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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農村金融已成為我國整體金融系統的瓶頸,具有不同于城市商業金融的特質,尤其在目前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為了構建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充分競爭,滿足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強化農村金融監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1.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資源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F有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具有諸多方面的缺陷。具體到農村金融體系,目前主要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而且地方銀監分局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屬地監管機構。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機構小鏈條長的特點,絕大多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設在縣(市)及鄉(鎮)和行政村,在其轄區內只設有監管辦事處,這些辦事處并不具有獨立的監管主體資格,而且一般僅有3—5人的監管人員,應對轄區內原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已是困難,再加上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大量出現以及大型商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參與,監管資源更是難以為繼。
2.監管體系混亂,非正規農村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1)傳統商業性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也由銀監會監管,但其在資產規模、市場定位、資金運作、員工構成、貸款審批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重大差別,難以根據一元化的監管體系進行簡單處理;(2)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監管責任由銀監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擔當,其效力通過縣聯社—省聯社的模式由聯社體制來貫徹,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聯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層社的公司治理之間沖突加劇;(3)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無需接受銀監會的審慎監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試點,實際情況是,由省金融辦把試點的權限再次下放到縣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則為當地工商局;(4)合會、私人錢莊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應的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總體存在較大風險。
3.金融改革以及監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手段,忽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性培育。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軌跡即可說明這一問題,而我國農信社的改革過程仍然忽視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力量,未能給農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間,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臺一攬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執行的方式,使得農信社的合作金融機制完全未能體現農民的自主參與意愿。
4.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約束機制缺失。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體系除前述已經論及的外部監管系統缺陷外,其內部治理、控制和行業自律等監督體系均存在缺失。
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借鑒
構建完備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農村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和農村社會經濟的促進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發達農村金融體系的國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
1.美國以農業部為政府監管主體,輔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內部治理結構控制以及農業保險的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及農業保險體系組成。其中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均隸屬于美國農業部管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則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專門設立了比較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這四種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各自獨立、職能各異。在美國,各種信用社協會或合作金融多達幾十個,這些行業協會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為規范,進行自律管理。美國聯邦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存款統一實行強制保險,具體業務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的儲蓄協會保險基金承擔,并承擔對投保金融組織的監督。
2.法國“半官半民”體制模式。法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是從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對較為穩定。法國的農業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信貸合作社三級構成。其中地方信貸合作社是基層組織,直接由個人成員和集體成員入股組成,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則由地方農業信貸合作社組成,同時以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作為合作金融的中央機構,對合作金融的運作提供最后的保證。1945年,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了全國農業信貸聯合會,作為省級農業信貸銀行在國家一級的代表,參與決定農業信貸政策。除此之外,法國的農業保險體制也相當發達,并與農村金融組織結構相對應地設置了三個層面的農業互助保險機構。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協調機制。在日本,對農村金融實施雙重監管:一是政府金融監管廳,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以實現整體風險調控;二是全國和地方農林水產部門配合金融監管廳對農村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包括農林水產省下設金融科對農林中央金庫的監管,農林水產省在六個大區設置農政局對轄區內縣信聯的監管,以及都、道、府、縣農政部對轄區內農協合作金融部的監管。另外,為了保證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運行,日本還設立了農村信用保險制度、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和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現行農村金融監管法律的構想
