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4:57:27
序論:在您撰寫法律素養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作者:張先梅 單位:武漢商業服務學院
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原因分析
我們認為,造成這種現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社會法治不健全帶來消極影響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因此缺乏民主法治的歷史根基,雖然依法治國的方略實施多年,但我國法治建設還不完善,還未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難免會存在著一些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立法不夠完善、執法不夠嚴明或司法不夠公正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律信仰的確立。(二)學校法制教育存在誤區與不足近年來,我國各高職院校都非常重視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也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高職院校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著一些誤區,導致法制教育的存在不足。一是將法制教育從屬于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沒有系統的法制教育體系和獨立的法制教育方案,致使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地位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二是法制教育主要依托于課堂法律教學,忽略了校園法制文化環境和法治輿論氛圍的構建,法制教育的形式與渠道單一;三是法制教育的課堂教學注重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忽視了法治思想和法治觀念的培養與教育,導致大學生“知法、懂法但不信法、不守法”的情況比較嚴重;四是法制教育的評價機制重理論輕實踐,把學生掌握的法律知識的多寡等同于其法律素質的高低,忽視了對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從而使大學生陷入“法律知識考得好但不會用”的尷尬境地。(三)大學生心理發育不成熟大學生正處在成長的關鍵時期,思想開放,思維活躍,對事物開始有了獨立的判斷和思考,比較關注國家的法制建設,也非常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由于他們心理發育的不成熟,科學的世界觀還未完全形成,易產生偏激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很多學生不能正確看待“權力”“、關系”的地位和作用,把二者看成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因素,從而影響到“法律至上”的法治觀念的形成,阻礙自身法律素質的提升。
改進高職院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基本思路
(一)變革法制教育的認識定位,構建獨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從我國高校法制教育的實踐來看,學校的法制教育從性質上講是從屬于道德教育的,并沒有自身的獨立地位。事實上,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應該是并列的關系而不是從屬關系。只有將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二者有機結合,才能不失偏頗。法制教育的改革,應首先轉變理念,構建一個獨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二)調整法制教育的課程設置,突出高職院校職業教育的特色。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必修課的教學來進行的。由于課時少,內容多,教師往往只能是簡單地進行知識的羅列、堆積而無法展開進行深入的講解,根本無法達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課程選擇上,可根據學校的職業教育的特點開設不同層次和內容的法制教育課。除進行憲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知識的普及外,還可根據學生所學的專業,開設一些與專業(行業)密切相關的選修法律課程,使法制教育更貼近大學生的專業學習,凸顯專業特色,充分體現高素質大學生的內在需求。(三)遵循法制教育規律,打造實踐性法制教育模式。法律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沒有經過法律實踐是無法真正學好法律的。法制教育需要讓學生在生動、直觀的實踐活動中去感受和理解,單純的課堂教育模式已暴露出它的弊端。法制教育必須充分利用課堂、網絡和其他平臺,打造實踐性法制教育模式。例如在課堂上進行情景教學,運用角色扮演,讓學生在具體生動的場景去體驗;或開辟第二課堂進行模擬法庭審判;或參觀監獄、旁聽審判,讓學生在更為直接的親臨感受中自覺獲得價值判斷……(四)拓寬法制教育途徑,構建“四位一體”的法制教育網絡。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的法律素質,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而是涉及個人、家庭乃至整個社會各個層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各個環節的緊密配合。首先,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主陣地的高校,必須依法治校,在抓好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同時,更要加大依法執教、依法管理的力度,形成依法治校的校園氛圍,為大學生營造一個安定有序的校園環境。其次,社會各機關部門應該依法行政,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也要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法治環境,通過優化社會大環境來增強大學生的法律信仰;第三,作為家長,應言傳身教,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時營造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圍,加強與高校的聯系,配合高校對孩子進行法制教育;最后,大學生自己也應該廣泛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主動進行學習,擴充法律知識,提升法律能力,不斷進行自我教育。通過以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使大學生受到現代法治的熏陶,從而達到自覺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的目的。綜上所述,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對于大學生自身的成長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它是一項復雜、系統的社會教育工程。只有社會各環節齊抓共管,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大環境,才能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輸送高素質的人才。
