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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投資回收期
中圖分類號:F840.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6)06-0050-08
一、引言與文獻回顧
2014年網上流傳一個帖子叫社?!捌卟还堋薄熬艣]有”①,引發網友的熱議,有偏激的網友更是發表評論說“社保是國家的騙局”。探究原因,網上流傳的“七不管”“九]有”帖子其最大的問題是,混淆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社會保險強調?;?,而不是無限保障。同時,“月薪1萬元,養老金交滿30年27年才能回本”的網友觀點也嚇退了許多準備參保的人。為了讓公眾清楚地看到社會保險是不是國家的騙局,參加社會保險到底劃不劃算,有必要對民眾參加社會保險的收益情況做出測算。本文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來測算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情況。
當前,國內學者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收益情況也曾做出過研究。如何立新(2007)基于微觀數據,分析了新舊兩種養老金方案下城鎮職工終身養老金的純受益狀況,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收入分配效應的改革進行了定量分析[1];彭浩然 等(2007)通過微觀個體假設,測算不同收入參保者在退休時點的繳費現值與未來養老金的收益現值差異,分析了新舊兩種養老保險調整方案對不同收入者的收益變動[2];王曉軍 等(2009)采用凈轉移額和內部回報率兩個指標進行測算,比較不同性別、繳費年限、壽命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導致的參保后養老金收益差異[3];許志濤(2014)基于終生收入法構建基礎養老金模型,測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凈收益額與凈收益率,不過其研究的重點是分析不同所有制企業職工的收入再分配效應[4]。縱觀國內已有文獻,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益的研究上,主要是采用凈轉移額和內部收益率指標,但其重點都在研究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另外,已有研究大都未測算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收益情況,并且大都沒有考慮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因素?;诖?,本文考慮養老金調整因素,對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鑒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完全一致,以下統稱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狀況做出測算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指標選取與說明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8%(個人8%,企業20%),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由于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不同,這直接導致其退休后養老金的凈收益也不同。因此,本文選取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三個指標,來分別測算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兩類人群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情況。
“養老金凈轉入額”是指測算時點參保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現值與養老保險繳費現值的差額[5]。養老金凈轉入額可以反映出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養老金凈收益情況。若養老金凈轉入額為正,則表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會帶來凈收益,參保是有利可圖的;若養老金凈轉入額為負,則表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會帶來凈收益,甚至會造成虧損,參保是不劃算的。
“投入產出比”作為衡量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對收益指標,是影響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是否參保的重要因素[6]。投入是指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向制度繳費供款的總額,產出是指參保人在生存余命內能夠領取的養老金總額,投入產出比=產出/投入。投入產出比大于1,表明參??梢詭韮羰找?,參保是值得的;投入產出比小于1,表明參保可以帶來凈損失,參保是不劃算的。作為一個理性的參保人,傾向于選擇投入少而產出多的項目進行投資,因此,投入產出比越大,就越能夠吸引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
“投資回收期”是指參保人退休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收益用于逐步償還最初的繳費投資所需要的時間,它反映了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金后多長時間能夠收回成本[7]。一般而言,參保人總是希望投資回收期越短越好,因為投資回收期越短,則意味著參保人越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成本并獲得額外收益,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收益也就越大。
三、模型構建
(一)前提假設
在構建模型之前,基于國發〔2005〕38號文件相關規定,做出以下假設:
第一,假定參保人員為2006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新人”,其繳費基數參照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假定個人繳費工資與社平工資的增長率相同。
第二,假定繳費在期初且繳費不中斷(不考慮轉保、退保②等特殊情形),繳費年限大于等于15年。
第三,假定測算期間國家在每年年初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當年不進行待遇調整,從退休的第二年進行待遇調整。
第四,假定參保人員退休后活至平均余命死亡,不考慮提前死亡的情形③。
(二)測算模型
1. 凈轉入額測算模型。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新人”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退休職工基礎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上年度社平工資月標準×(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工資與對應的上年度社平工資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
對于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其投資回收期的計算方法同T2。
四、參數假設、測算結果及分析
(一)參數假O
1. 參保年齡、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新人”累計繳費年限達15年以上才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即a-b≥15。假定職工2006年開始參保時的年齡a為25歲,考慮到當前國家正在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退休年齡b分別取50歲、55歲、60歲、63歲、65歲(對應的退休年份分別為2031年、2036年、2041年、2044年、2046年)。于是,繳費年限b-a的取值為25年、30年、35年、38年、40年。
2. 個人繳費基數、社平工資和社平工資增長率。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4》可知,2005年我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社平工資)的年標準為18 364元,計算得到社平工資月標準Z0=1530.33元。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考慮到靈活就業人員收入的不穩定性以及各地的實際推行情況,假設其繳費基數分別為上年度社平工資的100%、60%、40%,即d=1,0.6,0.4。根據國家政策文件規定,對企業職工而言,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這里假定d=3,1,0.6,分別代表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4》有關數據,可以計算出2005―2013年我國社平工資平均增長率為14.0%,同時考慮到我國未來經濟發展戰略和趨勢,本文假定2005―2046年社平工資平均增長率為5%,即g=5%。
