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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學習黃陵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我認識到了對安全的輕視,違章作業、麻痹大意、不負責任、沒有安全意識、只圖省事,會造成一起起令人痛惜的事故。給國家、人民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給遇難家屬帶去無法抹去的傷害,慘重的安全事故教訓,也使我們更進一步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心得體會如下:
一、加強安全生產理論學習。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上升到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開展。
二、加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治,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預防工作一定要經?;?。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做好安全事故的隱患排查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積極有效地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嚴格編制應急預案,并在相關監督單位完成備案工作。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論證以及落實一定要嚴格。預案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屏障,監督部門應該嚴格把控,為人民生命財產做好把關屏障。
立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制度設計的過程?!稐l例》的各項具體規定,設定了與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密切相關的若干項基本制度。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是一項涉及全社會公共管理與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項,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必須加強的重要方面。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主體,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條例》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與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結合的制度。如《條例》第一條明確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二條明確適用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則明確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四章則專門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做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在全國的安全生產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具體的界定,并對這兩類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的相互關系進行了明確,建立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互結合、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與靈魂是責任。只有責任到位、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才能落實、才是真正的落實。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雖然多種多樣,但最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實、管理不落實,實質就是責任不落實。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了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格局、責任考核、責任約束與責任追究等。如《條例》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五條則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時。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要求,第六章則對安全生產各主體及相關參與者的責任進行明確的規定。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既是國民經濟活動的微觀主體,也是安全生產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責任主體,實現和確保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責任。在“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與工作格局中,“單位全面負責”無疑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的規定如制度建設、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的賠償等方面進行了非常具體的規定。第四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二章則專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規范與實現安全生產必須遵循的各項具體措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第六章則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遵守《條例》各項規定,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制度。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承擔者。在我國現有的勞動力供求關系格局中,從業人員往往處于弱者地位。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存在于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風險、危險因素常常直接影響著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從業人員的行為、習慣又直接影響著安全生產的狀況。在我國所發生的各類事故中,責任事故超過90%,其中絕大部分是由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所引起的,也就是說。從業人員常常既是生產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類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為了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應當賦予從業人員相應的權利,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基礎作用;同時,也有必要對從業人員設定相應的義務?!稐l例》第三章專門對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制度做出規定,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稐l例》第二十六條還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賠償做出具體規定。
(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在事故或險情發生后將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及風險狀況控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線”。《安全生產法》及《突發事件應對法》雖然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做出了總體的規定,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總體原則、基本框架與運行機制,但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還不夠強。《條例》設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對政府、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明確了政府及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以及事故應急啟動的機制。如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同時明確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第三十九條則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將所制定的預案及時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做到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第四十三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接到較大、重大、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總結和吸取應急處置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持續改進應急準備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除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以外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權、委托成立的事故調查組(以下統稱事故調查組),分級負責所調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協助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應急處置評估。
第六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單獨設立應急處置評估組,專職負責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事故調查組應急處置評估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人員擔任,有關單位人員參加,并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第七條應急處置評估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說明;
(二)現場勘查;
(三)查閱相關文字、音像資料和數據信息;
(四)詢問有關人員;
(五)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八條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分別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事故調查組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提交總結報告??偨Y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況;
(二)先期處置情況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
(三)應急預案實施情況;
(四)組織指揮情況;
(五)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
(七)現場管理和信息情況;
(八)應急資源保障情況;
(九)防控環境影響措施的執行情況;
(十)救援成效、經驗和教訓;
(十一)相關建議。
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妥善保存并整理好與應急處置有關的書證和物證。
第九條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信息報送情況等;
(二)先期處置情況,包括自救情況、控制危險源情況、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情況;
(三)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
(五)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執行情況;
(六)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裝備、物資儲備、資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后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情況;
(二)指揮救援情況,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資源調動情況、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情況;
(三)應急處置措施執行情況,包括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應急資源保障情況、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擴大采取的措施情況、防控環境影響措施執行情況;
(四)現場管理和信息情況。
第十一條應急處置評估組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應急處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應急處置基本情況;
(二)事故單位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三)地方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
(五)經驗教訓;
(六)相關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將應急處置評估內容納入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改進和加強日常管理、應急準備及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進行總結,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險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成立事故調查組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未成立事故調查組的,由現場指揮部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到事故危險狀態消除期間,為搶救人員、保護財產和環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動。
應急救援預案應有一明確的方針和原則作為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綱領。體現保護人員安全優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優先、保護環境優先。同時體現事故損失控制、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高效協調以及持續改進的思想。
應急策劃
應急策劃是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礎,是應急準備、響應的前提條件,同時它又是一個完整預案文件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煤礦的基本情況以及危險分析與風險評價、資源分析、法律法規要求分析等結果。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煤礦的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產品、產量等內容,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
(2)危險分析、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危險分析結果應提供:
地理、人文、地質、氣象等信息;
煤礦功能布局及交通情況;
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重大事故類別;
特定時段、季節影響;
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危險目標的確定。可選擇對以下材料辨識的事故類別、綜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確定危險目標:
重大危險裝置、設施現狀的安全評價報告;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
其他。
(3)資源分析根據確定的危險目標,明確其危險特性及對周邊的影響以及應急救援所需資源: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臨煤礦可利用的資源
(4)法律法規要求法律法規是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列出國家、省、市及應急各部門職責要求以及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作為編制預案的依據。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其他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應急準備
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下列內容: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依據煤礦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人。明確職責,主要職責為:
組織制訂煤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確定現場指揮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范圍
負責全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執法:危險化學品、冶金、煙花爆竹、工貿企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年度內檢查執法不少于2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以及群眾舉報的相關單位;專項整治、聯合執法規定的檢查單位。
三、檢查內容
1.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
3.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4.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6.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8.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9.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10.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1.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12.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4.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情況;