作者:張旗 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大學生沒有將學習到的法律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的機會,了解到的法律知識非常有限,很難將其運用到實踐中,無法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淡薄。師資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輔助大多數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師是由德育教育人員,甚至高校行政人員擔任或兼任的。他們大部分并未受過系統化的專業理論訓練,也沒有解決法律問題的實踐,這些都直接導致了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效果不能達到教學要求。大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價值觀的確立時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礎課程,雖然能使大學生短時間內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但這種淺層次的法律知識的灌輸并沒有真正內化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的精神和價值并沒有被學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識中缺少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談不上對法律的信仰。當這些問題與社會化的協調發展發生矛盾沖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調和排解,就會影響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輔助,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開展專門的心理健康輔導。近年來,大學生因心理問題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增多,惡性極端事件不時見諸報端,引發了社會對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質疑,沒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應該是原因之一。
大學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識的傳承,而是對于大學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綜合素質和人文精神的培養,因此在專業教育的同時,必須重視加強法制教育,實現精神道德和科學知識的均衡發展。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于大學生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的培養,應該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法律基礎課程包含法律知識和法律知識的運用兩部分。根據法律基礎課實踐性強這一特點,必須加強并且重點突出法律基礎課程的實踐性教學,采用啟發式、討論式、案例教學法,突出學生在該課程中的主體地位,還可以通過模擬法庭式教學,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社會活動,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養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主要場所是大學校園,而經過長期沉淀的校園精神和校園文化氛圍具有潛在的滲透性和濃厚的感染性,直接影響著大學生的身心健康。應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弘揚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園管理制度,使大學生在校園內的學習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錯必究。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保證學生在校園建設和問題處理時的發言權和參與決策權。同時,應加強校風和學風建設,可以與司法部門配合,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針對大學生的特點開展專門的法制講座或專題討論,營造出濃厚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加強法律課教師的培養法制教育是一項對政治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要求很高的綜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師隊伍水平的提高,是開展法制教育的關鍵。法律基礎課程教師不僅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還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的成長規律。高??筛鶕嶋H情況,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建立適合本校教學發展實情的教師隊伍,以保證法制教育師資隊伍的教學水準。
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當今國際國內社會形勢復雜多變,人們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念和思想倫理觀念的沖擊。由于大學生活而導致的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交往、自我評價等方面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大學生的心理健康,這又更直接影響了大學生學習知識和適應社會的能力。法制教育作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與心理健康輔導相結合,會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廣泛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在大學生出現不良情緒時,可以通過心理輔導的方式來疏導和排解,就能預防和避免大學生因心理問題等而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從而有效鞏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果。當然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的培養,不能單單靠幾堂法律基礎課程實現,專業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有機結合,更有利于增加學生學法的實效性。高校學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遠,需要高校教育人員和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和共同努力。
