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4:58
序論:在您撰寫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所得稅; 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要求,我國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執行了新準則,取消了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利潤表債務法,要求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計算確定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具體操作時,如何理解新理念,應對那些新變化,做好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工作,本文將在這些方面作些探討。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相關概念
(一)計稅基礎
計稅基礎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提出的概念,它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1.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也就是按照稅法規定在未來可以抵扣的資產價值。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后續計量過程中因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產生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比如,某公司2007年初以1000萬元購入一批股票,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此時,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假設2007年末公允價值升至1100萬元,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100元,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產生差異100萬元。
2.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通常情況下,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等的,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損益,并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比如某企業預計產品保修費用30萬元,一方面增加銷售費用,一方面增加預計負債。按稅法規定,此項預計負債對應的銷售費用是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的,也就意味著此項預計負債的金額,按稅法規定在當期不得抵扣,只有在實際發生產品保修費用時才可以稅前扣除。此時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是零,而負債的賬面價值是30萬元。
(二)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作為資產與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也屬于暫時性差異。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時間性差異。一般地說,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時常常是資產增加(或者負債的減少),會計利潤增加,但按稅法規定此項增加的利潤不計入當期應稅所得額,最終使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比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照稅法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其計稅基礎保持不變,但應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由此便產生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如前所述,如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 100萬元,計稅基礎仍維持
1 000萬元不變,則該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再比如,權益法下確認的未來需要補交所得稅的投資收益;會計年折舊額小于稅法允許的年折舊額等,均會使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當期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這種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的差異都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一般地說,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時,常常是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會計利潤減少,但按稅法規定此項減少的利潤不許稅前扣除,最終使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或者使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會計利潤小于應稅所得。比如表1中,甲公司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企業預計產品保修費等均屬此類情況。再比如,假設某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為40萬元,則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應增加40萬元,同時,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失40萬元,使會計利潤減少。如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維持1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40萬元即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這種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的差異都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根據二者之間的差額,分別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目標在于確認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重點在于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關鍵在于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一經確定,就可計算暫時性差異,并在此基礎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與其對應的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收益。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總體思路
1.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當期的會計利潤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是指使會計利潤減少,但按稅法規定不許稅前扣除的費用項目,如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損失、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行政性罰款支出等。
納稅調整減少額是指指使會計利潤增加,但按稅法規定不計入應稅所得的收益項目,如收到的國庫券利息、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雙方所得稅率相等時確認的投資收益等。
納稅調整項目一般與下列項目有關,一是影響所得稅的資產項目,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應收股利和應收賬款等。二是影響所得稅的負債項目,主要包括預計負債、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預提費用、遞延收益和其他負債等。對這些項目進行分析,確定納稅調整項目,判斷應稅所得是調增或是調減。
2.計算應交所得稅,編制分錄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據此,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計算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數
(1)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數=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數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數
(2)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數=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數
-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數
4.分析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的科目,編制分錄
一般情況下,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的科目是“所得稅費用”,特殊情況下,可能對應“資本公積”。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導致賬面價值變動,應計入資本公積,但其計稅基礎一般不會隨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此時,如果其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的科目就是“資本公積”。
通常根據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數: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依據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數: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二)具體的會計處理舉例
甲公司2006年12月一臺新設備投入使用,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原值15萬元,無凈殘值;折舊年限為會計3年,稅法5年;會計與稅法均規定按直線法提折舊;除此情況外,其它各年資產及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都一致。
假設2007-2011年會計利潤均為1 000萬元,所得稅稅率是25%,不考慮減值因素,2007年初不存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則2007-2008年各年末資產負債表上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會存在差異。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時,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相等,但在投入使用后,因稅法與企業折舊年限不同,使得前期會計年折舊額大于稅法規定,就會使各年末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遞延所得稅資產。具體計算如表1:
