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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對保險法學的研究恐怕是最為薄弱的。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而且,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調查研究得來的第一手資料,對當前保險案件審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適用難題作了認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見。
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法為保險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p>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所作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草案設定的標準仍不明確,難以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規定則明顯違反(保險法》——按照該規定,保險人就保險條款所負的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單出具以后才履行的;從“明確說明”的含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最為合理,但應當結合保險條款的性質予以準確把握。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就所有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有無必要,判斷的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后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關于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1.保險人代填寫或代簽名行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筆者認為,由于投保人僅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保險人詢問內容及投保人作相應告知義務載體的投保單,是否投保人填寫或填寫內容是否為投保人所確認,應當是對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1)投保單內容雖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寫,但投保人最后簽字確認的,應當視為投保人已經確認了投保單中就詢問事項所做的告知是屬實的。(2)保險人保人簽字的,由于不能證明投保人是否確認填寫內容,除非投保人認可,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3)投保人簽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項的填寫在后的,由于未經投保人確認填寫內容,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
2.體檢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此,我國《保險法》未作規定。許多學者持肯定觀點,并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采納。他們認為:“在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中,如果保險人未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有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險人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雖可因此增加危險估計正確性,但同時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是因為保險人所知及應知事項,因其人(檢查醫生)的介入而擴大。因此凡體檢醫生檢查可以發現的病癥,即為保險人所知;即使體檢醫生因學識經驗不足,對于檢查的結果未能作出適當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也屑保險人應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不負告知義務?!惫P者主張,不能因為體檢程序的采用而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依據在于:(1)在詢問告知主義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險人的詢問作出如實回答是其法定義務,若無法定免除或減輕事由,自不能隨意減輕這一義務。(2)體檢只是保險人用于過濾欺詐投保的一種輔助手段,如果僅僅因為保險人采用了醫生體檢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異于鼓勵投保人隱瞞實情,打擊保險人采用體檢程序的熱情,勢必導致保險人取消體檢程序。
三、關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之效力認定及實體處理
《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庇捎诒kU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與受益人發生爭執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因而在無書面同意意見的情形下,無法得知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審判實踐中盛行這樣一種思維:保險公司接受這種投保單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對投保人明顯不公,所以主張將其認定為有效合同。筆者認為:
1.應當準確理解《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該條強調的是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專門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時,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執行,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該條是基于保險的特性,從防范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所作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不應當突破。當然,在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之后,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合理分擔責任。由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此類保險合同須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均應明知,對于保險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但保險人作為專業性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承擔主要的締約過錯責任。在損失認定上,由于被保險人未簽名確認保險合同且已死亡,則被保險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險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賴利益損失問題。因此,實體處理上應當判令保險人返還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但保險人不應承擔其他賠償義務。
四、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界大多認為,醫療保險具有典型的損失補償性,應當適用與財產保險合同相同的處理原則。一些學者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98年)第63號文《關于醫療費用給付問題的答復》,認為當事人至少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達到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復》指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睆闹锌梢苑赐瞥鲞@樣的結論,如果保險條款中有上述約定,則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
在現有立法框架內,筆者主張應當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討論:
1.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醫療保險不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1)從保險立法考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痹摋l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情形下,醫療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因支付保險金而享有代位求償權。(2)從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規定分析,也能相互照應,自圓其說。按照保險代位求償的原理,被保險人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公司,本質上構成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81條的規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轉讓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則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將“人壽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列入“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規定,醫療費用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權將其對第三人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且,由于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就轉讓權利作了約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將其認定為無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責任的醫療保險中,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要視不同情形而定。這類醫療保險條款往往約定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醫療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參加了當地醫保,則保險公司往往以醫保統籌帳戶給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為由拒賠,從而引發糾紛。筆者認為,這涉及到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已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如果已經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否則被保險人將獲得不當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否則保險公司將因此而獲不當利益。根據現行的實務操作,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參加醫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均是相同的,從中應當可以得出保監會或保險公司至今尚未將被保險人是否參加醫保這一情形作為費率厘定的依據。既然如此,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拒賠。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受害人的申請,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
依照《保險法》第22條,除人身保險合同外,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侗kU法》第6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痹摋l就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使用的是“可以”一詞,似乎這是保險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而實踐中經常發生被保險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又不向保險公司及時申請保險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保險理賠實踐中越來越多地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受害人能否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筆者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設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險人申請的保險金并不歸其實際所有,最終要支付給受害人。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人申請支付保險金,應當是被保險人的義務而非權利。在被保險人不履行申請保險金義務的情況下,立法應當賦予受害人這樣一種權利,即他可以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鑒于損失賠償額等問題需經有權機關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賠償額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權人和受害人這一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險人的利益,實踐中具體操作時,通過人民法院行使這一權利才較為妥當。這一思路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該院在(2000)執他字第15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復函》中認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辯權應當仍然存在,可以據此對抗受害人的申請權。(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險人,經過訴訟和執行程序仍不能實現自身權利的情形下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的,因此,可能會造成超過2年索賠時效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應對《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作準確理解。該款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睆闹锌芍摽钕薅ǖ闹黧w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因此,保險人不能以該條規定的索賠時效對抗受害人。
[參考文獻]
保險學課程主要介紹保險基本概念、保險合同保險基本原則以及各險種實務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等內容,雖然保險學實務性較強,且與社會經濟生活密切相關,但對于尚未跨入社會的學生,課程的專業術語和概念較為抽象,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學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將理論應用于實際社會生活的難度更大。所以,任務驅動法與保險學課程的教學目的具有契合性,在講解保險學基本原理或內容時,以任務作為驅動,在教授給學生基礎知識的同時,讓學生發揮主觀能動性分析和解決任務,不僅能夠幫助學生鞏固保險學基礎知識,提高學習興趣和積極主動性,而且可以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
2保險學任務驅動法的過程
2.1任務前準備
首先是小組分組準備。根據學生人數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如2012級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一共53人,按照3人一組(盡量避免“搭便車”學生的存在)自由搭配,共分成18個組(有2人一組),同時由小組成員推選組長負責本組任務的完成情況。然后由各組組長以抽簽形式確定該組的任務序號。其次為BlackBoard網絡平臺準備。教師將每組對應的任務公布到學生都可以信息共享的BlackBoard網絡平臺,鼓勵各組間可進行信息交流與討論,要求各小組在任務準備和完成期間將相關搜集到的資料公布于網絡平臺,與全班同學共享。該平臺可用于學生與教師間有關任務完成或任何課程問題的討論與交流。而且,期末各組的任務完成報告要共享到該平臺,從而達到互相學習共同進步的目的。最后為教師的任務設計準備。因為任務的完成需要一定時間,所以教師應當在該章節內容理論授課完畢即布置任務,這就要求教師提前熟透整個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設計和教學框架,能夠提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18個任務,貫穿全部內容。
2.2布置任務
在與任務相關的理論章節內容講授完畢后,教師將小組任務以書面的形式下發給組長并同時將任務內容上傳到網絡平臺。同時,向學生講解任務完成的整個時間安排與要求。整個任務的完成需要經過各組任務分析、資料收集與分析、資料提煉并制作多媒體課件,由3位組員一起或推舉代表進行任務完成的多媒體課件匯報并與全班同學進行討論交流。注意,要求在任務報告中注明每位組員對于任務的貢獻。鼓勵學生搜集生活和學習中發生在身邊的保險案例,比如,人身保險中的學生意外傷害險案例、醫療保險中覆蓋大學生群體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案例等,可活躍課堂氣氛,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2.3資料收集、分析、提煉與多媒體課件制作