目前我國大部分臨床醫學院校推行的是專業醫學教育,以就業為最終目的,著重于傳授絕對的專業知識,因而往往忽略對臨床醫學生人文素養特別是法律素質的培養。就目前國內的研究現狀來看,當前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上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點。
(一)法律素質培養模式落后
開設法律基礎課程是各臨床醫學院校開展法律素質教育的主要方式。傳統的法律基礎課程主要圍繞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條對學生進行普法教育。以課堂上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之間的互動為基本模式。醫學院校法律基礎課堂作為對醫學生進行普法教育的主陣地,其教學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質量。隨著時代的迅速發展,傳統的法律基礎課程教育模式越來越難以滿足培養高素質醫學人才的要求。醫學生法律基礎課程本應當涉及到醫學、人文、倫理、道德等多門學科,然而單純講述法條式的“滿堂灌”“填鴨式”教學模式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主動探求的興趣。大部分醫學生都能做到遵紀守法,但對憲法、刑法、民法等法條卻缺乏學習興趣。在對我校臨床醫學專業340名同學的問卷調查中,關于“你認為當前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的調查結果顯示,35.4%的學生認為教學內容滯后,對實際學習生活沒有指導性;27.8%的學生認為課程枯燥乏味;20.5%的學生認為課程內容繁多不夠精簡;16.3%的學生認為與授課老師存在代溝,無法產生良好共鳴??傮w上看,目前醫學院校法律素質教育采用的課堂教學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單調,教學手段陳舊,缺乏師生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等問題,導致臨床醫學生對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礎課程越發的不感興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質教育處于虛幻說教、軟弱無力的狀態。
(二)法律素質教育本身受重視程度不夠
臨床醫學院校對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縱觀國內醫學院校,法律素質教育本身受重視程度不夠,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堪憂。
1.醫學院校對法律基礎課程重視程度不足
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的題中之義,應當貫穿臨床醫學生大學生活始終。而絕大部分醫學院校的法律基礎課程只在大一年級學生中開設,在高年級學生的課程當中幾乎不開設,沒有實現教育的連續性。即便是已經開設的法律基礎課程,無論是課程設置還是課時安排都遠遠低于專業醫學教育課程。加之,教育部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合并為一門課程,更不能滿足新形勢下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需要。
2.作為醫學院校開展法律素質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學院本身也陷于邊緣化的位置
目前我國各高等醫學院校均設立有人文學院,承擔著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任務,然而這支主要力量在醫學院校中處于一種尷尬的位置:在醫學院校中,與臨床醫學相關的專業才是主流專業,培養高等臨床醫學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學院無論從師資力量、科研經費來說都被邊緣化。從目前醫學院校各人文學院發展現狀來看,對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方面的專項研究尚不深入,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養體系和培養方案,這必然弱化醫學院校法律素質教育的力量。盡管目前一些醫學院校嘗試開設了旨在提高醫學生法律人文素養的醫學法學課程,但相比傳統法律基礎課程而言,這些課程僅限于淺嘗輒止的選修課方式,沒有可操作的教學大綱,存在教學形式隨意、教學內容粗糙等問題,遠未得到醫學院校的應有重視,也遠未達到系統培育醫學生法律素質的目標。
二、探究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有效途徑
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不僅是醫學專業人文精神培養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國理念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教育部長袁貴仁強調,要切實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大力推進普法教育。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作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題中之義,必須不斷探索有效的培養途徑,著力推進高水平法律素質的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機制。
(一)規范臨床醫學生基礎法律素質教育
獨特性這里講的基礎法律素質教育,即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教育。重視臨床醫學院?;A法律知識的教育,就必須進一步規范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教學體系,體現醫學生普法教育的獨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適用于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培養模式和培養標準。醫學生作為未來醫療事業的接班人,作為未來復雜醫患關系的應對者,應當有區別于其他專業人才的培養模式和標準。從管理者的角度講,國家在制度層面應當出臺專業的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培養計劃。另一方面要嘗試探索具有醫學專業特色的法律知識教育教材的編訂。法律基礎課程屬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范疇,無論綜合性院校還是臨床醫學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編訂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作為教材,這體現了國家普法教育的統一性。然而,醫學專業橫跨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兩個領域,其復雜性更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為醫療事業的順利進行保駕護航。因此,在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教育方面,應當體現共性與個性的統一,嘗試編訂和采用具有醫學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編訂上不僅要學習憲法、民法、刑法等法條,也應當將衛生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醫學專業法律法規納入,在基礎性法律知識的教育上提高醫學生普法的專業性。