1.針對農村金融的特質,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總是將農村金融機構當作一般的金融機構看待,僅僅要求投入金融資源,沒有足夠認識到農業作為產業的獨特性和由此產生的城市和農村金融之間的顯著差別。實際上,農村金融要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其本質主要是貼近農民,而不是貼近金融機構。作為城市金融監管首要主體的銀監會,在農村金融監管中具有監管資源不足,難以貼近農村、不了解農村金融現實需求,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政策之間不具有順暢的溝通、交流機制,極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監管局面。借鑒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經驗,我們應當以農業部為主導,同時厘清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設置目標和宗旨,在農村政策性金融和農業部之間建立順暢的國家產業政策的表達和執行機制,并通過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導向、補充和支持等作用,構建農村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同時可以在財政部的政策支持、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建立輔助機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業公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當引導協會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和管理辦法,完善同業公約及規章,將那些監管部門不宜管,而被監管機構又需要的工作,盡量交由協會負責,實現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與國家監管機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3.注重農村金融主體的內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農村金融本土力量。內控制度建設是建立有效監管體制的關鍵,也是有效監管的基礎。農村金融監管中內部治理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基層合作金融組織中自愿入股的成員通過完善的治理結構,形成、表達并且實現自己的意愿,同時,由于基層成員是最為貼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資狀況的主體,使得對于資金發放、運用以及貸款的回收等事項具有最為直接和靈活實用的監督管理作用。另外,就農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發展方式而言,應該是把選擇權交給農民,通過反復的實踐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貸模式和本土金融組織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滿足當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一是針對農村金融監管進行理性立法,設立可以作為農村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二是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將已在農村廣泛存在的非正規金融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減少非正規金融活動對農村金融監管的消減效應;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實現農業保險的支農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完善農村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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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從金融監管的設備來說。由于農村經濟的落后,使得監管體系所需的設備較落后,不同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夠,出現較多困難。加上監管設備的落后,使得信息共享程度較低,最終導致無法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自律性較差。由于組織結構的分布大多尚未涉及到農村地區,使其相關制度及信息披露性還不夠完善,金融市場的自律性幾乎不存在,更別提自我監督機制。由于自律性較差,又沒有設立相應的監管工作及信息披露制,使農村金融的外部監管喪失作用。
二、農村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1.缺乏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主要由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行政法規三部分組成。其中較為重要的兩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及其《中國人民銀行法》,基本構成了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依據。然而,由于農村金融的持續性僅僅依靠這兩部法律無法很好地監管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無法正常運轉,較難準確把握監管尺度,操作性較弱,監管工作工作無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約了農村金融業的發展。
2.沒有完善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當前在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由于缺乏政府主導作用及各個部門間的協調,使得監管環境無法深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僅僅停留在村、戶的建設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未充分認識金融環境的重要性,缺乏統一監管的認識。導致大部分執行部門僅僅做一些日常業務,而忽視了金融監管。另外,農村企業及居民的信息意識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監管意識。
3.民間金融監管缺失。
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中民間金融監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民間金融監管缺失,農村民間金融無人監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風險防范制。由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沒有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使得較多人群通過不透明的方式進入到民間金融領域中,進而增加了民間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難度。
4.未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就當前來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如形同虛設,并未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加上監管內容不科學,使得農村金融難以快速發展。在農村金融改革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冊資金得到降低,相應擴大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冊資金的降低使得進入金融機構的門檻得到降低,導致更多沒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機構出現,使得金融監管范圍面得到擴大。但我國金融監管制、監管人有限,存在較大金融風險。
三、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是導致金融機構與儲蓄者利益不能協調統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規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這種不利因素。規范農村金融機構自身的行為,協調金融機構與儲蓄者之間的委托關系,這也是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農村資金合作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是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與大型的商業銀行相比較,新型的金融機構在市場定位、資產規模、員工素質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別,它不僅處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社區銀行法》的監管范圍,并且其設立、經營都會受到銀監會所設立的原則性規定的約束。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對農村金融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我國應盡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區金融法》等一些列農村金融法規。以期改變目前無法可依的情況,讓具有明顯合作金融性質的農村資金合作社、農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滿足農村金融快速發展的需求?!