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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召開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討會對此進行了探討。
本源:與消費者本為利益共同體
據中國人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測算,截至去年末,人民幣銀行的結算賬戶是65.12億,網上支付是285億,全國網貸平臺已經達到1575家,比2013年翻了一番,2014年累計成交額2528億元,是2013年的2.4倍。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王衛國會長認為,在這樣一個突飛猛進的行業,需要有秩序,有活力,需要一個適當的法律框架?;ヂ摼W金融法治的目標之一就是消費者保護,本身也是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如果消費者能夠參與進來,發揮他們的作用,本身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那些風險因素的膨脹,有效排除那些不規范的行為和那些不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的行為,把它們從市場當中排除出去。
“互聯網金融就提供了金融化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我們必須思考,這個產業發展誰是根源?是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嗎?不是,是消費者。為消費者提供很好的服務,是賣方持續存在,保護好消費者權益是互聯網金融的根源?!弊鳛樯孀慊ヂ摼W金融的企業代表之一,中國光大實業集團總經理高傳捷也持有類似的看法。眾多互聯網金融企業深切體會到,防范行業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行業穩定,服務國家經濟建設,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影響。
“消費者保護不光是造福消費者,也造福企業長遠發展,關鍵是不僅有助于擴大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交易權,而且有助于提升企業的公信力?!敝袊M者權益保護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如是說。
現狀:市場發展不完善、企業社會責任與透明度缺位
“未來三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將成為一個熱點”。中國人民大學高禮研究院執行院長盧斌認為,目前看來,互聯網金融發展還處在早期階段。在深涉互聯網金融的的幾大互聯網巨頭當中,都在重新制定游戲規則過程當中,無論是可穿戴設備,醫療,包括滴滴打車,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對交通的顛覆創新,它的本質依然離不開互聯網金融支付作為業務發展的支撐,這會給互聯網金融帶來風險評估和管理多維度的挑戰。
在這種背景下,互聯網金融法律和監管尚未完善,媒體進行自律性監管,互聯網金融在追求創新的過程中有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2008年金融危機的核心問題就是過度的金融創新導致微觀領域的損害形成系統性風險,這一波互聯網創新可能帶來新的系統性風險尤其值得關注。
很重要的一個現實情況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草根非常多,這些群體沒有金融知識,也不愿意花太多時間了解,他們都是小額投資,這一系列特征決定了這些投資者往往不了解自己能夠承擔的風險,無法判斷自己應不應該買,在判斷的時候帶來了非理性,這就是審美效應。
即使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完全不知道如何維權。北京恒昌利通投資有限公司張然副總裁認為,由于互聯網金融維權環節相對較多,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對稱,舉證較難,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也不容易找到維權的依據。這些都在客觀上形成了更高的維權成本,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越來越多的挑戰。
破解:完善法制、企業自律與創新產品設計、消費者教育
如何才能夠破解困局?顯然所有的利益相關方都應該出力。
法制需要更完善。劉俊海建議,完善消費者友好型的法律、監管、司法救濟體系勢在必行。他認為包括證券、銀行、保險、信托等領域對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多程度的保護,但是一定要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監管體系應該向消費者適度傾斜,恢復他們之間應有的平等地位。司法救濟體系中,各類金融消費糾紛案件人民法院都應該立案,重點解決立案難和執行難兩個問題。
關鍵詞:信用;商法;基礎與保障;兩大支柱
何為信用?從一般意義上理解即是指“誠實、守約并因此獲他人的信任”。隨著信用一詞在經濟生活中的廣泛應用,遂有從經濟學意義上對信用的界定,及法律上對信用概念的規范。從經濟學上講的信用是指不同交易者之間商品交換中的賒購賒銷,延期付款和貨幣資金的借貸行為。它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也是一種商品交易形式。在經濟活動中,信用交易廣為存在,除典型的資金借貸外,賒購賒銷、保管、借用、租賃、信托、間接投資等,都屬于信用交易的范疇。法學意義上的信用則是對民商事主體所實施行為的一種評價,包括民商事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是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及當事人的利益,以及其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