(二)轉變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模式
全程性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僅僅依靠開設基礎性法律課程就能達到目標,必須堅持培養模式的全程性,將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和提升納入到醫學生在校生涯的始終。一方面,臨床醫學院校應當繼續加強法律基礎課程的教育,增強課程體系建設,增加課時安排,改進教學方法。多采用“討論式”“案例式”的教學模式,充分利用課堂教學的優勢,使得醫學生在課堂上全面掌握基礎性法律知識,提高學生的學法興趣。另一方面,必須將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貫穿醫學生在校生涯的始終,針對學生不同時期的實際需求進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質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級時,側重對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的培養,學習如我國的憲法基本制度,經濟法、刑法、民商法等實體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養醫學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質。大三、大四年級時,針對醫學生已經進入臨床知識學習階段的特點,側重醫學專業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具有醫學特色的法律常識。大五年級,醫學生進入臨床實習階段,開始接觸復雜的醫患關系,既要保護自身利益,更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此時則應當注重培養醫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重點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知識進行學習,使得臨床醫學生能夠運用法律維護和諧的醫患關系,依法處理醫患矛盾和沖突,培養臨床醫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三)推進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文化建設
多樣性臨床醫學生學業壓力偏重,僅加強法律素質課堂教學遠遠不夠,必須堅持多樣性原則,構建多樣化的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校園文化。一方面,要增強法律素質教育的宣傳力度,開展豐富的醫學院校法治文化建設。通過專題活動、校園廣播、展板海報等形式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刻認識依法治國和民族復興的關系、依法治國和依法治校的關系、依法治國和醫學生的關系。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醫學生法治教育實踐活動,探索有效提高法律素質的培養途徑。
三、總結
(一)法律素質培養模式落后
開設法律基礎課程是各臨床醫學院校開展法律素質教育的主要方式。傳統的法律基礎課程主要圍繞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條對學生進行普法教育。以課堂上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之間的互動為基本模式。醫學院校法律基礎課堂作為對醫學生進行普法教育的主陣地,其教學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質量。隨著時代的迅速發展,傳統的法律基礎課程教育模式越來越難以滿足培養高素質醫學人才的要求。醫學生法律基礎課程本應當涉及到醫學、人文、倫理、道德等多門學科,然而單純講述法條式的“滿堂灌”“填鴨式”教學模式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主動探求的興趣。大部分醫學生都能做到遵紀守法,但對憲法、刑法、民法等法條卻缺乏學習興趣。在對我校臨床醫學專業340名同學的問卷調查中,關于“你認為當前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的調查結果顯示,35.4%的學生認為教學內容滯后,對實際學習生活沒有指導性;27.8%的學生認為課程枯燥乏味;20.5%的學生認為課程內容繁多不夠精簡;16.3%的學生認為與授課老師存在代溝,無法產生良好共鳴??傮w上看,目前醫學院校法律素質教育采用的課堂教學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單調,教學手段陳舊,缺乏師生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等問題,導致臨床醫學生對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礎課程越發的不感興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質教育處于虛幻說教、軟弱無力的狀態。
(二)法律素質教育本身受重視程度不夠
臨床醫學院校對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縱觀國內醫學院校,法律素質教育本身受重視程度不夠,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堪憂。
1.醫學院校對法律基礎課程重視程度不足。
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的題中之義,應當貫穿臨床醫學生大學生活始終。而絕大部分醫學院校的法律基礎課程只在大一年級學生中開設,在高年級學生的課程當中幾乎不開設,沒有實現教育的連續性。即便是已經開設的法律基礎課程,無論是課程設置還是課時安排都遠遠低于專業醫學教育課程。加之,教育部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合并為一門課程,更不能滿足新形勢下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需要。
2.作為醫學院校開展法律素質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學院本身也陷于邊緣化的位置。
目前我國各高等醫學院校均設立有人文學院,承擔著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任務,然而這支主要力量在醫學院校中處于一種尷尬的位置:在醫學院校中,與臨床醫學相關的專業才是主流專業,培養高等臨床醫學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學院無論從師資力量、科研經費來說都被邊緣化。從目前醫學院校各人文學院發展現狀來看,對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方面的專項研究尚不深入,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養體系和培養方案,這必然弱化醫學院校法律素質教育的力量。盡管目前一些醫學院校嘗試開設了旨在提高醫學生法律人文素養的醫學法學課程,但相比傳統法律基礎課程而言,這些課程僅限于淺嘗輒止的選修課方式,沒有可操作的教學大綱,存在教學形式隨意、教學內容粗糙等問題,遠未得到醫學院校的應有重視,也遠未達到系統培育醫學生法律素質的目標。
