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30:58
序論:在您撰寫監管部門行長履職報告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近來,江蘇盱眙農商行按照省聯社和監管部門要求,進一步強化法人治理結構,著力規范運作程序,促進法人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完善法人治理組織架構。一是健全專門委員會設置。在董事會增設了內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強化對內控管理、安全保衛、案件防控等擬定年度計劃、實施方案、檢查督查等情況的分析與評價。在監事會增設監督委員會,重點強化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管層決議的重大事項實施監督,同時加強對董事、高管人員職務行為的檢查督查。二是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對原有的董、監事會及高管層制度進行完善。同時,充實了貸款審查委員會、科技創新委員會、財務審查委員會、內控管理委員會工作議事規則等13項制度辦法。三是配足人力資源。董事會設立辦公室配備2人(其中專職董事會秘書1人)、監事會設立辦公室配備2人負責董、監事會日常工作,各專業委員會明確本行職工董、監事作為具體聯絡人,負責專業委員會信息收集、會議材料的集中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形成董、監事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經營層及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規范改進法人治理運作。一是明確董、監事會會議頻率。按照本行《章程》規定和監管部門要求,規定董、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并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原則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會議召開時間分別每年度2月底前、4月中下旬、8月上旬、10月下旬。二是明確董、監事會會議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董監事會工作報告、行長室工作報告、內審工作報告、案件防控工作報告、安全保衛工作報告、內部控制分析及評價報告、關聯交易控制報告、合規風險工作報告(2月底還要提供年度經營目標、財務決算與預算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信息披露報告等)。同時,對每次董、監事會董、監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下一次會議上由董事長對落實情況向董、監事報告。三是規范董、監事會運作程序。相關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在會議召開前10日送達各董監事和監管部門。各專業委員會提交董、監事會議案必須事先經各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時,確保各專業委員會會議時間和議程安排必須保證委員能夠充分審議相關事項,防止倒逼專業委員會通過相關決議。
著力強化履職考核評價。一是建立信息溝通交流機制。對省聯社法人治理的相關文件、制度等,監管部門下發指引、管理辦法、監管意見、檢查意見、重要通知等監管文件以及本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管理制度等,及時抄送各董、監事學習掌握了解。二是建立董、監事培訓與調研機制。每年開展兩次董、監事參加相關經濟金融形勢、法律法規和支持文件的學習培訓活動,同時,圍繞本行轉型發展、強化內控管理、拓展中間業務等內容,每年度組織董、監事參加兩次調研,并要求董、監事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調研報告。三是建立考核評價制度。今年第四次監事會通過了《盱眙農商行監事會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履職考核評價辦法》,明確考核內容、考核時限、考核方法和程序。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監事,監事會將向股東大會建議及時予以更換。
論文摘要: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意義重大。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二是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四是提高檔案管理科技水平,實現資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中國幾千年的官本位體制造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銀行機構傳習,高管人員往往只對任免他的組織部門或上級機構負責,以行政級別博弈監管部門,以在地方政府的影響博弈監管權威。一個典型的現象則是,基層行社高管人員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職資格后,其上級單位將其調人不受資格管理限制的部門任負責人,行政級別不變,待遇不變,變的只是任職的位置,這樣做的結果就可能把風險帶到一個新的部門。又如在包頭億元騙貸案中,農行包頭分行的高管人員不是將精力放在整改上,而是去監管部門“斡旋”,要求挽回“形象”。其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相關領導責任意識不強,其實質是同銀監部門博弈,向監管權威挑戰,是官本位意識在作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手段不多,監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能不能形成威懾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抓住對高管人員監管這支利劍。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防范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管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快體制轉換,徹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級別,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行機制的要求,明晰股東與高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上下級之間的授權范圍,讓各級高管人員明白自己任職的責、權、利范圍。二是監督各級高管人員正確行使權力,使其各項行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監控之下,從而解決權力過度、弄虛作假和內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制約機制、激勵分配機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違法違規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從內部機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四是堅持日常監管中的提醒,促進高管人員增強守法合規意識,進而促進其主動加強機構內部控制與管理,認真執行內控制度,查處糾正違規問題,約束下屬,規避風險,全力實現工作目標。