學生課下以小組為單位,由組長進行分工,查閱有關資料,以課本為輻射點,涉及網絡平臺、圖書報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資料,而后由組長組織進行反復討論,理順任務要點和解決方法,對資料進行提煉,按照教師的要求制作多媒體課件。
2.4任務完成匯報與交流
在帶領學生簡單回顧理論知識以后,由該組成員或推舉代表上臺匯報任務完成情況———自己小組制作的多媒體課件,匯報期間組員和全班同學間可自由提問,匯報后先請同組組員進行自我評價,然后請全班同學對該組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要求提出3個優點和3個不足之處。各小組完成任務后的討論與評價,使學生相互交流、相互啟發、取長補短。2.5任務總結與評價最后,需要教師對學生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形成性評價,從任務分析、資料搜集、提煉與制作和任務匯報等過程分別予以優點和缺點的指導,如多媒體課件的制作水平、資料的豐盈度、與知識點的契合度、團隊協作能力等方面。根據全班同學和教師提出的優缺點,小組繼續完善任務完成報告和心得體會。在此過程中將各知識點進行總結貫穿,鞏固基礎知識的同時,鍛煉其書面表達能力。
3保險學任務驅動法教學中的注意事項
3.1制定合適的任務
任務是學生搜集組織資料和解決問題的導航,所以恰當的任務至關重要。好的任務可以將枯燥無味的專業知識嵌入到實際生活中,使學生在解決任務的同時,學到相關專業知識,并切身體會到“學以致用”的樂趣,從而提高其學習興趣和積極主動性。任務首先應該與所學知識密切相關,具有啟發性和典型性,如在講解保險概述中的“重復保險”概念及其賠付原則時,教師采取情境式任務:某同學在A、B和C三家保險公司各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與其簽訂3份保險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時,若保險事故發生,該同學可獲得多少賠償金額?學生在完成該任務過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復保險的概念、與共同保險的區別及具體的賠償方式,在具體的任務中,掌握相關概念和保險的運行方式。
3.2教師在任務驅動法中的作用
任務驅動法中,學生處于主體地位,在任務完成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教師處于主導地位,教師要扮演好設計者、指導者和觀眾三重角色。教師首先需要對課程整個內容和體系進行宏觀把握,才能在恰當的授課時機使學生適時完成任務,鞏固所學知識。為任務提供具體內容、人員分配、組織機構、流程設計和秩序維護,都體現了教師設計者的重要作用。評價和歸納總結階段,教師要對整個小組任務完成的結果、成效和團隊合作等方面進行評價,對任務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導,引導學生在任務完成后進行反思和升華,從而使整個任務善始善終。同時,當學生在完成任務過程中有任何問題或存在爭論時,教師需要引導和啟發學生,使其沿著自己的思路親自探索有疑問的答案,教師充當任務顧問和參考資料的角色。
3.3任務驅動法應與其他教學方法相輔相成
教師應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不同的教學目的,選擇不同方法。任務驅動教學的開展必須以必要的基礎理論講授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務。保險學課程專業詞匯和抽象概念較多,只有在理解這些詞匯和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分析和解決任務。例如在講述保險基本原則中的“損失補償原則”時,只有學生對“全損或推定全損”、“物上代位權”和“代位追償”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礎上,才能準備定位所需資料,否則,很難有效率地在圖書館和網絡平臺搜集和組織相關資料。因此,在實際教學中,要根據各部分內容選擇合適的方法,并可將各種方法結合運用,比如在講解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相關內容時,可引導完成任務的同學結合角色模擬等形式,從而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
4總結
關鍵詞:案例教學;保險學;應用
一、有關案例教學法的剖析
案例教學是通過對一些真實的、典型的實例講解、分析和討論,使學生掌握有關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的教學方法和過程。其最早的雛形出現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國哈佛大學的商學院和法學院才真正作為一種教學方法使用,后又被廣泛運用于管理學界。目前案例教學法已成為一種風靡全球、被認為是代表未來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在國內該教學法也逐漸被廣大教師所接受,廣泛地應用于很多課程授課中,如市場營銷、企業管理、公關文秘、法律等,并被列入了很多高校的教學改革計劃之中。案例教學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一)案例教學能夠極大地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將“要我學”變成“我要學”。教育在本質上是對人本身的一種完善,是人從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要將學生看作是學習的主體,激發學獲取知識、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這種主動性與積極性發揮得好,教學效果就好;發揮得不好,教學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學過程中有效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呢?首先要使學生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學的過程中巧妙地運用適當的教學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實傳道、授業、解惑,教學收益會比較高。比如在保險學的授課過程中講到人身保險的有關內容時,給學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傷害險案例、健康保險案例等),從而使學生于實例中切實感受到保險學教學不僅是課程學習的需要,也是他們日常生活的需要。這樣一來,這門課程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學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接受了教師的知識傳承之后,能夠具有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是教學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對于高職高專的學生而言。保險學是金融及保險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也是高職高專院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該課程主要介紹基本的保險理論、保險合同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公司基本經營管理方法,是一門集方針與業務技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且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的應用課程。如果在授課過程中僅憑教師課堂上進行理論講解,運用“填鴨式”的教學方法是很難達到預期的教學目的的。而且,單純的講授使學生的大腦始終處于單調而緊張的狀態,容易產生枯燥感,更談不上學生思維能力的發展與提高。而通過實施案例教學法,學生會在教師的指引下充分調動大腦去思考,一方面要闡述和討論自己的分析判斷,同時又要傾聽他人的意見。這就給學生提供了表達自己意見和進行思維創造的機會,改變了單純進行保險條款講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將保險原理還原到實際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及時反饋信息,促進教與學的雙向交流。案例教學是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變了傳統教學中單向傳遞信息的方式,使學與教都處于教師、學生及案例所組成的全方位、多層次的體系之中。在案例教學中,學生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并能得到教師的及時指導,深化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另一方面,教師通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觀點可以發現教學中需要改進的地方,督促教師在今后的教學中考慮問題更全面、更細致。
