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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來源:文章屋網 )
省
市(縣)兒童(社會)福利院
監護人證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棄嬰(兒)、孤兒。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養,并經公安部門注冊登記戶口。該兒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為其法定監護人。
兒童(社會)福利院(章)
年
月
關鍵詞:化名;技術手段;證人保護
1 簡介
(一)含義
所謂取證采取化名的方式,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以保護某些證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暴露證人身份信息,特色,聲音等,通過證人匿名、蒙蔽面部、改變聲音等具體的技術手段,使證人履行被詢問盤問,履行作證義務。這樣的方式,可以使證人在身份被隱藏后作證,使報復是無法確認證人身份,就很難威脅到證人的安全。采用化名方式,有助于消除證人作證的恐懼,可以促進和鼓勵證人進行訊問和質證,從而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同時,更有利于查明事實,并最終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意義
1.有助于平衡被告和證人的權利。如果證人不作證,就會造成證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證,這影響了在法庭訴訟中法官認定證據,從而直接影響了判決的結果,被告人還失去了質疑證人證詞的權利,將不利于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
2.有利于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率。我們的法律過于強調消極保護,只對受到威脅或傷害的證人進行保護。試想一下,如果證人受到了精神或肉體的傷害,這個時候補救的效果并不好,成本也要高得多。最受威脅的證人將不敢作證,同時,證人作證或威脅的事實,也影響了其他“潛在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而如果將對證人的保護時間提前,從一開始就保護證人的基本情況,采用隱蔽作證的方式使證人始終處于隱蔽狀態的情況下,這是一種主動、有效的證人保護舉措。
3.有助于節省司法成本。證人保護措施包括事前和事后保護,其成本高。例如,在美國,一個人一旦進入了證人保護計劃,證人會失去以前的名字,所有標識必須完全重新設計,包括駕駛證、社會保障卡、出生證明和學歷證明等。然而,在中國,從實際情況來看,現在無論資金還是從人員看,我們不能滿足這一需求。而實行化名方式,不用新的機構和人員來實現,并不需要調用很多的社會資源。
2 困難
(一)證人對出庭作證仍有顧慮
證人存在害怕報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的心理,多數證人不愿意作證。即使有技術手段、化名等方法保護證人的權利,但傳統觀念仍根深蒂固,現在的技術手段、化名等保護證人的方法尚未全面展開,證人的法律保護仍不健全,所以證人到庭作證仍存在恐懼,作證積極性不高。
(二)采取技術手段需大量投入
與國外如美國的證人保護相比,采用技術手段、化名等方法,雖然在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可以顯著節約成本。然而,中國司法機關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區面臨缺少辦案經費短缺等問題。
(三)需要公檢法密切積極配合
如果要采用化名等方法保護證人,公安從一開始就要入手保護證人。公檢法三部們需要對證人的個人情況進行保密并密切合作。如果一部門出現泄漏,將會使證人面臨危險。
3 建議
(一)化名取證方式的具體內容
1.審判前階段化名取證方式
在偵查和階段的,證人最擔心的是他們的身份和地址被曝光。此時應當對證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來改變證人的聲音等,以減輕證人的恐懼,鼓勵證人積極作證。但是,如果證人的身份被暴露,就會使其和家人面臨威脅、恐嚇、報復等不良影響,從而導致一個新的“受害者”。因此,審判前階段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
2.庭審中的化名取證方式
在庭審中,證人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擔心被告方會知道他,同時證人也不愿直接面對被告人。外國法律允許法院采取特別措施保護他們,即確保了被告人看不到證人的方式,以確保證人的安全。比如,法院可以對證人采取特殊的技術措施,比如在法庭內設置證人作證隱藏設備,允許證人到一個特殊的屏障后面出庭作證、接受質證,并利用聲音設備改變證人的聲音,讓別人無法通過證人的聲音識別出證人的,這給我國證人保護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考。
3.庭審后的化名取證方式
證人出庭作證履行了法律規定的作證義務,其完成了其作為證人的義務,但證人出庭作證后仍不宜公開露面。庭審結束后,應進一步確保證人安全。這仍需要司法機相關人員對和證人身份的繼續保密。裁判文書不宜寫明證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如果有必要,在裁判文書中可以改變證人的身份證原件,居住地,工作面貌等。
(二)化名取證方式的補充機制
1.建立回訪制度。證人完成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之后,其安全問題應引起重視。為此,應對履行作證義務的證人進行定期探訪,這樣不僅可以使證人得到一種安全感,同時也可以震懾犯罪。這可以使證人得到預防性保護。當證人和其他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后,也可以及時啟動事后保護,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有效地解決后顧之憂。
2.建立司法人員和律師保密機制。能夠接觸到的證人真實身份的人主要是司法人員和律師。保密機制的人員主要涉及偵查、、審判三階段的司法人員和律師。我們應縮小能接觸到的證人真實身份的人的范圍,并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保密觀念。證人的相關材料,可以由一個專門的人在一個固定的地方保管,嚴格控制其他人接觸這些材料,證人和其他機密材料應使用單獨的文件、嚴格管理、規范使用。