渡虡I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側重于對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約束,但并沒有關于金融機構退市的內容,影響著農村金融機構退市機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機構的出現,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階段農村金融發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對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監控體制。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一會三行)形成的金融監管格局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銀監會與中央銀行是農村金融的主要的監管者,由于保險業在農村的發展緩慢,監管有許多不足之處:一是監管機構之間不能有效地配合,導致監管死角出現,這樣不僅拉升了監管的成本,還阻礙了監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不能及時進行信息的互換和共享,導致監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響協調機制的建立;三是監管機構的基層組織薄弱,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金融市場上的復雜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適應對農村金融進行監管的需要。而各監管部門間協調機制的建立,能有效地減少“一行三會”在監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機構相互配合,并有所側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別是在農村金融發展較快的地區,為了全面協調各監管部門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導、“一行三會”參與的聯席會議機制。考慮到農村金融組織與國有銀行相比缺乏國家信譽擔保,主要以服務農村地區中小經濟體為主,為刺激農村經濟發展,國家還要給予一定優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設網點的權力,擴大業務范圍的權利,適度范圍內的稅收優惠,地方政府還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需求動員當地大規模企業和農民等參與金融活動,給予這些金融組織拓展業務、壯大自身實力的機會,以更好地服務農村經濟個體,增加農民就業與創業的機會,逐步建立起企業與個人信用制度,并緊跟全國信用制度建設步伐。
3.建立科學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
科學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與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對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由于自身原因和所處環境的影響,農村金融機構對信息的收集效率低、傳遞速度慢,導致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嚴重影響著監管機構對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規避。為了有效地推進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要加大農村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機構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其主要業務數據、風險狀況,這不僅方便了社會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也促進了農村金融機構加強自身經營和管理,還為支農效果的測評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業自律體系。
國外金融制度建設發展經驗表明:作為在行業內部進行協調及監管的組織,行業自律協會能有效地對行業實施保護。在2005年,我國成立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作為農村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對象。同時,要盡快進行論證和確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的自律組織。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吸收為會員。人們越來越認識到農村金融行業自律體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業自律組織與監管職能部門統籌合作,依托于同業自律公約,對同業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5.建立社會監督體系。
金融關系到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經濟活動。而造成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這些因素大多復雜。所以說,單依靠官方機構,難以進行全面周詳的監管和防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應該建立以基層政府為核心,由廣大社會公眾、社會中介機構、各職能部門參與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這樣不僅為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又避免了政府對農村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過度干預。
6.建立被監管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
被監管金融機構自身的內控是建立有效監管體系的關鍵。內控系統既是有效監管的基礎也是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的要素,使金融機構能及時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活動的有序進行。規模小,人員少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特點,決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的自律機構。但是,由于沒有關于農村金融機構內控系統的相關法律法規,且農村金融機構所處環境的復雜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內控機構建設顯得尤為必要,所以農村金融機構要根據自身狀況,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內控系統。為了從源頭上加強內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內部組織和管理制度建設的程序要規范;為了保障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和威懾性,要獎罰分明,加強違規懲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為長效風險管理體制的發展創造條件。
四、結束語
(一)沒有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1)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不夠齊全,顯得系統性不夠強。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規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卻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條款,同時,監管的內容過于簡單,大大落后于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且隨著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隨之而得到持續發展,對于一部分新型金融業務與金融產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對農村地區的民間融資沒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導,對于高利貸僅僅按照傳統社會上的公德意識來加以制約,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監管法制總體結構來觀察,規章的比例太大,一實施就缺少足夠的權威性。同時,在構成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之中的各項規范性法規之中,部門規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實施起來就缺少權威性。(2)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夠強。在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中,對于市場準入、市場督查、市場退出等均已有所覆蓋,但是更多的則是原則性規定,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競爭的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權利資源,而且還應當更加公平地安排權利資源,從而實現各類金融市場主體權利實施平等性保護。缺少公平正義目標的金融市場并非是現代金融市場,而脫離開正義理念的金融監管法制并非是現代法制所倡導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農村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體現出對于民間資本以及非公行業的漠視與不公。筆者覺得,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均為社會資本中不一樣的形式,而是應當分別享有相同的國民待遇。農村民間借貸監管機制應當積極促進而且體現出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之形成與發展,而不是為保護少數市場主體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別是不應當成為我國國有金融機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之下謀求壟斷利益或者政府部門實現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視農村地區群眾的金融權利