二、案例教學法在保險學教學中的應用心得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各行各業對人才的衡量標準和人才價值觀念日益發生著變化,用人單位選擇人才時更看重應聘者的實踐經驗及技術應用能力。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養社會建設應用型人才為目標,致力于高職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因此在高職教育中開展實踐性教學的意義尤其重大。就保險學這門課程的教學而言,相應的實踐性教學主要是案例教學。保險學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結合緊密的課程,在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學生接受的角度來講,如果教師只是介紹抽象出來的理論和既定的保險條款,而不是與實際應用聯系起來,會給人枯燥空泛的感覺,也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從促進學生能力發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是學生了解現實問題的重要媒介,可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促進所學知識的靈活運用。如果能與討論、角色模擬等形式相結合,還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創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學達到預期的效果,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事情:
(一)案例選擇要適當。案例是案例教學的核心,案例的選編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關鍵點。一般來說,選擇案例要考慮案例的典型性、真實性和分析價值等要求。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識應當是學生已經學過或即將學習的知識,這樣才能保證案例教學的順利進行,才能使學生達到溫故而知新的目的。比如在保險學的教學過程中保險合同是該課程研究的重點,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礎概念,并且保險合同內容貫穿整個教學過程。在講授這部分內容的時候先是給學生提供一些已經填寫好的保險合同(有規范的,也有不規范的),然后引導學生設身處地的考慮一下,如果自己是一個有風險防范意識的人,在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要考慮哪些方面的內容,讓學生提出他們的見解后,再引入話題:這個考慮過程看似簡單,其實里面包含了很多內容。因為保險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利益位置不同,簽訂合同時所關心的問題是不一樣的。而且,一份保險合同包括的內容很多,有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保險條款等等。那么這些內容又包含了許多小的方面,這也正是保險合同這章所要學習的內容。這樣一來,學生對于該次課的學習興趣就一下子被激發起來了,學習過程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就高了。
(二)正確處理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之間的關系。案例教學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而案例教學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保險學不是完全的實驗課,它必須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論、概念和方法,然后進行實務性的學習。如在講述“保險的基本原則”一章時,有這樣一個案例:張某將其汽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后該車墜崖落水。事故發生后,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按推定全損理賠。張某看到采購貨物的現金還在車內,就將殘車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王某,雙方約定:由王某負責打撈殘車,車內現金歸張某,殘車歸王某。殘車被打撈起來后張某和王某按約行事。保險公司知悉后,認為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允許擅自處理此殘車是違法的,遂成糾紛。對于這個案例而言,一定是在相關概念都講授完備的基礎上,再組織案例分析。如果學生連最基本的概念,比如推定全損、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要求、物上代位的含義等都不理解的話,就很難對該案例作出一個合理的全面的判斷。成功的案例教學是在講解基本理論時,結合案例分析,引導學生明確地認識案例所涉及的知識點,把生動的案例與理論知識融為一體,鞏固學生學習的基本原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
(三)在教學過程中采用多樣的案例教學實施方式。案例教學的實施方式有很多具體的形式,比如課堂討論法和講解分析法等。在教學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章節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講授“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一章時,由于該章主要是關于財產保險的險種介紹,實務性較強,所以主要采用課堂討論、保單分析等形式授課,即在學完各類條款內容后,指導學生閱讀教材、參考老師給出的案例資料,開展課堂討論,加深對課程內容的理解。在講授“保險的基本原則”一章時,由于該章內容是保險基礎理論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礎概念,要學生一下子通過課堂上學習的理論知識對實際問題作出準確回答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就采用講解分析的方法。講到一種保險原則時,先把該原則的含義、基本內容、需注意的關鍵點講解清楚,然后引入相應的案例。在實際授課過程中,除講清案例的背景、經過、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法以外,教師也可以采取提問的方式,引導學生進行一些討論。在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教師和學生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教師要積極引導,學生也要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克服怕羞、怕說錯的心理,師生共同打造既嚴肅又活潑的學習氛圍。
三、關于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思索
案例教學法由于其自身的優越性,在教學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學取得預期的效果,在實際的授課過程中有些問題需要加以注意:
(一)在案例教學中,教師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在不同的案例教學實施方式中,老師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在使用講解分析法時,老師處于主導地位;而在課堂討論法中,老師要把表演的舞臺盡可能的放給學生。在教學過程中老師既要善于引導學生,又要注意傾聽學生的發言,也就是說一方面要避免出現“冷場”的現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話題范圍不要過于寬泛,使課堂討論始終圍繞案例進行,以促使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深化。
(二)若使案例教學取得預期的教學效果,教師充分的課前準備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具要準備案例,又要運用理論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和理解,有時也要積極參與到學生的討論中去。就保險學這門課程而言,就是要求任課教師要盡可能多地接觸一些保險業務實例。保險糾紛的處理很多情況下是涉及到法律的應用的,如果老師對保險實務的發展變化和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更新都不能準確掌握的話,那么在組織案例教學的時候很容易陷入就事論事的誤區。
總而言之,案例教學是保險學講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國外大學的財經類專業課程教學中,案例教學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我們應借鑒先進的經驗,加大保險學案例教學的比重,提倡互動式案例教學,通過對各類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講解,加深學生對基礎理論、專業理論的掌握及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運用,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創新能力。
參考文獻:
[1]王先強,童本立.高等財經教育理論與實踐[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