摘要: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意義重大。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二是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四是提高檔案管理科技水平,實現資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防范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管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快體制轉換,徹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級別,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行機制的要求,明晰股東與高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上下級之間的授權范圍,讓各級高管人員明白自己任職的責、權、利范圍。二是監督各級高管人員正確行使權力,使其各項行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監控之下,從而解決權力過度、弄虛作假和內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制約機制、激勵分配機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違法違規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從內部機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四是堅持日常監管中的提醒,促進高管人員增強守法合規意識,進而促進其主動加強機構內部控制與管理,認真執行內控制度,查處糾正違規問題,約束下屬,規避風險,全力實現工作目標。
內部審計
審計是內控的重要部分,也是保證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環節。完整、理想的銀行的內審組織架構是在監事會和董事會均設有審計委員會并下設辦事機構----審計部,經營層設有稽核部,各審計部工作職責和定位清晰而不重復。但對于規模不太大的銀行,為節約人力和資源,可將經營層的稽核部同時確定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這樣全行就只有一個審計部。為明晰定位和職責,該“三合一”的審計部的業務性的常規稽核對經營班子負責,屬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董事會負責,屬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監事會負責。
在定位和職責分工上,要確保專項審計必須獨立于經營管理。審計委員會是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負責全行的審計工作,具體的辦事機構是審計部。審計部日常的重要工作是向董事會主席(董事長)報告,并接受監事會的業務指導,除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也都是對口審計部的。審計部的負責人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和行長之間沒有業務報告關系(常規稽核除外),只有行政報告關系。審計和法律、風控是伙伴加監督的關系,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是類似的,審計部是以內控為主,法律和風控是以直接的風險控制為主,可以互通有無,是伙伴關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風控的管理好壞,也要受到審計部的監督。審計部與一般的營運部門、支持部門是純監督的關系,與監管部門是溝通協調的關系,與外部審計是審計成果的互相利用的關系。
風險管理
在風險管理方面,董事會的職責是負責建立和維護本行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堅持專業、獨立的工作原則,并協助董事會工作。高級管理層是風險的經營管理者,對董事會負責,協助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風險管理委員會設專職首席風險管理官,對行長負責,向行長、董事長雙向匯報,首席風險官指導風險管理部在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和風險偏好的框架下工作,其職責是制訂風險水平、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風險管理戰略或策略、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框架(內控、經營風險及信貸審批)、重大風險的界定及審批權限和決策程序、審批風險的授權額度及高級管理層的最高授權額度,監督高級管理層在各類風險的控制情況,聽取風險及風險管理狀況匯報,確保各類風險控制在偏好之內。首席風險官有權就個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在與行長意見分歧很大時,可以將兩種意見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協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以后執行,否則提交董事會。風險管理部則在首席風險官的指導下實時監控風險偏好的累積執行情況。
風控方面要特別注意風險控制和信貸審批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部不是審批部,首席風險官不是首席審批官。審批只是風險控制中的一小部分,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各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比如市場風險(如利率、匯率)一般是集中管理,而操作風險則適用于全行。另外,董事會要有一套完整的授權授信機制,貸審會也要有自己的完整的組織機構和問責機制,堅持行長不參加會議而只行使否決權,委員以專業化為原則,委員的審批行為要有激勵約束機制。
合規管理、關聯交易控制
合規管理的組織機構包括董事會合規管理委員會和下設的合規部,合規管理委員會對經營管理者執行相關規定的遵從性做出判斷,確保合規經營。合規部堅持獨立的工作原則,實行負責人垂直管理制度,實時監控合規情況。
關聯交易控制主要有股東、董事、監事關聯交易控制和高級管理層、關鍵崗位人員關聯交易控制兩部分,前者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后者是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平衡問題。對于關聯交易控制的機制應該是: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協助董事會履行全行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職責;股東和高管及相關人等關聯方信息,由董秘及具體經辦的部門收集;關聯交易的識別上,若屬交易性的則由提出交易申請的部門識別,若屬提供服務交易申請的則由法律合規部、財務部或相關部門識別;關聯交易的審批上,按照風險可控和簡潔高效的原則,根據不同額度和性質的關聯交易分別交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成員或信審部門審批;關聯交易的信息統計和交易監控由交易執行部門進行;關聯交易的監督由審計部門實施。
人事和薪酬管理