1.2007年末,應交所得稅=(1 000-2)×25%=249.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25%=0.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0.50-0=0.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49.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0.5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49.50萬元
2.2008年末,應交所得稅=(1000-2)×25%=249.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4×25%=1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1-0.5=0.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49.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0.5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49.50萬元
3.2009年末,應交所得稅=(1 000-2)×25%=249.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6×25%=1.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1.5-1=0.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49.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0.50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49.50萬元
4.2010年末,應交所得稅=(1 000+3)×25%=250.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3×25%=0.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0.75-1.5=-0.7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1.5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0.75萬元
5.2011年末,應交所得稅=(1 000+3)×25%=250.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0×2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0-0.75=-0.7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1.5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0.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0.75萬元
三、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當稅率或計稅基礎變動時,必須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按新稅率進行調整,即首先確定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遞延所得稅負債應有的金額,然后根據本期應交所得稅倒擠出利潤表項目的當期所得稅費用。
二是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不包括企業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所得稅影響。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例如新準則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購買法核算,購買方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以其公允價值入賬,也就是以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后的余額入賬。但在稅法上該部分資產和負債仍然以被購買前的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這樣就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此時應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應調整合并報表中應予確認的商譽。需注意的是,合并后商譽的賬面價值,在稅法上由于是合并而出現的新資產,不能抵扣未來應納稅所得,計稅基礎為0,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會計上不做處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是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應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要求采用謹慎性原則核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復核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這是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于前期應納稅所得大于會計利潤而多交的所得稅,其作用就是可以抵減未來的應納所得稅,但已經繳納的所得稅不再退還。只有當未來產生了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才可以發揮其抵減應納所得稅的作用。否則,若未來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納所得稅不足以用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抵扣時,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相應的減記,將不能抵扣的部分立即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從而避免高估企業資產。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重新確認以前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處理我國稅法允許虧損企業向后遞延五年彌補虧損,新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虧損的未來應納稅利潤為限,在當期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樣,企業應對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五年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做出評估,如果不能,企業就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是應關注新的具體會計準則,使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具可操作性。新會計準則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相對于中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跨越是巨大的,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諸多不適應、不和諧。根據中國的國情和特色,在實踐中為不斷拓展準則的深度與廣度,提高其可操作性,出臺實施細則是早晚的事。
【參考文獻】
[1] 王冬梅.新準則下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冶金會計,2007第9期,24-25頁.
[2] 劉文輝.如何進行所得稅會計的新舊銜接.會計之友,2007年第1期上,35-36頁.
一、納稅人認定變化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原所得稅法下,內擇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為獨立核算單位,外資企業則為法人。新所得稅法下,無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根據這一點,目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企業在考慮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還應考慮設立地地方政府的態度,因為所得稅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地方政府可能不歡迎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此可能會對投資環境設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調整,對此應一并充分考慮。另外,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匯總納稅時,應予注意。
二、稅率的變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特區、高新技術企業為15%,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0萬元的,為27%;3萬元以下的,為18%);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統一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商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末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為20%。
應對稅率的變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努力向商新技術企業發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把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三、應稅收入認定變化原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則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如財政撥款等)、免稅收入(國債利息等)、各項扣除(成本費用等)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所得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構成變動,所得稅申報表的內容也將跟著變化調整,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內容的變動、有關項目計算口徑的變動、收入確定的變動以及稅前扣除內容的變動等,準確把握,正確計算繳納所得稅,以免產生納稅風險。
四、稅前扣除規定變化新所得稅法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較大變化,主要有:
1、取消計稅工資規定。
新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對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扣除,即對工資的扣除強調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計稅工資規定對內資企業是一個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如果工資支出大大超過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則稅務機關可能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對公益性捐贈扣除放寬。
新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變化,企業還應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如果存在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數額,可能差距很大,企業在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能否扣除時,一定要注意正確計算扣除基礎,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量。