3. 繳費率、個人賬戶收益率、貼現率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率為8%,計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率為20%,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12%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因此,個人賬戶繳費率c1=8%,社會統籌賬戶繳費率c2=20%(企業)、12%(靈活就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趨于成熟和未來基金投資運營,假定個人賬戶收益率r1=4%,假定貼現率與個人賬戶收益率取值相同,即r2=4%。另外,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50歲、55歲、60歲、63歲、65歲退休時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A分別為195個月、170個月、139個月、117個月、101個月。
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系數。在2005―2015年,隨著國家對養老金調整政策的啟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以年均10%的比例大幅上調[8],該調整比例超過了GDP的增長速度,注定是不可持續的,目前國家正在探索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诖?,本文假定參保人員退休后(2031年以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年均調整系數為5%,即f=5%。
5. 城鎮居民退休時的平均預期余命。根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利用生命表編制技術,可以生成城鎮男女混合國民生命表。本文假定城鎮職工與城鎮居民的平均預期余命相同,于是可以得到50歲、55歲、60歲、63歲、65歲城鎮職工退休時的平均預期余命分別為32.13歲、27.59歲、23.18歲、20.65歲和19.01歲。
(二)測算結果及分析
1. 企業職工養老金凈轉入額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代入(10)、(12)式,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凈轉入額,見表1。
觀察表1可知,不管是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還是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企業職工養老金凈轉入額都為正數,這表明企業職工參??梢詭韮羰找?,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劃算的。
如果僅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可以看到企業職工養老金凈轉入額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即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養老金凈轉入額就越多。這體現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較強的“多繳多得”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效應。例如,當繳費年限為35年時,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d=3)的企業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是繳費基數只有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60%(d=0.6)的企業職工的3.0倍;當d=1時,繳費年限為40年的企業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是繳費年限只有25年的2.2倍。
如果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基本體現出“多繳多得”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效應,但個別年份其激勵性被沖淡。例如,當d=3時,繳費35年、60歲退休的企業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卻低于繳費30年、55歲退休的企業職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負激勵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繳費激勵機制不完善和養老金的連年上調。因為退休年齡越低的職工,其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越早,并且能越早享受到每年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在平均余命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導致其凈轉入額高于晚退休的參保職工,“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被“提前退休+養老金調整”的雙重作用沖淡。
2.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入產出比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代入(15)、(17)式,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入產出比,見表2。
觀察表2可知,不管是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還是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比均大于1,這表明企業職工參保后的養老金產出均大于其養老保險繳費投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劃算的。
進一步分析,從表2可以看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負相關關系,即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大,其參加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比越小。這暴露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體現出“多繳多得”和“長繳多得”。產生該現象的原因在于,繳費年限短、退休早的企業職工,其參??偼度胼^少,且能夠較早享受到養老金待遇調整,因此其投入產出比較大;另外,繳費基數小的企業職工,其參??偼度胼^?。ǚ帜篙^?。莛B老金待遇調整的影響,其產出(領取的養老金)相對于投入而言較大,進而導致相對比例投入產出比較大,這也反映出不同繳費工資基數的企業職工之間存在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另外,將“個人繳費為投入”“企業和個人繳費為投入”兩種情況作比較,發現后者的投入產出比要小。其原因在于,在產出相同的情況下,后者的投入增加了企I繳費部分(分母變大),進而導致后者的投入產出比要小很多。
3.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代入(18)、(19)式,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見表3。
由表3可知,若僅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最短20個月、最長46個月就能收回前期的參保投入;若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最短62個月、最長133個月(11.1年)就能收回前期的參保投入。在收回參保投入后,此后領取的養老金全部是凈收益。由于各年齡段退休職工的平均預期余命均高于投資回收期,因此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純賺錢受益的投資,是非常劃算的。
進一步分析發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與繳費年限呈負相關關系,與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即退休越晚、繳費年限越長的企業職工,其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越短;繳費基數越大的企業職工,其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越長。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退休晚、繳費年限長的企業職工,其退休時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水平較高(因為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水平成正比),同時由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多而計發月數小,使得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要高很多,進而其具有較高的基本養老金水平,能較快地收回參保投入。第二,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繳費基數與基礎養老金雖然呈正相關的關系,但隨著繳費基數的增加,基礎養老金增加的幅度卻越來越小,另外,繳費基數雖然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成正比,但不會影響到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因此,繳費基數對基本養老金的影響不像繳費年限(退休年齡)那么大,這使得繳費基數較大的企業職工需要較長的時間來收回其參保投入。