[2]李國義.保險概論(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1任務前準備首先是小組分組準備。根據學生人數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如2012級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一共53人,按照3人一組(盡量避免“搭便車”學生的存在)自由搭配,共分成18個組(有2人一組),同時由小組成員推選組長負責本組任務的完成情況。然后由各組組長以抽簽形式確定該組的任務序號。其次為BlackBoard網絡平臺準備。教師將每組對應的任務公布到學生都可以信息共享的BlackBoard網絡平臺,鼓勵各組間可進行信息交流與討論,要求各小組在任務準備和完成期間將相關搜集到的資料公布于網絡平臺,與全班同學共享。該平臺可用于學生與教師間有關任務完成或任何課程問題的討論與交流。而且,期末各組的任務完成報告要共享到該平臺,從而達到互相學習共同進步的目的。最后為教師的任務設計準備。因為任務的完成需要一定時間,所以教師應當在該章節內容理論授課完畢即布置任務,這就要求教師提前熟透整個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設計和教學框架,能夠提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18個任務,貫穿全部內容。
1.2布置任務在與任務相關的理論章節內容講授完畢后,教師將小組任務以書面的形式下發給組長并同時將任務內容上傳到網絡平臺。同時,向學生講解任務完成的整個時間安排與要求。整個任務的完成需要經過各組任務分析、資料收集與分析、資料提煉并制作多媒體課件,由3位組員一起或推舉代表進行任務完成的多媒體課件匯報并與全班同學進行討論交流。注意,要求在任務報告中注明每位組員對于任務的貢獻。鼓勵學生搜集生活和學習中發生在身邊的保險案例,比如,人身保險中的學生意外傷害險案例、醫療保險中覆蓋大學生群體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案例等,可活躍課堂氣氛,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1.3資料收集、分析、提煉與多媒體課件制作學生課下以小組為單位,由組長進行分工,查閱有關資料,以課本為輻射點,涉及網絡平臺、圖書報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資料,而后由組長組織進行反復討論,理順任務要點和解決方法,對資料進行提煉,按照教師的要求制作多媒體課件。
1.4任務完成匯報與交流在帶領學生簡單回顧理論知識以后,由該組成員或推舉代表上臺匯報任務完成情況———自己小組制作的多媒體課件,匯報期間組員和全班同學間可自由提問,匯報后先請同組組員進行自我評價,然后請全班同學對該組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要求提出3個優點和3個不足之處。各小組完成任務后的討論與評價,使學生相互交流、相互啟發、取長補短。
1.5任務總結與評價最后,需要教師對學生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形成性評價,從任務分析、資料搜集、提煉與制作和任務匯報等過程分別予以優點和缺點的指導,如多媒體課件的制作水平、資料的豐盈度、與知識點的契合度、團隊協作能力等方面。根據全班同學和教師提出的優缺點,小組繼續完善任務完成報告和心得體會。在此過程中將各知識點進行總結貫穿,鞏固基礎知識的同時,鍛煉其書面表達能力。
2保險學任務驅動法教學中的注意事項
2.1制定合適的任務任務是學生搜集組織資料和解決問題的導航,所以恰當的任務至關重要。好的任務可以將枯燥無味的專業知識嵌入到實際生活中,使學生在解決任務的同時,學到相關專業知識,并切身體會到“學以致用”的樂趣,從而提高其學習興趣和積極主動性。任務首先應該與所學知識密切相關,具有啟發性和典型性,如在講解保險概述中的“重復保險”概念及其賠付原則時,教師采取情境式任務:某同學在A、B和C三家保險公司各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與其簽訂3份保險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時,若保險事故發生,該同學可獲得多少賠償金額?學生在完成該任務過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復保險的概念、與共同保險的區別及具體的賠償方式,在具體的任務中,掌握相關概念和保險的運行方式。
2.2教師在任務驅動法中的作用任務驅動法中,學生處于主體地位,在任務完成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教師處于主導地位,教師要扮演好設計者、指導者和觀眾三重角色。教師首先需要對課程整個內容和體系進行宏觀把握,才能在恰當的授課時機使學生適時完成任務,鞏固所學知識。為任務提供具體內容、人員分配、組織機構、流程設計和秩序維護,都體現了教師設計者的重要作用。評價和歸納總結階段,教師要對整個小組任務完成的結果、成效和團隊合作等方面進行評價,對任務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導,引導學生在任務完成后進行反思和升華,從而使整個任務善始善終。同時,當學生在完成任務過程中有任何問題或存在爭論時,教師需要引導和啟發學生,使其沿著自己的思路親自探索有疑問的答案,教師充當任務顧問和參考資料的角色。
2.3任務驅動法應與其他教學方法相輔相成教師應針對不同的教學內容,不同的教學目的,選擇不同方法。任務驅動教學的開展必須以必要的基礎理論講授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務。保險學課程專業詞匯和抽象概念較多,只有在理解這些詞匯和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分析和解決任務。例如在講述保險基本原則中的“損失補償原則”時,只有學生對“全損或推定全損”、“物上代位權”和“代位追償”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礎上,才能準備定位所需資料,否則,很難有效率地在圖書館和網絡平臺搜集和組織相關資料。因此,在實際教學中,要根據各部分內容選擇合適的方法,并可將各種方法結合運用,比如在講解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相關內容時,可引導完成任務的同學結合角色模擬等形式,從而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
3總結
論文關鍵詞:剖宮產術,癲癇大發作
胎膜早破珍貴兒 IVF-ET 乙肝大三陽”,患者在整個孕期曾兩次因“先兆早產”住院行保胎治療,現精神過度焦慮、緊張,過度擔心胎兒的安危問題,入院后因“珍貴兒”強烈要求立即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
術前檢查:ECG,血常規,血凝,肝腎功無明顯異常,一般情況尚可,ASA1級,脊柱無畸形,入室后測BP:120/80mmHg,HR88次/分 RR18次/分SPO2100%L2-3椎間隙行腰硬聯合麻醉SST穿刺,硬膜外給3%的氯普魯卡因5ml后,常規消毒、鋪巾、上臺,因患者精神過度緊張,臺上與其及時談話以分散其注意力消除其緊張情緒,平臥5分鐘后,因患者仍感覺疼痛明顯,給以3%氯普魯卡因5ml約幾秒鐘后,突然出現牙關緊閉、全身高張陣攣驚厥,后出現有節律的肌肉收縮和緊張,上瞼抬起,眼球上竄,上肢自上舉,轉變為內前旋,面部充血口吐血沫,意識喪失,持續約十五秒鐘后,抽搐停止,間隔約30秒后上述癥狀重復出現,氣管分泌物增多,瞳孔散大,呼吸暫時中斷,血壓正常,立即給以吸凈分泌物并氣囊面罩吸氧同時應用咪唑安定3mg,地塞米松10mg靜脈滴注后,抽搐停止,監護見呼吸心率正常,血壓平穩,患者進入昏睡狀態,立即給以剖宮產術,剖一男嬰,一分鐘apgar評6分,經面罩吸氧吸痰后5分鐘評10分,術后患者頭疼,全身酸痛,對抽搐全無記憶。術后再次單獨追問病史,避開其丈夫的前提下,其自訴家族中父親有癲癇病史,但不讓其丈夫知情,患者自幼有突然停止目前活動,兩眼凝視不動呼之不應約幾秒后恢復的病史醫學論文醫學論文,但不知是病,未診治
討論
本患者麻醉后立即出現上述癥狀,術前詢問病史,(在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否認有精神病史及家族史,否認有癲癇病史,無明顯外傷史,同意手術,無抵觸情緒,初疑可能為麻醉藥物中毒,但麻醉藥物中毒表現為:惡心,嘔吐,頭疼,視物模糊,顏面肌肉振顫、抽搐,晚期全身肌肉痙攣、抽搐、驚厥,嚴重者可發生昏迷,且麻醉藥物中毒多是由于突然增加注入速度及注入量增多引起,該患者發作時有意識喪失,咪唑安定注射后癥狀消失,但其癥狀與麻醉藥物誤入血管產生的抽搐及驚厥有明顯的區別,故診斷不成立。術前血鈣未查,但與低血鈣抽搐也不相符,與椎體外系癥狀有關論述也不符。經結合臨床表現及病史,可以診斷為癲癇大發作,且術后單獨追問患者病史,其家族中有癲癇病史,患者也有失神發作的病史,因不影響正常的工作及生活,且發作頻率較少,未作正規診治論文格式模板。孕婦因該次懷孕為IVF-ET,精神高度緊張,擔心術中手術風險及胎兒的安危,害怕疼痛等一系列的因素,導致孕婦發生癲癇大發作,所以接診醫生詢問病史時詳細一些,要講究技巧,尤其對特殊患者,最好單獨仔細地詢問,有助于保護患者的隱私,更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其既往病史,以防醫療過程中意外事故的發生。同時也要注意:孕婦體內的高孕酮可以加強對細胞膜的抑制作用,從而增強麻醉藥的敏感性和毒性作用,所以孕婦用藥的危險性高于未妊娠婦女。癲癇大發作一旦發生應立即停藥、吸氧、保持呼吸道通暢,經地西泮,甘露醇,地塞米松等藥物進行搶救等對癥處理,由于抽搐影響氧的吸入,也影響胎兒的氧供應,增加氧耗與體內酸性代謝產物的濃度,只要循環不遭受抑制,保證氧氣供應,在生命體征穩定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時剖出胎兒,以防胎兒宮內窘迫的加重。由于抽搐,給氧以面罩法為宜,急忙中插管不僅耽誤給氧時機,宜可帶來意外損傷。
摘要:針對目前我院金融保險專業建設的現狀,結合金融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特點和要求,分析了我系該專業建設取得的成就與存在問題,認為問題主要集中表現為:教學改革方面存在欠缺,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機制,對科研的不重視導致科研力量薄弱。針對問題提出要重點從構建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課程體系及其內容,改革考試方法,建設第二課堂等方面完善新的專業體系建設。
關鍵詞:金融保險;實訓基地;培養模式