3、廣告費用扣除變化。
原稅法規定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 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國稅發[2000]84號);新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廣告費的扣除比例,在實施細則中應會規定。企業應充分注意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資產扣除變化。
原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法折舊(國稅發[2000]84號)。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五、稅收優惠政策調整
1、保留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保留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保留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應熟悉優惠政策,確定投資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時應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單獨歸集核算,并歸檔保存相關證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2、取消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適當削減區域優惠,取消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等。
3、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或對象。
(1)對商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新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原所得稅法規定要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
(2)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新所得稅法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原所得稅法對此無規定,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對創業投資企業規定了優惠政策。該文規定,新設一個創業投資企業,對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70%可以抵減所得稅。企業應注意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如對注冊資本的規定,對投資對象為中小型商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等),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4、替代的優惠政策。
這部分優惠對象不變,但以新的計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計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殘疾人等就業從減免企業所得稅變為對安置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新所得稅法對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給予加計扣除,即把優惠政策與人頭掛鉤。原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1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達到35%,免征企業所得稅;達到50%,增值稅即征即退。
(2)對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減免稅改為減計收入。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原所得稅法對該部分收入給予減免稅。
(3)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改為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兔。原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新所得稅法對購買專用設備投資抵兔的規定更加簡潔,且無購買對象限制。
六、增加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企業首先應明確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判斷及其納稅規定。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前者的應稅所得為境內所得、境外與機構場所有聯系的所得,適用25%的稅率;后者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七、新增反避稅條款新所得稅法新增的反避稅條款(即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包括:
1、對企業交易事項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
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企業以節稅為目的的納稅籌劃一定要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并有充分的理由與證據,策劃的交易事項應具有商業實質。
2、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定。
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特別對兩頭在外的來料加工企業,事先達成預約定價,可減少稅務機關重新定價產生納稅風險,甚至對一些特殊原材料還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預約定價優惠。
另外,新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有關聯業務往來的企業,還應密切關注即將出臺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
八、規定過渡性政策新所得稅法同時在附則中規定了過渡期優惠政策的銜接,包括:
1、低稅率優惠的過渡。
新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有五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即從新所得稅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要新設公司,可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新業務,或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子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
新所得稅法延續"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關鍵詞:新稅法 新準則 差異
會計與稅法既存在許多共同點。又存在著一些差異。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與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是如此。兩者從不同的角度(前者從會計角度,后者從稅務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的操作作了明文規定。由于兩者存在許多差異。所以操作難度較大。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同時實施,進一步加大了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的難度。如何理解差異和準則處理差異。是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差異形成的原因
1、主體不同
新所得稅法是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稅務機關貫徹實施的。而會計制度、準則是由財政部制定的、貫徹實施的。新所得稅法規范的是所得稅的處理,即我們通常說的稅務處理。會計制度、準則規范的是會計處理。
2、目標不同
新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而稅法則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3、原則不同
目的不同導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則有很大差異。會計核算原則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確認原則相比,雖然都規定了配比原則和相關原則。但其所指的內容卻不盡相同。
二、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差異
(一)會計計量屬性上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43條規定,企業在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計量。
實施細則第56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定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確認收入上的處理差異
1、收入確認的條件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實施細則中對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條件:(1)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控制權。(2)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3)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地合理計量。
可見,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不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2、收入確認的金額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第五條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人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人當期損益。
實施條例對納稅義務人采取賒銷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在分期收款方式下,每筆收款分別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費用支出確認上處理差異
1、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o。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工資薪金支出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收益對象,計人有關資產成本或相關損益。
關鍵詞:新所得稅法;新會計準則;差異
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會計準則體系,將對我國的會計實踐產生巨大的變化,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是我國稅收體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將帶來重大影響。通過分析,雖然新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不少地方規定趨于一致,減輕了會計人員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難度,但是基于兩者目標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差異。在此,就兩者之間的一些差異事項做以下膚淺的總結歸納。
1 收入和利得