二、探究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有效途徑
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不僅是醫學專業人文精神培養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國理念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教育部長袁貴仁強調,要切實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大力推進普法教育。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作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題中之義,必須不斷探索有效的培養途徑,著力推進高水平法律素質的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機制。
(一)規范臨床醫學生基礎法律素質教育———獨特性
這里講的基礎法律素質教育,即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教育。重視臨床醫學院?;A法律知識的教育,就必須進一步規范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教學體系,體現醫學生普法教育的獨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適用于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培養模式和培養標準。醫學生作為未來醫療事業的接班人,作為未來復雜醫患關系的應對者,應當有區別于其他專業人才的培養模式和標準。從管理者的角度講,國家在制度層面應當出臺專業的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培養計劃。另一方面要嘗試探索具有醫學專業特色的法律知識教育教材的編訂。法律基礎課程屬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范疇,無論綜合性院校還是臨床醫學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編訂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作為教材,這體現了國家普法教育的統一性。然而,醫學專業橫跨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兩個領域,其復雜性更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為醫療事業的順利進行保駕護航。因此,在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教育方面,應當體現共性與個性的統一,嘗試編訂和采用具有醫學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編訂上不僅要學習憲法、民法、刑法等法條,也應當將衛生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醫學專業法律法規納入,在基礎性法律知識的教育上提高醫學生普法的專業性。
(二)轉變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培養模式———全程性
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僅僅依靠開設基礎性法律課程就能達到目標,必須堅持培養模式的全程性,將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和提升納入到醫學生在校生涯的始終。一方面,臨床醫學院校應當繼續加強法律基礎課程的教育,增強課程體系建設,增加課時安排,改進教學方法。多采用“討論式”“案例式”的教學模式,充分利用課堂教學的優勢,使得醫學生在課堂上全面掌握基礎性法律知識,提高學生的學法興趣。另一方面,必須將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教育貫穿醫學生在校生涯的始終,針對學生不同時期的實際需求進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質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級時,側重對醫學生基礎法律知識的培養,學習如我國的憲法基本制度,經濟法、刑法、民商法等實體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養醫學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質。大三、大四年級時,針對醫學生已經進入臨床知識學習階段的特點,側重醫學專業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具有醫學特色的法律常識。大五年級,醫學生進入臨床實習階段,開始接觸復雜的醫患關系,既要保護自身利益,更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此時則應當注重培養醫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重點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知識進行學習,使得臨床醫學生能夠運用法律維護和諧的醫患關系,依法處理醫患矛盾和沖突,培養臨床醫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三)推進臨床醫學生法律素質文化建設———多樣性
關鍵詞:收養關系;收養法;成立條件
一、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所謂一般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指通常情況下建立一般的收養關系時,當事人和收養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章的規定,在沒有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建立收養關系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年齡未滿14周歲;
(2)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者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縣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2、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無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由于《收養法》此條為剛剛修改的內容,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還有待于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