在相當長的時間中,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把金融問題看作是經濟發展層面上的問題,也就是看作是資源配置方面的問題,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對于民生保障這類問題的考慮不夠周到,甚至會為了金融之穩定而選擇犧牲公民自由融資之權利。盡管我國政府已有充分認識并且采用小額貸款的方式,允許設置村鎮銀行與借貸公司等形勢盡可能多地增加農村資金之供給,但是這些基本上均為具體手段層面上之改革,整個農村金融監管機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產生根本性轉變。因為農村金融市場在監管法律體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產生了農村地區金融資源在總量上的不足,當前,我國金融資源在分布上具有顯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諸多農村資本外流,從而極大地削弱了我國農村金融在供給上的能力,同時也造成了弱勢農村群眾在金融資源上獲得之不足,尤其是對農村小微企業以及廣大農戶的金融供給上有所不足。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金融市場取得新的發展,造成了我國農村地區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針對性地面對不同客戶和不同需求層次,能夠提供顯著差異性金融服務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國農村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的種類相待單調,難以滿足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對于金融服務具有多樣化與多層次之需求,進而造成廣大農民群眾無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進一步健全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現代金融屬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權力對于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主要是運用金融監管法制調整與規范加以實現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監管機構實施依法監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監管績效和金融監管立法之健全完善與否、質量優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關系。為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實現更為健康的發展。隨著我國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應當積極順應農村金融市場所出現的新變化,及時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實際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具體來說,在今后的一段時間,我國應當積極強化農村地區的基礎性金融監管法建這一基礎,積極順應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進程之中的趨勢性要求,從而健全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1)要及時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制體系,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從而強化可操作性,并且對有關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對不適應條款加以廢除或者進行修訂。(2)要依據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具體發展狀況、監管情況和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改革之趨勢,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而彌補我國在農村金融監管立法領域之中的空白。(3)要積極順應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之趨勢,以保障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安全以及促進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基礎,制定出能夠兼顧實效性、操作性與相應前瞻性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進而實現對農村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維護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
(二)著力凸顯公平保護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監管是依據經濟發展之所需而誕生的,其主要目標是推動經濟的發展,而且金融業安全并非是金融監管之重要目標,也不是金融業目前存在與發展之最終目標。從這一視角來看,農村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應以全面滿足農村金融業的繁榮發展為目標,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發展,提升社會福利。因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相對來說較為特殊,而農村金融并不完全屬于商業金融之范疇,農村現代金融機制應以促進我國農村居民更加公平地獲得發展良機與結果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權利的實現
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權中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與保障我國公民的存在權與發展權,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堅持的基本價值取向。金融之本質在于為民眾的生產與生活提供資金領域的融通,切實保障民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主體和利益變得愈來愈多元化,大量公民進入到市場中開始從事生產經營類活動,因為資金也就成為人們開展生產經營的重要條件,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融資實質上已成為公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融資權已經成為公民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基本構成部分之一。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資源配置顯著不均衡與不合理的條件之下,各中小企業以及農戶得到融資顯得相當困難,農戶與農村工商業者在資金的需求上從未得到滿足,而民間借貸也就具備了更加突出的能夠解決民生問題之功能。就這一意義而言,監管制度能夠嚴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之存在,全面懲罰私自放貸人員。所以,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之本質是為各位公民的融資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簡單地排斥或者壓制資金上的流動。
(四)強化監管制度施行金融創新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對于金融創新作用主要表現為:(1)金融監管機制之制定應當具備前瞻性。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措施應當適應于我國金融業今后的發展與變化的趨勢。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制定金融機構穩定性指標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今后金融市場的創新問題與金融機構資產變化問題等。同時,要通過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預警體系,強化對金融體系所施行的社會性監測,從而確保農村金融體系得到穩健地運行。(2)大力鼓勵農村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所造成的影響是多種多樣的,應當盡可能地發揮出其所具有積極性,也就是鼓勵實施金融創新,與此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極的金融創新。唯有如此,才能運用金融監管讓金融創新成為促進金融改革的生力軍。(3)改進農村金融監管的模式。因為金融監管部門對于金融創新弊端所作出的反應通常比較慢,而金融行業協會的反應則相當靈敏,所以,對于金融創新所實行的監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賴于實施內部監管,從而適時地調整金融監管,進而適應金融創新取得新的發展。