從整體上來看,“企業和個人繳費為投入”的投資回收期要比“個人繳費為投入”的投資回收期長。其原因在于,將企業繳費視為投入后使得總投入增加,個人在收回自己的繳費后,還要多花費較長的時間來收回相應的企業繳費部分,投資回收期也就相應地拉長。
4.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投資回收期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分別代入(12)、(17)、(19)式中,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見表4。
觀察表4可以發現:
第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的養老金凈轉入額均大于0,投入產出比均大于1,投資回收期均小于相應年齡的平均預期余命,這說明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來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純受益的事情,是非常劃算的。
第二,與企業職工完全一致,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的養老金凈轉入額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負相關關系,投資回收期與繳費年限呈負相關關系,與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其中,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繳費基數呈負相關的關系,也反映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三,與企業職工“以個人繳費為投入”的相應數值(相同繳費年限、相同繳費基數)相比,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金凈轉入額和投入產出比要小,投資回收期要長;與企業職工“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為投入”的相應數值相比,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金凈轉入額和投入產出比要大,投資回收期要短。究其原因在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20%)介于企業職工個人繳費率(8%)與企業和個人總和繳費率(28%)之間,進而使得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總投入介于二者之間,在產出相同的情況下,其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自然就介于二者之間。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測算模型,在對相關參數合理假設的基礎上進行測算發現:第一,不管是企業職工還是靈活就業人員,從個人的整個生命周期來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非常劃算的選擇。第二,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的凈轉入額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負相關關系;投資回收期與繳費年限呈負相關關系,與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第三,受繳費激勵機制不完善和養老金連年上調的影響,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負激勵現象。
(二)政策建議
1.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知度。當前公眾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一定誤解的原因在于,其對制度本身不了解。復雜晦澀的各種養老金待遇計算公式不方便人們理解,更不利于人們形成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正確認識。參保人在參保時只是知道自己繳費多少,而對自己將來能夠獲得的養老金的多少以及剩余養老金的去處更是知之甚少。對此,建議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收益的宣傳,同時實行政務公開,定期將養老保險的參保、基金收支、基金投資等信息公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平臺,開通社會保險政策咨詢熱線,以便于職工養老保險權益的查詢和了解國家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利用網絡、新聞、報紙等媒介進行養老保險相關專業知識的普及,使公眾對其逐漸形成正確認知而不是以訛傳訛。例如,可以在社會保險經辦大廳內張貼關于繳費年限、繳費基數與養老金凈轉入額的關系對比圖,以使參保人清楚自己的最后收益大體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數”,避免被人誤導。
2. 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通過前文的分析可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負激勵的現象,亟需改革完善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對此,建議:第一,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累進提高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具體可參照吉林省的做法,即本人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超過20年的,在原計發標準上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其中:累計繳費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計繳費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計繳費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④。第二,實行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與繳費年限相掛鉤。即繳費年限越長的職工,其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越高,以體現個人賬戶的激勵性。第三,增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當前各地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主要有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的40%、60%、100%三檔,建議在以上三檔的基礎上,再增加若干檔繳費基數,如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的120%、150%、200%、250%、300%等,以便于有繳費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有更多的選擇空間。
3.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11連漲”,這種行政命令式的調整方式弱化了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亟需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對此,建議:第一,為保證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相對水平不降低,同時又能分享到經濟發展成果,基本養老金調整要綜合考慮物價上漲率和實際工資增長率兩個指標。第二,當實際工資增長率或物價上漲率達到一定比例時,養老金就應該自動調整;如果沒有達到一定的標準,幾年都不應調整[9]。第三,養老金調整的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在出現通貨膨脹等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在年內啟動應急調整機制。第四,設t-1年的物價上漲率為-1>0),t-1年的實際工資增長率為gt-1(gt-1>0),退休職工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比例為x(0
