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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對高額醫療費進行補償的模式,此模式具有受惠面大、補償范圍易界定、不易產生糾紛、操作方便等優點,比較適合大病保險開展的初期探索階段。2014年,樂山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費標準為20元/人•年,統一由樂山市醫保經辦機構從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出,大病賠付起付標準設為7000元,即在大病保險的保險年度內,對單次住院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計需個人負擔的合規費用達到7000元賠付起付線后,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報銷比例對超過賠付起付線標準部分給予報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分段按比例賠付,具體標準見表。這一政策的實施,惠及樂山市272.2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參保人員,切實減輕了老百姓患重大疾病后的醫療費用支出負擔。
(二)大病保險資金使用與賠付情況
樂山市大病保險的基金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直接撥付,這便于對保費進行合理、科學的測算,保證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的長期穩健運行,同時滿足“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通過招標,樂山市大病保險確定凈賠付率為95%,實際凈賠付率低于中標凈賠付率10個百分點以內的資金結余額,按50%的比例返還醫?;?;實際凈賠付率低于中標凈賠付率10個百分點以上的資金結余額,全部返還醫保基金;實際凈賠付率高于100%時,在100%~110%之間的虧損額由醫?;鸱謸?0%,110%以上的虧損額醫保基金不再分擔。2013年度樂山市大病保險參保人數272.24萬人,合計應收保費5445萬元,占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入的5.8%。2013年度,發生醫療住院人數為28.98萬人,進入大病賠付范圍的有7995人,大病發生率占參??側藬档?.29%,占住院總人數的2.75%。2013年度,樂山市大病保險凈利潤132.66萬元。
(三)大病保險風險控制情況
大病保險的風險控制是比較核心的一個環節,其風險主要包括產品定價風險、醫療管理風險、業務經營風險,其中產品定價風險受大病賠款、參保人數和成本參數的影響。由于大病保險參保人數以及成本參數的變化不大,只要保險公司掌握了大病的賠付數據,產品定價風險的控制就不是難題。同樣,經營風險能通過專業化的制度設計化解,控制起來也不棘手。因此,最大的風險莫過于醫療管理風險,此風險主要來自于兩方面:一方面,大病保險業務有較強的專業性;另一方面,由于服務網絡及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督、溝通平臺。這種機制和平臺的缺乏導致大病保險運行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醫療管理風險。對于醫療管理風險,樂山市大病保險承辦機構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和該市醫保局經過溝通協調,組建聯合辦公部,由其審核巡查定點醫院、核實身份并負責資料收集,對參保人的大病賠付進行風險控制。例如,在三家定點三甲醫院派駐巡查員,借助醫保系統的“住院登記管理”“出院結賬單管理”模塊對大病參保人的信息進行審查,對有疑問的住院記錄,及時到醫院調取查詢病例檔案。同時,保險公司自身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風險,主要針對異地案件資料的審查,并對大病保險賠付金額達到萬元以上的案件進行手工核算,降低大病保險中的醫療管理風險。
二、四川省樂山市大病保險承辦經驗與存在的問題
樂山市大病保險運行近兩年,整體運行情況良好,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政府與市場進行充分配合早
在大病保險開展試點之前,樂山市商業保險機構就積極參與了該市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完善,雙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為之后大病保險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樂山市大病保險是在該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它充分保留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高保障、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經營的優點,并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樂山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個人繳納一定的費用,而大病醫療保險的資金則完全來自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療保險的基金,個人不需要繳納費用。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中,商業保險機構只提供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用,并不承擔風險,而在大病保險中,商業保險機構以合同形式承保,自擔風險、自負盈虧。2013年11月,樂山市大病保險上線,其籌資、運作、宣傳、風險控制等工作有條不紊,正是得益于前期政府與市場在合作中積累了豐富經驗,減少了磨合成本,提高了服務效率。樂山市在開展大病保險試點的同時,該市醫保局推行以付費總額控制為主的多種支付方式改革,一定程度上幫助商業保險機構實現了對醫療費用的有效控制。
(二)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經營技術優勢
大病保險引入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初衷之一就是要充分利用商業保險機構在風險管控方面的專業優勢對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加以控制。在實踐過程中,商業保險機構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建立審核中心和監管中心,對參?;颊唛_展醫院走訪及回訪,對大病保險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和醫療巡查,切實減少了違規醫療費用的支出。2013年,通過商業保險機構對醫?;痖_展專項檢查,查出涉及6家醫院掛床住院、虛假計費、分解收費等方面的違規費用194.5萬元,異地假發票28.8萬元,對此全部作退還基金處理。對2家醫院暫停聯網結算,并處罰金22.3萬元。雖然四川省樂山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在參保人員中已經得到了積極反響,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和贊譽,但從已獲得的數據資料和樂山市一些區縣的反映看,大病保險仍存在一定問題。主要集中在:一是樂山市實行城鄉居民統籌管理,在基本醫保的參保繳費上分二檔(新農合參保人員在繳費上低于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中,報銷比例一檔低于二檔10%左右。而當參保人員發生大病后,大病保險賠付不分參保繳費檔次,統一起付線和報銷比例,這會造成大病患者想盡辦法選擇參保一檔。二是樂山市大病保險確定合規費用的范圍是扣除醫療費用中的住院起付線和完全自費,把乙類藥品、部分診療項目、檢查項目等應由個人先付的部分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費用全部納入了大病保險的賠付范圍,這導致了參保人員住院費用的增加。三是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增加了大病保險的支付壓力,現在基本醫療基金統籌支付中,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報銷率占比較高。上述問題均給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帶來較大的支付壓力。
三、大病保險可持續發展建議
大病保險采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統一模式,但在各地區的具體實踐中又產生了不同的問題,本文基于四川省樂山市大病保險運行情況的分析,對其經驗及問題加以總結,為大病保險未來發展提出建議。
(一)政府應發揮好大病保險的主導作用