盡管所得稅法有關收入的概念以及確認條件和會計準則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差異。
1.1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新準則下,多類資產可能在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比如多項金融資產以及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時,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者作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調整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但新稅法在確認應納稅收入時不考慮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2長期股權投資損益
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分不同的情況確定投資損益;而新所得稅法則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規定“……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1.3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新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在發出商品時按合同或協議價格確認收入,如果時間較長(通常為超過3年),應按合同或協議價格的現值確認收入,合同或協議價格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合同期內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而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4國債利息收入等項目
新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國債利息收入等四類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但新準則均將其列入當期收入計入損益。
2 扣除項目
新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和會計準則在費用成本支出的列支方面存在不少的差異,羅列如下:
(1)固定資產折舊
稅法和準則在固定資產的確認上趨于一致,但在折舊方面存在差異。
a.在折舊資產的范圍上,新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但會計準則規定所有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都應該計提折舊。
b.表現在折舊方法上,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折舊,準予扣除”;第九十八條規定,對于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新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折舊方法,只是已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c.折舊年限上,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了五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下限;但會計準則沒有要求,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折舊年限的長短,并且可以根據情況變動進行調整。
(2)無形資產攤銷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計算扣除額時加計扣除50%。新準則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在其預計的使用壽命內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應攤銷金額進行攤銷,攤銷方法有直線法、生產總量法等;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攤銷,只進行減值測試。
(3)利息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新準則則規定不需要資本化的利息支出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4)職工福利費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新準則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據實計入當期損益。
(5)工會經費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準予扣除”;新準則規定,工會經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提作為當期應付職工薪酬處理。
(6)職工教育費支出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準則規定,職工教育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2.5%計提作為當期應付職工薪酬處理。
(7)業務招待費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扣除額為發生額的60%與營業收入的0.5%二者中小者;新準則規定據實計入當期損益。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準則規定據實計入當期損益。
(9)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內攤銷扣除;新準則則規定不能資本化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10)研發支出
新稅法規定不能資本化的研發支出可以按當期實際研發支出的150%稅前扣除;新準則規定不能資本化的研發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11)對外捐贈支出
新稅法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新準則則將所有捐贈均作為當期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
(12)資產減值損失
新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實際上表明企業按新準則規定提取的各種資產減值損失均不能稅前扣除。
通過上述分析,大家會發現執行新稅法和新準則后,在企業應稅所得額和利潤總額的確定上差異非常明顯,納稅調整項目比較多,特別是我們的企業會計執行新《所得稅》準則,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時會有很多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在此寫以上不全面的分析,希望能給我們的會計工作者在進行所得稅的核算時帶來一些幫助。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具體準則[S].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Z].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Z].
【論文摘要】根據新所得稅法的法律條文和實施細則,針對物流企業的行業特征,從影響應納所得稅額的兩個因素適用稅率和稅前扣除項目人手,比較了新舊所得稅法下物流企業不同的納稅標準,分析了新所得稅法對物流行業的政策引導,為物流企業盡快適應新法、調整納稅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見。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許多內容。物流企業面對新所得稅法的實施,應正確把握政府的政策導向,即時調整納稅方案進行稅收管理,做到合法納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稅后利潤,發展企業。
2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對照分析
新所得稅法對照現行所得稅法,其主要特點是統一了五項標準并提出了兩項過渡措施,具體有:(1)法律適用統一。新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整合,把兩套不同的所得稅辦法“合二為一”。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均適用新所得稅法。(2)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納稅制度,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3)所得稅稅率統一。新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基本稅率確定為25%,除“過渡期政策”外,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率認定上一視同仁,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得到了統一。(4)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新所得稅法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對企業公益性捐贈、研發費用等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5)稅收優惠政策統一。新所得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符合過渡性優惠條件和西部大開發區域優惠條件的企業外,設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業均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6)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7)對部分特定區域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同時,新所得稅法還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新所得稅法對物流企業的影響分析
新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讓內資物流企業與外資物流企業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線。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扣除項目調增項一扣除項目調減項由以上公式可知,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主要受適應稅率和扣除項目的影響,新所得稅法對以上兩個因素均有新的規定。
3.1稅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業適用稅率分析。舊稅法規定,微利企業享受27%和18%的稅率,外資企業享受24%或15%的優惠稅率,對于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法規定,微利企業所得稅率為20%其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在我國,真正具有實力的綜合物流巨頭屈指可數,大量物流企業停留在單一的運輸或倉儲階段,普遍起點低、起步晚、規模小、整體實力弱。新舊稅法更替的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l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更多的企業享受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率。
(2)一般物流企業稅率。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對于外商投資和外商企業來說,卻有一系列的稅收優惠,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的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于內資企業,稅負是十分偏低的。新稅法出臺后,統一了稅率,統一規定所得稅率為25%。稅率的統一使企業能夠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競爭,有利于挖掘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以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扭曲行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新稅法25%的稅率屬于中偏低。這樣的稅率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也有利于繼續吸引外資。