5. 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延遲退休年齡并實行彈性退休制。前文的研究發現,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退休早、繳費年限短、繳費少的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反而高于退休晚、繳費年限長、繳費多的職工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固然有養老金連年上調、繳費激勵機制不完善的原因,但退休年齡過低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建議:第一,嚴格審批、審核提前退休,堅決杜絕不合理的提前退休現象。因為提前退休屬于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它不僅會增加未來養老金支出負擔,還會加重在職者的繳費負擔,與國家正在研究制定延遲退休年g政策的宏觀背景相違背。第二,逐步延遲退休年齡,實行彈性退休制度。首先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齡,逐步將女工人的最低退休年齡提高至與女干部相同的55歲,女工人與女干部在55―60歲可以自愿選擇退休年齡。男職工的最低退休年齡提高至62歲,其在62―65可以自愿選擇退休年齡。
注釋:
①“七不管”:異地就醫不管;住院最高賠付15天;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第三者責任不管;丙類藥不管;住院費1 500元以內不管;60歲前身故只給4 000元喪葬費?!熬艣]有”:沒有生命保額(身故無保額理賠);沒有投資功能(無預定利率和分紅);沒有貸款功能(急需要錢不能抵押貸款);沒有靈活領取功能(按法定,不能提前);沒有豁免保費功能(遭遇意外仍需繳費);沒有確定領取功能(無法確定退休時的領取額度);沒有靈活繳費功能(按法定);沒有提前給付功能(重大疾病不能提前領取);沒有住院補貼功能(無法獲得額外補貼)。
②當前,我國允許退保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是出國定居的,該種情況下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返回給本人;另一種是在繳費期間死亡的,該種情況下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將個人繳費視為一種投資,那么這兩種退保的情形至少可以實現保本。
③對于未活到平均余命而提前死亡的情形,由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并且其在領取養老金期間享受到了養老金待遇調整,因此,如果將個人繳費視為一種投資,那么這種情形在保本之外還可以獲利。
④具體參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激勵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5〕11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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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的原因分析
1.經濟發展地區差異明顯,利益難平衡。
根據瓦格納法則可知,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將會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具體的講,經濟發展水平高,政府財政較富裕的地區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也較高,反之則反。我國由于地理、政策、歷史等一系列原因,導致我國經濟長期處于非均衡發展,各省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明顯。
2.制度變遷與路徑依賴。
建設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不是在白紙上寫字,而是在原來已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退休養老制度基礎上變革。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從省級統籌提升到全國統籌是一次制度上的變革,在制度變革過程中難免會受到對原有制度路徑依賴的影響。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路徑依賴意味著歷史的重要性,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過去各個省市所形成的“因地制宜”的養老保險制度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會形成一定的阻礙。
3.分稅制的財政體制下,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不明晰。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把全國的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并相應的劃分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范圍,地方政府獲得了發展本地區社會保障事業的能力,為本地區的社會保障事業負責。然而由于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規定中不具體,存在中央與地方交叉重疊的情況,出現中央向地方“甩包袱”,事權和支出責任“層層下沉”而財權“層層上移”的局面,而在稅種歸屬上,大額稅種都歸中央,地方稅種除了營業稅、所得稅外,均為小額稅種,地方財政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不穩定,地方各級政府間較少實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制,從而導致地方財權事權不匹配,地方的財政收入難以滿足地方的事務管理支出。我國養老保險實行“條塊分割,以塊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二、構建全國統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模式的建議與對策
1.縮小區域經濟差距。
我們知道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惠民政策屬于“上層建筑”的一種,勢必受到經濟基礎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給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說,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是養老保險難以提高統籌層次或者出現“統而不籌”根本原因,由于各省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各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及繳費基數都存在明顯的差異,根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辦法,社會平均工資和繳費基數直接決定了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要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必須縮小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之間的差距,盡量平衡各地區參保人員的經濟利益,減少全國統籌的阻力。
2.擴大覆蓋面。
“大數法則”是養老保險應該遵循的原則之一,覆蓋面越大養老金安全風險越低,越有利于在大范圍內調劑余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基本覆蓋了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但是任然存在大量的應保未保人員,其中,主要是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目前,全國有2.6億農民進城務工。但截至2012年,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只有4543萬人。這就表明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方面仍然還有很大的挖掘空間。
3.償還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然而從2001年開始試點個人賬戶模式開始,由于養老保險改革之初對改革形成的隱形債務沒有規定適合的償還方式而是期望通過“暗償”得以解決,“暗償”的結果使得個人賬戶成為了空賬,這種空賬規模隨著人口老齡化會不斷加劇,其規模因學者的精算方法和統計口徑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于此同時由于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各省的隱性債務也急劇增加,2000年學者王曉軍根據31個省市的相關數據算出上海、北京、天津,人均債務超過8萬元,增長比例分別達到135%、114%、94%。在“暗償”方式下,隱性債務勢必引起空賬規模擴大,如果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提升到國家統籌,國家勢必拿出巨額資金來償還養老金隱形債務,這種情況下國家往往從通盤考慮出發會延緩全國統籌的進程。因此,各地方越是盡早償還隱形債務,做實個人賬戶對全國統籌越是有利。