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目前大病保險承辦的合約不超過5年,雖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例如商業保險機構在大病保險開辦初期面臨較高的成本投入,需要較長的時間收回成本。合作方頻繁變更會帶來業務系統、管理模式的變更,必定會增加政府部門的工作成本。委托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不能一蹴而就,政府不能抱著“甩包袱”的心態當一個旁觀者。因此,政府應發揮好大病保險的主導作用,充分考慮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大病保險的成本投入及經營技術的限制,引導保險機構統籌兼顧業務的政策性和商業性,處理好大病保險經辦合約的短期性與保險業務延續性之間的矛盾。一是合理約定盈利和虧損區間,限定商業保險機構的賠付責任,超過虧損區間由政府兜底,超過盈利區間返還統籌基金,由政府進行調節,商業保險機構的收益應與賠付率掛鉤。這樣的機制安排既能調動保險公司主動控制風險與成本的積極性,又能夠保證醫?;鸬氖褂眯省6墙討B風險調節機制,根據實際經營結果、醫保政策調整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通過調整下一保險期間保險責任、保險費率等方式,對保險期間的超額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等盈虧情況進行風險調節,確保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三是與保險公司共同加強醫療行為監管,保險公司對醫療機構及醫療行為的監管權限是非常有限的。醫療行為監管只能由政府主導牽頭,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采取智能審核、網上監管、現場巡查、病人回訪等多種途徑加強醫療行為的監管,嚴厲查處掛“空床”、開“大處方”“體檢式診療”,控制醫療費用支出。四是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滿足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需求。政府給予商業保險機構一定的自和政策優惠,一定程度上補償其經營大病保險的利潤損失,提高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大病保險經營的積極性,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這樣才能確保大病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二)商業保險機構要兼顧好大病保險的公益性與盈利性
商業保險機構接受政府的委托,以“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為原則,負責大病保險的具體承辦,這與商業保險機構作為市場主體的利潤最大化目標是相違背的。大病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保險公司的核心技術在大病保險經營中受到較大的限制。例如,按費用作為支付標準確定大病保險保障范圍,那么合規醫療費用、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等因素都會對大病保險的政策效果和基金平衡產生影響。而大病保險中合規醫療費用、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都由政府制定,商業保險機構只能就保費和賠付率進行投標。與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重大疾病保險按病種界定相比,這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支付壓力。其次,大病保險中商業保險機構不得“因既往病史拒絕承?!被颉鞍唇】禒顩r區別對待”,且醫療費用上不封頂,使得商業保險機構的核保控制與保險金額控制這兩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技術在大病保險經營中無法發揮作用。這是商業保險機構經營大病保險的問題所在。但是商業保險機構更應該看到參與政府購買保險服務,一是體現了商業保險機構的社會責任,也可以促使商業保險機構不斷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二是由此帶來的社會資源和數據積累以及千金難買的品牌效應也是企業一筆無形的財富。如何將無形的財富轉化為有形的經濟利益,需要商業保險機構處理好公益性與盈利性之間的矛盾,對參與政府購買保險服務從戰略高度上重新謀劃布局。
四、小結
1.1國內外對重大疾病的界定災難性衛生支出
在國際上一般有3種定義:一是在臨床診斷和治療上屬于重癥疾?。欢窃谔囟〞r期內,家庭衛生支出超過原來所界定閾值;三是家庭用于醫療衛生的個人現金支出超過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00年世界衛生報告》中提出,當一個家庭的衛生總支出占其穩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達到或超過40%,可認為該家庭發生了災難性衛生支出。
1.2國內外大病保險的病種范圍
在大病保險覆蓋的病種范圍上,各國雖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研究確定覆蓋范圍。最初開展重大疾病保險的南非,將心臟病發作、惡性腫瘤、腦中風和冠狀動脈搭橋作為四大核心疾病,約占申報案例的70%~90%。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國的重大疾病商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雖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為:急性心肌梗死、惡性腫瘤、中風、冠狀動脈搭橋、腎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對于新農合框架內的大病醫療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認為發展新農合大病保險應科學選擇覆蓋的病種。孫梅等通過實際數據測算,認為國家衛生部提出的20類大病并不適合作為試點,建議優先選擇疾病診斷明確、效果可控的常見病和多發病,如白內障、子宮肌瘤和闌尾炎等。孫紐云等通過測算提出開展大病保險可以優先選擇的60種疾病。王海立通過總結山東省實施大病醫保試點工作的經驗,提出應逐步擴大保障的病種范圍,將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腎病綜合征等納入保障范圍。本研究在分析病種情況的基礎上,對按費用補償的情況進行了分析
2研究結果
本研究對浙江省某市開展大病保險的情況進行了現場調研。該市在2014年正式開展了大病保險按費用補償。2014年該市參合農民43.6萬人,2012年農村人均純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險起付線),新農合籌資800元/人,其中,30元作為大病保險的籌資額。2010年開始,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要求,開始推行尿毒癥、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擴展到22種大病,報銷比例為70%。2014年開始,該市大病保險從按病種實施進入到按病種與費用同時實施。管理模式為委托第三方承辦,即委托保險公司管理,管理費用為基金總額的6%。通過對樣本地區住院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對樣本地區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實施效果進行了統計分析。2014年起,該市實行大病保險按費用補償,由于該地區大病報銷實施時間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數據進行比較。2013年22種大病的實際報銷人數3299人。2013年達到按費用補償的大病保險設定的起付錢標準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險補償前平均個人自付費用的主要分布情況。
3討論與建議
3.1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障
制度規定的22種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較低研究結果顯示,22種大病的住院人數占住院總人數的比例為7.9%,費用占總住院費用的11.7%,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2.3%。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沒有住院病例。訪談中新農合管理者提出,在新農合大額費用患者中,外傷、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費用要普遍高于22種疾病。
3.2具體報銷范圍沒有準確界定