人事權是公司治理中相當重要和容易引發董事會(董事長)和高級管理層(行長)沖突的方面。人事權主要是三個方面:提名權,任命權和獎懲權。人事權不僅關系到業務的開展,關系到“領導”的權威性,還關系到董事會制定的決策的執行力,因此董事會對人事擁有一定的發言權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同時行長是經營團隊的負責人和日常經營的負責人,對團隊配備應該有發言權。一個有效的、高效的公司治理必須對人事權問題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保證行長的發言權,又要保證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決定權和對中層干部適度的話語權,核心是董事會(董事長)和行長對人事權的職責分工的明晰和“度”的問題。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人事權上應是分工清晰、相互協作、有效制衡的機制,具體架構設計上可借鑒西方內閣制政府設計原則,公司治理的人事權上,副職和中層由行長提名,人事配備的標準、程序和激勵約束基本制度、人力資源基本政策、薪酬體系以及副職以上和雙線管理的重要部門的任命權由董事會掌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對內披露和對外披露兩個方面。通常討論公司治理時只重視對外披露,因為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披露的要求。事實上,對內披露的重要性要遠高于對外披露,對內披露可分為上行披露和下行披露,上行披露即經營層對股東、董事、監事的信息披露,其要求應該是充分、完整、重要,能讓董事會獲得決策的必要信息以支持其形成科學決策。下行披露是指將董事會等決策信息對經營層和各部門、分支機構及至每一位員工披露,其要求是充分、必要、完整、適度,確保執行者對決策層的決策理解準確、完整,為有效執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對外披露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原則,持續披露原則,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主動披露原則。對外信息披露可采用《年度報告》等方式,披露的對象是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的渠道是主要營業場所,本行網站等,需注意召開新聞會不能代替對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主要財務信息、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情況、重大事項、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附注說明等內容,但不包括日常監管信息資料等。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長負責管理本行重大信息披露事項,對年度報告負全責。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行信息披露事務,是年度報告法律合規的第一責任人。信息披露的有權人是董事長、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董事、行長、董事會秘書等。信息披露由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負責,年度報告公布前,董事會秘書要將年報送監管部門審核。
若干容易混淆的問題
為什么沒有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我國在引進西方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時的翻譯錯誤。在西方,沒有董事會秘書的稱呼,而是公司秘書,它對公司負責,并不對董事會負責,與總經理平級,這也就是公司治理中沒有監事會秘書一職的原因。
董(監)事會專業委員會是不是必須是董(監)事?完全沒必要,除董(監)事外,根據需要完全可引入若干專(兼)職的專業人士,以提高委員會的專業性和工作效率。
公司治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監管部門需要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級管理人員并非同一個概念,不應混淆。
股東大會、董(監)事會會議程序不盡合法合規形成的決議是否無效?實務中會議程序存在少許瑕疵的現象并不鮮見,如會議議案送達時間不合要求,會議現場參加股份數(人數)不足等。至于由此形成的決議是否有效根據情況可分為無效和可撤銷(瑕疵)兩種情況。如果形成的決議是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則決議是無效的。如果僅是會議程序是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則決議是可撤銷的,股東、董(監)事有異議的可在決議形成后6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申請將決議予以撤銷,逾期未提訟的則視同決議有效。
日常運作機制
通俗地講,良性的公司治理應該是決策科學、傳導順暢、執行到位的。日常運轉中,決策科學的前提是董事會自身的素質適應并能夠得到充分的信息。執行到位的實質就是高管層的理解準確、貫徹盡職、執行到位。因此,執行到位前提是董事會必須建立對高級經營層的盡職約束制度、落實保障機制和監督糾編機制。
決策科學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要做到決策科學,除應保障充分的上行對內信息披露,健全專業委員會、常設機構、辦事機構并保證有效運作外,董事的專業素質、參與意識、時間保障是董事會決策科學的核心問題,為此有必要建立董事的擇優選聘、持續教育培訓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懂業務(能力和素質)和心態正(為了銀行能干好)的問題。有必要建立董事會民主決策機制和董事坐班、履職考核和優勝劣汰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愿意(積極性和主動性)和有空(有時間)的問題。
郵儲銀行太原分行在加快推進小額貸款跨越式發展的進程中,嚴格執行政府部門以及銀行內部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郵儲銀行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開展相關工作,盡最大努力滿足廣大客戶的需求。由于郵儲銀行的小額信貸業務起步較晚,該行的小額信貸業務開展以后在大中小城市以及農村地區發展迅速,貸款發放的速度過快,貸款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各種風險問題開始顯現出來。在產生風險問題的原因中,小額信貸風險的監督檢查制是重要的原因。
1 郵儲銀行小額信貸風險監督檢查機制中的不足
1.1 內部監管部門的權威性以及獨立性不夠
郵儲銀行還不具備完善的審計系統,很難達到內部審計在公司中所應有的重要地位,銀行內部審計不能行使有效權力,其他部門也不能提供支持與配合。郵儲銀行分支機構將內部監管部門劃給直屬行長,內部監督的工作人員也是由直屬行長決定,這阻礙了審計活動的順利開展,削弱了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作用和功能。
1.2 內部監管體系不夠健全
郵儲銀行缺乏整體改革的持續性與針對性;缺少科學的量化方法和模型;缺少程序評價與檢查的合理統一;此外,在銀行層次結構方面,缺少對各支行、分行的綜合評價,因此,內部控制缺少一定的微觀基礎。并且,銀行的內部監督政策實施范圍較窄、履職滯后,不能有效監查銀行的運營過程,使得出現的問題難以及時得到解決。
1.3 內部監督力量不夠
總體說來,郵儲銀行缺乏專業的內部監督人才,在審計人員中,真正掌握信息技術的人更少,內部監管工作人員的素質水平還達不到較高要求,并且銀行的審計方法和理念都比較落后。郵儲銀行內部教育機制以及培訓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健全。