4.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
養老保險基金是養命錢,其安全性直接關系到養老保全國統籌設想的成敗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近年來各地反饋的情況來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多處發生挪用養老保險情況。針對這種情況,一方面要繼續落實1998年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暫行規定》,嚴格按照收入、運作、支出分開管理的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賬戶”;另一方面,要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建設,20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使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有了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依據,然而其規定過于籠統,在養老保險方面還缺失一部養老保險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違規行為如:欠繳、挪用、騙取、違規支付等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這就使得部分單位和個人有機可乘,也給我過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帶了難度,不利于養老保險的安全持續運行。
5.加快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實現全國“一卡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職工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和個體工商戶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工作。
旗縣級以上財政、稅務、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維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對執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反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不超過本人繳費基數的8%。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本人全部繳納,其繳費比例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由其自主選擇,確定繳費基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四)個體工商戶經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劃入部分;
(三)上列兩項的利息。
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
第十四條 職工和個體工商戶跨統籌地區流動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在同一統籌地區內流動,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五條 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可隨時查詢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個人賬戶查詢制度,每年向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發送個人賬戶對賬單。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個體工商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
退休審批手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第十八條 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九條 1998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或者從事個體經營,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人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一次性發給養老金,計發辦法按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得到改善,自治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調整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個體工商戶在繳費期間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攫B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草案,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二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為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攫B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計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收支情況實行審計;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實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有權了解查詢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
用人單位每年應當向職工公布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支付情況。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違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給退休人員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妨礙、阻撓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征繳;保險制度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正處于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轉型期,做好養老基金收支平衡關乎社會穩定。在全球經濟下行壓力逐步增大的情況下,財政補貼養老保險的能力也將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健康運行和發展,僅用延遲退休年齡這種單一的方式來緩解未來養老金支付的巨大壓力,很難迅速達到養老基金運轉的良性循環。由于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的平衡政策,因此,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提升基金征繳能力也必將成為基金健康運行的重要方面。
一、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現狀分析
(一)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統賬結合”方式,基金收入主要來自征收和財政補助。表1是近年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收支能力情況。從表1可以看出:全國養老基金收支總體上是平衡的,但從基金支付看,如果沒有財政補助,單靠基金的征收已經很難滿足基金支出的不斷膨脹,因此,對財政補貼的依賴性較大,各級財政支出壓力較為突出。從征收構成中看,基金征收中本應形成個人賬戶收入積累部分很難完全實現,社會統籌收入部分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即期支付,個人激勵機制弱化,社會公平體現不足。