一、商法產生的基礎是交易,交易的基本規則是信用
沒有交易的發展就沒有商法,沒有信用不可能有發達的交易??疾烊祟惿鐣l展史,我們可以發現,任何社會都需要一定的規則來調整其賴以組成的各種社會關系。隨著生產力和社會生產關系的發展,對人們行為的調整由個別調整到一般調整,由習俗演變成習慣,并對人們的社會行為具有了普遍的約束力。這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習慣對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實踐中常常能得到社會和國家的普遍認可,并逐漸發展為具有法律性質的行為規范。商法的產生也是如此,經歷了一個緩慢的,由交易規則———交易習慣———交易慣例———商事國際法———國內商事法———國際商法的發展過程。①這個過程的基本條件是商人對交易規則的普遍遵循。對交易規則的普遍遵循,即是在商人之間形成一個守信用、講信用的氛圍。
商法的起源有兩種主要觀點:一是認為源自羅馬法,認為羅馬法本身包括商事法規,可以適用于羅馬治下各國。當時經營商業之人,并無特殊的資格及勢力,民商合一,在法律選用上不生困難。①另一種觀點認為源自于希臘,根據是希臘多良港,港口貿易甚為發展,交易實踐產生了交易規則。無論商法起源于何處,交易的發展始終是商法得以發展的內在動力。商法是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奠基于交易,是商人們在他們之間的商事實踐中創造出來的“自治性”法律。11世紀的時候,地中海的貿易開始復蘇。地中海貿易可以認為是國際貿易,沒有統一政府,商人說不同的語言,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交易規則,而且不同的交易規則常常相互沖突,怎么發展起貿易的?就是靠商人自己,就是靠商人間最基本的、最樸素的信念———說話算數。商人們有一個自己的道德標準,以維護交易的秩序。這個道德標準———守信用,并沒有政府法律的強制權,但得到普遍的承認。我們對商法發展歷史的進一步考察還發現,中世紀商人有自己的法庭。當時地中海一帶都是一些小的諸侯國家,法律不統一,在其他國家做生意得不到法律保護。商人就自己成立一個法律機構:如果你要與某人做生意,先可到這個機構來調查這個人過去是否有騙過人的記錄,如果你調查了,那么你被騙之后可以向這個機構投訴,否則,不可以投訴。這樣形成一個私人法院,無需每個人都告訴別人他做了什么事,你只要告訴這個私人法院,對方騙過你,做生意時,它就會告訴你誰有信用。②如果一個商人不接受商人們自己的法庭(以道德標準為依據)的判決,就會受到所有其他商人的聯合抵制,將失去未來的商業機會。這樣信任就可以建立起來了。
商人在市場交易中創造的交易規則“不僅調控嚴格意義的銷售活動,而且還調控市場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商人的各種組織,如合伙、類似于股份公司的聯營(康邁達),商業票據(匯票、本票),對商業契約和非商業契約的區分,運輸、保險、破產、資金籌措、商事裁判等,構成了結合市場交易的各種原則、概念、規則、程序的完整體系。”③商人們創造的這些規則如何執行呢?商人們的“商業事務由商人自己稱為商法或LexMercatoria的法律加以調整。”④而事實上,商人們稱為商法或LexMercatoria的法律,并沒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而是商人們自覺遵守的。因此,與其說這些規則是法律,還不如說是商人們的信用信念。
法律是怎么建立起來的,傳統的觀點認識法律是有意識設計的產物,代表政府的意志。但現在研究表明,大部分法律是自發形成的,很多法律都是由社會規范演變過來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國普通法演變的故事。英國的普通法來自于商法,而學者對商法的演變的研究表明(Benson,1989),⑤許多法律都不是由立法者當初設計好的,而是吸收商人習慣法基礎上長期演變的結果,是各個參與人長期博弈的一組均衡。法律在這里不過是確認了的一種社會規范,這樣它具有了自我實施的基礎。商法的自主發展有著歷史的必然性,這種必然性表現為中世紀商法產生的歷史機遇和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當時,就商人活動的空間而言,他們不僅從事農村貿易,而且從事城市和海外貿易。就商人活動領域而言,不僅包括制造、銷售活動,而且包括運輸、保險和資金籌借等商業交易的廣泛領域。就商人的組織程度而言,他們構成了一種自治的社會共同體,如行會及社團等。為了在商業交易中維持道德標準,強調“建立在高尚信念基礎上的合法貿易有別于建立在貪婪基礎上的非法貿易,建立在滿足合法需求基礎上的貿易有別于建立在純粹自私自利或欺詐的基礎上的貿易,合法的收取利息有別于高利貸,公平價格有別于不公平的價格。⑥商業革命摧毀了簡單商品生產完善法的不許投機和按利息出借的舊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創造了諸如流通匯票、有限責任合伙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改造了陳舊過時的商業習慣,特定的商法概念在商業革命中產生了。最后,商人在商業實 踐中需要并建立了商法規則。
“德國學者Goldschmidt指出,中世紀商人的最偉大之處在于:他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創造了自己的法律?!鳛橐话阍瓌t,商事實踐或商事習慣做法是商人法的最初淵源,例如支配商人們之間協議的規則是普遍一致的習慣做法———商人們必須信守自己的諾言。這種習慣做法后來發展成為一種支配商事協議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原則的產生,并非法律的強制性結果,而是商人們在其商事實踐中相互利益需要的產物,它不是商人們遵守法律的表現,而是商人們自愿行為的表現?!雹佟叭绻粋€法律想改變一個商人本身的行為規則,一個合理的辦法是要把商業協議本身變成法律。”