3結束語
寧夏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現狀
(一)金融組織種類較齊全,有些種類具有創新價值從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種類來看,寧夏已建立起小額貸款機構村鎮銀行農民資金互助組織三種形式。在小額貸款機構方面,既有商業性的小額貸款機構,也有以扶貧為目的非盈利的非政府組織小額貸款機構(如鹽池縣婦女發展協會)。從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創新來看,寧夏的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將農村物流農村小額貸款和農民資金互助相結合(如掌政鎮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走出了“掌政模式”。(二)農村小額貸款機構覆蓋面在全國居領先地位截至2011年末,寧夏小額貸款公司已達到122家,所有市縣(區)都至少有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覆蓋面人均占有率居全國第一,實際到位資金已達72.98億元,累計發放貸款150.5億元。其中,發放三農貸款109.5億元,占總發放貸款額的72.8%,使22.5萬農戶創業者和中小企業受益,貸款回收率和收息率均達到100%。累計上繳稅金3.8億元,僅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數就達到1600余人。(三)村鎮銀行發展較快2008年8月,寧夏第一家村鎮銀行———吳忠市濱河村鎮銀行正式營業,截至2012年3月末,寧夏已設立8家村鎮銀行。在短短兩年半時間內,新增7家村鎮銀行。從設立機構來看,有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如石嘴山銀行設立吳忠市濱河村鎮銀行),有區外城市商業銀行(如包商銀行設立賀蘭回商村鎮銀行)。從股權結構來看,主要是發起設立機構控股(區內區外城市商業銀行)企業參股(區內區外企業)。從設立地域來看,村鎮銀行覆蓋寧夏所有地級市。截至2012年3月末,寧夏村鎮銀行各項存款余額25.05億元,同比增長1.3倍,占同期寧夏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的比例為8‰;各項貸款余額21.99億元,同比增長1.06倍,占同期寧夏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比例為7‰。(四)資金物流調劑中心的掌政模式在寧夏已成功推廣至10家2007年7月23日,掌政鎮的196戶農戶和當地3戶小企業共同發起籌建寧夏掌政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該中心于2008年8月5日正式注冊成立,是全國首家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該中心將農民信用合作小額貸款農資物流服務有機結合,是我國農村微型金融發展領域的重要創新,被譽為中國農村新型金融發展領域的“掌政模式”。目前這一模式已成功推廣。截至2011年末,寧夏已設立10家農村資金物流調劑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壯大的成功經驗
(一)守住資金小額性質,讓小額貸款公司成為真正的小額貸款組織來自央行的最新數據顯示,全國4200余家小額貸款公司,抽樣調查結果顯示,5萬元以下貸款只占1.86%,50萬元以上貸款占到86%。“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的公益小額貸款,在中國“水土不服”,而寧夏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成功走通了該模式下五戶聯保的路子,以億元資本服務近萬客戶,萬元以下貸款做到了70%以上,自身更獲成倍增長。寧夏惠民小額貸款公司于2008年12月注冊成立,初始資金規模僅400來萬元。2008年年底,惠民公司資金規模達到1500萬元,2009年為3000萬元,2010年底為6000萬元,2011年便一舉沖上億元高點?;菝窆窘栌妹霞永l村銀行“團體聯保貸款”方法為每一筆貸款提供信用保證,要求貸款戶先與鄰居組成五戶聯保小組,才能通過組員擔保獲得貸款?!爸挥猩磉叺娜瞬耪嬲雷约褐v不講誠信”?!澳阋莻€不講信用的人,就沒人跟你聯(組),更別說貸款”。惠民公司最新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2月末,該公司覆蓋了寧夏鹽池同心兩個貧困縣的16個鄉(鎮)的113個行政村355個自然村的22519人,累計向7686位農戶發放小額貸款37133萬元,2012年2月末戶均貸款余額10600元,萬元以下貸款客戶占71%?;菝窆疽允袌龌穆纷幼咄恕懊霞永l村銀行”模式的公益小額貸款之路,讓小額貸款公司成為真正的小額貸款組織。(二)在全國首創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貸款直通車模式為解決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后續資金困境,2008年寧夏首創“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貸款直通車模式,建立了由大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再由小額貸款公司向農民零售貸款的“直通車”模式。大銀行資金充足,苦于基層網點少,沒有“腿”;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雖然資金匱乏,但是貼近農民,具備信息優勢和網點優勢。在他們之間建立資金對接機制,可以實現雙贏。2008年12月,交通銀行寧夏分行首次向區內8家小額貸款機構進行批發貸款3000萬元。截至2012年4月末,寧夏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向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批發貸款28億元,有力地支持了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服務了“三農”,且沒有形成一分錢的不良貸款。此外,為配合“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貸款直通車模式,寧夏成立了寧夏銀行業批發貸款擔保有限公司,由寧夏銀行業批發貸款擔保有限公司擔保,協調合作銀行加大對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批發貸款力度,截至2011年末,經該公司擔保為小額貸款公司增加銀行批發貸款3億元,累計擔保銀行批發貸款達到13億元。(三)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走出了資金+農戶+市場的掌政模式掌政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成立的基礎是200戶農民的資金互助,但其中又吸收了幾個民營企業的股份,且經營部分物流業務,比如為農民提供化肥種子等方面的采購服務。該中心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小額貸款機構,它是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為基礎,以民間資本為主導,以市場化運作機制為保障,以扶貧性金融為手段,將農民信用合作商業性小額貸款農資物流調劑三者密切結合而構建的一個三位一體的商業化可持續的微型信貸機構。該中心是全國首家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因其在農村微型金融發展領域的重要創新,被譽為中國農村新型金融發展領域的“掌政模式”。2011年,寧夏掌政農村資金物流調劑中心榮獲“中國農村金融品牌價值榜•十大創新金融機構”稱號。該中心積極推廣“資金(物資)+農戶(基地)+市場”貸款模式,在運營中緊緊圍繞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上的需求,為入股農戶當地農民提供小額貸款農資物流等全程化服務。該中心打破單純發放現金的放貸方式,將農用物資作為“放貸物”,不僅為農民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等產前服務,而且還將技術營銷等產中產后服務納入視野,成為聯結分散農戶與大市場的橋梁。該中心放貸(物)額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至3萬元。目前這一模式已在中寧石空鎮平羅城關鎮金鳳區豐登鎮等地成功推廣。(四)村鎮銀行探索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模式,重點扶持農民創業就業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是低收入農戶創業融資的最大障礙。針對這一難題,寧夏的村鎮銀行積極探索“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模式。村鎮銀行堅持“小額分散便捷規范”的原則,當地農戶“無抵押無擔?!本涂缮暾埖?000元至8萬元不等的貸款,具體額度視農戶種養規模和實際需求而定。濱河村鎮銀行通過農產品販運大戶農業龍頭企業等中介組織牽線推薦,直接向其產業鏈利益鏈上的農戶放貸。為解決返鄉農民工的就業創業問題,濱河村鎮銀行在當地甘草販運大戶推薦下,向東川村58名返鄉農民工發放兩年期甘草種植貸款186萬元,經致富能人牽線,向新華橋村38位青年農民發放創業貸款107萬元。(五)建立村級互助資金,發展財政+農戶貸款模式村級互助資金是將財政扶貧資金作為政府配股,由農戶自愿入股,同時接受社會捐贈資金,主要為當地貧困戶發展種植養殖加工和流通業提供小額貸款的扶貧型金融服務組織。寧夏從2006年開始村級互助資金試點,政府向每個試點貧困村下撥20萬元啟動資金,吸收本村農民入股。每股1000元中,由農戶投入400元,政府配股600元;特困戶每股只需投入200元,由政府在配股600元的基礎上再贈股200元。每戶農民最多可入3股。互助資金堅持“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實行封閉運行有償使用互助互濟滾動發展?;ブY金組織不得跨村設立,不得吸儲。農戶根據自身實際需求申請借款,最高限額不超過5000元。申請借用時,須由五戶信譽較好的家庭聯保,如逾期不還,擔保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使用互助資金需支付相當于或低于同期農信社小額貸款利率的占用費,占用費收入的40%滾入本金,60%用于分紅和提取管理費。目前,寧夏村級互助資金組織已發展到108個,占絕對貧困村的100%。