金融保險專業旨在培養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現代金融、保險、理財、證券等方面知識;能夠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解決金融實務問題,并能夠從事銀行信貸管理、公司和個人理財、證券投資、銀行風險管理、保險業務等工作;能夠在保險公司、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從事金融、保險、財務管理的專門人才。在具體人才培養實施方案中,結合職業技術院校學生層次特點,本專業注重培養學生扎實的保險理論基礎和實務應用能力、金融基本理論和交易技巧,并注重培養學生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技能操作與應用能力。要求畢業生考取英語、計算機、保險人等相關資格證書;掌握保險知識現代金融知識和金融業務操作技能,具備風險意識;具有敬業精神和行業所需的綜合素質;了解國家有關經濟、保險、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和人文素養,能熟練處理業務。鑒于此,筆者認為應針對我校實際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金融保險專業的理論與實踐教學體系。
一、金融保險專業建設概況
金融保險專業自開設以來,學校對該專業建設與改革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使該專業的辦學條件得到良好發展,專業優勢明顯,特別是在基礎管理、師資隊伍、教學設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定優勢。
(一)形成較為系統的課程建設體系,并取得一批成果
我系金融保險專業教學堅持“適應發展、積極探索、適時改革、不斷進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教學方法改革、教學課程改革,加強課程建設的整體性和綜合性,突出實際效果。主要措施有:在教學研究上狠抓基礎環節,積極開展教研活動,堅持每周都搞,每個人都搞,并形成階段性經驗積極進行推廣。重視理論教學中的實踐能力培養,堅持以課程建設為突破口,聘請校外專家參與教學改革與課程建設革新方案,把課程建設的與時具進性作為教學改革的重點。目前在金融保險專業中,遴選7門課程作為重點課程,即《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社會保險》、《人壽保險》、《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證券投資學》、《保險概論》。經過幾年的努力,金融保險專業在教學大綱、多媒體課件、簡易網絡課程、試題庫、習題集建設方面取得了扎實有效的進展,同時在每學期的學生評教活動中,保險、證券、經濟法、金融方面的專職教師都得到學生高度認可與好評。
(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優化師資結構,實現了師資力量提升
近兩年通過對外引進,補充了師資新力量,這些年輕老師通過努力,在教學一線取得了矚目的成績。此外,在已有師資基礎上深挖現有潛力,采取靈活的方式對教師實施能力提升和結構優化,建立與校外專家的定期討論和研討制度,不斷完善教學中的技能與技巧。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深造,目前金融保險專業的專職教師中已有5名教師考上了研究生或研究生已畢業,大大提高了師資隊伍的整體專業素質和學歷水平。
(三)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專業教學成果豐碩
幾年以來我系金融保險專業教學質量穩步提高,這一成果得益于長期不懈地重視教學工作和學生能力培養。在日常教學中,每一位老師注重學生實際技能的培養,采用案例教學、技能培訓教學、實踐觀摩教學、多媒體教學等方法措施,積極培養和調動學生學習的熱情與主動性;重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鼓勵并支持學生在課余時間參與和專業相關的社會實踐。不同學科或同一學科的老師在同一學期、不同學期間相互聽課,取長補短,以提高彼此的教學水平與技巧。通過這些努力和付出,培養的學生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04級金融保險專業畢業生55人,考取保險人資格證書的比率為98.1%,就業率達到100%。05級金融保險專業學生考取保險人資格證書的比率為100%,06級保險人資格考試一次通過率達到93.8%。此外,部分學生參與全國股票大賽,取得二等獎。本專業還制定了切合實際的科研規劃,鼓勵教師“以教學帶科研,以科研促教學”,近年來,共取得省市級科研成果3項,發表學術論文13篇,其中核心論文7篇。獲院級獎勵證書15件,市級獎勵證書3件。
(四)建立了實習實訓基地,形成了能力和素質并重的人才培養模式
經過努力,金融保險專業與大唐聯合保險公司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這為學生參與實踐提供了良好的實習機會。每一屆學生都可以根據開設專業的具體進展情況,分不同階段在實訓基地進行實習,具體內容由實訓基地人員進行統一安排。實踐活動結束后,學生針對實習中出現的問題和不足進行總結,以便于在隨后的學習中彌補不足。在三年培養中,注重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良好的綜合素質,包括創新能力、綜合能力、實踐能力、創業能力和合作能力,并將這一理念貫穿于學生實訓實踐中,與實訓基地人員共同打造學生成長的平臺。
二、專業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金融保險專業建設在取得一系列成績的同時,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教學改革方面的欠缺
受制于實訓基地的支持不足(實訓基地太少)以及教師觀念、社會觀念等方面的因素,目前產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難以真正推行和取得實質性的突破,教育教學改革完善的同時沒有取得重大進展,難以形成有別于其他同類職業教育的鮮明特色。
(二)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機制
高職教育是面向生產、管理、經營、服務第一線培養技術應用型人才的教育,是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這就決定了高職教育必須走產學結合之路,專業建設也必須強化校企合作。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們專業尚未真正形成校企互贏的合作機制。雖然建立了實習基地,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很多同學反映實習時間太短,無法掌握更多的業務流程。
(三)對科研的不重視導致科研力量薄弱
由于職業技術院校的教師在評職稱中對是否承擔或參與過科研項目并沒有明確的要求,導致很多老師不重視科研項目,只重視發表學術論文,同時限于學校層次與激勵不足問題,致使專門研究、專題研究比較少,老師們缺少內在動力,科研隊伍難以發展壯大。
三、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基本狀況與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快金融保險專業的發展,使之更適應社會對該專業的需求,筆者建議重點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教學體系。
(一)完善知識、能力和素質并重的人才培養模式
依據專業特點以及社會對金融保險人才的規格要求,在突出基本能力、崗位能力、應變能力等各種能力培養的同時,加強基礎理論教學和應用。如: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多處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并拓寬實習實訓領域和增加時間,讓學生接受系統理論知識后,能夠有充足的機會得到鍛煉,而不僅僅單純追求一種形式。在目前已有模式上探索新的有效方案,突出實踐部分,注重實用性,與實踐單位形成有效的溝通機制,依據需要隨時調整培養方法和培養措施,使之具有針對性,讓學生做到學有所用,學有所長。
(二)改革課程體系及其內容,優化課程結構
針對職業崗位特點實施教學計劃,注重課程開發與教材建設的實用性和時效性,構建以綜合素質為基礎,以能力培養為重點,適應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個性發展需要的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課程體系。根據學生不同年級的不同需要,制定多個人才培養方案和就業導向的人才培養辦法。重點從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專題講座三方面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在老師講授中,理論以“必需,夠用”為度,將一些不需用的課程內容加以削減;同時向學生傳授道德、禮儀、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質和修養的有關內容,以此來培養學生綜合素質。針對我系職專層次的學生加強專業技能基本平臺建設,包括主干核心課程和專業實訓、實習等內容。在此基礎上,聘請校內外專家開展為加深或拓展專業方向為目標的專題講座,開拓學生視野。
(三)改革考試方法,建立創新的評價體系
從改革考試制度入手,繼續完善對學生學習效果檢驗的評價體系。我們可以嘗試如下做法:一是文化課抽查考核必須掌握的內容,專業課強化實踐考試;二是取消單純以考試成績為主的評價方式,改為考試與綜合測評、多元評價、多證考核相結合的評價方式;三是實行彈性學制,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或利用課余時間參與實踐,半工半讀;鼓勵學生選修其它專業課程,掌握多門技能,參加技能實踐。在新的評價體系中,應能夠充分調動各類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能根據自己個性特長,充分展露自己的才華。
(四)建設第二課堂,培養學生適應能力