報銷范圍較寬泛和隨意在按病種補償的具體實踐中,疾病診斷目前在醫院的HIS系統中多以ICD-10作為標準。建議對大病病種所涉及的報銷范圍使用ICD-10編碼進行界定,并且將范圍界定到ICD-10編碼下的三級編碼。如腦梗死在ICD-10編碼中應屬于I63范圍內,但不應包含I63中的所有項目,例如I63.908頸動脈梗死,I63.909椎靜脈梗死在部分地區不被納入報銷范圍內。
3.3現有22種重大疾病的病種組合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一是從政策運行以來的驗證來看,納入保障范圍的大病發病率和人均費用均不高,與政策預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種的納入缺乏以實證基礎進行的動態測算和論證,沒有退出和納入的變動機制。三是各地在新農合籌資和大病的疾病譜上存在較大的差異,統一采用22種大病作為保障病種不利于各地有針對性的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也不利于充分發揮新農合基金的效用。為此,應先明確大病病種篩選原則,并根據實際數據進行測算和篩選。通過對相關政策文件和文獻的研究發現目前較被認可的篩選原則包括醫療費用高、對健康危害大、發生頻率高、預后效果好及社會影響大等。利用這些原則,可設計相應的評價指標對疾病進行篩選,測算最優化的病種組合,對大病病種進行適當的調整。
3.4大病醫療保險費用補償制度
銜接效應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目前,大病保險按費用補償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補償或補充保險的形式來開展,也就是說,在新農合基本保險中對22種大病進行保險后,再對超出費用標準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該方式適用于目前大病保險開展的試點階段,可避免對基金造成過大壓力。但就未來可持續發展的趨勢來看,新農合的大病保障模式應以按費用補償為主。因此,應做好按病種補償與按費用補償的過渡,以保障參合農民的基本利益。
3.5避免重復報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該問題涉及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對此,各地的政策也不盡相同。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政策實施后,要求此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必須一律參加綜合保險,而不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天津、濟南、合肥等地則規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按照原有的方式繼續參加醫療保險,不得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而重慶、成都、廣州等更多的地方則是將選擇權交給企業。如《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也可改按本辦法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睂τ萌藛挝欢裕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水平不同,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單位乘機將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其結果不僅使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喪失了個人帳戶,而且以前的繳費年限也不再計算,這雖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工本人的經濟負擔,但事實上卻降低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為維護農民工的既得利益,維護醫療保險關系的穩定性,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不得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能否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這涉及到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各地出臺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做法卻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不設任何限制,只要他們愿意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予以接收。這是因為,一方面,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可以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了解外出務工人員是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十分困難,很不現實。而有些地方則不允許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防止參保人的逆向選擇,避免因為參保人兩地參保而出現合計報銷的醫療費用超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況。從理論上分析,現階段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籌資能力的限制也決定了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許農民工兩地參保,也很難出現兩地報銷的費用總額高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形。此外,農民工大多屬于青壯年群體,相對于老人和兒童而言,發生疾病的概率較低,如果將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排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必然會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風險。當前的主要問題應是如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農民工的過度醫療保障。因此,在現階段,各地應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樣,既可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穩運行。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及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限制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在輸出地和輸入地兩地同時參保,規定他們只能選擇參加一地的醫療保險,即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反之,參加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三、缺乏劃分穩定就業和流動就業農民工的標準
當前,農民工的構成較為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第二類是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鄉耕種的季節性農民工;第三類是在不同的崗位和職業之間、不同的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不停轉換的流動性農民工。從理論上講,第一類農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戶籍以外,與城鎮居民不存在本質區別,應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第三類農民工則應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而所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應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實施。也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對農民工進行科學分類的法定標準,特別是由于缺乏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之間的統一的劃分標準,致使各地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差異,并呈現出如下三種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將農民工排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之外,而不管農民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穩定的就業關系。該種模式以上海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一律參加包括工傷(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而不能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將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決定其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北京、重慶、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種模式。在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又建立起了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作出選擇。