15.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16.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8.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19.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四、檢查工作要求
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規范檢查行為,確保工作質量: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人員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并將檢查內容告知被檢查單位;
2.檢查人員應明確檢查場所,對檢查情況編制現場檢查記錄,將檢查結果告知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企業安全承諾書樣本一為使安全承諾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全年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安全生產條例內容要求,我作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并鄭重承諾如下:
一、積極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切實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以及每一個職工。
二、積極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嚴格執行。按規章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應急照明燈具,疏散通道暢通。
三、定期組織職工全面開展安全知識、消防知識的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業務技能。使從業人員做到四懂四會,能夠果斷、正確地處置各種事件。
四、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檢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五、杜絕日常工作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盲目作業三違事件的發生。
六、如發生特、重大責任事故,立即停產整頓,并接受相應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本承諾一式兩份,本人和城陽街道大北曲西社區居委會各執一份。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企業安全承諾書樣本二為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落實安全責任制,完善各項制度與規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項制度和規程在生產過程中的貫徹落實。本單位承諾,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到各部門、各車間、各班組,落實到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職工。
二、加大安全投入,落實安全措施。提高企業生產設備、設施的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的要求。
三、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檢查。切實履行企業負責人的各項安全生產職責,經常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保證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到位,認真排查本單位各類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時消除和整改發現的隱患。
四、搞好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與技能。加強本單位各級各類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與安全操作技能。保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各級各類人員持證上崗。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時報告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落實各項應急救援措施。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干部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承諾單位(蓋章):
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縣委宣傳部。
1、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對我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報道。
2、配合縣政府,參與我縣重大安全生產會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工作。
(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1、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組織全縣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2、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初步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3、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能;對各鎮(場)安監站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5、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檢查,監督檢查社會中介組織對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的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管理工作。
6、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7、依法監督全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
8、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尾礦庫管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9、承辦*縣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縣監察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對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落實,糾正、查處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
3、受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與控告。
4、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5、參與對各鎮(場)和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四)縣發展和改革局。
1、負責把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駕護航。
2、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尤其是?;方ㄔO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項審批時,必須嚴格審查其條件。
(五)縣經濟貿易局。
1、在審大技改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列入安全生產專項內容。
2、負責中小型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銷售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4、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六)縣科技教育局,
1、組織制定全縣教育行政部門、各類學校(技工學校除外)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上述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法制宣傳教育。
2、督促上述單位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強對學校在開展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中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4、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5、嚴禁學校將校內場地出租作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學校、幼兒園整改火災隱患。
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保證每學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課時。
7、負責制定教育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本系統的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9、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七)縣公安局。
1、依法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2、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許可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指導、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并實施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非煤礦山、露天采石場等生產經營單位,暫停許可供應炸藥、雷管、導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負責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3、在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與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4、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場所的安全工作。
5、負責制定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在遭遇暴力抗法行為時,應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救援。
7、參與對各鎮(場)和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八)縣總工會。
1、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依照法律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4、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5、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6、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參與對各鎮(場)及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九)縣財政局。
1、負責做好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宣傳專項經費、安全生產考核專項經費、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和其他安全生產必要經費的年度財政計劃,并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落實。
2、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計提用于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經費。
3、負責對安全生產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各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十)縣人事局(縣編辦)。
1、參與對各鎮(場)及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2、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系統和執法機構人員編制調研、建議及工作人員的招錄、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
(十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經費;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3、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要求,加強各類職業學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學校的教學計劃。
(十二)縣國土資源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頒發《采礦許可證》之前,應嚴格審查礦山開采范圍和開采技術條件。
2、負責打擊取締非法采礦行為,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從嚴處罰。
3、負責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
4、加強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溝通信息,準確提供相關數據。
5、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三)縣建設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等21項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專項監察。
2、規范建筑市場,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指導、監督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點落實燃氣經營門店、所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3、組織開展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4、指導建筑行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建筑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筑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6、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四)縣交通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等規定,對申請從事客(貨)運經營的企業,應嚴格審查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
2、組織、指導本縣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3、負責公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公交、出租車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行業的重大事故隱患,并提出相應對策,督促落實。
6、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交通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8、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維護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五)縣水利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縣內水利設施(水庫、水電站、水閘、岸線、堤壩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管理,防止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2、負責全縣水利系統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汛期水利安全大檢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水利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5、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六)縣農業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機的檢驗、檢測、年審工作。
2、組織、指導全縣農業系統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4、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七)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印刷業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對上述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圖書館、博物館、群眾藝術館、劇院、電影院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負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3、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八)縣衛生局。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
3、負責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4、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
5、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衛生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衛生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6、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九)縣環境保護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制度(防污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實施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