通過開展第二課堂活動和各項資格培訓,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職業適應能力。將學生活動與核心課程、潛在課程的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共同構成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整體課程體系。發動骨干學生力量,組建多種形式的第二課堂,以傳幫帶形式培養學生自適應力和社會適應能力。
(五)充分發揮各方力量,擴充實習實訓平臺
積極發揮老師、學校和畢業生力量,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建立有效的實踐基地,如證券、金融基地,給學生提供多種技能的操作與應用平臺。采購支持相關技能訓練的應用軟件,建立校內實驗室和實訓平臺。
論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術技工學校(以下簡稱g技校)向z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險公司)遞交團體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保險投保單,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在校學生386人申請投保學平險。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單記載如下:1、在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保險公司問:現在或過去有無患膽、腸等消化系統病癥的被保險人?g技校選擇項為:無。2、投保單位聲明欄中:茲我單位申請投保上述保險,貴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條款并詳細說明了合同內容,特別是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部分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我方已知悉其涵義,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本投保單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不實或疏忽,我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該投保單尾部加蓋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繳納保費1930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技校為抬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及保險單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據保險單正本記載,保險生效日期為09年9月19日,保險期限一年。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5)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單項下386名被保險人均年滿18周歲,女生甲系該校07級學生,為被保險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該學生因膽囊結石進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健險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對被保險人出險過程描述為:因9月前體檢發現膽囊結石,2010年4月5日發作入院手術治療。同日,保險公司對女生甲母親進行了書面詢問并制作筆錄,在該份詢問筆錄記載: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體不舒服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查出有膽結石,當時未進行手術的原因為希望藥物治療。之后,保險公司調取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該病歷記載,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該院確診為膽囊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以“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師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雙方爭議
原告認為:1、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內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因此,被保險人沒有對保險公司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份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沒有進行任何確認,所以保險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無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2、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對合同相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是保險理賠及法院裁判的依據;3、該事故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4、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但應當明確: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實告知義務。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386名在校學生投保學生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且已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單后所附的被保險人名單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于被告應否履行保險義務,第一,本案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學生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單只有一份即保險合同只有一個,就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單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可;第二,依據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且g技校在投保單及簽收單中對此均蓋章確認,所以就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本案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09年7月3日,該院確診為膽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另原告母親的筆錄與上述病案記載事實吻合,上述證據可認定原告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第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投保前原告身體的疾病癥狀已經消失。
綜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約定;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觀點,因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二審調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審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七條規定: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保險人應當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僅對學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或者保險人提供了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告家長書》但無涉案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的《告家長書》回執欄的,對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會議紀要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援引,但紀要確定的案件處理方式卻能在所轄基層法院得到絕對適用,鑒于省高院對此類案件態度明確,保險公司為盡量減少損失,作出妥協,本案最終在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五、法律分析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中對學生平安險承保模式的判定,對本案二審產生逆轉性影響,該會議紀要認為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只能以個險形式承保,從而得出學生平安險的承保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逐一向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而本案系學校自籌費用為學生投保,被保險人清單中學生均已成年,投保行為經得學生同意,保險公司以團體形式承保,學校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鑒于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并無就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在展業時就保險條款內容通過發放文字資料的方式向學生進行了宣傳,但并未要求學生書面簽字。