(二)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為反映養老基金的征收能力,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繳率進行分析。基金的遵繳率是養老保險費實際征繳額與應征繳金額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標。表2是以陜西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數據為例計算的近5年的遵繳率。表2顯示,陜西近5年來遵繳率呈下降趨勢,養老保險覆蓋人數不斷擴大,養老保險實際收入與理論收入相差越來越大,說明征繳基數較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進一步縮小,企業出于生存競爭等原因,逃繳、欠繳保險費,少報漏報繳費基數的現象較為普遍。參保職工人數雖然不斷增加,但實際基金收入卻沒有相應幅度增加,說明實際繳費人數增加不足。由于個人賬戶信息不透明,個人繳費后卻對個人賬戶沒有實質所有權,加之存在地區制度差別和制度本身設計缺陷造成的養老待遇反差,導致參保者心理不平衡,繳費積極性不高,實際繳費人數出現萎縮。
二、基金征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繳費基數政策不統一
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中心曾經以《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口徑進行過規范,明確養老保險繳費的基數為企業工資總額,但該通知的工資總額口徑與國家統計局對工資總額組成的口徑存在差異,此外,《勞動法》中對工資總額的規定也要小于養老保險征繳基數所確定的工資總額。從執行效力和執行時間上對比,《勞動法》效力大于國家部委的規定和通知,而2006年勞動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勞動法》。因此社保機構在核定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實際工作中,存在政策執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F實中,企業大量存在勞動收入非貨幣化或貨幣收入非工資化的情況,使得企業以種種名義縮小“工資總額”內容,以降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從而達到少繳養老保險費用。
(二)征繳管理部門職責不清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币躁兾鳛槔?,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核定金額,地稅部門代征,征繳過程中存在職責不明,部門利益化等問題,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
(三)繳費基數核定不實
全國統籌的實施已經提上日程,但各地業務經辦仍然沒有統一標準。由于對業務經辦崗位沒有基礎財務素質要求,導致核定繳費基數的經辦人員缺乏讀懂會計報表的能力,加之企業架構復雜,業務核定人員能力存在差異,很難在簡單的業務報審過程中將企業的繳費基數核定精準。企業申報繳費基數時,多是由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而數字的來源是企業的財務部門,財務報表中統計的實發工資總額,往往小于養老保險征繳所規定的工資總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應付職工薪酬雖有明確的定義,但卻很難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內涵一致。企業以會計報表中單純的工資總額項目作為申報數據,這無形中為準確核定繳費基數設定了障礙,為少繳基金留下了空間。
(四)企業申報繳費基數不實
我國社會保險費率一直居高不下,企業承擔的五險占到工資總額的35%以上(養老28%,醫療6%,失業1%-2%,工傷0.2%-1.9%,生育1%)。目前我國經濟發展趨緩,企業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報瞞報繳費基數,以減少競爭壓力現象不斷加劇。個人繳費率過高,造成年輕職工做出逆向選擇,斷保、棄保時有發生。如勞務派遣人員繳費普遍以社會平均工資60%的下限進行申報,企業與個人同時降低參保成本現象使得基金征繳流失變得更加隱蔽。
(五)養老保險費征收過程監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繳的流程,是企業申報,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地稅或經辦機構自行征收。對于養老基金征收數量和質量缺乏相應的獨立機構進行監督?!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規定:監督檢查主體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是稅務機關,經辦機構可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委托進行檢查,這種模糊的多頭管理最終在執行時導致缺乏監管。
三、完善養老基金征繳機制的建議
(一)統一立法,避免制度沖突
建議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立法,明確統一的征收細則,對工資總額的基礎繳費基數進行明細規定。避免出現與其它法律制度的沖突,比如工會經費支出、福利費支出中具體哪些為應扣除項目,明確扣除限額標準。構建統一的執行標準,有利于從制度上避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漏洞。
(二)降低繳費比率,擴大征收范圍
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不斷上漲,適度地降低繳費比率,是從根本上解決制度覆蓋率不高的重要途徑。同時配以靈活的轉移政策,將能強化社會繳費激勵效用,緩解由于較高的繳費比率導致的個人停保、斷保,利于全民參保,杜絕個人空賬戶的運行。從長期看也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減少企業逃繳、少報繳費基數的現象,從而保證養老基金收入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建立企業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的調整方法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加入建立養老保險應繳費基數調整方法的內容,在會計核算實務中增加“應付養老保險費”科目核算明細,從財務數據源頭保證企業如實申報,簡化經辦機構核定手續。根據統一的繳費基數構成說明,以會計報表中的應付職工薪酬為起點建立調整公式,即:應繳養老保險繳費=應繳養老保險工資總額x繳費率(20%),應繳養老保險工資總額=應付職工薪酬總額+應繳費工資構成項目-可抵扣繳費工資項目。
(四)構建全國統一的業務征繳核定流程
建立規范化的業務統一流程,對業務檔案數據資料和企業財務數據來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過規范征繳業務流程,打破認為核定基數的不確定性,避免因提供資料差異而導致繳費結果的差異。此外,建立規范統一的業務流程,也可為實施全國統籌奠定制度基礎。
(五)培養高素質的經辦人員隊伍
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的財務素質直接關系到養老繳費基數核定的準確性。因此對經辦機構業務崗位標準中應增加財務技能素養的要求,同時建立經辦機構人員業務培訓機制,引入管理會計人才應用于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切實發揮經辦機構業務審核效能,為準確核定繳費基數、基金健康運營提供重要的人員保證。
(六)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
完善《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的監督要求,設立獨立的基金征繳和支出監督機構,加大對逃繳、欠繳和少報繳費基數的監督和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從制度上保證法制監督。通過建立養老保險信息公開制度,公開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繳費信息,激發個人對繳費的認可度,增強社會公眾監督。同時加大日常稽核和專項稽核力度,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應收盡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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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統籌模式;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pension insurance,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system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in China such as the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lack of mutual, pension fund gap huge fiscal burden,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rational flow of labor is obstruct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industry trend is to speed up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ban workers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as a whole model.