1.1市場失靈市場失靈此處的理解為,市場機制無法有效配置農村金融資源,無法為農村經濟社會提供符合其發展所需的各種服務以及金融產品。我國縣鄉金融市場失靈的方面主要有:
(1)信貸市場的信貸需求基本無效。據調查數據可知,很多地方的企業都認為從銀行貸款非常困難,但是銀行卻表示,對于收到的貸款申請,凡是符合條件的都是順利解決。既然出現這種狀況,就只能說明一個問題,大部分的企業都不符合貸款的條件。調查數據顯示,在銀行拒絕的貸款申請中,近一半的企業是因為抵押品的價值不足,近80%的農戶貸款被拒絕的原因是抵押和擔保不能符合銀行規定。假如可以把以上的這些無效的需求轉變為有效的需求,那么目前縣鄉經濟存在的問題已經可以好很多。
(2)雙方之間信息不對稱??梢試L試借助對信息成本以及成本的匯總處理,來逆向建立相應的選擇和道德風險模型,然后再通過模型量化逆行選擇所存在的關于加大信貸市場的風險,同時還需要提高合約締結的成本,來使得利率價格的機制失靈,從而讓信貸配給達到一個特定的平衡點。在縣鄉經濟中,貸款的對象基本上都是農戶以及小企業,他們的信用觀念較弱,假如想進行欺詐,所需要的成本較少,而銀行在對待此類的貸款的時候,因為獲得不了全部的信息,所以無法完全把握其真實的還款能力,這就導致了銀行在進行客戶準入以及信用等級的審查和授信等方面困難重重。在縣鄉企業中,有資格被評定為“A級信用企業”的企業少之又少,而且這些企業也都是已經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相對于小企業而言,農戶生產在經營分散、經營風險大等方面表現得更為嚴重,所以銀行在對農戶資質的審查以及對農戶經營活動的監督等方面都需要付出相當大的成本,因為銀行與貸款對象之間的信息存在著不對稱的現象,所以銀行在對于小企業和農戶的放貸的事情上,表現得十分嚴謹。
(3)信貸標準太過單一。研究表示,銀行如果可以給出一組內容不同的貸款合同,那么就可以達到分離均衡的效果,高風險企業一般會選擇抵押品價值較低但是利率高的貸款合同,而低風險企業則是愿意選擇利率低但是抵押品價值較高的貸款合同,這樣分多層次后,每個企業或者個體都可以獲得銀行的貸款。雖然我國在銀行貸款方面有著一定的自主確定貸款利率的權利,但是大部分銀行所給予的貸款利率都是行業認定的最高限額,這樣利率就失去了判斷風險大小的作用,而且在確認風險等級的方面,縣鄉與大中城市所使用的標準是相同的,這就完全的脫離了實際,滿足不了縣鄉企業的資金需求面廣泛、數額小、使用次數太過頻繁的特點,所以阻止了大部分縣鄉企業的貸款。
1.2政府監管不夠
(1)政府干預失效。在縣鄉的金融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政府干預非常的必要,但是目前,政府對縣鄉金融的干預范圍和力度都表現得較為不合適。政府的不當干預主要表現為無效干預以及過度干預。對于縣鄉金融機構的干擾是金融監管部門干擾其獨立核算和自負盈虧的能力;對于縣鄉金融市場的干擾則是,對其管制太過嚴格,導致縣鄉金融結構上的單一,而且民間金融無法獲得合法的地位,所以在正規金融表現的空缺上,民間金融無法進行補充。
(2)制度保障無效。我國金融體系在隨著經濟體系的變革而不斷深化。但是縣鄉金融制度的創新欠缺導致了我國縣鄉經濟正常發展被抑制。目前,縣鄉經濟受到抑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沒有健全的相關縣鄉金融的法律制度,大量的縣鄉金融活動都處于所依據的法律制度尚未使用或者完全沒有法律可以依靠的狀態;二是縣鄉的信用采集體系不夠完善,銀行在對農戶以及小企業貸款之前,需要花費巨大的成本來收集貸款方的各項信息;三是縣鄉金融市場在進入、退出以及競爭等方面的規律都不夠完整,從而嚴重地限制了縣鄉金融運行的活力。
2新農村建設與縣城金融管理問題的對策
2.1為新農村量身打造金融供給體系新農村建設在農村金融需求的方面表現為多層次和多方面。單個金融機構無非解決農村金融的有效供給,所以,需要借助多元化、競爭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來促進金融機構的發展,使得農村的資源配置在競爭效益和規模效益得到提高。嘗試創建一個將政策性金融作為基礎、農村合作金融作為主力、融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組織來對農村金融供給進行補充。在保證“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促進農業發展銀行向綜合型政策性銀行轉變,加強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向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逐漸加大信貸投資,著重支持建設農村的基礎設施,加快推廣農業技術、提倡農村環境保護等資金回收期較長并且經濟效益緩慢的項目,加速政策性金融對于農業的支持。關于商業性資金融通方面,農業銀行需要大力發展其優勢,主要滿足農村內部農村產業化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
2.2對新農村建設中的金融交易工具進行創新
(1)對業務品種進行創新。在農村大市場方面,各個金融機構都需要積極對新的信貸方式進行探索,從而創建新的貸款品種,主要對適應合計農業、涉及農業以及新時期農民生活消費的信貸業務進行開發,對于中間業務要加大開發力度。爭取有更多的新的金融組合產品可以支持新農村建設。
(2)對結算手段進行創新。依照新農村建設需要,加強對于現代化支付結算系統的城鄉通用的開發。首先要保證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的存在,然后再加速對小額支付系統的開發建設;并且要對支付結算渠道進行拓展、加大對個人支票的推廣和發展,推廣通存通兌的業務;重新審視農村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優點,對農村信用卡等現代支付工具加大開發力度。
2.3改革新農村建設中存在的資金回流機制
(1)對于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采用財政補貼以及稅收減免等誘惑方式來提高支持程度。借助法規以及考試制度,為農村金融機構重申所需要履行的服務責任和義務,保證農村金融機構更加貼近農村。
(2)通過采用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等激勵機制,來促使商業銀行更加規范地對信貸資金的投放。此外,還需要通過法律強制要求商業銀行每年都要增加一批存款來投放到涉及農業的方面。
(3)積極幫助農村獲取郵政儲蓄的回流資金。目前,應該對郵政儲蓄銀行進行適當的改進,使其可以存款和貸款,再做一些中間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進而實現農村經濟活動的資金供給。
(4)建設農村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主要面向農村企業、農村產業化以及招商引資等方面,借助創建小額貸款公司的方式,最終達到對民間資本服務的吸引和鼓勵。
2.4創建符合新農村建設的金融制度環境
(1)加強農村土地流轉體系的構建。首先是深化農村的,將明確土地承辦權以及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作為基礎,然后用土地使用權替代原本農民承包土地所擁有的經營權,依靠土地使用證來證明權利的合法性,然后立法說明土地使用權所包含的收益權、買賣權、繼承權以及抵押權。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諸多的配套措施,其中,金融服務、資金支持、機構改革、產品開發等是農村金融改革的關鍵。當前,制約建立新型農村金融體系的一些突出問題不容忽視。
(一)農村資金供求失衡
一方面,資金需求旺盛。隨著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另一方面,資金外流嚴重,信貸資金流向、流量發生了新的變化。因此,農村經濟對信貸資金需求量的剛性增加趨勢與農村資金外流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
(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支農職能發揮不充分
支持“三農”除需要財政資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發揮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約了金融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目前僅限于單一的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信貸服務,基本上只負責糧棉油收購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業務,如支持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并沒有有效運作起來,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三)農村信用社孤軍作戰,力量不足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可持續的現象: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撤并、重組,形成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盲區。