(三)明確規定“穩定就業”的地方標準,但差異較大。如,《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轉為穩定就業勞動關系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從天津市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劃分農民工穩定就業與流動就業的標準以一年的勞動期限為準,具體而言,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屬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屬于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天津市的規定不同,《合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以內的,可按本辦法選擇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p>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籌資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對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經辦機構甚至當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響,為避免各地在此問題上的差異,有必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四、將部分農民工以及農民工的家屬排除在外
縱觀各地所建立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不難發現,有些地方往往根據職業特點對農民工進行不同的分類,并將從事特定職業的農民工排除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之外。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前款所稱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是指不具有城鎮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被用人單位招用或個人在城鎮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或服務型活動等勞動者,但從事家政服務和農業勞動的勞動者除外?!憋@然,從事家政服務和農業勞動的農民工與從事其他職業的農民工除職業不同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區別,他們在務工期間與其他農民工一樣面臨各種疾病風險。也許將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工排除在外是因為他們可以通過參加務工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來獲得必要的醫療保障,將從事家政服務的農民工排除在外是因為家政服務具有臨時性和短期性的特點。但是,如果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工不能或沒有參加當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從事家政的農民工將提供家政服務作為他們的長期職業,那么,將上述兩類農民工排除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之外,就是對他們的一種歧視和不公。
此外,各地在建立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時,基本上都將農民工的家屬排除在外,這一做法也不盡合理。研究表明,新一代農民工存在許多不同于老一代農民工的特點,其中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農民工常常攜妻帶子舉家外出,而不再是自己外出務工而讓家屬和孩子留守。然而,跟隨農民工外出的家屬中有相當一部分并不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勞動,而主要是為了照顧丈夫和孩子。在現階段,這些人往往享受不到任何醫療保障。這是因為;第一,由于已經舉家外出,這些人一般不愿意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第二,由于她們不具有城市戶籍,因而無法參加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三,由于她們沒有和用人單位形成任何勞動關系,無法參加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第四,由于家庭收入水平較低,她們又不可能參加任何商業性的醫療保險。然而,惡劣的居住條件、貧乏的衛生知識、獨特的生理特征,使她們更容易受到各種疾病的侵害,而一旦患病,必將因為缺乏任何醫療保障而使本人和家庭面臨極大的風險。因此,各地在建立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時,應盡可能地擴大保障對象的范圍,將農民工家屬納入進來,以解除她們的后顧之憂。
關鍵詞: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問題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發《關于開展農民工參加醫保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爭取2006年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人數達2000萬人,并爭取2008年底實現全面覆蓋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該《通知》對農民工醫療保險作了整體的規劃,但這些規定過于原則性,對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均未細化,尤其是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對象根本就沒有涉及。存在如下問題:
一、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能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該問題涉及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對此,各地的政策也不盡相同。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政策實施后,要求此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必須一律參加綜合保險,而不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天津、濟南、合肥等地則規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按照原有的方式繼續參加醫療保險,不得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而重慶、成都、廣州等更多的地方則是將選擇權交給企業。