Key words: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national plan; planning model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養老保險的定義及分類
養老保險是最重要的社會保障項目之一,指的是國家通過勞動者繳稅以及繳納社會保障費的方式收集資金,形成養老保險基金,勞動者退休之后將會享受每個月定額的退休金,從而能夠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在基本養老保險中,又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及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指的是在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相結合的基礎上,具有強制性特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在《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各個地區應為社會養老保險從市級、縣級統籌上升到省級統籌的高度創造條件。養老保險統籌定義為在一定范圍內,政府制度統一制度按照所制定的統一繳費金額進行養老保險費的征收,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基金運營和管理,以達到對基金的有效支配利用。
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模式存在的問題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互濟
由于我國各個省市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致使城鎮職工工資待遇水平差距大。從基本養老保險計提公式可以看出導致各個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數額差異的根本原因就是職工工資待遇。據統計,從2010年地區非私營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數據可以看出,我國東部經濟發展迅速地區年平均工資待遇較相對發展較慢的西部地區平均每人高出9680元,基礎養老保險金則高出2000多元,這樣一來經濟發展快的地區就能籌集更多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從而可保證本地區基金的收支平衡甚至結余。相反,一些省份所能籌集到的基金金額不足,難以支付本地區的養老保險基金。這樣下去會導致兩極分化嚴重,一些地區由于負擔輕結余越來越多,而一些地區由于負擔沉重缺口會越來大,如果不能有效調劑基金發揮互濟作用,會對實現全民基本養老保險都有保障的目標造成影響。
養老基金缺口巨大加重財政負擔
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出現養老基金的籌集數額低于支出的現象,在2011年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中可以看出,養老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在全國近一半省市地區都或多或少存在,我國養老金制度正在面臨著巨大挑戰。據人保部統計,除去2010年1954億元的財政補貼,上海、湖南、湖北等14個省市以及新疆建設兵團的養老保險基金征繳都存在收不抵支現象,且金額達到了679億元,個別省市缺口甚至超過了100億元。針對這種情況,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逐年加強養老保險轉移的支付力度。由于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過度依靠財政補貼撥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有序的發展不利,影響我國社會發展建設。
勞動力合理流動收到阻礙
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最重要標志就是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如果要使勞動力資源根據市場導向流動就得建立系統的勞動力市場,實現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近幾年來,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實現,在省內可以較為順利辦理勞動力流動關系轉移以及劃轉基金業務。但是在職工辦理過程中,自職工提出申請起到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完成得需要2個多月。而根據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與第五次人口普查比較可以看出,實際居住地與其戶口登記地鄉鎮街道不符并且不在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長了1.1億人,同比增長81.03%。而養老保險升級統籌層次與流動人口數量不協調,由于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變相提高了勞動力流動成本,也降低了基金跨地區關系以及轉劃效率,很大程度上影響勞動力的參保積極性。
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模式的建議
1、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籌集模式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政府征繳收入的統籌模式上,可以有以下兩種方式:全部由地方政府管理和向中央政府上交部分基金。前者,各省基本養老保險金所征繳的收入由本省政府管理并利用于本地區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收入和支出金額定期向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行上報,其征繳使用情況由中央政府進行直接監管,定期積累結余數,以便于下年度本省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由中央及地方財政補貼不足部分。后者是各省市地區所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交中央,其他部分由本省市地區統一管理。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機構的垂直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垂直化管理模式,可以從以下方面開展:
第一,在人員管理方面。地方相關部門上報每年人員的需求量,并由國家社會保障中心進行審核,招考職位表,并進行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人才選拔。由省社保局上報符合條件人員,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終決定其人員任免,各級工作人員檔案按職務分類管理。
第二,在養老基金運作方面?;A養老保險管理的核心板塊就是征收與支付。在征收上,存在著地方政府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隱患,不利于國家的監管。對此,垂直化管理需將征收權向國家上交,進行統一管理征收。而目前稅務局是比較合適的征收部門,稅務局可以直接將養老保險費上交國家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在支付上,垂直管理體制下可實行預算管理。各地區可將本地區預算基金支出上報上級機關,再由上級機構作出統計上報國家,國家通過對支付數額的審核編制下年計劃表,按計劃撥款,退休人員即可到指定銀行進行養老金領取。
合理設定基礎養老金增長機制
通過設定合理的基礎養老保險增長機制,不僅可以縮小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的收入差距,為退休人員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且有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安定。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物價快速上漲,這種做法可以均衡退休人員的購買力,保證其基本生活不受物價影響,也是退休人員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表現,有助于我國安定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程樂華.信息化助推養老保險全國統籌[J].中國社會保障,2011,(5)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A養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養老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覆蓋的是有工作單位的城鎮職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居保)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覆蓋的是16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雖然都是屬于社會保險,但是不論是參保人員范圍和繳費辦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樣的,相差甚遠,主要是以下幾個區別,
第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繳費,必須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屬于自愿參保。