(四)民間借貸活躍,但缺乏規范
長期以來,由于體制內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造成體制外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行為興起。由于沒有法律保護和監管約束,民間借貸良莠不齊,糾紛頻發,矛盾四起,增加了農民債務負擔和農村金融風險。
(五)金融創新和服務滯后
近年來,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要求趨向多樣化。但是大多數農村金融部門仍沿用傳統金融服務手段,金融業務仍然以傳統的存、貸、匯為主,缺少信貸服務品種創新,已不能完全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總的來說,解決上述問題必須改變當前農村金融的非均衡狀態,形成農村金融均衡發展的態勢。其要點可以歸結為形成高效穩健的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機制,形成充滿活力的農村金融競爭機制,形成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建設新型的農村金融體系
推動農村金融體系改革,形成健康、高效、競爭適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保證“三農”資金投入,切實提高金融服務于“三農”的水平,規范民間金融,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促進農民增收,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是科學發展觀在農村金融中的實現途徑,具體思路應當是,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契機,加強農村信貸政策服務引導和金融監管,規范發展適應農村特點的金融組織,健全農村金融市場,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強化政策性農村金融,引導商業性農村金融,創建農村小額信貸組織,促進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運行機制、產權方式的有機結合,以此轉變農業增長方式,落實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
(一)進一步推動農業發展銀行在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基礎上拓展開發性金融業務
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在國家財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控制風險的同時,拓寬信貸支持領域,加大信貸投入力度。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繼續支持國家糧棉油儲備體系建設,履行為糧棉油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等政策性業務,在加強糧油貸款營銷和管理的同時,整合政策性金融業務,創新信貸服務,改進經營方式,拓展新的業務,開辦農村綜合開發、農村基本建設和扶貧等貸款業務,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等納入支持范圍,拓展對農業、農村的服務范圍,增加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等開發性金融業務。
(二)發揮商業銀行的金融支持作用
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經逐步撤出農村領域,農業銀行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在農村領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歷史時期和市場條件下,應當充分發揮商業銀行的優勢,將農業銀行定位于服務農業的專業銀行。一是分拆機構,形成集團控股模式,鞏固和穩定縣域農業銀行分支機構,以資本為紐帶發揮系統優勢,給予縣級金融機構更大的自,擴大基層機構的信貸權限,增強其融資功能。二是明確要求其在農村吸收資金的60%用于發放農業貸款。三是充分考慮不同地區間的差異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層實際的信貸管理方案和信貸政策。四是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重點支持農業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新型發展模式,逐步提高涉農貸款的總量和占比。
(三)繼續深化農信社改革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貸款審批、利率定價、風險防范和內部財務等內控制度,建立動態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良性的運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產權模式和組織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結構,理順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三是實施有效監管,強化股東和社員風險、股權意識,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監管部門交流和協調機制,構建有效監管網絡,對出現問題的信用社,要啟動限制分配分紅、差別準備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業務等及時校正機制,防止農村信用社在人民銀行票據兌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風險,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農村信用社應當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牢固樹立為“三農”服務的宗旨,拓寬服務領域,改善服務方式,增加服務品種,增強服務功能。
(四)穩妥推進商業性可持續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小額信貸對農村金融改革具有關鍵意義。除了繼續辦好農村信用社現有的小額貸款業務之外,應當鼓勵和培育農村小額信貸組織,大力發展非政府專業小額貸款機構。對于以資本金或借入資金放貸、不吸收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由監管部門實行備案制管理,重點監控其資金來源,防止吸收儲蓄,演變為變相吸收存款。小額貸款組織應遵循商業可持續原則,按照市場化方式,明確戰略目標,完善業務體系,強化人力資源建設。政府應當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在嚴厲打擊高利貸和金融欺詐等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在農村金融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有效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同時,要解放思想,鼓勵設立民營性質的社區銀行,允許私有資本、外資和國際組織參股。
內容摘要: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日趨完善,社會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穩步提高。但是金融發展中的結構問題卻令人擔憂,嚴重威脅著金融發展的安全性。本文指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監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應對策略,并就如何發展農村金融市場提出建議。
關鍵詞:金融市場 安全 穩定 監管 農村金融市場
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穩定策略
(一)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體系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場體系日趨完善,社會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穩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許多結構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金融產業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業結構嚴重失衡。當前在我國現有的金融行業結構當中,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嚴重過高,但是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租賃業等這些非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卻嚴重偏低。二是銀行業務結構和收入結構不合理。
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改革以來,我國金融市場在數量上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目前結構失調的問題卻十分突出:金融市場的種類結構失衡;金融工具結構不合理;市場參與者結構失衡。