2 完善郵儲銀行小額信貸風險監督檢查機制
2.1 加強對內部控制進行綜合評價
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系評價是解決銀行內部控制系統脆弱性的操作基礎以及技術基礎。因此,郵儲銀行需要加強內控體系的建設程度,定期檢查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情況以及內部控制手段的執行力度,并加以評估。從而保證內部控制得以有效開展,使得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并處理內部控制系統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此外,郵儲銀行太原分行需要加大對基層分支機構的評價力度,加大重要崗位以及重要業務的檢查力度,深度挖掘、拓寬檢查范圍、增大檢查頻率,從而及時發現并控制風險點。
2.2 保持監控部門的獨立權威性
郵儲銀行需要保持監控部門的獨立權威性以確保內部控制各項制度的有效運行。郵儲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和執行部門,應該與內部控制體系的評價和監管部門分離開來。郵儲銀行應該建立獨立運作、隸屬總行直接領導的內部審核體系,采取垂直管理手段對全行審計監督部門加以管理。同時,根據經濟區域建立監控機構,并且由總行監事會以及內部監督部門派駐工作人員。此外,郵儲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該加強自身建設,保持高度的權威性以及足夠的獨立性,加強對各類問題的檢查工作以及整改工作。嚴厲打擊違反風險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的行為,把其對郵儲銀行的內部控制以及實施效果的評價結果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定期匯報。此外,郵儲銀行監管部門還應該量化監控指標,為評判監控對象提供理論依據,通過科學的獎懲機制來引導員工,從而為銀行爭取利益。
2.3 完善銀行內部的審計制度
郵儲銀行所開展的內部審計工作,就是對銀行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銀行經營效率進行綜合評價。一方面,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方法,通過采取內控活動的檢查、監督以及評價方法,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參考,從而使得內部控制系統得以完善;另一方面,內部審計過程是太原分行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程序,只有完善內部審計機制,才能夠保證內部控制工作取得有利結果。所以說,需要加強郵儲銀行內部的審計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機制。
建立健全郵儲銀行的內部審計機制需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適當性。這要求太原分行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具有充分的配備。不僅要使內部審計人員滿足銀行業務需要,保證從事檢查監督的工作人員足夠充分,從而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效率;而且需要給審計人員配備適當的裝備,要求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具備職業道德并且具有很高的職業素質,審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該認真負責,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并能夠及時發現內控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第二,合理性。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設立需要符合常理。首先郵儲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該直接向銀行的監事會、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匯報工作,獨立于銀行內部控制的執行與建設部門;其次,郵儲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該具備權威性,保持其在商業銀行中的較高地位;最后,按照郵儲銀行實際情況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對董事會負責。第三,完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郵儲銀行在實行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還需要建立完善的審計工作人員的監督指導制度、審計計劃的管理制度以及審計報告的審定制度。第四,充分的授權。郵儲銀行審計部門應該獲得商業銀行的充分授權,從而行使資料獲取權、審計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權、調查取證權以及審計建議權。
2.4 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
人才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資源。國內商業銀行在實現內部控制效果時,需要加大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合理設置人員結構,開發人才資源,同時需要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綜合素質以及對產品信息的熟悉程度,使其具備較高道德水平、較強理論知識、較精的業務能力,從而成為銀行企業內部控制監督評價系統的核心力量。此外,加強企業的人力資源建設,建立科學的用人機制以及薪酬體系,努力建設優秀隊伍人才,科學管理審計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福利待遇以及升遷過程。充分發揮銀行的內部監督職能,落實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提高銀行的運營水平。
建設高效的董事會核心機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股東大會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泰州農商銀行進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權管理辦法》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障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高管層、高管層對條線部門和網點充分授權,同時進一步明晰了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權責,規范信息披露,使廣大股東、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及時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現狀。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試點經驗;基層央行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1-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24