3.2物流企業相關的稅前項目扣除標準分析
舊法在稅前成本扣除標準方面,內外資企業的差別很大。這種不同待遇給內資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有利于物流企業的公平競爭。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幾項扣除標準進行了修改:
(1)工資支出。新稅法改變了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按照舊稅法,如果內資企業實發工資高于計稅工資標準,那么對超過部分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環節都有征稅,而新稅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企業屬于人才密集型企業,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為物流行業引進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物流行業盡快擺脫低層次徘徊狀態。
(2)研發費用。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同時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舊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對于物流行業來說,改變低起點、小規模、競爭力不強的現狀,就必須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改造水平,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一些條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和競爭能力,設計出節能、環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務產品。
(3)廣告支出。關于廣告支出,舊稅法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有①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推進新技術的必要廣告支出,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②糧食類白酒生產企業不屬于國家鼓勵類生產項目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③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不分類別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中將廣告費用的扣除規定在按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對于起步較晚、起點較低的物流行業來說,將會從中受益。目前物流企業投入廣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間。廣告客戶絕大多數是物流商用車生產企業和會展企業,其中物流企業廣告僅有國外巨頭ups等,國內的也僅有中遠、中外運、中國郵政等大型國企的形象廣告,鮮見其它物流企業身影。物流廣告客戶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制約行業媒體發展的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折舊。新稅法對企業足額提取折舊的、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準予扣除,同時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我國物流行業長期存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裝備落后的現狀。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許多高速公路,鐵路也幾次大提速,但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仍然不能完全滿足物流服務的需求,主要運輸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倉儲設施落后,大量的倉庫是2o世紀五、六十年代的老舊建筑,在倉庫防火、防潮、防盜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在使用高新技術手段儲藏現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難也不少。另外,現代化的集裝箱、散裝運輸發展速度緩慢,高效專用運輸車輛少,運輸車輛以中型汽油車為主,能耗大、效率低,裝卸搬運的機械化低。
對于物流行業來說,運輸工具、倉儲設施、裝卸設備、信息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是實現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證,隨著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出大型化、高效化、專業化和自動化固定資產的投入需求,新稅法的規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業的這一發展趨勢。
(5)企業兼并虧損彌補。新稅法與舊稅法對企業合并彌補虧損有不同的規定,舊稅法規定: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x(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國稅發【2ooo】119號)新企業所得稅法:當年可由合并后企業彌補的被合并方企業虧損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x國家當年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新稅法將加速物流業兼并、重組趨勢。
[關鍵詞] 新稅法新準則差異
會計與稅法既存在許多共同點,又存在著一些差異。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與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是如此。兩者從不同的角度(前者從會計角度,后者從稅務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的操作作了明文規定。由于兩者存在許多差異,所以操作難度較大。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同時實施,進一步加大了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的難度。如何理解差異和準則處理差異,是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差異形成的原因
1.主體不同
新所得稅法是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稅務機關貫徹實施的,而會計制度、準則是由財政部制定的、貫徹實施的。新所得稅法規范的是所得稅的處理,即我們通常說的稅務處理。會計制度、準則規范的是會計處理。
2.目標不同
新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而稅法則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3.原則不同
目的不同導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則有很大差異。會計核算原則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確認原則相比,雖然都規定了配比原則和相關原則,但其所指的內容卻不盡相同。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要求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內確認,即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兩方面;而稅法中配比的含義是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者滯后申報扣除――稅法的費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強的“過期作廢”概念,另一方面嚴格控制納稅人通過提前抵扣來占用稅款。會計核算的相關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相關,不相關則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前扣除。
二、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差異
1.會計計量屬性上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43條規定,企業在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計量。
實施細則第56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定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2.確認收入上的處理差異
(1)收入確認的條件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④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實施細則中對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條件:①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控制權。②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③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地合理計量。
可見,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不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2)收入確認的金額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實施條例對納稅義務人采取賒銷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在分期收款方式下,每筆收款分別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收入確認的時間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
采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采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費用支出確認上處理差異
(1)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工資薪金支出處理差異
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收益對象,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或相關損益。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3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4)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40、41、42條規定企業繳撥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
(5)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35條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6)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部分及其他捐贈支出,不得扣除。