(4)年滿30周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周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周歲(收養法修改前為35周歲)。
(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是根據現行《收養法》第8條第1款和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3、送養人的條件
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其他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均可作為送養人,但他們須分別符合相應的條件,遵守法律對各自的特殊要求。
(1)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10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應遵守以下條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撫養能力,就不允許通過送養轉移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是無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也無權免去有撫養能力一方的撫養義務,將子女送他人收養。
其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通常情況下不允許生父母單方送養子女。對于非婚生子女,也應由其生父母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但是,應當經過適當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送養須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見。若他們愿意并有能力撫養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時,另一方就不得將其送養。
(2)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雙亡或均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上述公民或組織在擔任監護人期間,可以依法送養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但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首先,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條件下,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求將其送養,須征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不同意送養,監護人又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時,應依照《收養法》第13條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其次,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性或威脅其健康成長可能的,允許其監護人將其送養。
(3)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社會福利機構通常是指兒童福利院或康復院等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專門收容、撫養暫時無法查明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棄兒或孤兒的社會組織。在我國,除了這類機構外,其他任何機構不得送養上述棄兒或孤兒。公民拾得棄嬰、棄兒后,不得擅自將其收養,而應交當地的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并自愿收養這些棄兒、孤兒的,應由收養撫養他們的社會社利機構作為送養人,辦理這類收養的法定手續。
4、收養須得各相關當事人的一致同意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配偶一方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由有行為能力的一方同意。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生父母離婚以后,一方要求送養子女的,同樣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特殊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特殊收養的條件是相對于一般收養的條件而言,是在一般收養關系應具備的普通條件的基礎上,針對幾種特殊收養關系所作的變通性規定。根據《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收養主要有以下5種,其成立的條件各不相同。
1、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系。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并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系。所以,《收養法》第7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于: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
出于高尚的人道主義精神和愛心,收養父母雙亡的孤兒或身心有某種缺陷的殘疾兒童,承擔撫養教育和監護他們的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鼓勵這種利國利民的行為,收養法對這類收養的條件相應地予以放寬。除了保護被收養人基本生活條件的要求外,法律對這種收養幾乎未加任何限制。修改后的《收養法》第8條取消了這種情況下對收養人年齡的放寬條款,主要是考慮到收養人的年齡已經由原來的35周歲調低到30周歲的緣故。根據現行收養法的規定:
首先,這種收養人可以不受一般收養人必須無子女的限制。即使收養人已有子女,也無論收養人有幾個子女,只要收養人還有撫養能力,仍可以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
其次,這種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以上的孤兒或殘疾兒童,不受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但收養幾個子女,要受撫養能力的限制,要能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
3、收養繼子女
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和繼父母在一般情況下并無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收養法從維護再婚家庭的穩定和睦出發,鼓勵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養繼子女,使他們之間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既有利于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可以減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國《收養法》第14條對這類收養的條件也作了放寬規定,即可以不受除《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等條款的限制,具體放寬條件如下:
