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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企業法人登記(包括公司登記,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新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由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關于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法人以外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由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出資人關于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決定簽署。
第八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企業
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一)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4.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六)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新股東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七)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4.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3.企業注冊資本已經繳齊的驗資報告;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p>
二、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三、第四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p>
九、將第六條、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十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十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p>
十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p>
二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p>
二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二十五、刪除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三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三十一、刪除第三十條。
三十二、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收費項目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合伙企業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p>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訊,5月16日《經濟日報》)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刪除第三條第二款。
三、第四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p>
九、將第六條、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p>
十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十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p>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p>
十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p>
二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p>
二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二十五、刪除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p>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p>
三十一、刪除第三十條。
三十二、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收費項目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合伙企業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p>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一、并聯審批的部門
凡法律法規賦予前置審批職能的或上級職能部門授權的部門均為并聯審批的部門。
二、并聯審批的程序
(一)接受申請
1、由工商局向前來申辦企業的申請人提供《申辦企業告知單》,列清申辦該企業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單。
2、指導申請人進行企業名稱的查詢、審核。
3、涉及前置審批的項目,由工商局代為發放相關的前置審批的《告知單》?!陡嬷獑巍酚筛饔嘘P的前置審批部門負責向工商局提供。
4、工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辦事項,依法確認前置審批事項,對并聯審批范圍內的事項,填寫《并聯審批〈企業登記注冊〉項目申請書》并附需要并聯審批的項目和部門名單,報行政服務中心督辦科。
(二)抄告相關
行政服務中心在接到工商局的《并聯審批〈企業登記注冊〉項目申請書》后,下發《并聯審批〈企業登記注冊〉項目辦理通知書》,交有關窗口〈單位〉辦理(不在中心內的審批項目,用電腦或電傳抄告)。對情況較為復雜或有特殊情況的登記項目,由中心主持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辦理。
(三)并聯初審
1、有關前置審批部門自接到《并聯審批〈企業登記注冊〉項目辦理通知書》后,應主動與申請人聯系,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從接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審核意見書面交行政服務中心督辦科,督辦科及時轉交工商局。
2、并聯審批中,需要現場勘察的,由行政服務中心組織聯合勘察。
(四)核準發照
申請人通過前置審批,并備齊符合法律法規的報送材料后,工商局即受理申請人的登記注冊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三、并聯審批要求
(一)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項目涉及的有關窗口申報時,該窗口不得推諉,應立即與工商局聯系受理。
(二)各聯審單位接到《并聯審批〈企業登記注冊〉項目辦理通知書》或聯審會議通知后,相關人員應及時辦理或準時出席會議。逾期不回復或無故缺席的,視為同意辦理或同意聯審會議意見和決定,應無條件貫徹執行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申請人申報材料不全,需要補辦有關手續和材料的,有關聯審單位應及時提供幫助和指導,并提供補辦相關手續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四)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未進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的審批部門,應當將其審批事項的辦理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等內容報行政服務中心備案,同時抄告工商局。各有關部門并應就登記注冊、聯審聯辦等審批事項明確分管領導并落實專人負責,傳真電話和聯系電話應保證在工作期間正常運作。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現申請企業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蓋章) 劉某某(簽字)
申 請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文件目錄
序號
文 件、證 件 名 稱
提交情況
(有提交的打)
1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本表)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在本表中填寫)
4
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關于撤銷分公司的決定;或者法院破產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說明: 凡表中有處,打選擇;表格不夠填時,可復印續填,粘貼于后。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 (由企業填寫)
被委托經辦人 ( 或機構 ) 姓名(名稱) : 汪某生
被 委托經辦人 工作單位和職務: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員工
委托事項 :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
被委托經辦人的權限:
1 、提交申請材料;
2 、領取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決定文件;
3 、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4 、修改申請文件 : ( 以下兩項只能任選一項,如同時選擇兩項則視為該兩項授權無效)
(1)不得修改申請材料中的任何內容;
(2)可以修改申請材料中文字性錯誤。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隸屬 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蓋章)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2我分公司因經營決策問題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決定停止企業經營,故申請注銷營業登記?,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有遺留問題,一切均有總公司承擔。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分公司注冊號
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_注銷企業書面申請書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申請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名稱:
注冊號: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
注冊號: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