如《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也可改按本辦法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睂τ萌藛挝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水平不同,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單位乘機將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其結果不僅使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喪失了個人帳戶,而且以前的繳費年限也不再計算,這雖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工本人的經濟負擔,但事實上卻降低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為維護農民工的既得利益,維護醫療保險關系的穩定性,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不得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能否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這涉及到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各地出臺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做法卻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不設任何限制,只要他們愿意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予以接收。這是因為,一方面,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可以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了解外出務工人員是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十分困難,很不現實。而有些地方則不允許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防止參保人的逆向選擇,避免因為參保人兩地參保而出現合計報銷的醫療費用超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況。從理論上分析,現階段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籌資能力的限制也決定了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許農民工兩地參保,也很難出現兩地報銷的費用總額高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形。此外,農民工大多屬于青壯年群體,相對于老人和兒童而言,發生疾病的概率較低,如果將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排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必然會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風險。當前的主要問題應是如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農民工的過度醫療保障。因此,在現階段,各地應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樣,既可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穩運行。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及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限制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在輸出地和輸入地兩地同時參保,規定他們只能選擇參加一地的醫療保險,即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反之,參加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三、缺乏劃分穩定就業和流動就業農民工的標準
當前,農民工的構成較為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第二類是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鄉耕種的季節性農民工;第三類是在不同的崗位和職業之間、不同的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不停轉換的流動性農民工。從理論上講,第一類農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戶籍以外,與城鎮居民不存在本質區別,應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第三類農民工則應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而所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應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實施。也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對農民工進行科學分類的法定標準,特別是由于缺乏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之間的統一的劃分標準,致使各地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差異,并呈現出如下三種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將農民工排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之外,而不管農民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穩定的就業關系。該種模式以上海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一律參加包括工傷(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而不能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將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決定其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北京、重慶、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種模式。在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又建立起了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作出選擇。
(三)明確規定“穩定就業”的地方標準,但差異較大。如,《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轉為穩定就業勞動關系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從天津市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劃分農民工穩定就業與流動就業的標準以一年的勞動期限為準,具體而言,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屬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屬于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天津市的規定不同,《合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以內的,可按本辦法選擇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p>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籌資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對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經辦機構甚至當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響,為避免各地在此問題上的差異,有必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四、將部分農民工以及農民工的家屬排除在外
關鍵詞:大病保險 三方合作 實施現狀
本文系2016年度河北金融學院大學生“三下鄉”暑期調研課題“調研保定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現狀”的成果。
實踐團隊成員:何雨、宋東杰、孫路錦、裴慧杰、宋宇歌、秦策
指導教師:劉歡
一、保定市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背景介紹