(1)繼父母可以收養14周歲以上的繼子女,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
(2)由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事實上已經改變,所以,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經濟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
(3)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及夫妻年滿30周歲的限制。
(4)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此為修改后的收養法新添的內容。
4、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
我國《收養法》允許無配偶者收養子女,但特別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边@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收養關系的倫理性,保護被收養女性的合法權益,避免借收養名義而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可以作為收養人的無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喪偶等原因單身而有撫養能力的成年人。
5、隔代收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毌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關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彼痉▽嵺`中通常把這種收養養孫的行為稱為隔代收養。根據近年來的司法解釋,上述規定仍可適用。也就是說,這種養孫子女(被收養人)與養祖父母(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不適用祖孫關系的規定。不過,按照這一規定的本意,收養養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必須確實相差至少40周歲以上,或者在原有的親屬關系中為隔代輩份的。
一、導游群體在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旅游產業規模不斷壯大。已是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產業,特別是民族地區旅游業已成為其經濟支柱產業和扶貧致富的重要途徑。導游是旅游業發展中最活躍最關鍵的要素,也隨著旅游業的發展而日益壯大。旅游業需要導游,正如旅游學專家王連義教授所說:“沒有導游的旅游是沒有靈魂的旅游”。國際上亦普遍認為“導游是旅游業的靈魂、旅行社的支柱、參觀游覽活動的導演”。
優秀的導游人員本身就是一種的動態的旅游資源,導游在整個旅游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通過旅游活動的實踐,人們已經明白:在旅游業中任何現代化的手段都無法代替導游的作用,不可能僅憑互聯網和電腦等走遍天下,因為互聯網以及電腦都缺少情景交融,缺少聲情并茂的講解,缺少導游人格魅力的吸引。而出色的導游可以使景區自然風景和民族文化更好的融合,提升景區景點的品位又可以感動客人,并且使游客成為對當地最有影響力的宣傳者,由此可見導游在旅游產業中的重要性。
是在民族地區,導游的民族文化素養在旅游業的發展中對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展示和傳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導游人員文化素質特別是民族文化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游客對目的地民族文化的感知和欣賞,導游精彩、生動而有依據的導游詞更能讓游客在欣賞自然風景和人文景觀中享受“異域”文化的魅力,從而加深對旅游地民族文化內涵的理解和感知,更加尊重當地民族文化,理解當地的民風民俗,從而獲得更加滿足的旅游體驗。鑒于此,筆者以旅游人類學的視角,從導游的民族文化素養入手,對貴州省的民族文化特色景區景點導游群體展開調查,并引發一些思考,以期對民族地區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民族地區導游的民族文化素養培養有所啟迪。
二、貴州省導游群體素質的現狀分析
截至2011年11月25日,貴州省擁有導游資格證并持Ic卡(即上崗資格證)的導游總數為8739人。其中,大中專及以下學歷者占80%,初級導游占97%,導游隊伍呈現出低學歷、低等級的狀況。另外據貴州省旅游局《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訴情況通報》指出,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訴比2012年同期增長了6.67%,其中導游投訴占到總投訴的46.67%。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職業道德欠缺,服務意識淡薄。“眾多導游工作起來無精打采、壓迫游客購物卻精神抖擻;解說旅游地文化時敷衍了事、講起索要小費的理由時卻眉飛色舞”,這是很多游客對導游群體素質現狀的描述。說明我們的導游職業道德欠缺、職業責任感缺失、缺乏服務意識、缺少愛崗敬業的精神。
(二)基本功不扎實,民族文化素養缺失。導游是針對景觀客體為游客提供文化服務的職業。導游的文化傳播功能在旅游業發展之初就得到了無庸置疑的認同。旅游業發展初期,導游作為“民間形象大使”受人景仰,俗話說:“祖國山河美不美,全靠導游一張嘴”。然而通過調查,筆者發現目前導游隊伍存在明顯的知識結構不完善的特征。他們大都只能一般性勝任旅游目的地的講解,而難以勝任旅游環境或旅途景觀的導游講解。
在導游講解過程中,許多導游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主要表現在:導游講解太少或根本不講的啞巴導游;導游對景點的文化價值、歷史價值、學術價值缺乏了解,講解時信口開河;導游講解時很呆板解感覺是在背誦導游詞。如西江千戶苗寨的導游隊伍就可以分成帶路型、背誦型、解釋型3類,他們存在主要的問題是杜撰史實、張冠李戴,講解水平不高,在為游客講說當地的民風民俗與地方性知識中存在偏離及其過度詮釋現象。
(三)自主學習能力不足,缺乏學習毅力。人們常說導游是“雜家”在旅游工作中涉及的知識面廣,要求導游具有寬廣的知識面,就需要導游不斷學習、不斷充實。而大部分導游則表現出不愿主動學習,積極性不足,對自我的提升更是缺乏計劃性,大多數導游都是按照現有的導游詞來講解,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周而復始,沒有新鮮的內容。
(四)導游民族文化知識習得渠道較少。作為導游,必須具備系統的知識結構。一個好的導游必須具有旅游知識、生活常識、語言技巧知識、心理學、美學和歷史地理等文化知識。在民族地區,導游還應該具備本地區的民族文化知識。民族文化知識包括的范圍及其廣泛,其中涉及到民族歷史,如民族的族源、民族的發展及變遷等;民族藝術,如民族的音樂舞蹈等;民族經濟,如生計方式等;民族精神,如神話傳說、思維方式等。