一、引言
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金融消費者保護是經濟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早在20世紀中后期,一些發達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如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法》等,都是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以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近年來,我國近年來發生的“海南發展銀行關閉事件”、2006年ATM跨行查詢收費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兌收費事件以及銀行收取點鈔費糾紛等事件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是我國的金融市場宏觀管理部門,負有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監督管理相關金融業務活動、維護國家和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職責。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利益,是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的重要方面。同時,人民銀行在信貸、征信、銀行卡、賬戶及人民幣流通、票據等金融領域負有具體監督管理職責,這些領域又是現階段產生金融消費爭議較多的地方之一,人民銀行在這些領域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在履行其法定管理職責。
二、當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專門立法,現有法律的適用存在障礙?!断M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基本法律,其對市場經濟活動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起著一般性規范和指導作用。但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并沒有專門的立法,大量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概念、標準、原則、范圍、基本制度等方面均不一致,甚至連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也沒有明確含義,導致難以明確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制度和標準,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困難。二是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還沒有真正納入監管立法。我國僅確立了審慎監管的原則,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標并未明確寫入法律之中。三是立法針對性不強,缺乏適用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雖然明確規范了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但也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和金融機構的義務做出有針對性的規定[1]。
2.金融維權信息不對稱,侵權事件解決率和滿意度偏低
目前,各金融機構在專業人才的支持下研發出了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普通消費者很難用以前在實物消費市場中積累的經驗進行分析判斷,加之金融機構通過合同安排或制度設計對告知義務履行不力,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消費和維權過程中出現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金融消費侵權事件解決率和滿意度偏低。
3.金融維權效果不隹,金融消費侵權事件發生率不斷增高
實踐中,一方面由于消費者無法提供充足的侵權證據,消費者協會等機構無法對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進行查證處理,使得消費者仍需自擔損失。另一方面部分被處理的金融消費案件雖然危害大、涉及面廣,但對受害人缺乏相應的賠償補就措施。
4.金融消費者自身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和金融常識
金融產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風險性。金融產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而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產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金融常識,則極易遭受損失。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服務的復雜性增加,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即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識到,缺乏維權能力。
三、基層央行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必要性
1.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必然選擇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作為化解金融矛盾與糾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對于基層央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和改善金融市場服務的兩大法定職責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人民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在轄區內擔負著為金融機構提供統計、征信、結算、反假幣、外匯等業務服務,因此開展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具有諸多優勢。
2.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基層央行強化職能作用的需要
銀行監管分設后,基層央行出現了“重宏觀、輕微觀,重服務、輕管理”的傾向,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職。與此同時,近年來上級行對基層央行的履職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基層央行面臨的履職形勢也越來越復雜。同時,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更是基層央行實現從“有位、有為”向“有為、有位”的轉型發展需要。
3.基層央行開展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金融消費市場發展的需要