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認定學平險為個險,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保險經營實務進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現行法律并未絕對禁止學生平安保險以團險形式承保。認為學生平安保險為個險者所持觀點基本為:(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2)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學生為未成年人,因此學校不能作為投保人;(3) 學平險的交費主體是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學生或其家長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8月30日開始,各大、中、小學校將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學生在校保險,這表明行政監管機構認為學生平安保險應該為個人保險。
學平險作為團險承保還是個險承保,主要區別是投保人是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對學生不具有法定保險利益是否定學平險團體性的重要理由。關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劃分為純粹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所謂利益原則即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必須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各國立法一般規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我國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被保險人若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雖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但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若同意學校為其投保,學校則因同意原則而取得了對學生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該條屬于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該條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新保險法第33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僅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學平險中被保險人范圍為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根據我國的教育體系設置,排除極端個例,初、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的學生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學生不屬于保險法33條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圍。我們應看到,保險合同由于其帶有射幸性質而容易誘發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無論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保險之投保人的限制規定,均是為了抑制道德風險。然而,學平險不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為在校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如教育管理機構為學生投保學平險,將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應該講道德風險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機構自籌費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學生投保團體學生平安保險,既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同時也是教書育人、關愛學生的師德所在,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司法不應當干預。
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保險展業實務中,大量辦學條件較好的教育機構(特別是民營私立學校)為保障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為減輕校方責任,順利解決可能與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的矛盾,愿意撥付一筆款項為學生投保學平險,甚至,一些地區的教育管理機構統一撥付費用,要求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必須為在校學生投保。此類投保意愿的教育機構大量涌現,禁止這類愿意為學生承擔交費義務的教育機構成為投保人顯然不恰當,司法機構對教育機構的投保資格進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斷然排斥的做法阻礙保險功能的發揮。
關于2003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誤讀,該通知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社會非議的教育機構亂收費問題,防止學校以集體名義強制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改善保險公司在爭奪學平險業務中惡性競爭帶來的混亂局面,并沒有一律禁止保險公司就此險種以團體形式承保。相反,從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情況來看,一些保險公司報備學平險條款即以團體保險冠名,如《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類條款中一般均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名冊、聲明、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附被保險人清單投保是典型的團體險,由此可見保監部門亦未禁止學平險以團險方式承保。
二、限制學平險以團體保險形式承保,使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日益萎縮。學平險屬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范疇,專門針對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設置,其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是學生平安保險的顯著特點,投保人只要交較低保費,被保險人就能獲得較高保額的風險保障,因此,學生平安保險曾是諸多保險產品中較為受歡迎的一個險種。另與其他醫療及意外險險種相比,因承保對象特定、保障范圍廣、賠償額度高、費率水平低,該險種具備一定的公益性質。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未成年人和學生的情況下,該險種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安全保障,對于減輕家長和學校的負擔而言,更是不容忽視的。學平險的開辦,保障了學生的人身安全,對穩定社會、促進國家發展都有巨大的推動力。
學平險的公益性其實溯源于大數法則,正是因為被保險人是在校學生這一特殊群體,保險公司將學生平安保險設計為團險,通過學校進行銷售,按團險計費,經營和展業成本減少,從而導致保費較低。如果實行保單人手一份,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和保險公司簽訂一對一的保險合同,銷售的成本優勢將不復存在。同時個體投保難以在兼顧承保面的基礎上防范逆選擇,逆選擇會使學平險業務不斷萎縮,使可保風險變為不可保風險,造成保費和風險之間的惡性循環,使保險公司不當賠付增加。禁止學平險以團險形式承報,實質是破壞了大數法則的基礎,作為商業企業,保險公司必然通過精算方式將其計入費率,轉由廣大投保人承擔,學平險的公益性將喪失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