《保定市經濟統計年鑒2015》數據顯示,保定市人口眾多,是河北省人口最多的設區市,共1034.9萬人(2015年),其中市區人口280.6萬人,城鎮人口為482.8萬人。社會經濟方面生產總值,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6182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63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58元。在基本醫療制度建設方面,2016年保定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919.9萬人,其中城鎮職工為105.0萬人,參保城鎮居民為86.4萬人,參保新農合為728.5萬人。
2015年4月保定市在全省率先開始實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切實減輕農村居民大病醫療高額費用負擔。2016年1月1日起,保定市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年度起付標準降至14000元,參保人員市外轉診醫院擴大為三級公立醫院、省人社部門確定的京津冀區域及其它省份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醫院,切實提高全市參保人員的保障水平。
二、保定市城鄉大病保險實施現狀
我團隊調研的明靜園小區位于保定市新市區,泰和福地水岸位于保定市南市區,大西良村位于保定市北市區,三地行政區劃不同兼顧城鎮農村,居民收入分為三個層次存在差距,對此地進行調研更能較為全面的展現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落實情況和市民對其的了解情況,調研結果更具有代表性。人民廣場,裕華東路,小北門為保定市人員相對密集,人流量相對較大,人員構成相對復雜的三地,三地人員密集搜集數據,進行實踐調研相對方便,這三地主要為公共廣場,年齡構成復雜,對該地進行問卷調研可以獲得不同年齡層次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了解和認知,獲得更加豐富的資料。同時人員流動性強,人口隨機性較強,搜集的數據可信度和代表性較強。
(一)受訪對大病保險了解程度不高
因為推行時間不長,調查結果表明,37%的被調查者不了解城鄉大病保險,36%的被調查者只是聽說過大病保險。該結果說明,國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城鄉大病保險政策方針并未被廣大群眾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鄉大病保險的有效實施。
(二)年齡與了解程度的關系研究
了解的人中20歲以下所占比例為3%,20歲以上所占的比例共占了97%。不了解的人中60歲以下所占比例位97%,60歲以上所占比例3%。該數據表明:隨著年齡的增長(受教育程度提高,得病的概率在上升),人們對大病保險的了解程度在不斷的加深。當前保定市20歲以上人群對于大病保險了解的程度相對偏高。
(三)家庭年人均月收入水平與了解程度的關系研究
了解的人群中家庭年人均月收入水平2000元以下的只占3%,而不了解的人中家庭年人均月收入水平6000元以上的無,由數據可得結論:隨著家庭年人均月收入的提高,人們對大病保險的了解程度加深。當前保定市2000元以上人群對大病保險的了解程度相對的偏高。
(四)在重大疾病上的花銷與了解程度的關系研究
家庭中無重大疾病患者和花銷為1―5萬的人群中了解的人比重低于只是聽說的人,而在5―20萬元的人群中了解的人比重高于只是聽說的人。而20萬元及以上只是聽說的所占比重更多,由于調查人群等原因可能會出現不準確。由這些數據可知:隨著在疾病花銷上遞增,對于大病保險的了解程度越深。當前保定市在重大疾病花銷為5萬元以上對于大病保險的了解程度相對更高。
三、完善保定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開展的對策建議
(一)商業保險公司無法有效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管
人保財險保定分公司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專門設立巡查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管。但實際巡查中,商業保險公司并沒有醫療服務定價權,也沒有行政處罰權對醫院違規行為處罰,這就說明應該給予商業保險公司承辦機構更多的監管權。
(二)醫保結余基金和異地報銷成為制約大病保險制度實施的掣肘
在當代中國,每一行業之間、同一行業的不同地區之間的連接脫節是民眾異地處理大事小情時感到最頭疼的問題。然而隨著互聯網產業的飛速發展和群眾上網率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異地結算流程亦在不斷地簡化和便捷。國家要以異地結算的政策為導向,保險公司應以技術為力量支撐,增設報銷的醫院網點,為簡化報銷流程和異地結算流程開辟新道路。
(三)加強商業保險公司服務質量,密切“政企醫”三方合作
作為一項國家的惠民性政策,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具有鮮明的實用性和政策性。頻發的醫療事故和保險理賠糾紛可以給予我們在大病保險實行過程中更多借鑒和啟示,溝通不足和服務質量的良莠不齊導致了群眾的不配合、不理解,政策得不到人民認可并不是政策本身的問題,作為實施主體的承辦機構商業保險公司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提高服務質量,定點醫療機構應該扮演好媒介的角色協調群眾和承辦機構的關系為商業保險公司開展工作爭得更多的理解和認同。政府要在宏觀角度,統籌管理細化管理規定,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運行模式。
經實踐團隊在保定市的實地調研,提出以政策完善,統籌得當,“政企醫”三方密切合作的實施模式,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將在服務質量顯著提高,便民利民逐步彰顯,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等現象顯著緩解的良好態勢中迎來更多群眾的支持和理解。政府、醫療機構以及商業保險公司的密切合作最終推動保定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為人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保障人民生活水平。
參考文獻:
[1]孫瑞玲.政府購買社會醫療保險服務的可持續發展研究[J].中國衛生法制,2013(11):4-6
[2]孟彥辰.商業保險公司經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現狀分析2015(2).35頁―39頁
[3]《保定市經濟統計年鑒2015》
論文關鍵詞:全民醫療保障,醫療改革,城鄉一體化
一、珠海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
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是指在將城市和農村作為統一的整體進行制度設計安排,通過提供保險、救助等形式向全體公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一項醫療保障制度。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我國現行醫療保障制度也呈現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農村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基本上實現了“全民享有醫保”這個基本目標,但二元醫療保障體制的弊端已成為制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構建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實現全體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醫療保障已成為了當務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開放,已由一座海濱小縣城發展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發展過中沒有像深圳一樣大量引進外來人口醫療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對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及較少的人口總量。珠海沒有體制包袱、人口少、經濟發展相對均衡,被選為醫療體制改革的試點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啟動醫療保險改革,經歷十幾年的發展,珠海醫改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觀其發展歷史,我們可以將其概述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初步建立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1998年,珠海作為醫療改革試點城市為響應國家號召,實施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定了醫療保險繳費由國家、單位及職工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以及基本醫療費由個人、社保醫療統籌基金共同分擔的新型醫療保險方式。2000年,珠海作為貫徹醫改試點城市,率先把外來工大病統籌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制定了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辦法。同時還把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及下崗特困工也納入了醫療范疇。