3.建立證人的身份曝光后的補救機制。盡管采取化名等方式以及技術手段可以減少證人的身份暴露的可能性,但不排除被告人及親屬采取各種手段打探到證人的真實情況。化名的方式和技術手段一旦失效,證人真實身份被曝光,證人就面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因此,應設立補救制度來彌補證人身份的泄漏。外國的措施包括:給證人建立一個新的身份證明文件、給證人的住所、給證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幫助證人找到新工作等方法,但這些方法的成本都很高,在我國當前的經濟和司法資源相對緊缺的情況下是很難實現的,所以要求我們充分發揮化名方法和技術手段保護證人,使證人的信息不被泄露,避免使用的補救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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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剛.論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建構[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04: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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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該框架性意見明確了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程序、行為,以及經批準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開展證書互認試點的效力,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將以先行先試的形式在廣東省推行一系列開放和便利化措施,深化粵港經貿合作,并規定了互認試點工作的原則和范圍;二是明確了對參與試點工作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服務提供者的資質要求和開展試點的有關程序;三是規定了內地與香港電子簽名證書監管機關的責任,提出由內地和香港監管電子簽名認證的機構組成試點工作組,負責指導和推動試點工作開展,協調解決試點工作相關問題,對本地參與試點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四是明確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提出在充分進行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修訂互認的程序和規范,待試點成熟后,內地和香港相關政府機構可將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納入日常管理規范。
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框架性意見的簽署,是推動兩地貿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粵港兩地電子商務和電子信息的交換,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粵港兩地的經濟交往和貿易發展。
據悉,2008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CEPA補充協議五)。根據該補充協議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香港特別行政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組織有關人員成立了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工作組,按時完成了框架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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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作證的證據應如何認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責任應如何承擔。
[案例索引]
一審:新縣人民法院(20__)新民初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
原告馮某與被告林某均系被告卡房小學學生。20__年4月21日下午放學,馮某、林某及其他同學列成路隊回家,當行至途中大松樹附近時,被告林某用雨傘與同學嘻打時將原告馮某致傷。傷后第三天被帶到村醫療點治療,后又轉入卡房鄉衛生院、潑河個體醫療點、槐店衛生院等地治療,其間曾到信陽市中心醫院、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檢查,其傷情經信陽明德法醫臨床鑒定所鑒定為七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經卡房小學調查當天下午一塊行走的學生,其中有三人證明當天下午馮某告訴他們說林某打傷其眼睛,具體怎么傷的不清楚,其他人均說沒有看見。20__年6月1日經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林某之監護人黃秀清自愿一次性付給馮某治眼傷藥費3600元,從付款之日起雙方不再互相追究。現原告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訴請法院解決。
[審判]