金融消費已成為社會民生的重要內容,目前在金融消費市場中供給與消費雙方維權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同時在日益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中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機制不完善,基層央行開展金融市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已成為金融消費市場發展的需要。
四、政策建議
1.借鑒國外經驗,健全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
借鑒美國的《華爾街金融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經驗,建立和完善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核心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適時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鶎友胄幸鶕鲜龇ㄒ?,盡快制訂符合轄區的“實施細則”,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及其職責、權限,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同時,在這幾個大法的框架下,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機構,如總行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分行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處”、中心支行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科”,以便更好地暢通金融維權渠道。
2.建立和完善維權工作制度體系
堅持制度先行,建章立制夯實基礎。要盡早制定諸如“金融消費者投訴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約見談話制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制度”等等,并共同簽訂“金融機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約”。在這些框架下,成立會員制的“金融消費者維權中心”或“金融仲機制”,同時在金融機構之間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案例報告與共享制度”。
3.建立金融維權組織體系,深入開展調查研究
(1)分級成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一是成立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人民銀行行長為副組長,相關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領導為成員的轄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二是成立人民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并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三是金融機構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多層次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力和推動力。
(2)深入調研,科學制定工作方案。為提高維權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摸查轄區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情況,組織金融機構座談、走訪企業民眾,包括消費者協會,組織開展問卷調查等,理清現階段金融消費糾紛的常發、多發領域和金融侵權的手法、方式、表現形態,了解金融市場消費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明確解決糾紛的重點和難點。
4.加強與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
由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一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配合的系統工程,單靠人民銀行自身的力量難以達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預期效果。基層央行在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時,要特別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監管部門的配合,從而廣泛地調動各種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5.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處理機制,提升金融維權效果
一是基層央行要整合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后臺支持等資源,理順內部投訴處理工作流程和職責,結合消費者協會的中立性和權威性,做好與金融消費者的溝通工作,幫助公眾獲得必要的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信息、知識,滿足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聯合金融機構在消費者協會內增設立金融專業委員會,提升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業水平和處理效率。三是聯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應建立專門的機構,利用同業自律組織的優勢,規范和約束金融同業的行為,主動解決金融同業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問題,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并通過窗口指導、約見談話、行政處罰等管理手段,督促金融機構規范經營。
6.建立有效的消費者金融知識普及教育機制
實踐證明,只有金融消費者掌握充分的金融知識,金融消費者有維護自身利益時才能處于主動地位,這樣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才能被公眾接受[3]。因此,基層央行要主動動員起包括消費者組織,金融同業公會在內的社會力量,編制消費者教育資料、建立包括電子媒介在內的消費者教育載體,定期消費者資訊、接受消費者的信息咨詢,出版對金融消費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較金融產品特性的刊物,開展長效的金融知識教育和消費者信息宣傳,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努力實現消費者金融知識普及納入到公民基礎教育范疇。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毫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安徽金融,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