誠實信用是商人最基本的行為規則(無論是古代商人、中世紀商人還是現代商人),商人們多次運行的規則,即是商事習慣,在商人們的長期交易過程中,由這些商事習慣逐漸演進為商事慣例,而得到普遍遵循。在特殊的政治、經濟條件下,一些商事慣例成為了國內商法(商法本身就是由商事習慣、商事慣例、商事國際法、國內商事法構成)。無論是商事習慣,還是商事慣例,商事法律,它們的共同基礎是信用。因此,我們認為信用是商法的基礎。
二、商法是信用機制發揮作用的保障
交易離不開信用,交易又推進信用機制的建設。因為在商業社會里,要得到別人的信任,就要講信用。由于許多贏利性的商事關系會長期延續,存在著合則兩利,分則兩傷的合作博弈關系,而且契約雙方都明白他們是相互依賴并互為對象的,一方違約,相對方具有懲罰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經濟理性人就會確保承擔義務,順利履約。隨著交易次數的不斷增加,誠實、守信就會成為一種商業美德,成為商人們實現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這種前提并不自然發生作用,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得以有效發揮作用。某人的行為被商人們普遍認為是守信的,需要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也即是在多次的合作交易過程中逐漸樹立起來的。如何保持在長期的合作過程中始終守信?最有效的手段莫過于法律,最有效的法律莫過于商法,商法是信用機制得以發揮作用的有效保障。外在的法律機制的保障,使守信的人在交易中能不斷得到好處,而背信的人要為此付出代價。亞當·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講過:最商業化的社會,也是最講究道德的社會。16世紀時荷蘭人就比英國人值得依賴,原因就是因為當時荷蘭的商業比英國發達。商業最發達的地區,也是信用最好的地區。
商品交換關系,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信用關系。德國經濟學家布魯諾。希爾德布蘭德(BrunoHildbrand,1812-1878年)以交易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時期的標志,認為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時期,即自然經濟時期、貨幣經濟時期、信用經濟時期。他認為信用經濟時期是以信用為媒介的交換。②“商業交易的結果是信用信息的轉讓,而不是黃金或現金轉讓?!雹蹮o論是從商品交換的內在規律性———等價,還是從商品交易的外在要求———公平,都與信用有著直接的、互動的關聯性。商品交換的內在規律性和外在要求,共同推動著信用的法律規范性要求,即各項信用制度的法律保障。商品交換對市場活動主體來說,形成對信用的強烈的需求。信用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商品經濟以及市場的發展相伴相生的。在人類早期的商品交換過程中,就出現了賒銷行為。賒銷關系就是信用關系的早期形態,賣方對買方在未來約定時間付款的許可,就是一種授信行為;而買方獲得了在未來某一時間付款的允諾,就是一種受信行為。原始賒銷的產生與發展使得“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的交易方式逐漸在很大程度上被以信用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信用超出了商品買賣的范疇,貨幣本身也加入了信用交易過程,出現了信貸活動(事實上作為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其本身也是基于信用關系才產生的)。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市場交易的成本,擴大了市場的規模,并產生了現代金融業。信用發展成為借貸資本的運動形式,成為市場經濟中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
19世紀中葉,馬克思探討了信用制度對現代社會的革命改造作用,分析了信用所具有的三個作用:一是信用是資本主義利潤平均化過程起中介作用;二是信用節約了流通費用,加速了資金周轉;三是信用促進了股份公司的建立和發展。馬克思指出:“信用制度加速了生產力的物質上的發展和世界市場的形成;使這二者作為新生產形式的物質基礎發展到一定高度,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使命。同時,信用加速了這種矛盾的爆發,即危機,因而加強了舊生產方式解體的各種要素?!雹?/p>
信用對商品交易發展的促進作用,信用對商業革命的推動作用,信用對現代社會的改造作用,都得到了理論的和歷史發展的實踐所證明。我們認識到,信用機制各種作用的發揮是在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條件之下產生并得以有效發生的。在所有的條件中,商法的支持作用顯得十分重要(經濟是社會變革的基礎,政治、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本身受制于經濟基礎,但政治、法律可以推動和促進經濟基礎的變革。商法的作用即是在這一前提下發揮的)。無論是從積極地提倡信用行為,還是消極地制裁背信行為,沒有法律(從本文第二部分的論述中,我們認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主要法律是商法)機制,信用將無法得到真正的確立,信用機制也將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信用和商法: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不可或缺的支柱