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馮某、被告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監護人應經常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校期間及放學途中遵守校規,不能從事危險的活動,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馮某、被告林某在放學途中不遵守安全規范,致使林某將馮某眼睛致傷,雖沒有人直接看見林某致傷馮某,但有卡房小學對事發時在場學生證明馮某曾告知他們林某打馮某的調查筆錄,及事后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的林某方給付馮某治眼傷藥費的調解協議加以印證,且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眼睛被致傷另有他因,由此可以認定馮某被林某致傷的事實成立。因現場無直接目擊證人證明事發起因及經過,致使雙方責任無法劃分,可按同等責任由雙方的法定人予以承擔。被告卡房小學已盡到了安全教育及注意責任,且事發于放學途中,學校已無法對學生的行為予以監管,不存在過錯,因此對該事故的發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簽訂協議時原告病情尚不穩定,但經鑒定原告傷情已構成七級傷殘,協議所定給付賠償數額不能彌補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屬顯失公平,應予以撤銷。原告傷后到外地醫院治療沒有正規轉院手續,且單據不規范,對其涂改的兩張單據本院不予認定,對確因病情治療需要所花費用可酌情考慮。被告林某反訴要求退還所付3600元及卡房小學反訴要求恢復名譽、賠償損失,因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已給付的費用應從賠償額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后期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馮某因被致傷所受損失31463.72元,由被告林某法定人賠償50%,即15731.86元,扣除已給付3600元,余額12131.86元限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被告林森、卡房小學的反訴請求。
[評析]
對本案處理要把握好以下兩個關鍵問題:
一、關于對未成年人作證證據的采信問題
隨著現代社會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各種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未成年人作證現象也越來越多,對未成年人作證的證據認定問題也就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8年、20__年出臺了《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對此問題作出專門、清晰、明確的規定。這兩個解釋都規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理解,未成年人所作證言只要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即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判斷未成年所作證言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是法官一個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的過程,應由辦案法官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當地教育水平、心理成熟狀況及未成年人理解能力等因素,并與其所作證言內容相比較來判斷其是否相當,從而決定是否采納其證言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本案認定被告對原告致傷事實成立的主要證據均系雙方同學的證言材料,屬未成年人證人證言,根據《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本案中事發現場只有雙方同學,全部系未成年人,如果法院籠統的一概加以否認,顯然對原告方不利也不公平。根據此司法解釋如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言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又能與其他間接證據相映證,則其所作證言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本案作證的原告同學雖系未成年人,但其證言證明曾看到原告哭泣并說被告打了原告眼睛,此陳述應當與小學生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相當,又結合其他間接證據也證實此事實,故綜合判斷原告對被告致傷的事實成立。
二、關于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
惡搞證件令很多正統人士感到不快,但不能不承認,這種惡搞正是來源于生活的“藝術”加工。
沒有證件,幾乎難以作為一個“人”而存在。一女友懷孕,但沒有結婚。來到醫院辦理待產手續,醫院要求準生證,答沒有,醫院說拿結婚證辦去,答也沒有,醫院說,那對不起,生不了。為了孩子安全出生在甲等醫院,女友只得放棄追隨安吉麗娜單身母親的設想,不情愿地與男友登記結婚辦齊證件。
女友的“證件門”是最輕松的,更多人為了證件煩惱不堪。
現在大學生沒畢業已經懷揣駕駛證、會計證、計算機等級證以及各類外語水平認證。有境外媒體撰文指出,中國大學生熱衷參加各種培訓,不為技能,只為拿證,并且把這股風氣帶到國外,留學期間同樣暴斂各類證書。而要說惡搞證件的鼻祖,應該是英語四、六級證書。網上流行段子中,黑社會招小弟、寺廟招和尚、匪徒去銀行打劫,無不要求有英語六級證。
再說說最有想像力的證。前年10月玉米成熟的時候,河北省某縣農戶被告知,要收割玉米,必須辦縣里發放的“秸稈放倒證”。此證一出,公眾嘩然。辦這么擰巴的證件,還不如直接搶錢算了。
最難辦的是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上學的證。一般需五證,也就是暫住證、居住證、務工證、原籍開具的無監護人證明、戶口簿。單單“無監護人證明”就搞得大人疲憊不堪,一些地方政府機構相互推諉,甚至趁機索賄,常常要花費當事人大把時間和金錢。
一、憑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及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即可參與繼承;
二、如果代為繼承人系未成年人,則還必須由繼承人的監護人出示監護人證明(派出所出具)。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