在民族地區導游群體的民族文化知識主要來源于當地旅游局編寫的相關資料和一些旅游知識培訓以及導游在實踐中自己的親身感受。但是,旅游政府部門編寫的相關資料大多都是總結性的,針對性較弱;而且旅游知識培訓的頻率很低,在我省專業的旅游知識培訓只有在每年導游資格證年審的時候才集中培訓三天,而旅行社對導游的知識培訓基本沒有;導游的自身實踐習得的知識更多的都是表面的,對本地區民族文化內涵的理解還很欠缺。
三、導游的素質差異對民族文化傳播的影響
導游被業界人士譽為“旅游業的靈魂”,在以“文化體驗”為主的休閑經濟時代,導游服務在旅游接待服務中發揮著核心與紐帶作用,其服務質量水平已成為現代旅游者旅游滿意度高低的標志,特別是民族地區導游對民族文化內涵的解讀和傳播對游客更好的欣賞和體驗當地民族文化特色有著關鍵性作用。
導游服務的文化傳播是游客對異域文化知識和文化品味追求的過程。在導游服務過程中,無論是導游的講解,還是導游與游客的日常交談以及其儀容儀表、行為舉止,無不直接或間接的表達、滲透著旅游目的地的傳統文化和現代文化。導游人員為來自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游客提供服務,通過引導和生動、精彩的講解使游客獲得知識、樂趣和美的享受,有意無意中展示和傳播著當地的文化。因此導游自身文化素質的高低對當地民族文化的展示和傳播有著不同的影響。
導游的文化素養與審美情趣,決定了其能否更好的展示和傳播當地的民族文化內涵,這對于吸引旅游者開拓旅游市場,,促進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交流,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任何形態的文化,其主體都是人,旅游文化的主體就是旅游者。旅游者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他們的旅游不僅只是追求身心的放松和愉悅,更是為了拓展自己的人生閱歷,開闊自己的眼界,增加自己的人生體驗,對他們而言,特別是對以“文化體驗”的旅游者而言,一個具有知識魅力的導游,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導師。
四、培養導游民族文化素養的建議
(一)加強培訓力度,細化培訓內容。我省導游群體的平均文化程度不高,他們大都沒有廣博的知識積累,雖然都經過培訓,但是培訓的時間不長且頻率很低,培訓專業化程度不高,培訓的內容也比較混亂,沒有具體要求,培訓課程內容也沒有固定安排隨意性比較大,往往是有什么老師就上什么課,且培訓方式主要以授課為主比較落后。同時,來源于旅游局編寫的風土人情、地方性知識和一些導游詞,一是依據不足,二是不完整,因此她們沒有形成系統的知識鏈。提升導游群體民族文化素養必須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聘請在研究部門從事民族研究的專家來擔任教學工作,借鑒民族文化研究的成果,編定比較系統的培訓內容,從淺至深、由表及里。
(二)建立鼓勵機制,激發導游內在學習動力。目前,我國導游的生存環境很艱難,被戲稱為“三無人員”。一是專職導游,一般只有很低的基本工資,絕大多數兼職導游連底薪都沒有,有的地方導游還要向旅行社交“人頭費”。不合理的薪金制度不能全面評價導游的工作量和工作質量也不能保證導游勞動價值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可能安心工作和學習。二是大部分導游表現出的不愿學習,懶于學習,缺乏主動性的另一個原因是導游等級晉級制度沒有起到激勵作用。根據調查,旅行社對導游的等級并不十分看重,只要能接團就可以,對不同等級的導游沒有明顯的待遇差別。所以大多數初級導游都沒有繼續晉級的動力,也就不會繼續學習。所以必須改革導游的薪金制度,建立健全導游證等級晉升的激勵機制,使導游的素質與其收入掛鉤,才能真正的激發導游內在學習動力,主動積極的加強民族文化的學習。
(三)增強民族自信和自我認知。我省的導游大都來源于傳統社區,特別是民族文化旅游景區的導游多來自于本地區的本民族,在現代化進程中,很多導游對本民族傳統文化以及獨具特色的地方性知識比較淡漠,時常拿本民族的傳統文化與其他民族文化比較,帶著一種新奇的眼觀,總感覺到其他民族的文化都是好的。這種想法固然不錯,但作為一個導游更應該了解景區景點的民族傳統,作為土生土長的本地導游,對自己民族及其文化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增強民族自信。只有這樣,才能使游客不僅僅聽到的是一個導游的講解,而是在欣賞一個民族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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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于網絡使用行為包括對上網地點、上網時間、上網所從事的活動、會使用的網絡工具,是否會因上網而耽誤其它事等網絡行為進行描述?!娟P鍵詞】上網地點、上網時間、上網所從事的活動、會使用的網絡工具
【本頁關鍵詞】省級國家級期刊快速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投稿歡迎來稿
【正文】
(二)關于網絡使用行為包括對上網地點、上網時間、上網所從事的活動、會使用的網絡工具,是否會因上網而耽誤其它事等網絡行為進行描述。1.上網地點:最常上網的地點是家里(57.2%)及學校(35.1%)。2.每星期上網的次數:每個學生平均每星期使用網絡2.52次。3.每星期上網的時間:每個學生平均每星期使用網絡的時間為116 分鐘。4.如果在使用計算機或是網絡上有問題,最常去找誰幫忙是父母(29.3 %)、兄弟姊妹(24.9%)、同學朋友(22.8%)與學校老師(18.8%)。5.上網主要從事的活動(復選題):主要是查數據,其次是玩網絡聯機游戲。6.會使用的網絡工具:大部分的兒童都會使用WWW及搜尋引擎,另外也有不少兒童會使用e-mail,使用QQ 及BBS 的兒童則較少。7.會不會因為使用網絡而耽誤作其它事的時間:認為會常常因上網而耽誤其它事情時間的僅占4.5%,偶爾的占28.6,而幾乎不會的占64.5%。
(三)關于網絡媒體素養將問卷結果計算之后可以得到五項平均分數,分別是網絡使用能力(21.08)、信息評價能力( 2 5.14) 、網絡安全能力(25.43)、網絡法律能力(12.85)、網絡禮儀能力(16.00 ) , 而媒體素養總分(20.10)則是由這五項能力加總之后平均所得。研究結果發現在每題平均得分上以“信息評價能力”(4.19)最高,而網絡法律能力(2.57)最低,顯見目前兒童在對于網絡法律的概念仍有加強倡導的必要。通過這次調查,基本掌握寧波地區兒童網絡媒介素養的大致情況。根據以上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筆者得出以下幾項結論:
( 一) 證明兒童會上網的比例相當高。本研究發現兒童會上網的比例高達96.4%,這里“會上網”的概念被定義為“有使用網絡的經驗”。目前寧波市兒童家中的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相當普及,父母會上網的比例高,即使家中沒有網絡,他們也可以在學?;蚱渌胤缴暇W,因此可以認為本研究中兒童會上網的比例高,可能與家庭環境及學校信息教育普及有密切的關系。
(二)研究顯示,兒童上網的頻率及時間都還算合理,唯一要注意的是上網所從事的活動,不論是本研究或其它研究均發現,大部分的兒童上網是以玩網絡游戲居多。而家中可以上網的兒童比較容易因上網而耽誤其它事。這就證明媒介系統依賴論的觀點,即受眾對于媒介的娛樂依賴是很有道理的。
(三)在網絡媒體素養各項能力的表現方面,兒童“網絡使用能力”和“信息評價能力”的表現要較“網絡安全能力”、“網絡法律能力”及“網絡禮儀能力”佳。學校的信息教育多著重于前兩者,而較不重視后三者的能力,后三者的能力較偏向于道德與常識判斷的概念,因而可能與家庭教育、個人特質較有關系。
【文章來源】/list.asp?classi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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