18世界美國科學家、政治家、外交家、作家本杰明·富蘭克林先生不僅說過時間就是金錢,而且說過信用就是金錢。信用和法制是市場經濟賴以存在的兩大支柱,市場經濟要求在商品生產和交換過程中必須做到有序、安全、公正,這就要求所有的市場行為都必須遵守共同的市場規則。如果不講信用,正常的經濟秩序就會被搞亂,經濟發展會受到嚴重影響,甚至會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這些年來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存在忽視信用機制建設的情況,有些人認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一切可以用法來調節,而信用機制是軟弱的,失去了本身的推動作用;也有些人認為守法就是講信用,不必另外提出信用問題;還有些人甚至認為提供誠信會妨礙經濟的發展。然而事實是,恰恰因不講信用妨礙了>文秘站:人大五次會議上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大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良性發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入世貿組織、對外開放邁出新步伐的必然選擇,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直接關系我國現代化事業的成敗?!倍罅φD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就是要“切實加強社會信用建設,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币虼?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在健全的信用機制之上。雖然信用的基礎是道德,但是信用機制的建設必須要建立在法律規范、法律保障的基礎之上。
馬克思曾指出:“信用制度加速了生產力的物質上的發展和世界市場的形成?!雹谑袌鼋洕前l達的商品經濟,如果說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的話,那么進一步可以說市場經濟還是信用經濟。在一個發達的商品交換社會中,一切經濟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信用,信用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構成要素?,F代市場經濟是信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不僅有著完備的信用形式、發達的信用工具,而且已經構建起健全的信用制度,形成了規范的信用關系,從而確立起現代市場經濟正常運行所要求的信用秩序。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信用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賦予歷史悠久的民間信用和國家信用以現代形式,又極大地發展了現代基本信用形式———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此外,伴隨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以及經濟發展的要求,依托金融市場的信用形式和消費信用也迅速發展起來,從而正在構建起一個完備的信用體系。
一個發達的信用網絡的形成,是與構建起了一個健全的信用制度,從而確立起規范的信用關系分不開的。在西方發達國家,信用關系的發展和完善、信用秩序的形成和確立,都是建立在有一 個健全的信用制度的基礎之上的。這種健全的信用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體現和維護的。譬如,有關票據的簽發、轉讓和貼現等,由《票據法》予以規范,證券市場融資有《證券法》規范相關行為,信用卡的發行和使用由《消費信用保護法》③及其它相關法規來管理;又譬如,《商業銀行法》對提供銀行信用的主體行為做出了規范,《信托法》則對信托活動做出了規范,而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強制調節,也有以《合同法》、《擔保法》及其它相應的法律和法規作為根據。由于建立起了調節社會信用關系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之在這一制度規范下商業道德和經濟倫理的日益受到重視,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機制才得以形成。無論是授信方還是受信方都能自我約束,依法行事,因而社會信用有序發展,從而形成了一個高度發達的現代信用網絡。
如果說法律是市場經濟的一雙有形的手,信用則是一雙隱形的手。與法律相比,信用機制是一種成本更低的機制。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法律是無能為力的,只有信用能起作用。一個沒有信用機制的社會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的。西方有個說法:“信譽是最好的競爭手段?!笔袌鼋洕哂袨樗耘c為已性、牟利性與服務性相統一的倫理二重性,互利互惠是市場經濟的道德律令。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是建立在誠實守信基礎上的,沒有信用就沒有交易,可見彼此信任是最基本的商業道德。我們必須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在“互惠互利、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培養企業自覺守信意識。在信用制度建設中,應大力提倡全社會的信用道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