金融資產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資產結構的主要問題是貨幣性金融資產所占比重過高。資產結構是信用形式結構的反映,它表明我國目前仍然是銀行信用占絕大比重,而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基礎信用形式不發達,導致信用基礎比較單薄,銀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隱含了諸多風險。
(二)穩定我國金融市場的策略
財政政策。金融市場能否穩定,首先要看一個國家是否有一個穩定的財政政策。如果政府長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強調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都達不到政策效果。
國有銀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國有商業銀行引入“民間”資本,適當降低國有資本的比重,同樣有利于轉變經營機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進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不是一般的國有企業,改制也要講究一定的路數。規范證券市場。堅決地把不夠資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組。給予中小投資者特別是普通公民以優先購買的權利。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匯率問題。我國現行匯率制度被稱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其中有匯率浮動的機制,因此不存在穩定的匯率預期。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具有固定匯率的特征。在匯率不能放棄有管理的浮動,又不能放棄獨立貨幣政策的時候,是不能輕言開放資本市場的。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決對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監管信息不對稱。中央銀行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類報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機構為追逐私利、逃避監管, 報表很不規范,信息失真,導致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信息不對稱,影響了監管當局決策的科學性和金融監管的效率性。另外, 風險檢測系統、風險預警系統還未完全建立, 監管信息傳導不暢。
2.金融監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監管立法滯后, 法規雜亂和籠統, 其系統性、配套性、適時性和操作性不強, 直接導致無法可依、行政干預和金融債權與糾紛的定性難、執行難。
3.分業監管的限制。分業監管導致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受其監管范圍限制,難免出現缺乏協調、溝通甚至沖突的情況,而由于利益沖突導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現象時有發生,重復檢查、重復監管也比較常見,這些不僅提高了監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效率。
4.監管人員的低素質與監管目標不匹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需要監管人員具有較為全面的經濟、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從對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判斷到制訂風險防范預案,都需要金融監管人員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然而現有的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與金融實務上均存在著較大差距?,F有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央行監管目標比較,呈現明顯的不匹配狀態,影響了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二)解決對策
監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管人員的素質,包括其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品質。我國目前嚴重缺乏專業的監管人員,監管當局還不具備現代化的風險管理和監管能力。并且,新形勢下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WTO規則,這又是一個新的挑戰。
首先要完善用人機制。對監管人員的素質要從學歷、工作經歷、銀行業務知識和技能等方面把關,符合條件才可以從事監管工作。對現有監管人員進行分類調整,優化監管人員的結構。對監管人員要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后持證上崗。其次是建立后續培訓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對監管人員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的培訓,不斷更新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對監管工作的的適應能力。再次是建立監管人員的推出機制。對監管人議案進行考核,通過資格認定等方式積極穩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監管人員從監管隊伍中退出。
努力創建穩健的農村金融市場
任何金融理論若想在我國農村獲得成功,都要將對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顯的農民經濟分化,促進農村社會公平上來。在市場沒有形成自發的制約機制時,對自發市場造成的貧富分化和社會不公平現實,才能為農村金融市場創造一個穩定健康的基礎。
以法律制度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獎優懲劣。國家對農民創造性和積極性的尊重體現在對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的扶持上。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對已發展起來且運行良好的經濟合作組織的財稅信貸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積累的局限,進而降低農民對民間金融資本尤其是高風險資本的依賴程度,擺脫由此產生的一些問題。
“十一五”規劃提出,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范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金融組織,探索和發展農業保險,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同時要“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業”。政府的政策意圖非常明顯,那就是給予農村金融更多自我選擇的自由,在所有制結構、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以及業務經營方面,允許農村金融進行適合于本地區經濟特點的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尊重農村各類金融組織的首創精神。
實施“金融補農”政策。盡管民間金融資本在農村十分活躍,農村市場金融供給還有很大缺口。國家應實行“金融補農”政策。這既要求國家采取有效的經濟調控政策,鼓勵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向農村地區投資,降低農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的門檻,又要求明確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推動其積極改革,有效運營,使之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發揮更大作用,還要求取消現實中對農民自發合作組織的諸多限制,加強農民的社會關系紐帶,為其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提供基礎。積極引導建立小組貸款和小額信貸模式,走出單純的扶貧性質貸款的誤區,引入可持續發展信貸模式,引導農民借雞生蛋,而非越借越窮。
加大對農村建設支持的廣度與力度。農民是國民中的弱勢群體,而在農民中已產生在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上處于弱勢的階層,其出現和國家長期對農村與城市的區別政策、農業與工業的區別政策有直接的關系。在國家經濟已有相當規模且能保持快速、穩定增長的條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農村地區加大基礎設施投入以改善農村和農業面貌,加大對教育投入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九年義務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以促進農民的全面發展。這些措施對縮小農民貧富差距,共享小康,穩定農村社會必將起到巨大的積極作用。
制定切合實際的法規制度來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來彌補農村業已產生的貧富鴻溝,這些積極的國家行為必會大大加快建設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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