(7)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4.資產帳面價值與資產計稅基礎的處理差異
(1)固定資產處理的差異
一是取得固定資產時入賬價值的差異。按新準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在稅務處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
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按準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稅務處理為: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二是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會計準則第4號與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蛇x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第14條還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一,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第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②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③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④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⑤電子設備,為3年。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長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新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等部的計算折舊扣除。
(2)計提“資產減值”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除第8號資產減值中有大量規定外,在第1號存貨、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5號生物資產、第15號建造工程、第18號所得稅、第21號租賃、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及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具體準則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可以說只要是企業存在的資產,都應當在期末進行全面清查,如果存在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都應當計提相關減值準備。新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第10條、第55條規定,企業計提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均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5.負債帳面價值與負債計稅基礎的差異
(1)預計負債是指因過去事項而形成的現時義務,且結算該義務時預期會有經濟資源流出企業,盡管預計負債在金額上不確定,但可以進行合理的估計。會計處理: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確認預計負債;稅收規定:實際支付時在稅前扣除。
(2)企業在收到客戶預付的款項時,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上將其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一般與會計規定相同,即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時,計稅時一般亦不計入收入總額,該部分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規定不完全一致,稅法規定的收入實現條件有時與流轉稅規定的收入實現條件一致,有時企業所得稅法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對有的預收賬款也要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或預征稅款。
(3)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合理的職工薪酬允許在稅前扣除,但對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有稅前扣除標準,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超過規定標準部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在發生當期不允許扣除,在以后期間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即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計稅不產生影響,所產生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4)企業的其他負債項目,如應交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即該部分費用無論是在發生當期還是在以后期間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其他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負債,其計稅基礎應當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確定。
總之,新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有其必然性,是無法消除的。不但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然存在。不但中國存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都存在。因此,企業應正視差異存在的客觀性,采取積極的態度應對。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8 17-159
[2]立法起草小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國財政財經出版社,2007.63-230
[3]周鳳英:《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 省略2009
一、開辦費的定義與開支范圍
(一)開辦費的定義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至于什么是籌建期間,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其二,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依據是: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相關規定。
筆者更加贊同關于“籌建期間”的第二種觀點。這是由于:
(1)第一種觀點,對于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均有不同的解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無法準確界定籌建期間,為正確進行財稅處理設置了障礙。
(2)第二種觀點,很清晰地界定了籌建期間,即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適用于各類企業,同時也沒有任何歧義。
(二)開辦費的開支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筆者將開辦費的開支范圍進行了歸納,一般說來分為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一)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企業的工商登記費、驗資費、評估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
(2)印花稅、車船稅等。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財稅處理現狀
籌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該是開辦費。如何界定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間,正確核算其開辦費,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處理顯得至關重要。
在實際工作中,對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籌建過程中(籌建期間指批準籌建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所發生的費用,一方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核算,并在公司籌建期結束后將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全額直接轉入當前損益。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辦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攤銷。
2、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籌建開始至取得第一筆商品房銷售收入為止的相關費用(含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在會計核算上全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核算,而稅務處理則是從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攤銷其開辦
費。 筆者認為,第一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而且與當時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致。而第二種處理方式則存在以下弊端:
(1)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既不符合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也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悖。把開辦費與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混為一談,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2)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并不一致,擴大了開辦費的攤銷額。
(3)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在開發過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把本應該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計入了“長期待攤費用”,減少了企業的虧損金額,進而形成房地產企業預先多交了部分企業所得稅,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增加了利息負擔,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
三、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于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后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后,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四、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于三年),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并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