第二,城鎮職工是按月繳費,以本人工資和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是按照比例繳費的,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居民養老保險是按年繳費,是按照固定的數額繳費的,由國家補貼和個人繳費結合。
第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社會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居民養老保險是根據繳費總額加政府補貼,國家補貼計算。
第四,領取年齡不同,城鎮職工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不論男女都是60周歲領取。
迄今為止,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而省際之間存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諸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省級統籌層次下所顯現的問題主要包括:其一,各省之間難以實現制度的有效銜接,成為省際人員和要素流動的制度壁壘。其二,省際養老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基金結存較多,繳費費率下調,征繳力度放緩,另一些地區由于基金嚴重不足,征繳費率居高不下,增大了當地企業成本,從而出現不同地區企業間養老負擔嚴重的苦樂不均。其三,較低的統籌層次限制了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大部分處于省級統籌狀態,養老保險基金以省為單位進行運轉,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基金被分隔管理,各省之間的保險基金不能互相調劑使用。這樣就大大弱化了養老保險互助共濟的作用,而且養老保險基金由各省的各部門分別管理,增加了管理成本。其四,省際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高低不同,不符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背離社會公平目標,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其五,地方政府,特別是經濟欠發達而養老人口負擔較重的地區,基金入不敷出,財政不堪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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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理論分析
2.1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相關概念界定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指政府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按資金來源及政府強制性的不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在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又可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三個板塊。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資金運籌模式且具有強制性特征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于可行性和迫切性的角度考慮,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改革問題,其中的職工,是指城鎮各類企業職工。
2.2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理論基礎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公平至少包括以下含義:一是機會均等,即確保社會成員擁有平等參與養老保險的機會,無論其身份如何,均應享有參與養老保險的權利。二是底線均等,即為年老的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不會因年老之后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三是結果均等,即通過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縮小成員之間的差距水平,以此來降低發展結果的不公平。顯然,地區之間養老保險機會均等、底線均等和結果均等是養老保險公平性的題中應有之義。目前,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省級)統籌的體制背景下,不僅不同省份的企業繳費率和養老金計發辦法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且,省際養老金盈虧狀況也存在很大差別。在有些地區養老金出現結余的同時,有些地區的養老金卻出現赤字,由此導致不同省份職工養老金的待遇也存在苦樂不均。將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提高至國家層面,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可調劑,可以較大程度上縮小養老保險的地區差距。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改革關乎社會公平,是社會公平理論在養老保險改革領域的具體實踐。
3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現狀及問題分析..................12
3.1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發展沿革...............12
3.2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現狀................14
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阻礙因素分析.............................20
4.1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20
5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思路及配套措施..................26
5.1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本思路...............26
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阻礙因素分析
4.1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
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距可以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沿海與內地經濟發展的差距。自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根據我國的國家政策的引導,采取優先發展沿海地區,先富地區帶動后富地區的發展戰略。沿海地區在這種大背景下,享受多種優惠政策,經濟得到迅猛發展。2013 年的數據統計顯示,廣東省的社會生產總值最高,達到 62163.97 億元,緊接其后的是江蘇省,達到 59161.75 億元。而社會生產總值最低的地區僅有 807.67 億元,其中,廣東省的社會生產總值是地區的 77 倍(見表 4.1)。在人均工資水平方面,北京地區達到了最高值為 84742 元,最低的是廣西地區為 36386 元,其中北京的人均工資是廣西人均工資的 2.3 倍。二是南北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差距。20 世紀 80 年代之前,北方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良好,領先于其他地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南方地區后來居上,經濟迅猛發展,人均 GDP 的年增長速度曾高達 27.2%,后期更是在絕對值方面也趕超了北方地區。南北地區間的發展差距逐步擴大。
4.2 各地區歷史債務存在差異
1997 年國務院下發統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開啟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新時代?;攫B老保險由原來的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目前的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在這個改革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轉制成本。這是因為在改革之前已經退休的、以及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我們把這兩部分人分別稱為“老人”和“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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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思路及配套措施
5.1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