(二)第二階段:建立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啟動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農合參保率為93%,形成了嚴密的農村醫療保障網,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醫療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該制度在2008年隨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出臺而被正式廢除。
(三)第三階段:建立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臺了未成年醫療保險辦法,打破戶籍限制,外來人口的子女與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醫療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的城鄉居民全部納入醫療保險范疇,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和政府補貼的方式建立醫保統籌基金,對住院醫療以及部分門診病種(目前為32種)進行醫療保障?;鸬幕I集標準為每人每年400元醫療改革,其中參保人繳費250元,財政補貼150元。參保人住院核準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根據持續繳費時間確定的參保人醫保待遇限額。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關于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推進健康城市工程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而后相繼頒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療免費”實施試點方案》、《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珠海市實施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等三個配套文件。標志著珠海進入了“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醫療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新時期。
二、珠海市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的現狀
(一) 珠海市醫療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來人口)總計145萬,其中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已達120萬人,其中基本職工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均達95%以上。全民醫保目標在珠海得到了實現。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全面覆蓋城鄉居民,推行“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進入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全民醫保的三角架構模式,涵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還針對外來務工人員與未成年設立了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此外還推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覆蓋更多的困難群體。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四基本”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繳費及待遇標準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險種
繳費方式
繳費比例
備注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6%,個人2%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個人賬戶50元
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2%,個人不繳費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安排100元,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醫療
按年(以家庭為單位)
一般居民:參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補貼15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特殊人群”:參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補貼375元
參加門診統籌:
個人不繳費,由財政補貼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6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論文摘要:簡要分析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融合的大背景,結合國際商保社保融合的成功案例,通過對宜春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分析,總結出宜春市大病醫療保險的優缺點及可行性,提出我國在大力發展商保社保融合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發展是指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社會保險是在傳統商業保險的基礎上,在近代特殊的歷史和社會背景下在歐洲出臺的。隨著勞動者階層的壯大,社會保險的規模、范圍日益壯大,在各國都成為重要的保險保障組成部分,與商業保險形成競爭的局面。但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存在共性、競爭性同時還存在很多互補性。社會保險是政府舉辦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這種保障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性質,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圍。商業保險可以提供客戶多層次、特殊的保險需求,而且商業保險具有較成體系的保險原理和技術。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實現融合,便可吸取對方的長處,滿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充分發揮保險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為公民提供充分的經濟保障。使保險保障不僅具有高覆蓋、平民性的特色,還可提供全面的系統的保障,并運行機制、精算技術、投資渠道拓展社會保障空間。國際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已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勢,且日益發展成為社會保障的重要形式。
在我國醫療保險社保商保融合尚未深入發展的時候,宜春市率先提出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業務,并據此推出了公開招標業務 。
一、宜春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保險業務