申 請 人 須 知 1. 簽署文件和填寫本申請書前,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公司登記須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確知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2. 無需保證即應對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3. 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4. 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名 稱 公司類型 注冊號 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文書編號 申請注銷登 記 的 原 因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______款申請注 登記。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是否完結 分公司是否全部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手續 債權債務 清理情況 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結 公告報紙名稱 公告情況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請注銷登記的,清算組負責人簽字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人 : 委 托 事 項 :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文字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其他有權更正的事項: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聯系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1、2、3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項按授權內容自行填寫。 2 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股東會。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 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以下事項: 鑒于 (原因),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3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報 告 根據公司 年第 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本清算組于 年 月 日成立,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已清算完畢。具體清算情況報告如下,請審議:
一、公告情況。按照《公司法》規定,本清算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了通知債權人向本清算組申報債權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組成立六十日內),在 報紙上了公司決定解散和進行清算的公告。 二、債權人債權登記情況。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共收到和登記公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萬元。 三、清償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次分別支付清算費用 萬元,支付職工工資 萬元,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萬元,繳納所欠稅款 萬元,清算公司債務 萬元,剩余財產 萬元。 四、剩余財產分配情況。 。
清算組成員簽字: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報告為范例,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可以填寫提交;不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請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清算報告。 4 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 股東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清算報告》。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5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營業執照收繳及歸檔記錄表
公司名稱
注冊號
簽 字
簽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執 照 人
電 話 收 執 照 人
備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歸檔日期
歸 檔 人
歸 檔 情 況
備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當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4、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5、清算報告.
6、確認清算報告的文件。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清算組在進行清算過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然后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7、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8、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以上規定。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 與乙方 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
【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 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
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基本原則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申請登記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應遵循“主體自愿、積極引導、依法規范”的原則,尊重個體工商戶的意愿,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門應積極引導,主動幫扶,推動轉型:即具有一定規模、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勞動密集型行業、涉及安全生產高危行業、經營方式為總經銷總的;對法律法規規定該行業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的個體工商戶,應依法規范,轉型升級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登記方式采取“一注一開”,即原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同時申請設立企業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債權債務仍由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個人或家庭)承擔。
二、適用范圍
(一)屬于我省各級登記機關注冊正常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含臺港澳居民申辦的個體工商戶);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擬參與轉型升級企業的投資者或投資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立案查處的除外。
三、申辦流程
(一)辦理升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申請書》(見附件)、擬升級企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升級企業名稱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升級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允許使用原名稱;轉型升級為有限公司的,允許沿用原名稱中“字號+行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時,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見附件)。
(二)辦理前置審批許可或文件。
升級企業繼續經營原個體工商戶已取得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到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批準證件的變更。
升級企業增加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升級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申請人直接向升級企業登記機關申辦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不針對特定經營主體核發的消防、環保等審批文件,升級企業設立登記時,無需重復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已經過期失效的除外。
(三)擬升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不改變經營場所(住所),且經營場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的,設立升級企業時只需提交原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營場所(住所)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四)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及企業設立登記。
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持《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文件到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核發《個體工商戶注銷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可待領取升級企業營業執照時由企業登記機關收回。
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在上述流程的基礎上,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和通知書,按企業登記規范及要求,提交設立登記文件。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營業執照,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證明》(見附件),供其辦理財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并收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升級企業的成立日期為企業登記機關的核準日期。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與企業設立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受理,內部流轉,積極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五)升級企業檔案管理。
個體工商戶升級登記為企業后,升級企業檔案與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由企業登記機關向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出具《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函》(見附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內將原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給企業登記機關。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登記機關及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為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開通綠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在申請人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登記和申請設立時,要做好前期指導服務,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限時登記。
(二)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后,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統計填報有關統計表(見附件),報表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匯總報送省局個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