將營銷成本引入了產品差異的模型中。該模型指出,當企業可以贏得國外消費者并獲利時就會選擇進入出口市場,但同時需要支付遞增的邊際營銷成本,即每多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這被稱之為市場滲透成本。CostasArkolakis將模型中的關鍵變量與eaton,kortum,kramarz在法國的企業數據進行校對,并成功預測出:由于市場滲透成本的存在,大部分企業不會選擇出口,即使是選擇在特定市場出口的企業,也只會出口其生產總量的一小部分。顯然,這一結論與Melitz模型相悖。GeorgeAlessandria(2012)首次應用GE動態異質性企業模型對美國1987-2007年間的出口增長進行實證數量分析,在冰山成本下降的前提下,該模型能夠很好的擬合出口增長的實際情況。因此,作者指出,1987年以來美國的出口增長并沒有什么令人費解的地方,與Yi(2003)的觀點正好相反。另外,文章還比較分析了兩種模型(僅有出口固定成本的模型和引入出口沉沒成本的模型)的解釋力度,結果表明后者能夠更好地擬合現實中貿易增長的非線性動態變化。MarcJ.Melitz,StephenJ.Redding(2013)考察了異質性企業如何通過出口選擇行為影響貿易福利。文章引入了一個同質性企業模型和一個異質性企業模型,并給定了除生產率之外其他相同的結構變量,分析結果表明,相比于同質性企業模型,異質性企業模型中貿易成本減少所帶來的貿易福利更大。這說明同質性企業模型缺乏一種額外的調整邊際,即異質性企業進入國內市場和出口市場的內生選擇。
(三)異質性出口固定成本、生產率與企業出口關注異質性出口固定成本和生產率共同對企業出口行為的影響的相關文獻比較少,最新的研究主要是LuisCastro,BenLi,KeithE.MaskusandYiqingXie(2012)對智利的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LuisCastro(2012)指出企業異質性體現在諸多方面,生產率的差異只是其中一方面,其他方面還包括企業的設計能力、營銷分配能力和創新能力等等,而這些非生產率的異質性往往會影響到企業所面臨的出口固定成本。如果將生產率看作是企業出口的變動成本,那么企業的出口決策將依賴于兩個因素:出口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由于行業和地區的差異,不同企業所面臨的出口固定成本不盡相同,從直覺上來講,出口固定成本與生產率之間也會存在一些相關關系。因此,研究生產率和出口固定成本聯合對企業出口行為的影響是很有現實意義的。這一研究結果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解釋“生產率悖論”,根據Melitz的結論,高生產率企業才能克服出口固定成本而進入國際市場,低生產率企業被迫退出市場,實證結果卻發現,有些低生產率企業也會出口,較高生產率的企業反而不出口。針對這一悖論,LuisCastro(2012)的研究可以消除一部分困惑,即高生產率企業往往會面臨高出口固定成本,那么生產率不夠高的一些企業很可能難以克服較高的出口成本而未能成功出口,生產率低的一些企業可能會克服較低的出口固定成本而成功進入國際市場。用LuisCastro的研究成果來講,就是異質性出口固定成本的存在會使出口企業與非出口企業的生產率分布存在重疊區域。Davies,RonaldB(2012)應用105個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的企業數據檢驗了直接出口商、間接出口商和非出口商的生產率梯度,采用回歸分析和傾向得分匹配方法進行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直接出口商比間接出口商和非出口商的生產率更高,然而只有回歸分析支持間接出口商和非出口商的生產率排名相近。另外,研究還發現與來源國相關的固定貿易成本是導致這三種類型的企業生產率差異的潛在原因之一,而且該類貿易成本只與直接出口商的生產率溢價產生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而與目的國相關的貿易成本則不適用于這一結論。
三、未來研究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