我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委托商業保障公司承擔的采購招標工作,基本情況如下:
投標報價為:
1.參保保費:城鎮居民醫保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成人居民每人每年繳納 20 元;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及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納 15 元。
2.理賠限額: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支付范圍的費用,年度累計最高賠付限額 6 萬。
3.理賠比例: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支付范圍費用賠付比例 75 % 。
參?;厩闆r: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參保人數為48.33萬人,其中成年人25.24萬人;未成年人23.09萬人,總保費約850萬元,目標參保人數約76萬人。
參保范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已參加宜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參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按江西省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三大目錄執行。
二、宜春市大病醫療保險的優越性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能夠通過優質低價的醫療服務和方便快捷的補償支付方式參與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既有利于解決廣大群眾看病難和看病貴的問題,維護公共醫療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將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運用到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加強了效率性。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通過簽訂盈虧分擔協議,雙方按照約定的賠付比例分享經營結果,有利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控制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保證其可持續健康發展。保險公司也可以專業化優勢,為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科學化管理提供技術平臺。
同時,政府方面,有利于轉變職能,降低成本。政府通過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業務管理職能委托專業保險公司落實,由保險公司承擔具體的經辦工作,可以實現監督管理與具體降班相分離,政府得以從繁瑣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中解脫,集中精力專攻政策的制定與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繳管理工作。
此外,對整個市場而言,有助于的抗風險能力。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一種風險經濟,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主要經濟風險,可以通過在社會保障則中社會化的方式噩耗政府行為來給予解決。然而政府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風險都納入到自己的職能范圍中,在此情況下,商保的存在就可以解決政府職能所不能覆蓋的層面,把社保意外的風險,給予保障,這樣有助于增強市場經濟的抗風險能力。
三、宜春市大病醫療保險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我國尚未出臺有關的專門法律法規,商業保險公司、參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不利于其相互之間義務關系的合理確定,同時也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在參與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降低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其次,保險公司參與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仍缺乏經驗和動力。保險公司涉及社會保障的業務較少,如何管理日益龐大的保費收入無疑是個嚴峻的問題,加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費收入,保險公司缺乏足夠的動力。
顯然,社會保障對國家來說是一個相當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采取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融合,以減輕對國家財政的壓力。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保障仍然欠缺廣度和深度,在運行機制和效率方面還相當不到位。于此同時,我國又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所以怎樣更快更好地發展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如今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逐漸走出舊模式,開始進行新的探索。
越來越多的地區嘗試著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融合,并且很多合作案例都進行地比較成功,“湛江模式”就是由此產生的一個典型。但是,在這種探索發展的過程當中,必定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
四、政府仍然要在社會保險的管理當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會保險中的重要職責是天然具有的。盡管政府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的運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個“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將自己的管理權力和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全數轉交給了商業保險公司,這對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融合發展是相當不利的。作為商業保險公司,其主要經營目的就是盈利,而社會保險是以促進社會公平、增加社會福利為目的,因此,如果完全將管理權交給商業保險公司,極可能使社會保險功能弱化,社會保險被商業化趨同于商業保險。
明確管理權力和責任。在合同制定時,雙方的管理權力和責任沒有明確,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雙方管理權限交叉,最后導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時,在出現問題的時候,也可能導致雙方相互推卸責任。
構建共有的信息平臺,合理簡化辦理手續。在委托經營模式下,社會保險由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進行管理。因此,雙方信息應當是一致透明的,這是提高社會保險運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將社會保險委托商保公司運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運作效率,但如果雙方溝通信息不充分,反而會降低效率。
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講,如果政府和保險公司不能有效地溝通協調,那么一旦遇到需要報銷醫藥費,被保險人可能面臨醫院、社保部門、保險公司三頭跑的境況,大大加大了被保險人的負擔,這也是有些人反對這種模式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因此,我們認為,在共同管理下,雙方應當構建一個共有的信息平臺,保證社保部門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夠的信息,并且合理簡化社保辦理手續,降低被保險人、政府以及保險公司各方的負擔。
參考文獻:
[1]宜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